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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Legal Risk)一词的提出在中国内地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并逐渐为人们关注和认可,若对法律风险相关内涵未进行深入了解,则对于快速有效识别法律风险是件困难事。 方法指导实践,同样,法律风险需要借助合理有效的方法将其识别出来。通过法律风险识别,有助于对法律风险进行归类和认知,从而对其控制和预防,变被动为主动,趋利避害;同时也能够增强对法律风险识别结果的准确性,提高法律风险识别工作的效率。
一、法律风险
什么是法律风险,其特点有哪些以及存在于哪些方面等等,没有人能够给出统一的答案,学界和大众至今没能够做出一个标准的界定。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认为,法律风险主要是因为违反民事法律而支付损失的风险敞口,是一种特殊的操作风险。 “法律风险”一词首次在我国官方文件《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说明》中出现,但未被定义。之后,这一词语多次出现在我国金融领域的法律文件中。2006年6月颁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中又提出法律风险,但依旧未对其进行官方解释。2012年2月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并实施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指南明确了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不过,这个概念仅仅是站在“企业”这个法律风险主体的角度对法律风险的界定,并没有从一般主体角度上对法律风险概念进行有效的定义,因此严格意义上说,并不是对法律风险的完整界定。国内法律风险管理领域的专家吴江水则认为,法律风险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风险体系管辖范围内,当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违背禁止性、允许性和授权性的法律法规,从而对其不利后果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律风险是指在一国特定的法律体系下,行为人直接或间接作为或不作为某一行为时,从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二、法律风险识别
目前,理论界对法律风险识别研究也比较少,相关可供借鉴的文献也比较缺乏。主要的学者研究如下:吴江水从法律风险管理角度,梳理了法律风险识别的内容及流程;向飞等将管理学知识与法律结合,从企业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研究法律风险识别的过程与内容;王蕾、张月华、刘超举、周纯伟、孟飞等从具体行业出发,对特定领域的法律风险识别提出自己的看法。
结合风险识别概念,笔者认为法律风险识别是指对现有或者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判断、分析,并对法律风险的特征和法律风险结果评估,列出法律风险清单,提出解决方案或措施的一系列过程。
三、法律风险识别方法
法律风险没有其独有的识别方法,但是可以通过借鉴其他学科的方法来识别法律风险。以下从风险管理学的德尔菲法和社会学的问卷调查法来论述。
(一)德尔菲法在法律风险识别中的具体应用
德尔菲法(Delphi Method),又称专家调查法,是在20世纪40年代由O·赫尔姆 和N·达尔克首创,经过T·J·戈尔登和兰德公司进一步发展而成的一种风险识别方法。德尔菲法以专家知识和经验来分析潜在的法律风险,从而提出预测和控制措施。
德尔菲识别法律风险的流程可以是这样的:成立法律风险专家组、准备法律风险调查材料、实施法律风险调查(一般经过三到四轮)和输出法律风险预测结果。在德尔菲法识别法律风险的流程中,第一轮调查应当向所有法律风险专家提出要解决的法律风险和相关要求,同时,附上相关的背景资料。各专家在根据所收到的背景材料后,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并解释获得此种法律意见的依据。法律风险专家意见汇总后,归纳出这些结果,将这些结果作为进行第一轮法律风险识别的基础。在第二轮法律风险调查时,将第一轮统计的结果再次分发给各位专家,让专家比较自己同他人的不同意见,修改自己的意见和判断。同理,将各位专家的意见收集汇总,形成第二轮的结果。依次循环往复,一般要经过三、四轮,最终专家的共同意见和建议就是所识别出来的法律风险。如果经过前几轮就得出了共同的意见,则无需再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法律风险意见反馈的时候,只给各种意见的汇总,而不说明这些意见是由哪些专家所做以及避免这些专家面对面的讨论,以防不能独立做出判断。
德尔菲法在进行法律风险识别时,也有其固有的缺陷。由于一般邀请的是法律风险专家,加上需要进行多轮调查和反馈,时间安排紧迫,从而可能会导致草率回答,背离当初准确识别法律风险的初衷。其次,德尔菲法的结论主要是由法律专家所做出的,是法律专家组的集体主观判断,带有主观性,因此不能价值中立地做出决策。再次,由于法律专家的选择和专家调查的时间消耗较长,对于需要快速甄别的法律风险不太适合。
不过,德尔菲法保障了各专家能够独立不受干扰地阐述自己想法,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同时,对于广泛性的法律风险问题可以推广使用。
(二)问卷调查法在法律风险识别中的具体应用
问卷调查法是指把所调查的内容设计成标准统一的问卷,通过被调查者回答问卷,来收集研究对象有关数据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是当前社会学最常用的研究方法之一。
问卷调查法是社会科学中常用的方法,若想运用到法律风险识别中,则需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调整,而不是生搬硬套。
将问卷运用于风险主体的法律风险识别工作,是较为常用的一种搜集法律风险信息的方式之一。法律风险识别者首先需要明确拟收集的风险信息的大致内容,然后设计问卷,对于被调查者的回答,法律风险识别者可以不提供任何答案,也可以提供备选的答案,还可以对答案的选择规定某种要求。法律风险识别者根据被调查者对问题的回答,可采用类似SPSS等统计工具或者方法将问卷答案进行统计分析后,得出某种结论。最后,根据得出的结论采取相应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达到对法律风险的有效预防和处理。
问卷调查法适用于获取法律风险主体最初的法律风险信息,特别适用于调查了解法律风险主体的一般法律风险信息。而且,这种方法费用较低、效率较高。但是,采用这种方法获得的法律风险信息基本依赖于调查问卷本身,因此,法律风险识别者设计的调查问卷的范围、角度与质量,将直接导致风险信息收集效果的优劣。
实践中,问卷调查法往往在法律风险识别领域仅起到“投石问路”的作用,即获得法律风险的概况性信息。进一步的法律风险信息常常需要风险识别者在第一轮的调查问卷排除了某些并不存在的选项或者信息、得到有效的反馈后,进一步锁定目标,根据前次问卷的结论,重新发动第二轮的问卷调查。
四、结束语
本文从风险识别领域和社会学领域出发,提出可供法律风险识别参考的方法。风险管理学和社会学的一些识别方法本身就与法律风险具有交叉和联系,通过交叉点,选择适合法律风险识别方法,不仅能够减轻工作量,也能够高效地识别法律风险。随着法律的不断变化、法律风险也会随之调整,因此,法律风险识别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要长期的进行,只有这样,才能降低损失,趋利避害。
参考文献:
[1]吴江水.《完美的防范-法律风险管理中的识别评估与解决方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向飞,陈友春.《企业法律风险评估:企业识别、评估、防范法律风险指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陈丽洁.《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实践——用管理的方法解决法律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李小海.《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法律风险识别有利于提早防范法律风险。对于显性法律风险,如发生诉讼、纠纷等,因其能够较清楚地被认识到法律风险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结果,因此,风险主体往往不需要借助特殊的科学手段就可判断。但是,对于那些隐藏得较深的法律风险,因其缺乏明确的表现形式、不经过周密的法律风险识别工作往往不易被人们发现或者难以判断其法律风险影响力的大小。
采用科学的法律风险识别工作,就有助于将那些隐性法律风险尽早识别出来加以解决,为法律风险预防和风险处理赢得机动的时间,提高法律风险防范的效益。
法律风险识别是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风险管理,是对风险主体生产经营或者管理的各个环节及各类行为,结合其行业特点、法律环境和自身状况等因素进行系统性归纳和层次性分析后,围绕风险主体的总体战略目标和经营、管理目标,采取综合、系统的手段,在企业的各个领域全面、全程地预防法律风险或抑制法律风险不利后果或负面影响的一整套管理体系。
法律风险管理,在本质上,是将法律风险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有机结合进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主动、事先发现问题并预先对该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后再去实施具体的经营行为,发现问题的过程就是对法律风险的识别过程。因此,法律风险识别是法律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法律风险识别是进行法律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从管理过程的角度来看,法律风险管理大体可分为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风险应对三个环节。只有将法律风险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识别,才能对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性质、危害性等有着较为清晰、准确地判断,进而为后续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风险评价、法律风险监控和应对等工作奠定基础和管理对象。
法律风险识别为法律风险管理提供了范围和方向。法律风险识别的功能是查找出可能造成损害的法律风险隐患。通过法律风险识别这一工作,可以找出要防范的法律风险对象,使法律风险管理有的放矢。{6}倘若法律风险识别出现错误,整个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就会出现偏差,法律风险管理就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甚至可能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1、德尔菲法概述
德尔菲法也称专家调查法,是一种结构化的决策支持技术。自美国兰德公司首次使用该方法规避集体讨论屈服权威的缺陷,进行定性预测之后,该方法迅速得到传播及采用,并因其实践效果而得到广泛认可。它是通过匿名或背对背的形式,分轮多次征求和汇总专家的意见,通过组织者汇总和反馈最终结果。德尔菲法的匿名性、多轮反馈性以及结果统计性保证了组织者所得到的是较为客观、专业性强且有着高准确率的集体判断结果,能够更有效地达成企业早期识别及应对风险的目的。
大部分企业都存在对企业法律风险评估不足的问题,往往是当问题已经开始造成一定损失时才匆忙寻找应对措施,殊不知企业法律风险在方法得当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以一种科学的方法加以识别评估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
2、德尔菲法的应用
一个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无外乎就是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两者又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商业风险会最终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由此不难看出,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了给企业带来损害,使企业走向失败的爆发率最高的原因。
德尔菲法的特点在于其主观性与确定性,并且能够做到取各家所长,避各家之短,突出表现专家意见的一致与分歧。在一个企业使用德尔菲法进行一个项目法律风险评估时,可以考虑组织相关领域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或者学者,以及目标法律风险主题的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析与预测。在以上人员组成的专家组集合其各自经验与见解,并反复几次调查评估之后,汇总得到接近真实的法律风险评价报告。
下面让我们来举例说明。2004年1月,TCL对媒体(TMT)并购法国汤姆逊的彩电业务,并在同年7月成立双方合资的TCL汤姆逊公司(TTE)。在这次并购中,TCL想借助汤姆逊的品牌、技术和欧美的渠道,规避反倾销和专利附加费的问题,从而达到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减少市场阻碍的目的。但在并购完成后,TCL不但没有盈利,反而连续两年报亏。一直到2006年10月,TCL因无法承受亏损,不得不砍掉其欧洲彩电的业务,仅保留OEM。童年,TCL又迅速出手并购了法国阿尔卡特移动电话业务,不过也在一年之后宣告失败。
TCL的这两次并购,可以说是失败在了并购筹划和并购整合的双重法律风险之下,企业在“国际化”的诱惑这下,冲动行事,对市场趋势的判断出现了严重失误。考虑欧洲市场的运营成本,以及并购后的各项整合是并购案最终确定前必不可少的评估准备工作。
第一,建立评估小组。确定需要收集意见并达成一致意见的主题。评估的工作既是企业法律风险识别的基础,亦是贯穿整个风险识别过程的重要部分。故评估小组成员应由该企业具有项目相关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组成。
第二,确定对象项目法律风险评价专家组成员。如上例的国际并购案中,财物、技术、管理、品牌、文化、销售渠道、人力资源等各方面都应包括在其中。由此,可以确定专家小组成员中除了应具备企业财物高级主管、国际市场分析专家、金融学家、有国际并购经验的企业家或高级管理人员外,还应包括国际法专家,国际经济法专家,对欧美劳动法有深入研究的学者或律师,以及对欧美诉讼程序法有深入研究的学者或律师等。同时,专家不同的学派、单位、地区、经历、年龄结构等在选择时都要注意代表性。在受访专家人数的问题上,囿于专家数量过大会给结果处理和数据分析带来很大困难。故选择专家的人数应依据评估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而定,一般的人数范围在15―50人。当然,在涉及大型企业的复杂评估课题时,专家人数可适当增加。
第三,确定了专家组成员后,就应着手可能出现的风险调查问卷的设计。风险调查问卷可以分为多种形式,其中包括最优方案选择法,分值评估法,等级评估法等等。这里我们采用对比风险与收益的权重方法,即列出收益点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风险问题,评分分为十个等级,十分为收益明显,风险较小,一分为收益较小,风险明显,并对每个对比项目和专家的知识水平进行加权,统计出此收购案的风险评级,并以此来确定收购案的可行性,或者对收购案进行修改。
第四,组织答询并实行多次反馈。由评估小组把不带任何约束条件的第一轮调查表以及必要的项目背景材料寄给被调查的专家;每个专家对所调查的问题经过查询资料、分析、研究之后,按调查表要求做出书面回答。评估小组在收回专家的答复后稍加归纳、整理,进行第一次专家意见之间的横向对比。此后进一步提出问题或修改问题,将第二轮调查表再发给每个专家,进一步征询意见。如此反馈多次,直到专家们的意见比较一致、协调或可以做出判断为止。
第五,对最后一轮调查的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数据处理,并得出评价、预测结果或结论;根据专家的答复意见和分析处理的结果写出预测报告。这是德尔菲法最重要的阶段,是德尔菲法“化零为整”的作用的体现。每一位专家个人的意见的广度可能是片面的,受其自身的专业领域所限制的,但每一位专家意见的深度却是能够因其“或实践研究,或从业实践”的专业资质而得到保证的。在上述案例中,被TCL所忽视的并购筹划和并购整合的双重法律风险很有可能在此过程中被发现;而市场的高运营成本在有跨国企业管理经验和国际并购经验的企业家和学者面前亦将无处遁形。通过对专家意见的反复的征询整合,最终能够得到一个趋于统一的结论。
3、结语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风险识别;优化
一、前言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无论开展何种经营管理活动,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不过,在运营过程中,伴随着利润而来的还有法律风险,如果不能对风险和收益问题进行有效处理,必然会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重视法律风险,做好风险识别和防控工作。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相关概念
企业的法律风险实际上并不固定,而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概念,根据个人的理解和认知,存在着不同的解释。在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对企业法律风险作出了明确的定义: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者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目标的影响。
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几个比较显著的特征,首先,企业是风险的主体,引发风险的原因是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在经营管理中没有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其次,企业法律风险可以被认知和控制,不过一般会带来一定的损失,也无法通过投保的方式规避;最后,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与其他风险相互交叉。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
风险识别是风险分析和应对的基础,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意义重大。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立足自身的经营发展状况,对可能影响企业发展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风险识别通常可以采用自上而下的识别模式,而想要保证识别的效果,就必须合理选择风险识别方法,当前比较常见的风险识别方法有几种:
1.头脑风暴法
主要是立足企业预期管理目标,在一个相对轻松的会议环境中,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大胆抒发自身的意见,提出风险识别与风险管理的观点,通过总结分析,形成完善的风险识别机制。
2.标杆分析法
将企业经营管理中涉及到的各种风险因素与相似企业进行对比,借鉴其成功经验,引入有效的风险识别和治理方法,以弥补自身的不足。想要实现这一点,企业必须及时更新观念,了解行业动态变化,选择好标杆企业,做好必要的数据收集工作,以方便进行比对分析。
3.全场景分析法
从企业的具体发展情况着手,对运行、管理、业务等单元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结合数据、图表以及想象推测,对企业未来可能遇到的风险问题进行预测,识别引发风险的关键因素,判断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
4.历史事件分析法
主要是针对企业以往出现过的风险事件进行归纳整理,通过深入剖析,得到风险的诱发因素、发生概率、影响程度表以及应对措施,从而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提供参考。
四、企业法律风险的优化
企业法律风险本身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而想要将风险控制在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采取合适的方法和措施。具体来讲,对于企业法律风险的优化和应对,可以采用的方式有四种:
1.风险规避
如果法律风险的影响较大,一旦发生会导致企业遭受难以承受的巨大损失,则必须切实做好防范工作,尽可能对风险进行规避。不过,想要规避企业法律风险,就表明企业必须严格约束自身的行为,主动放弃某种机遇,或者需要付出较大的控制成本,因此,在采取风险规避措施时,通常都是企业可能会面临严重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如职务侵占罪、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其所引发的影响和后果要远远大于企业的利润,必须做好风险的规避。
2.风险控制
当一种法律风险难以完全避免,或者风险避免及转移的成本过高时,企业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对风险进行控制,降低其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在无法避免风险发生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风险影响的范围和破坏程度。例如,员工在上下班或者工作的过程中,由于突发事故出现工伤,这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但是,如果企业能够加强对于员工的安全教育,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3.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措施和手段,将自身可能遭受的法律风险转移到另外的主体上,一般适用于法律风险难以避免,同时风险控制成本过高的情况。例如,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改变传统直接雇佣员工的经营模式,由劳务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这样,如果员工出现工伤等风险,则可以将其转移给劳务公司,或者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将风险交由保险公司承担。
4.风险接受
如果对于某种法律风险,既无法有效规避,也无法进行转移或者控制,则需要从风险收益和成本方面进行考虑,若法律风险带来的收益超过风险应对成本,则可以接受风险。一般情况下,在衡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低时,企业会采取风险接受策略,又或者明知道风险可能发生,但是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则只能去接受风险。
五、结语
总而言之,对于法律风险,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立足自身实际情况,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优化,减少和杜绝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鲁华军.企业法律风险识别与防控[J].法制与社会,2012,(11):103-104.
1 招标文件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在大多数招标中,业主的招标文件(包括《邀请函及指引》和《合同及附件》,以下统一简称招标文件)是业主对该项目招标的重要意思表示载体,是投标方在标书编制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一旦中标,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就成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法律文件。因此,投标之前对业主的说明及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解读分析是法律风险识别的基础工作,是后续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前提。招标文件中的法律风险大致有三种情形。
1.1 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法律风险
一般情况下,业主招标文件的内容绝大多数情况是一致的,但也不排除例外。业主引用文件错误、业主疏漏或相关问题表达不清晰,都有可能产生各文件的不一致或同一个文件前后的不一致。
一是不同文件之间合同条件差异。如2015 年2 月开标的埃塞俄比亚某区块1500 马力钻机及相关服务招标中就出现了这种情形。在前述埃塞俄比亚区块招标的《招标邀请函及指引》A 部分第5 条(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中明确:此外,公司将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其母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在授予合同之前,公司将要求中标方按照附件8 的格式提供该履约保函。按此,《招标邀请函及指引》规定了授标前通知中标者依附件8 的格式开具母公司履约保函,并且在附件8 中有关于该履约保函的附件格式。但后续签订的合同中又约定:银行保函、履约担保承包商应在本合同签订六十(60)日内,提供公司格式见附件七的银行保函。该银行保函的金额为100万美元,到期日期不得早于合同期满后六(6)个月。本合同项下随时可能提出的修改、变更或延展,引起的银行保函的任何延长对担保人有约束力的。该约定要求开具随时可能展期的100万美元的银行保函。前后两个文件不一致造成投标方的不同理解和使用,相应地带来不同的后果,并隐含着分歧和潜在争议。
二是通用条款与特别条款不同。不发达国家的油气开发项目通常使用国际银行的贷款。这种情况下,贷款行就要求项目招标必须使用特定国际组织依据国际惯例编制的通用合同文本,即通用条款。在通用条款之外,招标方还会在招标文件中合同数据中的特别条款。这种特别条款通常是亲业主的。如果通用条款与特别条款有冲突之处,就应该进行甄别和风险分析,考虑是否可以接受或改变。如孟加拉国家气田公司对TITAS 气井钻井大包及第三方服务招标中就出现这种情形。
该项目使用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用合同文本(《MULILATERAL DEVELOPMENT BANKHARMONISED EDITION GENERAL CONDITIONS》)(COPYRIGHT FIDIC 2010),其中对仲裁的规定有:仲裁地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中立地进行;仲裁应按1.4 条定义的语言进行。但在在合同文件的第8 部分又规定:合同仲裁地为孟加拉国达卡。达卡是业主所在地,不是中立地。尽管业主有权对特别条款提出偏向自身利益的权利,但作为投标方或是最终的承包方,还是要考虑这种偏向性的风险及可接受度或可改变度。
三是特定问题不明确或自相矛盾。所有权问题对提供钻机设备的承包方是一个重大事项。一般的招标文件中很少可以找到设备的所有权专门条款。尽管有条款显示了租赁钻机的文字,但在其他条款里却会发现与之矛盾的说法。比如在亚开行的上述通用合同中,通用条款就没有所有权的专门条款,相应地也没有对设备的抵押权、留置权作限制或约定。而埃塞俄比亚项目招标文件的合同中却直接表述为:本合同所涉及工作的所有材料、设备、图纸和文件,及任何构成该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承包方为该工作准备或为此而准备的所有过程和工程设计、图纸和规格,一旦适用于该工作,就成为公司唯一的不受限制的财产。并且当承包方转移该所有材料、设备和图纸、文件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给公司时,承包商应当以适当的、清晰的标记或公认的识别方式声明,该材料、设备和图纸和文件或其一部分,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条款不明确成为承包方行使权利的重大障碍。国内某石油工程企业因此造成2台钻机丢失并无法主张权利,另一企业通过2 年的诉讼才收回钻机。
1.2 业主对支付货币的自由选择权隐含的法律风险
在前述的埃塞俄比亚项目招标文件中,合同规定:如果承包商不是一个埃塞俄比亚承包商,公司应以美元支付。或按公司的选择,将美元转换成埃塞俄比亚货币比尔(Birr),经双方同意,再以另一可自由兑换货币支付。依此规定,业主可以选择当地货币作为支付货币。当业主以当地货币支付时,投标方将面临很大的风险:一方面,当地货币不是硬通货,流通性差;另一方面,若该货币发生贬值,而合同又没有约定汇率,没有采取锁定汇率或购买汇率保险的措施去规避汇率风险,汇率变动引发的巨大风险不言而喻。既往合同也有相似的教训。某公司在2014 年的俄罗斯项目中,按业主的要求使用了当地货币卢布作为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并且未约定汇率锁定或购买汇率保险。恰逢当年美国及西方国家对俄制裁,卢布断崖式贬值,使承担该项目的公司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1.3 疏漏重要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
在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中,有些条款(比如争议解决方式)的缺失可以通过双方事后协商达成一致。但有些条款若缺失却难以事后合意成功。如付款条款、各种费率适用的情形等条款。在俄罗斯某区块招标中,合同规定了承包方以自己的成本支付动员费,并约定业主给予补偿,但未说明补偿方式和补偿时间。同时,合同也未约定预付款条款。一旦中标,承包方垫支相关费用的财务成本及后期资金支持的压力非常大。
2 招标文件问题澄清及风险评估
为防控招标文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对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首先,应与业主进行沟通和澄清,进一步确定风险性质;其次,采用特定评估办法,对风险进行进一步甄别和划分;再次,根据企业的现实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自留方案,化解或最大限度降低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1 标前澄清
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差错、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事项进行的补充说明和回答投标人所提问题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澄清的时限性。应该在截标前的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是没有机会提澄清要求的,只能由评标委员会给投标人提澄清问题。
二是澄清的形式和内容。澄清申请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上尤其要注意标书文件中不严密、不完整的问题,一定要请招标方解释清楚,因为这些地方是争议、索赔的多发地带,对项目运行及招投标双方将产生重要影响。
三是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可能会采取书面形式,也可能采用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进行解答和说明,但最终必须将澄清与修改的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而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风险评估
该阶段应以项目的最终效果为目标,评估时力求客观、科学、合理地评估法律风险,以达到对投标决策有高水平高层次的参考价值和指导。实务中多采取权重法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该方法以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为原则,综合考虑与评价风险的可能性、严重性、可控性及企业承受能力,作出风险评估预判。基本流程包括:一是风险初评,主要是对风险的发生可能性及严重性进行定量分析,按照客观性原则设定权重系数,二者相乘以后,根据所得分值来确定风险等级,分值越大说明风险越大;二是风险再评估,将上述定量分析的结果列入相应表格后,重点关注评分值对所有此类风险的影响因素,提出相应预防措施和应对策略,进行可控性的定性分析;三是风险判断结论,针对上述定量评估及定性评估情况,结合企业承受能力,依风险发生后对企业的不良影响程度作出结论性判断。评估后的法律风险等级要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作出严重风险、较大风险和一般风险的评估结论。
3 风险预防措施和应对策略
一是对于严重风险应考虑实施风险回避。当风险发生概率很高,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并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多为企业不可控的,又没有其他有效的对策来降低风险时,应放弃项目。这种情形发生时,就应当向决策层提出放弃投标的建议,采取风险回避的策略。
1、德尔菲法概述
德尔菲法也称专家调查法,是一种结构化的决策支持技术。自美国兰德公司首次使用该方法规避集体讨论屈服权威的缺陷,进行定性预测之后,该方法迅速得到传播及采用,并因其实践效果而得到广泛认可。它是通过匿名或背对背的形式,分轮多次征求和汇总专家的意见,通过组织者汇总和反馈最终结果。德尔菲法的匿名性、多轮反馈性以及结果统计性保证了组织者所得到的是较为客观、专业性强且有着高准确率的集体判断结果,能够更有效地达成企业早期识别及应对风险的目的。
大部分企业都存在对企业法律风险评估不足的问题,往往是当问题已经开始造成一定损失时才匆忙寻找应对措施,殊不知企业法律风险在方法得当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以一种科学的方法加以识别评估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
2、德尔菲法的应用
一个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无外乎就是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两者又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商业风险会最终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由此不难看出,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了给企业带来损害,使企业走向失败的爆发率最高的原因。
德尔菲法的特点在于其主观性与确定性,并且能够做到取各家所长,避各家之短,突出表现专家意见的一致与分歧。在一个企业使用德尔菲法进行一个项目法律风险评估时,可以考虑组织相关领域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或者学者,以及目标法律风险主题的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析与预测。在以上人员组成的专家组集合其各自经验与见解,并反复几次调查评估之后,汇总得到接近真实的法律风险评价报告。
下面让我们来举例说明。2004年1月,TCL对媒体(TMT)并购法国汤姆逊的彩电业务,并在同年7月成立双方合资的TCL汤姆逊公司(TTE)。在这次并购中,TCL想借助汤姆逊的品牌、技术和欧美的渠道,规避反倾销和专利附加费的问题,从而达到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减少市场阻碍的目的。但在并购完成后,TCL不但没有盈利,反而连续两年报亏。一直到2006年10月,TCL因无法承受亏损,不得不砍掉其欧洲彩电的业务,仅保留OEM。童年,TCL又迅速出手并购了法国阿尔卡特移动电话业务,不过也在一年之后宣告失败。
TCL的这两次并购,可以说是失败在了并购筹划和并购整合的双重法律风险之下,企业在“国际化”的诱惑这下,冲动行事,对市场趋势的判断出现了严重失误。考虑欧洲市场的运营成本,以及并购后的各项整合是并购案最终确定前必不可少的评估准备工作。
第一,建立评估小组。确定需要收集意见并达成一致意见的主题。评估的工作既是企业法律风险识别的基础,亦是贯穿整个风险识别过程的重要部分。故评估小组成员应由该企业具有项目相关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组成。
第二,确定对象项目法律风险评价专家组成员。如上例的国际并购案中,财物、技术、管理、品牌、文化、销售渠道、人力资源等各方面都应包括在其中。由此,可以确定专家小组成员中除了应具备企业财物高级主管、国际市场分析专家、金融学家、有国际并购经验的企业家或高级管理人员外,还应包括国际法专家,国际经济法专家,对欧美劳动法有深入研究的学者或律师,以及对欧美诉讼程序法有深入研究的学者或律师等。同时,专家不同的学派、单位、地区、经历、年龄结构等在选择时都要注意代表性。在受访专家人数的问题上,囿于专家数量过大会给结果处理和数据分析带来很大困难。故选择专家的人数应依据评估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而定,一般的人数范围在15—50人。当然,在涉及大型企业的复杂评估课题时,专家人数可适当增加。
第三,确定了专家组成员后,就应着手可能出现的风险调查问卷的设计。风险调查问卷可以分为多种形式,其中包括最优方案选择法,分值评估法,等级评估法等等。这里我们采用对比风险与收益的权重方法,即列出收益点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风险问题,评分分为十个等级,十分为收益明显,风险较小,一分为收益较小,风险明显,并对每个对比项目和专家的知识水平进行加权,统 计出此收购案的风险评级,并以此来确定收购案的可行性,或者对收购案进行修改。
第四,组织答询并实行多次反馈。由评估小组把不带任何约束条件的第一轮调查表以及必要的项目背景材料寄给被调查的专家;每个专家对所调查的问题经过查询资料、分析、研究之后,按调查表要求做出书面回答。评估小组在收回专家的答复后稍加归纳、整理,进行第一次专家意见之间的横向对比。此后进一步提出问题或修改问题,将第二轮调查表再发给每个专家,进一步征询意见。如此反馈多次,直到专家们的意见比较一致、协调或可以做出判断为止。
第五,对最后一轮调查的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数据处理,并得出评价、预测结果或结论;根据专家的答复意见和分析处理的结果写出预测报告。这是德尔菲法最重要的阶段,是德尔菲法“化零为整”的作用的体现。每一位专家个人的意见的广度可能是片面的,受其自身的专业领域所限制的,但每一位专家意见的深度却是能够因其“或实践研究,或从业实践”的专业资质而得到保证的。在上述案例中,被TCL所忽视的并购筹划和并购整合的双重法律风险很有可能在此过程中被发现;而市场的高运营成本在有跨国企业管理经验和国际并购经验的企业家和学者面前亦将无处遁形。通过对专家意见的反复的征询整合,最终能够得到一个趋于统一的结论。
3、结语
1、德尔菲法概述
德尔菲法也称专家调查法,是一种结构化的决策支持技术。自美国兰德公司首次使用该方法规避集体讨论屈服权威的缺陷,进行定性预测之后,该方法迅速得到传播及采用,并因其实践效果而得到广泛认可。它是通过匿名或背对背的形式,分轮多次征求和汇总专家的意见,通过组织者汇总和反馈最终结果。德尔菲法的匿名性、多轮反馈性以及结果统计性保证了组织者所得到的是较为客观、专业性强且有着高准确率的集体判断结果,能够更有效地达成企业早期识别及应对风险的目的。
大部分企业都存在对企业法律风险评估不足的问题,往往是当问题已经开始造成一定损失时才匆忙寻找应对措施,殊不知企业法律风险在方法得当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以一种科学的方法加以识别评估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
2、德尔菲法的应用
一个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无外乎就是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两者又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商业风险会最终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由此不难看出,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了给企业带来损害,使企业走向失败的爆发率最高的原因。
德尔菲法的特点在于其主观性与确定性,并且能够做到取各家所长,避各家之短,突出表现专家意见的一致与分歧。在一个企业使用德尔菲法进行一个项目法律风险评估时,可以考虑组织相关领域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或者学者,以及目标法律风险主题的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析与预测。在以上人员组成的专家组集合其各自经验与见解,并反复几次调查评估之后,汇总得到接近真实的法律风险评价报告。
下面让我们来举例说明。2004年1月,TCL对媒体(TMT)并购法国汤姆逊的彩电业务,并在同年7月成立双方合资的TCL汤姆逊公司(TTE)。在这次并购中,TCL想借助汤姆逊的品牌、技术和欧美的渠道,规避反倾销和专利附加费的问题,从而达到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减少市场阻碍的目的。但在并购完成后,TCL不但没有盈利,反而连续两年报亏。一直到2006年10月,TCL因无法承受亏损,不得不砍掉其欧洲彩电的业务,仅保留OEM。童年,TCL又迅速出手并购了法国阿尔卡特移动电话业务,不过也在一年之后宣告失败。
TCL的这两次并购,可以说是失败在了并购筹划和并购整合的双重法律风险之下,企业在“国际化”的诱惑这下,冲动行事,对市场趋势的判断出现了严重失误。考虑欧洲市场的运营成本,以及并购后的各项整合是并购案最终确定前必不可少的评估准备工作。
第一,建立评估小组。确定需要收集意见并达成一致意见的主题。评估的工作既是企业法律风险识别的基础,亦是贯穿整个风险识别过程的重要部分。故评估小组成员应由该企业具有项目相关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组成。
第二,确定对象项目法律风险评价专家组成员。如上例的国际并购案中,财物、技术、管理、品牌、文化、销售渠道、人力资源等各方面都应包括在其中。由此,可以确定专家小组成员中除了应具备企业财物高级主管、国际市场分析专家、金融学家、有国际并购经验的企业家或高级管理人员外,还应包括国际法专家,国际经济法专家,对欧美劳动法有深入研究的学者或律师,以及对欧美诉讼程序法有深入研究的学者或律师等。同时,专家不同的学派、单位、地区、经历、年龄结构等在选择时都要注意代表性。在受访专家人数的问题上,囿于专家数量过大会给结果处理和数据分析带来很大困难。故选择专家的人数应依据评估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而定,一般的人数范围在15—50人。当然,在涉及大型企业的复杂评估课题时,专家人数可适当增加。
第三,确定了专家组成员后,就应着手可能出现的风险调查问卷的设计。风险调查问卷可以分为多种形式,其中包括最优方案选择法,分值评估法,等级评估法等等。这里我们采用对比风险与收益的权重方法,即列出收益点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风险问题,评分分为十个等级,十分为收益明显,风险较小,一分为收益较小,风险明显,并对每个对比
项目和专家的知识水平进行加权,统计出此收购案的风险评级,并以此来确定收购案的可行性,或者对收购案进行修改。
第四,组织答询并实行多次反馈。由评估小组把不带任何约束条件的第一轮调查表以及必要的项目背景材料寄给被调查的专家;每个专家对所调查的问题经过查询资料、分析、研究之后,按调查表要求做出书面回答。评估小组在收回专家的答复后稍加归纳、整理,进行第一次专家意见之间的横向对比。此后进一步提出问题或修改问题,将第二轮调查表再发给每个专家,进一步征询意见。如此反馈多次,直到专家们的意见比较一致、协调或可以做出判断为止。
第五,对最后一轮调查的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数据处理,并得出评价、预测结果或结论;根据专家的答复意见和分析处理的结果写出预测报告。这是德尔菲法最重要的阶段,是德尔菲法“化零为整”的作用的体现。每一位专家个人的意见的广度可能是片面的,受其自身的专业领域所限制的,但每一位专家意见的深度却是能够因其“或实践研究,或从业实践”的专业资质而得到保证的。在上述案例中,被TCL所忽视的并购筹划和并购整合的双重法律风险很有可能在此过程中被发现;而市场的高运营成本在有跨国企业管理经验和国际并购经验的企业家和学者面前亦将无处遁形。通过对专家意见的反复的征询整合,最终能够得到一个趋于统一的结论。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