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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固定资产税务筹划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般谈到固定资产税务筹划,就会想到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并往往考虑使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有时确实能起到筹划的效果,但有些时候选择加速折旧法是不合适的。首先,一般情况下加速折旧法为我国税法所不允许。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税务处理严格限定了加速折旧法的使用: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某些企业的机器设备,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振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并且上述情况需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这就使得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受到很大的限制。其次,当企业处于减税免税时期或亏损时期,加速折旧法不一定适合。在免税时期,折旧不存在抵税效应;在减税时期,折旧的抵税效应没有正税期的效应大。因为累计折旧总额既定,减税或免税期折旧额越小,应纳税所得额越小,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大(相当于征税期折旧额越大);相反折旧额越大,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小。再次,加速折旧法影响企业的报表利润,并带来一系列的不可忽视的非税收问题。我国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应向工商、税务、政府、银行等部门及投资各方提供,上市公司还需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其财务报告。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强,造成企业筹资能力差,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另外,如果企业打算上市,其报表利润率必须达到上市的标准,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可能导致报表利润率降低,从而影响其上市战略的实现;当企业上市后,如果最近3年连续亏损,且限期内没有消除的,将中止其股票上市。所以在进行固定资产税务筹划时,筹划者需要在筹划减税与做大报表利润以及其他非税收因素之间达到均衡,从企业战略的角度选择筹划方法,以有助于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的实现。
二、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这样,企业便可利用折旧方法的差异,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企业税务筹划,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折旧方法选择与法律规定
企业减轻税负必须以不违背法律和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因此,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必须充分了解现行法律规定,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选择。而超出法律规定选择的折旧方法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而使企业遭受诸如罚款的损失。
(二)折旧方法选择与税制因素的影响
不同的税制条件会使折旧对企业的利润和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这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宜选择平均年限法。由于延缓纳税利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利益。当然也有可能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需要企业进行比较分析后,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选择。在比较分析时,必须将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总额现值与延缓纳税获得的利益现值进行比较,并使两者的计算口径一致。
在累进税制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节税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有利,仍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最后做出决定。
(三)折旧方法选择与通货膨胀因素
按现行制度规定,我国对企业拥有的资产一般按历史成本计量。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无疑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并在抑制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将补偿的折旧基金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从而取得延迟纳税的效应,为企业增加相对的投资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一定要符合税法规定。按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的方法、年限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四)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资金时间价值
从表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固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哪种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有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使不同时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不等值。所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带来的税务收益时,必须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提的折旧按当时的资本市场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额现值总和及税收挡避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折旧税收挡避额现值总和,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挡避额现值的折旧方法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五)折旧方法选择与折旧年限
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取“节税”的税务收益。但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当然,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并非只有固定的模式,也不能单纯从税务的角度考虑。企业必须在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后(关键是要有利于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做出选择。
三、折旧税务筹划实务分析
(一)折旧计提基数的税务筹划
会计制度规定,折旧是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提折旧额进行系统的分摊。其中应计提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而税法对于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予认可,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资产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导致的资产减值,税法才予以确认,并且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因此减值准备无筹划空间;但是纳税人可以利用固定资产定义的数额边界2 000 元对某些设备的备件或工具小做文章,不过使用范围相当有限。
(二)选择折旧方法的税务筹划
会计上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以直线法、加速折旧法最为常见,其中加速折旧法又分为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直线法分为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各国税法一般都允许使用直线折旧法,但是,对于加速折旧法而言,情况则有差别,有的国家允许使用,有的国家不允许使用或有限制使用。我国税法对于加速折旧法是有限制性使用。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成本和费用的计算,因此,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应科学合理而且合法。
一般认为,尽可能在较短的折旧期间内收回投资,有利于纳税目标的实现。若企业处于盈利期间,在比例税制(我国企业一般适用比例税率)下,一般选择加速折旧法而不是直线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开始前两年依次是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所获得的税务利益最大;第3年起年数总和法,获得的税务利益大于双倍余额递减法;到最后一年年数总和法骤然降到余额递减法之下。在累进税制下,则宜采用直线法而不是加速折旧法,这可以防止后几年出现利润“山头”撞上累进突变的高税率,从而减少企业纳税。
上述顺序是企业在一般情况下的最佳选择,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企业的选择也会不同。比如,即使在减免税期间,许多企业的经营者出于财务原因也愿意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然在为企业服务,它为企业提供了一项额外资金,没有另外挤占企业的资金。这些固定资产的存在为企业将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弥补的途径,营造了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另外,企业若处于亏损状态,或者依税法规定有前若干年亏损可抵扣时,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会加大每年亏损的数额,而亏损额只可以今后5个连续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若亏损额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中不能全部得到弥补,则加速折旧法不可取。
折旧方法的选择还受非税收因素影响。所以筹划者需要权衡纳税筹划与报表利润之间的矛盾,从企业战略的角度选择纳税筹划方法,有助于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的实现。
(三)案例――基于税务筹划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例1: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80 000元,预计净残值2 000元,使用年限5年。该企业年利润(含折旧)见表1。所得税适用25%的比例税率。假定银行利率为10%。
1.对应纳税额的影响
从上列数据可见,虽然用3种方法计算出来的累计应纳所得税额在量上是相等的,均为32 500元。但是,第1年,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最多。总的来说,运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折旧时,开始的年份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收延迟到以后的年份缴纳,相当于从政府处依法取得了无息贷款。
为了便于比较,将各年的应纳税额都折算成现值,并累计起来。通过对应纳税额现值的比较可见,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原因在于: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因而冲减的税基较多,使应纳税额减少。这样,其应纳税额的现值便较低。
因此,在比例课税的条件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企业节税,因为它起到了延期缴纳所得税的作用。但如果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或者处于累进课税条件下,情况又会不同,需要做出进一步的测算。
2.对营业成本和利润的影响
从上列数据可以看出,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就存在差异,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也因此存在差异。尽管3种方法计算出来的税前利润在量上是相等的,但是,第1年,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的税前利润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直线法计算的税前利润最多。即在可以节税的加速折旧法下,前期利润发生了后移。如果把各年的税前利润都折算成现值,并加以汇总,则可以看出,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的税前利润现值累计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直线法计算的税前利润现值累计额最多。总之,以税务筹划为导向的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所产生的会计信息,不同于选择其他会计政策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因此会对会计信息使用者产生影响。这些影响就是以税务筹划为导向的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后果。
主要参考文献:
“税务筹划”又称税收筹划、节税,英文为 tax planning 或 tax saving ,指的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主动和充分运用纳税人的权利,站在纳税人角度,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筹划,以达到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税收成本、增加企业现金净流量,从而获取最大税收利益的管理行为。纳税筹划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纳税优化选择,是一种符合政府策导向的经济行为。
我国的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税收优惠以及涉税零风险等,在缩小税基中又可以分为缩小绝对额和缩小相对额。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下面就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讨论企业如何筹划纳税,以期取得“节税”的效益。
二、固定资产税务筹划的几种方法
(一)为什么对固定资产进行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项重要生产资料,它可以通过企业购入、租入、投资者投入、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盘盈及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同时,固定资产在使用中由于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使资产发生减值。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固定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及减值处理上存在不一致,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筹划。
(二)固定资产的特点
新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为纳税人难过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进一步打开的空间。固定资产的特点是可以连续多次地参加生产过程,但仍能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由于长期被使用,发生损耗是必然的,其价值也就逐渐减少。所以“ 固定资产折旧 ”便是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的价值。固定资产折旧筹划属于企业成本费用筹划的内容之一。我国现行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所以对固定资产已经征了一道增值税,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是对企业固定资产予以补偿的途径。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三、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折旧年限确定的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出来的。由于折旧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 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例1、某高科技企业2010年1月18日进口一条生产线,安装完毕后,固定资产原值为500000元:会计制度规定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500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按10年折旧期计提折旧,则年固定资产折旧额=(500000-50000)/10=45000(元),则由于折旧的因素企业可以在此期间少缴所得税=45000 *25%=112500(元)。
如果企业将折旧的年限定为5年,则年固定资产折旧额=(500000-50000)/5=90000(元),则由于折旧的因素企业可以在此期间少缴所得税=90000 *25%=22500(元)。
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考虑,通过上述计算结果可知,由于折旧期限的改变,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
(二)不同折旧法的税务影响
从表面上看,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既定的,其实,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在使用统一比例税率条件下,加速折旧法却比直线法在税收上得到更多的益处。这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对比,在确定应税收益 时,由于在早期计入了数额较大的折旧费,将使早期的应税收益相应地减少,从而使纳税人能在使用这些固定资产的早期交纳较少的所得税款,而在后期才交纳较多的税款。虽然在总盈利不高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相等,但由于纳税时间延迟,无异于对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现金流,使纳税人能从中得到一定的财务利益。但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对应税额的偏高,从而使税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躲避税款的最好方法就是使企业的利润不要忽高忽低,而应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这样看,折旧便可看作一个调节器,以避免企业的利润出现忽高忽低的状况,减少企业的纳税。
(三)折旧筹划应当注意的问题
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在静态的角度来说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在利润率和适用所得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固定资产损耗总是要补偿的,而从动态的角度来分析,就有不同折旧方法所补偿的时间早晚之分。但是,实际情况就复杂得多,由于不同折旧方法造成的年折旧提取额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所以在不同的税制条件下,所产生的效果也是不同的。在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折旧筹划不一定使某年税款支付最小化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税收筹划的根本出发点是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表面上看上税收负担尽可能少,但并非恒定不变,企业经营活动追求的目标相当复杂,投资报酬率、投资风险、投资回收速度、资本结构等都可能是其考虑的因素。因此,折旧税收筹划应符合企业经营目标为最终方向,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而并非只考虑税款负担最低。企业一般按直线法提取折旧,特殊情况(如促进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常年遭受高强度使用或强腐蚀)可以适用加速折旧等。这些方法的差异要求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必须对这些具体而复杂的法律条款十分清楚,把握好筹划方法选择的尺度,否则不仅会丧失税收筹划收益,还会因为方法选择不当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此外,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切忌简单将某一年度的折旧额与折旧抵税款进行比较,而应该将企业全部折旧年限内所产生的折旧额与折旧抵 税额按市场利率(投资收益率)进行现值折算,再进行比较。在不触犯政策、法规和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迟税款资金的支付时间,控制税款现金支付速度,尽量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总之,它是一种动态的贴现综合比较,而不是静态的单一价值比较。
2.折旧筹划不一定使用加速折旧方法
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比较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折旧额,从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取得其资金的时间价值;而在累进税率制中则采用平均年限法有利,可避免利润的波动而提高所适用税率,从而增加税负。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的使用加速折旧。但是对于那些小型企业就并非如此,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采取加速折旧须慎重。一是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目前实行比例税率,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做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二是加速折旧须考虑5年补亏期。由于税法对补亏期限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利润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科技企业更要合理规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三是加速折旧应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
3.折旧税务筹划不一定就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
一般认为,尽可能在较短的折旧期间内收回投资,有利于税务筹划目标的实现。这存在着两条途径:一是在折旧期间既定的情况下先加速折旧,二是在折旧方法既定的情况下选择缩短折旧期限。如果考虑到税收减免等政策的存在(尤其是期间减免政策),减免期间折旧的大小最终对税收负担的影响是无关的,即在减免期间,并不存在折旧抵税效应,那么对企业有利的处理方法是减少减免期间的折旧额,从而在减免期满之后,使折旧抵税作用最大这种选择方法的思路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延长折旧期,而并非一味缩短折旧期。由于税法一般只规定了折旧的最低年限,该筹划方法还是可行的。由于税法中大量存在着减免税等政策,在特定情况下延长折旧期取得税收筹划收益还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6
关键词: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 折旧法
当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自己的创业行程,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纳税这个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最终目标,但是较重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着企业目标的实现,于是,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水平便成为了企业必须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
税务筹划是企业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税收政策为导向,在计税依据形成之前、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通过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合理安排,利用税收的优惠规定、纳税时间的掌握以及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控制等途径,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二、企业固定资产税务筹划机理分析
税法《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生存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重视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一)购置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筹资渠道一般有以下六个方面:向金融机构贷款、向其它企业借款、企业自我积累、企业内部集资、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从税收的角度看,企业选择各种方式筹资关键是看其所承担的税负和税前扣除的多少。
从税收筹划的效果来看,在这六种方式中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借款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向金融机构贷款次之,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再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原因在于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同样,金融机构贷款亦可实现部分节税和较轻度节税:一方面,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利润有所降低;另一方面在企业的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从而使企业实际税负相对降低。在实际操作时企业在筹资渠道的筹划过程中除了要考虑税收负担外还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自身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可选择单一筹资方式,也可采用多种筹资方式组合降低企业的风险。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不断发生磨损和损耗,计提折旧是企业进行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保证。折旧费用是固定资产损耗反映到产品成本中的价值,构成了产品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计提的折旧费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产品成本的大小,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从表面上看,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既定的,无论采用什么方法计提折旧,不论提取多长时间,其总的折旧额是固定的,似乎不会影响企业总的利润水平及税金。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在不同的税制环境下,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和选用不同的折旧年限,能起到递延纳税的节税目的。
1、折旧年限的选择
一般来说,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经验值,使得这容纳了很多人为成分。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但这并不是说,税收筹划就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一般认为,尽可能在较短的折旧期间内收回投资,有利于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2、折旧方法的选择
目前,会计实务中普遍应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在上述各种折旧方法中利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的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进而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因此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直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通过年折旧额计提数值的变化造成了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的时间差异。其次,不同的折旧方法即使在节税总和(相同折旧年限和不考虑税收优惠)相同情况下也将产生节税额时间价值的差异。
例:某企业购入一大型设备,成本为100万元,预计净残值10万元,该设备可使用5年,该企业5年内每年末扣除折旧费以前的年利润总额维持在120万元,假设所得税率为33%,下面就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等三种方法对各年税收的影响做一比较(见下表):
各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影响的比较单位:万元
从计算结果可知,采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在固定资产使用期内所计提的折旧额是相等的,企业5年内应纳税额是相等的。但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下,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每年所计提的折旧额是不尽相同的,每年的折旧额呈递减趋势。由于在使用期内各年的折旧额不同,因此会对企业年度净利的计算产生影响。而实际中,企业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获得财务受益的目的。从上表可以看出,上述三种折旧方法对应纳税总额没有影响,但是在加速折旧法下,企业在第一年、第二年少纳税,使纳税期向后递延,而资金本身具有时间价值,这就相当于企业从政府处依法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进一步分析看,在相同的折旧年限和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情况下,不同的折旧方法其实在节税总和相同的情况下也将产生节税时间价值的差异。
(三)固定资产租赁的筹划
根据租赁的目的,可将其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一般来说,企业在资金短缺而又急需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可采用融资租赁法。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中,计入企业的资产项目,因此,应计提折旧。同时,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应付款,其利息负担往往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这样就减少了应缴所得税。对于经营租赁来说,它可以避免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租金的支付较平稳,具有很大的均衡性。而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等为一次性支出或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时,其资金的支付时间比较集中,不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哪种租赁方式。
(四)固定资产修理筹划
在固定资产修理过程中,蕴藏着许多筹划的机会。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是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二是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三是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如果企业能合理安排固定资产修理,将固定资产改良尽可能地转变为大修理或分解为几次修理,便能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因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范畴,其所耗配件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况且改良支出要么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要么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间内分期摊销。而固定资产大修理所购进配件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且修理费用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显然二者享受的待遇相差甚远。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税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税收筹划将会有一个较全面、正确地认识。只要政府及新闻媒介正确宣传、引导,我们有理由相信,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会更加强烈,税收筹划在我国必将有所发展。
参考文献:
一、资产销售税收规定
对于纳税人销售资产,增值税法作了如下规定: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除摩托车、游艇、小汽车之外的旧货(包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可暂免征收增值税。否则,应按4%的征收率简易计算增值税并减半征收。
第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录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于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二、税务筹划分析
由于企业具有确定固定资产销售价格的自,再根据上述税收规定,并购企业完全可以在对被并购企业的资产的剥离过程中,通过合理确定销售价格进行筹划,其筹划的思路为精心比较各销售价格方案下的净收益,以净收益最大化者为最优方案。
(一)案例分析 甲企业年初纵向并购了乙企业,并购完成后对乙企业进行整合,拟改变乙企业原有生产经营范围。因此,准备将乙企业已使用过的登记在册的固定资产某机床一台对外销售,该机床原值20万元,已提折旧5万元。现确定了四个销售价格:一是按原值20万元出售;二是以高于原值的20.3万元(含税价)出售;三是以低于原值的价格19.5万元出售;四是以23万元的价格出售,在每个售价方案下,都将发生资产清理费用 1万元。
方案一分析:
一是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价格,当以等于或以低于原值价格出售时,以等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最大;
二是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末必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这时应考虑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二)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率节税点问题通过上面的分析,当以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未必比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也就是说存在着某一平衡点E,使得以高价出售的净收益等于以原值出售的净收益。假定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原值为P,使用过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为S。
这表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价格超过原值但没超过原值1.96%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那应尽量使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这时免税的节税效应会带来更大的收入;如果售价可以超过原值1.96%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那表明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可以带来更大的收益。
(三)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综合税务筹划 在上述案例中,从简化角度出发免除了对所得税税负的分析。但是在一定的销售价格下,相关的所得税确实存在并且随着固定资产销售价格超过增值税免税节税点并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即财产转让所得也随之增加,体现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一种负相关关系,这就需要进行全方位的综合税务筹划。
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定价如果在资产原值以下,不出现财产转让所得,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若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定在资产原值以上但未超过增值率节税点以上,这时,出于节税考虑,企业应把价格定在资产原值的水平,这样既不用考虑增值税,同时也不产生财产转让所得,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
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增值率以上,固定资产增值率分析显示价格将比节税带来更大的收入时,就需要进行包括考虑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综合税务筹划。
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增值率以上,企业以高于资产原值的价格销售,但不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处理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小于资产原值,即没有应税所得,则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增值率的分析结果也不会产生影响。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增值率以上,以高于资产原值的价格销售,且不含税收入减去处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大于资产原值,此时发生应税所得,则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增值率的分析结果会产生影响。
案例分析:资料如上一案例,但甲企业在将被并购企业乙的已使用过机床对外销售时只面临两个价格选择,一是以原值20万元销售,二是以超过原值的23万元销售。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
若以原值20万元销售机床,则免交增值税,同时也没有产生财产转让所得,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销售机床因资产增值而比增值税免税多增加的收入要减少0.36795万元,但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后的净收益还是比增值税免税时增加了1.74745万元。所以,在同时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时,甲企业应选择23万元的价格来销售机床,此时带来的净收益最大。
关键词:固定资产 折旧计算 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实际上是将固定资产的价值以特定费用的形式通过产品的价值或其他形式收回的一种手段。正确地计算和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而且折旧金额的大小还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进而影响所缴纳的税金。折旧的计提方法有多种,目前企业采用的一般有如下两种:
1.直线折旧法
也称使用年限折旧法。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并按固定资产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如因某种原因需要加速折旧或改变折旧方法,则应由企业提出,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直线折旧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计算的折旧积累额呈直线上升的趋势,所以称之为直线折旧法。它具体又划分为平均年限法、工作时数法和工作量法。
(1)平均年限法。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额的方法是:用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减去固定资产估计残值,加上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后的数额,除以固定资产估计使用年限。按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估计残值应以原价的3%~5%为原则,对于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应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2)工作时数法。工作时数法是按照固定资产的工作时间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也是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
(3)工作量法。工作量法是按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产量或提供劳务的数量)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
2.加速折旧法
也称递减费用法。按现行规定,可以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包括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的机器、设备;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期短于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使用或者所有的固定资产,以及在国民经济中地位重要、技术进步快的一些特定行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但要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加速折旧法有多种方法,但现行制度规定只允许采用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也称加倍递减余额法,是在考虑预计残值的情况下,用直线折旧法折旧率的双倍去乘以固定资产在每一会计期间期初的账面净值,其计算公式为: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双倍直线折旧率。双倍直线折旧率:(1÷预计使用年限×100%)×2。
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仍在使用,则其期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的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2)年数总和法,也称折旧年限积数法,是按各年不同的递减分数乘以折旧基数来计算各年折旧额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要先计算各年的递减分数。其计算方法以固定资产的使用年数逐年相加之和作为分母,如以5年使用期为例,其逐年相加之和为1+2+3+4+5=15;再将逐年数按5、4、3、2、1顺序作为分子,所得分数即为该年的折旧率。这样,第1年的递减分数为5/15,第2年为4/15……依此类推。最后将各年递减分数乘以折旧基数,即可得出各年应提的折旧额。
(3)不同折旧方法对纳税的影响及利用
不同的折旧方法在成本核算中会对企业盈利水平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体现在纳税上也就存在着差别。直线折旧法与加速折旧法在不同的税制条件和不同的企业中有不同的效果。
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来实现:其一是通过合理的筹划,直接避免缴税,从而绝对减少纳税额。二是利用有关财会管理制度弹性,通过合理筹划延迟纳税时间,获得税收款项的时间价值。
从表面上看,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既定的,采用什么方法提取折旧,不论提取多长时间,其总的折旧额是固定的,似乎不会影响到企业总的利润水平及税金。但只要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对应税额的偏高,从而使税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躲避税款的最好方法就是使企业的利润不要忽高忽低,而应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这样看,折旧便可看作一个调节器,以避免企业的利润出现忽高忽低的状况,减少企业的纳税。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制下,直线折旧法每年提取的折旧比较平均,它使企业的产品成本不致大起大落,企业的利润水平也因之比较稳定,从而避免了由于过高的利润而带来的过高的税率,使得企业的税负较低。在物价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加速折旧虽可获得部分税款的时间价值,但在纳税绝对额上却增加了负担,由于时间价值的获取比不上税款的实际损失,所以并不合算。
一、固定资产取得的纳税筹划
1.外购固定资产时间及产地的选择
企业在外购固定资产时,应充分利用固定资产投资抵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法购买规定的国产设备,其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应税所得额。但抵免的应税所得额只能是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企业当年新增额不足抵免,还可在以后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但最长不能超过5年。为此,在没有明显质量和价格差异情况下,企业应尽量选择购买国产设备,从而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应尽早抵扣投资抵免额,加快资金的循环周转。因此,企业就应恰当地选择购买年份和数量。当新增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大时,可以考虑多购买设备;当新增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时,则应少购买设备。另外,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应尽量选择在自身的税收优惠期外购置,在正常的税率下多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自身的纳税成本。
2.自建固定资产筹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往往由于自有资金不足而需要向外部筹资。外部筹资一般有两种方式,即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负债筹资是指以借款而支付利息的方式筹集资金;权益筹资是指以发行股票支付股息的方式筹集资金。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始账面价值,其作部分均作期间费用,年末计缴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由此可见,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无论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最终均可在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减轻企业税负。权益筹资方式则无此优势,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均不能计入成本,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
另外,企业还应了解税法对部分行业企业自建自用设备的特殊规定。如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这也为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
3.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方式的选择
企业在租赁固定资产时,涉及到对租赁方式的选择。由于两种租赁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选择不同的方式租入设备,就会为企业带来不同的税负。若双方是非关联企业,应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固定资产。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产,重要的是企业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均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虽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但租入固定资产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并在税前扣除,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企业所得税。
若双方是关联企业,则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设备。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此办法虽对关联方交易作了公允交易价格的规定,但企业集团仍有很大的节税空间。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不同纳税主体之间开展经营租赁,使利润从盈利方转入亏损方,从而节约整个企业集团的纳税支出。尤其是在关联双方适用税率有明显差别的情况下,展开经营租赁,使利润从税率相对较高一方转入税率相对较低的一方,集团整体节税效果更佳。例如:甲乙两企业是同属一个集团的关联企业,甲乙两企业的所得税率分别为33%和15%,甲企业每年盈利30万元,乙企业每年亏损10万元。乙企业现将一生产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借给甲企业使用,每年收取15万元租金。若甲乙两企业签订的合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此15万元租金可以从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甲企业每年应交所得税为(30-15)×33%=4.95万元,乙企业每年应交所得税为(-10+15)×15%=0.75万元。然而,相对整个集团而言,共计节约税款为30×33%-(4.95+0.75)=4.2万元。二、固定资产使用的纳税筹划
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额时,折旧费是一项重要的可扣除费用。因此,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应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要点。在其他条件相对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主要涉及对折旧方法的选择。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是企业最常用的折旧方法,虽然采用任一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整个年限内计提的折旧总额相等,但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却不尽相同,进而使得每年应纳税所得可扣除额存在差异。从递延纳税方面来看,企业应选择加速折旧法,同时还可以降低设备投资风险,加速企业资金循回再利用,实现资金的时间价值。当然,加速折旧法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选择,否则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应进行纳税调整,不会达到节税的效果。
加速折旧法是假设其他因素不变情况下的节税手段。然而,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还应允分考虑自身特点及未来税率和物价走趋等因素的影响。例如,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或预测未来税率可能上升时,企业就应权衡延期纳税与税收负担的增长幅度为企业带来预期收益的大小,从而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以达到最佳节税效果。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纳税筹划
1.出售旧固定资产价位的选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售价超过原值,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由此可见,受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高价出售旧固定资产并不一定能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当出售价格高于原值时,则应根据增值率与平衡点的大小关系,比较高、低售价为企业带来的利润大小。
假设旧固定资产原值为M,已计提折旧为N,清理费用为Q,售价为P。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4%。增值率为A=(P-M)÷M×100%,平衡点为B。则当M-(M-N+Q)=P-P÷(1+4%)×4%×50%-(M-N+Q)时,得平衡点B=(P-M)÷M=2%。当旧货增值率A>2%时,企业放弃免税而计缴增值税,企业利润会更大;当旧货增值率A≤2%时,若售价仍高于原值,放弃高价出售,而享受免税,才能使企业利润最大化,若售价低于原值,则不存在对纳税的选择。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 固定资产 税务筹划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易于纳税人实际操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业务的税务处理。笔者从转型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出发,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筹划,使煤炭企业享受更大的改革收益。
一、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性质
随着煤炭开采技术的提高和安全生产难题的逐步解决,我国矿井生产规模越来越大,其中固定资产投入占矿井建设、生产投资比例也越来越大,据目前大型、特大型煤矿企业财务报表反映:固定资产多占企业总资产的46%-69%。这里的固定资产范围与税法所称固定资产范围存在差异:税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煤炭企业是资源开采型企业,固定资产形成主要在井下,因此,建筑物、构筑物所占比重较大。
二、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抵扣政策
(一)固定资产抵扣政策
《通知》中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项目
《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三)特殊抵扣政策
《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1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
三、消费型增值税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消费型增值税下,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够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对于转型前来说,企业税负得到了降低,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扩大,也影响到会计核算中固定资产的计价、使用期内折旧费用的计提、企业损益等一系列问题。固定资产进项税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成本减小,计提折旧费用的基数减小,使用期内计提的折旧费用减少,企业利润增加,从而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从企业资金流来说,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当期,企业交纳增值税减少,当期资金支出减少,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但企业所得税的资金支出仅占增值税资金支出的1/4,与生产型增值税政策相对比,企业节省了3/4的资金,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但是,对于煤炭企业来说,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仅占全部投资额的30%左右,相对于棉纺织等其他行业,可抵扣资产所占比例较低。
四、消费型增值税下的税务筹划
消费型增值税下,处于相对劣势的煤炭企业,欲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应在固定资产投资前期、中期做好税务筹划。笔者从固定资产的投资方式、使用用途和供货方选择三方面进行了以下筹划:
(一)投资方式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式有外购、自建、融资租赁等,根据目前的增值税政策,外购和融资租赁基本不存在筹划空间。外购固定资产,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企业自建固定资产,购买的设备、材料,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显然,传统上包工包料、只开具建筑业发票的方式对企业是不利的。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投资方式:
一是选择承包商时,事先要对承包商的纳税性质进行调查,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建筑企业,将所用设备材料款和施工费分开结算,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建筑业发票,使设备材料进项税可以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减少企业的税金支出。
二是如果承包商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可以选择与承包方只签订建筑劳务合同,企业自行购买工程所用设备和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以保证企业获得更大的利益。
(二)使用用途
按照《细则》的规定,只有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才不允许抵扣。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这给多种经营企业提供了一个筹划的空间,对于增值税项目和非增值税项目通用的机器设备,在保证生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考虑一机多用,既可以节省投资资金,又可以抵扣非增值税项目等所用机器设备的进项税,减少企业的税金支出。
(三)供货商选择
从生产规模划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税率不同造成相同总价固定资产的票面税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抵扣进项税不同。企业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货商,在固定资产总支出等同的情况下,抵扣进项税额大,减少了企业的税金支出,降低了企业税负,相反,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性质的供货商,会增加企业的税金支出。因此,企业应慎重选择供货商,减少损失,为企业争取更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