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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涉税风险
在我国财税改革历史上,共有过三次重大财税改革,而营改增是我国三次重大财税改革中最重大的一次。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规划提出的重点税制改革方案,2012年首次在上海进行试点,2015年将房地产产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6年5月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向全国全行业。但是由于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核算难度远远大于营业税的核算难度,因此营改增后存在诸多的营业税涉税风险。根据以往研究发现,涉税风险主要包括进项税额扣除中的涉税风险、特殊业务未做视同销售处理的涉税风险、取得价外费用中隐含的涉税风险、转让自行开发房地产时地价款扣除的涉税风险。这些风险是如何形成的且如何去规避这些风险是当下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管理实践与理论研究的重点课题。本文试图基于房地产业营改增的基本梳理,着重探讨营改增后房地产业面对的增值税风险是怎样的,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一、房地产业“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影响非常大,既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其中积极影响体现在税负减少、业务整合、纳税筹划等,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根据以往研究计算可知,营改增前后的平衡率是56%,即如果房地产企业的毛利率在56%以下,那么营改增会降低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利润,但如果房地产企业的毛利率在56%以上,那么营改增将会为企业带来税负的增加,经研究机构测算我国大部分房产企业毛利率均在56%以下。且根据测算,原来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等综合税率为14.97%,而营改增后的综合税率为14.49%。因此营改增降低了房地产产业的税负成本。消极影响主要体现于财务报表,例如增值税抵扣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进行的,而增值税发票是工程结算时取得,折旧需要房地产企业垫付大量资金,房地产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垫付资金对其而言具有巨大挑战性。实际上,营改增对产业的最最直接的利益主要体现于可以进行税负抵扣和避免重复征税两个方面。
(一)进项税额扣除中的涉税风险
房地产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涉及到众多领域的增值税发票,而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在增值税抵扣时容易形成五方面风险。一是房地产业的建筑工人、拆迁补偿费用等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二是在开发阶段,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原材料,如石料、土、砂石等,以及房地产自己生产的石灰、瓦、砖等,这些均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采用“甲供材”模式或者清包方式支付施工单位的费用(如设备费用、土建工程施工费、临时设施、三通一平的施工费)均不能进行抵扣;在开发阶段支付给政府部门的报批报建费不能抵扣,主要包括招投标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散装水泥集资费、消防配套设施费、人防报建费、交易中心手续费、标底编制费、质检费、安检费等。三是期间费用中娱乐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餐饮服务、贷款服务、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费用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此外,在建筑期间的交际支出、出差支出等均不能抵扣。四是非正常损失,在材料等运输过程中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五是过渡期间营改增之前交易的材料,在营改增之后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二)特殊业务未做视同销售处理的涉税风险
增值税核算中有诸多情况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否则容易少抵扣增值税。一是将购买的货物、委托生产的货物、自产的货物用于赠送、分配、投资,将委托生产的货物、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或者集体福利,将代销货物用于出售,均视同销售处理。二是将固定资产作为入股资本需要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固定资产(自建房产)转化为投资性房地产,视同销售;但是在营改增前以固定资产进行利润分配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因此,一些视同销售的情况,如果不及时缴纳增值税,会产生税款滞纳金。
(三)取得价外费用中隐含的涉税风险
价外费用的内容很多,主要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除价款之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它主要包含看房费、订金等,以及代其他部门收取的一些费用,如煤气费印花税、电视初装费等。首先,如看房费、订金等价外费用是否要征收增值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通过相关法律进行抵扣,例如《房地产所得税法》中有规定,只要是以签订合同为前提,就可以将其纳入销售收入。因此,通常这些价外费用是不征收增值税的。其次,如煤气费印花税、电视初装费等代收费用,若以房地产名义收取,则需要缴纳增值税,若以委托方名义收取,则不征收增值税。
(四)转让自行开发房地产时地价款扣除的涉税风险
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房地产销售额的计算需要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主要是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与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之比,再乘以支付的土地价款。但是现实中经常会以返还的形式进行扣除,因此在财政税票上的金额不能作为扣除土地价款的计算依据,而需要扣除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所以转让自行开发房地产时地税价款存在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三、“营改增”后房地产业涉税风险防范措施
(一)强化票据管理,完善税务筹划
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有两个显在的好处,一是避免了重复征税,二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避免重复增税的原因是由于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但是这一基础是通过进项税额抵扣实现的。因此,票据管理成为了防范涉税风险的重中之重。一是对上交票据严格把关,严禁不合格票据报销;二是注重供应商的选择,尽量少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多与农业相关的产品供应商合作,因为增值税对农产品具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三是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把控发票取得时间,减少票据时间延迟导致企业资金垫付。其次,要完善税务筹划,一是由于房地产业是资金与劳动密集型产业,垫付金额大,生产周期长,因此企业必须与当地纳税部门交流沟通,减少纳税申报时间;二是重点关注当地、产业等不同领域、地域的优惠政策,尽一切可能靠拢产业政策,享受政策纳税优惠;三是对销售环节进行纳税筹划,例如装修的增值税税率是6%,房产的增值税税率是11%,如果不进行分离将会从高征收,因此在销售时要分离。
(二)强化内部会计人员培训
以上四种风险涉及到的会计核算非常复杂,因此强化内部会计人员培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防范措施。一是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税法知识进行定期培训,了解增值税的核算方式和财务风险潜在点,将风险潜在点进行归纳总结;二是转变财务人员的观念,营业税核算是简单化、统一化的核算方式,而增值税核算是复杂化的核算方式,财务人员不能再以懒散、简单的工作态度对待票据核销,好的财务人员可以在营改增后减少企业的税负成本,而不称职的财务人员则可能高于原来的税负成本;三是增值税纳税申报采用互联网电算化,必须强化内部财务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快捷、准确的填报纳税信息。
四、结语
营改增作为我国有史以来最大的财税改革,对原来征收营业税的产业具有重大影响。房地产作为我国十年来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固然也不例外。但是营改增后将会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如何去规避这些风险是当下需要思考的问题。本文基于四种涉税风险,提出了两种防范措施,但是限于房地产业营改增实践依据不足,本文并不能很详细以实践数据支持理论推演,期望后续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冯秀娟. “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增值税涉税风险及防范[J]. 财会月刊:上, 2016(9):73-75.
[2]盛立中. 房地产业营改增下的利好和风险预防[J]. 城市开发, 2016(5):36-37.
关键词 “营改增” 房地产业 建筑安装业 涉税风险 风险防范
“营改增”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前期试点已经取得积极的成效,因此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作为此次全面“营改增”试点的重要内容,从以往经验看,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均是欠税、发票问题最为突出的领域。随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防范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的欠税、发票虚开、虚抵的涉税风险,将日渐成为国税系统日管和执法风险的重要内容。
一、房地产业、建筑安装I涉税风险的现状
(一)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的特点
房地产业,又称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业,它是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行业;建筑安装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是以砌筑组合安装为手段,使产品与大地相连固定不动的生产活动。建筑安装业是房地产业的前期工作,而房地产业是建筑安装业的后期销售。由于房地产业中的房产建设是由建筑安装业来完成的,所以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有着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它们是相互邻近的上下游行业,具有较为相似的行业特点。
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具有分包、转包环节多,经营范围广,流动性大,产品多样,施工条件复杂多变,建设周期长,管理困难,资金占用量大等行业特点。
(二)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存在的涉税风险
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由于自身的特征比较特殊,在“营改增”之前普遍存在财务制度混乱、发票管理不规范、虚假发票抵减成本、偷税、欠税的现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一般纳税人将按11%的税率实行进项抵扣制,从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的核算模式比营业税的核算模式更加复杂,如何防范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存在的涉税风险,将成为国税机关的重要研究课题。
第一,偷税、欠税风险高,日常监管难度大。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款主要采取两种结算方式:一是预付款的形式;二是进度款的形式。在这两种结算方式下,税款征收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较大波动。在工程前期,收款一般较少,增值税进项相对较多,项目无税可缴;在工程中后期,随着工程款的大量收取,增值税销项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减少,项目开始缴纳增值税,从而使得税款缴纳的波动较大,不良企业甚至会出现“跑路”的情况,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第二,发票管理不规范,存在发票“虚开”“虚抵”隐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认证等的要求比营业税发票更加严格,“金税工程”基本可以杜绝假发票的现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目前普遍存在的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建筑承包商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等行为将给自身带来巨大风险,并有可能担负刑责。由于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无法取得足够发票抵充成本,从而容易催生“代开”“虚开”“虚抵”发票的行业链条。
二、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周期长、资金占用量大的行业特点,容易产生偷、欠税风险
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时间跨度较长,从几个月到两年或三年不等,而在实践中,建设资金大都由施工方垫资,并且建设方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也比较普遍。由此,很多纳税人认为,只要建设方不支付工程款就不需要结算收入和缴税。例如,“甲方供材”的问题,建筑企业通常在工程项目全部结束后才与施工企业结算“甲供材料”,但是这些材料已经使用,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该在使用的时候缴税,因此造成税款缴纳延期,甚至税款流失。
(二)财务制度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普遍存在纳税人申报计税依据真实性不高的问题,有相当部分建筑业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账证不规范,使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和申报表存在虚报现象,申报表上的数据与经营实际存在较大出入。
(三)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协作,增添了征管漏洞
税务机关与建委、财政、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不够全面,对当地建筑项目的详细信息缺乏交流,增添了税收征收管理的漏洞。例如,建筑业工程项目的承包权通常是采用招标、竞标的方式而取得的,而在这个过程中,建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会参与其中,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等条件进行审核,但是税务机关却不能加入竞招标的过程,不能从源头掌握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计划进程,从而难以对建筑企业的项目工程进行源头管控。
三、全力防范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涉税风险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涉税政策宣传培训,提升企业纳税遵从度
针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有关增值税相关涉税法律法规欠缺的实际情况,采取发放纳税公告、办税手册、宣传资料等“静态”方式与平面媒体、网络、电视、广播等“动态”载体相结合的方式,对“营改增”政策和相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广泛宣讲,对增值税的基本情况、发票的领用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营改增”问题进行逐一讲解,引导纳税人自觉落实相关政策,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严把发票领用关,加强企业日常监管
针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发票虚开隐患较高的实际情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上,坚持从严管理和限量发放的原则。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严格票种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努力做到“票种合适、票量适量、票面适当”,避免在试点期间超量、超额发售发票。税源管理部门,积极加强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情况进行摸底,对使用过程中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有异常的,要及时跟踪,必要时,立即收缴,切实堵住发票“虚开”的口子。
(三)严把专票证认证审核关,强化注销环节的审查
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信息管税的功能,针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中的高风险企业,积极开展涉税检查。结合纳税人实际业务、账务处理、申报情况等不定期抽查进项抵扣凭证,对于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异常发票信息,及时核对其生产经营情况,必要时,及时移交评估、稽查部门,严防“虚抵”风险。同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企业注销环节的审核把关工作,对票货不符、账实不符、关联交易等涉嫌发票“虚开”“虚抵”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堵塞企业走逃的最后关口。
(四)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堵塞征管漏洞
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涉及的行业多、部门多、产品范围广,要做好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的涉税风险防控工作,就要积极深化国、地税以及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定期开展数据信息交换,努力实现相关各方能够实时掌握税源动态及变化情况,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管理弱化的问题,切实堵塞征管漏洞,防范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的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为青岛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 靳东升.“营改增”的意义及效果[J].注册税务师,2013(12).
[2] 张.“营改增”中存在问题的探究[D].山东大学,2014.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风险
依据税收基本原理,高收入多纳税,低收入少纳税。但一些房地产企业似乎不是这样,他们一方面想获得高额收入,另一方面又想少纳税。在这个主题思想指导下,就催生了一些非法行为,利用造假来偷逃国家税款。其主要手段基本有二:
一是藏匿收入。高收入多纳税,但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又不能不追随高收入,怎么办?胆大的企业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把高收入藏匿起来,比如:将销售收入(包括预收收入)挂在往来账上,或隐匿收入,或不作或不及时作账务处理,或直接冲减开发成本;分解售房款收入,将部分款项开具收款收据,隐匿收入;在境外销售境内房产,隐匿销售收入;私建违建阁楼、车库、仓库,对外销售使用权开具收款收据,隐匿收入;与部队、村委会联建商品房,隐匿收入等等。藏匿高收入,就减少了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降低了增值率,直接偷逃了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和高额的土地增值税。藏匿的收入若进入企业的小金库,用小金库发钱,又逃避了个人所得税。
二是虚增成本费用。在收入确定的情况下,增加成本费用,也就减少了利润及其据以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降低了土地增值率以及据此计算的土地增值税。其常用的伎俩大致有:虚开材料采购发票,或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或者使用假发票入账,增加成本费用,多预提施工费用,虚列开发成本;滚动开发项目,故意混淆前后项目之间的成本,提前列支成本支出(企业将正在开发的未完工项目应负担的成本费用记入已经决算或即将结算的项目,造成已完工项目成本费用增大,减少当期利润);发生销售退回业务,只冲记收入,不冲回已结转成本等等。此外,房地产企业还存在故意拖延项目竣工决算和完工时间,虚列劳务用工人数等逃税现象。
可以说,房地产企业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一个“既要高收入又要少纳税”这个矛盾体中,其一切涉税违法行为,都是围绕这个矛盾体开展的。在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治理中,执法部门也查处了一些违法乱纪企业,但这些偷逃税款的伎俩屡查屡犯,大有前赴后继之势,原因就是其中的利益太大了,太诱人了一在这条道路上,不知还要倒下多少贪婪之徒。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节税建议
我们始终认为,绝大部分的经营者都是有“底线”的,有正道就很少有人愿意走邪道。在节税这个问题上亦然。房地产行业偷逃税款的行为猖獗,有巨大利益的诱惑,同时也有没有正道可走的原因。没有正道可走,主要是没有人出来指出正道。
我们不揣浅陋,在此抛砖引玉。
在现行税收政策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是可以依据交易安排合法减轻的。前提条件是:先弄懂相关税收政策,以及高税负的原因,再进行交易上的合理安排。我们分普通楼盘和精装修楼盘来谈一下相关政策及其节税建议。
(一)普通楼盘的节税建议
我们所说的普通楼盘是指销售毛坯房的楼盘,即是没有经过装修的商品房。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商品房的增长率没有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对于广大房地产商来说,恐怕没有谁愿意主动去开发这样的楼盘。所以,这条优惠政策,只有那些经济适用房能够享受。非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商对此不屑一顾,但相关的税负又必须扛着。
我们认为普通楼盘的高税负源于“中间环节的缺失”,特别是对超低价格进料和支付施工费用的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超低价的材料和超低价的施工费用'都转化成了自己的利润和增长率,加大了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为此,我们建议有二:
一是在进料环节设立一个材料供应公司,专门供应楼盘的用料。材料公司通过原先的超低价进料后,加价卖给房地产开发商。加价部分会增加材料公司17%的增值税,减少房地产开发商20%至60%土地增值税;一般情况下,材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该与房地产开发商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等(25%),所以。材料公司加价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与房地产开发商因此减少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持平。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增值税税率适应50%,假如加价1000万元,材料(含税),材料公司多交增值税145.30万元[1000÷(1+17%)×17%],那么房地产开发商的成本增加1000万元,土地增值税减轻500万元(1000×50%),总体节税354.70万元(500―145.30),这也是比较可观的。
二是在施工环节设立一个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或收购、合作经营),专门负责楼盘的建设,即肥水不流外人田。这样,房地产开发商在与建筑公司结算费用时,就不会超低价支付,而应按比较高位的市场价支付。其间“转移”的比以前昂贵的价格(要注意关联交易),会增加建筑公司3%的营业税,减少房地产开发商20%至60%的土地增值税;建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若与房地产开发商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等(25%),应纳所得税总额在总体上也不会发生变化。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也是50%,假如多支付建筑费用1000万元,建筑公司多交营业税30万元(1000×3%),而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减轻500万元(1000×50%),总体节税470万元(500-30),这比材料公司加价供料的节税效果更可观的。
(二)精装修楼盘的节税建议
我们所说的精装修楼盘是指经过装修的商品房,包括拎包就住的别墅。
精装修楼盘的高税负主要高在土地增值税上一最高税率为60%(这也是我国目前最高的税率)一其原因我们认为是由混合行为造成的。土地增值税主要是根据土地增值率征收的,房屋建成后,毛坯房的价格应是其计税依据,但如果开发商自己又“锦上添花”,对这些毛坯房进行装修,不论你开建筑发票还是收据,那计税价格也得把这些装修费用加进去;如果开发商又买了彩电、冰箱等家具拉进去,这些家具的费用,也要算进计税价格。原因是你销售的精装修房屋是“一口价”,这“一口价”就确定了土地的增值量及其增值率,土地增值税就得按你这“一口价”来收。
这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混合业务,如果不加以区分,无论会计怎么核算,均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我们对此混合业务的建议是:改变交易模式,从“一对一”的销售模式,改为“二对一”或“三对一”的营销模式,即从房地产开发商一家单纯的销售精装修房子,分拆为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毛坯房、装修公司装修毛坯房、家具公司销售家具,原先的一个活,分开由三个法人公司来做,这样,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就只有房地产开发商,土地增值率就会大幅度下降,而装修公司和家具公司的业务根本不会涉及这个高额的土地增值税。
我们来大致算一下可节约的税额。《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各档税率见表1。
假定一个精装修楼盘扣除项目是1亿元,销售额是4亿元,其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增值额=4-1=3(亿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比率=3÷1=30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适用60%的税率'其简便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60%-扣除项目×35%=3×60%-1×35%=1.45(亿元)
即要交纳1.45亿元的土地增值税。
如果通过装修,购买家具等分拆总体销售额,把房产的销售额降为3亿元,尽管适用的税率没变,但节税效果明显: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60%一扣除项目×35%=2×60%-1×35%=0,85(亿元)
关键词:营销 涉税风险 防范策略
一、打折优惠
打折优惠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最为普遍的一种营销策略。在促销不见成效情况下,“降价”自然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突围的主要方法。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打折促销活动:“成本价开盘,本周认筹额外8.5折,送1500元/平方米豪装”、“精装公寓项目,一次性付款享受9.3折、按揭贷款享受9.4折”、“交5000元抵3万元,周末还有特价房”等。上述这些促销方式,实际上就是价格直降,最大限度地让利给购房人,却赢得了买房人的认可,对资金的快速回笼起到了良好效果。
二、垫付首付
在楼市低迷的时候,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打出了“首付分期付款”、“一成首付”的方式促销。无论是“一成首付”还是“首付分期”,都是为了吸引顾客,加速回笼资金的促销手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者垫付首付,为其提供一笔半年至一年期的“免息”房贷,以一般住宅市价120万元~150万元/套计算,垫款首付款约为40万元~50万元,期限为2个月~1年,购房者约可省1万元~2万元贷款利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无论是期房还是现房,预收资金时都具备纳税义务,均应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以及预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三、买房送礼
在制定“买房送礼”类营销策略时,应关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
1.企业在活动答谢以及业务宣传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如在开盘活动时向所有前来的客户赠送的小礼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愿意承担这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就不需要向客户收缴,但是这部分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买一送一”的促销手段,所赠送的自产开发产品(如买房送车库)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是赠送的旅游项目,如欧洲10日游等,就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是赠送的空调、洗衣机或者是小汽车等实物就不是简单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了,这还会涉及到企业的“兼营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及相关的附加税费,同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购房补贴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非普通住宅产品给予契税补贴,如针对别墅、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等,给予高于普通住宅部分的契税补贴;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购买人不同时间段的物业管理费补贴,如购房免3年物业管理费等。对这类营销策略,不如采取直接的折扣销售策略来得简单和实惠,不仅客户缴纳契税的纳税基数降低,而且,企业承担的应由个人缴纳的契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需承担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的个人所得税。
五、售后回购
在商业地产以及车库的销售过程中,一些房地产企业为了吸引客户,承诺客户购买后一段时间内,客户可以要求房地产企业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其销售的产品。这种营销策略,虽然其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千差万别,但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销售方没有回购的选择权,且回购价格确定;二是卖方有回购选择权;三是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一般来说,第一种情形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并未真正转移给购买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仍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作为销售业务来处理,仅能作为融资业务进行处理。后两种情形,则应具体分析每项交易的实质,根据行使选择权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与否,确定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如果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企业和客户就商业或者车库签订或者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尽管企业与客户签有回购协议,但是,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仍然需要分别按照销售和购进不动产两项业务处理,这样企业就会承担两次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所得税、印花税等。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虽将商铺卖给了客户,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尚未签证、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就可以视为一种融资业务,可以通过变更合同或者协议的方式解决。
六、售后返租
售后返租是一种特殊销售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给客户的同时,与客户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在售后返租方式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之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是承租人,客户同时是出租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入驻商户之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又是出租人,商户则是承租人。简单地说,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铺、商品房、酒店、度假村等物业划分成小面积出售给购买者。随后与客户签订返租合同,让客户将物业返租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固定利率包租。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地产 关联企业 转让定价
随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反避税的矛头开始指向内资企业,有关联交易的房地产企业更是税务机关反避税关注的焦点。在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设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设计公司、装饰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关联企业,在大量的关联交易中实行转让定价,使得成本和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重新分配,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如果各关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和税率一致,转让定价不会必然导致企业所得税避税,但会严重影响地税部门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2011年12月13日-15日,全国地税系统反避税工作会议在山东举行。本次会议对房地产行业的反避税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并对有关房地产企业的反避税调查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对于内资房地产企业的反避税,不是利用传统的稽查手段,而是利用转让定价的理论和方法对房地产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反避税调查和调整。对于内资房地产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管理,也不再局限于对企业所得税的关注,而是进一步拓展到了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与房地产关联交易相关的各项税收。
一、房地产关联企业的认定
所谓房地产关联企业,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包括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同一总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子公司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构成关联关系的主要有以下八种情形: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1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才能正确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企业(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房地产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分析
房地产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是指房地产集团公司内部或关联企业之间为了实现其整体战略目标,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违背市场交易原则而内部制定的价格。房地产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将导致收入和费用在关联企业之间的重新分配,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在实务中,房地产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转让定价表现形式日趋复杂化。具体包括:
1、货物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货物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主要表现在关联企业之间在购销建筑施工设备、原材料以及完工产品销售等业务活动中,利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的手段,将成本和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重新分配。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高价从关联企业购入施工设备或者是建筑材料,从而增加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增加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从而达到少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深圳某房地产公司低价向其关联公司转让刚建成的商业大楼,构成了房屋销售中的转让定价。在房地产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交易中,有形货物购销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劳务提供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劳务提供业务中的转让定价主要表现在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支付设计、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的高低,影响房地产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设立关联建筑管理公司,通过建筑管理公司可列支开发直接费用,以提高开发成本,减少土地增值税,同时也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广东某大型房地产公司下设全资设计公司、文化公司、技术咨询公司,各子公司一年收到母公司设计、宣传策划、咨询费高达上亿元,然后再通过购买母公司的艺术品作为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以完成最后的利润转移。
3、无形资产交易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无形资产交易业务中的转让定价主要表现在关联企业之间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转让不按该类交易的市场价格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或故意将土地使用权在关联企业间转让,从而影响房地产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如: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政府划拨地使用权,又将该块地转让到其全资子公司名下开发房产,其增值额在土地增值税的免征范围,从而规避了土地增值税。
4、资金融通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资金融通业务中的转让定价主要表现在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贷款利率的高低来影响房地产关联企业的成本费用。例如,房地产集团母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子公司提供贷款,收取高利息,从而增加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费用。
三、房地产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动机
1、可以规避部分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但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分别实行15%和20%的优惠税率。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房地产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使得成本和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重新分配,规避部分企业所得税。临沭县某房地产公司通过新投资成立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二者构成关联企业,其开发项目多由该施工企业承建。在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通过高开发票,增加建筑安装成本,转移利润到关联企业。虽然建筑施工企业按发票金额缴纳了3%的营业税,但由于关联施工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所得税,这部分转移的利润在施工企业相当于乘以应税所得率后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整体少缴了25%企业所得税。
2、可以少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依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的一种税。对房地产企业来说,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会直接影响其土地增值税金额,转让收入越低,扣除项目越大,增值率越低,企业的适用税率也会越低,从而减少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房地产企业通过转让定价,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房地产,或者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联企业支付安装工程费、设计费等途径来增加扣除项金额,从而减少增值额,最终少缴土地增值税。成都某房地产公司低价向其关联公司转让房产,构成房屋销售中的转让定价,涉案税额达180余万元,涉案税种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还涉及土地增值税。
四、房地产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涉税风险
自2002年以来,房地产行业多次被列入全国税收稽查的重点行业。目前中国反避税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税务机关已经拥有足够的法律武器和技术手段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查和调整,房地产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反避税关注的焦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反避税工作精神,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房地产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监管将会日益严格,全国范围的行业联查也极有可能展开。在这种新趋势下,有关联交易的房地产企业如何规范关联交易,调整定价策略,有效预防、控制、避免转让定价风险成为一项颇具挑战性的工作。
1、规范关联交易。房地产企业要充分了解企业自身的关联交易情况,正确认识转让定价的税务风险,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及所采用的定价策略及时进行审阅和调整,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规范纳税行为,有效预防对于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的风险。
2、重视关联申报。有关联交易的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关联交易情况,是法纳税人的基本义务,不履行义务就会受到处罚,企业很可能被列为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对象之一。全国地税系统反避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利用转让定价手段,要求房地产行业各相关企业提供关联交易的资料,并在全国实现联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列出的关联交易类型主要包括有形资产购销、无形资产使用、提供劳务和资金融通四大类,房地产企业要对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进行准确界定和分类,在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时,如实披露房地产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据实填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企业应当向转让定价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以控制并降低转让定价风险。
参考文献: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涉税风险
在我国财税改革历史上,共有过三次重大财税改革,而营改增是我国三次重大财税改革中最重大的一次。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规划提出的重点税制改革方案,2012年首次在上海进行试点,2015年将房地产产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6年5月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向全国全行业。但是由于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核算难度远远大于营业税的核算难度,因此营改增后存在诸多的营业税涉税风险。根据以往研究发现,涉税风险主要包括进项税额扣除中的涉税风险、特殊业务未做视同销售处理的涉税风险、取得价外费用中隐含的涉税风险、转让自行开发房地产时地价款扣除的涉税风险。这些风险是如何形成的且如何去规避这些风险是当下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管理实践与理论研究的重点课题。本文试图基于房地产业营改增的基本梳理,着重探讨营改增后房地产业面对的增值税风险是怎样的,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一、房地产业“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影响非常大,既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其中积极影响体现在税负减少、业务整合、纳税筹划等,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根据以往研究计算可知,营改增前后的平衡率是56%,即如果房地产企业的毛利率在56%以下,那么营改增会降低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利润,但如果房地产企业的毛利率在56%以上,那么营改增将会为企业带来税负的增加,经研究机构测算我国大部分房产企业毛利率均在56%以下。且根据测算,原来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等综合税率为14.97%,而营改增后的综合税率为14.49%。因此营改增降低了房地产产业的税负成本。消极影响主要体现于财务报表,例如增值税抵扣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进行的,而增值税发票是工程结算时取得,折旧需要房地产企业垫付大量资金,房地产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垫付资金对其而言具有巨大挑战性。实际上,营改增对产业的最最直接的利益主要体现于可以进行税负抵扣和避免重复征税两个方面。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增值税涉税风险
(一)进项税额扣除中的涉税风险
房地产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涉及到众多领域的增值税发票,而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在增值税抵扣时容易形成五方面风险。一是房地产业的建筑工人、拆迁补偿费用等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二是在开发阶段,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原材料,如石料、土、砂石等,以及房地产自己生产的石灰、瓦、砖等,这些均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采用“甲供材”模式或者清包方式支付施工单位的费用(如设备费用、土建工程施工费、临时设施、三通一平的施工费)均不能进行抵扣;在开发阶段支付给政府部门的报批报建费不能抵扣,主要包括招投标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散装水泥集资费、消防配套设施费、人防报建费、交易中心手续费、标底编制费、质检费、安检费等。三是期间费用中娱乐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餐饮服务、贷款服务、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费用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此外,在建筑期间的交际支出、出差支出等均不能抵扣。四是非正常损失,在材料等运输过程中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五是过渡期间营改增之前交易的材料,在营改增之后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二)特殊业务未做视同销售处理的涉税风险
增值税核算中有诸多情况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否则容易少抵扣增值税。一是将购买的货物、委托生产的货物、自产的货物用于赠送、分配、投资,将委托生产的货物、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或者集体福利,将代销货物用于出售,均视同销售处理。二是将固定资产作为入股资本需要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固定资产(自建房产)转化为投资性房地产,视同销售;但是在营改增前以固定资产进行利润分配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因此,一些视同销售的情况,如果不及时缴纳增值税,会产生税款滞纳金。
(三)取得价外费用中隐含的涉税风险
价外费用的内容很多,主要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除价款之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它主要包含看房费、订金等,以及代其他部门收取的一些费用,如煤气费印花税、电视初装费等。首先,如看房费、订金等价外费用是否要征收增值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通过相关法律进行抵扣,例如《房地产所得税法》中有规定,只要是以签订合同为前提,就可以将其纳入销售收入。因此,通常这些价外费用是不征收增值税的。其次,如煤气费印花税、电视初装费等代收费用,若以房地产名义收取,则需要缴纳增值税,若以委托方名义收取,则不征收增值税。
(四)转让自行开发房地产时地价款扣除的涉税风险
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房地产销售额的计算需要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主要是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与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之比,再乘以支付的土地价款。但是现实中经常会以返还的形式进行扣除,因此在财政税票上的金额不能作为扣除土地价款的计算依据,而需要扣除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所以转让自行开发房地产时地税价款存在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三、“营改增”后房地产业涉税风险防范措施
(一)强化票据管理,完善税务筹划
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有两个显在的好处,一是避免了重复征税,二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避免重复增税的原因是由于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但是这一基础是通过进项税额抵扣实现的。因此,票据管理成为了防范涉税风险的重中之重。一是对上交票据严格把关,严禁不合格票据报销;二是注重供应商的选择,尽量少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多与农业相关的产品供应商合作,因为增值税对农产品具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三是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把控发票取得时间,减少票据时间延迟导致企业资金垫付。其次,要完善税务筹划,一是由于房地产业是资金与劳动密集型产业,垫付金额大,生产周期长,因此企业必须与当地纳税部门交流沟通,减少纳税申报时间;二是重点关注当地、产业等不同领域、地域的优惠政策,尽一切可能靠拢产业政策,享受政策纳税优惠;三是对销售环节进行纳税筹划,例如装修的增值税税率是6%,房产的增值税税率是11%,如果不进行分离将会从高征收,因此在销售时要分离。
(二)强化内部会计人员培训
以上四种风险涉及到的会计核算非常复杂,因此强化内部会计人员培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防范措施。一是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税法知识进行定期培训,了解增值税的核算方式和财务风险潜在点,将风险潜在点进行归纳总结;二是转变财务人员的观念,营业税核算是简单化、统一化的核算方式,而增值税核算是复杂化的核算方式,财务人员不能再以懒散、简单的工作态度对待票据核销,好的财务人员可以在营改增后减少企业的税负成本,而不称职的财务人员则可能高于原来的税负成本;三是增值税纳税申报采用互联网电算化,必须强化内部财务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快捷、准确的填报纳税信息。
四、结语
营改增作为我国有史以来最大的财税改革,对原来征收营业税的产业具有重大影响。房地产作为我国十年来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固然也不例外。但是营改增后将会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如何去规避这些风险是当下需要思考的问题。本文基于四种涉税风险,提出了两种防范措施,但是限于房地产业营改增实践依据不足,本文并不能很详细以实践数据支持理论推演,期望后续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冯秀娟.“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增值税涉税风险及防范[J].财会月刊:上,2016(9):73-75.
[2]盛立中.房地产业营改增下的利好和风险预防[J].城市开发,2016(5):36-37.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扣除项目;涉税风险
企业能否依法纳税申报,是企业诚信纳税与税局依法征税博弈的结果。就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项目而言,明确涉税风险与防范方法非常重要,与之相对应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收入项目涉税风险与防范》亦然,企业办税会计不能等闲视之。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扣除项目的特别事项
按规定区分开发成本与期间费用、开发成本与销售成本的界限,是房地产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合理确认扣除成本费用范围的关键。因为,只有销售成本和符合税法规定期间的费用才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企业在对开发产品(如土地、房屋、配套设施、代建工程)开发过程竣工结算前所实际发生的六项成本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各项支出)之和;期间费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销售成本是指房地产企业按当期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确认的成本,是已实现对外销售的土地、房屋等相应的开发成本。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扣除项目的涉税风险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用地单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为取得国家某一地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涉税风险点是: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有效;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和所支付的款项是否合理和获取了合法有效的凭证;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否与取得同期同类土地使用权价格相匹配;是否将同一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多个开发项目间明确分配比例和正确计算具体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含有关联方的费用;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有无预提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等。
(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除了发生土地买价外,还要向当地市政交纳红线外道路、水、电、气、热、通讯等的建造费和管线铺设费等的大市政配套费,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费、契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拆迁补偿、安置及动迁支出等各项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涉税风险点是:企业是否据实列支大市政配套费,包括红线外“三通一平”等的建造费和管线铺设费;企业是否多报拆迁户数、虚增补偿标准,以虚列拆迁补偿费支出;征用土地、拆迁安置等实际支出是否存在明显的超计划现象;支付给自然人的拆迁补偿款所需的拆迁或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是否与相关账目一致;是否按规定扣除了发生的由政府或他人承担已征用和拆迁土地上的扣除项目。
(三)前期工程费
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开发权之后,开发项目在正式开发前期发生的图书资料费、招募工人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书立公证费、工程咨询费,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费,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场地“三通一平”、临时设施费费,以及预算编审费和其他等都属于前期工程费用。前期工程费的涉税风险点在于:前期工程费的各项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或计划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且有正当理由;是否虚列前期工程费或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土地开发费用是否未按税收规定扣除;该期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等,由于受扣除比例制约,企业是否依法纳税调整。
(四)基础设施费
开发产品在开发过程中,为建造与之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排洪、通讯和照明等设施),以及道路和园林环境工程(包括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等,必然发生一定数额的设备及安装费用。这些实际发生的费用,房地产企业都应该在开发成本――房屋(基础设施费)项目中归集。基础设施费的涉税风险点在于:各项基础设施费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有开具金额明显不合理的各类凭证或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基础设施费或预提该费用;是否属于建安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之外、小区红线以内的社区管网工程费和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配套设施费
在开发项目中,与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停车场(库)、配电房(室)及设备、锅炉房(室)及设备、假山假水、水泵房(室、井)及设备、健身娱乐设施、公厕、消防用房及设备、公告牌、门卫室、会所、学校、商场、饭店等各种公共建筑所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都在开发成本――房屋(配套设施费)项目中归集。这里的配套设施是指企业不能有偿转让也不能转作自留固定资产的、没有产权及其收益权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如会所、文化站、学校、商场、饭店、医院、银行等,属于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配套设施费的涉税风险点在于:各项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有多个开发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与基础设施费分项目、分明细核算;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或预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且有正当理由;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是否单独核算成本;是否混淆核算或不正确划分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与不能有偿转让也不能转作自留固定资产的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
(六)建筑安装工程费
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内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包括甲供材料)支出,企业应该在开发成本――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中核算。建筑安装工程费涉税的风险点如下。若为自营方式,签订虚假单项合同,非法取得发票,虚增建安费用;出包工程完工后,决算工程成本与概预算工程成本是否存在明显异常;若存在,应当进一步审查相关账目与施工合同是否相符且理由正当、凭据合法;是否利用关联方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减少建安成本造价;工程预付款、备料款是否依合同约定支付;甲供材料是否供应到施工现场并向施工单位结算甲供材料价款、抵作工程进度款。若为自营方式:工程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七)开发间接费
开发间接费是指房地产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管理和组织开发项目而实际发生的现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基金、质检费和其他等各项费用。对开发间接费的审核重点在于:各项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若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分项目核算或是否将完工前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摊入相应的成本核算对象;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或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或列支了期间费用;是否存在开具金额明显不合理的各类凭证;是否预提开发间接费用。
(八)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涉税风险点在于:未按配比原则结转各项期间费用,混淆了成本核算对象;各项期间费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扩大了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利息是多个开发项目应该承担的,但完工后未配比计入相关成本对象,而全额计入了当前收益;借款合同条款不符合有关规定;从非金融机构(包括向关联企业)取得的借款,不能提供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预售收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多列管理费用。另外,广告业务宣传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业务招待费等未按规定纳税调整。
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扣除项目的风险防范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扣除项目的风险防范就是除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并扣除工资薪酬、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五险一金”、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等外,对房地产企业特有的各种税前扣除项目或内容,需要特别注意纳税调整的个别事项的涉税风险的预防与规范。
一是对截至目前已经建造完工的开发产品(房屋或土地)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照自用开发产品(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库存开发产品和已销售开发产品进行分配。其中,应在当期纳税申报时扣除的,只是已销售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而自用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规定通过折旧或摊销扣除;未出售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应在企业实现对外销售的纳税期间依法申报扣除。
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应该与相同地段、同一期间、类似档次开发项目存在明显差异,否则必须有正当理由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
三是实际发生的前期工程费能分清成本对象的,应直接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前期工程费)”账户;应由两个及以上成本对象负担的该费用,应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对象的“前期工程费”项目。
四是园林绿化费用不是公共配套设施费,年终不可以预提;建安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内的类似支出不得作为基础设施费;基础设施费负担的各项开发成本应按规定分摊和扣除。
五是对开发产品附属的地下室、车位等配套设施,是否摊入该开发产品成本项目,应当参照开发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法规对产权、收入归属情况的具体规定。如果企业打算将开发产品附属的地下室、车位等配套设施作为经营性项目,除对其独立核算外,还应按规定补充缴纳一定数额的地价差价款和人防工程费用。
六是根据施工单位的已完工程进度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及其应付工程款,扣除预付工程款、甲供材料款后支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工程结算,预留工程保修金后,再支付工程尾款给施工单位。
七是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应剔除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八是超规定标准列支的利息,超比例支付的广告业务宣传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业务招待费如实纳税调整。
九是对各项期间费用一定要依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利息必须配比计入相关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是适时计入当前收益;各项借款合同条款一定符合有关规定;从非金融机构(包括向关联企业)取得的借款,要能够提供“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对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要依法纳税调整。另外,还要审核广告业务宣传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业务招待费等是否符合规定。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Z].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