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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市场监管的功能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关键词:许可证管理;内部监管;日常市场监管
引言:烟草行业内曾经有这样一种说法:“专卖工作是良心帐,虽然看着专卖管理员每天都出去了,但出去后到底做了些什么事谁也不清楚”。的确,这句话道出了专卖管理工作曾经的尴尬。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对专卖人员,特别是市场管理人员没有一个明确的工作指标来衡量,随意性比较大,也没有什么痕迹化的东西来记录开展工作的过程。也正是由于这种工作目标的不确定性,才造成了市场监管工作的效率低下、职能混乱,很多事情有始无终的局面。比如说要加强农村的网络建设,需要组织人员进行摸底调查;要查处卷烟无证经营行为,仍需摸底调查;发现市场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还是调查摸底,而每次大的调查都需历时数十天甚至数月,调查结果出来以后,再协调相关的部门进行开会研究,研究来研究去却形成不了最终的结果,最后往往是不了了之。再比如说专卖人员上市场时发现了违法行为,需要组织人员进行查处,而一个大的案件往往需要很多的人力和物力支撑,特别是大的网络案件,就更加需要时间和精力,当案件进入关键时期,听说上级领导要来检查考核、查看市场,于是又组织人员搞市场突击清理,其结果却是顾此失彼,既没有把市场基础做好,也让案件查办受到牵连。
如果你一直都不去检查,又怎么能知道哪个经营户有违法行为?哪个客户的许可证转让了?哪些客户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对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又当如何实施?有了这些理论的基础,再结合专卖管理信息系统的支撑以及实际工作的相关情况,就可以有针对性的解决市场监管中的实际问题。永州市卷烟市场监管“五统一工作法①”由此出台,明确了市场监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解决了市场监管应怎么做,做到什么标准的问题,真正实现日常监管、动态管理。笔者通过几年的实践操作,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效果,在省局组织的卷烟市场监管明察暗访中,我市市场经营状况始终排在全省前列。
1.市场监管基础性工作,是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
因为历史的原因,我市一度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过多、过滥,特别是在城区集镇,部分区域的发证数量已超过人口总量的8‰。因为零售客户数量的激增,使得卷烟零售市场鱼目混杂,“空挂户”、“多证户”等不正常现象屡禁不止,证照及登记事项不符、非法买卖、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停业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证经营情况普遍存在。从2009年开始,我市开始对许可证的管理加大力度,但所面临的困难是非常之大的。一方面是社会上不断增加的办证需求与在网客户偏多的现实;另一方面是部分经营能力弱、经营规模小、店面形象差的零售户,占据着零售许可证资源,而让那些经营能力强、经营规模大、店面形象好的零售户进不了营销网络。针对此种局面,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把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纳入到日常市场监管工作中来,通过几年的努力,我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结构和含金量显著提升,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
1.1严把许可证的入口关。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市场管理员负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现场勘验,主管领导亲自把关复核,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卷烟零售户坚决不予许可,以确保许可证的质量。
1.2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清理与日常的市场监管紧密结合。在进行清理前,对要予以清理的许可证进行分类,分别处置。一是非法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类,如非法转让、出租、出借等;二是需依法清理类,如一次性查获假冒卷烟、走私卷烟50条以上的,连续两次被查获有违法行为的,一户多证、空挂户等;三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类的,如证照不符、主体不符等;四是依法劝退类,如一些经营能力很差,又经常不出摊的摊点等。根据分类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市场管理员在按照专卖管理信息系统里打印的检查计划走访市场时,对每一个客户都要检查到位,发现问题立即记录,并按照要求和分类处置的措施立即做出处理,这样既及时解决了许可证管理的问题,又避免了因为集中注销许可证而可能引发的集体事件,也保证了卷烟营销网络的质量。
1.3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取缔卷烟无证经营行为。对许可证的清理加强了,无证经营行为就多了,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正如农民种地,只知道播种却不知管理与收获。跟工商部门合作取缔卷烟无证经营以前也都有过,但效果并不理想,主要是因为跟工商部门的合作只停留在局一级的机关上,每次要开展行动,由双方机关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太过注重造声势,来是一阵风,去时风一阵,缺乏系统性和长效机制。在总结以往的经验后,我们建立了跟基层工商所的协作机制,烟草部门由市管大队长负责联络,工商部门由基层所长负责联络。在无证经营户的取缔上也做了分类,一是依法许可类;二是教育劝退类;三是依法取缔类。烟草专卖市场管理人员走访市场时发现无证经营行为,立即拍照,制作无证经营户档案,根据分类处置的标准进行处理。对需要移送工商部门依法取缔的无证经营户,以案件的形式将无证户名单和档案,按照取缔卷烟无证户移送--取缔程序移送工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取缔完毕后,烟草部门组织双方按照取缔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的方式主要为暗访和查看资料相结合,验收合格后,按照取缔无证户的奖励标准,将办案经费直接拨付给基层工商所,这种机制极大的提高了工商主要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也让“取无”工作真正的落到了实处。
2.市场监管是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国家局将内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从对内部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到真品卷烟的“无序”流动被“非法”流动所代替的表述,虽然仅两字之差,却无不显示了国家局在查处内部违规行为上的决心和态度。卷烟做为一种特殊商品,固然有一定的社会流动属性,但是烟草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不参与、不纵容、不主观故意为卷烟的非法流动创造条件,仍是职责所在。要发现和解决这些问题,让不规范经营行为得到有效扼制,市场管理员的功能尤为重要。市场管理员是对着计划逐户检查,因此对所有客户的经营状况都了解,能够及时发现各类违规行为,市场管理员每天检查完毕后都要将当天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在专卖管理信息系统中撰写市管日记,牵涉到内部违规经营问题的统一报市管大队,由大队进行分类整理后,填写工作联系单按照统一的反馈途径,发送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3.市场监管是发现违法行为,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的“眼睛”。
打私打假是专卖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而打私打假的成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情报信息网络。专卖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在市场上转,对市场的动向比较熟悉,能直接倾听到零售户和社会上的各种声音,容易发现各类违法行为线索,市场管理员将收集到的线索再反馈给专卖稽查人员进行查处,这样既提高了案件查办的准确率,又扩大了稽查工作的视野,更拓宽了情报信息网络的来源。
4.结语
通过综合利用市管员的“日常”监管功能,不仅能保证日常市场监管、基础工作的扎实开展到位,也让案件稽查工作能够更加具备针对性。
参考文献:
一、市场引起的功能监管问题
在证券市场上,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银行所不能从事的业务,它们可以承销和买卖证券,可以组织共同基金并分配共同基金的股票资金收益,可以从事商品期货交易。从事这些业务的证券公司可能是某些大型金融公司的一部分。而这种大型金融服务公司通常也包括保险公司和商业企业。
在发达国家,随着证券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服务公司越来越多的经营与银行类似的业务,银行的管理者不得不设法通过解释原有的法规中的语句来保护银行的权力,使银行拥有越来越多的权力。具体地说,银行可以设立附属的经纪商,这些经纪商通过承销和买卖政府债券和其它证券而获益,并且这些证券附属机构也可以承销与买卖股票。银行可以直接或通过附属机构来从事私人投资业务、买卖债券,并可以从事一些保险业务。银行或它们的附属机构也可以是投资顾问。它们充当共同基金的投资顾问、管理者、托管人和过户人,充当共同基金的零售商,充当封闭式投资公司的发起人,普通的合作伙伴、投资顾问、管理者和托管人,充当各种年金的投资顾问和固定与浮动年金的零售人,充当私人投资基金的发起人,普通的合作伙伴、投资顾问、管理者和托管人,充当期货商、商品交易顾问和商品期货合作基金经理人等。
功能监管的拥护者主要是证券行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它们认为由于存在对法律不一致的解释和实施,为了创造一个没有漏洞的监管体系,由一个机构来集中解释和实施一项管理特定功能的法律是有益的。拥护者同样认为,为了促进金融业各部门的公平竞争,并向投资者提供一种更加连贯的保护标准,功能监管是必不可少的。它们相信,只由一个机构致力于证券法规的监管,可以充分地审查和实施这些法律。如果使公司的证券业务面临来自于证券交易委员会和银行业监管者的双重监管,会给公司造成沉重负担,并且会导致潜在的不一致的要求。
实际上,功能监管是基于投资者的行为而不是基于它的身份进行监管。如果基于身份进行监管,通过银行购买证券的投资者与通过经纪商购买证券的投资者相比,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如果这样造成的差异会为投资者提供扭曲的服务。为了消除对投资者保护的区别,美国要采用一种针对证券市场上所有参与者的功能监管系统。
功能监管至少以两种形式出现。比较温和的方式将所有从事相同活动的公司接受相同的规划的管制,但是没有必要由相同政府机构进行管理和实施这些规划。比较彻底的方式是使所有从事相同活动的公司接受相同规划的管制,并且,由相同的政府机构进行管理并实施这些规则。而且监管者得到一个特点功能或机构的管辖权的时候,一个监管机构通常可以在对这个机构具有管辖权的部门,找到自己的合作伙伴。
二、美国对证券业和证券公司监管的特点
(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权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具有对所有主体实施《联邦证券法》的管辖权,包括银行。这是功能监管的一种。证券交易委员会同样具有几种从事证券业务的主体进行注册的权力;审查这些主体的权力;采用特殊的法规来管理这些主体的经营,使它们的行为符合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权力,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这种监管权适用于证券业的大多数参与者。根据公司的功能而不是公司的类型。银行可以不用作为经纪商和投资顾问进行注册并接受监管。特别是与银行机构不同的是,证券交易委员会不对控股公司或证券公司其他附属机构进行监管,它也不负责审批证券公司和它们的控股公司的收购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只局限于具有特殊的功能的特殊主体,比如经纪商,要求这些主体根据美国以《联邦证券法》进行注册。对于证券行业的特定主体,可能是银行、政府债券交易商、市政债券交易商、过户人和清算,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州和联邦银行管理者、市政债券立法委员会、财政部门分享监管权。
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州证券委员会分享对经纪商、投资顾问和投资公司的监管权。而且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州保险委员会分享对注册成为保险的经纪商的监管权以及对发行浮动利率保险产品公司的监管权。虽然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但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把对经济商的监管权限委托美国的全国证券交易协会。除了交易记录审查这一部分主要是由全国证券交易商完成之外,证券交易委员会独自监督《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实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对《投资顾问法》的实施进行直接的监督。
(二)对共同基金和其他投资公司的监管
美国的证券业是全球最发达的。近年来,引起公众注意的是银行的证券业务,即对共同基金和其他投资公司的管理,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极大关注。对共同基金和其他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金融公司进行广泛的审查和管理。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这种权力是十分普遍的,这种权力对银行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所从事的证券活动仍然具有管辖权。银行下属的投资公司同所有其他的投资公司一样,都要遵守相同的法规并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同等程度的监管。银行并不能免除受《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关于投资顾问的限制。同任何其他投资顾问一样,银行作为投资公司的投资顾问,也要受到同样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审查银行保管的关于下属投资公司经营的记录。由银行管理的两种专业类型的共同投资工具,普通信托基金和集体投资基金可以免除《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关于注册的要求,普通的信托基金在美国是银行的信托部门为了它们的信用账户的投资而设立的共同投资基金。根据美国的信托法,普通信托基金受到详细而严格的管理。
(三)对经纪人和交易商业务的监管
依照美国的《证券交易法》规定,银行不能算做经纪人和交易商。大多数的证券法规都包括了这一相似的条款。银行可以开展经纪人业务而不需要作为经纪商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也没有必要成为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成员。然而,银行的非银行附属机构并不适用于这种例外情况,为了开展经纪人或交易商业务,它们必须像任何其他的经济商一样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政府注册,而且必须成为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成员。在美国,银行可以不受《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的限制,直接从事许多重要形式的证券交易活动,比如包销公司债券的做市商。由银行开展的零售经纪人活动实际上是由注册经纪商开展的,因此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监管。普通账户管理局在1995年9月的一份报告中指出,银行开展的零售业务中有88%是由注册经济商开展的,另外由银行直接开展的12%的业务是贴水的经纪业务,也就是说,银行只接受顾问买卖证券的指令,而不给顾客任何投资建议。一些银行通过分支机构或控股人的签约,然后共同以银行的名义设立经纪公司。据统计,在美国11000家银行中,只有287家直接参与证券的零售业务。那些直接从事证券零售业务的银行分别受到相应的美国联邦银行的监管,联邦银行机构采用了出自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划的审批原则和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的非存款投资工具的零售原则进行监管。与交易商相比,银行受到了更加严格的投资管理。
(四)对控股银行发行证券的规范管理
由于美国的证券业很发达,银行发行的证券不需要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但要在适当的联邦银行机构注册。虽然,这些证券不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但是这些证券的出售必须符合《联邦证券法》的反欺诈条款和联邦银行机构的披露准则,而联邦银行的披露准则融合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注册和公开证券的形式、规则和披露的要求。美国大部分银行组织都有一个银行控股母公司。那些没有控股公司的银行组织,通常股东人数比较少,而且它们的股票不公开出售和交易。银行控股公司所发行的证券没有任何的豁免权,必须像其他公司发行的证券一样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五)对商品期货业务的监管
美国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商品期货交易具有排他性的管辖权。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已经把许多对期货业的监管托付给全国期货委员会和期货业的自律组织,由于有关期货业务的州法律几乎都不起作用,所以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全国期货委员会独自管理和审查商品交易顾问、商品基金管理者、期货佣金商、介绍经纪人、交易董事会和它们的合约市场。商品交易顾问也可以是投资顾问,因此,它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在受商品期货委员会管理的同时,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政府的管理。同样,期货佣金商也可以是经纪商,因此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受期货交易委员会和州政府的管理。银行的信托业务和混合投资工具获得期货法律豁免的可能性非常小,并且期货法律不允许银行在不注册和不接受期货交易委员会管理的情况下从事商品期货业务。另外的期货交易委员会管辖权的辖免是允许银行和其他的市场参与者从事金融衍生工具业务,但这些业务不包括更换业务、买方期权、卖方期权和远期合同。许多市场参与者都在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允许之下从事这些衍生工具业务。
(六)对保险业务的监管
在美国,根据《麦克卡伦―――费格森法》,国会把对保险业务的大部分监管权留给了州保险委员会。州保险法通常不包括任何银行的豁免权。这样,从事保险和保险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必须注册成为保险或保险公司,并且接受州保险委员会的审查的监管。根据美国《国家银行法》,国内银行所开展的保险业务也许不会受到州的管辖。但是在实践中,国内银行通常将它们的保险部门在州保险委员会注册,或者建立在州保险委员会注册的保险附属机构,除非政府根据《反附属机构法》禁止银行和银行附属机构在州保险委员会注册,从而禁止银行从事保险业务。由于州保险法规不包括银行的
豁免权,所以在这个领域尚未出现关于功能监管的争论。
三、如何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监管
(一)放宽对金融同业合作的监管
我国也一样,证券、银行、保险的金融企业属性,决定了三者在经营的产品、服务和客户对象以及运行模式上具有很强的同质性。但我国目前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因此,借鉴美国的监管模式,从能够发挥各自优势的相互业务入手,从管理上加大三者之间的合作,对我国证券业的发展是很有好处的。从我国证券、银行、保险在业务领域合作的现状看,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发展速度较快,目前保险公司的产品50%以上均是通过银行销售得以实现的。面对银行销售证券公司产品的规模现在还非常有限,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于证券行业在中国属于高风险行业,其经营产品与银行经营的产品相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商业银行从审慎经营的原则出发,在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审核时,更注重产品的安全性和证券公司的质量和经营状况,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银行与证券公司在销售业务方面的合作;二是由于证券公司在选择与银行的合作业务时,过分注重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而失去了与银行在某些业务领域的合作。但随着证券、银行和保险业务合作领域的不断扩大。各方对相互业务的需求会越来越大,为此,作为证券市场监管主体的证监会,应在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分析的基础上,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创新产品,主动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沟通情况,联合出台相关相互的制度办法。
(二)完善监管体制,形成证券、银行和保险的互动机制
我国要充分发挥证券、银行、保险业务各自的优势,并通过建立完善的试点机制,选择资产质量好,创新能力强,经营规范广的公司进行各项创新业务的试点,确保各项合作业务的顺利开展。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人为地将三个市场的资金流动分割,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防止三者间的风险传递,但也限制了三大市场的共同发展,使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宏观调控手段运用失灵,或出现“不作为现象”。我国货币市场不活跃、证券市场多次大起大落、保险市场的步履蹒跚,与三大市场沟通渠道阻塞有必然的关系。在目前全球证券、银行、保险业飞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中国金融改革滞后问题越显突出、反映在三大市场关系上,明显缺乏协调机制,存在制度设计割裂,短期行为显著,各环节阻梗多,效果不佳的问题。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推进证券银行与保险配套改革与协调发展,逐步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运作,统一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定范围之内。完善政策导向,让视野全方位关注三大市场互动,健全和完善政策的传导机制,进一步扩大保险资金的入市规模,逐步取消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禁止性规定,通过建立畅通的资金互流渠道,消除三大市场之间资金流通的不合理管制,从而形成协调监管的模式。
(三)完善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新股发行基本上是靠行政手段规定的做法。按照市场机制的原则,兼顾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的现状和发展,确定股票发行的适度规模,应该是依市场需求而定的,而政府的规模控制只能是指导性计划,但我国目前还不是这样,也没有实现像美国那样功能监管的原则。我国应该对证券发行与上市一体的实质审批进行分解,将发行定价和上市审批相分离,通过相互监督制衡,使投资者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同时,要不断提高证券发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逐步将实质审批过渡到对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最终实现证券发行注册制,与时同时,应放开证券发行审批机关限制的定价范围,逐步将证券发行定价的确定转移到由发行者与承销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协商确定。2005年1月1日,我国已经开始试行证券发行的寻价制度,第一支通过寻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股票“华电国际”,已于2005年2月3日成功上市发行。实践表明,这种市场化的定价方式一方面会使得证券发行价格充分发映发行企业的真实价值,使目前过低的发行市盈率带来的发行市场超额利润转化为发行企业的发行收益;另一方面,承销商的发行风险使承销商与发行者协商发行价格时更多代表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此外,这种市场化的证券发行定价方式还能起到规范证券发行市场竞争的作用,提高证券经营机构的市场开拓和研究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从而全面提高证券发行市场的效率。
(四)完善我国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制度
2003年12月29日,证监会正式出台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证券发行上市开始实施保荐人制度。但由于我国目前处于保荐制度实行初期,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和保荐人专业经验的不足,导致实施保荐人制度后证券发行上市市场仍存在很多问题。2004年7月12日,通过保荐人制度上市发行的“江苏琼花”,由于对委托理财业务瞒而不报,被深交所公开谴责。证监会随之对“江苏琼花”招股说明书涉嫌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进行立案稽查。这一事件的爆发,对刚刚实行的保荐人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问题的实质在于中国的证券市场诚信力缺失,证券公司仍处于恶性竞争的初级阶段,为争揽承销业务,证券公司不惜重金聘用保荐人,对保荐人的业绩考核也往往只是注重承销的业务量,而忽视了对保荐人专业水准和诚信精神的要求。对此,有人提出保荐人制度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应予以取消。但从国际市场的经验看,NASDAQ、香港创业板等许多成熟证券市场均实行保荐人制度。应该说保荐人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诚信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我国证券发行上市制度的发展方向。
(五)通过有效监管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步发展
关键词:约束条件;偿付能力;监管
Abstract:Faced with morphological changes of risk in insurance companies,solvency supervision in developed economies transferred from static to dynamic solvency monitoring. In the process of solvency monitoring system improvement, there have been many solvency failures in these countries.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pointes out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existing regulatory solvency system,and how to build Chinese insurance regulatory system of dynamic solvency by improving the system design.
Key Words:donstraints,solvency,regulation
中图分类号: F840.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12-0070-03
一、偿付能力危机在发达经济体中频繁暴发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在进行赔偿时所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是保险机构资金力量与自身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相比较的财务标杆,保险人必须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历来是各国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然而,在制度完备、监管完善的成熟经济体中,却出现了众多偿付能力监管失灵的情形。据统计,二十世纪70年代末到本世纪前10年,全球共有800多家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问题,仅在1978――1994年全球就有648家保险公司破产,其中OECD国家占90%以上(美国占65%,欧盟占10%,日本占12%)。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监管意义上,受实际资本额、投资收益、责任准备金、资产与负债匹配、经营策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经营中,保险公司如果急于扩大市场份额,不计成本地拼抢展业渠道,导致大量利差损(投资赚的钱少于保单精算时设定的利率)、费差损(实际保险经营费用高于预期) 出现,就会使保险公司亏损、偿付能力受到影响。因此,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犹为重要。
二、现有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缺陷
金融企业负债经营的特殊性,使得偿付能力成为监管的核心指标,监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动态性得到了不断的细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最初、最基本的监管方法是制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但这种标准易于忽略保险公司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差异。为了克服这种静态偿付能力监管的弊端,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NAIC借鉴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将风险资本管理方法推广用于保险业,于1992、1993分别通过寿险、非寿险的风险资本监管标准。
NAIC 关于风险资本的计算体系中,将寿险风险分为资产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和行业风险,将非寿险风险分为资产风险、承保风险、信用风险和资产负债表外风险。在此基础上,还可对寿险风险进一步细分,如对固定收益投资风险一直细分到国债投资风险、高品质证券投资风险、低品质证券投资风险,对权益投资风险也可进行细项划分。由各因素的风险大小确定相应的投资风险系数,分别计算各类风险所需的风险资本额。然后,根据各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比率来评价它们的偿付能力、确定其风险大小,并对不能满足偿付能力要求的保险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在欧盟实施偿付能力额度之初,由于投资工具单一、投资环境稳定,完全可以不考虑投资风险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威胁,因此“非寿险第一指令”中未考虑投资风险。二十世纪90年代以前,欧盟各国非寿险市场竞争激烈,承保亏损较大,但由于投资收益相对稳定,足以弥补承保损失。进入90年代后,资本市场长期疲软,投资环境开始恶化,股票市场大幅滑落严重影响非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投资风险因此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欧盟标准下,非寿险保险人可基于再保险措施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并享有50%的最低扣减。在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计算中,均采用总额数据,即对经营险种分散和业务集中的公司采取同样的风险态度,不考虑险种风险的差异。偿付能力额度模型从公司整体损失率出发,对于险种集中或经营范围狭小导致的风险未曾细化,因而很难从结构上解决风险集中性问题。快速成长可能会隐藏财务上的问题,成长过快的公司常通过低费率抢占市场,导致偿付能力隐患,一旦赔付事件集中暴露,就会引发各种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可看出,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式存在结构上的缺陷,难以通过改变计算比率和临界点等措施得以弥补。
三、对中国的启示:制度的调适与动态监管的互动
(一)中国保险业现状
中国保险业目前所面对的状况与发达国家上世纪80-90年代的保险业扩张阶段有许多相似性,比如:产品结构同质化、资金运用手段单一、资产收益率较低等等,而且我国保险经营由于仍处于粗放经营时期,各保险公司为追求规模扩张而盲目竞争现象十分严重。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存在的结构上的缺陷,使其在很大程度上无法预警所存在的风险,并且该缺陷不能通过修正比率临界点加以弥补。2007年下半年金融危机以来,股市债市经过调整后波动加剧,房地产市场经过徘徊后单边上扬,资产价格出现了泡沫。近两年,投资渠道不断放宽、多样化投资虽然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效率,然而投资风险也日益凸现。
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最初通过制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法定最低标准,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但这种监管制度难以做到从风险角度考虑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各种因素,难以区分风险不同但业务规模雷同的两家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上的差别,从而削弱监管效能。国际偿付能力监管主要采取风险资本法(RBC),美国和加拿大已经采用,许多与我国保险市场较为类似的新兴亚洲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台湾地区等)也已进入风险资本方法的运行阶段,欧盟也正在加紧履行“偿付能力II”,进行以风险资本法为核心的新的偿付能力监管。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应遵守国际惯例,认同国际规范,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资本(RBC)监管系统,富于前瞻性地考虑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状态和财务状态,以及现有法规系统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有效性,同时参考国外的一些成熟经验,逐步构建一个包含保险法规、精算报告制度、保险会计制度等多方面内容的监管框架系统。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从微观的“条款费率监管”转向宏观的“偿付能力监管”。在现有的监管条件下,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监管部门一般采取限制董事、高管们的薪酬和股东分红,减少其他的业务成本开支等措施,迫使保险公司增加资本和实际资产,期望能通过这些途径,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防止风险的扩大和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目前,我国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是以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主,并通过计算各项财务指标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可以简单合理地处理复杂的风险状况,这种监管方法所需的信息均可直接从现在的财务报告、监管报告和精算报告中获得。但是,恰恰是这种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发达经济体实践中屡屡失效,产生了保险公司的破产危机。因此,紧紧把握偿付能力监管的新趋势,适时研究、建立适应我国实际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制,已经迫在眉睫。
(二)完善制度设计,建立中国保险业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2009年,保监会进一步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加强了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监管,对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偿付能力评估标准进行规范,加大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调整部分重点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报送频率,加强对重点公司的跟踪分析,改进了偿付能力监管预警机制。
为适应金融市场竞争和客户金融服务需求的发展方向,我国保险产品已经开始由保障型、储蓄型向投资型转型。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保险资金的不同投资形式规定不同的责任准备金率,在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同时,也可起到限制其投资方向的作用。建立动态偿付能力为核心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早期预警,增加保险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的透明度,显得尤为迫切。
下一阶段,保监会应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继续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包括加大监管措施力度、加强对偿付能力报告的审核和分析力度。在完善监管制度方面,监管机构一方面开始着手研究修订最低资本要求标准,完善以风险为基础的最低资本标准修订方案。同时,从宏观审慎角度出发完善有关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包括研究行业压力测试方法、完善次级债管理办法、完善偿付能力风险处置制度等。
与此同时,还必须有步骤地建构适应中国市场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2010年1月7日,保监会提出将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调整最低资本要求等评估标准、出台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规则等工作计划。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是对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状况的预测和评价。它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完全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即最低偿付能力;另一方面,在特殊情况下发生超常年景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偿付能力。
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学习美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偿付能力监测系统,对偿付能力额度计算方法和规定仍是照搬国外相关法规,并没有充分考虑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的能力。如果公司保险金额迅速增长,而保费收入跟不上其增长,有可能会降低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导致偿付能力出现问题。另外,对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问题也未能考虑在内,尤其是对公司的现金流量缺少分析,预测性保险监管不及时,信息披露频率低。财务指标分析是一种静态分析,难以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变化。当前,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信息建立在每年一次的审计报告、精算报告和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基础上,时间跨度长,指标分析不能动态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对基层保险机构严重影响到偿付能力的经营行为更无法及时管控。
另外,保险公司报表指标体系不健全,且部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无法依据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来测算,报表数据的利用率和有效性不高,准备金提取不具有弹性,没有建立保险公司预警制度,无法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公司在早期发出警告、或争取必要的措施指导其尽快予以改善。我们应该充分借鉴美国的保险偿付能力早期监管预警系统(EWS),建立公开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财务状况,披露公司资信,增加公司透明度,指定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独立的精算机构定期提供对各保险公司的审计报告和精算报告。
参考文献:
[1]胡永红.从海外保险公司破产看保单救济[J].大众理财顾问,2008,(2).
[2]庹国柱.解读险企的偿付能力问题:偿付不足怎么办[J].大众理财顾问, 2008,(10).
[3]曹志东,卢雅菲,俞自由.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其国际比较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01,(2).
[4]黄为,钟春平.偿付能力监管法规的国际比较[J].中国保险,2001,(4).
万众瞩目的资本市场对于一个经济体系的运行来说,究竟其关键的功能在哪里?
在资本市场蓬勃发展的今天,这似乎变成了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但是,同样值得强调的是,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参与者,更多的还是关注资本市场的投资功能、筹资功能。
对于当下的中国来说,我认为,最为需要的应当是资本市场所具有的强烈的激励创业的功能,通过资本市场所独特的风险分散机制和重估带来的激励机制,激发经济运行中的创业动能,增强整个经济体系的活力。资本市场这个独特的激励创业的功能、激励富有活力的中小企业的功能,往往是传统商业银行体系追求稳健的间接融资方式所不具备的,但是也往往是容易被忽视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当前中国推出创业板,不仅在于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投资和融资选择、从而增强市场的深度与广度,也不仅在于为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而更多的在于,创业板可以对创业活动和创业者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市场化的激励,从而把社会的宝贵金融资源,交给那些更富有创造力、更能够为社会创造价值的企业手中。
创业板的推出会激励创新
党的十七大确立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向创新型经济转型的发展战略,在实现这一战略的过程中,大量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最活跃载体,而创业板市场是激发企业内在创新动力,推动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跳跃式发展的助推器。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社会,需要一个富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以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显然,创新的诞生,往往是随机的,是难以事前预计的,并不因为企业规模大小、级别高低而可以确定,资本市场独特的风险识别和分散功能,正好契合这一特征。但是,从整个社会的融资结构看,可以说中国金融市场目前的融资光谱是断裂的,大多数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融资,而银行往往青睐能够提供抵押担保的大企业,主板市场主要为大中型企业服务,大量具有技术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却由于资金匮乏而面临发展的瓶颈。创业板的推出,必然会带动和促进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从而刺激风险资本以更大的规模进入到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同时,创业板的推出有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由于金融产品单一和融资管制的存在,使得大量的资金滞留在股票二级市场,而同时又有大量的企业和创业者得不到资金,这说明了当前金融创新的不足。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有助于优化资金的合理流向,使更多资金进入到实体经济当中,推动大量二级市场资金流入到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中。
从上市资源和吸引资金来说,创业板的市场定位主要是创新型中小企业,因此资金需求小,远远构不成对主板市场造成冲击性影响。从增量资金上来说,创业板更主要的是吸引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资金。对于和创业板较为接近的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对其影响也不会很大。现有的中小企业板除了上市公司规模比主板小之外,其他比如盈利要求都和主板一致,可以称之为小主板。未来的创业板主要定位于高科技型、高成长性企业,两者的竞争更多地体现在制度的创新上。创业板的推出为风险投资提供了退出平台,将会极大地促进中国创业投资体系建设,但也会促成风险投资行业的大洗牌。创业板的推出使得更多的风险投资资金向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汇集,促进风投的良性循环发展。同时,随着可上市企业数量的增多,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也将有更多的选择权,资金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风投将会得到更多的青睐,而实力较弱的风投将逐渐被淘汰或者兼并,一场行业大洗牌在所难免。从更长远来看,直接融资的发展,包括主板、创业板、柜台市场以及债券市场等金融产品的创新,最终将导致中国金融版图的重新规划,传统的间接融资占比将逐渐降低,这对银行业务的竞争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另外,创业板的推出将完善深圳的金融产业链,形成既有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风投、私募等金融实体机构,又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产权交易所等金融交易平台的区域性金融中心。
创业板的推出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毕竟从世界范围来看,除了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之外,创业板成功的先例不多,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不是沦落为主板的附庸,就是交易清淡,甚至宣布关闭。香港创业板从最初的暴涨暴跌到最后的交投清淡,也没有摆脱这样的命运。中国大陆推出创业板,也面临同样的挑战。然而中国大陆的一个独特优势是,她有大量非常有活力、又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中国的储蓄率也很高,这是创业板成功的源泉。中小企业是非常缺少资金的,而与此同时,中国却出现了流动性过剩,设想把中国这些号称流动性过剩的资金引入到一大批优秀的中小企业家手里,那会对中国经济产生多么巨大的推动作用。按照现在的上市门槛,中小企业能上市的不多。但是根据深交所的研究,如果把上市的门槛稍微调整一下,即使坚持盈利要求,全国18万家高科技企业能上市的大概占10%,即1.8万家,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上市资源。香港创业板创立之初由于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过于单一,主要集中于当时大热的网络科技股,使得企业成长泡沫多于实质,市场投资信心不足,最终导致中国香港创业板的长期低迷。我们的第二个独特优势是,众多的高科技企业的行业分布较广,经营模式众多,既有网络科技等新型经济模式,又有高成长的传统商业等实体经济模式。这可以保证创业板上市企业行业的多元化,避免了同一行业类型或同种经营模式企业的过度集中。
在资本市场蓬勃发展的今天,这似乎变成了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但是,同样值得强调的是,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参与者,更多的关注资本市场,基本上还是投资功能、筹资功能。
对于当下的中国来说,最为需要的是什么功能呢?应当是资本市场所具有的强烈的激励创业的功能,通过资本市场独特的风险分散机制和重估带来的激励机制,激发经济运行中的创业的功能,增强整个经济体系的活力。资本市场的这个独特的激励创业的功能,激励富有活力的中小企业的功能,往往是追求稳健的传统商业银行体系等间接融资所并不具备的,但也往往是容易被忽视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当前中国推出创业板,不仅在于提供更佳多元化的投资和融资选择、从而增强市场的深度与广度,也不仅在于为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而更多的在于,创业板可以对创业活动和创业者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市场化的激励,从而把社会的宝贵金融资源,交到那些更富有创造力、更能够为社会创造价值的企业手中。
从1999年创业板概念的提出到今年监管层首次明确推出创业板,中国的创业板在多方瞩目下经历了近十年的漫长孕育,而今终于要走进人们的视野。
为什么说创业板的推出会激励创新?
党的十七大确立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向创新型经济转型的发展战略,在实现这一战略的过程中,大量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最活跃载体,而创业板市场是激发企业内在创新动力,推动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跳跃式发展的助推器。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社会,需要一个富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以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显然,创新的诞生,往往是随机的,是难以事前预计的,并不因为企业规模大小、级别高低而可以确定,资本市场独特的风险识别和分散功能,正好契合这一特征。但是,从整个社会的融资结构看,可以说中国金融市场目前的融资光谱是断裂的,大多数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融资,而银行往往青睐能够提供抵押担保的大企业,主板市场主要为大中型企业服务,大量具有技术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却由于资金匮乏而面临发展的瓶颈。创业板的推出,必然会带动和促进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从而刺激风险资本以更大的规模进入到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同时,创业板的推出有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由于金融产品单一和融资管制的存在,使得大量的资金滞留在股票二级市场,而同时又有大量的企业和创业者得不到资金,这说明了当前金融创新的不足。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有助于优化资金的合理流向,使更多资金进入到实体经济当中,推动大量二级市场资金流入到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中。
从上市资源和吸引资金来说,创业板的市场定位主要是创新型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小,远远构不成对主板市场造成冲击性影响。从增量资金上来说,创业板更主要的是吸引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资金。对于和创业板较为接近的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对其影响也不会很大。现有的中小企业板除了上市公司规模比主板小之外,其他比如盈利要求都和主板一致,可以称之为小主板。未来的创业板主要定位于高科技型、高成长性企业,两者的竞争更多地体现在制度的创新上。创业板的推出为风险投资提供了退出平台,将会极大地促进中国创业投资体系建设,但也会促使风险投资行业的大洗牌。创业板的推出使得更多的风险投资资金向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汇集,促进风投的良性循环发展。同时,随着可上市企业数量的增多,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也将有更多的选择权,资金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风投将会得到更多的青睐,而实力较弱的风投将逐渐被淘汰或者兼并,一场行业大洗牌在所难免。从更长远来看,直接融资的发展,包括主板、创业板、柜台市场以及债券市场等金融产品的创新,最终将导致中国金融版图的重新规划,传统的间接融资占比将逐渐降低,这对银行业务的竞争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另外,创业板的推出将完善深圳的金融产业链,形成既有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风投、私募等金融实体机构,又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产权交易所等金融交易平台的区域性金融中心。
创业板的推出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毕竟从世界范围来看,除了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之外,创业板成功的先例不多,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不是沦落为主板的附庸,就是交易清淡,甚至宣布关闭。香港创业板从最初的暴涨暴跌到最后的交投清淡,也没有摆脱这样的命运。中国大陆推出创业板,也面临同样的挑战。然而中国的一个独特优势是,中国有大量非常有活力、又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中国的储蓄率也很高,这是创业板成功的源泉。中小企业是非常缺少资金的,而与此同时,中国却出现了流动性过剩,设想把中国这些号称流动性过剩的资金引入到中国一大批优秀的中小企业家手里,那会对中国经济产生多么巨大的推动作用。按照现在的上市门槛,中小企业能上市的不多。但是根据深交所的研究,如果把上市的门槛稍微调整一下,即使坚持盈利要求,全国18万家高科技企业能上市的大概占10%,即1.8万家,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上市资源。香港创业板创立之初由于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过于单一,主要集中于当时大热的网络科技股,使得企业成长泡沫多于实质,市场投资信心不足,最终导致香港创业板的长期低迷。中国的第二个独特优势是,众多的高科技企业的行业分布较广,经营模式众多,既有网络科技等新型经济模式,又有高成长的传统商业等实体经济模式。这可以保证创业板上市企业行业的多元化,避免了同一行业类型或同种经营模式企业的过度集中。
当然,中国的创业板市场要走出一条成功之路,仅仅有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还不够,还要在制度设计、外部保障等多方面借鉴成功市场的经验,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完善的制度设计与服务定位是创业板成功的前提。中国的创业板如果要避免出现类似部分海外市场的泡沫化或者类似中小板沦为主板的附庸,首先要有明确的服务定位,即定位于服务高新科技企业,那么就必须要有相应的符合发现价值功能意义的规则和制度设计,包括健全的市场退出机制,才能够保证该市场不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的错位。另外,完善的外部市场环境是创业板成功的保障。创业板市场必须保持足够的流动性,才能促使创业者、风投和投资者等各参与方的良性循环发展。借鉴韩国的高科技板块KOSDAQ,外部政策环境的支持,比如税收优惠、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投资者认知能力的培养等。同时,外部市场环境的健全,私募、风投的壮大,证券公司等中介的支持,以及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教育等,对于加强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都至关重要。纵观国外创业板的失败案例,流动性和透明度的欠缺往往是创业板交投清淡的罪魁祸首。
【关键词】:监理 安全 职责 管理 作用
中图分类号:TE42 文献标识码:A
一、 引言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安全施工进行进行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监理单位担负着重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在实际的施工管理中,总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作为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理安全职责,发挥监理的安全管理作用,管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帮助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搞好文明施工,不致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施工现场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因发生安全事故而被追究监理失职之责。
监理首先要有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责任感要明晰,万一因失职出了安全生产事故,监理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建设监理的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类。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因失职发生了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或性质和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更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和监理责任人员,要承担违法或犯罪的后果。
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理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所谓的犯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该履行下列职责:
1、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 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7、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8、 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9、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三、实际存在的问题
1、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薄弱,法律意识模糊不清,岗位责任制度不明确,未真正落到实处,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监理队伍和人员素质不高,专业结构不合理,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掌握和理解不到位。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知识经验、能力、工作方法和策略不灵活。原则性不强,迁就施工单位,害怕建设单位,怕得罪人。发现问题和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限。
2、监理单位资质挂靠,人员不到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在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在岗。有的虽然在场,但责任心不强,形同虚设,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督促整改不力。
3、未将安全管理列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没有针对性,与施工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控制的关键点、安全控制要点、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没有纳入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中,没有预先控制的措施,心中无数,对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不清楚。没有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对大型机械设备、脚手架、深基坑、高支模、卸料平台等其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4、没有建立健全监理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责任制度,或者虽然有也没有认真贯彻落实。
5、没有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B\C证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对总、分包单位和平行分包的单位的管理不到位,不能很好地协调好各参建主体的关系。
6、没有对施工企业创建文明工地,管理控制安全防护和文明措施费用进行有效监理。
7、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严格审查。
8、对施工现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巡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对整改内容要及时复查落实,联系单下发不闭合、未按要求整改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督促整改不力。
四、如何更好履行监理的安全管理职责发挥发挥监理的安全管理作用
1、加强安全知识的培训。针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普遍存在安全管理相关知识缺乏的状况,建议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举办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班,使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相关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方面得到全面提高。监理企业内部亦可通过经常性的学习交流等方式,提高职工的安全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它具有强制性,这就要求监理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为此,监理企业对安全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如报告制度、检查制度、奖罚制度等),把责任从上到下层层落实下去,对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应作详细规定。
3、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根据项目监理部具体情况,编制安全管理方案,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合理配备监理人员,明确相应职责,确保人员到位。
4、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中。为了对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有效控制,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有针对性的增加《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控制程序》文件,或者在施工监理程序中补充安全文明控制章节,把安全管理置于程序文件中,并进行有效控制,使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有规范、服务质量有标准、检查考核有章程,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5、加强与施工单位的协调。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第一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须与其在进行充分有效协调和密切配合,才能控制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只有正确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建设工程才能安全有序地进行,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6、切实抓好事前审查和事中控制。作为施工安全主体的施工单位,他们的生产行为是否规范,将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全局。项目监理部首先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的事前控制工作,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是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种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持有效证件上岗,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到位等。施工中,监理部应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分析和找出现场施工过程安全事故多发的关键部位,采取相应的监理手段和措施进行控制。在日常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实施细则列出的关键部位、控制点和监理程序进行全过程检查控制。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要心中有数。
7、严格和规范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安全管理资料是项目监理部在现场实施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过程的真实和全面反映,也是安全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的直接反映,所以必须严格和规范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监理人员在监理日记中应详细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发现、处理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总监应及时审阅并签署意见。特别强调的是,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有跟踪整改情况记录,对例会、监理通知、安全检查报告所提到的安全问题,亦应有跟踪整改、封闭记录。监理月报应对当月安全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作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过程所形成的文件、记录等资料要及时收集、分类、整理、汇总归档,这对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规避监理的风险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综上所述,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尤为重要的是态度。只有工作态度端正了,才能集思广益,积极学习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从而切实履行自身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工程项目的生产施工安全。
【参考文献】
[1] 张昊: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探讨[J].市政技术,2007(2).
12月17日-18日公司给我和另外一位同事组织了一次别开生面的生产管理培训,首先很感谢公司领导及HR给了我们这次学习和培训机会,让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得以成长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也让我们明确了自己做为一线管理的重要性,使我们在管理的角色里得以充分的提升。
通过这两天的培训,时间虽短,但却受益匪浅。使我明白了做为一位优秀的生产管理者应该如何调整自己的工作心态,激发员工的士气,多与员工沟通,使大家都能够快乐而积极的工作。让我们都以高度的职业精神,默默的奉献;做到工作认真,敬业爱岗,踏实的做好本职工作。
在培训后将所学的知识来弥补之前工作中的不足,不断的将学到的知识分享到每个人,为同事和自己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回首过去的100年,展望未来的100年,我们还要经力多少个春夏秋冬,不断创新,不懈努力,不求做的最好,但求做的更好!
正所谓培训就是财富,这次培训,得到了专业培训师的指导,又听了同行们的经验介绍,让我开阔了眼界,提高了境界,解放了思想,也激发了我的干劲。现将培训的课程做出如下几点分享:
一)理解管理
生产管理是指以公司整个生产系统中的全部生产活动为对象的综合性、系统性的管理,其主要内容是使本部人力、原材料、车间设备、车间生产成本、生产安全等生产要素能有效结合起来,完成本阶段产品的生产过程。
生产过程中的控制主要分为三个环节:一班前计划、二班中控制、三班后总结改进,用这三个环节来反映产品在生产及质量控制所形成的客观规律,重点突出。班前计划主要依据“4M1E”做好生产前的准备工作,人员是否需要培训、机器是否需要维修、材料是否供应及时、技术和方法是否需要修改、环境是否做到干净整齐有序等。班中控制的要点是:认真监督、反复检查、严格要求;认真监督是一种态度、反复检查是一种方法、严格要求是一种原则;所以我们总结一句话就是:员工不会做我们所希望做的事情,他们只会做我们所检查的事情;如果你强调什么,你就要去检查什么,如果你不检查,就说明你跟本就不重视。班后要做的事情:一跟踪当天的生产情况,填写日报表、二总结计划与实际之间是否存在差距、三做好交接班工作、四做好班后的5S工作
二)工作态度的使命
很显然,当今企业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招工难。在竞争如此激列的情况下,企业所面对的挑战也是可以想像的,如何留下一批肯打实干的员工,做为管理也是一件必不可少的事情。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是留住员工的根本,尊重、信任员工是留住员工最基本的条件。做为管理首先是要员工信服,当员工抱着美好的憧憬与希望踏进公司的那一刻起,往往是希望公司的管理能够多点关注与重视他们;同时也希望管理者能够充分的信任他们。如果员工的到来,只能感受到紧张的气氛与严格的管理模式(富士康的管理模式),且对他们的到来若无其事、形同虚设,那么就直接导致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大打折扣,从而就会少一名优秀的员工。因此,要多倡导公司的企业文化,多与员工进行沟通,及时发现员工的一此一良情绪,做到公司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员工之间、或与管理者之间存在一些争执的问题发生时,不可以为私人问题而搬弄权术,以大欺小,抱有一种高高在上的气势。否则,只能使员工不能够安心工作,使其工作效率降低,员工的流失率也跟着增加。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制度,使员工在某些特别的工作岗位得以觉得心里平衡;让其觉得自身的价值所在,这是对员工工作肯定的一种回报。
三)激励员工、提升士气
工作本身具有激励力量!为了更好地发挥员工工作积极性,需要考虑如何才能使工作本身更有内在意义和挑战性,给职工一种自我实现感。这要求管理者对员工工作进行设计,使工作内容丰富化和扩大化。何为工作内容丰富化?西文学者提出了5条衡量标准,也就是说要让员工找到5种感觉:一是要让员工能够感觉到自己把从事的工作很重要、很有意义;二是要让员工能够感觉到上司一直在关注他重视他;三是要让员工能够感觉到他所在的岗位最能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四是要让员工能够感觉到自己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有反馈;五是要让员工能够感觉到工作成果的整体性。物质需要始终是人类的第一需要,是人们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动因。所以,物质激励仍是激励的主要形式。企业的薪酬体系不能做到内部公平、公正,并与外部市场薪酬水平相吻合,员工便容易产生不满情绪。员工的这些不公平感不能及时解决,将会直接影响员工工作积极性,出现消极怠工、甚至人才流失的现象,从而影响到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四)快乐工作、享受生活
我们现在的生活就是这样,一边工作、一边生活,生活充满挑战,工作富于激情;怎么生活、怎么工作完全取决于自身的心态,不管处于哪种环境下,只要你有一颗乐观向上,不甘于向命运低头的意念,保持健康积极的心态,就一定会度过你所遇见的难关,重新找到属于自已、适合自己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