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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议范文

时间:2023-06-25 16:04:11

序论:在您撰写规章制度建议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规章制度建议

第1篇

【关键词】民办高校;规章制度;刍议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实现国家的高等教育目的以及学校的办学目标和理念,按照一定程序依法自主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实施、对学校各项工作和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章程、规定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进入新世纪,我国高等教育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民办高校要想在高等教育市场里竞争激烈,增强自身竞争力,实现学校和谐、可持续的发展,必须大幅度提升学校软实力与硬实力。其中,民办高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起着关键的作用。制度建设是民办高校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组织要生存和运作,就必须有制度化的安排。

一、民办高校规章制度的内涵

民办高校自身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的目标,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适合本校实际情况并要求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工作规范。高校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形成公正、高效、规范的学校管理体系,保障学校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发展。高校的规章制度既是优良传统得以传承的保障,又是高校适应新变革的基础。一方面高校要培养优秀的人才,一方面高校也不能完全脱离社会,学子们终究是要在社会中发挥所学,因此高校的规章制度要坚持正确的价值观,随着历史变化而有所调整,并以此来影响学生,这样才能培养出真正德才兼备的人才。

二、高校规章制度制订的程序性问题

规章制度制订程序是否规范对规章制度质量有重大的影响,对鼓励教职员工的积极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好规章制度分层工作,有利于校领导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同时由于赋予各院系更多的自,能够调动其教学自主性。各高校的规章制度建设大都集中在第一、二级层次,即院级层次,第三层次即系部二级管理制度还没有全面系统的建立,这也是实践中各系部、分院教育教学建设主动性发挥不够的原因之一。

三、对高等院校规章制度建设工作的建议

(一)从学校整体出发,加强规章的整合

目前,民办高校中存在的一个共同问题是规章制度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的情况,在这些规章制度中,很多都是形同虚设。为保证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连贯性,应该定期整理和审核已存在的规章制度。要将一些条文过细、过于零散的规章进行整合,注重实用对象处理尺度的一致性,形成数量适当的基本规章体系。我校根据领导的指示,多番修改,制订出了取消加班费的《关于加班与休假的暂行规定》等规定,彻底避免了规章制度中的不好之处。

(二)要有法律依据和注意把握度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有权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但不能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应尽量多一些提倡性的条款,而少一些禁止性条款,对惩罚性条款更要格外慎重。我校经过多番讨论,严格避免了这些不利于学校和谐的条款,为加强教职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修订《关于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的暂行规定》;为了学院的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制订出《关于十二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三)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

要加快建立规章制度起草工作的民主、公开机制,深入调查研究,善于向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员咨询,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于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要采取有效的形式直接听取和吸纳群众意见。为规范教职员工的进修、培训工作,我校修订了《关于教职员工进行培训教育的暂行规定》;为培养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我校制订出了《关于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双师素质型教师期终考核标准》。

(四)对于在执行中发现问题的规章制度及时加以完善

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充分检验其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高校可以探索建立一套独立的监督体系,结合高校党委直接负责的监督考核部门和畅通的师生申诉投诉通道,对管理团队有无按章办事进行监督。在这个原则指导下,为了把好进人关,修订《关于人员录用及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领导指示,编制《关于2012年人员编制方案》;同时,根据我们院里领导意见,为加强校卫队员管理,制订出《关于校卫队员加时津贴》的请示报告。

随着我国民办高校的确定和实施,按照规章治校作为管理民办高校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和群众的关注。高校建立的规章制度体系占有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民办高校的管理水平虽然有了一定提高,在高校的各项工作中,管理是一个弱项,我校在主要领导的带领下,已经将管理制度制定的近乎完美,但是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参考文献:

[1] 李晓衡, 刘均匀. 论高校规章制度建设[J]. 当代教育论坛,2009(3).

[2] 郭必裕. 对建立高校二级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探讨[J]. 淮海工学院院报,2003(6).

[3] 刘丹, 李佳欣. 高校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建议——以沈阳师范大学为例[J]. 反思与交流,2007(3).

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三章购买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持有品、第一类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八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二条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第二十三条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第二十四条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第五章进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动: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第二十七条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的商务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目录及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布。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对向制造、贩运情形严重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本条例规定品种以外的化学品的,可以在国际核查措施以外实施其他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规定、公布。

第三十条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三十一条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三十三条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

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销毁费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销毁的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禁毒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交流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3篇

第二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活动。

第三条监督评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制订、落实情况;

(三)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五)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投诉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六)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的权利。**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包括代表监督评议、媒体监督评议和社会监督员评议三种方式。

(一)代表监督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

(二)媒体监督评议。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定期开展社会监督评议,接受来信、来稿,汇总相关意见,并反馈至监督评议机构。各级政府网站开设网上评议专栏,就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评议。

(三)社会监督员评议。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一)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

1.愿意义务承担社会监督员职责的公民;

2.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3.关心政府改革,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尽职尽责,遵守纪律,作风正派,有一定代表性。

(二)社会监督员聘请方法。

1.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在社会人士中选取;

2.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在征求拟聘监督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同意,确定社会监督员人选;

3.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初次聘请5至6人。

(三)社会监督员职责。

1.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反馈;

2.参加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调查和研究;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社会监督员的调研工作,并为其提供便利;

3.协助做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接受并转递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举、控告材料。

4.配合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四)社会监督员的待遇。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召集方支付适当的交通补贴和活动经费。

(五)社会监督员聘任期限。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两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社会监督员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收回聘书、予以解聘。

第4篇

机关效能建设制度之一

服务承诺制度

一、咨询服务

1、按照“起立、让座、倒水、办事、送客”的“五步曲”接待咨询人员,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版权所有

2、接听咨询电话时,首先问候“您好”,并将自己工作单位、所在科室、姓名职务先行告知对方。

3、详细听取咨询内容,准确回答咨询问题,做到有问必答,有惑必解。

4、咨询问题暂不能答复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约定答复方式和答复时间。

二、政法服务

1、认真执行行政许可,坚持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在承办再生育审批、高考加分、“农转非”审核等工作时,不设障刁难、不优亲厚友、不。

3、认真查处违法施政案件,坚持做到有案必查,查果必究,不敷衍塞责、姑息迁就和包庇纵容。

三、服务

1、接待群众时,坚持做到态度热情,以诚相待,耐心倾听,详细记录。

2、受理问题时,坚持做到立即承办,正确答复,维护权益,严格保密。

3、承办案件时,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不枉不纵。

四、科技服务

1、在组织病(伤)残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范程序,不优亲厚友,不弄虚作假,不暗箱操作,不吃拿卡要。

2、认真抓好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和生殖健康服务“三大工程”的实施,积极为广大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版权所有

五、药具服务

1、认真坚持“免费发放、满足需要、减少浪费、方便群众”的方针。

2、不订购和调拨假冒伪劣药具。

3、做好避孕药具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药具使用效果。

六、宣传服务

1、不以非正式渠道订购各类宣传品。

2、不向群众推销各类宣传品。

3、在宣传品征订和发行中,坚持自愿原则,不强制要求、不行政干预。

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制度之二

首问负责制度

1、群众、基层或其它机关办事人员来我局后,首问人员要首先问好,热情接待,而后要详细询问当事人所办理的事情。

2、所办事情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的,要按照“应办的事不推、快办的事不拖、急办的事不等”这一原则,立即予以承办。版权所有

3、能够一次办结的事情,要做到当场一次性办结;暂不能一次办结的,要详细解释说明,并具体承诺办结的时间。

第5篇

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制度之一

服务承诺制度

一、咨询服务

1、按照“起立、让座、倒水、办事、送客”的“五步曲”接待咨询人员,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文秘站版权所有

2、接听咨询电话时,首先问候“您好”,并将自己工作单位、所在科室、姓名职务先行告知对方。

3、详细听取咨询内容,准确回答咨询问题,做到有问必答,有惑必解。

4、咨询问题暂不能答复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约定答复方式和答复时间。

二、政法服务

1、认真执行行政许可,坚持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在承办再生育审批、高考加分、“农转非”审核等工作时,不设障刁难、不优亲厚友、不。

3、认真查处违法施政案件,坚持做到有案必查,查果必究,不敷衍塞责、姑息迁就和包庇纵容。

三、服务

1、接待群众时,坚持做到态度热情,以诚相待,耐心倾听,详细记录。

2、受理问题时,坚持做到立即承办,正确答复,维护权益,严格保密。

3、承办案件时,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不枉不纵。

四、科技服务

1、在组织病(伤)残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范程序,不优亲厚友,不弄虚作假,不暗箱操作,不吃拿卡要。

2、认真抓好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和生殖健康服务“三大工程”的实施,积极为广大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文秘站版权所有

五、药具服务

1、认真坚持“免费发放、满足需要、减少浪费、方便群众”的方针。

2、不订购和调拨假冒伪劣药具。

3、做好避孕药具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药具使用效果。

六、宣传服务

1、不以非正式渠道订购各类宣传品。

2、不向群众推销各类宣传品。

3、在宣传品征订和发行中,坚持自愿原则,不强制要求、不行政干预。

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制度之二

首问负责制度

1、群众、基层或其它机关办事人员来我局后,首问人员要首先问好,热情接待,而后要详细询问当事人所办理的事情。

2、所办事情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的,要按照“应办的事不推、快办的事不拖、急办的事不等”这一原则,立即予以承办。文秘站版权所有

3、能够一次办结的事情,要做到当场一次性办结;暂不能一次办结的,要详细解释说明,并具体承诺办结的时间。

第6篇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并为年终考核和评优选先提供依据,对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作出如下规定:

一、完善考勤制度

1、遵守作息时间。市教育局机关作息时间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的规定,由办公室及时公布。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版权所有

2、建立考勤登记制度。每月底办公室汇总,考勤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搞回忆考勤。

3、实行外出通报制度。上班时间如有事外出,应征得科室负责人同意;告知办公室。擅自离岗者,作旷工处理。

二、落实请假制度

1、请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由请假者本人提出申请,科室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2、请事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一天以下(含一天)的事假,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其中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批准、局领导由局长批准。三天以下(含三天)的事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其中局领导由局长批准。三天以上的事假均由局长批准。

3、请病假的批准权限与事假相同,三天以上的病假应附有医疗单位的证明。病假一般应当日请假,特殊情况可以稍迟补办手续。

4、未办理准假手续不到岗者,视作旷工;无故不参加机关集中学习和会议的视同旷工。

5、因公务不能签到者,须由科长提前告知考勤人员,否则,按旷工论处。

6、把考勤与奖惩相结合。请事、病假者,按每天10元扣除考核奖;每月事、病假期累计超过15天者,扣除年终考核奖的10%;累计旷工一天以上的,扣除年终考核奖20%。同时,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较多的工作人员,年终将给予一定的补偿。

三、自觉维护办公秩序

1、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严禁闲谈、串办公室聊天、玩电脑游戏、私自上街购物等。

2、自觉维护安静、和谐、有序、文明的办公环境,自觉保持办公楼内的整洁和卫生,不准在办公楼内乱挂张贴画及图表。

3、每天下班前,认真清理并妥善保管有关公文、函电,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下班时关闭有关办公设备,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4、办公室要认真负责,经常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教育,落实责任.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版权所有

1、增强服务意识,强化责任心,办事不拖拉、推诿、扯皮。

2、按计划和职责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不贻误工作。

第7篇

[关键词] 规章制度训练;间隔时间;研究;医生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02(a)-0166-03

The research of strengthening the training of time interval for rules and regulations to doctors

HE Changmao LUO Youlin LI Chaorong LUO Xiaochun GU Jihuan WANG Fangjian

Department of Emergency, Shenzhen Shajing Affiliated Hospital of Guangzhou Medical University, Guangdong Province, Shenzhen 518104, China

[Abstract] Rules and regulations are important parts of the whole internal control frameworks.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hospital ensure medical safety, prevent medical errors accident guarantee. Howev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gulations are often very difficult. The reasons of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difficult have many aspects. one reason of them is that executives know and understand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deficient. At present medical units use one-time training more, in reality the doctors don′t learn the self-study regulations, it is difficult to make rules and regulations thorough popular feeling as the guide of the medical behavior. Rules need to be constantly strengthened, and deepened our understanding of it to the execution in strengthening continuously. This topic bases on learning, memory and forgotten law as the foundation, to explore the doctor (including medical interns) regulations of suitable interval time for strengthening the training, and improves the system of the relevant rules known degrees, understanding degree and execution of self-consciousness.

[Key words] Training of rules and regulations; Time interval; Research; Doctors

对医生规章制度适宜间隔时间进行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促进医院的培训管理,合理的培训时间安排不仅有利于医生节约花在培训上的时间,而且可以让医生更好地记住医院的规章制度,并且在长期的实践中牢牢记住这些规章制度,减少医生因违反相关的规章制度而造成工作失误甚至是事故的可能性,保障医院工作的正常运行。本文主要以人类记忆遗忘规律为理论基础,对医院的医生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做实证研究,来探讨更适宜的培训间隔时间安排。

1 对医生规章制度进行适宜间隔性训练的基础理论

目前医疗单位多采用岗前教育、制度上墙、制度手册、边干边学及奖惩措施的方法进行规章制度的落实。这些培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医生记住一些规章制度,但是由于人的记忆和遗忘是有一定规律性的,医生在工作中对于很多制度的运用,主要还是在日常工作的不断实践中强化记忆的,但是很多制度主要是针对突发性事故,医生并不是在日常工作中可以经常遇到,这也是医生最容易遗忘的主要原因。为了让医生更好地记住这些规章,有些医院也会采取定期定时的培训制度,但是由于时间安排上并不一定符合人类记忆和遗忘的规律,因此既浪费了培训资源和时间,又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对医生进行规章制度强化训练应当以人类的记忆与遗忘规律为理论基础。

1.1 记忆与遗忘理论的内容

1.1.1 遗忘规律 遗忘是与记忆相对应的一个词语,是人类经过一定时间后,对于记忆中的事物忘记的过程。由于人类大脑皮层及人类大脑思维的特定性,人类经过一定的时期就会对记忆中的事物遗忘,而人类要克服这一规律则必须强化自己的记忆功能。人类记忆遗忘的过程大体上是这样一个程序,一定的事物或信息经过人类特定的识记过程后会在人脑中形成记忆,如果经过一定的时间,人不再重复对这件事情进行深化记忆,那么就会遗忘这些记忆,但如果能够在即将遗忘的时候不断强化记忆,就会形成永久性记忆,永远都不会遗忘。在医生规章制度强化训练的过程中要实现医生对规章制度的永久性记忆,使其在遇到相关事件时自然“读出”并执行规章制度就是要突破人类遗忘规律,采取合理科学的间隔时间进行培训,强化记忆在医生大脑中的印象,最终形成永久性记忆。

1.1.2 艾宾浩斯遗忘曲线 人类为了克服遗忘规律对人类记忆的影响,对遗忘的时间规律进行了大量研究,在这些成果中最著名、影响力最大的就是德国著名的心理学家艾宾浩斯和他的研究成果――艾宾浩斯遗忘曲线。为了更清楚地表现曲线,艾宾浩斯还将曲线图中的数据用表格做了更多时间的遗忘规律表述。见表1。

2 依据记忆遗忘规律安排强化训练时间并做实证分析

2.1 对照记忆遗忘规律安排强化训练时间

根据记忆遗忘规律可以发现,实际上人类要突破遗忘规律最根本的不是要实现一次性的深刻记忆,关键在于通过多次的重复记忆来实现对事物的永久性记忆,而对于医生规章制度来说,笔者将其分为3种培训时间来实验,了解哪一种培训时间间隔能让医生实现对规章制度的永久性记忆,为医生以后的工作提供更好的指导。3种间隔性的时间培训方式,具体的安排见表2。

2.2 对适宜间隔时间强化规章培训的实证分析

为了对上述医生规章制度强化训练间隔时间安排的合理性和医生通过上述安排进行培训后对规章制度的记忆程度进行检测和总结,特意从医院抽取一定的医生进行培训,并对其结果进行分析。

2.2.1 培训对象选择 本实证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看新的医生培训间隔时间安排是否比原有的培训制度更优越,因此,要选取两组医生分别进行不同培训,第1组全部由90名新分配的医生和实习医生组成,他们没有接受过传统的培训训练;第2组全部由90名有一定工作年限的医生组成,他们已经接受过医院传统的培训,对医院的规章制度有一定的了解。

2.2.2 培训内容和时间安排 由于实习医生的工作时间限制,本次培训的时间以1年为限,将第1组医生和第2组医生分别分成3组,然后按照3种不同的培训时间间隔安排培训。第1次培训采用多媒体理论授课的方法进行,第2次培训在48 h后采用与培训内容对应的相关案例解读的方法进行培训,第3次培训在72 h后再次按照多媒体理论授课的方法进行,第4次培训在7 d后采用与培训内容对应的相关案例解读的方法进行培训,第5次培训在1个月后采用多媒体理论授课的方法进行。对各亚组采用3次、4次和5次组合培训的方法完成强化培训。

2.2.3 培训结果测试办法 在培训的1年内记录医生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在年末进行1次规章制度的考试。

2.2.4 培训结果统计 通过闭卷考试和半年时间医生在工作中失误次数的记录后,将两组医生在这两种考核中不同的表现进行比较。见表3、4。

2.2.5 培训结果分析 从表3、4中对于两组医生通过不同的培训后检测结果可以看出,两组医生进行第3种培训方式取得的成绩都在90分以上,说明医生对规章的识记程度达到了一定的量,记忆效果较好,而且第3种培训方式中医生在工作中的失误次数也较少,实习医生失误次数减少得更加明显,执业医生的失误率更是减到了一个满意的标准,说明第3种培训方式明显优于前面两组培训时间间隔方案,而且在实际工作中通过5次重复培训的医生和实习医生,其工作失误的次数都明显低于前两种培训方式,说明第3种培训方式是突破遗忘规律的、更好的间隔时间安排,应成为医院为医生进行培训时间间隔的指导性培训模式。

3 讨论

通过实证分析,可以肯定的是,突破人类记忆遗忘规律安排医生的规章制度培训时间的间隔是相对于传统的培训更科学的培训时间安排,但是要发挥它的功效,使医生规章制度变成医生工作的习惯,不仅需要严格贯彻合理间隔时间培训制度,还需要一定的时间,通过多次反复的培训,加深医生对规章制度的吸收程度,并最终形成医生的潜意识。本次实验的结果也提示第3种培训方式更能突破遗忘规律对人类记忆的影响,是医生规章制度培训较好的时间间隔培训方式。

[参考文献]

[1] 崔昌新.从“记忆与遗忘规律”谈火灾调查询问的及时性[J].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2010,25(2):156-157.

[2] 张明春.医院规章制度落实难的成因及对策[J].大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4(4):61-63.

[3] 冯德元,徐国利.医院规章制度落实难的成因及对策[J].医院管理,2002,7(3):21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