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期刊支持: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乡村法制建设范文

时间:2023-06-28 16:52:07

序论:在您撰写乡村法制建设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乡村法制建设

第1篇

【关键词】法治;法律;尊严

一、故事梗概

影片发生在中国西北的一个小山村,秋菊的丈夫万庆来与村长王善堂在搭建辣子楼问题上发生了争执,被村长踢中要害。于是秋菊怀着身孕去找村长说理,但村长不肯认错。于是秋菊又到乡政府告状,经过李公安的调解村长答应赔偿秋菊家的经济损失。但是村长把钱扔在地上这一举动,使秋菊感到受到了受辱,没有捡钱,而是又一次踏上了漫漫的告状路途。在除夕之夜,秋菊难产,村长摒弃前嫌组织村民连夜把秋菊送到医院,使秋菊顺利生产。秋菊感激万分,官司也不再提。可正当秋菊家庆贺孩子满月时,传来法院判决,村长因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十五天。望着远处警车扬起的烟尘,秋菊感到茫然与失落……

二、呈现的问题

影片最后秋菊茫然和失落的神情使我久久不能忘怀。从她的茫然隐射出乡村法治建设存在的诸多问题。

1.法律与人情的冲突。从影片中看出秋菊是很希望通过诉讼来获得正义的,并且最后也赢得官司。但她却并不开心,尤其是想到在自己难产时是村长不计前嫌的帮助自己渡过难关,而自己却无情地把村长送入了监狱,这成了秋菊心中永远的遗憾。秋菊的茫然正体现了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冲突。法律是现代的,人情是传统的;法律讲究法治,人情讲究人治。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人治社会,法制观念在中国普通大众的意识中还相当薄弱,社会秩序主要是靠一些历史积淀下来的社会习俗、道德观念、人情关系来维持。因此,片中村民虽然有了现代法律启蒙,却还未完全摆脱宗法文化的伦理人情,人治才是治村的主要方式。如村长与李公安,作为基层行政人员,他们也讲法律、政策与文件,但在管理中,人情才是他们真正的法宝。如秋菊,为维护自己一家的尊严,她诉诸于法律,但是她没有真正理解法律;她只是想通过法律得到人情意义上的说法,法律不解决让村长认错这一人情问题,而只能在人情之下给她经济赔偿,或在人情之上拘留村长;当村长帮助秋菊保住孩子后,秋菊终于觉得已经得到了她要的人情说法,是以人情的方式给予的,与法律无关;而正当秋菊与村长都觉得平衡了的时候,法律出现了,逮捕了已是恩人的村长,这是秋菊以法律手段要人情说法这一矛盾的结果。面对这一情形,秋菊很无奈,村民很无奈,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的无奈。村民看到了法治的无情,从而望而生畏,避而远之。将村长送入监狱将使得秋菊在村民中的形象大减,给当地村民留下了不通情理的印象,从人情世故,从情理上看,这样做的确欠妥,但是在法制社会中这是一个合法的行为。法律的无情与道德的情理形成了冲突。

2.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小山村中,村民法律意识普遍不高。首先,秋菊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她有法律意识,但却无法律知识。她既不懂诉讼的程序也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只是朦胧的知道有法律这么个东西,并且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可以给她想要的说法。其次,她层层上告,讨说法的背后心理动机是对自身尊严的维护。秋菊打官司并不为得到更多的经济赔偿,也不是想让村长去蹲监狱,而只是要个说法,要村长认个错,这是人的尊严问题。因此可以说她在打官司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只是出于对自己尊严维护的一种无意识的举动。同时,秋菊在“讨个说法”过程中,经常说的一句话是:“他是村长,他打两下,咱也没话说,可以他该往哪个地方踢呀,那可是个要命的地方……”可见,在秋菊的眼中,村长(官)仍是要比民高一等,而不是平等的关系,之所以要讨个“说法”是因为村长打得太重了,而且事后没有道歉。此外,秋菊最后打官司了,按照法律程序,市公安局应该首先成为被告,作为其法人代表的公安局长也应该出庭候审,但是秋菊却迟迟不愿进法庭,因为公安局长是一个大好人,一直在帮助她,她说:“我告的是村长,不是局长,局长出庭,我就是不去。”这个赋予戏剧效果的情节,值得我们深思。本来法律是到了位的,也是坚定地站在百姓利益一方的,但百姓却由于法律意识不够,毫不买账。电影中关于这方面的实例还有很多。这些方面都充分地体现了秋菊等村民的法律素质不高,缺乏对自身的权利意识的认识与维护。

3.农村中弱势群体维权之路的艰辛。影片中秋菊不惜挺个大肚子,奔走了大半个冬天只为“讨个说法”的这种执着坚强的精神使我深深为之感动,敬仰她的执着,佩服她的勇气。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秋菊只是个存在于电影中的人物。在农村中,很多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因为他们了解维权道路的艰辛。首先,私人成本的制约。秋菊打官司的私人成本过高:将照顾受伤的丈夫以及家务活和农活全部扔给年迈的公公,此为家庭成本;亏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低价卖掉家中惟一值钱可卖的红辣椒,这是经济成本;在怀孕期间和小姑子冒着严寒颠簸之苦行走在尘土飞扬的公路上,忍受着出门在外的种种不便,这是精神成本。此外,还有家庭成员生活质量的下降及痛苦指数的上升等等隐性成本。因此,对于农民来说,不仅担负不起高额的打官司成本,同时也损耗不起人力、物力。其次,上访之路不是一帆风顺的。从影片中我们从中隐约体会那些与秋菊同命运、甚至比秋菊悲惨得多的人们在真实世界是如何为了活着而走上漫漫上访之路的。他们就像电影中的秋菊一样,孤独、蹒跚,由于正式的制度没有给他们想要的说法和出路,而又不得不走出这一步。但是现实中的人没有影片中人物的好运气,好心人不是想遇就能遇到的。在村民眼中,上访是遥不可及的事,上访有风险,需谨慎。

三、相关建议

对于秋菊打官司影片折射出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首先要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尤其是在偏远地区要更加注重其素质的培养。克服片中村长“只为公家人服务而不是为村民服务”的错误意识,漠视村民的利益和意见。作为行政人员要树立始终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切实为村民办实事,虚心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耐心为村民讲解国家政策的工作态度。此外,加大政策的透明度,加强对行政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实行政务公开,使人民了解国家实时的政策法规。同时,进一步加强新闻媒体对行政的监督,对行政不当行为的要进行报道和评论。

2.法律应与国情相适应。法律有法律的规定,道德有道德的情理。从秋菊打官司中,这种正式的以国家的制定法为背景的“说法”并没有给秋菊带来自己想要的正义,相反这种“说法”使得秋菊更加的困惑,从而对国家法产生一种敬而远之的心态,这就必然使得国家很难“送法下乡”,使得普法工作更难。这一情形无疑提示着我们:国家理性,制度理性并不总是优于地方理性,非制度理性。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不在于以前者强制性的取代后者,这只是一种暴力,不可能赢得心服,而是应该考虑如何使两者进行两元的良性互动,沟通,相互理解,最终达成合理的制度性约束即令双方都满意的“说法”。

3.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加强普法教育。影片非常鲜明的体现出了行政相对人素质不高和法律意识薄弱的实情。因此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对我国乡村法治建设很有必要。我们可以通过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如举办律师下乡、开办法律座谈会等形式,使村民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运用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参考文献】

[1]周风鸣,张越华.中国公民权利手册[M].沈阳:白山出版社,1997.

[2][德]胡芬.行政诉讼法[Z].莫光华译.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第2篇

关键词:法学理论;法治乡村;路径初探

1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的必要性

十政府工作报告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建立法治化的社会。法治国家是全方位的法治,不仅要全面推进党的法治,做到依法执政,还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政府法治,而且要推进社会法治,从而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可见,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重要领域和重要一环。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社会”的法治,法治国家就无法推进;同时,法治社会建设可以为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的全面推进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法治乡村作为法治国家建设农村的重点领域,提倡新农村的法制化建设也势在必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全面重申了依法治国理念,再次为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是完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意志、愿望和新期待,广大农民也对依法治国充满了信心和期望,他们强烈呼吁和衷心期盼建设一个风清气正、和谐稳定、生态文明、宜居乐业的“法治农村”,把美丽乡村建设和管理真正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的发展轨道。

近几年,农村经济社会建设所取得的成就进一步扩大,而农民的法律需求也日益增多,尤其在中国乡村社会的特殊性氛围,更加迫切的需要加强农村法理化法治建设。然而,从目前法治乡村来看,如何加强农村的法治建设,提高村民的自我民主意识,从而建立良好的农村秩序,最终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恰恰是我们在“法治乡村”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2“法治乡村”建设的问题及现状

2.1宣传不到位,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当前农村法治状况无法适应新常态下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一方面是基层乡村干部无法胜任农村法治宣传员的角色,在工作中没有很好的重视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宣传工作,推行落实国家政策往往摆在主要工作方位上。另一方面是法治宣传员的乡镇干部在工作中下乡时间短,日常工作任务繁杂,导致大叔村干部无暇宣传法治乡村重要性。虽然法律对农村村民自治的主体、客体、内容及村民自治的程序、违法实施自治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在实际的法治操作过程中,村民自治的真正作用还是难以发挥。最后,国家普法法治宣传队及其法律志愿者更多的是在城市中心普法宣传,而很少甚至没有普及到农村。农村法规体系的缺失进一步致使村民在某些情形下依旧无法可依,目前法制建设多停留于立法层面,在村民守法及其执法依然存在问题。

2.2法治意识薄弱,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农村作为我们国家依法治国方略推行的重要社会群体而言,整个农村因为种种原因对法律的认知及认同度较低,村民的守法意识及其要受法律保护的意识都很差,村民对农村的礼仪习俗的尊崇遵循都超过了对法治化的应用范畴,大部分农村都缺乏现代法治化社会所应具有的民主氛围。我国农村受自然经济条件的制约和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加之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村民自治对农村大多数村民、村干部是比较模糊的概念,农村法治文化的建设及其农民的法治观念赶不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下的法治管理,法律在调解农村的社会矛盾、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不够明显。加之农村社会法治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和谐有序发展。同时,农村传统文化观念中的家族观念、血缘关系、宗族派系相对于村民自治而言更是占据了社会管理的主流方式。基于农村整个经济基础水平和现实社会条件的限制,专门针对农民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还不够系统化,普法教育的知识水平与普及程度还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与我们现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中提出的新知识型农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村民的法律知识和能力。而这一切,农民传统观念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法治化的进程。

3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若干路径

第3篇

关键词:法治秩序;国家法;民间法

中图分类号:D 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5)07―0049―04

一、问题的提出:对两则乡村生活图景的解读

材料一:无论是从我国农村经济状况还是文化传统,家庭养老现在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一种主要的养老方式。然而,当前在农村,老人诉说儿子儿媳妇不孝的越来越多,可以说已经达到怨声载道的地步,反映遗弃、虐待和侵犯老人合法权益的人和事不断见诸报端。据司法部门提供的资料,各级法院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农民普遍富裕起来以后为何不愿尽孝的反而多了起来,这是当前农村家庭养老出现的一个新问题。

材料二:藁城市廉州镇24岁的田凤英,2001年与本村马永飞结婚,孕后5个月出现连续高烧,后经医院检查其双肾积水,在藁城市人民医院做了左肾造瘘和引产手术,在其病情仍需治疗时,丈夫却把家门换了锁,她只好长期住在娘家;在她以后的四次住院、两次手术中,丈夫没有露面,几万元的治疗费都是她东挪西凑来的,之后,丈夫又向她提出了离婚……,妻子孕后重病反遭遗弃,伤心女将丈夫告上法庭。

应该指出,尽管材料二是个个案,但不可否认,它同材料一样,在当今的中国乡村,也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转型期的中国,上述现象的增多,原因无疑是复杂的,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道德伦理方面的原因。其中,我们认为,它同当前的“乡村法治化”运动不无关系。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以政府推动为主导力量的社会法治化运动,走上了一条政府“变法”的道路。通过大规模的“送法下乡”运动,在建构一体化的国家法律秩序的同时,国家法对乡土社会的民间法、宗教法等地方性法治资源也开始了全方位的“格式化”征程。由于国家法及其权威的强力推进,在乡土社会,乡规民约已不能独立支撑起村庄治权,特别是乡村中原有的乡绅、社会贤达、宗教人士等民间权力资源大量消失,使乡规民约失去民间依赖。家法、族规也面临同样的境遇。特别是在现代性观念及其话语借助于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大规模的、先导性的传播之下,这一进程却被空前加速。然而,在这种背景之下,国家法权威及其硬件设施却未能同步跟进,由此所形成的“时空错位”及其张力直接导致了乡村社会的“秩序真空”。同时,现代传媒还在乡村产生了一种“时空延伸”的效果,使不在场的、远距离发生的现代工商社会生活图景被不断置入乡民的头脑之中,并与乡土生活的客观场景形成强烈的反差,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内心的躁动不安。这样,在乡村传统法律文化的整合功能被削弱而现代性法律文化及其制度救济功能尚未到位,甚至在短期内也无法完全到位的情形下,行为失范将无法避免。

我们看到,随着现代法律文化及其平等自主意识的侵入和社会关系结构的转变,在所谓平等权、独立权、自等现代性观念的驱使下,现代社会法定的父母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的权利与义务往往落到了空处,像往昔那种回报父母养育之恩的“孝道”观念少得出奇,子女虐待、遗弃父母的现象在农村地区屡见不鲜。此即所谓“民法成而忠孝亡”。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不享有任何医疗和养老保险,加之收入微薄,一旦年老后被子女遗弃,生活将会雪上加霜。当现代性的法律文化“解构”了传统的具有“社会保险”功能的“孝道”之后,又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去救济“不孝”行为的严重后果。这在老龄化社会日益逼近的农村地区,已经或正在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现代性法律文化所倡导的个体本位、独立自主的理念必然要受制于特定的语境。在农村地区的经济生活条件未根本改善之前,由传统法律文化所孕育的“孝道”观念在农村中的“社会保险”功能是无法替代的。同样,如材料二所揭示的,现代性法律文化所崇尚的“离婚自由”等个体权利意识也被滥用,成为抛弃残疾或弱势配偶的工具。然而,在农村,牢固的“责任型”婚姻仍然具有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唯一的“社会保险”功能,维系一种在现代主义者看来并没有爱情的婚姻,这在乡土社会仍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要知道,西方发达国家的离婚自由是以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和充分的就业以及独立支配的个体收入为前提的。在中国乡村地区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之前,允许大量的不孝行为和自由离婚行为的存在,无疑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由此看来,承载着更多西方法律文化基因的国家法制度及其实践能否完全适应于中国国情,特别是能否适应中国乡村,这并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问题。长期以来,在乡村法治变革的理路上,我们更多地关注了一种“建构论唯理主义”的理论,而忽视了一种法治生成的“进化论理性主义”的理论,它遮蔽了社会历史变化的相当重要的复杂性、多样性,容易诱致人们对社会建设出现片面的、直线的、纯粹的理解,容易使人们对社会建设方案的“他者”要素视而不见,并可能遮挡人们观察捕捉另外可能存在的制度建设资源的视野。

二、善待民间法:一种法律多元的视角

如上所述,中国法治的主导力量应定位在国家、政府,这是毋庸置疑的。但问题是当法律被以行政手段托付给国家从上到下传递到乡土农村时,其传递的途径和效果并不令人满意,甚至可以说,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与急功近利的推动给乡村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危害与不利。基于此,在分析转型条件下乡村社会法治秩序的构建时,许多学者提出了各自的分析理路。苏力认为,乡村法治秩序的构建不能忽视乡村现实生活中的“无言之知”,应该关注地方性知识,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法治秩序的合理建构。赵晓力、强世功等深入农村,以陕北B镇信用社“依法收贷”、“炕上开庭”为个案,分别写出了研究论文。其中赵晓力在其论文中深有感触地说,法律所提供的合法与非法的差别使得‘依法收贷’这种政治经济的管理成为一种可实现的选择,而这种管理的实现还依赖着管理者对各种关系及其含义的利用与把握。强世功认为,在具体调查中,尤其在亲临这样的案子时,我们感受到的并不是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也不是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在具体的场景中,我们感受到的是权力运作的策略与战术,比如摆事实、讲道理的道德论证、人情面子机制等等。总之,上述学者从法理学的研究角度证明:乡村:法治秩序的建构不应只从自上而下的法律文本中去寻找,而应以乡村现实生活中“活着”的情与理为基础。

这里的“乡村情理”,也称为“民间法”,这是学术界近年来在讨论相关问题时最为常用的一个指称。关于这一概念的界定,国内著名:学者梁治平先生认为:“民间法具有极其多样的形态,它可以是家

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见诸文学,也可能口耳相传;它们或是人为创造,或是自然生成;或有明确的规则,或表现为富有弹性的规范;其实施可能由特定的人负责,也可能依靠公众舆论或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民间法产生和流行于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亚团体之中。”苏力先生则将其大致概括为“在社会中衍生的,为社会所接受的规则”。可以看出,学者眼中的民间法是一个内涵和外延较为宽泛的称谓,我们还可将其称为“非官方法”、“非正式法”、“活的法”。

在过去很长的时间,理论界对法的研究主要集中且停留于国家法律上。法,被理解为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这种研究对民间法重视不够,而且忽视了国家法的缺陷。事实上,国家法调整范围有限,它不可能面面俱到,无法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层面,同时,它具有相对稳定性,无法及时满足社会对国家法的需求,再者,它具有原则性、普遍性的特点,无法顾及到乡村社会中的一些特殊情形。这样一来,既简单又能帮助农民获得最大效益的民间法在我国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就有了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包含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底蕴的民间法易于为农民所选择适用。也就是说,国家法只是人们法律生活的一部分,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也只能构建部分法律秩序。“只要对社会生活简单地观察一下就可使我们相信,除了由政权强加的法律规则外,还存在着某些法律规定,或至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过去存在,现在仍然存在着一些并非从总体社会的组织权限中产生的法律,既有超国家法,也有亚国家法。”可见,在实际的乡村生活中,国家法与非国家法并存,相互作用,共同维持社会秩序。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在我国地域广袤的乡村,国家制定法对维持乡村社会秩序所起的作用是甚小的,绝大多数情况是通过一些民间习惯、宗法族规、乡规民约来维持乡村社会秩序。法律秩序在乡村社会中尚未占据主导地位,乡村社会仍然处于“法治秩序”与“礼治秩序”、“德治秩序”、“人治秩序”、“宗法秩序”等组合而成的“多元混合秩序”的调控之下。因此,在乡村社会法治秩序的型构上,我们不能只重视国家法,还应该重视在乡村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的、在各种现有的制约条件下通过人们的行为互动逐步形成的一些民间习惯、习俗的作用。如果仅从国家角度出发,仅强调国家法对乡村社会的调控,就无法建构符合我国乡村社会实际的法治秩序。在这一意义上,怎样处理好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是构建乡村社会法治秩序的关键。

三、走向具体的乡村法治: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互动

目前,学术界就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的探讨,大致形成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论是国家法还是民间法,都代表了一定的知识传统和文化形态,并且受到了不同原则的支配。因此,要以“规划”的方式进行文化移植和知识传统的新陈代谢,消除两者矛盾的最好方式是使民间法不断明确化、系统化并使之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之中;第二种观点认为,两者具有根本的矛盾,而矛盾主要是由民间法的落后生成的,民间法无论从形式上内容上,还是从结构功能、系统化的程度上都与现代国家法的要求相去甚远,因此,两者矛盾的解决应从根本上对民间法予以否定、摈弃,并用国家法取而代之;第三种观点是建立在前两种观点基础之上,认为对于农村法治实践,既不应理解为农村非正式制度或秩序的完全“自治”以及对国家法律制度或秩序的分庭抗礼与平起平坐,而应该理解为是两者在农村社会中的“分工”及“配合”,也就是说国家法与民间法要建立一种良性互动机制。

从上述三种观点关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问题的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出,前两种观点强调国家法的全能作用,而否定民间法的独立存在,民间法要么被国家法吸纳,要么被国家法摒弃。这两种观点过于简单化。第三种观点是对前两种观点的结合和创造性运用,它肯定了除国家法之外,民间法有其独立的存在价值,因而强调合理建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在乡村社会中所具有的作用。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值得借鉴,如提出建构国家法与民间法良性互动的关系。但它没有分清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主次、地位的高低,只说明了两者调整社会关系时应该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固然,在有些领域这种分工是必要的,但并不是所有的领域都相互分工。有些领域只能由国家法调整。即使在某些领域需要民间法的相互配合,国家法也应该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而民间法只是起着补充的作用。而且这种现象也是过渡性的。因为,法治社会应是一个有良好法律体系并被严格执行和遵守的状态,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中,包括在乡村,国家法应是广义的国家法律体系中位阶最高的法,而民间法则是这个法律系统的“边缘”。民间法应是国家法的延伸部分和重要补充,对民间法的作用既要全面客观肯定,也要看到其不足之处,有些民间法内容的一些不良因素对国家法会带来冲击和影响,不利于乡村法治秩序的建构。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建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互动关系才符合法治秩序建构的要求。具体地,建构国家法与民间法良性互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应该是:第一,对乡村社会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必须由国家法加以调整,如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刑法、刑事诉讼法来调整。对这类社会关系,民间法没有适用的余地,不允许用民间法来规避国家法的适用,不允许当事人运用民间法进行私了。第二,对具有强烈的“地方性知识”和民间色彩的社会关系,可以依靠民间法来调整。这部分社会关系,一般无“必受审性”,它更多的是依靠一种风俗、习惯等民间法调整,对“人情”、“伦理”过分依赖,靠民间法的调整就可把一切问题解决,它与高度客观化、形式化及统一化的法律规范不同。国家法只有在当事人求助于国家机关时才最后被适用。第三,对国家法与民间法都涉及到的社会关系,既可以由国家法调整,也可以由民间法调整。这类社会关系主要是在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损害赔偿。这类社会关系的争端,由当事人根据自身利益自主选择适用国家法或民间法来解决,或者由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适用来解决,例如我国调解制度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主持的民事调解、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行政机关主持的行政调解,以及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司法所主持的人民调解。

第4篇

[关键词] 乡村旅游 新农村建设 对策

一 乡村旅游发展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要性。

1.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农村生产发展。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产业结构与高产优质高效的农业发展之间的矛盾,农产品结构与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一直是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瓶颈。旅游业是一个产业链长、带动性强的新兴产业。发展乡村旅游,不但可以发挥乡村资源的比较优势,吸引城市居民进行各种休闲娱乐活动,而且还使传统的种植业与旅游业有机结合起来,扩大了农产品的经营范围,农产品就地转换增值,带动了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调整和优化了农业产业结构, 推进农业生产发展。

2.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农民生活富裕。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的服务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在扩大就业功能上,旅游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远远超过其他行业。乡村旅游的发展不仅可以提供大量的直接就业岗位,而且还可以通过促进建筑、道路交通、农产品加工等相关产业发展而提供间接的就业机会,从而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3.增进沟通联系,促进乡风文明建设。首先,大量游客的涌入,把城市的社会价值观念、传统文化、文明的生活方式等传播到农村,另一方面也为当地带来了大量的信息以及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营意识,因此,农民的生活方式、经营方式、思想观念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他们增长了见识,开阔了视野,提高了整体素质。随着乡村旅游的深入发展,随着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村的进一步深化,随着城乡文化的不断融合,乡村发展更加和谐,乡风文明建设得到加强。

4.完善基础设施,促进农村环境整洁。要吸引更多更远的游客到农村来,这不仅需要农村基础设施和接待设施的完善,而且需要改善农村的整体面貌。围绕这个目标,农村要改掉生活陋习,加强卫生条件的改善,另一方面还要绿化环境,治理“脏、乱、差”问题,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乡村村容整洁,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

5.提高农民素质,促进管理科学民主。 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一方面给农民提供了更多的机遇与外界沟通,感受现代文明的气息。另一方面,乡村旅游的发展趋势以及消费者的需求趋势也对农民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农民要真正参与到旅游的发展中来,真正成为乡村旅游发展的主体,就需要学习更多的知识,掌握更多的技能,提高管理水平,了解更多信息,熟悉现代化管理手段,农民在潜移默化中接受现代文明的熏陶,促进了管理的科学与民主。

二 目前我国乡村旅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产品结构单一 ,产业效益较低。我国乡村旅游从整体上来讲,依然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资源挖掘度不足,产品档次较低,产品种类单一, 市场开发力度不高, 开发项目多集中在观光、垂钓、农家乐等方面,民俗风情和参与互动性项目开发较少,产品特色雷同,资源吸引力不足,导致了旅游对农村经济贡献率较低的结果。

2.缺乏整体规划,资源利用率不高。目前乡村旅游发展中,由于资金缺乏和规划意识的淡薄,很多旅游资源都没有进行科学的论证和合理的规划就盲目开发,一方面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浪费,另一方面开发破坏了资源的整体性,乡村旅游目的地与周边环境不相协调。乡村旅游最大的吸引力就在于它的原汁原味,乡土特色,田园风光,民风民俗等,如果在旅游开发中产品缺乏明确的旅游主题和文化内涵,缺少特色产品,甚至与城市趋同,在一定程度上对资源的核心吸引力造成了浪费,对资源发展的持续性造成了破坏1。

3.管理体制落后,旅游人才匮乏。由于乡村旅游的开发和研究均处于较低层次,从事乡村旅游的经营管理专业人员相对较少,对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缺乏系统有效的培训。在实际操作中, 许多乡村旅游区的管理人员由当地村委会干部及当地农民负责,他们往往缺乏正规的培训和实践经验,这必然会加剧乡村旅游快速发展的现状与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的矛盾,从而形成了乡村旅游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的瓶颈,严重制约了乡村旅游业的发展。

三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科学实施乡村旅游的对策

1.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乡村旅游的开发就是把农村现有的资源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过程。首先,总体规划要体现整体性,在规划中要把乡村旅游的资源特征和当地的地理条件、人文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客源市场以及周边发展规划等进行有机结合,保证旅游资源发展的可持续性。 其次,旅游产品开发体现联动性,乡村旅游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要突出地方特色,发挥资源优势,开发适合旅游市场的需求、规模、趋势 和特点的产品。既要实现旅游产品的经济效益,又要发挥产品的带动功能,促进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再次,宏观调控和管理要体现公益性,政府要下大力气,狠抓规划的落实,需要政府投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政府要加大投入。最后,融资渠道要体现多样性。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各种途径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乡村旅游的开发和建设上来。同时,政府对于规划的审批、经营管理、安全卫生管理等也要进行有效的规范与监督,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实现乡村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2.培养人才,规范服务,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实践证明,专业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也是乡村旅游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因此,乡村旅游发展中,旅游管理和服务规范也是很重要的一环。首先要强化服务意识,改变农民对服务工作的认识,使他们感觉到服务质量是乡村旅游生存的必要条件,只有通过良好的服务才能赢得良好的经营业绩。其次要强化特色意识。全面规范农民的服务,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自己的个性和风格,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符合发展潮流的产品和服务,以“特色”来吸引人。再次,加强规范意识。要对农民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学习相关的旅游政策、当前的市场动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和当地的培训机构或高校进行联合培养旅游人才,通过教育培训, 培养出一批有知识、有技能、通管理和守法规的一代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最后, 加强服务安全意识。要让农民意识到从食品、环境、人身、财产等安全到乡村旅游产业安全的重要性, 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实现农村人力资源和旅游资源的和谐发展。

3.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提高乡村旅游产业效益。对旅游者的行为研究发现,旅游动机是一种寻求与感悟文化差异的行为和过程,对异质文化的追求是旅游者的普遍心理。乡村旅游的主要客源就是周边城市的居民,因此乡村旅游的开发首先要对客源市场进行研究。如果客源主体是当地城市居民,产品的开发要注意主题的创造与创新;如果客源主体是外地游客,产品的开发就要注意本地特色和民俗文化的体现。其次要对资源进行优化整合,挖掘乡村最具有特色的产品,突出农村清新、古朴、绿色、生态的环境氛围,体现原汁原味的农家特色,增加旅游资源的吸引力。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1)局部资源特色开发与整体资源连续性的关系;(2)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既要保证现在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又要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3)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一致性的关系。最后,对整合后的资源要进行有效管理。丰富的乡村资源和多元的民俗文化是我国乡村旅游开发取之不尽的源泉 。经营者和开发者要在专业指导下,在政府支持下,培养市场观念,把资源开发与经济效益结合起来; 强化市场意识,把服务水平的提高与经济效益结合起来;把握市场走向,把产品开发与消费趋势结合起来;提高管理水平,把经营思路和产业发展结合起来。通过不断探索和创新增加旅游收入,增加乡村旅游产业效益。

4.加强宣传,培育市场,提升乡村旅游品牌效应。首先,市场宣传。围绕乡村旅游的主题和市场定位,要加大旅游地的宣传力度,策划多种营销方式,比如宣传册,报纸、广播、条幅 、电视等媒体进一步加强产品的宣传,同时,要组织举办各种节庆活动,比如赏花节,美食节,民俗节等,满足不同层次和偏好的游客,树立目的地和产品的形象。其次,市场培育。(1)细分市场。旅游产品的设计和旅游服务的提供要根据消费者的差异和季节的变换而选择不同的方式。消费者在人口统计特征、经济特征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产品的设计和宣传都要有所区别。旅游产品尤其乡村旅游产品季节性很强,因此不同季节乃至不同月份都应该推出不同的旅游主题等。(2)旅游宣传要树立鲜明的乡村意象,充分体现乡村休闲、放松、生态、田园的整体氛围,开发者和经营者要最大限度地保持资源的最原始特色。(3)建立游客忠诚。旅游产品的宣传要实事求是,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要达到宣传的标准。如果宣传言过其实,消费者就会有上当的感觉而引起对旅游产品的不满。口碑效应就会起到负面作用。只有当游客的预期和实际感知一致时消费者才会产生好的体验。由于区域和资源的优势,乡村旅游的魅力对于城市居民而言是永久的。实践证明,保留一个老顾客的成本要远远小于建立一个新的顾客,因此建立消费者忠诚对于乡村旅游发展具有很现实的意义。最后,市场发展。乡村旅游要走产业化道路, 实现旅游资源的永续发展,必须通过深层次挖掘和包装来体现自己的特色,形成自己的风格,最终实现旅游产业的品牌效应。

参考文献:

[1]冯维波:对我国旅游开发规划中若干问题的研究[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1)

[2]罗明义:发展乡村旅游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济问题探索,2006第10期

[3]冯若梅 黄文波:旅游业营销[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9.206

第5篇

【关键词】农村  环境  法治

有效治理农村环境问题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法制治理是农村环境治理的基本手段和必由之路。我国在农村环境法治上作了足有成效的努力,无论在立法上或制度安排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面对日趋严重的农村环境问题,我国运用法律手段惩处了一些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对遏制环境恶化、促进我国农村环保起了十分明显的作用。但是农村环境法治工作面临着公众守法意识较差、农村环保执法不力及农村环境治理制度安排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农村环境治理必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一、农村环境问题原因分析

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归咎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观念和策略层面上的原因

这表现在:一些地方存在着单纯的经济观念,片面理解“发展是硬道理”而一味追逐经济指标,造成环保指标在经济指标面前被不屑一顾,环境被置于牺牲品地位;一些地方秉承“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观念,沾沾自喜于“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选择了“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掠夺型开发的经济发展模式,置环保于不顾;而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城市化速度,农村环境成为城市化的“嫁妆”,这样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效益与长远利益对立起来,严重违背了自然规律、经济发展规律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二)农村特定原因

除了上述原因外,还可从农村的特点和现状中分析出更深层次的原因:一是农民及农村干部环境意识淡薄,农村人口文化程度整体较低,文盲、半文盲造就了法盲、半法盲;二是农民小农意识强,注重即时利益,“天生资源现就取,何管明天与子女”;三是农村干部和农民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公众环保意识普遍较差。据调查,就全国而言,国民对于环境状况的判断大多是态度中庸,无敏感性,对许多根本性的环境问题缺少了解或根本不了解,而且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公众不愿意主动地去获取环境知识。农村干部政策性意识浓厚,法律性意识较淡薄,以政策的原则性、实践性、灵活性代替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造成农村环境法治建设障碍重重。四是农村法制教育与宣传的虚无;由于我国农村环保法整体上仍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宣传力度欠缺,农村环保法在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头脑中仍是一个未知数。一些农民缺乏接近环保法、了解环保法的机会,于是也认识不了环保法的内在经济动因。五是农民的相对贫困;相对贫困与农村环境问题相交叉、相重叠,以至造成从相对贫困到农村环境恶化的恶性循环。由于贫困,一些农民只能依靠对自然资源的过度慑取维持生计,由此造成该地区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造成农民物质生活基础的进一步薄弱而更加贫困。四是农村自然资源的产权不清;自然资源作为生产和生活资料,而这些资源根据宪法在权利归属上属于国家所有,但其产生的相当部分的利润或产品却直接为私人所有,自然资源的产权不清直接造成了公有资源过度使用和滥用,同时也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三)环境法制层面上的原因

1、环境法律制度的相对落后与弱化严重制约着农村环境的保护与改善。

从我国生态环境现状上来看,环境法制相对落后与弱化,主要表现在:重行政主导、公众参与有限;重立法数量、执法与司法功能偏差;不同部门和层次的环境立法缺乏统一规划协调;地方立法特色性不强,可操作性较差;重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欠缺;不少法律规范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与环保新形势的需要,一些立法空白亟须填补等等。这些相对落后与弱化环境法制严重制约着农村环境的改善和优化。由于我国许多环保法规存在出台时间早、内容滞后、惩戒力度小等不完善之处,使得环保执法屡屡遭遇“制度的困局”。

2、农村环境立法滞后,指标不一,体系不健全至今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已初步形成了以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颁布了规章和地方法规660余件,还颁布了300多项环保标准。这些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一法律法规体系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首先,从其建立的经济基础与达到的目标上来看,这一法律体系是建立在靠行政指令来实施的人治型的计划经济基础之上,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的是一种法治型经济;其次,从此体系的内容上看,现行体系中有关农村环保法律法规不多,民事法律规范性质的农村环保法律法规更少,以民商法性质为主体的环保法律法规也很少,远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最后,此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此体系中没有综合性的农业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或条例,《环境保护法》对农业环境的涉及很简单,而且未能将农业环境与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协调起来;另外,一些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如程序法方面的有关环境评价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农药使用造成环境污染法等。3、执法偏软,管理不善,监督不力目前,我国还未形成一个统一而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仍是按辅原则为依据的统分结合的多部门、多层次的执法管理体制,这样形成了执法主体势力割据的局面,致使权责不明,权力过于分散,从而使一些省、市级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变成了本地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为了一味提高本地区

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甚至一些县、镇领导认为只要经济上去了,自然一切就都会搞好的,而对环保法置之不理,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极为严重。另外,各环保部门之间为了部门利益而互相扯皮,关键时刻相互推诿责任,形成了一种恶劣的部门保护主义,最终造成执法混乱,法律法规失去法律效力。

正是由于体制的不完善,监督力度自然也就上不去,对各乡、村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治村工作缺少监督,对于不依法行政、不依法治村而导致的农村不稳定的责任人,很少追究责任或进行必要的惩处。因执法主体繁杂,上下级形不成垂直关系。往往为了地区利益、部门利益,形成了上级有政策,下级有对策的应付局面,使许多监督政策不能得到实施,法律得不到执行,监督变得苍白无力,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二、农村环保法制建设的着力点

综合以上对农村环境问题原因的分析,造成农村环境问题的关键因素是环境法制层面上的原因,依法治理农村环境问题是根本手段和必由之路,而农村环境立法是关键,本人认为,农村环境法制建设当前应抓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立法

1、完善农村环保立法体系

为了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基于农村环保法制建设的现状,需要构

筑一个较完善的、独立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把农村环保这一块从整个环保法中

独立出来,形成一个单独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体系。此体系大致应由下列各部分

构成:一是宪法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二是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

法;三是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四是农村环境标准;五是其他部门法中关

第6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桀莛冰”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情况自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和司法行政系统“一个统筹、四大职能”工作布局,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主动融入全县中心工作,以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为重点,以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为抓手,坚持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统筹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和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强化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一、农村法治建设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认真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任务,按照“法律八进——进农村”工作要求,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4.15”国家安全日、“6.26”国际禁毒日、“12.4”宪法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督促各司法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68场次,印发“法律八进”系列宣传册8000多份,进一步提高了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受众面和知晓率;围绕群众关心的“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生态宜居搬迁”等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宣讲,积极利用“民乐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法宣在线”“12348”法律服务热线、“互联网+法治宣传”等新媒体广泛开展新媒体普法,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出门有法、抬头也见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二是扎实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按照省厅、市局关于认真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的要求,至目前,共创建新天上姚村、民乐县金山社区2个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民联镇西寨村、永固镇滕庄村、三堡镇下二坝村、六坝镇六坝村4个村被评为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着力培育乡村法治文化,坚持德育和法治教育并举,助力乡村法治文化振兴,投资 50多万元,制作墙体普法漫画、设立法治宣传栏、建设法治文化阵地,打造法治文化长廊,为美丽乡村增添浓厚法治氛围。三是强化农村“法律明白人”和“法治示范带头人”培养工程。结合“法律八进—进农村”活动要求,推动各单位开展“法律明白人”“法治示范带头人”培养工程,至目前共开展各类专题培训23场次,培训法律明白人1376人,法治示范带头人1032人。结合脱贫攻坚、扫黑除恶、乡村振兴等工作,着力深化基层法治创建工作;着力打造乡村“良法善治”新模式,引导各行政村制定完善乡村“四议两公开”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监督落实“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让党员和群众切实感受到法治的力量;督促各镇村(社区)修订完善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管理,协调各镇、村(社管委、社区)探索打造“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示范村,为实现乡村振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四是强化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全县共建成人民调解委员会219个,共有人民调解员932人,其中:镇调委会10个,村级调委会171个;城市社区工作管理委员会调委会1个,居民调委会10个;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2个,行业性人民调委会15个。至目前,形成了以镇、村(社区)调委会、调解小组三级基础调解组织为主体,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积极学习践行“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做到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党政联手,努力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实效。整合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建立多远化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机制。建立多种激励机制,按时发放人民调解员个案补贴,逐步推动落实调委会工作补助纳入财政保障,全面落实调解经费补助政策,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调解为保障的“大调解”体系。强化人民调解人员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全县171个行政村和10个社区调委会的作用,每年由各基层司法所积极组织村级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主讲“枫桥经验”的创立背景及主要内容、人民调解的常用方法和技巧、农村(社区)常用法律案例解析及人民调解卷宗实务,针对农村常见问题详细讲解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和办法,切实增强了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至目前,在全省人民调解系统录入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人民调解员932人,2020年1-11月份,各类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3843件,其中调解成功3824件,调解成功率达99%;持续强化并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加强在医疗卫生、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妇女儿童权益等矛盾多发领域调解工作。至目前,全县没有发生民转刑案件。

二、存在问题

我局作为法治乡村建设的责任单位,在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乐观、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村级调解工作基础薄弱。村级调委会阵地建设滞后,软、硬件设施严重缺乏,部分村级人民调解员基本都是由村干部兼任,也还存在自身角色感不强,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保障去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作用发挥有待进一步强化。二是经费保障不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少,专题培训工作开展相对较少,基层调解员工作方式、手段滞后,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和业务素质能力还有欠缺,调解员素质很难从根本上得到提高。三是法治乡村建设进展不平衡。个别单位工作推进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需进一步提高,法治乡村建设示范带动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工作中,我局将围绕法治乡村建设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特殊人群管控体系建设,深化乡村治理工作,发挥法治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服务保障作用,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法治乡村建设的全过程,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把法治乡村建设和“七五”普法工作向纵深推进。

二是坚持普治并举,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专题培训,不断增强党员干部法治宣传教育水平和群众学法用法意识,真正营造全社会崇法尊法、办事依法和化解矛盾靠法浓厚氛围。

第7篇

关键词:生态乡村;景观植物;乡村规划;乡村旅游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05017103

1生态乡村建设的时代背景和乡村生态旅游兴起

1.1生态乡村建设的时代背景

随着优美人居环境建设的开展,城市在景观规划的基础上加强了人居环境的创建,并以园林城市、森林城市、生态城市等来提升城市环境生活品质。而乡村情况不同,在城市建设取得一定成就后,乡村环境建设才受到重视。比较早期的乡村环境建设是以“清洁乡村”、“美丽乡村”建设为起点的,各地对乡村卫生环境特别关注,加之“村村通”项目实施,“宜居乡村”、“幸福乡村”等概念的提出,“美丽乡村”的实质性评比,国家精准扶贫政策的导向,都大大提高了乡村建设的热度和紧迫感。

特别是国家旅游局出台了通过生态旅游开发加快乡村经济发展,提高民众收入的具体指导意见。该政策意见中,明确了生态旅游开发在乡村致富中的现实意义,要求有一定资源基础的村屯,要摸清资源情况,在政府的扶持下,因地制宜确定各类乡村旅游建设发展类型,选择精准到户到人的脱贫模式。各项旅游建设尽可能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在乡村h境、乡村风貌、乡村文化等方面形成乡村的旅游特色。

又如广西编制了《“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规划纲要(2013~2020)》,从政府层面全力推动乡村生态环境建构,至2016年底,用2年时间打造了第一批10000个山青水秀、环境优美、人康物饶的生态乡村。村屯绿化规划设计以村屯周围、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农村校园增绿为重点,营造护村林、护路林、护宅林、休闲林区和生态小区,利用农户庭院和房前屋后空间发展“小花园”、“小果园”、“小茶园”等“微田园”,提升乡村的绿化果化美化水平,形成“村在林中、院在绿中、人在景中”的乡村生态格局。

1.2乡村生态旅游兴起

目前乡村生态旅游发展迅猛,生态旅游社会需求强劲。根据2017年春节假期调研情况及近期数据,以柳州市区、柳城、鹿寨、融水及三江为考察点,对8个乡村型旅游点进行实地调研,结果让人振奋。这几个乡村旅游点在春节期间游人如织。从调研看,旅游大众面更广了,以前多是城市人到乡村中来,现在乡村群众也参与了生态旅游,成为旅游群体的一部分。主要表现在心理上人们对乡村自然生态旅游更为渴望,更乐意体验乡村生态文化;出游方式上以家庭游、同事游、同学游、单位游十分普遍;旅游层次上出现生态科普考察、乡村文化感受、乡村特色餐饮、乡村劳作体验等;从参与性看,果树采摘、田园漫步、闹鱼鱼、养生休闲等大受欢迎;从观赏方面,大片花海、大片果园、大片荷地、古村民居等吸引大批游人;从乡村个体游览,乡村古树独树、乡村古屋故居、乡村传统圩市、古街码头、泉井瀑潭、山石奇峰等均是很好的景物。正是由于乡村特殊旅游空间及旅游景观深受大众喜爱,乡村生态旅游才能快速发展,并能成为地方扶贫工程的新进展。

2生态乡村植物景观规划基础

2.1景观植物选择的原则

2.1.1尊重乡村自然生态风貌的原则

生态乡村规划要求遵循“尊重乡村自然原貌,回归自然人文生态,综合展示乡村风景特色”的原则及“整合空间功能布局,凸现乡村山水要素,确保景域主题特色”的规划理念,以生态旅游基本要素及生态伦理观融入旅游规划,进行综合创新布局。提倡自然循环和自然生态,坚持生态原貌为先,适当整合资源,因地制宜,利用山水空间的优势,突出对生态原貌与自然环境空间的保护,综合展示乡村自然风貌和文化特质。因此,保证乡村原有植物资源是规划的基础。

2.1.2尊重乡村生物多样性需要的原则

乡村景观规划要体现对乡村人居生态环境与乡村文化的关注,倡导自觉生态旅游,创建乡村旅游产品特色。乡村景区的多样性表现在生物的多样性(如湿地植物、湿地动物、农业作物、花海果蔬、山林翠树)等,景物的多样性(如体验、观光、科普、探险、养生等),游览空间的多样性(点线面空间、时间序列、空间序列)等。由此,植物景观设计要重视乡村生态资源保护,发挥植物配置功能,通过植物要素形成乡村绿色景障。

2.1.3尊重植物生态特性与乡村环境协调的原则

乡村原貌多样,反映在乡村建址、乡村起源、乡村集聚、乡村风格、乡村劳作、乡村风貌及乡村习俗等诸多方面。例如许多乡村是由于乡民的迁移而择址建立的,并且多为依山傍水之地,能农耕劳作,能生活居住。部分村庄保护得好,周围环境资源没有被破坏,但很多村屯因人口发展、农田扩大,林地种养等使田园山地植被大大减少,生态居住环境脆化。城市打工热潮兴起后,部分乡村农业用地耕作滞后,乡村旧居无人居住,房前屋后植物资源保护不力,乡村绿化面积减少,生态绿化景观大受影响。

因此,在生态乡村规划建设中,必须重视乡村的原生环境和民居建设空间,尊重植物生态特性,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花则花、宜菜则菜。突出植物与景观建筑、乡间道路、湖溪水景的协调,满足乡村四季树花交替、适当营造名贵珍稀树种的需要。

2.2景观植物选择的艺术心理

乡村景观植物的选用还需考虑特殊的文化审美性。植物的审美就可视性来说,指植物的几大部分,如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常通过这些器官的色、质、形、态等进行观赏,例如春天的花、秋天的果等。但植物的审美特性中还有无形的,只有通过内心感化才能体会,即必须通过心理感受才能有美感。例如人们通常讲到的植物意境就是如此。因此,松树、柳树、桃花、梅花、荷花、竹子、枇杷、柿子、金桔、柚子、石榴、银杏、枣树、木棉、桂花、罗汉松、马尾松、海红豆、芭蕉、槐树、枫香等都有其认知意境。

在乡村植物选用中,古人也有总结,认为适合庭院种植的树种有石榴、银杏、白玉兰、桂花、北京玉兰、芒果、龙眼、枇杷、海红豆、海棠、龙爪槐、芭蕉、铁树、枣树等。如:“海棠+白玉兰”表示“金玉满堂”; 种石榴隐喻“多子多福”;屋旁种植枇杷有“万树黄金”之说;几株海红豆能挂满“对故乡的思念”等。

古代文人在造景时有“前不种桑,后不种柳,中间不栽鬼拍手”之说。就是说一些树种如桑树、楝树、榕树不能种于屋前,柳树则不宜植于屋后。置于方位普遍认为“东植桃杨、南植梅枣、西栽桅榆、北栽桔李”、“门庭前方种双枣,四畔有竹多进财”、“一株石榴花开发,隐喻居所家三多”、“酸柚能种庭院角,家业兴旺孙满堂”。因此,进行乡村景观绿化规划设计,应了解熟悉这些传统的民间审美思想。

3当前生态乡村植物造景中存在的问题

3.1生态乡村绿化层次比较低,缺少绿化整体规划

由于乡村环境的特殊性,多年来一直没有从环境生态及艺术景观方面去规划,多数村屯在各地林业部门指导下,依据自有用地空间,随意无序种植,不讲章法,没有规划设计指导,因此显得比较乱,难以形成园林景致。在立面上没有生态层次,植物选用单一,与乡村自然田园风貌不协调。

3.2乡村绿化树种城市化,不讲究植物配置手法

主要原因是城市绿地建设经验比较成熟,很多的园林绿化种苗均为城市苗圃培育,除少量城郊乡村有种苗外,绝大多数村屯没有绿化苗木,因此在生态乡村建设中绿化苗多由城市苗圃供应,这就使乡村绿化城市化。例如南方很多乡村绿化时选用的植物如洋紫荆、小叶榕、桂花、银杏、紫薇、秋枫、樟树等均是城市多年园林树种。过多选用城市绿化苗木,会减少乡村特色,影响乡村生态特质。

植物配置讲究技巧,有其章法。乡间道路水线宜列植,村旁屋边应丛植、散植,坡地山脚要群植、片植,村前屯口,应考虑孤植、对植。就植物类型,果树应有果园或村内屋院点式分散种植,古树大树要独种且有大空间,果蔬植物宜在菜园或棚架栽培,花海植物应片状栽培,竹类植物要沿溪沿水线绿化,如此等等。但现在的绿化种植是见空地就种,不管规则不讲艺术,问题比较多。

3.3乡村绿化后续养护管理不到位,绿化景观功能欠佳

当前生态乡村绿化建设很重视种,不重视管。种为任务,管是随意,虽有种植验收,但不规范,难以按合同进行。比如很多村屯被确定为生态乡村建设点后,由地方政府部门按点开展建设,本应有较好的效果,但施工单位种植后,在合同期限内进行常规养护管理,过了合同期,养护管理交由村屯来管,因村屯养护管理技术差,人员不足,管理意识滞后,使种植点放任自流,所以种植竣工后没多长时间,就出现枯黄损败、成活率差、生长不良等现象。如此,就难以达到应有的绿化效果。

4乡村植物景观提升技术措施

4.1生态乡村植物选用要突出乡村自然风貌

正如上述分析,乡村生态环境绿化应尽量避免树种城市化,所选绿化树种应切合乡村实际,能反映乡村固有风貌。这方面广西南丹县歌娅思谷乡村景区经验值得学习:如村中民房前保留小庭院,通过矮墙灰瓦加小型花带点缀环境,显得十分自然生态,又富有农家味;在屋宇廊道、门窗都悬挂农作物玉米、花生、高粱、小米、h椒等,散发浓浓的乡情;乡村绿化环境建设层次较高,建筑民居间通过前庭后院相互空间分隔,沿路种植杨梅、酸柚、三华李等果树,乔木下又多种花木及铺地植物,加之养护管理到位,会显得非常整洁,成为景区一大亮点。

因此,对于乡村植物景观营造,笔者以为乡村原生植被应首先加以保护再适当改造。许多乡村植物资源丰富,特别是屋背山或风景山,原生有甜竹、撑篙竹、樟树、芭蕉、柿树、马尾松、盐肤木、构树、香棒、芦苇、芒草、肾蕨、铁线蕨、水草、野草莓等,必须严格保护。

其次在提升植物景观方面,应根据需要进行设计配置。如比较适宜乡村种植的洋紫荆、银杏、黄槐、红花木棉、加拿利杨、桂花、樱花、柳树、桃花、黄花悬岭木、罗汉松、本地枣树、山茶、黄花梨、青檀、红椎、青冈、楠木、红叶乌桕、小山蕉、杨梅、枇杷、沙塘桔、金桔、石榴、沙田柚、杨桃、柿子等。

三是对于特殊植物种类,可根据生态旅游开发种植田园时花植物,如油葵、黄秋葵、草莓、月季、薰依草、格桑花、马鞭草、非洲菊、红梦草等;特色果蔬草药类如蛇瓜、金丝瓜、南瓜、砍瓜、长柄葫芦、变色瓜、老鼠瓜、福彩瓜、田七、落地金莲、何首乌、曼陀罗、十大功劳、两面针、当归、人参花等;藤条植物如三角梅、紫藤、百香果、锦屏藤、爬山虎、迎春花、罗汉果等;池沼湿地植物如水生美人蕉、水葱、水草、荷花、睡莲、龟背竹、芦苇、伞草、苦草、千屈菜、水蓼、矮慈姑、花叶芦竹、穗状狐尾藻、马来眼子菜等。

4.2乡村植物景观应依地依景进行生态配置

乡村景观植物配置一样需要讲究技巧,体现生态园林意味。比如特色生态农业种植类植物,就可根据村屯用地布局,从特色果蔬、时花栽植、生产作物几类按功能规划整体设计,成大片状、田园状种植,形成花海、农业田园风景。而观花观叶植物的种植,要按树花和草花进行差异配置。

树花植物,指以观赏开花的乔木、大灌木为种植对象,目的是改变和营造乡村生态园林色彩,丰富景色。树花选择以花形好、季节变换有致、比较容易种植养护的树种为主,如桂花、桃花、洋紫荆、白玉兰、红花紫薇、樱花、山茶等。种植方式有沿水体护岸、乡间道路列植,专类园片植、点缀式种植等。草花植物是吸引游人的重要旅游吸引物,要选择以多年生、容易成片生长、深受大众欢迎的花卉种类,如马鞭草、薰依草、萱草、油葵、油菜花、格桑花、非州菊、红梦草等。种植方式为片状式、带状式、波浪式。

色叶植物造景能体现乡村四季物候变化,可沿道路两侧种植银杏林,成为秋晚~黄景观;山峦留空地群植枫香、黄庐,打造 “枫香霜晚”景色;湖塘池沼岸坡种植加拿利杨、秋枫、红叶乌桕,共同构成观叶观花且意境深远的湖光水色。

乡村中多有池塘、溪水、灌渠等构成的生态湿地,湿地在乡村生态环境中不可多得,要加强保护。在湿地植物优化中,除保护好原有植物如芦苇、野芋、水草等湿地植物外,可适当增加沉水植物、挺水植物、浮叶植物等,为湿地生物提供健康稳定的觅食、栖息、繁衍的生态环境。目前,可考虑种植的有水生美人蕉、水葱、荷花、睡莲、龟背竹、伞草、水蓼、花叶芦竹、苦草、黄菖蒲、溪荪、西洋滨菊、千屈菜、马蓟、水生鸢尾、硫华菊、蛇鞭菊、藿香等。

4.3乡村生态绿化必须提高整体管护水平

由于乡村种植点分散,种植面积差异大,各村屯对生态绿化积极性不同,有些村非常重视,而一些村根本不放心上,于是出现种归种、管归管,种管分离的现象。为此,笔者建议,生态乡村环境绿化管护要引入机制,建立规范的保护模式。由项目部门或园林公司作为管护主体,聘用村屯民众参与管理,建立“政府+村委+民众”或“政府+公司+村民”的共管模式,组建环境管理小组,指定养护管理人员,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并通过技术培训提高村民管护水平。同时,要选派村中年长者作为管护带头人或监督人,以发挥老者的权威。

5结语

美丽乡村、生态乡村建设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组成部分,乡村的生态环境建构除保护好原有自然乡村环境,更重要的是在原有资源基础上如何提升乡村的景观水平,采取何种途径来增进乡村的空间风景和生态文化。村屯生态种植与风貌提升必将是今后努力的方向,景观植物的选择能否适合乡村环境,植物配置能否反映乡村风貌,正在检测着建设者的智慧。

参考文献:

[1]王云才.现代乡村景观旅游规划设计[M].青岛:青岛出版社,2003.

[2]佚名.庭院水景与休闲建筑[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

[3]陈少亭.植物景观艺术设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