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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风险点范文

时间:2023-06-25 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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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风险点

第1篇

关键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风险控制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中重要的基础能源产业之一,推动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方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战略中的重点发展产业。我国“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发展特高压等大容量、高效率、远距离先进输电技术,依托信息、控制和储能等先进技术,推进职能电网建设。

1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

2010年7月19日,某供电局200kV变电站发生了一起因外单位施工吊车碰撞引起的220kV II母线失压,导致8个220kV变电站失压,造成了减供负荷840MW,大面积停电的重大电网事故。安全问题是社会发展的焦点问题,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各行各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人民生活的生命安全和幸福指数,因此电力安全生产是非常重要的。每年因为各种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导致的电力安全事故数不胜数,造成数百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致使国家经济损失惨重,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所以风险控制是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保障。

2 影响电力安全生产的风险因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T13816-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和代码》中阐述的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分为六大类:物理危险源,包括设备设施缺陷,防护缺陷,电危害,作业环境不良,噪声、震动、辐射,明火;化学危险源,包括易燃易爆物质,有毒物质,自燃物质,腐蚀性物质;生物危险源,包括细菌、病毒,传染病媒介物,致害动植物;生理、心理性危险源,包括负荷超限,健康状况异常,禁忌作业,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行为危险源,包括违章指挥,误操作,违章作业,监护失误;其他危险源,包括搬举重物,作业空间狭小,工具不适合[1]。电网事故的发生一般是由于施工单位现场指挥人员指挥不当,没有注意吊臂的伸展位置,同时也由于吊车司机观测角度存在盲区,导致在操作吊车伸展吊臂的过程中,直接碰到220kV II母线导致失压,引起一连串的安全事故。

3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风险辨识

风险辨识是依据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状况开展的系统查找和识别风险的工作,为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提供基础数据[2]。风险辨识的目的是为了确定风险是否处于可承受的范围,当风险大于社会可承受的范围时,要采取转移或者降低等措施对风险加以控制,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的损失最小。

4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对其实施安全的管理措施,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对一系列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测,控制不安全因素,消除风险的过程[3]。

4.1 事故前控制

电力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缓解电力供求矛盾,调整电力结构,加快电网建设步伐,提高电力装备制造水平;电力企业要科学编制施工方案,重点场所责任到人,加大安全工具设备的投入,定期派人维护电网系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学习,提高安全操作的意识,制定紧急抢救预案;工作人员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习安全生产的注意事项,做好保护措施,熟练掌握操作技巧,认真做好防护工作。任何危险来临之前,运用风险评估方法,辨识危险源,预先采取措施,实施有效控制,将可能造成的风险降至最低。

4.2 事故中控制

当危险发生的时候,电力部门应迅速启动紧急抢救预案,把情况上报指挥处并下达紧急指令,组织人员进行抢修、维修工作,尽可能的转移风险,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更大的损失。

4.3 事故后控制

危害发生后,组织人员抢修、维修发电或者供电设备,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修复电网,电力部门要开展事故调查,分析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开展事故座谈会,总结事故经验,补充和修改紧急预案的操作流程和环节,制定事故的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杜绝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

5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风险控制方法

5.1 消除法

对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线路不通,绝缘破损,接触口松动,设备短路,机械运转异常等问题,可以及时维修,消除危险,避免损失。此方法是针对前期监测工作,能够从源头上消除发现的危险因素,效果很显著。

5.2 代替法

用低风险、低故障率的装备代替高风险装备,发展高科技全自动设备代替人工操作,组织开发人工智能设备,改造或者更新老设备,将操作人员的双手解脱出来,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

5.3 隔绝法

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人们不能彻底消除危险,但能通过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将危险因素控制在安全的范围内。例如:进行检修、抢修工作时,用测电笔、电表等仪器设备查找问题,不能带电操作;在完成危险操作时,要设立危险警示牌或者安全围栏;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出高危工作环境;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与作业环境和运行设备隔离开来等。

5.4 工程法

开发、改进或者改造系统和设备等工程方法降低风险程度。例如:更换选型不当的设备和不符合作业环境的设备,改进老旧设备控制系统的控制方式,提高自动化程度,改善用工制度,调整工作强度避免疲劳操作,减少因人为失误操作造成的风险。

5.5 行政管理法

电力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调整电力生产结构,建设坚强智能电网,做好配套设施建设,深化体制改革,推进战略合作。电力企业要落实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通过培训、监督、考核等手段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建立惩罚机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严厉处罚。通过行政监督、工作制度、安全保障、专业培训等行政手段加强安全管理,降低和规避风险。

5.6 个人防护

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要穿着工作服,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坠器、耳塞等防护措施,操作仪器设备要做好安全检测,学习高危环境的自我保护和急救措施,保障个人的生命安全。

6 结束语

风险控制在电力生产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220kV II母线失压事故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危险无处不在但采取合适的控制方法,危险是可以规避的,我们要向经营生活一样来认真对待安全生产的问题,遵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感悟工作中的每一次成功,体味每一次美好。因此通过对生产过程的风险进行评估,找到影响安全生产的危险源,消除和控制风险,改善劳动环境,提高设备安全性,促进电力行业的安全、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丁国忠.变电站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策略研究[J].华北电力大学,2013.

[2].风险控制在电力生产管理中运用的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4.

[3]伍新华.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风险控制探析[J].中国高新科技企业,2013.

第2篇

现状

国家及地方相继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以及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使得股权质押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理想选择。此种情况下,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迅速发展起来。

国家及地方相继出台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引导股权质押融资发展。股权质押并不是一种新的担保方式,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但直到2007年《物权法》对中小企业股权质押公示方式有了新的规定后,以中小企业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的融资方式才盛行起来。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物权法》改变了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公示方式。对于该类公司的股权质押,1995年《担保法》规定的公示方式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由于质押登记仅在公司内部完成,公示性不足,债权人难以对所质押的股权进行有效的监控;2007年《物权法》将其修改为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机关,股权出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公示效应和公信力都远高于在企业股东名册上记载。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是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出质和变更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使债权人在实现质权时更为便利,减少了可能遇到的阻力。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各地对股权质押热情高涨,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银监会等相继出台相关办法。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出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前,上海、武汉、重庆、江西、浙江、江苏、山东等省市就已经出台了具体的股权质押指导意见,以进一步促进股权质押的发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212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进行统一规定,该办法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蓬勃发展起来。

金融机构、产权交易所积极参与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企业、金融机构和产权市场三者相互合作,将推动股权质押融资向前发展。2009年2月24日山东省在济南举办“助企解困进万家”座谈会上,中国银行济南分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先期拿出50亿元开展股权质押业务;华夏银行济南分行的计划是今年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准备30亿元的授信,争取三年内达到50亿元,满足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在中小企业发达的浙江省,目前多数银行都愿意把钱贷给拥有优质股权的企业。正如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所言, “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力度正不断加大,只要风险可控,不论什么行业、什么规模的企业都能够通过股权出质成功融资。”金融机构对股权质押的“看好”,是该种融资方式能够盛行的一个重要保障。

产权交易所的参与是股权质押融资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综观全国产权市场,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正逐渐打破地域界限。全国多个地市产权交易所已经先后作出相关股权出质的尝试。《中国证券报》2009年3月30日引述权威人士信息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五个城市建立针对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产权交易市场平台作为试点。几天后,广州产权交易所公布了《股权质押融资服务操作规则》,广交所将在股权质押融资活动中依法为有关参与方提供融资信息、股权质押登记、股权托管、企业托管等各项服务。产权交易所的积极参与将极大地促进了中小企业通过产权市场融资。

对于资金缺乏的中小企业来说,股权质押融资解决了其融资过程中担保难的问题。同时企业将股权质押后,出质股权被登记锁定,无法转让,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的信心和企业贷款成功率。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股权质押融资也支持了其发展贷款业务,成为其新的利润增长点。因此,这种融资方式近年来在资本市场上表现极为活跃。根据相关报道,2008年6月到2009年3月的短短九个月的时间,仅浙江省就办理股权出质登记536户,出质额达131.7亿元(股),融资金额241.8亿元。尽管如此,相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巨额的股权资产来说,目前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质押获得的资金量仍然过小,其未来发展前景依然广阔。

风险因素

近年来,许多金融机构开始受理中小企业的股权质押的贷款业务。尽管这种融资方式受到中小企业和部分金融机构的推崇,但是对于债权人(质权人)来说,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依然大于传统资产担保的融资。这些风险制约着股权质押融资的进一步发展。基于这些问题,许多审批严格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于股权质押贷款仍持谨慎态度。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包括股权价值下跌的风险、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和股权处置风险。

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当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规模等因素的限制,有的债务人除了已经质押的股权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偿债,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比如,出质人利用现有法律的漏洞,违背诚信原则,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抽逃资金掏空股权被质押公司。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而被掏空的公司资不抵债,其质押的股权价值极低,质权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种现象在现实中时有发生,影响金融机构受理股权质押业务的热情。

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法正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上市公司的股权处置较为简单,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即可,但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处置就较为复杂。目前,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其受制于《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1998]10号文)中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

化” 的相关规定,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没有这个市场作依托,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难以自由转让,造成非上市公司股权处置上的困难。转让困难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股权的变现价值,制约着股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股权处置风险还造成股权价值评估困难。因为缺乏有效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这使得股权质押时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价值评估过低,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价值评估过高,出质人质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

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得加强贷款中对质押股权的审查。在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前,金融机构应充分调查分析借款人和被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和产权是否明晰等,对融资目的和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预测借款人未来偿债能力和股权质押的实力。通过有效审查,鉴别出有实力的企业和有价值的股权,为其进行融资服务,以实现金融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双赢。

第3篇

关键词:股权质押 控制权转移风险 公司绩效

一、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

股权质押的优势在于,它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变现性,不仅能够债务融资而且还维持了大股东的持股地位。股权质押在法律上的规定是,被质押的股权在质押后仍由原持股人所有(除非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股东在质押期内仍然享有投票权、收益权等。艾大力、王斌(2012)指出,股东借助股权质押融资将其资产负债表账面上的“静态”长期股权投资变现为“动态”可用资本,使财务资源的杠杆效应充分发挥,可以说是一种将“经济存量”转换为“经济能量”的有效财务决策。

股权质押之所以受到青睐,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其给控股股东带来了正面收益。关于股权质押的动机研究,高兰芬(2002)指出质押的动机有三种:投资目的(有投资机会但无借款渠道)、投机目的(护盘或炒作股票)、现金增资(质押取得资金用于买新股避免股权被稀释)。另外,也有为了规避股权转让限售期和转让份额的限制,转移股权价值波动带来的风险。加上近年来银行、信托、券商对股权质押融资提供的平台越来越方便,中小企业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呈现火热状态。

二、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

股权质押贷款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使货币乘数成倍放大,但是也相应加大了风险。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风险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当股东因质押到期时不能按期偿还债务,可能造成股权被冻结甚至被拍卖,产生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风险,进而影响上市公司治理、公司战略与管理的持续与稳定。二是可能导致大股东“二次圈钱”,在收购公司股权后,大股东将收购来的股权抵押给银行,其借贷来的资金往往超过收购金额,使大股东几乎不需花费任何收购成本就拥有企业资产的支配权,进而可能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将会使债权人、中小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于大股东自身来说,其面临着债务违约风险和质押股权价值下跌风险。所以在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发生后,大股东为了自身的“生存”而潜在的对被质押股权的上市公司的发展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激发了众多学者的研究。

三、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与公司绩效研究

(一)早期研究

国外对股权质押的研究较早,国内学者涉足的晚一些。基本上都以理论、大股东行为理论为分析框架,主要从质押所引发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质押加剧了控股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倾向更为明显。研究路径大致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冲突及利益掏空――公司业绩”等。

Chen and Hu(2001)首次以投资机会较多的公司为研究样本,指出股权质押增加了上市公司风险。在经济景气好的时候股权质押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但在市场不好的情况下,股权质押与公司绩效呈负相关。

Yeh等人(2003)得出,股权质押会导致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加大,带来严重的问题。股权质押比例越高,公司价值越低。

众多研究发现,大股东股权质押与上市公司绩效呈负相关关系。沈仰斌、黄志仁(2001)研究发现,股权质押利用融资杠杆的信用扩张作用,造成公司股价与大股东私人财富间的关联性成倍数增加;在公司股价下跌时,董事、监事面临追加抵押物的压力,董事、监事可能为了个人谋取利益,利用其控制权侵占小股东权益而引发问题。谢金贤(2003)得出内部股东的质押比率与公司绩效间显著负相关。郑雪迎(2003)通过案例研究得出,大股东采用股权质押融资的同时,又利用自身的大股东身份,通过占用、转移上市公司资源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王克敏、蔡新颖(2004)通过研究大宗股权变更的短期与长期效应,同时发现了股权未被质押的上市公司绩效改善比股权发生质押的上市公司高。李永伟(2007)研究发现,股权质押促使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程度更加严重,会降低公司价值,给公司经营绩效带来负面影响等不良的经济后果。

(二)近期研究

郝项超、梁琪(2009)按照国有控股、私人控股和多公司控股划分最终控制人的类型,在实证研究中,运用面板数据的嵌套模型研究最终控制人的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影响机理是:最终控制人的股权质押行为加剧了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进而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分歧加重。并且通过弱化最终控制人在公司治理中的激励效应和强化堑壕效应来损害公司价值,在私人控股公司中这种效果更为显著。

何娜娜(2010)借助资金占用作为中间变量,研究了股权质押与公司绩效的关系。讨论了股权质押后,控股股东对股权拥有了选择权:偿还贷款来赎回股权或者逃避债务将股权变相转让给银行。当质押股权的价值低于质押贷款金额时,必然会加剧对上市公司的掏空动机。控股股东会利用所拥有的控制权从上市公司转移资产和利润。所以股权质押会加剧控股股东的资金占用和掏空,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产生负面的影响。

王斌、蔡安辉、冯洋(2013)从大股东作为独立法人、自身经营管理者这一角色为出发点,基于“大股东自身行为――上市公司传导与作用机理――上市公司影响”的研究思路,研究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这一“自身财务行为”对上市公司绩效的影响。具体研究路径是“大股东性质――融资约束及股权质押融资――控制权转移风险――公司业绩”,认为有关研究中利用两权分离度这一中间变量来解释大股东行为是不可行的。股权质押也不一定必然驱使大股东对中小股东进行“掏空”。实证结论主要是:民营大股东比国有大股东倾向于股权质押融资。与国有大股东相比,民营大股东在质押股权后,因担心控制权转移风险从而有更高的激励来改善公司业绩(股权质押率与业绩改善正相关),这一结论与以往恰恰相反。

四、现有研究不足与展望

(一)研究主体的选择

在研究大股东行为时,上述研究大多从大股东的控股地位出发,有的学者以“控股股东”,有的以“第一大股东”来研究,在金字塔结构下,有的以“最终控制人”,有的以“实际控制人”,还有的以“终极股东”来研究。但是在大股东股权质押中,实际上是控股股东(即大股东、直接控制人)而非实际控制人(终极控制人)发生了质押上市公司股权这一行为。所以这些概念和选取数据会有差异,造成有些实证结果之间的不可比性,不利于后续学者的研究。

(二)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上多以静态研究为主,以股权质押比率为自变量,以公司绩效为因变量。今后研究中可以多采用动态研究,比较同一上市公司在股权质押前后的绩效变动,而不是对比发生股权质押的公司与没有发生股权质押的公司绩效。这样得出的结论会更加准确。

(三)研究角度

在总体研究角度上,针对大股东自身财务行为对上市公司绩效方面影响的文献很少。今后可以以大股东自身行为而不是大股东控股地位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为核心展开。

(四)研究结论

研究中多注重验证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绩效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但对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发生后是否会带来积极面缺乏研究,如是否有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动机、时机和途径。另外,如果能在一个整体分析框架下将掏空和支持行为同时纳入,来研究大股东行为的影响也是一个挑战性的课题。因为大股东在股权质押行为发生后,消除控制权转移风险的唯一途径是增强自身的还本付息能力。其有两种不同策略的抉择:第一是积极策略。大股东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作用,通过努力改善公司治理和管理、提高上市公司业绩来支持上市公司发展,从而在上市公司获得与现金流权对应的控制权共享收益,展现积极、理性的一面。第二是消极策略。大股东可能为了急于还款规避风险,而变得消极和不理性。通过不正当的资金转移、非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掏空”上市公司,最终取得与其控制权不相匹配的私人财富。两种不同性质的策略对上市公司产生的经济后果影响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最终结果如何需要重新检验,尤其应该对民营大股东占多的中小板股权质押市场作为样本研究。

(五)内生性问题

现有文献都没有注意大股东股权质押与公司绩效的内生性研究,一般认为,在上市公司绩效不好时,股东的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借股权质押来变现。这也是个有待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李永伟,李若山.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下的“隧道挖掘”――明星电力资金黑洞案例分析[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7,(1).

2.何娜娜.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绩效的影响研究[D].湖南大学,2010.

3.艾大力,王斌.论大股东股权质押与上市公司财务:影响机理与市场反应[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12, 27(4).

4.王斌,蔡安辉,冯洋.大股东股权质押、控制权转移风险与公司业绩[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3,33(7).

第4篇

关键词:股权质押;公司价值;影响机理

一、引言

近年来,股权质押以其操作简单、流动性强、易变现等特点,同时伴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大股东财务融资的策略之一。股权质押融资是指股权持有人(即出质人)将其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从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借入所需资本的一种财务行为。相比股权转让,大股东质押其股权是存在着控制权转让风险和杠杆风险,但其既有着解决了资金缺口,又不失去对公司控制的优势。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我国沪深两市A股2467家上市公司中,就有897家上市公司存在股权质押行为,累计质押次数达到2569次,其中主要以民营上市公司为主。

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20世纪70年以来,相比Berle―Means所提出股权分散、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模式,大部分公司已处于股权集中,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相分离的模式,尤其是在对股东权益保护不那么完善的国家。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也不如发达国家完善,我国绝大部分公司股权集中,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举足轻重。自Johnson等创造性地提出“掏空”这一词,学者们发现大股东自身的经营和财务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公司价值。大股东股权质押作为大股东的自身财务行为,对公司价值产生何种影响以及如何影响的研究,具有积极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大股东股权质押与公司价值的相关研究

大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大多数是在委托理论框架下进行的。已有文献对股权质押的研究主要从大股东的控制地位出发,侧重于股权质押存在的问题,即大股东质押增加了冲突进而影响上市公司价值。

Yel等(2003)通过研究认为,由于股权质押会引起大股东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程度加大,会导致更为严重的问题。股权质押比例越高,上市公司未来发生财务困境的可能性越大,而且两权分离的程度也越大,所产生的问题越严重,因而公司的价值越低。

李永伟(2007)以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状况,系统地研究了大股东股权质押所引发的问题。通过研究发现股权质押会降低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成本,使其掏空上市公司的程度更加严重;同时加大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冲突,降低上市公司价值从而给公司绩效带来负面影响。

张陶勇、陈焰华(2014)以我国A 股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告为研究对象,以2007―2012 年为研究期间,从股权质押资金投向视角研究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行为,结果显示:当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资金投向自身或第三方时,质押比率高于投向股权被质押上市公司,即控股股东更倾向于为自身或第三方融资提供质押担保;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资金投向自身或第三方时,公司绩效显著低于投向股权被质押上市公司。

郑国坚、林东杰、林斌(2014)从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冻结的特殊视角,探讨大股东在财务约束下的占款行为及其经济后果。当大股东面临严重财务约束(股权被质押、冻结)时,更容易对上市公司进行占款,并且此时的占款行为还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近年来,有少数学者打破了“大股东控股地位――公司治理与管理――上市公司价值”思维定式,从“大股东自身行为――行为传到及作用机制――上市公司价值”新的切入点研究大股东自身行为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王斌、蔡安辉、冯洋(2013)在结合我国大股东性质、融资约束等制度背景下,发现与国有大股东相比,民营大股东因融资约束等原因,更多地选择股权质押融资,而且民营大股东因担心股权质押后的控制权转移风险,将会努力改善公司管理和经营策略,提高公司业绩。

三、大股东股权质押、公司价值:影响机理分析

1.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

大股东股权质押直接彰显着自身资金不足,必须得通过外部融资,实现现金流的可持续运转。大股东选择自身股权质押一般出于以下几个动机:(1)维持自身控制地位。尽管大股东将自身股权进行质押,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被质押物在质押后除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外,被质押物仍归质押人所有。因此,大股东质押自身股权期间,仍享有公司事务的投票权,决定着公司的重大事项,维持自身的控制地位。(2)实现杠杆收益。艾大力、王斌(2012)指出,股东借助股权质押融资将其资产负债表账面上的“静态”长期股权投资变为“动态”可用资本。也就是所谓的“套现”,将账面上的“经济存量”转化经营中的“经济能量”,以实现更大的收益。(3)规避股权限售的约束。部分大股东的股权是有着转让限售期和转让份额的约束,当大股东面对资金困境,而转让自身股权又无法实现的情境下,股权质押能有效地规避这些约束,并且能解决大股东的资金问题。

2.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

大股东质押公司股权,虽获取了所需的资金,但也得面对相应的风险:(1)控制权转让风险。大股东在公司股权期间,若能积极经营,及时归还债务,则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若不能及时归还债务,债权人则有权处置质押物,大股东因此失去对公司的控制。(2)杠杆风险。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将增大自身的资产负债率,所对应的风险也相应增大。(3)侵占效应。质押资金的投向不同,相对应的风险也不同。当质押资金为大股东自身使用时,很可能大股东会侵占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绩效产生不利的影响。

3.大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股权质押是大股东在面对经营困境主要是资金困难是所采取的一种融资方式,其主要目的是筹集所需资金,改善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若大股东采取消极策略,为规避风险消极对待公司的治理和管理,采取关联交易等方式“掏空”上市公司,侵占中小股东的权益,导致公司业绩减少,降低上市公司价值。若大股东采取积极策略,必将完善公司治理和管理,提高公司的业绩,在质押结束前归还债务,维持自身的控制地位,同时通过财务杠杆提升公司价值。

四、结语

股权质押对于上市公司的价值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积极的大股东会努力完善公司治理和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公司业绩;另一方面,消极的大股东不会在意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尤其是质押资金投向大股东自己时,大股东更倾向于关联交易等操作,转移资产,“掏空”公司。当大股东面对资金困境时,股权质押是有效的融资策略之一,但是其带来的控制权转让风险和杠杆风险,又极大地提高了对小股东权益损害的可能性。公司价值的增加或降低,很大部分取决于大股东在取得质押资金后所采取何种管理与经营策略。(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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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陶勇、陈焰华.股权质押、资金投向与公司绩效――基于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经验数据[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4(6):63-70.

第5篇

2013年12月6日,乐视网(300104)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贾跃亭将其持有1580万股股份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加上此次已用于质押部分,贾跃亭累计共质押股份 22499万股,占其持股60.5%。类似的股权质押融资行为目前在国内比较普遍,2012年年底,超日太阳陷入债务危机,曾有媒体报道:“超日太阳外逃式减持、三信托跳入火坑”,并引发市场对股权质押融资的广泛关注。上市后不到两年时间,超日太阳大股东将其持股的99.95%都进行质押融资。

从法律角度来说,股权质押是一种正常融资担保行为,但其对资本市场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值得关注,尤其要警惕股权质押以后,控股股东所承担收益和风险发生变化,导致公司治理发生异化。股权质押的潜在风险,需要资本市场相关主体高度重视。

股权质押融资可能成为控股股东的套现手段。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通常都存在锁定期,譬如承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这种锁定期的制度安排,原本是希望公司上市之后,控股股东保持相对稳定,将控股股东与广大流通股股东利益绑定在一起,防止控股股东利用上市高价套现,但通过股权质押融资,一手押出股票,一手拿到现钱,控股股东却可能变相套现或“曲线”实现股权转让。

股权质押融资存在掏空上市公司的资产风险。如果用实物资产质押,质权人可以占有质押对象。但股权质押之后,公司控制权仍掌握在控股股东手里,控股股东可能会利用控制权去掏空公司资产,留下烂摊子给各类债权人,就好比房东将房产证押给债权人,但却把房子拆掉卖了然后跑路。

股权质押融资加大了经营决策的道德风险。控股股东将股权质押后,可能更倾向于从事高风险业务,因为如果冒险成功,高收益归公司股东;如果失败,可能将烂摊子留给债权人一走了之。从质押融资的资金融出方来说,所获取的潜在收益是有限的,承担风险却是无限的。

股权质押融资存在债务放大风险。假设某自然人A有1亿元资产,用该资产成立公司后,再以公司名义借款1亿,则公司总资产2亿元,负债1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为50%;此时如果继续向银行申请借款1亿元,银行考虑到公司债务风险,可能拒绝增加授信。但如果A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融资1亿元,对公司资产负债率没有任何影响。而事实上,对A来说,控制资产达3亿元,负债2亿元,实际资产负债率已上升到66.7%,相当于A用1亿元资产借款两次,一次以资产形式抵押借款1亿元,另一次用股权质押形式借款1亿元,好比一只羊上剥了两张皮,这对债权人来说,潜在风险无疑非常大。以超日太阳为例,有分析师表示,“担保、股权质押、公司债等常用的融资方式,都被超日太阳用遍,甚至把应收款转为融资借款较为超前的融资方式都已用到,可见其对资金的渴求已经达到不正常的地步。”如果公司本身资不抵债或陷入困境,这时股权质押基本上起不到担保作用。

第6篇

整体来看,上市公司股权平均质押比例(质押股权数占A股总股本比重)为14.05%。股权质押整体风险可控,通信、传媒、军工和计算机等行业质押风险较大。

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押方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向质押方融入资金,当出质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押方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率是指股权质押融资资金和质押股权市值的比值,是质押融资时质押资产的折价率。

警戒线和平仓线的算法基于如下比例:(初始交易证券市值+补充质押证券市值+质押证券的孳息-部分解除质押的证券市值)/(融资额+利息+其他费用)。一般来说,警戒线和平仓线分别为160%和140%(或者150%和130%)。

截至2017年5月12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数据,股权质押市值为5.4万亿元,占A股总市值的10.7%。其中,流通股质押规模为3.25万亿元,限售股质押规模为2.17万亿元。从板块分布来看,主板2.76万亿元,中小板1.80万亿元,创业板0.86万亿元。

从行业分布上看,医药、地产、化工、传媒和机械设备等行业股权质押市值较大,当前市值分别为0.57万亿元、0.45万亿元、0.43万亿元、0.32万亿元、0.30万亿元,占行业市值比重分别为17.6%、19.9%、13.4%、18.1%、11.8%。

整体来看,上市公司股权平均质押比例(质押股权数占A股总股本比重)为14.05%。其中,质押比例在0-10%的公司最多,公司数量达1653家,占比为52%。

从沪深两市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数据来看,目前股权质押的平均质押率在40%左右,截至5月12日,平均质押率为42.7%。其中流通股质押率(45.1%)比限售股质押率(40.3%)要高5个百分点左右。

动态来看,2015年股灾之后,股票质押的质押率大幅下降,2015年9月平均质押率为30.2%,处于历史低点。2015年年底股市大涨,伴随着质押率的上升。2016年年初股市大跌,也同时伴随着质押率下降。目前股权质押的平均质押率在40%左右。

我们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明细数据(以公告为准)为基础,统计了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时的股权质押市值(以质押日当时价格计算)。截至2017年5月12日,目前未解押的股权质押当时市值有5.29万亿元。如果按照40%的质押率来估算,通过目前未解押的股权质押共融出了2.12万亿元。

股权质押方主要有证券公司、银行、信托和一般公司等机构,其中证券公司是主要的股权质押方,按质押日市值计算,股权质押市值的50%以上都以C券公司作为质押方。具体来说,证券公司为2.72万亿元、银行为0.99万亿元、一般公司为0.91万亿元、信托公司为0.66万亿元。

近期市场调整促使股权质押风险加大,但只要质押股票指数不出现快速大幅下挫,股权质押风险就整体可控。

截至2017年5月12日,未解押的股权质押中的股票市值已经出现一定程度的下跌。相比于股权质押起始日,我们估算,目前股权质押整体市值下跌幅度为6.2%,离警戒线和平仓线有一定距离。

第7篇

一、股权质押的概况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到期未得到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随着近年社会融资需求的加大,银行系统也加大了新融资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在这一发展背景下,国家于2007年推出《物权法》,以更好支持和推动融资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为企业生存、发展赢得了更广阔的空间。国家工商总局正是依据《物权法》有关股权出质的规定,于2008年9月4日正式公布了《江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明确股权出质的登记事项。

股权质押贷款扩宽了企业抵押品的范围,将原本不能用于抵押部分的股权释放出来,提高企业的贷款能力,为有实际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融资开通了一个新渠道,客观上降低企业融资准入门槛,拓宽资金获得渠道,响应了国家加大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导向。

二、股权质押目前开展情况

(一)重点城市股权质押开展情况

1995-2008年间,股权质押贷款的实践主要发生在上市公司群体,非上市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少有涉及。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共有1391家上市公司,其中有股权质押股权质押行为的公司有443家,占比为31.8%,业务开展相对较少,但自08年国家出台《物权法》及《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指导文件后,股权质押的融资贷款模式得到了大力推广,目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企业的数量和融资额度较前几年有较大增长。

2008年以来,在包括《物权法》实施、中央政策引导、地方政府积极推动、企业需求旺盛等因素的影响下,股权质押贷款制度创新在各地迅猛发展。部分城市,如广州、浙江、山东等地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迅猛,尤其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有资料显示,截止2009年3月底,该省共办理股权出质登记536户,出质数额达131.7亿元(股),融资金额241.8亿元。其中,杭州、浙江省本级和衢州三地股权出质登记户数最多,分别达到150户、121户和96户,占该省的68.5%;浙江省本级、杭州和宁波三地股权出质数和融资金额居前,分别占该省的63.8%和80.7%。股权出质登记户数、出质股权数额、融资金额三项均为全国前列。山东省截止2009年2月全省银行办理股权质押贷款超过200亿元(含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

(二)目前我省股权质押开展情况

国家推出股权可质押贷款后,各省市均积极推广了这一新的资金融通担保方式,根据实际调研情况,我省自08年4季度也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我部门开展了股权质押登记备案工作,但进行相关登记备案的主要金融机构是融资担保公司,其业务目的是作为担保融资的反担保措施,银行金融系统直接作为贷款担保方式进行备案登记的基本还未出现。

(三)昆明市目前股权质押情况落实

根据本人在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研情况反馈:我市的股权登记备案制是自08年10月开始实施的,同年省级及部分州县也开始的股权质押工商备案登记的工作。截止09年7月在昆明市工商管理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共有30多家企业,其中大部分质权人都是融资担保公司,股权质押的目的主要作为对贷款申请人向银行借款的反担保措施,银行直接涉及该业务的很少,仅有建设银行于08年底办了一笔质押登记,且该笔股权质押的背景是由于银行放贷后,企业还款不积极,已展期3次,为了加强担保抵押物价值而追加的担保方式。因此针对整个昆明乃至云南市场,所谓银行已开始实际操作该模式的说法并不确切,具体业务的开展应审慎决定。

三、开展股权质押业务的意义和必要性

(一)为企业提供新融资渠道,拓宽企业抵押范围

股权质押贷款在上市公司早有实践,但2008年以前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指导和保障非上市公司少有涉及。08年后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国家各部位相关配套政策的执行,个地方工商管理部门的介入,使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的可操作性、安全性大大提高,为企业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同时股权质押贷款拓宽了企业抵押品的范围,将原本不能用于抵押部分的股权释放出来,提高企业的贷款能力。

(二)降低企业授信准入门槛

目前国内众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难以提供有效的担保方式(如房产、土地及其他有价值的不动产),因此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短缺,股权质押推出后,其质押的有效性有政策的保证,在操作上也有了标准流程,因此利于扩大信贷客户规模。

(三)增加和丰富银行产品和业务,有利于银行银贷资金流向中小企业

现国内银行业近年发展势头迅猛,但在业务创新及差异化产品设计方面相对发展缓慢,目前多数银行仍在开展传统信贷业务,仍采取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抵押或担保为主的授信产品,导致产品同质性明显,目标客户单一且集中,同业竞争愈加激烈,造成信贷资金过分集中,也存在一定得系统风险,新模式的创新也为银行业的存量资金开通了一个新的释放空间,既有利于市场的实际资金需求供给也有利于分散银行信贷资金风险。

发展股权质押贷款,为银行提供了一条新的、相对安全的放贷渠道。目前,国内经济发达省市多家银行都已试水股权质押贷款。此外,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对于实物质押资产一般要通过拆分来处理,而对股权质押资产可通过整理转让的方式处理,后者的处理方式更简便,清偿率更高。

(四)风险投资可能获得一条现实的融资渠道

目前国内还鲜少有风险投资企业拿所投企业的股权申请质押贷款。但是,从各方利益角度来看,风险投资企业在业务运行中也需要多渠道的资金融通和借贷,如其自身持有的投资股权可作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担保物,将极大的提高该行业的发展速度,充实其资金来源;另一方面,风司所持股份均是经过大量前期调研分析、论证后投资取得的优质资产,因此从银行的角度看,风险投资所持有股权是相对优质且保障系数较高的资产。股权质押的进一步实施使银行及风司在业务开展与合作上具备了~定的可操作性,未来有较大的开拓和想像空间。

(五)可以刺激产权市场发展

股权质押、股权出资等制度创新的出现,丰富了“股权”的经济

内涵和法律内涵,对股权的流通转让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对产权市场发展会产生深远影响。

从国内目前的发展情况看,包括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内的各地产权交易市场都十分关注这一发展前景,只是目前各地产权交易中心对该业务的具体开展和实施大多还在研究和探讨阶段,相关的标准和执行规范尚未真正建立,一旦相关交易机制完善,使质押股权的二手交易和转让更为便捷和可行,确保了银行的进入和退出的机制的完备性,必将是该项业务得到长足发展。

四、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

股权抵押贷款实质是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它放大了货币乘数,相应的风险也加大了,并且这里的风险是多方面的。

(一)股权价值难以确定

在我国由于相关监管的缺失导致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可能存在虚假注资及抽逃资金现象,容易出现资产评估价值虚高的问题。同时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份的特有风险集中在股权价值评估上,非上市公司不存在所谓市值,所以更多的只能依靠计算和评估,这就存在溢价评估的可能,再加上长官意志的推动(急于给中小企业融资),很容易扩大风险。

(二)企业经营、治理风险

由于股权质押仅是公司于申请人股东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的融资,因此企业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仍在公司经营班子手中,银行无法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无法真实有效的防范该类风险。

治理风险则体现为企业透明度低、投资人与注册出资人不一致、公司治理不完善,影响了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三)股权属无形资产类型,其资产价值缺乏实体资产的稳定性

对于银行来说,股权质押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质押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当殷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权。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抵偿债权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有的债务人除了股票之外,没有其他像样的财产可供抵债,贷款人即使继续追讨,不仅手续和程序极为繁琐,而且最终还未必能够完全获得清偿。

(四)股权处置风险

如果企业失去还贷能力,银行不得不处置这批用于质押的股权,目前各地虽已成立产权交易中心,但对于股权的交易活动大多还停留在研讨和试行阶段,对银行授信的退出能否顺利实现目前看来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唯其如此,工商银行同志认为,产权市场的活跃是股权质押贷款大规模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

五、开展股权质押的完善条件和相关措施建议

(一)加强对股权价值认定的评估工作

除上市公司股份有市场价值及每股净资产做价值参考外,其余公司的股权价值认定均存在价值难以核定的问题,虽有评估公司进行价值估算,但难以排除较大的人为操作和估算误差的问题存在,因此各支行在开展相关业务时,除采用评估价值外,自身也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股权进行一定的核估。

(二)严控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并严格控制授信期限

这主要是因为股权价值很难评估,且无法预料其保值性如何。授信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净资产以及每股净资产来确认企业股份的价值,然后按照一定的折扣率给予授信。在开展业务的时候,应选择现金流充足、贷款期限较短、企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企业。对于股权质押率严格按照总行的相关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则最好控制在6~12个月内,以免企业经营面发生变化后影响其股权价值。

(三)考虑拟出质股权指向公司的行业属性

对于银行授信对象来说,要关注出质股权指向企业本身是否足具规模、所处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对该企业的依存度是否较高等。从行业来看,与国家政策鼓励方向一致的行业如交通、能源的相对风险较小,而“两高一资”行业的风险就较高,对于以该行业公司股权做质押的应提高风险意识

(四)加强贷前调查,贷后检查的范围、方式和力度

鉴于股权质押的特殊性,在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中除对出质人进行常规贷后检查外,对出质股权指向的公司也应进行严格的贷前调查及贷后检查,重点关注是否有抽逃资金、转移资产等抽空企业的违法行为,其次还应关注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以核定出质的股权是否保值增值,因此该业务的操作将加大支行贷前、贷后的各项工作,耗费更大的人力、物力。

(五)相关政府部门应尽快配套服务措施及管理制度

如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增强查询及警示功能,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变化情况并与银行实现信息同步共享,帮助银行准确及时了解企业的情况。

产权交易中心应进一步完善、强化股权交易制度及操作流程,提供权威、规范的交易平台以刺激相关市场的活跃性和有效性。产权市场的活跃与规范是股权质押信贷业务发展至关重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