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期刊支持: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创业收益与风险范文

时间:2023-06-28 16:52:09

序论:在您撰写创业收益与风险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创业收益与风险

第1篇

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寻求快速发展,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因此它们为了得到风险投资资金,会展开竞争。在竞争过程中,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可能会极力把自己“包装“的非常完美,隐藏自己的不利信息,从而他们各自有两种策略可供选择:欺骗和不欺骗两种策略。选择欺骗策略时,创业企业会向风险投资家公开自己的有利信息,但隐藏自己的不利信息。如果选择不欺骗策略,创业企业会向风险投资家公开自己的有利信息,并公开自己的不利信息。两个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在争取风险投资者投资时,可以选择欺骗和不欺骗。它们的策略空间如下:(1)两个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同时选择欺骗的策略:他们争取到风险投资家的投资,收益均为E1。(2)两个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同时选择不欺骗策略:他们争取到风险投资家的投资,设收益均为E2。(3)一个高新技术创业企业欺骗、一个不欺骗:如果一个高新技术创业企业采取欺骗的投资测,那么他的收益肯定会高于采取不欺骗的创业企业的收益,设其收益为(E4,E3)两个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博弈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这个博弈中,E4>E2>E1>E3,存在一个占优策略均衡,即创业企业都会采取欺骗策略,而他们都采取不欺骗的策略不是一个均衡,因此,任何一个理性的创业股东都不会提供真实信息。结论1: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争取风险投资资金的角度看,采取欺骗的策略是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竞争的最优策略,风险投资家与创业企业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会因此加剧,进而最终导致二手车市场的出现。

2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博弈模型(II)

风险资本家无时无刻不在寻找着好的创业企业,因为好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能不断提供好的创意,让其资本得到升值。但通过上面的博弈分析知道,高新技术创业企业之间为了争取到风险资本家的投资,会采取欺骗策略,即隐藏其企业的不利信息。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特殊性,风险资本家搜集创业企业信息的成本很高。虽然如此,风险投资家为了得到有发展潜力的创业公司,他们可能会先投资,以抢占先机。此时,面对众多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风险资本家可以选择两种投资策略:严格的审查创业企业和不严格审查创业企业,前者会严格审查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信息,后者则不做严格审查。两个风险投资家的具体策略如下:(1)两个风险投资家同时选择不严格审查的策,他们投资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有好的创业企业和坏的创业企业,收益均为V1。(2)两个风险投资家同时选择严格审查的策略:他们投资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应为好的创业企业,设收益均为V2。(3)一个风险投资家严格审查、一个不严格审查:如果一个风险投资家采取不严格审查策略,其投资的创业企业就较多,投资风险越大,预期收益也就越高,因此选择不严格审查的风险投资家的收益会大于另一个风险投资家,其收益为(V4,V3)在风险投资市场上,风险投资业务发展初期,风险投资家的目的是为了寻找好的创业企业,因为它们能够为风险投资提供高额回报。与此同时,由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创业成本很低,只需注册个公司,其后续运营资本则主要依靠风险投资家的投资,因此存在一些专门为了骗取风险投资家投资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随着风险投资家投资的创业企业的增加,其投资的不好的创业企业的占有率也在不断增加,承受的风险增长速度比收益增长速度快,另外结合上面的博弈中V4>V2>V1>V3,可以看出风险投资家对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投资存在“囚徒困境”情况。如果进行无限次博弈,可以看出两者的最佳策略均为不严格的审查投资策略,这样就会造成很多投资是不必要的,也就是说,博弈均衡状态下没有实现帕累托最优。即对风险投资家A、B来说,他们无法集中精力去管理所投资的创业企业,而是去寻找更多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从而使自己的资金发挥更大控制作用。从整体来看,不严格审查创业企业的情况下,整个社会的收益是2V1,小于风险投资家都严格审查创业企业可能获得的收益2V2,也不是最佳选择。只有两个风险投资家都严格审查创业企业的投资条件,即采取(严格,严格)的博弈策略,才能在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同时使得整体效益最大化就无限次博弈来说,两个风险投资家的最佳策略均为不严格审查。然而这非常容易导致风险投资家之间的激烈竞争,一方面高新技术创业企业欺骗风险投资家以获得更多的投资,另一方面风险投资家也通过不严格审核创业企业的的信息等方式投资更多的创业企业。这会使风险投资市场越来越混乱,创业企业欺骗投资的行为经常发生,最终导致像我国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一样,很多企业老板因无法偿还贷款而“跑路”。最后国务院不得不专门针对温州的民间借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对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可见胡乱投资会给风险投资市场造成很严重的负面影响。结论2:如果仅从风险投资家寻找好的创业企业来看,则风险投资家博弈的最优策略为采取不严格审查策略,风险投资家与创业企业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会因此加剧,最终会导致骗取投资行为的发生。

3基于声誉模型(KMRW)模型的风险投资家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III)

由于风险投资家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很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根据模型(II),风险投资家投资时的最佳策略为不严格的审查策略,对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信息不做严格审查。于是风险越大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越热衷于争取风险投资家的投资。而争取投资成功后越容易给风险投资家造成损失。由于风险投资家搜集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信息不仅困难而且成本大,只有合作中才能发现企业的好坏,为了寻找到更多好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他们就“广泛撒网”,很多创业企业利用这个机会骗取投资,造成风险投资市场上的二手车问题,即最后风险投资市场上争取到风险投资的创业企业的信用越来越差。声誉可以在市场交易中保证契约执行的作用,从而缓解了由于信息不完全与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声誉由此成为在不同的市场中提高交易效率的机制。下面本文用声誉模型来分析风险投资家和高新技术创业企业之间的博弈行为,以减少风险投资市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影响,并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参照模型(I),假设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在争取风险投资家投资时,可以采取欺骗和不欺骗风险投资家的策略。根据结论2的情况,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风险投资家往往会采取信任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设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和风险投资家采用(欺骗,信任)的策略的收益为(E1,V1),而采用(不欺骗,信任)策略收益为(E2,V2),这种情况的结果如表3所示:表3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和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博弈支付矩阵假设风险投资家、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进行不完全信息博弈,他们之间的博弈分为如下两个阶段:(1)在第一阶段,风险投资家首先采取行动,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风险投资家可以选择信任企业,也可以不信任。如果风险投资家选择不信任,则博弈结束;如果风险投资家选择信任,则博弈进入第二阶段。(2)在第二阶段,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将会采取行动。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可以选择欺骗风险投资家,也可以选择不欺骗。如果高新技术创业企业选择后一种情况,即不欺骗,他们博弈结果如图3所示,为(E1,V1),否则为(E2,V2)。为了使分析更有意义,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假设E1>E2,V1<0<V2。如果这场博弈是单次博弈,那么博弈的均衡结果就是风险投资股东不相信高新技术创业企业,两者的收益均为0。因为风险投资家如果选择信任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就会使创业企业占选择主导权,其会在欺骗不欺骗之间进行选择,选择欺骗给他带来的收益为E1,而选择不欺骗给他带来的收益为E2。当博弈均衡时,高新技术创业企业一定会选择欺骗风险投资家而使风险投资家损失V1。因此,选择信任会使风险投资家损失V1,风险投资家最佳选择是不信任。因此,如果是单次博弈,那么互相不信任就是唯一均衡的结果。假设风险投资家和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可以进行无限次重复博弈。并假定他们共同的时间贴现因子为δ(0<δ<1),如果风险投资家选择信任高新技术创业企业,高新技术创业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信誉以争取到更多投资,就会认真对待风险投资家的信任。因此,如果风险投资家和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相互信任,在无限期情况下,他们的贴现收益分别为式(1)和(2)所示。在模型(II)中,只要贴现因子高于某一临界值,高新技术创业企业从欺骗中得到的收益的贴现值小于未来收益的贴现值时,就会出现合作的结果。但是,在这个博弈中,需要博弈双方都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博弈双方中一方固定而另一方变动,合作博弈仍然是可以实现的。结论:(1)高新技术创业企业选择不欺骗带来的收益越大,即创业企业的良好声誉给其带来的收益越大,创业企业越不会进行欺骗;(2)高新技术创业企业选择欺骗带来的收益越大,即创业企业的坏声誉对其收益的影响越小,创业企业越有激励进行欺骗;(3)声誉对高新技术创业企业长期利益的影响越大,即贴现因子越大,创业企业越有激励表现的诚实。风险投资家投资后通常采取分阶段投资的方式,而每个阶段的投资必须建立在创业企业已经完成上一阶段要求的基础上,才会继续投资。但是,分阶段投资时风险投资家的道德风险就会损害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利益。青木昌严(2000)通过对美国硅谷的创业投资案例分析会发现,风险投资家的投资模式一般是“锦标赛”式,即他们在第一阶段投资很多家企业,然后观察各个企业的市场表现,从而选定一家最受市场“亲睐”的企业,抛弃其他的企业,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创业企业的利益。Bachimann和Schindele(2006)研究风险投资家在参与创业企业技术创新开发的过程中,风险投资家可能会“窃取”商业机密,最终影响创业企业的成功。Kishida(2002)的研究也发现,有实力的风险投资家掌握了创业企业的技术后,以单独开发创意来要挟创业企业,也是导致创业企业利益受损的现象。因此,本文提出模型4。模型4:风险投资家投资后,他可以选择的策略有:长期合作或者中途欺骗。如表4所示:表险投资家和高新技术创业企业之间的博弈支付矩阵风险投资家欺骗不欺骗高新技术创业企业信任(X1,Y1)(X2,Y2)不信任(0,0)(0,0)这个博弈的过程和模型(II)中的情形相似,因此,可以得到如下结论:结论:(1)风险投资家选择不欺骗带来的收益越大,即风险投资家的良好声誉给其带来的收益越大,风险投资家就不会进行欺骗;(2)风险投资家选择欺骗带来的收益越大,即风险投资家的坏声誉对其收益的影响越小,风险投资家就越有激励进行欺骗;(3)声誉对风险投资家长期利益的影响越大,即贴现因子越大,风险投资家越有激励表现的诚实。

4结论

第2篇

创业投资所投资的对象为高技术、创业型、市场潜力大的企业。创业企业持有资产多为货币资产和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比例较低,而且成长具有显著非线性特征,即可能出现跨越式增长,也可能在极短时间内灰飞烟灭,因此,这类企业必然蕴含巨大的风险。创业投资企业追求“高风险、高收益”,但并不代表不进行风险控制,盲目投资。根据创业投资风险的特征,可以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划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由于市场中某些宏观因素发生不利变化所导致的部分行业或所有行业资产价值降低的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则主要指个别企业由于自身管理因素所引起的风险,前者是不可控的,后者基本是可控的。创业投资风险管理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方法、技术和手段控制非系统性风险。创业投资企业的高回报是建立在对所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高效控制的基础之上的,否则,即使像拥有百年历史的美国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等也会破产倒闭。从上世纪40年代美国兴起创业投资以来,关于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就一直没有停止,新理论、新模型和新方法不断出现。从已检索到的文献看,创业投资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双边道德风险造成的,风险度量的方法则主要包括完善契约和激励机制。Reid(1997)基于理论实证研究了投资者和创业投资家在进行风险处理时的关系,他们认为风险投资家是风险厌恶的,而投资者在进行了充分的分散化后是风险中性的[1]。Repullo和Suarez(1999)认为创业投资家的融资和咨询角色是互补的,他们检验了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新兴公司的阶段性投资与来自创业者和创业投资家管理贡献的双边道德风险之间的相互作用,认为最优的契约应该让创业者承担初办阶段的风险,保护创投企业的求偿权及股权不被稀释,并用此解释创业投资广泛应用可转换优先股的原因[2]。Reid和Smith(2001)研究了基于风险溢价、投资时间跨度和敏感度分析探索积极的风险管理,他们将创业投资的风险划分为风险、商业风险和创新风险。对于高技术投资,投资者认为风险和商业风险非常重要,而创新风险也被认为极高,通常会设置高门槛收益率和利用极端的压力测试[3]。Arthu(r2010)认为创业投资的回报是非连续的和有偏的,其实现随时间内生变化,且具有非同质性,于是他们采用随机折现因子(stochasticdiscountfactor,SDF)研究VC初创期投资和VC基金的收益率,结果发现VC初创期投资获得了超额收益[4]。Ozmel等(2013)研究了生物科技公司如何权衡从创业投资家那里获取企业融资和从合作伙伴那里获取项目融资,结果发现合作伙伴在解决资本并购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不同私募基金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5]。Espenlaub等(2014)研究发现,无论是跨境联合投资,还是境内联合投资,创业投资的alpha和beta值从初创期到后阶段单调下降,表明创业投资的收益和风险都会随着投资阶段延后而降低[6]。由于我国创业投资的历史较短,国内只有少数学者进行了创业投资风险控制的研究。殷林森(2010)认为谋取私人收益和降低双方的努力水平是一个联动的过程,通过控制私人收益不仅可以提高项目的总收益,而且可以缓解努力水平投入不足的问题。通过分期投资,增设谈判契约可以根据企业发展状态对利益分配做出相机调整,从而达到缓解谋取私人收益,提高双方努力程度的目的[7]。蔡永清等(2011)基于现代契约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理论设计了双边道德风险下的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的双边线性激励契约[8]。孟丽莎等(2013)基于可拓学的思想,采用物元模型进行创业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实质上是采用专家法将风险因素进行评分,汇总后得到均值,再计算关联度后赋权得到项目的综合风险[9]。从国内外的研究来看,关于创业投资风险控制的研究比较系统,从风险识别到风险度量再到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都有相关文献,但创业投资与其他金融业态有较大差别,其风险发生机理及风险控制措施也不尽相同,已有文献并没有深入剖析创业投资风险产生机理,这正是本文所努力的方向。

二、创业投资的期权特征

创业投资机构通过风险评估筛选目标企业,为其提供融资和增值服务,占有企业一定份额的股权,随着企业的发展决定是否再次注入资金或退出,具有典型的期权特征。与经典期权不同的是,创业投资期权是区间期权,本文将从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和创业企业家三个角度分析其期权特征。假设一个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拥有技术、产品及营销渠道和知识,投资者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委托创业投资家投资该创业企业,投资为∑Ict,其中t=1,2…T表示投资的期数(下同),T表示最后一期投资,投资包括提供的管理和资本运营等增值服务,Rt表示投资者从项目所获得的实际总收益;∑Iet表示创业企业的投资,包括专利、营销和管理等,R't表示从项目中获得的实际总收益;∑Pt表示创业投资家管理才能投入,Rt''表示其收入,其收入构成一般包括固定工资Wt和浮动收入Ft。Vt表示创业企业在第t期的净资产,可以采用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将其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期准确地反映其所持有的长期投资的真实价值。kt表示合同所约定的创业企业累积持股比例,则(1-kt)表示创业投资企业累积持股比例,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预期总收益分别为ktVt和(1-kt)Vt。为了简化分析,本文设投资者、创业投资家和创业者均为风险中性,不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

(一)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是投资者投资资金和对外经营的载体,创业投资企业代表投资者的利益。创业投资企业负责项目的筛选、投资运营和增值服务,享有从创业企业退出时的收益并负责分配。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企业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但由于各自私利的存在,也会存在博弈,图1为创业投资企业期权模型,刻画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期权特征。图1中B为∑Ict,即创业投资企业各期投资之和;A为(1-kt)Vt,即创业投资企业预期总收益或合同约定收益;R表示实际收益,则Rt表示创业投资企业从项目中获得的累计实际总收益。创业投资企业选定项目后,就要投入资金并开始运营,如果其实际收益低于B轴,预示着创业投资企业不能获取利润,其可以选择与创业企业终止合作退出。若创业投资企业的实际收益高于A轴,则表明创业投资企业可以获取高于合同约定的收益,则其必然会与创业企业之间进行非合作博弈,要么选择收割高利润主动退出,要么按合同约定的收益补给创业企业差额部分继续合作,则其实际收益又会回落。AB区间为创业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稳定区间,A轴上的点为创业投资企业最佳行动点,此时,创业投资企业的付出与收入相当,不存在机会主义,其利益与创业企业的利益保持一致。

(二)创业企业

创业是指某个人发现某种信息、资源、机会或掌握某种技术,利用或借用相应的平台或载体,将其发现的信息、资源、机会或掌握的技术,以一定的方式,转化、创造成更多的财富和价值,并实现某种追求或目标的过程。现代市场环境下,随着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创业企业又多了一种融资渠道。创业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创业投资家联系起来,创业企业融入发展资金,同时出让部分股权。由于信息不对称,创业企业比创业投资企业拥有更多关于企业发展的信息,为了私利,有可能会隐藏某些对其不利的信息,放大对其有利的信息,从而损害创业投资企业的利益。由于技术风险和商业风险的存在,大多数创业企业没有获得成功,创业者就会选择放弃,我们用图2说明了创业企业的期权特征。图2中A'为ktVt,即按合同约定的收益,B'为∑Iet,表示创业企业的投资,R't表示从项目中获得的实际总收益。创业企业引入创业投资资金后,必然和创业投资企业约定收益分配比例,但创业企业拥有比创业投资企业更多信息,为了获取更多私利,可能会出现非合作博弈的情况。若实际的收入R't大于ktVt,即为图2中A'轴以上部分,创业投资企业可能会发现创业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则会要求创业企业补偿收益的差额部分或者直接要求退出;若机会主义行为未被发现,创业企业也可能会在获得高额收益后要求购入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迫使创业投资企业退出。若创业企业的实际收益低于∑Iet,即为图2中B'轴以下部分,除非融入更多资金或出现其他可以维持企业持续经营的情况,否则创业企业必然会选择放弃。只有其收益处于A'B'之间时,创业企业才会与创业投资企业之间合作博弈。A'轴是创业企业最佳行动点,此时,创业企业的付出与收入相当,不存在机会主义,其利益与创业投资企业的利益保持一致。

(三)创业投资家

创业投资家是投资者的委托人,代表投资者选择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相应获得报酬。B''表示创业投资家的机会成本,即不在该创投企业任职可以从其他工作中所获得的最高报酬;A''表示创业投资家按合同约所获得的收入(Wt+Ft),图3显示了创业投资家的期权特征。目前大部分创业投资家都是职业经理人,不占有创业投资企业的股份,只是作为创业投资企业的人来管理企业,因此很容易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利用其拥有的信息谋取私利,即有可能与投资者合谋,也有可能与创业企业合谋。所以,其实际收入R''可能会高于按合同约所获得的收入(Wt+Ft),即A''轴以上部分,该区域为投机域。若投资者观察到其机会主义行为,可能会马上解雇创业投资家,也可能会要求其补偿非正常收入部分。若创业投资家的实际收入低于B''轴,其可能会与投资者进行谈判,若条件不能满足,其必然选择辞职。只有当其收入介于A''B''之间时,创业投资家才会努力工作,提高创业企业的价值,该区域为努力域。A''轴上创业投资家的实际收入与预期收入相等,也不存机会主义行为,不损害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利益,是最理想的状态。

三、创业投资风险分析

道德风险是创业投资参与各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个人私利,采取隐藏不利行动和非合作博弈等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这类风险可以通过设计完全契约进行控制。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双重委托下的道德风险。创业投资家和创业者通过共同组建创业企业的董事会,制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各项制度,确定投资策略和利润分配方式及比例,聘任管理者,监管企业的业绩。双方付出的努力和成本不可察时,就会在项目运作中出现“机会主义”和“搭便车”,导致双边道德风险的发生。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之间虽然是合作关系,双方存在共同利益,但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私利,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同创业投资企业也存在博弈,也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选择再次注资或放弃。创业投资家作为投资人代表管理创业投资企业,是双重的中间环节,由于私利的存在,可能会有两种合谋行为,一是与投资者合谋,损害创业企业的利益,二是与创业企业合谋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如图4)。创业投资家虽然不直接进行投资并拥有创业企业的股份,但由于存在机会成本而视为其投资,不存在合谋的情况下,其获得合同约定收入即为实际收入,若存在合谋,即实际收入可能超过合同收入。因此,也会根据实际收入与机会成本和合同收入的权衡而选择退出和努力,具有明显的期权特征。图4中的双重委托关系分别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1),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创业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2),可能的合谋为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的合谋(合谋1)和创业投资家与创业者的合谋(合谋2)。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双重委托关系都会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委托1可能导致创业投资家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而委托2可能导致创业者损害创业投资家和投资者的共同利益,以上这些分析与已有文献的研究相一致。然而,从已检索到的文献看,鲜有学者注意到创业投资家与投资者和创业者之间可能的合谋。合谋1相对容易理解,创业投资家作为投资者的代表,出于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合谋发生机会主义行为,谋取最大利益。合谋2也并不少见,创业投资家出于个人私利,不惜与交易对手合谋,从中寻租,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从图1到图3可以看出,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家三者都拥有一个区间期权,超过上限的区域是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区域,所获得的实际收入超过合同约定收入,必然损害其他参与人的利益,形成非合作博弈;低于下限的区域为退出或放弃域,是激励不相容的区域,其实际收入低于自己的投入或机会成本,必然导致主动放弃。结合图4,创业投资在双重委托关系下面临的主要风险为道德风险,而在激励不相容的情况下面临着退出风险,制定完备的契约旨在解决委托关系下的合谋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激励不相容情况下的消极行为。

四、基于期权的创业投资风险控制举措

由于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特征,投资成功的概率要小于一般投资,因此,风险控制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创业投资收益的高波动性,参与各方经营的期权特征非常明显,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各方机会主义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将会很高。由于创业投资的收益具有非连续性或跳跃性的特点,难以通过模型准确计量风险,即使采用大样本计算出风险值也很难适用于某个特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特定项目。双重委托关系决定创业投资面临较高的道德风险,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非合作博弈和不利行动隐藏,需要在整个创业投资过程中制定完备的契约和完善的激励机制。

(一)委托1的道德风险防范

投资者发起成立创业投资企业后,聘请创业投资家经营企业,投资者期望创业投资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创业投资家则期望个人私利最大化。制定契约,使创业投资企业的目标与创业投资家的期望尽可能一致,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创业投资家道德风险的成本,从而降低其选择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在聘任创业投资家时的首要工作是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规划提出创业投资家的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然后对创业投资家管理才能∑Pt进行有效评估,根据激励相容原则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包括固定工资Wt和浮动收入Ft。创业投资家的工作具有显著的期权特征,上限的风险控制是在制定浮动收入方案时尽可能采用期权激励方式,如采用股票期权,提高预期收益,即提高创业投资家机会主义行为的机会成本;下限的风险控制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资谈判周期,当创业投资家对工作不满意时可以在最近周期进行谈判,虽然不一定会提高其薪酬,但仍会对其有约束,降低其退出意愿,保证创业投资家队伍的稳定性,也可以降低委托成本。除了正向激励外,负向激励和监督也同样重要,通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创业投资家违规、违约及不努力需要支付补偿,也会降低委托成本。另外,投资者在用工合同中还要要求创业投资家定期汇报项目相关情况,不定期接受质询,加强监督,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及其所带来的道德风险。政府应要求相关机构协助成立创业投资家市场,要求创业投资家进行登记,建立个人资信档案,并向所有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查询服务。一旦创业投资家出现不端行为,将有较大的名誉损失,工作业绩不好的创业投资家也会被淘汰,这些措施都会约束创业投资家,有效降低委托所造成的道德风险。

(二)委托2的道德风险防范

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企业之间是第二重委托关系,创业投资企业投入资金后,创业企业拥有更多企业信息,出于私利,可能会进行非合作博弈,损害创业投资企业的利益。信息不对称和个人利私是导致创业企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主要原因,也是创业企业经营期权特征的体现。完备契约和激励相容也是解决委托2所必须采用的风险控制举措。创业投资并非是创业企业唯一的资金来源,但作为股权投资,在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同时,求偿权却被放在了债权人之后,因此,创业投资对来自创业企业的风险的控制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创业企业经营的期权特征,创业投资企业需要制定契约防止创业企业的非合作博弈或主动退出,双方签订的合同除了投资比例、时间、投资方式、收益分享和增值服务内容外,还应包括创业企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时的补偿条款,投资的方式也应体现创业企业经营的期权特征,如采用可转换优先股和分段投资,既可提高收益的稳定性,又可提高创业企业的违约成本,降低委托2的道德风险。可转换优先股相当于赋予创业投资企业一个期权,当创业企业的经营较差或创业家出现违规、规约及其他不当行为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优先股,保证稳定的收益,而当创业企业业绩较好时,转换为普通股,享有更高的收益。分段投资也相当于赋予创业投资企业一个期权,当创业企业经营预期较好时,进行投资,否则,不再投资,从而减少损失。只有制定相对完备的契约,才能使创业企业的经营目标与创业投资企业的目标基本一致,共同致力于实现创业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从而减少道德风险。

(三)合谋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3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私人收益;投资时机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1)05-0067-04

一、引言

中国从1985年开始探索运用财政资金扶持创业投资发展。过去主要通过财政出资设立国有创业投资公司,直接从事创业投资。2005年后,开始尝试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即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的出现避免了政府过分干预市场运作的缺陷,又可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吸引更多的创业资本投向处于种子期及初创期的科技创新企业,标志着政府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方式的转变,是中国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然而,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引导基金中多方利益主体的引入也必然带来更为复杂的委托问题,即:(1)创业投资过程中的委托关系和控制权问题更为复杂,从一个单向的双层委托关系转变为一个复合的委托链。(2)商业性创业投资追求收益最大化,目标单一;而引导基金中各参与人的目标存在差异甚至冲突:公共资本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即希望引导创业资本投向符合本地产业规划发展的领域、投向创业企业发展的种子期、起步期等早期阶段;而私人资本和创业投资机构追求收益最大化,他们更愿意投资处于成长和成熟期的风险相对较小的企业和更有赢利前景的行业。

因此,为了促进中国引导基金的发展,就需要针对这些问题,探讨参与各方在创业投资各阶段的利益博弈及相应的激励机制,为改进中国创业引导基金的运作效率提供理论支持。

二、问题提出

在创业投资活动中,创业投资家以其特殊的专业技能,对确保创投活动的成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因此,如何对创业投资家进行激励,以解决他们与投资者之间所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Maeland [2]在投资项目中项目价值为共同知识而投资额为非对称信息的假设下,研究了投资时机和最优激励合同的确定问题,发现不对称信息使实物期权投资时机推迟;王云平[3]通过对创业投资公司的治理分析认为,创业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之所以形成委托关系,是因为创业投资公司具有专门的人才和信息甄别系统,可以节约选择和搜寻成本;田增瑞[4]提出在投资者和创业投资家之间,创业投资家应承担无限责任,并应建立信誉机制;葛峙中[5]认为,创业投资者对创业投资家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可通过制度安排、报酬激励、合同和声誉来实现;Grenadier和Wang [6]考虑了在人隐藏行动和拥有关于项目价值的私人信息共存时的实物期权投资决策问题,得到了最优合同,并分析了逆向选择和隐藏行动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及对投资时机的影响;周嘉南、黄登仕[7]利用单期二叉树模型研究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蕴含扩张期权的项目投资决策与经理激励问题,发现信息不对称引起投资不足。

上述文献在一般框架之下考虑了最优合同的设计,但并未针对创业投资家的私人收益进行分析。创业投资中,创业投资家作为“理性经济人”,必然会考虑自身的私人收益。因为,创业投资者(以下简称“委托人”)和创业投资家(以下简称“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人对项目的投资成本有清楚的了解,而委托人则缺乏相关的信息。人凭借掌握信息的优势,迫使委托人不得不在正常投资支出之外支付额外的信息租金,来避免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因此,私人收益是人行为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和考量。

所谓人的私人收益是指人在其委托的企业中,由于其委托的地位掌握了控制权而获得的各种收益,包括各类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声誉、名望、安全感等。为进一步展开分析,笔者根据私人收益是从企业之内还是企业之外获得,将其分为两类:

(1)内部私人收益:即人从风险投资企业之内获得,包括人经营企业所获得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及其利用风险投资成本的信息不对称优势获得的额外收益。

(2)外部私人收益:即人非从风险投资企业本身获得,而是由于风险投资项目成功后而获得的地位、级别、荣誉、心理满足感、安全感等。

已有研究通常假定创业投资家以追求投资项目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私人目标,因此对创业投资家的激励主要限定在如何刺激其努力投入和防范合谋上。而传统的NPV决策认为,只要项目预期净现值为正,则项目投资就应该进行,投资时机并不是一个被考虑的因素。然而,自Myers [8]开创性地指出,投资机会实际上是企业持有的在现在或者在未来进行投资以获得具有一定价值资产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是有价值的,而传统NPV决策方法忽略了这种价值。笔者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纳入人的私人收益因素,来研究风险投资的进入决策即投资时机的选择问题。

三、问题描述与建模

投资者欲进行一项风险投资,该项目的实施由创业投资家操作。人将确定具体的投资时机,并确定最终需要的投资额。假设风险投资项目成功后,投资项目所产生产品的价格为P(t),并假设该价格在市场不确定性影响下服从带漂移的几何布朗运动:

dP(t)=αP(t)dt+σP(t)dz (1)

其中α表示瞬间期望报酬率,σ表示P报酬率的瞬间标准差,dz是P变动的随机项,为维纳过程的增量。期初价格P(0)=P0>0,P(t)简记为P。设项目的产出为一个单位,且其投资成本标准化为零,因此项目的利润流即为P。

进一步假设委托人和人均为风险中性,无风险利率为r,风险项目所需要的投资额I为不对称信息:人知道I的真实值,而委托人仅知道I服从区间为I,I上的均匀分布UI,I,该分布为共同知识。假设投资在瞬间完成,并且投资不可逆。

人获得的私人收益根据来源不同分为:内部私人收益和外部私人收益。内部私人收益包括:人经营风险项目所获得的单位时间工资、福利、正常职务消费等w1和人利用有关投资成本的信息优势所获得的额外收益w3两部分;外部私人收益w2包括:由于经营风险项目而获得的社会声望、地位、心理满足等等。上述三类私人收益的不同特点使其对风险投资时机的影响不同。笔者假设w2为对称信息,即委托人能够对人的外部收益做出准确的判断。

设委托人与人签订的转移支付合同为S(P(τ(I))),该支付由风投项目的直接投资成本和支付给人的信息租金两部分构成。其中τ(I)为执行风险投资期权的时刻,是I的函数;P(τ(I))为执行风险投资期权时的产品价格。委托人依靠观测人进行风险投资时的产品价格来制定合同,以补偿人的信息成本,并激励人在最优时刻进行风险投资,称这个合同为激励合同。为了激励人说真话,激励合同除了需要支付实际投资成本之外还需要付出一定的激励成本。对于人来说,这就是他利用信息优势所获得的信息租金,即人的内部额外私人收益w3。

按上述假定,委托人的零期风险投资期权价值为:

Fp=maxS(P(τ))∫IIE

e-rτ(I)E∫∞τ(I)P(τ)e-r(t-τ(I))dt-w1-S(P(τ))f(I)dI(2)

上式中E(•)为期望算子,无风险利率r为贴现率。假设r>α,否则上式无经济意义。式中第二项积分的期望值表示风险投资完成后的委托人价值函数。可以得到人的零期价值函数为:

Fa=maxτ(I)Ee-rτ(I)(w1+w2+w3)(3)

式(2)、(3)中期望贴现因子E[e-rτ(I)]表示将期权执行时刻的单位价值贴现到期初时刻的价值。根据文献Dixit & Pindyck(1994)[9],其值为:

E[e-rτ(I)]=P0P(I)β1 P0

1 P0≥P(I) (4)

将式(4)分别代入(2)、(3)两式并进行化简可以得到零期委托人的价值函数为:

Fp=maxS(P(I))∫II(P0P(I))β1P(I)r-α-w1-S(P(I))

f(I)dI(5)

人价值为:

Fa=maxP(I)(P0P(I))β1w1+w2+S(P(I))-I(6)

上式表明,人价值最大化问题转化为给定合同S(•)下寻找最优的风险投资临界值。

四、模型求解

委托人需要求解最大化问题(5),将人的保留效用设为零,那么参与约束条件为:Fa(P0;I)≥0,I∈[I,I]。在给定合同条件下,人通过寻找最优的风险投资临界值来最大化自己的价值。为实现人最大化自身价值,还需要满足激励相容约束,表示成一阶条件为Fa(P0;I)/P^=0,I∈[I,I],式中P^(I)为最优临界值。可以验证此时二阶条件小于0,存在最优解。

利用包络定理对人价值函数进行求导:

dFadI=FaP^dP^dI+FaI=-(P0P^(I))β1 (7)

上式中第一个等式右边第一项根据一阶条件应当为0。对式(7)积分可得:

Fa(P0;I)=∫II(P0P^(u))β1du(8)

将式(8)代入式(6),化简可得激励合同与投资临界值的关系:

S(P^(I))=I-(w1+w2)+P0P^(I)-β1

∫IIP0P^(u)β1du(9)

事实上,投资后人获得的单位时间总价值为w1+w2+S(•)-I,由式(9)可以知委托人通过激励合同将人获得的工资和外部收益扣除。因此,投资后人单位时间的实际收益为式(9)右边的最后一项,即保留效用与信息租金。

将式(9)代入委托人价值函数(5)并化简可以得到:

Fp=maxP^(I)∫IIP0P^(I)β1P^(I)r-α+w2-I-

∫II(P0P^(u))β1duf(I)dI(10)

经以上替换,委托人最大化问题由寻找最优合同S(•)转变为寻找最优的期权执行临界值P^(I)。注意到式(10)中积分号内的积分项是人的信息租金,式(10)说明:委托人需要在效率与支付激励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对上式变形可得:

∫II∫IIP0P^(u)β1duf(I)dI

=∫IIP0P^(u)β1F(I)f(I)f(I)dI

=∫IIP0P^(I)β1I-If(I)dI(11)

将式(11)代入式(10)并对其求解,可以得到人执行风险投资期权的最优临界值为:

P^(I)=β1(r-α)(β1-1)2I-I-w2 (12)

当没有信息不对称问题时,由标准的分析易知,行使风险投资期权的最优临界值为:

P^(I)sym=β1(r-α)(β1-1)I(13)

将式(12)与式(13)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结论1:在构成人私人收益的三种因素中,工资收入w1对风险投资临界值没有影响。人的外部私人收益w2降低了风险投资临界值,使风险投资时机提前。投资成本的信息不对称增高了风险投资临界值,使风险投资时机延后。

结论2:人私人收益对风险投资时机总的影响并不确定:当I-I>w2,即当投资成本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大于人从风投项目中获得的外部私人收益时,人从隐藏信息中所获得的收益更大,因此风险投资时机将向后推迟。反之,当人从风投项目中获得的外部私人收益大于隐藏投资信息所获得的收益时,风险投资时机将提前。

上述结论表明,为了尽早实现外部收益,人总趋向于提前进行风险项目的投资;由于人拥有关于投资成本的信息优势,因此他要求获得信息租金,这对委托人而言意味着投资成本的增加,因而将使风险投资临界值升高,且临界值升高的程度与信息不对称程度I-I成正比。

五、结论及建议

笔者利用实物期权理论和随机过程方法构建了创业投资期权价值模型,研究了基于人私人收益的激励合约问题。针对内部私人收益和外部私人收益对人效用的不同,探讨了人在委托人给定合约条件下,选择最优的时刻进行风险投资,以最大化自身两种收益之和的随机过程最优停时问题。通过引入人私人收益因素,拓展了前人对创业投资家激励机制的研究,从如何激励创业投资家选择最优投资时刻这一新的视角,探讨了不同的类型的人私人收益对激励合约的影响,发现了创业投资家的外部私人收益与因掌握信息优势而获得的内部私人收益对最优投资时机选择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及其影响机制。

对上述结论分析发现,由于人内部私人收益中的工资福利收益是信息对称的,且由委托人从企业之内支付,因此对于激励合同的支付以及风险投资时机、效率没有影响。因此,投资人在支付给人工资和福利时,不必考虑其对于风险投资时机和效率的影响,只要满足人需要即可;而对于人的外部私人收益,它对于风险投资时机和风险投资效率都有正向的影响,可以减少激励合同的支付。这一结论说明,投资者考虑人的私人收益时,要着重研究这项风险投资所能带给人的外部收益,因为它对于风险投资时机、效率以及委托人支付给人的报酬都有重要影响。

在现实环境中,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投资者,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也拥有更大的谈判权。一方面,应该对风险投资家拥有充分的选择权,选择对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更为看重,能更多地从该风险投资中获得外部收益的人,这会使投资效率更高,并减少激励成本。

另一方面,应逐步建立创业投资的经理人市场,更加关注创业投资家的投资记录和信用情况,通过投资成功或失败记录的声誉影响,使其更加注重投资项目运作成功给自己带来的外部收益,从而在不增加引导基金激励成本的情况下,增强对风险投资家个人的激励强度。

参考文献:

[1] FERNHABER S A, McDOUGALL-COVIN P. Venture capitalists as catalysts to new venture internationalization: The impact of their knowledge and reputation resources [J]. Entrepreneurship Theory and Practice, 2009, 33(1): 277-295.

[2] MAELAND J. Valuation of irreversible investments and agency problems [Z]. Norwegian School of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2002.

[3] 王云平.风险投资公司的治理分析[J]. 改革,2001(2): 97-102.

[4] 田增瑞.创业资本在不对称下博弈的委托分析[J].中国软科学, 2001(6): 22-26.

[5] 葛峙中.风险投资中的委托问题与激励约束机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2002(7): 90-93.

[6] GRENADIER S, WANG N. Investment timing, agency and information[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5, 75(3): 493533.

[7] 周嘉南,黄登仕.蕴含扩张期权的投资项目决策行为研究[J].管理科学学报,2006,9(2):28-36.

[8] MYERS S. Determinants of corporate borrowing [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7, 47(5):147-175.

[9] DIXIT A, PINDYCK R S. Investment under uncertainty [M]. 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4.

Agent’s Private Benefits and Their Impacts of

Venture Capital Timing

WANG Li-ming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44,P.R.China)

Abstract: Asymmetry information between investors (principal) and manager (agent) always exists in the process of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The paper establishes an option game model from the view of investors in order to study the manager’s private benefits and designs an optimal contract for the entrance of venture capital. In the presence of principal-agent problem situation, the option’s executing time is bounded by the contract, so that the agent would not miss optimal entry time by advancing or delaying their investment. The principal must be paid to the agent as an incentive means.

Key words: enture capital;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guidance fund;private benefits;investment timing;

收稿日期:2011-05-26

第4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背景;IPO;创业板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2)05—0106-11

一、引言

我国风险投资起步较晚,但近年发展很快。最早由政府主导风险投资发展,如1986年成立的我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就具有明显的政府背景特点;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对风险投资市场发展的促进,很多国外风险投资进入我国,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大公司也加大对风险投资的投入,此外,个人也因风险投资的巨大回报而加入其中,成为独立风险投资。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由此形成背景多样的繁荣局面。

自2009年10月创业板开板交易以来,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共有267家企业上市,其中超160家具有风险投资的背景,显示创业板市场与风险投资关系紧密,因此研究风险投资与创业板IPO之间的关系对促进我国创业板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风险投资在1PO市场中所起的作用一直是金融领域颇有争议的主题,也是研究热点。多数学者通过比较有/无风险投资的公司之间的差异开展相关研究,其隐含的假设是所有风险投资之间没有明显差异。然而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在资金来源、投资理念、管理模式、市场信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近几年学者们开始逐步关注风险投资的背景要素。

Rindermann(2005)较早区分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在研究德国、法国和英国的IPO的运行和市场表现的过程中,Rindermann将风险投资分为国际风险投资和政府背景风险投资,研究结果显示两类风险投资的表现存在明显差异:国际风险投资对股票价格表现出正面影响作用,而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对股票价格则具有负面影响。Chahine,S和Filatotchev,I(2008)将风险投资分为独立风险投资和附属于承销商的风险投资两类,在针对法国市场的研究中发现附属于承销商的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抑价偏低,且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Brander等(2008)的研究表明,在企业价值增加以及创新方面,私人风险投资比加拿大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表现更好。我国的学者也开始研究类似的问题,张学勇、廖理(2011)把风险投资分为政府背景、外资、混合型背景以及民营背景风险投资,通过选取在大陆、香港以及美国上市的有风险投资支持的中国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发现不同风险投资背景的公司的IPO抑价率以及股票回报率的确存在差别。

综上所述,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对所投资公司的影响的确存在差别。之前的学者对我国风险投资背景的研究是基于综合不同证券市场的样本,而不同证券市场之间存在差别。我国的创业板是新开市的证券市场,且与风险投资联系紧密,因此研究风险投资背景对我国创业板IPO公司的影响,对促进我国不同背景风险投资的发展以及指导我国中小企业选择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有重要意义。

二、理论分析

IPO是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方式之一,并能够获得巨大的投资回报和建立良好的声誉,因此风险企业在IPO时的市场表现是研究风险投资价值增加作用的重要途径。创业企业的IPO抑价和长期业绩问题已经成为风险投资背景IPO研究的两大核心问题,很多研究者都从这两大角度分析IPO活动(金融中介选择、股权分配、发行定价、发行时机选择、信号发送等)对风险投资参与的IPO企业的影响。

近年来,国外许多学者对风险投资在IPO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了大量研究。目前,国内外相关研究中相对成熟的理论主要包括认证理论和逐名动机理论。

认证理论:认证理论是由Barry等(1990)和Sahlman(1990)等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的,并得到了广泛的认同。认证理论认为,质量好的公司会吸引风险投资的参与,当市场中缺乏传达公司真实价值的有效途径时,风险投资对发行公司的持股将被认为是对发行公司的认证,被投资者视为公司具有良好前途的信号。此外,风险投资也会通过持股参与公司的决策,全程监控持股公司的运作,为其提供增值服务。这一理论在西方证券市场已得到证实。

风险投资在与创业者签订投资契约并开始投资之后,除了提供资金支持之外,风险投资还会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帮助企业快速成长并成功IPO(或其他退出方式,如并购),最后获得巨额回报。认证理论认为风险投资持有发行公司的股份,参与发行公司的管理,行使了“内部人”的职能,因此风险投资的参与提高了对内部人的监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可以证明公司价值的真实性,而且风险投资参与的企业能吸引声誉好的会计师、证券承销商等参与证券的发行工作,从而能够降低IP()的抑价程度。

IPO的过程伴随着信息不对称,例如发行公司拥有比外部投资者更多的信息。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市场崩溃,就需要第三方的认证来保证发行的成功。在证券市场中,证券承销商、审计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都是能够对IPO进行认证的第三方,但风险投资可以更好的发挥这种认证作用,这因为他们持有发行公司的股份、占有被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位置,直接参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与其它金融中介相比,风险投资与所投资公司的管理层建立的关系更密切、持续的时间更长;此外他们还会控制风险投资出现的认证错误,由于大多数的风险投资基金是以有固定存续期限的有限合伙制存在的,因此,如果它们要在未来成功地筹集资金以继续存活,过去的业绩表现以及所建立的声誉是极端重要的。

从认证理论出发,本文发现风险投资若要发挥第三方认证的作用,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备认证资本、认证资本大于其虚假认证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以及企业取得认证服务要支付较高的成本这三项条件。从对风险投资的认证作用的分析可以看出,认证理论主要分析风险投资作为认证的第三方具有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功能。

由于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在参与发行公司的管理、行使了“内部人”的职能等方面的程度不同,导致不同背景风险投资的参与对内部人的监控程度、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存在显著不同,因此证明公司价值真实性的可信性会有不同,从而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发挥认证作用的效果不同。

逐名动机理论:由于风险投资的兴趣不在于拥有和长期经营创业企业,而是在一定期限内退出并实现投资收益,因此在客观上有过度追求短期效应而较少顾及企业长期发展的需要。Gompers(1996)首先提出风险投资“逐名动机(Grandstanding)”的假说,即风险投资机构出于自身投资业绩的压力会对所投资企业“拔苗助长”,促使其过早上市而获取回报,从而可能损害企业的长期利益。

风险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通常为十年左右,其中前三至五年用来寻找和投资企业,之后的几年则用于帮助企业成长和增值,存续期满时必须清盘,把本金和盈利分给投资者。由于一个基金在成立后几年内就会完成所有投资,风险投资机构为了维持经营,必须采取滚动式融资,即每隔三至五年要重新进行筹资,这导致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之间形成一种反复博弈的关系。后续的每次融资行为实际上是对风险投资机构管理水平和能力的一次评估,其之前的业绩表现是投资者考量风险投资机构能力的关键指标,直接影响后续融资的难易程度。特别在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起步阶段,由于投资者对风险投资机构的质量一无所知,因此前几次的投资表现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能否生存下去至关重要(Lakonishok etal,1991;Zeekhauser etal,1991)。

风险投资的有限合伙制和有限存续期机制等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约束风险投资的机会主义行为,缓解风险投资和投资者之间的委托问题。然而Gompers(1996)指出,该机制存在一个潜在问题,那就是风险投资迫于后续融资压力,可能会过度关注风险企业的短期业绩,急于在其存续期内实现退出,实现投资收益回报投资人,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声誉,以保障其后续融资和经营。

风险投资的这种短期压力会直接转嫁给被投资企业,导致风险投资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目标不一致,从而产生委托问题。Stein(1988,1989)、Rajan(1994)等进一步进行了理论分析,分析结果表明由于风险投资基金的短期投资期限,会导致被投资公司的决策层做决策时无法从公司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由于IPO是风险投资的一个重要退出方式和业绩衡量指标,风险投资为尽早取得业绩,证明自身能力,有动机把被投资企业在尚未发展成熟的情况下就仓促推向资本市场。Gompers(1996)指出,那些从业时间短、资历尚浅的风险投资机构由于缺乏业绩记录,因此更容易产生“逐名”倾向。而对于那些从业时间较长、已实现多次成功退出的风险投资机构来说,投资者对他们的能力已经有了较深的了解,一个额外的IPO对提升他们后续融资能力的边际收益相对较低,因此他们反而没有强烈的急功近利倾向。

从对“逐名动机”的理论分析可以看出,逐名理论主要从风险投资自身的激励问题出发,分析风险投资对所投资企业IPO效应的影响。不同背景风险投资所面临的激励问题不同,从而导致风险投资对所投资企业IPO的影响不同。

三、实证分析

研究假设:对风险投资背景进行合理分类是开展相关研究的前提,虽然《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2006》按资金来源将风险投资分为“两大类,八小类”②,但这个分类过细,不利于开展相关研究。本文根据创业板的实际情况,将风险投资分为: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企业背景的风险投资、独立风险投资,具体含义如表1所示。

(1)不同背景风险投资与抑价

抑价是研究公司IPO的重要指标,它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克服“赢家诅咒”的一种方法,因此风险投资可以通过改变信息不对称影响抑价,但不同类型的风险投资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能力并不相同,进而影响抑价。

因为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是典型的“过桥投资者(bridge investor)”,不像其他类型风险投资会深入公司管理,因此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能力较弱;而企业背景的风险投资和独立风险投资则是典型的活跃、长期投资者(Tykvova,2006),所以它们能更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虽然政府背景、企业背景的风险投资都追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但政府背景风险投资的目标可能是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等,企业背景的风险投资的目标可能是母公司的发展战略,并非普通投资者所关心的收益最大化(Gompers和Lerner,2000,企业背景风险投资;Brander等,2008,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它们难以有效解决投资者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独立风险投资则特别关注其声誉,因为声誉对其能否获得资金组建下一个风险投资有重要影响,而声誉和其以往的投资收益率密切相关,因此市场可以通过独立风险投资的声誉来判断其所投资公司的质量,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有理由认为独立风险投资能更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综述所述,本文认为独立风险投资能更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对抑价的影响程度最高。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

H1: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抑价的影响程度不同

H11:独立风险投资对抑价的影响程度最高

H22: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和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对抑价的影响程度较低

(2)不同背景风险投资与IPO后收益

IPO后收益是衡量投资者收益的重要指标。作为一个特殊的投资者,风险投资对所投资公司的IPO后收益有很大影响(Megginson and Weiss,1991;Barry ete,1990;Chemmanur etc,2006),且一般认为不同背景风险投资的影响存在差异,原因包括:

激励机制的差异:风险投资是一个智力密集型的行业,其核心能力的两个重要方面分别是风险投资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一批具有很高专业水准的投资经理。因此,在微观运作上是否能够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来充分发挥投资经理的作用,就成为风险投资机构经营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

政府背景风险投资激励机制较差,一方面由于政府背景风险投资的投资项目经理担心投资失败会承担较多的非经济责任,不愿意将收入与业绩挂钩、惩罚与资产挂钩;另一方面是政府出资人从国家资金安全或者“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考虑,不愿给予风险投资家更多的自和更“前卫”的激励方式。

而企业背景风险投资的目标具有多重性,不像独立风险投资具有单纯的财务投资回报,使得投资业绩难以准确衡量(Siegel,Siegel&MaeMillan,1988);此外,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可能不能像独立风险投资基金那样给基金经理提供足够的激励,使得基金的管理要么缺乏激励机制,要么缺乏必要的专业人才(Chesbrough,2000)。

与其他背景的风险投资相比,独立风险投资的薪酬制度和管理架构更具激励性(Cumming,2005),所以它会更努力地寻找优质投资对象,并精心管理和监控所投资公司。

增值能力的差异:风险投资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不仅提供资金,还积极参与企业的各种经营管理活动,为企业提供重要的咨询、信息和帮助,最终增加企业价值。风险投资的这种增值作用在高科技企业的早期融资中表现得特别明显而且重要,并最终体现在所投资公司的IPO后收益上。

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很多都是政府委派,本身是政府官员,没有从事企业管理的经验,对市场反应不敏锐。对于他们来说,更重要的是为政府资金的安全性负责,因此深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程度不深,从而对企业价值增值发挥的作用不高。

对于接受企业背景风险投资的企业来说,除资金之外,更看重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可以提供与生产有关的重要资源,促进市场上必要的知识向受资企业转移,并且能够利用自己的声望为受资企业背书,使受资企业快速地获得认可(Mauta,2001)。

独立风险投资通常专注于某一个特定行业,并且会建立社会网络(Barry,1994)。与企业背景风险投资相比,独立风险投资在增加企业价值方面的突出表现在能够帮助受资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获取其它融资、招募经理人等(Maula,2001;Maula etal,2005)。一般认为其高度的专业化和良好的社会网络能增加所投资公司的长期价值(Tykvova,2003),即IPO后收益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所投资公司的影响差异较大,因此对受资公司IPO后收益的影响应该有显著差异。基于上文的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IPO后收益的影响程度不同

H21: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对所参与的上市公司IPO后收益的影响程度最高;

H22:独立风险投资对参与的上市公司IPO后收益的影响程度次之;

H23: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对参与的上市公司IPO后收益的影响程度最低

研究样本和研究变量:本文选取2010年12月31目前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为研究样本,总共包括154家公司,其中具有风险投资背景的公司是94家。本文以公司十大股东是否包含风险投资公司判断其是否具有风险投资背景。

本文采用横截面回归方法研究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对我国创业板的影响,涉及风险投资背景、市场收益率、市场热度、账面市值比等研究变量,各研究变量的具体定义如表2所示。

各项指标的数据来源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个企业的招股说明书,股价信息来源于通达信软件。

风险投资背景与抑价:本文首先通过模型(1)比较风险投资支持企业和非风险投资支持企业上市首日抑价程度的差别:

其中,被解释变量UNDPRING是企业上市首日抑价,以公式(首日收盘价一发行价)/发行价计算;SIZE是上市前一年的总资产;VC为风险投资虚拟变量,若有风险投资支持,则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O;其余控制变量的取值如表2所示。

为了进一步研究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和风险企业上市首日抑价之间的关系,本文建立模型(2),检验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抑价的影响。

其中,VC_AGE是风险投资的从业时间;VC_LENGTH是风险投资对企业投资到上市的时间间隔;GOV、CORP及INDEP代表不同背景风险投资,若风险投资为政府背景,则GOV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O;CORP和INDEP以此类推;其余控制变量的取值如表2所示。

在结果Ⅰ中分析“有/无有风险投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抑价的影响,使用风险投资作为虚拟变量;VC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首日抑价水平显著高于无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这个研究结果没有支持风险投资具有“认证”作用的理论,研究结果同时还显示发行公司的规模、帐面市值比和市场热度等的指标较显著,表明发行公司的规模、发展潜力和市场热度等变量对上市公司IPO抑价影响明显,其中公司规模越大,发展潜力越高,则抑价越低;而最近市场的热度越高,则抑价越高,说明市场的炒作氛围将会显著影响发行公司的抑价。

在模型(1)的基础上,结果Ⅱ是通过引入虚拟变量“风险投资背景”(模型(2))研究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抑价的影响而得到的结果,发现风险投资的不同背景均不对IPO抑价产生显著影响。这说明即使深入风险投资内部,考虑风险投资的不同性质,不同背景风险投资的参与对创业板市场的IPO抑价没有影响。因此,我国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发挥的影响差异在创业板市场没有显现,不同的“认证”能力没有发挥出来。

结果Ⅳ研究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IPO抑价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虽然政府背景和独立背景风险投资的系数为正,而企业背景风险投资的系数为负,但其t值均不显著,说明即使研究样本缩小至仅考虑有风险投资参与的上市公司,风险投资的不同背景对抑价的影响不显著,这表明在创业板市场IP()抑价和风险投资背景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关联性,意味本文的第一个假设不成立,揭示我国创业板市场没有如期望的那样觉察到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的市场认证功能具有差异性,意味着我国创业板对风险投资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结果Ⅴ和Ⅵ进一步考虑了风险投资机构声誉(从业年限)及进入风险企业的期限等特征对IPO抑价的影响,发现回归系数同样不显著,说明风险投资机构的从业年限和进入风险企业时间的长短均不会影响企业抑价。这和Gompers(1996)的发现不一致,说明在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投资的特性(背景、资历等)没有凸现出来。

总之,在风险投资参与对抑价的影响这个问题上,全样本和对应不同背景风险投资的回归检验结果不完全一致。在创业板,风险投资的参与会影响企业的抑价,即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首日抑价水平显著高于无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这个结论并不支持风险投资具有“认证”作用的理论;而针对不同背景风险投资的回归分析显示,不同背景风险对风险企业的抑价没有显著影响;即使只考虑只有风险投资参与样本的基础上,结果仍然一致,而且风险投资机构的从业年限长短也没有对风险企业的抑价产生影响。因此,在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不同背景风险投资没有完全发挥“认证作用”,同时“逐名”机制也没有发挥作用。

风险投资背景与IPO后收益:从Ritter(1991)开始,就不断有学者采用配对方法研究风险投资参与的公司的IPO收益,如基于风险企业的公司规模进行公司配对(Loughran&Ritter,1995),或规模及行业(Ritter,1991),后来使用了规模和帐面市值比(Brave&Gompers,1997;Bray,Geczy&Gompers,2000)。但Barber和Lyon(1997)的研究显示一对一公司配对进行研究的基础是要具有足够的公司数量,这样研究结果才不会遭受再平衡和产生偏斜。

与配对方法一样,由Fama和French(1992)所使用的时间序列三因素模型也经常被用于分析IPO后收益(Brave等,2000;Brave和Gompers,1997)。这种方法通常考虑市场(β)因素,规模以及帐面市值等因素。有些研究考虑额外的因素,如杠杆和流动性(Eckbo&Norli,2005),或者IPO之前的收益(Brav等,2000)。

由于本文研究的期限较短,以及缺少相关因素的数据,因此不能采用因素模型分析。本文将采用与Ritter(1991)相类似的横截面分析,基于市场收益,不同的控制变量(如规模、帐面市值比、成立年限以及行业虚拟变量)和风险投资的特征进行分析。

IPO后收益率是用指数调整后的超额收益率作为公司IPO后收益的衡量指标,即公司上市后第一个月到第12个月的股票持有有收益率,再除以当期的创业板指数:

P1(Pl+1)是上市交易的第一天收盘价(IPO后1年),DIV为股利,RETURN计算为企业上市后1年的股票持有收益率减去同期创业板综合指数的增长率。

本文首先通过模型(4)比较风险投资支持企业和非风险投资支持企业上市股票持有收益的差别:

其中,被解释变量RETURN是企业IPO后持有收益,计算方法如(3)式所示;ROA为上市当年的总资产收益率,公司所属行业(IND),本文仅划分为传统行业和高风险行业(金融行业、医疗、新能源、IT、生物技术、新媒体),若为高风险行业,则取1,否则取0。其余控制变量的取值如表2所示。

为了进一步研究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和风险企业IPO后收益之间的关系,本文建立模型(5),检验风险投资的背景属性、从业年限及投资期限对收益的影响:

此处增加的变量与模型(2)一致,其余变量见表2。

对IPO后收益的实证结果如表4所示。

结果Ⅰ显示公司规模、帐面市值比以及发行规模等变量回归结果显著,结果Ⅰ还显示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在上市后一年的股票超额收益率显著高于无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这说明风险投资的参与增加了IPO后收益,表示风险投资并没有非常急切地把未成熟的企业操作尽早上市,没有显示出风险投资的“逐名”倾向。

在结果Ⅰ的基础上,结果Ⅱ是通过引入“风险投资类型”研究不同背景风险投资的影响,发现独立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的IPO后收益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和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的IPO后收益则没有显著影响;

结果Ⅲ则是仅考虑具有风险投资背景的企业。研究结果发现独立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的IPO后收益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和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的IPO后收益则没有显著影响;这和结果Ⅱ一致,说明在创业板,只有独立风险投资对IPO后收益的影响是显著的,而政府背景风险投资与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IPO后收益的影响没有表现出来,或者没有影响。

结果Ⅳ和结果Ⅴ则是通过进一步考虑风险投资机构的声誉(从业年限)以及IPO时风险投资进入风险企业的时间长短而得到,发现风险投资的从业年限对IPO后收益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说明风险投资的从业时间越长,则IPO后收益会较高。而风险投资的投资期限并不影响IPO后收益。

综上所述,风险投资的参与会提高风险企业的IPO后收益,而且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IPO后收益的影响显著不同,这符合H2的假设;其中独立风险投资对IPO后收益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但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和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对IPO后收益无影响。这样的实证结果至少反映出在创业板,独立背景风险投资并没有表现出“逐名”效应,这与Gompers(1996)的研究结果不太相符。此外,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并不对IPO后收益产生影响,说明在年轻的创业板,炒作非常严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年轻的创业板存在无效率性。

实证结果分析: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风险投资的参与会提高风险企业的IPO抑价;而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参与的风险企业的抑价没有显著影响;风险投资的参与会提高风险企业的IPO后收益;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IPO后收益的影响显著不同,其中独立风险投资对IPO后收益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但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和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对IPO后收益无影响。这与国外研究者的研究结论不同,Tykvova(2006)通过研究德国Neur市场,发现独立的风险投资对抑价和IPO后收益的影响程度最大,而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对抑价和IPO后收益的影响程度最低。Rindermann(2005)、Chahine,S和Filatotchev,Ⅰ(2008)等针对法国、英国及加拿大等国家的研究也得到了类似的结论。

在我国现阶段的创业板市场上,为什么会出现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所投资企业的IPO抑价的影响不存在显著不同,而IPO后收益的影响存在明显差异的现象呢?本文认为存在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创业板的制度性缺陷使得风险投资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

我国的创业板市场推出时间尚短,发行审核、股票禁售以及退市等制度仍不够健全,特别是当前创业板保荐人制度和新股发行询价制度的漏洞,以及高达7.19倍的创业板平均投资回报,使得风险投资对所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投资策略、公司业绩等方面的影响效应降低,使得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的特质没能体现出来,因而没有对所投资企业的抑价产生影响。

第二,风险投资对创业板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大。

创业板上市企业具有“轻资产、高成长”特性,企业从成立到上市时间较短,风险投资介入企业的时间也不长,风险投资对所投资企业的影响不大,所以创业板的风险投资没能表现出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等成熟市场的特性。

第三,大部分风险投资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

从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的实践来看,风险投资不仅对公司进行投资,还要通过影响公司战略决策、公司治理、资本结构和人力资源安排等提升公司价值,但我国现阶段大多数风险投资却以单纯性资本运作模式为生存之道,主要精力放在创业企业上市包装和IPO,并在IPO后择机退出,其本质是通过资本运作和创业板IPO达到获利目的,而提升公司价值则不是其关注的重点。独立风险投资由于大多由有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因此能够影响公司战略决策、公司治理、资本结构和人力资源安排等方面,从而提升公司价值,因此独立风险投资对IPO后收益的影响显著好于另外两类风险投资。

稳健性检验:由于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样本不是随机抽样的结果,而是风险投资机构经过尽职调查作出的选择,因此可能存在样本选择偏差问题。本文借鉴Rosenbaum和Rubin(1983)的“倾向度匹配”方法来控制该问题。首先用Probit模型对企业获得风险投资的可能性进行回归。其中因变量为风险投资这个虚拟变量,若企业具有风险投资支持,则等于1,否则为0;自变量为发行规模、上市前总资产、上市时间、行业等变量。然后根据回归系数为每个样本企业计算出一个“倾向指数”,为每一家风险企业配比一家“倾向指数”最接近的非风险企业。

表5的结果表明,在控制了样本选择偏差问题之后,风险企业的IPO后收益仍然显著高于非风险企业,且IPO抑价差别不大。这说明本文的结论不受样本选择偏差问题的影响。

四、结论

第5篇

实证检验

在回归分析之前,先对各变量的数据进行平稳性分析。从表3可知,Er、Gvc、Gtvc、Gevc三个变量数据本身都不平稳,但它们的一阶差分都平稳,因此都属于一阶单整序列。通过Eviews软件对预期收益与不同类型的风险投资量进行3次回归,得到如表4所示结果:系数各自为0.0033、0.0017、0.0095,属于正相关关系;t检验值分别为6.83、5.95和6.58,说明显著;Er与Gvc、Gtvc和Gevc之间是正相关的,结果证实了本文提出的假设正确: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变化与风险投资量GDP占比变化之间的影响关系是正向相关的。为了考察两者之间的稳定性,对风险投资预期收益与风险投资GDP占比之间关系进行协整分析。分别将表4中三个回归方程的残差设为e1、e2、e3,然后对它们进行ADF检验,结果如表5中所示:每个残差序列都平稳,说明Er与Gvc、Gtvc、Gevc之间分别是协整关系,也就是长期稳定的关系。为了证明风险投资人的预期收益是导致风险投资量的因果关系,本文分别对Er与Gvc、Gtvc、Gevc的关系进行格朗杰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

预期收益与风险投资总量的格朗杰分析的结果显示:F值为17.0629,P值为0.0014,结果显著,因此拒绝Er不是导致Gvc原因的原假设,而确是Gvc滞后一期的影响因素。预期收益与高科技创业企业风险投资的因果关系分析结果分别为:F值3.77331,P值0.0646,结果显著;F值17.4127,P值0.0008,结果显著.说明两者在滞后两期时,互为因果关系。预期收益与早期创业企业风险投资的格朗杰分析结果是:Er不是导致Gevc的滞后一期检验值为5.02506,P值为0.0447,结果显著,拒绝原假设,也就是Er确是导致Gevc原因。

结语

第6篇

关键词:创业板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MP) 贝塔系数(β) 回归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097-02

自2009年10月23日我国创业板市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启动至今,已有260余家公司登陆创业板舞台,流通市值近2616.55亿元,其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便利。创业板的建立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建立了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市场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一、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MP)已经被广泛应用于股票、基金、债券等定价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其中贝塔系数尤为重要,它是一种风险系数,表示单个证券或证券组合相对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变动的敏感度。理论上讲,风险和收益是同方向变化的,它还可定义为单项资产的收益率相对于市场组合收益率变化的敏感性。

CAMP可表示为:

E(rk)=rf+βk(E(rm)-rf)(1)

公式中βk是资产k的贝塔系数,rm是证券市场的收益率,rk是单个证券或证券组合的收益率,rf为无风险证券收益率。基于此,可以利用某段时期内的市场收益率、某种证券组合的收益率以及无风险利率的数据,通过最小二乘法(OLS)回归出该贝塔系数。

二、用Eviews软件进行计量经济学分析

通过大智慧软件,获得创业板综指(399102)、深证综指(399106)和上证指数(000001)自2010年8月20日至2011年9月22日每个交易日的收益率数据,并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3.5%为无风险证券收益率rf。对创业板综指日收益率(Y)、深证综指日收益率(x1)和上证指数日收益率(x2)进行回归分析。

模型形式如下:

Y=c+β1(x1-3.5%)+β2(x2-3.5%)+μi(2)

其中,ui代表随机扰动项。

得到如下回归分析结果如表1。

1.回归模型修改。由表1可看出,创业板收益率(Y)和上证指数日收益率(x2)呈相反方向变动,这与理论不符。同时公式(1)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MP)形式上还存在一定差别,且c的数值(0.031025)与无风险证券收益率rf不十分接近。理论上讲,上证指数与深证综指存在很强的线性相关性,故分别作x1-rf对Y;x2-rf对Y的估算,发现前者估算的模型较好,结果如表2。

回归方程为:

Y=0.038037+1.099959(x1-rf)+ui(3)

其中:

标准差 0.001278 0.03471

t统计量 29.76473 31.69008

可决系数R2=0.7975;调整的可决系数R-2=0.796706;F统计量F=1004.261。

但是,通过对模型进行White检验,发现样本容量与可决系数的乘积远大于临界值,即该模型存在异方差。所以,需通过权数对回归方程进行调整。我们将权数设置为W=1/|ei|,回归结果如表3。

回归方程为:

■=■+1.099504×(x1-rf)+■(4)

2.显著性检验。

①对于β1,t统计量为242.961,给定α=0.05,查t分布表,在自由度为n-2=255下,得t>t0.025(255),所以拒绝原假设H0:β1=0,表明深证综指日收益率(x1)对创业板综指日收益率(Y)有显著性影响。

②对于F=223.9995>F(1,255)(显著性水平为0.05),表明模型从整体上看创业板综指日收益率(Y)与各解释变量之间线性关系显著。

3.异方差检验。由表4,样本容量与可决系数之积为0.010562,在给定α=0.05,自由度P=2下,查x2分布表,样本容量与可决系数之积小于x20.05(2),所以接受原假设,模型随机误差项不存在异方差。

4.序列相关检验。由表3得到,Durbin-Watson统计DW=1.780533,给定显著性水平α=0.05,查Durbin-Watson表,n=257,k’=1,得dU

由以上分析得出,创业板市场的贝塔系数约为1.20,既说明创业板市场的收益率明显高于主板市场,也说明创业板的风险比主板市场要高。

三、促进我国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的对策

1.丰富股票结构,行业多元化。我国创业板在吸收高成长、高风险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也要使股票的行业分布多元化,使市场资源配置多元化和资本结构合理化,以达到保持市场稳健发展、分散风险的目的。

2.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应提高上市企业的质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从而主动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退市风险。方法如下:一是加强高校、科研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联系,加快科技的产业化,从而在解决企业技术问题的同时,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发展,实现双赢。二是政府应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硬件、软件支持,如提供信贷、担保、税收优惠、与大企业合作以及企业管理咨询等一条龙服务,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便利。

3.加强上市公司及股票监管。国外成功的创业板市场离不开严格的监管。我国应该对创业板实行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大违规违法的处罚力度,尤其要键全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后续监管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树立上市企业诚信形象。二是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要做到内容详实,且及时、持续地进行披露。三是严格退市。对于已经不具备投资价值的企业要根据退市条件坚决予以退市,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培养大批监管人才。我国的证券市场缺乏高素质的行业监管人员,监督管理机构由于专业人员欠缺而导致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对高素质的监管人才的需求愈发强烈。

通过上述分析可看出,我国创业板建立意义重大,且收益率较主板高,但由于创业板风险远高于主板,降低其风险十分必要,故维护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叶春和.我国创业板的风险因素及监管对策初探[J].国际金融研究,2009(8)

2.陆岷峰,陈志宁.创业板市场发展的国际经验比较及我国的对策研究[J].南方金融,2009(6)

3.“中国创业板市场研究”课题组.建设中国创业板市场:时机、制度设计与利弊分析[J].中国风险投资,2006(3)

4.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暂行办法[Z],2009(3)

5.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Z],2009(6)

6.吴晓求.证券投资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7篇

内容摘要:本文在借鉴国内学者对A股市场CAPM检验的基础上,选取2010年6月4日至2010年12月21日的周收益率,采用单指数模型、BJS两步法和横截面检验实证分析了我国创业板市场对CAPM的实用性并得出结论。

关键词:CAPM BJS 创业板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源于1952年亨利•马科维茨提出的资产组合理论,后经威廉•夏普深化为资产定价的均衡模型,即CAPM。2009年10月23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创业板并举行开板仪式。首批上市创业板公司28家,总市值1700亿元,平均每家创业板公司的市值61亿元。截至2010年11月,创业板公司147家,总市值6977.31亿元。为适应创业板市场发展需要,2010年6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创业板指数,创业板市场进入新的发展时期(见图1)。时至2010年12月,创业板已经推出一年有余,创业板指数也已半年另21日。对于CAPM是否适用于我国创业板市场,国内研究仍是空白。鉴于此本文运用CAPM对我国创业板市场进行实证检验,为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经验借鉴。

相关文献回顾

顾荣宝,刘瑜华(2007)以深圳股票市场为研究对象,通过时间序列回归方法对CAPM在中国证券市场的适用性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CAPM不适合我国深圳股票市场。尹哲君(2009)选取上市A股中2005年以前上市的,七个主要行业中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且具有代表性的七支股票对我国股市中的CAPM有效性进行检验,得出结论,CAPM对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不明显。王茜(2010)从效用函数的角度对CAPM进行了重新审视,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赚了指数,赔了股票”现象。黎军(2009)研究了CAPM在房地产投资风险分析中的应用,认为房地产市场投资受宏观经济走势的影响较大,但各房地产公司股票的风险更多来自企业内部的非系统风险。方俊芝,唐敏(2009)探讨了CAPM在保险产品定价中的应用,认为CAPM在保险产品金融定价的基础性地位是不容忽视的。冯佩(2010)以上证综指2002年已上市的20支权重股为研究对象,进行时间序列和横截面回归分析,最后得出结论:CAPM模型在我国证券市场并不完全适用,股票收益率受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较弱,而受非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较强。李璁,陈荣达(2010)选用2003年1月至2009年12月之间上证市场交易所选取的20支股票的84个月度收益率数据,通过BJS检验验证CAPM模型在上证市场的有效性。现实结果与CAPM模型相差甚远,一方面是因为上证市场尚属不成熟市场,另一方面也说明CAPM模型的假设条件过于苛刻,最后得出结论:应谨慎对待CAPM模型在实际应用时的有效性。丁凯,穆瑞田(2010)选取我国上证A股权重前十名的股票为样本,样本观测时间为2008年7月10至7月23日,使用日数据采用单指数模型、BJS方法和对CAPM进行横截面模型的回归分析,研究表明上证A股市场与CAPM理论不符。王晓燕,吕效国,浦燕(2010)借用因素模型的研究方法,利用2007年上证A股随机选取的20只股票为样本,采用月收益率作为样本数据,对改进的CAPM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改进模型的解释力比传统模型有明显提高。

纵观以上研究,可以发现目前国内学者在该问题研究上的局限性。一是针对CAPM在我国资本市场的适用性研究大多都集中在A股市场中的上市或深市,对于发展潜力巨大的创业板市场没有给予关注。二是选取的数据大都是月度数据或日数据,股票市场瞬息万变,跌宕起伏,月数据容易遗失掉一些重要的波动信息,日数据是相对的高频数据,容易导致了噪声数据的使用,有损系数估计的效率,均不利于研究。三是在选取不同的无风险利率,例如李璁,陈荣达(2010)选取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而冯佩(2010)采用三个月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因此,本文在前人的基础上,用创业板股票的周数据对CAPM进行实证检验,以期得到更准确的结果。

理论基础和数据选取

CAPM是在一系列假设的基础上构建的理想模型。CAPM假设:一是投资者的行为可以用均值-方差准则描述,投资者效用受期望报酬率与变异数两项影响,投资人为风险规避者;二是证券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投资人为价格接受者;三是完美市场假设,即没有交易成本、交易税等,且证券具有无限制分割性;四是同构型预期,即所有投资者对各投资标的预期报酬率和风险的看法是无差异的;五是所有投资人可用无风险利率无限制借贷;六是所有资产均可交易,包括人力资本;七是对融券放空无限制。CAPM的核心思想可表达如下:

其中:E(Ri)为股票或投资组合的期望收益率,Rf为无风险收益率,投资者能以这个利率进行无风险的借贷,βi是股票或投资组合的系统风险测度,E(RM)为市场组合的收益率。

由于创业板推出时间有限,本文选取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首批上市的28家公司中的10家公司作为观测样本,股票代码从300001-300011。由于立思辰(股票代码300010)有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自2010年9月15日停牌,导致交易不连续,故从观测样本中剔除。2010年6月1日深交所正式创业板指数,所以本文样本的观测期间为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21日。选取10个观测样本的30个周收益率数据进行研究,计算公式为:Rt=(Pt-Pt-1)/Pt-1(其中Pt为股票t时的周收盘价格,Pt-1为股票t-1时的周收盘价格)。同时,本文采用观测期间的创业板指数作为市场组合的收益率,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创业板市场整体行情的变化和发展趋势(见图2)。

对于无风险利率的选取,国内学者目前没有统一的认识普遍认可的无风险利率选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市场的无风险利率可以选择1天、7天的质押式回购利率,也可以选择国债的二级市场收益率或同业拆借利率。本文遵照大多数学者对无风险利率的选择,选择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无风险利率。即Rf=2.5%,折算为周利率为0.0479%。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检验方法与实证分析

本文借鉴Black、Jenson和Scholes(1972)的研究方法(即BJS检验)进行分析检验。将时间序列检验划分为三个时间段:第一个时间段从2010年6月4日至2010年8月6日,第二个时间段从2010年8月13日至2010年10月15日,第三个时间段从2010年10月22日至2010年12月21日。

第一步为单支股票β值的估计。选取第一时间段的周数据,采用单因素模型估计单支股票的β系数,系数值通过单支股票周收益率对市场组合周收益率的回归来估计。模型设定如下:

Rit-Rf=αi+βi(Rmt-Rf)+εit

其中,Rit表示股票i在t时刻的周收益率(i=1,2,…,10);Rf代表无风险收益率,即Rf=0.0479%;Rmt是市场组合在t时刻的周收益率,即创业板指数t时刻的周收益率;βi是对股票i的β系数估计;εit是误差项。在置信水平95%下,利用Eviews6.0对单个股票的β值进行估计(见表1),表中β系数的估计值均通过t检验,估计值显著。

第二步为股票组合β系数的估计。将股票按照β值大小升序排序,将10支股票分为5组,每组包含两只股票,每只股票赋相同权重,并利用第二时间段的样本数据计算组合的周收益率,组合周收益率取组合内股票收益率的算术平均。然后通过组合周收益率对市场组合周收益率回归估计组合的β系数,模型如下:

Rpt-Rf=αp+βp(Rmt-Rf)+εpt

其中,Rpt表示股票组合p在t时刻的周收益率(p=1,2,…,5);Rf代表无风险收益率,即Rf=0.0479%;Rmt是市场组合在t时刻的周收益率,即创业板指数t时刻的周收益率;βp是对股票组合p的β系数估计;εpt是误差项。

在置信水平95%下,利用Eviews6.0对股票组合的β值进行估计(见表2)。

第三步为风险与收益关系的检验。利用第三时段的组合周平均收益率(由第三个时间段的股票收益率计算出组合的平均收益率)对第二步得出的组合β值进行横截面回归,对收益与系统风险关系进行实证检验,检验模型如下:

Rp=γ0+γ1βp+εp

其中,Rp为股票组合第三时段的周平均收益率;βp为第二步得出的组合系数;εp为误差项。由表2结果可知,股票组合1至5的β系数估计的标准误差可以接受,t检验值均大于临界t值,t检验显著,股票组合β值显著不为零,可继续进行横截面回归。利用第三步模型进行横截面回归,结果如表3和表4所示。

结论

首先,常数项系数估计值γ0=0.05915,无风险利率为正数但数值较小,这一实证结果表明在我国创业板市场上,投资者过于追求高收益,投机欲望强烈,而忽视了高收益相伴的高风险对自身承受能力的冲击,同时也表明投资者对资本的时间价值关注不够。以上两种倾向说明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是非理性的,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创业板市场的不成熟性。其次,γ1=-0.01542,是一个负数,表示股票收益与系统性风险呈负相关关系。这一方面违背了“高风险高收益”这一基本的金融学原理;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非系统风险在创业板股票的定价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另外,T统计量为-0.61984,显著性不强,可决系数也只有0.113527(修正的可决系数甚至为负数),拟合程度极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创业板市场上系统性风险与股票收益之间并不存在CAPM所预料的显著的线性相关关系。同时也表明我国创业板市场是一个不成熟的资本市场。

参考文献:

1.雷达,郭路.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及其新进展的述评[J].经济理论与实践,2009(4)

2.尹哲君.从回归分析看中国股票市场中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3.黎君.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房地产投资风险分析中的应用[J].前沿,2009(2)

4.方俊芝,唐敏.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保险产品定价中的应用[J].生产力研究,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