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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贸易方式范文

时间:2023-06-18 10:35:49

序论:在您撰写常见的贸易方式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常见的贸易方式

第1篇

一、全面停止各种形式的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以及城镇居民私人建房,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房。

二、全面停止行政、事业、企业或改制企业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单位、个人的联合建房或合作建房。

三、凡在原行政划拨的土地上实行定点、定向建住房的单位,一律按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以招标的方式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四、由于在实际工作中供房对象难以确定,今后暂停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房的建设。对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建设廉租房等形式解决。

五、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今后凡在我市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的企业,不再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

六、鼓励市直机关干部职工购买住房,通过以小换大、以旧换新来改善现有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七、放宽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原房改政策不予出售的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成套住房和不成套住房以及按房改政策购买的部分产权住房均可按原*地委*办发[1*9]23号的房改政策购买全部产权。

八、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办证的前置条件;市财政、国土、税务等部门在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内设立统一的办事窗口,涉及房屋交易的税费在市场内实行“一单清”。建立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管理机制;实行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事时限的承诺。增加房地产交易的透明度,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九、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5%提高到8%;个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8万元,贷款期限由5年延长到10年。

十、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加大个人住房的贷款规模和贷款期限,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最高额度为八成(购房总额的80%),最长期限为30年。

十一、进一步加快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按照市政府《*市中心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和《*市中心城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的通知(*府发[20*]7号)精神,从20*年下半年开始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十二、进一步完善商品房开发和农村劳动力安置用地的供应机制。商品房开发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供地,农村劳动力安置用地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规范用地操作程序,推进土地储备,实施“熟地”出让。

十三、为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由市房管局尽快组建*市房屋置换中心,并负责制定《*市城市房屋置换管理实施细则》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十四、加强和规范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进一步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由市房管局负责制定《*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鼓励业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等相关制度。

十五、凡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存量成套住房和上市公有住房的非本市个人,均可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十六、房地产开发或置换企业以买断方式收购且用于置换的旧房屋,可推迟办理房产交易及产权变更登记审批手续,一年内再次转让或置换时只按差额收取税费。

十七、城市房屋拆迁原则上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按照国务院令第305号文件精神,尽快出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被拆迁人用货币补偿款购买住房时,只对其超过补偿金额的部分征收契税。

十八、积极妥善处理房屋产权发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1、2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各种形式的单位全额集资自用住房的职工(房屋建设和装饰装修全部是职工集资的,单位未出一分钱),经单位同意和市房改办审批后可直接办理集资建房产权手续。

2、20*年3月1日以前(“三清理”范围之外)新建有土地手续但建房资料不全或者既无土地手续且建房资料不全的房屋(含私人建房、合作建房、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和还建房等),经登报告示三十日后权属无争议、建房单位出具了房屋安全证明的,市房管部门可先予发放房屋产权证。市建设、城管、国土、房管等部门实行联动机制,本着遗留问题特事特办,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补办土地手续和交纳建房规费。对拒不补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立即停止项目开发,并不予批准新开发项目,必要时,由司法机关配合,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20*年3月1日以后新建的房屋,凡是在“三清理”中属于违法违规用地、违法违规建设和违法违规开发的,必须按*市人民政府*府发[20*]5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产权证书。

十九、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品房、存量用房和廉租房相配套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阶层群众的住房需求,逐步改善广大市民的居住条件。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的预警机制和价格信息指导体系。适时房屋租赁信息、商品房、存量房屋、上市公有住房买卖价格信息。

第2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民生优先,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资、多元化供应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和危旧房改造力度。争取到2011年底,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确保安置住房按期建设,群众按时回迁,提升群众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环境。从住房最困难、最急需的群众入手,按照“分期分批推进、分户分类实施”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危旧房改造。

(二)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科学编制实施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保持合理的建设规模。探索多渠道保障性住房供应机制,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通过货币补贴、住宅小区配建、收购城中村改造存量商品房等渠道,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探索将部分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范围,放宽市区户口年限、工作年限和住房困难户认定标准等条件;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按照《*市开发住宅楼盘配建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文政发〔2008〕12号)等文件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三)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以加快回迁安置房和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市区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城中村改造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中,相当于拆除旧房建筑面积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费;免缴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环境影响报告编制费;对建有满足基本人防要求的地下车库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回迁安置房及其地下车库部分,免缴价格调节基金、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减半收取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测费、施工图审查费、规划技术服务费等中介服务收费。

二、落实税费政策,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一)落实国家有关住房转让的优惠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执行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调整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给予适当补贴。凡在2009年3月22日至2010年3月21日内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契税的,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暂免收交易手续费;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暂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60%给予补贴;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暂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30%给予补贴。

(三)明确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0.8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均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

三、优化信贷政策,提高住房消费能力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贷款的优惠政策。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二)明确首次贷款购买住房的标准和对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8〕215号)规定,凡当事人申请,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其名下现没有以买受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买卖登记申请的,原则上可视为首次购买住房。对居民家庭有年满18周岁子女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契税政策可按照首套住房政策执行。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适当延期还款期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购房时均可以缴存职工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放宽为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新建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4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借款人男65周岁、女60周岁,同时不超过30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购房或用于归还贷款时均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四、合理调控,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增加融资渠道,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中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二)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国家政策,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照不低于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进一步降低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各类涉及房地产项目的中介、咨询、技术服务机构和建筑劳保征收机构等要搞好服务成本、计费基数测算,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取消和减免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文政办发〔2008〕44号)的要求,按照最低标准收取费用,以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

对无供水、供热采暖设施的地下车库、储藏室(草厦子)等,免缴集中供水、供热设施配套费。

下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标准,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按人防要求建设防空地下室。小区配套的附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工程监理要面向市场,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应资质管理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均可以进行所承揽建设项目的附建式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工程监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分解施工图设计任务和工程监理任务,不得另行单独收取人防工程设计费和工程监理费。对于应建6B级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合理调控土地供应。要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优先安排城中村改造用地。鼓励住宅开发项目充分利用城市存量土地;对于基础设施尚不配套的城市外延区域,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对于改变用地性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规划、国土部门要严格把关。严禁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开发企业和个人不得利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进行商品房建设。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热、通气,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已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发的地块,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构成闲置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开发建设。

(四)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暂未出售的商品房,开发商可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商品房竣工验收且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五、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要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发展改革、建设、房管、财政、国土资源、物价、银行、税务等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预测分析和信息披露,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引导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对于房地产企业调整住房销售价格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要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改进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监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立房地产企业资信管理机制,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经营权、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要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虚假宣传、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等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3篇

一、学生核心岗位能力的培养过于单一化

实训软件更多地培养和训练了学生在外贸制单方面和业务运作方面的能力,这对走入社会适应工作岗位有一定的帮助,但是作为一名优秀的外贸业务员,市场开拓能力、商务洽谈能力、团队协作能力是不可或缺的。这些能力的锻炼在实训软件中却没有得到体现。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小实训软件的开发过程过于机械化,程序设定固定化,缺乏灵活性,学生更多的是按照老师的要求和实训指导手册的步骤完成实训任务,自我发挥的机会和空间非常小。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希望通过建立立体化的仿真场景实训平台来弥补单一依靠实训软件教学模式的不足之处。

二、立体化仿真场景实训平台的建设思路及软硬环境设计

(一)立体化仿真场景实训平台的建设思路

立体化仿真场景实训平台不同于单一的实训软件教学,也不同于单一的情景模拟教学。立体化仿真场景实训平台是立足于行业对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的从业能力要求,将传统教学的“平面”转变为“立体”,将“静态”的知识点转变为“动态”的知识点,并与国际贸易实训软件相结合,构建立体化的空间模拟环境,使学生置身于实务操作情境,更好的融入自己在模拟实训中所扮演的角色。具体的实训设计流程是提炼外贸流程中的核心环节,并将其作为综合模拟实训的“关节点”,按照“关节点”搭建相对应的实训场景。构建立体化场景教学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实训环节的完整性。国际贸易业务涉及到多个业务环节,要尽可能保证有对应的场景建设。二是实训内容的真实性。设置的实训场景要能够真实反映外贸实务操作中的相关情境,设备和各类器材都必须是真实的。三是实训环境的仿真性。场景的布置要求尽可能与实际的外贸业务环境相吻合,包括办公环境、商务洽谈环境、进出口业务办理环境。

(二)软环境设计

当前,进出口业务操作都离不开计算机、互联网。所以,立体化仿真场景实训平台也同样离不开外贸实训软件的使用。我系使用的SimTrade外贸实习平台将进出口业务分为起草外贸函电、价格核算、交易磋商、签订合同、开立信用证、备货、租船订舱、报检、报关、投保等业务板块。这些主要的业务板块正好对应与外贸流程中的“关节点”,每个“关节点”都可以对应相应的外贸业务场景。对外贸实训软件的合理利用是构建立体化仿真场景实训平台不可缺少的条件。

(三)硬环境设计

硬环境的构建主要通过搭建外贸业务中的“关节点”场景,营造出真实的业务氛围。首先,场景的搭建。我们将场景氛围三大块。场景一:外贸公司场景,包括:公司业务部、贸易洽谈室、样品陈列室;场景二:货代、船运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场景三:综合业务大厅,包括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其中,外贸公司场景搭建可以通过一间120-150平米的教室来完成。由于受实际场地的限制,可以用屏风或隔断将教室分为3个功能区,分别是办公区,谈判区,样品陈列区。办公区配备电脑4-5台,办公桌椅若干,打印机,传真机。谈判区配备会议谈判桌椅,条件允许的话可以配备谈判期间休息用的沙发,投影仪等。样品陈列区配备样品及样品陈列架。样品可通过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获得。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制作样品陈列柜,并安装射灯,提升样品陈列区的档次。场景二、场景三是外贸业务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但由于实训场地的限制,我们可以通过设立办事窗口来实现各部门的业务功能。这样既可以节省空间,又可以完整的将外贸流程呈现出来。其次,在搭建好的场景下,要注意真实业务氛围的营造,要将实训模拟场景生动化、丰富化。这就需要处理好许多细节工作。如,办理通关业务的窗口应悬挂海关标志的实务模型;各办事窗口要张贴办事流程图;公司场景中要张贴公司简介、部门介绍;各办事窗口要准备相关的空白单据,并配备模拟印章。只有营造出真实的外贸业务氛围,才能使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受。

三、立体化仿真场景实训平台的操作流程

下图为立体化仿真场景实训平台的实际操作流程图。实训的开展主要分为三块:交易前的准备、签订合同、合同履行。交易前的准备工作由学生组建外贸公司和设置公司场景组成。接下来,学生可通过SimTrade软件寻找客户。签订合同是由买卖双方通过SimTrade软件中的外贸函电往来和在场景中的谈判室进行磋商完成。合同履行阶段,由各业务受理窗口结合实训软件进行办理。

四、立体化仿真场景实训操作的考核方式

第4篇

关键词:碳排放贸易;市场格局;准入条件;灰色关联度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8)01-0067-06

一、国际碳排放贸易的市场格局

(一) 碳排放贸易的界定

碳排放贸易属于排污权交易的一种。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碳排放贸易也称为碳交易,它是指一方凭购买合同向另一方支付以使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或获得既定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行为(Capoor and Ambrosi,2007)。现阶段国际碳市场上进行的主要是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其他几种主要温室气体(如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等)的排放权交易量将在今后得以逐步增加。买方可借此交易达到其减排承诺,或取得集体公民身份,或达到减缓气候变化的相关目标。支付形式由以下一种或多种组成:现金、股权、债券、可自由兑换的债券或凭证、提供对等偿付服务(如提供减排技术)等。

(二) 碳排放贸易的市场结构

从现阶段来看,国际碳市场的结构关系如图1所示,我们可以从减排强制程度、辖区范围和贸易标的物等三方面对国际碳市场予以分层(章升东 等,2005)。

1.国际碳市场按减排强制程度划分为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

减排强制程度,可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性减排交易是一种以行政命令为主导、市场机制为手段的贸易行为,多表现为具有强制力的减排目标下的期货交易。而自愿性减排交易则是一种建立在基于法律约束的自愿承诺之上的贸易行为,多表现为自愿参与并达成一定减排目标下的期货交易。

从全球范围来看,国际碳市场按减排强制程度可以分为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京都市场即为强制性的减排交易市场,在《京都议定书》引入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三个灵活机制的前提下,各国为了达到《京都议定书》中达成的减排承诺而开展碳交易。就这个角度而言,《京都议定书》与其说是一个环境保护议定书,不如说是一个贸易协定书。而非京都市场即非《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建立的碳交易市场,属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如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 (CCX)。区别于京都市场上排放权买方是根据京都议定书承担减排义务国家的政府或企业,自愿市场的排放权的买方往往是一些做出自愿减排义务的大公司,它们参与其中的原因就是为了达成自愿承诺以维持公众形象,同时可以积累排放权交易的经验以便为将来的变化做准备。

2.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按贸易标的物不同分别划分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

碳排放贸易的标的物为碳排放权。碳排放权可分为两类,即排放配额和基于项目的排放信用。因此,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下按贸易标的物种类又可分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前者是指专门买卖由管理者确立、分配或拍卖的排放配额的市场,如京都市场中《京都议定书》下的“指定量”(AAUs)和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下的“排放配额”(EUAs)、非京都市场中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市场的“环境信用”(NGACs)等。而后者是指专门交易从一个经核实减排的项目中产生的排放信用的市场,如京都市场中《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通过减排项目分别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URs)等。

3.项目市场和配额市场按减排辖区又可划分为多级市场

就当前已经开展的碳排放贸易而言,笔者认为,项目市场和配额市场下按减排辖区划分,又可分为多国区域合作级市场、国家级市场和地市级市场。

多国区域合作级市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达成区域合作协议并设立专职管理机构,由该管理机构主导,在多国区域范围内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的碳市场结构体系,使各成员国的碳排放权、资金、减排技术等能够实现区域内自由流动。欧盟于2005年1月1日启动的由欧盟委员会主导的欧盟排放贸易计划(EU ETS)就是该类市场的典型代表。该计划覆盖了欧盟25个成员国,由成员国将欧盟内部达成的《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分解到企业,并允许成员国间的企业自由买卖减排额度。

国家级市场是在一国内部,由该国政府主导下各排放实体间进行碳排放贸易形成的国内碳市场,如英国的排放贸易计划(UK ETS)。

地市级市场是指以一国的某个地市为交易范围,在地市政府的主导下各排放实体间进行碳交易。该市场的代表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GGAS)。

二、国际碳排放贸易的市场准入分析

所谓市场准入,一般是指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我们这里所说的碳市场的市场准入,是指一国或一实体进入碳市场开展贸易的资格。

(一) 国际碳市场的基本准入条件

1.国家参与碳市场的基本准入条件

虽然碳市场对国家的参与资格依市场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为了保证碳市场的有效运行,各级市场对参与国的基本要求又是相同的。一国若要进入碳市场参与碳贸易,就要有一定竞争力的能源市场、共同或可互相换算的计量单位、标准化的排放数据报告协议,此外还必须实现资产的跨境转移。

2.法律实体参与碳市场的基本准入条件

法律实体是碳排放贸易中具体的买家和卖家,包括私人企业、当地政府和市政当局、非政府组织、经纪人和个人。一般来说,应由各国来决定哪些法律实体可以参加碳交易。但是,考虑到实体进行碳交易会给所在国的指定减排量带来潜在影响,因此法律实体在进入各级碳市场时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若该实体在法律上负有国内减排义务,通常会被各国强制要求参与碳排放贸易,且要求其独立监控排放能力达到较高标准。而像经纪人和非政府组织这样的实体没有国内的排放义务,他们也会考虑获得排放权,然后转售或持有。这些实体由于不负有国内排放义务,所以他们不用将排放权上交政府,且他们持有的排放权数量的变化对该国指定减排量不会造成影响。这样,政府对这些实体的市场准入门槛也就相对降低。例如,政府规定只要这些实体保证将其持有的排放权上报该国国家记录系统,他们就可进入碳市场进行交易(Baron, 2000)。

(二) 京都市场的准入条件

1.京都市场下国家的准入条件

在京都市场中,参与碳排放贸易的国家或区域必须满足表1中所列条件,如有任一条未达标,将不予准入或取消其准入资格。此外,一国是否有资格参与京都市场的碳贸易,由履约委员会的促进事务组(Facilitative Branch of the Compliance Committee)决定(Mullins,et al,1999)。

表1京都市场参与国的准入条件

配额市场项目市场(1)该国必须是《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且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工业化国家);(2)国内可以独立对“AAU”进行计算并出具报告;(3)具有一套国内温室气体评估体系,并于每年提交排放评估报告;(4)具备国家登记系统以确保掌握准确的排放权发放、持有、转让、获得、取消、退市、过量持有信息以及其它公开信息,并保留一定水平的储备配额;(5)能够提供标准化的最新排放数据清单。CDM项目(1)该国已经批准《京都议定书》;(2)缔约方自愿参与CDM项目活动;(3)国内必须建立一个CDM项目活动的管理机构。JI项目(1)该国已经批准《京都议定书》,且必须是附件一缔约方;(2)缔约方自愿参与JI项目活动;(3)国内必须建立一个JI项目活动的管理机构。多国区域合作市场(EU)(1)满足配额市场全部标准;(2)参与国为包括新加入欧盟的10国在内的25国;(3)各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国家分配计划(NAP)。资料来源:《京都议定书》、DIRECTIVE 2003/87/EC。

在多国区域合作市场中,参与国必须是事先达成合作协议的缔约方,且同意服从区域共同设立的碳排放贸易专职管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以欧盟碳市场为例(详见表1),该市场由欧盟委员会对各成员国排放配额的分配、交易以及实际履约率进行管理和监督。

2.京都市场下法律实体的准入条件

《京都议定书》第17条指出,国际碳排放贸易中的各缔约方应量化其国内减排承诺,但对政府管制下的法律实体没有做出明确说明,也就是说,法律实体既不包括也不排除在该条款外。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是否参与国际碳排放贸易是由其自行决定的。然而,在有些情况下,这些法律实体参与贸易的资格是受所在国或地区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影响的。在此主要对欧盟和英国的排放贸易市场加以分析(见表2)。

表2京都市场法律实体的准入条件

多国区域合作市场(EU)国家级市场(UK)强制性参与者认定标准:(1)能源业:拥有耗能20MW以上内燃机的实体、从事炼油业的实体;(2)钢铁业:每小时产量2.5吨以上的实体;(3)水泥业:每天产量500吨以上的实体;(4)玻璃业:每天产量20吨以上的实体;(5)陶瓷砖厂:每天产量75吨以上的实体;(6)纸浆造纸业:每天产量20吨以上的纸浆造纸厂。(1)获得政府资金支持而自愿承诺绝对减排目标的企业可直接参与碳排放贸易;

(2)自愿与政府签订气候变化协议承诺相对排放目标或能源效率目标的企业;

(3)其他没有承诺减排义务的任何个人和机构,可自愿参与排放贸易;

(4)所有承诺减排目标的参与者在进入市场前,必须按相关条例测算和报告企业的排放状况,且操作方法上必须透明、公正和连续。

由表2可知,京都市场下对法律实体的参与标准是较为严格的。欧盟的排放贸易计划中,以排放点为单位来限定参与实体的范围,约12000个排放点(每家厂商可能有数个排放点,即installation)必须参与该排放贸易计划,市场规模达15亿吨,约涵盖目前欧盟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45%。国家级市场中,各国会对国内碳市场的参与者资格加以限制,如英国于2002年启动了为期5年涵盖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贸易制度。英国排放贸易体系是按自愿参与原则,通过奖励、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实施减排行动。

(三) 非京都市场的准入条件

鉴于非京都市场不受《京都议定书》的约束,故其对国家进入该市场没有特殊要求。因此,这里仅讨论法律实体进入非京都市场的标准。以非京都市场中最典型的两个代表――新南威尔士州市场(GGAS)和芝加哥气候交易市场(CCX)为例,准入条件如表3所示。 表3非京都市场法律实体的准入条件

新南威尔士州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具体准入实体包括:新南威尔士州持有电力零售许可的电力供应零售商、直接在澳大利亚国家电力市场进行消费的电力客户、为新南威尔士州本地大客户供电的电力生产商、某些新南威尔士州其他耗电大户以及被推选出来从而直接参与计划的个体。必须是美国《商品交易法》(the Commodity Exchange Act Section 1 a(11))中规定的合格的商业实体。

地市级市场中,政府对该地市排放贸易计划所涉及的参与者进行限定。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排放贸易体系于2003年1月1日开始运行,该计划是为了减少新南威尔士州发电排放密度而制定的,其参与者的准入资格倾向于与电力直接相关的实体,且具有强制力(Passey,et al,2007)。

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为全球首度由企业发起,横跨北美的企业与都市间的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组织,其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只要符合规定的商业实体均可成为会员,现已有会员200多个,分别来自航空、汽车、电力、环境、交通等数十个不同行业,其中也包括州市政府当局、学校、医院等。

三、碳贸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的灰色关联分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各级碳市场的准入条件均不相同,京都市场的准入标准要高于非京都市场,而强制性减排市场则比自愿性减排市场的准入标准要严格。越严格的准入条件就意味着国家或法律实体的市场进入成本越高。那么,高昂的市场进入成本是否就会带来更多的环境效益呢?因此,研究碳贸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鉴于国际碳贸易数据不易获得、仅有小样本供参考的特点,在此采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分析市场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的灰色关联度(刘思峰 等, 2005)。

(一) 数据选取及计算过程

依数据的可得性,选取欧盟(EU)、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新南威尔士(GGAS)三个碳市场的环境效益评价指标――年均承诺减排率X2(基期均为2000年)和实际履约率X3(均取计划施行后的均值)。同时,将三个市场的准入条件X1按高低量化打分(1~3分),分值越高,说明该市场准入条件越严格。相关指标数据如表4所示。

即市场准入条件与年均承诺减排率的灰色关联度为0.811,市场准入条件与实际履约率的灰色关联度为0.612。由于结果都大于0.6,故市场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即市场准入条件越严格,该市场带来的环境效益越大。由0.811>0.612可知,市场准入条件与年均承诺减排率的相关性更强,即市场准入条件越严格,国家或实体进入该市场后所承诺的减排量就越多。换句话说,一国或法律实体进入市场的成本越高,其进入后承诺的减排目标越高、履约情况也越好,就会产生越多的环境效益。

四、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企业接受并采用碳排放贸易这一基于市场的有效减排策略,全球的碳市场格局正逐步趋于多元化。依据减排强制程度、辖区范围和贸易标的物对市场进行细分可以看出,京都市场与非京都市场下又形成了不同层次的市场,各级市场均有其各自的特征和规范,为碳排放贸易的潜在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的参与方式和渠道,保证其在成本最低的前提下减排,从而提高了碳市场的整体效率。

各级碳市场除基本的准入条件有共性外,其他准入条件均依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就大市场而言,京都市场的准入标准较高;就细分的多级市场而言,强制性的减排市场的准入标准较高。但由于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间存在着较强的正相关性,因而较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也会带来较大的环境效益。

此外,各级碳市场的准入条件多是针对实行碳贸易机制的国家及其实体设立的,因此有其特殊性。从现有碳市场所覆盖的国家来看,绝大多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且除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欧盟项目市场外,其他市场均不允许境外实体进入,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包括中国在内的非附件一国家及其实体参与碳贸易的途径。

碳市场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碳交易的地域范围、商品种类的不断扩充,由此产生的矛盾也会日益突出。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每一个国家和个人都有责任、有权利参与碳排放贸易。所以,国际碳市场应适当放宽准入条件,让非附件一国家也能真正参与其中,使碳排放贸易真正向全球化、多极化发展。

参考文献:

刘思峰,党耀国,方志耕. 2005. 灰色系统理论及其应用[M]. 北京:科学出版社:50-84.

章升东,宋维明,李怒云. 2005. 国际碳市场现状与趋势[J]. 世界林业研究(5).

BARON R. 2000. Market access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GHG Emissions Trading[R]. IEA.

CAPOOR K, AMBROSI P. 2007.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007[R]. The World Bank.

MULLINS F,et al. 1999. 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under the kyoto protocol[R]. OECD Information Paper.

PASSEY R, MACGILL L, OUTHRED H. 2007. The NSW greenhouse gas abatement scheme: an analysis of the NGAC registry for the 2003, 2004 and 2005 compliance periods[R]. Centre for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Markets.

Analysis of Market Structure and Access Requirements

for International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LIAO Mei DAI Jia

(Economics & Management School, 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Beijing 100022)

Abstract: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which is one of the measures to reduce emissions, has been adopted by many countries and has become a diversified international carbon market. This paper sets out first with a systematical review about carbon market access requirements. Then, it analyzes correlations between market access requirements and environmental benefits. The result is that the high access cost leads to more environmental benefits. But the current high access requirements have constrained the channels to join in carbon market for nonAnnex 1 countries including China.

第5篇

关键词:市场采购;金融产品;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4-0085-02

引言

2011年3月4日,国务院正式发文批复《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批准设立“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核心是致力于建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随着改革试点的深入推进,义乌市场采购贸易面临着发展瓶颈,义乌的金融服务难以满足义乌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的需要,金融机构缺乏针对义乌市场采购主体的资金需求特点和市场采购贸易的独特性进行整体金融解决方案的设计和创新,金融创新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匹配的问题日益突出,急需金融业在贸易金融领域率先开展探索和先行先试,进一步创新,以此探索贸易金融新模式。

一、义乌国际贸易改革下的金融产品创新实践

义乌实行“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以来,金融创新形式多样。义乌通过创新委托贷款机制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2012年5月,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授信中国小商品城集团50亿元,并委托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将贷款投向市场。此举突破以自有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的限制,搭建针对市场商户的新型融资平台。工行义乌分行在全国首创供应链易透融资,为外贸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提供贷款,推出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的网络自助式循环贷款“网贷通”。

通过福费廷、国内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供应链融资额度达30亿元,开创了义乌贸易金融的新局面。义乌建行以全球网为载体,推出“e商通”网络贷款担保业务;浦发银行针对义乌国际商贸城市中小企业量身定做推出“银宝通”。中行义乌分行充分发挥自身特色优势,率先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出“义乌通宝”等创新举措。此外,各金融机构相继推出摊位、存货、股权、商标、专利权、林权、排污权等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推出面向市场经营户和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发展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加强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推介和培训,支持当地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拓展企业融资理念。总的来说,这些金融创新产品技术含量偏低,品牌特色不明显,还没有形成真正的核心竞争力,这些探索创新,还远远不能满足义乌“市场采购”贸易的快速发展以及义乌市场的巨大需求。

二、“市场采购”贸易的金融产品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产品功能单一,实用性差,影响客户群体的扩张

市场经济运作模式,为金融产品创新带来多样化创新格局,但也造成重复产品、雷同产品、劣质产品、不成熟产品泛滥,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管理、较多产品存在功能单一、实用性差的问题,影响客户群体的扩张,阻碍金融服务水平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二)金融产品技术含量低,效仿严重

义乌的金融机构原有的经营管理和技术支持水平还达不到升格为“分行”的水准,加上各银行之间信息网络互不兼容,技术性金融产品创新开发缺位现象严重,金融服务产品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效仿严重,助长了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造成银行业始终在无差异竞争、低层次竞争。

(三)缺乏与义乌电子商务发展相配套的金融产品

义乌目前有10万多家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电子商务年成交额超过500亿元,义乌日用百货类商品约占全国网络货物交易额的40%,75%以上的日用百货类网货直接或间接来自义乌批发市场,义乌从事B2B、B2C、C2C的网店近5万多家,呈现了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互促发展的效应。但这些电子商务企业与网店创业时资金缺口较大,自身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不多,融资渠道少,往往得不到银行的信贷支持。因此,急需进行电子商务领域的金融产品的创新,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

(四)缺乏必要的风险约束

当前,各银行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规范之间具有较长的时间间隔和较大的空间差异。在时间上,一般金融产品创新在前,监管机构规范在后,时间间隔较长。在空间上,各银行之间进度不一,办法各异,管理不规范的状态,使银行的金融产品创新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

(五)缺乏多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金融产品研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有精通多个行业,多个领域的金融复合型人才作为坚实的后盾。义乌的金融机构本身的层级低、原有的人力资本运用侧重于执行上级行的工作指令,不重视创新能力的培育。人力资源管理上缺乏对多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的招聘与培养,一定程度上导致银行创新产品技术含量及质量难以提升,无法为客户量身定制金融服务。

(六)制度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社会信用观念淡薄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的进程与发展,我国的经济金融环境已发生深刻的变化,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变革却没有进一步的完善。诸多银行业务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度规范缺失,法律约束或支持不力的情况。金融产品隐藏着随触而发的法律风险。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以社会信用为基础,包括政府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在义乌,偷税、漏税、逃税、商业欺诈等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信用观念淡薄,信用制度建立落后于经济的发展程度,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包括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在内的经济金融活动的开展。

三、“市场采购”贸易的金融产品进一步创新策略

(一)创新物流与供应链金融产品,实施差异化竞争战略

依据“义乌港”和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的金融服务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专业化仓储公司、物流公司的合作,完善存货、仓单、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业务,进一步探索开展标准化仓单质押、存货浮动质押、动态质押、提货权质押等创新业务,满足义乌物流服务体系中仓储、流通、交易等各个环节的融资需求。尽快成立或引入经营运输、装卸工具的融资租赁公司,为物流企业购买大型运输、装卸工具提供方便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要对金融产品创新进行规模质量高品格定位,不断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开展大型客户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买方或他方付息商业汇票贴现和国内信用证议付、商品提货权融资等资产业务。

(二)开发符合国际贸易资金需求特点的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要灵活运用买方信贷、履约保函、信用证、押汇等贸易融资手段,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发展,满足外贸企业特别是自主创新、拥有自主品牌的中小外向型企业的贸易资金需求;积极开发综合运用人民币期权、远期等外汇衍生工具的业务品种,适合中小企业的小额外汇保值业务,满足市场避险保值需求;提供集团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相关的委托贷款、外币资金池等业务;加大中间业务开发创新力度,为外贸企业与个体商户提供理财、财务顾问、现金管理、贸易结算等多样化和“一站式”金融服务。

(三)加快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

积极推进支付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等的应用,为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提供现代化的支付清算服务。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网上银行、移动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构建安全高效的支付服务体系。加快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加大支付产品与服务创新力度,更好地支持义乌电子商务发展,助推义乌建设为“中国电子商务之都”。

(四)加强金融监管,为金融产品创新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放松金融管制,稳步加强金融监管,监管理念从“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向“法无禁止皆可为”转变,为金融机构留下自主创新的空间;监管模式只规定相应的监管标准,金融机构在标准内根据情况自主创新。通过建立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构造金融业良好的竞争环境,保护创新成果。

(五)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运行机制,引进、培养多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尽快改变目前复合型人才招聘、培养通路狭窄的格局,加快人力资源管理运行机制的改革力度,积极实施包括薪酬、子女教育、税收优惠、住房保障和生活休闲等在内的一系列激励政策,吸引金融高端人才到义乌就业;挖掘培养内部人才,提高在职人员的业务能力与水平。营造重视人才、使用人才,积极创新、有效激励的金融产品开发氛围,为开发金融产品效用的提升夯实基础。

(六)加快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法制环境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石,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为综合治理金融信用环境、建立金融信用系统提供保障。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取消一些已不再适用当今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定能够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的法律条款,界定金融创新与违规的界限;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创新银行的收益得到保障,避免银行间恶性竞争,使金融产品在规范、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得到创新发展。同时,通过推进立法进程,改善社会恶劣的信用环境,加快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欺骗市场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惩罚,从根本上解决金融秩序混乱、违约失信的问题,为金融产品创新创造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 李楠.供应链金融的融资产品设计与优化[D].天津: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2] 赵敢.中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3] 张立方.供应链金融―――值得关注的金融创新[J].金融纵横,2007,(20).

[4] 黄志平.义乌:全面推进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J].政策望,2011,(11).

[5] 郭鹰.加快浙江地方金融创新的突破口研究[J].观察与思考,2013,(4).

[6] 李伊琳.银行保险企业三角演义 义乌外贸采购供应链融资逆势输血[N].21世纪经济报道,2013-05-25.

第6篇

【关键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保险利益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040-01

一、保险利益概述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我国《保险法》首先对保险利益下了总括式定义:2009年新修改通过的《保险法》也仅仅是在原法包括投保人的基础上补充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规定。目前国内对保险利益概念的一般认识是:它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我国最高法征求意见稿中:保险利益应当是可确定的经济利益;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因保险标的的损坏(或丧失)或因责任的产生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保险标的的安全或免于责任而受益。具体说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失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失的利害关系;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因被保险人的伤残或死亡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因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的延续而受益的一种利害关系;在责任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与民事侵权责任相关的一种利害关系。简言之,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为法律所认可的经济利益,并可作为投保的一种法定的权利。

二、几个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

在国际上,目前通用的、影响较大的贸易惯例是国际商会制订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涉及海运主要贸易术语中对货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时间的规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1.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出卖人在指定装运港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在此贸易术语下,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在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此时买方对货物有保险利益,当货物损坏发生在装船后,保险人应向买方进行保险赔付,此时是没有任何疑问;但如果货物损坏发生在装船前,此时卖方对货物有保险利益,由于风险未发生转移,买方没有保险利益,这就造成了一个尴尬的情况:买方对货物办理了保险,但没有保险利益,无法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保险补偿;卖方对货物有保险利益,但未办理保险,同样无法得到补偿,这样就会让买方承担损失,然后向卖方索赔。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时由于种种原因买方无法在卖方处得到赔偿,这就使得买方在购买了保险的情况下无法得到保障。

2. 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出卖人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和运费。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货物风险负担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此时,货物的保险利益也应随风险负担的转移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办理保险由卖方负责。在货物越过船舷前,风险未发生转移,如果此时发生货损,卖方有保险利益卖方能够从保险人处得到补偿,但当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因而已转给买方,但此时会发现,买方有保险利益,卖方因风险转移而丧失保险利益,此时就会出现上面同样的尴尬:买方有保险利益,因没有办理保险而无法得到补偿,卖方办理了保险但没有保险利益也无法得到补偿。这种情况同样使得货损无法得到补偿。

3.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是指出卖人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保险费和运费,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在此条件下,出卖人除安排运输外,还要办理货物保险,并使买受人或任何其他对货物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货物保险人索赔,以及向买受人转让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卖方负责办理保险。出现的问题同CFR。

三、建议

在上述情况下,出现办理保险而无保险利益,有保险利益却未办理保险,都无法得到保险人的补偿。为了避免以上情况,我们应该充分行使合约自由,最好是在订立买卖合约时,就事先约定如何避免以上情形。

在FOB情况下,买方在购买保险时,可以将卖方一起列为被保险人,当货损发生在装船前,卖方作为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补偿,如果货物在交付买方后,才发现是在装船前发生的货损,买方可请求卖方向保险人索赔,然后由卖方将保险人赔付的赔偿款交给买方,实现货物不论在什么运输阶段发生货损都能得到保险人赔付。或者,由卖方购买装船以前的保险,这样在装船前后有两份保险承保,完整的承保了货物从卖方到买方的过程,同样能够使货物在发生货损情况下得到补偿。

在CFR和CIF情形下,在订立买卖合约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将自己列为被保险人,这样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货损,买方就能够得到补偿。或者,和FOB一样,买方办理装船后的保险,同样能够使货物处于保险承保当中。

但应该注意一个问题,在FOB情况下,如果货损发生在装船后,收货人对于已损坏货物拒绝提货,受损货物被承运人运回给发货人,此时,如果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造成但是海上货物保险承保范围内,原买方应将保单转让给卖方,这应当在买卖合同中写明以防出现争议。

参考文献:

[1]周成杰.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3(5).

[2]杨召南,徐国平,李文湘.海上保险法[M].2009.

第7篇

文/张 磊

凯姆波蒂迈勒,位于意大利南部罗马和那不勒斯之间。在那里,90岁的老人骑着摩托车在年轻人中间穿行,或者在破晓时分的农田里劳作,并不是一件很稀奇的事情。要不然,它怎么能被称为欧洲“青春常驻的村庄”呢!这里很少有人在85岁前去世。他们经常到了90岁,甚至过了100岁,也没有拜访过医生。

带着热忱享用食物

凯姆波蒂迈勒人带着热忱和趣味享用他们的食物。通过在轻松的环境下进食,凯姆波蒂迈勒人也给了他们的消化系统轻松的时间――他们坐在一起进餐,花充足的时间享用他们可口的烹饪。他们会津津乐道地谈论即将享用的餐点:白葡萄酒蒜烧牛肝菌蜗牛、橄榄油柠檬烧朝鲜蓟、配着新鲜西红柿和野猪肉沙司制成的碎肉卷,这些都是凯姆波蒂迈勒人经典的美食。

完美平衡的饮食

罗马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凯姆波蒂迈勒人的饮食达到了“完美的平衡”。它拥有良好的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比例,而且蛋白质主要来源于像豆类这样的蔬菜,而不是动物。所以,人体对8种必需氨基酸的需求得到完美满足。由于肉类摄入量很低,而橄榄油等的摄入量很高,所以,他们的饮食中有害的饱和脂肪含量低,有益的不饱和脂肪酸含量却很高。

水果、蔬菜种类多

水果和蔬菜是凯姆波蒂迈勒人的骄傲和快乐,他们大量种植和食用数量众多、种类丰富的水果和蔬菜。

他们喜欢自己果园里出产的苹果、梨、葡萄和柠檬。蔬菜则包含多种美味的地中海品种,如芦笋、茴香、芝麻菜、辣椒、芹菜、豌豆和胡萝卜。从山坡上还可以采集到像牛肝菌这样的野生菌类,把它们在盐水和醋里腌制,用作意大利面条和汤团的调味沙司。

在诸多蔬果中,西红柿可以说是凯姆波蒂迈勒人的最爱。他们的意大利面条沙司酱、炖菜和汤里,都有大量的西红柿,其中含有大量有效防止衰老的抗氧化番茄红素。

大蒜、洋葱增强免疫力

大蒜既可以生吃又可以熟吃,可用作从沙拉到蜗牛大餐的每一种菜的调味料。凯姆波蒂迈勒有一种特产,是一种小洋葱,它被认为有特别丰富的营养,饮食中也经常食用。大蒜和洋葱都可以增加免疫力、抵抗癌症、通过防止血液凝结来保护心脏。

日本感冒偏方:干香菇煎汁退烧

日本自古就有食疗祛感冒的传统,一直流传至今。其中,三种吃法对预防和缓解感冒初期症状有帮助。

干香菇煎汁能退烧研究表明,香菇的成分中含有抗病毒物质,把干香菇煎成汁饮用,自古以来就被日本人看成是治疗初期感冒的良药,对缓解感冒初期发烧、咳嗽等症状很有帮助。如果感觉干香菇汁口感不是很好,饮用的时候可加点蜂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