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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电子商务论文范文

时间:2023-06-22 09:23:25

序论:在您撰写医药电子商务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医药电子商务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医药领域;必要性;措施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1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1]刘彩凤.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3]陈朝晖,林万莲.浅述医药电子商务[J].医学信息,2002,15(12):683.

第2篇

目前,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成熟,其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而医药行业则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之一,实现了传统产业和现代产业的有机结合,它对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升生活质量、保障军队物资建设、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代经济发展经验告诉我们:电子商务应用于医药行业具有可行性,二者的优势互补必将带动其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现状及不足

目前,福建省不断更新发展理念,积极应用网络技术,在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总局的领导下建立了一个“福建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对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政府主要是起到了一个监管的作用,目前存在的状态是申报系统并非交易系统,并无实质性的支付平台。据福建省统计局有关调查显示,目前仅惠好连锁药店、福建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个别医药企业开展网络经销,属医药行业发展电子商务的起步阶段。福建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解决方案4.0系统”,以互联网为基础,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但该项目因药品特殊性于2010年交易严重萎缩,目前只有少量医院耗材在线交易。

3电子商务在医药行业的价值体现

医药行业引入电子商务可以有效地降低药品价格,从而缓解“看病贵”问题。医药行业可以利用互联网优势,实现高效便捷的贸易沟通,从而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中间流通环节,这就大大地减少了药品流通成本,使得药品降价成为可能。另外,药品行业还可以积极运用现代先进的技术手段,强化药品质量监管机制,逐步实现药品编码一体化,统一规格,严格药品生产,保证药品生产和交易的透明化。据最新资料显示,2013年福建省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医药制造企业有119家,2012年医药制造企业实现增加值80.02亿元,利税总额(净利润+应交税金总额)35.89亿元。截止2014年4月底我省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7638个,其中药品医疗器材批发及零售企业合计253个(占3.3%)实现商品销售额达到137.3亿元。由此可见,医药行业开发电子商务的经济效益之巨大,降低就医成本可挤压出的水分空间之可观。以福建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海虹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例,创办之初充分发挥了服务及交易功能。在2007年让福建省龙海市第一医院实现了药库“零库存”管理,减少仓库资金积压250万,腾出300平方米的药品仓库,节省仓库空调及仓库设施成本,降低人力成本9万元,降低药品报废4万多元。

4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的几点建议

4.1加快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建设,逐步完善其基础设施建设为进一步推动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建设,政府应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建立信息化平台,鼓励更多的企业和医院参与其中,让药品采购更公开、透明、实惠。医院搭建成熟的网络平台,既为患者就医提供方便及患者用药后的反馈平台,又可以为医生积累临床经验,提高医疗水平提供很大的帮助。对医药企业药品研发、医生用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财富。同时,针对目前医药行业信息应用和现代化物流发展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升企业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并逐步完善网络信息建设,以加快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4.2建立和规范医药第三方电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改变由政府直接组织药品招投标为政府制定规定、建立机制、由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的模式。实现药品的统一编号、自动报价、交易等功能,提高药品流通效率,降低药品成本,规范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中的行为。鼓励更多的医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建立自己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让百姓在网上直接购买药品的渠道,降低就医成本,惠及消费者。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可以研究如何让医保卡在网上实现自助购药,方便患者用药。

4.3加强人才的培养,扩大就业渠道有限的医药企业、有限的医院资源难以解决每年大量医学院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每年都有大批医药专业毕业生转行就业,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网络就医、医药电子商务行业给更多的毕业生扩大了就业渠道。现代化的医药发展,不仅需要高新技术的医药人才,而且需要大量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

4.4加强相应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由于药品本身的特殊性,借鉴国外的经验及结合我国的国情,必须制订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树立人们对医药虚拟市场的信心。因此,亟需加强医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规范药品网上交易数据的知识产权、客户隐私权等问题,从而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

5结束语

第3篇

一、医药电子商务的定义

医药电子商务,指的是采用数字化的电子方式进行和医药相关的商业数据交换等一系列的活动,主要指使用Web提供的通讯方式在网络上进行线上交易,包括通过Internet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医药产品的售卖等,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开放的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目前,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网站已广泛涉及到医疗器械、制药工艺、分析仪器和药品等方面的交易。

二、我国电子商务医药市场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在近年获得了飞速发展,但仍然存在下面一些问题:①医药电商的法律规范问题存在某些缺陷。②医药产业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且参差不齐:真正意义上的医药电子商务指的是集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为一体的医药流通模式,这要求参与的企业具有较高的信息化水平,这样才能保证不同的医药个体之间能够建立直接有效的沟通。由于我国医药行业的信息建设周期还不长,目前很多医药企业只实现了部分的信息化,企业内部和外部之间难以实现信息化的统一管理。尽管一些大型医药企业,如同仁堂、海虹药业等已实现了企业资源管理(ERP),但国内大多数企业的信息化水平还非常低,企业的基础设施构建并不完备,同时掌握药品和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还非常缺乏。③我国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现代物流体系,第三方医药物流不成熟。由于我国医药产业的集中度非常低,物流配送基本都是采用的分散配送方式,影响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全面统一开展。同时,第三方医药物流应该是一个专业化的物流体系,它是医药领域中供需方以外的企业来提供的一种物流服务。只有第三方物流发展初具规模化系统化,医药流通企业才能专注于自己的主业,并通过信息化全面实现资金结算和业务沟通,使流通领域的运作更加方便高效。④尚未形成电子支付的思维习惯:我国电子支付方式占总支付方式较少的比例,降低了医药电子商务的效率。目前我国医药生产设备大部分交易为非电子支付型,即线上营销,线下支付;小部分为电子支付型,即线上营销,线上支付。电子支付型是医药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方向,但这种交易方式中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如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安全认证系统的建立等。因此,目前我国大多数医药电子商务为非支付型电子商务,涉及的业务和交易无关,如医药信息的和查询、商务在线谈判、合同文本的形成和传送等。网上银行的发展和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完备将会有效地解决医药电子商务中的在线支付问题。

三、电子商务医药市场模式分类

电子商务医药市场可以分成四种模式: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toConusmer):企业对消费者主要指的是线上药店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网上零售随着网络的出现迅速发展,例如,保健品厂在网上将产品直接卖给消费者。企业对企业(BusinesstoBusiness):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指的是企业和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信息和服务的沟通交换。企业对政府机构(BusinesstoGovenrment):企业对政府机构包括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所有的事务交易。比如,制药厂向政府管理部门申报批文。同时,政府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信息化的方式处理企业的申报业务等。消费者对政府机构(ConusmertoGovernment):消费者对政府机构的形式目前已经出现。比如,消费者向政府管理部门投诉药品质量问题;政府管理部门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效仿商业服务模式,通过网上来进行投诉的处理。目前,医药电子商务主要采取其中两种模式:一是BtoB模式,它是医药电子商务的主要方式,占整个医药电子商务交易额的85%;二是BtoC模式,这种模式业务相对BtoB比较少,只占整个交易额的15%左右。

四、电子商务医药市场模式的发展

电子商务医药市场从萌芽至今已发展20多年,最早在1996年,医药企业开始运用互联网对售卖的药品进行广告宣传,之后医药信息网开始出现,BtoB和BtoC的服务模式开始形成,主要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收集、产品广告的以及药品服用的指导等基本服务,属于医药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1998年随着信息管理水平的提高,医药信息服务上升为业务管理的高度,医药电子商务得到了更深层次的发展。很多医药信息网已不满足于收集与信息,而是利用软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检索和分类、数据分析、市场调研和预测、企业战略制定等一系列信息服务,帮助医药企业优化企业流程、规范企业管理、提高管理能力,例如SAP、IBM、用友等企业。1999年,医药电子商务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政府对电子商务的运用。政府创建了采购招标网,并创立了政府对企业的GtoB商品交易模式。该模式由政府创建网上交易平台,提供给给医疗机构和企业,让其实现网上交易,从而起到降本成本的作用并利于政府监管。该模式出现后受到各界关注,并在原基础上不断的创新,推出了“挂网限价”和“阳光采购”等有效模式。非政府机构在此基础上也开始招标业务,它们作为第三方,建立招标采购平台,吸引医药企业进行在线交易。由于第三方的大量介入,为加强管理,国家在2004年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交易审批暂行规定》,对申请建立网上平台的第三方企业进行严格审核。截止到2007年7月,仅有五家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平台获得国家批准,例如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先锋环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肥徽之堂医药信息有限公司等。2005年以后,随着我国药品电子商务的政策逐步放开,企业通过网络直接向消费者出售OTC药的“网络药店”开始大量出现。我国网上药店从2005年第一家正式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京卫大药房开始,到2011年9月,全国获得资格证书的药房已有86家,其中直接网络销售的有47家。随着网络药店的数量越来越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获取更大的点击率和效益,很多网络药店已经不仅仅单纯的售卖药品,并开始提供免费药品信息、专家在线咨询等业务,以增加消费者的满意度。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已经发展20余年,其中GtoB、BtoB以及BtoC的模式发展的较为成熟,分别形成了基于GtoB的网上招标采购模式、基于BtoB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和基于BtoC的网上药店,并且整体的功能性也从原先的单一性向综合化发展。

五、电子商务医药市场新模式的发展对策

传统医药流通领域的交易成本较高且信息不对称,电子商务使得药品信息得到有效的和传递,减少库存,进一步降低成本,加快了企业资金周转,促进了医药健康发展。

1.传统流通中的利益集团的重新定位。传统医药流通领域中有4个利益集团:生产企业、医药公司、医院药房和最终消费者。要想发展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实现医药领域的信息现代化,就要对国内传统医药领域的利益集团重新定位和分配。24小时商业运作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大大增加了商业机会,减轻企业对实物设施的依赖,实现了医药信息流的通畅。这些发展趋势必然对医药利益集团产生影响。对此,医药公司已经感受到变革带来的压力,其究竟是充当商和经销商身份,或是充当物流企业,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市场选择。

2.整合资源,实现信息的双向传递。传统的医药模式是BtoBtoBtoC(生产to企业to医院/药店to消费者),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则直接是BtoB或BtoC,减少了众多的销售环节和成本。医药企业都在尽力提高信息化水平,引入ERP(企业资源计划)和HIS(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而企业和企业之间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实现一致的数据交换标准。为了整合医药资源,增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医药供应链上的利益集团一定要利用国内已成型的电子商务服务和软件(如海虹企业自助开发的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对自身的管理和销售进行重新定位和布局,使有限的企业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增加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3.电子商务医药市场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收益模式主要表现为网站会员费、交易服务费、网站广告费等模式。对于即将涉足电子商务领域的医药企业来说,要制定合理的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找准市场切入点,分清企业的主次缓急,制定出适合企业发展状况的战略,在药品流通过程中的研发、生产、经营、咨询等方面,企业必定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支撑点。关于信息流、物流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信息流推动物流还是物流带动信息流,网络服务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减少药品的流通环节,增加信息传播方式,做好信息中介服务,即时满足客户需求。做到了以上几点,必将赢得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客户的关注和信赖。

六、结语

第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医药领域;必要性;措施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1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1]刘彩凤.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3]陈朝晖,林万莲.浅述医药电子商务[J].医学信息,2002,15(12):683.

第5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医药领域;必要性;措施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一、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二、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三、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

【参考文献】

[1]刘彩凤.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3]陈朝晖,林万莲.浅述医药电子商务[J].医学信息,2002,15(12):683.

第6篇

一、LBL方法在医药电子商务教学中应用的利弊分析

LBL方法是以讲课为基础的教学模式,是传统的医学教育模式之一,LBL方法强调“以知识为基础、以教师为中心,以授课为主导”的教学理念,这与PBL方法在许多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LBL教学模式能够让学生较全面地掌握医药电子商务课程中的基础知识,能够完成教师教学预定目标[2]。它的优势在于教师可以合理安排教学时间,有效掌控教学进程快慢,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充分利用教师专业知识系统地、有条理地讲授课程基础理论知识,保证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和连贯性。而且医药电子商务这门学科紧密联系国际互联网中的网络经济知识,学生比较容易理解,理论知识掌握得比较扎实。LBL教学方法的弊端也表现得十分明显,首先它是传统的教学方法之一,主要采用“填鸭式”灌输教学,教师为主导,学生被动学习,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很难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致使教学过程经常变成教师在讲台上滔滔不绝地讲授课程,而学生却感乏味,没有兴趣听课,教学效果不够理想。医药电子商务课程内容时效性和实用性都非常强,教学内容紧密联系已成为主流的全球网络经济模式,而且网络营销已是医药类市场营销学生必不可少的核心学习内容,课程内容本应该受到学生的欢迎,引起学生足够的重视,但由于采用传统的LBL教学模式,教学过程枯燥单调,缺乏具体案例分析、处理过程的实践教学,忽视了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未能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学生被动学习,对教学内容不感兴趣,学习热情不高,未能达到预期教学目标,因而很有必要对医药电子商务课程目前实施的传统教学模式进行完善和补充[3]。

二、PBL法在医药电子商务教学中应用的利弊分析

鉴于LBL教学方法的局限性和存在的弊端,故引入了近年来广泛推行、效果显著的PBL教学模式。PBL方法是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方法,它起源于1969年美国著名医学教授Barrows提出的一种新的教学模式,突出“问题为基础、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导向”的教学理念,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和自主学习的能力[4]。由于它一开始就应用于医学教育领域中,因此PBL方法在医学教育领域得到一致公认,应用非常广泛。从目前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可以看到,PBL方法的教学理念也非常适合医药电子商务课程教学,例如根据当前网络营销中发生的某个具体事件,教师提出问题后,把学生分成几个组,由于上课地点一般在计算机机房,机房里的机器都可以方便上网,学生可通过互联网来查阅收集相关资料,再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然后选出一个代表来总结小组讨论结果,最后向教师汇报[5]。在这个教学过程中,教师只起引导作用,学生作为主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分组讨论学生可以通过自主学习、团队协作方式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将案例背后蕴含的学科知识充分理解和掌握,既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又提升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因而教学效果显著。PBL教学方法也存在着一些弊端,首先,教师讲课学时比较紧张,由于教师需要留给学生较充分的时间来收集资料,分组讨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样必然会挤压教学时间,给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带来一定的压力。其次,PBL教学法在问题设计方面要比LBL传统教学法复杂得多,需要在课前准备大量的教学资源作为基础,由于医药电子商务是一门交叉学科,它包含许多学科的知识,如营销知识,医药学、信息技术、物流、贸易、法律学等,但教师往往是某种单一专业的教师,缺乏多种学科的知识基础,因而在解决电子商务的综合案例时会注重引导其所擅长专业知识的理解,但对其他专业知识引导不够,必然会影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这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教师必须要自我完善知识体系,进行相关培训,才能胜任教学要求[6]。其三,PBL教学法重在学生参与,教师只做引导,这样教师在提出问题之后,需要学生结合案例查阅大量资料,尤其需要上网查询资料,课堂时间显然远远不够,学生要占用课余时间完成教学要求,而国内高校学生的学习负担很重,如果占用太多课余时间会给学生加重学习负担,学生容易产生抵触心理,不愿配合老师教学,从而影响教学效果。第四,我国传统教育观念和“填鸭式”教学模式已经根深蒂固,学生经历过中小学的教学模式,已适应了传统的教学方法,PBL教学法需要学生在理念上进行转变,要适应一种新的教学方法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全面实施一种新的教学方法具有一定的难度[7]。第五,PBL教学法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实践能力,这需要学生也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基础和综合素质能力,才能做到思维灵活,遇到较为复杂的问题时容易发现问题的本质,能够较快地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PBL方法对学生的学习素质也有一定要求,才能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综上所述,单一使用PBL教学法未必能产生所期望的教学效果。

三、两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提升教学质量

综合上述对两种教学方法应用利弊的分析可以看出,单一的教学法很难满足实际教学需要。因此要认识到这两种教学方法的利弊之处,采取取长补短,灵活选择,综合应用的方式来补充和完善单一的教学模式,必要时还可以引入其他的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种教学方法的优势,使医药电子商务这门学科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既能系统性、连贯性地讲授基础理论知识,又能有效培养学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综合实践能力。医药电子商务课程在我校共设置了36个理论学时和16个实验学时,教学时间安排比较合理,在具体教学实践过程中,根据课程章节的学习内容选择采用适合的教学方法,两种教学方法相互配合、穿插应用,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例如在讲授电子商务商业模式这一章节中,教师采取LBL传统教学方法详细讲述了传统商业模式和电子商务模式的主要特点与区别,还着重强调了医药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在医药电子商务方面所颁布的政策、行业规范,电子商务的几种主要模式等专业知识,让学生理解和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而在讲述网络营销与管理这一章节中,教师采用PBL方法首先列举了京东商城、凡客诚品和淘宝网等网商经典网络营销案例,提出不同企业具体开展了哪些电子商务模式和管理模式来促进网站经济发展这一问题,将营销专业学生分成5组,布置了具体任务,让学生通过网络收集整理资料,进行小组讨论,交流思路,团队协作,在指定时间内派出代表向老师汇报结果,教师再综合各组结果,向学生讲述问题中需要理解和掌握的专业知识,这一章节教学之后学生们反映很好,学习积极性很高,所学知识点理解深刻,达到了理想的教学效果[8]。另外在网上药店经营模式以及企业从事网络医药电子商务在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等课程章节中,也采用了PBL教学方法,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为了避免PBL方法占据太多教学时间,一般利用这门课程的实验学时实施PBL方法教学,这样也不会给学生带来学习负担,并且学生可以逐渐适应这种新的教学方法,在教学具体实践过程中,学生反映综合应用LBL和PBL两种方法教学,听课效率提高,学习兴趣浓厚,知识点也掌握得很牢固。这是我们期待的结果。

四、两种教学方法结合应用所具备的必要条件

(一)硬件环境的支持LBL和PBL两种教学方法能够有效结合应用还需要硬件环境构建的支持,学校应建立专用的医药电子商务模拟实验室,利用计算机技术搭建医药电子商务平台,模拟实际操作,并且利用网络技术及相应硬件配套设备组建实验室局域网,通过医药电子商务模拟交易软件的配合,在仿真的网络交易市场中进行B2B(BusinesstoBusiness)、B2C(BusinesstoConsum-er)、网上药店运营、电子支付以及物流配送等系统的实际操作。在模拟环境中的实训操作能够让学生熟悉和掌握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行流程,从而大大提高了学生实际操作技能并将课程所讲理论知识融会贯通[9]。另外,发展校企合作模式,与本地已经开展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医药企业合作建设校内外实习基地,依托医药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组织学生到企业中去学习观摩实际运行的医药电子商务系统,了解真实环境与模拟环境的相同与相异之处,在实际环境中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教师在课堂上穿插运用两种教学方法讲授知识并提出相关问题,再让学生到企业实习时学以致用,加深对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的理解和认知,在实际运行环境中寻找教师所提问题的解决方法。进一步突出PBL方法所倡导的“问题为基础,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引导”的教学理念,极大调动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学习积极性,从而很好地培养了学生实践应用能力。

第7篇

近几年,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及表现出来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巨大影响已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特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都在大规模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以此取代或改造传统的商务活动方式,重组业务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加速流通过程,全面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综合国力。从目前全球的发展情况看,电子商务将成为新世纪企业竞争的主要手段,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彻底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还将改变世界经济格局和贸易体制。

从总体上看,电子商务可大致分为企业间的(Busines8toBusi-ness)和企业对消费者的业务(BusinesstoConsumer)。我国正处在电子商务的起步阶段,无论从国际发展趋势,还是从我国现实需要出发,发展我国电子商务都要以推进BtoB即企业对企业的业务为重点。面对新的形势,我国企业如不积极跟进会在今后全面国际化的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

从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和潮流看,BtoB业务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在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中,BtoB业务高达80%至90%。以美国为例,目前企业间利用互联网从事的商务活动正急剧增加,主要包括:(1)企业与其供应商之间采购事物的协调3(2)物料计划人员与仓储、运输其产品的公司间的业务协调;(3)销、售机构与其产品批发商、零售商之间的协调;(4)客户服务;(5)公司日常运营活动,内部员工的交流等。据美国商业周刊公布的数字,1998年美国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是企业对消费者个人销售业务的5倍。预计到200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10倍,其业务量将占到全美企业间贸易总量的9%,到2005年会进一步扩大到40%左右。

从交易形式看,企业间的网络业务主要有两类,即企业自建网与中介服务网。前者多为产业链条长,业务伙伴多或自身专业性较强的大企业、跨国公司,如飞机、汽车、计算机、办公用品等行业制造商,大型批发、零售企业等,主要用于公司自身的业务和对供应商、销售商的服务。后者则由中介机构建网,主要面向中小企业提品的采购、信息和销售等方面的服务。

从实践效果看,电子商务的应用已使许多企业获益。许多大公司,以“增值链”为核心,实施供应链管理的电子化,成为目前电子商务的应用主体。如,IBM公司从1996年起,实施生产、营销和采购部门的电子通讯,改进生产经营计划,仅一年时间库存周转就加快了40%,产品销售增加了30%,由于有效地利用现有的生产能力,减少投资,增加资金周转,节省引用5000万美元。又如美国通用电器公司启用网上采购系统,自动联系客户,协调业务,下订单,预计二、三年内采购量可达到50亿美元,将为公司节省5—7亿美元的采购费用。

从发展趋势看,今后随着电子商务的扩大,中小企业将成为企业间电子商务活动的主要增长力量。目前正在建设中的美国汽车行业自动交易系统(ANx),准备把世界上所有的供货商和制造商连接起来,这一项目将在2000年启用,届时全美1/5的汽车零部件要通过该网销售,业务量将达到300亿美元,且供应商多为二、三级中小企业。据美国权威机构公布的数字表明,美国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将进入一个高速增长的阶段,今后5年的年均增长率将达到40%以上,业务量也将成倍增长。

从我国国情和现实条件出发,用电子商务改造传统产业,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我国电子商务起步的现实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