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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范文

时间:2023-06-22 09:23:33

序论:在您撰写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

第1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避税;税收筹划;依法纳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收入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尤其是中高层收入者更是面临高收入、高税收的现状。在庞大的中国税法体系中,合法避税和各种税收优惠一样,都是我们在通胀时代应该掌握的生活技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项目所得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按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合法避税原本就是一种维护权益的智慧。如果能够巧妙利用税收成本进行个人理财筹划,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个人投资者如果不注意相关理财方式的税收规定,也难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下面就谈谈个人所得税避税的几种方法

一、合理避税的意义

合理避税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纳税人可以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通过资金转移、费用转移、成本转移、利润转移等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少纳税和不纳税的一种经济行为。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合理避税是纳税人对现有税法的缺陷及固有漏洞的发现,这种发现不仅使纳税人有效地避开纳税义务,而且这种行为又是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进行的。研究避税问题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1]

二、合理避税的几种方法

合理避税是一种财务收支安排,是在税收最小条件约束下的金钱组合游戏。合理利用好国家税收减免税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细致入微,能够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保障中高收入人群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不断扩大需求,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条件。懂得合理避税,对于个人理财至关重要。如果能够巧妙利用税收成本进行个人理财筹划,就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合理避税不等于透水、逃税。

(一)利用税收筹划成本避税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它要求充分利用税法中有关的减免税条款和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合理地投资理财合法避税,节税便是增收,绝不是偷税、漏税。

1.投资基金避税

投资开放式基金可能会给自己带来较高收益,还能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缴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免收分红手续费和再投资手续费。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

2.妙用公积金避税

住房公积金的好处多不胜数,除了装修与买房之外,也是合法避税的常用利器。税务部门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而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职工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1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主动多缴纳公积金达到避税的目的,但前提是你必须买了房,这样才能随时提取自己的公积金作为生活开支。

3.投资国债避税

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投资国债能够获得长期稳定并且安全的收益,个人投资企业债券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国债和特种金融债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企业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国债,如果扣除税款后的实际收益反而低于后者,记账式国债可以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在二级市场出卖用来赚取差价。

4.购买保险

居民购买保险投资也有优惠。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因为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保险=保障+避税,选择合理的保险计划,对于大多数市民来说,既可得到所需的保障,又可合理避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节税策略

利用税法中的各项规定合理地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达到节税目的的重要途径。我国税法规定了许多减免税优惠政策,正确、充分地利用这些政策对纳税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大大地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1.工资与劳务报酬节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节税要领是将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省税款。恰当地把白色收入灰色化、福利化和保险化,巧妙地把收入实物化和资本化。[3]

2.个体工商户经营节税

合理扩大成本费用开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尽可能地把一些收入转换成费用开支,使用自己的房产进行经营,使用家庭成员或雇用临时工,扩大工资等费用支出。自己投资建厂和雇佣工人劳动,可以通过成本来减少企业所得税,进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成本、费用扣除极大化,防止临界点档次爬升节税。

3.劳务报酬节税

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通过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应纳税额的20%比例税率征收。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又免除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根据劳务合同书,合理安排纳税年度内每月收取劳务费的数量和实际支付的次数,零星服务收入灰色化,大宗服务收入分散化,即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4.特许权使用费节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个人投资建厂经营,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而且专利权并没有转让,所以在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将此项收入包含在设备转让价款之中。

5.资产转让节税

资产转让本身是一种买卖行为,转让资产的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发生变化,股东地位也不受影响。依据税法规定,企业整体出售,应在交易发生时,视为按照公允价值分别销售其全部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如果进行税收筹划,虽然在手续上相对麻烦些,还需要等一段时间,但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部分的税收。节税要领是:成本扣除极大化,转让所得灰色化,房产原值评估极大化,费用扣除极大化。

总之,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同时,还应懂得利用各种手段提高家庭的综合理财收益,进行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应该积极把握国家的优惠政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减轻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做到不偷逃税款,依法纳税。

参考文献:

[1]陈金海.现行会计准则下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的思考[J].当代经济,2010(22):144-145.

第2篇

【论文摘要】“阳光避税”,一个可能让人感觉很不可思议的名词。“避税”还能“阳光化”吗?还敢“阳光化”吗?又该怎么样“阳光化”呢?本文详细阐述“阳光避税”的意义所在、应该怎么样达到这一目的、“阳光避税”未来的走向如何?通过这些问题的阐述,期望能够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方面予以阐释,也为一直默默无闻地为我国的税收建设做出贡献的广大工薪阶层提供一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建议,进而在某些方面为我国的税收发展提供某种借鉴和参考。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其他个人的所得以及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2009年6月17日财政部公布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个人所得税已成我国第四大税种,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50%左右。对于我国的工薪阶层而言,个人所得税是一个较大的纳税开支项目,它包括对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所缴纳的税收。

在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这就给个人利用税收政策进行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避税提供了可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这是在经济社会中对个人权利的一种维护,可以激发人们更加努力的奋发向上。因为其合法性、合理性,它完全不同于偷税漏税,所以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寻求合理的避税途径对于众多的工薪阶层来说是现实合法的,本文将就如何进行合理、合法避税进行分析探讨。

一、从纳税主体角度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纳税主体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中,一类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人,对于其在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一类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如何使自己避免成为各国的居民,从而使自己自由游走在各国之间,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税的目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加深,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国门,到国外务工,这样利用这种非居民身份来避税也就越来越有可能存在于诸多人身上,成为一种新的避税选择。

二、利用起征点合理避税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针对工资、薪金等课税项目在基于一定起征点的基础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那么,纳税人就可以在不减少自己实际所得的前提下,通过规划将纳税期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控制在起征点以下,进而达到避税、节税的目的。一般来讲,这样的避税方式主要适用于低收入人群。

三、利用捐赠合理避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我国个人在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进行捐赠时,金额如果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按照这个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捐赠的方式来进行合理的避税,但是,捐赠方式有严格的要求,必须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而且捐赠的对象必须是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同时,有30%的限额规定。

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通知详细规定了个人在向灾区捐赠的时候如何进行个人税收的抵免。

利用捐赠进行合理避税可以被所有的员工广泛采用。同时,也是一个为国家和社会作贡献的表征,可以说既利己又利人。此政策基本上是源自西方,经过我们借鉴后,在我国也发挥了广泛的作用。

四、利用公积金合理避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收入所得中扣除的,而且个人可以补充交纳住房公积金,那么根据这一规定,就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避税的空间。个人完全可以在雇佣单位交纳的原有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补充缴纳,也就是说能多交就多交,从而减少征缴个人所得税的额度,达到避税目的。利用公积金避税这一措施基本上可以被大部分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采用。

五、利用理财产品合理避税

随着家庭收入稳步上升,家庭理财、个人理财已经成了一个越来越时髦的话题。而在理财的同时,还可以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这可谓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本文的观点不同于大多数人的想法,理财不仅仅是有钱人的经济游戏,理财是一个大部分人都可以运转的资本增值过程。同样而言,利用理财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也可以成为大部分人的选择。其主要的方法和途径如下:

(一)两种免交利息税的国债

国债相对于银行存款而言,利息稍微高一点,相对于股票而言,收入的风险性相对低一点,它可以成为不错的理财选择。而同时,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券所得的利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可以考虑投资这两类债券,安全性较好,又可以避税,收入也较有保障。

(二)教育储蓄——又一个可以避税的理财选择

储蓄,对于我国大部分国民来说,是一种比较保险、稳当的理财方式。中国的储蓄率高在全世界都有目共睹。目前,很多银行都推出了教育储蓄,相比于其他储蓄而言,教育储蓄利息收入不但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还有25%的利率优惠。

不过使用这个理财选择,有一定限制。如中国银行规定,只有家里有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学生的家庭才可以选择这种储蓄方式。

(三)保险——一种有保障的避税方法

保险,它不仅能够对人身、财产等诸多事项起到保障作用,而且还有节税避税的功能。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因遭受意外损失而获得的保险赔款不属于个人收入,所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所以说,保险是一个有保障的避税方法,而且这一方法可以为大多数的工薪阶层所采用。

六、通过财产或收入的转移避税

通过财产或收入的转移避税,是在财产或收入的所有者不进行跨越税境的迁移,也即是不改变居住地和居民(公民)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相应的机构,将自己取得的财产或收入进行转移、分割,以规避在居住国缴纳所得税或财产税,享受他国的种种税收优惠和待遇。

七、通过延期获得收入避税

利用延期获得收入进行避税是在个人收入来源不太稳定和均衡的情况下,个人通过延期获得收入,把某一时期的高收入转移到收入较低的那一纳税期,使各个纳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减轻应纳税义务。这种方法,对承包者、租赁者及其他非固定收入者比较有效。

第3篇

【关键词】避税合法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其他个人的所得以及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2009年6月17日财政部公布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个人所得税已成我国第四大税种,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50%左右。对于我国的工薪阶层而言,个人所得税是一个较大的纳税开支项目,它包括对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所缴纳的税收。

在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这就给个人利用税收政策进行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避税提供了可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这是在经济社会中对个人权利的一种维护,可以激发人们更加努力的奋发向上。因为其合法性、合理性,它完全不同于偷税漏税,所以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寻求合理的避税途径对于众多的工薪阶层来说是现实合法的,本文将就如何进行合理、合法避税进行分析探讨。

一、从纳税主体角度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纳税主体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中,一类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人,对于其在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一类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如何使自己避免成为各国的居民,从而使自己自由游走在各国之间,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税的目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加深,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国门,到国外务工,这样利用这种非居民身份来避税也就越来越有可能存在于诸多人身上,成为一种新的避税选择。

二、利用起征点合理避税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针对工资、薪金等课税项目在基于一定起征点的基础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那么,纳税人就可以在不减少自己实际所得的前提下,通过规划将纳税期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控制在起征点以下,进而达到避税、节税的目的。一般来讲,这样的避税方式主要适用于低收入人群。

三、利用捐赠合理避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我国个人在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进行捐赠时,金额如果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按照这个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捐赠的方式来进行合理的避税,但是,捐赠方式有严格的要求,必须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而且捐赠的对象必须是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同时,有30%的限额规定。

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通知详细规定了个人在向灾区捐赠的时候如何进行个人税收的抵免。

利用捐赠进行合理避税可以被所有的员工广泛采用。同时,也是一个为国家和社会作贡献的表征,可以说既利己又利人。此政策基本上是源自西方,经过我们借鉴后,在我国也发挥了广泛的作用。

四、利用公积金合理避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收入所得中扣除的,而且个人可以补充交纳住房公积金,那么根据这一规定,就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避税的空间。个人完全可以在雇佣单位交纳的原有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补充缴纳,也就是说能多交就多交,从而减少征缴个人所得税的额度,达到避税目的。利用公积金避税这一措施基本上可以被大部分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采用。

五、利用理财产品合理避税

随着家庭收入稳步上升,家庭理财、个人理财已经成了一个越来越时髦的话题。而在理财的同时,还可以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这可谓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本文的观点不同于大多数人的想法,理财不仅仅是有钱人的经济游戏,理财是一个大部分人都可以运转的资本增值过程。同样而言,利用理财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也可以成为大部分人的选择。其主要的方法和途径如下:

(一)两种免交利息税的国债

国债相对于银行存款而言,利息稍微高一点,相对于股票而言,收入的风险性相对低一点,它可以成为不错的理财选择。而同时,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券所得的利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可以考虑投资这两类债券,安全性较好,又可以避税,收入也较有保障。

(二)教育储蓄――又一个可以避税的理财选择

储蓄,对于我国大部分国民来说,是一种比较保险、稳当的理财方式。中国的储蓄率高在全世界都有目共睹。目前,很多银行都推出了教育储蓄,相比于其他储蓄而言,教育储蓄利息收入不但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还有25%的利率优惠。

不过使用这个理财选择,有一定限制。如中国银行规定,只有家里有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学生的家庭才可以选择这种储蓄方式。

(三)保险――一种有保障的避税方法

保险,它不仅能够对人身、财产等诸多事项起到保障作用,而且还有节税避税的功能。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因遭受意外损失而获得的保险赔款不属于个人收入,所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所以说,保险是一个有保障的避税方法,而且这一方法可以为大多数的工薪阶层所采用。

六、通过财产或收入的转移避税

通过财产或收入的转移避税,是在财产或收入的所有者不进行跨越税境的迁移,也即是不改变居住地和居民(公民)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相应的机构,将自己取得的财产或收入进行转移、分割,以规避在居住国缴纳所得税或财产税,享受他国的种种税收优惠和待遇。

七、通过延期获得收入避税

利用延期获得收入进行避税是在个人收入来源不太稳定和均衡的情况下,个人通过延期获得收入,把某一时期的高收入转移到收入较低的那一纳税期,使各个纳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减轻应纳税义务。这种方法,对承包者、租赁者及其他非固定收入者比较有效。

第4篇

关键词:全年一次性奖金 个人所得税 年薪制 绩效工资 计税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我国目前对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下列方法计税,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一、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缺陷

目前,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较普遍,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对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更好地体现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有时却与这一原则相背离,下面笔者通过具体的案例予以佐证。

(一)案例阐述。

1.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了更清晰地说明全年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程度,笔者引入一个概念――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全年工资薪金总额- 3 500×12)。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的大小表明了纳税人全年工资薪金总额扣除全年基本生活费标准42 000元(3 500元×12月)后个人所得税的平均负担程度。

2.案例设计思路。(1)现行计税方法下,比较不同年工资薪金总额下缴纳的全年个人所得税总额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2)现行计税方法下,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相同而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金额不同时,比较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下文通过比较来说明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3.案例假设。(1)各月工资薪金相等。(2)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存在免税情形。

4.具体案例。

案例一:假定中国公民张先生年薪为120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5 4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55 200元;中国公民王先生年薪为140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8 0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44 000元。分别计算张先生与王先生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

(1)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5 400-3 500)×10%-105=8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55 200×20%-555=10 48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10 485+85×12=11 50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11 505/(120 000-3 500×12)=14.8%

(2)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44 000×10%-105=4 29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4 295+345×12=8 43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8 435/(140 000-3 500×12)=8.6%

案例二:假定中国公民李先生年薪为44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1 5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26 000元;中国公民赵先生年薪为120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8 0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24 000元。分别计算李先生与赵先生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

(1)李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26 000-2 000)×10%-105=2 29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2 29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2 295/(44 000-3 500×12)=115%

(2)赵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24 000×10%-105=2 29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2 295+345×12=6 43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6 435/(120 000-3 500×12)=8%

案例三:假定中国公民陈先生年薪为120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4 0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72 000元;中国公民刘先生年薪同样也是120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 7 0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36 000元。分别计算陈先生与刘先生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

(1)陈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4 000-3 500)×3%=1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72 000×20%-555=13 84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13 845+15×12=14 02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14 025/(120 000-3 500×12)=18%

(2)刘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7 000-3 500)×10%-105=2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36 000×10%-105=3 49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3 495+245×12=6 43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6 435/(120 000-3 500×12)=8%

(二)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存在的缺陷。

1.与个人所得税法立法原则存在背离的情况。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之一就是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人已达到较高的收入水平。因此有必要对个人收入进行适当的税收调节。本着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缓解社会收入不公平的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因此,我国工资、薪金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超额累进税率下,可以实现量能负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

而我国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有时却不能体现上述原则,甚至与上述原则相背离。在案例一中,如果按个人所得税法立法原则,张先生与王先生的税负情况应是年薪总额为12万元的张先生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低于年薪总额为14万元的王先生。但在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张先生与王先生的税负情况却正好相反:张先生年收入总额12万元,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1 505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14.8%;而王先生年收入总额14万元,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8 435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8.6%。可以看出,在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年薪为12万元的张先生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远大于年薪为14万元的王先生。与上述情形类似,较低收入者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高于较高收入者的情形,还能举出许多来。可见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有时会背离个人所得税法量能负税的立法原则。

2.低收入群体税负过重。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公式,有可能使低收入群体在纳税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从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1),没有考虑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2),虽然考虑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当月的月工资薪金,但没有考虑全年其他月份的工资薪金,显然不太合理。在案例二中,可以看出年薪为4.4万元的低收入者李先生的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高达115%,远高于年薪为12万元的王先生,其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仅为8%。

图1列示了在年薪总额为44 000元不变的情况下,每月的工资薪金从左到右分别为1 500元、1 800元、 2 000元、2 500元、3 000元、3 500元、3 600元与3 650元等八种方案时的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从图1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对于低收入群体,年工资薪金总额一定时,月工资薪金水平越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越重。如果纳税人的月收入水平低于3 500元,会使这部分低收入群体背负沉重的税收负担。

3.加大了避税操纵空间。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中,由于没有考虑(如公式1)或极少考虑(如公式2)月收入情况,为避税操纵提供了很大的空间。比如,单位可以通过调节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额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从案例三可以看出,年薪总额同为12万元的陈先生和刘先生,由于每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金额不同,使得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不同。陈先生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4 025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18%;相比之下,同样年薪的刘先生税负要低的多,其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6 435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仅为8%。因此,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加大了避税操纵空间,尤其是一些高收入群体的避税操纵行为会更为频繁。

4.弱化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图2列示了在年工资薪金总额为12万元不变的情况下,每月的工资薪金从左到右分别为4 000元、 5 000元、5 400元、6 000元、7 000元、8 000元、9 000元、9 500元和10 000元等九种方案时的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可见,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当年工资薪金总额一定时,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税率会随着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金额的不同而不同,企业可以采取调节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方法,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这样就弱化了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5.不符合配比原则。从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1),没有考虑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而公式(2)只考虑了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显然不太合理,不符合配比原则。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对全年工作业绩的绩效考核,性质上属于全年的报酬,用全年的报酬去减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显然不具有可比性,不符合配比原则。

二、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一)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鉴于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不能很好地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量能负税原则的缺陷,笔者建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应于发放时平均于各月作为基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之后与月平均工资之和减除费用扣除标准,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月平均工资-3 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平均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说明: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月平均工资-3 500<3 500时,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为零。本年累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抵减以后各期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年底如果还有未抵减的数额时,可以在当年退还,也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抵减以后年度各月产生的应纳税额。

用此方法计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实质就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平均于各月来纳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实质上就是对全年工作的报酬,将其平均于各月,也无可厚非。

(二)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具体运用。笔者将上述计算方法应用于前述各案例:

案例一:

1.张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1)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与扣除数为:55 200/12+5 400-3 500=6 500(元),根据工资薪金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20%与555元。

(2)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5 400-3 500)×10%-105=8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55 200/12+5 400-3 500)×20%-555-85]×12=7 92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 920+85×12=8 940(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8 940/(120 000-3 500×12)=11.5%

2.同理可以计算出王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44 000/12+8 000-3 500)×20%-555-345]×12=8 80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 800+345×12=12 940(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12 940/(140 000-3 500×12)=13.2%

案例二:

1.李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26 000/12+1 500-3 500)×3%-0]×12=6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60/ (44 000-3 500×12)=3%

2.赵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24 000/12+8 000-3 500)×20%-555-345]×12=4 80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 800+345×12=8 940(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8 940/(120 000-3 500×12)=11.5%

案例三:

1.陈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4 000-3 500)×3%=1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72 000/12+4 000-3 500)×20%-555-15]×12=8 76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 760+15×12=8 940(元)

个人所得税负税率=8 940/ (120 000-3 500×12)=11.5%

2.刘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7 000-3 500)×10%-105=2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36 000/12+7 000-3 500)×20%-555-245]×12=6 00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 000+245×12=8 940(元)

个人所得税负税率=8 940/(120 000-3 500×12)=11.5%

(三)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优点。

1.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采用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在案例一中,张先生年收入总额12万元,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8 940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11.5%;王先生年收入总额14万元,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 12 940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13.2%。可以看出,在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年收入总额为12万元的张先生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低于年收入总额为14万元的王先生,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法的量能负税的立法原则。

2.减轻了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案例二中,年收入总额为4.4万元的李先生采用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其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 295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高达115%;而采用改进的计税方法下,其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3%。可见,采用改进的计税方法大大减轻了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更好地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低收入者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的原则。

3.消除了避税操纵空间。从案例三可以看出,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避税操纵空间很大;而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只要纳税人年工资薪金总额相同,则其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相同,不存在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随着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金额的不同而不同的情况,案例三中,年收入总额相等的陈先生和赵先生,尽管他们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不同,但因为他们的年收入总额相同,则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相同,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都是8 940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都是11.5%。可见,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可以消除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可能产生的人为避税空间。

4.强化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由于考虑了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情况,使得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调节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额来达到人为调节全年税负水平的目的,低收入者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在任何情况下都低于高收入者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真正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甚至不纳税,强化了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5.符合配比原则。全年一次性资金的计算公式中,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平均于各月去减“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考虑了纳税人各月的月工资薪金收入,符合配比原则。

三、结论

笔者提出的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无论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分配,只要其年工资薪金总额相同,则一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相同,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也相同,这样便消除了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可能产生的人为避税空间,同时也消除了年收入总额相同税负却不同的不公平现象;而且低收入者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在任何情况下都低于高收入者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克服了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可能产生的低收入者税负重,高收入者税负轻的缺陷,更好地体现了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符合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

参考文献:

第5篇

这里我们系统地介绍了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利用附加减除费用、利用分次申报费用、利用境外扣除费用、利用捐赠抵减、利用账面调整、利用资产处理、利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八种避税筹划法的案例。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到个人自身利益,个人避税的主观愿望必将十分强烈。这里正是符合个人的这一需要,为纳税人提供了许多参考。同时,科学的例证也能有效地避免逃税行为的发生。

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案例

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

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1465-825=640元

后者比前者节税640元。

利用分次申报纳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谅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横,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某人在一段时期内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该人劳务报酬。这样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该人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如果该人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20%=48000元

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其应纳税额如下: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该人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每月应纳税额=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9600元

14400-9600=4800元

这样,该人按月纳税可避税4800元。

利用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案例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走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准予扣除的税额?请看以下案例:例:某中国纳税人,在B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B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资收入60000元,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工资收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全年应纳税额=75×12=900元

抵减限额=900+4800=57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57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该人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部抵扣,在中国只需缴纳差额部分500元5700-5200即可。如果该人在B国已缴纳5900元个人所得税,超出抵减限额200元,则在中国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的200元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B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利用捐赠抵减的避税筹划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捐赠2000元,可以在计税时,从其应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利用账面调整的避税筹划案例

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把纳税人的账面利润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起点,通过计算,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造成的差额,将账面利润调成应纳税所得额。在调整时,有些企业纳税人由于不懂调整公式和方法,任凭征管人员调整,更谈不上利用调整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这里就是通过举例,让避税者掌握如何调整,并通过调整的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

1.审计营业收入账户,发现该年取得国债利息为1万元。从国内企业取得投资分回已税利润9万元,按税法《细则》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分回已税利润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

2.审计营业外支出账户,发现该年支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万元。

3.审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发现,企业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规定年限,经计算本年多提折旧8万元。

4.企业基本建设工程领用企业商品产品没有作为收入处理,经计算该部分利润额为5万元。

根据上面审计结果,该企业所得调整额为:调减额=l+9=lO万元

调增额=2+8+5=15万元

第二,计算弥补亏损额。

1994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55-2=53万元

第三,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汇算所得税。

1994年应纳税所得税额=200+15-10-53×33%=50.16万元

第6篇

这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整,将让你实际发到手的工资有一定的变化。尤其对白领和高收入者来说,如果具有良好的合法避税意识,通过制定好个人税务筹划进行合理避税,确实可以得到不少实惠。

诚然,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在履行义务的同时,我们不妨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地有效避税。

怎样才能合法避税呢?一些理财专业人士总结了两种有效的避税方法――投资避税和收入避税。

巧选投资品种

合理合法避税可以充分利用国内针对个人投资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操作。

“实际上,目前很多投资者已经开始运用各种投资方式避税,主要的手段有基金、教育储蓄、保险产品以及银行推出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太平人寿银行保险部培训专家陆炯介绍。

这其中最为投资者所熟悉的就是基金。由于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已经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的时候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而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等开放式基金派发的红利都是免税的。“对于那些收入较高、资金状况良好、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而言,利用基金投资避税是最佳的途径。”陆炯强调。

除此之外,家有“读书郎”的高收入家庭,利用教育储蓄合理避税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相对普通的银行储蓄,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鼓励城乡居民积累教育资金而设立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免征利息税,因此教育储蓄的实得收益比其他同档次储蓄高出5%。但教育储蓄并非是人人都可以办理的,其对象仅仅针对小学四年级以上(含)的在校学生。

随着中国进入加息通道,本外币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开始水涨船高,其避税功能也逐渐显现出来。由于监管部门还未出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此这类理财产品暂时也是可以避税的。

因为国内的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在这些常见的投资理财产品之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进行合理避税。目前市场上的分红险、养老险、意外险,在获得分红和赔偿的同时,被保险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购买保险也是一个不错的理财方法,在获得所需保障的同时还可合理避税。

合理安排收入

除了投资避税之外,还有一种税务筹划方法经常被人忽视,那就是收入避税。

国内《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和偶然所得等均属应纳税所得。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导向的因素,国内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税收方面合理避税,降低自己的税费支出。

交通银行白金理财师田晖认为,“只要掌握好国家对不同收入人群征收的税基、税率有所不同的政策,就可以巧妙地节税。”

从3月1日开始,在工资收入所得扣除2000元的标准后,对于500~2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0%,2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5%。

举例说明,宋先生是北京某IT公司研发部的总经理,年薪近35万元,但2007年仅个人所得税就缴纳了近8万元。田晖为宋先生给出了节税的建议。

“按照国家的税法,宋先生年薪近35万元,其适用的最高税率高达45%,如果年薪年底一次性领取,宋先生一年就要交76300元的所得税。假如将年薪改为月薪的话,月薪降为2万元,年终奖为10万元、且分10个月领取,每次领1万元(总收入没变),宋先生的所得税就降为58860元,少交17440元,节税的金额是相当可观的。”

除分期领取工资外,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也是不用纳税的。

《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个人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其中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的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则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的缴存比例,单位、个人缴存比例最高均不得超过工资总额20%。

第7篇

关键词: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4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95-02

1980年我国五届人大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建立。个人所得税成为政府主要的收入调节工具,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而工资、薪金所得是工薪阶层的主要收入,所得多少与其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寻求合法、合理的避税,已成为广大工薪阶层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合理避税既现实,也必要,得到越来越多的工薪阶层的关注。

一、明确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范围,寻求合理避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结构分为7级,从3%—45%不等。

在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范围后,更要清楚税法规定相关的免税和减税的范围。税法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这里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4、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5、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此外,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只有清楚地了解相关的税法免税和减税的规定,在取得相关收入时才能正确计算纳税。

税法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单位一般也是1:1的比例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各单位可根据各省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比率范围,确定合理的公积金比率,合理避税。但也要注意,公积金虽可避税,但在退休前不能随意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税法还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纳个人所得税。如我国税务总局在2008年针对汶川大地震曾规定,广大党员以“特殊党费”形式向灾区的捐款可以按有关规定,依法在税前扣除。

二、在理财中避税

目前,大多数工薪阶层仍以储蓄作为主要理财手段,储蓄存款占其流动资产的大头。但银行存款利率普遍偏低,再加上征收利息,使实际利率被压缩在更低的水平,资产储蓄实际价值可能不升反降。税法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由此可见,选择投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既遵守国家税法规定,又实现了合理避税,实为工薪阶层的一个好的增收渠道。如财政部公开发行的2012年第一期凭证式国债,3年期票面年利率5.58%,5年期票面年利率6.15%,分别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58和0.65个百分点。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且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三险一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计入个人收入,也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尽量足额缴纳三险一金。

三、提高公共福利支出,间接增加职工收入

税法规定,凡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等,均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若采用变通的方法,采用非货币形式,提高职工的公共福利支出,也可合法避税。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班车,免费用餐、免费发放制服、劳保用品,鼓励职工学习进修、培训等等。职工也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的实质,在发生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培训费等时,以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的票据据实报销,这些支出属于单位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单位也可将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前提下减少了税收负担,单位也在合法的前提下减少了税负,可谓一举两得。

四、巧筹划,巧计算,巧纳税

虽说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纳税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毕竟导致了资金的流出,降低了个人的实际收入。其实,有时只要稍微变化一下计算方法,同样的薪酬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可能会大不相同。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当月所得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相应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越高。以年终奖为例,不同的方法将导致不同的纳税结果。

例:某人月工资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年终奖60000元,13个月工资3000元。

方法一:若年终奖与13个月工资同月发放,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12+【(60000+3000)×20%-555】=12585(元)

方法二:若年终奖与13个月工资不同月发放,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11+【(5000+3000-3500)×10%-105】+(60000×20%-555)=12285(元)

方法三:若分月发放年终奖,即每月发放5000元,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5000-3500)×20%-555】×11+【(5000+5000+3000-3500)×25%-1005】=9565(元)

方法四:若将年终奖分俩次发放,一次在年中发放,一次在年底和13月工资同时发放,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12+(30000×30%-2755)+【(30000+3000)×10%-105】=9980(元)

由此例可见,相同的收入,采用不同的纳税筹划将会有不同的纳税结果。一般来说,应尽量避免收入的大起大落,使月工资与年终奖的比例调整到两者的个税税率接近,这样才能使避税效果更加明显。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会使用较高的税率,这时若采用分摊的方法,将其所得分摊到各月,就可节省不少税款。

总的来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要达到合理避税,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既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依法纳税,又能实现合理避税,充分实现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