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结构化债券投资范文

时间:2023-06-29 16:41:40

序论:在您撰写结构化债券投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结构化债券投资

第1篇

摘 要 结构化金融产品被认为是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本文首先分析结构化产品的运行过程;然后分析结构化金融产品链条在次贷危机中的角色进行分析;最后归纳总结结构化产品的潜在风险。

关键词 结构化产品 金融危机 风险

目前我国正大力深化金融创新,开发和交易结构化金融产品,如在2008年11月12日~13日,浙商银行就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浙元1期”)。随着试点的不断增多,如何防范风险,避免金融危机的爆发就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一、结构化金融产品基本运行过程

经典的结构化金融产品ABS的生成过程如下图1,

图1 结构化产品ABS的运行过程

具体如下:

1、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组成资产池。发起人应将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

2、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V),实现真实出售。特设信托机构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独立的信托实体,注册后的特设信托机构的活动必须受的严格限制,其资金全部来源于发行证券的收入。特设信托机构成立后,与发起人鉴定买卖合同,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SPV)。这一交易必须以真实出售(True Sale)的方式进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信用增进分为两种,外部增进和内部增进。

4、资产证券化的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被评级的资产必须与发起人信用风险相分离。由于出售的资产都经过了信用增级,一般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级别。

5、安排证券销售,销售完毕之后,由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在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规定在发起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即告结束。

二、美国次贷危机

早在2005年之前,机构投资者就已经开始大量投资于美国的M B S(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C D O(担保债务凭证),最终由于美国房地产价格的突然下跌,造成了连锁违约效应,大量的机构投资者因为证券化的资产的迅速贬值而濒临破产。终于在2007年8月,市场流动性突然极度短缺,机构投资者开始求助于商业银行的贷款,推高了银行间市场的利率,整个银行体系开始惜贷,全球的主要金融市场出现了信贷短缺的情况。至此,美国市场出现全面的流动性短缺现状,市场利率大幅升高,次贷危机全面爆发了,并在不久之后迅速演变成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三、潜在金融风险并未消除

金融危机后结构化产品的风险并未找到很好的控制方法。目前我国大力发展金融市场,结构化产品已被列入重点发展目标中,所以认识结构化产品其中存在的风险很有意义。

结构化金融模式的潜在风险主要有:

1、多重委托-关系导致了风险的积累,产生大量道德风险,拉动了次级债市场,在图1中存在的多重委托关系链条中,每一个中间人都有为最大化利益而运作的动力。为了增加佣金收入(贷款公司)或者债券发行收入(投资银行),他们会盲目扩大资金池中债券数量而忽略债券的质量,从而导致大量次级债券和次级贷款的发放,扩大了违约风险,从而给市场带来不稳定性。

2、责任链条的拉长造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流上,由于多重框架的存在,首先每一个中间参与人为了自身利益都会保留一定的信息量,到最终投资人的环节上,信息量已经很少,因而投资债券的信息只能依靠评级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判断,而这一依据是不准确的。

3、风险评级过程复杂且不准确。结构化产品的复杂性以及高度定制化的特征使得投资者非常依赖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报告来判断投资的收益和风险。但是结构化产品的评级是极其复杂的。首先是由于产品本身复杂,分析风险的难度大;同时,由于评级机构的佣金由结构化产品的发行人支付,证券评级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存在潜在的利益均沾,因而评级机构也没有积极性支付更多的财务成本和时间成本进行严谨的评估。

四、结语

通过对次贷危机发生的微观机制的详细分析,我们发现结构化金融产品的滥用会导致风险的累积,进而增加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因此我国的金融机构在发行或购买结构化金融产品、实行资金证券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适度、谨慎,防止潜在风险的积聚。

参考文献:

[1]金俐.对结构化金融模式的反思.金融与经济.2009.4(11):8-13.

第2篇

关键词:结构化金融;资产证券化;金融风险:金融危机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4-0008-06

一、结构化金融模式的特征

关于结构化金融,学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定义,通常是根据所具有的特征对其进行界定。一般认为,结构化金融是同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的资金通融活动:一是汇集一组资产,构建一个参考资产池。进入资产池的可以是银行贷款、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等;二是通过一个独立的、特定目的实体(SPV)购买和持有这些资产,使资产组合的信贷风险与资产发起人的信贷风险分离;三是SPV以这些资产为担保发行风险分级的债券,通常分为优先级、中间级和权益级,各级债券的规模取决于资产池的损失概率分布情况。不同级别债券对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利息收入和本金)拥有不同的要求权,现金流的支付顺序为:管理费、优先级、中间级和权益级,而损失则首先由权益级别债券承担。

结构化金融的实施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但不同的是,一般的资产证券化不对以同一资产池发行的债券进行风险分级,现金流也是成比例地支付给证券化产品的持有者。另外,传统证券化产品的资产池主要由金融中介发放的大量贷款组成,而结构化产品的资产池一般由数量相对少的、直接来自金融市场的资产组成。简单地讲,结构化金融可以理解为:购买一组资产并以此为担保发行不同风险级别债券的金融活动。因此,结构化金融不仅可以在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部门之间转移风险,也在不同级别债券的购买者之间转移了风险。由于SPV必须获得足够高的现金流才能在支付投资者收益后保持盈利,其资产方一般会给高风险贷款或低级别债券更大的权重,而负债方则把更大的权重给高级别证券。这样,包括次级抵押贷款与次级抵押债券在内的高风险资产就成了结构化金融的理想选择。

在美国和欧洲,结构化金融市场是一个多层次的风险转移市场。以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为例,有三个层次的结构化:第一层次是购买一组次级抵押贷款,并以此为担保发行风险分级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第二层次是从MBS发行者手中购买那些剩下的MBS(通常是中间级别),与其他类型的债券或贷款混合组成资产池,并以此为担保发行债券(称为担保债务债券,CDO),也就是进行二次证券化。CDO产品也被分成不同的风险级别:优先级、中间级、非投资级。第三层次是购买中间级别的CDO,又一次发行分级债券(CDO CDO),进行第三次证券化。

过去十几年中,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发行量呈几何级数增长。CDO更是成为风险转移市场上最重要的结构化产品。2005-2007年之间,全球CDO产品的发行量几乎增长了三倍,其资产池的构成也越来越偏向美国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此外,信用衍生品的增长也推动了合成CDO产品的迅速发展。前面提到的CDO产品是以债券和贷款等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为支持的,通常被称为现金CDO,它的发行要求SPV拥有或实际购买参考资产。合成CDO的参考资产池主要由信用衍生品构成(比如信用违约掉期CDS),发行人不需要拥有参考资产组合中的资产,能够不占用资金而发行结构化产品。与现金CDO相比,合成CDO产品背后的资产更容易汇集也更分散。由于欧洲国家的法律和税收制度使证券化过程中资产的实际销售受到制约,加上公司债券市场的规模不大,要汇集资产来发行现金CDO是很困难的,因此,合成CDO在欧洲有更大的市场。

二、结构化金融模式的理论基础

与传统的证券化一样,结构化金融切断了资产的信用风险与其发起人的信用风险之间的联系,以这些资产担保发行的债券的收益只受资产池表现的影响,而与发起人的表现无关。既然如此SPV为什么不直接发行同一类型的“转移证券”,而要发行分级证券呢?信息经济学为此提供了理论上的解释。

根据莫迪利安尼一米勒定理(简称MM定理),在没有信息不对称的完美金融市场上,企业的融资结构对企业的表现没有影响,因此,证券分级――以企业资产为支持发行不同风险一收益安排的多种证券――并不会创造价值,因而是不必要的。然而,现实金融市场上存在以下两种信息不对称:对参考资产池现金流的情况,证券发行人比投资者拥有更多的信息;对证券的真实价值,一些投资者拥有的信息比其他投资者多。第一种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以下逆向选择问题:SPV可能证券化那些质量差的资产,而在平衡表上保留高质量资产,这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量就被投资者当作反映资产现金流的信号――证券发行量越大,背后的资产质量就越低。因此,SPV面临证券的发行量与证券的流动性之间的权衡,要么只发行少量高流动性的证券,在平衡表上持有大量资产并承担风险,或者根本不购买那么多资产;要么以较低价格发行足够数量的低流动性证券。这时,发行风险分级证券并持有未被投资者购买的权益部分,SPV就变成了第一损失承担人,这可以缓解逆向选择,增强投资者对资产池质量的信心,从而扩大证券需求。另一方面,分级证券也为信息量不同的投资者提供了选择,信息量少的投资者购买风险小、收益低的优先级,拥有更多信息的专业投资者则可利用信息优势选择低级别、高收益的证券。总之,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结构化金融有助于增加风险转移工具的流动性,扩大风险转移市场的规模。

不过,由于各级证券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分级也带来了相关的治理问题。优先级证券在交易有效期内享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并在到期日还本,其持有人的日的是最小化资产组合的违约率。而权益级证券没有固定收益,也不承诺返还本金,因此,其持有人有非常强烈的动机在资产损失开始侵蚀他们的本金之前追求更高的收益。权益级可能由SPV自己持有,也可能由SPV委托的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由于它们能够影响最初的资产选择,因而很可能会为增加资产的收益而降低信用质量。为了控制这样的利益冲突,SPV常常采用超额担保检验与利率覆盖检验等手段来确保优先级证券持有人的利益。超额担保是指资产池的价值大于证券的本金,如果检验结果发现资产价值与证券本金之比小于事先设定的水平,那么资产的现金流就会先用来支付优先级的本金,直到恢复这个水平。同样,如果来自资产的利息收入与应付管理费和应付利息之比小于某个设定水平,那么以后的利息收入首先用来支付优先级证券的利息,直到恢复这个

水平后才对其他级别的证券付息。这些内部信用强化方法有助于抑制道德风险,增强优先级证券对外部投资者的吸引力。

三、推动结构化金融发展的原因

首先,结构金融市场的早期发展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Ⅰ》有关。根据该协议,银行所有资产都要满足相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这实际上对低风险资产规定了较高的资本充足率,而对高风险资产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较低。这种制度扭曲给一些银行提供了套利的机会:出售低风险资产、发行结构化金融产品可以降低必须保留的资本金。

其次,发行结构化金融产品是一些金融机构分散信贷风险、扩大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缺乏内部资金来源的投资银行、未受政府规制的金融公司以及一些专业化的抵押贷款机构,一直以来都是结构化产品的重要供给者,因为制造结构化信用产品可以使它们不用直接为资产池中的资产出资并承担相关的信贷风险,这不仅增加了它们的融资渠道,也提高了同一笔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了融资的成本。

再次,结构化金融产品本身的特性吸引了众多的市场投资者。由于一些机构投资者面临制度性的限制,现实的金融市场是高度分割的。例如,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往往限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机构的投资工具,规定不得持有投资级别以下的证券,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量不能超过一定水平等。这种规制有助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保证金融机构的安全,但同时也限制了它们的盈利能力。结构化金融不仅能通过汇集资产使信用风险差别化和分散化,而且能通过债券分级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需求。此外,由于结构化产品的资本结构在设计上的灵活性,可参考资产的多样性,产品期限和风险收益结构的可选择性,金融机构还可以为不同的投资者度身定制产品以满足其特定的需求。

最后,近几年结构化金融市场的扩张主要受投资者需求的强劲增长所推动。全球“储蓄过剩”、低通货膨胀和低利率的经济环境鼓励了投资者“搜索收益”的行为,不断上升的房价和其他资产价格也增加了投资者的安全感,使他们对更加复杂的结构化产品的偏好增加。在需求强劲增长的情况下,一些发行人受大量费用的驱动而发行结构化产品。

四、结构化金融模式的潜在风险

1、结构化金融模式与投资者的过度负债。

通过内部信用强化,结构化金融能够创造出一层或多层信用评级高出其背后资产平均级别的证券,或者从一组无级别资产池中产生有级别的证券。可以说,正是结构化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率的提高。证券化率的提高扩大了贷款资金的来源,推动房价攀升。在房价不断上涨时期,次级借款人即使陷入财务困境也可以通过再融资或直接出售房产偿还贷款,违约率因此呈下降趋势,这反过来又使贷款人进一步放宽了贷款标准。然而,一旦房屋价格上涨放缓和下降,次级借款人的违约率就开始上升,由次级贷款支持的各层次结构化产品的价值也下降,而债务的高杠杆率使那些持有结构产品的机构投资者因蒙受巨额损失而陷入困境。

2、银行表外实体与金融监管风险。

结构化金融中的SPV大部分是银行或投资银行的表外实体,是银行为了将贷款或其他风险资产转移出平衡表而设立的,这样可以规避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的监管以及对所持有的资产与债务的审慎性要求。这些表外实体一般很少有自有资本,有些甚至设立在离岸金融中心,管理不透明。根据现行的国际会计标准和美国会计准则,只要发起银行的绝大部分收益和风险和表外实体无关,就无须披露太多表外实体的信息。表外实体通过发行结构化产品把风险分散给各类投资者,但有限的信息披露使监管机构对风险的最终归宿模糊不清。信息不透明的SPV进行着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交易,这无疑会增加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但监管者却缺乏充分的信息来识别系统性风险。一旦不确定性的增加使人们对结构化产品丧失信心,表外实体资产的公允价值急剧下降,一些实体被迫破产和清算。

3、结构化产品的复杂性与信用评级风险。

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以及高度定制化的特征使投资者非常依赖信用评估机构的意见来判断投资的收益与风险。特别是对那些受人委托、只能投资于投资级别固定收益工具的机构投资者,信用评级十分重要。实际上,结构化信用产品是否能成功发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产品中有多大的部分能获得AAA级的信用评级。但以下几方面原因导致的信用评级风险,则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构成潜在威胁。

首先,结构化产品的复杂性很可能使评估结果不能完全反映真实的风险状况。由于涉及资产的汇集与风险分级,结构化产品的风险来源比一般债券更多。信用评估机构除了考察资产池的风险分布外,还必须对从资产池流向各部分的现金流的分布进行模型化,也就是要评估交易的特定的结构特征所产生的风险,因为整个资本结构采用什么样的内部信用加强方法、各级别证券在受偿结构中的位置将直接影响到它们的风险与收益。如果我们考虑的是第二层结构化产品CDO,其信用评估比第一层结构化产品还要复杂和困难。第一层次结构化产品的参考资产池往往由大量分散化程度高的同类资产组成(比如民用住宅抵押贷款或信用卡应收账款),单个资产的异质风险对整个资产池的影响很小。而CDO产品资产池由数目相对少的非同质资产组成,资产的异质性风险与系统性风险对整个资产池的表现都很重要,各类资产相关债务人之间的违约关联性对评估结果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但评估机构对这种关联性的假设却有很强的主观性。

其次,信用评级结果仅仅衡量结构化产品的违约风险――违约可能性以及违约时的预期损失,既不反映其市场风险,也不提示信用评级调整的可能性或强度。在信贷市场低迷时期,结构化产品的信用评级比一般公司债券更容易被大幅度调低,这反过来进一步降低了结构化产品的市场流动性,导致价格的剧烈波动。尽管评级机构一直强调它们评估的仅仅是产品的违约风险,但由于评级结果使用的符号与传统债券一样,大部分投资者并没有意识到级别为AAA的结构化产品比同类级别的公司债券相比。市场风险和降级风险要大得多。

最后,信用评级风险还可能来源于信用评级过程中的利益冲突。结构化金融的评级与传统债券评级的最大区别在于,评级机构参与了交易结构的设计,发行人可以根据评级机构的意见来调整结构形式,这使得评级过程有明显的“事前”性质。同时,评级的费用是由结构化产品的发行人支付的,这使得证券评级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投资者希望评级机构深入分析证券背后的资产质量,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证券发行人则希望结构化的MBS和CDO产品能获得一般公司债券那样的评级,使投资者在购买新产品时感到安全,因此,他们可能选择那些能提供最高评级的机构以最小化融资成本。此外,评级机构

的利润是发行人支付的费用与评级过程中产生的成本之差,它们可能也没有积极性支付更多的财务成本和时间成本进行深入细致的评估。而是快速地完成评级过程。

4、结构化产品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首先,结构化产品的高度定制性决定了其市场流动性的不足。这些产品是针对不同投资者的需要设计和开发的,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或地方性银行等长期投资者一般采取“购买则持有”的投资策略,很少进行积极的交易,对这些机构来说,缺乏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可能不是一个太大的问题。然而,如果投资者希望改变或修正自己的风险敞口状况。则只能依靠最初的交易商或结构化产品的发行者,而后者可能不会提供流动性,或者只愿意在大幅度降低价格的情况下提供流动性,这可能导致市场剧烈波动,促发更多的投资者抛售手中产品。

其次,结构化产品市场的高度分割以及不同市场层次投资者的同质性也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尽管结构化金融通过证券分级把金融风险转移给了更广泛的投资者,但不同的投资者进入不同的结构层,每一层次债券的投资者具有很高的同质性,例如,大部分非投资级别的结构化产品都是由对冲基金购买的。同类投资者往往具有相同的投资策略,使用类似的投资分析模型,这不利于市场的双向流动。当交易双方都有相同的流动性需求时,流动性就很可能中断,价格就可能脱离基本面过度向下调整。同时,市场的高度分割,也使寻求安全收益、倾向于购买优先级的长期投资者不会在对冲基金和交易商寻求流动性时买人权益级结构化产品,虽然它们在初级风险分散市场上作为购买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增加二级市场流动性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

5、信息不透明与交易对手风险。

大多数结构化CDO产品的交易都不是在交易所完成的,而是在各交易商的柜台进行,并以内部模型测算的价值记在银行和投资者的账户上。因此,整个市场对哪些投资者拥有结构化产品、拥有多少都缺乏足够的信息。尽管通行的会计准则都要求机构投资者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出金融投资工具的风险情况,但这种信息披露强调的是总的平衡表风险,结构化信用产品的信息隐藏在其他金融工具中,很难准确判断其潜在风险,并且财务报表公布的是过去某个时点之前的信息,在市场波动剧烈时,对当前投资决定的参考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再有,由于不同的投资者采用不同的内部模型对结构化产品估值,持有同类结构化工具的机构对这些工具的公允价值也会有不同的判断。因此,结构化产品的复杂性、信息的不透明使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资产的真实价值以及资产价格的未来走势变得高度不确定,这不仅加剧结构化产品的价格波动,进一步降低市场流动性,也使交易各方对其他投资者的平衡表状况和信用度产生怀疑。这种平衡表效应可能使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市场流动性危机演变成全面的信用危机,即使优质资产市场也可能遭到流动性不足的打击,商业银行也会因此失去对各类借款人履约能力的信任,从而减少贷款供给。

五、对金融监管的含义

结构化金融产品本身的复杂性,加上糟糕的信息披露和脆弱的金融监管,使得各种风险不断累积,而信贷市场的多层结构又为风险的交叉感染提供了渠道,最终导致整个金融系统遭遇了严重的信用危机。然而,这并不说明结构化金融模式本身存在内在的致命缺陷,毕竟其具有的风险分散功能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恰恰是金融监管不力鼓励了市场参与者对结构化金融的滥用。对金融监管者和公共政策制定者来讲,这次金融危机有如下启示:

1、金融监管体制应随金融系统的演变而调整。

随着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从事跨市场的交易活动,结构化金融这样的制度创新又使信贷市场的层次多重化、信贷产品复杂化,多头、分散监管体制的缺陷于是开始显现:

首先,容易造成监管重叠和监管缺失。跨市场交易的金融机构往往面临多个监管者,这不仅降低监管效率,而且可能由于监管标准的冲突贻误监管时机。同时,这种体制不能有效解决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这使CDO这样的结构化产品以及CDS这样的信用衍生品长期游离于监管视线之外。

其次,不利于系统性风险的识别与危机的管理。以美国为例,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美联储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投资银行则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并且只监管其证券经纪业务,其他业务只需通过年度财务报表报告总量信息。当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不断通过发行结构化产品转移风险时,监管者并没有足够的总量信息以评估各层市场之间风险转移的程度,从而监管信贷风险的去向。在危机爆发后,由于多头监管者之间存在协调问题,阻止危机蔓延的统一政策也很难迅速达成。

这次金融危机表明,监管体制必须随着金融系统的演变而调整。在市场主导、层次复杂、混业经营的金融系统中,统一的综合监管体制更有利于控制金融风险。美国政府已意识到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缺陷,并于2008年3月了《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图》,计划扩大美联储监管范同、撤并部分监管机构等改革方案,逐步建立一个统一的功能导向的监管体制。

2、必须加强对基础资产质量的监管。

随着结构化金融的发展,一国金融市场的结构会呈典型的倒金字塔型:最低层是贷款市场,然后是以此为基础形成的多层结构化产品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因此,贷款资产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结构的稳定性。然而,由于证券化能使贷款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转移给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人的激励结构会发生非常明显的变化:收益与贷款数量紧密联系,保证贷款质量不再是首要目标。由于贷款购买方能通过发行结构化产品转移大部分风险,它们对放款标准也缺乏监督激励。可见,在结构化金融中,投资者自利动机所产生的相互监管激励并不足以保证贷款资产的质量。特别是在经济繁荣时期,银行的风险意识趋于淡薄,更容易放宽贷款标准,使大量低质贷款被证券化。要保证高度依赖证券化的资本市场稳定运行,除了对各类证券化产品进行监管外,监管机构还必须拥有深度的监管权力,即有权审查商业银行的贷款标准以从根本上保证基础资产的质量。为此,美国在《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图》中已提出,要在短期建立联邦抵押贷款发放委员会,以评估各州针对抵押贷款市场参与者的监管系统。

3、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角色需要重新定位。

由于基于内部的评级方法相当复杂,大量金融机构仍然依赖外部信用评级。长期以来,在各类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眼中,信用评级机构实际上取得了“受托监督人”的地位。然而,正如政府提供私人物品会导致市场效率损失一样,由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私人企业提供金融监管这样的公共服务同样也会产生市场失灵。美国各大信用评级机构的表现就是明证。因此,各国政府不应当再强调信用评级机构对市场的监管作用,以消除投资者对其产生的盲目信任。

因此,有必要建立和保持评级机构在市场上的评级记录,通过声誉机制促使其提供更客观、中立的评级服务。监管机构应敦促其加强信息披露、提高评级透明度,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评级局限性以及评级结果对风险因素变化的敏感性的详细说明;对结构化产品,评级机构除使用有别于一般公司债券的评级符号外,还应说明这些产品在基础资产质量恶化时被大幅度降级的可能性,以使投资者更好地理解这些产品的潜在风险。此外,监管机构还应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直接检查。对那些管理利益冲突很差的评级机构实行市场禁入。

第3篇

中信标普企业债指数稳步上涨,债券市场投资机会明显

2011年年中,出于大家对城投债违约风险的担忧,债券市场曾经一度出现大幅的下跌。但是,在2012年,债券市场企稳反弹,2012年上半年债券市场大幅上涨。2011年年底到2012年年初,有些私募或者债券投资经理看到了债券市场明显被低估,发行了一些债券私募的产品,主要是一些分级产品,取得了较好的收益。2012年下半年以来,债券市场整体的上涨幅度相对于2012年上半年来说,放缓了很多,但是还是处于稳步上涨的过程中。虽然说,近两年债券市场最黄金的投资时期已经过去了,但是债券市场预期还是有相对比较稳定的投资收益,一些结构化的债券产品或许也是资产配置中值得配置的投资品种。

2011年以来中信标普企业债指数走势

数据来源:Wind,好买基金研究中心,数据截止至2013年2月27日。

债券私募表现依旧出色

对于目前还处于存续期的债券型私募产品,也有一些基金业绩表现不错。当然,有些私募产品成立时间尚短,短期可能把握住了一些投资机会,取得了较好的收益。有些债券型私募产品并非只是投资于国内的企业债市场,有的投资于海外债券市场,有的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等等,也有一些通过回购来获取杠杆带来的收益。近期,由于股票市场出现了相对较大的涨幅,一些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型私募基金取得了较好的收益。

投资建议

第4篇

关键词:结构化金融产品;发展现状;解决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带来金融产品的变化。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的日益完善,市场参与者也发生了变化,除了专业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广大居民也成为了市场参与者,他们的投资意识与规避风险的意识较之前要强很多,而应时展要求而生的现代结构化金融产品必将成为我国投资者广为喜欢的一个投资产品。

一、我国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发展现状

结构化金融产品是将若干种基本的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相结合而出的新型金融产品。现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出现的结构化金融产品的种类主要有:利率联动型结构化产品,如可提前赎回债券、与浮动利率票据相关的利率联动型结构化债券;股权联动型结构化产品,如可转换证券、新型的股权联动型结构化产品;外汇联动型结构化产品,如双货币债券及相关的拓展产品;信用联动型结构化产品和商品联动型结构化产品五类金融产品。

目前,在市场上最为流行的结构化金融产品主要是由商业银行开发和推出的各类结构化金融理财产品,以及可以在交易市场上交易的各种类型的结构化票据,它们的投资收益随价格的变化而变化,是收益和风险并存的金融产品。

中国结构化金融产品市场的发展具有自己的特点:产品结构日益多样化,从最开始的本金保护结构产品发展到了更多的非本金保护结构产品;市场参与者日益多样化,早期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参与者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现在普通个人投资者也参加进来了;挂钩资产日益多样化,早期的结构化金融产品主要与利率挂钩,这些产品受利率变化影响明显,现在发展到同外汇、股票、商品价格等等挂钩。

二、我国结构化金融产品发展存在的问题

1 自主创新的产品还很少。很多产品都是学习国外的现有金融产品,把它们稍微改变而投向中国市场,所以有些并不适合中国的市场也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目前,我国结构性金融产品,在理财产品市场的主要业务为外资券,外资券商(往往以银行的名义)通过与中方的银行做背对背交易来实施,中方银行只是作为其产品销售的渠道,而经营和管理是由外资券商进行的。这种业务形式虽然对中方而言风险比较小,可是利润也很低,对中方银行的管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盈利水平都没有帮助和益处。

2 国内资金外流。对于现在的投资者而言,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目标,所以要追逐收益最高的投资品种,而这种投资产品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都不是投资者考虑的主要内容了。但是国内投资渠道的不畅通和投资品种种类的不足,导致国内投资者陆陆续续将资金投向于海外的金融市场,开始购买国外的结构化金融产品。这样做会使得大量资金外流,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内银行和国内券商的经营,不利于我国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发展。

三、进一步发展我国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建议

1 培养人才,主动研发新产品

针对当前市场上流行的结构化金融产品绝大部分都是由境外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国内的各大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和证券行业要积极主动的开发新产品,来迎合中国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我们可以向国外的先进金融机构学习,采用它们的科学技术力量,利用我们自己的优势开发创造新产品。创新的关键在人才,因此要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多跟高校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在今后的激烈竞争中获得更大的发展。

2 金融产品交易所要进一步发展

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要扩大证券市场的参与程度,满足投资者多方面的需要。而对我国金融产品交易所而言,就是需要加速发展,一方面要有定价参数参考,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定价需要场内金融衍生品交易提供定价参数。另一方面金融产品交易所的发展,也是人民币理财产品定价和套期保值的需要。

3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发行结构化金融产品必须有完善的风险监督和控制体系作为保障,要对自己推出的所有产品进行有效地预测和评估,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设置规避风险的方法。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机制,积极监督结构化金融产品可能给各个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同时,也要为结构化金融产品创造有利的条件,促进其进一步发展,比如说要协调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之间的关系,保证金融产品能够在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等市场之间自由流动。

四、结束语

结构化金融产品是基于各种基础性金融产品的组合而产生的,它是金融创新的产物。比较于以前的金融衍生产品,它更具丰富性、可操作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因此也更能满足市场和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我国的各大金融机构应该加快结构化金融产品的研发速度,增加投资品种、拓宽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进一步开发利用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扩展它们的业务范围,让广大投资者熟悉各种新的结构性金融产品,为广泛开展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广工作做好准备。

当然,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出现对市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市场增强监管力度,提高对风险的预警和加强对市场的组织管理。根据我国结构性金融产品的特点和发展历程,相关机构和组织部门应该根据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随时做好准备,向国际已经成熟的结构性金融产品市场学习,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郑振龙

张雯:各国衍生金融市场监管比较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黄晋渊:带你走入结构性产品.[J].中国外汇管理,2004(10).

第5篇

关键词:简约模型;结构化模型;信用违约互换

信用违约互换指的是信贷违约掉期,也称贷款违约保险,是一种衍生保险品,旨在转移债权人风险,也是场外信用衍生品。在我国公司债市场债券违约事件频发的情况下,信用违约互换为我国公司债市场的风险防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然而,要在我国公司债市场中应用信用违约互换,还需要解决一个关键的问题,即合约的定价问题。信用违约互换合约的定价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简约模型的定价方法,一种是基于结构化模型的定价方法。由于这两种方法的定价思路不同,其定价结果也有所相同。为研究两种方法中哪种方法更为合理,本文以“11超日债”为样本进行了具体研究。

一、定价方法简介

1.基于简约模型的定价方法

简约模型假定一个公司的违约情况与该公司的价值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相关性。因此,该模型不探究公司违约的根本原因,而是直接通过市场数据所反映的公司信息来对信用违约互换进行定价。在基于简约模型对信用违约互换进行定价时,遵循以下的基本思路,即:首先,假设公司的违约现象是一个服从泊松分布的随机过程;然后,通过泊松分布的强度函数来刻画违约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违约强度的估计原理,得出违约概率;最后,应用无套利分析理论推导出信用违约互换的定价模型。

根据简约模型的定价思路,可以对以公司债券为标的的信用违约互换进行定价,其定价公式可表示为如下形式:

式中:S表示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该价格是信用违约互换的买方每年度支付的价格;T表示合约的期限;d表示违约发生的时间;tn表示支付日;Δ=ti+1-ti=0.25,i(i=1,...,N,)表示第i次缴纳保费;δ表示违约回收率;r表示无风险利率;p(t)为违约概率密度。

2.基于结构化模型的定价方法

结构化模型认为公司违约的根本原因是公司财务结构的恶化。因此,该模型从公司内部的资本结构出发,对公司的违约行为进行研究。该模型认为公司违约与公司的价值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在公司债券到期时,公司的价值低于公司的负债,则可判定公司违约。

基于结构化模型对以公司债券为标的的信用违约互换进行定价,关键是要计算出违约概率,计算出违约概率之后,就可以计算出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违约概率的计算公式可表示为如下形式:

二、实证研究

我国公司债市场所发行的公司债券都具有AA的信用级别或AAA的信用级别。目前,主要是信用级别为AA级水平的债券出现了违约的现象。自2014年3月以来,我国公司债券的违约就不断发生,仅在2014年至2015年间,就有17个AA级公司债券发生了违约现象。而在这些违约的公司债券中,发生违约的第一支债券是“11超日债”。因此,本文选择“11超日债”作为样本,针对以“11超日债”为标的的信用违约互换进行实证研究。

“11超日债”的发行时间是2012年3月7日,上市日是是2012年4月20日,其相关信息是:发行额为10亿元,面额为100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为8.98%。在以“11超日债”为样本进行研究时,1标准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是针对1000万元人民币的“11超日债” 债券,可以保护1000万元人民币的“11超日债”债券免于违约损失。

1.基于简约模型对信用违约互换价格的计算

基于简约模型对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进行计算时采用了两组样本数据,两组样本数据分别是2012年4月20日-2012年5月7日的日交易数据和2013年2月1日-2013年2月21日的日交易数据,具体数据分别如表1和表2所示。

表1中所示的是上市后第一天到第十天的交易信息,可以看出,“11超日债”上市以后,市场行情是处于走高的趋势,总体来看其市场价值高于债券的面值。表2中表示的是“11超日债” 是上市后的中期时间段的十个交易日的信息,可以看出,在“11超日债”上市以后的中期时间段,市场行情是处于走低的趋势,总体来看其市场价值低于债券的面值。

根据表1中的数据和表2中的数据,利用公式(1)可计算出两种情况下的信用违约互换合约的价格,其价格分别为每年42万和每年89万。由计算结果可知,当市场行情不好时,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会有所增加。假设“11超日债”的投资者在2012年5月8日购买了信用违约互换,则每年只需要交42万就可保1000万债券免于违约损失。而假设“11超日债”的投资者在2013年2月22日购买了信用违约互换,则每年需要交89万才可保1000万债券免于违约损失。

2.基于结构化模型对信用违约互换价格的计算

基于结构化模型计算信用违约互换价格时的思路与基于简约模型的计算思路是不同的,因此,基于结构化模型计算信用违约互换价格时所采用的样本数据与基于简约模型计算时所采用的样本数据也有所不同。基于结构化模型对信用违约互换价格进行计算时也采用了两组样本数据,两组样本数据分别是2012年3月31日的相关数据和2012年12月31日的相关数据,具体数据如表3所示。

表3表示的是“11超日债”发行初期和发行九个月后的公司情况,可以看出债券发行九个月后,其流动负债增加,资产总额减少,表明公司总体运行情况不是很好。根据表3所示的两组样本数据,由公式(2)即可计算出两种情况下的违约概率,进而可计算出相应的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

根据第一组数据可计算出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为917万,这917万是5年的价格,将此数额进行换算,可得出每年的价格为183.4万。根据第二组数据可计算出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为909万,这909万是4.17年的价格,将此数额进行换算,可得出每年的价格为210万。由计算结果可知,当公司运行情况不好时,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会有所增加。假设“11超日债”的投资者在2012年4月1日购买了信用违约互换,则每年需要交183.4万可保1000万债券免于违约损失。而假设“11超日债”的投资者在2013年1月1日购买了信用违约互换,则每年需要交210万才可保1000万债券免于违约损失。

3.结果分析

通过以上的计算可以看出,基于简约模型和结构化模型两种方法得到的结果还是有较大差异的。

在基于简约模型对信用违约互换价格的计算中,采用的样本数据是2012年4月20日-2012年5月7日的日交易数据和2013年2月1日-2013年2月21日的日交易数据,其计算出的价格分别为每年42万和每年89万。而根据债券的票面利率8.98%,可以计算出投资者每年获得的利息为89.8万。如果“11超日债”的投资者在2012年5月8日购买了信用违约互换,则根据合约价格和投资者每年获得的利息可以计算出,投资者的平均收益率为4.78%。如果“11超日债”的投资者在2013年2月22日购买了信用违约互换,则投资者的平均收益率为0.08%。

在基于结构化模型对信用违约互换价格的计算中,采用的样本数据是2012年3月31日的相关数据和2012年12月31日的相关数据,其计算出的价格分别为每年183.4万和每年210万。而投资者每年获得的利息收入为89.8万。如果“11超日债”的投资者在2012年4月1日购买了信用违约互换,则投资者的平均收益率为-9.36%。如果“11超日债”的投资者2013年1月1日购买了信用违约互换,则投资者的平均收益率为-12.82%。

由以上分析可知,如果“11超日债”的投资者为了确保其购买的公司债券免于违约损失而购买了信用违约互换的话,其投资收益率是要受到一定影响的。但相比较而言,若按照基于结构化模型计算的价格购买信用违约互换,则平均收益率均为负值,表明对投资收益率的影响比较大,投资者会有较大的经济负担;而若按照基于简约模型计算的价格购买信用违约互换,对投资收益率的影响相对较小,投资者基本上是可以接受的。也就是说,基于结构化模型计算出的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相对较高,而基于简约模型计算出的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相对来说较为合理。

三、结论

我国公司债市场应用信用违约互换的关键问题是合约的定价问题。为研究这个问题,本文以“11超日债”为研究样本,分别基于简约模型和结构化模型对合约的定价进行了实证研究,并对结果进行了具体分析。实证研究表明,基于简约模型进行定价的结果较之基于结构化模型进行定价的结果更为合理。

参考文献:

第6篇

结构化分级基金发展现状

结构化分级基金是基金产品的重大创新,通过基金内部的结构划分,构造出带有杠杆的高风险份额和类固定收益的低风险份额,可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细分需求。

我国基金市场上的首只结构化分级产品国投瑞银瑞福分级基金诞生于2007年7月。继瑞福分级之后,2009年基金市场上又出现两款结构化分级产品:长盛同庆与瑞和300分级。其中,长盛同庆首发金额近150亿元,创下2007年9月份以来新发基金规模的新高。

结构化分级产品在2010年迎来迅速发展,从年初的3只增长为11只。截至目前,现有的14只结构化产品市场总量约527亿元分级形式各不相同,产品风格已经初具多样性。从投资类型来看,目前的分级基金已经涵盖了主动投资股票型、指数型、债券型等类别。

(见表1)

结构创造价值

从结构化产品近两年的发行速度可以看出,监管层对于基金产品创新的态度积极,大力支持结构化产品的发展。

对基金公司而言,不同基金公司对待结构化产品的态度有所不同。目前拥有结构化产品的]4家基金公司中,嘉实,大成、银华三家公司的基金资产规模超过800亿元,九家公司资产规模在200亿至700亿之间,两家公司规模小于200亿元。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小规模的基金公司更倾向于发行结构化的创新产品。

由于结构化产品打破了传统基金类型的常规化同质化,特色鲜明,在发行中也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认可,首募规模往往会高于同期新发基金的平均规模。因此设计合理,多样化的结构化产品不失为中小规模基金公司丰富产品线、做大资产规模的一条捷径。

作为可上市交易的品种,结构化产品与传统封闭式基金相比交易更为活跃,尤其在市场趋势转向或基金净值接近杠杆跳跃临界点时,价格波幅明显加大。

传统的封闭式基金在二级市场通常是折价交易状态,结构化分级的封闭式基金通过结构划分更好的满足了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需求,创造出需求细分定制的额外价值,因而整体折价率往往小于传统封基。

与相近期限的基金开元,基金金泰等传统封基相比,结构化的长盛同庆、国泰估值整体折价率小于前者(长盛同庆于2012年5月到期,国泰估值2013年2月到期,基金开元、基金金泰于2013年3月到期)。(见图1,图2)

结构化产品关键条款解析划分比例,杠杆与约定收益

结构化产品的核心设计在于把普通的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两部分:固定收益的A级(优先级)份额和带有杠杆的B级(进取级)份额。在优先满足了A级(优先级)份额的约定收益后,母基金的剩余收益或损失均由B级(进取级)享有或承担。

对结构化产品而言,杆杆效应是其区别于常规产品的重要特征,而杠杆系数的大小取决于两级基金的份额划分比例和超额收益的分配比例,以及契约约定的其它启动条件。

在不考虑超额收益的情况下,份额划分比例决定了高收益份额的杠杆比例。A级所占比例越高,B级的融资杠杆就越大。在偏股型基金中A级与B级的份额比例通常有4:6(如长盛同庆、兴全合润、国联安双禧100)、1:1(瑞福分级、瑞和300、国泰估值,申万深成,银华中证90)等结构,对应的B级杠杆比例分别为1 67倍和2倍。在一些债券型分级基金中,由于母基金的风险较低,还出现了7:3(富国汇利、大成景丰)、2:1(天弘添利),8:2(嘉实多利)等结构,相应的B级杠杆比例较高,分别为3 33倍、3倍和最高的5倍。(见表2)

结构化产品中,A级份额的约定收益与B级的融资成本相对应。对A级份额的约定收益通常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固定收益加增强收益分配权等形式。其中,浮动利率的设计通常在定存利率基础上上浮若干个百分点,具有浮息债特征,在加息周期中可以抵御通胀风险。但由于约定收益率的定期更新频率通常较低,

般年(或三年)方能更新一次,因此对于加息的敏感度并不高。相应的,此类产品B级份额的借贷成本也会因此面临不确定性。

固定收益加增强收益分配权的类型使A级份额在获得固定收益率的同时,如果母基金收益可观,也能够享受到部分增强收益的分配权。

此外,对于A级份额的约定收益还有类似于零息可转债的类型(兴全合润),不同阶段与B级份额互为杠杆(瑞和300)、以及附带多种保护机制(瑞福分级)等特殊类型。

存续形式:封闭与开放

从结构化产品的运作形式来看,分为有固定存续期的封闭式和永久存续两大类。现有的结构化产品采取封闭式运作的有长盛同庆,国泰估值,富国汇利,大成景丰,天弘添利等。

封闭式产品封闭期间在二级市场交易,不接受申购赎回,到期则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到期转开放的机制会促使分级基金的折价率随着剩余期限的缩短而逐步收敛。

与传统封闭式基金相比,结构化封基在招募说明书中约定了到期转开放事宜: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到期自动转为LOF。结构化封基转开放的效率高于传统封基,因此价格向净值回归的预期会更加确定。

永久存续的结构化产品通常以定期折算、滚动存续(周年或三年)的方式运行,通过份额折算的方式一方面进行适当分红,同时也控制了单位净值的极端化,保证杠杆在一个可接受的范围内波动。

分级基金与母基金的配对转换机制产生了类似于LOF的套利机会,因此A级与B级基金的整体折价率得以控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但由于配对转换需要两级份额同时进行,因此该机制对于单只分级基金的折溢价率无能为力。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整体折溢价率通常在(-3%,3%)之内,而单只产品的折溢价率则有些高达10%以上。

份额折算的本质

定期份额折算将分级基金份额净值高于面值以上的部分折算成母基金份额分配给投资者,分配方式类似于分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现金流的需求。当折价率过高,且临近份额折算时,类似封闭式基金分红的套利行为会导致折价率暂时缩窄。

份额折算的局限性在于所分配的母基金份额需要投资者赎回或拆分后卖出方能兑现,面临交易费用和市场不确定性,因此不能等同于分红。套利操作的风险较大,不能从本质上消除折价率。从银华稳

申万收益两只基金今年年初份额折算期间的表现来看,虽然折算前价格涨幅较大,但折算除权后价格回落,折价率仍然回到前期水平,可见份额折算并未对折价率产生实质上的影响,仅仅提供了短暂的交易性机会。

对于稳健型投资者而言,折算产生的新增份额属于股票型基金,波动较大,在定期折算时增加了额外风险。除此之外,永久存续的低风险份额只能通过二级市场卖出,永远无法按净值收回本金。缺乏价格向净值回归的机制,使得此类基金长期处于折价率高企的状态。

结构化产品的估值定价

千差万别的分级条款决定了结构化产品定价方法的复杂性。

结构化产品通过将基金投资收益重新分配给两个份额,使每个份额的收益率带上了结构化特征。从估值定价的角度来考虑,这一划分将原来传统的权益证券组合,转变为将固定收益证券特征和衍生交易特征融为一体的更复杂的证券。

对结构化产品的定价,一般可采用拆分估值的方法,根据产品条款将结构化证券拆成几个其他证券的组合,这些证券的到期回报函数组合后与结构化证券的回报函数相同,则这些证券理论价值的组合就是结构化证券的理论价值。

这里仅以长盛同庆为例,对分拆估值的方法作简要说明。长盛同庆产品条款相对简单,封闭期内不分红,仅在期末进行收益分配。

同庆A可以用以下组合来构造

,1)1份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债券多头,2)0 25份标的为基金净值、行权价为1.6元的看涨期权多头,3)2.5份标的为基金净值、行权价为0.467元的看跌期权空头。

其中,债券收益率用当前同期限的AA级和AAA级公司债的平均收益率4.42%来近似。期权价值的计算过程中,长盛同庆最近一年日收益率的年化波动率为20.74%,无风险收益率参考当前同期限国债收益率3.3%,利用Black-Schoes公式,可得各期权的理论价值。

同庆B可以用以下组合来构造:1)1.667份标的为基金净值,行权价为0.467元的看涨期权多头,2)0.167份标的为基金净值、行权价为1.6元的看涨期权空头。

结构化产品应用策略杠杆放大短线波段收益

含杠杆的结构化产品上市后,成为波段操作的高效工具。市场反弹时,理论上杠杆大于1的基金价格涨幅更大。结合对未来市场区间的预期,投资者可选择合适的杠杆基金进行短期操作。

综合考虑基金投资策略。杠杆,规模等特征,采取指数投资策略、杠杆大于1的分级基金适合作为博取市场反弹收益的杠杆工具,包括国联安双禧B、银华锐进、申万进取、信诚500B、银华鑫利等。这几只杠杆基金的母基金分别跟踪中证100,深证100,深证成指、中证500指数和中证等权重90指数。从指数特性来看,深成指,中证500的历史波动率较高,适合作为波段操作的工具;中证100为大盘股指数,当前估值偏低,存在估值修复的预期。

(见表3)

需要注意的是,市场下跌时杠杆同样会放大风险,杠杆基金损失也会更大。因此,利用杠杆基金波段操作更适合那些富有短线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强的投资者。

价值型的折价+杠杆品种适合持有到期

折价交易的品种在拥有杠杆的同时也具备折价率的保护,兼具进攻性与安全边际,从估值角度而言更具投资价值。

在中长期看好后市的预期下,高折价的杠杆品种适合采取持有到期的策略,获得杠杆和折价的双重收益。对于投资期限较长,有

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欲获取超越指数收益的投资者而言,值得重点关注。

长盛同庆B当前折价率约9.1%,市场中性假设下的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达到7.29%。未来市场向下风险不大,而长盛同庆B当前折价率虽较前期有所收窄,但相对其它品种而言仍然较高,且剩余期限仅1.06年,提供了较好的介入机会。

若以现价买入同庆B,并持有到期,假设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一致,在不同的指数涨跌幅下估算基金到期净值,进而测算持有到期的收益率。

对市场不同涨跌幅的情景分析表明,由于存在折价率的保护,长盛同庆B持有到期的收益大于风险

当市场下跌6%时仍可保本,若到期市场维持现有点位,到期收益约7.7%;如果市场涨幅10%~30%,到期收益约在20%47%,如果市场跌幅10%-30%,到期损失约在5%-32%。

国泰估值进取当前折价9.7%,剩余期限1.8年,市场中性假设下的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约1.78%;如果市场涨幅10%30%,到期收益约在20%55%;如果市场跌幅10%-30%,到期损失约在14%-48%。从市场中性的角度而言,长盛同庆B的投资价值高于估值进取。

低风险份额的隐含收益率优势

分级基金中的低风险份额按照存续期限可分为拥有固定存续期和永久存续的两类。

相对而言,拥有固定存续期的封闭式分级基金(如长盛同庆A和国泰估值优先)产品条款相对简单,到期转为LOF的机制可促使价格逐渐向净值收敛。这两只基金剩余期限较短,仅为1.06年和1.81年,且都处于小幅折价状态。固定收益份额的违约风险极小,当前价格测算的到期年化收益率在6%以上,与同期债券收益率相比仍有一定优势,给稳健型投资者提供了较好的机会。

由于母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同,债券型分级基金的固定收益份额风险更低,相应的,其约定收益率和隐含收益率也更低,更适合保守型投资者的需求。

对于永久存续的低风险份额,其收益将来源于约定收益和折价率对应的收益率两部分,风险点在于定期折算和定点折算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折算新增份额的变现风险。国联安双禧A、申万收益当前折价超过10%,隐含收益率较高。

永久存续的分级基金低风险份额相当于永久存续的浮息债,利率提高后其约定收益率在定期更新时也会相应提升。一方面可以抵御加息风险,另一方面,永远无法按净值收回本金,只能通过二级市场卖出。缺乏价格向净值回归的机制,使得该类基金可能长期处于折价率高企的状态。

此外,兴全台润A虽然略有溢价,但其净值下跌有保障(母基金净值≤1.21元时,合润A净值恒为1.00元),且母基金净值超过1.21元时(当前1.076元),和母基金拥有同样的净值增长率,其风险收益特征类似于可转债,也值得关注。

配对转换套利的可行性与风险

配对转换套利提供了有别于趋势投资的获利方式,对于控制分级基金的整体折溢价率有显著贡献。瑞和300分级、兴全合润、国联安双禧、银华分级,申万分级都可以进行配对转换套利。

从实际交易情况来看,可配对转换的分级基金整体折溢价率通常情况下保持在3%至3%之间,市场大幅波动时易产生套利机会。在市场大幅上涨时,分级基金易产生整体溢价,此时可以进行溢价套利

申购母基金――拆分为分级基金――卖出分级基金。当市场下跌时,如果出现整体折价,可以进行折价套利:买入分级基金――合并为母基金――赎回母基金。

第7篇

(一)结构化金融产品发行现状 结构化金融产品是将固定收益证券与衍生产品相结合,在固定收益证券中嵌入期货、期权、互换等而构造的新型金融产品,这类产品更强调以其OTC衍生品特征满足定制的顾客需求。结构化金融产品主要包括利率联动型、股权联动型、外汇联动型、信用联动型、商品联动型。目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结构化金融衍生品主要是由商业银行开发的各类结构化理财产品以及在交易所市场上的各类结构化票据,它们通常与某种金融价格相联系,挂钩标的多为利率和汇率,其投资收益随该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在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创新、监管部门放松证券公司净资本控制以及投资者多样化需求的背景下,中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正在积极探索结构化产品。市场上现有的结构化产品多以我国商业银行外币理财产品和人民币理财产品出现,如商业银行通过柜台销售各种挂钩利率、汇率、大宗商品价格、黄金价格的结构化产品,以及挂钩股票价格指数、能源价格指数的人民币理财产品。

(二)结构化产品运作过程 正确地对结构化产品进行会计核算、信息披露、风险监管,不仅需要了解结构化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还需要了解公司对此类产品的运作机制。目前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运作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如图1所示。第一阶段:结构化金融产品发售。商业银行卖出一款人民币结构化产品,获得资金。这笔资金可以单独投资运作,也可与其它产品资金混合为资金池。到期需要支付投资者回报,可能为固定收益,也可能根据合约为浮动收益。第二阶段:资金池管理,将大部分的资金投入金融市场。银行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存款和无风险资产或低风险的资产之上。由此可以获得存款利息,或者是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的收益,作为结构化产品最低收益的保障。第三阶段:衍生品交易,将投资收益波动的风险转移。同时从银行风险控制的角度,发行一款结构性产品,必然伴随着对该风险敞口进行相应套期保值操作。中资银行一般采用将投资收益(利息或债券收益)或部分本金用于和境外交易对手进行互换、期权或期货、远期等交易,具体根据结构产品的风险特征,采取相应的对冲产品。其结构往往是“固定收益部分+衍生产品”,其中,前者主要有零息债券、附息债券、摊销债券及浮动利率债券四种类型,后者代表的衍生金融工具使混合工具的部分或全部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如嵌入在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转换权等。

与境外银行进行衍生品交易时,人民币结构性产品的交易成本就是收益利息(利息或债券收益)或部分的本金。并不需要交换全部的本金,这个为本金投资于本国固定收益产品提供了最低收益来源,衍生品最终收益和亏损主要采取轧差方式来处理。一方的盈利就是另一方的亏损,只需划账交易净盈利亏损额,这个衍生品交易过程中中资商业银行可能会亏损,但风险已经锁定,它主要承担的是没有达到产品宣传或者投资者预期的风险。

(三)风险转移中的对冲交易 在签订衍生品交易中,中资银行转移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与交易对手方进行背对背平盘。如产品中嵌入的是股票看涨期权,商业银行作为看涨期权的卖方,必须再从交易对手方买入同样的看涨期权,即反向和另一个交易对手对冲掉。二是在金融市场中进行动态对冲,动态对冲方式要求比较高。这往往需要根据复杂的金融工程模型,对产品精准定价,计算所需拆分的基础产品的数量比例,并根据基础产品价格变化及时间变量不断调整基础产品的对冲比例。如把卖出看涨期权拆分为一定比例的股票组合,并不断调整比例。

二、会计准则对银行结构化金融产品会计信息披露要求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 (1)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规范。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对于包括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而言,如果不是以下两种情况,那么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而按准则规定应将某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但分拆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无法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将整个混合工具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构化金融产品通常会内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衍生产品,它们有些是以合约规定条款(如提前终止条款)形式出现的;也有些嵌入式衍生产品并无显性的表达,必须通过细致分析方可分解出相应衍生产品。按照嵌入式衍生产品的属性不同,可以分为基于互换的结构化产品、基于期权的结构化产品等类别。由于每款结构性金融产品都会嵌入一个衍生产品或者衍生品组合,因此从会计确认的角度看,它属于金融工具中的嵌入衍生工具。(2)套期保值交易准则。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分别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范;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的区分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范。由于并非所有的套期保值交易都可以用套期会计,目前对套期保值业务会计核算要求具备五项条件:第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第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第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第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即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以及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从银行结构性产品的套期保值方法来看,一是通过金融工具对冲,如果使用衍生工具对衍生工具的对冲交易,不能运用套期保值会计。动态保值时随时调整买卖情况也就无法满足套期保值会计的文件要求,很难采用套期保值会计。如果对冲工具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从国际投行购买对冲工具,应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计量。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范要求 IASB 2009年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9号――金融工具》简化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对于嵌入式衍生工具强调了不拆分。嵌入衍生工具核算的复杂在于如何判断能否拆分,ISA39要求嵌入衍生工具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应与主合同分开,并作为衍生工具核算:(1)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没有密切关系;(2)与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相同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3)混合(组合)工具不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也不计入净利润(或亏损)。判断是否满足三个条件并判断是否不拆分,其中会有过多的人为主观因素。而IFRS9强调了以不拆分为主,关键看混合工具的主合同情况。如果主合同属于“金融主合同”就不需要拆分,对“非金融主合同”的账务处理仍保留IAS39的规定。

(三)银行对结构化理财产品相关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产品涉及到以下会计处理:(1)结构性产品所吸收的资金作为存款进行会计处理,即结构性产品存款一般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每期确认估值调整和公允价值损益,同时将支付给客户的收益确认为结构性存款损益;(2)固定收益部分基础资产投放作为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即基础资产投资在会计处理时作为交易型金融工具投资及相关的投资损益或利息收入;(3)对冲风险的衍生产品交易会计处理,将对冲所用的衍生工具视同自营的衍生品进行会计处理。财务报告中,在我国会计准则口径下,损益首先区分已实现和未实现,未实现损益部分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已实现损益部分需根据损益性质确认为投资收益、利息收益等项目。一般,结构性产品相关的损益被确认为当期损益。从损益类型来看,可划分为“结构性存款损益”、“衍生产品损益”、“投资损益”和“利息收入”。

笔者抽取结构化产品发行较多的上市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民生银行)2011年报,比较其结构化产品会计处理方式和信息披露内容(如表1)。上述披露信息体现了以下几点:(1)对嵌入衍生工具大部分采用了分拆处理,也有个别采用整体不分拆。(2)对于衍生品套期交易部分,只有少量的银行采用了套期会计,并测试披露套期的有效性。(3)对结构性产品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多,未具体披露结构性产品的种类、发行数量、销售量及相关收入、结构性产品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各家银行仅在交易性金融负债或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下披露公允价值和简要说明,其中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披露较为详细。

三、银行结构化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改进建议

(一)规范信息披露内容与方式 我国商业银行对结构性产品披露方法和内容各不相同,虽然大致采用了相同的会计处理,但规范性较弱,仍存在较大的专业判断空间,且披露不充分。随着结构化产品开发力度的加大,金融机构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结构性产品应能做到单独披露,在披露方式、列示项目、公允价值估值方法、估值模型的有效性评价、使用的主要参数方面均可做进一步统一。从境外商业银行结构化金融产品信息披露的实践来看,境外商业银行均发行了结构性产品,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并采用了不同的会计政策,部分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但在归并口径上,部分境外银行将指定的负债归为“吸收存款”项目,意味着虽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这部分存款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从监管角度仍将其归为存款,缴纳存款准备金。部分银行对其进行了拆分,衍生工具部分作为衍生品进行处理,基础资产部分则确认为存款、或其它资产、负债。境外商业银行结构性产品的信息披露较为详细,体现在以下方面:(1)在业务回顾中,介绍了结构性产品涉及的主要风险以及管理风险的方法,对结构性产品的专项经营业绩分析,包括业务规模、相关收入变化原因等。(2)在风险管理中披露结构性产品的持盘净额、信贷风险等。(3)披露结构性产品的公允价值估值方法、估值使用的主要参数等。

(二)加强对产品估值技术与动态风险对冲效果的评价 评价估值技术计算的公允价值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可以从当期可观察到的市场交易中相同或类似金融工具的价格进行验证。对符合审批程序的估值技术所采用的假设和市场预期进行评估,包括检查模型的假设条件和定价因素,模型假设条件的变化,市场参数的性质,市场是否活跃,未被模型涵盖的公允价值调整因素,以及各期间估值技术运用的一致性。估值技术经过有效性测试并被定期检验,且在适当情况下进行更新以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情况。对于无法获得活跃市场报价的金融工具,往往使用估值模型计算其公允价值。估值模型(如现金流贴现模型)应经过具有专业资格并独立于模型设计人员的专业人士定期地进行评估验证。估值模型尽可能地只使用可观测数据,但管理层仍需要对如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双方)、市场利率波动性及相关性等因素进行估计。但就上述因素所做出的假设若发生变动,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评估将受到影响。对此类产品的评价及公允价值计量存在不稳定性,应在信息披露内容中进行专项讨论。

(三)加大信息监管,开发销售资质管理 随着理财产品的热销,市场中也频繁出现各种产品亏损清盘、投资人受损的案例。结构化产品的独特性更使得此类产品容易成为单独对应各资产组合的产品,为维持投资的连续性和收益的稳定,往往依赖于发行新的理财产品承接原有资产组合,即对理财产品形成资金池的管理,收益的真实情况难以分辨和披露,被指责为庞氏骗局,形成了金融系统中的一个潜在风险。目前,结构化理财产品一般由商业银行总行开发并对冲控制风险,基层监管部门的职责更多停留在产品销售环节。总行的监管部门与分支机构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难以联动,容易出现风险监管漏洞。应将分支机构发售理财产品的有关情况纳入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提高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收集的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方便日常非现场监管分析。还可以参照基金净值查询方法,强化银行对结构产品信息公告的及时性。金融混业经营下,更多的金融机构会从事理财产品开发销售,对此,可出台理财产品牌照管理制度,严格资质准入,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文系2012年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结构化金融产品开发评价研究》(编号:12YS140)、中央财政资助项目《高素质应用型金融会计创新团队》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