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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特色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308-02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从2008年开始招生,截至2013年7月,已有三届毕业生,分别于2011、2012和2013年毕业。学生就业情况与社会经济状况相关,与前两年相比,2013年学生整体就业下滑,在就业竞争中无明显优势。这与我们实行统一培养模式有关,每一届学生人数近百,实行大班授课,对所有学生实行同一化教育,培养模式单一,在培养时未结合学生本科所学专业以及学生自身发展的规律因材施教。在国民经济繁荣的年份,学生就业不会有问题,整体经济不景气时,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就凸现出来了。
一、法律硕士人才培养问题分析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发展历史较短,学生培养处于不断摸索中,通过总结经验,完善方法,以期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优秀学生。上海大学法学院在培养学生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缺乏个性化职业规划导向
在2012级法律硕士实务课上,一名实务专家问同学们,将来毕业有何计划?80%以上的学生一脸茫然,没有职业规划和职业目标。这是中国高校的常态,很多学生没有很好地规划自己,无明确的目标,在毕业找工作时,实行广撒网捕鱼式,在经济景气时,人才市场没有供过于求,学生就业不成问题,但一旦经济出现危机,市场紧缩,问题就凸显出来。有着明确的人生规划的学生,与那些在学校没有职业规划的学生相比,具备明显的优势。
职业规划于人生而言,好比大海航行中的灯塔,引领你朝着某个方向前进。而学生对职业规划重视不够,缘由何在?首先,在学校没有引起重视,未引导学生规划自己的人生。学院无专人负责学生职业规划教育,新生入学后,无人对学生的职业规划进行引导,也没有请专家为在校生做职业规划讲座。其次,学生没有意识到职业规划的重要性,对市场激烈竞争没有危机感。
学生选择就业时,首选公务员,相继参加各地公务员笔试。而企业每年招聘高峰都在年前,等公务员考试失败后,再找其他工作,为时晚矣。有的学生是兼顾公务员考试和其他工作机会,而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可能同时还要撰写论文,完成学业,很难兼顾。如果有自己的职业规划,集中精力,有备而战,容易成功。学生在选择工作地点时,大部分首选留在上海,其次是除上海以外的一线城市。就读于外地学校的莘莘学子也希望在上海就业,因此,上海就业机会多,竞争也最激烈。学生根据自己的竞争实力,选择城市,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房价偏高,如果父母没有能力支持,将面临巨大的生活压力;若选择回家乡,生活成本相对不高,工作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也较好,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支援了家乡建设。
(二)与实践人才需求脱节
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面向法律实务部门的通用人才,换句话说,法律硕士生毕业去向是到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实务部门从事法律职业工作。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要求是毕业生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专业知识,能够独立进行法律实务工作。①在培养过程中关于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极为重要。上海大学法律硕士是依据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和规定招生和培养,学制三年,在培养时考虑社会的发展和需求还不够,课程设置与现实脱节,学生入学前两年是专业课程安排,包含实践课程,以课堂讲课的方式进行,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提升作用不明显。
除此之外,第二学年的实习,按照学生自主选择和学院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学生的实习单位。学院安排的实习单位为法院和检察院,学院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合作未以任何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具有随机性。在学生实习期间,具体如何做,听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但是学生实习需要学会哪些本领,实习单位需要教给学生哪些能力,皆无明确的界定,学院与实习单位之间缺乏长效机制。学生自主选择实习,有些学生通过熟人,直接获取单位提供的实习鉴定材料,而未真正参与实习;有的通过投递简历,找到实习单位,做些行政事务性工作,实习结束了,对法律实务工作还是一无所知,实习效果大打折扣。
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除掌握法律知识之外,还要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而我们在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过程中,更注重的是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方法的学习等,对如何提高法律实践能力,如何将所学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解决现实法律问题,在法律硕士培养过程没引起足够的重视,人才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脱节,人才培养规格与社会需求不尽相符,学生素质、能力也不符合公司企业的要求。
(三)与学术型混同培养
上海大学法学硕士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培养机制成熟,培养方案设置科学,培养目标明确,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得心应手,培养的学生具有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学职业培养体系。法律硕士从2008年开始招生,2011年第一届学生毕业,尚处于不断摸索中,虽然有很多其他高校的成功例子可供借鉴,但想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占有一席之地,必须有自己的特色。法律硕士的培养机制不完善,体制尚不健全,在法律硕士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等方面都在某种程度上仿照了法学硕士,指导教师指导论文时,按照法学硕士的要求和标准来要求法律硕士;任课教师或按照法学硕士教学模式教学,效果不佳。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的基础不一样,培养目标也不相同,按照学术型的培养模式培养专业型研究生,显然混同了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的培养目标,无法实现专业硕士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目标。
二、法律硕士(非法学)特色教育改革尝试
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培养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为实现法律硕士的教育目标,我们做了一下特色教育教学改革尝试。
(一)重视职业规划教育
学校充分重视学生职业规划教育,从招生与就业专项费用中建立职业规划教育专项基金,用于各学院开展职业规划教育系列活动支出。学院由专人负责学生职业规划教育,利用校内资源和校外资源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在校内建立学生职业规划联系人制度,由实践经验丰富的资深教师担任,根据学生的知识背景和个性能力,引导学生正确建立自己的职业规划。学生在建立自己的职业规划时,结合本科专业和法律专业,将两种不同的知识背景融合起来,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寻找适合自己的职业方向,并有目的有重点地围绕自己的职业规划开展学习,为自己将来的职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另外,学校和学院聘请相关行业资深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定期举办职业规划讲座,从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寻找主讲人,使学生化被动为主动,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真正明白建立职业规划的重要性,并及早地进行职业规划,实现教育的真正目的,培养社会需要的栋梁人才。
(二)职业化
法律硕士以市场法律人才需求为导向,实行职业化教育,改变现有的培养思路,根据法律实务人才的需求方向确定法律职业方向,设置公司金融法务、刑事司法、知识产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政府法制六大方向,招生时优先选择有初步学业规划的学生,按照类别定向招生,分类培养教育,减少课堂式教学,延长专业实践的时间,专业实习充分利用寒暑假期间,不短于一年,建立实习长效机制,通过制度规范实习,提高实习的质量和价值。课堂教学放在第一学年,实践课程由相应行业的单位负责,如检察实务类课程由检察院负责,审判实务类课程由法院负责等,由学院和相关单位以协议方式确认,学院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专业实践由原来的两个月延长到一年,按照门类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确定实习的内容、学生实习需要学会的本领以及实习单位的责任,要求实习单位为每个学生配备带教老师,指导学生实践,协助学生解决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通过专业实践,真正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将来就业时,缩短适应时间,真正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三)特色化
走特色化道路,法律硕士设置公司金融法务、刑事司法、知识产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政府法制等六个特色方向限定选修课,与行业对接,实现法律硕士人才培养与用人单位法律实务人才需求相一致。学生根据喜好选择所学方向,一旦选择,不再更改。每个方向根据行业需要设置七门专业课程,课程设置非常慎重,与行业知识结构要求一致,不仅体现行业特色,而且能学到实实在在的知识,为将来职业积累知识和技能。专业实践课要求学生选择与自己所学方向一致的行业实习,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
关键词:基层央行;金融法律人才;人才培养
一、西安分行辖区金融法律人才现状
近年来,随着央行职能的转变,依法治行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推进,基层行对法律工作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得到加强,金融法律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全辖为例,截止2010年末,西安分行辖内法律部门在岗人数已达101人,较2005年底增长了51%。随着全辖法律部门工作人员充实增加的同时,金融法律人才质量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从2005年至2010年,分行全辖共接收法律专业应届毕业生114人,占新入行人员总数的7%。这些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充实到基层央行后,为基层央行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目前,西安分行辖区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呈现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年龄结构合理,年轻化趋势明显。全辖法律部门干部平均年龄35.4岁,较2005年下降了5.1岁。其中,35岁以下的54人,占54%。二是文化程度整体较高。本科及以上学历95人,占94%。其中,硕士研究生19人,占19%。三是法律专业人员占比增长较快。目前全辖法律部门的工作人员中法律专业毕业的为39人,占比达到了39%,较2005年增长了41%。
二、制约基层央行金融法律人才队伍科学发展的问题
(一)基层央行金融法律人才成长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近年来,虽然在分行高度重视和全辖各单位的紧密配合下,基层央行法律机构不断健全,人员队伍不断加强,但与金融改革发展对培养法律人才的高标准、严要求相比,基层金融法律人才的成长环境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事务部门和办公室未分开,法律事务干部仍然需要从事大量的办公室的日常行政事务,不能集中精力专注于基层央行的法律事务,也无法就一些金融法律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及时跟踪调研。
(二)基层央行金融法律人才队伍专业和经历单一的情况还比较普遍
从统计数据来分析,近五年在总行的大力支持下,分行选拔录用了相当数量的素质较高的人才,其中一部分补充到了各分支行的法律事务岗。但由于工作经历少、实践时间不足,专业和经历单一的问题依然存在。如:经济金融专业毕业的行员对法律专业知识的了解和掌握还不够熟悉;法律专业毕业的行员缺乏业务部门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如何能够贴近人民银行业务开展法律工作还没有太多的经验,还不能真正发挥出法律专业人才的综合优势。
(三)基层央行金融法律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
随着基层央行不断加大金融法律岗位培养锻炼力度,金融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有了一定提升,但与依法有效履行贯彻实施货币政策、加强金融管理和服务、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和金融法律生态环境建设、打击洗钱犯罪等职能的实际需要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目前,在基层行法律部门法律专业人员虽然占到了39%,但大多数是出校门进行门的“点对点”直线式经历,对如何应对诉讼案件缺乏一定的实践经验。还有些单位发生诉讼案件后,也是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使本单位法律部门的人员丧失了学习锻炼的机会。
三、加强基层央行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多措并举,努力为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一是加强机构建设。要积极尝试推进法律部门独立履行职责。如可试点对法律部门工作单独进行考核等。二是尽可能使法律专业的行员多参与业务部门的工作,尽可能多的熟悉金融业务。三是积极利用央行文化建设,为金融法律人才提供发展空间,使之能够感受到工作的成就感和价值感。
(二)创新方式,不断加大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培训的力度
一是加大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培训力度。要从金融法律人才成长需要急迫解决的金融法律知识入手,加大业务培训次数,增加理论和前沿培训机会,将培训的触角向基层行特别是县支行延伸。二是改革培训的内容。应以新金融法律知识的引进、新案例介绍为主要培训内容,适当增加对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信托与理财法律、金融创新(及相关法律问题)和涉外金融(及相关法律问题)等多个模块的培训。三是改革培训的方式方法。在培训过程中,可以借鉴商学院的案例教学,采用讲座、小组讨论、案例详解与实践考察等方式相结合,使受训人员可以从全新的视角来解读当前我国金融法律实施过程中面对的各种复杂疑难问题,鼓励互动式的教学与研讨。
(三)以人为本,建立科学的金融法律人才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一是建立基层央行金融法律人才库。将符合条件的金融法律人才一律入库,实行动态管理。二是积极鼓励金融法律人才立足本职,增强业务素质。鼓励金融法律人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对通过并取得司法考试资格的金融法律人才,适当进行奖励。三是以诉讼案件为抓手,全力推进金融法律干部岗位练兵活动。对辖内发生的诉讼案件,可从金融法律人才库中抽调人员,全程参与,锻炼队伍,提升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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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actice and Exploration of Strengthening Law Talent
Team Construction in the PBC Branches
XUN Xinle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法律硕士
一引言
1995年4月召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确立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制度,明确了法律硕士(非法学)学位是具体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是专业学位之一,其专业定位为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金融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1]。法律硕士最初设立的目的是为非法学本科专业(或同等学历)背景学生提供新平台、新机遇、新选择,但2009年新增加了法律硕士(法学)方向,其招生对象则是本科专业为法学的学生,其目标是全面培养法律方面的实务型人才。
二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硕士培养工作发展概况
北京工商大学于2009年取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是第八批新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并本着培养高水平、高层次的复合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和服务人才的目标不断加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的建设。从2010年开始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来,共计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321名,其中已经毕业202人,现在校生119人。几年来,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教育在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教学、实践教学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尤其是在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性教学的改革与发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突出地表现在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建设、实践课程教学及模拟法庭教学方式改革、双导师培养机制的完善等特色教学活动方面。
(一)诊所法律教育概况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历来强调“以法条为准绳,以案例为素材”的实践教学模式,自2006年3月起,学院在本科生教学中就已经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项目,注意培养法学本科生准确、熟练运用法条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自2009年获批法硕学位点后,法律诊所课程先后被确定为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的选修和必须课程,有效地延续了我院法科学生培养的传统特色和教学优势。目前,我院已经开设了刑事、民事、法律咨询等三个方向的诊所教育模式。其中刑事、民事方向的诊所教育主要通过校内课程学习与校外受理、咨询案件的方式展开。法律咨询方向则是通过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合作,建立长期固定的法律诊所教育实践基地来进行,要求每一名法硕学生必须在实践基地连续值班两个星期以上,通过向立案当事人提供诉前咨询、引导、协助调解等方式来锻炼、检验和提高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应用水平,同时培养了学生服务社会、献身公益的意识。
(二)实践教学体系概况1.实务训练课我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设置实务训练课程的科目,其课程在划分为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实践必修环节和实务实习三大模块的基础上,又进一步细分为法律文书、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谈判等具体课程。而在每一门课程中,又分别将内容划分为民事业务、刑事业务、行政业务、国际业务四个组成部分,分别由相关专业老师完成授课,达到了对实务训练课程门数多、分类细的要求。2.模拟法庭训练模拟法庭训练是我院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的核心内容,在内容上既包括学生自行开展的刑事、民事、行政、涉外案件的模拟庭审演练[2],也包括校外实践导师亲自主持的庭审演示和现场实操,其灵活多样的授课方式既提高了课程内容的吸引力,也最大程度地将拉近学生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距离,极大地提高了课程的教学效果。此外,为配合《模拟法庭》的课程教学,学院还购买了“北大法宝”、“北大法益”模拟审判系统,学生可以随时、多次通过网络系统选择不同的法律角色来进行虚拟办案。网络模拟审判系统的引进摆脱了传统教学方式在授课时间、授课地点、授课人数和授课次数等方面的限制性,可以使学生反复尝试多种不同法律角色在法律案件中所拥有的权利、义务,以及所要遵循的不同办案流程和相关手续,无疑是线下模拟法庭课程的有效补充。3.与区域(行业)部门合作建设实习基地我院一直积极与各司法实践部门进行合作,先后建立了平谷区人民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房山区人民法院、通州区人民法院、诵盈律师事务所等二十三个正式实践教学基地,并长期保持着良好、密切的合作关系。学生既有在不同法律业务领域之间的充分选择空间,也能够在任一实践基地获得足够的实习时间和真正的业务指导[3]。此外,我院还从各实践基地聘请了多名高水平的校外实践导师,通过开设讲座、合作授课、案例研讨、论文指导、竞赛培训等多种方式向法律硕士传授其宝贵的司法实践工作经验,极大地扩展在校学生的法律视野,全面锻炼和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所需要的逻辑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文书写作能力及较高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
三当前我院在诊所法律教育与实践教学体系方面的不足
(一)学生身份限制诊所教育的发展法律诊所的主要教学方式是通过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来锻炼、提高法学学生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虽然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款》中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但在校学生这一特殊身份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诊所教学的实际效果。一方面,负责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学生本身也仍然处于法律知识的学习阶段,其法律专业水平还未得到正式的官方认可。而法律问题又与人民群众的权利、义务息息相关,一旦由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出现错误,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即便部分学生已经取得了司法职业资格,但根据学校的规定还无法从事正式的法律执业活动,因此其所能提供的法律援助方式也因此变得相对有限,无法使其各方面知识得到完整的锻炼。
(二)理论知识与实践之间衔接性不足提升实践能力是法律硕士培养的第一要务。我院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在教学方式上与实践所需求的仍有所差距,如实务训练课基本上仍围绕着传统的民事法律实务、刑事法律实务、行政法律实务、国际法律实务四个组成部分展开,模拟法庭课程亦为传统的刑事、民事、行政、涉外案件的模拟庭审演练,而这些似乎已满足不了学生日益增长的对拓展应用能力的需要。模拟与实践,正如演习与实战一样,必然存在着差距与不确定性,我们传统的模式教育与学生毕业就业后的社会实践衔接还是不够紧密,使学生在某些问题上不能找到问题症结、“对症开方”[4]。又如理论学习的各类案例,我们或许在实践中碰到一样的能够轻松应对,但若遇到疑似或者复杂些的就把握不准重点和关键,就像“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了,势必无从下手。
(三)实习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我院对于每一名法硕学生实习的硬性要求是必须在合作法院实践基地连续值班两个星期以上,或者到合作律师事务所实践基地实习连续两个月以上,通过实习了解法院或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流程与工作环境。而法律硕士研究生实习的目的是要找到与未来职业相一致单位,在实习单位中学习实务知识、了解行业规则、积累工作经验,以便在毕业找工作时能更快地找到理想、合适工作并能快速地适应工作、融入工作[5]。然而,并不是所有法律硕士学生毕业后都想或者都可以进入法院、律师事务所工作,选择法院、律所实习或许可以一定程度上培养法律素养、拓宽法律视野,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更多毕业生倾向于企业、检察院、公证处等其他单位就业的融入适应问题。可见,基地实习环节对学生日后就业走上工作岗位非常重要,实习要兼顾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否则就达不到预期效果。
四诊所法律教育与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措施
(一)加强对学生的支持工作与诊所的交流学生作为法律诊所的重点培养对象,在诊所的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学生和法律工作者双重身份的限制,难以得到案件当事人的信任,这样使得学生难以真正参加到实际案件中去。因此,我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学生实践教学的支持,提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指导、充分做好诊所教学的课前准备,帮助学生掌握必要的沟通技巧、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情况,通过积极沟通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使其真正参与相关案件的处理,实现设立法律诊所的最初目的。此外,我院目前开设的法律诊所还相对封闭孤立,与外界沟通较少,因此在发展上存在着很大的制约性。这方面应该进一步借鉴美国法律诊所的成功发展经验,不仅各个高校经常加强交流,而且诊所也注重于其他实务部门、司法机构的交流,共同探讨全方面的法律合作。因此未来我院法律诊所还要走出去,不仅要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联系,也要加强与国外的法律诊所的交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学习国外的经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诊所。
关键词:法律硕士法律国际化人才培养教学改革
对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模式的研究和创新,是当前我国高等院校教学改革的重要一环。这对培养具有实务实践技能、拥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未来新型高素质人才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也是衡量一所高校其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准。然而,我国目前在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教学上存在着诸多问题,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研究尚不够深入、没有切合实际的针对其特殊性进行与其相适应的教学工作。实践表明,这些问题已经影响了我国高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改革的有效实施。
作者认为,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摸索,应该以其特有的教学目标为切入点进行研究,即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化。本文将针对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国际化提出建议和构想。
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国际化的必要性
我国对于法学教学国际化改革的提出,是缘于当今诸多法律问题正逐步向国际化靠拢。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指出,对于法学教育,其本来的特征是具有鲜明的国别性和民族性的。但是,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文化交流逐渐增多,随之而来也产生了诸多因国际化而带来的法律问题和纠纷。受此影响,对于跨国法律问题的研究、国际型犯罪的惩治等,就成为了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同时,也对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提出了挑战。
首先,传统的法学教育大多只注重本国法律法规的教育,且多侧重于法条的解说。这种教学模式在法律问题国际化的今天,已经开始显现出其弊端,即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不了解外国法规、并且实践能力较弱;其次,学习法律的学生大多只掌握了一门外语,这在法律问题国际化的今天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掌握了多门语言才能更好的了解其法律法规、以及案例文献;再次,作为当代新型国际化法律人才,还应该具备某一专业的知识技能。在当前行业竞争激烈、专业性综合性人才稀缺的背景下,如果能够对某一专业就其知识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以灵活运用的话,更符合我国对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面向未来型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针对上述问题,作者认为,法律问题的全球化,对我国法学的教育模式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对于我国各个法律院校来说,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应该具有多样性。即在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应该积极的鼓励并引导各个高校找寻自己的特长和优势,以培养出不同类型、具有不同特长的新型国际化法律人才。在课程设置上,也应该较多的导入国际化要素,这不仅可以让学生更加深刻的理解国家的重要性,也培养了他们的法律全球化意识。培养模式中,除了对法律知识的教授和引导,还应该侧重于学生的外交型、外向型、国际型的培养,以使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逐步具有国际视野。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国际化的具体实施建议
1.教学内容的国际化
目前,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可以归纳如下:在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授课时,授课教师大多沿袭了本科的授课方式方法,授课内容局限于课本中较为基础性、原理性内容,教学过程中缺乏具有说服力和代表性的相关事实案例,难以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书本知识过于抽象,学生大多难以消化理解,对于所教授的知识不能灵活运用在实务中,具体表现为实际应用能力不强。
针对上述现有问题,为顺应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的国际化发展,作者借鉴了日本高校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中的方式和特点,希望能为我国高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的具体内容、具体规划以及具体的方式方法提出有益的建议。具体如下:
引用国外先进案例。作者认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授课内容应该主要围绕具体的案例来展开。鉴于我国课堂案例资源不足的现状,应借鉴国外具有代表性的相关事实案例,以大量、鲜活的具体代表性的实例突出问题的所在。同时注重开发学生的自主能动性,由学生针对案例预先进行分析整理,梳理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并能够尝试着运用法条得出判决结论,初步达到一个实务型法律人所应该具备的法律思维和素养。
引用国外先进法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师授课时,教科书中的内容以不再是授课的重点,其重点在于条文背后的理论依据和历史渊源。作者认为,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授课教师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法理,通过对其的讲解能够使学生能够更好的理解条文的作用,以便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灵活的运用;同时,授课教师还应该针对具体的法律,就其起源国的法律和立法思想对学生进行介绍和解读,有助于学生对法律体系的构建以及对法律社会功效的理解。
借鉴国外对于法律实用型人才职业道德及信仰的培养。作为一个复合型、实务型、国际化的新生代法律人,在注重其学识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培养其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信仰。应该借鉴国外对法律实用型人才素质教育培养的模式,培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养成作为一个法律实用型人才应有的专业性思维和职业信仰,这也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2.教学方式方法的国际化
在对教学内容国际化创新的同时,教学方式方法的国际化也是不容忽视问题。在对我国法学教育内容国际化的摸索以及探讨中,作者认为,首先,为实现法律教学方式方法的国际化,各个高校应该以前瞻性的眼光和全球化的视野投身到法律教学中去。纵观我国各个高校的法学教学模式可以看到,已有相当一部分的高校在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学生在毕业时应当具备“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综合性国际化能力。而在法律问题全球化、国际化的今天,这九个字又被赋予了新的意义。“懂法律”,在今天不仅要求学生懂得本国的法律,还要通晓国际法律知识;“懂经济”,不仅是懂得微观经济的管理知识,还应该懂得宏观市场的经济规律,以应对法律问题国际化的今天;“懂外语”,即对学生的外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能够听懂看懂读懂外语,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能够运用外语学习国际法律法规、查找外国文献资料、进行法律交流的能力。此外,对于法学的教育,还应当重视国际性法律主体课程和比较法课程的教授,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向学生传输外国法律的知识。
金融逐渐成为现代经济的中心,整个世界经济法体系的持续发展驱使着金融市场不断地扩张。由于金融行业本身特有的属性,如较高的风险性,很容易引发金融危机,乃至更大的经济危机(如1929-1933经济危机)。因此金融监管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而金融法规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工具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金融全球化的特征
一方面,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与扩张和经济全球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种经济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程度越来越高,这也推动了以资金融通为核心的金融行业获得了最大程度参与全球化的机会。经济全球化的程度越高,金融的核心的为越凸显。
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使得金融市场不得不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从而使得金融市场被逐渐拆分成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外汇市场等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模块,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独立又共同促进的关系,进一步推动了金融全球化。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主权国家并未放弃本国的金融主权,而是在控制本国金融主权的前提下,加大了金融流通的自由性,降低了门槛,使得全球金融逐渐成为了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密不可分的整体。在这个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过程中,国与国之间的金融合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伴随而来的国与国之间的金融竞争也愈来愈激烈。
二、金融全球化下金融法规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金融法规相对滞后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其中很大的一个原因便是金融法规的滞后,金融监管的缺失。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大大背景下,传统的单纯的基于实体经济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很难满足虚拟经济的需求,加强金融法规的建设刻不容缓。
金融法规的滞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于国际金融关系而制定的国际条约等具有全球性质的条约较少,因此在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稳定国际金融市场方面显得非常疲软;二是基于金融危机而制定的应对措施较少,因此当面临金融危机的时候,因为缺乏相应的应对措施,特别是面临全球性金融危机时,达成共识的处理措施就更少,我们在应对金融危机时,就显得措手不及,捉襟见肘;三是基于风险防范而制定的预防措施较少,中国有句古话叫“防患与未然”,金融法规在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国际金融法规的效力有待加强
目前,具有国际约束性的金融条约较少,已经存在的轨迹金融法规,其实效力的发挥也不容乐观。
一方面,国际金融法规是基于国际金融市场而制定的,而国际社会中的每个主权国家,都有基于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本国的金融制度。由于制定法规的基础不容,这两种法规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冲突和矛盾,由于国际法规在各主权国家的约束力远远小于本国的法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国际金融法规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另一方面,虽然已有巴塞尔协议等国际规范,但是其中的很多条款并没有形成实质性的法律,与其说是法律,还不如说是一种政治口号。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作为后盾,才能够有效的保证国际金融秩序的长久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国际金融法规的执行力度较弱
目前国际金融法规的执行,都依赖于国际机构与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合作,因此国际规则就是基于这种合作关系的产物。各国负责制定本国的金融法规,并参与国际金融法规的制定。国际金融法规的执行要依赖于各个主权国家,各个主权国家本国的金融法规是基于本国的利益制定的,而国际金融法规是基于全球大背景制定的,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国际金融法规的执行力度远远不如本国的金融法规。
三、完善金融法规的措施
(一)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008年经济危机之后,国际社会加大力度建设金融法规,这是可喜的变化,金融法规的建设,不仅仅是扩大监管的面,更重要的是要加大监管的力。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国际金融监管的规则。要扩大金融风险的内涵与外延,不仅仅要监管资产负债的风险,更要监管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不仅仅要监管金融市场本身,更要监管金融产品的交易过程;要加强各种制度建设,要把泛泛而谈的国际条约逐渐转变成真正可实施的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一直是国家金融监管的难点所在,为了使国际金融市场获得更加全面额监督,扩大金融监管的覆盖面,针对复杂金融机构制定法律,进一步明确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责任,是加强金融监管的一条必由之路。
(二)加强国际合作,提升国际金融法规的强制力
为了更好的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稳定国际金融市场,解决国际金融争端中的问题,就必须要提升国际金融法规的强制力,使得国际金融法规具有更加广泛的约束力。
一方面,对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权威的国际金融组织而言,可以充分利用其掌握的丰富的信息资源,加强世界各国之间的交流,广泛征求各国的意见,促进金融监管的统一性和法制性。
另一方面,要大胆的进行金融监管的创新。加大金融监管的创新力度,能够完善金融监管的框架,同时又有利于保障在宏观的监管下,各种金融问题能够更加有效的解决。
(三),倡导国际金融法规价值的多元化
各国的经济水平不同,金融发展程度各异,不能够一把标尺来衡量全球所有的国家。因此在制定国际金融法规的时候,既要保证其统一性,又要承认其多样性。既要考虑到全球整体金融的发展水平,又要考虑到各个个体的金融发展水平。,承认并接受其多样性。
四、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行,金融全球化的表现也进一步凸显,为维护国际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法规的建设,逐渐实现国际金融新秩序。
关键词:刑罚思想;酷刑;儒术
在中国古代,统治者往往较注重礼与法的关系。礼,在中国古代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作为典章制度,它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维护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所谓礼,礼就是人们的行为准则、普世价值、是非观念。而礼法合一,其实就是将礼的基本精神,作为立法的理论基础;同时法的实施又巩固了礼的地位,情法并立,互为轻重;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即不以法伤情,又不以情淹法,共同为治。
礼法合一是中国古代法制最大的特点。而唐代法律更是这一体系的典型代表。唐律实际上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现者、规范者和捍卫者,而唐代法律主要是通过刑罚的手段来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中国自汉武帝决定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便成了法制的指导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制从此就走上了礼法结合的道路。唐代法律集唐以前各代立法之精华,又开唐以后各朝立法之先河。而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又决定了礼法结合对唐代刑罚的影响尤为突出。
一、唐朝刑罚思想促进了唐代的酷刑产生和发展
唐代的立法者认为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而唐律的主要核心在于全面贯彻礼制的内容。在实施政治教化中,礼制和刑罚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治理国家需要采用刑罚的手段,刑罚使用时必须慎重,不可滥用刑罚,大兴酷刑。维持朝代的长治久安是统治者的统治目的,所以必须借助法律这一统治工具,它既能够惩处危害统治的犯罪行为,起到对民众的警示作用,又不至于引起人民的不满和反抗。唐代统治者总结历代统治,同时认为达到这一目最好的方法就是慎刑。而在慎刑的基础上,唐朝统治者对于那些犯"十恶"罪的却从来不手软。
"十恶"主要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十恶包括谋反,"谓谋危社稷",即阴谋以各种手段现存的君主制度;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企图毁坏皇帝的宗庙、皇陵和皇宫;谋叛,"谓谋背国从伪",即企图背国投敌的行为;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这里造畜蛊毒和厌魅是以巫术害人的行为,和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的行为一样恶劣,后果严重;大不敬,包括盗窃御用物品、因失误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不尊重皇帝及钦差大臣等三类犯罪行为;不孝,即控告、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门户、分割财产、供养有缺;为父母服丧期间,谈婚论嫁、寻欢作乐、不穿孝服;知祖父母、父母丧,隐瞒不办丧事;以及谎称祖父母父母丧。这些行为在性质上,与恶逆罪一样,都是对尊亲属的侵害,只是侵害的程度更轻;不睦,"谓谋杀及卖缌以上亲,殴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缌麻、小功、大功是根据服制确定的亲属范围。缌麻亲是指男性同一高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小功亲是指同一曾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大功亲是指同一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同一亲等的亲属还有尊卑的区别;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和",指通奸。在十恶中,统治者为了加强专制统治,往往是以残酷的刑罚来告诫后人。所以,正是在这样一种思想的基础下,唐代的酷刑才会有用武之地。
二、唐代的酷刑制度反应了唐朝刑罚思想
(一)严惩违反封建礼制的犯罪
唐朝酷刑之中有一种为之"裸杖",是指令女性受刑者去衣脱裤,裸身受杖。这种裸杖,带给妇女的,不仅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更是难看的精神之辱。唐朝对裸杖的规定鲜有,而我们探究这种刑罚的背后,实际上却是对封建的"三纲五常"思想的贯彻。这种"裸杖"主要是让女性受刑,而古代女子的地位极其低下,任何女人都要遵守"三纲五常"的教诲,只要有任何逾越,都会被处以酷刑。我们可以看到,针对女性的刑罚,大多数是围绕着"三纲五常"所规定的。而这"三纲五常",却是唐朝主要的刑罚思想。由此可见,这种酷刑制度却是反应了唐朝的刑罚思想。
(二)对官僚贵族予以宽厚
唐朝的刑罚制度中规定了八议制度,上请制度,减、赎刑,官当制度等等,这些制度无一不是给予了特权阶层适当的减免刑罚的特权。而即使在无法减免的情况下,唐朝对那些有地位的人的处罚却往往更加体面。"绞刑"就是这方面的代表。
(三)威胁统治地位的严厉惩罚
关乎唐朝的统治地位方面的刑罚,唐朝有种类似"梳洗"一样的酷刑,它指的是用铁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梳刷下来,直至肉尽骨露,最终咽气。行刑之时,相当残酷,往往施刑未毕而人已身亡。唐朝著名的政治家,宰相桓彦范就是死于此刑。桓彦范是为了制止唐中宗时期韦氏垂帘听政而被韦氏诬陷而死,他的行径触及了大官僚地主阶级的地位,所以被处于绞刑。
还有一种刑具是"笞杀",笞刑是指用竹条或木条对人进行抽打。笞刑自隋被正式列入封建社会的五刑之一以后,历唐、宋、元、明、清,一直沿用到清末封建社会结束才退出历史舞台。很多官居之人,触犯了大官僚,大地主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都被处于此行。类似此种的还有"枷刑",《唐书》里记载的有一种巨枷,人戴上去会痛苦而死。《新唐书 酷吏传》记载,"乃作巨枷,号"翾尾榆",囚人多死。又仆囚于地,以门牡轹腹;掘地实棘,席蒙上,濒坎鞫囚,不服则挤之坎,人多滥死"。种种的酷刑,均是为保护其封建地主阶级的基础而设定的,而这些刑具的产生和发展也正是反应了唐朝的刑罚思想。
三、结语
纵观整个唐朝,甚至整个封建统治阶级,儒家思想对古代朝代的影响是越来越深远,唐朝尤为更甚,同时,为了加强封建统治,统治阶级往往是运用酷刑,这里面也包括唐朝的一代女皇武则天,武则天晚年多运用酷刑,重用酷吏,对那时候的朝代影响极大,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唐朝不仅是古代最繁华的朝代,而且也是运用酷刑维护封建思想较严重的朝代之一。
由此可以看出,唐朝的刑罚思想和唐朝酷刑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而最根本的目的却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万幸的是,我们酷刑制度在现代已经不复存在,酷刑,实质上也在撼动着统治者自己政权的稳定。而唐朝最主要的,不是重酷刑,而是以德礼政教为主,这点可以看出,礼法合一在唐朝是多么的重要。而礼与法在条文内容协调统一的基础上,已形成了捆绑式的颁行方式,而此无疑也是以礼入法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徐轲,董磊.不完全酷刑档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教育部考试中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关键词 法律硕士 法本法硕 专门化 实务化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法律硕士(法学),以下简称法本法硕,是自2009年开始由教育部新增设的一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①其与此前已经开展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非法学)最主要的区别,是该类型的法律硕士招生对象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招生对象则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本科生。法本法硕的设立,使我国法科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教育类型更加丰富和完整,到目前为止,我国法科研究生可以分为两大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律硕士又细分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以及在职法律硕士三种类型。
1 法本法硕设立的积极意义
法本法硕的设立,是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中新创设的一种类型。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由于与我国已有的法科研究生体系及培养制度、培养模式等存在很多不协调和模糊之处,因此,其在设立之初,即受到了来自各方的质疑。有认为是教育部为解决法学本科就业难而进行的权宜之计,是一种缺少科学论证的制度设计,有认为该制度属于“非驴非马”的怪物,搞乱了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更多的人则是对该类型的硕士培养感到困惑和迷茫,不知道该如何对该种类型的硕士进行培养。我们认为,法本法硕的创立,从本质上讲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应当成为长期坚持和适用的一项制度。同时,该项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实行的时间不长,存在很多问题也是正常的,应当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使该制度能充分发挥其推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发展和法律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法本法硕设立的意义主要是:
1.1 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助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我国法学教育经过,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是,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也存在很多问题,迫切需要改革。我国已往高等法学教育所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偏重于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培养的法科学生偏重于理论而缺少实践经验和能力,这与国家法治建设更多需要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实践需要相矛盾,也因此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的脱节。②因此,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就是要改变法学教育人才培养与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矛盾,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本法硕的设立,完全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这一方向。在此之前,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如果继续深造,只有法学硕士研究生一条出路。而我国的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定位和目标,都是以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目标,并非以应用型法律实务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由于社会对于学术型研究生需求有限,而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对高层次法律人才有更大的需求,因此,导致法学硕士的就业主要转向法律实务部门,但是其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决定了却很难适应司法实务的要求。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根据社会实际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决定增设法本法硕这一类型,并有意识地压缩学术型法学硕士招生规模,扩大法本法硕等应用型法律硕士招生规模。因此,法本法硕的设立,可以说完全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是根据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所进行的一种重要制度创新。
1.2 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学位体系的完善
法本法硕的设立,不仅符合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也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基本形成了以法学本科为主,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较完整的法学学历和学位体系。但是,硕士研究生层次上,过去只有单一的法学硕士这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而这种单一的学术型研究生所培养法律人才,无法适应司法实务对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因此,建立一种与社会需求相符合的新的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制度成为法学教育的客观需要,也成为完善法学教育学历和学位层次的客观需要。③同时,由于法学本科专业的过度发展,导致法学本科学生就业难也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需求已呈饱和状态,而社会对于高层次、职业化的法律人才需求却无法得到满足。法本法硕的设立,既满足了法学本科毕业生提升层次的需要,也满足了社会对法学教育提供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它的设立完全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渴求,是一种良好的教育制度创新措施。
2 法本法硕教育存在的问题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一项创新制度,开展的时间不长,制度设计缺少充分的论证和实践的检验,因此,制度存在问题并不奇怪。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成熟与完善的过程。目前法本法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2.1 培养方案与法本法硕培养目标存在偏差
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在指导培养方案中的定位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目标的定位是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应当说,对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准确的,这种定位,使得法本法硕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有了明确的区别。
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和定位,依据现在所形成的共识是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与法学本科的教育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的差别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层次上的差别。一个属于本科教育;一个属于研究生教育;第二,专业化程度上的差别。法学本科教育,是不分专业的法学基础综合教育,法本法硕是法学本科基础之上的专业化教育,其专业化程度应当高于法学本科生;第三,实务化程度差别。法学本科虽然也强调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技能的培养,但重点仍在法学基础理论和综合素质的培养,而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则比法学本科要高得多,法本法硕应属于典型的职业化教育,要求其毕业的学生直接能够满足法律职业的要求。
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培养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人才,其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为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输送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有明确的区分,特别是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是其与法学硕士的最本质的区分。
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虽然都是属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但由于其招生对象不同于法本法硕,因此,其培养目标主要是复合型法律人才,其法硕阶段的培养任务比较明确,主要是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法本法硕则主要应当是培养法律专门化和实务化应用型法律人才。
虽然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比较明确和准确,但是,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设计却与其目标出现了偏差,导致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与法学本科、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方案重复和雷同现象,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在课程设计上没有突出法本法硕的专门化特点和要求。
法本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共12门,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外语二门公共理论课外,其他9门课分别是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国际法。选修课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从上述课程设置可以看出,法本法硕的课程与法学本科的核心课程、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必修课程基本一致,指导思想都是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这种设置显然没有体现出法本法硕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对于已经过四年法学本科学习的学生,硕士阶段仍然是本科已有核心课程的学习,不仅无法体现出其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而且也使教师和学生都无所适从,难怪教师不知道该如何教,学生不知该如何学。④如果说对于法学本科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体现的是宽口径、厚基础的要求,对于法本法硕显然应当是法学知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现有这种课程设置显然是不符合这一要求的,明显偏离了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
2.2 教育培养单位的培养观念和模式等有待于转变
法学院系是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的主体,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各法学院系是否能够胜任这种类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从目前看,各法学院在法本法硕培养教育上虽然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但是总体上对于这一类型培养教育准备不足,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研究重视不够。法本法硕作为一种新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急需加强对于法本法硕培养体制、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等一素列问题的探索和研究。但目前各单位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对法本法硕多数还在沿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进行培养。
第二,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还不成型。各学校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总体上都还不够成熟。多数培养单位都是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模式进行,但由于培养方案本身不成熟,而且各培养单位已习惯于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培养研究生,因此,真正能够体现法本法硕特点和要求的培养模式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第三,师资力量不适应法本法硕的培养要求。法本法硕培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其实务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教师应当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但是,各培养单位的教师,多数都不具有这方面的能力,这也影响对法本法硕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2.3 影响法本法硕教育的外在政策措施还有待于完善
第一,就业政策。目前,我国对于法学专业的就业政策导向缺少层次性,专业性的法律机构(法院、检察院、律师等)职业准入的门槛过低,一般法学本科毕业都可以报考。这种就业政策导致法科研究生在招生和就业方面都出现一定的劣势。一方面,很多优秀的本科生,基于就业优先考虑和学习成本的考虑,不愿意报考研究生,而报考研究生的往往并不是本科生中的优秀学生,导致研究生生源质量下降,从而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另一方面,研究生就业成本远大于本科生的就业成本(无论是对学生本人还是对就业单位都是如此),也使研究生在就业竞争方面处于劣势,这更减少了学生报考研究生的动力。对于法本法硕,目前的就业政策导向尤其不利。一方面,在就业方面与本科生的竞争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在与其他类型的研究生竞争中也处于不利地位。法学硕士一方面具有专业化的优势,另一方面具有被社会了解时间长、认可度高的优势,因此,用人单位偏好选择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则具有知识复合型的优势,在就业方面也较法本法硕具有优势。⑤
第二,司法考试政策。现行的司法考试政策,对于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无疑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司法考试政策也给法学教育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导致法学教育无法分阶段分层次培养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现行司法考试的入门条件是本科毕业,而且一次考试确定职业资格。对于要从事法律实务职业的人而言,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取得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这种政策带来的结果就是无论是否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无论是否经过职业化的法律训练,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多数法科学生而言,本科未毕业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什么还要读研?这直接影响学生接受更高级法律教育的积极性,尤其是法律硕士这种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
第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政策。教育部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对于推动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国际化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项政策设计也存在影响法学教育分层次培养的问题。其主要问题在于该政策的定位是法学本科教育,学界称其为“以本为本”,缺少对于法科研究生教育的关注。如果仅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对于法本法硕教育将会是一个重大的冲击,将使法本法硕处于一种更加尴尬的位置。因为法本法硕本身的定位是培养高于法学本科层次的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如果单纯法学本科教育已经可以完成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法本法硕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
3 法本法硕的改进对策
3.1 修正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之间的偏差,尽快确立以专业化和实务化为特色的基本培养模式
如前所述,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依法治国对于职业化法律人才的需要及法学教育的规律,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定位和目标是适当的,即培养区别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依据这一定位和培养目标,法本法硕的基本培养模式应当主要体现两个特色:专门化和实务化。
所谓专门化,我们理解就是指专业化,是相对于法学本科不分专业方向特点的一种法学专业方向化要求,即从法学一级学科向法学二级学科或三级学科等的专业细化划分。这种专业化划分,既可以按现行的法学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划分,也可以不依现行的学科划分而按大的专业方向划分,例如法学专业之下,可以设刑事法方向(含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方向(民法、商法)等,也可以按更细的方向划分,例如,金融法方向、税法方向等。具体设哪些方向,可以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各自的特点自行决定,但是,对于法本法硕而言,专业化是必须的,这是由法本法硕生源特点、培养目标和职业需求共同决定的。如果没有专业化,法本法硕就无法与法学本科相区分,也无法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相区分。
基于法本法硕专业化的要求,现行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的指导思想必须要改为按专业方向设置为主。必修课主要应当考虑是专业必修课而不是法学专业的共同核心课。例如,对于刑事法方向的学生,仅刑法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成为必修课,民法、经济法等专题不再成为该方向的必修课程。
所谓实务化,我们理解就是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所应具有的知识和能力,是相对于法学本科偏重于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于法学硕士偏重于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而言,法本法硕应在掌握法学理论和一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重点在于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学习和掌握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践中法律问题的知识和能力。实务化,是法本法硕作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区分于法学硕士作为学术型人才培养的主要区别所在。
法本法硕现行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对于法本法硕的实务化特点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培养方式中将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列为基本的培养方式,并在培养工作中专列了实践教学的要求等,虽然在如何改进实践教学和加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但重视法本法硕的实务化培养方向则是应当肯定的。
3.2 培养单位应积极探索和完善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和措施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的一种创新制度,在很多方面不成熟和不完善,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不断改进和完善。这其中培养单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⑥作为培养单位,主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认识法本法硕的积极意义,积极研究探索培养模式和培养措施。培养单位首先应当在观念上充分认识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意义,把法本法硕的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加以研究和积极开展相应的教育培养工作。第二,积极开展法本法硕培养模式的探讨。根据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结合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探讨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模式。在课程的设置上,应当按专业化和实务化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课程,改革目前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的做法。在教学方法上,强化实践教学,着重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第三,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针对师资队伍偏重于理论研究,缺少实务经验的现实,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教师的法律实务经验的培训。可以让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实务界专家担任兼职教师,为法本法硕学生配备双导师等措施,改进现有的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
3.3 完善与法本法硕相关的配套政策
第一,就业政策方面,应当提高职业法律部门用人的学历要求,对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典型的法律职业,应要求具有法律硕士学历。这种要求,既符合职业法律人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部门法律人的素质,也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向职业化和精英化方向发展。
第二,改革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分二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以本科毕业生为对象,注重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考查。第二阶段,以法科研究生为对象,注重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查。通过两阶段的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⑦这种改革,既可以满足不同行业对于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又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对人才的分类和分层次培养。
第三,调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将目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单纯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调整成为包括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教育在内的一项系统工程,使法律硕士教育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调整既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设置的目的和要求,也符合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有利于法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
4 结束语
法本法硕,作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其创设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方向和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制度设计和实施存在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我们应积极使之加以完善,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需要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注:本文系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重点项目《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方案的创新设计》(课题编号:SDYY12148)的中期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金福海,男,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课题组主要成员:范李瑛、于永芹、刘经靖、郭静均为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和教师
注释
① 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
② 吴英姿.“法本法硕”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与现代化,2010.9(3).
③ 冀祥德,王崇华.规范与特色:中国法本法硕培养反思.西部法学评论,2010(4).
④ 包万平,李金波.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生教育研究,2011(6).
⑤ 王键.招生政策调整与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新挑战,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春季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