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30 15:46:42
序论:在您撰写网络舆情法律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有现实之必要。
如今,网络舆情已成为社会舆情的重要方面;而政法网络舆情,多与社会公平、正义等议题有关,所以,在网络舆情中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引发政法网络舆情的中介刺激源为涉及政法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相关事件,多涉及政法机关的职能活动,也可因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而引发。实践中,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律师,有承办律师,也有案外律师。其参与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作为政法网络舆情事件的策划者。某一案件或事件,或许仅为单纯的案件或事件,未必能在较大范围内使公众知晓并引起公众的过分关注。但是,由于个别律师的积极策划和运作,使得单纯的案件或事件逐渐演变成舆情事件,进而引发政法网络舆情。第二,作为政法网络舆情事件发展的推动者。当某一案件或事件已经引起公众的一定关注并有发展成为舆情事件的趋势时,由于个别律师的积极网络行为,从而推动普通的案件或事件向舆情事件方向发展,直至引发政法网络舆情。第三,作为政法网络舆情事件的旁观者。律师旁观政法网络舆情,只是关注舆情事件的发展动态,并不积极追求政法网络舆情的形成。他们或许通过撰文跟帖,参与讨论等方式表明观点,或许仅是消极的旁观,对案件本身不做评论。
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动机,存在个体差异。在具体表现上,既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元的。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形较为常见。第一,追求和维护社会正义。作为法律人的律师,与其他法律人如法官、检察官等一样,也视追求和维护社会正义为自身的职业使命。实践中,律师主要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有效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具体方式来实践其职业价值追求。除此之外,也会借助其他方式。对政法网络舆情的参与,可以说是律师追求和维护社会正义的方式和途径之一。绝大多数律师,正是本着这样的动机,积极关注和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第二,获得个案的胜诉。这一动机的承载主体,大多是承办律师。当然,也有部分案外律师。而这一动机的性质,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根植于社会正义追求的对个案胜诉的追求。由于个案正义本身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彰显和传递,因此,参与律师期望在法律框架之下追求个案胜诉,并采用符合法治的精神的适当的网络表达。二是抛开法治基础和方式的纯粹的对个案胜诉的追求。个别律师在这一动机的支配下,期望通过不当网络行为,影响公众判断和政法机关人员的办案思维,盲目追求其所谓的个案胜诉。第三,扩大社会知名度。鉴于律师职业的特性,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无疑会带来更多的利益回报,包括精神上的满足和物质上的收益。因此,成为社会知名律师,是许多律师的梦想和追求。部分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正是出于这一动机。当然,律师借助网站、博客、微博等载体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行适当的自我宣传无可非议。可是,个别律师却选择走捷径的方式,故意通过公众关注的某些案件,进行有目的的网络炒作,期望以此博取公众的关注,扩大自己的社会知名度。动机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彼此之间并不一一对应,同一动机可能引起不同的行为,同一行为也可能出自不同的动机。但动机毕竟是行为的导向。因此,分析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形
式与动机,有助于研究其行为限制。
二、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积极意义与消极影响
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既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影响;并且,较一般网民而言,其两面性在程度上体现得更为明显。
1. 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积极意义。网络中,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网民,结构复杂且心态不一。因此,大量的非理性的、情绪化的态度夹杂其中。而律师,因其具有的专业修养和法律理性,则能够较为冷静地看待舆情事件,参与态度较为客观、严谨,并且在事实判断、证据分析、程序运作等较为专业的问题上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同时,也意味着对政法机关办案过程中的瑕疵和失误更为敏感,把握更为准确。
基于此,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律师的网络参与,能够给予政法机关一定的舆论支持或正面压力,督促其依法办案、谨慎办案,从而促进社会正义的有效实现;另一方面,律师的网络参与,能够凭借法律专家身份的权威性和说服力,消减或避免网络意见的情绪化和消极性,并引导网络舆论向积极的方向转化,从而有助于舆情事件的妥善处理。
2. 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消极影响。倘若律师自身不能把握网络参与的原则与限度,那么其利用专业优势的网络参与,特别是在案件未结案前的与案件有关的不当言论,则易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后果。为此,我们也不能忽视律师网络参与的消极影响。第一,降低律师个人的社会道德评价。网络的公开性以及信息传播的迅捷性和范围的广泛性,致使律师的不当言论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和较广的范围内得以传播。尽管参与律师因此可能获取了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但是其缺乏职业素质的网络行为,不仅难以获取公众的尊重与信任,反而易造成公众对其道德评价的降低。因为,律师透过网络不当言论展示的,必定是负面形象,而公众对于社会道德行为具有充分的判断力。第二,损害律师群体形象。公众赋予律师职业正义维护者的价值期待。因此,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以公平正义为职业追求。为此,他须爱护自己的职业形象,况且每名律师都是职业整体形象的代表。政法网络舆情中,个别律师的不当行为,虽属个人行为,却易引发公众对这一职业的不恰当联想,进而影响律师群体形象。第三,侵害涉案当事人的个人权利。律师在案件承办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要求其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同时,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也应当予以保密。这是法律要求,也是职业道德要求。那么,律师于正当程序之外的公开言论以及对案件信息的不当,即便是出于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也应构成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因为,借助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方式,去追求所谓的公平正义,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第四,影响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及其公信力。执法、司法过程是一个判断和认定事实,运用或适用法律的过程。所以,案件处理过程中,政法机关可能无法及时澄清与公布全部案件细节。如此,容易招致公众不满。此时,律师的言论,因同样的法律专业性,就易被公众接受并得以传播;加之个别媒体为追逐新闻热点,也乐于报道律师的意见,从而导致律师言论在更大范围内的扩散。倘若律师言论不当,便会误导公众和舆论,引发公众对执法、司法公正的猜疑,影响其公信力。另外,律师公开的具有倾向性的意见,若是为网络舆论所接纳,无形中会对政法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构成压力和干扰,从而影响国家的法治。
三、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角色定位与社会责任
角色一词来源于戏剧,原指演员在戏剧中所扮演的人物。社会学领域中,社会角色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和身份相一致的一套权利、义务规范和行为模式。内涵十分丰富。实际上,律师角色的含义是多方面的,既可以理解为一种法律制度,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职业类别,还可以理解为从事该职业的具体的个人。因此,在律师制度之下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个人,其律师角色应是一个复合体,不局限于个体属性和职业特征,尚具有特定的社会与法律意义。那么,定位政法网络舆情中的律师角色,就不仅要关注其享有的权利,还要考虑其社会地位和身份所对应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道义责任等。为此,政法网络舆情中的律师,即为具有律师职业属性的网民。
谈及律师社会责任,有学者指出:律师社会责任是指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从业者,不以营利为目的,自主自愿地向他人提供法律服务,不收取或者只收取低于市场价格费用的公益行为。此定义着眼于律师社会责任与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关系,可是范围未免狭窄。虽说自愿、无偿地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实践社会责任的方式之一,但却并非全部。责任与角色是分不开的。律师社会责任的确定,离不开律师角色。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使命在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法定的三个维护,即是律师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同时这一责任,亦是律师的自觉选择[5]。律师社会责任的履行,即表现为三个维护基础之上的各种具体行为,包括网络行为。事实上,律师职业也在全面意义上为践行社会责任而努力。2013 年8 月26 日,全国律协首次向社会公开《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旨在展示中国律师努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公益服务回报社会的良好形象。
从空间范围上讲,网络是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空间之一。尽管责任依赖于角色,而不是依赖于完成任务的人。角色并不是自我只是在我们工作期间穿上的工作服,当下班后,我们就又会把它脱下来。不过,律师的角色责任,却不应因是否处于工作领域或工作期间而完全剥离。在网络空间中,他应当是具有律师职业属性的网民。律师角色所承载的责任,本质地要求其有义务通过网络积极行为,引导社会舆论正向发展;与此同时,也意味着其有责任坚守法律底线、恪守职业道德,适当约束自己的网络言论。所以,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不论是否与舆情事件有业务上的关联,其言行都应有所限制。
四、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必要限制
当然,律师网络不当行为的消极影响,不独是律师方面的原因,也与公众法律素养、媒体环境、网络环境等不无关系。所以,减少或消除其网络参与的消极影响是一项综合工程。其中,对律师网络参与的必要限制,是必要选择。
从内部来说,这一限制表现为律师个体的自我约束。如前所述,律师因其专家身份抑或同时兼具的人(或辩护人)身份,从而在政法网络舆情中拥有非一般网民所能比的强大的话语场和话语权。因此,如何在网络空间中行使好话语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的自律意识。约束自己的网络行为,是律师角色的必然要求与必要选择。为此,律师个体须不断强化自己的角色意识,主动控制和规范自身的网络行为,履行律师社会责任、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然而,律师个体的自我约束,毕竟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之上。所以,除自我约束之外,对律师网络参与的外部限制必不可少。
第一,对网络行为的一般规制。限制公民的网络言行,涉及到公民言论自由权问题;而公民言论自由权,是法律尊重与保护的宪法性权利。但是,公民言论自由权也不是无限度的。我国宪法第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据此,任何人不能借口言论自由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自由和权利。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覆盖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网络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网络法律制度。然而,现有网络立法,依然在结构上、层次上、内容上以及协调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特别是关于网络用户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较少。自媒体环境下,采集、写作、编辑、审核、等角色集中于一人,客观上更需要来自角色之外的监督。因此,必须针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特点,在立法上明确界定网络空间的性质和网络言论自由的范围,加强对自媒体以及相关网络平台的监管。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在梳理现有网络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或者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规定,加强相关法律之间的呼应性和协调性,或者制定关于网络信息与传播等方面的专门性立法。总之,建立统一、系统的网络行为规范,对律师网络言行必将起到更有效的规制作用。
第二,行业自律与惩戒。行业自律是律师行业自我规范、自我协调的行为机制。在我国,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作为律师自律性组织的律师协会,有权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可是,在行业规范的具体化和操作性、在惩戒的实施率和效果等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关键词:旅游;突发新闻;网络舆情;管控策略
随着全球化速度越来越快,人类所处的环境也更加复杂。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人口的流动性和社会的复杂性使旅游行业的突发事件发生的更加频繁,直接危害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与其他行业比较,旅游行业对于突发事件非常敏感。突发事件的发生对旅游产业的影响是极其巨大的。为了提高旅游产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能力,大大降低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不仅需要确保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需要提高旅游部门在公众心中的形象。
一、网络舆情产生的背景
网络媒体在我国兴起的主要标志有:(1)2008年对汶川地震的报道,是我国网络媒体发展的主要推动力;(2)2011年以后,以微信、QQ、新浪微博等为代表的网络媒体,让社会大众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与外界人群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流,积极参与到社会公众事务中,改变着中国,并且2010年称为“微博年”。随着党政机构的使用,微博办公已成为时展的潮流,并且将2011年称之为“政务微博年”[1]。随着网络新媒体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进入到网络舆论的活跃期,网络舆情推动了社会热点新闻和事件的发展,并逐步进入社会大众事业中。网络舆情已慢慢引起政府和企业的重视。
二、旅游突发新闻事件网络舆情的含义
旅游突发新闻事件网络舆情是网民和社会媒体在特定的时期和网络空间内对与旅游有关的现象或由于旅游现象产生的危机事件进行情绪、态度、行为的表达。旅游危机事件网络舆情和旅游产业内部的危机事件是直接对网络世界最为直接的反映。旅游危机事件网络舆情和金融产业、保险产业、交通产业等都属于网络舆情研究的内容。
三、旅游突发新闻事件网络舆情爆发的原因
舆情是指以个人为单位或以群体组织为单位形成的群体,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内,对与自身有关系或自身关注的事情所表现出来的情绪、态度和意见。网络舆情爆发主要表现在舆情主体的心理素质和舆情的传播速度相对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网络舆情是社会大众和新闻媒体借助网络来对社会热点新闻和热点时间的态度、意见的总和。(2)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的公告显示,我国现有的手机网民规模高达5.9亿,手机上网人数高于电脑端的人数,手机更加的便捷和方便,能有效的传递信息,打破时间和空间的界限,让舆情传播的方式以指数递增。(3)2015年10月30日,中国互联网络数据中心的报告称,我国使用手机观看新闻信息的用户已经超过5亿,并且手机端的使用率要比电脑端的使用率更加频繁,互联网传播信息的方式,有效的打破了信息在传播时间和空间上的阻碍,加速了信息传播的速度。
1.网络中的“群体极化”“群体极化”的概念来源于《网络共和国》一书,指出,在一开始,团队的各个人员都有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或存在某种偏执,经过不断地磨合和商榷后,团队成员逐渐向同一个目标迈进,最终形成团队意见。最后,经过观察发现,在团队中,具有领导地位的人员提出的观点较为传统和保守,那么通过一番讨论分析后,得到的决策也更加的保守;反之,如果某些人开始的意见比较冒险,那么,经过团体的讨论后,群体制订出来的决定更加具有冒险性。这种现象称为“群体极化”。根据相关数据报道显示,我国大多数的网民是青少年群体,其中10—29岁网民的人数占总人数的50%以上,青少年群体由于心智不成熟,容易冲动,做出过激反应。并且,由于我国大学生网民在总网民数量中占有较大的比例,截至2016年6年,我国在校大学生的网民人数已经占到总网民数量的20%以上。大学生由于课余时间较多,有充分的时间去关注社会中发生的热点事件,加剧了网络舆情的发展和传播[2]。
2.信息饥渴和表达失语在现实生活和工作过程中,人们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在面对强权主义和强势组织时,会表现出沉默的状态,反而推动了谣言的传播和扩散。此外,由于一些人员的盲目引导,使网民出现一些偏激情绪,从而呈现出一边倒的现象,使其将矛头直接对准政府和社会。根据2015年舆情报告的数据统计,出现频率最高的三个词为:质疑、城管、政府官员。
四、旅游突发新闻事件网络舆情的管控策略
旅游突发新闻事件网络舆情的管理工作是借助危机管理、网路传播和信息管理的策略,对旅游危机事件进行有效控制。旅游突发新闻事件网络舆情的管理是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及时处理好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等之间的关系,有效的将网络舆情控制在合适的范围之内,确保网民具有一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1.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政府单位是旅游突发新闻事件网络舆情的主要管理者。舆情可使旅游产业的品牌危机和个人危机出现。对于旅游行业中一些不正当行为引发的舆情也需要政府单位进行解决。在互联网行业和网站管理、旅游安全等工作管理方面来讲,需要有旅游主管部门负主要的责任,建立相应的政府管理机制,主要的内容包括:第一,搜集舆情信息。对于涉及国内外行业的信息、市场竞争、游客投诉、、景区接待部门安全事故的信息和突发事件等;第二,提高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舆情应对能力和服务意识,培养专业性的舆情分析员;第三,借助现代化的互联网技术,积极建立旅游网络舆情数据库,和预警系统。对现有的旅游门户网站和政务微博进行重点建设。第四,舆情信息交流工作需要与其他部门合作,在旅游网络舆情危机发生后进行合作,共同解决问题。
2.旅游相关企业旅游危机事件网络舆情可能会给景区周围的住宿、休闲、购物、交通等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旅游企业是直接面对网络舆情危机的主体。因此,网络舆情危机是旅游企业危机管理的主要问题。旅游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采用最真诚的态度进行沟通,及时相关的信息,积极配合政府单位的工作。一旦由于自身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危机事件,需要及时向客户道歉,并且严格的惩处肇事者,使受害者和大众能够谅解。此外,还需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改进,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
3.新闻媒体等专业机构网络舆情危机在产生和传播过程中,新闻媒体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力,这也是网络舆情的主要传播媒介。目前,已经有多家媒体网络与高校和科研组织借助商业软件来建立自身的网络舆情研究团队,更好地分析和引导网络舆情的发展。对于新闻媒体来讲,在接受采访时,需要抵制有偿新闻和做广告现象的出现;杜绝新闻炒作和标题党的出现;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报道的内容需要有据可查;群体类型的新闻报道需要注意用词,避免出现主观性的词语;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需要做到准确性,尤其是伤亡人数需要核实,切记使用带有主观意向的词语[3]。
4.培养公众的媒介素养舆情危机事件中,关注量高的微博发帖可以看出个人或机构对件事件的关注度,这些帖子的转发和评论则代表了普通网民对此次事件的关注度。因此,需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避免传播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还需要提高全民的媒介素养。媒介素养是指普通民众在面对媒介信息时整体的表现,也是当代社会公民必备的能力。公众媒介素养的培养,需要从法律、政府、家庭、学校等方面着手,让网民具有自主的判断能力,具有批判和质疑信息的精神,尊重他人的隐私,抵制网络谣言的传播,积极主动维护网络舆论的环境。
五、结语
现阶段,我国的旅游行业井喷式的发展,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加快了网络舆情的发展速度和传播速度。旅游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科学合理的发展原则,增强自身的危机意识,重视社会大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此外,旅游舆情有关部门还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要求自己,共同维护城市形象,推动旅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付业勤.旅游危机事件网络舆情的发生机理研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2]雷春,付业勤.旅游网络舆情事件的时空分布与演化规律分析——以海南旅游热点事件为例[J].韶关学院学报,2014(1).
关键词: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演化;规律;控制;对策
引言: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网络的全覆盖,人们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足不出户、便知天下。”然而,近些年来,诸如香港占中事件、鲁山敬老院火灾、泥石流灾害、电梯伤人、山东疫苗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后,通过微博、微信等媒介在网络上迅速传播,传播范围十分广泛,传播速度极其迅速,围绕着这些突发事件产生的各种网络舆情也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鉴于此,我们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后网络舆情演化的规律加以研究,探索这些规律的特征,从而为有效引导和控制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基本概念介绍
突发事件,顾名思义就是在毫无防备的条件下突然发生,并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需要我们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事件。网络舆情是指为非官方的个人、群体或组织在网络空间中和传播的含有情绪、态度、意愿、观点或行为倾向的信息。[1] 由于突发事件发生的比较突然,突然发生后其发展趋势很难预测,加之现场比较复杂,信息沟通渠道受阻,特别是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况还需要深入调查研究事件原因,因此便为各种“小道消息”的产生和传播创造了可能。经对多年来发生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研究发现,网络舆情具有自由、即时、互动、匿名性、情绪化以及群体化等特征,如果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向社会公众澄清最真实、最权威的信息,就会使“小道消息”的传播更加泛滥,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产生极端的后果。
二、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演化规律分析
(1)突变规律: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会成为网络广泛传播和热议的话题,网络舆情也恰恰在此时产生。它的产生就会打破往日网络的和谐,使突发事件一度成为“热词”,膨胀度极高。可以说,突发事件的发生以及其引起网络话题的突然膨胀,是网络舆情生成与演化的触发因子,所产生的直接结果是网络舆情的非连续性突然发生和变化。在突发事件网络舆情风险值没有突破舆情突变点时,网络舆情比较平和、稳定,如果舆情风险一旦突破了临界值,则会使之前潜在的能量即刻间释放,瞬间打破原有的稳定平和状态,突然间形成舆情风险。(2)聚焦规律。网络舆情突变之后,会迅速在网上扩散发酵,一下子成为具有广泛认同的话题,形成关注焦点。特别是在网站和网民的不断炒作、评论、转发,然后形成具有一定指向性的网络舆情焦点,被无限放大,引起更多人的聚焦。(3)共振规律。网络舆情在网络上不断聚焦后,政府、媒体以及网民将进行一场互动,网民就会逐渐将突发事件本身转向对事件的看法上,在此基础上产生具有鲜明指向性的热议,从而实现事件议题与网民情绪的共振。(4)极化规律。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个体容易模仿或复制其他个体行为,并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流沟通,做出统一的观点、言论和行为,形成强大的网络舆情极化形态,“个体观念或情绪会逐渐共鸣强化。”通过网络的传播,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会逐渐走向群体极化、议题极化和指向极化,迅速发酵后后果会非常严重。
三、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引导和监控对策分析
随着网络的发展,国家对网络舆情也高度重视,专门提出了要不断提升对网络舆情特别是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舆论引导水平,努力营造健康、良好的舆论环境。笔者结合实际提出了有效的监控对策:一是增强敏感性和预见性,第一时间捕获舆情热点。平时要多总结网络舆情的规律和特点,做到未雨绸缪,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迅速占据主动权,及时公布真实有效的信息,避免造成信息缺位而使小道消息泛滥。因为,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大多数人都是先入为主,一旦被谣言抢占了先机就很难再纠正了。二是注重舆论引导,用正确的舆论引领舆情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思想碰撞交锋的主阵地,一些人甚至用互联网传播偏激的言论、发泄自己不满的情绪,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就要求我们注重舆论引导,坚持用正确的舆论引导广大社会公众,使他们能够文明上网、理性判断,对一些负面的消息和言论不轻信、不跟风、不传播,努力创造良好的互联网环境。三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一定要及时地向外界最权威、真实信息,用真理去挤压谣言,不给谣言任何存在的空间。这就要建立健全信息机制,及时做好预案,快速做出反应,增强政府公信力。四是发挥好舆情监测系统的作用。要借助网络舆情监测和预警系统的过滤功能,及时对制造紧张气氛、煽动蛊惑民众的信息进行处理,避免这类信息大肆传播产生群体极化现象。
[关键词]:网络负面新闻 青少年 法律意识
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是指青少年对于现行的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认知、观念以及行为态度等的总和,青少年时期形成的法律意识对人的一生的法制观念有基础性的重要作用。当前,网络新闻以其实时性、广泛性、丰富性等特点成为青少年关注法律知识、掌握法治动态的重要途径。然而,网络信息来源复杂,负面新闻层出不穷,影响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需要社会各界引起重视。
一、良好的法律意识对青少年成长的作用
良好的法律意识是青少年对法律的正确认识和信仰,培养青少年良好的法律意识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一是有助于青少年明确“该做”与“不该做”。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能帮助青少年对社会上的各种现象和行为形成正确的认识和观念,明确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因此,良好的法律意识能有效地防范青少年参与违法犯罪,促使青少年自觉远离不良社会环境。
二是有助于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能够帮助青少年提高现代法制观念,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目前,社会形势复杂,青少年缺乏社会经验和防范意识,针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和伤害越来越多。只有形成了良好的法律意识,青少年才能提高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有助于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价值观代表着我们的行为偏好,是推动并指引我们采取决定和行动的原则、标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能够促进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价值观,确保我们的行为在法律的准绳之内。同时,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正确的价值观将促进青少年用法律来保护他人、帮助他人,以自己的价值实现来回报社会。
二、网络负面新闻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影响
现在网络上有许多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出于牟利等原因,报道大量的法律负面新闻,影响了青少年对法律权威性的认可、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仰、对少数不平等现象的认知,对青少年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1.网络负面新闻影响青少年对法律权威性的认可
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不容许任何人轻易破坏和践踏,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是每一个青少年都应该形成的法律认知。新闻事件通过网络快速传播后,青少年们也能很好地学习到法律知识,认识到法律惩恶扬善的权威地位。但网络上过度地报导负面新闻,会使得还不具备社会经验的青少年认为滥用权力、社会关系甚者恶势力会影响法律的运用,影响了青少年对法律权威性的认可,进而会导致青少年法律意识薄弱。
2.网络负面新闻影响青少年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仰
众所周知,网络负面新闻会产生负面效果,其中笔者认为危害最为严重的就是会影响青少年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仰。青少年对法律的信仰是青少年坚持遵纪守法、形成良好法律意识的关键。网络负面新闻不全面、不客观甚至是不真实的报道,对青少年尚不成熟的社会认知和法律意识是极大的打击,很可能导致青少年对法律、对国家、对社会产生信任危机。
3.网络负面新闻影响青少年对少数不平等现象的认知
在网络上对于少数不平等现象的大肆渲染下,青少年往往会认为权利和义务并不能对等,法律并不能发挥惩恶扬善、扶助弱势群体的作用,进而认为法律不如权利“管用”,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更不会倾向于寻求法律帮助,而是采取暴力、社会关系交涉等不合理方式表达诉求。
三、对策与建议
网络负面新闻对青少年形成良好法律意识的负面影响是客观存在且有待重视的,非常有必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青少年对网络负面新闻的应对辨别能力、加强青少年法制意识。
1.加强对网络媒体行业的监管
在当前我国政府规范整顿网络环境的背景下,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媒体行业的监管。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业和市场秩序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加大对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负面新闻的惩戒力度,提高新闻媒体对网络负面新闻的认识和警惕性,避免对负面新闻的过度、不实报道。
2.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
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都应共同努力的重任。笔者认为政府的相关执法部门可以与学校和家庭的法制教育相结合,将法律知识以小型讲座、模拟法庭等方式生动地为青少年展现出来,提高青少年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
3.强化网络文化教育,提高青少年的甄别能力
只有通过强化网络文化教育,提高青少年对网络信息的认识和甄别能力,才能从根本上降低负面新闻对青少年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可以考虑通过实例分析来引导和锻炼青少年“去伪存真”,并积极宣传网络法律知识,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1]董兆卫,刘成新.信息时代变迁的悖论图景――网络社会新闻传播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分析[J].青年探索,2007,(03).
〔关键词〕相似传播;情景聚类;协同过滤;推荐算法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6.11.009
〔中图分类号〕G20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821(2016)11-0050-05
〔Abstract〕In the age of the Internet era,the personalized recommendation system gradually is applied to different fields and recommendation algorithm has become a research hot spot at present.Traditional recommendation algorithm,however,often has some problems,for example a cold start,sparse data.In this paper,on the basis of researches on traditional recommendation algorithm,this paper proposed a collaborative filtering recommendation algorithm based on similarity propagation and context puting the similarity between user for user clustering,then the paper found more nearest neighbors of target users,according to the similarity propagation to finally,it recommended projects according to the forecast target users ratings.With the help of online public data,the paper implemented the proposed algorithm and verifie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roposed algorithm on Matlab.experiment showed that the accuracy of the proposed algorithm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algorithm was higher,and the proposed algorithm relieved the problems of traditional recommendation algorithm,such as the cold start and sparse data,etc.
〔Key words〕similarity propagation;context clustering;collaborative filtering;recommendation algorithm
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然而,随着网络上信息量越来越大,信息过载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这对人们在网上快速查找精确信息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个性化推荐系统能够根据用户的兴趣偏好、项目、需求甚至通过感知用户的情景来向用户推荐信息,这不仅很好地解决了信息过载的问题,同时还满足了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在实际应用方面,亚马逊、当当等大型电商网站都开发出了自己的推荐系统。在学术研究领域,个性化推荐方面的研究也逐渐进入学者的视野并得到关注,例如美国的Grouplens团队、Alexander Tuzhilin教授、Paul Resnick教授等对个性化推荐系统及相关的推荐算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1]。
1问题的提出
协同过滤推荐算法作为目前研究较成熟、应用范围较广的推荐算法已被广泛地运用于互联网各大推荐系统中[2]。然而,传统的协同过滤推荐算法推荐的准确率和推荐效率往往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如对于新用户存在的冷启动问题和由于评分矩阵数据稀少导致的数据稀疏问题对推荐算法的质量产生的影响。
本文对传统的推荐算法进行了改进,将相似传播的思想和用户的情景与协同过滤推荐相结合,提出了一种基于相似传播和情景聚类的网络协同过滤推荐算法,在传统协同过滤算法存在的问题得到了较好缓解的同时也提高了推荐算法推荐的准确率。
2相关概念及理论
21情景的定义
情景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定义,心理学、情报学、哲学、组织行为学、教育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众多学者都对情景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但关于情景的定义学者们都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共识,因此情景一直没有统一的定义。Dey等人认为能描述某一实体特征的信息即为情景[3]。虽然这一定义目前被广泛引用,但由于不同领域对情景的理解各不相同,情景的定义一直无法准确给出。大多数学者都认同:情景是和实体是不可分的,情景只有与实体产生联系才具有意义,情景可以将实体的相关信息进行详细的描述。
22聚类的概念
聚类是利用一定的方法将数据集合划分成簇中各成员间相似度较高但簇与簇间各不相同的多个簇的过程。聚类的结果往往随着所使用的聚类方法的改变而改变,使用不同的聚类方法对相同的数据集进行聚类,产生的最终结果也可能不同。划分的过程不是通过人,而是通过聚类算法进行的。
23协同过滤推荐
协同过滤推荐(Collaborative Filtering Recommendation,CFR)是根据用户的兴趣偏好及相关信息找到与用户相似的群体,将该群体感兴趣的内容作为待推荐的内容推荐给用户。协同过滤推荐不需要用户显式查找自己感兴趣的内容或项目,而是根据已有用户对项目的评分来预测计算该用户的评分,进而根据评分高低对用户进行推荐,因此该方法在许多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
3传统协同过滤推荐算法
协同过滤推荐的原理是根据用户的兴趣偏好及相关信息找到与用户相似的群体,将该群体感兴趣的内容作为待推荐的内容推荐给用户。其中,基于记忆的协同过滤在实际运用中运用范围较广,它又可以根据被计算相似度的对象的不同分为用户和项目两种类型[4]。
31基于用户的协同过滤
基于用户的协同过滤(User-based CF)推荐算法首先是查找与目标用户相似的群体(即目标用户的最近邻),这一过程通常通过利用系统中已有“用户-项目”评分矩阵中的评分数据来计算用户与用户之间的相似度来完成;然后根据生成的最近邻集合中的用户对项目的评分数据,利用评分预测计算公式来计算得到目标用户对某一项目的预测评分;最后根据预测结果对目标用户进行推荐。整个推荐过程大致可分为目标用户最近邻查找和目标用户对项目的评分预测。余弦相似性、修正的余弦相似性、Tanimoto系数,Pearson相关系数[5]等是在计算相关系数时较常使用的方法。
User-based协同过滤推荐算法在计算用户间的相似度时多是采用Pearson相关系数的计算方法,根据已有用户对项目的评分矩阵进行计算。计算用户u与u′间的相似度,计算公式如下:
sim(u,u′)=∑s∈I(u,u′)(r(u,s)-(u))(r(u′,s)-(u′))∑s∈I(u,u′)(r(u,s)-(u))2(r(u′,s)-(u′))2
其中,r(u,s)代表用户u对项目s的评分,r(u′,s)代表用户u′对项目s的评分;(u)代表用户u对所有项目评分的平均分,(u′)代表用户u′对所有项目评分的平均分;I(u,u′)代表用户u与用户u′都有评分的项目的集合。
通过计算目标用户与非目标用户间的相似度找到与目标用户相似的用户群体,将该群体的集合作为目标用户的最近邻集合D。生成最近邻集合后,将最近邻集合中用户对项目的评分数据代入评分预测公式来对目标用户进行偏好预测。预测目标用户u对某一项目s′的评分时可采用如下公式[6]:
P(u,s′)=∑u′∈D[sim(u,u′)R(u′,s′)]∑u′∈Dsim(u,u′)
其中R(u′,s′)代表用户u的最近邻集合中的用户对项目s′的评分,sim(u,u′)代表用户u与u′的相似度,D为用户u的最近邻集合。
以上公式计算出来的预测结果将作为对目标用户进行推荐的依据。
32基于项目的协同过滤
基于项目的协同过滤(Item-based CF)推荐算法首先是找到与项目相似的项目群,这一过程通常通过利用已有用户对项目的评分数据计算项目与项目之间的相关系数来完成;项目相似群生成后,根据用户对群体中各项目的已有评分数据来计算用户对某一项目的预测评分;最后根据评分计算结果对用户产生相关推荐。计算项目t与t′间的相似度,计算公式如下:
sim(t,t′)=∑u∈u(t,t′)(r(u,t)-(t))(r(u,t′)-(t′))∑u∈u(t,t′)(r(u,t)-(t))2(r(u,t′)-(t′))2
其中,r(u,t)代表用户u对项目t的评分,r(u,t′)代表用户u对项目t′的评分;(t)代表所有用户对项目t评分的平均分,(t′)代表所有用户对项目t′评分的平均分;u(t,t′)代表对项目t与t′都有评分的用户的集合。
根据项目间相关系数的计算生成项目的最近邻集合I,之后根据生成的相似的项目群体来预测用户对项目的评分。如计算用户a对项目i的预测评分,计算公式如下[7]:
P(a,i)=(i)+∑j∈I(i,j)sim(i,j)(r(a,j)-(j))∑j∈I(i,j)sim(i,j)
其中,(i)代表所有用户对项目i评分的平均分,(j)代表所有用户对项目j评分的平均分;sim(i,j)代表项目i与项目j间的相似度;I(i,j)代表项目i的最近邻集合。
计算出预测评分后依据预测结果对用户进行推荐。
然而,对于新用户和评分数据较少的用户,利用传统的协同过滤推荐算法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推荐。本文在对传统推荐算法研究的基础上,将相似传播的思想和用户的情景与协同过滤推荐相结合,提出了一种基于相似传播和情景聚类的协同过滤推荐算法,对传统的推荐算法进行改进以解决冷启动及数据稀疏等问题。由于在个性化推荐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用户的情景,使得推荐结果更能满足用户个性化的需求,准确率也相对较高。
4基于相似传播和情景聚类的协同过滤推荐算法
41算法思路
基于聚类的协同过滤推荐算法是根据一定的聚类算法利用已有的“用户-项目”评分矩阵将用户分成多个不同的簇,通过计算用户与各簇的距离来找到与目标用户距离最小的簇作为目标用户的相似用户群体,最后将目标用户相似群体中的用户对某一项目的加权平均分作为目标用户对该项目的评分,以此方式来预测目标用户对项目的偏好程度,然后对用户进行推荐。
然而对于新用户,由于缺少相关信息,在查找用户最近邻时可能会出现很大的误差,最终影响推荐的准确性。情景能很好地描述用户的特征,对个性化推荐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用户的情景因素引入到个性化推荐中,充分考虑情景对推荐效果的影响,对原有的基于聚类的协同过滤推荐算法在相似度计算公式和用户评分预测公式进行改进,提出了一种基于相似传播和情景聚类的协同过滤推荐算法。该算法根据用户的情景对用户进行聚类,同时引入相似度传播的思想,能够很好地缓解以前算法存在的数据稀疏性问题。
相似传播,就是根据每个用户或项目的最近邻找出最近邻的最近邻,这样能寻找出与目标用户相似的更多的邻居,提高推荐结果的准确性。例如,若用户u的最近邻为u1,而u1的最近邻为u、u2和u3,则在预测用户u对某一项目的评分时,可以根据一定的算法利用用户u1、u2和u3的评分预测用户u的评分,最终进行推荐。
在推荐系统中利用情景对推荐信息进行过滤的时间并非是固定的,根据利用情景的先后,可将情景感知推荐系统分为情景预过滤、后过滤与建模3种不同的形式[8]。情景预过滤是在推荐过程中首先根据用户的情景剔除部分不匹配数据,生成与用户情景相关的评分数据集,之后根据推荐算法对数据集进行用户评分预测,最终将与用户情景匹配的结果推荐给用户。本文所提算法工作流程图如图1所示:
42算法
本文所提算法大致可分为以下3个步骤:
421聚类
本文根据用户情景的不同将用户进行聚类。首先确定出k个聚类中心,然后计算不同情景间的相似度,依此将用户分成k个簇,使得每个簇中的用户有相似的情景。由于情景的属性是混合型的,在计算情景间相似度前需对用户的情景进行抽象描述。本文通过采用余弦相似性计算用户情景的相似性对用户进行聚类。将用户的情景定义为C,计算情景C1与情景C2间的相似性的计算方式如下:
sim(C1,C2)=C1・C2C1C2
通过计算情景间的相似性,将情景相似度高的用户聚类在一起,生成情景最近邻集合M。
422最近邻集合的生成
计算目标用户到通过情景聚类得到的各簇之间的距离,找到与目标用户距离最近的簇,并计算目标用户与簇中各用户间的相似度。本文在传统的计算用户相似度的基础上引入用户的情景因素,对传统的相似度计算方法进行改进,提出了基于情景的用户相似度的计算,如计算目标用户u与用户u′间的相似度,计算方法如下:
sim(u,u′)=∑j∈I(u,u′,c)(r(u,c,j)-(u,c))(r(u′,c,j)-(u′,c))∑j∈I(u,u′,c)(r(u,c,j)-(u,c))2(r(u′,c,j)-(u′,c))2
其中,r(u,c,j)代表用户u在情景c下对项目j的评分,r(u′,c,j)代表用户u′在情景c下对项目j的评分;(u,c)代表用户u在情景c下对所有项目评分的平均分,(u′,c)代表用户u′在情景c下对所有项目评分的平均分;I(u,u′,c)代表用户u与用户u′在情景c下有共同评分的项目的集合。
根据以上公式计算出目标用户与簇中各用户的相关系数,将与目标用户相似度较高的用户放入同一集合中,生成目标用户的最近邻集合N。
在计算项目与项目间的相似度时,本文在基于项目的协同过滤经典算法Slope One算法[9]中引入用户的情景,形成“用户-情景-项目”模型,在计算项目间相似度时将情景因素对用户对项目评分的影响考虑在内,提出基于情景的项目相似度计算方法,计算项目t与项目t′的相似度的计算方法如下:
sim(t,t′)=1-∑u∈U(c,t,t′)[r(u,c,t)-r(u,c,t′)]U(c,t,t′)Pm
其中r(u,c,t)代表用户u在情景c下对项目t的评分,r(u,c,t′)代表用户u在情景c下对项目t′的评分;U(c,t,t′)代表在情景c下对项目t与t′均有评分的用户数,U(c,t,t′)代表在情景c下对项目t与项目t′均有评分的用户的集合,Pm表示满分评分。
通过计算项目间的相关性生成项目的相似项目群作为项目的最近邻集合A。
423推荐的生成
假设用户u的用户最近邻集合表示为N,情景c的情景最近邻集合表示为M,项目t的项目最近邻集合表示为A,则用户u在情景c下对项目t的预测评分Gu,c,t可通过目标用户u的用户最近邻集合N中的用户在情景c下对项目t的评分,目标用户u在情景c的情景最近邻集合M下对项目t的评分,以及目标用户u在情景c下对项目t的项目最近邻集合A中项目的评分求得。用户u在情景c下对项目t的预测评分计算方法如下:
Gu,c,t=13k1∑u′∈Nsim(u,u′)[R(u′,c,t)-(u′,c)]+(u,c)+k2∑c′∈Msim(c,c′)[R(u,c′,t)-(c′,t)]+12[(c,t)+(u,c)]+k3∑t′∈Asim(t,t′)[R(u,c,t′)-(c,t′)]+(c,t)
其中k1=1∑u′∈Nsim(u,u′),k2=1∑c′∈Msim(c,c′),k3=1∑t′∈Asim(t,t′)。R(u′,c,t)代表用户u′在情景c下对项目t的评分,R(u,c′,t)代表用户u在情景c′下对t的评分,R(u,c,t′)代表用户u在情景c下对项目t′的评分;(u′,c)代表用户u′在情景c下对所有项目评分的平均分,(c′,t)代表所有用户在情景c′下对项目t评分的平均分,(c,t′)代表所有用户在情景c下对项目t′评分的平均分;(u,c)代表用户u在情景c下对所有项目评分的平均分,(c,t)代表所有用户在情景c下对项目t的评分的平均分。
43实验和结论
为了验证本算法的有效性,笔者利用Matlab进行了验证。本文用来验证的数据集来自Grouplens提供的公开数据集,该数据集中包含了用户的情景信息、用户对电影的评分(1~5分之间)。笔者通过对公开数据集中数据的处理,从原始数据集中选出评分较多的用户,其中包括1 000名用户在不同情景下对3 000部电影做出的160 000条评分作为验证数据,其中用来训练的数据占70%,用来测试的数据占30%,实验对预测分数达45分以上的电影向用户做推荐。
在仿真过程中,通过计算不同算法(含本文算法与传统算法)间的平均绝对误差(MAE,Mean Absolute Error)来加以证明本文算法的有效性。设预测评分集合为P={p1,p2,p3,…,pi,…,pn},实际评分集合为Q={q1,q2,q3,…,qi,qn},则平均绝对误差的计算公式如下:
MAE=∑ni=1pi-qin
所得结果如图2所示。由图中可看出在最近邻数目相同时,本文算法的MAE值明显小于Slope One算法和传统的协同过滤推荐算法,本文所提算法推荐的准确率与以上两种算法相比相对较高。
5结语
本文在对用户进行推荐时充分考虑用户的情景因素对推荐结果的影响,根据情景间的差异将用户进行聚类,且在计算用户和项目相似度以及用户对项目的预测评分时也将情景的影响考虑在内,最终实现对用户的项目推荐,仿真实验证明了本文所提算法是有效且可行的。由于在推荐过程中不仅考虑用户的情景因素对用户偏好的影响,同时引入相似传播的思想使得目标用户能找到更多的邻居,这样很好地缓解了传统算法中一直存在的冷启动问题,而且进一步提高了推荐算法的准确率。但由于在根据用户情景对用户进行聚类时需反复迭代,计算所花时间较长,造成整个推荐过程所花时间相对较长,因此未来的研究希望能图2不同算法的MAE值比较
在提高推荐效率上有所突破。
参考文献
[1]冯鹏程.基于情境感知的个性化推荐算法的研究[D].上海:东华大学,2014.
[2]邓晓懿,金淳,韩庆平,等.基于情境聚类和用户评级的协同过滤推荐模型[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3,(11):2945-2953.
[3]詹丽华,李育嫦,潘瑞冰.基于情景感知的移动搜索的演变和实现[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5,(11):102-105.
[4]奉国和,梁晓婷.协同过滤推荐研究综述[J].图书情报工作,2011,16:126-130.
[5]邱均平,张聪.高校图书馆馆藏资源协同推荐系统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13,22:132-137.
[6]罗文.协同过滤推荐算法综述[J].科技传播,2015,(7):115,196.
[7]董坤.基于协同过滤算法的高校图书馆图书推荐系统研究[J].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11,(11):44-47.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职业学校的学生越来越多的通过网络来获取知识、感受生活,但是网络上出现的各种新闻舆论、论坛、微博等,特别是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极易引起职校学生思想波动,网络舆情对于职校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而言既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着消极因素,教师针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意识尚且不稳定的在校学生开展相关教育时,不但要以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为基础,而且还要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正确看待网络舆情,运用网络开展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教学活动。
关键词:职业道德与法律;网络舆情;人生观;世界观
一、网络舆情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影响分析
网络舆情对于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开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是网络舆情表达了民众对于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观点、看法,体现着民众的社会政治态度、信念和价值观等,教师在进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上可以借助网络舆情事件与学生展开讨论,通过课程目标的正确引导,让学生能够运用正确的辩证法来分析问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正能量”得到延伸。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舆情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也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尤其是网络舆情中出现的一些较为偏激和片面的观点、意见、态度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初学生的思想认识,如果教师不能有效的加以正确引导,极有可能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产生负面影响,影响学生的职业道德观,影响学生职业素养的提升。
二、网络舆情下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新路径
(一)充分发挥多元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要体现以学生为主体,就要让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社会、对社会上一些职业道德和法律问题能够有自己的看法和见解,而不是死记硬背书本上的道德理论和法律条文,因此有机的借助网络舆情展开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调动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有效手段,教师要紧紧把握正确的思想引导,特别是在职业道德与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与道德相冲突时,教师可以引导学生们通过网络舆情事件进行深入讨论,在发表自己看法的同时,使学生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念。如:网络舆情下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要积极运用好网络信息资源,发挥网络舆情的积极影响作用,让学生的思想认识能够始终保持正确的、积极的和向上的,让网络资源能够为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教学服务。
(二)积极营造健康网络舆情的教育环境
网络舆情具有发展迅速的特点,因此教师要注意关注网络舆情的发展变化,不断营造健康的网络舆情教育环境,对运用网络舆情发展变化有机的实施职业道德与法律做到有备无患,这样在网络舆情发展过程中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方向性才能够得到保证。网络舆情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展开相应的分析和讨论,教师要对网络信息的真实性与正面性进行合理的把控,为学生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网络舆情教育环境,如:网络职业炒作家就是通过网络炒作、欺骗等手段骗取大众目光,以此满足自己的商业目的。而面对这种现状和目前还无法纠正的无奈,我们要双面引导学生,一方面要学生做正能量的实践与宣传者,另一方面也要客观的分析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要正视这些问题,从而使学生更加坚定依法治国的正确思想认识。在2014年网络热词中“法”字在7000多条网友推荐词中脱颖而出,这也为职校学生对建设法制中国的认识构建了一个健康的网络认知环境。给予学生这样一个健康的网络舆情发展教育环境,合理把控网络舆情发展与学生思想健康的相辅相成的关系,使职校学生在正确认识网络事件发展本质的同时,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觉悟认识。
(三)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发展的舆论问题
在网络舆情背景下,有效开展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就不能脱离教育主体而言他,首先是关注与学生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网络舆情,使这些与学生职业紧密相关的网络新闻、网络事件成为有效开展学生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工作的武器。如:2014年五四青年节与北大师生座谈中发表的重要讲话,不但在网络上引起了全国广大师生的讨论学习,而且也成为青年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正确人生方向的最好的思想政治教育良方。特别是提出的“修德”要求,结合职校学生的思想道德与知识基础,使学生懂得“一个人只有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其才方能用得其所”的道理,其中职业道德就是其中的一种.因此网络舆情下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要注重关注与学生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使网络舆情始终释放出“正能量”。
(四)积极开展职业生活常识的专题活动
一、网络舆情治理对政治稳定的影响
对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型的中国来说,其政治发展的首要目标和条件就是政治稳定。而网络舆情治理正日益成为影响政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网络舆情便利了社情民意的表达,缓解了社会矛盾。传统媒介环境下,社情民意由下而上的传达需要逐级传递才能到达党和政府的决策中枢系统,且在这一过程中多有损失。网络的兴起便利了公众意见的表达,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弥尔顿对言论出版自由非常重视,将其看做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美国社会学家科塞提出社会安全阀理论,认为敌对情绪正如锅炉里因高温产生的蒸汽,若能经由恰当的途径得以发泄,将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缓解社会冲突。网络舆情的作用正是如此。网络舆情还加强了公共权力的监督。网络舆情对公权力的扩张形成一定的制约作用,有利于形成社会公众对政府的监督。与传统监督制度相比,网络舆情使得公权力网络监督变得更加高效,成本也更为低廉。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随时处于网络的曝光之下,网民可以对各项事务发表观点,其影响力不容小觑。但网络舆情亦干扰了正常信息判断,扰乱社会秩序。网络信息的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甄别,良莠不齐,甚至存在纵、别有用心的虚假内容。勒庞曾在《乌合之众》指出,群体易变、冲动、急躁,易受暗示且容易轻信,很少会对主观和客观加以区分,会对自己看到的事件进行歪曲。网络虚假舆情一旦被网民们接受,在传播过程中被歪曲、放大,将会给社会秩序造成无法预估的危害。虽然网络舆情在一定程度上是社情民意的缩影,但所谓网民的“众意”不但无法切实代表公众利益,还会对政府采集民意产生负面作用,干扰政府决策,冲击我国当前的核心文化基因,危害社会稳定。
二、我国政府在网络舆情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政府在网络舆情治理方面做出了不少有益探索,如建立并完善包括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在内的网络舆情监测体系,云南省委组织部组建网民调查团调查网络舆情事件,洛阳市人大和政协尝试吸纳网民参政议政等,但我国政府在网络舆情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主要问题。
(一)治理理念仍需重新定位一方面,政府若倚重“硬控制”的管理手段,对网络舆情进行全局掌控,不仅容易激起网民的抵触心理,也不利于网络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政府若只是一味采取“软控制”的引导手段,亦无法实现对网络舆情的有效治理。从人民网舆情检测室给出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冷淡应对、不予理睬、寄希望于网络舆情热度的自然降温,仍然是不少政府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显然,这是政府在传统舆情治理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老旧理念的延续,且这类不理不睬的举措只会让舆情持续升温,激起网民的对立情绪。
(二)信息公开力度仍有欠缺政府在网络舆情治理中向公众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既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也可以争取广大公众和网民的理解与支持,对政府网络舆情治理工作有百利而无一害。但诸如2011年河北馆陶29岁县长等案例中,政府应对网络舆情事件时,普遍缺乏信息主动公开意识,甚至公布虚假、失真信息。因此,政府在进行信息公开时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要尽量保证信息的真实和透明,所公布的事件调查结果要准确、全面,不能为了转移网络舆情的焦点而有所选择的公布信息,更不能未经调查就随意结论。
(三)危机应对机制仍需健全网络舆情危机事件是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验。当前转型背景下,各类矛盾和问题蠢蠢欲动,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越来越成为考量政府绩效的一个重要因素。政府危机管理的目标,是可以有效地防御危机,能够妥善地处置已发生的危机。但一方面,网络舆情在我国的发展仍然年轻,多数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经验不到位,另一方面,公共危机管理方面的研究传入中国的时间尚短,大多是借鉴西方国家的危机管理经验,因此,我国政府在危机管理的理论、实践、制度上都较为匮乏。网络舆情危机应对机制的缺失,既无法满足政府治理网络舆情的需要,容易扩大网络舆情的事态,且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也会受到冲击。
三、基于政治稳定的网络舆情治理完善
网络舆情治理并不是单纯控制网民在网络中的发言机会与态度,而应该从实际问题出发,寻找恰当的解决方法和路径。这就要求政府从网络舆情自身的特点出发,摸清网络舆情的发生、发展机理,展开相应的网络舆情治理工作。
(一)转变舆情治理理念,明确政府角色网络舆情与传统舆情虽然都源于现实,但二者亦有很大差别。传统舆情主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途径进行传播,传播内容面向公众前都有专门把关人对信息进行审核、监督。此外,报纸、电视等一直被视为党政机关的喉舌,政府在传统舆情治理中有着绝对的主动权。但在网络舆情的传播过程中,信息者已不局限于传统意义的编辑、记者等,普通网民也是网络舆情的传播主体,只要能连接网络,网民便能够抒发所见所闻、所思所想。网络与报纸、广播、电视等相比,既不易掌控,又无法做到对每一则内容的审查,故而网络舆情信息内容参差、良莠不齐。传统舆情在网络中的大变身,加之转型背景下中国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政府更要转换治理理念、把握角色定位。在网络舆情治理工作中,政府应当侧重引导,用“无形的手”掌控网络舆情治理大局,明确网络舆情宜用不宜堵的理念,弘扬核心文化基因的主旋律,坚持用真诚的姿态疏通网络舆情、引导网络良好自治。
(二)完善政府网站建设,加强信息公开建设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政务、公开信息的良好平台,是政府展示形象的绝佳窗口,也是政府与公众、社会互动交流的重要渠道。近年来,政府门户网站已发展得较为成熟,对于绝大多数政府网站来讲,政务信息公开是其首要功能定位,且都能做到信息的主动公开,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范围也有所加深,部分政府部门网站的信息公开更加规范化。但大多数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仍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且各部门之间、各地区之间的信息公开缺乏协调性。一些政府公开的政府信息看似丰富,但实质内容不多,并不实用。此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方法也有待改进,公文式的僵硬公开、敷衍冷淡的回应、虚假失实的报道,都会让公众反感,适得其反。因此,政府应当极力推进门户网站的完善,加强信息公开的建设,提升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实用性,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在之前充分沟通,做到协调统一,改进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方法,改变为了公开而公开的状况,做到从公众的角度出发,真诚、真实地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三)建立健全危机应对机制,提升危机处理能力网络舆情的危机应对机制,需要设立专门的危机应对机构,其构成人员应为危机应对经验丰富的政府工作人员及权威专家学者、公共危机处理专家、资深媒体人士等。当网络舆情危机事件爆发后,政府应当根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提出的“黄金4小时”法则,及时信息、引导舆情。在网络的即时性越来越强的今天,只有赢得时间,才能赢得话语权。政府官方妥善事件相关信息、引导舆情态势的同时,火速展开对事件的全面调查,争取尽快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同阶段还要对网络舆情进行持续监测并预警,充分收集事件相关信息并做出分析,预测态势走向、准备应对措施,防止网络舆情危机事件的负面效应持续扩散。在网络舆情危机事件暂时平息之后,政府仍应重视对相关网络舆情信息的关注、汇总和分析,防止事态逆转或发生新状况。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法律法规是政府网络舆情治理的保证和基础。但与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程度相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稍显滞后,政府治理网络舆情时常会出现“无据可依”。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对于网络舆情的监管和引导能够提供可靠的依据。因此,完善网络舆情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势在必行。孟德斯鸠曾经说过,“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网络舆情作为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之一,对其进行监管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言论自由,在遵循网络发展特性、尊重网络传播规律的基础上,让网络舆情能够健康发展。目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构成了我国对网络舆情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但远远无法满足当前网络舆情治理立法的需要,还有很多空白亟待填补,要全面梳理现有的法律法规资源,尽量做到运用已有的法律法规,避免过多的网络立法对网络舆情治理产生副作用,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时,要做到与已有法律法规的互补和协调,且应当保持灵活性与适应性,要能够适用于瞬息万变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