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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建设;分包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
1概述
随着现代化经济建设进程的飞速发展,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作用变得越来越明显,已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当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具有规模大、工期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一方面,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一些施工企业在设备、资金、施工能力及资源配置等方面往往不能满足市场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一些小的承包商由于受到施工经验和资质的限制,不能满足直接承包大项目的要求,这就促使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自发地走向市场,大量分包单位随之进入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之中,并成为我国工程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所谓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为完成总承包任务,可以将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一定资质的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一起共同完成建设任务。鉴于工程分包已经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较为常用的方式,而目前我国工程分包管理的研究尚不够系统,多数专家学者仅单纯从个人所从事的专业角度出发,就分包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建议或见解,因此,系统地了解我国建设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管理存在的问题,全面掌握分包管理的内容及措施,对于规避风险、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显得极其重要。
2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针对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的总结或研究很多,归纳起来我国建设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
2.1管理部门专业能力低部分管理人员缺少必要的项目管理经验以及专业知识,在签订分包管理合同时,并没有按规定对承包商进行严格的审核或者存在私下交易等现象,这种方式下所选择的分包单位往往不能满足工程施工的资质要求,有可能对工程施工质量以及获取效益造成不良影响。部分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分包工程肢解,致使分包量过大,违反了分包管理条例,势必会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发展。
2.2分包管理流程不完善在建设工程项目分包过程中,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单位的专业素质之间存在着差异,所以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着各种管理漏洞并影响最终的管理效率。一些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审批工作程序不规范,定的价格也没有完全按照分包管理规定来实施,普遍存在着先上车后买票的现象,这就为劳工纠纷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2.3安全管理不到位由于安全管理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上级管理人员没有把安全施工监督工作做到位,使得施工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生产事故的发生率居高不下。
2.4分包单位选择不规范由于在选择分包单位的过程中存在着关系户现象,往往忽略招标投标的过程,一旦选择了技术水平较低的分包单位将会导致工程质量不过关;施工过程中不重视管理,以包代管,也很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3分包管理内容
安全、质量和成本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心,作为施工过程管理的一部分,分包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工程分包管理的内容也离不开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必须要强调的是分包单位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分包单位员工的安全水平和分包单位的安全投入,应该要加强对分包单位负责人的安全教育、督促分包单位配置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提升员工的安全技能。作为总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分包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总包工程的质量以及总承包单位的信誉,因此有必要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工程分包质量管理主要包括施工前选择分包队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监督材料质量、检查工程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监测施工机械以及竣工检查验收等。工程分包还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以此避免分包工程可能存在的合同风险、资金风险、成本结算风险和税务风险等财务风险。分包工程财务管理需注意分包合同签订的及时性、有效性以及分包合同的风险预测评估,控制分包单位的资金支付,严格按流程进行工程分包结算,规范工程分包的成本控制,加强对节税意识的正确理解,合理纳税,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提高施工企业经济效益。
4分包管理措施
【关键词】分包;违法分包;法律
目前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分包现象普遍存在,违法分包更是屡禁不止,且其隐蔽性越来越好,不深入调查,几乎很难发现。通过在水利工程实际调查中发现,几乎每个施工项目都存在以劳务分包、设备租赁或内部项目承包等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违法分包的现象,甚至同一个分包商承揽多项分包合同任务的现象也较为常见,有时两种现象共存,如:有的将一项施工内容分解成劳务分包和设备租赁两种合同分包给同一分包商施工,有的分包商在同一个标段承担多项施工任务。
1 分包的法律层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等法规都对分包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分包的分类和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分包”、“施工分包”、“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等名词也没有统一解释,很容易混淆。
1.1 有关法规、规章对“分包”的定义情况
(1)《建筑法》没有说明“分包”的定义,但明确了一定条件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质量管理条例》没有说明“分包”的定义,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明确规定了“违法分包”的具体行为(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等)。
(3)《招标投标法》没有定义“分包”概念,明确了一定条件下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4)《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中,将“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并明确了相应的概念: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中,将“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并有相应定义如下: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1.2 关于“违法分包”
各法规、规章均允许“分包”,但分包需要有一定的条件或前提,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其具体内容的表述稍有不同。
(1)《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同时“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分包”行为主要包括:“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同时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3)《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规定的“违法分包”主要包括:“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发办[1999]16号)明确要求“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3 上述各项法规、规章尽管对“违法分包”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内容也基本相近,但相互之间协调不一致,且由于相关内容不够具体,使一些违法分包行为难以界定。主要情况有:
(1)对“主体结构”和“关键性工作”的定义不明确,用词多样化,易产生理解偏差、界定困难等问题,因此关键是要对分包单位的实质工作内容进行必要的规定,否则中标人往往将施工工作进行分解依项“分包”,以使违法分包“合法化”,如租赁设备、采用商品混凝土、外寻劳动作业人员队伍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建管[1998]481号)和交通部1996年7月11日颁布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曾对分包工程量占合同总额的百分比方面进行了规定(如一般规定分包工程量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额或总工程量的30%),但现行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和交通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及《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已经没有了分包工程量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违法分包”理解和操作的难度。
(2)未对分包单位应具有的“资格(质)条件”的具体内涵进行规定。
(3)“分包”虽然都要求经过认可,但认可的主体和具体程序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
(4)“再分包”问题。由于工程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已形成各自市场,一些分包单位的性质与中标人基本相同(缺少自有的施工操作队伍),他们仍然需要另寻其它劳务分包队伍进行施工,这种分包是否属于“再分包”无法界定。
如:水利部规定的工程分包没有明确工程分包单位是否可以将劳务作业进行分包,而建设部明确规定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
1.4 分包单位资质与中标人资质的关系
从水利工程调查情况看,几乎所有中标人都需要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至少是将劳务作业分包出去。分包单位的资格条件比中标人普遍偏低,往往是一级或特级资质的中标人,其分包单位则为三级施工资质,特别是在劳务作业分包中更为明显,许多劳务作业分包单位甚至没有明确的分包资质,且水利部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分包单位与中标人资格(质)的关联性要求,造成实际过程管理脱节,无形中削弱了中标人高等级资质的作用,相对工程建设成果而言并未发挥该施工企业的实质性效用。因此可参照联合体投标资格条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分包单位与投标人具有同等资质等级。
2 “违法分包”的常见表现形式
2.1 违法工程(专业)分包
通过调查了解施工单位对外签署的合同文件及相应合同款支付情况,可以发现一些违法工程(专业)分包的形式:
(1)施工单位将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分解成劳务作业和机械租赁两项,通过分别签订劳务分包、机械租赁合同或内部责任考核等形式实施工程分包,规避监理、项目法人的审批程序。
(2)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分包人资质证明材料往往已过期或正在办理或根本没有,甚至挂靠其它单位资质。
(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2.2 违法劳务作业分包
(1)劳动合同存在违规,主要表现在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不办理社会保险,甚至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以劳务费的方式支付款项。
(2)与没有劳务资质的企业或组织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有的直接挂靠资质,甚至与个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调查发现,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能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材料的很少,能提供的也多仅是营业执照经营资质;有的施工单位虽然与具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但工程结算款支付给个人,疑似挂靠单位进行分包;更有甚者,施工单位直接与个人签署合同,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
也有的施工项目部以成立“架子队”的形式将劳务工作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委托给个人(非项目部职工),该受托人被聘为“架子队”队长,实质上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架子队”队长个人。
2.3 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隐蔽的层层分包现象
个别分包人或个人承揽到分包工程后,再层层分包,签订阴阳合同,表面是看不出再次分包的。
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纯管理性的施工企业或组织,必然还需要寻找其它队伍来完成施工作业任务,这些队伍要么是正规的小型施工企业,要么是施工或设备或劳务的拼凑混合,这种再分包情况就很难调查取证。
如某标段桥梁施工被“包工头”举报,在举报信中有两份合同,一份是施工单位与分包人个人签订的桥梁工程施工协议,另一份是该分包人再分包给“包工头”个人而签订的施工协议。“包工头”是实质上的桥梁施工劳务分包人,但上述两份协议均为非正规合同,只能是各合同双方的“君子协定”,而在施工单位保存的是其与“包工头”施工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 违法分包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影响
分包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形式,在各类工程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分包管理做不好可能给工程建设带来一系列安全、质量和社会影响。
(1)违法分包的实施单位或个人不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总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增加了建管、监理单位管理难度。
(2)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或个人资质或能力达不到投标要求,可能对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
(3)违法分包后承包人不能很好的控制实施单位,容易产生层层分包或转包。
(4)违法分包后,极易产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经济劳务纠纷。
4 如何防止“违法分包”
(1)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要严格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合同责任履行情况,对合同违约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2)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监控,严格分包合同的审批、备案程序,及时掌握有效资源投入,认真查摆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分包、转包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
(3)承包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承诺,确保主要管理人员、流动资金及其他资源投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4)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特点以及工程建设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施工分包(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统一认识,规范合同分包管理。
5 结语
本文先从法律层面上对分包进行探讨,再结合水利工程工作实际,梳理分析目前水利工程建设中分包的表现形式,以及掩盖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所常用的手段,最后提出一些建议、措施,希望能对规范目前的水利建筑市场起到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晖,蒋才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及转包纠纷的预防措施分析[J].价值工程,2011(01):67-68.
关键词 :工程项目 劳务分包管理 风险 控制措施
引言
建筑工程施工变得越来越专业化,客观上不能避免“工程劳务分包”模式,工程劳务分包管理中存在诸多风险,如何去适应这个模式,如何尽可能地去降低风险,已成为目前企业在项目管理上的既紧急又重要的事项。
1.工程劳务分包概述
经济学上,“劳务”是指“凭借自己的劳动,为他人服务,或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活动。”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项目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行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是一种合法的用工形式,是为缓解建设工程总承包人的用工压力,由专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实行劳务作业集中管理的有效形式。
从法律模式上来看,建设工程分包企业处于“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大序列金字塔结构中的塔基位置,其目的在于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建人”)提供劳务,在建筑市场的二、三级竞争层次中生存,是较为弱势的竞争主体。
2.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管理的的必要性
2.1 降低成本, 提高利润率、生产率的需求
大型建筑企业一旦抛弃低端资源, 必然更多地依赖分包商来完成任务, 分包管理能力要增强; 而专业的分包队伍和劳务队必须提高管理能力、技术水平, 使用新型机械设备, 提高生产率, 降低成本, 从而获得更高的生产率和利润率。
2.2 为增强核心竞争力, 大型建筑企业必将甩掉低端生产资源, 专注于项目管理。对专业分包队伍或劳务队伍来说, 提高管理能力, 培育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 使用机械设备, 提高专业化施工能力是必由之路。劳务队伍将发生分化, 其中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将逐渐稳定下来, 成为固定的职业人员; 劳务队将由于自身技术管理能力的差异, 分化为大大小小的专业承包企业, 既走劳务承包, 又走专项工程承包的道路。专业施工能力是专业分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主要风险
3.1 劳务供方选择存在漏洞
目前对工程劳务分包队伍的准入审查不严格,仅凭供方提供的相关资信材料,未对劳务方的资质材料真实情况、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及履约能力等方面做全方位的了解就让队伍进场,结果由于施工能力不行导致中途更换队伍,给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先进场后谈合同”的现象仍然存在,进场后对方漫天要价,致使合同无法签订或给结算支付带来不良影响,有的甚至造成法律纠纷;项目部对已完或中途退场队伍的考核评价未及时进行, 导致部分不合格队伍又被引进到企业的其他项目部继续使用。
3.2 不能有效控制施工安全
由于劳务分包队的人员素质不高, 人员流动大, 得不到系统的培训, 专业技术水平和接受能力有限,整个劳务分包队的安全意识较差, 劳动自我保护能力弱, 在交叉作业较多的施工现场, 如何有效控制安全生产是总包单位的难点, 安全 事故往往就是因为一时的疏忽,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安全生产的管理是总包单位对劳务分包管理最棘手的工作。
3.3 劳务分包单价及数量内容不明确
对劳务分包单价所含工作内容不够明确,如果没有详细的单价分析表,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就没有依据调整合同价格。而且指定的单价分析表必须详尽。表中至少要含工、料、机、税费,对同工作内容项目存在不同单价时需予以特别注明,如土石方回填,注明是借土回填或是场内倒运等,以免因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够明确,验工结算时引起双方争执和纠纷。
4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管理风险的主要控制措施
4.1 全面推行劳务分包招标制度,抓好劳务队伍选择。
(1) 成立劳务分包招标管理机构,统一招标管理,由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实施劳务分包招标工作。
(2) 凡新开工的主体工程项目和重点非主体工程项目,一律经过招标或议标方式选定劳务队伍和确定劳务分包价格;为达到劳务队伍及时进场的要求,可在市场营销部投标期间或项目筹备期间,同步开展劳务分包招标、议标工作。
(3) 按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劳务分包超过规定金额的独立项目(如路基、站场、隧道、钢结构)等,由招标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招标,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参与,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劳务分包额低于规定金额的,可委托项目部自行实施劳务分包招标工作,招标管理机构及各职能部门参与、指导、监督招标工作。
(4) 招标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开标、评标、定标,确保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在评标人员不能到位的情况下,为体现集体决策,可以采用视频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5) 无论招标单位是公司总部还是授权的项目部,均服从公司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协力队伍资格入围、议标过程记录书、评标审批表、下达中标通知书等必须由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4.2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管理
企业在每年初对劳务分包队进行准入考核和考察制度, 对没有上岗资格或上岗人员不够的队伍进行清理, 对上年度在合作中有不良行为或安全、质量滑 坡的劳务分包队进行降级或除名处理, 将管理资金投入不够的队伍排除出去。 同时,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总包单位安监部门和项目部安监部门经常到现场检 查或抽查, 对劳务分包队不能按总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的, 对其进行处罚 , 对屡教不改, 情节严重的可以清除出场。对在工程管理中表现出色的、能严格执行企业各项管理规定的劳务分包队可以给予重奖, 并提高星级水平, 使劳务分包队能团结在企业周围, 促进越来越多的劳务分包队争先进、赶先进。
4.3 加强工程劳务分包过程管控
随着工程进度发展,企业与分包队伍是处于利益竞争和博奕的态势,要想实现利益可控、风险可控,就必须研究整个分包管理过程中的各阶段的利益和风险,要在前期进行清单核查,摸清整体分部分项工程的盈亏分布点,找出“附加价值”的区域分布,有选择性的安排生产、组织施工,按总额控制的原则,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调整分包单价,防止出现前期利润高分包队伍套现离场从而影响后期生产组织,要让分包队伍在经济层面上“前期有赚头,中期有甜头,后期有盼头”,在思想层面上“前期有信心、中期有恒心、后期有决心”,实现双方共赢,做到项目全过程管控。
5. 结束语
总之,劳务分包作为建筑业常见的一种用工模式,既具有显著的优势,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因此,就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合理的风险应对措施,完善工程劳务分包管理,使工程质量得到保证,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
参考文献:
[1]雷波.分包风险的识别与把握[J].施工企业管理,2010,(03).
关键词:管理;建筑施工;劳务分包
我国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业容量巨大。建筑劳务分包市场是建筑生产要素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建筑业吸纳农民工的主要市场。2001年建设部出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建筑业设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层次的结构体系。2004年以来建设部相继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等文件,鼓励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发展,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劳务分包市场、促进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有效促进劳务分包市场发展。然而,由于市场监管机制缺乏,建筑生产流动大,以及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稳定性差、专业化水平不高等因素影响,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依然存在较多问题。
一、劳务分包的基本概念
“劳务分包”最先由《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提出,2001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设置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层次,从行业法规角度提出建筑劳务分包的概念,为劳务分包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确认了劳务分包的法律地位。2004年10月25日最高院《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进一步明确了劳务分包合同不属违法转包的法律性质。自2004年开始,建设部将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作为建筑业市场管理的重点之一,相继制定出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等文件,对于劳务分包概念,不同的文章对该定义虽其意思大同小异但仍存在某种差异,笔者比较认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的劳务分包概念的诠释:“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明确了劳务分包包括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搭设、模板作业、焊接作业工程作业等13种类别劳务作业范围。
二、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推行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的时间较短,劳务分包市场尚处于培育和建立之中,业内各方认识不到位,仍存在着:一是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重总包、轻劳务”的观念,忽视了对建筑劳务分包的政策宣传、引导和研究,缺乏良好的发展环境。部分地区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范围仅涵盖建设工程承发包,尚未将劳务分包真正纳入监管和服务范围。加之,国家对劳务分包仅停留在企业资质管理层面,缺乏明确强制性的法规政策依据,缺乏足够的市场监管制度,造成劳务分包市场的发展滞后;二是劳务分包活动偏失,建筑施工企业长期对“包工头”队伍存在较强的依附性,习惯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包工头”队伍或零散劳务班组承担施工作业任务,挤占了大量的劳务分包资源和市场空间,制约劳务分包行业的发展。一些劳务分包公司为维持企业的发展,违规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是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帮助总承包企业及“包工头”逃避政府监管,使劳务分包活动严重偏失;三是劳务分包队伍参差不齐,目前,组建劳务分包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由原来大中型或国有施工企业投资组建的,这种类型公司的管理较为规范,管理制度健全,施工队伍及人员稳定,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较高。第二种类型是依托“包工头”等零散劳务队伍组建而成的劳务公司,此类企业大多还保留“包工头”式的管理模式,管理比较混乱,人员流动频繁,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加上劳务分包企业抗风险能力差,劳务分包企业一旦出现经营亏损或在建筑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法定代表人很容易逃匿,不利于维护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 “要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加强劳务分包管理,有利于培育并形成一批合理流动、专业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劳务分包企业,从而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包工头”式用工和零散用工的混乱现象,进一步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也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与维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四、强化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劳务分包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促进劳务分包市场发展的基础。一是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法规建设,准确界定建筑施工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分,细化违法劳务分包、转包的法律责任。二是研究出台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导则,明晰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作业分包人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分包价款支付等方面权利和义务,指导规范劳务分包活动。三是完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在注重施工分包合同履约过程管理的同时,细化质量管理、安全生产、作业人员权益保障等相关内容。
(二)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是促进劳务分包市场发展的有效手段。一是加强对劳务分包交易行为的监管,积极拓展现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把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包括劳务市场在内的融指导、监督、管理为一体的建筑业市场化管理体系。二是加强对劳务分包市场行为的监管,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提高劳务分包企业在建筑劳务分包市场中所占的比例。三是加强对劳务分包市场的监督检查,经常性开展执法检查,对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使用零散施工队伍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三)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
改变当前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状况,必须依靠政府、行业协会等从不同层面予以指导和扶持。一是将劳务分包情况与工程项目评优评奖工作挂钩,对参与优质工程建设的劳务分包企业予以表彰奖励;通过开展劳务用工规范化工地及劳务企业评比活动,形成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企业争优创先,推进劳务分包行业发展。二是改善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环境,劳动部门将劳务分包企业纳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保障体系,使企业享受到用工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工伤养老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在企业申办、年检等工作予以大力支持,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地方建筑业协会在搭建劳务企业沟通交流平台的同时,积极向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法律维权、劳务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切实解决好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关键词:工程;分包队;评价;管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1专业管理的的目标描述
1.1专业管理的理念
通过制定和落实分包管理制度,严格开展分包队伍资信准入评价、过程能力评价和动态综合评价的“三级全过程动态评价管理机制”,建立核心分包队伍,规范和加强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全过程管理。一是通过严格的审查和依法选用,重点在关键管理人员的能力评价,同时开展施工关键作业人员的能力评价,严把施工分包队伍的准入关;二是开展每月和竣工过程能力评价,加强分包队伍的施工过程管理;三是通过分包队伍动态综合评价机制,逐步形成优秀分包队伍名册,建设核心分包队伍,建立与核心分包队伍长效合作机制,对项目建设工作形成可靠支撑。
1.2专业管理的范围和目标
1.2.1专业管理范围
分包管理范围涉及广安电业局及所属企业建设管理的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小型基建等工程项目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1.2.2专业管理的目标
“选好队伍、管好队伍”——通过制订管理办法,创新管理手段,切实选用优质施工分包队伍,切实加强施工分包队伍的施工过程管理,探索建立核心分包队伍长效机制,提升分包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
2专业管理的主要做法
2.1建立分包队伍管理标准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劳务分包队伍资信管理办法》、《四川省电力公司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广安电业局结合本局电网建设实际,制订了《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安电业局电网建设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广电基建〔2012〕5号),明确工程参建各方的管理职责,对分包性质、管理内容、管理要求和工作流程作出相应详细规定。
2.2成立分包队伍领导小组并明确职责
2.2.1成立施工分包管理领导小组,由电业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施工分包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施工分包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施工分包队伍资信评价的审核工作;审批所实施项目的施工分包方式及方案;审批被邀请施工分包队伍名单;审查施工分包评审报告并决定施工分包队伍;决定施工分包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2.2.2领导小组下设施工分包管理办公室,具体落实施工分包管理领导小组的决策,其组成为:基建部、安全监察质量部、运维检修部、营销部、办公室、监察审计部部门负责人。
2.2.3基建部负责辖区电网建设工程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审核辖区电网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上报的分包队伍资质和准入条件,建立和电业局年度合格分包队伍名册并动态调整;负责全面贯彻执行省公司分包队伍资信管理规定和要求,汇总、审核电业局分包队伍资信相关数据资料,并按规定报送;负责贯彻落实电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指导、监督业主项目部施工分包管理工作。
2.3施工分包队伍准入资信评价
2.3.1施工分包队伍公司资质评价
对分包队伍的“五证”、施工经历、工程管理、合同履行、资源配置、教育培训情况等开展资信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b.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c.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d.分包队伍施工简历、近三年安全、质量施工记录;
e.确保安全、质量的施工技人员术素质(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f.施工管理机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人员配备;
g.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h.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
2.3.2施工分包队伍关键人员资质能力评价
a.项目经理(负责人)必须具有分包队伍法人授权委托书并有影像资料;
b.项目经理(负责人)和施工五大员(资料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要具备相应技术技能资格证,有参加优质工程建设的施工经验;
c.项目负责人和“五大员”与分包队伍有劳动合同关系,且有企业社保证明;
d.项目负责人和“五大员”不得随意变更,若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变更审查程序;
e.对项目负责人和“五大员”进行面试,组织对其进行安规、施工技术、施工方案的编制能力等综合考试,评价其实际施工管理能力;
f.对项目负责人管理的优质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g.施工分包队伍关键作业人员(工班长、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员和特种人员)的施工能力评价。组织开展劳务分包队伍作业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和考试,采取集中学习、授课、播放影视片等各种形式,开展分包队伍作业人员安全施工常识、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技术与方法、事故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培训,所有分包队伍作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场作业,其教育培训记录由专人归档保存;
h.施工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是否与投标文件所附相应检验合格证明相符。
2.3.3准入评价周期
每年2月15日前,电业局施工分包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年度分包队伍的准入评价。评价合格的纳入年度合格分包队伍库,上年度全过程综合评价合格的分包队伍直接进入年度合格分包队伍库。年度合格分包队伍库经电业局施工分包领导小组审核后成文颁布。
2.4施工分包队伍过程能力评价管理
2.4.1过程评价内容
a.月度评价:
每月由建管单位组织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业主项目部对分包队伍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费用等进行过程能力评价,形成相应评价资料。
b.工程竣工评价:
在每个工程竣工后一月内,建管单位组织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业主项目部分别对分包队伍进行包括安全、质量、进度、费用、文明施工等能力动态评价。
c.过程能力综合评价:
根据月度和竣工评价的评价情况,按照以下公式得出分包队伍的过程能力评价综合得分。过程能力综合评价资料报电业局基建部备案并作为工程档案留存。
过程能力评价综合得分=月度评价平均分×50%+竣工评价评价×50%
过程能力综合评价得分纳入分包合同管理,评价结果与工程结算挂钩,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凡评价结果为“差”的队伍扣减一定比例(1-5%)的工程结算款。
2.4.2分包过程管理方法
a.关键人员押证施工
分包队伍委派在工程项目的“五大员”的相应技术技能资格证原件交电业局基建部保管押证,确保关键人员的稳定性。
b.建立人员考勤制度,确保人证相符
为全面掌握施工现场分包队伍作业人员基本情况、出勤情况和进出场时间,要求所有工程现场分包队伍作业人员建立信息卡,信息卡涵盖个人照片、身份证号码、血型、工种等基本信息和保险信息等内容,现场分包队伍作业人员持卡上班,分包队伍对当日进场作业人员进行身份核查。
建立变电站现场分包队伍作业人员考勤制度、按照国网公司要求对变电站工程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施工区域进出口安装打卡机,对每天进场作业的所有分包队伍作业人员进行打卡考勤管理。对现场劳务人员证照不齐、作业人员非分包单位职工、作业人员变更不规范的情况,不仅对施工项目部进行考核,对监理项目部连带考核。
c.利用全程视频摄像,防范违章行为
按照四川省电力公司《关于应用视频设备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在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新建、改扩建工程,220千伏及以上线路工程所有耐张塔、转角塔、牵张场、以及重要交叉跨越区段等区域的作业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全过程全方位视频摄像。
建管单位每月审查视频监控资料,发现违章行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违章单位下发处罚通知单,违章单位缴纳罚款,并对违章人员进行考核,将处罚情况报建管单位实行闭环管理,每月汇编违章视频短片,在基建月度例会和安全质量分析会上进行通报。
d.开展夜校培训班,提高分包队伍施工能力
针对个别分包队伍自身培训效果不突出的问题,按照施工规律,每周在施工项目部开展夜校培训班,或在雨天开展培训,开展安全施工常识、安全设施标准化、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技术与方法、下阶段标准工艺、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报送和现场发现的违章行为等组织学习,少用文字多用图片开展培训,提高现场作业人员技术水平。
e.开展分包队伍标准工艺考核
开展分包队伍作业人员“标准工艺”现场操作培训考核取证工作,重点提高分包队伍作业人员标准工艺应用意识及技能水平,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标准工艺”现场操作培训考核,采用理论结合实际的评估方法,对分包队伍作业人员,侧重实际操作技能及作业内容“标准工艺”应用效果,确保分包队伍对“标准工艺”应用的掌握,确保分包队伍施工质量。
2.5施工分包队伍全过程综合评价
2.5.1综合评价方法
根据准入资信和过程能力的评价情况,按照以下公式得出分包队伍的综合评价得分。
综合评价得分=准入资信评价×50%+过程能力评价×50%
评价采用100分制,综合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60-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差”。
电业局每年公布一次分包队伍评价结果,并将分包队伍的评价结论情况纳入分包队伍选择与合同管理中。
2.5.2不合格队伍动态评价
分包队伍有以下行为,直接进入“不合格”队伍名单。
a.综合评价结果为“差”的分包队伍;
b.施工过程中发生严重违章行为及以上不安全事件;
c.发生有责任的重大质量事故、严重拖延工期行为或费用欺骗行为;
d.分包队伍准入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偏差,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分包或有欺骗行为;
e.分包队伍将分包作业转包、再次分包或变相再次分包的;
f.分包队伍恶意拖欠分包作业人员的工资,或发生影响恶劣的工程劳务纠纷的;
g.分包队伍经营管理不善,年审不合格,或发生其他违法违规分包的情形。
电业局对“不合格”队伍立即取消其分包资格或中止合同的执行,没收其相应的各种保证金,追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一定期限内(至少1年)对其参加投标或分包工程予以限制,情节严重的报上级部门,并按有关协议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5.3优秀队伍动态评价
对施工能力强、履约情况好、合作诚信度高且年度综合评价为“优良”等级的分包队伍,可免予下年度合格分包队伍资信审查,并形成本局“核心分包队伍”,并优先作为具体工程潜在分包队伍选择。
2.5.4建立核心分包队伍
建立与核心分包队伍长效合作机制,主要有以下措施:
a.核心分包队伍的基本条件:在年度合格分包队伍名册中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的队伍中择优选择具有良好施工能力、业绩、财务状况以及合作诚信度较好的施工分包队伍做为核心分包队伍,进行在册管理、动态考核;
b.凡是被评选为国家鲁班奖、国网公司优质工程和项目管理流动红旗的工程的施工分包队伍(满足核心分包队伍的基本条件),直接纳入广安电业局核心分包队伍库;
c.程选择分包队伍时优先选择核心分包队伍,在招标邀请书或竞争性谈判中明确选择分包队伍时对核心分包队伍资信加分;
d.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激励条件并强化管理,凡分包队伍年度综合评价得分前三名的和获得国家鲁班奖、国网公司优质工程和项目管理流动红旗的队伍,在工程结算中给予适当的奖励;
e.加强核心分包队伍同等培训,将核心分包队伍纳入本企业基建队伍同等教育、培训,提高其施工技能和项目管理能力。
2.6施工分包队伍的选用
1)施工承包商或其委派的施工项目部向业主、监理项目部提出拟分包工程项目计划申请,明确分包范围、分包性质、拟分包工程总价;监理承包商或其派出机构监理项目部审核拟分包工程计划,重点审查合法性和合规性,签署监理意见;建设管理单位或业主项目部审批施工分包计划并备案。
2)施工承包商组织选择分包队伍,优先在电业局年度核心分包队伍和合格分包队伍中进行推荐,按照规定采取比选、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确定分包队伍。
3)施工承包商将拟选定的分包队伍名册、资信证明材料、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等资料报监理项目部审核;由监理项目部提出审核意见,报业主项目部批准、备案后,施工单位向确定的施工分包队伍发出书面通知书。
4)施工承包商与分包队伍签订分包合同(应符合《四川省电力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安全协议(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并报监理、业主项目部备案。
2.3确保流程正常运行的人力资源保证
2.3.1成立施工分包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施工分包管理办公室,具体落实施工分包管理领导小组的决策。
2.3.2明确基建部、安全监察质量部、监察审计部等部门的分包管理职责,负责贯彻落实电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施工分包管理工作。
2.4保证流程正常运行的专业管理的绩效考核与控制
2.4.1建设管理单位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考核。
2.4.2施工单位对分包队伍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考核。
2.4.3建管对监理和施工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对分包队伍均应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安全保证金扣款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2.4.4按照《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安电业局电网建设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参照开展施工分包管理工作。
3评估与改进
3.1专业管理的评估方法
3.1.1工程项目分包安全管理评价按照《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安电业局电网建设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附件1开展分包安全管理的准入资信评价检查表,对施工项目部分包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准入评价。
3.1.2工程项目分包安全管理评价按照《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安电业局电网建设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附件2开展分包安全管理的过程能力评价检查表,对施工项目部分包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准入评价。
3.2专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3.2.1分包队伍工艺标准水平比较低,施工质量还达不到创优要求,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尚需要加强。
3.2.2施工过程中收集管理资料不足,分包队伍的过程能力评价指标准确性不高,每月评价坚持不够好,需加强对分包队伍资信评价体系的应用。
3.2.3对分包队伍的处罚,没有完全按合同和协议兑现。
3.2.4分包队伍常根据工程紧张程度更换作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给及时准确掌握分包队伍人员动态和对分包队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带来一定困难。
3.3今后的改进方向或对策
3.3.1建立常态机制,对日常评价资料的种类、格式进行规范,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资料实现对分包队伍的动态评价,进一步实现对分包队伍资信评价体系的应用。
3.3.2加强对分包队伍及人员的资质业绩审查,严格对分包单位五证、安全施工业绩、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管理能力、施工能力等内容进行考察、考试和检查。
3.3.3进一步完善核心分包队伍的激励机制,建立与质量业绩好、信誉度高的核心分包队伍的长效合作机制,对电网建设项目形成强有力的支撑。
参考文献
[1]朱树英.工程分包如何应用“286”[N].建筑时报,2002.
[摘要]:建设工程分包活动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运作中经常接触的业务,当前建设工程市场混乱和无序的现状催生了这一领域的立法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分工更加明确,规范有序的分包活动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联系必将更加紧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彰显重要,本文从案例入手,通过对建设工程分包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透过表层,探寻立法及判例投射出的工程分包立法、司法的新动向。[关键词]:建设工程分包发包资质连带责任
一、分包案例
20__年,辽宁省A路桥建设公司在承建南(阳)邓(州)高速公路NO.1合同段工程后与河南南阳B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由B公司承包其部分工程,B公司又与C某(包工头)签订了《内部施工劳务协议书》,将承包的钻孔灌注桩工程交由C某施工。C某又与D某(包工头)签订了《承揽钻孔合同》,D某雇佣民工孙某等为其工作。8月,孙某在打工时因他人操作失误被从钻井架上摔下致重伤。后孙某因人身伤害赔偿问题同A、B、C、D四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见人民法院网20__年)。
本案涉及到建设工程分包资质及安全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涉案的辽宁省A路桥公司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B公司承包,B公司继而层层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导致生产隐患存在直至发生安全事故,由于辽宁A路桥公司与B公司、C某、D某是内部劳务关系,后三者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辽宁A路桥公司首先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或单位进行追偿。
该案例的审判过程中,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__年5月1日施行,下文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这个最新的司法解释,笔者注意到,近几年,最高院及国务院相关部委对建设工程分包领域给予了极大关注,或直接或间接涉及工程分包的立法密度极大,笔者认为,随着加入WTO后市场竞争的加剧,建设市场合法有序发展的目标与不规范现状的矛盾日益突出,工程纠纷与日俱增,国家势必通过加大立法力度来保证该领域的和谐有序发展,从这一点来看,近年建设工程立法、司法领域诸多大的动作当属必然之举。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来说,司法领域的这几个新动向是值得予以极大关注的,它将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管理和运作。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力求通过对分包等相关理论的探讨,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分析来理解立法内涵,探寻司法动向。
二、分包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概念的区别
1、建设工程市场图示
B(分)发包
(分)承包
建设A发包施工总(分)发包专业工程(分)发包劳务分
单位承包承包企业(分)承包承包企业(分)承包包企业
A发包
承包
如图所示,施工企业(也称承包商)与建设单位(也称业主或开发商)在工程承、发包活动中形成的平等的财产关系构成建设工程一级市场,在这里,施工企业直接面对建设单位,构成图中的A类合同关系。B类合同关系中,工程承包人面对的是一级市场上的承包人,是施工企业之间基于工程承、发包活动形成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因此通常称建设工程二级市场,即建设工程分包市场。
建设工程二级市场是相对于一级市场而言的,它包括专业工程承、发包市场和劳务分包市场两块,它们共同构成统一的二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一级市场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统一的建设工程市场。
建设工程分包市场发展具有必然性,最深层次的原因是工程建设市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其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则是人们对工程建设市场效率的追求和实现有序竞争的愿望,积极发展建设工程分包市场是加入WTO后工程施工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
2、分包
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这是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包管理办法》)对分包的定义。
3、分包同发包(承包)
发包(承包),指建设单位与勘查、设计、施工方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施工方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为此支付报酬的活动。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是从不同主体的视角对同一法律行为的描述,在这一法律行为中,建设单位是发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方是承包人。
分包和发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主体不同。分包活动实质上是发包(承包)行为之特殊情况,区别于发包(承包)的是在这里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均是建筑业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发包并对承包的工程进行发包的建筑业企业是分发包人,相对一方则是分承包人。
交付标的或对象不同。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前者合同之交付标的是总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部分。后者合同交付标的是劳务作业。在发包活动中,合同交付标的只能是总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不能成为其交付对象。
4、分包同转包
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对分包和转包的区分主要是看分包合同中是否对全部工程进行分包,如果总包企业承担了部分主体工程的施工,即使只有一项,也应认定 为非法分包,而不是转包行为。
《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此条对非法分包转化为转包行为的规定也是分包同转包的重要区别。
转包行为以赢利为目的,全部转嫁工程承包人应承担的质量、技术、法律等责任,辜负建设单位对其资质和能力的信任,完全背离了工程招投标活动之原意,因此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行为。
三、分包资质管理的规定
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
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
劳务分包资质
类别
特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建筑业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工程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类,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分包资质包括分发包资质和分承包资质两方面。建设单位即业主只有通过招标发包工程的权利,不具有直接分包工程的资格,但对非主体的专业工程的分发包,具有决定权;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具有总承包建设工程和对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权利,但主体工程不得发包;专业承包企业既可以直接对建设单位的专业工程进行承包,也可以分承包总包企业的工程,但其分发包行为仅限于劳务作业部分,否则即构成层层分包行为;劳务分包企业的权利仅限于对工程劳务作业部分的分承包。
对不同序列,不同级别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均设定了比较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规定了不同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程序。
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__年7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诸如资质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书等证明文件。《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这些规定出于对建设工程市场特殊性的考虑,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分包市场的有序、规范发展。然而,另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工程分包市场的发展,尤其对于劳务分包企业来说,本来就属微利行业,申请资质往往成为空谈,至少目前在劳务分包市场上,此条规定尚停留在纸面。
四、分包合同法律性质分析
1、分包――并存的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由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广义的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形。
一级市场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是建立在对承包人的资质、能力等条件信任的基础上,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只有承包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完成工作才能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承包方如将其主要义务交由其他人完成,即属于债务不履行,应负违约责任,当然,承包方独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包人不能得到别人的协助,而是指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等来完成承包任务,对于合同的辅助部分或次要部分可以由第三人来完成,对于这种辅助工作的转让,承包人应当就转让的工作成果对发包人负责,因为这种转让并未改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上文已述,《分包管理办法》将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视同转包行为,由此推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的情况,显然在这里,债权人即建设单位,债务人即分发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合同--特殊的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指承揽人与定作人约定,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给承揽人的合同。分包合同同承揽合同均是基于双方约定,一方按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交付并负对待给付的合同,二者的重要区别在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而分包合同中分承包人的工作必须要在分发包人的严格监督管理下进行,不具有独立性。
3、分包合同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责任是债务履行和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担保,是一种法的强制,它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义务的违反为条件,无义务即无责任。因此基于合同义务的规定,建设工程中的合同责任主要有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廉政责任等,由于分包行为之特殊性,分包责任也区别于一般的承包责任,《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第十三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这是分包同一般承发包关系的重要区别,在这里,《分包管理办法》对分发包方发包工程后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由此推断,分包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当属必然。
五、分包违法及法律后果分析
1、合法分包的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内容要件、意思表示要件等。
(1)主体要件。工程分发包人要具有分发包工程或劳务的资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
(2)客体要件。合同之债的客体为债务人的特定交付行为,对分包合同来说,即按时交付合格工程的行为,建设工程本身及为此付出的财物、智力成果、劳务等并非是债的客体而是给付的对象或给付标的。
(3)内容要件。债的内容是债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必须确定且具有实现可能。
(4)意思表示要件。分包合同的确立必须建立在分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真实,不得有胁迫和欺诈的情况,对非主体的专业工程的分包还需要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
另外,分包合同还必须具有形式要件,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之一种,属典型合同、要式合同,这是由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决定的,也是建设工程外部管理的需要,必要时还需要经过公证或签证程序。
2、合法分包的反面是分包违法,具体来讲包括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指定分包等,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违法分包A、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人(专业或劳务分包)B、总包合同未约定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专业分包)。
(2)非法转包A、全部发包B、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发包C、视同转包(《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A、转让资质B、出借资质C、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后未在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不是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无效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认定:
(1)涉及资质A、分承包人未取得资质B、分承包人借用其他企业资质C、分承包人超越资质
(2)涉及招投标A、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B、中标无效的
(3)涉及转包。转包行为,一律认定为无效。
4、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违法分包的直接法律后果便是分包合同的无效,由于无效合同多存在欺诈、胁迫缔约,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等行为,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因此,法律规定了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其直接后果有三:返还财产、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行政处罚,对因无效合同造成的建设单位或第三人经济或人身财产损失,合同双方负有责任的也应分别或共同承担。
(1)严格讲,分包方的施工行为无效,应当恢复原状,退回工程款,双方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一般情况下,分包的发包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我国目前在司法上没有达到如此严格的程度,在施工质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一般不要求恢复原状,但结算不按双方合同进行,而是按照市场价格结算,由发包方对承包方进行赔偿。
(2)对分包方因履行无效的分包合同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由分发包方和分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办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该条规定排除了雇员和雇主有合法正式的劳动合同的情况,切合目前建设工程市场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的现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之前的立法中,对建设工程分、发包活动多数只有禁止性的规定,而对法律责任的设立则比较模糊,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将分包及其资质问题同人身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这是第一次,在崇尚人权,提倡法律人文关怀的当代,该司法解释对保护劳动者特别是民工基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及时和必要的。
(3)对分包方因履行无效的分包合同所产生的合同之债,是否由分发包方和发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从法律惩治违法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将是趋势。
对分包工程发生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既可以向分发包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承包人请求赔偿,分发包人或分承包人进行赔偿后,有权根据分包合同对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赔偿向另一方追偿。很显然,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增大分发包人的赔偿责任,才能促进其履约意识并加强管理。另外这种连带责任关系应属强制性规定,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如分包合同中有相反约定,则属无效条款。
(4)行政处罚。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除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
任何立法活动都是建立在一定客观经济基础上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是从实际出发而又带有前瞻性和预见性的活动,其目的在于指导人们未来的日常活动,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维持社会的动态平衡。加入WTO五年来,随着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放开,竞争的加剧,必将推动企业的深层次改革,国际竞争的准则便是分工明确、专业细化,这也必将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因此,加强对分包市场的规制和管理,使其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国家着力引导的方向。
六、分包管理实务及分析
尽管建设工程分包活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探索对建设工程分包市场的科学管理却是近年的事,市场失灵的情形,在建设工程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毫不例外的存在着。目前,在建设工程二级市场上,具有专业分承包资质的企业数量较少,且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借用资质、借用技术人员等混乱现象,而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更屈指可数。众多的劳务作业甚至一部分极其重要的专业工程也在人情关系和经济利益的作用下被“分包”给了个人。
究其根源,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当前活跃在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上的“包工头”、“老板”素质普遍较低,他们大多无能力成立、运作、管理一个符合资质的分承包企业,况且出于利益的驱动,他们也不愿成立企业。那些愿意成立企业的个人往往又被严格的资质申请程序,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挡在了市场之外,他们无实力成立企业。然而,那些有实力、有能力的潜在创业者又多数不屑于工程分包的较低利润,他们更愿意将资金投向购置大型机械设备、提供设备租赁和材料运输等暴利领域,因此,在二级市场上,符合资质的分承包企业,特别是劳务分包企业极其缺乏,在这里,法律的前瞻性和指导性与现实脱节了。
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来说,众多施工队、建筑队等原始的劳动力组合方式充斥着建设工程的二级市场,满足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资源严重不足,在这样的现状下,建设施工企业往往被迫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者自然人签订合同,以求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然而,由于分承包人资质的缺失造成分包合同的无效。目前这仍然是建设工程分包市场之常态,这种状况也将在一段时间内存在着。
当前,对分包双方来讲,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就业和安全培训力度,排除隐患,减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当务之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转移风险也是方法之一。当然,这些只是权宜之计,根本上讲是有悖立法之原意的,对分发包方来说,严格对分承包人的审核和管理,剔除无资质的分包企业进入才是符合市场竞争和法律要求的终极选择。
七、分包立法的完善建议
1、《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法》第29条也作了同样的禁止,此处并未对分包进行定义和分类。前文已述,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种,如果按其规定,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在分包了总承包企业的工程项 目后则不能进行劳务分包,必须自行完成所有工作,否则便构成二次分包,如果这样,显然违背了分包行为设立之目的。
建设部《分包管理办法》第5条和《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对此进行了细化和突破,允许专业承包企业在分承包总包企业的专业工程后将其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进行分包,实践中有利于推动企业管理型和劳务作业型的分离,适应专业化施工,劳务分工细化和建设施工企业结构优化的发展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
《合同法》和《建筑法》在此的立法原意是禁止以赢利为目的,层层分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但规定不明确,造成法条竞合。因此,立法上应加以完善,将这一特殊情况排除在外。
2、建议立法中增加对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理内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已成为当前建设工程市场管理之痼疾,依靠行政首长及行政机关的命令来追讨工程款或民工工资是法律缺失的表现,建议通过出台相关规定或解释,使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有法可依,步入系统化、连续化、法制化的轨道。
[参考资料]:
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__年4月版
2、何伯洲主编:《建设工程合同实务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__年1月版
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法规、规章、司法解释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__年7月1日施行
关键词:工程建设;分包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14-0190-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14.094
1 概述
随着现代化经济建设进程的飞速发展,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作用变得越来越明显,已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当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具有规模大、工期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一方面,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一些施工企业在设备、资金、施工能力及资源配置等方面往往不能满足市场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一些小的承包商由于受到施工经验和资质的限制,不能满足直接承包大项目的要求,这就促使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自发地走向市场,大量分包单位随之进入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之中,并成为我国工程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所谓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为完成总承包任务,可以将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一定资质的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一起共同完成建设任务。鉴于工程分包已经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较为常用的方式,而目前我国工程分包管理的研究尚不够系统,多数专家学者仅单纯从个人所从事的专业角度出发,就分包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建议或见解,因此,系统地了解我国建设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管理存在的问题,全面掌握分包管理的内容及措施,对于规避风险、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显得极其重要。
2 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针对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的总结或研究很多,归纳起来我国建设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
2.1 管理部门专业能力低
部分管理人员缺少必要的项目管理经验以及专业知识,在签订分包管理合同时,并没有按规定对承包商进行严格的审核或者存在私下交易等现象,这种方式下所选择的分包单位往往不能满足工程施工的资质要求,有可能对工程施工质量以及获取效益造成不良影响。部分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分包工程肢解,致使分包量过大,违反了分包管理条例,势必会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发展。
2.2 分包管理流程不完善
在建设工程项目分包过程中,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单位的专业素质之间存在着差异,所以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着各种管理漏洞并影响最终的管理效率。一些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审批工作程序不规范,定的价格也没有完全按照分包管理规定来实施,普遍存在着先上车后买票的现象,这就为劳工纠纷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2.3 安全管理不到位
由于安全管理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上级管理人员没有把安全施工监督工作做到位,使得施工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生产事故的发生率居高不下。
2.4 分包单位选择不规范
由于在选择分包单位的过程中存在着关系户现象,往往忽略招标投标的过程,一旦选择了技术水平较低的分包单位将会导致工程质量不过关;施工过程中不重视管理,以包代管,也很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3 分包管理内容
安全、质量和成本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心,作为施工过程管理的一部分,分包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工程分包管理的内容也离不开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必须要强调的是分包单位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分包单位员工的安全水平和分包单位的安全投入,应该要加强对分包单位负责人的安全教育、督促分包单位配置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提升员工的安全技能。作为总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分包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总包工程的质量以及总承包单位的信誉,因此有必要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工程分包质量管理主要包括施工前选择分包队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监督材料质量、检查工程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监测施工机械以及竣工检查验收等。工程分包还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以此避免分包工程可能存在的合同风险、资金风险、成本结算风险和税务风险等财务风险。分包工程财务管理需注意分包合同签订的及时性、有效性以及分包合同的风险预测评估,控制分包单位的资金支付,严格按流程进行工程分包结算,规范工程分包的成本控制,加强对节税意识的正确理解,合理纳税,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提高施工企业经济效益。
4 分包管理措施
针对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建立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所有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无隐患。
针对工程分包质量管理的措施可分为事前准备、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事前准备包括成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分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选择有经验、信誉好、资质符合要求、最好有过较好合作的分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参与图纸会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事中控制包括分包人员设备的核查、材料设备的质量把关、工序质量的监查、分包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的不定期核查、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的监查,并且定期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工地协调会,以便于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事后检查包括实物质量验收和竣工资料检查验收。
工程分包管理过程中还应从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重视财务风险的防范工作,具体包括增强分包合同的管理,明确分包工程的性质、施工范围、分包单位的作业人员及相关责任,要根据相关造价管理的规定确定合同金额;建立完善的财务控制体系,合理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加强分包工程的资金控制;按月统计报送实际工程量;财务部门与工程项目部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分包款项的拨付要和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因素挂钩;结算时应核对施工任务单,强化分包结算的管理;财会部门和材料人员还要分析分包单位的债权债务,监督管理各项费用支出;加强印章和票据管理,分包发票要及时回收;及时做好包括财务结算、分包工程验收、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在内的工程结算工作。
5 结语
目前,我国建设项目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着管理部门专业能力低下、分包管理流程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以及分包单位选择不规范等问题,工程实践中可以从工程分包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着手,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措施,发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积极性、业务能力以及整体协作能力,避免各项工程分包风险的发生,使得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由此看来,我国工程分包管理的发展方向应从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角度综合考虑,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新型有效的工程分包综合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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