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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税收法规的不断完善,高税负的压力使不少房地产企业将部分高利润率的开发产品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论文在新会计准则开始实行的背景下,探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向投资性房地产的利弊及相应的税务筹划。
关健词 投资性房地产 利弊 税务 筹划
房价无疑是目前中国最热门的话题,国家近期颁布的与房地产有关的政策都是为了遏制房价,这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确实是一个不利消息。客观来说,我国房价过高的原因很复杂,其中税费比重大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6月正式下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大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力度,并调增了预征比率。有实力的地产公司为减少高利润开发产品所带来的高额土地增值税转向商业地产经营,已成为一种新模式。如何认清利弊、有效地进行投资性房地产税收筹划逐步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思路中的重点。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利弊分析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这无疑有效地避免了利润率高的商业地产部分的高额土地增值税。开发企业自留商业地产项目要进行立项审批,同时存在着一些弊端:
1.减少现金流,增加企业财务成本和资金占用率。对于资金链易断裂的房产开发行业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并非都具有自留商业地产项目经营的实力。另外由于商业地产一切要靠收益率说话,开发商为了营造商业氛围只能延长周期,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周转速度。
2.投资性房地产避免了土地增值税,但要负担房产税。
3.房产发生产权转让时仍然要征缴土地增值税。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筹划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目的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自用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的计量方法
新会计准则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规定了两种计量方法,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成本法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折旧减少当期利润,具有递延纳税的意义;而公允价值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更能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但不可以计提折旧,即使当期发生了资产减值,因此减少的企业所得税只能作为递延资产,等到资产处置时才能确认。
(二)租金收入的筹划
1.将出租业务策划为承包业务
房产税的计算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法。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许多早期建造的房屋尽管账面原值很低,由于地处市区中心地段,现在的市场价格远高于原建造成本反应出来的账面价值,其每年的租金收入甚至远高于其账面原值。但租金则偏高,这样就造成了两种计税方法下房产税负担不公平的现象,从租计征税负重,从价计征税负轻。房屋出租除了需要交纳租金收入12%的房产税,还需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等,税收负担偏重。而从价计征房产税是对纳税人自有非出租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其税率是1.2%。如果企业以自己的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将房屋承租人招聘为经纪人,将房屋出租行为变为自办商场再承包出去,收取资产管理费,那么原有的房产税就可以按从价计征方法征收房产税,也可以避免了营业税及其附加,从而减轻了企业负担。成都中心商业街则出现将40年的商业产权转化成10年、20年的经营权出售给小商家,产权不变的情况。
2.租金收入分解为其他形式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出租以赚取租金收入,租金收入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应缴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应尽量考虑分解租金收入,将部分租金收入以其他形式表现,这样既可以减少租金进而减轻企业税负,又不影响企业收入。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开发的商住楼中的1-6层商业地产部份3万平方米自留打造成童装批发中心用于对外出租,公司计划由所属物业公司作为中介按照平均每月每平方米1500元的价格出租,该价格包含了所有费用。
筹划前公司需要缴纳的税金如下:
营业税及其附加:由于每月租金总收入为4500万,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 4500×5.5%=247.5万。
房产税:企业的房产税应按照房屋租金收入的12%缴纳,因此房产税为4500×12%=540万。
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费本例中暂不考虑。
筹划分析:从合理分解租金的角度进行筹划。将水电费、卫生费、中央空调维护费、保安费、会员费(房租可打折)、物业费从房租中分解出来,与客户签订房租合同注明其他各项费用的收取标准,单独收取房租。假设该公司每月收取客户的其他各项费用合计为1500万元,那么,由于租金收入直接减少1500万元,甲公司写字楼的出租将直接减少房产税为180万元(1500×12%),而水电费、卫生费、中央空调维护费、保安费也降低了营业税及其附加。可见合理的分解租金收入,可以在不影响公司收入的同时,有效降低了公司的税负。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利用投资性房地产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节税空间,而应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并依据税法的具体规定,再利用计算、比较分析等方法手段来甄选具体的操作方案。
参考文献:
[1]章颖凌,常苏芬.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会计之友.2010(11).
【关键词】外商投资;房地产;利弊分析;风险
一、引言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定义,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I)是指一国的投资者将资本用于他国的生产或经营,并掌握一定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一般认为,东道国通过FDI,可以得到发展经济所需的便宜资本,还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管理方法和营销手段,同时也可以通过投资国对东道国本地招入的员工培训等增加人力资本存量,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增长。1985年以来,我国FDI的规模一直在不断扩大,到2010年,已有117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45244家,大型跨国公司世界500强已有400余家来我国投资;外商直接投资额已经达到1057.35亿美元,较1985年增长了53.1倍,年均增长速度超过17.3%。
同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也越来越广,除了传统的制造、采矿、电力、建筑、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还包括房地产、租赁商务服务、计算机软件等现代服务行业。
2010年,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第二大产业,仅次于制造业,其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额达239.86亿美元,占全部吸收额的23%。
一般认为,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或其他行业都会直接或间接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但在我国,这种推动作用是否存在,推动作用有多大,还是存在反作用力,这些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中国房地产市场现状及特点
中国近年来最红的经济话题莫过于房地产问题。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安家立命”、“安居乐业”的说法,与此息息相关的“房子”在国人眼中自然有不可比拟的重要性。
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房地产市场始于 1996 年左右,房地产产业在广州、深圳等一些发达地区率先起步。1998 年,中国开始进行“房改”,为了摆脱亚洲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低增长的影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拉动内需,在个人房贷上提供了政策支持,由此步入了中国房地产市场化的高速发展时期。
中国房地产市场化导致房地产价格的市场化,计划经济时期人们被压抑已久的对房产的需求被激发出来,供需规律开始发挥其强大作用,虽然供应量越来越大,但是需求更为强劲,使得房地产价格节节攀升。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世界房地产行业已经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相关房地产产业也日渐完善,但是中国房地产市场还远未成熟。同发达的欧美国家相比,无论市场规模、产品档次、品种规格、消费水平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的提高,以及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展,中国的房地产将会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发展空间。
大量外商投资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与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特点密不可分。首先,是中国经济持续偏热,房地产价格上涨迅速。2010年7月中国房地产指数系统百城价格指数报告对北京等十大城市的全样本调查数据显示,十大城市平均价格上涨54.25%。其次,中国的房地产市场需求量很大。中国正在经历城市化的转变过程,大量农村居民涌向城市,对住房的需求有实质性的增加。再次,中国正在经历住房制度的重大变革,比起大多数发达国家,对投资房地产市场的约束力还较弱,土地制度不够完善,市场规范性也较差,而外资正是利用中国制度的不完善,大量投资,以赚取高额利润。
三、外商投资我国房地产业概况
加入WTO 以来,我国按照入世承诺:在房地产业,除高档房地产项目(高档宾馆、高档公寓、高尔夫球场等)不允许外商独资外,其它房地产项目没有限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方面,包括房地产估价、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等,允许外商成立合资、合作企业,并在5年内开始允许外资成立独资企业。以此为契机,近年来,外商一致看好中国快速发展的房地产市场,使中国房地产市场再度掀起强大的“外资旋风”。
2005年9月12日,国家外汇局首次披露,外资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投资比例约为15%,境外机构购买中国建筑物资金额高达34亿美元,创造了此前5年的总和。而亚洲地区的投资机构也以其灵敏的反应快速进入我国的房地产市场。2005年,亚洲地区有260亿美元用来投资房地产,其中约有 20%到25%的资金投向中国房地产市场。全球最大的金融集团之一ING集团亚太区于2007年10月17日推出首次季度性调研项目时指出,中国内地房地产市场成为房地产投资者的首选意向市场。另外,包括亚洲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新加坡嘉德置地、菲律宾首都银行等为主的投资机构放量投入到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资金不下50亿元人民币,其中,嘉德置地计划今后在华投资数十亿美元用于房地产开发。
由于国内对外资的旺盛需求及境外投资者对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看好,在趋利性的驱动下,外资已大量全面地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其中包括摩根斯坦利(Morgan Stanley),高盛(Goldman Sachs)、新加坡发展商凯德置地、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荷兰 ING 集团等大批的国际投资集团和投资基金。据央行报告统计,外资在中国房地产市场中所占的比重已达到 15%。
四、外商投资中国房地产的动因
有关人士认为,购买房产用于投资首先要考虑产品的安全性,而判断一个投资产品的安全性首先要看这个产品的经营状况。从目前的市场情况看,类似于市场上出现的郁金香花园温泉度假村、第一城、中欣戴斯等这种房地产投资理财产品基本属于固定收益型产品,不属于高风险高收益产品。
然而据了解,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京城已有不下种与房地产有关的理财产品投向市场,其中大多数房地产投资理财产品都迎来了火爆的销售场面。在这些项目中,最高的收益率几乎超过。这在利率探底,股市、债市前景不明朗的投资大环境下,显得分外抢眼。众多手中攥着资金,急切寻找投资途径的个人投资者,也好似突然抓住了一个投资良机。不过,有关专家却预警:房地产投资产品有好有坏,投资时还需擦亮双眼,不要忽略了对风险的把握及考虑,更需要防范在投资过程中的四大误区。
误区一:开发商承诺的收益越高越好。业界人士在接触客户过程中感触最多的是,很多客户都有一种误区:把理财当成致富的门路,只关注单一产品的收益率大小。而据业内人士介绍,理财是一种理性投资,是对财富的长远和全盘规划,不能只单一地注重某一产品的收益率。所以,理财专家认为,个人首先要明确理财目标,根据自己承担风险的能力制定理财计划,更重要的是应认识到,理财绝不是暴富的途径,不能只看收益。
误区二:不了解产品盲目投资。理财市场上新产品层出不穷,这更要求投资者一定要充分了解产品,这样才能选出适合自己的产品。但是,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在买完产品后,收益、期限、权利、义务一概不知,这种投资是对自己的非常不负责任。当自己对产品不清楚时,就应咨询专业人员。只有了解产品才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
1 日本出现房地产基金的时代背景
日本出现房地产基金并不早。1992年以前,日本的地产发展相对封闭,基本上没有外资进入。20世纪80年代日本人在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时,并不知道用DCF的方式进行估值。
20世纪90年代,日本的银行在泡沫经济破灭以后,产生了大量的坏账。自1992年起,日本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连续下降了8年。这8年时间日本银行一直在处理坏账,处理各种房地产抵押物。2000年起,一些地方才开始停止下降。这一段时间投行和基金都发了大财。
Lone Star(中国有人翻译成龙星基金,也有人翻译成孤星基金)是1995年才在美国成立的基金。1997年进入日本,开始几年就是从事不良债权的收购和处理。日本全国各地有900多家高尔夫球场。20世纪80年代,高尔夫球场会员证被炒得非常热。一张会员证几千万日元,是普通工薪阶层数年的年俸。会员证规定如果会员要求退会的话,钱是要全额退还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会员退会,许多高尔夫球场无法偿还会员的会员费,纷纷申请破产或者破产保护。Lone Star就在此时,收购了150家高尔夫球场。在2007年打包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叫PGM控股。同样,高盛旗下的房地产投资基金也在2002年开始大批购入高尔夫球场100多家。2006年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高盛和Lone Star各自都赚到了不菲的收益。
90年代后期,日本人开始逐步了解到美国投行和基金的运作模式,开始设立各种各样的房地产基金。大部分基金也是从购买银行的不良债权开始的。日本的地产基金开始进入到普通国民的视线中,是2005年以后的事情。其中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市面上开始有介绍美国投行和秃鹰基金在日本赚钱的书籍。另外一个原因是这个时候已经有许多的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2年以后,日本的房地产市场开始停止下降并缓慢上升。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国际和日本国内大批的房地产基金出现,大家都争相购买优质的房地产资源。这个阶段给这些房地产基金融资的,主要是欧美的一些金融机构。2007年到2008年发生次贷危机,提供给日本这些基金公司的贷款没有了来源,资金链条断掉了,日本的房地产基金行业迅速垮掉。
2010年以后,日本的房地产市场开始恢复,但是,日本的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已经没有了2000年到2006年之间的风头。
2 日本房地产基金的结构
日本私募房地产基金的结构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GK-TK结构。所谓的GK就是日语里的“合同会社”。会社在日语里是公司的意思。合同会社的法律根据是2006年5月修订实施的日本会社法,也就是公司法。TK就是日语里的“匿名组合”。其法律根据为日本的商法。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框架下,买卖的是房地产信托收益权,而不是房地产本身。
一种是TMK 结构。TMK是日语里的“特定目的会社”,其法律根据为2000年实施的资产流动法。
这两种框架的设计需要考虑的是:一、把大额的房地产投资变成小额化,满足不同投资家出资的需求;二、避免双重征税。日本的企业法人税税率在40%左右,税负非常重;三、实现倒产隔离,限定投资家的损失;四、方便贷款。
目前日本地产基金购买的地产,大部分都不是实物的房地产,而是购买的房地产信托收益权。这样做有两个重要的意义,一是可以极大地减轻交易过程中的税负担,另外一个意义是,信托银行在接受房地产设定信托的时候,要进行各种各样的审查。如果是涉及黑社会的地产,就不能设信托,产权上存在重大瑕疵的,或者建筑质量上有重大问题的,也不能设为信托。
3 房地产基金的“炼金术”
日本房地产基金给投资家承诺的预期收益一般是15%以上。2007年次贷危机之前,基本上都达到了。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也收到了可观的管理费。每年都有杂志公布上市公司员工平均年俸的排行榜。长期以来平均收入比较高的行业都是传媒(电视台和大型广告公司),大型银行和大型证券公司,综合商社还有一些竞争力比较强的制造企业。2005年到2007年排行榜中,有不少的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名列前茅。2006年和2007年,日本的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Davici Advisory连续两年蝉联日本第一名,员工的平均年收入为1 700万日元左右,折合17万美元左右(但这家公司之后受次贷危机的影响破产了)。外资投行和外资地产基金公司的员工平均收入更高。但因为他们不是日本的上市公司,所以不在这些排行榜中。
那么这些地产基金是如何炼金的?
3.1 买便宜的东西。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投资银行和房地产基金买的一般都是银行处理坏账而释放的房地产抵押物。价格比较便宜。不过2002年之后,这种机会就基本没有了。
3.2 处理房地产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主要问题就是产权纠纷或者是和相邻的房地产的摩擦。比如院子里的树木枝叶长到了邻居的院子里,或者说,违反法律规定设置了一些广告牌子,或者没有无障碍通道等。
3.3 尽可能地使用高杠杆。日本的房地产基金之所以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飞速发展,一个原因是法律开始允许房地产证券化,另外一个原因是Nonrecourse loan开始在日本盛行。Nonrecourse Loan是摩根大通在1997年左右率先导入日本的。之后日本银行也开始模仿实施,这大大方便了房地产的融资。欧美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进行融资之后,组成CMBS或者RMBS,进而组成CDO等证券化产品。房地产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每购入一个投资标的,都毫无例外地使用了贷款。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贷款的利息都非常低,这无形中提高了投资收益率。
3.4 对建筑物的耐震或者环境保护进行改造。日语里有个词“既存不适格建筑”就是说建筑物建造的时候,是严格遵守了当时的法规法令,但是之后比如在抗震耐震要求上,日本的国家标准提高了,建筑物达不到国家现行标准了。那么对这些建筑物进行修补,使其抗震能力达到国家要求。另外,如果建筑物中有石棉存在。一般都要进行除掉石棉的工作。通过这些工作,提高建筑物的价值。这种方法用得比较多。最近几年少了。主要原因是由于基金的大规模运作,这类建筑物基本上都被改造过了。
3.5 对建筑进行重新装修或者用途的改造。比较多的是对电梯和建筑物的外墙壁进行改造。装修之后租金价格会上升。
3.6 进行合理的租赁搭配。也就是重新定位房地产的市场位置,根据需要赶走一些租户,导入一些新租户,改变写字楼或者商业设施的品质,提升商业设施的客源数量和质量。
3.7 提高租金。就是简单地提高既有租户的租金水平。如果租户不同意,就赶他们出去。
3.8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比如日本的地产基金买卖的大部分都是房地产的信托收益权,而不是房地产实物。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可以避免房地产交易税,减少支出。
4 投资日本房地产行业的利和弊
关于投资日本的房地产行业,最大的问题或者风险是中日关系的问题。近年来,中日关系不断恶化,而且还有进一步恶化的倾向。政治关系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实体的投资。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日本社会对于海外投资,总体来说,不是持欢迎的态度。当然,这种现象在绝大多数国家都会有。
但是如果纯粹从投资的角度看,也不能简单说投资日本房地产行业就不如投资其他发达国家。日本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从房地产市场的成熟度和透明度上来讲,日本的房地产市场并不亚于欧美发达国家。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人均GDP达到过全世界第一的水平。但是房地产市场的成熟是次贷危机之后的事情。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经历了历史上少有的房地产泡沫。在次贷危机前后又经历了一次小型的地产泡沫。经历了这些过程,投资人和普通老百姓对地产市场的认识更加理性和成熟。2001年开设了REITs市场。
日本房地产的价格非常透明。日本的国土交通省每年会公布土地的公示价。每年政府组织房地产评估师,对全国几十万个定点的土地,每年1月1日时间点的价格进行公布。每年日本国税厅也会公布路线价。也就是公布全国道路沿线的土地,每年1月1日这个时间点的土地价格。每年各个地方政府也会给不动产进行固定资产的评估。根据这个评估金额对规定资产征收不动产税。
日本的房地产登记是在法务省进行的。任何人都可以到指定的办公窗口去查阅任何一块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和其历史变更过程。
日本的房地产市场有一些固有的习惯,高度保证了房地产所有人的权益。比如,在出租写字楼或者商业设施的时候,一般会收取6个月左右的房租作为保证金。在出租民用住房的时候,都需要租户提供担保人。并且一般会收取1个月或者2个月的押金。而且,日本的保险高度发达,所有的建筑物基本上都有火灾保险。
日本近20年来利率都特别低,有一段时间甚至为零利率。在日本进行房地产投资,投资杠杆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海外投资家投资日本房地产基金,一般的IRR是15%左右。在中国房地产价格增速放缓的情况下,15%是一个非常可观的回报。
进入2014年,不少中国的城市开始取消了限购。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明显逼近一个拐点。
个人认为日本在以下的几个方面,对比其他国家具有相对的优势或者说对中国企业具有特别的价值:
4.1 日本的房屋抗震技术。大家知道日本是个地震多发国家。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日本才开始建造高层建筑物。位于日本东京的霞关大厦是日本第一座高层建筑,但也只有30层左右。1993年,位于横滨的Yokohama Landmark Tower开业。这栋楼高296米,有70层高。近50年来,日本发展了非常成熟的耐震、抗震、免震技术。
4.2 小户型建筑。日本和欧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有一个明显的劣势,就是地少人多。日本的国土面积为36万平方公里左右。人口为1.2亿左右,而且国土面积的一半以上都是山地和丘陵。大部分人口聚居在城市,城市的土地供应非常紧张。日本的房屋居住面积比欧美国家要小。但是人们总是期望在有限的条件下,生活得更加舒适,日本人也不会例外。日本的房地产企业,通过理念的更新和技术的进步来满足消费者提出的需求。
战后60年的发展,日本的房地产行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毫无疑问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最近万科推出了15平方米极小户型。这就是一个例子。
4.3 养老设施。日本15年来,国民的平均寿命和女性的平均寿命一直是全世界第一,女性平均寿命为89岁。日本有各种各样的养老设施和医疗护理设施。
4.4 优质的休闲和运动设施。日本有1 000家左右的高尔夫球场(中国目前是600家左右),有500家左右的滑雪场。日本是个多山的国家,植物覆盖率是60%以上。日本的温泉世界知名。最近几年,有多个中国企业在日本购买了温泉旅馆。从北京或者上海到日本,乘飞机仅仅需要3个多小时。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合营企业;非货币性资产
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产生损益的处理。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损益,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方不应确认该类交易的损益: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损益无法可靠计量;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例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各持股比例50%,共同控制丙公司。2012年1月1日甲公司投出厂房,该厂房的账面原值2000万元,已提折旧400万元,公允价值1700万元。假定该项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要求:编制甲公司2012年1月1日对丙公司投资的会计分录。
【答案】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00
累计折旧 400
贷:固定资产 2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成本) 1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600
(2)合营方转移了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并且投出资产留给合营企业使用的,应在该项交易中确认归属于合营企业其他合营方的利得和损失。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的非货币性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例题2】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共同出资设立丁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甲公司持有丁公司注册资本的38%,乙公司和丙公司各持有丁公司注册资本的31%,丁公司为甲、乙、丙公司的合营企业。甲公司以其固定资产(厂房)出资,该厂房的原价为1600万元,累计折旧为300万元,公允价值为19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以1550万元的现金出资。
假定厂房的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丁公司2012年实现净利润为800万元。假定甲公司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不考虑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影响。
要求:编制甲公司2012年度个别财务报表中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会计分录及2012年12月31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调整分录。
【答案】
1)甲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甲公司上述对丁公司的投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原则确认初始投资成本;投出厂房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600万元(1900-1300)确认为处置损益(利得),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00
累计折旧 300
贷:固定资产 16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丁公司(成本) 19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
2012年12月31日投出固定资产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600-600÷10×9/12=555(万元)。
2012年甲公司个别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800-555)×38%=93.1(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丁公司(损益调整) 93.1
贷:投资收益 93.1
2)甲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借:营业外收入 228(600×38%)
贷:投资收益 228
(3)在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过程中,合营方除了取得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外还取得了其他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当确认该项交易中与所取得其他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相关的损益。
【例题3】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900万元,甲公司持有丙公司注册资本的50%,乙公司持有丙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丙公司为甲、乙公司的合营企业。甲公司以其固定资产(厂房)出资,出资时该厂房的原价为1200万元,累计折旧为32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未计提减值;乙公司以900万元的现金出资,另支付甲公司50万元现金。
假定厂房的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丙公司2012年实现净利润800万元。假定甲公司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不考虑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影响。
要求:编制甲公司2012年度个别财务报表中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会计分录及2012年12月31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调整分录。
【答案】
1)甲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甲公司上述对丙公司的投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原则确认初始投资成本;投出厂房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120万元(1000-880)确认为处置损益(利得),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880
累计折旧 320
贷:固定资产 12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成本) 950
银行存款 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
贷:营业外收入 120
由于在此项交易中,甲公司收取50万元现金,上述利得中包含收取的50万元现金实现的利得为6万元(120÷1000×50),甲公司投资时固定资产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120-6=114(万元)。2012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114-114÷10×9/12=105.45(万元)。
2012年甲公司个别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800-105.45)×50%=347.28(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损益调整) 347.28
贷:投资收益 347.28
2)甲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借:营业外收入 57(114×50%)
贷:投资收益 57
【例题4】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丁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甲公司持有丁公司注册资本的38%,乙公司和丙公司各持有丁公司注册资本的31%,丁公司为甲、乙、丙公司的合营企业。甲公司以其固定资产(机器)出资,该机器的原价为1600万元,累计折旧为400万元,公允价值为1900万元,未计提减值;乙公司和丙公司以现金出资,各投资1550万元。
假定甲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不考虑所得税影响。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丁公司的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1900万元,投出机器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为700万元(1900-1200),确认损益(利得)。
借:长期股权投资——丁公司(成本) 19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00
累计折旧 4000000
贷:固定资产 16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7000000
甲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上述投资所产生的利得,仅能够确认归属于乙、丙公司的利得部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需要抵消归属于甲公司的利得部分266(700×38%)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如下抵消分录:
借:营业外收入 26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丁公司 2660000
上述在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也可以比照权益法下顺流交易对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消进行处理的原则。假定丁公司投资当年实现净利润为零,甲公司在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作如下处理:
1)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上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对于因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上的利得作为顺流交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处理,因丁公司设立当年度实现净利润为零,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将零的净利润减去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上的利得与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损益。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0-700)×38%=-266(万元)
借:投资收益 26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660000
2)甲公司在其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上述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借:营业外收入 2660000
贷:投资收益 2660000
未来期间,该项投入丁公司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前期投资时产生的利得上的折旧部分在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时作为内部交易损益进行后续处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关键词] 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投资观念的改变,将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手段已是非常普遍的经济现象,甚至成为一些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国原有会计准则体系并没有针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准则,没有把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个项目来加以处理。2004年5月,财政部的《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第九点对房地产企业出租开发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2005年6月,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号为“投资性房地产”。2006年10月30日,又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随着我国会计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各方面条件的成熟,我国会计准则必将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企业中的全面推行将成为可能。这对于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使其与国际接轨,对于使我国会计更好地融入世界资本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一、中外投资性房地产确认的比较分析
在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方面,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我国会计准则要求在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才可以确认,即:(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这与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确认为资产的条件是一致的。
在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中还有一个关于后续支出的问题。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都规定,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不满足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我国会计准则在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支出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计入,以及被替换部分的价值如何处理。而这些在国际会计准则中都有明确的说明。
二、中外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的比较分析
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的比较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都要求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至于有差异的方面,我国会计准则中仅规定了构成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成本的项目组成,没有规定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的项目。而国际会计准则另外规定了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项目。
三、中外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比较分析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计量模式的转换,二是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之间类别划分的转换。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比较见表2。
由表2可以看出,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之间类别划分的转换,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总体保持一致。同时,对投资性房地产信息披露的规定,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基本一致,只是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的披露分类非常详尽,将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共同适用的内容、公允价值模式、成本模式划分为三部分单独披露,每部分又包含许多内容。但它和我国会计准则本质上是一致的。
四、结语
通过以上对中外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转换、处置、披露方面的比较,可知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大体保持一致。这充分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向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同时也有利于外国公司进入我国开展生产经营,为我国经济更好的融入世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也应看到,在我国的会计准则整体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形势之下,由于我国具体国情的差异,我国的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对于完善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问题,应该完善资本市场及发展活跃的市场体系,制定单独的切实可行的公允价值操作规则,制定单独的切实可行的公允价值操作规则等。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134-143.
[2] 李延权.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和处置会计处理案例分析[J].财政监管,2010,(6): 58-59.
[3] 李从峰.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研究[J].会计之友,2010,(7): 59-60.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成本计量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一、投资性房地产确认与初始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三)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在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
(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如果该支出将会引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该支出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应该将其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三)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较
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做出了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但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的判断标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同。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部分一致
1.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2.存在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不一致
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其具体做法与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一致。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没有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基本一致。
2.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已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3.企业将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二)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会计准则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根据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所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加以处理。在转换后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行计量的,将转换前资产的账面价值直接作为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在转换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按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
2.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论企业采取成本计量模式还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形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价,企业所得税处理为:(1)当期确认视同销售;(2)按开发产品公允价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的原始计价。
五、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性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让,按取得收入与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进行配比的差额确认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增加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初,应记录企业所得税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始计税成本;在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记录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同时记录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差异。
参考文献:
[1]《会计》.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 《税法》.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经济科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