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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建省旅游业发展趋势及人才需求现状
(一)福建省旅游业迅猛发展
福建省位于中国大陆的东南沿海,优越的区位环境、便捷的交通、丰富的资源及广阔的市场,尤其是作为台胞祖地,是对台合作前沿,具有闽台文化民俗特色的优势,决定了该省旅游业发展前景广阔,基础扎实、条件良好,具备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福建省重点发展的六大产业之一。
(二)福建省旅游从业人员需求量快速增长
在旅游经济发展过程中,高素质的旅游人才是所有旅游业生产要素组合的衔接点和必要条件。旅游资源的开发,旅游项目的选择,旅游产品的营销,旅游资金的使用,旅游企业的经管都需要高素质的人才,人才是旅游事业发展的决定因素。福建省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对高学历的专门应用型旅游人才在质量上和数量上都有着巨大的需求,目前福建省旅游从业人员总体素质偏低:一组数据显示,大专学历的旅游从业人员约占总数的五分之一,中专学历(含高中、职高)旅游从业人员约占总数的五分之三,初中以下学历的约占总数的五分之一,层次结构极不平衡。另一组数据:经过专业机构培训的旅游从业人员约占总数的一半左右,其中,旅行社系统中大专以上的不到三分之一,饭店系统中大专以上的不到十分之一,福建旅游业特别缺乏经过专业培训并受过高等教育的实用人才。因此,培养一大批技能强、综合素质高的高职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很是迫切,在我省有很大的市鲂枨蟆
二、旅游行业中旅游人才的现状分析
(一)高职旅游专业人才的特点
一是“零适应”从业。应用性强、快速适应是高职旅游专业人才的主要特点。高职旅游专业注重培养学生旅游管理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能够迅速满足旅游行业的需求。他们所培养的学生在毕业之后能够第一时间适应岗位的工作要求,不用经过培训就能上岗,能够学以致用,很好地将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同时,高职旅游专业人才具有良好的服从意识,认真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积累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技能得到进一步提高,胜任所从事岗位。
二是综合素质较高。高职培养模式的核心内容是培养学生的技能和综合素质。高职旅游专业人才不仅要求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有熟练的操作技能。高职旅游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假期的社会实践、酒店的实习、旅行社上岗的实践锻炼,通过这些方式参与从业前的实践,毕业后就能迅速投入工作,适应旅游企业职位的需要。
三是全能型特点。当前,科学技术发展很快,社会经济变革加剧,对旅游人才基本素质要求越来越高。高职旅游学校所教育培养的学生,具有多岗位、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些人才要提供给服务第一线,服务基层,他们既要熟悉运作程序,又要了解所在地区各方面情况,包括景点、线路、酒店、交通、风土民情、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促使他们成为知识面广、一专多能、适应性强的全能型人才。
(二)紧缺的旅游人才
近年来,由于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每年我国实际需要专业旅游人才超过70万人。到2020年,我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接待国、第四大客源国,不光是数量上的供不应求,而且从质量上看,差距还很大。现实中,旅游从业人员结构层次不是很合理,饭店系统从业人员约占总数的75%,其它人员仅占25%,这层次结构反映了旅游业"六要素"发展的不平衡,尤其是旅游行业急需的高级管理人员、评估调查人员、宣传策划、设计规划人员及旅游金融研究人员等,这些人才极其缺乏。
三、根据旅游行业特点和人才需求,培养应用型旅游人才
旅游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需要很多本科、高职、中专的职员,这些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然后投入工作,这些职员全部分布于旅游行业各“流水线”,如,旅游饭店、旅游酒店、旅行社、景区、旅游服务公司等,在一线工作的导游、讲解员、服务员、司机和后勤保障人员,这些每天与游客打交道的基层人员,就是旅游企业的“流动广告”,提高他们的素质至关重要。对此,针对高职教育特征和专业岗位要求,结合旅游行业特点和人才需求现状,提出以下人才培养对策。
(一)优化人才知识结构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高职旅游专业培养的人才所具备的知识结构也在不断变化、更新和优化, 旅游作为一门综合性边缘学科, 综合了多学科的知识, 也是多种知识的综合运用平台。首先要提高旅游人才的文化素养,让他们具有丰富的历史知识和深厚的人文底蕴,其次需要专业的地理、植物、建筑学知识,第三提高审美修养和灵活运用心理学知识的能力。[5]培养学生从事工作所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旅游服务的常识、掌握旅行社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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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服务的基本知识、掌握导游服务的基本知识、掌握景区规划管理基本知识、学会酒店、旅行社管理的初步知识,能掌握电脑应用知识和熟悉办公软件。
(二)加强职业素质和人文素质
旅游专业的学生应该具有责任心强,做事认真,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特点,具有创新精神和开拓意识,同时应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有文明的服务态度,能跟上现代旅游管理的发展步伐;学习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实际动手能力和联系实际能力,能将理论知识跟实践结合起来,应用于工作中。人文素质也是旅游从业人员的一个基本素质,更要加强对他们这方面的培养。人文素质是指一个人成长和发展为人才所必需的内在品质。人文素质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基础,丢掉人文教育,就等于丢掉了人的思想、感情、个性和精神世界,人文素质培养在人才养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人文素质的培养主要注重以下几点:一是尊重理性,注重逻辑,勇于开拓;二是诚意正心, 人格高尚,品质端正;三是知识广博,业务专长,推陈出新;四是热情真诚的态度、友好亲切的言语。
(三)提高能力结构
旅游人才的专业能力应该包括具备饭店服务人员的基本操作技能、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工作的能力、具备景区服务管理的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具备导游服务的基本技能、具备旅游线路规划业务能力、具备处理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具备旅游企业管理初步能力、具有借助工具书查阅旅游专业一般外文资料的能力,旅游从业人员还应有较强的识别能力和活动能力,必要的服务常识和服务技能。
(四)应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旅游从业人员必须是健康的人,即躯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这三者要完美结合。躯体健康,是一切的根本,“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旅游从业人员又要有很好的心理素质,能经受住各方面的考验,比如要经得起游客的赞扬而不沾沾自喜,也要随时准备承受某些误解、抱怨和委曲,甚至打击报复,能在各种环境中都保持积极和良好的心态,做到处事不惊,时刻为游客提供超常服务。旅游从业人员还需要适应社会能力,培养多种兴趣爱好,比如琴、棋、书、画、唱歌、跳舞,通过这些方式与游客沟通,和谐相处,具备有多方面的特长。
关键词:律职业道德,含义,基本原则,特征,功能
[摘要] 摘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律类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重要内容,本文从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基本原则、特征和功能五个方面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进行阐释,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认识,为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提供一定的参与价值。
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是法律类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全面、系统的认识,则是强化法律职业意识的前提条件。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内容构成了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要求主要包括:
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权力和权利来自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都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职业人员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和正确使用法律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在法律职业主体的相关法律中都有反映。
3、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发挥互相尊重,互相配合的精神,才能顺利完成职业任务。法律职业是享有崇高威望地位和声望的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虽然各司其职,互相区别,互相监督,但也互相配合,相辅相成,虽然担负的职责各不相同,但是目的是相同的,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法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行法律职责的过程中做到严守纪律,依法执业,不超越职权擅自妨碍其它法律职业人员的正常办案,同时还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谦恭有礼,遵守有关司法礼仪。
4、恪守职责、勤勉尽责
恪守职责、勤勉尽责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严格遵守基本原则。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是恪守职责、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要认清自己的职责,还要在履行职责时以积极的态度想方设法按照要求做好每一件工作。
5、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原则,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法律职业活动中不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不在从事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做出违反法律以及行业规章规定的行为,保持一身正气、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坚持这一原则,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这也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不辞劳苦,辛勤工作,时时刻刻把工作放在第一位。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等式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主体的特定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所规范的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
2、职业的特殊性
职业的特殊性是指法律职业主体由于所从事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和保障,对于这些职业的道德规范就应该体现职业的特点,这样才有可能保持职业的先进性和树立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职业的政治属性。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一个国家的法律职业人员必然要服从于这个国家的政治要求,体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必然要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要求,具体体现为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上的这种政治要求在任何国家都是必然存在的,也是道德的政治化在法律职业领域的具体反映。
第二,法律职业的法律属性。法律职业是运用法律和实施法律的工作,工作的内容与法律密切相关。由于法律是国家以强制手段来调整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规范,与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密切相关,因此具有很强的严肃性、精确性和公正性,在客观上就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具备很高的职业道德水准,才能有效地维护和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很强,每个法律专业人员都应该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法律职业的专业性是法律职业的高层次的重要因素。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属于法律的实践人员,其专业水平的高低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是密切联系的。因此,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3、更强的约束性
更强的约束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法律职业道德总是和法律职业责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四、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由于道德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具有能动的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发展产生巨大的积极的促进作用,法律职业道德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这些功能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和生活表现出来。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包括示范功能、调节功能、提升功能和辐射功能
1、示范功能
示范意义上的法律职业道德是对法律职业者个人和法律职业环境的具体道德上的描述。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大多数有自己的成文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本身就具有示范性的特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就是要弘扬这些优秀的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律职业人员中树立先进的法律道德意识,培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良好习惯。
2、调节功能
法律职业道德作为一种道德范畴,是整个社会调节中的一部分,因此,调节功能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最主要功能。
法律职业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法律职业道德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和实际行动,以协调法律职业人员之间,法律职业人员与法律职业服务器对象之间关系的能力。
法律职业道德进行调节的特点在于,通过社会舆论、良心、风俗习惯、榜样的感化和思想教育等方式手段,使法律职业人员形成内心的善恶观念和情感、信念,自觉地尽到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达到协调各种相关的社会关系。。
3、提升功能
我国法律职业人员来源比较复杂,法律职业道德的水准差异较大,且总体水平不尽如人意。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提升整个法律职业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提升作用是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来实现的。。
4、辐射功能
法律职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职业人员的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对整个社会也会产生影响。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不仅在于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的形象,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也具有辐射作用,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精神文明的进步,这种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法律职业道德的激励来实现的。
只有对法律职业道德有了全面、准确地认知,才能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才能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
[收稿日期]2009-12-02
[作者简介]李艳荣,1979,女,汉族,山西平定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社科部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研究工作。
关键词:司法礼仪;法律职业;法科毕业生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10)10-0246-02
作为现代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礼仪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体现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和形式。法科毕业生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中坚力量,必须强化对他们的司法礼仪训练,全面提升法律职业素养,以适应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
一、司法礼仪的概念属性
(一)法律活动的仪式性:司法礼仪的概念界定。中国乃礼仪之邦。礼仪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由于受历史传统、风俗习惯、、时代潮流等因素的影响而形成,既为人们所认同,又为人们所遵守,以建立和谐关系为目的的各种符合礼的精神及要求的行为准则或规范的总和。司法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必然要求有符合司法规律的礼仪准则,因此,法律职业人员除了要遵守普通公民普遍遵守的礼仪规范外,还应当遵守因其特殊职业身份所需求的司法礼仪。
司法礼仪是现代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礼仪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是对司法活动主体在语言、服饰、仪容、举止等方面的礼性化、仪式化的要求,是法律精神对司法活动内在要求的外在表现形式。司法礼仪是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司法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并积淀下来的一种司法文化,靠精神和道德的力量支配着司法人员的一言一行、举手投足。司法礼仪往往具有比较丰富的“程序正义”的价值内涵,可以视为广义上的“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正是经过一系列复杂而庄重的程序化乃至仪式化的运作和展现,法律超越世俗的非人格化的权威性和神圣性才能最终凸显出来。
(二)法律行为的具象性:司法礼仪的具体体现。司法公正以及法律信仰的权威性需要通过无数个小小的礼仪凸显出来的,形象公正最能直观反映司法公正,因为它最直接地为司法活动参与者所感知。司法礼仪在法律职业中的表现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仪表礼仪。法律职业者的仪表礼仪要求着装规范和仪容端庄。法律职业人员应该穿着相应的工作服装,这些服装都体现着庄重和严肃,象征着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体现的是一种尊严,昭示着法律的权威、法治的权威,反映了现代司法的文明、有序和效率,而且也成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部分。二是语言礼仪。法律职业特殊性之一就表现在其使用语言的魅力上,这是法律职业者职业素养的一面镜子,反映出他们的内在素质、业务能力、文化水平、生活作风以及思维的敏捷性、思辩性和洞察力。法律职业人员必须使用“法言法语”,以凸显其专业性,体现法律的权威和法律职业的专业性。 三是行为礼仪。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礼仪应该是通过准确的角色定位和恰当的形体语言展示出他们庄严、高雅、大方、稳重的外在美。四是仪式礼仪。仪式礼仪是指营造一个维护法律权威、体现司法公正的环境和氛围。首先要有一个能够引起公众敬仰与神往、体现法律至上和法官中立的法庭环境,其次法槌的使用也是司法礼仪中仪式礼仪的一大进步。
二、司法礼仪与法律职业
(一)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司法礼仪的产生基础。任何礼仪都在一定的场合使用,司法礼仪也是一样,其特定的适用场合是法律执业活动,即法律职业。各国对法律职业的概念和范围都有不同的规定,《不列颠百科全书》定义为:“以通晓法律和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在我国,对法律职业尚未有明确的界定,更无明文规定法律职业的类别及职责的科学划分。一般而言,对我国法律职业的理解可大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法律职业是指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和律师职业,也有学者认为包括公证人和企业法律顾问;广义的法律职业是指一切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各种职业的总称,除上述狭义法律职业外,还包括仲裁员、书记员、法律文秘、司法警官等与法律沾边的各种职业。尽管世界各国、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对法律职业的界定和划分有所不同,但纵观法律职业的现状,对主要法律职业的定位是具有共性的,即几乎每一个国家的主要法律职业都是以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和律师职业为核心构成部分。所以,我们姑且可以将法律职业定义为: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法律职业人员所从事的司法活动常常是被视为是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法律职业的最高品格是公平、公正,对法律职业者而言,这既是执法的技术问题,更是一种道德要求。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具有不可动摇的正直品格,能够成为社会公众信赖的楷模。没有了这种正气,司法就不再是正义之源。维护公正首先被视为一种对法律职业者职业道德品质方面的要求。鉴于法律职业者的活动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治性,相对于外在的监督制约,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保证机制。这些职业道德不仅仅停留在观念的层次或者沦为口号,而应当成为具体的行为规范,即司法礼仪。
法律活动的特性使法律职业人因遵循有别于其他职业的职业伦理而形成了一种身份意识,这种身份意识或职业伦理对法律职业人士构成了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之保持警觉和自我批判,以自觉维持自身作为法律职业代表的荣誉。社会对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有着较高的伦理期望,赋予法律职业神圣的社会使命。法律职业的职业荣誉感及法律职业人的身份意识反过来要求他们遵循法律职业伦理,他们需要严格地遵循相关的职业伦理规则,并且形成职业内部对这些规则的共识。
(二)法律信仰的权威性:司法礼仪的价值追求。司法礼仪作为一种应当遵守的职业操守,对实现司法公正、塑造司法形象、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尊严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特殊的意义。司法礼仪内涵博大精深,实际上,西方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所展现出来的仪式化的东西,就是基于对法律的信仰,这点可以从伯尔曼著名的《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得到印证:“法官袍服、法庭布置、尊敬的词令这类符号应当不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审判过程的所有其他参与者、实际上使整个社会都铭记不忘,肩负审判重任者必须摈除其个人癖好、个人偏见以及先入为主的判断。同样,陪审员、律师、当事人、证人和参与审判的所有其他人,也因为开庭仪式、严格的出场顺序、誓言、致辞的形式以及表明场景的其他许多仪式而被赋予他们各自的职责。”
由司法礼仪支撑起来的法官尊严、司法尊严构成了一个国家法律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权威的一种体现和保障,而最终体现的是国家法治的要求。司法的文明程度最直接反映在司法礼仪上,司法礼仪还将直接助推司法职业共同体和对司法判决权威性的认同。法律共同体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有着共同的知识背景和思维习惯,法律人之间需要一种对彼此的认可,制定一套能充分反映各种角色的司法礼仪,控、辩、审各司其职,司法审判的效果才能充分显现。
三、司法礼仪与法科毕业生培养
法科毕业生是从事法律职业的生力军,在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的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部门后普遍存在不懂法律职业规则,不懂司法礼仪的情况,甚至闹出不少笑话,而这也成为法律职业部门减少招聘应届毕业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从观念、知识和实践三个层面提高法科毕业生的司法礼仪水平,提升他们的综合法律素养,既是法律职业部门的现实要求,也是政法院校学生培养的重点课题。
(一)观念层面,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1.培育有法律特色的校园文化。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在育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教育人、引导人、培养人、塑造人。不同类型、不同特色的大学具有不同的校园文化,其所培养的学生也深深地刻有特色校园文化的烙印。作为培养未来法律职业者的政法院校,必须培育和营造一种具有浓郁法律特色的校园文化,使每一个法科学生的言行举止中都透露着法律的气质和精神。我们认为,公正平等、法律信仰、维权、论辩等应该都是具有法律特色的校园文化的应有之义。
2.提升法科毕业生的人文素养。法律职业对司法礼仪的要求,可以看作是对法律从业人员的更高层次的思想道德和基本素质的要求。法律职业者首先必须具备常人所具有的一般社会道德规范和做人准则,然后才能对其提出遵守司法礼仪的更高要求。如果一个法律职业者连基本的品性如善良、正直等都做不到,就不能奢望其遵守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公正。所以,要强化司法礼仪教育,必须通过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多开设通识类课程等方式完善法科毕业生的知识结构,提升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和人文素养。
(二)知识层面,全面理解司法礼仪的内涵
1.法学专业知识是基础。必须强化法科学生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良好的专业知识素养是从事法律职业、遵守司法礼仪的基本前提。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既是知识积累的过程,更是与这种知识相关的思维习惯和品行修养的养成过程。法科毕业生只有学好了法学专业知识,才有可能深化对法治精神、法律原理的理解,才能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树立对法律至上的认同感,并从内心认同和执行司法礼仪的要求。
2.社交礼仪知识是补充。司法礼仪是社交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般社交礼仪在法律职业活动中的细化和具体运用。法科毕业生只有掌握了社交礼仪的一般常识,懂得了与人交往和待人接物的基本技巧,才能在此基础上加深对司法礼仪的理解,在真正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时做到游刃有余。因此法科毕业生必须在大学期间通过多种途径加强这方面知识的学习,如可以通过选修课程系统学习社交礼仪知识,也可以通过参与社团、实践活动等,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亲身实践、切身体会社交礼仪。
(三)实践层面,亲身体验司法礼仪的魅力
1.开设法律实务类课程。通过开设法律实务类课程,请在法律职业第一线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到学校开设《法官实务》、《检察实务》、《律师实务》等课程,可以使在校学生近距离地接触法律职业,近距离地接触法律职业者的风采。由于开设课程的法律职业者不仅在业务上出类拔萃,在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上也是其中的佼佼者,因此他们身上所体现出来的风采必将深深地吸引法科学生,是对法科学生进行司法礼仪教育的活生生的教材,具有极强的示范作用。
2.发挥法学实验室作用。法科毕业生动手能力不强是法科毕业生中的普遍现象,也是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提升法科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是当前法学教育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也是法科毕业生提升就业竞争力的现实需求。而法学实验室教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法学实验室,法科学生可以接触到大量的司法判例,可以在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进行诉讼和仲裁的实战演练,可以通过不同法律职业者的角色扮演亲身感受法律活动,亲身实践司法礼仪,对于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大有益处。
3.强化实习与实践教学。与其它学科和专业不同,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法学的实践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课本上的法学知识与实践中的法律运用存在较大的差距,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掌握和理解法学的真谛;二是法律的运用和实践必须放到整个社会背景下,与整个时代、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密切结合。所以法科毕业生必须强化社会实践,增强社会实践能力。法科学生可以通过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与职场亲密接触,了解职场规则和司法礼仪;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实践活动,深入社会、了解社会,了解社会的法治运行状况,从一个更为宏观的层面来理解司法礼仪、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廖晓玲、许权耀.浅谈和谐校园视角下的大学生礼仪教育[J].科技广场,2008年第2期;
[2]黄菊良.大学生礼仪修养[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
审视时下国人有关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可以说,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给人留下的突出印象是:“外在视角”过份张扬和“内在视角”相对稀缺。有鉴于此,需要补强“内在视角”,强化从法律职业自身的特性和需要出发来认识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意义。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纠偏,有助于按照认知的规律性形成健全而平衡的视角,而且还能够改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品质,体现道德的属性以及人类道德实践的特殊要求。
众所周知,道德是一种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是一种诉诸于人的良知和内心确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东西;道德实践包括道德教育则是一种求于内(道德认同)、达于外(道德行为)的活动。就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而言,如果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不贯彻一种“内在视角”,如果不能揭示法律职业特性与法律职业道德之间的内在关联,使从业者发自内心地感受到职业道德对于其事业的至关重要,那么,就不可能使他们形成内在的道德确信,并基于道德认同在自己的行为中表现出道德自觉。
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单纯的“外在视角”、仅仅从时势政策的需要来阐说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显然忽视了法律职业自身的需要和特性,忽视了法律职业作为道德判断的主体地位。它向职业者传达的信息是“社会有需要,你(们)不得不”,而不是“你(们)有需要,你(们)应该”,因而很容易使从业者从心底里产生隔膜,并进一步造成道德上的压迫感或强制感,使人如有重负。因此,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兼顾内、外两种视角,在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既考虑时势政策的要求,更顾及职业主体的需要和职业的特性。
那么,什么是“内在视角”下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呢?从法律职业的形成来看,法律职业道德在其中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支撑,就不会有现代法律职业。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用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基本的构成因素。对此,我想从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的特有品质的角度,做一点具体阐述。
在《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一文(见本报2001年11月23日第三版)中,我曾提到,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必须具备四种有机联系的品质,即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致力于社会福祉、实现自我管理、以及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法律职业道德之所以重要,从“内在视角”来看,就在于它与法律职业的这些品质密切联系。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为社会服务的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法律职业实现自我管理的一个基本途径,是法律职业享有良好社会地位的有效保证。
作为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内容。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这种知识和技能是一种“习得的艺术”,其中就包括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判断是非、善恶的准则。要成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其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通过专门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掌握基本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为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必需,它应该属于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最低限度的能力的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知道自己的责任,知道一个社会的法律事务应该如何来完成。具体地说,他应该知道道德是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它不同于美丑、真假、神圣和世俗、称职和不称职等价值判断;知道决定职业行为对错、好坏的标准,以及证明职业行为和道德主张为正当的适当理由;知道职业上的“善”为何物,其依据何在:知道在面临道德争议时如何形成自己的立场,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以及解决道德争议的办法是什么。
作为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职业精神,而法律职业精神的核心,就是致力于社会福祉、用自己的专长为社会服务。在这种精神中,特别强调的是利他主义的伦理性。它所遵循的不“只是赚钱的要求”,也不以赚钱多少来衡量、评价职业成就的高低。这样一种克己利他的属性,恰恰也是道德评价的精髓所在。道德评价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利他的评价,追求的是有利于他人和群体,有利于国家、民族和社会,并在此前提下定位自我利益的实现。法律职业道德也不例外。法律职业道德在处理职业与社会、职业个人与职业整体、以及职业个人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关系方面所提出的各种要求,都体现了服务于社会的利他主义职业精神的要求。从动态实现的角度看,法律职业者之所以能够以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服务,关键是因为在这种专业知识和技能中所包含的职业道德成分,发挥了定向规制的作用。
【关键词】商业化 法学教育改革 公共精神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在西方近代法律职业的发展中,“近代法律职业通过与大学法学院的联姻,成功地从中世纪的智识性行业逐步转化为现代职业。”①法学院作为法律职业的看门人,控制着法律职业的数量和法律服务的产出②,法学院在法律职业实现职业化、专业化、公共精神这一职业蓝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笔者以美国律师职业发展中的危机为参照,进而转向对中国律师职业成长困局的思考,通过法律教育的重塑和改革,探索法学院在律师职业主义建构中应有的角色和功能。
过度商业化的美国律师业
近30年来,西方法学界充斥的法治危机、职业危机的声音不断。水门事件、安然事件引发了社会对法律职业伦理和道德沦丧的讨论,这些外显事件的产生与学者们惊呼“律师的迷失,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的论断③共同掀起了关注法律职业沦落的浪潮。
在这场危机的讨论中,公众提到了两个主要问题。首先是律师角色的职业危机。调查表明,五分之三的美国人认为律师是贪婪的,只有五分之一的人认为律师“诚实和道德”或“关怀和富有同情心”。第二个问题涉及律师的辩护者角色以及在对抗制度下律师的责任问题,三分之二的受访美国人相信律师不再是“寻求正义”,四分之一相信他们不当操纵法律系统。大约一半的受访人指责律师申请太多的诉讼,四分之三的人认为美国有太多的律师。从公众的角度来看,问题源自法律结构。律师协会的说客角色和立法者、法官共同建构了一个结构,它似乎过于复杂,价格昂贵,而且容易被滥用。美国的对抗制度下,诉讼很少以双赢的结果出现,失败者往往把一些责任归因于律师。公众的不满主要是认为对方当事人的律师滥用诉权并且法律程序无法阻止他们的诉权滥用 。公众同样面临资金和正义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低收入家庭中,超过四分之三的法律需求未能得到满足。
此外,在法律职业的监管和职业行为中,被诟病的问题还包括过度收费、反应迟钝的职业惩戒制度、过于宽泛的职业垄断保护。面对指责,从业者对自己工作的满意度和自豪感也跌至低点。调查结果显示,约四分之三的受访律师认为从业者更具有“金钱意识”,如果可能,大多数的律师将选择另一个职业,四分之三的人不期望自己的孩子成为律师。④
批判者眼中,所谓的职业危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危机的根本在于商业化模式对法律职业的渗透,其他方面的危机都是这一趋势所导致的后果;随着对抗制度的盛行,产生了专业技术的职业伦理观点。大型律师事务所出现后,为了谋求利益和维持自身的运作往往不得不追求利益的导向,法律职业逐步丧失了公共精神;由于律师业的分化,对抗制的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步地分裂;传统的法学教育受到了商业化的影响,在昂贵的法律教育学费的影响下,许多学生终止学业或者背负巨额的债务,⑤进一步加剧了执业后的金钱意识和趋利性,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往往以失败告终;法律职业的自我管制也引发了对职业监督和惩戒的质疑;法律职业的职业垄断、准入限制、广告和价格控制等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批评。
纵观美国律师职业发展的轨迹,独立战争以后,美国律师职业脱离了英国的影响,走出了一条迈向职业化、专业化的律师职业发展路径。律师职业从最初学徒制的培养模式中脱离出来,建立了适应职业化要求的大学法学教育,进而强化了律师职业的数量和品质。
法学教育对入学学生的学历、教育背景、品质、学习时间的控制,以及作为职业的自治组织律师协会在提倡职业准入条件上的不遗余力,共同型塑了美国当代职业化的律师团体。而近些年来职业危机的谈论,实际上是在建构职业化道路上的反思和改革,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已有的职业主义建构中的成果,但商业化对职业发展带来的种种冲击,应当引起我们的警醒和反思。
中国法律职业发展中的问题
法学教育的成长与危机。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匮乏和法律大学法学教育的枯萎是法律革命时代的产物。资料显示:1977年,全国仅有3所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共招生233人。进入20世纪90年代,法学教育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增长了200多倍。但是与蓬勃发展的法律院校相比,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却呈现出下降的趋势,甚至成为最难就业的专业。
作为职业的守门人,律师业广泛的分化要求一种机制以分配法学毕业生到各种角色中去,并在那些角色中将他们社会化。法学院自从作为律师界的看门人出现后就履行了这项功能。中国法学教育的危机正是在法律职业的发展中,看门人角色的缺失,法学教育未能根据市场的需求塑造法律职业。纵观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我们历来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通识化的教育方式,很少考虑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社会的实际需求;⑥其次,在职业准入控制上,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未成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唯一条件,其结果导致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长期以来存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在一条鸿沟;⑦最后,在法学院的数量控制上,缺乏法律职业管理者的反向选择机制,由此导致法学院数量的不断扩张和良莠不齐。
商业化影响下的中国律师业。市场机制对中国律师业的影响是多层次的,这种影响体现为:促进律师职业的分化,推动律师职业结构的变迁,影响律师的分布和业务类型,促使律师职业地位的变化以及职业定位的转变。市场的调节具有趋利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在促进律师业结构变迁的过程中,有其重要的价值,但不可避免地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以客户为取向的职业主义建构难以获得社会的认同;律师分布不平衡的,缺乏有效的调节机制。2007年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东部沿海地区人口所占比例为37.9%,却集中了 54.0%的律师,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人口所占比例分别为 33.1%和 28.6%,而律师所占比例分别只有 23.7%和 22.3%。⑧
笔者曾就全国31个省的律师人员数量、案件数量、人口数量、年人均经济总量、律师人员年人均受理案件数量等指标进行了考察,结果表明律师的数量和人口数量、案件的数量、经济指标之间存在强的正相关关系。但是,律师年人均受理的案件数量和年人均经济数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24851,两者之间存在弱的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经济发达地区,律师年人均受理的案件数量会有所减少。⑨这一数据表明律师在经济发达地区的集中,已经逐步呈现出饱和的趋势,与之相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律师需求却难以得到满足。另一份调查由日本神户大学市场化社会法动态学研究中心主持,这份调查显示了律师业务结构的分化与客户类型的转变。在民事案件的中,企业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客户,其中以中小企业比例最高,占到律师业务的40%以上,个人和行政机关在业务比例中所占的比重相当。其中,个人客户的平均值为6.02%,行政机关客户的平均值为9.36%。从总体上看,北京、上海、广州等8省市的指标都显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都转向了企业,而个人业务所占的比重均低于10%。
职业危机的消解与律师业的未来
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改革。广泛的法律职业的分布要求法学院因根据市场的需求来塑造不同的职业角色。在经历了法学院招生人数的增长后,法学院学生的就业问题却成为导火索,引发了对法学教育的规模、结构、目标和教学方式的反思。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颁布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直指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存在不能完全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需求,法治理念的培养和教育不深入,培养模式单一,培养的职业人员实践能力欠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等问题。因此,控制法律人才的产出和质量,培养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成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的重点内容。为此,法学教育应当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这种改革的思路和学者提出的引入司法研修制度,培养专业型、复合型、理论型法律职业人才,从通识型教育模式向复合型专业型模式转化的改革路径不谋而合。⑩尽管卓越法律人培养计划确立了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员的培养模式,并制定了相应了工作机制,从师资队伍的培养、教学方式的改革、实务人员的引入等方面做出了工作部署。但改革措施对于职业伦理教育、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问题语焉不详。
美国是职业主义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在职业人员的培养上,在重视应用型、实务型人才的同时,也开始反思职业法律人的公共精神和职业伦理的养成。1972年的水门事件后,美国律师协会要求法学院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96%的法学院开设了相关的课程。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向学生传授律师职业规范。尽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美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仍有学者指出,职业伦理教育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课程应该与主干课程相整合将其内容融入到其中,贯穿于法学院学生学习的始终,不仅如此,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和法学院合作来开展公益活动,借助法律诊所式教学方式,要求学生提供慈善性的法律服务。
卓越法律人的培养不妨在现有改革举措的基础上,在职业伦理教育和促进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衔接问题上有所着重。其一,在职业伦理教育中,法学院应开设职业伦理相关的课程,并贯穿于法学院学生学习的始终,在职业准入考试和申请律师职业资格的实习中引入职业道德的问答和品质测试的内容,借助实习基地的实践活动,要求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的公共精神。其二,促进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在职业准入上,应明确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法学本科的教育背景,同时将在入学期间无不当行为、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等作为职业准入的补充条件。探索法律教育与法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衔接问题,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的终身学习机制。
法学院应从通识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转变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从职业主义的培养模式转变为兼具职业性、公共性、专业性的法律人员培养模式。法学院作为法律职业的看门人还应建立动态的机制,依据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和市场的需求控制法律职业人才的品质和产出,在法律职业准入、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法律职业的惩戒中,发挥应有的功能。
律师的公共精神与商业化矛盾的消解。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中国律师业完成了角色的转变。律师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角色转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这种转变使得律师的分布和业务结构不再按照国家计划和安排来进行调整,而是依据市场的趋势性,自发调节。其结果造成大城市的律师过分集中,中小城市、农村的律师数量的普遍不足,律师的业务向企业和中高等收入人群集中,大量低收入人群和不发达地区所享有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数量难得满足。随着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这一状况,但法律援助条例的适用范围仅仅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等六类情形,实难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法学教育在法学伦理教义和利他主义精神培养的基础上,需要形塑不同层次的法律职业人员。一方面,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以满足大城市对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把培养中、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适应中、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基层法律人才。
商业化和公共精神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作为行动者的律师其关心的问题是在相对自由的竞争环境中如何获得经济上的回报和获取社会地位。而社会地位的获取并不仅仅包含国家对于律师业自治、职业垄断的承认和保护,更是律师业通过公共服务,提供法律援助等行为以获得大众的认同。非此,职业自治和国家的赋予律师业的种种特权就丧失了赖以存在的根源。罗斯科・庞德认为“公共服务是法律职业的首要目标”,法律职业只是“附带地”谋生的一种手段。实际上,公益服务不是一种慈善行为,而是一种对职业垄断的国家保护的报答义务。所有律师所接受的资助法学教育,还有他们享有的特别的经济和社会特权使得从事公共服务成为强制的义务。试想每年法律援助案子的微不足道的负担,如果由所有律师来承担,将极大地增加法律援助的数量。同时,有组织的律师协会、法学教育机构还应当利用其道德权威和政治影响力来增加政府在购买法律服务中的支出。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本文系河南科技大学青年基金“中原经济区法律服务业的战略发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QN049)
【注释】
①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3页。
②Richarad L. Abel, American lawyer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125.
③Anthony T. Kromman, The lost lawyer:Failing Ideal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Harvard College Press, 1994.
④Deborah Rhode, 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Reforming the Legal Profess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⑤Paul Campos, The Crisis of American law School, Michigan Journal of Law Reform, October2012.
⑥陈建民:“从法律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
⑦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⑧冉井富:“律师地区分布的非均衡性―一个描述和解释”,《法哲学与社会学论丛》,2007年第1期。
⑨郭国坚:“转型社会的律师业结构变迁”,《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⑩季卫东:“让我们共同探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最佳途径”,华中大法律网,http:///Law2008/ShowArticle.asp?ArticleID=1697。
陈宜:“试论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中国司法》,2005年第4期。
关键词: 法律职业 高职教育 法律教育
一、法律职业的特殊性
“职业”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①法律职业者,顾名思义,是指以从事法律工作为职业的人。
关于法律职业的内涵,学术界似乎并无太大的分歧,然而,由于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所以,在比较法的视野中看,法律职业的含义仍有不同。
英文“profession”一词主要指“脑力或知识的而不是体力的或手工的劳动和技能”,“原本专指神学、法学和医学,后随着科学和知识广泛应用于别的事务部门,也指别的职业,以示其具有相当程度的特殊知识含量,与仅仅是技能相区别”。可见,从花费时间和生活来源的角度,“profession”与中文“职业”一词意义相同;从职业性质和社会层次来看,“profession”本指神职人员、律师和医生,后因愈来愈多的职业知识含量增加,便逐渐扩展,也可指其他的白领职业。
中文的“职业”一词原本没有英文“profession”的涵义,近年来,随着学术界对法律教育和法律从业人员的关注,“法律职业”(legal profession)的概念逐渐开始在学术著作中被广泛使用。但是,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法律“职业”和法律“职业”教育,是使用英文“profession”的涵义,因为中国法律教育也确实是一种“高级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训练”,而不是“体力或手工技艺”的培训。②
尽管如此,各国法律职业制度的不同只能影响人们关于法律职业概念之外延的判断,并不影响人们关于其内涵的判断。所以,这并不妨碍给其以定义性描述: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备法律预先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
法律职业具体范围在各国并不一致。在英国,法律职业一般限于律师。在美国法律职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包括私人开业律师、政府部门法律官员、公司法律顾问、法官和法律教师;狭义上仅指私人开业律师。加拿大的法律职业范围较广,分为法官、律师和公证人、法律辅助职业(如专利人、法律书记员、专利查询专家、合同书记员、地产契约书记员、所有权审查员)、法庭官员(如法庭书记员、法警、行政司法官员)等。在日本,法律职业一般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我国的法律职业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广义也包括书记官、法律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察等辅助型法律职业,法律教师及法津研究人员、公证人员、仲裁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等。③
在各种社会职业中,法律职业具有突出的行业背景和职业特殊性。这种职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对象的特殊性
法律职业主要是以人以及人与人关系为工作对象的,而人又是地球上最复杂多变、最难界定的高级生命形式,它不同于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由于法律职业接触的是社会上各个阶层、各类不同职业和不同文化程度的人,工作对象十分复杂,加上工作性质、特点等原因,他们还要广泛接触各种社会问题,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思想、伦理、历史、文化、民族、宗教等等,特别是还要接触社会上的阴暗面和不良现象,所以对其职业的基本要求(基本资质)和准入条件更高、更严格。再从行业背景看,由于法律集中反映了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而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抽象性和概括性,司法又是各种纠纷最后的解决办法而具有终结性,司法裁决因可决定人的生杀予夺和财产、利益的归属而具有重要性、权威性,加之法律自身具有普适性、程序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等,这一切,使得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员有着比社会其他职业更为严格、更为规范和更高层次的要求。正是基于职业对象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与工程技术性职业相比,有内在的和先天的差异性。由此也形成了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特点。
2.法律职业精英化与大众化的统一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一方面,社会必然要求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准入标准,进一步推进法律职业的精英化;另一方面,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法律人才需求的不平衡,社会各个方面也同样需要大批辅助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随着中国法律职业划分科学化,法律辅助型职业将成系列。
3.法律职业与法治的特殊关系
近代以来法治国家的实践屡屡表明:法治是全民的事业,离开全民的理解、参与和支持,法治往往只能是海市蜃楼。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能忽视法律职业者(法律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在法治的关键和紧要处,每每是法律家在担当大任,所以,人们常称法治就是法律家之治。这在关于法律家(法律职业)作用的估计中可见一斑。托克维尔强调:“……民主精神如不结合法学家精神,我怀疑民主可以长期治理社会;而且,如果法学家对公务的影响不随人民权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不相信在我们这个时代一个共和国能够有望保住其存在。”埃尔曼指出:“法律专业人员负有塑造法律制度的结构与类型的使命,并在很大程度确定法律用作于其中的一般趋势。”而大木雅夫则把法律职业(法律家)的作用概括为“法律秩序的创造者”。
法律职业具有区别于一般职业的特殊性,也正是此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职业教育区别于一般的高等职业教育。在这方面,我们以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并未认真区别职业对象和层次的不同,仍然是粗放式地按照一般的社会职业对待,即仍习惯于沿用社会通用的“手工或技艺”人才的培养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或者只考虑到法律职业教育制度的教育属性和共性,其结果是所培养的人才仅仅只是“半成品”或是“残废品”,尚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特殊需要。
二、关于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性质问题
法律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人文社会科学范畴。法律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培养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我国高等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专科层次的以法律职业技能培养为本位的高等职业教育。从法律职业的特殊背景出发,笔者认为应当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性质作以下把握:
其一,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属于法律职业教育,是针对具体职业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获得从事特定的法律职业所需的实际技能和知识,使学生一般具备进入劳务市场所需的能力和资格。高职高专法律人才培养应当突出职业性、行业性的特点。不能把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与普通法学教育等同。前者是以法律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模式,后者是以法学学科为本位的教育模式。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和管理的教育。它以岗位群的需要为依据制定教学计划;在进行职业岗位描述、职业能力分析的基础上,按需施教;着眼于职业知识和能力的提升,而组织理论和实践教学;着眼于我国法律制度的调整、补充、更新,选择教学内容与构建课程结构,体现职业能力要求而形成课程体系。这种体系应是打破学科型的教学模式,建立以职业能力为中心的教学体系,才能培养具有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法律实践技能的与法治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这样的应用型法律职业者应具有接受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和信息素养,具有合作精神与开拓能力,能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线发挥有效作用。④
其二,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结合,不能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与职业培训等同。
法律职业教育虽有明显的优势,却也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单纯的法律职业教育会使法律教育流于浅薄。目前,以市场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本位的法律教育虽很有必要,但也要防止顾此失彼。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正是由于过于关注市场动向,致使现在的学校教育有简单化的倾向,如一些课程里仅仅注重技术操作层面上的东西,法律教育变成了条文解说,忽视了基本理论的学习与研究。如此学生很难真正理解法律精神,这对法律教育和法律实务都是致命的杀伤力,因为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适用,绝对不是机械的生搬硬套,更应是对法律精神和原则的把握。
确实,法律的运用有许多技巧,但在法治原则下技巧的获得源自于对法律概念、原理的深刻把握,源自于使用法律的人对它灵活运用和真正理解。
单纯的职业教育趋向于奉行实用主义,片面强调与职业有关的知识的灌输和特殊技能的培训。其极端的形式便是“用什么就学什么”,结果是把“人”与“人才”隔离开来,导致大量的“机器人”出现,甚至是有才无德的“佞才”。片面的职业教育对大学法律教育而言是及其危险的。法律的目的在于追求正义,而“机器人”和“佞才”所能做到的,就是无意或有意地损害法律正义。⑤
那么,高职高专法律教育要培养出什么样的人?对这个问题,柏林大学的缔造者、德国著名教育家洪堡(1767-1835)曾这样回答:大学教育是要培养兼具个性和理智的“完人”,既要掌握经验知识,又要掌握道德科学,从而发展出完善的人格,在精神上“成人”。20世纪40年代曾任司法院大法官的燕树棠先生也曾主张:法律事业是公益事业,法律教育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因此,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训练社会服务人才,而不是造就个人谋生的能力;法律人才的训练,不能只限于一般的专门知识,还需要一种“法律头脑”;有“法律头脑”的法律人才应具备四项条件,要有社会的常识、剖辩的能力、远大的思想、历史的眼光,能使机械的法律知识有了生机和动力,使死知识变为活知识、死法律变为活法律。⑥
当然,寄希望于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实现洪堡的“完人”教育的理想并不实际,但对高职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学理论知识、道德素养、全局视野及应变能力的培养却是必不可少的。正如我国近代法学家杨兆龙曾警示的那样:在法律教育中忽视法律伦理教育,不顾学生的道德修养,“那无异替国家社会造就一班饿虎”。
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律教育既应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高职法律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而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可能是另一种反应过度,单纯强调法律职业操作技能的培训,这种错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素质的形成,同样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究其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
法律职业的特点决定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必须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部分构成。法律职业,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技术、操作上的问题,更是涉及思维、理论、职业道德层面的问题。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处于一个难以两全的尴尬境地:职业训练要求教学关注技能,而在没有足够的素质教育的前提下,仅关注技能就很可能浪费人才,而且也不可能培养出高水平的职业人员;而注重素质教育又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职业训练,特别是我国高校学生绝大多数都来自高中校门,缺乏足够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因此,通识教育又是必须的。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企图在三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训任务,培养高层次的、精英化的法律人才是不现实的,而将辅助类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具有客观现实性的。
笔者认为,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以及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实际出发,其应当定位于:以职业教育为主,职业教育和人文教育相结合。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既要重视职业教育,又不能目光短浅,把法律专科教育变成一般的律师职业培训,因此我们的法律高等专科教育既要以职业教育为主,又要注意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在人才培养方面,应该根据法律教育的性质、社会需求、学校发展定位和战略目标来确定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标准和模式。
注释:
①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第1616页.
②王宏林.国际一流法律人才培养论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9~30.
③王冰路.法律技能的培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2,(14).
④邵文华.高职的定位.职业特色[N].中国教育报,2001-10-1.
⑤周世中.倪业群等著.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法律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法律信仰
0前言
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的目标就是使其能够成为一名专业的法律职业人,并且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去帮助更多的人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应该结合如今法律职业的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法律人才培养措施,这样才能够提高法律人才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促进法律行业的良好发展。
1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
法律职业作为一种专业性非常强的职业,需要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了解,并且需要对法律的思想、法律的演变过程进行重点的把握,法律职业人要具有完善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并且具有较高的法律信仰等等。因此,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也需要根据法律职业的相关要求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具体要满足如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1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法律职业要求相关的从业人员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因此,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也需要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律信仰,在法律面前,应该做到坚定不移的支持,并且坚决执行法律的相关要求,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坚决与其抗争到底,并且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人才只有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在成为法律职业人的时候才能够一切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做好法律的维护者和倡导者,实现法律职业信仰。因此,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是前提条件。
1.2要有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和法律技能
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需要人才具有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和法律技能。这也是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所谓的思辨能力,主要就是指,在进行法律推理的过程中,需要运用自身的思维逻辑,将一些法律疑点能够推理出来,并且要能够对推理出来的事情进行合理的法律解释,让人们所信服。而法律技能主要就是在实际的工作中,能够具有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具有较高的法律实务处理能力等等。
1.3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法律职业要求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培养人才的综合素质。综合素质包括的内容较多,其最为主要的素质就是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法律人才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对于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非常全面,法律知识结构较为完善,对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做到全面的掌握,并且对于一些国际法律法规也能够做到有所了解。另外,法律人才要能够拥有根据国内法律法规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并且在国际大背景下处理国际经济纠纷的能力。法律人才还要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将法律作为最高信仰,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够坚持法律的立场,对于金钱的诱惑以及其他的诱惑能够坚决抵制,确保法律的纯洁性。法律人才只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才能够坚决的维护法律的权威,与触犯法律的行为进行斗争。
2以法律职业为导向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策略
2.1加强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
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是具有坚决的权威性的,并且任何人都不能与法律开玩笑,触犯法律就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需要对学生进行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学生能够全面的了解到法律所代表的意义,并且使学生了解到怎样才能够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成为法律的捍卫者。在实际的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教师应该注重对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使学生树立起相应的法律理念,对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进行培养,这样才能够实现良好的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使学生在毕业之后都能够成为一名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法律职业人。
2.2构建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教学体系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型学科,没有实践的训练是难以真正掌握法律精髓的。因此,能够培养和激励学生分析和论证能力的教学体系是实现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在实际的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需要构建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教学体系。教师应该将法律理论性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进行有机的结合,使学生在充分的实践当中提高自身的法律应用能力,对法律的相关理论性知识能够有一个更深刻的理解,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
2.3培养综合性的法律人才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世界被联系成为一体,而在法律人才的需求方面,也逐渐的向复合型的人才发展。因此,在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应该培养综合型的法律人才。应该增设一些与法律专业相关的一些课程,像,经济、财政、市场、会计、等,并且应该加强西方法律制度、国际贸易、商法、比较法和外语等课程的教学,这样才能够实现综合法律人才培养的目的,使法律人才逐渐走向国际化,促进法律人才的良好发展。
3结束语
本文主要针对于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进行了相关方面的分析和研究,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了解到,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的培养是密不可分的整体,只有培养高素质高能力的法律人才,才能够提高法律职业的整体水平,而法律人才的培养也是需要依据法律职业的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因此,应该在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对法律职业进行充分的认识,最终实现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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