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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随着全球数字信息化和金融电子化的迅猛发展,一种全新形式的“货币”――既非纸币又非硬币,在20世纪80年代悄然出现,缓慢但又异常坚定地扩大其影响,人们对它也有了越来越浓厚的兴趣。这种“货币”就是被媒介称为革命性未来支付手段的电子货币。在网络技术进步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两驾马车共同推动下,电子货币正在动摇传统支付手段的支配性地位。
一、我国电子货币的种类
(一)非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
电信、公交、厂商等企业和学校是这类电子货币常见的发行机构,IC卡是这类电子货币最常见的形式。非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的主要特征是要求客户预先储值,即发行机构预先收取客户现金,然后发行等值的、可在客户消费结算时从中扣减金额的电子货币。由于是发行机构预收客户现金,客观上使其电子货币成为了游离银行之外的另类“存款账户”,对银行储蓄,尤其是活期储蓄形成分流。
(二)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
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是目前我国最为规范的电子货币。商业银行和信用卡公司是其主要的发行机构,此类电子货币产品有具有透支信用功能的信用卡和一般存款支取转账功能的借记卡及电子支票。
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最大的特点是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和使用纳入进自身的监管体系,体现了这类电子货币规范性的一面。但电子货币的支付与传统通货(现金、转账、支票和汇票)的支付有着较大的差异,特别是银行机构类电子货币,在借助银行网络和计算机网络的条件下,可以在瞬间实现巨额资金的转移,这种大量资金突发性转移无疑会加剧银行业务、金融市场,甚至是社会经济的波动。
二、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状况
金融电子化建设是我国1993年开始实施的“金卡工程”的重点。自实施“金卡工程”以来,电子货币正在我国得到广泛地应用。截止2003年,我国累计发行银行卡和IC卡等电子货币18.69亿张,其中各类银行卡5.69亿张,各类IC卡13亿张,全国人均持卡近1.5张。一个全国性的跨银行、跨地区的银行卡信息交换网络已经初步建立。然而与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和人们接受电子货币的热情相比,人们实际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结算则稍逊一筹,显得较为清淡。
造成这一强烈反差的原因是大多数人仍然在传统的支付结算习惯和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结算新型方式间徘徊,对电子货币的安全性心存疑虑,对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结算采取较为保守的观望态度,一般只在小额交易中如:公交车费、家庭水电燃气费等方面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结算,享受电子货币的好处――省却缴款等待、找零麻烦等;而大额交易仍然沿用传统的方式支付结算,以回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在全球数字化浪潮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今天,目前处于从属地位的电子货币,在我国也将会随着开展电子商务的客观需要,以及人们数字信息化观念的转变和持卡消费意识的提高而得到较大地发展。
三、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金融风险分析
电子货币的出现和推广应用,在带来诸如方便、快捷和实现低成本交易等巨大好处,以及促成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伴随电子货币悄然而至。
(一)电子货币的安全风险
电子货币的安全性是指对于电子货币所有者所有权的保障程度。电子货币与传统通货相比,所具有的成本低(保存成本、流通成本、使用成本)、高效率和灵活性等巨大优势,都离不开一个基本的假设:电子货币是安全的。离开了这一基本假设,即电子货币的安全性若不能得到保证,那电子货币的所有优势不仅荡然无存,而且它还会成为金融动荡和社会不稳定的罪魁祸首。
电子货币的安全性涉及到社会的公信心,特别是对国家金融体制的公信心。因而电子货币的安全性自然也就成了推广应用电子货币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
(二)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
目前在我国推广应用的电子货币,不论是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储值IC卡电子货币,还是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和电子货币所有权人之间均存在广义上的信用关系。在这一信用关系中,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或逃避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构成了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
另外,在整个的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除了发行机构和所有权人之外,还涉及分销、结算和清算等中间机构。这些机构之间、机构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往往是靠一对一的双边协议来界定,一旦发生争议或纠纷,只能延用合同法来进行调整和裁决,而没有相应电子货币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这与电子货币快速发展的形势是不相适应的。
(三)电子货币的国际传递风险
跨国旅游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以及国际信用卡的开发使用和国际电子结算清算系统、票据的电子交换系统等广泛应用,使电子货币正逐渐成为国际间的一种重要的结算手段。这就使得金融风险和支付结算中的汇率风险在国际上进行传递成为可能。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跨国洗钱等犯罪活动也属于此类风险。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实际经济金融的客观需要,是推广应用电子货币的各国金融当局共同面临的监管的两难选择:严格监管阻碍经济和国际贸易(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并造成本国公民境外支付的不便;放松监管会造成境外金融风险向本国传递、跨国洗钱也难以有效遏制,并存在一定支付结算的汇率风险。
四、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电子货币的安全风险防范
对电子货币安全风险的防范,我国金融当局应着重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电子货币支付的技术保障。包括:(1)制定电子货币市场准入规范,建立发行机构的资格审查制度,树立电子货币的社会公信力,从源头上消除个别突发性事件造成电子货币所有人的心理恐慌而导致可能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的不稳定;(2)在健全发行机构内控体系的基础上,强化金融监管,督促发行机构严格自律,努力消除内部隐患,规范运作;(3)组织技术力量和开展广泛地国际合作,堵塞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可能存在的漏洞,保障电子货币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二是通过立法,对盗用他人电子货币和非法网络入侵的行为,准确界定其法律性质,加大法律的惩罚力度,形成一种强大的法律威慑力,震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电子货币的信用防范
首先,金融当局应积极研究电子货币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电子货币规范化运作的法律、法规,要明确界定各参与机构及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适时地对新出现的问题,会同立法机关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其次,金融当局应将电子货币的发行及管理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之中,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缺位。具体措施包括:(1)设立“电子货币特别账户”管理机构,规定发行机构要在该机构开设电子货币特别账户,由该机构对电子货币账户进行集中管理,以便金融当局能随时掌握我国电子货币的规模和余额,为制订监管法律、法规提供准确的依据。(2)根据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电子货币余额向其征缴准备金,增加其“漏出”效应、降低乘数效应,防止人为的放大社会信用规模而放大信用风险。(3)建立预警机制,甄别大额电子货币支付和不正常电子货币支付,并对其进行更加严密地监管,防止信用风险扩散。当然这需要明确“大额支付”和“不正常支付”的界线,防止走向另一个极端――监管过度而浪费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和造成支付的不便。(4)对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要规范其预收款的使用和资金头寸管理。金融当局应合理规定一个最低必须用于其所提供的服务或商品范畴的资金比例,以保证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能够履行其自身承诺的义务。(5)建立健全电子货币的结算清算系统,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合理选择个人信用评价指标,加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再次,金融当局应未雨绸缪,针对电子货币能快速实现资金转移而隐藏巨大信用风险的特点,建立不同信用风险等级的应急预案。从而在信用风险不幸成为现实时,也能从容化解,降低风险的影响面和化解风险的代价。
(三)电子货币的国际传递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当局应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应对此类风险。(1)开展国际间合作,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活动;严密监控和防范借助电子货币的跨国偷逃和骗取国家税款(关税和出口退税)、非法资金外逃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的跨国金融犯罪行为。(2)对国内持电子货币出境消费的个人,应规定必须持有的电子货币最低额度和最高信用额度;对采用电子货币结算的电子商务活动,采取电子支付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制度;与他国金融当局合作,签订双边电子货币结算清算协议,消除汇率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国际间传递。(3)建立适应电子货币国际结算清算的国际金融形势评估体系,防范金融风险向国内传递。
在网络技术进步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两驾马车共同推动下,电子货币挟持巨大的优势,合着时代的节拍,正在动摇传统支付手段的支配性地位,即将开创人类社会一个全新的货币时代。但在乐观的同时,也应正视电子货币带来的风险,金融监管当局对此要有足够地警觉,并要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使我国既能充分享受电子货币带来的好处,把握住发展的机遇,适应金融变革的趋势;又能防范电子货币带来的潜在风险对我国金融体系、经济生活的负面冲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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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泽民.货币银行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
(辽宁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鞍山 114051)
摘 要:电子商务的普及,使得电子货币即将取代传统货币成为主要交易支付手段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步伐不断加快。本文首先将电子货币与传统货币相比,阐述了电子货币的特点。其次,根据电子货币的特点从五个方面分析其存在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电子货币的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强风险控制已是金融体系国际化发展的必经之路。最后,对电子货币风险防范具有的深远意义进行总结。
关键词 :电子货币;风险;意义
中图分类号:F8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135-02
1.前言
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金融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人民的生活正进入一个崭新的经济时代,即电子商务时代,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依托电子货币的存在,电子货币作为金融电子化的产物,已逐渐取代传统货币成为经济交易的主要媒介,以电子支票、电子钱包、信用卡等为代表的电子货币逐渐成为人们经济生活的必不可少组成部分。电子货币较传统货币相比提高了效率,解决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差距。而电子货币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一系列风险也应运而生。因此,加强电子货币风险防范的步伐越来越迫在眉睫。
2.电子货币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随着电子商务进入人民生活各个领域,电子货币由于其实用简便、安全迅速等优点而得到广泛的应用,但同时一系列的风险也随之而来。[1]由于计算机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得电子货币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技术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利率风险。
2.1技术安全性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电子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网络产品,在网络虚拟金融环境中电子货币的控制工作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的,而开放网络的设备和程序及其复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故障都可能对电子货币的支付和流通造成威胁。[2]电子货币的技术安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电子货币容易因为系统本身的失误而造成风险,如计算机失灵、管理及控制系统缺陷引起的风险;由于系统突然中断、网络黑客、数据丢失而造成的风险。此外,计算机病毒干扰和破坏电子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或数据,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另一方面,电子货币不同于传统货币,由于电子货币的产生依附于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金融系统,并且电子假币在技术上与电子真币几乎完全相同,所以只要掌握了电子货币关键的编码技术和数据机密,以假乱真起来就轻而易举了。[3]
针对技术安全性风险,发行者应该在开发电子货币之前要对其技术性、安全性进行可行性分析。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和电子货币识别制度,,使其能够识别潜在的技术安全性风险,防范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犯罪、黑客入侵等,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提供安全可靠地电子货币产品,实现电子货币的合法交易、安全支付。并建立一定的防范紧急事件的计划,在发生系统中断、数据丢失等状况时,能够及时处理进行数据恢复、数据代替处理等。
2.2流动性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流动性风险是指电子货币的发行者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消费者的结算要求时所造成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风险的大小与电子货币的发行规模和数量以及价格有关,发行规模越大,数量越多,未用于结算的金额越多,发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还与市场和其他风险的大小有关。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行者出现信誉或资产不足等问题,就会动摇电子货币持有者对电子货币的信心而要求赎回,如果发行者不能等价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或者缺乏足够的清算资金等就会有损失惨重,甚至破产的可能。
针对电子货币的流动性风险,发行者应该事先进行电子货币的成本和收益分析,确保实施管理和内部控制程序,拥有一定比例的准备金和充足的资本。
2.3信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风险与公众对电子货币的信任程度有关,发行主体要发行电子货币必然会吸收社会公众的大量预付资金,此时如果社会公众对电子货币是否能运营下去产生怀疑,电子货币的流通会受到很大程度的阻碍。这样的经营模式容易形成违约收益与违约成本发生背离的风险。这类信用风险可能源于网络金融系统和电子货币本身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并在消费者心中造成广泛的负面影响,也可能源于客户,客户并没有对电子货币有足够的了解,以及出现问题是否有可靠的保障。[4]
针对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发行者为了维护消费者对电子货币的信心和减少商家的损失,应该建立电子货币的损失担保和其他损失分担机制。建立发行主体的资格准入制度,只有达到一定的资金数额才可发行电子货币,并根据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额缴纳一定的损失准备金,避免人为放大社会信用规模从而产生的信用风险。
2.4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当前由于网络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不健全、不完善从而导致电子货币出现的交易风险。电子货币在我国正处于初级阶段,各类法律法规正处于探步的阶段,[5]并没有明确规定非银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的法律文献,由于发行主体的不明确性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作案而逍遥法外。法律风险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商业法规的不健全而引起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由于电子货币操作系统中有关监管规定不确定带来的风险,由于电子货币的匿名性、虚拟性使洗钱、逃脱等犯罪行为屡见不鲜。
针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电子货币的法律法规,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6]允许私人部门发行电子货币,但发行主体必须是银行,这样现存的关于银行监管制度的法律仍然可以适用,等关于电子货币的法律渐渐成熟,可以允许信息企业与银行合作开发电子货币,但一定要经过事先批准,达到一定的最低资金标准,并且具有健全的经营机制和规章制度,以增强我国电子货币的覆盖范围和国际竞争力。
2.5利率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而给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和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风险。[7]利率的变动速度加快是由于电子货币在互联网上的快速流通导致的,使资产相对于负债可能发生背离,从而使发行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可能承担相当高的利率风险。
针对利率风险,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应当设立一项利率准备金,这项准备金可以包括由于实际利率变动而引起的额外收益和损失,类似于银行的坏账准备,可以弥补发行者因利率变动而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将电子货币等同的资金和负债进行匹配,以降低全部或部分资产所面临的利率风险。
3.防范电子货币的重要意义
迄今为止,电子货币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一种电子货币是普遍被人们所接受的,各个国家或领域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制度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只依赖于原有的关于银行制度的规定。但电子货币发展的十分迅速,应用日益广泛,人们对电子货币的需求越来越大,由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有限,因此,对电子货币风险的防范具有重大的意义。
3.1 有利于确保商业银行资金安全
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以电子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的频率越来越快,因此,防范电子货币的风险,确保电子货币的安全已成为电子货币者发行机构和商业银行的主流。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由传统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向信息化、电子化转换。与此同时,更是出现了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高技术犯罪,不必亲临作案现场,只需利用电子技术、网络入侵等途径达到犯罪目的。然而由于电子货币的匿名性、虚拟性,使得很多犯罪行为证据极少,很难追踪,因此,电子货币的发展势必会给商业银行带不可小觑的影响,如果忽视电子货币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必然会给商业银行带来资金的损失。
3.2 有利于确保电子商务等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电子商务是运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依托开放式的国际互联网在各国或各个领域内进行商业交流、营销宣传、以及支付结算等经济交易的电子交易方式和相关服务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本身就与电子货币息息相关,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只有保证了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保密性,才能在电子商务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因此,加强电子货币的防范风险在电子商务中显得尤为重要,使得金融交易顺利进行。
3.3 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证社会稳定
电子货币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货币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已经建立了十分密切的关系,如信用卡支付业务、淘宝币、QQ币、新出现的比特币等在人民生活中已经逐渐代替了传统货币。电子货币的应用减少了传统货币的流通,加速了资金周转与流动,提高了服务的质量与效率。由于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与货币流通的安全性以及人民的日常生活机密相关,所以防范电子货币风险是势在必行的,这关系到金融界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保证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维护公众对电子货币的信心。[7]
4.结语
电子货币具有传统货币之外的优点,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以及发行主体的多样性,电子货币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另外由于电子货币正处于起步阶段,这就对现存的银行监管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国际上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完善银行监管制度,目前我国正在探索中,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防范电子货币存在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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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货币 风险 完善途径
电子货币的出现以及使用标志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种快节奏的手段进行违法活动。要真正有效地管理我们的电子货币,使网络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已经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电子货币的概念
电子支付存在于当今社会的任何角落,淘宝网、当当网、亚马逊等网站正在使用支付宝、网银等方式进行交易。“货币是固定充当交易媒介的通用财产,货币的首要职能是以自身的价值作为标准,衡量各市场主体用来交易的财产价值。”
1.电子货币的界定
欧盟支付系统工作小组1994年5月向欧洲货币当局提交的《预付价值卡》报告认为:“(电子货币)是一种最近出现的新型支付工具,被称为多用途卡或者‘电子钱包’,它是包含真真实购买力的塑料卡片,为了获得该卡片,消费者必须预先支付其价值。”在1996年8月《电子货币安全》报告中认为:“‘电子货币’一词在不同的场合下使用,用来描述种类繁多的支付工具和技术。”在巴塞尔委员会中沿用了类似的定义。1998年3月的《电子银行的电子货币业务的风险管理》报告中,电子货币被称为是“储蓄或预付价值的支付机制,通过销售终端(POS)进行支付,也可以在两个储蓄设备之间直接转移价值,或通过开放的计算机网络转移价值。它包括以卡类为基础(电子钱包)和以软件或计算机为基础的电子货币两种类型。”
因此,不同国家对电子货币的概念亦各不相同,总的来说,货币是一种交易间支付手段。
2.电子货币的特点
电子货币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必然产物。因此,电子货币与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有着密切的联系。电子货币的基本特征即是体现其实现货币职能的多功能化、纯粹的工具化、信息化、网络化以及信息技术的安全性和高效化。这些特征主要是:
(1)网络性。电子货币是在电子信息技术(IT)和网络技术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电子货币的特征与信息技术和网络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可以说电子货币就是一种网络信息资源,就像传统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的特殊商品一样,电子货币是从货币中分离出来的、同时也是从信息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特殊的货币和特殊的信息。(2)安全性。即其比传统货币更加安全,因为其在储存,携带,支付上比传统货币要求更高,它加注了许多更有效益的技术含量。(3)高效性。电子货币的产生使得货币履行其职能的效率几乎达到了一个十分完美的境界:第一,从现金的发行与管理的角度来看,货币管理当局从发行现金到回笼现金的整个过程,都不用采取传统的设计、印刷和运输工具进行,而是应该直接在网络上实现现金的发行和回笼。这样可以避免在纸币本位制度下所存在的诸如高成本、假币、安全和现金供应量难以确定等问题。第二,电子货币使得央行实施的金融监管变得更加方便与快捷;第三,电子货币使得央行实施的货币政策更为行之有效;第四,电子货币提高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工作效率;第五,电子货币使得市场运作效率也得到全面实现。
二、电子货币的风险
1.主体风险
主体的风险主要包括发行主体的风险,媒介主体的风险和使用主体的风险。其区别于传统货币,传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特定的,而在电子货币中由于银行间的多样化导致其存在了一定的风险。除了顾客本人、网上银行等发行主体之外,还有资金划拨系统经营主体、通讯线路提供者、计算机制造商以及软件开发商等众多的相关方。一旦出现某种故障无法准确进行资金划拨,则很难确定各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媒介中,传统的货币是有形的,像纸币,金属货币等。电子货币是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芯片构成,对转让者来说,其交易是在无形中形成的,没有任何可显示的痕迹表明交易的存在。使用主体来说,传统货币可以对真实货币的检验,包括其真假,数额的多少面值的大小等,对电子货币的使用者来说,其职能通过网络的方式了解到交易的完成,对货币的真实概念无法掌控。
2.信用风险
对于非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而言,电子货币业务尚处于监管真空,其业务没有实行准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主体吸存了社会公众大量的预付资金,这种“先接收付款,后提供商品”的经营模式,容易形成违约收益大于违约成本的情形,引发信用风险。对于信用卡来说,由于缺乏信用约束,如果一些人利用虚假证明、伪造身份证件、担保资料等骗取银行信用,或者持卡人恶意透支,拒不履行义务或逃避履行义务,就构成了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由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或客户之外的原因导致的错误、渎职和欺诈等结果或行为,也会迫使发行主体承担信誉风险。例如在提供电子服务过程中,由于电力终端、网络拥塞等各种原因可能导致通讯中断,假若不能够对未完成的操作进行撤销与备份,就很容易引起数据的错误,从而影响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信誉。
3. 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是指由于网络银行经营环境原因所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人为风险。比如黑客入侵网络系统;未经授权的第三者截取客户的机密信息;病毒侵侵入电子银行系统,故意破坏银行的相关数据;伪造、改变或者复制电子货币等。
(2)鉴定授权风险。比如伪造银行所发行的证明书,以此来欺诈客户。
4.洗钱风险
洗钱在传统货币下就存在,只是在传统货币下存在着大量的阻碍,由于其一些必要的特征,例如法定货币、证券货币,在交易中存在严格交易等要求,犯罪分子便通过无形手段进行洗钱。洗钱,从本质上讲,是将违法所得特别是货币财产所得通过一定的途径,转化为形式上的合法财产特别是货币财产的行为。电子货币由于其一定的特性,在网络上洗钱变得更加方便。电子货币是一种网络货币,对使用者没有严格的监控,开户者可以自由地使用货币进行交易。现代生活中,由于国际贸易的增加,在国际合作达不到完全合理的情形下,想要对网络的监控室不可能的。这种监控各国为了各自的利益,维护各国的秘密,在合作中便加了一层屏障,这是的电子货币为洗钱提供了漏洞。
三、防范电子货币风险的完善途径
1. 建立健全电子货币法律法规体系
要不断完善电子货币法律法规体系,以防止由于电子货币运行所带来的特有的授权、隐私保护、权利义务的界定方面的新做法所引起的风险。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必须要符合一些条件,比如事先批准,规定最低资本要求等。通过限制发行主体的准入条件,从源头上控制电子货币的风险。
2.加强对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的防范
建立良好的信用评估体系,在客户参与电子货币系统前,先对其财产、信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资金状况做很好的分析和预测。同时对客户的数字证书进行核实和备份,用来在以后的交易中对客户的数字签名进行验证,以降低信誉风险发生的可能。
3.强化对电子货币环境的安全控制
定期查看硬件和软件的容量。在系统运行的过程中,要做到事前先测试,事中加强病毒检测和发现问题报告并加以修复,事后有总结发展计划。制订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计划,比如系统中断时,应该迅速告知客户,以及系统修复程序的制定等有关内容。实行病毒检测和内部系统安全措施的在线监控制度,并且对定期维护中心资料库所积累的信息。
4.完善对电子货币洗钱的防范制度
(1)建立并完善严格的实名认证制度和交易记录制度。
(2)扩大反洗钱责任人的范围。除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外,还应该包括非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和互联网服务的提供商,督促其履行反洗钱义务,打击运用电子货币的洗钱活动。
5. 开展安全措施知识宣传和有关电子货币的法律宣传。
银行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关于安全防范的宣传活动,比如防火墙、密码管理、加密技术、终端使用者合理授权等等,告知客户在不安全的电子交易中,保护其信息安全的重要性。进行有关电子银行的法律宣传,使公众明白电子货币的使用过程中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从而减少一些恶意行为所造成的风险。
参考文献: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如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出机制。电子货币在使用范围上与通货基本一样,主要用于小额交易在商品交易中一样具有交易行为的自主性、交易条件的一致性、交易方式的独立性和交易过程的可持续性等通货应具有的特性。电子货币还有其特有属性,通货是由各国中央银行或特定机构垄断发行权,由央行承担其发行成本与收益。从目前电子货币的发行来看,更多地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甚至是成立特别发行公司的非银行机构;通货是以国家信誉为担保的法定货币,由各国货币当局设计管理和更换,被强制接受和广泛使用。而电子货币目前大部分是由不同信用机构自行开发设计的带有各自特征的产品,其担保主要依赖于各个发行者自身的信誉和资产规模,消费者、商家拥有选择的自由。可以预见,地方性的中小银行由于业务范围和其信誉,其发行的电子货币很难在全球性网上金融市场所接受,市场竞争的结果,势必形成由一家或几家大银行联合发行统一的电子货币,将形成更有效率的在线数字货币发行、流通的制度安排;一般货币的使用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定,除欧元区外,一国货币一般都是在本国被强制使用的惟一货币。电子货币将逐步打破地域界限,在全球统一货币出现之前,商家、消费者可以较容易地获得或使用发行于不同国家的电子货币。
一、电子货币流通与中央银行丧失货币发行权的风险
在信息技术创新推动网上电子商务和资金流通日益走向一体化的进程中,将由网上金融市场自由地调节电子货币的发行。由信誉卓著、实力雄厚的信用机构来取代中央银行发行竞争性的电子货币,是一种比中央银行垄断电子货币发行权更有效的制度安排。在效率性与安全性的“两难”选择中,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的垄断虽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电子货币的安全,但极有可能阻碍本国电子货币发展,并成为易受攻击的货币。如欧盟各成员一致认为央行发行货币的法律垄断力并不包括电子货币产品。电子货币对纸币的取代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进程,在相当长的时期会出现电子货币与纸币同时流通,最终实现对纸币由部分替代走向完全替代。电子货币流通对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权方向的挑战将逐渐显现。
随着电子货币的发展,哈耶克预言的“货币非国有化”和“自由货币”的精辟观点可能会变为现实。哈耶克指出建立微观经济主体有权自由发行货币的货币制度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以及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前提。正是国家对货币发行权的垄断权力导致了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货币发行权的限制,从而使市场经济运行受到损害;微观经济主体的投资行为因受国家货币政策的干预导致极大的外部效应,从而使失业增加。在政府财政职能与货币发行职能相互没有独立时,如果政府从维护自身统治地位和追求税收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来制定货币政策,则政府发行货币的权力有可能变成一种向公民进行征税甚至抢劫的手段。哈耶克认为健全的货币制度设计的激励源泉只能来自微观企业主体的自身利益,实行
“货币的非国有化”和“自由货币”是解决失业和实现经济稳定增长的根本出路。
二、电子货币流通与中央银行损失铸币税收入的风险
从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来看,主要负债项目是不支付利息的通货,而资产一方则由附有利息要求的各种债权组成。因此,中央银行可以从资产与负债的利息差中获利。这种利润是中央银行收入的主渠道之一,这是一般所称的“铸币税收入”‘(Seignioragerevenues)。
当电子货币的竞争性发行机制得以确立,随着电子货币被广泛的作为小额交易的支付工具,央行所发行的通货被明显取代,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将大幅减少,从而使其货币政策独立性受到影响。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现金使用的范围广泛,管理成本较高,将会使这一问题更加严重(如表1)。
目前,西方一些学者积极研究可行的测量方法,以推算电子货币流通条件下铸币税收入的损失数额(见表2)。而对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而言,铸币税收入是弥补中央银行操作成本的重要财源(见表3)。如果出现电子货币对通货的大规模的替代,那么,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规模将严重萎缩,不能适时进行大规模的货币吞吐操作,减弱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时效性与灵活性。美国联邦储备体系1994年的总负债为4126.06亿美元,其中3596.98亿为美元通货。假设通货被完全取代,那么,美联储的资产负债总额会缩减87%(如表4)
三、电子货币流通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失效的风险
由于电子货币的种类、规模、结构不同,将使货币政策的操作更加繁杂。中央银行使用的传统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的货币政策机制将受到挑战,并将最终影响到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而且,由于互联网突破了传统的时空界限,网上货币将被用于国际支付,这将加剧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国际传递,一国货币政策的实施将对其他国家产生直接的影响使各国中央银行在测定电子货币量与执行货币政策时不得不面临国际协调问题。
中央银行以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必要前提是稳定的货币乘数及流通速度。
1、在纸币流通条件下,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变现速度的快慢可划分不同的货币层次。如美国现行的货币供给层次中,用M0来表示处于国库、联邦储备系统和存款机构之外的通货。M1包括M0、非银行发行的旅行支票及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M2等于M1再加上存款机构发行的隔夜回购协议、隔夜欧洲美元;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S);储蓄和小额定期存款及货币市场互助基金。M3包括M2、大额定期存款及长于隔夜的限期回购协议和欧洲美元等,如果中央银行通货为电子货币所取代,那么不同口径的货币量都会受到影响,但受冲击最大的是M1,在此将M1简化为流通于银行系统之外的通货C加上商业银行存款D.在电子货币发展的现阶段将电子货币余额EM纳入M,中考虑。
在未考虑电子货币因素时,有:
Ms=C+D(1)
基础货币B通常指创造存款货币作用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R与流通于银行体系之外的通货C两者的总和。通常以下式表达:
B=R+C(2)
作为货币供给之源的基础货币,可以引出数倍于自身的货币供给量。把货币供应量与基础货币相比得出货币乘数即:
如果把式(3)中分子、分母各项均除以D,则得出:
(4)式(4)中,C与D的比称为通货一存款比,R与D的比称为准备一存款比。这两个比例决定乘数的大小,再加上基础货币,即决定货币供给量。
在考虑电子货币因素的情况下,式(1)变为
Ms''''=C''''+(EM)+D''''(5)
Ms''''、C''''、D'''',分别为考虑电子货币因素之后的货币供应量、流通于银行体系之外的通货及商业银行的存款。
当电子货币代替存款时,电子货币发行主体与传统存款货币银行相比,可以减少持有支付准备金,致使中央银行整体的存款准备金余额R''''的减少,式(6)中分子C''''+EM+D''''与C+D大致相等且流通中的现金C,并无变化,因此,随R''''的减少,货币乘数m也将逐步扩大;当电子货币代替现金时,式(6)分子分母各项均除以D'''',可得到
因对电子货币尚未征收准备金R''''/D''''与R/D相等。当电子由代替部分现金后,有C''''+E=C,D''''=D.式(7)与式(4)进行比较,现金一存款比率C''''/D''''比C/D有所降低。因此,随着电子货币对现金的逐步替代,货币乘数m将逐步放大。
中央银行将控制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必备的前提条件是货币乘数m必须是足够稳定,收敛的。但随着电子货币数量和使用规模不断扩大,货币乘数m变动随机性增强,预测货币乘数将变得更加困难,中央银行通过控制基础货币来控制货币供给总量的难度加大。传统的货币政策制机理面临着考验。
2、把货币总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指标,稳定的货币流通速度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总量分析的理论基础,集中体现在费雪方程中:
MV=PT
根据这个公式,货币量M乘以货币流通速度V等于名义收入即PY.必须满足的两个前提条件:货币流通速度可以预测,并且稳定;中央银行必须有能力决定货币量。这样当货币流通速度V和收入Y已知时,中央银行可以通过确定适当的货币量M为中介目标控制价格水平P,从而实现物价稳定的最终目标。当电子货币逐步取代通货,尤其是在线电子货币的普及和发展。比特形态的电子货币以光和电作为物质载体,以接近于光速的极限在因特网上高速流通,具有很强的随机性,这导致短期货币流通速度难以预测或预测的准确性受到影响。费雪交易方程式有待进一步考验。
凯因斯学派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为:通过货币供给M的增减影响利率r,利率的变化则通过资本边际效益的影响使投资I以乘数方式增减,而投资的增减进而会影响总支出E和总收入Y,用符号可表示为:
M—>rIEy
但通过以上分析中央银行对由货币供给量的控制职能将受到限制,而且由于电子货币流通速度极快,利率水平变动将相当敏感,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受阻,最终将动摇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四、电子货币风险与中央银行的监管
电子货币流通规模在不断增大,会有越来越多的参与机构的介入,电子货币发展带来的一些风险将逐步显现,如果监管不当,有可能导致最终形成系统性风险,这对中央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西方国家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以一些欧洲国家为代表,主张在电子货币的初期就应建立谨慎的监管机制。电子货币在规范化协议和技术条件下发展,这样在统一标准的规范体系下避免竞争产生的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降低电子货币系统的潜在风险,但有可能在阻碍电子货币发展进程中的竞争和创新;另一种如美国等一些国家在确认监管手段确有必要时,才制定具体措施,为电子货币业务的参与者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鼓励竞争。但这有可能造成监管的滞后与成本的提高。面对电子货币发展已经出现的风险,中央银行应尽量避免由于监管缺位对金融运行造成损害。
首先,电子货币的信誉风险。电子货币只能通过加密数字签名等手段加以防伪,物理防伪已无法使用。如果关键技术和数据被掌握,伪币大量涌现将给发行机构带来重大损失,会严重影响到货币的发行机构的信誉,另一方面,如果电子货币持有人的信用卡号和密码等身份数据被盗用,会引发财产损失的透支等责任纠纷,从而会影响到对电子货币的接受程度,进而形成整个电子货币系统的信誉危机。目前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主要有银行,受到管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主要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主张电子货币的发行者应仅限于信用机构以接受全面的风险监管。同时欧盟中一些国家允许非银行机构发行多用途的储值卡,此卡主要用途与其业务相关,对于非银行机构发行的储值卡的监管应尽早纳入现有的监管规则,以避免潜在的支付风险。
其次,电子货币的流动风险。由于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不可能保持用于赎回电子货币的等额的传统货币准备。一旦由于某些事件导致人们对电子货币的挤兑,发行机构又无法将在途未用资金的投资进行变现,便会造成因无法赎回已发行电子货币而形成的支付危机。比如,在某一时刻对某一种电子货币可能产生突然的需求剧增导致电子银行业务服务机构发生流动性危机,中央银行应强制要求电子货币的发行者提取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要对其发卡收到款项进行相应的管理以满足支付相关的流动性资金的需要。同时中央银行应积极探讨将电子货币余额纳入存款保险体系,维护电子货币使用者的信心,如英国、日本、德国等一些国家已经开始适用,而且应该限制电子货币的最高储值金额以防范洗钱保证电子货币的安全性。
一、电子货币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货币的出现是信息革命的产物,电子货币的产生和流通使实体货币与观念货币发生分离,是新技术革命和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有效地解决了市场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如何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的问题。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和存款,从发行处对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储存起来,须偿清债务时,使用者可以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和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此种电子数据便称之为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作为现代科技和现代金融业务相结合的产物,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1、电子货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它是在银行电子化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无形货币,它采用数字脉冲代替金属、纸张等载体进行传输和显示资金,通过芯片进行处理和存储,因而没有传统货币的物理形态、大小、重量和印记,持有者得不到持有的实际感觉。
2、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线货币。电子货币通常在专用网络上传输,通过Pos、ATM进行处理,也就是说,电子货币是在现有的银行、支票和纸币之外,通过网络在线大量流通的钱。电子货币保管需要有存储设备、交换需要有通信手段、保持其安全需要加密和解密用的计算机。
3、电子货币是一种信息货币。电子货币说到底只不过是观念化的货币信息,它实际上是由一组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使用范围等内容的数字构成的特殊信息。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货币所引起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作为电子货币的物是存储于计算机或IC卡中的电子数据,那么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就是传统法律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数据电文为书面形式的一种。据此,以电子数据为物质载体的电子货币与以纸面为物质载体的纸币具有同等的效力。但是,我们认为,此种“功能等同”模式的立法只是过渡性质的立法。承认电子数据的效力固然重要,但解决电子数据的认证问题则更具重大意义。制定电子签名法,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以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包括电子货币交易的安全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电子货币安全问题
安全是银行业内部和外部每一个人都密切关注的焦点问题。电子货币增加了安全风险,将自古以来孤立的系统潜在地转变成开放的充满风险的环境。安全崩溃可能在消费者、商家或发行者任何一个层次上发生,其潜在因素包括:盗用消费者和商家的设备:伪造设备或更改存储或设备间传输的数据,或者更改产品的软件功能。因此电子货币安全问题也是立法应充分考虑的问题之一。
(三)电子货币的监管问题
电子货币的产生与发展给各国的金融机构提出了新的问题,特别是电子货币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带来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发生,以及避免出现恶性竞争和无秩序的行为,政府适度监督有没有必要成为各国比较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通过详尽的法律规定加以完善电子货币的监管问题。
(四)电子货币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账户依存型电子货币的流通完全依赖于转账结算,账户管理者保存其交易记录,因此对账户管理者而言,交易当事人毫无隐私可言。现金型电子货币的流通则不依赖于转账,在现实生活中谁向谁支付了多少金额,第三人并不知晓,故其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交易隐私。由上可见,目前的电子货币类型都不能像法定货币那样解决使用者的隐私保护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上和电子技术上加以完善。
(五)电子货币洗钱犯罪问题
电子货币的出现和利用,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电话线、互联网瞬间将巨额资金从地球的一端传到另一端。所以电子货币尤其是现金型电子货币,对洗钱犯罪分子具有无限吸引力,他们可以把来源于非法活动的钱利用电子货币很快转移到法律上对洗钱犯罪监管较为薄弱的国家,在那儿会更容易将这些钱合法化。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是电子货币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加强对电子货币的立法构想
(一)明确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要登堂入室,关键是解决“真实性”的证明问题,所以为了要明确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我们在立法中应当规定如下几方面电子数据的审查。
1、审查电子数据的来源,包括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
2、审查电子数据是否有伪造、篡改情形。经查电子文件上是否有电子签名,该电子签名是否完整。
3、当事人可申请有关专家进行证明。
(二)加强电子货币安全的控制
为确保电子货币的健康发展,维护电子货币支付的稳定与安全,必须在国家、行业、企业三个层面对电子货币支付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在国家层面上,应根据电子货币的发展研究、制定和明确电子货币规范化运作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电子货币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制定争端解决机制,建立损失补偿和分担机制,限制电子货币被不法分子用以洗钱和逃税等风险。在行业层面上,主要是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的多种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在企业层面上,是指电子货币的开发者、发行人对币种风险加以防范和控制。电子货币的开发者、发行人应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秩序,能够识别、衡量、监管和控制各种潜在的风险,防范违反安全规定的各种形式的侵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安全、可靠、可用的电子货币产品。
(三)加强对电子货币监管的力度
在当今的数字化,网络化时代,我们应该适时地将监管的重点转移到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层面上,将重点转移到对电子货币的发行资格的认定、电子货币流通过程中安全支付标准的审查和监督、电子货币流通规则的制定发行资格的认定、电子货币风险系统的控制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来。中央银行应建立并完善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制定外部审查评估原则和标准,修改相应的法律规范与规则;及时地研究、制定和执行有效的电子货币政策,建立安全的电子货币发行的交易体系和标准,为网上电子资金的流动制定安全标准和程序;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和网上电子支付结算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对电子货币产品开发人的科研技术实力和信誉进行资格认定;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则,防范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可能出现的系统和非系统风险。此外,货币当局对发行的电子货币也应加大监管力度。
(四)加强对电子货币隐私权的保障
要确保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受侵害,在大力发展安全技术的同时,应当加强相应的电子货币交易隐私权保护立法从而解决匿名经济交易的问题。电子货币交易的隐私权立法,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公民人身权的立法(如民法)为基础(不排除对不合时宜的条款进行修改),针对电子货币交易的特性,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条款:首先,应当明确各交易管理者负有保护消费者隐私权不受侵害的义务;其次,应规定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害时的补救措施;再次,要规定隐私权受到侵害,管理者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最后,还要明确非管理者的直接责任在致使消费者权利受侵害的解决办法。
(五)加强电子货币反洗钱方面的立法
1、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进行一定的限制。
2、建立一定的密钥托管机制,使政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获得电子货币密码技术中的私人密钥。
3、建立电子货币系统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度及信息安全审核制度,在电子货币的运行环境上遏制洗钱犯罪。
4、在经营电子货币的机构里建立电子货币反洗钱监测子系统及反洗钱内控制度,负责向该机构所在地的银监会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记录。
5、刑事管辖权。对于利用智能卡型电子货币的洗钱犯罪,可由电子货币发行人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管辖;对于数字现金型或混合型电子货币的洗钱犯罪,可由网址所在地管辖。
关键词:电子货币;微观分析;博弈论;支付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12月28日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选择电子货币支付的人越来越多,电子货币将成为主要的货币支付方式,但从目前电子货币的发展应用情况来看,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能否取代现在的通货,还需进一步研究。
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支付的储值产品和预付支付机制。有很多文献研究电子货币产生和发展对宏观经济产生的影响,如王鲁宾、周光友等对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货币流通速度及货币供给的影响展开了研究,但很少有文献对电子货币发展的微观方面进行分析,特别是商家和消费者在实际的交易中如何选择支付方式,是否选择电子货币作为支付方式。Whitesell(1992)等在研究中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支付工具范围进一步拓宽,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和狭义的电子货币等新型支付工具,从而得出消费者对不同支付工具选择行为的决策标准。
电子货币影响到包括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商家和大众消费者等微观主体的交易行为。本文基于博弈论为视角,分析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商家和消费者在电子货币环境的行为决策。具体可以包括:(1)发行机构的行为决策:在商家和消费者的市场结构和竞争情况下,分析电子货币的市场份额、发行机构实现目标时的各项成本费用或价格的关系;(2)商家与消费者的行为决策:商家和消费者是否要选择电子货币?在什么交易范围或情况下使用电子货币?以上的行为决策都越来越受到微观主体的关注,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的成本收益及商家和消费者的需求博弈两方面对电子货币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论证电子货币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并将可能取代当前的通货。
一、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经济学分析
电子货币是一种竞争性的货币,消费者选择哪一种电子货币取决于发行机构的竞争力以及消费者对电子货币内在价值的判断。电子货币的发行机制完全不同于中央银行的纸币体系,商业银行、电子商务企业,甚至一些大型传统企业,都成了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不同发行机构的发行行为正在形成一个电子货币特定的发行市场。
商业机构发行电子货币,类似与生产产品,能够从中获得收益。收益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发行和出售电子货币吸收大量资金,当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消费者用于支付的电子货币只是其中一部分,另外一部分资金滞留在发行机构手中,这笔资金相当于无息的借款,从而发行机构用于投资从中获益。Bd(i)=Bm(i)×r,Bm(i)为电子货币余额的期望值,与发行量正相关,i为电子货币的发现量,r为资金的平均收益率;二是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对商家和消费者收取的交易费用Bj(i),与电子货币收取手续费的比率和电子货币的发行量正相关;三是发行电子货币获得的意外得利?着i(包括消费者购买后因丢失等原因造成无法使用而滞留的部分、电子货币发行的附加收益等),它是一个随机变量。
综上所述,发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的收益为:
B(i)=Bd(i)+Bj(i)+?着i (1)
同样,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主要有:一是电子货币的设计、开发和生产是固定的成本,用Cf表示;二是电子货币的销售和推广费用Cv(i),Cv(i)与发行量密切相关;三是发行电子货币产生的额外损失?姿i(比如遭遇黑客对电子货币的系统攻击、技术故障造成的意外等),它是一个随机变量。由此,我们得到发行电子货币的总成本为:
C=Cf+Cv(i)+?姿i (2)
发行电子货币的总利润可以表示为:
?仔(i)=B(i)-C(i) (3)
由此可知,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利润是电子货币发行量i的递增函数,发行量越大,利润越大。随着电子货币发行量的增长而呈现的收入快速增长与平均成本迅速下降,便形成了网络经济独特的规模报酬递增性。因此,从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分析,电子货币的发行量越大,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可获得的收益越大,从而使其有动力去更大程度地普及电子货币。
二、商家和消费者货币支付选择的经济学分析
1、商家选择现金、电子货币的经济学分析。商家在货币支付体系中是电子货币的接受者,商家接受电子货币支付主要的成本由交易时间成本tem,上传费成本v■以及手续费成本pemv三部分组成。其中,a是发卡银行要求每次上传的费用,B是商家平均上传金额,假设它是固定的,pem是手续费率。因此,商家接受电子货币支付时的平均成本为:
C■■=t■■+v■+p■■v (4)
商家接受现金支付的成本主要由交易时间成本tcm,和现金遗失的风险成本lcmv以及持有现金的利息损失的机会成本rv三部分组成。其中,lcm为遗失风险概率,v代表消费者购买各种商品或劳务的交易额,v>0,r为银行存款利率。因此,商家接受现金支付所面临的成本模型如下:
C■■=t■■+l■■v+rv (5)
假设商家在交易中获得的收益为R,则商家接受支付方式时的利润模型为:
?仔■■=?兹(R-C■■)+(1-?兹)(R-C■■)
=?兹■(R-t■■-l■■v-rv)+(1-?兹■)(R-t■■-v■-p■■v) (6)
其中,?兹■为阶跃函数,?兹■=1,接受现金支付0,接受电子货币支付
2、消费者选择现金、电子货币支付的经济学分析。消费者选择现金支付的成本主要是由交易时间成本tcc和现金遗失风险成本lccv及持有现金而放弃利息收入的机会成本nvr构成。r为银行存款利率,n是指消费者持有现金的天数,一般n>1。因此,消费者选择现金支付的成本为:
C■■=t■■+l■■v+nvr (7)
消费者电子货币支付的成本主要为:交易时间成本tec,遗失风险成本lecv,持有电子货币损失的利息成本nvr,安全风险成本?姿ecv(网上交易的技术故障、卡片磁性物质或微电路的损坏等)以及电子货币发行者收取的手续费vpec。其中,?姿ec为安全风险系数,?姿ec∈[0,1],pec为手续费率。
因此,消费者选择现金支付的成本为:
C■■=t■■+l■■v+nvr+?姿■■v+vp■■ (8)
假设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的效用为U,结合上面的成本分析,得到消费者选择支付方式的效用U■■为:
U■■=?兹■(U-C■■)+(1-?兹■)(U-C■■)
=?兹■(U-t■■-l■■v-nvr)+(1-?兹■)(U-t■■-l■■v-nvr-?姿■■v-vp■■) (9)
?兹c与?兹m均为阶跃函数。
三、商家和消费者货币支付选择的博弈分析
上文分析发行机构时,电子货币需要产生规模,电子货币发展中产生的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将影响交易主体是否使用电子货币,从而关系到对电子货币的需求。对该问题做进一步的分析是十分必要的,直接关系到对电子货币的需求是否会产生,而只有在这种需求产生,电子货币被广泛使用后才会有电子货币对传统货币的替代。下面通过经济博弈模型对电子货币发展做进一步深入的分析。假设:
(1)交易支付过程只存在商家和消费者两个参与主体,且二者都是完全理性的(他们的行为都为了实现自己效用最大化)。
(2)参与人在选择策略时,不考虑决策对他人决策的影响。
(3)市场中交易信息是完全的,交易双方对相互的特征、策略空间和支付函数都有准确的认知,买卖双方做出交易决策之前都不知道对方的行动,他们的行动是同时进行的,即二者间博弈是静态博弈。
(4)没有政府的政策干预。
(5)交易双方的决策或选择被界定为两种理想情况,即:使用电子货币支付和使用现金支付。交易双方具体选择哪种支付方式的概率是离散的。
根据以上假设,本文建立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根据上文得出的商家的利润函数和消费者的效用函数,可得出商家和消费者不同决策的策略收益,列出商家和消费者的博弈矩阵,如表1所示。(表1)
对商家和消费着而言,电子货币能大大降低交易的时间成本,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的时间成本要小于现金,即:0≤tem≤tcm,0≤tec≤tcc。对消费者而言,要使用电子货币交易必须满足:v≥■■■=■,如果发行机构能将安全性风险降低,消费者将完全偏好使用电子货币;对商家而言,接受电子货币必须满足:v≤■■■=Max■,0,当发卡机构取消所有手续费,即■■■=0时,电子货币将完全替代现金。在此基础上,表1中商家和消费者货币支付选择博弈中存在占优纳什均衡(电子货币,电子货币),即交易双方都投资使用电子货币时,商家的利润达到最大,消费者的效用达到最大。该博弈模型表明,商家和消费者都将投资并使用电子货币。从而电子货币替代现金等传统支付工具是可能的。
关键词:电子货币法律性质发行监管风险防范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作为电子商务支付手段之一的电子货币也得到广泛的应用。为了使电子货币在我国得到健全的发展,关于电子货币的若干法律问题,如对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如何确认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如何防范电子货币运行风险等问题都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电子货币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是指以电子设备和各种交易卡为媒介,以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非现金流通的货币。电子货币是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依托的一种新型的支付工具,具有支付适应性强、变通性好、交易成本低廉等优点。关于电子货币是否为货币的一种形态,在我国银行法中尚无明确规定。但根据电子商务在现实中的发展来看,我国实际上已经认可其作为货币的一种形态。电子货币与现有货币并不相斥,实际上电子货币是以现金、存款等货币的现有价值为前提,通过其发行者将其电子信息化之后制造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子货币是以现有通货为基础的二次性货币。
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监管问题
货币的稳定是一个国家金融秩序稳定的关键,各国对货币采取了严格的发行制度,大多由中央银行实施对货币的发行和监督管理。由于电子货币是货币的一种形态,所以金融监管部门也会加强对电子货币的监管。电子货币是以计算机为依托的无纸化交易,相对于传统货币而言,为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带来更大的难度。针对电子货币的特点,笔者提出从以下方面实施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监管。
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进行限定
目前,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由于电子货币的发行相当于存款,一旦出现发行主体破产将直接损害用户的利益;同时,鉴于电子货币的高科技属性,如果过于限定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则阻碍了民间对技术更新的积极性,会防碍电子货币的发展。基于不同的考虑,各国关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规定各不相同。例如欧盟就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做出严格的限定,但是近几年来面对美国非金融机构在网络电子货币方面的竞争,欧盟也开始允许非金融机构可以作为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美国基于本国的非银行机构能够得到比较有效的监管及在智能卡的发展方面远远落后于欧洲国家等原因,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采取一种较为宽松的规定,规定除银行外的其他民间机构也可以发行电子货币。在我国,虽然对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中央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公司都拥有发行电子货币的权力。笔者认为,由于我国金融系统的监管能力较弱,为了确保发行者财务运作的健全和结算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防止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欺诈行为发生,以及防止恶性竞争和无秩序发行,应该明确规定,只有银行信用机构才能发行电子货币,而且关于电子货币的发行还应受有关国家货币政策的约束。只有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与监督下银行之外的其他主体才能发行电子货币,并对其发行的电子货币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要求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缴存存款准备金
根据我国银行法相关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的相应比例,缴存中央银行。这笔上缴金额与存款总额之比,即为存款准备金率。但是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缴存存款准备金的规定。由于实践中发行电子货币无需缴纳准备金,就对金融市场及电子货币用户产生以下的影响:
由于金融机构要缴纳准备金影响了其资本的扩张,为了避免这种不利的局面出现,必然会把发行大量电子货币作为其融资的手段,从而导致电子货币无限制的发行,引起通货膨胀和价格的波动。
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本来相对于银行而言其信用及应付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弱,如果对其没有准备金的规定,当出现风险时就可能出现支付不力的现象,从而造成金融市场混乱并给a电子货币用户利益带来损失。
笔者认为,根据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的风险系数及对其管理的难易程度,中央银行应制定不同的准备金比率。对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应与活期存款准备金相同或至少不应相差太多;而对于企业、大型超市等公司发行的电子货币,其信用及风险安全性不及金融机构,加之本身并不是金融机构,应制定较高的准备金比率,以限制信用的扩张。
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条件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信用相对于传统货币的发行主体——中央银行而言要差的多,其存在的风险也必然要大的多。为了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存款人的利益,中央银行要对货币发行主体进行严格审核。笔者认为,除了对准备金的要求不同以外,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都必须符合以下的要求:电子货币的发行人要有健全和适当的管理,有健全的财务;要接受中央银行的持续监管,及时向中央银行提供关于电子货币发行总量和其他跟货币政策有关的信息;对电子货币业务中涉及的所有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管理。
电子货币的发行人是通过出售电子货币吸收资金进行投资,并在这两者之间获得利润和收益,这就涉及到把销售电子货币所得资金予以投资的问题。由于发行人从事电子货币业务承受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为了预防风险,确保发行人的稳健,保护支付系统的稳定和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认为,应该对发行人投资活动予以严格的管制,发行人只能投资于高流动性和低风险的领域。
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由于电子货币是货币的一种形态,所以现阶段货币运行中货币的欺诈、洗钱等风险在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也会出现。由此,笔者提出防范电子货币欺诈、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的设想,在此过程中还必须实现对电子货币使用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电子货币欺诈的问题
欺诈的存在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货币本身所造成的,传统的支付工具如钞票、支票、信用卡、借记卡都存在着欺诈。基于维护支付系统的稳定及发行者在整个支付系统中的控制地位,往往由发行者承担欺诈的损失。
笔者在前文已经分析了电子货币也存在欺诈和伪造的可能。如果电子货币出现了欺诈和伪造,笔者认为,因欺诈而产生的损失的承担者也应是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具体理由如下:从维护电子货币支付系统的稳定性出发,应是发行主体承担欺诈的损失。如果由接受电子货币的商户或个人来承担欺诈的损失,当电子货币出现欺诈时,就会导致所有电子货币持有人抢着去回赎电子货币以避免自己承担损失,这就会导致整个电子货币支付系统的混乱及瘫痪;电子货币发行人能最有效防止欺诈。发行人要么是开发电子货币产品及安全设施的机构,要么是同开发电子货币产品的厂商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人,对于电子货币的安全负有直接的责任。为了减少欺诈损失,发行人会在发行技术上进行改善和提高,比如,降低电子货币的面值、生产出能够检验储值卡真假的“验卡机”等。
对于电子货币欺诈的防范,笔者认为要设置一个中央处理器和数据库,追踪和记录电子交易,卖方能够迅速获得买方的有关信息比如买方的帐户余额,尽量减少电子货币的匿名性。由此,可以较大程度的防止欺诈。
防范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活动
电子货币洗钱是指通过电子货币的形式进行洗钱的行为。由于电子货币的发展还处于初期,所以电子货币洗钱尚处在理论探讨的层面。相对于对传统洗钱方式的控制与防范,法律对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的控制存在以下的不足:现行法律只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交易予以记录,并没有涉及到非金融机构。从前文可知,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包括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如通讯公司、软件公司和其他技术厂家),由此,要求非金融机构对交易予以记录的规定则是现行法律的真空地带;加密技术的运用使得执法机构无法调查和惩治电子货币洗钱。
为了能更有效的防范电子货币洗钱,针对以上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修改现行法律,要求所有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包括非金融机构)都必须对有关国内和国际的电子货币的转移保持相关的交易记录;第二,政府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对所有公众使用的密匙进行托管。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在遵守一定的执法程序,持有有关的证明文件后从管理密匙的机构那里取得公众使用的私人密匙,从而实现执法机构电子货币洗钱的追踪和惩治。
对电子货币使用者隐私权的保护
为了电子货币交易市场的稳定,防范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笔者提出设置一个中央处理器和数据库,追踪和记录电子交易、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对所有公众使用的密匙进行托管等设想,但是,如果不在法律上对这些做法予以约束,在某种程度上会侵犯用户的隐私权。用户的信任是电子货币机制生存的最重要的前提,如果用户在使用电子货币时隐私被不当披露,就会导致用户对使用电子货币产生信任危机,从而最终导致电子货币系统的波动。为了实现对电子货币使用者隐私权的保护,笔者提出以下的设想:
首先,应该明确规定有权取得交易记录和私人密匙的机构。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机构都可以查看交易的记录及获得私人密匙,对这类机构应该严格限定在有关的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
其次,明确界定取得交易记录和私人密匙的条件。为了避免上述机构随意取得交易记录和私人密匙,上述机构要实施以上的行为还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
最后,电子货币使用者有请求救济的权利。用户可以在以下事由出现后获得救济:如果上述机构把取得的交易记录和私人密匙不当向外披露,或者上述机构采用非法的手段取得数据或信息,或者对交易予以记录的机构和掌管私人密匙的机构为谋取不当利益非法披露用户的数据及信息等,用户可以提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参考资料:
1.朱伯玉,《关于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法学杂志》,2002年第1期
2.王媛媛、刘红,《西方国家电子货币的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湖北社会科学》,2003年第8期
3.刘宝,《电子货币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增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