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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业务模式范文

时间:2023-06-18 10:35:49

序论:在您撰写金融租赁业务模式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金融租赁业务模式

第1篇

一、“中国税务租赁模式”的境外融资创新特点

(一)交易结构与基本流程

被称之为“中国税务租赁模式”的这一境外融资创新,实质上是国内租赁公司以保税区项目公司为转租赁载体,在法税租赁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的融资安排与租赁结构创新,其基本交易结构如图1所示。与境内航空公司直接同法资银行开展法税租赁交易不同,在新的交易结构中增加了境内租赁公司转租人这一角色,并嵌入保税区租赁模式,通过综合法税租赁模式与保税区租赁模式的两者优势,实现境内租赁公司引用境外低成本资金和降低租赁交易的综合成本,使得境内租赁公司和境内航空公司双方受益。

其基本交易流程可以分成两个主要环节:法税租赁模式的主租赁环节和保税区租赁模式的转租赁环节。在主租赁环节中,首先由法国SPV公司完成飞机资产的融资与购买流程,然后作为第一出租人与东疆保税港区内的SPV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包括飞机购买协议项下的权益转让、飞机租赁协议、飞机资产抵押协议),通常为保证租赁物的安全交付及违约取回,双方还会签订其他相关协议。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法国SPV公司(出租人)在主租赁环节需要就租金收入按17%缴纳增值税,并根据中法两国双边税收协定就利息所得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该预提所得税能够在其国内缴税时一次性扣除。此外根据签订租赁合同的性质,融资租赁合同和经营租赁合同分别按0.005%和0.1%缴纳印花税。

然后,东疆保税港区内的SPV公司作为转租人,同境内航空公司签订转租赁合同。在该交易结构下,飞机资产的融资与购买实际由境外租赁公司完成,境内租赁公司只需进行一定金额的预付款融资,通过转租赁的租金收入偿还转租赁的租金支出,从中获取利差收益,该租赁交易等同于境内租赁公司利用境外租赁公司的低成本资金开展飞机租赁业务。东疆SPV公司(转租人)在转租赁环节需要就租金收入按17%缴纳增值税,包括该部分增值税所产生的附加税费(城建费7%,教育费附加3%),其中在主租赁环节的增值税能够用来作为进项抵扣,这有利于东疆SPV公司降低自身的流转税税负。在该项交易中,东疆SPV公司须承担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境内航空公司(承租人)则不必承担境外直租模式下的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同时能够随租金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适用税率均为5%。此外,东疆SPV公司和境内航空公司作为我国境内的法律实体,须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相应承担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纳税义务。

(二)交易结构创新的主要优势

该境外融资交易结合了法税租赁模式与保税区租赁模式,在保留原有法税租赁模式相关的税收利益基础上,又能够享受保税区租赁模式的相关优惠政策和税收利益,使交易各参与方获取更多的益处。

1.法国SPV公司(出租人)。随着我国保税区租赁模式的兴起,中资租赁公司在保税区设立的SPV公司利用保税区境内关外的区位优势,相比境外租赁公司不必缴纳预提所得税,同时享受大飞机的优惠进口税率和地方保税区的财政支持优惠政策,因而能够提出具有竞争力的报价,打破境外租赁公司对国内飞机租赁市场的长期垄断。事实上,境外租赁公司由于跨境租赁业务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使其在中国开展飞机租赁业务时所得税方面的优势不复存在。根据航空咨询机构Ascend的数据显示,中资飞机租赁公司在我国飞机租赁市场的占有率由2007年的9.1%上升到2013年的37.8%,并且占据了2014年国内新增业务80%的份额。法税租赁模式下的境外融资交易有利于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开展我国国内的飞机租赁业务,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与境内租赁公司合作来弥补自身的劣势,维持中国飞机租赁市场的所占份额。

2.东疆SPV公司(转租人)。首先,境内租赁公司通过该交易结构实现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完成飞机资产的融资与购买流程,自身只需进行一定的预付款融资,在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渠道的基础上开拓了新的融资来源,降低了自身的融资成本。其次,东疆SPV公司在该交易结构下承担转租人这一角色,可以利用主租赁环节租赁收入的进项增值税抵扣转租赁环节租赁收入的销项增值税,降低自身的流转税税负。此外,境内租赁公司在保税区内设立SPV公司开展飞机租赁业务,能够享受到东疆保税港区的财政支持政策,以及新设立的资金补助和办公用房补助等。通过与法资银行合作开展经营性转租赁,境内租赁公司能够通过法资银行在国外成熟的二手飞机交易市场上进行残值处置,有效降低自身的运营风险。

3.境内航空公司(承租人)。同境内航空公司直接与法国SPV开展法税租赁交易相比,境内航空公司不必承担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同时能够利用保税区租赁模式随租金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若出租人和转租人分别以降低租金的方式分享法税租赁模式下的税收利益和地方财政支持的税收优惠,该交易结构的综合成本进一步降低,有利于境内航空公司飞机引进成本的降低。

二、基于法税租赁模式的税收利益分析

本文在分析法税租赁模式的交易结构和梳理中法两国税收法律政策的基础上,总结了法税租赁模式给出租人和承租人带来的税收利益。

(一)双折旧扣除

在中法两国的税收法律与政策差异下,法税租赁模式可以使租赁双方都能够享受到飞机资产的折旧利益。法国税法规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所有人为出租人,法资银行作为投资人可以享受飞机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并享受法国税法中的免税或减税等优惠项目。法国税法规定飞机资产的直线折旧率为12.5%,享受5年的净经营亏损向后结转,其中因折旧而出现的经营亏损可以向后无限期结转。客运飞机的使用寿命通常为20年至25年,其中融资租赁的租期通常接近飞机的使用寿命,经营租赁的租期相对较短,出租人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能够促进飞机资产投资的快速收回和获取延迟纳税的好处。依据租赁标的物相关的收益和风险是否完全转移,中国税法将融资租赁的承租人视为资产的实际所有人,规定租赁标的物纳入承租人的报表并计提折旧。目前我国针对飞机租赁没有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税法规定飞机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因而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中法两国的会计处理要求,能够同时对飞机资产计提折旧,获得资产折旧进行税前扣除的税收利益。

(二)合并纳税

根据法国税收规定,法国公司和其控股达95%的本地子公司可以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SPV租赁是当前国际上飞机租赁广泛采用的租赁模式,SPV公司通常只对应一架飞机,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并能够同母公司的资产进行风险隔离。由于计提折旧和利息等费用支出,SPV公司在运营初期一般都保持亏损状态。因此,母公司可以根据其几乎全资控股的子公司的盈亏情况,再进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母公司的税务筹划。另外,法国税法规定因飞机租赁的资产折旧而出现的经营亏损可以向后无限期结转,这一税收政策更有利于法资银行获取合并纳税的好处。在法税租赁模式下,投资人法资银行与出租人SPV公司都是在法国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两者可以合并纳税,法资银行较强的应税能力可以有效消化其全资子公司SPV折旧的税收利益,综合降低集团总的应税所得。

(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一次纳税

为避免针对同一纳税人、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我国同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2013年11月26日,中法两国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即新中法双边税收协定。根据1984年的《中法税收协定和议定书》和2013年的新中法双边税收协定,法国租赁公司在中国境内缴纳的租金预提所得税可以在其国内缴税时一次性扣除,这就避免了该租赁交易的双重纳税。根据中法两国的税收协定,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出租人利用法税租赁模式向我国航空公司出租飞机,收取的租金应按10%缴纳预提所得税,而法国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税率为33.33%,远高于这一税率标准。同时,出租人可以以租金返还的方式同航空公司分享预提税抵免的税收利益,使得法税租赁模式同其他租赁交易相比更具有优势。

综上所述,法税租赁模式主要应用了中法两国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法国合并纳税的特殊税收政策以及中法两国的税收法律差异,为出租人与承租人提供了一种综合降低交易成本的利益分享机制,即出租人将预提所得税抵免和资产折旧的税收利益以降低租金的方式同承租人分享。

三、“中国税务租赁模式”的境外融资创新效应

(一)有利于境内租赁公司有效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

资金是租赁公司的生命线,获取低成本的资金是租赁公司形成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我国无论金融租赁公司还是内外资租赁公司,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张都要受到资本金约束的限制,如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外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随着存量资产规模的增长,境内租赁公司补充资本金的压力进一步增大。境内租赁公司通过转租赁形式能够利用国外金融机构的资金开展飞机租赁业务,既不占用自身的银行授信额度,又不计入自身的风险资产总额。整个操作加上保函费、利息掉期等费用,租赁公司取得的资金成本约为4%,仍较国内银行贷款的成本更有优势,如建信租赁通过与法国外贸银行合作,利用法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融资,节省了十几个BP的成本。在境外美元资金成本仍处于较低水平的阶段,境内租赁公司通过创新国际租赁结构这一业务实践开辟了新的境外融资渠道,为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开展飞机租赁业务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与操作方式。此外,这一境外融资模式是基于租赁交易结构的创新与探索,而非依赖租赁公司个体的融资能力,因此更有利于境内租赁公司进行复制与推广。

(二)有利于提高境内租赁公司在国际飞机租赁市场的参与度

境内租赁公司在机队规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都同境外租赁公司存在较大差距,境外租赁公司凭借较强的飞机购买议价能力和广泛的资金来源在国际飞机租赁市场上具有很大的竞争优势。目前我国境内的飞机租赁公司正处于国内业务快速增长和国外业务开始拓展的重要发展时期,通过与国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由国外金融机构完成飞机资产的融资与购买流程,境内租赁公司可以利用国外金融机构的优势实现自身业务规模的扩张,并提高自身在国际飞机租赁市场的参与度。当前各金融租赁公司都实施了国际化的发展战略,如工银租赁同法国巴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积极开拓国际飞机租赁业务,利用国外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结构型税务租赁产品,使承租人分享他国的税收优惠。通过境外租赁平台以及与国外金融机构的合作,工银租赁已经在全球30多个国家及地区成功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对于新成立或处于业务发展初期的租赁公司,选择充当转租人的角色从中获取利差收益,也是实现业务开拓和积累运营管理经验的有效途径。

(三)有利于降低境内租赁公司的运营风险

随着自贸区金融制度改革的深入,尤其是离岸金融政策和外汇管制的逐步放开,为“中国税务租赁模式”的实施及其外汇风险的防范创造了更加完备和便利的环境。《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试点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2号)、《关于印发〈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汇发[2015]162号)等文件相继出台,为天津自贸区内的租赁企业提供了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允许融资租赁类公司境内收取外币租金、便利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等支持政策。境内租赁公司在天津自贸区内设立的SPV公司能够向境内航空公司收取外币租金,有效降低了境内租赁公司向境外金融机构支付外币租金所承担的汇兑风险。该项交易结构创新能够有效规避他国的出口限制,并得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天津海关等监管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在监管流程上实现了进一步的优化。境内航空公司面对的租赁结构也相对简单,能够享有更可靠的安享权。

(四)有利于综合降低航空公司的飞机引进成本

境内租赁公司如建信租赁、国银租赁、工银租赁等通过与法资银行开展合作,在原法税租赁模式的基础上进行融资安排和租赁结构的创新,既保留了原有模式的税收优势,又能够有效利用我国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航空公司实现最优惠的租金水平。通过对97家租赁企业的统计,东疆保税港区的保税区租赁模式相比爱尔兰模式,在直租的情况下可以节省8%的租金成本和10%的税务成本,在转租的情况下可以节省7%到9%的税务成本。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我国境内租赁公司合作开展飞机租赁业务,标志着国外金融机构开始介入保税区租赁结构,保税区租赁模式开始在国际上得到认可。新的交易结构优化了境内租赁公司和航空公司的税务结构,境内租赁公司能够将主租赁环节的进项增值税进行抵扣,降低了自身的流转税税负,而航空公司不必承担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同时能够继续随租金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相比银行贷款飞机资产含税价70%的最高融资比例,新的交易结构可以为境内航空公司提供85%以上的融资比例,甚至可以实现100%的全额融资。该租赁结构的创新在保障承租人利益的同时降低了境内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并最终实现了更低的综合交易成本,具有明显的经济效应和示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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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建军. 善用税收租赁 降低飞机租赁成本[J]. 中国税务,2014,02:53-55.

第2篇

关键词: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巴塞尔协议Ⅲ;风险管理;盈利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8-0043-05

按银监会要求,我国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监管标准,按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类,流动性要求、资本充足率要求和损失准备要求等多项要求将分别于2013年至2016年陆续达标。这表明,金融租赁公司参与实施新监管标准已是箭在弦上,从明年(2012年)起的两到三年时间将成为各家金融租赁公司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关键阶段。

一、巴塞尔协议Ⅲ对金融租赁业的影响

驱动金融租赁业未来转型与发展的最主要的因素之一是新的监管法规标准。巴塞尔协议Ⅲ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致力于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银行业的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商业银行的全资或合资子公司,也将受到协议多方面的影响和冲击,概括而言,包括以下多个方面。

1、金融租赁公司高杠杆扩张时代一去不返。

自2008年银监会恢复审批金融租赁公司以来,三年时间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规模走过了几何级的扩张路径。截至2011年一季度末,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规模已逾3500亿元,三年间增长10倍以上,若干企业的资本充足率已经接近监管允许的最低水平(8%),更多企业的资本充足率在10%上下徘徊。由于接近杠杆率扩张极限,在考量大单租赁业务时已现首尾不能兼顾。考察近年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冲业务规模、占市场份额、争行业话语权,成为部分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模式。

巴塞尔协议Ⅲ自2012年起施行,将逐步为金融租赁公司高杠杆扩张的时代划上句号。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需要与股东银行风险和财务并表的金融租赁公司,将按股东要求按此执行。举例而言,如果某一家新成立的由大型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实收资本20亿元,按现行杠杆要求,理论上可扩张租赁业务,把规模做到约250亿元;而按新标准,只能扩张到约173亿元;如不补充资本金,业务规模需压缩77亿元;如维持原规模,要补充资本金9亿元。无疑,无论哪一种方案,在财务上均会对公司构成可观的压力。因此,原一部分金融租赁公司侧重外延式规模扩张、轻视内涵式提升盈利能力的增长模式在新标准下行不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增长方式将迎来转折。

2、租赁业“类信贷”业务模式将会无利可图。

过去两到三年中,部分金融租赁公司之所以能实现高杠杆率条件下的高速扩张,相当重要的原因在于“类信贷”租赁业务提供的支撑。根据有关数据保守估计,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中,经营性租赁合同额约占10%,融资性租赁约占90%;在融资性租赁业务中,直租赁业务不足10%,回租赁业务占90%以上。经营租赁和直租比例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租赁市场中的相应比例,而这些占比比较低的业务又是收益率比较高的品种。我国部分金融租赁公司的回租业务中,又有相当大的比例是由“类信贷”租赁业务构成的。即租赁交易仅构成完成融资交易所需的结构性要素,真实交易的担保手段、定价水平和风险管理均接近于抵押贷款。金融租赁业近年的高杠杆扩张,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正是因袭了“类信贷”、“二银行”的业务模式。

金融租赁公司之所以能对“类信贷”租赁业务提供的高杠杆乐此不疲,部分因素在于在目前的监管规定下此类模式仍有利可图。这之中关键一点在于目前正常类资产的拨备率为1%,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定价水平压力有限。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新标准: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并且两者将按孰高的原则执行。这意味着,如果继续侧重“类信贷”业务,维持“类信贷”租赁业务定价水平,走外延式扩张的道路,这一类金融租赁公司将会无利可图,以至进入财务亏损。

3、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套利冲动将受更多抑制。

如以上两点分析,部分金融租赁公司一方面办理了大量的“类信贷”租赁业务,另一方面又能在银行业竞争趋于白热化的态势下,以高杠杆率基本达到市场出清的业务规模,这意味着此类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金融产品与传统银行信贷产品之间仍存在差异化。但是,这种差异化未必是正面的,即并不意味着金融租赁公司所提供的差异化租赁业务服务全是由于其体现了融资租赁业务配置金融资源更有效率的一个侧面,如减轻信息不对称性、降低非必要交易成本、改善财务报表、提供税务优化、以融物形式达成融资等等融资租赁的优势方面。不可忽视的是,一部分由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差异化服务源于其相对于受到更严密监管的传统商业银行更易于进行监管套利,利用交易结构绕过行业、产业、业务种类等种种政策限制。例如,对于一项水泥生产企业项目,或一项地方政府平台融资项目,或一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在由于监管政策限制难以从银行系统获得足够贷款的情况下,就有可能通过金融租赁公司“曲线运作”,把某种设备包装成为可以售后回租的资产,为企业提供类信贷租赁,通过监管套利获取具有较高风险的收益。今年(2011年)以来,随着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信贷投放总量和节奏的规范管理,“规模”渐渐成为资金市场上的稀缺资源,部分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套利行为又平添了“绕规模”因素。

针对此类监管套利,巴塞尔新标准要求,监管将进一步提升现场检查能力。督促银行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防止和纠正不安全、不稳健的经营行为;并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监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这些举措意味着未来监管当局将致力于发展对于各类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量,通过差别化的监管手段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全面提高银行业经营稳健性,金融租赁企业的监管套利冲动也将随之受到抑制。

4、金融租赁公司将更多贯彻股东银行设定的风险偏好。

要有效抑制金融租赁公司内在的监管套利冲动。

只有监管当局自身的努力仍是不足的。对此,股东银行要承担起责无旁贷的责任。当金融租赁公司从母行(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取得的经营目标仅仅是租赁业务规模、市场占有率、业务增长率、资产回报率、资本报酬率、利润总量、人均利润等指标时,金融租赁公司内部的高管层与决策部门就会以是否完成这些指标为标尺,有可能忽视子公司的风险偏好是否与集团整体保持一致,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自身是否符合风险控制机制的预设条件。因此,如果股东银行忽视风险层面的并表管理,仅仅运用下任务、定指标的手段管理,有可能助长租赁公司“类信贷”租赁或是监管套利行为。

针对此类现象,巴塞尔协议Ⅲ高度重视银行业集团层面的并表风险治理监管标准,包括集团层面的风险偏好设定、统一的风险管理政策、集团内部交易等。新标准还将强化持续监管,赋予监管人员更广泛的权力,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监管,尽早识别风险并采取干预措施;丰富和扩展非现场监管体系,完善风险监管评估框架,及时预警、有效识别并快速处置风险。这一制度安排下,股东银行将会连同业务指标,把集团风险偏好贯彻到下设金融租赁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在风险并表和风险偏好层面,对下设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状态做到了如指掌,从机制和技术层面打消或约束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套利冲动。

5、金融租赁公司有条件或可从股东银行融资。

要让金融租赁公司充分贯彻股东银行设定的风险偏好,除了“控”之外,还要“扶”。一方面,股东银行通过组织、机制、技术等层面严格管理子公司,另一方面,须从经营上扶助租赁子公司,创造贯彻股东意志的必要条件。在监管要求上,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即“银行系租赁公司”)与国外银行系租赁公司有一个细微但重要的差别:我国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然而,从母行获取资金支持恰是国外银行系租赁公司与非银行系租赁公司相比的一个重要优势。可以有力地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巴塞尔协议Ⅲ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高度重视,要求成员国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虽然是非存款机构,但这些指标的核心部分对于一家大中型的金融租赁公司同样适用。

租赁公司的租赁期限基本上都在五年以上,负债绝大部分是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是金融租赁业持续的课题。与从同业市场拆借相比,从母行获得的资金不仅仅价格更为优惠,而且价格稳定、可预期性强,可以有力分散流动性风险。从我国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的资金需要及母体银行可提供的帮助来看,逐步放开要求、有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试点从股东银行融资,将成为提升金融租赁公司风险偏好贯彻能力、降低行业流动性风险的一项积极举措。

6、金融租赁公司吃“监管大锅饭”的时代结束。

目前,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面对的是基本相同的监管要求:相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相同的融资渠道要求,相同的数据上报频率和颗粒度要求,可以称之是吃“监管大锅饭”。在新标准推动下,这一状态也将一去不复返。新标准要求,监管资源作为一种宝贵的稀缺资源,要进行最优配置和使用,发挥最佳效力。

巴塞尔协议Ⅲ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理念高度重视“分门别类”监管,未来的监管形式有可能如同“中医坐堂”,对各家机构真正“对症下药”。新标准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设立了三个层次:系统重要性银行要面临增加的附加资本要求,中国银监会暂定其为1%。因此,将来金融租赁公司将按股东银行性质,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下属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按不同的并表要求,执行不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新标准明确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并且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到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凡此种种,监管当局都有充分的可操作空间,对不同机构施行不同要求。此外,监管当局对于其他监管核心指标的要求也会同样视各家金融租赁公司情况量体裁衣。不再一刀切,例如根据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

除监管指标不同要求外,监管当局对于数据上报的频率、范围和颗粒度等方面也都可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不同情况提出政策和要求,把各公司划分为三六九等,根据口味轻重“分灶吃饭”。

二、金融租赁业应对新标准的策略

在巴塞尔协议Ⅲ细密绵长的药效下,金融租赁公司高杠杆时代结束、“类信贷”业务无利可图、监管套利冲动受到抑制。同时又要贯彻股东银行的风险偏好,并在“明察秋毫”的监管层和股东面前交出令人满意的答卷,应对策略何在?答案恐怕还是在于要发挥融资租赁业的行业特色与自身优势,从业务模式、市场领域、人才建设和信息系统等多个方面着力,走出一条真正有租赁业特色的发展之路。

1、内涵:业务模式从“提供资金”向“提供服务”转型。

金融租赁作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产品线,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只要业务更贴近于专业化租赁,就会有盈利空间。金融租赁公司在专业化、集约化经营方面迈出步,就可以在盈利能力和资本回报方面收获更多。随着巴塞尔协议Ⅲ在我国的稳步推进,各家金融租赁公司将从“提供资金”向“提供服务”的企业逐步转型,从而收获高于资金收益的服务收益。由于资产金融市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一家公司难以精通和涵盖所有市场领域,必须有所选择。因而,金融租赁公司需要在未来数年在融资租赁市场中加速明确细分市场,建立在子市场中有较强盈利能力的拳头租赁产品。

2、协同:依托股东银行在客户资源、管理手段上的优势。

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相比,金融租赁公司能利用母行在客户资源、管理能力上的巨大资源。面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等风险因素,需达到不低于传统银行或融资租赁同业的盈利能力。金融租赁公司在市场开拓和管理手段等方面均面临诸多挑战。金融租赁公司依托并加强与母体银行的合作,符合巴塞尔协议Ⅲ的意见。在跨业监管合作方面,按照新标准,针对金融租赁公司,银监会表示将加强与中央银行的协调配合,改进对有关业务的风险评估,构建“无缝式”金融监管体系。因此,加强与母行的融合与协作,充分利用母行的资源,在风控与经营中通力合作,在不断优化自身发展的同时,融入母行发展,做出独特的贡献和有益的探索,已成为金融租赁公司借力发展的最优选择之一。

3、团队:组建复合型、专业化的金融租赁人力资源队伍。

2010年末,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有从业人员约1200人,外资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有从业人员

约2000余人,两者合计仅3000余人,融资租赁市场上专业人才匮乏现象十分突出:业务所需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和法律、会计、税务,及复合型人才不足;这在航空、船舶、机械设备等领域尤为突出。

专业化人才短缺,也加剧了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专业创新能力不足。按监管层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强化风险管理基础设施,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完善风险治理组织架构,进一步明确董事会、高管层、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条线的角色和职能,而这些都离不开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和执行团队来担任或承担。按新标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应改进并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建立风险与收益平衡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吸引并留住金融租赁专业人才。

4、工具:加大对核心业务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的建设投入。

巴塞尔协议Ⅲ高度重视业务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提升的作用。对此,监管层有明确的要求:金融机构要强化数据基础,通过新监管标准实施切实解决金融机构数据缺失、质量不高问题;积极开发并推广运用新型风险计量工具,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计量准确性;强化IT系统建设,为风险政策制定和实施、风险计量工具运用及优化奠定基础。

新标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要努力实现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采用产品分析、模型验证、压力测试、同业评估等监管手段,保证监管技术能够适应业务和组织机构日益复杂化的趋势:金融机构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危机管理计划,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此外,金融租赁公司所需的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控体系也离不开核心业务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的支持。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满足上述内部和外部风险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已是势在必行。

5、视野:随中资企业走向更广阔的蓝海市场。

有数据表明,欧洲银行业比北美银行面临的资本压力更为严峻。这意味着,新标准施行后,欧美金融机构将面临或设法补充资本金,或压缩业务增长的困境,因而欧美银行系租赁公司也将会被殃及,在一段时间内面临比较困难的整体市场环境,可获得的业务机会更为有限。

从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看,我国主体银行(无论系统重要性银行或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基本达标,因而在补充资本金方面受到的影响相对比较小,金融租赁公司会受到的波及也就有限。可以预期,随着新标准的施行,我国金融租赁业在全球融资租赁行业的占有率将有所增长或发力上升。从国际市场看,随着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走向全球,金融租赁公司也将随之走向蓝海市场,在全球融资租赁的舞台展现中资租赁公司的特色业务。

6、紧迫:新标准要求不达标银行“退出该行业”。

第3篇

关键词:金融租赁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

虽然受目前我国金融管制的形式和金融行业的发展水平制约,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水平相比西方发达国家较低,但由于资产证券化可提升金融租赁的融资速度,将其应用于金融租赁行业,仍可以解决金融租赁企业筹集资金等方面的问题,提升其资产风险防范能力,所以应以积极的视角看待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1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分析

1.1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出现的可行性和必然性分析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即金融租赁主体公司将大量用途、性能、租期等方面存在较大相似性甚至完全一致,具备生成较稳定且规模较大的现金流可能的租赁资产进行有机集合和结构完整,使其转化成金融市场中具有流通性证券的过程,金融租赁主体公司可以引进资产证券化,主要是因为,金融租赁在股东背景、资金成本等方面均较理想,使其基础资产方面优势明显,而且在担保服务的作用下,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明显提升,使资本风险明显降低,随着近年来我国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投资环境得到了法律规范,为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了条件[1]。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并不是偶然现象,而是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首先,在资金利率和同业拆借资金成本不断增加,而融资期限不断缩减的市场条件下,金融租赁在成本方面的优势被逐渐削弱,而银行贷款和金融债券发行均存在弊端,使金融租赁企业不得不选择成本相对较低的资产证券化;其次,虽然相关规定中明确商务部和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企业的资本杠杆分别为10倍和12.5倍,但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仍受到资本金的制约,而将租赁资产进行真实出售不仅可以实现其出表和资金快速回笼,而且在扩大金融租赁业务覆盖范围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所以金融租赁企业在发展中也必然会选择资产证券化。

1.2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重点

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合约中规定的租金,而且具有对承租人担保债务偿还能力所用的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而出租人的前一种权利受SPV管理,后一种权利由出租人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虽然有利于金融租赁企业和客户建立稳定的关系,并减少融资成本,但在实际应用中,并不排除出租人破产的可能,使投资人面临一定的风险,因为如果第三方在物权方面被侵害,其有权对承租人和租赁设备的所有人提讼,所以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应重点把握物权管理方面[2]。其次,租赁资产不仅已经覆盖现代大部分行业,而且在进行还款期限设定、还款方式选择等方面可以结合双方的需求进行协商,这直接导致租赁合同具有非标准化特征;在业务流程的实际落实和业务风险控制方式多样的作用下,这种非标准化特征被进一步强化,这直接导致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调查难以被规范,使资产证券化发展受到制约,所以改善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开展的非标准化特征也是其重点方面。

1.3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分析

2008年~2015年,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的比例分别为84.75%、77.63%、64.94%、65.26%、75.66%、83.7%、82.6%、89.4%,随着售后回租比例的不断提升,承租人所要承担的信用风险不断加大,如果承租人不具备及时付款的能力,将直接打击金融资产证券化;其次,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状态的下滑,各行业进行的直接租赁也面临着严重的信用风险,据资料显示我国2015年部分行业的租赁违约现象已经超过20%,这与租赁资产未全面准确的登记有密切关系,使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面临直接租赁模式下的信用风险[3]。再次,在我国逐步开展营改增财政政策后,融资租赁行业原本的基础资产所有权逐渐向特殊目的载体转移,此时应向租借的当事人提供增值税发票,但截至目前其并不具有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权利,这使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深化的过程中不得不面临营改增环境的制约。除此之外,在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不强、评级结果公信力不足、第三方信用评价公司在此方面经验较少的经济和社会信用环境下,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风险进一步加大[4]。结合远东租赁事件、交银租赁案例、汇元一期租赁案例等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均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探索。最后,结合大量租赁案件的经过和结果可以发现,我国要实现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深化发展,需要对我国的资产池资产条件进行明确,使资产的选择、模式的选择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这要求我国现阶段积极建立中央优先权登记系统、统一的交易服务平台、完善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提升相应的信用评级公信力。

2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分析

2.1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运行机理

2014年12月,我国证监会提出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实施“事后备案+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将事前行政审批取消,而且使管理人的范围逐渐向子公司扩展,这使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环境更加宽松,现阶段我国存在出售回租、转租赁、融资租赁等金融租赁业务种类,在各种业务模式开展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机理。

2.1.1配置资源的机理

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主要考虑非证券化环境中投资人并不能及时有效地掌握资金需求群体的相关信息,而且受自身专业知识、信息掌握能力等方面的制约,其对自身的财务状况判断和经营能力分析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极端性,这直接导致投资者只能按照自身对市场的了解和可以接触的最大市场范围进行投资行为的判断和操作,这直接导致投资者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闲置资金未被利用,使资金的利用率和利润空间极大缩减[5]。另外,部分金融租赁企业虽然具有较稳定的现金供应,但在短期资金长期被占用的过程中,会使其资金成本投入不断增加,加大其经营实际压力,此时需要通过配置资源使投资人和承租人之间建立较稳定的关系,并有意识的提升资金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以此提升参与资产证券化主体的合法收益[6]。例如在资源配置的作用下,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主动性、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规模均会明显提升,而SPC管理机构也可以通过LBC的发行,获取相应的利润,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流动效率提升,进而不断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实现更好的发展,各类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得到扩展,这对其提升市场风险的适应能力和防治能力也具有重要作用。可见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开展的过程中,通过资源配置机理可以更好地保证参与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主体的经济收益,推动其进一步深化。

2.1.2组合资产的机理

组合资产机理实际上就是在保留每笔资产自身特点的同时形成资产池的过程,这直接决定构成资产池的各部分资产都有其特殊性,可以使其自身存在的风险受到一定的控制,并使各部分资产的收益以整合的形式存在,为资产证券化的实现提供动力支持,需要注意的是,组合资产机理在运行的过程中可以向市场投资者出售,在出售的过程中,组合资产机理将被视为有价证券[7]。由于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流动性、标准化等方面特征显著,将其应用与金融租赁行业中,对提升租赁设备流动性具有积极的作用,使原有的债务关系和债权形式的流动性和转让性得到强化,可见组合资产机理在业务模式中的应用,实际上是对原本债务和债权关系的破坏和充足,使原本混乱的风险收益关系得到有效地分离和整合,这对提升配置的科学性和定价的准确性具有积极的作用,可以进一步保证相关主体的收益。

2.1.3隔离风险的机理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实际上就是金融租赁企业的融资过程,所以在进行的过程中,金融租赁企业要对风险隔离、资金流剥离、信用等级提升等方面高度关注,受资产证券化对可预期现金高度依赖的影响,在对资产收益进行分割重组的过程中,要对其整体资产池中具有某方面相似性的资产进行剥离和重组,从而形成所需要的基础资产,可见隔离风险机制在业务模式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提升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等主体对资产风险的抵制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是推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实现和发展的重要动力。

2.2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案例说明

为对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产生更加深入的了解,笔者结合具体的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在甲金融租赁公司与乙承租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乙的总公司丙公司提供了担保服务,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租金总额和租赁期分别为9亿元和2年,以半年/次等额支付的方式完成租金回收,租赁利率为6.9%,为保证自身利益,甲公司向丁证券公司提出了申请,请其担任计划管理人。可见在此次金融租赁资产化的过程中,丁公司具有向甲公司购买基础资产的权利,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提出所有权益的相关权利,而乙公司要按照合同向甲公司定期供应租赁资金,在乙公司的供款能力受到严重冲击的情况下,丙公司要通过担保款向甲公司继续供应租赁资金。在对各方主体的权利进行明确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发售方案的设计,在具体设计的过程中要结合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三种机理以及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在设计完成后要对各品种的发行利率进行反复确定,保证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3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突破金融租赁企业目前发展困境的有效手段,但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环境建设、具体事务操作等方面相比西方发达国家均存在较大差距,这要求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在开展的过程中,要科学合理地选择基础资产、注重租赁物权管理、强调增信措施、履行税费缴纳义务,并提升发行定价和交易定价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作者:刘艺超 单位:西安外国语大学

参考文献:

[1]刘洲源.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应用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2]牛佳.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分析[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3]张伟.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筹资问题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4]高仕伟.银行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研究[D].天津大学,2012.

[5]严彬.中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设计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5.

第4篇

关键词:金融 租赁 资产证券化

1我国金融租赁租赁行业发展现状

1.1我国租赁行业发展迅速,尚有很大发展空间

我国的民航、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移动通讯业基本都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外飞机、汽车和设备后迅速发展起来的。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租赁行业发展情况尚处于较低的水平。在发达国家,企业固定资产特别是设备工具类固定资产的相当比例是通过租赁获得的。融资租赁在某些国家还具有折旧抵税的作用,因此受到了企业的广泛欢迎。以美国为例,其租赁市场渗透率一直维持在30%左右。对于某些发展中国家如韩国和巴西等,租赁市场渗透率也很高,普遍也在15%以上。而我国虽然租赁额呈上升趋势,但截止到2009年末租赁市场渗透率仅为5.02%,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1.2政策法律、法规日益健全

主要体现在四大支柱(法律、监管、会计准则、税收)方面。法律上的典型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它包含了租赁和融资租赁两个独立的列名合同章节。最高人民法院还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正在起草合同法租赁章节的司法解释;监管方面的政策文件主要体现在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金融租赁公司主要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及系列相关的监管政策文件和正在起草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会计准则的典型政策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税收方面的典型政策是关于技术改造中使用租赁可以将租赁期间缩短不低于三年的规定。但由于目前国内的信用体系不健全,有关租赁行业及其他的涉足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租赁业务的开展,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租赁行业的不够重视,支持力度较少也影响国内租赁业务更迅速地发展。

2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

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其未来现金流可预测的资产(如住房按揭贷款、信用卡贷款、企业应收款等)组建成资产池,以资产池所产生之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通过风险隔离、现金流重组和信用升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的结构性融资行为。ABS投资者获得资产池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最初拥有资产池的原始权益人通过ABS出售资产从而获得现金。一般而言,证券的购买者是个人投资者、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3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

3.1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金融租赁的主体金融租赁公司集合一系列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3.2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理

3.2.1隔离风险机理。本质上讲,租赁资产证券化是金融租赁公司以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现金流剥离、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构成了租赁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核心。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因此可预期的现金流是进行证券化的先决条件。通过资产的重新组合,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和重组,将符合租赁资产证券化现金流要求的资产从金融租赁公司的全部资产中“剥离”出来,形成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该基础资产的范围可能不仅限于一家企业的资产,而且可以将许多不同地域、不同企业的资产组合为一个证券化资产池。隔离风险机制是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所必要的技术,它使金融租赁公司或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资产风险、破产风险等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标的资产的风险不会“传递”给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者。

3.2.2组合资产机理。是指依据大数定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租赁资产汇集成资产池,虽然并不消除每笔租赁资产的个性特征,但资产池所提供的租赁资产多样性可以抑制单笔租赁资产风险,整合总体收益。组合资产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基础。在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通过汇集大量已经存在的租赁债权,进行结构性重组,以有价证券的形式出售给市场上的投资者。租赁资产证券化具有标准化、流动性强等优点,它的出现改变了设备租赁流动性差、较为固定的借贷特性。由此可以看出,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本质是将固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转换为可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组合资产机理在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不仅体现在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组合、分割,而且实质上是对债权、债务关系中所包含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各参与方均受益。

3.2.3配置资源机理。是指将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重组、实现多方共赢。配置资源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推动力。在非证券化的情况下,投资者因缺少关于资金需求者的信息,不了解其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只好把投资对象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导致资金闲置。另一方面,拥有稳定现金流量的租赁资产的金融租赁公司却无法解决短期资金长期占用的问题。资金配置的特性客观上要求构建联结资金供给和需求两大主体的途径。配置为资金的供求双方提供了巧妙的联结途径,有利于提高资金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就金融租赁公司而言,可以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实现租赁资产的“真实出售”,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改善自有资本结构,更好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就证券化特设机构SPV而言,可以通过收购租赁资产,发行LBS,从中获利;就投资者而言,可以获得新的投资选择机会和稳定且较高收益。而承销、评级、担保等市场中介机构愿意参与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也可以扩大业务领域,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3.3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假设案例) 假设某金融租赁公司A就一批生产设备(即租赁物件)与某承租企业B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承租企业B的母公司C提供租赁合同项下连带责任担保。假设该租赁项目要素如下:租金总额人民币8.05亿元;租赁期限3年;租金回收方式等额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租赁利率:7%,当央行调高法定基准利率时出租方有权调高租赁利率。A租赁公司聘请某证券公司D作为计划管理人:

(1)租赁资产证券化各参与机构主要职责:① D设立专项计划,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售收益凭证募集资金。②专项计划设立后,D用募集资金向原始权益人A购买基础资产:A所拥有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因将租赁物件出租给B而对B所享有的相关权益的请求权,包括但不限于对租金、担保款项、违约赔偿金、违约时剩余租赁物的请求权及相关附属权益;A应作为计划服务机构在计划存续期间提供租赁款回收等相关服务。③B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将应付租赁款按期划入A的收款账户,当B不能按约定履约时,C将担保款项划入外贸租赁收款账户;A即时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划入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在兑付日,专项计划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④其他各方:监管、托管银行分别为专项计划提供资金监管和托管服务;律师、评级机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专项计划提供专业服务;担保机构为专项计划提供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

(2)发售方案设计:发行六档不同期限、不同利率的优先级受益凭证和一档次级受益凭证。 优先级受益凭证概况: ①规模:总规模为80,500万元,分为六个品种,各品种规模分别为12,800万元、13,000万元、13,300万元、13,500万元、13,800万元、14,100万元。 ②期限:各品种分别为0.5年、1年、1.5年、2年、2.5年、3年。 ③发行利率:各品种分别为3.30%、3.50%、3.70%、3.90%、4.10%、4.30%。该利率仅供参考,发行时需要根据届时市场情况确定。 ④支付方式:各品种均为每半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次级受益凭证概况:

三年期,规模为3200万元,由原始权益人全额认购,且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不得转让。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次级受益凭证持有人不受偿,专项计划存续期满在支付完毕优先级受益凭证预期支付额后,剩余金额将全部支付予次级受益凭证持有人。

参考文献:

[1] 赵静.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天津财经大学,2007(05).

[2] 戴娟.我国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浙江金融.2004(1-2).

[3] 徐飞,陈洁.金融租赁债权证券化研究.上海管理科学.2003(01).

第5篇

关键词:金融租赁;资产证化;业务模式;研究分析

前言:金融租赁资产证化最早出现于国外,且随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根据2000年世界租赁年报所提供的相关数据显示,1998年全美租赁资产证化达到了351亿美元左右,且在1999年1月至8月期间达到了308亿美元左右。由此可见,金融租赁资产证化的发展在国外已处相对成熟的水平,而我国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租赁公司的运作模式与丰富经验,促进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化的发展。

1.金融租赁的相关介绍

1.1金融租赁的基本内容

所谓“金融租赁”指的是由承租人选择所需的相关设备,而设备的购置的则是由租赁公司即出租人负责,再由租赁公司交付给承租人进行使用与操作,且承租人需要按照租约定期交纳一定的租金。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不能中途毁约金融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可以选择续租或者退租租赁设备,抑或是将产权转移给其他的承租人。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金融租赁方式多用于成套、大型设备的出租与使用。就目前来说,各国对金融租赁的性质与定义有着不同的规定与提法,在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制定的标准中,金融租赁指的是出租人将资产所有权的报酬与风险转移给承租人;在我国的相关规定中,金融租赁指的是出租人通过购买承租人所选的设备,将其出租给承租人,并在一定的期限内收取相关的费用,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功能。总而言之,金融租赁具有以融物替代融资,且融资与融物密切联系的特点,其直接目的是融通资金,其租赁对象是技术设备等动产,是以企业(经济法人)作为承租人,其金融色彩非常浓厚。

1.2金融租赁的基本特征

(1)金融租赁因涉及三方当事人,即除了涉及到出租方与承租方间的租赁关系,也涉及到出租房与供货方间的供应关系,使得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确保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且在特殊的情况下需另外签订其他的合同。

(2)供货商与租赁物的选择权与责任归承租人所有,即金融租赁的供货商、生产厂以及设备的选定均由承租方负责,而出租方仅需依据承租方的相关要求进行出资。由此,租赁设备在技术、数量、规格以及质量上的验收与检定为承租人管理。

(3)切记分离租赁设备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即确保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在租赁的合同期内属出租人所有。如果承租人想要使用租赁设备,就需要在合同期内交付相应的租金。

(4)金融租赁是融物与融资相结合的交易,在融通资金中起主要作用。

(5)因金融租赁作为一种信用方式,需要承租人按照合同上的约定,将租金进行分期的支付,以偿付本息,确保出租人能够在租赁期届满的时候收回其购买租赁设备所用的价款与租期内应得的利润与利息。

(6)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情况下,金融租赁合同不可随意撤销。

(7)承租人需要负责租赁期内的设备过时风险、保险、维修以及保养等。

(8)在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退租、留购、续租等。

1.3金融租赁的业务品种

(1)出售回租

出售回租指的是承租人可向出租人出售自有物件,与出租人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并明确各项规定,然后将出售的物件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该业务可以做成经营租赁回租与融资租赁回租这两种,且分别具有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特点与功能,适用于拥有大量固定资产,却急需现金的承租人。

(2)转租赁

转租赁是指转租人需要依据最终承租人对租赁设备的选取,从原始出租人处租入设备,并转租给最终承租人进行使用。转租赁可以有效控制资产负债率,降低承租企业的债务风险。

(3)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租赁设备由承租人选取,再由出租人进行出资购买设备,然后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需要注意的是,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内归出租人所有,使用权则归承租人所有。另外,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需要按期支付租金,且折旧是由承租人计提;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留购设备。融资租赁可以有效解决承租人固定资产投资的问题,且可以与其他的金融工作进行综合运作。

2.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现状

2.1发展空间

我国移动通讯业、城市出租汽车业、民航等采用的融资租赁方式都是在引进国外设备、汽车、飞机后发展起来的。与国外相比,我国租赁行业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举例来说,美国租赁市场的渗透率可维持在30%,而我国截止到2009年末的租赁市场渗透率为5.02%左右。因此,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空间较大。

2.2政策法律

就目前来说,我国的信用体系仍不够健全,使得租赁行业与其他涉足行业的法规法律并不完善,且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租赁业务的正常开展。另外,国家的相关部门也未充分重视租赁行业,使得租赁行业的支持力度相对较少,并由此对其业务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3.金融租赁资产证化的交易结构

资产证化指的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可预测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组建成资产池,例如企业应收款、信用卡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等,并将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当作偿付基础,利用信用升级、现金流重组与风险隔离等,在资本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性融资行为。资产支持证的投资者可以获得资产池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产生的现金流,且资产池最初的权益人也可以通过资产支持证来出售资产,获得现金。在通常情况下,证券购买者是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个人投资者等。

4.金融租赁资产证化的业务模式

4.1租赁资产证化运作的机理

(1)配置资源机理

资源机理的配置在租赁资产证化的运作中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是将各种资源优化重组,从而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具体来说,投资者在非证化情况下缺乏资金需求者的有效信息,且对其财务状况与经营能力的了解并不透彻,因而只能将投资对象局限于小范围内,造成资金闲置的问题;再者,一些金融租赁公司的现金流量虽然相对稳定,但无法解决短期资金的产期占用问题。配置资源机理则可以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联结的途径,使资金的利用效率与配置得到一定的提高,使多方的参与者获得帮助与收益。就投资者来说,能够获得新的选择机会,其收益较高且更为稳定;就证化特设机构SPV来说,可以借助收购租赁资产,来发行LBS,并从中获利;就金融租赁公司来说,可以通过租赁资产证化,使资产的流动性得到一定的提高,并对自有的资本结构作相应的改善,从而更好地进行资产负债的管理。此外,一些担保、评级、承销等市场中介机构如愿参与到运作中去,也可使业务领域得到进一步的扩大,从而创造出新的利润增长点。

(2)组合资产机理

资产机理的组合需要依据大数定律进行,即通过选取具备共同特征的一些租赁资产,并将其汇集成一个大的资产池,但并不消除每笔资产的特征或者个性等。因此,资产池中资产具有多样化的特点,能够有效抑制单笔资产存在的风险性,且可以对总体的收益作有效的整合。作为租赁资产证化的运作基础,组合资产机理能够以有价证形式出售给市场投资者。另外,租赁资产证化具有流动性强、标准化等优势,可以使设备租赁流动性较差等问题得到一定的改善。租赁资产证化的运作本质是把固定的债权与债务关系转换成可转让债务、债权关系,而组合资产机理应用在租赁资产证化的运作过程中,可以实现重新组合、分割债务与债权关系,并对债务、债权关系中的风险与收益作一定的重组与分离,从而使其配置与定价更为有效,也使各参与方的受益得到保障。

(3)隔离风险机理

从本质上来说,租赁资产证化是指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可预期现金流发行证,实现融资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租赁资产证化的操作核心是信用增级、风险隔离与现金流剥离。因资产证化是靠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支持,使得可预期现金流成为证化进行的先决条件。为实现资产收益的重组与重新分割,需要重新组合资产,即在金融租赁公司全部的资产中,将与租赁资产证化现金流要求相符的资产进行剥离,从而形成租赁资产证化的基础资产。总而言之,隔离风险机制作为金融资产证化交易不必可少的技术之一,可以有效隔离证化交易与资产证化发起人或金融租赁公司的破产风险、资产风险等。

4.2假设案例进行分析研究

假设某金融租赁公司A为了一批生产设备与某承租企业B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并由承租企业B的母公司C来提供租赁合同项下的连带责任担保。租金总额假设为8.05亿人民币,租赁期假设为3年,而租金的回收方式则是每半年支付一次,等额支付,且租赁利率为7%。此外,租赁公司A聘请了某证公司D作计划管理人。

(1)分析各参与机构的主要职责

当D设立了专项计划后,可向合格机构的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的募集资金,即向原始权益人A购买基础资产。而A因将租赁物件出租给B,具有对B所有权益的请求权,例如违约赔偿金、担保款项、租金、违约时的剩余租赁物请求权以及相关附属的权益等。另外,B需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按期将租赁款划入A的账户。在B不能履约的时候,C需要把担保款项划入外贸的租赁收款账户。

(2)设计发售方案

发行6档不同利率、期限的一档次级受益凭证与优先级受益凭证,其中次级受益凭证为3年期,其规模为3200万元,是由原始的权益人作全额认购,且于专项计划存续期内不得转让他人;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的次级受益凭证持有人不受偿,且在存续期满支付完毕优先级受益凭证的预期支付额后,余下的金额需全部支付给次级受益凭证的持有人。

优先级受益凭证的总规模是80,500万元,且分为6个品种,分别是14,100万元、13,800万元、13,500万元、13,300万元、13,000万元以及12,800万元;各品种的期限分别为3年、25年、2年、15年、1年与05年;各品种的发行利率分别为430%、410%、390%、370%、350%、330%(该利率仅作参考,在实际发行时需依据届时的市场实际情况而定);各品种的支付方式均为每半年付息1次,且到期1次还本。

5.结语

所谓租赁资产证化指的是金融租赁的主体公司通过集合一系列租期、性能、用途相近或相同,且可以产生相对稳定、大规模现金流的租赁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使其转换成能够在金融市场上流动和出售的证的过程。租赁资产证化在国外的发展已经相对成熟,所以我国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基本模式与丰富经验,充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研究出一个相对合适的业务模式,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一定的服务与帮助。(作者单位: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孙珂.论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J].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1,(4):3-4.

[2]戴娟.我国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J].浙江金融,2004,(1):58-60.

[3]吴云,何建敏.租赁资产证券化及其定价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6,(8):61-63.

第6篇

1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分析

1.1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出现的可行性和必然性分析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即金融租赁主体公司将大量用途、性能、租期等方面存在较大相似性甚至完全一致, 具备生成较稳定且规模较大的现金流可能的租赁资产进行育机集合和结构完整, 使其转化成金融市场中具有流通性证券的过程, 金融租赁主体公司可以引进资产证券化, 主要是因为, 金融租赁在股东背景、资金成本等方面均较理想, 使其基础资产方面优势明显, 而且在担保服务的作用下, 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明显提升, 使资本风险明显降低, 随着近年来我国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我国投资环境得到了法律规范, 为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了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 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并不是偶然现象, 而是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首先, 在资金利率和同业拆借资金成本不断增加, 而融资期限不断缩减的市场条件下, 金融租赁在成本方面的优势被逐渐削弱, 而银行贷款和金融债券发行均存在弊端, 使金融租赁企业不得不选择成本相对较低的资产证券化; 其次, 虽然相关规定中明确商务部和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企业的资本杠杆分别为10 倍和12 5倍, 但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 仍受到资本金的制约, 而将租赁资产进行真实出售不仅可以实现其出表和资金快速回笼, 而且在扩大金融租赁业务覆盖范围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 所以金融租赁企业在发展中也必然会选择资产证券化。

1.2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重点

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 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合约中规定的租金, 而且具有对承租人担保债务偿还能力所用的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而出租人的前一种权利受S P v 管理, 后一种权利由出租人管理, 这种管理模式虽然有利于金融租赁企业和客户建立稳定的关系, 并减少融资成本, 但在实际应用中, 并不排除出租人破产的可能, 使投资人面临一定的风险, 因为如果第三方在物权方面被侵害, 其有权对承租人和不创看设备的所育人提起诉讼, 所以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 应重点把握物权管理方面。其次注创看资产不仅已经覆盖现代大部分行业, 而且在进行还款期限设定

、还款方式选择等方面可以结合双方的需求进行协商, 这直接导致租赁合同具有非标准化特征; 在业务流程的实际落实和业务风险控制方式多样的作用下, 这种非标准化特征被进一步强化, 这直接导致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调查难以被规范, 使资产证券化发展受到制约, 所以改善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开展的非标准化特征也是其重点方面。

1.3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分析

2 0 0 8 年一2 01 5年,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的比例分别为8 4 7 5%、7 7 石3%、6 4 9 4%、6 5 2 6 %、7 5 6 6%、8 3 7%、8 2 6%、8 9 4 %,随着售后回租比例的不断提升, 承租人所要承担的信用风险不断加大, 如果承租人不具备及时付款的能力, 将直接打击金融资产证券化; 其次, 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状态的下滑, 各行业进行的直接租赁也面临着严重的信用风险, 据资料显示我国2 01 5年部分行业的租赁违约现象已经超过20 %, 这与租赁资产未全面准确的登记有密切关系, 使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面临直接租赁模式下的信用风险。再次, 在我国逐步开展营改增财政政策后, 融资租赁行业原本的基础资产所有权逐渐向特殊目的载体转移, 此时应向租借的当事人提供增值税发票, 但截至目前其并不具有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权利, 这使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深化的过程中不得不面临营改增环境的制约。除此之外, 在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不强、评级结果公信力不足、第三方信用评价公司在此方面经验较少的经济和社会信用环境下, 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风险进一步加大。结合远东租赁事件、交银租赁案例、汇元一期租赁案例等可以发现, 目前我国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均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探索。最后, 结合大量租赁案件的经过和结果可以发现, 我国要实现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深化发展, 需要对我国的资产池资产条件进行明确, 使资产的选择、模式的选择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这要求我国现阶段积极建立中央优先权登记系统、统一的交易服务平台、完善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提升相应的信用评级公信力。

2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分析

2.1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运行机理

20 14 年1 2月, 我国证监会提出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实施事后备案+ 负面清单 的管理模式, 将事前行政审批取消, 而且使管理人的范围逐渐向子公司扩展, 这使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环境更加宽松, 现阶段我国存在出售回租、转租赁、融资租赁等金融租赁业务种类, 在各仲业务模式开展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机理。

2 1 1 配置资源的机理

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 主要考虑非证券化环境中投资人并不能及时有效地掌握资金需求群体的相关信息, 而且受自身专业知识、信息掌握能力等方面的制约, 其对自身的财务状况判断和经营能力分析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极端性, 这直接导致投资者只能按照自身对市场的了解和可以接触的最大市场范围进行投资行为的判断和操作, 这直接导致投资者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闲置资金未被利用, 使资金的利用率和利润空间极大缩减。另外, 部分金融租赁企业虽然具有较稳定的现金供应, 但在短期资金长期被占用的过程中, 会使其资金成本投入不断增加, 加大其经营实际压力, 此时需要通过配置资源使投资人和承租人之间建立较稳定的关系,并有意识的提升资金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 以此提升参与资产证券化主体的合法收益。例如在资源配置的作用下, 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主动性、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规模均会明显提升, 而S P C 管理机构也可以通过L B C 的发行, 获取相应的利润, 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流动效率提升, 进而不断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实现更好的发展, 各类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得到扩展, 这对其提升市场风险的适应能力和防治能力也具有重要作用。可见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开展的过程中, 通过资源配置机理可以更好地保证参与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主体的经济收益,推动其进一步深化。

2 1 2 组合资产的机理

组合资产机理实际上就是在保留每笔资产自身特点的同时形成资产池的过程, 这直接决定构成资产池的各部分资产都有其特殊性, 可以使其自身存在的风险受到一定的控制, 并使各部分资产的收益以整合的形式存在, 为资产证券化的实现提供动力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 组合资产机理在运行的过程中可以向市场投资者出售, 在出售的过程中, 组合资产机理将被视为削介证券。由于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流动性、标准化等方面特征显著, 将其应用与金融租赁行业中, 对提升租赁设备流动性具有积极的作用, 使原有的债务关系和债权形式的流动性和转让性得到强化, 可见组合资产机理在业务模式中的应用, 实际上是对原本债务和债权关系的破坏和充足, 使原本混乱的风险收益关系得到有效地分离和整合, 这对提升配置的科学性和定价的准确性具有积极的作用, 可以进一步保证相关主体的收益。

2 1 3 隔离风险的机理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实际上就是金融租赁企业的融资过程, 所以在进行的过程中, 金融租赁企业要对风险隔离、资金流剥离、信用等级提升等方面高度关注, 受资产证券化对可预期现金高度依赖的影响, 在对资产收益进行分割重组的过程中, 要对其整体资产池中具有某方面相似性的资产进行剥离和重组, 从而形成所需要的基础资产, 可见隔离风险机制在业务模式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提升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等主体对资产风险的抵制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是推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实现和发展的重要动力。

2.2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案例说明

为对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产生更加深入的了解, 笔者结合具体的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在甲金融租赁公司与乙承租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 乙的总公司丙公司提供了担保服务,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租金总额和租赁期分别为9亿元和2年, 以半年/次等额支付的方式完成租金回收,租赁利率为6 9%, 为保证自身利益, 甲公司向丁证券公司提出了申请, 请其担任计划管理人。可见在此次金融租赁资产化的过程中,公司具有向甲公司购买基础资产的权利, 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提出所有权益的相关权利, 而乙公司要按照合同向甲公司定期供应租赁资金, 在乙公司的供款能力受到严重冲击的情况下, 丙公司要通过担保款向甲公司继续供应租赁资金。在对各方主体的权利进行明确的基础上, 可以进行发售方案的设计, 在具体设计的过程中要结合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三种机理以及市场实际情况进行, 在设计完成后要对各品种的发行利率进行反复确定, 保证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7篇

【关键词】互联网 融资租赁业务 模式 发展

一、引言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一项重要的体现就是在互联网技术当中,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容易受到法律、会计准则、政策法规和税收的影响。我国金融事业中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也基本从以上几个方面着手,而现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给融资租赁业务的模式创新带来了全新的思路。由互联网打底,催生出来的全新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改变了传统融资租赁业务在市场中的地位,给我国的金融事业发展注入了全新的活力。我们要重视这一发展机遇,力求更好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完成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促进工作,使融资租赁业务再上高峰。

二、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

从金融业务模式的发展状况来看,基本可以根据时间的年限将金融业务模式分为两种不同的板块。其一是借助传统的市场交易方式的传统的金融业务,其中也包括融资租赁业务;其二则是通过已经逐渐发展完善的先进互联网技术创新出的全新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移动支付和大数据收集和挖掘在其中应用较多,现阶段也更受到人们的亲睐和喜好,成为了现下新兴的金融业务产品。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带动了多个行业的生产模式,将全新的生活方式带到了千家万户当中。金融业务得益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将自身专项了电子金融的领域当中,信息化的处理系统代替了人工的业务处理系统,更加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在这一过程中,银行数据的大集中、全新的网络支付和结算系统以及多种网络银行的出现都说明了在当下已经延伸发展出了多个金融信息电子化的产物,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全新的活力。

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是金融机构借助先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内发性变革的产物,利用信息系统高效、便捷的完成储蓄、支付、结算业务,从本质上来说即借助信息技术完成传统金融业务。但从业务结构或业务模式上来说并没有革命性的创新。

三、互联网催生出全新的金融业务模式

在进入到二十一世纪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也进入到了更多的人的事业当中。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各个行业也开始了自身业务的发展和创新,金融业务模式抓住了这一发展的潮流,在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下将自己传统的金融业务模式转化成为了全新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颠覆了传统的商务贸易模式,让现代化的电子商务站在了时展的前列。

在互联网模式下,互联网公司和企业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不断开创出全新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些创新发展出的金融业务模式都是根据互联网技术本身对于数据的挖掘和分析造就的。现阶段我国最常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就是P2P网络金融和移动支付模式两种。通过互联网技术,将市场上的金融信息和个人连接起来,达到了更加高效也更加快捷的金融管理效果,人们在尝到了这一业务的好处之后也必将更加支持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可以说,在互联网催生出的金融业务模式当中,通过移动支付、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等先进的信息技术,避免了传统金融业务模式当中市场信息不够透明的弊端,让人们能够清晰的看到这一市场当中,双方的交易和融合都是透明可见的,使得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变得更加可靠。并且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自身的技术特点,规避了传统金融业务模式的当中的金融中介,减少了客户在使用金融业务之中的麻烦,并且由于减少了中介这一环节,相应的也就减少了日常的金融业务管理费用。在资金交互和匹配的过程中,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风险,十分公平也清晰可见,将资金的交易放在网络上进行,也降低了在市场中交易的成本。

从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和传统金融业务模式的区别上看,两者不仅所采用的媒介不同,前者更是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方式将数据变得更加透明,在金融业务的协同操作上更具优势;且由于采用网络互联网技术进行交易,本身的中间成本也变得更低,更容易受到民众的亲睐。

四、结论

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作为现下互联网时代当中一个金融事业发展模式的分支,其本质任务仍旧没有改变,属于传统的金融业务。但由于包装上了互联网的外表,在现阶段仍属于新兴出现的金融业务,人们的接受程度还相对较低。可以看出,在未来的时间当中,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也必将为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更加可靠的技术保障;并且通过建立网络信用机制,完善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风险控制项目,让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变得更加具有可信度;最后,也希望相关领导部门和监管机构能够针对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出台油套管的监管政策,真正从制度上保证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1]郭瑞.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发展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2]杨晓林.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模式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