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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行政决策机制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中图分类号]C9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7)01-0021-02
行政决策机制是指对制定行政决策的机构、程序以及制度所作出的一些安排。行政决策是行政领导的基本职能,是行政管理的中心环节。行政决策从主体上说,反映了行政领导者行政能力的高低;从客体上说,决定了行政管理效果的优劣。我国在对外开放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行政决策机制发生了很大变化,表现出了由单一决策走向复合决策,由经验决策转向科学决策,由个人决策发展为团体决策,由单一行政部门决策向吸收各种咨询机构共同进行决策的良好发展势头,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但是,我们也必须同时看到,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有的还很突出,并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部门的领导往往是在没有充分进行调查研究,协作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情况下拍脑门决策,拍胸脯保证,导致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很大损失;二是现有的决策规则和程序不完善,决策过程缺乏透明度,缺少广泛的参与,明为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实际上是少数甚至个别人随意决策,盲目决策;三是决策责任制不健全,都想说了算,又都不想承担决策的风险和责任;四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基础建设比较薄弱,特别是在人才和信息方面。因此,为了提高行政决策能力和水平,在今后的政治体制改革中,必须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首先,要实现决策的民主化。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这一本质在不同的领域中有着不同的体现。体现于行政机关即要求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要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在行政决策这一环节上必须充分反映民意,满足民意,能直接或间接地代表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此,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一是要建立社情民意的反映制度。行政机关以及行政领导者要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来了解民情,吸纳民意,通过完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制度,通过行政领导者与人民群众的会面制度,通过行政领导者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制度,通过“市长公开电话”制度以及行政领导者在互联网与网民交谈等等制度来了解民情,集中民意,使民意、民愿为行政领导者所熟知,并充分体现于其所做的行政决策之中。要反对把了解民情、集中民意当作领导者用来塑造形象的权宜之计的一些庸俗做法,真正建立起规范的制度,以制度来规范领导者的行为,保证行政决策成为反映和体现民意的决策。二是要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行政机关是代表人民行使行政权力的,人民有权了解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者如何行使权力,特别是行政机关在进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时,人民群众更需要了解。因此,必须就此类事项的决策向人民群众公示,决策前要就决策事项召开听证会,在广泛集中民意的基础上由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决策。近几年来,各地在作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前,一般都召开了听证会,但实践中有的“民意代表”不能真正反映民意,人云亦云,有的听证会只是一种“作秀”,决策时并不吸纳民意,有的是在听证会普遍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依然按原来设想进行决策。这些情况表明,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不能当作一种点缀、摆设,必须加以细致的规范,使涉及到诸如煤气、水、电涨价之类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必须按规范的程序和制度进行公示和听证,使行政机关的决策能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真正建立起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民主决策机制。
论文关键词:关于,尽快,建立,政府,重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财力的加强,政府决策涉及的范围和金额不断增大。政府决策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但决策实施的结果往往有不确定性,未必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有的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政府行政决策的主要问题有:
1.行政决策系统运作模式不健全
作为行政决策主体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通常既是决策的制定者,又是决策的执行者,而各级人大在实际决策中所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身兼两职”、缺乏行政决策的公共权力和非公共权力监控体系等现实情况都不利于形成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相互制的机制。
2.追求政绩导致盲目决策和草率决策
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中,某些决策者由于盲目追求目标,往往只看到决策的积极结果,而忽略乃至漠视决策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如广东亚运会期间免费公交政策,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产生的负面效果却是当时决策者未预料到的。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对一些重大决策项目更是不经充分论证就匆匆拍板,导致有的工程投资了几个亿,却在实施过程中半途而废。
3.行政决策失误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缺失
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主体不明确,权力和责任相分离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倡集体决策是民主的体现,但也可能造成集体负责而实质上却无法负责的状况。决策的成败未与决策者个人荣辱得失、升迁降免直接联系,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不严格,这往往都导致决策者以经验缺乏为理由,不经慎重论证作出决策。
要保证政府行政决策,尤其是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和民主,减少决策风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转型”,必须避免政府行政决策的盲目性,提高行政决策的效率。
为此,我们建议:建立完善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机制,避免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产生失误。
1.明确界定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范围
规定凡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发展规划和重大影响的重要政策,涉及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政务事项,都应列入风险评估范围,具体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价格调整、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等。
2.详细规定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实施
建议通过调查问卷、专家访谈、公众听证会等方式,从公共财政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和环境生态风险三个主要领域详细分析决策的正反面效果,以此作为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其中,公共财政风险评估主要考量政府财政的承受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聚焦相关利益群体的生存保障构成因素;环境生态风险评估旨在检测决策是否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主要评估的是决策的不可行性,根据内容的不同可分别由相关政府机关联合专家、专业风险评估机构实施。对于存在一定风险但仍属于可实施范围内的行政决策,应把握好出台时机,提前制定预防应急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将风险防范的责任和措施落实在决策之前,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
目前,政府行政决策的主要问题有:
行政决策系统运作模式不健全
作为行政决策主体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通常既是决策的制定者,又是决策的执行者,而各级人大在实际决策中所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身兼两职”、缺乏行政决策的公共权力和非公共权力监控体系等现实情况都不利于形成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相互制的机制。
追求政绩导致盲目决策和草率决策
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中,某些决策者由于盲目追求目标,往往只看到决策的积极结果,而忽略乃至漠视决策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如广东亚运会期间免费公交政策,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产生的负面效果却是当时决策者未预料到的。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对一些重大决策项目更是不经充分论证就匆匆拍板,导致有的工程投资了几个亿,却在实施过程中半途而废。
行政决策失误的法律责任
追究制度缺失
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主体不明确,权力和责任相分离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倡集体决策是民主的体现,但也可能造成集体负责而实质上却无法负责的状况。决策的成败未与决策者个人荣辱得失、升迁降免直接联系,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不严格,这往往都导致决策者以经验缺乏为理由,不经慎重论证作出决策。
要保证政府行政决策,尤其是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和民主,减少决策风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转型”,必须避免政府行政决策的盲目’性,提高行政决策的效率。
为此,我们建议:建立完善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机制,避免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产生失误。
明确界定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范围
规定凡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发展规划和重大影响的重要政策,涉及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政务事项,都应列入风险评估范围,具体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价格调整、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等。
详细规定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实施
建议通过调查问卷、专家访谈、公众听证会等方式,从公共财政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和环境生态风险三个主要领域详细分析决策的正反面效果,以此作为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其中,公共财政风险评估主要考量政府财政的承受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聚焦相关利益群体的生存保障构成因素;环境生态风险评估旨在检测决策是否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主要评估的是决策的不可行性,根据内容的不同可分别由相关政府机关联合专家、专业风险评估机构实施。对于存在一定风险但仍属于可实施范围内的行政决策,应把握好出台时机,提前制定预防应急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将风险防范的责任和措施落实在决策之前,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
一、行政决策谱系:标准及意义
为了让法律调控机制更加有的放矢,更能贴合实践需要,又不至于丧失普遍性意义。本文尝试选择三个切入点来进行行政决策的谱系划分,即行政决策的领域、决策裁量权的大小、决策参与方的相互关系。当然,这三个标准只是行政决策谱系划分的初步尝试,在某种程度上尚不足以勾勒出行政决策谱系的全貌,标准的选择体现了一定的典型性,但并不具有穷尽划分标准的意图。同时,按照这些标准进行的决策分类,只是选取了行政决策谱系的两极,真实世界中的行政决策显然无法简单、熨帖的归入这些决策分类,更多地表现为充满了个性化特征的决策样式,本文的决策分类只是为了理论研究的便利而选择的理想形态。
(一)以决策领域为标准:经济性规制决策和社会性规制决策政府规制理论中,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是典型的分类方式。经济性规制是针对市场所具有的缺陷如自然垄断、过度竞争、经济租等现象所为的规制。规制的典型手段如通过准入控制、价格控制、利润控制,具体如许可或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行为加以规制。如价格控制和费率设定是航空规制、银行业规制和电力规制的重要手段。如核电厂在拿到政府颁发的运营执照之前,必须满足特定营业条件和相关安全标准才被允许营业。规制的典型手段如禁止特定行为、对营业活动的限制、职业资格限制、标准认证、信息强制披露等。如雇主被要求设定特定的安全装置或提供一定的安全培训以降低工作场所的伤亡发生率。当然规制决策的领域并不限于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也有学者认为除此之外还包括执行各类社会福利计划的辅管制措施。必须承认,现实的规制中,有时不能对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做明确和严格的区分[2]31。不过,从理论的角度做这样的区分,对于研究显然是有益的。从规制决策法律规制的视角来看,其意义可从两个方面来展开。一是实体规制,二是程序规制。1.从实体规制的角度来看,决策裁量权体现在规制工具的选择上,就是选择“侵害最小”的规制工具规制工具的选择要结合特定的规制领域以及该规制领域中的特定产业,在众多规制工具中,结合特定情境,确定在相同有效的前提下,选择权益侵害最小的规制工具,这应当是规制决策裁量权行使的实体性规则。对规制者来说,成本最小的规制工具就是禁止,但其造成的侵害最大。实践中,动辄即出的禁令是行政决策领域常见的现象,如“禁摩令”、“禁燃令”,为了预防火灾一律禁止具有可燃性的保温材料的使用,等等。又如成本效益分析的实体性规则,相比较来说更适宜在经济性规制领域来使用。不同的规制决策领域,不同的规制决策工具之间,结合特定情境,按照侵益程度的强烈不同来确定规制工具的选择顺序,可以为行政决策的手段选择提供具体的指引。
2.从程序规制的角度来看,不同的规制工具选择意味着不同的规制程序设计规制决策的分类按典型规制工具梳理了行政决策的谱系,从而为行政决策的类型化规制奠定了基础。如价格规制往往要引入听证的程序设计。标准制定往往要设计多元角色的参与程序。同时,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制不仅仅是对具体决策手段的程序规制,更重要的体现在对规制决策手段选择程序上的规制,即程序是如何规范行政决策机关行使选择权,怎样保证决策机关能够选择最适合的规制工具来作为决策手段。“平等与效率之间的选择在社会政策的各个方面困扰着我们,我们无法在保留市场效率这块蛋糕的同时又平等的分享它。”经济性规制决策领域的程序规则倾向于促成模拟配置效率的决策工具的选择,其程序设计较少考虑分配问题和公众偏好。社会性规制决策领域的程序规则倾向于较多考虑分配正义和公众偏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现实的规制决策绝非典型意义的两分法,也表现为两种典型性因素交织的过渡地带,这也为程序规制的具体设计带来了切实影响。
(二)以决策裁量权大小为标准:技术性决策与政治性决策以决策裁量权大小来区分,可以分为技术性决策与政治性决策。决策裁量权的大小取决于决策事务中,实现决策目标之决策手段的可选择性的弱与强。若决策手段的确定更多的依赖专业技术知识,决策手段的选择更依赖技术官僚或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官员,决策手段可选择性就较弱,这种复杂决策事项的处理只有经过训练的、有经验的所谓专家才能胜任,则其为技术性决策。在技术性决策中,专家所掌握的系统知识对于行政决策的理性决定更具实质意义。若决策手段的确定更多的依赖公众的价值偏好,行政决策的目标很难依赖确定性的专业知识或技术性方案来实现,决策者考虑得更多的是决策的可接受性。可接受性的实现也意味着,在参与公众的价值偏好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均衡或妥协的状态,某种意义上包含了民主的意味。高度技术性决策与高度政治性决策是行政决策谱系的两个极端,技术性决策实质意义上是排斥民主因素的。同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理论上的分类并不意味着实践中的截然两分。实践中的行政决策往往表现为两种决策形式的混合体,且在行政决策的决定过程中,技术性因素与民主性因素常常会出现冲突的现象。如在磁悬浮建设安全间距的认知问题上就体现了这种冲突。
1.决策裁量权的大小往往决定了决策程序开放程度的不同高度政治性的决策需要在不同利益当中创造共识,协调各种利益的表达,在参与决策的公众或利益群体的偏好中寻求平衡点或最佳的妥协方案。因此,决策程序的设计具有高度的开放性,程序的设计注意各方发出的声音,并注重相关资讯的完整性。决策程序的重点在于为各方利益提供充分的交涉平台,而非亦步亦趋的执行立法者命令的程序设计,政治性的决策正是因为其没有所谓最佳方案所以才存在争议性,因此常是妥协的结果而非显而易见的确定结果。“作为个体的政治家经常发现,如果有争议的社会或经济政策问题上采取一个显而易见的立场,其所失去的将远甚于其所赢得的。技术性的决策则相反,其更偏重众多备选方案中最佳的那个,且这个最佳方案并不是由所涉利益群体的价值偏好所决定,更多的依赖专业性的知识并通过理性的发现,如通过技术性的手段来确定何为最佳方案。因此,技术性的决策程序无须太多的开放性。
2.决策裁量权的大小往往也决定了行政决策最终结果决定因素上的差异政治性强的决策更多的依赖所涉利益群体的价值偏好,决策机关不能以自己的价值偏好来代替公众的价值偏好并行使裁量权。技术性强的决策则更多的依赖决策“事实论断”和“预测决定”之间合理的因果关系论证,以及必要的科学知识,决策裁量权的行使不能基于臆断和推测来行使,也不适合于将此类技术性决策完全交由决策所涉利益群体来决定。对于技术性的决策,一个公众都能接受的决策并不意味着其具有科学性。同样,对于政治性强的决策来说,科学上可行的决策方案并不见得容易被公众所接受。
(三)以决策参与方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命令控制型行政决策、合意型行政决策、引导型行政决策行政决策法律关系中,按照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法律地位的不同,以及在决策手段方法选择上所体现的意志的差异,可以分为命令控制型行政决策、合意型行政决策、引导型行政决策。命令控制型的行政决策,当事人双方关系上表现为不平等,突出强调行政一方的强势地位,相对人权益受影响的程度较大,相对人多承担禁止性义务或负担性义务。决策手段的选择上表现为行政单方决定,相对人在决策的方式选择上意志得不到体现。合意型行政决策,法律关系中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得到提升,行政方和相对人之间不像命令控制型行政决策那样充满了对抗性,决策方在寻求一种更加柔性、更易于被相对方所接受的方式来实现决策目的,决策手段的选择体现为行政方和相对人共同意志的结果。决策的手段同时体现为相对柔和的性质,更易于为相对人所接受。引导型的行政决策,行政决策方采取非强制的方式,激励或引导相对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行动。上述分类反映了行政决策活动中参加各方的地位差异,也反映了行政决策事务最终决定过程中体现的不同意志成分。
1.不同的程序法调控机理这种分类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决策手段方法上,命令控制型的行政决策较另两类决策类型更容易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程序法上的制度设计应着眼于防止决策裁量的滥用上,应体现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及对公共利益的促进,因为这类行政决策多由行政单方为最终之决定,多体现干涉性。合意型的行政决策则倾向于决策方和相对人共识的达成,行政程序法上的制度设计致力于咨询共享、利益沟通、互动交涉机制的达成,程序的功能重在促进“官民合作”,旨在合意及共识的实现。尤其是复杂或高风险领域的决策事项,如重大技术领域,行政决策方应在事前规划、风险衡量等方面与作为相对方的社会主体以共识的方式完成,形成有效治理。引导型的行政决策更多的体现在决策手段上的特殊性,行政法上的制度设计旨在促进决策机关创新机能的生成上,鼓励决策机关当面临新型问题做出积极回应,鼓励决策机关采用非强制性的创新手段来解决治理难题。
2.治理目标实现上的差异命令控制型的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对作为私主体的当事人往往缺乏足够的尊重和重视。决策机关单方决定的制度实践往往易于形成一种防卫性的文化,即对私主体参与行政决策本能地不信任和抵制。不同于合意型行政决策和引导型行政决策,命令控制型行政决策中的行政机关当面临新问题时往往缺乏调整自己角色和应对策略的主动性。决策机关与当事人的对抗性导致了决策规则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僵化,在规制问题的解决上无法鼓励创新与合作。进而,对抗性使得决策机关忽视对决策执行过程中信息反馈的收集,从而丧失了优化决策过程的良机,使得决策问题治理的有效性上大打折扣,且这种做法容易不断地被强化与激励。行政法对命令控制型的行政决策更多的体现在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上,新型的行政决策的行政法调控则体现在以问题解决、规制目标实现为主的创造性方案提出上,决策机关与当事人间的对抗转变成为合作,双方共享信息,有益于行政决策的纠偏与优化,规制问题的决策目标更有利于实现。
3.决策的可执行性差异传统行政法中的命令控制型行政决策往往将私主体摆放在对立面,行政决策的做出往往以私主体的对抗性为假想前提,行政决策的可接受性和执行性面临着挑战,决策由于缺乏解决问题的实际效用且民主化程度不足而遭遇四面楚歌,为回应广泛存在的规制委靡,合作治理被认为是可能的问题解决之道。合意型和引导型行政决策则体现了私主体在公共治理过程中的主动性,将私主体视作公共问题解决或公共任务达成的支持力量,有私主体参与的行政决策其可接受度较高,决策的执行上较易获得私主体的支持。
二、结语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基层法治政府;制度保障
[中图分类号]D630;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103(2017)03-0013-02
推进基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等相关基础性保障制度,是保证基层政府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重要手段,是检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近年来,各基层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了相应的具体制度,实现了从“运动型决策”到“制度型决策”的转变,推动了基层政府制度建设和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进程。然而,整体形势还不容乐观。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的相关制度方面从上至下都是空白,有的政府即便出台了相关规定,也是照抄照搬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脱离地方实际,可操作性差,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此,我们建议大力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查机制,建立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和跟踪评估等具体制度,助推基层政府重大决策迈向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轨道。
一、合法性审查机制
基层政府首先要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规定”,为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有件必审、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由各级政府法制办承担具体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常务会议纪要和重大行政合同在内的政府文件等。严格按照“先审查、后审议”的原则,在会议集体审议决定或者主管领导签署之前,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由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上会研究、不得签署。此外,建议基层政府逐步探索建立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众建议审查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外部监督,以提高决策质量与认可度。
二、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一是要改变过去那种不考虑成本、不关注效益的观念,尤其是决策机关(或决策者)更要确立正确的成本效益观。二是建立独立的决策成本效益分析机构。可在各级政府法制办设立专业成本效益分析的单独部门,以实现审查与监督职能的有机整合。三是强化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既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成本效益分析必备内容模块的学习,让其充分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以提高业务水平,还要组织政府机构的非该机构人员参加学习,让其充分了解决策成本效益分析的必要性和科学性,以增强社会基础。四是加强政府决策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理论研究。目前我国尚缺乏成本效益评估的理论支撑,尤其在具体数据和分析模型理论方面极度匮乏。因此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力度,为政府决策的绩效分析提供智力支持。
三、风险评估制度
政府制定重大政策是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百姓幸福安康的大事,因此建立事先的(包括法律风险、社会风险、环境风险、经济风险等)风险评估制度确有必要。虽然从表面上看,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已经渐次形成但究其实质,其法治化状态却不容乐观。我们认为,优化基层政府的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一是提高对风险评估制度的认识。要改变过去在评估工作中因唯GDP而导致的避重就轻现象,要深刻地认识到该制度设置的降低决策失误风险、避免不必要损失的重要价值,真正将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议事日程。二是科学界定评估对象。基层政府的重大决策的评估对象多集中于征地拆迁、农民负担、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公益事业等重大领域的事项,必须要明确评估对象的内容和重点,避免整齐划一的形式主义。三是完善评估程序。在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五步工作法”的基础上,注重在重大决策作出之前或过程中的评估工作,并形成动态评估机制,注意加强评估后的动态追踪监测。四是科学设置评估指标体系。当前的评估指标体系过于笼统,无法真正发挥评估的效力。五是重视评估制度的配套建设。加强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培育和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实现广泛的外部约束;理顺风险评估制度的组织领导体制,确保有序的组织管理;推行风险评估的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建立有力的内部监督;加强风险评估制度的法制建设,筑起稳固的制度屏障。
四、结果公开制度
政府制度建设和重大决策的结果公开制度,也即建立广泛的公众参与制度。实践中,基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相当薄弱。对此,一是应当适当延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期限,扩大意见征求范围,以便更加科学的平衡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民主性要求与制定效率之间的关系;二是应当明确规定多种形式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渠道,解决征求意见方式单一、公众知悉渠道少、征求意见效果差的问题。对于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全局规划与长期发展,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切和利益诉求的重大行政决策,发动公众参与、实现结果公开同样意义重大,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对此,一是完善本地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明确公众参与政治诉求的具体权利范围和参与方式,为其提供法律依据,让公众参与理性化、规范化、有序化;二是探索第三方民意机构参与利益协调的模式,由重大行政决策的利益相关人组成“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参与到立项设计的阶段,以“征集民意、协调矛盾、监督评价”为工作宗旨,有力规避官员“拍脑袋”的决策风险;三是探索建立“参与式预算”模式,让社会公众能够亲身参与决定部分(或全部)的可支配预算或公共资源,以促进资源的公平分配、激励行政体制的改革和监督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消弭官民之间的区隔与矛盾。
五、轨迹监控制度
所谓“轨迹”监控制度是指,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各环节的程序、过程及结果同步进行“轨迹记录”,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之外,全部依法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具体而言,建立轨迹监控制度,一是决策轨迹监控上,建立决策议题事先征集及筛选情况原始记录和附件、会议讨论过程记录文本、会议纪要原始文本,以及第三方的合法性、科学性评估报告等综合性台账,全程“轨迹化”记录决策的程序、过程和结果;二是执行轨迹监控上,建立行政审批实时登记、运行跟踪、结果反馈等制度,行政处罚事实公开、依据公开、结果公开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过程按照程序同步公开制度;三是监督轨迹上,推行同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前酝酿记录制度和决策同步监督记录制度、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员对决策事项执行同步监督记录、同级纪检监察组织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谈话记录等制度,以及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汇报监督结果的制度,以促进监督主体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
【摘 要】 文章阐述了建构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科学论证循环跟踪机制的必要性,探讨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落实重大决策评估与信息反馈制度的原则与程序:首先,决策方案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其次,意见综合、方案拟订和评估;再次,集体决策方案的拟订、评估论证与决策;第四,决策实施中及时跟踪反馈信息;第五,根据反馈信息修正决策方案并提出改进措施;第六,往复循环监督程序,直至决策事项完成。其中最主要的是通过这种对政府重大决策的信息跟踪反馈机制,确保信息沟通渠道双向畅通,让百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关键词】 行政程序法;政府重大决策;跟踪反馈
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政府重大决策跟踪反馈运行机制是建构、健全决策问责与纠错制度的体现。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适时监督决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方案落实与执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反馈信息科学评估决策内容执行实际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科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内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一个客观的信息化平台信息跟踪反馈系统能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保证决策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以及决策方向的正确性。
一、政府重大决策机制分析
政府重大决策的制定是完整的决策过程的首要环节。包括决策问题的提出、决策内容的拟订、决策内容的评估论证和决策内容的决断等程序。通过重大决策社情民意反映、公示制度、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等机制,进而政府逐步完善重大事项调查研究和集体决策制度,并通过决策内容落实情况反馈机制,进一步健全民主科学决策程序。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决策,要善于考察民意并以适当方式听取人民群众、派、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这种决策机制中体现了集体讨论、风险评估、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等理念,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这种机制充分保证了决策内容的正确性、准确性、适时性与科学性。
二、政府重大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建设的必要性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做出后,该行政决策程序远没有结束,重大行政决策选择和决定是一种理性的活动,它是否正确需要实践落实过程中的反复检验。通常,实施决策执行跟踪反馈机制,重点跟踪反馈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是否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修正等。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决策实施过程的社会评价机制,基于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的目的而定期对决策落实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责相统一。
首先是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决策不是一次完成的,行政决策与执行也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决策反馈再决策再反馈不断循环不断修正的过程。决策机关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意见反馈、社情民意、以及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相关方的反应与意见反馈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于利益相关方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决策机关或行政执行机关应该高度重视,如果政府重大决策需要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则决策机关应认真研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法情况下提出解决问题合理方案。这也正是体现了十报告中所强调的: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
其次是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十报告中强调要及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是重大行政决策监督检查。执行与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这也体现了十报告中所强调的: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健全质询、问责等制度,加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其中第一部分的政府重大修正决策跟踪反馈是主要的。政府重大决策的客观性,不仅在于决策的内容是客观的、符合实际的,而且在于决策内容的标准也是客观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正确与否只有到客观实践中才能检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实践的检验,在实践中循环修正,通过决策执行人的信息反馈是否与客观实在相符合,才能使该决策具有客观确定性,经得起反复检验,才能正确执行该行政决策。因此,建构合适的决策跟踪反馈机制是至关重要的,这需要结合政府重大决策的过程和机制分析。
三、政府重大决策跟踪反馈运行机制构建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政府可以组织相关专家通过民意测验、评估、跟踪调查、抽样检查等方式,随时跟踪监督决策内容的落实情况。在决策执行中发现决策内容存在缺陷、偏差,应及时反馈信息。对其他单位或人员反映的决策执行问题,应及时汇总、反映,并提出改进的有关可行措施。对决策方案的某些缺陷或由于执行失误而出现的偏差,及时召开决策会议进行研究,采取科学的相应纠错措施进行调整、修正。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进行积极探索和落实重大决策评估与信息反馈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要定期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决策内容实施情况,全面评估决策内容落实效果。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停止执行错误决策,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科学民主决策内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进行追究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在行政“免疫系统”理论指导下,构建政府重大决策跟踪反馈的运行机制,政府进行重大决策跟踪反馈的核心是重大决策全过程跟踪反馈的机制设计问题,跟踪反馈机制的着眼点是预防和监督重大决策的落实、执行与反馈信息等情况,使重大决策实现政府服务社会的目标。这就需要形成恰当的跟踪反馈机制。主要步骤如下:
首先,是决策方案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1.地方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及其内设工作机构与人员提出各种意见、建议、议案和请示等。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个人等个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作为间接决策主体所表达的问题。3.中央政府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各地方政府,省政府向下级市政府、市政府向县政府下达指令,要求各自的下级政府提出解决意见。这都是政府决策问题的来源。调查研究是科学决策的前提。无调查就无决策权。政府部门要积极深入基层发现问题,收集要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的信息。
其次,是意见综合、方案拟订和评估,直接参与政府决策或间接影响政府决策的机构和个人,以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的问题并表达出来的意见,数量众多且各不相同甚至互相冲突,需要特定机构把相同的意见集中起来,或者把不同的意见协调起来,形成提供给政府决策机构的若干可以纳入政府议程的决策方案。针对社会发展中的专业性强、知识面广的重大问题的决策,需采取咨询专家并参与决策、评估。
再次,是集体决策方案的拟订、评估论证与决策。通过党委常委会、全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全体会议、行政首长办公会等形式的集体决策性会议。对于重大决策执行中发生的一些具体问题,政府采用领导在当面听取下属就重大决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的请示或汇报,然后即时做出决策。
第四,是决策实施中及时跟踪反馈信息。执行人员进行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民意测验、评估等方式,及时掌控决策内容的落实状况。执行中为了收集反馈信息的目的而及时发现决策存在缺陷、偏差。应及时汇总、反映其他单位或人员反映的决策内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五,根据反馈信息修正决策方案并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对决策方案进行研究与评估执行中存在的某些缺陷或由于执行失误出现的偏差,为了调整、修正缺陷或偏差而采取必要的科学措施,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停止执行错误决策。
第六,是往复循环监督程序,直至决策事项完成。上述步骤解读:建构跟踪与反馈信息化系统平台必须按照“让信息多传输、让人少跑路”的原则,行政决策内容由参与决策的行政机构让具体的执法部门去落实,执行过程中决策落实情况由决策部门定期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调研或检查,进而根据实际落实情况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跟踪与反馈信息化系统平台要将公众反应、政府决策与外部信息反馈输入,再通过该平台将汇总、反映所有的该具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不同反应反馈给决策部门或机构,同时执行人员进行抽样检查、评估、跟踪调查、民意测验等方式,随时掌控决策内容的落实效果。执行中为了收集反馈信息的目的而及时发现决策存在缺陷、偏差,对决策内容落实情况应及时汇总。而决策方案的改进和修正由决策部门或机构再根据反馈信息提出。对决策方案进行研究与评估执行中存在的某些缺陷或由于执行失误出现的偏差,为了调整、修正缺陷或偏差而采取必要的科学措施,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停止执行错误决策。正确的决策就是这样一个往复循环的过程中修正,并很好的贯彻正确的决策,最终达到政府重大决策的目的和目标。这其中至关重要的是发挥信息化平台的作用,建构政府重大决策信息化反馈平台[1],发挥该信息化 平台民意“上达”、“下传”的渠道作用。通过该平台进行疏导群众对重大决策所反映的问题,该平台必须做到受理快、分流快、办理快、反馈快,这样才能发挥信息化平台的功能。行政机构工作人员把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平台“上达”到某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在限定的期限内,将该问题的处理结果反馈至该平台管理中心,该中心再将该处理结果反馈给群众。群众也可以通过该平台及时询问受理者。通过这种对政府重大决策的信息跟踪反馈机制,确保信息沟通渠道双向畅通,让百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尊重和保护百姓话语权[2]。具体到运作层面,省、市、县级具体决策执行部门接到群众对该决策的意见或建议,把民众反映的问题输入平台处理系统,让各相关问题的责任人掌握信息,使民众反映的问题得到迅速的核实和处理, 并将群众的意见或建议反馈到决策部门,同时该平台的工作人员应该督促相应行政机关限期解决此问题,以达到群众满意,达到决策贯彻与执行的目的或目标。
【参考文献】
[1] 杨军:网络反腐的困境与对策研究[J].广西大学学报(哲社版),2013.05.
[2] 查志刚:政府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运行机制研究[J].第七届河北省社会科学学术年会论文集,2012.12.
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依法治省工作,早在2008年就出台了全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性规章《湖南行政程序规定》,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和制度,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创造了法治政府建设“湖南模式”。根据《规定》,政府部门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等方面的决策,一律要进行听证。据此,湖南省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制度。数据显示,自2008年以来,全省共举行听证会500余次,有效推进了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今年,湖南省按照“扩大听证范围,提高听证质量”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根据湖南省《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规定,该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要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必经程序。按照《工作安排》要求,省直部门至少要举行1次以上听证会,市州级政府一年至少要举行5次以上听证会。同时,严格执行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如实记录听证笔录、向社会公布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等关键程序,确保听证会的公信力。6月30日,湖南省政府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进一步全面规范了咨询论证的范围、组织、方式、程序、专家的权利义务等。
案例内容
6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正式印发。《办法》规定,湖南省政府作出编制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教育医疗等重大措施、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等重大行政决策时,要先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智囊团”如何组成
为推进民主科学决策,提高决策水平,湖南于2005年和2008年先后成立了两届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中,第二届咨询委员会有委员52人,任期从2008年9月至2013年省人民政府换届时止。这三年来,各位委员在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编制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积极开展咨询研究,为湖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按照上述《办法》,今后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咨询论证的专家,原则上就从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和部门咨询专家库选定。部门咨询专家库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要求在各自专业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和知名度。
论证九类决策、五项内容
根据《办法》规定,应经过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等九类。专家咨询论证的方式包括集体论证、小组论证和个人论证。必要时,可面向社会招标,由中标的咨询机构或专家开展咨询论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分为特别重大行政决策和一般重大行政决策。《办法》规定,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特别重大行政决策时,要组成不少于7人的院士专家组。论证一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要从专家库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专家应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全面论证。内容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经济社会效益研究;执行条件研究;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研究;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专家的论证意见将被归类整理,连同采纳情况一起,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承办单位应将咨询专家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作为续聘或解聘依据。
严格执行“谁决策、谁负责”
为了提升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在此前印发的《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中已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相关链接
安徽出台意见规范市县政府行政决策
6月10日,安徽省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政府行政决策的意见》规定,进一步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特别要邀请各利益相关方代表参加听证,保证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代表性。
《意见》要求,凡是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发展规划和有较大影响的重要政策,涉及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列入风险评估范围。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此外,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民意反映、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