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乘除法的规律范文

时间:2023-06-25 16:04:17

序论:在您撰写乘除法的规律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乘除法的规律

第1篇

关键词:能源城市 历史文化 旅游区 规划设计 方法

中图分类号:P754.1 文献标识码:A

一、能源城市旅游区概况

1.1 能源城市

能源城市是是指以依靠能源资源相关产业发展壮大起来,并以能源资源相关(如煤炭、天然气、石油开采业等)占其地区生产总比值较大,主要输出产品是与能源资源相关的产品的城市。能源城市有一下几个主要特征:拥有丰富的能源资源储量,并且易于开发;主要依靠开发本地资源发展;主导产业是与能源资源相关的采掘业和加工业,并且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相当大比重;主要输出产品是与能源资源相关的产品。

1.2 能源与旅游区的关系

现在国内的旅游区规划建设很少有建立在新能源利用基础上的,多数旅游区都是依靠自然资源、历史文化资源等,利用新能源还只是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如果仅以自然资源、历史文化资源等为旅游区建设的重点,那么就会面临很多城市的这些资源并不是很出名,再加上客源市场小,旅游发展当然滞后于很多地方,比如榆林市,地处西部偏远地区,虽然是历史文化名城,但旅游业的发展却远远落后于陕西的延安、西安等地区。在国家西部大开发的背景下,依托资源优势,以旅游、能源、原材料、生物资源开发等,不仅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而且还能带动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所以在新的发展形势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托旅游、能源、矿产、生物、气候等资源丰富多样的组合优势,抓住机遇,用好机遇,面向市场,加强合作,扩大开放,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建立以新能源利用为基础的旅游区,形成能源与旅游区建设相辅相成的新形式非常有必要。

二、旅游区规划的一般设计方法

2.1技术路线

从空间层次上来说,城市旅游区规划的技术层次应该是:

城市旅游发展战略规划 旅游区规划(产品规划)旅游区控规旅游区详规

2.2 旅游区规划的基本内容与方法

2.2.1第一阶段:资料、资源调查与评价

(1)资料、资源调查:资料收集,要注意目的性、可靠性和原始性。在资料收集与汇编中,尽量保持其原始性,不要随意整理、取舍,包括提供的单位和个人姓名的记录,以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经查核、提炼、改写的工作成果,可在规划说明中反映。

(2)综合评价:

旅游区的综合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环境质量与水平:生态特征、环境质量、设施状况、监护管理。

②开发利用条件:交通通讯、食宿接待、客源市场、运营管理,从社会、经济、时间、技术等方面,分析其开发利用功能价值和经济效果。

③规模范围:旅游地面积、体量、容量。

⑤开发现状:从艺术特点、自然规律,经济效果上综合分析、评价旅游地开发现状。

2.2.2第二阶段:编制规划

编制旅游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做多方案的比选。

2..2.4第三阶段:方案决策

该阶段工作主要是政府部门组织各有关专家,对规划方案进行专业评议和综合评议,并对规划做出技术鉴定报告时期。经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文件再报有关部门审批、定案、上报。

2.2.5第四阶段:管理实施

这是各旅游地在规划实施和常规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长期工作内容。一个好的旅游规划要使其变成现实,最终成为人类寻求旅游、休闲和环境质量的空间,实现旅游地应有的旅游效益,则需要到位的管理实施,否则仅为一纸空文。

三、以榆林秦塞长城国家公园规划为例的能源城市旅游区规划设计方法

秦塞国家长城公园地处榆林市榆阳区,规划用地面积约1343平方公里。榆林的地理区位和交通区位优越,边寨文化和长城文化源远流长,具备吸引高端旅游消费人群前来旅游的潜力。而榆林国家能源基地的优势和雄厚的经济实力,为提高景区品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秦塞长城国家公园从榆林边寨文化和长城文化出发,立足于榆林国家能源基地的优势,是一个集文化体验、生态度假、能源展示、生态治理、特色农业观光和自然生态体验于一体的国家生态公园。

3.1旅游空间组织形态构成

能源城市旅游空间形态划分和形式界定上,可以将旅游空间形态分为三级:旅游点、旅游单元和旅游区。旅游点是由场地组成要素构成的具有独特旅游价值的地块,如公园绿地广场上的喷水、街旁游园中的休闲广场、山涧的瀑布、坡地上的植物植被等。在视觉上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地形单元称为旅游单元,如沟谷、滩涂、盆地、山峰、山脊,每一个旅游单元都至少有一个旅游点,由一系列的旅游单元组成旅游区,旅游单元构成旅游区的物质实体。具有游憩和审美观赏价值的旅游点、旅游单元和旅游区就组成了旅游空间形态体系。

榆林秦塞长城国家公园的旅游空间体系就是由旅游景区、游憩区、旅游景点构成。由2-4个旅游景点构成游憩区,也就是一个旅游单元,再由若干个游憩区组成旅游景区,由此展开公园的空间景观序列。其主要特点是在组织旅游空间的同时将能源旅游资源、地形地貌、历史文化等与之结合,创造出一种独特的具有榆林魅力的旅游空间。

3.1.1旅游与能源旅游资源的空间结合

榆林是21世纪中国的能源接续地,是正在建设的国家能源化工基地,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西煤东运的重要源头。在榆林秦塞长城国家公园规划中,规划用地东部分布有相当多的煤矿,在旅游空间组织时尽量与矿产资源相结合并加以利用,将此区域作为整个公园的能源供给中心并结合能源展示,充分利用榆林作为国家能源示范基地的优势,将节能、低碳这条主线贯穿景区始终。规划一、二期用地以能源展示为主,向世界展示榆林作为国家能源基地的风貌,同时国家公园内的建筑、景点和景群都已节能建筑为主,实现能源、低碳的目标。

3.1.2旅游与现有的地貌、水系的空间结合

榆林地貌大体以长城为界,北部为风沙草滩区,南部为黄土丘陵沟壑区,水网分布密布,大多为内陆湖泊、水库和河流,旅游结合当地地貌,创造独特的毛乌素风景区、防风固沙风景示范区和国家自然水体风景区,充分展示榆林当地的体毛特征与自然景观,并结合旅游设施、修学培训、国际会议等功能,实现旅游与现有地貌、水系的结合。

3.1.3 旅游与历史文化的空间结合

榆林市历史悠久,人杰地灵,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镇北台被誉为万里长城第一台,榆林长城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内涵,是中国长城文化一个重要的历史节点。榆林作为昔日的九边重镇,是昔日边陲和民俗文化融合之地,是塞北蒙汉文化的交汇区域,涵盖了黄河文化、草原文明、游牧文明等多种文明,有着丰富的文化遗产。榆林的边塞文化历史悠久,底蕴深厚,民俗文化上,榆林市陕北民间艺术之乡,大秧歌、信天游、绥德石狮、三边剪纸等以其浓郁的黄土风情和丰富浑朴的生活底蕴,风靡海内外;同时作为红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榆林有着宝贵的革命文化资源。旅游结合榆林的历史文化空间,以秦塞长城为核心,结合镇北台、红石峡、榆林古城等重要景点,并结合大型展演活动、考古活动、游览活动、节庆活动等,将历史文化与榆林特色结合。

3.2 道路交通结构设计

3.2.1旅游区交通组织与路网布局

能源城市的旅游区的交通组织方式分成人车分行和人车混行两种,针对能源城市的特点,道路交通设计主要考虑与能源、游线结合,采用人车分行和人车混行两种方式并行,在园区主要道路上采取人车分行方式,进入旅游区后步行道与汽车通路在空间上分离,设置步行道与车行道两个独立的路网系统,车行路采取围绕旅游区或场地群落布置方式,并以枝状近端路或环状近端路的形式延伸到游憩场地出入口。在布置时尽量避开露天矿藏和自然水体等,并设置适当数量的停车位;步行道路应尽量在景区内部,将绿地、活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与景点串联起来,规避矿区,并延伸到游憩活动场地的入口。在园区的次要道路上主要采取人车混行的方式,次要道路交通量不大,主要是方便游客观览和通行,并且能够作为生态通廊和消防通道,采取近端式布局,并在近端处设置回车场地。

3.2.2道路类型、分级

能源城市旅游区的道路有步行路和车型路两种类型。在人车分行的路网中,车型路以机动车交通为主,兼有非机动交通和少量步行交通,主要方便于游客通行与能源的输送,步行则兼有步行交通和步行休闲功能,并可兼为非机动车服务;在人车混行的路网中,车行路共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步行三种交通形式,也同时有专门的步行路系统,但一般主要是用于休闲功能。

道路按其功能可以划分为主路、支路和小路三个等级。

3.2.3通路设计

通路作为旅游区空间结构的骨架,为出入口为起点,将区内各游憩活动场所、主要建筑物及各个空间作线形连接,这便是最简单的通路特性。

从平面上分析,根据能源城市旅游区的特点,通路设计一般可以归纳为“向心式”、“环绕式”和“自由式”三种基本类型,在设计时一般会将三种通路方式混合使用,达到机动灵活的作用。

3.3 游憩空间构筑

能源城市的游憩空间有别于一般城市旅游区,其分布有其自身的特点:①在规划游憩区的同时与当地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的结合,既要有利于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又要凸显当地的自然环境特色。②游憩区与旅游区的交通连接,方便游客穿行和到达,要与旅游区内部的各种设施衔接,并与能源展示点相结合,使游客在观览的同时了解新能源的利用和提高节能意识。

3.4 游憩活动设计

旅游过程的游憩活动包括十个方面,即吃、住、行、游、娱、购、体、疗、学、悟。在能源城市的旅游区中,从游客行为活动的特征来看,观赏、娱乐、运动、疗养是最纯粹的游憩活动;修学、感悟、体验是过程中的精神活动;运输、住宿、饮食、购物既能满足基本生理需要的基础服务,又能满足旅途生活的心理需求,人们在进行这些活动时往往带着享受和休闲的性质。在游憩活动设计的同时加入生态、低碳的理念,结合能源展示,使游客在活动的同时感受到能源的魅力。

秦塞长城国家公园结合景区历史文化资源,推出以文化展演、节能展示、康体健身为核心的旅游活动带:长城镇北台活动带、春渡榆溪绕途旅活动带、花开几曲问陕北活动带和秦道飞沙龙寨行活动带。

3.5 能源利用

3.5.1 风能、太阳能的利用

利用风力推动发电机发电, 产生能量。特点是发电效率高、结构简单、维护方便, 可靠性强、无污染。榆林位于陕西最北部,太阳能、风能资源丰富,有丰富的生物质原料,为秦塞长城国家公园的生态能源的利用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3.5.2生态水资源利用

陕北是一个极度缺水的地域, 因而对规划景区内的水资源必须坚持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观点, 进行规划与治理。规划利用雨水收集系统,将收集的雨水形成溪流并汇成一个个水眼,既能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还能够创造优美的景观达到水资源循环利用的效果。

4、总结:

近几年来,随着各国对能源越来越重视,能源城市的发展问题不断的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能源城市拥有丰富的能源储备,但是城市经济发展上去了,却带来了城市环境恶化,居民生活枯燥无味等问题,所以能源城市的旅游区规划显得尤为重要,在发展本地旅游业的同时还能丰富市民的生活。随着人们旅游观念的改变,不在盲目追求新奇独特的游览项目,愿意接受主动选择接近自然及低环境影响的旅游形式,能源城市刚好可以利用自身能源利用与旅游区结合,创造其独特的旅游形式。

目前,我国能源城市的旅游区规划设计方法及其理论还在探索阶段,本文以秦塞长城国家公园规划为例,从旅游空间组织形态构成、道路交通结构设计、游憩空间构筑、游憩活动设计、能源利用五个方面阐述了能源城市旅游区规划设计的一些方法,由于时间及自身水平的限制,本研究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及有待深化的部分,笔者将在以后的学习与工作中继续深入研究,为我国能源城市的旅游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 万朝蕾. 能源富集型城市转型研究—以榆林市为例[D]西安建筑科学大学,2011.

[2] 张金东. 榆林能源开发的生态补偿与生态保护对策研究[D]西北大学,2006.

[3] 冯中南,陈高科,翟子陆,倪振国.能源城市如何节能和可持续发展[C]节能环保 和谐发展—2007中国科协年会论文集(三),2007.

[4] 解怀颖. 新能源新城市新机遇[J]中国城市经济,2001,(08)..

第2篇

[论文关键词]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模式;监督

为了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和营运行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称第6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2004]81号)等。近年来,宁波市经济发展较快,出租汽车行业也得到迅速发展,为了对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管理,宁波市在1997年8月1日颁布了《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并于2012年在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进行第三次修改,于2013年1月1日实施新的《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本文拟在对出租汽车行业理论探讨的基础上,结合《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称《宁波市条例》),分析我国城市出租车经营的法律规范。

一、我国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认知

我国的出租汽车行业起步于改革开放初期,是依托于国营交通运输企业和旅游公司而发展起来的。在二十世纪80年代,由于车辆投入成本高,消费需求规模较小,出租汽车数量相对较少, 整个行业处于自发发展阶段,经营权的获得主要经由行政审批,经营主体被限制为国营、集体和合资企业。到二十世纪9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地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政策,放松了对出租汽车行业的限制,各种社会资本迅速进入,使出租汽车行业进入了“井喷式”发展阶段,出租汽车数量和种类迅速增加。1993年各地开始将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资源按照特许经营方式进行管理,陆续采取了数量管制、经营权有偿使用和公司化运营等管理办法。经过多年的管理和发展,初步形成与我国城市化水平相适应、基本能够满足居民特殊出行需要的出租汽车服务体系。

二、出租汽车行业监管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模式决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司机的利益分配,管理体制的统一协调又有利于出租汽车行业政令的通达和对行业的有效管理。

(一)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经营权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需要政府对其进行管制,否则,极易导致经营权的私下炒卖和非法经营的泛滥。

1.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的法律规范

行业的无序往往是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过多,保证行业的有序发展需要有统一的管理机构,明确的行业管理体制。1998年以前,政府“三定方案”中明确建设部对出租车行业具有管理职权,但从各地实际来看,出现了建设部和交通部对出租汽车行业交叉管理的现象。1998年的机构改革中,国家确定出租汽车管理职能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各地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2007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出租汽车行业要“理顺管理体制……解决多头管理,责权不清,政出多头,政令不通等问题”。根据《宁波市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称出租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可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而由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为了能更好地厘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车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关系,理应对两者所属进行界定,建议《宁波市条例》第三条修改为:“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2.出租汽车经营模式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关系到出租汽车行业各方切身利益,影响着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纵观全国,我国出租汽车行业主要有三种经营模式:挂靠、承包经营模式(北京模式)、个体经营模式(温州模式)、公车公营模式(上海模式)。总的来说,公车公营模式应该具有更大的优势。该模式下,企业与司机是劳动雇佣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司机是企业职工,企业为职工缴纳保险和税费并发给职工工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既利于减轻司机压力又可维护行业稳定。《宁波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承包合同。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出租汽车驾驶员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出租汽车经营者采用承包方式经营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承包费、风险保证金等事项,约定的承包费、风险保证金不得违反市或者县(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规定,且承包人不得再次转包。”由此可以看出,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中存在承包现象也存在公车公营的现象。宁波市作为东部沿海港口城市,经济发展迅速,理应作为改革创新的排头兵,公车公营的出租汽车模式应该成为宁波市的首选模式,但考虑到现实需要,可以允许逐步过渡到公车公营模式。建议《宁波市条例》中补充对公车公营模式的倡导性条款,今后经营权配置应逐步向公司化方向倾斜。

(二)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权的法律规范

政府如何出让出租汽车的经营权, 涉及到对公共资源的配置是否公平合理,也影响到政府的调控手段、监管效果。

1.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让是行业准入的首要条件,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让经历了从无偿行政审批制到有偿出让的过程。《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五条有规定“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81号文件中也规定“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关于经营权的出让方式国家逐渐提倡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投标方式。《宁波市条例》第七条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经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以其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授予经营者。”第十一条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逐步实行无偿使用。无偿使用的具体实行时间及办法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表示宁波市将逐渐实现出租汽车经营权由有偿向无偿的转变,并逐步实现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出让方式,条例的规定切合国家政策趋势,有利于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

2.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经营权一经得到往往被当作个人私有财产而用于私下转让,大大加重司机的工作负担。《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而《宁波市条例》对于经营权的转让问题在第十一条中作了相关规定:“本条例施行后取得的出租汽车营运权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该条例的规定,经营权是不允许随意转让的,这似乎与上述《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相冲突。但实际看来,这是符合我国出租车市场发展需要的,禁止经营权的相互转让不仅能遏制经营权价格的炒作,还能有效保障司机集体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

3.出租汽车经营权收回的法律规范

当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终止,政府部门要依法收回注销,重新进行审核考查,投放一定数量新的经营权。《宁波市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为8年,期满后终止,由运管机构注销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证。本条例施行前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为15年的,期满后终止,由运管机构注销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证”。在此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有偿出让的经营权期限到期与新无偿出让经营权出让之间的过渡工作,防止经营权出让的不公平或混乱。

(三)出租汽车行业应对机制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行业车辆多、人数广、范围大、流动性强,容易引发社会性群体事件。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起处理类似事件的应对机制,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时有规则和路径可循,及时妥善化解冲突,降低社会成本的消耗。《宁波市条例》中并没有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事件应对处理作出规定,为了更好实现宁波市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防患于未然,应该在条例中补充完善。

(四)出租汽车行业监督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旨在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水平,提升社会福利,满足广大居民的需求。

1.行政监督

我国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行政监督的主要主体是其主管机关和具体管理机构。经营权由政府部门依法出让,因此行政监督比社会其他监督更具有威慑性。《宁波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实行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市和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要求,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施服务质量考评,每年定期在新闻媒体或者网站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考评结果。”作为一种行政监督,考核方法至关重要,因此政府部门要对考核的具体事项做详细的说明,建议可以在《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作出详尽解释,并向社会公布。

2.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社会公共资源,无论从自身权利还是为维护社会公共福利,都应承担起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监督的责任。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便是对出租汽车行业的违法违规现象的投诉。为了能真正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效能,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为公众投诉提供便捷服务,简化投诉手续,降低投诉成本。《宁波市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服务实行社会公众监督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接受社会监督”,都赋予社会公众以监督权利,出租汽车行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力量,需要公众的监督。

第3篇

【关键词】: 建筑工程 质量事故 处理办法 法律风险 规避

中图分类号: TU7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何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其是怎样产生的

从广义上来说,只要是建设工程的性能上没有达到预计要求都是质量问题。其实质是未使工程达到设计要求,没有使其具备应当具备的性能。专业角度来说,可以理解为:某一工程竣工移交后,包括任何图纸或规范,以及任何关于工程的质量,工艺,履行或者设计的默示条款的工程项目,任意一项或多项未能遵从合同的明示描述或要求。我们常说的质量问题通常是指工程竣工后的整体质量。然而实际上,许多质量问题是体现在质量上的施工中具体问题。并且最容易引发问题的恰恰是在施工过程中。最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几个方面,如地基不稳,主体结构失衡,屋面的渗漏等等问题的出现都是由于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凡发生经济损失费满8000元的质量问题,均为质量事故。简单地说,质量事故就是严重的质量问题。就其本身的特征而言,其一定义为经技术鉴定,确认其对建筑质量造成重大影响。具体体现在:影响工程主要构件强度及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历史性的缺陷(如发生坍落、倒塌、基础严重下沉、标高错误等现象,均为重大质量事故);影响下一道工序在一个月内不能继续进行施工(后续影响性);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达不到质量标准,以至于必须进行全部或部分拆除,重做修补或加固工作。经调查研究发现,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其一,在地质勘查时未能发现问题,导致是施工工程本身存在很大的地质风险。属于先天缺陷未被发现的人工错误。

其二,建筑工程设计存在错误,设计本身就存在限制因素,直接隐藏了质量危机。

其三,施工方施工不当,由于在工程的结构质量或操作系统、管理方面存在失误和问题,造成了竣工后的质量事故。

2 应对质量事故应采取什么处理办法

质量事故发生后,要视其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进行相应的处理。主要的处理办法有:

首先,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弄清事故现场状况、造成的影响、分析其原因是只要发生质量事故就必须首先要做的。遇到重大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应配合公司质量部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必要需配合政府部门,做到事故处理不留隐患。为此可以定期观测。

最重要的,积极整改修补补救。必要时,返工处理。当工程存在着严重质量问题,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以至于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在整改时要进行方案比较。同类型和同一性质的事故可先设计多种处理方案,然后结合当地的资源情况、施工条件等逐项给出权重,做出对比,从而选择具有较高处理效果又便于施工的处理方案。

继而,调查轻质量事故原因后,对于人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问责到具体的人、组织、部门。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3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建筑工程风险很多,法律风险只是工程风险中的一种,对承包商而言主要表现在施工合同方面。通常是也就是由于缺少法律意识,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注意不够,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或受制于人,最终可能导致损失的发生。因此规避法律风险显得十分必要。为此我们要首先搞清楚几点:

3.1质量风险的类别,可能的原因判断及责任承担.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等几个方面。1,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它导致的危害后果主要是导致建筑物变形(倾斜,沉降),基础裂缝,地基强度不足等,这些如果属于意外因素由保险人承担,如属于设计勘察失误由业主承担。2,结构工程的的质量问题,包括混凝土裂缝,错位或者变形,钢筋工程事故,混凝土工程事故,在这些质量事故中,原因可能是由设计的原因,也有可能使原材料的原因,也可能与施工有关。责任的承担和上面的地基工程是类似的。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某一质量的发生它的原因并不是一目了然的这些都给我们进行原因分析,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带来了麻烦,从而引起了法律上的争议。

3.2法律争议的解决,手段,途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法律争议主要包括几个方面,质量问题的确认;责任承担主体的确认;责任承担范围的确定。1,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确认。质量问题的确认往往是在阶段性工程完工的中间验收或者全部工程完工的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对工程验收是业主的权利,但业主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往往是由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当然竣工验收现在还是由质检站验收。验收时间的掌握和验收的程序在实务上有什么重要的作用。2,责任承担主体的确认。A,质量原因确定,一旦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施工人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和保险人,根据施工资料对质量原因进行分析,在三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共同以确认书的形式确认质量原因;如果三方无法对质量原因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根据我们现在的通常做法还是要求有建筑质量监督站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原因分析报告以及事故责任裁决书。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一般不参与事故的处理,但可能会根据事故的损害后果进行政处罚,这个不属于今天的讲课内容。B责任承担主体确认。事故责任裁决只是对质量事故损害责任的划分,也就是说可以据此确认业主和施工人的责任划分问题,但是实际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完全依据此。3,赔偿范围的确定。主要是指赔偿民事责任范围,个案差异很大,具体地说,保险人只赔偿保险项目上的范围,没有列入的不予赔偿,因此保险人能够予以赔偿往往不能涵盖损失的全部。

由此可见,要想规避法律从风险,要把握住以下几点:

(1)提高避险意识,增强防险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避免造成质量缺陷、要求返修等经济责任风险。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尤其要避免、、、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刑事法律责任风险。 (2)依法确立合同。市场经济为法制经济。我国加入WTO后,法制的要求更高,企业决策者应认真学法,并在经营活动中,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对合同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能掉以轻心,做到款款明晰,条条踏实。

(3)动用法律武器,提高维护自身权益能力;防范并化解无效(或黑白)合同的风险;应合法分包,不转包,保证分包合同有效,在指定分包时,总包应力争在合同中限制自己的责任。积极进行变更、索赔甚至提起法律诉讼。合同签的再好,在履行中都会出现当初预测之外的风险,合同双方都希望转移风险,对承包方来说,当初签订合同时,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讨价还价能力受限,但在履行和诉讼中就不一样,完全可以积极主动地通过变更、索赔合法合理转移风险:

(4)做好投标(或非招标工程签约)前对发包人资信的审查:首先应深入了解发包人主体资格、投资许可是否合法真实和支付价款能力,提防“工程骗子”;其次在有权部门了解工程立项手续、相关许可证、相邻关系处理、开发资质、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如果是受托发包,还要审查有无委托手续等以求合同本身合法有效。

五,律师的参与。律师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施工风险管理的目标首先是避免质量风险的产生,其次是即使产生质量风险,也能使自己处于有利的索赔位置。在建设工程的质量纠纷中,无论是在施工过程中还是在竣工后,律师的全面参与提供法律服务,以过错责任为原则,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律师的参与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无论对业主还是施工人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总结】:相信对安全事故的原因及处理办法的分析会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和顺利解决产生正面影响,继而顺利实现建筑工程法律风险的规避。

参考文献:

1、李亮;如何搞好土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J];现代装饰(理论);2011年04期

2、罗宗权;工程技术管理的有效方法[J];China's Foreign Trade;2011年14期

第4篇

摘 要 近些年来,“人肉搜索”事件不断发生,“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的网络隐私权这一法律空白地带,针对此问题,一方面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制订有关的法律、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借助道德规制和行业自律予以辅助。

关键词 人肉搜索 网络暴力 法律监管

一、网络暴力的成因

“以真假难辨的事实,行道德判断之高标,聚匿名不负责之群众,曝普通人之隐私”,是为“人肉搜索”或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最初的成因是网民道德意见的表达。网民群体意见的逻辑是,从具体(但匿名)的人和事件上升到抽象的道德的层次,在道德上谴责当事者及其行为。但在这个过程中,隐藏其中的一些主观或客观的问题却使得本应占领道德高点的搜索演变成一场名副其实而亟待规制的“暴力”。

首先,是搜索请求理由真实性审查机制的缺失。人肉搜索必须激发出足够的情绪才能开始运作,但并不是所有的搜索请求都是正当的。

其次,网络的虚拟性弱化了个体网民的责任意识和道德约束。在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间接的性质,在这种互相遮蔽的情况下,传统的权力和舆论监督并不能透过虚拟性有效监控个体及其行为。而网民在失去了现实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时,很容易导致责任感消失。

第三,介入现实使得“搜索”转化为“暴力”。当愤怒的群情突破了公众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领域,以道德高地之优势扑向私人空间和现实生活。“人肉搜索”已演变成为网络世界的一种暴力消费,网民在消费了暴力的同时,也被暴力所消费。

第四,网民的从众心理和“群体极化”的现象导致暴力的扩大化。个体出于被群体边缘化和排斥的焦虑,常常怀疑自己而产生从众心理,形成群体极化。而群体中成员在整个群体的影响及成员相互间不断的观念强化下愈加认定自己行为的正义性,同时进一步强化网民因身处群体中而产生的力量感和责任分散心理,从而导致暴力不断的持续和扩大化。

二、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与监管

在网络暴力愈演愈烈以及现实生活中愈来愈多的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何对网络暴力进行控制以及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了整个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

首先,应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法对个人数据信息进行保护,这是控制网络暴力的前提,也是其他相应措施的一个基础。我国应尽快出台网络隐私权法,建立具体的保护制度,应该明确以下内容:(1)数据主体的权利。数据主体应当享有对其个人数据资料的知情权、更正权、公开权。(2)个人数据的收集和持有。个人数据的收集必须取得数据主体的同意,同时个人数据的收集方式必须是合法的。(3)个人数据的使用。只有合法的主体才能在特定范围内使用个人数据,使用他人数据时不得任意篡改数据内容。(4)个人数据的披露。未经数据主体同意,任何人不得披露和公开他人的个人资料。(5)侵权救济。一方面由行政机关通过民事或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对公民实施救济,另一方面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即为公民提供要求损害赔偿的独立诉因。

其次,应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遏制网络暴力需要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尤其是营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对于网络事件最终演化成网络暴力而言,网站是最可能控制这一局面的,且由其对自己网站上的所有信息进行监督并及时屏蔽或删除可能的侵权信息也是遏制网络暴力成本最低的方式,因此在相关的立法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网站的法律责任,要求营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以督促其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和信息审核。要求网站经营者制定详细的信息审核规则报监管机关备案;对已经发表的信息,如发现内容有违法之虞时,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件升级;权利人主张侵权时应及时删除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供查处。明确并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可以敦促其自觉建立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加强审核与内部监管。

第三,借助道德的规制和行业自律的辅助。

在面对各种新兴的网络问题时,道德、行业自律等应当予以支持。我国尚未建立规范的网络伦理,应由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和探讨网络伦理规范,明确各种网络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形成网络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构建和规范网络伦理。同时加强对网民的道德教育。另外要加强行业自律,在法律法规、行政规范并不完备、甚至并没有对隐私保护政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参考国际惯例,加强行业自律将对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起着良性的推动作用。

当前,网络社会仍在日新月异地发展,法律要想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就必须根植于社会之中,以现实之需为产生之据。处于摸索阶段的中国网络法律体系,应当在根据网络的发展进行相关变革的同时,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循序渐进,稳妥前行。

参考文献:

[1]赖俊,刘光亮."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09.1.

[2]王政韬.社会网络力量运用的错位.法制与社会.2009.5.

[3]卢春伶,谭有模.网络"人肉搜索"集群现象浅析.中国集体经济.2008.3.

[4]穆建刚,刘立红.人肉搜索导致网络暴力之成因分析.理论参考.2009.8.

[5]华.网络时代的隐私权.河北法学.2008.6.

[6]李媛.虚拟社会的非理性表达.复旦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第5篇

关键词:三氯氢硅合成 多晶硅 硅粉 湿法除尘 优化

在多晶硅生产工艺中,三氯氢硅合成是必不可少的,是为多晶硅生产提供原料的关键工艺。在三氯氢硅合成过程中,采用固体硅粉和气体氯化氢在流化床反应器内进行反应,反应产物为气固混合物,需进行气固分离。如果生产过程中除尘效果不佳,易造成后续系统堵塞,影响整个工艺的正常运行。因此,三氯氢硅合成中,除尘是很关键的,良好的除尘效果将能保障生产稳定可靠的运行。在三氯氢硅合成工艺中,除尘工艺一般有旋风、布袋、湿法除尘三种工艺。本文主要研究三氯氢硅合成中旋风除尘与湿法除尘工艺相结合的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一些优化措施。

一、三氯氢硅合成工艺介绍

三氯氢硅,多晶硅生产原料;在常温常压下为具有刺激性恶臭易流动易挥发的无色透明有毒液体。在空气中极易燃烧,在-18℃以下也有着火的危险,遇明火则强烈燃烧,燃烧时发出红色火焰和白色烟,生成SiO2.HCl和Cl2;遇水易潮解,遇潮气时发烟,与水激烈反应:2SiHCl3+3H2O― (HSiO)2O+6HCl,生存的(HSiO)2O极易堵塞管道。可见,三氯氢硅的特殊性质对工艺中的湿法除尘要求跟高,难度更大。

三氯氢硅一般采用硅粉和氯化氢在流化床反应器中进行反应,反应温度一般控制在280-340℃,生成三氯氢硅、四氯化硅、二氯氢硅及少量金属氯化物等混合物。一定粒径的硅粉颗粒在气体氯化氢的带动下进入流化床反应器,在流化床反应器中进行流化、加热升温,达到反应温度后开始反应。反应开始后通入冷媒将多余的热量带走,通过控制冷媒流量保持反应持续进行。硅粉采用间断进料,保证流化床反应器内的反应床层高度。反应生成的混合气体经过旋风除尘器、湿法除尘装置进行除尘,除尘后的混合气体进行深度冷凝后得到初的三氯氢硅产品。本工艺中采用了旋风除尘和湿法除尘相结合的除尘工艺。在实际生产中,工艺中由于混合气体中存在大量的硅粉颗粒,除尘效果不佳容易造成后续系统管道堵塞,影响整个系统正常运行。其工艺简图如下:

二、湿法除尘的原理

湿法除尘技术,也叫洗涤式除尘技术,是一种利用水(或其他液体)与含尘气体相互接触,伴随有热、质的传递,经过洗涤使尘粒与气体分离的技术。湿法除尘与干式除尘相比:设备投资少,构造比较简单;净化效率较高,能够除掉0.1μm以上的尘粒。在除尘过程中还有降温冷却、增加湿度和净化有害有毒气体等作用,非常适合于高温、高湿烟气及非纤维性粉尘的处理,还可净化易燃、易爆及有害气体。缺点是:要消耗一定量的水(或液体);粉尘的回收困难;受酸碱性气体腐蚀,应考虑防腐;粘性的粉尘易发生堵塞及挂灰现象;冬季需考虑防冻问题;除尘过程会造成液体的二次污染。因此,湿法除尘适用于处理与液体不发生化学反应、不发生粘结现象的各类粉尘及南方地区。遇有疏水性粉尘,单纯用清水会降低除尘效率,往水中加净化剂可大大改善除尘效果。

三、三氯氢硅合成中的湿法除尘工艺

三氯氢硅合成工艺中湿法除尘主要采用重力喷雾湿式除尘器。主要使用液态氯硅烷对反应气体进行淋洗(氯硅烷与硅粉不发生反应),由于返回淋洗的物料经过冷却,温度较低,对合成气体除了有除尘效果外,还有降温及去除混合气体里面金属氯化物的作用,避免大量金属氯化物进入冷凝器,堵塞设备管道[1]。三氯氢硅合成中的淋洗器结构一般为填料式湿式除尘器,容器内部设置有规整填料,确保淋洗液体与合成气能能好的接触,底部进口管道设置气体分布器,确保进入气体均匀分布,保证充分的淋洗效果。其结构如下图:

四、湿法除尘工艺中的问题及优化措施

在淋洗过程中,大量的粉尘被淋洗沉积在淋洗器底部。如果控制不好淋洗效果,将会影响后续系统堵塞及淋洗器底部堵塞。 在实际生产运行中,根据淋洗器大小、结构和淋洗物料的性质进行淋洗,才能更好达到淋洗效果。但是,湿法除尘不能达到100%去除粉尘的作用,因此,在实际生产中要注意检查后续系统情况,以免发生堵塞。

1.湿法除尘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实际生产过程中,湿法除尘存在以下问题:

1.1淋洗过程中,由于氯硅烷的性质特殊,若淋洗形成的含硅残液硅粉含量过高,处理含硅残液时很困难,在处理过程中极易发生管道着火爆炸,损坏设备;

1.2在淋洗过程中,若进入系统粉尘含量过多,湿法除尘效果不佳;将导致后续系统出现大量粉尘。由于淋洗粉尘含量增加,导致淋洗温度升高,影响金属氯化物的去除效果,导致后续出现堵塞,影响生产运行;

1.3粉尘含量过多会造成气体分布器堵塞。

2.运行过程中采取的优化措施:

在淋洗过程中,只要根据物料性质及淋洗器的结构控制好相应参数,可保证其连续稳定运行。避免以上问题的频繁出现。可根据以下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系统的稳定。

2.1控制硅粉粒径及进料气体粉尘含量;正常情况下硅粉粒径一般控制在125um-300um之间。实际运行中,若小于125um硅粉含量过多,将导致旋风除尘效率较差,大量细硅粉将进入淋洗器,增加淋洗器负荷。此时,必须加大淋洗量及排放量,确保淋洗器底部淋洗掉的硅粉及时排放进入残液罐,避免大量硅粉堵塞气体分布器。因此,运行过程中控制硅粉粒径和进料气体粉尘浓度是保证淋洗器正常长时间运行的关键。另外,要保证后续系统粉尘含量较少的最佳方法是在源头添加旋风除尘和布袋除尘,避免大量粉尘进入淋洗器。

2.2控制淋洗器底部残液排放的周期及其排放量;淋洗器底部残液排放的周期及排放量主要根据生产负荷运行情况、淋洗器底部温度、淋洗器前后压差进行判断。当三氯氢硅合成炉满负荷运行情况下,说明进入淋洗器气固混合物气量增大,被淋洗下来的硅粉颗粒增多,淋洗器底部硅粉含量增加,其温度也相应有所变化,淋洗器前后压差也发生变化。此时,必须根据进料量、温度、压差综合考虑排放频率,以保证淋洗器正常运行。若硅粉积累过多,将导致淋洗器进料分布器发生堵塞,影响淋洗器运行。但是,排放周期过短将造成大量原料浪费,故需考虑回收使用。

2.3控制好淋洗器液位;淋洗器的液位控制必须根据其内部结构进行控制,存在分布器和填料的淋洗器必须将液位控制在分布器之上、填料之下,保证气体与液体充分接触,保证淋洗效果。但是,一般液位不要控制太高,以免很细的硅粉颗粒在气体流速作用下被带至后续系统,导致淋洗效果下降。

2.4优化淋洗器的结构;从上图可以看出,淋洗器结构主要包括填料及气体分布器;可设运行情况加大分布器的开孔尺寸及数量,避免短时间运行后分布器堵塞。

五、结论

根据文献[2],湿法除尘不能达到100%的除去粉尘作用。在三氯氢硅合成过程中淋洗器除去除粉尘的作用外,还起到降温冷却去除金属氯化物的作用,避免后续系统的堵塞。在淋洗过程中,只要严格按照以上措施操作,将能保证良好淋洗效果的同时保障生产的连续正常运行。另外,在三氯氢硅合成中,为保证进入后续系统粉尘含量的最低,降低淋洗器的除尘负荷,将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湿法除尘三种除尘方式合理使用可达到最佳的除尘效果。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拜尔法 钙硅比 钠硅比 线性回归

前言

在氧化铝市场竞争日益白热化的今天,各大生产厂商纷纷研究如何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来提高企业竞争力。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对精益生产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本文主要从我厂近年实际生产出发,对工业生产过程数据进行整理统计,并借助统计学分析方法,得出溶出稀释矿浆钙硅比与钠硅比的量化关系,为氧化铝生产过程中合理配灰提供了理论依据,为企业进一步降本增效的精益生产管理提供了科学指导。

一、配灰的作用

山西省北部地区铝土矿多为一水硬铝石铝土矿,其特点是高硅、高铝、低铁,其结构致密、溶出困难,在工业生产中需要加入一定量的石灰后在高温高压的条件下下才能较好地将氧化铝溶出。石灰在氧化铝溶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消除氧化钛的危害

在一水硬铝石型铝土矿溶出时通常加入一定量的石灰,这主要因为铝土矿中的氧化钛会与氢氧化钠发生反应生成不溶性的钛酸钠。此时,不但增加了碱的损失,而且由于钛酸钠非常致密,会形成一层保护膜把矿石颗粒包裹起来从而阻碍氧化铝的溶出,使整个溶出过程非常困难,添加石灰后,石灰会与氧化钛反应生成不溶性的钛酸钙,消除钛酸钠在溶出过程的危害,可以提高氧化铝的溶出率和溶出速度。

添加石灰在一水硬铝石型铝土矿溶出过程中可以消除铝土矿中氧化钛的危害,配入石灰的最小数量应满足矿石中的氧化钛全部转变为2CaO・TiO2・2H2O。

2.减少碱的消耗

同时,在高压溶出反应过程中加入过量的石灰后,其还会与含有氧化硅的钠硅渣发生反应,生成水化石榴石从而降低碱的损失。有文献指出溶出稀释矿浆残渣中Na2O/SiO2的质量比只与CaO/SiO2有关,而与矿石含硅量没有任何关系[1]。

3.其它作用

另外,据前苏联和我国的一些学者在研究中还发现在氧化铝溶出过程中添加石灰还有促进针铁矿转变为赤铁矿,使铝酸钠溶液中的一些杂质转变为钙盐分离,加快赤泥沉降速度等作用[2]。

二、现状分析

1.现有石灰配比方式

在氧化铝生产过程中,大多数企业的石灰的添加量仍主要根据经验,按照高压溶出后稀释矿浆固相的化验结果中的钠硅比这一指标来指导调整配灰,当钠硅比偏高时适当提高石灰的配比,当铝硅比偏高时适当降低石灰的配比。一般石灰添加量根据工业生产实践经验按铝土矿质量的8%-12%之间进行调整[3]。

2.现有石灰配比的不足

通过对现有石灰配比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在配灰量的控制上大家习惯性依靠经验数据,在一水硬铝石型铝土矿的溶出过程中添加石灰可以提高氧化铝溶出率,加快氧化铝溶出速度和降低碱耗的观点已经被广大学者接受并已经在工业生产中得到了普遍应用。但通过加入过量石灰,会相应减少Na2O的损失,但同时却增加了Al2O3的损失。

所以生产中石灰配入量多少才是最合适、最经济的,这才是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的一个焦点。后续我们将用科学的方法来分析研究各项技术指标与经济指标之间的关系,用于指导生产,达到精益生产管理需求,实现最优生产组织。

三、石灰配比对钠硅比影响的量化分析

1.数据统计

下面结合我厂工业生产实际,以2010年高压溶出Ⅰ系列化验分析数据为依据,整理得出表3-1高压溶出反应工艺条件和表3-2不同配灰钙硅比下的钠硅比数据对比。

其中,表3-2中的数据采取如下方法整理得出。以我厂溶出Ⅰ系列化验分析数据为基础,剔除异常数据,再从中随机抽取了150组数据,并按照钙硅比以0.5为等份进行分组,然后分别对每组数据求平均值,得到最终对比数据。

2.线性回归分析

根据表3-2,利用EXCEL工具画出(钙硅比:钠硅比)的散点图,见图3-1,横坐标为钙硅比,纵坐标为钠硅比。

图3-1 反映钙硅比与钠硅比相关关系的散点图

从图3-1中我们可以看出样本数据(C/S:N/S)连接后基本成一条直线,这说明变量C/S与N/S之间存在明显的线性相关关系。另外,从所绘制的散点图可以看出随着混合矿中C/S的增加,溶出稀释矿浆N/S就会减少,这也就意味着随着配灰量的增加,溶出稀释矿浆中的含碱量就会减少,生产1t氧化铝的化损碱耗就会减少。

根据表3-1,利用Excel数据分析选项中的回归对C/S与N/S在置信度为95%时进行回归分析[4],输出结果如图3-2所示。

图3-2稀释钠硅比对钙硅比的回归直线

在Excel输出的回归结果中,方差分析表部分给出了线性关系显著性检验的全部结果。我们可以看出“Significance F”的值F=2.21072E远远小于给定的显著性水平α的值0.05,这说明了溶出稀释矿浆N/S与C/S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线性关系。从输出表得出关系式为y=-0.174x+0.584,且判定系数R2=0.9701,表明了回归直线对观测数据有很好的拟合优度[5]。

3.今年以来生产数据对比

为了进一步说明线性回归分析所得出的相关关系式y=-0.174x+0.584在工业生产中的适用性,我们随机抽取了10组今年4、5月份我厂的工业生产实际化验数据,将其与用相关关系公式求得的预测数据进行了对比,整理得出如表3-3。

从表3-3可以看出稀释矿浆N/S的实际化验结果与我们所用公式推导出的预测数据十分接近,误差值在工业生产计算允许的范围之内,误差率平均值仅为1.10%,完全可以满足预测需要,由此我们完全可以将此公式推广应用到实际工业生产中来指导配灰的调整。

另外在研究的过程中通过数据的比对我们还发现:入磨矿石A/S对稀释矿浆N/S并无明显影响;稀释矿浆A/S虽然会随着配灰量的增加有升高的趋势,但其又受到溶出温度和母液添加量的影响非常大,其与C/S的相关关系必须在更为严格苛刻的实验条件下才能用此方法计算得出。

四、成本分析及优化

上节提到稀释矿浆A/S的变化受影响的因素较多,那么我们假定在配灰不断升高的情况下稀释矿浆A/S保持不变,来分析对比不同C/S下的原材料成本。

我们假定入磨铝土矿、配入的石灰和碱的情况如表4-1所示。

下面我们继续核算在不同钙硅比时,不考虑后序水解的影响下,以溶出稀释矿浆为准进行核算生产1t氧化铝所需要的铝土矿、石灰和碱的成本。计算过程假定稀释矿浆A/S为1.20,N/S按照上文所得出的公式y=-0.174x+0.584进行推导。得到如表4-2的结果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不考虑石灰添加量对稀释A/S的前提下,石灰的配入量只要能满足将矿石中氧化钛等杂质的影响消除,确保溶出可以顺利进行,则在目前原材料价格的市场条件下,配灰量越小,则消耗的原材料成本越低,而不是一味追求N/S指标的降低。

五、结论及展望

1.影响稀释矿浆N/S的最主要因素是配灰量的多少,而与铝土矿铝硅比并无明显关系。且稀释矿浆N/S与C/S存在很好的线性相关关系。

2.尽管通过提升石灰配比能够降低碱耗,但却增加了石灰和铝土矿的消耗,从最优成本考虑,必须根据当前市场原材料和氧化铝的价格来组织生产。

3.氧化铝生产流程长、化学反应复杂且各指标存在相互影响,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不断加大科技创新,建立适应自己企业的动态成本控制系统,才能进一步优化成本控制。

参考文献:

[1] 毕诗文.氧化铝生产工艺[M].第1版.化学工业出版社,2013.1:61

[2] 毕诗文.氧化铝生产工艺[M].第1版.化学工业出版社,2013.1:91-92

[3] 袁华俊,项阳,袁艺.拜尔法中石灰用量与氧化铝溶出率和碱耗的关系,[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1998,27(5):67-71

第7篇

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所”)在杭州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筹)(以下简称“娃哈哈公司”)申报上市过程中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大成所在未对娃哈哈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房屋设备产权关系核实的情况下就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大成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称“娃哈哈股份公司前次募集资金运用与定向募集募股说明书所述用途相符,且使用效益良好”,“娃哈哈股份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运用于娃哈哈制瓶厂项目、娃哈哈五加仑纯净水生产线和娃哈哈制盖生产线项目”。经查证,其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前次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建设美食城大厦、购买下沙工业区土地建设生产基地、生产食品、饮料和食品调料等。截至1998年3月,娃哈哈美食城大厦尚未建成,没有产生任何效益;对果奶瓶项目的投资额仅占其投资总额的10%左右,至1997年5月才生产;而五加仑纯净水生产线在娃哈哈公司申报上市之前已建成并开始试生产。

大成所在法律意见书中还称“娃哈哈股份公司的生产设备及配套设备均为娃哈哈股份公司成立后购置。经查,产权关系清楚,不存在权属争议”,“娃哈哈股份公司占用的房屋主要为办公室和厂房,均已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权”。经查证,产生娃哈哈公司前三年利润的主要生产设备并非是娃哈哈公司成立后所购置,而是由娃哈哈公司之母公司??娃哈哈集团公司所有;所述房屋至1997年7月才竣工,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并未依法取得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证。

大成所在未对募集资金投向、房屋设备产权关系核实的情况下就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的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对大成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并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