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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商品房的销售对象
拆迁商品房只供市区(**经济开发区、临港新城管辖范围除外)内城市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被拆迁户购买,开发商不得自行对外销售。
二、拆迁商品房的选购原则和选购方式
(一)选购原则
1.根据“划定区域,分批选购”的原则由被拆迁户选购拆迁商品房。城市建设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户选购拆迁商品房的区域安排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2.被拆迁户需选购拆迁商品房的区域和户型,由拆迁实施单位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按规定与被拆迁户明确,并办理好相应手续。被拆迁户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交出旧房钥匙后才能参加选房。
(二)选购方式
根据拆迁实施情况和拆迁商品房建设情况,由拆迁实施单位采用分期分批组织抽签或采用先签协议并先搬迁结束的先选房的办法,组织被拆迁户选购。供被拆迁户选购的拆迁商品房房源,按照城市建设项目拆迁的不同期限,根据该小区内房屋竣工情况,按从东向西、从南向北的原则,以相应比例划出相应面积的房屋,供不同区域的被拆迁户按次序选购。开发商凭市人民政府房屋动迁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售房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方可办理售房手续。
三、拆迁商品房的销售和结算办法
(一)被拆迁户向开发商购房结算办法
1.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户在确认的产权置换面积内购买多层或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的价格均按平均销售基价550元/㎡结算;在确认的产权置换面积之外购买拆迁商品房的价格按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多层或高层(含小高层)的市场价结算。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户购买拆迁商品房的价格按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多层或高层(含小高层)的市场价结算。上述价格不包括物业管理费、装潢垃圾清运费、单元防盗门费用和其它代办费。
2.楼层差价:
⑴多层拆迁商品房的楼层调节系数根据具体情况由市建设局确定并公布,但层次差价增减总额的代数和为零。其中底层有车库的五层房屋楼层系数为:一楼为0,二楼为+3,三楼为+6,四楼为+3,五楼为-12。
⑵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的楼层差价结算以5层为基准,5层楼层差价为0,5层以下每降一层减30元/㎡,5层以上每升一层增10元/㎡。
3.多层或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的阁楼均按600元/㎡结算,自行车库按400元/㎡结算。
4.拆迁商品房物业管理费、装潢垃圾清运费、单元防盗门费用和其它代办费的收取,由开发商按照市场商品房配套设施收费标准和市建设局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必须报市物价局核准后才能收取。
(二)集体土地上拆迁项目的用地单位和开发商的结算办法
用地单位和开发商的结算价格按政府土地拍卖时设定的多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1980元/㎡、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2300元/㎡计算,该价格包含政府代收规费、房屋维修基金和管道天然气设施建设费等。
其中,550元/㎡在开发商售房时由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户结算给开发商;多层拆迁商品房按1430元/㎡、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按1750元/㎡由集体土地上拆迁项目的用地单位按拆迁项目安置所需拆迁商品房的面积计算金额,预先存入市建设局设立的拆迁商品房建设资金专用帐户,由市建设局在开发商售房时按规定核准后结算给开发商。
(三)市政府和开发商的结算办法
1.开发商在销售时,对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超过产权置换面积部分购买收取的市场价、国有土地上被拆迁户购买收取的市场价与多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1980元/㎡、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2300元/㎡的余额部分(不包含阁楼和自行车库),经市建设局审核后由市政府收回。
2.拆迁商品房在建设过程中政府不垫支任何资金。同时,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政府代收规费、房屋维修基金和管道天然气设施建设费等,开发商均应按规定足额缴纳,政府不予减免。
3.在拆迁商品房小区中经规划允许建造的公共、商业服务设施配套用房,除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和规划载明特殊用途的外,均由市政府委托市建设局按多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1980元/㎡、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2300元/㎡统一收购,专项用于城市建设拆迁涉及的营业用房的产权调换。对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房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公开拍卖等形式对外公开销售,其收益归市政府所有。
4.拆迁商品房小区(包括小区内的绿化等配套设施)在经市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两年内,由市建设局负责将本小区拆迁商品房按相关规定安置。若超过上述期限未安置完毕,由市政府委托市建设局负责将未安置完毕的剩余房屋按多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1980元/㎡、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2300元/㎡统一回购,继续用于城市建设拆迁安置。
四、拆迁商品房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一)拆迁商品房的建设标准
1.拆迁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所有相关手续。
2.拆迁商品房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执行江苏省新颁布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并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62号文)的要求实施建筑节能。
3.拆迁商品房建设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须有产品质量保证书,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其中外墙涂料采用封样验收的办法。
4.建筑工程结构形式采用框架结构,主体结构使用商品混凝土,房屋墙体材料(包括内隔墙)采用粘土多孔砖或其它新型砌块,并按规定设置沉降观测点。工程主体质量评定达到**市优质结构工程的房屋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同时应保证施工现场的文明整洁,获得**市文明工地的房屋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面积的40%以上。
5.建筑外墙面装饰材料应采用面砖与涂料相结合的设计方案。其用材、品质及色彩必须经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确认。内墙面采用白色内墙涂料,其中厨房间、卫生间墙面及室内地坪采用水泥砂浆细拉毛。
6.外墙窗必须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铝合金双层玻璃窗,铝合金窗壁厚不得小于1.4mm,并留纱窗轨道。阁楼通往平台的门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镀膜铝门,色彩符合规划设计要求。门窗材料、质量在同类产品中须确保中、高档水准。自行车库门采用白铁皮门,每户分户门采用中档以上防盗门,单元防盗门采用中档以上电子防盗门(分户防盗门不得向住户另外收取费用,并且一个小区只能采用一个品牌防盗门)。采用的分户防盗门、单元电子防盗门必须为列入国家建设部产品目录的品牌,质量须符合公安部有关验收评定标准,并报市建设局备案。
7.拆迁商品房水表出户的设计和安装按照《关于新建住宅水表出户设计和安装要求的通知》(**建〔20**〕95号文)执行。房屋平面设计中应布置管道井,预留冷、热水管道。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必须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使用的烟道、烟气止回阀和防火隔离门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关专业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8.房屋设计时顶层为阁楼层,阁楼平台需按规定加装防护设施,防护设施材料须采用不锈钢材质。阁楼层须有卫生间,阁楼层到下一层设置楼梯。其中在拆迁商品房中安排建造的45㎡户型,其阁楼在方案设计时不设单独楼梯,只设上人孔,该阁楼不得向被拆迁户收费,由开发商无偿提供给选购的被拆迁户。
9.屋面必须设计隔热保温层。太阳能热水器的设置应根据屋面立面效果及屋面大小统一设计,同时应考虑被拆迁户移装原有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位置。
10.阳台设置按规定要求,阳台要求封闭,封闭材料、质量标准与外墙窗相同。阳台内设置不锈钢晒衣架,配备2根不锈钢晒衣杆。各户型内均安装灯头,不预留吊扇钩,但预留线路及开关。
11.按照隐蔽、美观、实用的原则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置。进户楼道外须设计雨蓬,室内楼梯间采用普通水泥砂浆镜光粉面,扶手采用普通木扶手。底层车库外窗必须安装不锈钢防盗栅。
12.房屋设计时,每种户型内主卧室采用内隔墙分隔,厨房间、卫生间须用内隔墙分隔。厨房间配备一只中档以上的水池,卫生间配备相应规格1.2米以上中档以上的浴缸、马桶(每户一套),且各种管线均应设计、安装到位。
13.各类管线及小区道路、下水道在小区规划时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供电、供水、电信、有线电视、燃气管道等均应设计并安装到户(其中电信线路按双线路设计施工)。工程给水管材、排水管材、电线管材、导线材料等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
14.小区配套园林绿化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居住区设计规范规定的绿化建设标准。小区环境及景观设计在小区规划时必须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市规划局、园林局审定。
15.小区道路可采用砼路面、黑色沥青砼路面或中、高档道板砖、地砖铺设。小区室外的各种管、沟、井盖板须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新型复合材料制成的标准盖板。
16.小区内必须按规划要求配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及相关环境、健身等配套设施,建设均按规划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开展。
17.拆迁商品房小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围墙采用通透式围墙,使用材料须确保不锈蚀。小区须配备安全防范系统,预留远程集中抄表系统、周围监控系统、宽带上网系统。
18.拆迁商品房的验收必须按照《**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分户验收的相关规范标准。确保工程验收质量,确保工程无屋面渗漏、外墙面渗漏、阳台渗漏、卫生间、厨房间渗漏,无墙面裂缝、楼面裂缝、管道的跑、冒、滴、漏等质量通病发生。如果发生质量通病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
19.工程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期限、工程质量保修金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向每一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部分配套设施标准
1.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拆迁商品房小区均要设立集中式汽车停车库,由市规划局按相关规定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条件,并在小区规划时一并予以明确。
2.集中式汽车停车库由中标开发商进行建设并无偿提供,建设费用不列入拆迁商品房房价。今后该集中式汽车停车库及小区道路停车位的使用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以租金形式向入住的住户进行拍租,拍租收入用于补贴小区物业管理。
3.多层拆迁商品房底层统一安排自行车库,不设置汽车库。自行车库不得对外开门,每个自行车库的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为切实维护被拆迁户的利益,自行车库的销售面积由开发商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核算,并报市建设局备案。
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统一设置汽车停车位,由中标开发商无偿提供。今后该停车位的使用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以租金形式向入住的住户进行拍租,拍租收入用于补贴小区物业管理。高层(含小高层)统一设置自行车公用停车位,总量不得低于每户2辆,自行车公用停车位须架装管理设施,提供高层(含小高层)住户免费停车。
(三)严格方案报批
拆迁商品房必须严格按市建设局提供的户型和比例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中标开发商在开工前必须将户型设计方案、户型配置比例方案,报送市建设局审核、市规划局审定,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须单独报送市规划局审批。
(四)实施物业管理
为使拆迁商品房小区的环境质量和外部容貌保持整体美观,对小区的日常管理均采取物业管理模式,并在购房协议中明确。物业管理要严格按照《**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政发〔2003〕111号文)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的意见》(**政办〔20**〕79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为了缓解本区动迁安置房紧缺的矛盾,加快本区配套商品房建设步伐,规范配套商品房开发建设和供应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套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和供应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配套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管理部门)
区房地局负责本区配套商品房建设、供应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并具体组织实施配套商品房项目用地的供应和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招投标。区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建设交通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配套商品房开发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工业区、新城区、海岸线管委会具体负责本管理区域内配套商品房建设、供应的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开发建设)
配套商品房建设采取“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招标建设、企业开发”的运作机制。
各镇政府、街道、工业区、新城区、海岸线管委会应根据本管理区域内房屋动迁安置的实际需求,及时研究提出本区域内配套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计划,并报区政府审批。
配套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房地局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配套商品房项目确认手续,并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办理项目土地储备手续。
配套商品房项目经市房地资源管理局批准确认后,由区房地局按规定组织实施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招投标,并由区房地局和区土地储备中心与项目中标单位分别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征地等承包合同。
配套商品房项目中标单位确定后,由中标单位与区房地局签订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协议书,明确配套商品房项目建设要求、收购价格、交付时间等内容。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街道、工业区、新城区、海岸线管委会)应当会同中标单位协调处理配套商品房项目设计、建设、配套等相关问题。
配套商品房的设计和建设应以“价廉物美、功能完善、环境舒适”为目标,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的“四高”要求进行。
第五条(房源管理)
配套商品房房源实行按中标价格限价收购,按动迁安置政策定向供应,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销售配套商品房。
配套商品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工业区、新城区、海岸线管委会)提出房源收购单位名单并报区政府审批。房源收购单位经批准确定后,由收购单位与中标单位按招投标文件规定签订配套商品房收购协议,房源由收购单位统一管理,并严格按动迁安置政策凭《配套商品房供应单》销售供应。
第六条(房源供应)
配套商品房供应必须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房源公开”。
配套商品房供应面积和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区政府有关动迁安置政策执行。
(一)配套商品房可以向以下对象供应:
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且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
2、拆迁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以及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
3、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供应对象。
(二)配套商品房按下列程序供应:
1、申领《配套商品房供应单》。各镇政府、街道、工业区、新城区、海岸线管委会凭配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向区房地局申领《配套商品房供应单》。《配套商品房供应单》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按户(套)建立明细表。
2、申请房源。拆迁人需要按规定使用配套商品房房源的,应向房源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工业区、新城区、海岸线管委会)提出申请,并与房源收购单位签订配套商品房供应协议,凭协议领取《配套商品房供应单》。
3、拆迁人在拆迁基地公布配套商品房的位置、套数、单价等情况。
4、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购房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5、拆迁人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对被拆迁人的购房申请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6、被拆迁人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配套商品房供应单》等材料,与房源收购单位签订配套商品房销售合同。
7、拆迁基地完成拆迁安置后,拆迁人应及时将配套商品房使用情况明细表报镇政府(或街道、工业区、新城区、海岸线管委会)和区房地局。
第七条(剩余房源处理)
配套商品房房源应首先确保用于本镇(或街道、工业区、新城区、海岸线管委会)管理区域内的动迁安置,本区域内房源确有剩余的,可在相邻区域之间调剂使用。如剩余房源需向本办法规定的供应对象以外的对象销售的,必须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区监察委备案。
第八条(税费政策)
房源收购单位因统一收购配套商品房房源而缴纳的契税,由区财政按实得部分给予补贴。被拆迁人按规定购买配套商品房的,可按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抵冲购房金额后的差额计缴契税。
经批准,本办法规定供应范围以外的对象购买配套商品房,应当按规定计缴契税。
第九条(转让规定)
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应当在配套商品房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配套商品房”字样。配套商品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
第十条(责任追究)
配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取消其再次参与配套商品房开发建设的资格,并由区房地局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房源收购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区政府通报批评,并由区监察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政府新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合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商品房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商品房,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商品房计划、经济适用房计划和危陋房屋改造计划,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宅。
第三条 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建造的住宅商品房在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未取得准许使用证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工作。
住宅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座落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座落在本市外环线以外的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第五条 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或按规定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住宅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具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以及其他配套条件,并由相关配套单位出具住宅商品房已具备配套条件的证明;
(五)非经营性公建与住宅商品房同步建成,已具备使用功能,并由区、县配套单位出具证明。
经审查住宅商品房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第六条 分期建设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可以分期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分期入住。
第七条 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按幢发放。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该幢住宅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各配套单位应当签订配套合同。配套合同应当载明配套费用、配套工程交付使用的日期、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国家和本市对配套费用的标准有规定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
配套合同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配套合同的约定支付配套费用。
各配套单位应当按配套合同的约定履行配套义务,并自配套工程竣工并具备使用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配套证明。
配套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未按配套合同的约定履行配套义务或者配套工程竣工并具备使用条件后未按规定出具配套证明的,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造成的损失,由配套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商品房预售对整个房地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客观上要求用法律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 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 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上述四个条件是发展商预售商品房最起码的要求,随着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上海、广东等地已经在此基础上提高了商品房预售的准入门槛。以上海为例,1997年6月1日实施,2000年9月20日修正的《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② 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③ 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 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⑤ 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规定标准;
⑥ 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⑦ 已经与上海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⑧ 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89号令)、《关于同意调整商品房预售应达到工程进度标准的批复》(沪府〔2000〕60号)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本市执行新的“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现就严格执行新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商品房预售应达到工程进度标准的批复》(沪府〔2000〕60号)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标准(即新标准)为: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项;八层以上(含八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少于七层)。
二、2000年6月20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在2000年12月31日前申请商品房预售的,仍按调整前的工程进度标准(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执行;在2001年1月1日后,申请商品房预售,执行新标准。
三、2000年6月2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均须执行新标准。
四、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2000年6月20日前已实际开工,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执行新标准。
2.2000年6月20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2000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标准的,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3.按新标准核发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实行受理发证和现场鉴证分离,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对工程进度进行现场勘查;工程进度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现场鉴证,并由测绘机构出具鉴证结果书面报告。
4.按新标准核发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在房地产测绘机构对工程进度现场鉴证的同时,企业还应委托该测绘机构对房屋的暂测面积进行测量,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面积依据。
五、按新标准申请商品房预售须提交的材料,仍按《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开〔1997〕935号)规定办理,其中第6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商品房基础验收合格证明或由已按规定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出具的商品房已完成其建筑安装工作量25%以上的证明”,改为“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工程进度现场鉴证报告”;第12点“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及建筑明细表”,改为“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及建筑明细表(含暂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凡提供虚假材料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经发现,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纠正,收回已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发生预售的,视作无证预售,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处罚。
七、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现场鉴证报告与事实不符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处理。
一、定向限价商品房的建设标准:定向限价商品房在一般商品房的建安基础上,增设水、电、气、闭路电视(不含机顶盒),防盗门,铝合金或塑钢外窗,厕所蹲便器,清水墙,砂灰地面,通讯等设施,保证水、电、气按一户一表一卡计量到户。
二、定向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对象:定向限价商品房是市政府通过特定方式推出,专门用于因征地拆迁农转非的特殊商品房。其销售对象必须是定向限价商品房区域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群众,每人凭市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出具的购房证明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购房户不得转让购房证明,跨区域购买必须经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批准后才能购买。
三、定向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其销售价格是以市政府公布的各区域货币还房价标准为基数,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建局参与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核准确定。凡政府设定的定向限价商品房未经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对外销售。购房户凭证明购房时,一证只能购一房,且购房面积人均控制在30平方米,以户为单位,超出享受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定向限价房计价,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商品房市场价计算。
四、定向限价商品房的优惠政策及土地出让方式:定向限价商品房享有以下优惠政策:城市建设配套费全免、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的,自来水配套费减免650元/户,天然气配套费减免500元/户。定向限价商品房用地一般采用拍卖的形式出让土地。
五、定向限价商品房的工程建设管理:市质监站应制定专项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派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对定向限价商品房建设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市质监站涉及经费列入工程投资,监理单位每月应书面向有关部门通报质量情况及整改意见。
一、定向限价商品房的建设标准:定向限价商品房在一般商品房的建安基础上,增设水、电、气、闭路电视(不含机顶盒),防盗门,铝合金或塑钢外窗,厕所蹲便器,清水墙,砂灰地面,通讯等设施,保证水、电、气按一户一表一卡计量到户。
二、定向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对象:定向限价商品房是市政府通过特定方式推出,专门用于因征地拆迁农转非的特殊商品房。其销售对象必须是定向限价商品房区域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群众,每人凭市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出具的购房证明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购房户不得转让购房证明,跨区域购买必须经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批准后才能购买。
三、定向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其销售价格是以市政府公布的各区域货币还房价标准为基数,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建局参与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核准确定。凡政府设定的定向限价商品房未经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对外销售。购房户凭证明购房时,一证只能购一房,且购房面积人均控制在30平方米,以户为单位,超出享受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定向限价房计价,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商品房市场价计算。
四、定向限价商品房的优惠政策及土地出让方式:定向限价商品房享有以下优惠政策:城市建设配套费全免、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的,自来水配套费减免650元/户,天然气配套费减免500元/户。定向限价商品房用地一般采用拍卖的形式出让土地。
五、定向限价商品房的工程建设管理:市质监站应制定专项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派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对定向限价商品房建设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市质监站涉及经费列入工程投资,监理单位每月应书面向有关部门通报质量情况及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