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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范文

时间:2023-06-26 16:06:53

序论:在您撰写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

第1篇

1.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和部分省市在改革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从国家级层面来看,设立了“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400亿规模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从省级层面来看,以广东省为代表的部分省市试行省级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以江苏省为代表的部分省市实行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总体来看,传统的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正在向政府引导基金和广东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以下简称“广东股权投资”)两种方式转变。政府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广东股权投资是指广东省在基本公共服务和行政运行领域之外,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准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资金实施经营性股权投资。不论是政府引导基金还是股权投入,都是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股权投入)运作,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产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通过资金有偿使用,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促进技术与市场融合、创新与产业对接,孵化和培育面向未来新兴产业,推动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

2.但在具体的定位上存在一定差异,具体表现为:运作主体定位不同。广东股权投资的主要实施流程是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由广东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竞争性评审,按领域相关、业务专长、管理对接、综合发展原则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具有股权投资管理经验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独立调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协议,具体实施。政府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自主投资决策,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和财政部门仅仅提供基本的市场“守夜人”服务。杠杆投资效应不同。广东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广东省财政预算安排,由原产业扶持类财政专项资金整合,没有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放大效应。政府引导基金则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大型金融机构等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形成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承担主体不同。尽管广东省不断完善投资风险管控机制,要求受托管理机构及持股主体要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开展股权投资,承担有限责任,防止债务连带风险。省有关部门要加强股权投资实施管理,省财政厅把股权投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负责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政策实施效果。但市场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特别是为实现既定政策目标,重点支持的是抵抗市场风险较弱的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企业,一旦发生类似金融危机等风暴,财政资金面临严重损失的可能性非常大。政府引导基金在风险分担及回避等方面则显的更为安全,财政投入的资金可采取“优先股”(政府财政出资作为“优先股”,确保本金与利息的安全,利息则参考同期国债利率或8%固定收益)、“回购模式”(风险投资机构在约定时间内,按照当初约定的价格回购被投资企业的“财政出资所占股权比例”)。总体而言,政府引导基金和广东股权投资这两种模式都还处于探索阶段,政府引导基金在扩大杠杆效应,防范回避市场风险具有明显优势,但股权投资则在落实产业发展政策,体现引导目标,克服“市场失灵”上更能体现政府影响力。

二、推进产业扶持财政资金股权

改革思路评价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成效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引导基金撬动民间资本规模大小;二是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投资中早期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高低;三是以有偿方式保持基金的良性循环,风险防控能力强弱。实现双赢,体现“双向”杠杆扩大效应。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本活跃,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意向也较为浓厚,产业引导基金应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扩大财政资金的杠杠效应。同时,基金公司也可以通过财政资金的注入,充分利用财政资金解决自身资金投资不足的问题,扩大自身资金的杠杆效应,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双赢局面。准确定位,体现充分市场化原则。实践经验表明,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必须坚持引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模式。政府把握宏观方向,制定和完善政策环境,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和产业基金总体投资方向的把关,把具体经营权交给直接面对市场的基金管理人,合理分配政府与基金公司之间的损失和利得,探索完善激励机制,提高政府财政资金运作效益。

三、具体路径

1.准确定位政府角色,体现政府导向目标。建议将广东股权投资模式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产业类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竞争性评审,完善为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和合作的基金公司按照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项目申报要求,在社会上公开征集符合要求的企业参与股权投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是否符合政府引导扶持产业发展方向进行初步筛选,然后由基金公司在筛选后的项目中进行自主选择,实施股权投资,具体结果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备案。合理设定投资模式,扩大资金杠杆效应。财政出资比例、财政出资保本的风险防范要求和投资本地高新企业的投资比例是产业引导基金合作谈判的主要焦点,产业引导基金肩负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的政策性任务,还不得不“兼顾”社会资本与基金管理人对投资收益的合理回报诉求、自身财政出资安全的考量及扶持本地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成长及产业结构升级等。建议政府出资与基金公司参股设立政策导向明确的产业扶持引导基金,杠杆系数可考虑为1:4,财政资金只参股该基金,但协议约定该基金总额的30%~40%用于支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筛选出符合政府产业导向的项目,放大财政资金投入产业发展的杠杆。财政投入资金按照“优先股”模式或“回购模式”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同时,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创业发展周期,明确股权投资参股期限和比例,参股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2篇

以色列政府于1993年出资5亿美元启动了YOZMA计划:(1)资金中政府比例占40%,其余60%来自境内私人资本和国内外的创司;(2)采用合伙制,YOZMA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3)必须投资于以色列高科技公司。从美国、德国以及以色列政府财政股权投资经验看,政府对推动股权投资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承担着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市场以及弥补市场失灵的责任。政府资金参与股权投资,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其宏观指导和调控的职能,保障股权投资良好的外部环境,为股权投资提供政策、法律上的支持,还可以完善市场体系,做好股权投资的监管,规范投资行为。同时,通过利用政府财政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不仅创造了更多就业机会,还增加了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为我国推进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我国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实践

2009年4月,科技部和财政部批准的六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项目签订协议书,专门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承担项目的六家创司将分别发起设立六个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批融资规模达10.45亿元,其中引导基金参股投资1.59亿元。这是我国财政首次以股权投资方式与投资公司合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近几年来,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概念在市场上已经不陌生。清科研究中心《2013年中国产业投资基金专题研究报告》指出,政府引导基金在我国经历了探索起步、快速发展、规范设立与运作三个阶段的发展,到目前已经进入相对成熟的市场化运作阶段。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逐渐复苏,由地方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热情逐步升温,各省、市、自治区分别制定出台了适合本地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其中,江苏省、广东省的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目标明确、运作规范、管理科学,对其它省市推进政府资金股权投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江苏经验

2011年10月,江苏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扶持资金试行股权投资等使用方式的意见》。各市、县财政局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确定了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扶持规划,拟定了股权投资、融资风险专项资金、定向融资担保等资金运作方案。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分两批与运作方案相对成熟的31个市、县财政部门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资金使用协议,共拨付资金3.68亿元,引导各市、县财政出资3.73亿元,共同组成地方区域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并委托江阴市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出资人代表,从2012年开始实施财政资金有偿使用试点。从发展情况来看,江苏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态势良好,取得了明显成效。到2013年底,江苏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运行的资金额度为12.59亿元,共投资174户企业,已完成投资8.34亿元;2013年被投资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206.87亿元,同比增长13%。采用定向融资担保和融资风险基金方式的资金额度为7.26亿元,共为765户企业53.45亿元贷款提供担保和融资风险补偿服务,年均放大倍数5倍以上;2013年被扶持企业2013年度共实现销售收入935.61亿元,同比增长17%;实际上缴税收44.42亿元,同比增长13%;实现净利润63.71亿元,同比增长12%。财政股权投资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内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在174户获得扶持资金股权投资的企业中,近140户为江苏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内企业,新兴产业和服务业企业占比80%,促进了江苏省产业转型升级。江苏政府财政资金实行股权投资的经验表明,财政资金参股企业对于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二)广东经验

2013年初,广东省财政厅出台了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意见等文件,扩大对现有财政经营性领域资金的股权投资改革。广东的主要做法有:1.明确股权投资的范围和比例安排。2013年省级财政用于股权投资的总额约187亿元,其中:注入资本金类项目、用于公路交通、轨道交通、机场建设、水利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的资本金,按不低于专项资金规模70%的比例进行股权投资;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项目,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按分别不低于专项资金规模的50%和40%进行股权投资;补助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公用设施建设等,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实施股权投资。规定产业扶持类资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财政资金投入占股不超过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2.明确股权投资改革的政策导向。一是引导投资方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基础设施、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府需要扶持的领域,着力培育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先导性产业。二是专业管理,市场运作。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股权投资管理,以市场化的方式对项目的研判和选择进行运作。三是循环使用,滚动支持。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确定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实现财政资金的保值增值和良性循环;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适时退出获得合理回报,形成财政资金滚动发展效应。四是防范风险,提高绩效。明确受托管理机构责任义务,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股权资金投入和使用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机制。3.明确股权投资的运作模式。一是参股方式,包括直接注资、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委托管理机构直接投资、委托管理机构与企业合作发起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等方式。二是参股程序。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程序包括: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项目申报指南;开展项目竞争性评审;按领域相关、业务专长、管理对接、综合发展原则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独立调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协议,具体实施。三是参股项目退出,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等,实现财政资金退出。四是管理费用和收益管理,按受托管理财政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和管理业绩,每年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并将投资净收益的10%左右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的奖励资金。省财政股权投资资金退出后形成的收益,除支付管理费用和奖励外,本金和剩余收益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上缴省财政,按原渠道滚动使用。五是资金管理和考核,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股权投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对受托管理机构实行总体考核,对连续几年未完成财政资金保值增值目标的受托管理机构,采取撤销受托资格等惩罚措施。六是建立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完成年度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或行业主管部门,可减少下年度资金安排金额并作为今后申请财政资金的考量因素,对使用绩效好的资金或行业主管部门,可增加滚动投入资金额度。4.明确界定各方的职责关系。按照参与股权投资的主体划分,省政府是出资主体,享有资金所有者的各项权益;行业主管部门是责任和监督主体,负责股权投资管理的具体实施;财政部门是监管主体,负责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收益上缴管理和绩效评价;受托管理机构是经营主体,按委托管理协议及所持有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在法定程序内明确所投入财政资金的有限责任,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和退出机制。广东的改革工作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将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准公共产品和社会有偿服务等方面的财政投入明确为可实施经营性投资的资金,将符合条件的注入资本金类项目、产业扶持类项目、产业园区类等纳入股权投资改革范围,其规模走在全国前列。(2)准确定位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的方向、重点、方法。(3)将投资的领域确定为重要基础设施、高投入高风险的高科技行业等市场资本不愿投入或投入不足的领域,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带动作用。(4)财政经营性资金以盈利大小为主要目标,政府主管部门不参与企业日常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5)在股权投资项目管理中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将评审项目交由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调查、可行性分析、投资方案谈判等,并提出投资方案建议。(6)在股权投资管理中引入退出机制,通过阶段性持股,获取合理回报,实现财政经营性资金的滚动发展。(7)在项目管理中引入第三方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进行分析、判断和价值评估,作为财政资金入股、管理、退出定价的重要依据。(8)明确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管理权限,仍由相关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实现权责对等。

(三)推行政府资金股权投资中需重视的问题

从江苏省、广东省推行政府资金股权投资的实践可以看出,得益于政府资金规模大、投资目标明确、政策扶持力度大等优势,在实际运行管理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扶持效果。但由于缺少可参照的成功经验,在以上两省先行探索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1.资金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资金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如,股权投资对企业规模和利税贡献要求较高,需进一步明确投资企业的规模和纳税能力;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和损益确认原则需要明确和细化;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多重利益博弈,需要对原有责任机制进行必要改造和重构,并将其规范化,防止出现新的权责不清晰、运转不顺畅、监管不到位等问题。2.资金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市场化运作的股权投资对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投资目标企业的筛选评定和投资跟踪管理、绩效评价,需要财政部门和资金管理机构具备金融、财务、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3.需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由于我国的市场体系仍然存在法治水平低、发育不完善、信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使股权投资改革有可能面临不少的风险挑战,包括偏离政策方向风险、寻租谋利风险、委托风险、经营财务风险等,因此,需要在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制度安排和规范操作细则,切实防范投资运作中的潜在风险。

三、推动我国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发展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明确界定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范围,财政经营性资金应逐步退出一般经营性、竞争性领域,转为主要投向重要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创业型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不足的领域,防止挤出效应的产生。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资金运行管理机制,在企业遴选、资金监管、绩效评价、股权退出等各个环节制定既契合市场要求又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机制和操作细则。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重构及落实办法,明确和落实政府部门、受托机构、被投资企业的权责关系。

(二)进一步体现市场化原则

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财政股权投资改革必须坚持引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模式。政府应制定和完善政策环境,减少行政干预,把具体经营权交给直接面对市场的基金管理人;调整政府股权投资收益分配办法,合理分配政府、受托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损失和利得;探索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受托机构和资金管理人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政府财政资金运作效益。

(三)加快培养优秀管理人才

为了提高资金管理的专业水平,在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财政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同时,应鼓励和引导财政部门通过引进专业团队和专业人才来打造专业化管理团队,并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服务提高资金管理机构的综合投资管理能力,提升政府财政资金管理水平。

(四)建立多层次资金市场,完善退出机制

第3篇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和部分省市在改革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从国家级层面来看,设立了“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15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400亿规模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从省级层面来看,以广东省为代表的部分省市试行省级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以江苏省为代表的部分省市实行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总体来看,传统的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正在向政府引导基金和广东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以下简称“广东股权投资”)两种方式转变。政府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广东股权投资是指广东省在基本公共服务和行政运行领域之外,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准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资金实施经营性股权投资。不论是政府引导基金还是股权投入,都是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股权投入)运作,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产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通过资金有偿使用,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促进技术与市场融合、创新与产业对接,孵化和培育面向未来的新兴产业,推动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但在具体的定位上存在一定差异,具体表现为:

(一)运作主体定位不同

广东股权投资的主要实施流程是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由广东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竞争性评审,按领域相关、业务专长、管理对接、综合发展原则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具有股权投资管理经验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独立调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协议,具体实施。政府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自主投资决策,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和财政部门仅仅提供基本的市场“守夜人”服务。

(二)杠杆投资效应不同

广东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广东省财政预算安排,由原产业扶持类财政专项资金整合,没有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放大效应。政府引导基金则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大型金融机构等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形成产业投资基金。

(三)风险承担主体不同

尽管广东省不断完善投资风险管控机制,要求受托管理机构及持股主体要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开展股权投资,承担有限责任,防止债务连带风险。省有关部门要加强股权投资实施管理,省财政厅把股权投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负责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政策实施效果。但市场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特别是为实现既定政策目标,重点支持的是抵抗市场风险较弱的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企业,一旦发生类似金融危机等风暴,财政资金面临严重损失的可能性非常大。政府引导基金在风险分担及回避等方面则显得更为安全,财政投入的资金可采取“优先股”(政府财政出资作为“优先股”,确保本金与利息的安全,利息则参考同期国债利率或8%固定收益)、“回购模式”(风险投资机构在约定时间内,按照当初约定的价格回购被投资企业的“财政出资所占股权比例”)。总体而言,政府引导基金和广东股权投资这两种模式都还处于探索阶段,政府引导基金在扩大杠杆效应,防范回避市场风险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股权投资则在落实产业发展政策,体现引导目标,克服“市场失灵”上更能体现政府影响力。

二、推进产业扶持财政资金股权

投资改革的建议——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是民营经济大省,市场经济体制较为完善,民间资本充裕,具有发展和投资环境的比较优势,且处于产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2013—2014年浙江省政府设立创新强省基金(6亿元)、信息经济创投基金(20亿元),已具备一定的产业基金管理经验。探索符合浙江省情的产业扶持财政改革之路,应综合政府引导基金和广东股权投资模式的优势,找准“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之间的平衡点,采用产业引导基金模式推进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方式转变。

(一)具体思路

评价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成效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引导基金撬动民间资本规模大小;二是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投资中早期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高低;三是以有偿方式保持基金的良性循环,风险防控能力强弱。(1)实现双赢,体现“双向”杠杆扩大效应。浙江省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本活跃,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意向也较为浓厚,产业引导基金应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扩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同时,基金公司也可以通过财政资金的注入,充分利用财政资金解决自身资金投资不足的问题,扩大自身资金的杠杆效应,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双赢局面。(2)准确定位,体现充分市场化原则。实践经验表明,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必须坚持引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模式。政府把握宏观方向,制定和完善政策环境,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和产业基金总体投资方向的把关,把具体经营权交给直接面对市场的基金管理人,合理分配政府与基金公司之间的损失和利得,探索完善激励机制,提高政府财政资金运作效益。

(二)具体路径

第4篇

地方财政股权投资规模日益扩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绩效评价体系非常重要。文章从财政股权投资试点的地方政府切入,通过比较试点地区的“管理办法”,发现地方财政在股权投资绩效评价方面还存在绩效评价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使得财政资金面临着巨大的风险隐患。文章提出了改进财政股权投资绩效评价方法的思路和政策建议,以构建适合财政股权投资特点的绩效评价机制。

[关键词]

财政股权投资;投资评审;绩效评价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多措并举,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股权投资形式的财政引导资金(例如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规模日益扩大,促进了国有资本的流动。如何保证财政股权投资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需要进行全面、动态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评审,有效规避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的风险。更重要的是,保障这种新型投资方式能够高效地发挥政府投资的政策引导效果和示范效应,增强经济内生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

一、财政股权投资快速发展的动因

(一)现代财政体制改革倒逼财政股权投资是一种创新方式和有益补充,能够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现代财政体制改革要求。财政股权投资方式,能够使企业多头申报、虚报骗取财政资金的空间大大减少,同时降低负责分配资金的有关人员的廉政风险,最重要的是股权投资方式能够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需要政府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从而培育大批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先导性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股权投资方式比直接财政资金支持政策更安全,有利于提高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能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的支撑服务政府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的目的是为了扶持、鼓励特定产业或者行业的发展。财政股权投资管理,不仅没有改变政府扶持产业发展的初衷,而且通过改变财政资金分配方式,还会激励政府寻找有发展前途的合作项目,更好地扶持这些企业成长和相关行业发展。股权投资前,企业获得的是无偿的财政扶持资金,股权投资后,财政资金可以提供注册资本或者进入资本公积,解决企业沉淀成本的问题,使企业有能力从事扩大再生产的集资活动。企业不仅得到了急需的扶持资金,还享受到了股权管理公司运用专业优势和掌握的资源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

(三)“双创”高新技术企业资金需求财政股权投资以其较低的融资成本(通常财政股权融资成本低于借贷融资和信托融资)受到众多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追捧。除了满足企业、项目融资需求之外,“双创”企业还注重类似“政府背书”的投资,能够为产品商业融资、市场开发和产品品牌树立良好的示范效应。因此,财政股权投资极大的激发了“双创”企业对政府资和信誉的强烈需求。总之,财政股权资金将有效的调动了大众创业的积极性,对于万众创新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财政股权投资管理特点

现有的财政股权投资试点地方广东、海南、湖南、镇江、襄阳、北京的管理办法,弱化了绩效管理责任,因为股权投资的评价办法无法由地方财政部门独立完成,这就是财政股权投资绩效评价的特殊性。

(一)试点地区财政股权投资的基本框架基本的财政股权投资框架至少应包括: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项目/企业、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其相互间的流程图如图1所示:1.财政股权投资的定位一致——作为财政扶持的一种形式,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如广东规定财政厅是股权投资资金的监管主体,负责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收益上缴管理和绩效评价,不直接持有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不直接进行股权管理。2.实行政府股权适时退出,推动财政专项资金良性循环。如广东规定在项目退出时,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投资项目必须具备明确的退出条件和方式,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投资条件(如一定的增值率、企业上市、未能实现预期盈利目标等),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实现财政资金退出。海南省规定:当企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或出现经营异常时,财政资金将适时退出。湖南规定:建立股权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适时退出机制。股权投资资金参股项目企业后,应按照市场规则,适时从项目企业退出。3.引入第三方机构委托管理政府股权。如广东规定财政部门委托(或信托,下同)省内专业机构对财政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充分利用受托管理机构的专业优势、投资经验对项目进行研究判断和选择,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海南规定经营主体是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而不是政府,政府遴选或设立国有独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并对其实施日常监管。湖南规定股权投资资金委托专业股权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受托股权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机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产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二)试点地区具体操作办法不尽相同1.财政股权投资占比要求不同采取股权投资的地方政府对财政股权投资占比要求不同。海南省最高,规定省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安排不少于专项资金总额50%的资金实施股权投资。广东省和镇江市次之,都规定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襄阳市较低,规定股权投资资金的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湖南省最低,规定省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原则上应按不低于15%的比例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与中央项目配套部分除外)。2.因地制宜,投资领域有所不同试点地区针对区域发展特点,制定了财政股权投资各自的投资领域。比如,襄阳市的投资对象和标准为:“一个龙头,六大支柱”产业配套协作能力强的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产品附加值较高、符合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的企业;传统产业中符合调优调强要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突破大、转型升级效果比较明显的企业;创新能力较强,市场前景比较好的企业。广东省要求注入资本金类项目,以及补助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城乡公用设施建设、风景名胜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通过注资省属公司(单位)或成立有限责任的项目公司等形式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北京海淀区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推进海淀区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增强科技企业整体实力,提高科技企业创新能力,实现海淀园区经济发展,提高区域社会效益。

(三)财政股权投资试点各异的绩效考评办法试点地区财政股权投资的绩效评价办法在主管机构、评价标准以及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各有侧重。例如,广东省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资金股权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评价结果。湖南省规定省财政厅、省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股权投资机构以其委托运营的全部股权投资资金保值增值率为指标进行考核。镇江市规定股权投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公共财政资金考核评价体系,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配合市财政局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主要评估指标包括股权投资资金实际投资规模、被投资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对考核不达标企业,按照风险退出方式退出。

三、管理与绩效评价暴露的问题

(一)管理政策不一致,造成绩效考核标准多元虽然各省市执行财政股权投资的试点都规定了引入第三方进行绩效考评的机制,但各地方出台的政策不尽一致,具体到绩效考核标准,也没有明确规定目标和流程设置。例如,对于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选择标准大都没有明确规定,绩效考核时间和标准也没有明确规定。绩效考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可能导致财政股权投资扶持的企业对财政资金的滥用,没有按照原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

(二)没有改变“先有资金预算再去寻找投资项目”的传统模式虽然财政股权投资明确了拟投资项目或企业的基本方向,但还是会受到传统投资模式的束缚,这一问题在试点改革中是常见的难题,在试点初期往往出现资金预算很充裕,而合适的投资项目难觅的状况,这就造成了资金摊派与寻租、项目申请不足与“宁滥勿缺”等项目遴选问题,导致本应以市场效率为原则的财政股权投资,却被限制在了先有预算盘子再找合作项目的传统支出模式之中,严重降低了股权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缺乏保障财政股权长期投资的安全性机制财政股权投资试点的规定中大都只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要收回财政资金,但是财政资金亏损时由谁来弥补,当股权投资扶持的企业倒闭时或者当财政资金到期退出时,财政资金如何回收的问题也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与流程,例如,海南省明确规定政府股权投资发生亏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要用自有资金弥补。像海南省这样在管理办法里明确规定资金安全机制的比较少,大部分试点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性,因此只能通过与项目申请单位讨价还价式的谈判方式规避财政资金的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财政股权安全性制度建设。

(四)在项目投资委托关系中存在责任与风险不一致的问题在投资项目管理中,项目管理者与资金、股权管理者会出现责任与风险不一致的问题。在股权投资主体中,项目管理者往往是政府职能部门,其职责仅限于支出财政股权投资资金,以及对财政部门负责,然而股权投资的最大特点恰恰是股东权利的履行,在这一点上政府职能部门是没有股东行使权的,股东权力自然移交给了投资管理公司。可是一旦出现投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需要负一定责任,但最后责任的还是政府职能部门承担,这就出现了项目投资的权责失衡,政府职能部门的丧失股东权利,但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而投资管理公司享有股东权益,却几乎没有责任。

四、完善思路与机制设计

(一)制定完整的财政股权投资政策体系针对试点政策不一致、没有统一绩效考核标准的问题,财政部应从原则上明确财政股权投资的主体、引导作用、示范效应和风险控制,从顶层设计上制定财政股权投资实施办法,出台相关的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形成完整的财政股权投资政策体系,为财政股权投资的绩效评价工作打好基础:一是在制度上明确财政股权的角色定位,同时依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项目管理者、项目申请单位以及资金管理公司的责任与权力,赋予财政股权投资合法的身份。二是财政股权投资的政策引导作用要加强。应该进一步加强财政股权投资的政策引导作用,财政股权投资不是简单的变换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或者是为某一企业和项目量身定做,应重点加强财政股权投资的项目库建设,有效优化调整增量资金,盘活财政存量资产,强化财政股权投资的风向标和指南针作用,树立财政股权投资引导作用大于实际投资行为的管理理念。三是发挥政府在企业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政府股权取得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弥补本企业管理的其他政府股权投资项目的亏损。支付投资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费用,若还有剩余收益则由项目管理者自主安排使用,为全面推广财政股权投资模式提供制度保障。最后,要建立预防财政资金损失风险规避机制。淡化财政股权比例限定问题,减少由于原始股权稀释造成公司价值损失引起的谈判摩擦,财政部门应该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性,确保财政股权的优先清算权利。

(二)构建股权投资绩效评价制度在设计具体的财政股权投资绩效评价制度时,至少要包含图2所示的8个基本要素。1.目标设定清晰合理,评定标准公开透明财政股权投资项目和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指引,落实区域中长期发展战略。地方财政在确定财政股权投资方向时,既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要体现区域经济发展诉求,这是获得好绩效的首要条件。从各地方政府制定的股权投资规定可以看出各地区财政股权投资的方向是一些龙头企业,具有技术创新的高新技术产业,节能降耗环保产业,以及一些高附加值产业。总体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但是更多的还应当结合自身的情况,体现区域经济发展诉求,比如地区主导产业,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产业等等。只有因地制宜的制定符合地方经济发展的财政股权投资政策,才能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同时,针对选择被投资企业或者项目的标准设定更要突出分类管理的思路。根据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特点制定不同的遴选标准,选择被投资企业或者项目的依据充分性需进一步加强。企业或项目的投资目的、方式要与专项资金总体目标相符;对于企业的投资方案和决策分析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突出可操作性、可管控性。2.投资项目分类管理,投资期限合理设定在资金立项评审时,要把扶植企业发展的资金与项目资金分开评审。按照绩效评价标准的设定,资助企业类的项目更强调持续性和长远性,而针对具体项目的评审应更加注重效率性和市场可推广性。因此,项目分类管理就需要资金分开管理、分开评审,这是基于企业发展与重点项目的投资标准不同、管理方式不同,以及资金退出机制也不同,因此要将股权投资资金切块,按照企业与项目的特点实施投资资金的分级管理。同时,投资评审时要注重投资期限的设定。要根据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投资期限,保障财政资金的持续有效投资。在财政股权投资资金绩效框架下,要充分考虑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的收益性和稳定性,针对不同的项目制定不同的投资期限。对重点项目的投资期限可以是3~5年,而对成长性利好的企业可以考虑5~10年的中长期投资。3.及时排查财政风险,市场化设定退出机制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要求在评审制度设计上不存在盲区,在绩效评价制度上强调激励相容。例如,在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政府股权时,要形成遴选竞标机制,通过激励相容的保障机制,确保专业机构有效保障政府财政资金安全,实现合理的预算收入。因此建议严格遵照专项资金投资目的、遴选程序等遴选专业管理机构,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服务中市场询价竞标的方式,形成投资人的竞争机制,切实保障竞争胜出的投资管理公司以股东的身份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给予投资管理公司充分的投资权和收益权,另外,财政部门要基于对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经营情况的考察情况,对股权投资管理管理公司进行不定期的事中绩效考核,形成财政部门、政府职能部门与投资管理公司的激励相容机制,使投资管理公司积极关心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收益。在评价结果运用的环节上,要按照市场规则,依据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具体情况实施财政退出机制。目前,试点地区仅出台了相应的退出年限:规定一般投资期限为5年,最长不能超过7年,但是并没有按照企业和项目分类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也不利于财政股权投资绩效评价具体操作。因此,对于绩效评价报告建议退出的投资项目,财政股权应以企业大股东优先回购的方式退出;而对于绩效评价报告建议继续投资的项目,在投资企业的股权资金在企业成功上市后在二级市场上抛售股权,或者进行股转债实现财政资金的市场化撤出。

[参考文献]

[1]徐健.财政经营性资金实行股权投资改革初探[J].财政研究,2013,08: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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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Z].财预[2013]53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Z].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

[5]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Z].京财绩效〔2013〕2772号.

[6]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Z].海行规发[2010]1号.

[7]戚悦,张晓艳.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财政监督机制设计问题研究[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66-70.

第5篇

重庆经验

稳定引导基金来源。主要来源于财政扶持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产业专项资金,每年筹集25亿元,连续投入5年,将产业引导基金规模做大到100亿元以上。

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六大产业发展,相对应设立6支专项基金。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企业和特色效益农业、鼓励类小微企业,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投资比分别至少1:2以上和1:1以上,且投资市内企业不低于专项基金投资总额的80%。

决策管理相互分离。基金管理上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只负责“两端”,即在前段负责审定总体投资方案,在后端把握投资方向,基金运行管理政府不干预,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行。引导基金在专项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子基金具有私募投资基金性质,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设立、投资、管理、退出等遵循市场规则。

同股同权公平回报。在发起、运行子基金时,要求社会资金和政府引导基金同步到位,子基金须定期向引导基金报告投资运营、保值增值情况,接受引导基金对其绩效的评价;子基金投资完成后退出时,引导基金要全程监管,确保各方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失。

注重绩效严控风险。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重庆市财政局和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基金投入的产业和环节,具体项目选择、投资额度确定由基金公司市场化运作。建立基金投资止损制度和投资保险制度,对专项基金的投资方向、放大效应、经济社会效益开展绩效评价,动态调整投资对象和资金比例,对投资风险较高的项目建立保险机制。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商业银行托管,不得从事贷款和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托管银行每季度向基金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引导基金五特点

资金来源广。除财政专项资金外,吸引金融资金、国家专项资金、全国性资产管理机构资金、跨境人民币资金等。

投资领域宽。同时投向六大产业,既可投资成长期、成熟期或拟上市的企业,也可投资初创期和早中期的企业。

市场程度高。选择引导基金子基金合作管理人时,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由产业技术专家、私募基金专家及行业主管部门代表等参加,一人一票评审,行业主管部门无权干预评审;子基金开展股权投资时由其管理团队市场化、自由选择企业和项目投资,行业主管部门可推荐项目库,但无权干预具体投资行为。

管理方式新。主管部门参与协调会、专项基金投资决策和项目库建设,部门、引导基金和被投企业之间实现联动。

退出方式多。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可通过独立IPO、资产并购、股权转让退出、股权回购、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

坚持运行规则

基金资金来源和投向坚持“四个不”。基金的资金来源坚持“四个不搞”:不搞众筹、不搞乱集资、不搞股转债和债转股、不搞信托融资和银行资金等所谓的“通道业务”。基金的资金投向遵循“四个不投”:不炒二手房、不炒外汇、不炒股票、不放高利贷,防止基金背离实体经济“以钱炒钱”,避免系统性投资风险。

围绕企业生命周期的“五个节点”适时支持。企业初创阶段的天使投资,解决初创期企业资本供给“贫血”问题;快速成长阶段的创业投资,帮助企业引入新兴产业或扩大再生产;成熟运行阶段的技改投资,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企业出现危机时的并购重组投资,为收购方提供资金辅助收购;科研成果产业化投资,发掘科研成果的市场价值和企业成长价值。

立足六个领域展开股权引导投资。投资拟上市公司,辅助企业上市;投资电子核心部件、物联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材料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1+5”新型服务贸易,支持“渝新欧”铁路货物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保税贸易、离岸金融结算、云计算大数据;投资科研成果转化,对科研成果进行估价买卖,运用风险投资催生创新成果;投资教育、卫生、文化领域的市场化项目和有市场、有效益的传统产业。

建立基金管理人“三个一批”激励约束机制。财政资金追加投资,滚动支持一批业绩好的基金管理人。对部分不能充分发挥投资导向作用的基金,实行淘汰出局,淘汰一批业绩差的基金管理人。通过公开征集、招标的方式,招募一批新的专项基金管理人。“三个一批”带动基金发挥放大、累积、杠杆作用。

激发引导成效

重庆产业引导基金是财税体制、金融领域企业资本金市场化补充机制的重大改革创新,利于破解财政资金在促进产业发展中投入低效、管理不规范等痼疾,利于真正激发财政资金引导效应广泛撬动社会资本,利于拓宽企业股本市场化补充渠道解决融资结构失衡问题。一年来,基金运行成效明显:

已投资22个项目近16亿元。其中工业领域已投资力帆新能源汽车研发等8个项目,科技领域已投资优圣宏“互联网+”、泰克环保等10个项目。

第6篇

这一切,是在以民营医院为主体、市场化为主导、竞争充分的医疗服务市场格局下完成的。

与其他地区相比,宿迁今天这个以民营为主体、市场化为主导的医疗服务供给格局在“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并不比那些公立医院占主导地位的地区差。就这个意义而言,宿迁已经不再需要公立医院。

宿迁市县、区政府成立卫投中心的原因,不是因为宿迁需要重建公立医院,而是为了拿到上级政府“补供方”的财政投入资金,这些财政资金原来的去向是“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而宿迁已基本实现了医疗机构民营化。于是乎,上级政府竟然以此为由,拒绝把这些财政资金投入到宿迁。宿迁感到不公平,想要拿到这笔资金,所谓宿迁“新问题”正源于此。

新医改的根本目标是“使所有人民群众都能享有基本的健康权利”及“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立医院也好、民营医院也罢,哪种办医形式更有利于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显然,投入到医疗卫生事业的财政资金是服务于这一根本目标的,而并非仅仅为了养活公立医院,更不是为了让某些部门谋取自身利益和权力。由这样的视角我们就会清楚地看出,宿迁今天遭遇到的问题,将我们现行行政体制所存在的弊端、将所谓的“补供方”政策所存在的内在矛盾真真切切地体现了出来。

宿迁不需要公立医院,绝不意味着宿迁城乡居民不该“享有基本健康权利”。没有公立医疗机构可供投入,财政资金的投入方向就应该是增加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贴,即所谓的“补需方”。要知道,宿迁的新农合人均筹资额还处于全国较低水平,财政若有能力,更应该投入到新农合中去,那对城乡居民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好处。

更为根本的问题是,除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等需要政府直接举办的医疗机构,大部分地区并不需要政府投资兴办公立医疗机构。高州人民医院等公立医院的成功实践已经表明,即使是公立医院,也不需要政府直接投资。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财政“补需方”比“补供方”公平得多、也有效率得多。不管是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均应该通过提高医术、改善服务、降低收费等一系列公平竞争手段,通过吸引患者来间接赚取财政补贴。简言之,在“补供方”的情况下,医院只要让行政主管部门满意就能够获得尽可能多的财政补贴,而在“补需方”的情况下,医院只有让患者满意才能挣到足够多的收入。

显然,让包括财政补贴在内的医保资金跟着患者走,让各类医院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争取患者从而获得收入,更有利于解决看病难和看病贵问题。

此外,所谓通过政府直接补贴公立医院,从而保障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实际是经不起推敲的说法。

当然,我们理解宿迁的无奈。地方政府没有能力改变凌驾于其上的行政体制和医疗卫生体制,它甚至很难拿到那笔定向投入于公立医疗机构的财政资金,更遑论主动提出变更这笔资金的用途,由“补供方”变更为“补需方”,尽管这样做更简便、更有效率,而且也更符合宿迁城乡居民的利益。

也许是不得已,宿迁市政府试图通过参股、借款等形式,将财政资金投入到民营医疗机构中去。

不过,这种做法存在许多困难和障碍,以及潜在的危险。

首先,政府若以借款形式将财政资金投入到民营医院,借款是否收息?收息谋利尤其是从医疗机构谋利不是政府该干的事,无息借款意味着财政补贴私人,必然成为人人争夺的肥肉,从而容易滋生腐败;其次,若以股权形式投资,非营利机构本就不会分红,那所谓的国有资产增值根本就没有道理,连国有资产保值都是很不靠谱的事;再次,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医疗行业的监管者,政府自然拥有通过法律手段、以及适当的行政手段,保证医疗机构维护社会公益的权力,并不需要通过股权投资来谋求这种权力。而如果政府通过股权投资介入民营医院的管理层选择和经营管理决策,那完全是用己所短,取代民营医院所长,必然会遭遇民营资本的抵触。同时,也会极大地打击社会资本进入医疗行业的信心。

更为关键的是,假如宿迁各级政府通过参股获得了医疗机构的控股权,并通过这种控股权获得医院的人事任免权和经营决策权,所谓的民营医院实质上就重新倒退成传统的公立医院。如此一来,宿迁医改后自然实现的“管办分开”格局就会丧失,“管办不分”历史就将重演。如果这样,可以断言,宿迁医改可谓功亏一篑。

我们当然不希望看到这样的局面。

第7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众所周知,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投入和高回报的特点,这与风险投资追求高回报的特性是一致的。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科技企业的成熟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其高效、成熟的风险投资体系。近三年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采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参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方式支持企业创业,这与国外政府行为的风险投资做法是一致的。相对而言,国外风险投资资助中小企业研发与创新在方式、资金来源、外部环境上都优于我国,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学习借鉴。

一、我国财政阶段参股科技型中小企业现状

阶段参股是我国政府主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的资助方式之一,是对少数具有创新内涵、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2009年4月,由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第一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项目承担机构,与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签约,使阶段参股方式得以正式实行。至此,阶段参股方式以引导基金为依托在我国运用开来,2009年融资规模为12.97亿元,引导基金出资额为1.5亿元。

但我国政府主导的股权投资方式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政府财政出资的引导基金部分占比较高,2009年引导基金出资额平均占募集金额的平均比例为11.6%,有的项目高达20%,引导示范作用不明显;其次,财政资金的投入基本属于无偿性质,并不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合理地获取经营收益,财政资金无法保值增值,不利于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支持的长期开展,也不利于培养企业的回报意识;最后,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IPO、股份转让、并购、破产清算多元化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在我国尚不能有效运行。

二、国外政府行为的风险投资资助中小企业创新的做法

在西方发达国家,风险投资是一种向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建企业或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是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最有效的支持方式之一,因此各国政府纷纷通过风险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创新与研发。

1、加拿大国有发展银行(BDC)的风险投资计划。加拿大国有发展银行是联邦政府全资的银行(皇家法人),由联邦工业部主管。该风险投资计划主要支持早期中小企业,投资设计原型和概念(R),以促进经济发展,安排劳动就业。在资金管理与使用方式上,一般BDC投资比例占30~60%,5~7年后退出;投资额度在100万加元以上,视企业情况可以滚动;企业上市后BDC股份不低于25%,BDC参加董事会,但根据不同案例决定是否做投资牵头人。

2、英国RVCF基金。英国RVCF基金是由英国贸工部小企业服务局(SBS)在英格兰九个区各扶持一个地区性风险投资基金;基金总规模为2.8亿英镑:SBS出资8,000万英镑;欧洲投资基金出资6,000万英镑;将向私营机构投资者募集1.4亿英镑,占50%。RVCF基金主要面向小企业,为其及时有效地提供资金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九个区内竞标产生的合作伙伴,以有限合伙制形式成立;SBS对RVCF要求6%的固定回报,但在退出时,政府资金拥有优先权;在对外募集资金落实后,政府资金才能到位。

3、新加坡技术开发基金。该基金由新加坡国家科技署设立的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该公司为处于萌芽期和种子期的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资本,主要面向私人企业者和具有可观发展前景的技术型企业。在资金使用和管理上,完全由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决策。

4、德国高技术小企业风险投资计划(BTU)和德国联合投资计划(BJTU)。这两个投资计划均是德国政府由国家银行(KFW)所属技术投资公司(TBG)作为投资主体,并负责具体运作实施的。BTU计划主要向拥有创新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提供资金,主要面向成立10年之内、雇员最多50名、年营业额低于1,000万马克的企业。政府最大投资额为300万马克,最长期限为10年;先决条件是其他投资者必须投资至少同样数额的股权资本;TBG的股权随时可以按30%的溢价卖出。BJTU计划也是由TBG直接作为风险投资进入小企业,以吸引其他投资,政府最大投资额为100万马克。3年内私人投资者有两种期权可以选择:将全部投资按40%折价卖给TBG;按25%的溢价收购TBG的股份。

5、法国种子基金。该基金资金来源如下:法国研技部投入20%基金资本,国内银行为25%,1/3以上必须是私人资本;国家投入的20%来自出售企业中国有成分回收的资金。法国种子基金主要面向国家科技成果推广署认定的企业,为创新企业提供启动资金。该基金是以招标方式对企业予以资助,投入的种子资金最长12年要退出,退出方式有:卖给其他基金、上市和大集团收购等。

6、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计划。该计划由澳大利亚产业研究与开发委员会负责,立项后再由其他机构(包括一般商业机构)管理,管理费为项目投资的3%~4%;政府直接投资于风险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一般为10年。该计划通过直接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向处于发展早期的小企业提供权益性的风险资本,以促进研发成果的商业化。资金投入方式为股权投资;资金从项目开始赢利起回收,最长不超过10年;基金60%的资金必须在5年内投出。风险投资成功,政府投资和民间私人投资均应予以偿还,政府优先获得本金加定息(即联邦政府长阶段债券的年利率6.15%)及10%的利润,民间投资人和基金管理公司按80∶20的比例分享其余利润。

7、新西兰风险投资基金计划。该计划的资金通过一系列独立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基金由政府的投资和私营部门的风险资本构成,并由私营部门的基金管理人管理。该计划主要面向高技术创业企业,对种子期和初创期的企业进行投资,目的是鼓励更多企业走上全球化发展道路,培养一批风险创业人才,促进创新成果的商业化。

8、瑞典ALMI基金。ALMI基金根据议会法案,由中央政府直接安排预算设立;一般存续周期为10~20年,期满后基金结束,评估其效果,再根据需要重新设立。ALMI基金面向早期发展阶段的企业,目的是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和鼓励新企业产生。资金使用主要是为企业提供贷款和贷款担保,最小贷款额度为5万瑞典克朗,最多可达现金投入的30%;ALMI国家投资公司与其他商业银行按1∶4比例捆绑投资。

综上所述,各国政府行为的风险投资以计划或者基金的形式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在运作方面各有特色:以北欧国家为主,较多地采用政府财政资金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新西兰等国则采用国家资金与银行金融机构和私人资本结合成立风险投资基金,政府不参加管理,主要委托于基金管理人;加拿大等国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特别是国家政策银行开办风险投资业务;另有德国等成立国有或国有资本控股的风险投资公司。运作形式虽然不同,但各国的支持方向和管理方式则大致相同,即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以新建企业、技术创新为主;政府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既体现政策导向又要求一定的收益。

三、国外政府行为的风险投资资助中小企业创新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与我国财政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状况比较,不难发现,国外政府行为的风险投资对中小企业创新的资助给予我们如下启示:

1、资金来源广,方式多。国外的风险投资既有单一的政府财政资金,也有财政资金与银行和私人资本结合及国有政策银行等,方式多样,灵活多变。如欧盟建立的“政府导向型”风险投资基金,政府出资少量的种子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可以是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和个人投资者,政府只发挥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2、风险投资基金大多都按基金或风险投资的方式进行管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除体现政策的导向作用外,还按照市场经济规则经营并合理地获取经营收益。如英国RVCF基金要求资本有6%的固定回报,德国风险投资计划要求其股份按溢价25%~30%出售,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计划要求投资成功后获得本金加定息及10%的利润,此类做法对企业有一定的鞭策作用,也有利于基金规模的壮大,能让更多本国的中小企业在创新研发中受益于财政资金的支持。

3、国外资本市场发达,风险投资能及时退出,而且方式多样。如,IPO、股份转让、收购、破产清算等,完善多元化的资本市场为政府行为的风险投资撤出提供了多种选择,是风险投资良性循环发展的保障。因此,我国财政参股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同时,财政资金应要求一定的回报,以使其规模不断壮大;还应不断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并加强风险投资法律法规建设,使其有一个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作者单位:1.河北金融学院;2.河北省科技金融重点实验室)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四汝.政府激励科技企业融资新格局[J].中国科技投资,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