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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H.L.A.哈特;内在视角;规则实践理论;法律规范性;法律实证主义
中图分类号:DF0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1)05-0058-05
H.L.A.哈特被誉为20世纪最杰出的法哲学家之一,无论是与富勒的争论,还是“哈特-德沃金”之争,他始终处于当代西方法学思想交锋和论辩的另一端,引领并推动当代英美法理学的发展。因此,发掘和研究哈特的法律思想,既有利于我们理解和评价哈特的理论贡献,又有助于我们把握当代英美法理学发展与变迁的思想脉络。
哈特的重大理论贡献是,在一般法理论中引入了内在视角(a internal point of view)的因素。但很不幸的是,这一概念经常为人所误解或误读。考虑到内在视角在哈特理论中的重要地位,为澄明哈特的理论立场与内在视角的关联,笔者将根据自己的研读和理解,综合分析哈特内在视角的两个问题,即内在视角的定位及其与哈特理论立场的关联问题,以反思哈特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的方法论基础及其理论意义。
一、内在视角的提出及其涵义
哈特提出的内在视角,被视为迈向理解法律及其实践之本质的关键步骤。与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如奥斯丁和凯尔森不同,哈特基于社会规则的观念发展出一种新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一方面,哈特驳斥了奥斯丁的简约主义,即把法律简化为者命令的做法,并以“抢匪情境”@为例说明法律不等于单纯的者命令;另一方面,他还驳斥了凯尔森的规范性简约主义――后者采取了双重的简化步骤来理解法律规范:第一步把法律界定为“应当是什么”的客观实在;第二步则把底线层面的应然实在简化为最高层面的应然实在,并依次进行三种不同的简化,即法律权利首先简化为法律义务,法律义务继而简化为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又最终简化为应然实在。哈特认为,法律规范不应简化为法律义务规则,还存在着授权的法律规则,后者决定着法律义务规则的确认、修改和存废。
根据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仅在规则被实践的时候,社会规则才存在。社会规则的实践通常由两个方面的要素所构成:(1)社会成员在行为模式上的趋同和聚合,以至于形成一种普遍的、稳定的常规行为模式;(2)社会成员对此行为模式持有广泛共享的批判反思态度,它表现为所有社会成员应当去遵守共同的行为标准,并批评和谴责那些行为偏离者。因此,尽管社会规则与社会习惯在行为常规的意义上存在相似性,但社会规则具有下列明显的特征:首先,偏离于社会规则,将导致社会成员对其行为偏离的批评;其次,这些批评被认为是正当的。这一正当性意味着,依据社会规则来评判不同行为的做法不应受到非议和谴责;最后,仅当社会成员把既有的社会行为模式视为行为的共同标准,社会才具有或存在一个社会规则。易言之,当其成员对特定的行为常规采取一种内在视角时,社会才会存在一个相关的社会规则。
哈特认为,在一个具有行为规则的社会里,“关注规则有两种可能的方式:要么作为一位外在观察者,他本身并不接受这些规则;要么作为该社会的一位成员,接受这些规则并以之为行为指引”。根据这一区分,哈特告诉我们,以第二种方式关注规则的社会成员,总是采取一种内在视角来看待这些规则。内在视角意味着接受规则者以一种批判反思态度来看待这些规则。根据这一界定,“接受规则”和“批判反思态度”是内在视角概念的两个关键词。
首先。接受某一社会规则就是把规则所载明的行为模式视为群体成员应予遵从的共同标准。它要求把规则视为行动的理由和证成条件,作为主张、要求、批判或惩罚的基础,而且作为确立这些要求和批评之正当性的基础。“(接受)存在于个人的常规倾向中,他们把如此的行为模式既作为未来行为的指引,又作为批判的标准,它可能正当化各种要求和不同的压力形式。”。这等于说,采取内在视角的人不管行为动机如何,他意图接受规则的指引并遵从规则的行为模式;与此同时,他可以批评那些不守规则的人,并运用“错误”或“不当”等评价性语言来表达其批评。
其次,批判反思态度最好被理解为既包含一种认知维度,又涵括一种意志要素。它的认知维度涵蕴着一个行为模式――在具体情境中如何行动的一般化范式一的观念,它具体表现为一种对行为与情境关联性的抽象感知能力。简单地说,对一项社会规则的认知,主要体现为对相对抽象的规范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这一规范内容涉及在什么样的具体情境下应当为或不为特定行动的事项。由于行为和情境相关性的感知力通常要求人们理解当前行为或未来行动的意义,因此认知成分还包含着一种评价自身行为以及思考如何行动的能力。这与“知识即力量”是密不可分的。批判反思态度中的意志要素,则体现在拟想的行动情境中从事特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某种意愿或偏好。对待规则的批判反思态度,意味着在接受规则的前提下按照规则内容从事特定行动的行动意愿或偏好。换言之,即便接受规则者行为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必定有遵守规则的行动意愿或动因,否则接受规则的成员要么不愿意遵守规则的行为模式,要么不接受规则所要求的行为模式为评价行为的共同标准。
二、内在视角的分类学体系和哈特的理论立场
为更好地把握内在视角概念的意义,我们必须在一个内外在视角的分类学体系中确定内在视角的准确坐标,进而阐述它与哈特之理论立场的关联性。
(一)内在视角的分类学体系
在考察哈特有关内在视角的观点之后,学者们发现,哈特在论述法律或规则的内、外在视角时前后并不一致。由于内在总是相对于外在而言的,那么哈特的前后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对外在性的不同指称上。在哈特的意义上,“外在”有时指称的是物理的距离,有时指称的是用以分析行为的手段,以及又指称对待所涉规则或体系的态度。我们可以在哈特的著作中分别发现相应的线索,如,一方面,哈特曾说,一位外在观察者“虽然自身并不接受社会规则,但却可主张该社会成员接受这一规则,并因此可从外部提及该社会成员以内在视角来对待这些规则的方式”;另一方面,哈特又提及“一种极端的外在视角”,它指的是这样一类外在观察者,他“甚至不诉诸于内在视角之方式……而仅仅满意于记录可观察行为的常规性”;再者,哈特还似乎曾把不法者的视角归之为一种外在视角。为此,通过鉴别不同的外在性类型,有论者从中总结出四种内、外在视角的区分形式:(1)跨文化观察者的外在
性,他可以理解其他的行动者以内在视角来看待社会规则的性质;(2)自然科学家的外在性,他仅仅记录其他行动者的行为常规,而不太关注行为者的动机和态度;(3)不法者的外在性,他拒绝接受规则并仅在预测法律的不利后果时关注它们;(4)无法理解法律融贯性和体系性之参与者的外在性,他仅仅是非常熟练地仿效其他内在参与者的行动,却并不认同法律的体系性和融贯性。
外在视角的多样性似乎意味着,它可以分别对应不同类型的内在视角。因此,要准确厘定内在视角的坐标位置,必须先构建一个合理的、符合哈特使用意图的分类学体系。为此,我们或可借用美国学者司格特・夏皮罗所提出的实践和理论之区分,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关于内在视角的分类学体系。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实践,其实践参与者必然是与法律打交道的当事人或法律人。这类实践参与者对待法律的实践态度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内在化的态度,即把法律规范作为行动理由的接受态度,这是一种典型的好人视角,即大多数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所持有的实践态度。哈特认为,他们必须是社会的大多数,否则社会就无法存在良好的法律秩序。另一种态度则是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提出的坏人视角,它是一种典型的投机心态,它设想着,人们之所以遵守或服从法律,仅仅是为了避免与之相伴随的制裁和惩罚,而不是因为规则要求如此行为。从一定程度上说,坏人也是一种法律实践的内在者,虽然他关注法律的目的仅仅是厌恶法律制裁。因此,无论是内在化态度还是内在者的坏人视角都是一种实践立场,它强调内在于法律实践的参与者如何理解法律实践的规范意义。由于内在视角是一种接受或认同规范的实践态度,因此不以接受规范为基础的坏人视角虽然是一种实践态度,但却可被限定为一种外在态度。
而从外在于法律实践的立场来理解法律实践的诸方面,隐含了一种理论视角的可能性。持有理论视角的人,并不反求诸己,而仅仅去描述和理解其他的法律参与者是如何依据法律规范而行事。这一点与彼得・温齐对哈特的影响有很大关联。对于温齐来说,理解一个社会不同于理解自然,后者依据因果律来解释自然现象;理解一个社会现象,必须涉及到行为动机和行为理由的范畴。温齐的理论立场,可被称为一种参与者视角的诠释或理论说明,即根据社会规则来说明社会行动者的行为动机和理由。哈特所自赋的描述社会学径路正是这一理论视角的一个典型,它旨在描述社会成员如何看待并回应法律规则的要求。相对于内在参与者的内在视角而言,这种诠释的理论视角仍然是一种外在视角,尽管它必须关注并考察参与者的内在视角。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种不同的理论视角,它仅仅满足于记录和描述社会行为的内容和频度,而不关注行为者的行为动机和理由。哈特把这一行为主义的描述立场称为一种极端的外在视角。
综上,我们可以在下述分类学体系框架中发现内在视角的清晰定位:
从这一结构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内在视角作为实践视角的一个支类,它与霍姆斯意义上的坏人视角均以实践的内在者为基点。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接受法律规范,并持有一种内在化的实践态度――正是这一态度决定着实践参与者(即内在者)的分化。为了强调内在视角的实践性和接受态度,哈特曾在不同的表述场合下,把与内在视角并列的其他三种视角理解为一种外在视角。换言之,如果单纯以内在视角的接受态度为尺度,那么,无论是霍姆斯的坏人视角,还是外在观察者和研究者的视角,都是一种相对于内在视角而言的外在视角。这种相对性体现为不同的外在视角分别展现出一种相对应的外在性。
(二)哈特的理论立场
陈景辉博士在《什么是“内在观点”?》中认为,哈特的内在观点是对接受观点的描述,因而“不是内在参与者的实践观点,而是研究者以内在法律实践的者的角度,对于法律的解释”。这一观点似是而非。之所以“似是”,因为他通过援引夏皮罗教授的论文,强调了内在视角对规则实践的接受态度;而最终又是错误的,因为哈特对内在视角的描述本身是一种外在视角,即一种理论维度的外在视角。陈景辉博士恰恰混淆了哈特的理论立场与内在视角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哈特运用内在视角的目的在于,指斥以制裁为中心的法律实证主义思想无法说明法律的规范性。然而,哈特自身的理论立场,如其在《法律的概念》一书前言中所宣称的,是一种“描述社会学”的立场。之所以是“描述的”,“因为它在道德上是中立的,不以任何证立为目标;它并不寻求通过道德或其他的理由,去证立或推荐我在一般性说明中所描述的法律制度的形式和结构”。在描述的立场下,哈特不是置身法律实践的参与者,而是借由一般描述实践参与者的行动来理解法律的性质。因此,它不可能是一种实践的内在视角。那么,该如何理解哈特自身的理论立场与内在视角的关联呢?
最早给出一个恰当解释的是英国法学家麦考密克教授。他在哈特思想之评传中指出,哈特法学思想的方法论立场是一个介于内在视角和外在视角之问的“诠释”视角:一方面,它全面分享内在视角的认知成分,即理解人们为何如此行事的模式;另一方面,虽然它能够完全理解内在视角的意志力成分,却并不接受和分享这一成分的内容,即意愿根据上述行为模式而行动。其他学者相继接受这一看法,并分别给出了相同的论述和说明。例如,比克斯就认为,哈特的方法进路是诠释的,因为它试图通过一种实践参与者如何看待实践的方式来理解这一实践的内涵和意义;夏皮罗也认为,作为一位法理学家,哈特实际上是从一个外在的诠释视角来观察和描述法律的。
外在的诠释视角意味着,哈特把自己当成是一位中立的观察者。由于法律实践涉及不同行为者的行动理由和行为动机,要理解法律实践的社会意义以及法律本质,理论家就必须通过说明和解释内在实践者的行为模式和行动意图而予以揭示。从某个程度上说,作为外在观察者的学者,必须凭借对实践参与者的理解和效仿,以揭示法律的本质是什么。要言之,一个事关法律本质的法律理论,必须说明内在视角的功用。
说明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并非给出一个有关法律是什么的概念定义,而是通过对法律义务的说明,来展示义务的规则约束性。说一个人有某一项义务,等于说他落在某项规则的约束之下。落在一项社会规则之下,隐含着社会的大多数对该规则的内在接受和认可,这正是社会规则之实践理论的核心要点。法律规则的效力,来自于一个基础规则亦即承认规则的确认和鉴别。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法律规则与社会的其他规则,如道德、宗教规则得以界分,并保有一种根本不同的规范性质。
三、内在视角的理论意义
虽然哈特自身的理论立场不是一种内在视角,但是他提出内在视角的重要贡献在于,“一个关于法律本质的理论必须要安置好内在视角”。那么,内在视角究竟具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这里,笔者想从两个方面来展开,一是内在视角在哈特法律思想中的理论意义,二是内在视角的方法论价值。
首先,对哈特来说。内在视角的提出是为了说明以制裁为中心的法律理论之不足和缺陷。这种缺陷体现在它忽略了内在视角的存在。一种法学理论要成为普遍的理论,即能够说明法律体系的存在以及法律思想和话语的可理解性,那么它就必须认可规则接受的实践态度,一种实践参与者的内在视角。先前的法律实证主义者以制裁为中心的理论范式,只能有效说明部分法律实践者的行为动机和模式,即以畏惧制裁、计算苦乐的心态来对待法律。而事实上一个文明有序的社会中,大多数人应是接受并服从规则的良好公民,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不只是为了预测并规避法律制裁的发生和降临。只有兼顾法律实践者的内在视角,即承认实践者对社会规则的接受态度,方能更全面地揭示法律实践的全貌。
其次,内在视角能够有效地说明社会规则的存在,因此哈特得以提出社会规则的实践理论。它认为,共同体内的社会规则,是由该社会的某种社会实践形式来所构成的。其主要任务在于解释次级规则(尤其是承认规则)的效力问题。在哈特那里,承认规则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效力标准,即“任何规则都要通过符合该承认规则所提供的判准,才能成为此法体系的一员”。问题是,承认规则作为法体系的终极规则,其效力的根基又源于何处呢?为此,哈特重新转换了提问方式,把承认规则的基础效力问题最终转化为一个社会学的事实问题。如果承认规则是存在的,那么追问其效力基础的问题就是多余的。承认规则的存在是一个典型的事实问题,其最终确立仰仗于社会成员是否形成人所共知的行为模式以及对此模式的规范性态度。
最后,它还有助于人们理解法律实践的性质,并发展出一种法律陈述的语义学。内在视角的提出,不是为了说明法律活动的道德性或合理性,而是为了说明它的可理解性。既然法律实践的参与者把法律构想为一套由权利和义务所组成的社会制度,那么他们就必须接受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特定规则。换言之,如果我们不能明白和理解人类行为是否符合某一规则,那么我们也将无法恰当地理解,在规则存在之处,人们思考、话语和行动的整体风格,以及这一风格所型塑的社会规范结构。
以上是内在视角之于哈特理论的意义。但是,哈特的理论视角不是一个纯粹的内在视角,而是分享了相关认知要素的诠释视角,因此才会有把哈特的理论径路视为诠释转向的观点――它的主要目标是描述性的,即描述社会如何看待法律规范的性质。然而,批判的观点认为,要恰当理解和说明法律的规范性,缺少参与者的内在视角是不可能的。换言之,哈特使用诠释视角来说明法律的规范性,是很难站得住脚的。基于这一原因,有论者认为内在视角应被视为法理学的方法论基调,因为要充分说明法律的规范性,研究者必须从参与者的视角出发来描述和理解法律的意旨和功能。正是出于这一信念,不少论者均吸以内在视角作为自身理论的方法论基础,从而成功建构一些独具特色的法理论。
四、结语
[关键词]规则;规则学习;规则学习机制;规则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634(2016)05000505
1关于规则的追问
1.1何为规则
1) 规则的内涵。第一个明确把规则作为学习类型的是加涅,他在1965年《学习的条件》一书中,根据人类学习的复杂程度将学习由低到高分为8种类型:信号学习、刺激反应学习、连锁学习、言语联想学习、辨别学习、概念学习、原理或规则学习、解决问题学习。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他又提出了5种学习结果:言语信息、智慧技能、认知策略、动作技能和态度,并详细说明各类学习的条件和过程。其中规则类属智慧技能,规则学习的终极目标是获得智慧技能。那么,规则是什么?
加涅认为“规则是支配人的行为并使人能够证明某种关系的内在状态,规则远非局限于一种言语陈述……规则是使人能够对一类刺激情景做出与一类操作相适应的举动而推论出来的能力。”从中看出他对规则的行动诱发性的重视,但此陈述存在不妥。规则是动静结合。静――规则是对概念之间关系的描述性反映(陈述性规则,多以命题的形式存在);动――根据原理、定律、公式等对整类刺激做出反映(产生式)。“规则是……能力”强调了规则动的一面,但把规则落于“能力”一词,易产生误解。应改为:规则是使人能够对一类刺激情景做出与一类操作相适应的举动而推论出来的对概念间关系的言语性描述。精简为:规则是一种具有“类行动”指向性,并对概念之间关系的言语陈述。
2) 规则与社会规范。“红灯停、绿灯行”是规则,它指示人们根据交通灯颜色采取走或停的行动,也澄清了概念“红灯”与概念“停”、 概念“绿灯”与概念“行”间的关系。它还是一条社会规范,起到调节社会成员通行的作用。那作为知识类型的规则与社会规范间的区别与联系何在?
社会学家认为社会规范是历史形成的或规定的行为与活动的标准[1];行为学家认为,社会规范指一个社会中诸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2]。可见社会规范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形成的,具有调节其社会成员行为功能的一种规则。它的外延指向具有普遍社会约束性的规则,如社会的伦理性规则与交通规则等,它关乎人的态度和品德。据此,规则比社会规范范围广、内涵丰富,自然规则、数学规则、物理规则与语法规则……都囊括其中。但因态度、品德教学的可行性与成效性备受争议,本文所述规则暂不包括社会规范。
3)规则与技能、程序性知识。规则具有“类行动”指向性。同属知识类型的技能、程序性知识也具此属性,它们与规则存在何种联系?
综合肖小勇知识分类[3]与加涅智慧技能层次,整理出如图1所示的知识分类,技能、程序性知识及规则三者的关系简略为:技能=程序性知识>规则(关系式1)。
综上,规则是一种具有“类行动”指向性并对概念之间关系的言语陈述,它是有别于社会规范,属于技能或程序性知识的知识类型。
1.2为何学习规则
斯坎杜拉认为按照科学中的节俭原则,规则是行为单位的基础,行为最终要通过规则来表示,并提出规则学习的两性:反应一致性(response consistency)和一般性(rule generality)。他道出规则学习有利于行动,它的一致性和一般性意味着一旦习得某种规则,将解决一类问题。从长远的角度看,规则的学习是事半功倍的事。教学活动中,规则常以步骤、原理、公式、定理、法则与命题的形式呈现,占据学生学习的大部分内容。总结它的学习意义如下。
1) 促进智慧技能的实现,丰富认知策略。在智慧技能的学习层级里,随着辨别、概念学习的实现,简单规则的学习成为可能。随着规则学习的积累,规则可利用性就越强,顺畅进入智慧技能的最高层级(问题解决或高级规则)的学习,越能参与复杂的认知活动。所以,一个简单规则的获得,可迁移到复杂的、高级的规则学习中去。每学会一个新规则,就增加了个人的智慧力量。
2) 调节合理行为,按规则办事。学会一个规则,就学会按照规则的要求做出合理行为。尤其当规则潜隐化,不需要学习者付诸额外精力思考时,它会自动、无意识地支配着人行动,表现为学习者能用一类动作(如减法)来反应一类刺激的任何情境(个位、十位、百位上的减法)。学习者的学习行为自然变得合理、省力、高效,最终能按该规则办事。
1.3规则学习的实现应具备哪些条件
“规则学习作为一种智慧技能,学习的实质就是使学生能在体现规则变化的情境中适当应用规则”[5],因此规则学习必须考虑到与规则、学习者有关的内部条件,也不能忽视外部条件(教师的指导)。
条件一:学习者是否掌握规则中若干概念。
规则是对概念间关系的描述性反映。学习规则之前,要能够清楚并准确理解规则中的若干概念。如学习1米等于10分米,学生必须掌握2个度量概念(米和分米)和一个关系观念(等于)。1米和10分米可以表示长、宽、高,如果学生只知道用他们表示长,只能学到1米长的物体和10分米长的另一物体一样长这个比较有限的规则。因此,要学会1米和10分米,学生要知道它们是表示长、宽、高的计量单位。同样,“等于”这个概念也应该是学会了的,要能区别于大于与小于。
条件二:规则学习任务是否与学习者认知发展水平匹配。
皮亚杰认为:认知发展是指个体自出生后在适应环境的活动中对事物的认知,面对问题情境时的思维方式与能力表现,随年龄增长而改变的历程。提出了认知发展的四阶段:感知运动阶段(sensorimotor stage,0~2岁左右)、前运算阶段(preoperational stage,2~6、7岁)、具体运算阶段(concrete operations stage,6、7岁~11、12岁)、形式运算阶段(formal operations stage,11、12岁及以后)。学习者年龄越低,所能掌握的概念越简单化、具象化,因此安排的学习任务应简单。若规则包含多个概念,概念间关系复杂、抽象,学习者应具备抽象思维能力才能胜任此阶段的学习任务。当学生的认知发展进入“形式运算阶段”,可脱离具体事物进行逻辑推演,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学习规则。
条件三:学习者是否具备一定的语言能力和自我监控能力。
规则在学习中往往通过文字的方式呈现。因文字是语言的载体,语言是文字的表达形式。书本上对规则的陈述,最终要转化为学习者自身的言语,即把规则口语化、自我化。学生恰能在此状态下慢慢向规则的内在本质靠拢。如果学生不懂表达,会影响其对规则理解的深刻性。当然,也存在“能做”的情形,“能做”处于较低层次,表明个体能够完成一定的具体任务,但至于是如何完成具体的任务则不能作出计划或用言语加以表述,对于问题的解决也只是经过探索的结果,而不是事先已经知道如何去解决问题,具有一定的或然性[4]。对规则的学习要在“能做”的基础上力求“知道怎么做”,它“表现为通过内部语言或外部语言表述做的程序,并以一定的外显行为表现出来”[4]。最后,达到“会做”,即既能按规则办事,也能表述规则。
学习者的自我监控能力影响规则的学习效果。Chi和Vanlehn的研究发现学习效果好的学习者和学习效果差的学习者在学习规则时会采用不同的监控策略。二者对学习状态的自我评估、参考例题的方式存在不同[6]。Pirolli和Recker发现二者反思解答问题的内容和重点是不同的,差的学习者仅仅是从意思上解释其解答过程,而好的学习者会将当前问题的解答和早期的解答进行比较以进一步抽象出普遍的解答方法[7]。
规则学习的外部条件主要指教师对学生学习规则的影响。例如,教师的教学方式是发现学习还是接受学习,教师对规则的呈现方式是例规法还是规例法,教师对学生的言语指导是否适时、完善。都将影响学生学习规则的进程、方式和效果。
1.4规则学习的机制是什么
“机制”的社会学内涵为:在正视事物各部分存在的前提下,协调各个部分之间关系以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具体运行方式。那么规则学习由哪几部分或阶段构成,各部分或阶段是如何协调和运作的。常见规则学习的机制有以下两种。
其一,有人结合规则学习的一般流程,提出规则学习的三阶段论:掌握规则的言语信息阶段、规则的证明阶段、规则的应用阶段(如图3所示)。
另外,Wason、张庆林、徐展等人在探索规则学习过程中的“假设检验范式”时。如图4所示,呈现规则学习的阶段及其核心过程。
“规则搜索和规则发现是规则学习的关键过程,此过程主要是对规则进行归纳的心理状态的保持。研究者给被试呈现一个靶刺激,并告诉被试存在一个相关的规则需要被试去揭示,被试即可形成某种与规则相关的假设。然后让被试检验目标刺激来验证所形成的假设,被试结合研究者的反馈不断修订假设直至最终发现规则。”[8]规则学习的四阶段论,展现了学习者心理变化,呈现了提出假设的两个子过程,它属于发现学习,在教学中常以先例子、后规则的形式出现。
借鉴以上两种观点,规则学习的机制可以归纳为:规则准备、规则证明和规则应用(如图5所示)。其中,规则准备阶段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学生已理解新规则中的概念及其关系,教师呈现若干体现规则的例证,为提出假设性规则做准备;二是学生认知结构中已具备新规则的上位规则,回顾上位规则,为推论新规则做准备。例如,学习了圆柱体体积公式V=S×H后,学圆锥体体积计算公式V=1/3×S×H。规则证明阶段在规则准备的第一种情形下,有提出假设、检验假设两子过程,而已掌握上位规则的规则学习在此阶段主要表现为联系上位规则、验证规则。最后,它们共同走向规则的应用,实现规则学习。
2促进规则学习的教学
2.1规则教学关键的提出
参考加涅规则学习的6个教学步骤:澄清学习目标或目标状态、提问引导学生回忆概念、引导学习者形成新规则、提问规则的实例并给予正反馈、借助问题对规则做言语陈述、通过“间隔复习”来保持所学规则。结合规则的5步教学流程:“创设问题情境 、联系已学过的知识、提供样例、展示正反例证、让学生运用规则”[9],思考何为规则教学的关键因素。在此过程中,逐一衡量以上11点是否为必备,再斟酌其重要性,最后剩下的就是规则教学的关键因素。
发现“样例”在规则学习与教学中处于核心地位。无论是规例学习,还是例规学习,例子起着辅助发现规则、证明规则的作用,在规则学习的后期还起着巩固的功用。规则属于技能或程序性知识,它的学习需要大量的练习,规则教学正是通过提供例子来进行练习的。例子不应止于正例,变式练习尤为重要,大量的变式练习才能使得学生在体现规则变化的情境中适当应用、真正掌握规则。
2.2规则教学中的变式练习
“变式练习是指在其它教学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概念和规则的例证的变化,即知识的本质特征保持不变,适当改变知识所涉及的非本质特征。”[10]规则的变式练习避免了将规则这类程序性知识当作陈述性知识来教和满足于单纯的记忆要求;可避免大量的重复练习,真正消除题海战术,减轻学业负担,将素质教育落到实处;有助于排除无关特征的干扰,实现学习者对规则的运用自如。
1) 变式练习所处阶段。曾祥春、杨心德与钟福明根据美国认知心理学家安德森关于技能的获得分为陈述性知识编码和程序性知识编码的主张,加入变式练习,如图6所示,将程序性知识学习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示例阶段或称匹配阶段,环境刺激进入工作记忆时,学生进行浅层加工后直接进入长时记忆中储存;第二阶段是一般性练习阶段,或称匹配巩固阶段,当学生熟悉的相似环境刺激进入工作记忆,同时激活长时记忆中已储存的上阶段知识,并解决问题;第三阶段是变式练习阶段,或称为技能形成阶段,对应于安德森的程序性知识编码阶段。当变化了的环境刺激进入工作记忆中时,同时激活长时记忆中上阶段的较低规则,对新情境进行模式识别并操作,学生主动建构自己的认知结构,形成技能。”[11]因规则是程序性知识的核心,以上关于程序性知识学习三阶段,必将适用于规则。规则经过示例阶段、一般练习阶段的教学,能实现较低级规则的学习,但想将所学知识应用与新情境,使陈述性编码转到程序性编码, 形成一般性编码系统,低级规则能组合为较高层次规则。学生需要在已有知识结构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变式练习的训练,即教师要为学生提供一定量的变式练习来完成该规则的学习,可见第三阶段的变式练习在规则教学中起着画龙点睛之功用。
2) 含有变式练习的规则教学设计――以《乘法分配律》为例。示例阶段:出示含有乘法分配律的示例,教师引导学生抽象出乘法分配率,并理解这种运算的意义和由来。例如,四年级有6个班,五年级有4个班,每个班领24根跳绳,四、五年级一共要领多少根跳绳?
一般练习阶段:有了上一阶段的讲解,学生能理解乘法分配律,这一阶段的任务就是脱离具体情境,设计几道相似练习题进行练习,使学生能进一步巩固这种匹配,形成较低级规则:(a+b)×c=a×c+b×c。如:判对错:26×(17+44)=26×17+4464×64+36×64=(64+36)×64
变式练习阶段:设计变式练习,引导学生从陈述性乘法分配律过渡到程序性乘法分配律。如:
乘法分配律的正向运用:(125+25)×4043×10186×99
乘法分配律的逆向运用1: 15×8+85×8489×101-489
35×9+9×75 99×999+99
乘法分配律的逆向运用2(倍数关系):999×5+111×5545×8+57×8-16
76×8+3×6450×4+8×75
乘法分配律的逆向运用3: 111×12+111×7+111450×8+55×80
“1”的拆分: 1001×99-999999×9999+9999
乘法分配律和结合律的综合运算: 44+99×44+55×99+555×17+5×83+18×99+18
乘法分配律在除法中的拓展:65÷25+35÷25300÷75+100÷25
综上所述,规则是一种具有“类行动”指向性,并对概念之间关系的言语陈述,它是有别于社会规范,类属于技能或程序性知识的知识类型。对它的学习有助于促进智慧技能的实现、丰富认知策略、调节合理行为和按规则办事。规则的学习是有条件的,它要求学习者掌握规则中的若干概念、规则学习任务与学习者认知发展水平相匹配、学习者具备一定的语言能力和自我监控能力,此外还需教师的适宜引导。规则学习还遵循着规则准备规则证明规则应用的运行机制,对它的教学应抓住“变式练习”这一重点来进行。
参考文献
[关键词] 礼;规则;公民
【中图分类号】 D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9-042-1
一、孔子“礼”的思想
(一)“礼”的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古代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阶段,旧的宗法等级制度及其礼仪规范陷入了严重危机,出现了所谓的“礼崩乐坏”的状态。当时孔子作为儒家的创始人,亲历目睹了这个时代的变革,感慨万千:“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臼诸侯出。”
(二)“礼”与当时的社会规范。孔子对“礼”推崇备至,把“礼”的内容也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不仅规定了伦理道德方面的各个思想范畴,也对社会管理层面的刑法制定了规范和指引,不仅如此,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被涉及到,最终礼由原本的风俗习惯转变成为一套完整的社会规范体系,成为一种调和社会矛盾,整合社会秩序,达到社会和谐的工具。
二、公民规则意识及意义
(一)规则。规则是关于人们行为的准则、标准、规定等等。更确切地说,规则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必须遵守的科学的、合理的、合法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它保证了社会生活、工作、行为的有序规范,是现代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关系网络中,个体与个体之间普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要使这些联系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以保证某一局部的或整体的社会关系网络时刻处在健康、有序、发展的状态,所依靠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规则以及各个个体履行规则的意识和能力。
(二)公民规则意识。广义的公民规则意识是公民对各种社会规则或者规范的认同、自觉服从与遵守。狭义的公民规则意识是指公民在法治状态下通过对法律规范内在价值的认同,进而把法律有效地内化为其自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形成一种自觉的程序规则意识和自觉服从与遵守法律的自主自律意识。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其行为方式要体现理性精神和符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具体地说,公民规则意识就是公民在对法律信仰、认同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自觉地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这里既包括公民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维护,也包括公民权理性实施的正当性;既包括公民积极主动、自觉地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也包括公民消极被动、或被迫地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既包括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包括公民的公德意识。
(三)培养公民规则意识的意义
1.培养公民规则意识,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运转。在现代社会,法律、制度、规则成为了维护公共生活正常运转的不可或缺之物。公民规则意识的树立和加强,使公民不仅能在外在的行为上遵守社会规则,更能在内心的道德层面自觉、自愿地维护社会规则的运行,并且对破坏社会规则的行为给予谴责。公民规则意识的强弱与否,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文明的重要标志。
2.培养公民规则意识,是走出传统德育的困境的要求。公共性生活领域日益扩大的现代生活使得传统德育面临着向现代转型的困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守法”作为基本公民规范,表明现代公民道德教育对培养公民规则意识的重视。“守法”其含义不仅仅指任何公民应该遵守法律,而且包括遵守广泛的纪律、规章、制度。
三、借鉴孔子“礼”的思想,加强公民规则意识教育
(一)重视个人行为规则的修养。孔子认为个人行为规则最基础,他把个人修养的方法表述为“克己”。孔子要求人们时常自我反省,自我省察内心,从而自觉地抛弃错误,革新自我,提升道德境界;同时一个人在他人听不到、看不见自己言行的时候尤其要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即主体要有一种自觉和自律的道德精神。只有人人具备了内外结合的“克己”的功夫,形成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社会的安定有序才有最可靠的基础。一个公民,首先应注重自我的个人修养和提高自身规则素质,做一个按规则办事,遵守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公民。
(二)重视家庭伦理规则。孔子强调“孝弟”作为家庭人伦规范的核心,也是“礼”的重要内容。孔子要求兄之于弟要友爱,弟之于兄要顺从,只有这样,家庭关系才能协调。家庭中伦理规则的落实,可以保障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一个公民,只有尊重家人,维护好最基本的家庭伦理规则,才能由此及彼,遵守其它的社会规则。
(三)要培养公民的理性精神。孔子人情与遵守规则遭遇两难选择时,孔子能抛弃私人情感,迁就社会规则。孔子对于规则的理性把握和踏实履行,反映了他身上强烈的规则意识。现代社会是一个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文化多样化的个性化社会。现代复杂社会对分辨力、判断能力和推理能力的要求比前现代社会要高得多。在一个理性缺失的国度里,规则的普遍运行只能是一种奢望。理性的实质是人类思维与行为的根据,导致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困境之一就是传统文化的重情感轻规则的价值取向。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广大基层社会成员在圈子社会中依赖亲缘关系和熟悉关系开展社会交往的习惯并未真正改变。因此,培养公民的理性精神,面对情感与规则的冲突和碰撞时,公民应能够理性面对现实,做出符合社会规则的选择。
参考文献:
[1]秦树理.公民道德导论[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哈特;承认规则;效力;社会事实;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096-01
一、对承认规则本身效力的质疑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有内部和外部两种观点:针对规则,人们可以站在观察者的角度,而本身并不接受规则;或者人们可以站在群体成员的角度,而接受并使用这些规则作为行为的指引。承认规则之所以具有效力,是因为民众必须对承认规则秉持一种内部观点。这种内部观点首先要求人们必须承认有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规则,并且自愿接受和服从。那么就有这些问题:首先,只有秉持内部观点的人,才能理解承认规则的效力之所在,显然这在诱导人们不仅要接受承认规则,并且已经相信它是有效力的,所以说承认规则的效力始源就是以民众的“接受”为前提,而这本身就使人们丧失了对承认规则进行批评的权利,从而相信它本身就是正确的、有效力的。既然如此,如果不站在内在的观点角度,承认规则真的具有识别其它法律规则的效力吗?哈特的内在观点,给人对承认规则的效力质疑性留下纰漏。
其次,一项社会规则是针对整个普遍社会大众而言的,承认规则只对持内部观点的人才能理解,那么持外部观点的人,相信承认规则的效力和规范性的存在?在《法律的概念》中,承认规则的效力和规范性的来源一直都是站在内部观点的基调上来论述,毋宁说这种带有条件的效力和规范性的存在,本身掩盖了承认规则脆弱的一而,其说理基础薄弱。
二、对承认规则社会事实性理论的质疑:理论的信仰?还是社会事实的畏惧
法律实证主义一直坚持通过把研究范围限制在实在法的领域中,来描述性的建构一套独立的法律理论。对此,凯尔森认为: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始终是一个规范,而不是一个事实。探求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并不会导致回到现实去,而是导致回到由此可以引出的第一个规范的另一个规范。如此看来,每一级规范效力的来源均来自上一级规范的授权。但是这种金字塔般诉诸权威的基础规范显然是一种事先的预设和假定,这无疑对法律效力和其本身不能达到让人信服的逻辑证立。所以要走出凯尔森法律的困境,承认规则理论必须要证明两点,其一,摆脱预设性的嫌疑。其二,解决承认规则最终效力的来源问题。对此问题,哈特把承认规则又还原到事实上来,从而解决了其本身预设性的嫌疑和效力问题。就像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书中写道:通过社会群体的实践当中发现一项规则存在的事实,我们能够理解承认规则,如同我们所引为例证的社会规则,其存在乃是一项事实。如果更近一步说,主张社会事实的人观察到这样一种事实: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具有某种内容,不是因为它与道德有某种内容上的联系,而是因为适当的机构颁布了和那一内容逻辑相关的命题,这是一种社会事实。根据此种承认规则的社会事实性的理解,这其中将规则意义上的“法”的相关陈述描述成一种社会事实,显然有规避问题讨论的嫌疑。因为事实是价值无涉的存在,将承认规则诉诸于社会实践的事实,权威的事实让其他人失去了质疑的必要,这本身就在用社会事实为承认规则营造一个安全堡垒。然而,从另一方而来说,哈特这里有预先试图打消别人对此产生质疑的嫌疑,究其到底,对其他学者来说,是对承认规则理论的信仰,还是对诉诸社会事实的畏惧?让人深思。
其次,这种使问题简单化的处理,解决了事实性的问题,但是规范性的问题依然存在。即对“什么是法律”我们依然存在争议,毕竟,真正的争论不是关于承认规则的性质归属问题,而是谁能够给民众提供一种“什么是法律”的理解。承认规则的社会事实性,很难给“法律是什么”提供一个合法、合理的根基。
三、承认规则说明不了法律的规范性
白然法学存在的意义,通常是将法律诉诸于正义或者理性。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意图通过描述性的途径,不诉诸道德、正义的前提下,去论证法律规范性的存在。然而,终究到底,承认规则的合理存在就在于人们普遍使用并且遵守的社会事实之中,而对此事实如何证成法律的规范性,拉兹和德沃金都注意到,哈特对社会规则规范性的最初说明是空洞无物的。就解释人们具有何种去遵循社会规则的理由而言,规则的实践理论什么也没有说。所以哈特的承认规则理论一直在证明“什么是法律”,却没有“为什么是法律”给出强有力的论证。更近一步说,一个时代民众,必然存在着大致共同并且可接受的价值观在时间内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种稳定性同样为法律的规范性提供合理的、稳定的基础。然而,社会可供接受的事实,相对价值观来说却不显得那么稳定,如果说,社会事实变化,那么其鉴别出的社会规则就变化吗?显然,承认规则在论证其基础上的社会规则的规范性方而,显得捉襟见肘。
参考文献:
[1][英]赫伯特哈特法律的概念[M]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
[2][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关键词:SIDE;去个性化;匿名性;社会认同;社会分类
分类号:B849:C91
1.引言
去个性化理论(Deindividuation Theory)是社会心理学者描述群体中个体心理与行为的理论,它起源于一个多世纪前的欧洲社会学理论。以往的研究认为,去个性化是个人在群体中感到个体性的丧失,降低了对行为的觉察和控制,从而产生个人单独活动时不会出现的行为,即以非典型的、反规则的方式行动(Postmes,2005)。尽管去个性化理论引发了大量研究,但支持该理论的证据很少。Reicher,Spears和Postmes(1995)从社会认同和社会分类的观点出发,指出在去个性化状态下个体并非丧失自我,而是因为人们的自我从个人认同水平转移到社会认同水平,从而表现出更多地遵守群体规则的行为。以此为主线,Reicher等人提出“去个性化效应的社会认同模型”(Social Identity Model of Deindividuation Effects,SIDE)。这一模型不仅合理解释了传统去个性化理论不一致的研究结果,而且在其他领域也得到了拓展和应用。
2.去个性化理论的渊源与发展
2.1理论渊源
去个性化理论起源于1895年法国社会学家Gustave Le Bon对群众的研究。他在著作《乌合之众》中详细描述了个体浸入到群体之后的转变。LeBon认为,在个人组成的集合体里,所有人的思想、情感沿着同一方向发展,使个体的个性消失,集体心理得以形成。这种集体心理具有本能的性质,受到群体心理一致性规律的支配。这样,该集合体便发展成为一种组织化的群众,Le Bon称之为“心理上的群众”(psychological crowd)。心理上的群众具有独立个体所不具有的特点,这些特点的产生由三个原因决定:匿名性(anonymity)、情绪和行为的感染性及易受暗示性。因此,群体中的个体表现出了种种主要特点,如个体有意识的人格消失,无意识的人格占主导地位;通过暗示与感染,个体的观念和情感在同一方向上发生转变;同时,个体倾向于将他人暗示的观点转变为行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已不再是他自己,而成为一部不受自己意志控制的机器(引自周晓虹,2007)。
2.2去个性化理论的发展
1952年,Festinger,Pepitone和Newcomb借鉴Le Bon的核心观点,第一次将“去个性化”概念引入心理学。他们在研究中发现,当群体中的人们没有以个体形式被注意时,去个性化现象就会发生。个体在群体中的这种匿名性减少了行为的内部限制,增加了抑制解除行为(disinhibited behavior),即在一般情况下由于社会规范、个人评价等因素的约束而受到抑制的行为,如反规则、等行为的表现(Festinger et al.,1952)。和Le Bon一样,Festinger等人强调了去个性化是个体浸入到群体之后丧失了个体性,但是他们并不认为丧失的个体性被群体心理所替代,也否认由这种群体心理继而导致非理性的群体行为。相反,他们认为丧失个体性才是行为失控的原因,使个体从内在的道德束缚中释放出来。
Festinger关于去个性化的阐述存在许多模糊之处,比如产生去个性化状态的前置变量是什么,去个性化又将导致何种行为等。为此,Zimbardo(1969)进一步研究了导致去个性化及相关行为的前置变量,其中最重要的变量包括:匿名性,个体责任丧失,唤醒,感觉超负荷,新的或无组织情境,行为卷入以及服用改变意识的物质。去个性化的本质是,个体在这些条件下减少了自我观察和自我评价,从而导致行为控制力的减弱。Zimbardo认为,从社会角度来说,去个性化行为是对已建立的合理社会规则的违背;从行为者的角度来说,去个性化行为是情绪化、冲动、不理智和退化的。去个性化行为一旦发生。就能无视情境,并且自我增强,因此很难终止。
Zimbardo的观点引发了心理学家的研究,结果是支持和反对的证据都有(Donnerstein et al.,1972;Diener,1976)。Diener指出这些研究结论不一致的原因是研究者忽视了去个性化的内部心理过程,于是他借鉴Duval和Wicklund的“客观自我觉察”(objective self-awareness)这一概念,对去个性化理论进行了重构(Diener,1977;Diener,1979;Diener et al.,1980)。高客观自我觉察的状态下,个体的注意力指向内部,对行为进行积极监控和自我调节;低客观自我觉察的状态下,个体注意力指向外部,行为的监控和自我调节几乎终止,行为受外部因素控制。许多因素能够降低客观自我觉察的水平,如浸入到群体,认知能力超负荷,注意的外部聚焦等。因此,Diener将去个性化定义为:群体成员对自身个体性的觉察以及对自己行为的监控受到阻碍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变成了刺激,反应的有机体,而降低了有意识的自我监控和调节。
Diener等人用经典实验范式考察了去个性化的条件及自我觉察的调节作用,典型的是关于“万圣节儿童偷窃行为”的研究(Beaman et al.。1979)。但这类研究受到了其他人的质疑,主要原因是减弱的自我觉察和反规则行为之间的关系并不一致。Prentice-Duma和Rogers(1982)拓展了Diener的观点,提出“分化的自我觉察理论”(differential self-awarenesstheory),区分了公众的自我觉察(public self-awareness)和个人的自我觉察(private self-awareness)。前者指个体关注他人对自己的评价,后者与Diener提出的概念相同,是指个体关注和调控自身行为。某些特定的线索将影响这两种自我觉察:“责任性线索”(accountability cues),如匿名和责任分散,能降低个体的公众自我觉察水平,使个体忽视他人和社会评价,做出抑制解除行为;而“注意性线索”(attentional cues)。如群体凝聚力和生理唤醒,能够转移个体对自身的注意,从而降低个体
对内部标准的依赖,增加对外部线索的反应。Prentice-Durm等认为,公众的自我觉察水平的降低并不是去个性化,因为个体在这种情况下仍可以清晰的觉察自己的行为。相反,个人的自我觉察水平的降低才是去个性化,此时个体不会觉察到自己的思想、情绪和其他内部过程,其行为受外部线索调节。这就细化了Diener有关自我觉察的论述。
2.3对去个性化理论的质疑
Reicher、Postmes和Spears(1995)对去个性化理论进行了总体评价,认为它们都包含一些共同的核心因素。首先,概念中都包含“自我丧失或分隔”之义,即一个人失去自我调控:其次,都认为群体是去个性化的前置变量之一,群体颠覆了自我、理智和行为控制。再次,认为去个性化将导致抑制解除行为。然而,许多研究都不支持这一理论甚至报告了相反的结果(Poslanes&Spears,1998)。Postmes和spears(1998)对有关去个性化的60项研究进行了元分析,结果发现:(1)匿名、群体规模、责任分散等去个性化操作对反规则行为的影响较小。(2)作为去个性化操作与反规则行为之间的中介变量,自我觉察的效果不显著。即不能证明去个性化操作是通过自我觉察的降低而导致抑制解除行为。(3)去个性化操作和情境规则(situational norm)之间的相关最显著,即在去个性化条件下,被试更多地表现出与情境规则相一致的行为,而不是违反规则的行为。这与去个性化理论相矛盾。(4)对比于个体条件,在群体条件下去个性化操作与反规则行为的相关程度更高;群体规模越大,反规则行为越强烈。这一结果支持去个性化理论,表明去个性化是一种群体现象。总之,元分析结果显示,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去个性化理论的主要观点。匿名性、群体规模和自我觉察等去个性化操作几乎不影响那些违背一般社会规则的行为(如行为),反而增加了个体对情境性规则的遵守。
3.SIDE的基本观点及维度
3.1SIDE的基本观点
Reicher等认为,众多去个性化研究结果的不一致,其可能的原因在于,以往的理论是基于两个假设:(1)一个人的自我(self)是所有理的基础;(2)群体阻碍了自我对个人的控制,因而群体行为总是非理性的(Reicher等人,1995)。许多心理学家都反对这种个体性的、反群体性的观点,最具代表性的是社会认同理论(SocialIdentityTheory)和自我分类理论(Self-Categorization Theory)(Brown,2000)。它们从个体的社会本质以及个体与群体行为的关系出发,为解释去个性化提供了新的视角。
基于此,Reicher、Postmes、Spears等提出了“去个性化效应的社会认同模型”(SIDE),重新解释去个性化现象。它的基本观点是:一方面,去个性化不是自我的丧失,而是自我从个人认同转化为社会认同,结果表现为对群体规则的遵守;另一方面,去个性化操作对群体成员策略性的表达认同行为有影响。特别是面对外群体的反对时,去个性化操作将为群内成员表达认同行为提供“力量”(power)。这两方面分别构成了SIDE的认知维度和策略维度。
3.2SIDE的认知维度
SIDE的认知维度直接发展了社会认同和社会分类理论的主要观点。Tajfel在20世纪70年代研究群际关系时提出社会认同理论,指出自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括与个人特质有关的个体认同和与所属群体有关的社会认同这两个子系统(张莹瑞,佐斌,2006)。Turner的自我分类理论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拓展,指出自我在三种水平上进行分类,即低水平(如我、你)、中间水平(如我们、你们)和高水平(如人类)(李春,宫秀丽,2006)。个体在群体之中并没有失去全部的自我,而是从较低水平的认同转移到较高水平的认同。这种认同的转移增加了社会认同的显著性(salience of social identity),从而使群体成员的行为受社会标准调节。
根据上述理论,SIDE认为,当个体在群体中、或缺乏个体线索时,去个性化操作会促进自我从个人认同转变为社会认同,从而在认知上增加认同的显著性,最终使个体表现符合群体规则的行为。SIDE区分了一般社会规则和具体情境(或群体)规则,强调去个性化状态下的个体遵守情境(或群体)规则,但有可能违背一般的社会规则。如实验情境下攻击他人是情境规则的要求,但攻击他人不被社会规则所允许。Reicher通过实验研究验证其理论假设(Reicheret al.,1995)。他分别向理工科和社科专业学生呈现各自的群体规则,将被试分成群体-匿名、群体-可见、个体-匿名和个体-可见四个组,测量他们的态度行为的一致性。其中。通过指导语实现群体或个体条件的分配,给被试戴上面具并穿着统一的服装实现匿名性操作。结果发现,群体中的成员比单独的个体更遵守群体规则;与个体认同显著的条件相比,匿名性在群体认同显著的条件下对被试遵守群体规则产生更大的影响。这表明,浸入到群体中的个体,其行为受群体规则控制,而且去个性化操作(匿名性)的效应与个人的自我分类及认同显著性有关。
传统的去个性化理论与SIDE的区别显而易见,前者认为去个性化操作减弱了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导致反规则行为;后者认为去个性化操作并非减弱自我意识,而是增加了个体对情境规则的遵守。Naoki Kugihara(2001)通过控制群体规则和规模,研究紧急情况下群体成员的逃脱行为,以此检验去个性化理论和SIDE的合理性。结果发现,不论群体成员接受的是攻击性规则还是互规则,群体规模越大,群体成员的行为与所属群体的规则越一致;在群体规则形成过程中,群体成员并非无意识的接受即时可得的规则线索,而是有意识的对规则线索进行组织,最终表现出与规则一致的行为。研究结果为SIDE的合理性提供了依据。
3.3SIDE的策略维度
SIDE的认知维度表明,去个性化操作通过显著的社会认同来增强个体对规则的遵守。但是要表达符合群体规则的行为,仅有明显的社会认同是不够的,尤其是当群体成员面对强大的外群体,并且群体规则被外群成员所反对时,群体规则行为的表达就有可能受到阻碍。因此群体成员就需要某种“力量”促进群体规则行为的表达,去个性化操作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提供这种“力量”。也就是说,当个体有明显的社会认同时,去个性化操作将影响认同行为的表达,这就是SIDE的策略维度。据此可以推测:对外群体成员可见时,人们将减少与群内规则一致却受外群体反对的行为;相反,对内群体成员可见时,人们将增加与群内规则一致却受外群体反对的行为。
Reicher等人的系列实验研究以外群体为参考,考察了群体认同显著性和对外群体匿名性这两个变
量的效应。结果发现,对外群体成员可见的个体会避免做出受外群体反对的行为,这验证了策略维度的假设(Reicher et al.,1995)。最近的研究表明,对群内成员可见的个体也会有策略性的认同行为表现。如Barrcto和Ellemers(2000)发现,与对群内成员匿名的条件相比,群体中的低认同者在对群内成员可见的条件下更遵守群体规则。这说明对群内成员可见会增加个体(特别是群体中的低认同者)遵守群体规则的行为。
总的来说,SIDE包括认知和策略两个维度,分别与自我分类和自我表达有关;SIDE分析了促进或阻碍这两方面的条件,尤其以匿名性条件的研究最为广泛。SIDE不仅合理的解释了传统去个性化理论不一致的研究结果,而且它通过分析具体条件下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来理解群体心理和行为,从而能够在更加广泛的领域中得到验证和应用。
4.SIDE的拓展与应用
SIDE在不同领域内得到了拓展和应用。最主要的有两支,其一是利用现代技术,如计算机媒介沟通(Computer-Mediated Communication,CMC),探索个体在去个性化条件下(匿名性)的社会认同和行为表现。其二是延续过去群众心理学思想,结合公开或匿名条件,探究在群内和群际条件下认同行为的表达,拓展SIDE的策略维度(Levine,2000)。
4.1CMC中的去个性化
CMC是指凭借计算机等科技媒体进行的沟通。相对于面对面交流,它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匿名性。过去人们认为,CMC的匿名性一方面将个体从面对面的社会交流的束缚中释放出来,使个体不受社会规则的控制;另一方面又让人们彼此疏远,使人与人之间产生隔阂(Christopherson,2007)。SIDE反对这种观点(Spears et al.,2002)。Spears等人的早期研究发现,当个体有高社会认同或者低个人认同时,CMC的匿名性将增强个体对社会规则的遵守(Spears et al.,1990)。Postmes等人采用启动范式形成群体规则,发现CMC中匿名的群体成员在任务解决中表现更多与启动规则一致的行为(Postmes etal.,2001)。近期研究还发现,在CMC中,匿名和个体性的减弱使交流从个体水平转变为群体水平,而这种群际交流将增加刻板印象和偏见,产生内群体吸引和外群体拒绝,从而强化了群际边界(Lea etal.,2001)。这些结果表明,CMC中的匿名性并没有将个体与群体分离,反而加强了群体对个体的影响,产生了群体规则遵守、群体吸引,刻板印象和群际差异等效果,验证和拓展了SIDE认知维度的观点。
近年来,SIDE的策略维度也开始在CMC中得到关注,即个体如何策略性的利用CMC的匿名性以做出相应的行为。Spears(2002)等人发现,劣势群体成员利用CMC的匿名性抵制强大的优势群体,但这种行为要在符合劣势群体规则的条件下才会发生。Flannigan(2002)发现在CMC交流环境中,男性倾向于减少匿名性,而女性倾向于保持匿名性。因为在电脑技术的使用中,男性是更为强势的群体,所以女性策略性的利用CMC的匿名性以维持与男性地位平等。Coffey和Woolworth(2004)比较了在匿名的网上论坛和公开集会条件下,个体对罪犯的态度表达上的差异。他们发现,在匿名的网络论坛中,个体对罪犯表达了更多的偏见、憎恨和报复,然而在公开集会中,这些陈述显著减少。SIDE可以解释这种差异,因为网络论坛的规则支持个体表达憎恨、报复的态度,而网络中的匿名性又加强了人们对这一规则的遵守;。但是在公开集会的条件下,人们遵守的是保守的社会规则,因此对罪犯的评价趋于缓和。这也说明,即使是行为,只要它符合群体规则,匿名性等去个性化操作将会促进群体成员表达这种行为。
4.2认同行为表达
SIDE的策略维度关注的是去个性化操作(主要是匿名性)对群体成员行为的影响。Klein(2007)等人在最近的研究中拓展了SIDE策略维度的内容。他们不仅考虑了有无观众在场时个体认同行为的表达,也探讨了个体如何通过有策略的认同表现(identityperformance)来影响观众,反哺社会认同。所谓认同表现,是个体故意表现或抑制与规则相关的行为,而这种行为通常与明显的社会认同有关。认同表现有两个功能:认同巩固(identityconsolidation)和认同动员(identity mobilization)。前者是指证明、遵守或加强个体或群体认同,后者是指劝说、指导或鼓动群体成员采取具体的行动,实现群体目标。Klein等人还分别在群内和群际水平上,探究了匿名性对认同巩固和认同动员这两个功能的影响。通过这两个功能,认同表现在解释和协调社会行为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且可以在合适的条件下用于建立社会认同。Klein等人从认同行为的概念、功能、发生条件上充实了SIDE策略维度的内容,更重要的是,他们构建了社会情境、社会认同以及认同表现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理解SIDE各维度的关系提供了依据。
5.小结与展望
5.1小结
SIDE为理解去个性化现象提供了新的视角,它与传统去个性化理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去个性化发生的条件或去个性化操作。去个性化理论探究了许多外部条件,而SIDE主要关注视觉上的匿名性;其二是去个性化发生的机制。在去个性化理论中,去个性化发生的机制是自我意识、自我控制力等自我功能的丧失,而在SIDE中是个体的社会认同及其显著性;其三是去个性化行为。去个性化理论关注的是反规则、行为,而SIDE认为这种行为是对情境(或群体)规则的遵守,并且这种行为的表现具有策略性。总体来看,去个性化理论侧重于从个体心理的角度研究去个性化现象,群体是个体的影响因素;而SIDE从个体与群体或群际之间的关系解释这一现象,更能揭示去个性化的社会心理实质。同时,SIDE将去个性化行为看作是群体规则的表现,而不是具有本能性质的被抑制行为的释放,这就使人们能够在更广阔的领域内研究去个性化现象。
SIDE也发展了自我分类理论。首先,SIDE可以看作是自我分类理论的具体应用。SIDE的研究证明,与群体中的个体相比,单独的个体在去个性化条件下能同样地甚至更多地遵守规则。因为个体的自我中融合了个性和社会性,去个性化条件不仅实现了个性向社会性的转化,而且使之得到进一步加强。其次,SIDE拓展了自我分类理论。后者过于认知化,主要关注社会情境中什么样的自我得到表达以及这些行为背后的动机,并未考虑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社会认同的积极应用和表现方式。SIDE从自我分类的认知显著性和认同表现的策略性分析群体成员的行为,视角更全面。
5.2展望
关键词:品德;社会教学;小学教学;人格培养
中图分类号:G6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17-044-02
小学品德和社会教育是一门培养小学生正确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学科,该学科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小学生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良好的生活习惯。经过品德和社会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在今后的生活中形成积极健康的心理,培养学生爱己爱人爱社会的美好感情和遵守社会规则的美德,帮助学生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
一、对小学生进行品德和社会教学的必要性
在现阶段的社会,时常会有一些不和谐的事情发生,究其原因很多是由于当事人在幼年时期人格培养和心理教学缺失导致的。由于这些人在幼年时期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教育,也没有形成爱他人爱社会的美好情感,导致其在成年之后心理调适能力不足以应对外界环境的刺激,进而会产生心理失衡,做出惊人之举。还有很多刚刚毕业进入社会的“新鲜人”,在刚刚踏上工作岗位的时候暴露出种种不良的习惯,以自我为中心,无视他人的利益,不遵守社会行为规则,以至于受到其他同事的排斥,这也是由于这些人在小学时缺失思想和社会教育导致其没有养成遵守社会规则的美德。
由此可见,在小学阶段对小学生进行思想和社会教学,对培养学生遵守社会规则的美德和爱他人爱社会的美好情感对学生的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小学思想和社会教育的培养途径
小学品德和社会是培养学生心理和行为的一门课,更多的是考虑小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和行为规范的教学,由于其教学目标的特殊性和课程的特殊性,使其与其他科目相比有很大的区别。同时小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相对较弱,而模仿能力和服从性较强,所以教师在对小学生进行思想和社会教育时,就必须要考虑小学生的心理发展特点,根据学生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的教学,以实现教学目标。
1、以小事为例,教育学生遵守社会规则
在教学实践中,我根据小学生的这些心理发展特点,在进行思想和社会教学时,注重从实际出发,通过借鉴现实生活中的点滴小事对学生进行教育。我认为借鉴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对学生进行教育比用一些空泛而不具体的“大道理”对学生进行教育要更为实际也更加的有效。
由于小学生的年龄较小,是非观念并不成熟,判断是非的能力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很难理解成年人看起来很简单的一些“大道理”。教师如果用日常生活中具体而实际的小事来教育学生,更便于学生设身处地的进行换位思考,实现教学目标也就更加容易。
例如我在给学生讲授《平安回家》这一节课上,开始的时候对学生进行交通规则和违反交通规则的危险性的教育,这些道理在成年人看来是很简单的,但是经过教学我发现,单纯的通过教师进行口头教育是不能使学生真正明白尊重交通规则的重要性和违反交通规则的危害性的。而在这个时候给学生直接观看违反交通规则的车祸录像对低年级的小学生是不适合的,不仅不能起到教育作用反倒有可能给这些孩子留下心理阴影。
因此在班级放学的时候,我带着学生排队出校门,让学生在校门口观察路面,由于这个时候前来接学生的家长很多,路上人流密集。这时候我问学生:大家想想看,我们能不能在过马路的时候闯红灯?学生看着眼前人来人往的车流,都异口同声的回答不能。
我再接着问:大家想一下,如果这时候有人闯红灯会有什么后果。学生看着马路,毫不犹豫的回答:会被车子撞到。还有学生回答:会出现很多危险。由于有了这次在现场进行借助实例进行教学,所以学生都能很清楚的意识到闯红灯的严重后果。
这说明,在学生年龄小的时候,由于其思维是以具体思维为主的,教师在进行思想和社会教学的时候,应该以具体直观的方式来进行教学,只有这样才能帮学生养成遵守规则的好习惯。
2、从亲人开始,培养学生爱己爱人的美好情感
爱是人类最美好的情感之一,如何培养学生爱己爱人的思想是很多老师都感兴趣的话题,因为培养出一个具有“爱”这个美好情感的学生是每个教师的目标。我在和其他教师进行交流的时候,往往会发现很多教师称赞某个班级的学生具有爱心,彼此间会进行互帮互助,班级气氛和睦。经过一段时间的比较之后,我发现这些班级的思想和社会教师在教育学生学会“爱”的过程中,往往是先交会学生“爱”亲人开始,然后再将“爱”的范围扩大到认识的人,最后扩展到所有人。这样教育出来的学生,一开始爱的是自己的长辈,所以比较容易感受到什么是“爱”,也更容易将“爱”的范围扩大,从狭义的爱变为广义的“爱”。
在实际教学中,我发现多数学生都是在爷爷奶奶的抚养下长大的,和爷爷奶奶的感情都十分亲密。因此在《学会爱他人》这节课上,我给学生布置了一个任务,回家给爷爷奶奶一个惊喜,让爷爷奶奶感受到来自孩子们的爱。
学生在第二天回来之后都变得十分兴奋,原来学生们昨晚回家之后,都积极用自己擅长的方式向爷爷奶奶表达自己的感情。有的学生比较擅长唱歌,就专门为爷爷奶奶唱歌表达自己对爷爷奶奶的爱;有的学生学习过舞蹈,就给爷爷奶奶跳舞表示自己对爷爷奶奶的爱;还有一些学生学习过书法,用自己还稍显稚嫩的笔锋给爷爷奶奶写了健康长寿之类的祝福语。结果这些学生们都发现,自己只是小小的表达一下,就让爷爷奶奶高兴的合不拢嘴。这一幕给学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第一次让他们感受到自己对长辈表达“爱”,会让长辈惊喜万分,也进一步让学生明白,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对别人表达出自己的“爱”也会让别人以相同的情感回馈自己。
三、总结
在小学思想和社会教学中,有很多需要学生学习的东西。但是我认为在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教会学生遵守社会规则和学会爱他人、爱社会。
想像力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像力是无限,它包含了一切,推动着进步,是人类进化的源泉。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1国家利益至上
国家利益的含义:国家利益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生存需要和发展需求的总和,包括人口、领土、主权和政权等,它们关系到民族生存、国家兴亡。
国家利益包括哪些利益?国家的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国家统一、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有什么关系?(1)在我们国家,国家利益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需求,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现。国家利益至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二者相辅相成。(2)人民利益只有上升、集中到国家利益,运用国家的工具,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3)国家利益只有反映人民利益,依靠人民艰苦奋斗,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4)在当代中国,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是高度统一的。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将国家和人民视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怎样树立维护国家利益意识?(1)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心怀爱国之情,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2)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树立和增强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3)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增强维护国家利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们如何捍卫国家利益?(1)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当着眼长远、顾全大局,以国家利益为重,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2)为了国家利益,有时不仅需要放弃个人利益,甚至要献出自己的生命。(3)我们要始终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捍卫国家尊严,坚决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2社会生活离不开规则
社会秩序包括哪些?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
社会秩序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1)社会正常运行需要秩序(2)社会秩序是人民安居乐业的保障。
社会规则的含义:社会规则是人们为了维护有秩序的社会环境、在逐渐达成默契与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
调节行为的规则有哪些?道德、纪律、法律、风俗、守则。
社会规则对社会秩序所起的作用?(1) 社会规则明确社会秩序的内容 (2)社会规则保障社会秩序的实现。
规则和自由的关系?(1)社会规则划定了自由的边界,自由不是随心所欲,它受道德、纪律、法律等社会规则的约束。(2)社会规则是人们享有自由的保障人们建立规则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证每个人不越过自由的边界,促进社会有序进行。
怎样遵守规则?(1)遵守社会规则需要他律和自律。(2)遵守社会规则,需要我们发自内心地敬畏规则,将规则作为自己行动的准绳。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该将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我们怎样维护规则? 一方面要从自己做起,自觉遵守规则;另一方面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题型、监督、帮助他人遵守规则。
为什么要改进规则?(1)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迁,一些原来没有的规则,需要制定(2)一些原有的规则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需要废除(3)一些原有的规则不能完全适应实际生活的变化,需要加以调整和完善。
怎样改进规则?我们要积极参与规则的改进和完善,善于与他人沟通交流、寻求共识,积极为新规则的形成建言献策,使之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劝导的技巧?(1)有礼,劝导他人时最好先称呼对方,语言文明,态度和善。(2)有理,劝导时要晓之以理(3)有节,劝导他人要注意适可而止。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3责任与角色同在
什么是责任?责任是一个人分内应该做的事情。
责任的来源?责任来自对他人的承诺、职业要求、道德规范、法律规定等。
列举你在生活中扮演者哪些角色,分别承担着哪些责任?作为子女,孝敬父母是我们的责任;作为学生,遵守学校纪律、认真学习是我们的责任;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应该遵守社会规则,维护公共秩序。
责任和角色的关系?每一种角色都意味着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己对自己负责的表现:在我们成长的过程中,小到按时完成作业、为自己的一次约定守时,大到终身信守承诺、认真做事,都是对自己负责任的表现。
承担负责的意义:(1) 只有对自己负责的人,才能使自己的潜能得到充分挖掘和发挥,才有资格、有能力、有信心承担起时代和国家所赋予的使命。(2)只有人人具有责任心,自觉履行应尽的责任,我们才能共享更加幸福美满的生活。(3)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承担责任的代价是什么?承担责任不仅意味着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而且意味着可能因为做得不好而受到责备,甚至受到处罚。
承担责任的回报有哪些?承担责任往往伴随着获得回报的权利,这种回报既包括物质方面,又包括精神方面。对我们而言,更重要的是精神方面,如良好的自我感觉、获得新的知识和技能、赢得他人的尊重和赞许。
怎样做一个负责任的人?(1)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自己承担的责任。无论怎样,我们一旦作出选择,九应该义无反顾地担当起应负的责任。(2)虽然有些应该做的事情不是我们自愿选择的,但是我们仍然应该自觉承担相应的责任。(3)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该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增强履行责任的能力,勇于承担责任。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4做守法的公民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法律明确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法律还告知人们,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它是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有效的准绳。
违法行为的含义:违法行为是指出于过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类别: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的区别: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轻微,称为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
刑法的含义:刑法明确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刑法的作用:刑罚是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有力武器。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刑罚的分类: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为什么要预防犯罪?犯罪是我们成长道路上最凶险的陷阱。尽管法律规定人到了一定年龄实行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年龄小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要紧。
怎样预防犯罪?(1)预防犯罪,需要我们杜绝不良行为。(2)生活在法治社会,我们应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做一个自觉守法的人。(3)我们要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习气,自觉遵纪守法,防患于未然。
能够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机构有哪些?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
诉讼的重要性?诉讼是处理纠纷和应对侵害最正规、最权威的手段,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
诉讼的分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作为青少年为什么要有勇有谋同违法行为做斗争?(1)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是包括我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2)我们身为未成年人,体力不具优势,心智尚未成熟,如果鲁莽行事,自己极易受到伤害,也不利于制止违法犯罪。
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常见方法?(1)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或争取其他成人的帮助(2)虚张声势,与违法分子巧妙周旋(3)记住违法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4)了解违法犯罪分子的去向(5)保护好现场。
生活在法治国家里,我们该怎么办?我们要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为题靠法,努力成为一名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视崇尚者、自觉遵守着和坚定捍卫者。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5社会生活讲道德
为什么要尊重他人?(1)尊重他人是一个人内在修养的外在表现(2)每个人都是有尊严的个体,都希望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3)尊重使社会生活和谐融洽
尊重对社会的作用?(1)尊重是维系良好人际关系的前提,是文明社会的重要特征。(2)尊重是相互的,尊重能够减少摩擦,消除隔阂,增进信任,形成互敬互爱的融洽关系,从而促进社会进步,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怎样尊重他人?(1)积极关注、重视他人(2)平等对待他人(3)学会换位思考(4)学会欣赏他人。
为什么要文明有礼?(文明有礼的重要性)(1)文明有礼是一个人立身处世的前提(2)文明有礼促进社会和谐(3)文明有礼体现国家形象
怎样做一个文明有礼的人?(1)做文明有礼的人,要态度谦和,用语文明。(2)做文明有礼的人,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3)做文明有礼的人,需要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学习、观察、思考和实践。
为什么要讲诚信?(讲诚心的意义)(1)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2)诚信是企业的无形财产(3)诚信促进社会文明、国家兴旺
诚信对个人的意义?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诚信是我们融入社会的通行证,一个人真诚、老实、笃守诺言,无论走到哪里都能赢得信任。相反,如果弄虚作假、口是心非,就会处处碰壁,甚至无法立身处世。
诚信对企业的意义?诚信是企业无形的资产。一个企业只有坚持诚信经营、诚信办事,才能塑造良好的形象和信誉,赢得客户;才能带来持久的效益,长盛不衰。
诚信对社会和国家的意义?(1)国无信则衰,社会成员之间以诚相待、以信为本,能够增进增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和谐(2)能够降低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成本,积累社会资本(3)能够提高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增强国家的文化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