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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专项债券的资金来源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按照我部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的《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对国营施工企业认购债券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请布置执行。
一、会 计 科 目
1.将“441国库券”科目改为“441有价证券”科目。核算企业认购并已付款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2.企业认购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应于付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收到归还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本金,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收到国库券的利息,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按认购国库券时的资金来源,分别记入相应的明细科目);收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的利息,将按规定应交纳所得税的部分,借(增)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科目。交纳所得税后留给企业的部分,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按认购时的资金来源,分别记入相应的明细科目)。
3.企业将持有的债券转让给其他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金),贷(增)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科目(转让收入超过本金部分应纳的所得税)和“专用基金”科目(转让收入超过本金的部分,纳税后留给企业的数额)。
转让收入低于帐面价值时,应按实际收入,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帐面价值与实际收入的差额,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按帐面价值,贷(减)记本科目。
4.企业接受转让的债券,应于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5.本科目应按“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二、会 计 报 表
1.资金平衡表(会施01表)
将“国库券”项目(56行)的名称改为“有价证券”,并在该项目下增设”其中:国库券”(57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58行)、“重点企业债券”(59行)、“其他有价证券”(60行)四个项目。原“专项应收款”(58行)的行次号改为61行,该项目以下各项目的行次号依次后推。
一、我市城建资金来源现状
目前,城建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资,但地方一般预算资金收入和中央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对这两部分资金自主获取和使用的能力有限。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这部分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管理,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使用的自很大。并且这部分自己中绝大部分是土地出让金收入,因此,对地方政府而言,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是土地出让金收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全面调控及地方融资平台的清理,城建资金严重不足。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筹集。资金来源有两方面:一是财政直接投资(拨入),根据市财政通报,2012年拟安排用于城市维护与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总数约为27.975亿元,而2012年市本级需安排城建资金105.14亿元,当年资金缺口就达77.165亿元。二是间接投资,即利用政府融资平台等进行融资。截至2012年4月底,市本级城建负债规模共为321.41亿元。根据市住建委数据统计,我市本缴预计2013-2016年市财政性资金预计安排用于城市维护与建设项目资金共129.72亿元,预测2013-2016年市本级城市维护与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投资近千亿元,其中:市本级需安排资金493.9亿元,资金缺口364.18亿元。
二、现有资金来源渠道面临的困难
(一)政府直接投入不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负债过重。由于国家预算内投资和地方财政拨款,以及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城市公共事业附加、土地出让金收益等专项资金,各项资金的总额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相比较相距甚远,财政资金投入远不能满足计划投资的需要,负债过重,历史欠账多,导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与城市经济发展不协调。
(二)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高、难度大。城市建设项目长期以来采取政府投入、无偿使用的模式,融资渠道单一,其融资渠道大致分为三种:一是从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获得的优惠贷款。包括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一般说来,这类资金的利率低、期限长,但由于这类资金对项目的市场前景和市场供求的要求较高,造成目前利用外资项目的整体经济效益低下,还本付息困难。二是国家政策性银行优惠贷款。这类贷款主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贷款,但也存在项目管理手段落后,使用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三是商业银行贷款。此类贷款一般由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没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2010年以来,国务院提出清理规范地方政府已设立的融资平台,并先后制定出台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使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进一步加大。
(三)投资主体与运营主体分离,导致有效资产不足,增加融资难度。市住建委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资金筹集,建成后移交城管、园林、公交、交警等部门负责运营和管理,导致投资主体与运营主体不一致,偿还贷款与分享收益分离,使住建委有效资产不足,增加融资难度。
(四)城市基础建设多为非收益类投资,是制约其发展的最大瓶颈。通过土地划拨方式实现的公共绿化土地、城市道路用地等属于典型的非经营性资产,由于非经营性资产的特殊性,很难用于抵押及市场出让。由于其非收益性,不能吸引其他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这也是造成资金来源单一的根本原因。
三、新形势下创新城建资金来源渠道的建议和设想
在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限制地方政府融资规模的大环境下,靠单一的财政投入、政府融资筹集城建资金,已不能满足城市化水平高速增长的需要,高负债率下的高运营成本和系统风险也会显现。如何创新城建资金来源渠道,其根本是实现城建项目的投资多元化、经营产业化、管理一体化。
(一)改变城市基础建设项目运营模式,实现现金流的全覆盖。搞活城市供水、排水、电力、桥梁以及部分公共交通等资源开发、建设,将其作为商品来经营,如城市公园可发展地下停车场及地下商业,城市道路、桥梁的冠名权、公交线路经营权、道路广告经营权、加油站配套及道路绒线范围内的商业配套租赁权等、把单一的基础建设投资转变为具有投资回报的商业投资产品,充分发挥城市公共设施的综合效益。
(二)设立城市建设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一种机构性集体化投资工具和融资方式,基金发起人以发行受益凭证或股份的形式将众多小额投资者的资金聚集起来交由专业投资机构管理,通过组合投资方式以获得投资收益和增值。通过设立城市建设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筹集到较大规模的长期建设资金,实现储蓄向投资的有效转化,并以股权形式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通过对投资项目特许经营、租赁经营、托管经营、授权经营的形式实现收益。不仅大大增加了社会闲散资金的投入,降低了资金风险,而且可以直接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
(三)吸引各类公益性基金和保险基金及民间资本直接投入城市建设。盘活存量资本,将城市公用事业所有权、经营权和养护管理进行有效剥离在坚持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价格收费监管制度的前提下,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和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切实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企事分开。城市的供水、供气、排污、垃圾收集和处理.以及已建成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管理,通过招标方式推向市场,吸引各种社会资金直接投资建设和经营。
(四)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券化。城建债券.是指地方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所筹集资金用于城市
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发行建设债券,这种债券以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资金,形式上是一种企业债券,实质上是一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券化操作。这种债券化不但有利于强化地方政府的债务意识和偿债压力,从总体上提高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也增加了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的渠道。
当前,经济下行、减税降费等多重因素影响,税收任务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加之我区可用财力有限,融资门槛提高,融资成本加大,合规且低成本的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将是政府类投资项目当下乃至未来几年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和规定发挥好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效益意义重大。近年来,专项债券作为我国重要的积极财政政策创新工具不断被运用,省财政厅下达我区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占比也逐年增加,2019年的占比为90.49%、2020年的占比为93.24%。因此如何加快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助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若丘山,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几点认识:
一、现行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要求
根据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明确了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的原则性要求。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预[2016]155号)要求,专项债务(含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也就是由财政部门按照传统的预算管理方式分口径对新增债券资金进行日常管理。但是新增债券是有偿融资,增强投资效益、保证投融平衡是必然要追求的目标。且债券资金往往用于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需要财政部门与发改部门树立政府投资计划的概念,建立政府投资计划与预算管理衔接的意识,从而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
二、当前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存在的风险
一是项目建设风险。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的主要投向领域为公益性大基建项目,具有庞大、复杂、周期长、相关单位多等特点,往往因征地拆迁、规划设计、用地指标等前期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或由于建设工程拖延,造成不能按期开工、完工,或部分项目虽已完工,但由于种种原因竣工验收较慢,或未办理竣工决算及决算审计,容易导致债券资金无法及时拨付,造成资金沉淀闲置。
二是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与项目融资需求不匹配的风险。目前新增专项债券发行模式是自上而下的,市县(区)级政府无自主发债权限,债券分配的规模受上级和本级债务限额管理,发债规模、结构和用途无自主决定权,中途也不能根据需要调整债券规模和资金用途。此外,受发债时间限制,部分债券资金到位时间不能很好地与建设进度相匹配,项目建设与资金实际需求脱节,造成资金来源断档、项目推进不畅,存在项目推进和资金使用的错位,从而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同时也增加库款管理的压力。
三是财政监管风险。部分新增专项债券使用单位对债券资金使用要求不熟悉、不研究、不咨询,认为可以用本单位现有资金先行垫付的情况时常发生。此外,新增专项债券项目大多数是打包项目,项目支出哪些可以使用专项债券资金,哪些不可以用专项债券资金没有具体的明确规定,所谓的“公益性资本支出”需要上级财政部门进一步明确。
三、加快新增债券资金管理使用的建议
一是精准谋划新增专项债券项目。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咨询机构,四方力量有机组合,现场办公,有效衔接。本着谋划一批“想干没钱干,没钱也要干”的项目原则,按照专项债支持的领域,建立引进高水平咨询机构联合会战模式,提早介入对项目策划、融资方案、风险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帮助谋划和策划一批符合专项债支持领域、符合行业标准、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高质量的专项债项目。
二是着力解决新增专项债项目的前期工作问题。一要解决项目合法合规性的问题,项目相关的选址规划、用地、用能、环评、水土保持、审核报备等手续要办理完成。二要解决项目成熟度的问题,与项目相关的征地拆迁、市政配套、水电接入等项目实施必备条件要基本办理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三是提高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集中度。按照国家对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规定,有针对性地筛选出一批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领域最突出、最迫切的公益性资本项目,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确保新增专项债券资金集中用于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防止资金使用“碎片化”,切实发挥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牵引性、带动性、关键性作用,更好地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
四是及时拨付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省财政厅新增专项债券限额下达后,区财政部门应及时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分配方案,经区领导同意后通知债券项目主管部门,待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下达后及时拨付至新增专项债券项目主管部门,保障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及时使用。
五是加强指导合规使用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有其特殊的使用要求,对照项目发行前期编制的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帮助项目主管单位逐个项目梳理,确定专项债资金可支出范围,提醒项目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优化支付条款约定,加速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
关键词:县域交通经济;融资;困境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1
前言
近年来,县域经济在国家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下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为城市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发展离不开交通发展,发展县域经济首要要发展县域交通经济。然而,目前我国县域交通经济的发展面临着严重的融资困境,资金缺乏限制了县域交通经济的发展。本文结合我国目前县域交通经济融资的现状,简要分析了县域交通经济的融资困境。
一、我国县域交通经济融资现状
县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交通经济的拉动,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目前我国县域交通经济无论是发展速度、还是发展质量都得到了质的提高。县域交通经济发展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投资、银行贷款、民间社会团体投资和农民筹资等,其中政府投资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其他的筹资渠道只是对政府投资的辅助。
政府投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债资金;二是中央补助。但是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的不断增大,政府投资并不能满足县域交通经济发展的需求,还需要其他融资方式的补充。
银行贷款在县域交通经济的发展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银行对县域交通建设的贷款并不是十分积极,因为县域经济多是以农业经济为主,发展相对缓慢,偿贷时间长,偿还能力也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而不稳定。因此,银行贷款的融资成本太高。
民间投资也是交通经济的一种融资手段,但是交通建设耗资巨大,项目建设时间长,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并不大,依靠民间资本来发展交通经济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县域交通经济建设的有效途径还有农民筹资以及以工代资等,这种融资方式是农民参与交通建设的重要形式,但是农民筹资的金额有限,仅仅依靠农民筹资远远不能满足县域交通经济发展的需求。
因此,虽然上述县域交通经济的融资方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就目前我国县域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仅仅依靠这些手段还是远远不够的,不能满足县域交通经济的发展需求,我们必须不断地深化融资,创新融资模式,以便筹集到更多的资金来发展县域交通经济。
二、解决县域交通经济融资困境的途径
我国县域交通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是城乡交通设施的建设以及维护都需要大批的资金,而县域交通经济融资的渠道狭窄,因此面临着严重的融资困境。我们必须开拓新的融资渠道,以募集到更多的资金来发展我国县域交通经济。结合我国县域交通经济的发展实际和客观环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县域交通经济的融资困境。
(一)建立县域交通建设专项基金
建立县域交通建设专项基金,通过发行基金券,将社会闲散资金和分散的个人投资资金集中起来,聘请专业的投资机构与专家管理和操作基金,投资于县域交通建设,获取投资收益后,再按照出资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建立县域交通建设专项基金的优点是,既可以吸引社会资金用于县域交通建设,又可以降低县域交通建设的负债率和融资成本。美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交通建设主要的融资渠道就是建立交通建设专项基金,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虽然我国目前也设有公路建设专项基金,但是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资金,受政府财政状况的影响很大,难以保证县域交通建设。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以市场经济为导向而不是以政府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县域交通建设专项基金,多层次、多渠道地吸引外来资金,增强县域交通建设专项基金的融资能力,充分发挥县域交通建设专项基金对县域交通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发行县域交通建设债券
事实上,国外通常都会发放较大规模的交通建设专项债券来募集交通建设所需的资金,比如目前遭受欧洲债务危机的葡萄牙就专门发行用于交通建设的专项债券,以加大基础交通设施的建设来复苏经济。根据我国的交通建设经验,发放针对县域交通建设的债券是可行的,也是县域交通经济融资的有效手段。发行县域交通建设债券的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发行国债,利用国债筹资是县域交通建设融资的一个重要手段;二是发行更具灵活性和本地特色的地方政府债券,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县域交通建设所需资金,以地方税收和其他经常性收入作为还债资金的来源。除此之外,政府可以适当放松公路经营企业发行交通建设债券的条件,让公路经营企业尽可能地发行交通建设债券,比如三年期债券和五年期债券等。
(三)完善贷款管理
为建设县域交通设施,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各地政府通常都会实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融资体制,这就需要国家完善贷款修路的管理。目前我国县级政府贷款建设交通设施存在的问题是,有些地方政府没有对建设项目做可行性研究就仓促立项,贷款建设公路,导致政府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债务风险日益加大。也使银行产生不良贷款,不敢贷款给政府修建交通设施。
国家应该从宏观上控制贷款建设交通设施,通过立法规范地方政府的贷款行为,完善贷款管理。国家要认真审批贷款修路项目,择优选择收费还贷公路项目,科学地编制贷款修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引入项目决策和风险责任制,加强对通行费征收的管理,确保贷款修路能真正促进县域交通建设进入良性循环,有效地防范银行产生不良贷款的风险。
一、房地产开发融资市场
我国房地产开发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债券融资、信托融资、房地产基金等多种形式。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主要有: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房地产企业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其他资金主要是定金及预收款,这部分资金在开发资金来源中占有很大比重。1998—2006年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及各项来源中,“定金及预收款”的占比一直在30%以上。另外两大资金来源是“自筹资金”和“国内贷款”。2006年,前三大资金来源总计21986.1亿元,占当年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总额的81.8%。虽然近几年“国内贷款”在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的占比有所下降,到2006年已不足20%,但在“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中有很大比例来自银行对个人的按揭贷款,加上这部分资金,房地产开发中使用的银行贷款的比重在55%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依赖较多。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房地产企业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1998年以来,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一直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率,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从1998年的2028.9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14076.4亿元。2007年6月末,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达到1.7万亿元。
2006年,房地产开发资金中企业自有资金为5025.1亿元,占比18.7%,比1998年上升了6.2个百分点。近几年房地产企业新增自有资金主要是以投资为目的的社会资金,这些资金大多以股权融资的形式参与房地产开发。现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面临自有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了达到国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5%的要求,一些企业往往通过关联企业贷款、挪用已开工项目资金、向省外企业借款以及销售回款再投资等方法来筹措自有资金。
我国房地产债券最先出现在1992年,由海南经济特区的开发商推出,分别是“万国投资券”、“伯乐投资券”、“富岛投资券”,总计1.5亿元。1993—1998年上半年,受政策限制,房地产企业没有公开发行房地产债券。1998年以后政策限制逐步放松,房地产企业重新恢复了债券发行。如“1998深振业债券”、北京“首创债券”等。到1999年,债券融资额达到10.37亿元,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中的占比为0.23%。2000年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债券融资比例日益下降,2004年降至1998年以来的最低点,债券融资额不足2000万元,占比仅为0.001%。2005年5月24日人民银行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一些大型房地产公司万科、金融街、浦东金桥等陆续了发行计划。当年债券融资达到5.61亿元,在当年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的占比为0.03%。
2002年7月,我国逐步开始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200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121号文件,严格对房地产行业的银行贷款条件,房地产开发商纷纷寻找新的融资渠道,房地产信托在这种背景下迅速发展起来。目前,信托融资已涵盖了房地产投资的各个领域和环节,从土地开发到物业管理、从民用住宅到商用物业。2006年,投资于房地产的信托产品共发行99个,占全年信托产品总数的18.1%;发行规模167.3亿元,占全年信托发行规模的28.1%。
1998年房地产开发利用外资总额为362.74亿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为244.3亿元,而到2001年,利用外资总额下降到130.22亿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下降到93.32亿元。可见,一段时间以来外商对我国的房地产发展前景并不看好,因此投资规模迅速萎缩。最近几年中国宏观经济稳定高速增长的势头和房地产发展的上升态势使得外商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看法逐渐发生了改变。2006年房地产开发利用外资总额为394.4亿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为297.5亿元。2006年利用外资总额在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的占比为1.47%;2007上半年利用外资占比为1.8%。
我国居民住房融资的渠道主要包括商业性的购房贷款和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1998年以来,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鼓励住房消费金融的政策,居民个人购房贷款余额从1998年的426.2亿元增加到2006年底的198542亿元,8年间增长了40多倍。个人购房贷款余额占同期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从1998年的0.5%上升到2006年的8.8%。
与此同时,我国住房公积金也发展较快。2006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7871亿元,个人贷款余额为3804.7亿元。2007年6月末,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余额达到4002.6亿元。
二、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的现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金融市场体系创新空间的狭小,现有各种房地产融资方式的发展很不平衡,仍然过分依赖银行信贷,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房地产投资信托融资等方式的融资额在房地产融资格局中的占比很小。房地产融资过分依赖银行不利于金融业及房地产业的稳定。房地产资金大部分来自银行,加强了房地产业和银行业的关联度,使银行系统容易受到房地产市场波动的牵连,承担较大风险。房地产业对银行信贷过分依赖,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对银行体系的调控有可能对房地产业造成直接的冲击。此外,单一的银行信贷融资方式也难以适应中国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的趋势。
近年来,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较快,出现地区性的房地产热。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容易造成市场价格过分偏离其真实价值,从而产生泡沫。一旦泡沫破灭房地产价格下跌,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就会贬值甚至大幅缩水,给银行带来不小的损失。房地产开发商以银行借贷融资为主,自有资金很少。有统计显示,我国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银行资金占其资产的比率在70%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高负债经营的问题较为严重。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良莠不齐,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开发贷款门槛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条日趋紧张,一旦资金链条断裂,风险就会暴露。
当前,假按揭已成为个人住房贷款最主要的风险源头。“假按揭”不以真实购买住房为目的,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或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和购房人,通过虚假销售(购买)方式,套取银行贷款。银行发放房地产贷款存在操作风险。突出表现在:一是贷前审查经办人员风险意识不强,审查流于形式,随意简化手续,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严,对明显存在疑点的资料不深入调查核实。二是抵押物管理不规范,办理抵押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不力,不按程序操作,或过分依赖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造成抵押品贬值或抵押无效。三是个别基层行贷后管理混乱,个人贷款客户资料不够全面和连续,缺少相关的风险预警措施。
银行土地开发贷款面临着较大风险。一是土地储备中心资产负债率较高。虽然各地土地储备机构均由政府全额拨款组建,但目前一部分地区存在政府投入的注册资本金过少、注册资金不到位等问题,造成其对银行资金过分依赖,抵御风险的能力较低。二是银行难以对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有效监管。各地土地储备机构大都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土地出让金上缴财政专户,各银行对其资金使用很难监管。在地方政府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土地储备机构极可能成为财政融资渠道,出让土地的收入有可能被挪作他用,甚至受地方利益驱使而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三是银行向土地储备中心发放的贷款没有有效的担保措施。当前土地储备机构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担保主要采用政府保证和土地使用权质押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的合法性尚存在问题。从《担保法》的规定来看,政府及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保证人。土地储备中心只是代行政府部分职权的机构,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土地使用者,因而对其储备的土地也就谈不上拥有真正意义的使用权。可见,对于银行来说,土地质押并未落到实处。四是土地储备中心的运营风险。土地市场价格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譬如受政策影响土地价格可能大幅下滑,拍卖中土地流拍或中标人违约,都可导致土地出让的收入低于土地收购价格,形成银行信贷风险。
三、房地产金融发展前景
我国经济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作为支柱产业的房地产业也会更快地发展。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房地产金融需要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
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金融市场。在逐步完善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交易的工具更多的是住房贷款机构发起的证券化产品,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商用房抵押支持证券等等。我国的房地产金融产品主要是贷款,并且贷款品种也不够丰富。因此,需要加快探索、开发新的房地产金融产品,一方面拓宽融资渠道,另一方面也要提供更丰富的贷款产品以适应贷款人不同层次的需要。为了支持房地产金融的良好运行,为市场服务的各种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是不可或缺的,包括房产评估机构、贷款保险(担保)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融资模式;政府信用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6-1096(2003)01-0069-03
一、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成立运作的经验
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成立于1948年。其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作为Marshall计划的特殊资金 渠道来帮助 德国在战后重建经济。其成立的依据是《复兴信贷银行法》。战后直到20世纪60年代末,KF W的主要任务是向基础工业部门提供长期资金支持,重建战后的德国经 济。20世纪70年代以后,德国经济进入到相对成熟的阶段,政府的经济政策调整为保持经济 活力、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就业等方面。KFW的业务重点也随之发生以下变化:(1)以向中小企业融资为重点。因为中小企业的创新、应变能力强,能够促进就业,符合政府的经济目标;同时中小企业不成熟,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贷款。据统计,目前在KFW的国内贷款中,用于中小企业的占50%左右。(2)以向东部地区融资为重点。1990年东西德统一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需要政府给予援助,KFW对东部地区的贷款相应增加。据统计,近年来KFW的贷款中,约有2/3投向了东部地区。
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的前身为日本开发银行,它成立于1954年。1999年,日本开发银行 与北海道东北开发金融公库合并成立了DBJ。日本开发银行成立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日本战后重建工业体系,并促进本国经济的多元化。其成立的依据是《开发银行法》。随着政府产业政策的变化,日本开发银行的业务重点不断调整,一些新职能不断加入(见表1),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为了渡过难关,日本政府要求开发银行向富有生命力的企业提供贷款,使开发银行用于恢复经济的贷款占当年贷款总量的42%。DBJ成立后,其主要政策目标转变为支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基础设施建设;节约能源,改善和保护环境;调整经济和产业结构等。近年来,日本越来越多的人士对DBJ的财政融资作用表示怀疑,要求逐步将DBJ推向市场。
韩国产业银行(KDB)成立于1954年。成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为大型工业项目融资来加速韩国的工业和经济发展。其成立的依据是《产业银行法》。该法最早规定KDB职能与任务的基本框架是经办政府投资,并为政府寻求商业机会和为政府提供经济、金融控制方法等。到20世纪60年代,韩国社会经济、金融发生了很大变化,要求KDB扩大业务范围和所担负的职能,韩国政府及立法机构首先对《产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改。近年来,KDB的业务重点转向为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同时提供贸易融资服务,以及风险投资、承销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银行业务,目标是成为韩国领先的投资银行。
二、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和融资模式
KFW成立初期,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ERP(欧洲复兴计划)特别基金,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KFW主要通过国内、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融资,目前债券融资额已占到全部资金来源的88%,政府借款占9%(见表2)。为了专门从事资本市场上的筹资活动,KFW在美国成立了一家子公司,即国际融资有限公司。为了扩充资本金,德国政府给予KFW将利润转为特殊准备金的政策,这实际上是给予新的注资。目前KFW的资本金已由注册资本金10亿马克增至54亿欧元,资本充足率达 11%。
DBJ主要依靠财政投融资计划获得资金来源,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于邮政储蓄,已占到全部资金来源的856%;仅有很少一部分来源于海外资本市场发行的债券,而且这种债券也是由政府担保的,这部分资金来源只占到34%(见表2)。DBJ在每财年的年初要制定收入和支出的预算呈送财务省,由财务省和国会对当年的融资计划进行审批,然后作为投融资计划和政府财政预算的一部分颁布实施。日本目前仍不允许政策性银行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与国内商业性的长期信贷银行争夺资金来源。DBJ除由日本政府拨付资本金外,还在预算中设立公积金,用于补偿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的亏损。公积金从每财年决算后的利润中提取。目前DBJ的资本及法定准备金为16689亿日元,资本充足率为11%。
KDB作为韩国最大的银行,自1954年成立起的最初10年内,基本依靠财政融资,以后逐年减少。目前,KDB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发行债券、专项基金借款、企业和居民存款等(见表2)。它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的"产业金融债券"是除国债之外的最主要的债券品种,1999年其发行额占市场总发行额的72%。1991年KDB发行债券融资占其全部资金来源的409%,1999年上升到580%。1999年,韩国政府宣布今后不再直接从国际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而授权KDB代其运作,这意味着KDB可以全权代表本国政府发行债券。金融危机过后,韩国政府向KDB注入了大量资金用来扩充资本,两年注入62万亿韩元,相当于过去40多年注入的全部资金,1999年资本充足率达到1159%。
三、
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运作特点和风险防范
KFW贷款原则上通过商业银行转贷,只有极少部分对公共机构的贷款采取直接放贷的方式,但也必须经过监事会的批准和授权。其贷款的程序是:首先,由KFW公布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企业通过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其次,商业银行按条件审查上报KFW,经KFW审查同意后,由商业银行转贷,商业银行在获取贷款转贷利差的同时,承担部分或全部贷款风险。但对于政府需要支持的风险较大的项目,比如在原东德地区的投资,对中小企业的革新和新技术项目等,KFW代表政府承担贷款风险。KFW重点对项目资产负债等方面进行审查,以防范贷款风险。
DBJ在政府支持的产业方向和范围内,自主选择项目,政府不直接安排项目,为避免发生不良贷款,DBJ建立了严格的贷款项目审查制度,审查中最重要的是对贷款偿还可能性进行判断,以保证债权的安全。政府可以向DBJ推荐项目,但须经DBJ审查确定,对于预计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项目,DBJ有权拒绝。
KDB在贷款时自己安排项目,政府不予干预。近年来为应付金融危机,引进了贷款集体决策体系;将客户关系经理与信贷经理相分离,客户关系经理不再具有贷款审批权;引入用于发现不良信号的预警系统;加强对产业和公司的分析,以获得更为准确的产业风险分析和技术评估。
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都认为,它们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1)政策性银行从事长期信贷业务,主要以批发为主。商业银行从事短期信贷业务,主要以零售为主,即使是从事长期信贷业务,在资金量和贷款期限方面也要受到商业银行法规的制约;(2)政策性银行是政府的银行,以政府信用为保证。商业银行是民间银行,以法人资产为保证;(3)政策性银行的目标是贯彻政府政策和意图,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商业银行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在资源配置中体现商业性原则;(4)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或是政府注资,或是政府担保发行债券筹资。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吸收公众存款,股东投入的股本也是资金来源的一部分。DBJ的业务只是对商业性金融业务的补充和支持,而不能与其竞争。只有在商业银行提供资金有困难时,DBJ才能发放贷款。KFW遵循补充性原则和中立原则,即其业务范围必须是商业银行因无利可图不愿意开展的,或因自身能力不及而做不了的业务,由于有政府支持,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KFW在开展业务时就必须保持中立,不能与商业银行竞争。
四、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的监管
KFW作为依照专门法律设立的政府银行,不受中央银行的由联邦政府指定财政部门进行监管,KFW设立监事会,以保证其经营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均由联邦政府任命,成员包括联邦政府的部长、联邦议会指定的议员、社会各行业及工会的代表等。DBJ由财务省监管。财务省依据有关法律及银行预算方案对DBJ进行监管,必要时可要求DBJ或其他受托机构递交报告,并可指定下属官员现场检查业务情况。DBJ在业务方面与中央银行没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因而不受中央银行的监管。KDB的监管有四个部门进行:(1)财政经济部。负责对KDB进行全面监管;(2)金融监管委员会。主要涉及资本充足率等方面,但与管理商业银行有所不同;(3)审计检查委员会。负责检查会计清算以及业务计划中的违法行为;(4)国会。负责例行年度检查。法律规定,在每年结束后的4个月内,KDB应向国会提交年报,概述其经营情况和政府的主要产业政策,并分析每年的工业融资情况。
五、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对我们的启示
1政策性银行应当规范运作。 (1)政策性银行应当依据专门的法律成立。一般企业法人可以由一个全国统一的法律来规范,而特殊法人不但不适用于规范一般企业法人的法律,而且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法律,即一个特殊法人需要制定一个法律。为此,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在成立时都需要依据专门的法律,这样能够很好地规范政策性银行的行为,否则,对于政策性银行的某些行为就会缺乏约束的基础,同时也不利于政策性银行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2)政策性银行应当拥有充足的资本金。尽管有财政作为后盾,但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都拥有充足的资本金,这说明资本金对于政策性银行是必要的,否则,一是不利于政策性银行的经营,资本金不足会制约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二是不利于政策性银行的自担风险,容易导致其对财政的过度依赖和掩盖经营问题。(3)政策性银行应当存在明确的监管主体。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中,KFW、DBJ均由财政部门监管,与中央银行无关;KDB接受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等的联合监管,以财政部门为主。这大体上可以说明,政策性银行应当由财政部门单独监管或以财政部门为主监管。
2政策性银行应当解决好融资问题。(1)政策性银行应当选择适宜的融资模式。尽管政策性银行依靠的都是国家信用,但其融资模式却不尽相同。从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的融资模式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财政融资型模式,二是市场融资型模式。DBJ以及早期的KFW、KDB属于财政融资型模式,其特征是大部分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少量的来自在资本市场上发行的债券。日前的KFW、KDB属于市场融资型模式,其特征是资金来源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为主。采取哪一种融资模式较好,主要是根据国家财力情况而定。如果一国财力充足,可选择财政融资型模式,反之可选择市场融资型模式,但是,从增强活力和加强经济核算的角度分析,市场融资型模式要好一些。国际经验也表明,选择财政融资型模式的政策性银行,不仅发展较为缓慢,而且有的甚至难以生存。而选择市场融资型模式的政策性银行,其发展要快得多,其效率也较高。(2)政策性银行应当拥有稳定的融资渠道。除了资本金以外,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共计拥有至少四个融资渠道,分别是: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在国外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借款、吸收存款。其中,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是常见的融资渠道。不过有些国家不允许本国政策性银行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比如日本。借款也是常见的融资渠道。但借款不仅包括本国政府借款和中央银行借款,还应包括向外国机构借款渠道,比如国际开发金融机构、洲际开发金融机构、局部地区开发金融机构、外国政府等。通过这一渠道筹措的资金往往具有期限长、余额大、利率低的优点,是政策性银行理想的资金来源。据统计,目前大约有70多个国家的开发金融机构有资格从世界银行借款。至于存款,有利于弥补资金供求的缺口,但由于存款业务本身所固有的商业性质,以及开发性金融机构资金运用的长期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能否吸收存款以及存款种类和对象的选择上都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
3政策性银行应当积极开展经营。(1)政策性银行应当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在经营方面的-个共性是均享有高度的经营自。虽然是承担政策性业务,但都能做到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这一点除了立法保证外,政策性银行自己也要具有风险意识。如果为了突出经营的"政策性"而忽视"风险性",政策性银行就会成为一个高风险银行或垃圾银行,不但不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反而会拖累经济发展。(2)政策性银行应当在不主动与商业银行竞争的情况下敢于开拓业务。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在经营方面的另一个共性是均不主动与商业银行竞争,二者是互补而非替代的关系。但不主动竞争并不意味着政策性银行仅仅局限在传统的政策性业务领域。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政策性银行的支持重点和业务领域也应当随之变化。KFW和KDB近年来将业务重点转向商业银行不愿贷款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等领域,还广泛涉足投资银行业务,这表明不断开发新的业务品种已成为国外政策性银行的一个发展趋势。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政策性银行不仅可以在商业银行不愿意从事或不感兴趣的领域开拓新业务,而且还可以在商业银行愿意从事或感兴趣的领域开拓商业银行没有能力从事的新业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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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xperience and Enlightenment of Foreign Policy Bank Operation
ZHANG Wei ZHANG Da-yong
(College of Management, Jinan University, Jinan 250022, China)
Abstract: Foreign policy banks have a long history and accumulate abundant operation exper ience, This essay take an analysis on three foreign banks from their background, function evolution, capital source ,financing mode, operation character, precau tion against risk and supervision, and makes useful enlightenment to our country policy bank operation.
Key words: policy banks; financing mode; government credit
【关键词】 城镇化 地方政府 债务问题
一、中国城镇化融资现状
2012年的最后一天,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央行、银监会联合发文《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再次强调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进行规范。
通知出台表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已经到了很严重的地步。通知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中央让地方政府大力发展城镇化,在目前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资金有限,也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融资,中央政府也不允许地方政府违规融资。
目前地方政府几乎所有的投资都来自举债,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中央把主要的、最易征收的税种上收之后,地方政府的收入就有点捉襟见肘。到2009年,中央政府预算内财政收入与地方政府之比是52∶48,而在支出结构上,正在向20∶80的比例迈进。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严重不匹配,只能靠转移支付来解决。而对于中西部农业为主的基层政府而言,2005年取消农业税后,又使其丧失了这一稳定的收入流,只能被动等待转移支付。近年来中央政府部门在“条条”这块决策权集中太多,在专项转移支付中又要求地方政府必须拿出更大规模的配套资金,导致地方财政不堪重负。这造成的结果是,基层政府既没有财力和资源维持自身的行政运作,更不能提供辖区内的公共产品和基层设施建设,基层自治更成了一句空话。有学者以“悬浮型”政府称之。
2012年下半年的“稳增长”导致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万亿刺激方案,使债务负担日趋恶化,考虑近两年新增基建信托3200亿、城投债9000亿,再假定平台贷款余额不变,则目前地方债务可能增长20%至12万亿。2010年之前,地方债务主要通过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进行融资,但是其急剧膨胀的规模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银监会要求各家商业银行“不得新增”成为严控地方债务的“红线”,如今一些银行表内资产地方债务类贷款占比已呈现下降趋势。
然而,地方绕道银行表外即影子银行继续进行规模式跃进,如以城投债、信托等理财产品形式进行融资,这些产品由于有政府的隐性担保,投资者认为地方政府不敢轻易违约,所以都争相购买。另外一个是城市商业银行,2009年以来,城商行贷款激增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其实大部分都是政府贷款,城商行与地方政府是高度信任的,城商行就是地方政府的金库。就地方银监局来说,必须看地方政府的脸色,大部分违规情况根本不会上报,不敢上报。
根据国际评级机构惠誉的数据,2012年大陆整体信贷GDP占比约190%,高于2008年底的124%;债务的大幅扩张(特别是地方政府债务)是惠誉决定给予中国本币债务评等(「AA-)「负面展望的主因。惠誉(Fitch)预估截至2012年第3季底大陆财富管理产品(WMP)发行余额达到12兆元(人民币),占银行体系人民币存款的13%;远高于2011年的8.5兆元。WMP是中国大陆影子金融市场重要资金来源之一。英国金融时报报导,根据CNBenefit的预估,大陆银行业WMP规模将由2007年的8千亿元暴增至今年的20兆元。
这一轮伪城镇化,主要是县镇一级,为了获得足够的资金推进城镇化,这些政府的城投类债券发行规模将呈现巨额增长,这些债务到期在2015年以后集中到来,而2013年正迎来偿债高峰期,旧债未完新债再添,地方政府债务的压力越来越大。
二、当前中国城镇化融资发展的基本趋势
改革开放初期,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产业投资主要来自于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随着改革深入和经济快速发展,外资和民间资本开始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产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2010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为27.8万亿元,其中自筹和其他资金占78.5%,国内贷款占15.15%,国家预算内资金占4.73%,利用外资占1.62%。对于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投资主体按经济类型划分,其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占比约为35%,个体、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占比为27%,港澳台及外资投资占比为7%。虽然国有投资仍然占据主要控制地位,但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已渐趋多样化。总体来看,未来的城镇化建设融资将呈现三个方面的趋势。
从投资资金来源来看,中央预算资金或者地方政府投入的资金比重会逐渐降低,而来自企业的比重将会逐渐提高。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按照资金来源来看,国家预算内资金占比近年来呈下降趋势,而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占比不断上升。
从融资方式来看,对政府预算资金,以及银行长期贷款的依赖程度会逐渐降低,而通过长期债券融资,信托、股票市场等其他融资将会逐渐增加。一方面,基础设施建设存在资金要求高、建设周期长、投资风险相对较大等特征,与银行资金来源的短期性特点存在期限错配,容易酿成风险。另一方面,局部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主要为当地地方政府所控制,主要集中为当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资金集中度很高,与国家商业银行监管原则相违背,存在集中度风险和关联贷款风险。
从期限来看,城镇化建设对资金来源日趋长期化,现有的以银行信贷为主的融资模式必然是不合适的。未来肯定会不断引入和完善市场化的融资模式,综合运用长期债券、信托、股票等市场化融资方式解决城镇化建设资金难题。
三、当前中国城镇化融资中的地方债务问题及其化解
在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通过以“土地财政”为支撑,搭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筹集资金,一度成为城镇化建设融资的主要模式和资金来源。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突破财力限制、综合运用社会资源服务经济发展的一种体制创新,在金融危机期间为推动城镇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其本身缺乏清晰的法规约束和风险控制机制,随着融资平台债务逐渐到期,其本身隐含的债务风险也对地方财政构成一定的压力。如何防范与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债务风险,成为地方政府研究的重要课题。
短期来看,中国地方债务风险处于一个可控状态,较世界上公认的债务警戒线还有一定距离,但融资平台贷款暴露的局部和阶段性的风险依然不容小觑。据国家审计署统计,有24.5%和17.2%的地方债务集中在今明两年到期,未来三年需要偿还的比例超过53%。债务资金来源单一,以银行贷款为主,偿债期限相对集中,部分债务的期限结构与项目的投资回收周期不匹配,增大了地方政府偿债压力,尤其是作为地方政府偿债主要资金来源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的急剧下降,将加剧地方政府偿债风险暴露。目前来看,拓展信贷(银行贷款)之外的融资渠道、盘活现有资产成为地方政府化解短期债务风险的应急选择。
从当前的市场状况看,当前盘活现有资产作为地方政府应对短期债务风险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项:一是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在土地出让金收入大幅下降的前提下,地方政府或地方国资委手里掌握的上市公司股份,成为地方政府偿债的主要来源。二是盘活国有资产。地方政府利用融资平台贷款投资的同时,地方政府存量资产增加,这些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和土地储备等,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资产价值上升,将这一部分的资产加以很好地利用,能够缓解短期偿债压力,主要的途径包括直接出售和资产证券化等,其中直接出售虽简单但直接。而市政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等主要的投资项目,项目本身有稳定的现金流,符合资产证券化条件。通过证券化政府融资平台资产,短期内可缓解地方政府流动性风险,长期来看不仅可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还能借助市场平台化解融资平台风险。三是探索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拓展市场化、规范化的融资渠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而中国现有《预算法》不允许地方政府举债,部分平台贷款未来能否通过专项税收、一般财政收入予以归还存在制度和信用风险,可能导致商业银行产生不良贷款。既然地方政府举债客观存在,可以考虑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通过市场化手段约束地方政府融资行为,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让市场决定地方政府的举债能力,将无序的融资转变为有序的融资,将隐性政府债务转变为显性政府债务。
四、从城镇化角度考察中国城镇化融资的可行模式
当前中国地方政府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中普遍面临着融资难题,“土地财政”型融资模式受到社会的强烈关注和质疑,未来如果不能处理好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找不到地方政府城镇化融资的长期有效的融资途径,在城镇化继续推进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必然难以摆脱“土地财政”模式的惯性。其实,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筹集城镇化建设资金,本质上就是通过城镇化建设未来收益在时间轴上的平移,凭借未来的收益融资用于城镇化建设,与其让地方政府设立融资平台借款,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如允许地方政府更多运用市场化的、更为透明的方式融资,例如发行市政债券。同时,根据城镇化建设具体项目的分类、特性、未来收益状况和风险水平,探索适合地方政府本身实际的长期融资模式,如资产证券化、市政债券、公私合作等。
城镇化建设项目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等,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系统、城市交通设施、河道河堤等。根据世界银行项目分区理论,同时考虑有无收费机制及投资价值,将城镇化建设项目分为: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三类;根据公共品理论,按照消费是否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属性,分为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三类,分别由公共部门、私人部门或者政府和市场共同来提供。
由于目前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差别较大,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考虑具体的项目特征采用不同的融资方式,如财政投资、国内外贷款、证券市场融资等。已有理论研究通过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世界银行项目分区理论分类,认为非经营性项目属于纯公共物品,投资主体应为地方政府,主要的资金来源应以财政资金或城镇化建设债券投入为主。而对应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投资主体可以是国有、民营、外资等,经营性项目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经营和获得收益;准经营性项目可借鉴国外现有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方式,根据公共物品及外部性理论进行项目融资和捆绑销售,将项目建设和运营未来的现金流净值和项目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