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金融监管的途径范文

时间:2023-06-21 09:14:27

序论:在您撰写金融监管的途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金融监管的途径

第1篇

1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缺乏规范的管理

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人民大众广泛运用的基础上自主产生的。从产生之初就按照较快的速度发展着。因此,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在大数据金融、商业银行合作等业务当中,这些情况展现的更为明显。以商业银行较为熟悉的金融业务为例,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建立了相应的电子商务平台。它所坚持的管理和监管理念,仍然沿用传统的。但是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运作模式,并不是十分熟悉,而且存在许多缺陷。

1.2 影响金融政策的稳定性

非银行主导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虽然经营较为灵活,但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给传统的理财产品的销售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例如,在我国颁布调息政策之后,我国各大银行都响应这一号召,能够保持一个统一的步调。互联网金融因为自身的特点,所以受到的影响较小,其利率有可能会达到商业银行的两倍,甚至更多。这就大大影响了我国实施的金融政策的稳定性。

1.3 准入门槛低,导致监管困难

互联网金融开始初期,市场的准入要求较低,从而导致监督难度较大,监管效果较低。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是仍然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实际要求。除此之外,支撑互联网应用功能开展的软件和硬件设施存在较大的差异,大大影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

1.4 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

相关法律体系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大多是在出现问题之后,才进行修改的。这样的法律、法规缺乏预见性,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

1.5 监管方式较为陈旧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仍然按照传统的银行金融监管方式。例如,在网上接待、融资业务当中,对银行主导的金融业务的监管较多,这将闲置银行借贷融资的自由发展。对于非银行主导的金融业务监管,则存在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那么就会大大增加金融交易的风险,容易导致金融行业发展的不稳定。

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起的金融模式,在发展中展现出了较多的问题,需要在研究人员的研究下,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下,才能走向稳定发展阶段。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更应当加大金融监管力度,扫除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2.1 端正个体金融借贷中存在的不理智行为

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就是,提升了借贷双方的信息对策性。这种金融方式,需要借助网络数据信息的匹配来实现。但是互联网具有明显的开放性、虚拟性的特点。因此,往往无法实现信息对称,也无法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采用有效的监管,就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除此之外,对很多的民众而言,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起的事物。因此,往往没能对借贷行为产生正确的理解。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许多不理智借贷行为,导致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2 集体金融行为的必然要求

互联网金融会受到集体行为的影响。投资者一旦集体撤资,就会严重扰乱互联网金融的秩序,严重时甚至还会造成金融机构破产。以现在的余额宝为例,人们运用余额宝的某些功能来进行投资,期望从中获取一定的收益。但是,如果人们集体撤资,那么就会导致余额宝运行上的重大事故。金融业也将会受到重创。

2.3 互联网不安全性的必然要求

我国互联网金融产生的时间较多,在法律上、技术上、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上还存在较多不成熟的因素,导致其面临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首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尚处于摸索阶段,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导致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管理制度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法律上的漏洞,就会吸引许多想要钻空子,获取经济利益的人。其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互联网本身就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互联网金融必然也会面临着互联网的安全威胁。一旦互联网出现病毒,或者不法分子的恶意攻击,那么继而就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漏洞,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正常秩序。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

3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施途径分析

3.1 建立一个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缺乏一个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首先,我国的政府机构应当明确自身的责任。我国最主要的监管部门是“一行三会”。这些部门一定要从自身的特点出发,综合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明确规划自身的监管任务。其中,银监会主要负责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P2P网络借贷机构两个。证监会主要负责的是众筹机构。为了保障这些部门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必须要在这两个监管部门之下,设立专业的监管机构。该监管机构只负责一项任务:管理互联网金融,引导互联网金融走向正规化。其次,我们要建立一个行业协会。该协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制定该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则。建立协会有利于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运营;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未来发展空间。目前,我国建立协会的主要领域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即由央行主管,银行对该项进行支付阶段。对于P2P,以及众筹平台的发展来说,我国可以效仿英国的处理办法,建立一个完善的自律协会,帮助进行微观调控,从细节方面对该领域进行监管。最后,我们要完善社会监管体系。所谓的社会监管体系也就是我们常常提起的大众监管方式。对该监管方式的完善,可以实现运用外部手段来监管该行业,比如社会舆论等。

3.2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及金融行业一直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但是仍然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我国为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在20世纪90年代颁布了许多有关计算机以及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条文。但是从实施的情况来看,并没有起到十分明显的作用。而且,法律法规上的不完善,严重阻碍了现代化技术在金融行业中的运用。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也就为民众的安全带来了更大的威胁。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专家以及优秀工作者进行探讨,还要总结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手段,设计出一套适合中国发展国情的金融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互联网金融的最大价值,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

3.3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

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给人们对于金融行业的认识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如果对功能监管进行再划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企业行为的监管;另一方面,是对业务模式的监管。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监管行为总结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审慎监管;第二种是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第三种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从这几个方面来考虑监管方式,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全面性。在保障互联网金融自身安全的同时,也增加了大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并站在一个整体的角度,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法律保障。

第2篇

一、信用资源匮乏:民营企业金融困境的根本原因

(一)金融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是民营经济金融困境的重要制度障碍

建国以后,我们建立起大一统的财政金融体系,实行利率管制,资金统收统支,银行成为财政的出纳,形成“强财政,弱金融”的金融压制。1978年以后,我国实行的是渐进式改革,金融自由化在我国既不可能也没必要。因此我国的金融制度变迁事实上是选择了另一条道路:金融约束的道路。由于国有企业具有稳定就业的重要作用,因此维持国有企业的稳定与增长事关改革的前途。在国有企业效益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国家只好不断地向国有企业输送资金,由此形成了国企与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支持的刚性依赖关系。因此,我国的金融资源一直是被引导到效益较低的国有经济,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去。由于金融制度的“路径依赖”作用,在给定的有限金融资源下,那些在“体制外增长”的民营企业就很难获得金融的支持。从目前改革的情况看,金融资源仍然是优先配置给国有经济的,在信贷投向上,国有商业银行自上而下都非常重视集约化经营,以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上规模上档次的大企业为己任;信贷政策、制度、办法仍跟不上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较为明显的是国有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至今未出台呆坏账核销政策,即使属于客观因素造成的不良贷款,也无法核销。此外,目前的制度安排也导致国有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创新动力不足,表现为对企业信贷调查技术和落实抵押方法都比较落后,这些也极大地影响着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提供服务。

(二)民营企业缺乏信用是银行“惜贷”的根本原因

民营企业金融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目前仍有不少民营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经常出现项目资金来源和运用匡算不清的情况。民营企业的信息基本上是内部化的,通过一般的渠道很难获得,民营企业的财务报表很少有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因为这样可以节约管理成本。在经营信息、财务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就很难向金融机构提供证明自己真实信用水平的信息,反过来说,银行也不会轻易相信民营企业提供的信息,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导致的结果就是银行对其“惜贷”。同时,大多数民营企业的规模都较小,公司治理结构尚未规范,管理制度还较缺乏,民营企业的运营失败率较高。加上目前我国整体市场环境还不规范,民营企业采取机会主义的诱因较多,这些加剧了民营经济信用状况的恶劣程度,民营企业经营的道德风险较高。在金融市场上,民营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经营道德风险高会使金融机构形成极差的预期。

(三)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社会信用支持体系

社会信用支持体系对信用经济的形成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在金融市场上,权威性的资信调查、资信评估以及担保机构的作用可以有效地弥补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金融交易效率,节约经营成本。但是,这些中介机构在我国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远未成熟,由此导致了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平台。首先,企业资信调查体系发育程度低。目前几家国有商业银行推行的企业征信制度运行还不完善,既没有纳人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又因为是各自为战,缺乏权威性、规范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导致了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资信调查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

其次,现在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适应不了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目前我国还缺乏专门的权威的大型信用评级机构,只是由一些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按照执业要求部分地承担信用评级职能,且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刚性约束的手段不多,有时甚至疏于管理,出现评信机构自身不守信的现象。再次,我国大部分地区信用担保体系的发育程度比较低。由于起步较晚,加上近两年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资本金规模小、政府扶持力度弱、与银行及企业沟通不够,以及担保收费过高等问题,使其业务开展非常缓慢。同时,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信用再担保机构较少,中小企业的信用服务工具体系发育还不完善,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民营经济的融资。

二、信用建设: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制度创新

民营经济的发展必须在民营企业信用建立、社会信用中介发育成熟、社会具备愿意为民营经济提供等同金融服务的金融信用主体的基础之上,民营经济金融困境才能最终突破,金融资源才能被配置到民营经济发展中来。

(一)培育民营经济的内生性金融信用资源

民营经济金融困境的根本解决不能依赖于现有的金融框架,而是需要依靠内生于民营经济的内部信用资源,即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民营银行具有产权激励、运作机制规范等方面的优势。目前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建立新的金融法规:准入法规、监管法规和退出法规。(2)为了建立健全这些法规,需要在学术研究单位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之下,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试点。(3)尽快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4)完善金融审计制度。(5)抓紧对金融人才的培训以及培育民营银行负责人。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掌握着社会大部分的资金资源,随着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的不断增长,国有金融机构也应该重视对其提供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改革目前的一些信贷政策,进行金融技术的创新,如创新客户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创新客户信息收集、判断方法,这样就能够在现有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扶持力度,同时也能扩大金融机构的运营绩效。

(二)民营企业重视信用建设,减少机会主义行为

在融资市场上,只有那些经营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资信状况好的企业才会受到金融市场的青睐。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归根到底还在于企业自身实力的提高,没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无论外界机构如何帮助,金融困境始终是存在的。因此,民营经济发展突破金融困境的关键是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绩效,规范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如果民营企业经营道德风险仍然偏高,那么就很难指望金融制度改革会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支持体系

1.建立和完善资信调查体系。

根据我国实际,我们目前应在法律框架内,按照规范、有序和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建立一个直属中国人民银行的专门职能机构,或由国家主要金融机构参加的、非盈利性的会员机构,这个机构可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全面负责全国企业的征信管理,并集业务、技术管理为一体,具体实施征信采集、信息加工、提供征信产品、维护和完善系统等工作,随时在全国信贷登记咨询网络上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公示。在此基础上,待条件成熟以后,亦可进一步发展美国式的商业化运作的企业征信公司。同时也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等相关中介组织在为企业提供资信调查和信息咨询方面的作用,从而最终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体系为主,商业化企业征信公司和银行、企业行业协会信息咨询为辅助的中小企业资信调查体系。另外,功能完善的数据库是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鉴于我国目前中介机构数据规模偏小,我们一方面要鼓励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将二者合并,实现数据共享。

第3篇

本文作者:李鹤工作单位: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碳金融监管的内容及障碍分析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货币管理当局对金融业的限制、管理和监督。金融监管是指能够通过监管使建立金融制度的目的充分实现。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不是一种有效监管,而只是一种存在诸多缺陷的权力监管。碳金融监管是指政府在低碳经济视域下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金融机构的风险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要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得多。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金融监管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持金融机构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加大监管成本,降低金融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所以,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制度有效的必要条件,而且金融监管本身必须是有效的。有效金融监管是有效金融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有效金融制度的必要条件。中国传统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金融创新的浪潮集中出现了许多逃避管制、防范风险、追求收益的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构创新,这些创新涉及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对传统的金融体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金融监管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监管制度不健全。中国碳金融的制度环境不健全,碳会计制度缺乏,政府、企业和个人无法测算碳资源,如果金融行业协会能够将市场主体的经济信息传导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又汇总到各自的行业协会,再将碳金融市场信息传送到中央金融决策机构,中央就能根据碳金融市场决定碳金融政策,而后通过金融行业协会进行分解和落实。二是权力监管,监管成本偏高。中国的金融监管只是一种权力监管,而不是权威监管。在权威监管制度之下,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就能够降低风险而增加收益,反之,违反金融监管当局的规定,就会增加风险,但却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报。中央银行监管力度不够,这样造成银行无序竞争仍很突出,一方面会提高银行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加大了金融风险。金融监管在带来收益的同时,将导致巨额成本。三是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内部审计组织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金融业自律机制方面,现有的自律性组织还难以与政府监管机构彻底脱钩,带有一定行政色彩,缺乏独立性,行业协会规则约束力较差,权威性欠缺,措施流于形式。四是现有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中国金融监管主要以现场监管为主,哪里出现了问题就到哪里监管,实质是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的日益变化,银行监管人员所惯用的行政手段已不再适宜,急需提高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能力。

实现有效碳金融监管的策略

国际金融界亏损倒闭事件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严所致。在金融风险日益突显的今天,碳金融监管体系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构建一个健全有效的碳金融监管体系,是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1.建立有效的碳金融监管制度,实施绿色金融。建立有效金融制度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之一。一是建立和完善金融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兼有成本低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可以对金融企业的经营产生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作用,促使金融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流动性、安全性给予充分的重视。二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建立有效金融监管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努力完善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加大碳权市场和碳会计执行范围,清除阻碍企业使用碳会计的短期利益的驱动机制。实施绿色金融是金融业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绿色金融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银行的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建立权威监管和碳稽核,降低监管成本。要使中国金融监管成为一种有效监管,必须将目前的权力监管转化为权威监管,即监管当局的监管基础要建立在其监管措施具有技术合理性、符合技术指标的内在规定性之上,而不是建立在行政权力之上。实施有效监管要努力降低监管成本。一是建立退出机制。构建监管体系的关键是退出机制。通过退出机制约束金融管理者和投资者,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竞争能力,从而更好地保护好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监管体系建设的基本前提之一。三是建立权威监管和碳稽核。建立碳稽核是有效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碳金融监管需要加大碳排放稽核力度。碳稽核是调节生产与环保、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矛盾的。碳稽核是碳会计的再监督,加强碳稽核,有助于碳会计不断完善。碳会计提供的碳排放信息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真实性,由碳稽核进行监督,并明确其环境经济责任,即保证碳信息的有效披露。加强碳稽核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必须接受社会监督,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人类发展的需要。3.构建完善的碳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手段。有效金融监管不仅需要配套的碳金融监管体系,而且更加需要有效的监管手段。“三位一体”即“国家监管部门—社会团体—市场主体”,三维结构是碳金融监管的核心体系。在碳金融调控之时,央行、银监会、财政部等与市场主体博弈过程中,政府部门并非能发挥高效的决策与实施对碳金融业务的市场调控作用。金融行业协会更能够贴近低碳经济的市场行为,更能沟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弥补政府在低碳经济金融管理过程中的外在性缺陷。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是解决金融监管障碍主要途径。一是在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同时,发挥行业互律组织的监管作用。二是碳金融监管需要尽快建立会计部门、业务部门与环境管理部门之间的MFCA信息系统。通过环境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得到有关环境污染方面的数据;尽快将环境相关的成本从经营费用中分离。三是建立相应的监管信息系统,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实施动态、实时、持续全过程的碳金融监管模式。这既是各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

第4篇

【关键词】县域金融监管体系 发展 思考

我国县域金融的深入发展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县域金融监管体系却呈现出了机构萎缩、职能弱化的趋势,亟须构建起以县级人民银行为主体的县域金融监管体系,以此来提高金融监管能力和有效防范县域金融风险。

一、目前县域金融监管之困局

现阶段我国县域金融监管的目标定位于维护县域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县域金融市场的安全,促进县域金融真正起到支持县域经济的作用,保证县域经济主体的金融发展权。就目前县域监管体系而言,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还存在需理顺和改善的几个问题。

(一)监管机构设置欠妥当,存在监管缺位问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从目前状况看,县域金融机构可以大致可分为五类:一是各商业银行在县域的分支机构;二是各县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三是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县域新型金融机构;四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五是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其他机构。目前人民银行主要承担金融服务和货币政策窗口指导功能,其中也有部分监管职能,主要是制度执行情况的合规检查,没有直接介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管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了解不深入;银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包括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商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银监会设在县域的机构办事处,多数只有1~3名工作人员,在县域没有监管能力,对县域法人机构监管相对薄弱;证监和保监分支机构只设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县域没有机构,从而导致监管鞭长莫及。而县域拥有众多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很难顾及每家机构的监管,一些地方委托保险行业协会监管,但协会毕竟不是监管机构,其作用十分有限。总体来说,各个金融监管机构都存在监管不力的弊端和缺陷,这样,在缺乏日常监管的情况下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金融监管所依托的法律不尽合理,存在责权不清问题

人民银行县级支行、银监会监管办与地方政府三个监管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法律设定界限不够清楚、责权不够明晰,且新型微小金融机构(组织)监管目前尚无法律依据,同时各监管部门之间又缺乏协调一致的配合,导致了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出现“趋利避害”的金融监管乱象:“趋利”往往导致多头监管,而“避害”则易导致监管真空。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县级监管主体由于缺乏专业监管人才而难以胜任监管工作,没有形成规范的金融监管体制;另一个方面是依法行使中央权力的县级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监管办的法律界限不够明确,宏观、微观一起抓,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有效性不足等严重问题。

二、县域金融监管不力的解决途径

从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来看,其原因无非是县域金融监管的体系没有完全理顺:缺少合理的行业监管主体,缺少监管主体间的相互协调配合机制,缺少法律支撑。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县域监管主体建设有待健全

为了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必须在县域范围设立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主体,来从根本上解决县域保监会、证监会监管主体缺位问题,真正做到实地监管、有力度的监管。这样不仅能够解决行业违规经营行为难预防,还能对县域保险、证券机构业务情况进行全面监测、统计,填补监管空白。笔者认为,应建立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扩大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人民银行在县域的金融监管权应涵盖对银行、证券、保险以及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即应增加其对证券保险业的代管职能,扩大其对银行业机构的微观监管权,同时增加其对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监管权。

(二)县域金融监管法制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要建立县域金融监管法规体系,特别是要制定《加强县域金融监管管理办法》,对新型微小金融机构相关市场主体的性质、准人门槛、经营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明晰行业监管主体和职责边界,确保县域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其次,要进一步阐明《人民银行法》和《银监法》的宏观、微观监督管理权限和界限,消除多头监管和重复监管的问题,使有限监管资源发挥最大效率。

(三)县域金融监管机制建设需大力强化

分业监管体制下,为了科学合理地利用监管资源,解决各监管主体监管资源不足的问题,也为了县域人民银行能真正履行银行、证券、保险监管职能,就需要从国家层面自上而下建立协调机制;需要人民银行总行与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级监管职责、监管授权、监管标准和业务监督考核机制,建立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分层监管体系,来解决金融机构跨行业业务违规经营难预防、难监管的问题,又能从源头上杜绝部分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监管空白状态,为县域金融监管注入全新动力。

(四)其他积极对策

完善一系列的监管服务内容、适度调整放宽市场准入政策、强化监管约束等也是县域金融监管值得采用的方法,同时提高监管队伍素质,加强监管人员业务、法律方面的培训和提高,建设一支懂政策、通业务、精监管的监管队伍更是实现县域金融监管的有效且必要途径。

参考文献

[1]霍华德·戴维斯,大卫·格林.全球金融监管[J].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5).

[2]沈联涛.十年轮回[J].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11).

[3]郝建华.提高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效能之我见[J].中国农村金融,2010(6).

[4]张成翠,韩颖慧.论民间金融及其规范化发展[J].经济问题,2008(12).

第5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 分业经营 协同合作

一、我国金融监管机制的发展与现状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几乎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市场,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我国实行严格的统一经济监管,即由中国人民银行,也是当时全国唯一的银行来进行单一的经济监管。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出现,中国人民银行转变为独立的中央银行,以国家机关的身份来对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我国的金融监管实行中央银行统一综合监管体制。

此后的90年代里,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陆续成立。为了更好的进行金融监管,三机构于2004年9月18日召开了金融监管第一次联席会议,通过了《三大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协调三方监管活动中的不同意见。此后,为了应对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提出的严峻挑战,国务院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召开部际联席会议,确定了我国目前“一行三会”共同对我国金融证券行业进行监管协调的机制。

二、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机制的不足与缺陷

(一)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我国关于金融监管协调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以及《保险法》等部门法里,缺少一部关于金融监管协调的专门法律,且这些法律的规定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细致规定,难以为金融监管协调活动提供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同时,分业经营的监管机制导致不同领域法律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这就为法律的适用增加了难度,造成法律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另外,各金融监管主体的职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各监管主体权限过于宽泛,更可能在交叉业务领域造成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这既增加了监管的成本,又不利于监管目的的实现。

(二)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机制

由于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机制,使得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合作。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担负着宏观调控、维护我国金融稳定的重任,可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等三会召开的联席会议以及所签订的《三大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都将其排除在外,仅象征性地规定“可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或其他部位参加”。同时,“一行三会”作为一个整体,也与其他部委之间缺乏合作与协调,例如财政部主要负责我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国债市场的管理;发改委则负有对企业债券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金融领域的违反活动又需公安、检察部门的介入。这些部委与“一行三会”之间往往各行其是,缺乏合作,这些都使得金融监管工作遇到阻碍。

(三)监管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渠道

合作与协调必然的要求信息共享,只有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为各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信息交流,分业监管、协调合作才会成为可能。但从我国现实来看,虽然各监管机构都开发了各自的信息系统,可相互割裂,缺乏联系,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以及三大监管机构之间都欠缺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这既增加了监管成本,又不利于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

完善立法是我国金融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应当立足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状况,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鉴于文化在一定程度上的普适性,我们应当参照国际管理以及金融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构筑一个更完整、更具可操作性的金融监管体系。

此外,还应当以法律形式确定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协调的程序与方式,使分工协作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同时明确相互之间权责界限,从法律上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保障,这样才能增强各部门协同监管的可能性与稳定性。

(二)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应当成立类似于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机构,作为专门负责协调金融监管的机构。在这样一个协调机构中,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作为牵头部门发挥积极的组织与协调作用,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委员会主任,由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主席分别兼任副主任,并加入各类金融机构为成员。实际上,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监管大部门,而是一个过渡性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它并不代原有的金融监管部门执行具体的监管操作,而是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监管工作,促进协同分工。

(三)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

部门协作的过程实际上是降低部门间信息不对称性的过程,而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无疑是降低信息不对称性的最好途径。我国应尽快明确收集信息的性质、内容与获取方式,建立合理的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渠道,同时整合各部门已有的信息平台,形成统一的跨部门的金融监管信息平台,实现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的实时共享,推进部门协作,共同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繁荣。

参考文献

[1]解晓非.强化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协调与合作[J].经济研究参考,2005(93).

第6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政府;金融机构;创新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必要性

1.金融监管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却不完善,导致现行法律法规的操作性较差,金融监管难以落实到位。此外,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方面的监管仍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的问题。

2.金融监管主体有待统一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相对比较分散,这种监管方式给政府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不仅如此,各个部门采用的监管方式、手段均存在一定的差异,致使政府的金融监管存在十分严重的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现象。由于监管主体不统一,从而使得监管的有效性不足。为此,当务之急是必须加快建立统一的监管部门。

3.金融监管手段有待创新

现阶段,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途径多以行政处罚或是干预为主,而法律、经济、网络等手段的运用相对较为缺乏。虽然采用行政手段实施监管见效快,但却容易掩盖和激化金融市场的潜在矛盾,这不利于市场的稳定运行。在我国金融机构盲目发展的背景下,单纯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监管,很难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监管。故此,对金融监管手段进行创新尤为必要。

4.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有待协调

我国金融监管力量较为分散,没有形成监管合力,尤其是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配合。同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中呈现出“三足鼎立”的格局,欠缺监管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易发生监管真空问题。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策略

1.加快金融监管法制建设

为确保金融监管稳定、有序进行,可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建立并逐步完善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构建起可以与国际金融法规相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针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法律空白,应当加快制定如下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法》、《外资金融法》、《期货交易法》等等,并依据国际惯例,对与经济和金融发展不相符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此来解决金融监管有法难依的问题。同时,还应尽快出台与法律法规相应的实施细则。此外,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当考虑与国际相接轨的问题,故此,监管部门除了要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之外,还应进一步加大对美国、新加坡等代表性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

2.建立地方统一的监管主体

地方政府应明确监管主体,设立金融监管局,借此来对“一行三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如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等,并构建统一的监管指标,以此为依据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坏账率进行监督管理。监管局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来配合“一行三会”开展工作,这样不但能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而且还能进一步提高监管成效。

3.综合运用有效的监管手段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政府可以将行政、法律、经济以及网络等监管手段有机地结合到一起,增强金融监管效率。首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托,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借此来规范其行为。其次,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以价格、税收等途径,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调控。再次,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具有在线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监控,以此来确保可以及时获取准确、可靠的监管信息。通过上述几种手段的联合运用,不但有助于监管成本的进一步降低,而且还能从根本上提监管效率。

4.构建政府与监管机构的协调监管机制

在金融监管体制中,应进一步明确政府与监管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构建协调监管机制,增强金融监管的协同效应。首先,应设立金融风险调查小组,发挥出监管的合力,并对牵涉较广、金额较大的金融风险案件实行联合调查。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带头作用,尽最大的可能配合用好独立于政府的监管资源。其次,应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借此来实现监管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可由监管局和专业的监管机构联合构建,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和信息共享,有助于增加监管的协同效应。

三、结论

总而言之,我国政府必须承担起金融监管的职责,完善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加快金融监管手段创新,大力打击金融市场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同时,政府要与金融监管机构建起协调的监管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增强监管合力,以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促进我国金融业快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光有.浅议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才智,2013(4).

[2]左嵬.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发展初探[J].时代金融,2011(3).

第7篇

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即现场监管和事后监管,这样的监管方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缺乏预警的效能,造成一定的监管滞后性。从金融监管手段来看,我国长期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等手段来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较远,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保障。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改进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1、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快,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也越来越暴露出很多弊端,而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当今的世界趋势,也是历史的必然。我国“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系,存在职责不清、重复监管、监管漏洞、监管效率低等问题,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能够更好地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使各机构可以加强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对监管工作中的重叠部分进行明确分工,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减少资源的浪费;对工作中的真空和盲点进行弥补,对金融活动实行无缝隙覆盖监管。

2、完善金融监管操作过程

首先,通过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引入权责对称机制,强化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三个阶段的连续性。其次,通过强化非现场监管,加强银行监管的完整性。虽然一般情况下,现场监管所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高,但进行现场检查的成本高、缺乏连续性,相比之下,非现场监管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低,但获得难度较小,具有连续性。因此,我国应加大非现场监管的力度。具体实施时,应先建立严格合理的规章制度,来保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然后还要建立起科学的考评监测系统,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分析;最后要通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紧密结合,建立起完整的金融实时监管制度,对各金融机构进行及时的规范和引导。

3、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为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的自身建设。应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补充监管主体,可建立金融同业公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的法定监管不力,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配套改革

1、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运行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做后盾。金融监管工作人员需要有法律依据对金融机构进行依法监管。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虽然颁布了《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但其内容简单,缺乏细节,操作性差,而且在很多方面存在法律缺失,使我国金融监管处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境地。因此应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对于一些监管法律缺失的空白地带,应尽快着力立法,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

2、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