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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建筑工程相关法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关键词: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师资培养
改革开放30年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不断增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和劳动力最密集及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最多的产业得到空前的发展,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将有更大的人才需求量。
为了实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多年来我不断研究探索教学内容与课程开发改革,按照“以用定学,学以致用”的原则设计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将追求更高的教学效果作为教学行为准则,建立“课堂学习培养法律文书起草能力、施工现场培养解决工程法律纠纷能力”的课程改革思路,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形式和手段等方面积极改革。
课程教学内容的组织,以建筑企业开展各项业务的主要作业程序为主线,按各项业务开展的先后顺序组织教学内容,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集成和创新能力,使学生能够较系统全面地掌握建筑工程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分析、研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二、建筑工程法律与相关法规教学目标
课程教学以案例教学为手段,以“学”“会”“懂”和“知识”“能力”的跟进关系为主线,设计了以下目标: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建设单位和各从业单位的相关法律规定;2.具备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阶段遵守、应用法律法规能力;3.教学过程中采用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完成实务和案例分析,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培养团队精神和创新能力、个人的综合能力和拓展能力。
三、建筑工程法律与相关法规的教学方法与手段
(一)实现模块化、任务化、系统化教学模式
根据工作过程的特点,精心设计项目与典型工作任务,将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划分为7个学习领域,每个学习领域又分为几个学习情境,每个学习情境又有若干个学习内容。学生通过“接受任务、制订计划、确定方法、完成任务、效果评价、工作总结”的工学交替教学模式,在课堂上或者实训室完成每个学习领域的学习任务。
(二)教学方法
1.“面授+讨论”教学法。在讲课中,主讲教师搜寻与建筑法律、法规有关的实证案例,培养学生对建筑法律法规的学习兴趣。经常分组进行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采取过程讨论、考核鼓励的方法。2.“任务驱动+情境体验”教学法。通过布置起草合同书、投标函的作业形式,使学生提高实际能力。通过介绍相关律师事务所网站、专业法律网站等网络资源,从而开阔了学习的广度与深度。3.“启发+互动”教学法。课程讲授中,每次新概念的提出尽量采用启发和互动方式,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建课堂的积极气氛。4.“学+做+考+创”教学法。该课程教学中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实例分析、招投标模拟、编制一系列合同,同时,打破传统的考核方式,考核评价中采用老师评价、学生自评和学生互评等方法,将考核与创新能力相结合。5.“课堂解惑+网上答疑”教学法。在课堂上,主讲教师针对学生的提问及时进行传道解惑,解答学生的疑难;在项目现场,由项目工程师进行指导,利用QQ、E-mail等与学生保持沟通和联系。
(三)教学手段
1.多媒体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手段是现代教育技术,当课堂教学引入多媒体课件,并与传统教学相结合,将增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使课堂教学更加直观、生动、具体、容易理解。2.网络教学手段。教师制作该课程的电子课件、电子教材、习题、教学素材库、试卷库等教学资源,形成网络课程,这一教学手段的应用将提高学生课后灵活学习、自主学习的积极性。3.情境教学手段。课堂教学以任务(项目)为载体,以工程过程为导向,引入职业活动训练项目,进行情境教学。把学生分成若干小组,采用任务形式,充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4.现场教学手段。充分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将现场教学合理穿插于课堂教学中,有计划地带学生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现场结合实物进行现场教学,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较好地体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的要求。
四、课程教学改革
(一)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的理念与思路
为了加强该课程的可操作性,在对企业人才需求基本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从建筑企业、监理企业、项目咨询公司邀请行业专家,与本课程的教学团队共同研究、开发和设计,认真进行了典型工作任务分析,并将课程内容以工作过程为导向重新编排。科学设计学习情境,认真选取了教学内容。在以任务(项目)为载体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在引导学生掌握应知部分的知识后,通过职业活动训练项目的情境教学,引入实践教学情境,培养学生的职业实践技能。
(二)课程师资队伍建设
1.课程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通过培养、读研、访问、进修、兼职、客座等途径建设一支专业理论水平、教学和科研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建立健全机制,鼓励、奖励引导教师全面发展;提高教师职称、学历;建立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学队伍。2.措施:(1)鼓励中青年教师进修学习、提高学历和业务素质;(2)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选送青年教师到生产单位培训、实践锻炼,同时聘请企业兼职教师参与教学,提高教学效果;(3)对新上课教师实行“导师制”。指派有丰富经验的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对新上课教师指导,要有学习计划和指导计划,期末写出总结交学院和学校进行考核;(4)加强课堂教学内容建设,提高教学质量。采用教研活动、参加科研、教学督导、课堂教学比赛和教学课件比赛等形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5)提供平台,鼓励教师多出成果。结合学院的有关要求给青年教师提供了参加教学研究、编写各种教学文件和资料的机会,培养科研、教研的能力。
参考文献:
为促进绿色发展,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起草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以下简称《行业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申请公告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行业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四)企业建设项目相关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五)企业生产及产品销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节能环保要求;(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范企业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附后)。《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行业规范条件》中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和管理、资源综合利用和能源消耗、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规范企业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符合《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三章秃擞牍告
第八条收到申请材料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申请列入符合《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的,应当都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
第九条经复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企业,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方式予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十一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4有关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企业公告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企业公告的,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附则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工程质量监督;解决措施 文章编号:2095-4085(2017)02-0152-02
顺应我国现代化建筑管理发展的新时代要求,我们应当加强建筑工程中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在加强监督力度的同时,还要具有创新精神,寻找开创出更加有利于提高监管单位工作效益的监督模式。使我国建筑工程行业市场得以稳健、快速地发展。本文对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就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1工程质量监督的概况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它的工作是以不断完善建筑工程,确保每个环节质量标准最大化为目标,从建筑工程计划到竣工等各环节所采取的质量监督措施。它包括了建筑工程施工前、施工时和施工后三部分工作环节,为建筑工程提供了使用安全保障,同时保证了工程的质量。
2工程质量监督过程存在的问题
2.1法律规定不完善
社会主义经济水平发展迅速,建筑行业的发展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建筑工程行业的市场竞争愈演愈烈。但是,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很多漏洞,让一些用心不良的开发商、施工方等有空可钻,使得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市场发展的实际需求,出现许多工程质量问题,引起很多纠纷。因此,只有不断修改和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对开发商、施工方起到更好地约束作用,为人们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消除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不确定因素,利于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良性发展,它是营造良好的建筑行业市场氛围的大前提。
2.2政府部门监督体系不完善
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政府部门在宏观调控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政府部门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建立的体系还不健全,在出现纠纷时,政府部门仍然只停留在调节和控制的层面,没有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各方的监督范围和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纠纷事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并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部门出现过分干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使得投资方和施工方的主观能动性受到限制,这也是很多建筑工程质量差、安全系数下降、经济效益不高的原因之一。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引起重视,加快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的体系完善。
2.3施工单位监督机制不完善
施工单位作为整个工程的实施者,施工的质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好坏。建筑工程使用周期的长短和工程所能达到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高低,都与施工单位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程受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技术、管理模式等多方面因素制约,这些都需要施工单位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是,现阶段我国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的机制还存在很多问题,也不够全面,监督的环节存在很大弊端,监督体系、制度欠缺全面的考虑,这就使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大打折扣,而且还出现了监督管理的内部人员工作懒散,擅离职守,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等不利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不良现象。施工单位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迫在眉睫。
3加强工程质量监督解决措施
3.1加强和修缮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和修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为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驾护航。要明令禁止建筑工程行业的一切不法行为;加大《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等部门单位中的宣传力度;根据实际出现的问题不断修缮,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成立相关执法机构,强制监督管理与工程质量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2政府部门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监管体系
各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和建筑市场发展情况不同,各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体系也应当不同。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当地发展需求的、具有当地特色的、有效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管等单位部门的监督职责和监督范围。政府部门在扮演调控角色的同时,还要充分行使它的调控权力,营造出良好的、健康的建筑行业市场氛围。
3.3施工单位完善自身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管机制
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不断完善和制定出更加符合实情需要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绩效考核制、职责管理制度和岗位竞争制度等,以此加强工作人员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识,明确分工,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施工单位还要为员工提供专业技能学习的平台和条件,定期开展专业工作相关的培训,从而提高工作人员职责素养和技能。此外,施工单位还要制定相关的选拔制度,严格、慎重地选拔出监督人员,组建一支具有高素质、高标准、高质量的监管团队来把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问题;建议
一、现阶段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参建各方安全管理意识淡薄,责任落实不力
建筑工程涉及施工、监管与业主单位等各个要素,只有建筑工程各方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安全。但实际工作中,不少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存在招标环节不规范的情况;施工单位有的盲目追求利用最大化,不注重加强安全投入,忽视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设,导致施工现场安全问题普遍存在;监理单位没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标准等施行安全监管,未能真正落实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存在不少设计单位安全意识不强,没能充分考虑施工难度与安全操作等,导致对工程安全生产缺乏有效指导。
(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数量虽已不少,但随着市场经济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不断发展,逐渐暴露出不少缺陷与问题。一方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健全,有的标准存在重复与交叉的现象,容易造成各方相互推脱、无人管理的情况。另一方面,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具体适用到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法律太少,导致在实际进行监督管理时存在难度。
(三)安全管理质量控制不够,政府监管体系尚未形成
现阶段存在不少建筑工程仅仅局限于大检查与标化验收,很多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安全管理观念不强,不能严格按照工程安全规范操作,经常进行违法违规操作,使得安全管理质量控制不能很好地落实,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此外,政府监管存在一定的盲区,安全监督与检查执法力度不够。目前政府监管的方式手段相对比较落后、单一,不少需要进行监管的项目尚未施行,对工程安全生产的标准要求不够规范与明确,且现存建筑行业门类多,安全职责权属存有差异,缺乏规范统一、权责分明的政府监管体系。
(四)建筑工程相关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建筑工程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工程安全的好坏。目前很多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多为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他们缺乏规范的岗前培训,未经专业教育,缺乏安全生产意识,不具备基础的理论知识,难以满足施工安全需求。而有的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由于安全意识不强,对安全投入较少,缺乏安全训练与救援设备,甚至出现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以降低生产成本的现象,造成安全隐患,不利于及时应对安全问题。
二、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安全意识,落实各方安全职责
制定安全责任制、落实参建各方安全职责是实现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建筑工程各方应注重增强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可以通过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实地参观与学习落实安全管理的项目工程,不断增强其建筑专业安全知识,以提高其安全意、应对安全事故以及安全防范能力。另一方面,建筑工程各方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注重全面检查,针对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提出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创造良好的安全建设环境,落实各方安全职责,以有效提升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二)规范市场管理,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首先,应注重加强建筑工程建设的市场准入管理,对建筑工程参建方进行严格把关。施工单位应注重结合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各分包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准则,使工程安全管理有法可依,越来越规范化。建设业主应不断增强安全生产资质能力,加大对安全生产设备的投入,为施工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环境。监理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理,而设计单位应结合施工难度与安全操作进行设计,为施工安全进行指导。其次,我国应制定内容完整、针对性强,可以体现实效性与可操作性的安全生产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有效加强安全管理。
(三)强化政府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政府部门应提高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监管职责,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安全监管模式与机制,做好施工前、施工中以及施工后的安全责任管控,加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以有效监督工程参建方将安全责任与措施落实到位。此外,为满足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需求,应在制定与完善施工安全生产国际与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建筑工程安全专业标准。各工程应根据地区与工程具体情况细化实施标准,并应结合建筑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逐步建立健全建筑安全标准机制。
(四)重视安全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建筑工程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与技术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建筑工程应进行严格的上岗考核与评估,注重加强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其熟悉掌握技术规范与操作规程,提高其业务素质,并可以通过对其进行日常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使其逐步提高安全意识与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升其综合素质,做到安全生产。此外,建筑规程管理者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增大安全投入,采用合理安全管理模式,以提升工程安全管理总体水平。
三、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意义重大。只有坚持安全生产与工程效益并重,才能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从而有效保障国家与人民的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安定。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1.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作为建筑工程领域最响亮的口号,明确提出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性。然而,随着建筑工程的不断发展,质量问题也日益突出。在2014年8月25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方法》中,得知建筑工程中五方责任主体是指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是指建筑工程中五方责任主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筑工程“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移交-使用阶段”全生命周期内,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全面责任,不得肢解发包、违法发包,不得要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承担因建筑问题导致建筑工程出现质量事故。
勘察、设计单位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标准出具勘察、设计文件,承担因勘察、设计问题导致建筑工程出现质量事故。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进行施工,承担因施工问题导致建筑工程出现质量事故。
监理单位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工程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理,承担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
2.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范围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范围包括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及其单位工作人员。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五方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还有审图机构和检测机构,按照各单位的建筑工程职责工作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图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相关从业人员,在建筑工程正常使用期间内,按照各单位从业人员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
3.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程序
3.1 启动责任追究的情形
在《办法》第六条中提出启动责任追求的情形包括:建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发生、举报、投诉、媒体报道,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导致建筑工程无法正常使用;其他需追求任的违法行为。
《办法》延伸了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提出在建筑工程设计年限范围内,扩展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期限,无关乎责任主体方及从业人员是否离职、退休。在《办法》第五条中对责任主体方的各方责任进行描述,但是在第六条中并未具体划分各自的责任,但是办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各责任主体方实行连坐制度,参与各方均需承担一定责任,会被追究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3.2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的认定
《办法》搭建了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初步框架,对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的认定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笔者提出从以下方面认定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第一,建筑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后,因组织施工、工程设计等原因出现没有影响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一般质量问题,可以由县区级建筑主管部门鉴定事故责任主体;
第二,建筑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后,因施工质量、工程设计等原因出现严重影响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可以由市级建筑主管部门牵头,组建联合事故调查小组,负责鉴定事故责任主体;
第三,建筑工程出现一般质量事故,或未达到一般质量事故但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的质量缺陷,可以由国务院住建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按照建筑工程设计、验收等要求,负责鉴定事故责任主体,严肃追求各方法律责任。
3.3 责任追究的事后处理
针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不同责任主体方由不同级别部门追求不同责任,如承担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政府建设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建筑工程责任主体方行为,由建筑部门通报给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建筑工程责任主体方行为,移交至司法机关,并严肃追究责任主体方的刑事责任。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针对不同建筑工程责任主体方建立终身质量负责制档案,将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信息纳入档案,向社会公布终身质量负责制信息,通报至政府税务部门、质检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商业银行等部门,构建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诚信管理机制。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举措,顺畅落实建筑工程质量责任,通过解读《办法》更加明确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体系、责任终身负责范围、责任追究程序,积极推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强有力保障建筑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杨筱平.基于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下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强化措施和控制要点[J].建筑设计管理,2016(12):13-15+23.
[2]李胜利.浅析建筑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J].中国工程咨询,2015(04):79-81.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现状;方法和途径 文章编号:2095-4085(2017)02-0168-02
目前,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建筑工程的建设也得到快速的发展,这也对工程的质量提出了新的挑战。通过不断努力和借鉴发达国家在建筑管理中成功的经验,我国在工程建筑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工程质量可以说是一个建筑工程的生命,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顺利进行,因此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是目前建筑管理中迫切需要面对的难题。本文主要阐述了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并提出有效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方法和途径。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
1.1我国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方面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而在实际的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在工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却在法律法规中找不到比较明确的处罚标准,这样就会影响到质量监督部分,对于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很难做出处罚,从而导致建筑工程无法顺利进行,严重影响到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总而言之,目前我国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实际操作中的情况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使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不够,我国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1.2开发商重视利益而忽略了建筑工程的质量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内,很多开发商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忽略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一味追求工程进度,对工程的质量完全不够重视,他们关心的是快点完成工程任务,就能拿到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工程建设时无视人员技术的高度、不分工种,甚至将工程施工的顺序打乱,甚至有些开发商还通过偷工减料来减少成本,使用一些廉价的建筑材料来进行施工,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到建筑工程的质量,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重大的安全隐患。对于这些情况,都是目前工程质量监督部分所要加的监督内容,要杜绝这种情况的出现。
1.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一项对专业技术技能和法律知识要求都比较高的工种,同时还要有很高的道德品质。因此对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很高。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高低会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我国相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还是比较缺乏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一些工作人员的意识不够,思想觉悟低,服务意识差,甚至有的工作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完成只存在于表面。还有一些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不高,不仅对于建筑工程的相关技术熟悉不够,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一知半解,这些都会影响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方法和途径
2.1完善坚持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
要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保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给质量监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水平。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重要内容,健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时,不仅要对建筑施工的过程和施工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于相关的处罚条例也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力保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2.2将建筑工程的责任主体作为主要监督对象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主要有七大责任主体,分别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这些责任主体是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性因素,如果其中某些责任主体想在工程中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就会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因此,我们必须要把建筑工程的责任主体作为主要的监督对象,对这些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建筑项目的要求、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是否能胜任这些工程任务、相关的手续是否完整等进行监督。在建筑工程的每一个施工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工程的质量。
2.3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监督单位必须要不断提高监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其中包括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思想觉悟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督单位要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服务意识和执法能力,通过专业的上岗培训和职业资格考试来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除此之外,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还要不断吸收更多人才进行储备,建立一支综合素质能力高的监督队伍,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建筑工程招标主要是指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造、扩建以及维修等方面的施工工作或工程承包工作。作为现阶段提升建筑工程质量采取的主要手段,招投标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应运而生的。为有效促进我国建筑业工程的良性竞争,不仅要及时意识和避免建筑业工程的许多实际上面临的问题,还要采取一些针对性策略,对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管理和设计,从而有效地促进建筑业工程质量的提高。
1.我国建筑业工程招投标管理现状概述
建筑工程招标指建设单位根据拟建工程内容、工期和质量等要求及现有的技术经济条件,通过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邀请施工单位参加承包建设项目的竞争,以便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的经营活动。我国运用的招标方式主要为总承包招标,就是企业承包工程项目中所有的招标内容。从招投标的程序角度来看,主要包含项目的准备工作、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工程项目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内容,通过这一系列程序完成招投标工作。工程项目招标具有平等性、竞争性以及开放性等要求,在满足此要求前提下有效开展项目招标工作。
2.我国建筑业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
2.1 非法手段中标现象频繁。由于缺乏规范性的管理制度,近几年来我国有关建筑企业的投招标工作中出现许多非法中标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两点:①项目投标方不具备投标的相关资质、资金以及能力等,意图通过贿赂来获取中标权;②投标方在投标过程运用假的资质或者采取欺诈的手段获取中标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标应具有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两种现象明显违反了这一原则,因此导致建筑工程项目出现质量等问题。
2.2 对招投标过程缺乏监督。现今阶段单单依靠法律法规进行限定招投标活动已经远远不足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因此需要加强招投标过程当中的监督力度。监督力度不够,导致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许多不公平现象,许多建筑业项目并没有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招标,明招内定、人情工程等现象较为严重,监管力量的缺失、监管形式化、监管机制不健全等现象都是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因素。
2.3 缺少对资格的预审环节。现在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活动实施时,多采用走形式以及文件式的资格预审,忽略了实地考察的重要性,从而给一些妄想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以可乘之机。
2.4 目前的条令法规依然存在很多漏洞。现今关于限定项目招投标的许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更何况现在针对此项的市场监督力度较小,因此要想将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活动更加规范化进行则很难达到。不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只会给招标企业和单位带来更多可以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机会。例如在项目的招投标合同谈不拢的情况下,《合同法》中虽然有一些相对比较详细的对应补偿,但是同时还写道:当事人一方推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是合同目的不能顺利实现的时候,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效力。造成及时合同解除,这项工程项目还是需要招标人去处理,但是要进行重新招标的话则会带来更多的争议,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完善其制度体系,以供项目规范化进行。
3.我国建筑业工程招投标管理规范化策略
3.1 完善对建筑业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律法规是保障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基础,因此制定完善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是制约建筑工程项目不合理现象的重要手段。现在随着我国建筑工程企业的飞速发展,为避免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收受贿赂以及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促进建筑工程企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应建立一个具有法律保障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环境。
3.2 强化对建筑业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机制。为使建筑工程项目更加合法、公开、公正、公平地展开,应建立起一套合理有效的监督体系,建筑业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离不开监督机制的强化,通过有效、适时、合理地监督才能使建筑业工程招投标项目以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强化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力度,使市场竞争更加健康、有序,从而有利于我国建筑业工程的规范化管理。
3.3 发展电子评标系统。为顺应新时展需求,发展建立电子评标系统,以此作为招投标工作的各种流程内容。电子评标系统不仅包含有符合性审查功能、初步评标功能以及详细评审功能,还包括投招标文件制作、备案、审查功能以及电子签名和标书加密、解密功能。电子评标系统的成功运用不仅使投招标工作变得简单易于操作,而且有效地提高了工作的效率,避免了许多争议,解决了许多实际当中的问题。
3.4 加强对建筑业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资格预审。为有效保证中标企业对接下来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应严格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资格展开预审工作。资格审查是对建筑业工程项目投标方资质能力的基础审查,审查过程主要是剔除掉一些试图混淆、弄虚作假以及违法违规的项目承包单位企业,挑选出具有高资质、高水平、高技能、高实力以及高质量的投标企业和单位,为项目的投招标活动营造出一种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从而促进投标方自身实力的不断提升以及建筑工程产业质量的有效提高。
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进行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从而通过对招投标程序的强化管理,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招投标,为我国建筑业造就一个有序、健康、公平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