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9 16:41:26
序论:在您撰写建筑资质的基本条件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一条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十三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四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
(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第二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一条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十三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四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
(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第二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一条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十三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四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
(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第二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取得资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关键词】建筑材料,进场质量检验,防治措施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近些年来,房地产建筑行业成为一个比较热门的行业,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建筑材料对于建筑的质量有着重大的影响,也是关乎整个建筑能否正常竣工的关键因素,对于建筑材料的管理来讲,材料进场质量检验是保障建筑材料资料的重要一步,因此,做好建筑材料进场质量检验工作,及时采取一定的防治措施是很有必要的。
二、建筑材料进场检验的意义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是指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在监理的见证下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频次进行的抽样检验。进场检验与出厂检验不同。出厂检验是指生产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的检验。出厂检验可以由生产企业自己检验,也可以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进场检验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相对于出厂检验来讲进场检验是一种复验。进场检验在一方面可以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在工程中进行使用这一现象进行有效的避免,还可以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一系列问题在第一时间发现,为工程验收提供参考数据。进而保障工程质量,减少施工企业的经济损失。从党的十明确提出“切实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移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到总理在中国质量大会上指出“把经济社会发展推向质量时代”,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质量正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我国的市场竞争正在从过去的数量竞争为主逐步转向质量竞争为主。
三、建筑材料进场质量检验机构必备的条件
为规范建筑材料的使用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必须遵循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的原则。依照《计量法》还有它规定的实施细则:“但凡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它的可信赖性,必须以下列条件为前提:①要独立于制造、销售、或至少对独立研究、开发之外,真正处于公正的地位;②要具有适应评价产品质量优劣所需的技术手段;③出具的检定、测试数据的可靠性,要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引用自《计量法》)。总之,它取决于是否具备计量检定、测试能力是否能提供科学准确可靠的数据,是否能保证各方的正当利益。确认其可依赖性,必须要凭借公正数据。面向社会而从事进场的工作的相关技术机构为他人做决定等等所出具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数据就是公正数据,也就是说除其具备真实性以及科学性之外,还必须具备合法性。计量基准以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准确并且可靠的公正数据须追溯到两点。因此,技术机构必须满足基本条件和能力条件。基本条件是指应满足的法律地位、独立性和公正性、安全、环境、人力资源、设施、设备、程序和方法、资料管理体系和财务等方面的要求;能力条件是指技术机构运用其基本条件以确保其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以及结果是稳定并且可靠的相关经验以及水平。
四、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存在的问题
1、材料进行检验监管不严
很多建筑工程中,都存在材料进场把关不严的问题。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供货厂商的进货渠道也越来越多样与杂乱。材料在二次检测方面也存在不及时的问题。建筑材料在规格、型号、质量等方面都无法得到保障。
2、材料检验数据虚假
材料检验数据虚假是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一大问题。具体表现在试件假、过程假、数据假、结论假等方面。部分检验人员会受到不良行政干预或其实方面的压力影响,对材料的检验数据进行造假。很多建筑工程都存在试件假、不做或少做试件的问题。部分检验人员不能够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对数据进行造假和随意编造,甚至对原始数据及试验结论进行修改。
3、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不高
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中,一些建筑单位的材料质量检验的工作人员职业素质不高,在检验过程中没有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详细的检验,而且随意的进行形式化检验,从容导致些建筑材料质量一问题。
五、如何做好建筑材料进场质量检验工作的防治措施
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移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的新形势下,技术机构要做好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工作必须在满足基本条件和能力条件上下功夫,特别注意几个关键要素。
1、人员素质以及水平
人员的素质以及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技术机构的水平高低。所从事工作的需要应当被人员的数量和能力所满足,抽样和检测以及签发检测报告还有操作设备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遵循法律法规来设置以及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该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是具备熟悉业务且在本专业从业达3年以上的工程师或者以上的技术职称的人员。
2、仪器设备
开展检测工作十分必要的资源就是仪器设备,也同时也是检测工作质量以及获取可靠测量数据的保证和基础。常言道:手巧不如家私妙。检测的要求应当被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以及功能相满足,被测参数的技术指标应当和量程相适应,测试出的数据就越接近真值是在仪器设备的精密度高的保证下才可以达到的。所有仪器设备都应当得到正常的维护,维护保养程序的程序需要建立并完善,应当将维护仪器设备的项目以及保养周期加以明确,并且要记录好定期所进行的维护以及保养,从而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的状态。倘若仪器设备出现了过载抑或是操作方面的错误,则应该马上停止该仪器设备的使用,把停用标识贴在该设备上,以避免误用。为了确保修复好的设备的性能以及技术指标符合要求,要经由检定以及校准这样的方式来证明这个设备的功能指标是正常的恢复,完成这些才可以继续投入和使用。
3、设施和环境条件
设施和环境条件是直接影响检测数据质量的关键因素,为保证抽样、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技术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设施和环境条件,还应具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控制的手段。
4、检测方法
应按照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使用合适的方法和程序实施检测活动。应优先选择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做好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和责任,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参考数据,是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的技术支撑。当前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速增长,经济发展方式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益型集约增长,要紧跟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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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任万秀. 浅析如何做好建筑材料的检测与试验[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1(15)
[3] 唐献杰.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J]. 山西建筑. 2012(17)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标;管理;主要问题
Abstract: The author combines the years of tender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work experience, analyzed the issues related to the management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Key words: project; tender;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3-00
1 招投标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多头管理近年来管理文件及制度,所涉及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政府部门有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财政部(政府采购办)、商务部、地方政府等。每个部门所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也不完全是一致的,每个部门归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机构也有针对性的来分工,对于招标机构和招标机构的要求、认定和定期审查标准各不相同,每个部门和系统均从本地区和该部门的情况出发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差异性,形成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多头管理的格局。由此也造成了招投标机构重复设置、招投标管理工作社会成本增加等问题。
1. 2 企业资质管理与招标资审不协调
我国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施工业绩等方面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经资质申请、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业工程施工活动。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调集人员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开展此项工作。建筑施工企业需抽调专人调动各方面资源不断完善申报材料,历时1 年多才能完成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此后又必须经历年审等后续资质管理手续。获得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应该是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施工市场的前置条件。具备一定资质的施工企业就应该可以承担与其资质在目前的项目招标体制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前置条件,其审查的项目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内容基本相同,只是范围限于本次工程项目,基本不考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的结果。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的短暂时间内,招标机构根本无法对参与投标的企业进行实质性的资质审查,因而资审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但是,有些项目业主和招标机构不仅要保留投标资质审查,甚至还将资质审查程序独立成为评标的前置环节,致使招标程序更加复杂,操作周期更长。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资质审查程序也存在着某些不合理的重复审查现象,有形式主义之嫌。利用施工企业资质审核管理的结果“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作为工程项目招标中建筑施工企业的资格审查证明,可以有效简化工程项目招标程序,缩短工作周期。
1. 3 招标和机构的数量膨胀、良莠不齐
20 世纪,我国的招标机构主要有中机、中技、中化和中仪等经贸部系统的大型国有招标机构,承担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招投标业务。20 世纪,每个省市自治区也都纷纷成立了招标公司承担地方性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业务,部分政府部门也都按照本系统业务发展需要也相继成立了招标公司。20 世纪90 年代招标机构增长迅速,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系统纷纷各自设立设计招标、建设工程招标、设备材料招标、监理招标等机构,如商务部系统所成立了国际工程咨询的招标机构与政府对外援助工程招标机构,财政系统也成立政府采购招标机构等等。
招标机构出现膨胀必然就会带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竞争,随之而来的就是弊病操作上的不规范。招标机构膨胀也带来招标组织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的严重缺乏和素质下降。2009 年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和公司迅速的发展,一部分非建筑专业的工程项目业主可以委托招标机构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但是由于招标机构门槛不高,现在已呈过多过滥的趋势,继而也造成招标业务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的严重缺乏和素质下降。
1. 4 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机制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除了必须具备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的特长和经验之外,还需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和掌握工程项目管理和施工企业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也必须熟悉招投标管理制度和相关法规,并精于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实际操作。20 世纪年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机构也不多,评标专家由各招标机构选择与管理。工程建设招标机构通常都是通过大型建筑业施工企业推荐专家人选并择优选聘,也有的招标机构通过专家之间互相推荐人选并择优选聘。进入评标专家库先就要达到一定的学历、职称与业绩的标准,再经过几轮实际的评标考核,招标机构认可后就可进入评标专家库。部分政府管理机构建立高级专家库要由有关招标机构推荐,国家级评标专家则需多个招标机构同时推荐。如今有的地方的政府行政人事部门强力的参与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招投标管理,而专家库的管理则成为其介入的切入点。这些部门的管理人员都对建筑行业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特性知之甚少,选聘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仅借鉴大学的学科专业分类表,专家任职资格仅考虑学历、职称与工作的年限,不注重实际操作并据此制定了诸多管理评标专家的管理办法。虽然这样做就能快速的增加专家库的容量,但是不能确保入库专家的整体素质水平和实际评标工作的水准效率,选择评标专家时应对如何评估参评专家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缺乏有效的手段,同时因为入库专家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也增加了组织专家定期业务培训方面的难度。根据现行工程建筑项目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评标方法,反映投标总报价水平的经济标部分所占的总评分权重越来越高,有些工程项目评标时经济标所占总评分权重达到70 %,而技术标部分评标则按拟定的评分规则打分方法进行,评标技术专家只要按评分规则条文打分汇总即可, 这样做基本上丧失了聘请评标技术专家的意义。按照现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体制和管理办法,实际评标工作中评标专家、特别是技术性评标专家的作用越来越少,而针对评标专家的各种规定和舞弊防范措施则越来越严密,评标专家已成为招投标机构管理工作的重点对象。如;评标现场没有收参评专家的手机、设置手机的屏蔽装置、设置的评标现场监视录像装置等有关手段频出。
1. 5 招投标程序繁杂、资源浪费严重
现在项目招投标适用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也是比较很广,其中大多数项目都是常规工程建设工程,但所有的项目均按照相同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存在运作程序繁杂、周期长和招标采购浪费严重的问题,违背了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最大限度合理降低成本的本意。
招 标采购成本增高主要由两个方面因素造成。一是项目业主的采购招标成本和投标单位的投标成本投入均较高。现有制度规定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采购,其他工程项目也由于相关的行政规定被强制纳入招标范围。项目业主一定履行规定的程序,安排人员与资金费用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机构组织招标;参与投标的有关企业为准备投标也需安排人员并投入资金组织投标,如果中标还要交纳中介服务费,投标方的一切费用肯定会记入投标价之中。实践中确实发生过投标产品中标价高于直接采购报价的情况。另一方面项目招标采购的社会成本也较高,招标采购无论有多少投标单位参与,最终的中标单位只有一个,其余投标单位要自行承担全部的投标运作投入,而这方面的投入损失投标单位会通过其它形式或其他工程项目向社会索回。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中都是会有好多的企业竞投一个工程项目的情况,还有些招标组织者甚至不得不使用抽签的方法来进行选择。项目评标过程中,多数投标单位精心组织编制的大量装帧精美的投标文件在几个小时内就变成一堆废纸,意味着投标单位有多少运作资源的投入付之东流。
2 关于项目招投标体制及管理的改进建议
近年来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机制建立与运行推动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化与规范化运作的积极作用是无可非议,但因为各方面的客观原因,在实践过程中也确实出现了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发挥它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应有的作用。笔者根据多近年来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践和思考,提出几点相关建议供业内人士参考。
2. 1 政府应统一工程建设招标管理
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应以专业分工为依据,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来源可以多样化,包括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各级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和私人投资等等,但是工程建设项目从规划开始就应进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直至竣工验收交验实行一条龙的专业化管理,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只是其中前期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应该从宏观方面着手,拟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体制,制定基本规则,监督社会实施。
2. 2 设立招标及机构协会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授权成立招标机构和招标机构行业协会,对招标机构和招标机构实行社会第三方的监督管理。
招标机构与招标机构协会应依据政府的指导意见拟定制度标准,进行机构资质的认证,确定各级机构基本条件与专家管理的制度、执业范围、业绩考核标准等,实行行业化的管理,脱离招标机构和招标机构与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管理联系,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招标机构和招标机构协会可以依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规范和制定不同类型的招标程序,编制规范化的招投标文件模板,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降低招投标的成本。
2. 3 改进评标专家管理机制
根据多年参与评标的工作实践,作者认为招标机构中的管理评标专家是评标专家管理的最优选择。每一个招标机构为其生存与发展,会规划自己的发展道路和特色,同时会精心的建立维护具有自身特色的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应选择与培训是其一项主要的基础建设工作,应该引起业内的充分重视。在评标专家的基础性管理方面,评标专家人员基本条件、考核标准和处罚的制度都是由行业协会来统一制定,因为招标机构参照编制实施细则进行具体操作。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水平考核可以纳入招标及机构行业协会对招标机构业务监审的范围,作为招标机构设立和年审的基本条件之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工作中,必须要提高评标专家的实际评审把关作用,改变目前主要请专家简单打分算账的低级评标方式。聘请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工作重点,应该是解决一些不易量化的技术和管理问题,例如:根据某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难度如何选择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投标企业对特殊工程设计结构的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投标施工企业的诚信水平和信誉评估等内容。招标机构应充分尊重和保护评标专家的权益。例如:目前大部分评标专家尚未退休,评标时间安排应尊重评标专家的时间安排,不能以参加评标次数和推辞评标次数作为考核评标专家的标准;评标过程应尊重评标专家的意见;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应根据参评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给以相应的报酬,不能简单按评标时间长短计算报酬;由于业主和招标机构的原因引起招标时间和安排变更,应给予评标专家适当的报酬补偿,等等。另外,评标专家应有正常的入库和退出机制。评标专家入库首先应符合基本标准要求,在经过几轮实际评标实践验证其实际能力合格之后,再由招标机构正式纳入其评标专家库。由于年龄老化、技术落伍、违反纪律以及其它原因不再适合担任评标工作的入库专家,应及时清出专家库。
2. 4 改善并简化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2. 4. 1 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根据国家现行的制度,工程建设招投标范围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不宜随意扩大。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可以参照该标准执行,但不应将招标作为行政强制执行范围。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应将这些项目的招标程序作为行政管理程序的环节,作为其它后续行业管理程序的前置程序。
2. 4. 2 建设工程招标可适当分类操作
大量的工程建设项目因为常规通用项目,例如:一些普通的住宅建设项目、标准厂房、道路及桥梁等等。这类的建设项目,都是可由技术专家按照设计文件确定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招标公告仅要求投标企业达到一定的资质标准作为入围条件,即认为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就具有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在投标时都仅需提供资质证书,并对投标建设工程工期、质量标准与投标价格等关键内容进行应答就可。如此操作可以大大的简化招投标程序和相关文件的准备,节约招投标时间和成本。重大和特殊工程建设项目(例如:大型机场、特殊场馆等)则需在验证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基础上,增加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环节,这类项目的评审应以通过技术评审为前提,而后再考虑工程投标价格因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办法》第三章对总承包和分项承包的要求,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项目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总承包与分项承包的要求
《办法》第十八条对总承包和分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别作出了规定。由于总承包单位对承揽工程实行分项发包时,其身份即转换为发包单位,为防止总承包单位逃避对分包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本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同时还规定,总承包和分项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特别强调总承包单位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并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工程再次分包。
承包单位的证照和资质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本条规定“依法取证”,是指承包单位应当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范围进行取得许可证,其规定范围以外的承包单位则无须取证。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是证明其施工能力的依据,为了提高准入门槛,本规定要求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必须与其承揽工程规模相匹配,除了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应当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资质要求外,还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作出具体规定。
考虑到石油天然气专业分工种类繁多,除了按照现行的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施工资质外,对国家尚无施工资质规定的情况,本条规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确定。
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的管理责任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对所属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解决目前普遍存在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事故频发等问题,本条对项目部管理作出量化规定,强化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管理的责任。
本条还特别强调,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针对目前外包工程存在大量挂靠现象,一些施工队通过交付管理费后,以项目部身份挂靠有资质的承包单位,并利用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承揽外包工程,造成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进入外包施工领域,这种现象必须坚决制止。
承包单位及项目部的要求
《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方面提出要求。这是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具备的安全管理基本条件要素,也是承包单位和项目部承揽工程的安全准入门槛。
同时本条还特别规定,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不低于50%。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这是根据当前项目部普遍存在缺少工程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素质低等问题,为了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对项目部提出的基本要求。
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责任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施工方案是外包工程设计的细化和施工作业指导,是外包工程施工有计划、有程序,并符合标准规范的基本条件;现场管理是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为此,本条针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负的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责任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承包单位信息报告制度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区、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外包工程概况、本单位资质等级、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等。为了便于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监管,本条明确由承包单位负责将有关外包工程方面的信息,告知作业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在以往的工作中,有些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将告知性备案当作审查性备案,这样做是不妥的。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本条规定以书面报告的方式体现。
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
《办法》第四章主要从事故处理、监督检查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了规定。
加强对事故多发承包单位监管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向承包单位许可颁证机关通报;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要请承包单位许可颁证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为使承包单位的许可颁证机关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加强对异地施工的承包单位监管,本条对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上述要求,目的是施工地和颁证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共同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
安全监管部门重点检查事项
《办法》第二十九条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重点检查的事项,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发包和承包单位持证情况;分包单位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等情况;承包单位施工资质及其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等情况。规定要求,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发包和承包单位双方的监督检查,并应重点检查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关键词:优化;基础设施 ;资质结构;探索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企业新特级资质成功就位已逾半年,基础设施领域除了在投资领域和传统业务领域能够正常推进外,在铁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等新领域的市场开拓并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公路、市政行业参与传统竞标的成功率也没有明显提升。究其原因,一是国家政策面的基本建设形势影响,政府有效投资不足;二是从业人员自身的市场开拓潜力尚未充分发掘,市场开拓力度不够;三是企业本身基础设施类资质结构缺陷并未因新资质的成功就位而弥补,市场参与度有所不足。本文就企业基础设施类资质结构优化方案进行了探索。
2、企业进行资格结构优化的前提:
首先,企业近年来在基础设施领域的发展非常迅速,企业投资能力、资金实力、科研成果、业绩积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已初步具备了母、子公司基础设施资质全面升级的基本条件。
其次,新特级资质的成功就位,巩固了企业在国内基本建设市场的一流地位,但主项资质的定位仍然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对于铁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等新行业而言,主要解决了政策层面的行业准入资格,用以参与铁路、水利等新行业传统市场竞标(投资除外),仍然在操作层面上存在着资质、人员、业绩等暂时难以逾越的门槛,需要企业通过资质结构升级与优化加以破解。
第三,企业基础设施类总承包资质目前仅有1个公路壹级、3个市政壹级,与行业优势企业相比,无论是数量上还是专业上,都处于绝对劣势,用以角逐完全由概率决胜的基础设施传统招投标市场,其结果可想而知,从企业基础设施的市场布局和长远发展角度考虑,资质升级与优化势在必行。
3、基础设施领域资质优化目标:
首先,局争取双特级,“房建特级+公路特级”(“市政特级”不宜作为重点,多余业绩可用于各子公司全面升级),保证超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铁路)投标的参与资格:
局重点升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在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数量不超过5个的限制条件下,可将“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平移到某子公司。
其次,子公司基础设施行业资质全面升级为壹级,完善专业承包资质结构,作为局资质的重要补充:
一公司、二公司、四公司、上海公司的基础设施资质全部升级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并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专业匹配需求,逐步规划并完善 “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壹级”、“体育场地设施专业承包壹级”、“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壹级”等相关资质;三公司要充分利用参与投资水利水电项目的机会,重点发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资质。
第三,成立交通工程专业子公司:
保证局公路特级申报成功的前提下,尽快成立交通工程专业子公司,完成“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资质申报,避免部分业绩过期作废,保证局在基础设施领域资质结构最优化、综合竞争力最大化。
4、资质优化准备工作:
第一,在局范围内分专业、有计划、有组织地汇总、疏理与资质升级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和相关规定,为资质升级与优化做好理论准备;
第二,结合局区域布局和专业化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资质升级与优化方案,明确各法人子公司资质升级优化的时间节点和费用预算,为资质升级与优化做好方案和费用准备;
第三,根据资质升级与优化方案,制定关联区域(专业)公司法人结构的改制或重组、人员结构优化、专业设备与技术资源配备计划等,为资质升级做好制度与技术准备;
第四,由局统一协调,各法人子公司分头负责,确保各项新资质尽早就位,为局资质整体升级做好组织准备。
第五,资质升级可结合正常升级、业绩平移、内部重组、外部兼并等手段,快速高效运行。
5、资质优化的关键要素分析:
第一,资信能力:
局注册资本金12.9亿元,净资产25.83亿元,近三年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达10000万元以上;近三年银行授信额度均在10亿元以上,以上条件均达到“双特级资质”标准。
第二,从业人员:
局层面已注册一级建造师255名,其中基础设施领域86名,包括公路专业41名(满足“特级+壹级”)和市政公用专业30名(满足“特级+壹级”),注册人员和专业人员均已满足资质升级要求。
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特级资质要求具备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已进行有针对性的疏理,基本具备特级资质申报条件。
第三,科技实力:
局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申报时,已经具备相应条件,目前并有一定提升。
第四,关键工程业绩:
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212.79公里(未含二级公路42.43km),累计修建高级路面566.93万平方米(其中公路路面378.6万平方米,市政道路路面188.33万平方米)以上,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桥梁8座,累计完成单项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6个。
——满足公路施工总承包“特级+壹级”各1个资质要求。
⑵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城市环路,不含城际间公路)长度90公里以上,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30公里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高压燃气管道30公里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30公里,累计修建城市桥梁工程的桥梁面积15万平方米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5座,修建日处理3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3座,修建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3项,合同额8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含城市道路、桥梁、及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总承包项目5项。
——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要求。
⑶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206.2公里(未含二级公路42.43km),累计完成一级以上公路路基工程合同额6亿元以上。
——基本满足2个公路路基壹级资质要求。
⑷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高级路面566.93万平方米(其中公路路面378.6万平方米,市政道路路面188.33万平方米)以上,累计完成高级路面工程合同额3亿元以上。
——满足2个公路路面壹级资质要求(考虑部分业绩交叉,可当年申报1个,一年后申报1个)。
⑸桥梁工程专业承包(2008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100米的特大型桥梁10座,累计完成桥梁工程合同额6亿元以上——满足2个桥梁壹级资质要求。
⑹隧道(2003年初至2012年底):独立承担过单洞长1000米以上的公路或市政隧道工程施工;到2013年5月份,已完成公路(市政)隧道长度12.8公里(单洞)。
——满足2个隧道贰级资质要求。
⑺土石方(2008年初至2012年底):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100万立方米或5项以上50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施工(1个土石方壹级的标准)。
——满足至少3个以上土石方壹级资质要求。
⑻爆破与拆除(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B级以上的大爆破工程2个(含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或水下深孔爆破),A级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或拆除爆破或城市控制爆破工程2个。
——爆破工程师人员数量满足后即可申报1个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⑼交通安全设施(2003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2条以上高速或一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累计施工里程300公里以上。
——长度暂不满足,1年后可以满足一个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⑽城市及道路照明(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10KV以上变电站、配电室(含电缆及线路)安装工程3座,容量160KVA以上的变压器安装工程,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照明工程,具有2路以上电源且可自投自复的照明工程,设备投资在30万元以上(不含土建及电缆、线路部分)的照明工程(满足三项即可)。
——基本满足1个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⑾体育场地设施(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单项工程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18洞以上高尔夫球场,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及全国田径锦标赛主体育场地(包括合成面层和沥青基础)设施,4.5万人以上体育场田径场地(包括合成面层和沥青基础)设施,4500人以上体育馆(包括游泳馆和冬季项目体育馆)体育场地设施,6000平方米以上的合成面层网球、篮球、排球场地设施,单项工程造价800万元以上的体育场地设施(满足四项即可)。
——基本满足1个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⑿水利水电总承包和河湖整治专业承包:三公司1年后可以考虑。
第五,机械设备:
申报特级资质已取消设备要求;但申报壹级及以下资质有专门的设备要求,工程局目前的设备配备情况基本能够满足各项主要资质申报条件,但需进行认真的疏理与调配工作。
企业资质现状与优化目标分析
略...
7、企业资质结构优化后的市场竞争力
首先,公路(或市政公用)特级资质升级成功,企业将具备直接参与铁路市场投标资格。铁路建设投资逐年常态化(年均4000~5000万亿左右),适合作为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目标之一;铁路项目评标规则采用合理低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开标前抽签确定),取消了综合评估法和抽签中标法,对于铁路行业新进企业而言,参与投标并获取中标的机率相对提升,行业突破机会增加。
其次,公路(或市政公用)特级资质升级成功,企业在公路行业有望实现“特级+壹级”资质格局。公路市场竞争力大大加强,中标机率提升一半以上,并具备了参与超大型公路建设项目的市场竞争资格。
第三,子公司市政公用资质全面升级,全局基础设施类总承包壹级资质数量将大大增加。企业在市政公用领域的市场参与度、覆盖面大幅提高,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建设市场占有率及局部市场的竞争优势。
最后,企业实现“双特级”资质,将与“投融资带动总承包”发展战略双轨并行,优势互补,进一步加快企业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拓展步伐;同时,对标国内建筑业企业特一级资质分布现状,企业资质级别将会排名所有建筑业企业并列第二位,顺序第十二位(目前全国81家特一级企业,仅中建股份为“三特级”,北京城建、上海建工、中铁一局、中铁二局、中铁建工、中铁航空港、中铁十六局、中交二航局、上海宝冶、中国五冶等10家建筑施工企业为“双特级”),企业品牌将真正挤身于国内建筑业超一流行列,资质结构更加完善,市场布局更加合理,结构转型更具实效,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
8、结束语:
在城镇化全面快速发展的当下,建筑施工企业又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作为以建筑为主业的总承包企业,在做强做大本业的同时,积极推动基础设施资质结构整体升级,不仅是企业基础设施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企业转型升级的客观要求,对企业品牌形象的升级、市场竞争实力的增强和盈利水平的提高有着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