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全包装饰设计范文

时间:2023-06-15 17:18:12

序论:在您撰写全包装饰设计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全包装饰设计

第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服装设计;保护

服装设计属于艺术设计之一,它以实现服装功能为前提,是用织物或其他材料对服装进行艺术塑造并加以表现的过程。优秀的服装设计是凝结着服装设计者的智慧和汗水,属于人类创造性智力活动的成果,理应受到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

一、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有途径

目前,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专利法》、《商标法》都未对服装设计的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根据服装设计的应有内涵,在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内,至少有以下四种途径可以为服装设计提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法可保护服装设计图及样衣等

在服装设计的一系列过程中,会形成包括示意图、设计图、模型和样板样衣等在内的各种形式的作品。这些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条件,具备可复制性、独创性等特点就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有保护期限长、无需履行任何手续、权利范围较宽等优势。

(二)服装设计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我国《专利法》针对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所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服装设计就是服装工业中服装产品的外观设计,它是对服装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可以获得专利法的保护。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满足“新颖性”、“明显区别性”与“合法性”等实质性条件,为当一款服装设计符合这些条件时,就可以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以此予以保护。专利法的保护具有权利范围明确、排他性强等优势。

(三)商标法对服装设计的间接保护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禁止权,而且禁止权的效力大于专用权。商标所有人不但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而且有权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实践中,假冒、仿冒产品往往伴随着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服装设计领域的抄袭、仿冒也不例外。因此,服装生产者及服装设计者打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可以实现对服装设计的间接保护,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服装设计的兜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服装设计亦可以提供兜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了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的保护以及对知名企业名称或姓名的保护,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服装设计产品和服装生产企业。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止,可以起到对服装设计提供兜底保护的作用。

二、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由通过前文所述可见,我国现有法律中,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甚至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可以对服装设计提供或多或少的各种保护。但这种看似多条的保护途径,既会产生所谓的“权利竞合”与“权利冲突”,也会造成一定的“权利空白”或者权利事实上的无法主张与实现。

(一)著作权服装设计保护的不确定性

首先,著作权的相对排他效力,仅仅有权禁止他人的复制或抄袭,对于较高明的“剽窃”和他人独立完成的相同或相似作品则无权禁止。1999年,发生在我国的“胡三三与裘海索、中国美术馆著作权纠纷案”就是典型一例,该案二审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的服装设计属于造型艺术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但同时认为胡三三与裘海索的服装均是各自独立设计完成的,虽然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原被告的服装设计作品在整体表现形式、情感表达、欣赏者感受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被告并没有抄袭原告的作品。这充分说明了判断者对标准的理解,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著作权保护服装设计的不确定性。其次,虽然服装设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示意图、设计图、模型以及样板样衣等能以一些作品形式获得保护,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操作难度大,争议较多。例如,到底是保护服装示意图、设计图还是样板样衣?服装示意图、设计图、样板样衣是美术作品还是图形作品、模型作品?依据服装示意图、设计图、样板制作服装这种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属不属于复制?通过直接购买成品服装仿制侵权服装,是否侵犯了服装设计作品的复制权?等等。例如发生在2007年的“华斯裘革制品公司与无锡梦燕制衣公司、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著作权纠纷案”,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生产的两款裘衣侵犯了原告两张服装设计图的著作权。一审、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判决原告败诉,认为虽然原告的服装设计图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被告生产的裘衣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调整。此案不但否定了成品服装属于作品,而且也认定了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从而为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带来新的问题。最后,《著作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虽然简便,但我国的大多数创作者往往因为缺乏法律保护意识,疏于存留证据,而造成在侵权诉讼中举证困难。比如,创作完成的时间?是否发表?等等。

(二)服装设计外观专利保护难达预期效果

首先,专利权的获得以申请为前提,服装设计所有者必须提供众多的申请文件,完成复杂的申请程序。服装生产企业要么在内部设立相关的部门负责,要么委托专业机构,都会增加生产成本。一般从申请到授权基本上需要一两年的时间,到那时该服装设计很可能早已过时,即使获得授权也已毫无意义。时效性决定了复杂的专利申请程序对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不利于的。其次,不进行实质审查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造成大多数服装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不高。申请服装类外观设计专利的大多是功能性服装,真正处于潮流前线的服装设计很少申请专利保护;同时,判断服装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的标准很难确定,因为服装设计必须满足服装实用性的需要,其差别往往就只能集中于局部和细节。最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是十年,这种固定的保护期,一方面对于那些经久不衰的服装设计,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另一方面大量的服装设计外观专利申请在刚刚获得授权后即以不缴纳专利年费的形式自动终止,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专利申请资源。

(三)商标法保护服装设计的有限性

用商标法保护服装设计的权利以侵权者擅自使用注册商标为前提,如果复制或仿冒者并未使用注册商标,也不存在其他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则商标法无法给服装设计者提供保护。如现实生活中,大量以“山寨”名义出现的仿版服装、“山寨婚纱”等。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模糊性

在服装企业无法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保护自己的服装设计时,就只能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保护,来考察侵权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现行法律对于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标准不明确,“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极难认定。

三、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

在服装设计法律保护体系方面,我国与世界上很多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当前,众多的服装设计得不到有效保护,被抄袭、被模仿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与我国服装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因此,立足国情并借鉴国外经验,构筑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一)构筑以著作权法为核心的服装设计保护体系

无论是从我国国情出发,还是考虑到权利人的成本收益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以著作权法为核心保护服装设计都是必由之路。因而笔者建议对著作权法进行相关修改完善以适应服装设计保护的现实需要。首先,应明确把服装规定为单独一类作品加以保护。即给予服装作品和建筑作品同样地保护地位,这样不但可以使服装设计图作为工程设计图得到保护,而且服装本身也可以得到和建筑物同样的保护。其次,对服装作品规定特殊的保护期。服装作品的生命周期一般较短暂,没有必要给予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的保护期。建议采用《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最短保护期限二十五年,甚至还可以借鉴英法等国的经验确立一至三年的临时保护制度。

(二)以外观设计专利权提供双重保护模式完善服装设计保护体系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中排他性、独占性最强的权利之一,在保护服装设计方面的优势不言而喻,提供给权利人双重保护模式的选择权,才能切实完善地保护服装设计者的权利。循此思路建议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相应完善。首先,尽量缩短服装设计专利的审查周期。其次,引入实质审查,提高服装外观设计专利的显著性标准。同时,对于双重保护模式下的“权利竞合”的解决,应以不重复保护为原则,即一旦权利人选择以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则保护期限届满后将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以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服装设计保护体系的补充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服装设计保护体系中也将继续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服装设计是人类对美的追求,永无止境,完善的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必将极大地激励服装设计创作,推进我国服装产业的发展,丰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参考文献:

[1]庄静.服装艺术设计.东华大学出版社.2008.

[2]廖子珣.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8).

[3]谢帅.论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商业文化.2016(23).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胡三三诉裘海索、中国美术馆著作权纠纷案,(1999)一中知初宇第145号.

第2篇

引言

袋装食品因成本低、食用方便等优势,深受百姓喜爱。出门时顺手带上一袋放入书包或较小的公文包,在路上或者乘车时开袋即食已是生活常态。目前袋装食品主要可分为饮品、零食坚果、膨化食品等三类。但袋装食品包装普遍存在着食品安全问题,给消费者身心健康带来隐患。

1.袋装食品包装面临的安全问题

(1)包装袋印刷油墨

目前,我国已淘汰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的生产。虽环保水性油墨技术已成熟,但还有一些企业仍使用含苯油墨作业。这种技术条件与应用实际相违背的情况也是食品包装行业有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特别是一些饮品包装,消费者为图方便都是直接顺着包装袋一角用牙咬开一个口直接饮用。但因油墨等染料原则上不能与口腔直接接触,用嘴咬开包装直接饮用容易将油墨中的重金属成分吸食。印有产品图案、文字的油墨普遍含有铅等元素,长期与口腔接触容易影响血液和肠胃系统,严重的将造成金属中毒甚至食品安全事故。

(2)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不明显

袋装食品因成本低,受众面广,经销商都愿优先考虑此类产品。但由于保鲜技术和加工条件不一,每类产品的保质周期不一。

(3)运输、销售过程中的菌落及灰尘

在运输、销售的过程中,包装袋也会受到外界环境中的细菌侵扰。虽然是落在包装表面,但外部温度环境的变化将部分溶入包装内,严重影响食品品质及安全。

2.包装安全设计原则

(1)人性化原则

基于食品包装安全角度,如今的设计愈发人性化。各大食品企业类均致力于包装开启方式、放置结构等方面的研究,将人文关怀注入到设计中。在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动下,包装保护食品的本能更加深入。通过研究消费者的生理、心里特征,更加注重“以人为本”。

(2)智能化原则

人们对食品的保鲜保存要求日益提高,为方便生产、贮藏和销售的诸多需求使得人们日益重视对智能化包装的开发研究。通过技术、材料、结构等方面的改进或集成,使得智能化包装上承载更多的信息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产品使用的方便性。

(3)可持续原则

对社会群体而言,在包装的整个生命周期里对环境、社会资源无害,最大化的利用可持续和可再生资源。同时使人类生态环境不造成破坏,不对健康造成危害,并最大限度的满足用户的需求。

3.袋装饮品包装安全设计案例

(1)袋装饮品结构

安全饮品包装改良设计通过改变原有包装袋结构,消费者在食用前再将折角部分展开,确保与消费者口腔直接接触的部分无污染,且可以不使用吸管直接饮用。解决了当前袋装饮品经常与吸管分开包装,包装在外不卫生有害身体健康等食品安全问题。从而保证了饮品的卫生、安全,直接与口腔接触部分未受到运输中的菌落和灰尘污染。

(2)袋装饮品装饰

包装的印刷处也规避了与口腔直接接触的区域,减少了油墨中的有害物质对食品的迁移和溶入。包装一部分面积不用印刷,同时节省了部分成本。

(3)智能标签――新鲜度指示条码

智能条形码标签成本低,易嵌入任何薄膜表面。一旦出厂,标签将被激活,标签上的变色油墨将通与外界释放的气体发生反应开启“倒计时”模式。视觉上提醒消费者食品的新鲜程度,便于购买和食用。销售者则在区分货品时节省时间成本,并在销售时能减少损失,确保不出售过期品。

(4)材料及工艺

PE热塑材料不达到180℃以上均不会完全固定成型的状态下,通过在折角处压印点将包装角压紧的方式一次成型,在包装袋灌装封口后简单固定折角。这样既方便包装开启,又保证了食品安全。运用现有的包装材料PE四层共挤膜结构或其他结构,且工艺已经成熟,安全卫生可以降解,符合当下可持续设计的要求。

结语

第3篇

【关键词】创新包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

包装起初只是一种正常保护商品的行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同的商品出现在了同一个竞争的平台,给商品包装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拓宽思路,调整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必须转变观念,有所创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如果有种独特的设计出现在消费者的面前,它不但吸引着消费者的同时,还会成为其它企业竞相模仿的对象。因此,在对很多企业来说,对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很急迫。

1.我国包装设计现状

20世纪70年代后期,我国的包装业出现了新的局面,包装设计也逐步进入正轨,先后在各地出现了包装装潢工业公司,同时,民间的包装装潢设计经验交流活动也很活跃;随之出现“中国包装联合会”、“中国包装联合会装潢设计委员会”和“中国工业美协包装装潢学会”的成立。所有这些机构和活动,都有力地促进了包装事业的发展,市场上也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目光转移到包装这一环节上,这一方面促进了包装的发展,同时也使包装行业产生了许多不良的现象,如设计人员市场意识的缺乏以及盲目模仿他人设计。要改变我国包装设计现状,使其有所创新,在包装设计中注入新的文化理念成为现代包装设计的迫切需要。

2.包装设计的创新

创新意识是设计理念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包装设计的创新能促进市场营销的更大成功。商品包装设计创新应该是清晰传达信息、表现品质、独特出众,也适当地表现市场定位和刺激感官,并蕴涵丰富的设计文化。

2.1包装设计创新的基础是文化底蕴

现代包装设计正是一门以文化为本位、以生活为基础、以现代为导向的设计学科。包装设计文化可以说是包装人们的一切行为方式和满足这些行为方式所创造的事物,以及基于这些方面所形成的心理观念。一般来说,这些由许多设计文化要素构成的复合整体,可分为包装设计的物质层、包装设计组织制度层和包装设计的观念层。

2.2包装设计创新的前提是市场意识

市场经济是竞争的市场,消费者需求是多样化的,包装设计不单纯为满足消费者的基本消费传达商品信息,更多的是进入消费者的潜在意识。牢固确立市场的意识,同时具备超前观念,包装设计才能跟上时代的发展。日本索尼公司最早在设计理念上提出创造市场从而主宰市场的原则,这种理念完全是根据人们潜在的需要主动开拓市场,引导消费时尚,是超前意识的完美体现。

2.3包装设计创新的发展之路是绿色包装

作为解决包装与环境矛盾问题的“绿色包装”理念,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就提出来了,随着一系列崇尚自然、保护环境的绿色产品相继出现,“绿色包装”作为有效解决包装与环境的一个新理念也涌现出来。“绿色包装”理念就是人们为了克服环境恶化、资源匮乏、能源短缺日益加剧的危机,对包装产生的一种新理念。

3.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包装设计领域目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企业优秀的设计经常遭受不同程度的仿冒等侵权行为,许多知名企业都深受其害。面对日益严重的侵权行为,包装行业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3.1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1)搭建包装设计保护的服务平台。行业协会能充分利用这个平台将全行业企业知识产权进行注册,对保护状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形成数据库,及时掌握行业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准确数据、信息,方便企业查询。既有助于为企业提供更专业、快捷的服务,也为制定行业内相关产业政策、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管理、向政府汇报情况、进行横向经济协调等提供可靠依据。

(2)健全包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体系。通过建立行业内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整合无形资产,促进行业结构调整、优化,并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强化企业联合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避免国内企业的自相消耗及行业内互相侵权。

(3)发挥包装行业协会的特有功能。中国包装联合会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第一批行业协会之一,对包装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特殊的推动作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行业协会可以充分发挥行业内的集群优势,使得许多单一企业凭借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困难得到解决,有利于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整体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

3.2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1992年的《东京大会报告》将知识产权划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成果权利两大类,其中包括商标权、厂商名称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对包装设计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包装装潢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商标的专用权保护以及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1)申请包装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专利权人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为代价获得专利权,其目的在于利用专利权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能否实现,取决于专利权的利用。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实施,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实现专利权的利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注册包装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商标是工商企业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上所使用的一种标记,代表商品的质量和信誉,直接影响商品的销售,与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极大。商标设计虽是包装装潢设计中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但也是不同商品具有的特殊法定标志,更可以起到广告的宣传作用,因此在商品销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蕴含着商业价值的商标具有独立的专用权,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为自己独特的包装设计申请注册商标,我们常见的饮料类、酒类产品的容器以及一些袋装食品的外包装袋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例如最为著名的立体商标是“可口可乐”玻璃瓶的瓶形商标,目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注册了立体商标。

(3)实行包装装潢画面的著作保护权。包装装潢设计不仅旨在美化商品,而且旨在积极能动地传递信息、促进销售。商品包装设计的重要内容之平面设计,包括色彩、图形、文字、商品品牌和条码等,而包装装潢画面就由这些要素构成。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包装装潢画面从其完成之日起就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著作权。对于一些构思独特、创意新颖的包装装潢设计,可以通过著作权方式来保护。

(4)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仅限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所谓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行为是指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或足以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

第4篇

[关键词]时装设计;知识产权;抄袭;利益均衡

[中图分类号]D2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0122-03

1 对时装设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动因

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服装产业逐步从传统制造业向现代时尚产业转变,加大对时尚设计的投入力度成为提升服装产业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关键一环。时装是人类特有的劳动成果,它既是物质文明的结晶,又具有精神文明的含意,其蕴涵了设计师的灵感和独创个性。优秀的时装设计不仅是审美意义上的艺术品,也是为企业带来高额利润的知识形态成果。因此,对于时装设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推动时装设计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服装产业的全球化趋势,时装设计的仿制和抄袭现象愈演愈烈。大的快时尚零售商比如H&M,Zara都将其核心的商业模式建立在复制出现在时装秀上的设计元素的基础上。在过去的贸易中,对于一个帽子或者是一款女装的原创设计而言不能受到专利或者版权保护。而大公司需要给设计师支付高薪水,他们只能通过销售设计师设计的服装来回收投资,如果设计被复制,他们将遭受到实质的损失,反之,模仿者将在其中得到实质的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保护原创者的创新,并对抗设计复制对其所造成的损害。

大的时装设计公司都非常注重对自身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1994年,法国法院判决拉夫•劳伦(Ralph Lauren)抄袭了伊夫•圣罗兰(Yves Saint Laurent)风格鲜明的燕尾服并赔偿后者38.3万美元。而在1985年,伊夫•圣罗兰(Yves Saint Laurent)也因为抄袭了设计师Jacques Esterel的西班牙斗牛士夹克而缴纳罚款1.1万美元。在国内,也发生了“中华杯”国际服装设计大赛上设计师陶伟抄袭国外出版的设计专业书籍而被取消专业奖项等事件。对时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欧盟于2001年12月通过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法》,美国于2011年通过的《设计盗版禁止法》等均体现了世界各国对时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向。

2 对时尚设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点

从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理分析,知识产权的目的无非是保护知识创造者的直接目标和保障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利用,保障知识和信息的扩散,从而促进科学发展和科学文化繁荣的社会公共利益目的两个主要方面,这可以称为知识产权法的二元价值目标。正如国外学者安图伊奈特.威克咖所提出:“传统上,知识产权保护平衡了两类集团的利益:公众获得新的创造性思想与发明的利益,以及作者、发明者通过有限的垄断权形式提供激励或者从其思想与发明中获得的收益。”对时尚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结合时尚产业的特点,运用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才能形成保护时尚设计的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

2.1 保护原创时尚设计权利人的权利

时尚产业的产品一般被分为宽泛的种类,这可以建立一个时尚“金字塔”模型。最顶端的高级定制时装即奢侈品牌比如乔治•阿玛尼(Giorgio Armani)以及意大利品牌杜嘉班纳(DOLCE&GABBANA)等。第二层是著名的成衣品牌,包括香蕉共和国(Banana Republic)等品牌以及一些奢侈品牌的副牌,比如乔治•阿玛尼为年轻人设计的副牌安普里奥•阿玛尼(Emporio Armani)等。而最底层是一些大众品牌。可以看到的是,不同层次的设计创新强度也不尽相同。顶层的品牌显然设计变化最快,时尚性最强,第二层稍次,而底层的服装品牌的设计变化则最弱。

在这样的模型中,虽然高端品牌和高端设计师的设计最具影响力,看上去最容易受到设计抄袭的影响,但由于这些品牌和设计师有足够能力来保护自己的设计,如英国奢侈品牌巴宝莉(Burberry)的独特性的格子花呢,路易威登手包上覆盖的LV标志都已经进行了商标注册,同时高级时装往往旨在追求面料和廓形的完美,这需要足够的资金投入来维持,如普拉达(Prada)的重磅镶嵌蕾丝来自瑞士以刺绣闻名的小城圣加仑,全部蕾丝都是Forster Rohner刺绣公司为Prada的订单限量供应;香奈儿(Chanel)斜纹软呢外套的刺绣来自法国国宝级刺绣工坊Lesage,镶缝的羽毛则来自羽饰工坊Lemarié,全球独一无二。因此对其设计的抄袭不会对其目标受众形成过大的影响。

相反,随着时代的变化,一些有着自己独特的构思和设计的新锐设计师开始活跃在时尚圈中。但由于其缺乏资金或者技术大量进行制造,在他们的设计被那些能够将设计快速推向市场的大企业或者知名设计师盗用时,其将无法继续进行创新。知名品牌巴黎世家(Balenciaga)的设计师尼古拉斯•盖斯奎尔(Nicholas Ghesquiere)承认在2002年春夏系列中的拼接背心抄袭了已故华人设计师凯斯克•王(Kaisik Wong)的设计。位于巴基斯坦拉合尔的纺织品设计室Brimful Designs是一个1999年成立的小企业。在过去的6年中,该公司已经成功生产并推销了一个以 Yahsir Waheed Designer Lawn 为名的细麻设计品牌。在2003年,其产品设计被第一次大规模地和有组织地盗版,这些非法盗版假冒设计以原产品的1/3的价格在不同商标下出售,从而导致该公司的市场占有额急速下降和品牌贬值,几乎破产。因此,设计盗版对独立设计师和中小企业产生的影响最大。

2.2 促进时装设计产业的良性发展

时装设计是一个很实用的事物,现在出现过的所有的服装样式的元素,在人类有“衣服”这一说法以来就已经基本确定下来了,而且已经流行了几千年。时装设计作品往往是设计师在对当季时装潮流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同行作品的借鉴,对许多常用元素的灵活运用和整合。

时尚趋势的循环性引发了一些学者提出了时装设计产业中应保持较低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不会阻碍创新的观点。最典型的是被美国学者卡尔•劳斯蒂亚(Kal Raustilia)和克里斯托弗•斯普里格曼(Christopher Sprigman)所提出的“盗版悖论”(piracy paradox)。这个观点认为,时尚是一种地位赋予型商品,随着一个设计开始被传播,它的地位赋予型价值将出现增长,但是一旦设计被广泛传播,这种时尚就会产生衰竭,人们将转而寻求新的设计,也就是说复制和再造的设计将加速时尚的传播过程。同时,时尚产业能够推动消费者关注时尚趋势变化的过程,每个季节内的特定的主题都可以自由被产业内的所有的设计师自由的采用。Christian Louboutin(克里斯提•鲁布托),一个法国的高跟鞋设计师,其招标标识是红底鞋,之后,布莱恩•艾特伍德•古奇(Brian Atwood Gucci),迈克•科尔(Michael Kors)等设计师都推出了这种鞋款。因此,仿制提供了更便宜的复制品并推动了时尚的传播,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将阻碍时尚的发展。

这种观点也反映在法院在认定时尚设计抄袭方面的迟疑。2011年,克里斯提•鲁布托(Christian Louboutin)以“抄袭”状告伊夫•圣罗兰(Yves Saint Laurent)使用红底鞋设计的案件在时尚圈掀起了不小的波澜,克里斯提•鲁布托主张伊夫•圣•洛朗频繁使用红色鞋底会造成消费者对两个品牌的混淆,造成错误购买,有欺骗的嫌疑,要求伊夫•圣罗兰赔偿100万美元,并且立即停止生产类似产品。最终美国法院裁决:认为红色鞋底虽然具有其特性所在,但“鉴于在时尚行业,颜色具有美观装饰功能”,不能视为独家所有的“商标”,因此驳回了克里斯提•鲁布托的。类似地还有在20世纪90年代,伊夫•圣罗兰(Yves Saint Laurent)和美国的一个设计师的官司,圣罗兰状告这位美国设计师说他把蝴蝶结安在了腰的背后,是抄袭自己的经典款式。在该案件中,法院最后判决的结果是圣罗兰公司败诉,原因是蝴蝶结是常用的设计元素。

因此,对时装设计保护应不仅能够维护原创设计师对其创意和创新的利益,同时也能够有效地推动时尚潮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时尚选择,带动时装设计产业的良性发展,从而达到利益平衡的理想博弈结果。

3 时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分析

3.1 修订相关法律,对不同层次的时装设计品牌采取差异化的保护措施

我国的时装设计产业中也同样存在着类似的“金字塔”层次。但按照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位于顶端的奢侈品品牌极度稀缺,处于金字塔第二层的是有着一定的设计力量和品牌形象的高端定制品牌和高级成衣品牌,大多数都是很少或者没有设计师做支撑的低端的成衣服装品牌。对于不同层次的时装设计品牌显然不能采用同等的保护措施,而要分清层次,采用差异化的保护方案。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时装设计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保护。但是,相当一部分品牌企业或者设计师不愿意寻求法律保护,一方面是由于时装的潮流变化比较快,申请保护没有太大意义,另一方面,申请保护的成本也阻碍了时装设计的法律保护的需求。比如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时间一般都在半年以上,且被驳回的可能性比较大。一些独立设计师对此也颇为无奈。

因此,对于不同层次的时装设计,应根据其面对的具体需求,通过修改相应的法律提供不同的保护模式。对于顶层的奢侈品牌,由于其有资金和实力的保护,可以主要通过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对于第二层的高端定制品牌和高级成衣品牌,则可以采取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保护,特别是对于一些设计师品牌,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提供更为灵活的保护方式和保护时间。比如欧盟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法》即规定了两种保护方式,时装设计可以选择在相关机构登记或者不登记,对于已经登记的时装设计,法律提供了最长25年的保护期,而对于未登记的时装设计,则提供3年的保护期,从而适应不同设计者的需求。美国在2011年通过的《设计盗版禁止法》则为时装设计提供了类似版权的保护,保护期为3年。对于底层的时装设计,则主要采用商标法保护。

3.2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为设计师提供良好的保护环境

随着我国时尚产业的发展,时装设计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有力地提升我国服装产业乃至时尚产业的竞争力。为了推动时装设计的发展,相关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自律性的规则为设计师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这也是一个超法律的保护方式,虽然设计师也会定期的从以前的款式以及其他的设计师作品中寻找灵感,但如果太过于模仿其他设计师的作品时,它将面临着失去声誉的风险。这也是国外时装设计产业发达国家的共通途径。

在美国没有出台保护时装设计的法律之前,控制设计盗用的主要措施是通过相关行业协会的自律。1932年美国时尚原创者公会建立,公会是服装制造商的一个自愿组织,这些制造商之间同意只将商品销售给同意购买原创设计的零售商,公会创立了设计登记系统,对于购买盗版商品的零售商出示“红牌”并对其进行处罚,行业公会的成员将不销售商品给被出示红牌的商店。虽然1941年最高法院的判决认定这个协议违法,但是这种自律的形式在一定时间内对设计盗版起到了抑制作用。同样,法国时尚设计师协会也起到了对时尚设计盗版的监督作用。

我国也有相关协会也在进行此方面的工作。比如东莞市服装行业知识产权协会就通过定期举办各种知识产权讲座等培养设计师的保护意识。特别是对于那些目前正在迅猛发展的设计师品牌,是最容易受到设计盗版侵害的,这些设计师受到资金等各方面的限制,无法充分的对自身的设计进行保护,行业协会应从资金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3.3 以各种方式升设计师水平,推动时装设计产业发展

设计是时装的灵魂,我国时尚产业的发展将得益于设计师水平的整体提高。防止他人抄袭的最好方法是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加快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时尚趋势在不断的变化,时装设计师只有不断引领潮流,才能防止复制,推动创新。

虽然目前我国时装设计产业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一些时装设计师已经走出了中国,走向世界,谢峰作为设计师品牌“吉芬”的创始人,于2006年第一个在巴黎时装周上举办品牌会,开创了中国自主品牌登陆巴黎时装周的先河。但总体而言,我国时装设计产业还处于比较低端的状况,这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抄袭与仿制现象的大量存在。因此,应从各个角度来推动设计师水平的提升,一方面,政府机构应出台各种扶持设计师的政策,杭州市从2003年起组织获得“十佳设计师”称号的设计师到法国、巴黎、意大利、米兰参加培训,组织服装设计师、服装技师参加国内各种形式的培训来培养人才,通过引进国内、国际知名设计师来提升杭州女装产业品牌,对杭州女装全面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对杭州女装设计理念和水平的提升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时装设计师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开拓知名度,降低由于仿制所产生的风险,目前的一些国际著名设计师也都开始与一些零售商合作,比如纽约著名的设计师艾萨克•麦兹拉西(Isaac Mizrahi)与Target有不断发展的关系,香奈儿的设计师卡尔•拉格斐(karl lagerfeld)则为快时尚零售商H&M设计产品。通过这样的方式,设计师可以将他们的设计理念不断地传播给社会公众,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低端复制的产生。

参考文献:

[1] Anne Lalonde,Cherry Solomo,Louis S,Ederer:Design Protection and the Fashion Industry,Fashion Week Or Fashion Weak [EB/OL]..

[5] Kim Kiroic.独立设计师=抄袭受害者?[EB/OL].[2011-01-28]..

[7] Margaret Hallet.Fashion Design:Thinking Across Boundaries[EB/OL].wipo.int/edocs/mdocs/.../wipo_smes_ge_08_topic05.ppt.

[8] Biana Borukhovich.Fashion Design:The work of art what is still unrecogn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J].Wake Fore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Journal,2008―2009,9(3):155-176.

第5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原因

目前,农民工正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使工人队伍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他们的状况不仅关系到农村和城市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当前存在着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正视不足关注不够的问题。

一、关于农民工社会身份的认识

“农民工”提法最初出自于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通讯》,主要是指党的以来,大量进入乡镇企业工作,“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实现劳动力转移的农民。农民工具有特殊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其表现一是在户籍身份上:农民工的社会身份就是农民,从事的却是非农职业,农民工虽然进城务工,但他们的户籍身份还是农民,与具有非农户籍的人有着明显的差别;二是在职业身份上:农民工虽被称之为农民工,但大多从事的是非农职业,或者是以非农工作为主的职业或边缘职业,如建筑业、采矿业、服务业以及从事城里人不愿意干或没人干的职业;三是社会保障身份,当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生活遭遇风险与困难时,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提供援助和保护,农民工只有依靠个人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四是源于传统体制的对农民工的社会歧视。认为农民是以农为本的群体,他们工作的场所就应该在农村,只能是种粮种菜,为全社会提供农产品服务;农民是自给自足的群体,除紧急救助之外,不需要城市人口所拥有的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农民见识浅薄,愚蠢,缺乏现代文明素养,不讲卫生,肮脏且觉悟低,法律意识淡薄等等。这些都说明,农民工是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一个口益被边缘化的新弱势群体。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问题

对于农民工的就业,政府几乎没有支出任何成本,最初,甚至给农民工就业设置了不少障碍。2003年以来,农民工群体的社会关注程度获得了空前的提高,政府、媒体及社会团体在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环境、保护农民工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一定成效。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就指出:“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协调和指导,维护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并希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拿出具体的措施来,为农民进城打工办些实事”。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存在着诸多问题。

1.缺乏失业保障。据调查,33.5%的农民工在城市里都有过失业的经历,而其中将近30%的外来农民曾经遇到过长达半年和半年以上的失业。同时,城市居民在失业期间有失业补助,而农民工却没有,农民工失业后,多数是靠自己过去的积蓄生活,其次是靠向亲友、老乡借钱生活,也有一部分人不得不重回农村老家。农民工得不到劳动单位或地方组织的帮助,他们在不少地方不能进入城市的社会保障网络。

2.缺乏医疗保障。很多农民工生病以后,大都因为收入不多硬挺着而不去医院看病;遇到不得不看的病,绝大部分也只能是自费,用工单位通常不为他们报销药费,在不得已的情形下,也往往只垫付很小一部分。据调查,农民工生病以后,59.3%的人并没有花钱看病,40.7%花钱看病的人,也舍不得吃好药和住院,因为他们在这方面的人均支出仅仅885.46元,而他们所劳动的单位为他们看病的支出却仅为人均72.3元,不足实际看病费用的1/12。由此可见在医疗看病方面,农民工根本谈不上有什么保障。农民工医疗保险权益的缺失,往往会导致他们有病不能就医,小病酿成大灾,甚至因此丧失劳动能力,“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此可见,在医疗看病方面,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仍是严重的。

3.缺乏劳动保障。从劳动时间上看,农民工的劳动也谈不上什么劳动保障体制。农民工一旦有工作,他们的劳动往往是大大超时。有资料显示,在农民工中,有23.6%的人每天劳动时间在12小时以上,65%的人每天劳动时间在10小时以上。也就是说,符合劳动法的一天8小时劳动者仅占1/4;从劳动状况看,据广东省团委和南方日报社联合组织的调查,农民工经常加班加点,几乎没有休息日,劳动严重超时;从劳动报酬来看,由于没有法定的条款规定农民工应该享有何种工资,产生了由雇主决定工资而不是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的现象严重存在。农民工是无法享受福利分房或在政府提供补贴的情形下购买商品房,他们通常居住在城市的卫生死角或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其居住状况大都拥挤不堪,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原因

1.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主要原因。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传统的就业制度模式和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基础。户籍制度存在着三大弊端:一是城市和农村户口的二元化管理;二是迁徙不自由;三是户籍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挂钩,被人为赋予了太多的“附加值”。1998年以来,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但迄今为止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基本上还是以户籍为基础,且重心明显倾向于城镇。而自从原有的集体保障和合作医疗制度随着以社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的瓦解而丧失之后,农村基本上陷入了不得不依靠单一的传统家庭保障的境地。走出农村的农民工虽然从事非农产业,但由于他们还是农村户口,身份依然是农民,所以仍被屏蔽在城市的社会保障外。

2.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参保率之所以一直在低位徘徊,与参保后其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具有直接关系。而深层次的技术问题,是由于农民工频繁流动,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和接续。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性大,工作场所不固定,而现在我国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进程较慢导致统筹层次低和服务水平差,特别是缺少一个确保社会保障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转移的管理机制。农民工社会身份和职业上的矛盾直接导致他们沦为社会边缘性群体。这决定了关于他们的社会保障政策议程的设立途径较少、设立过程缓慢且无法有效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

3.社会保障资金不足。财力支持不够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重要原因。近年来,国家和政府虽已集中力量加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建设,以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仍旧陷在资金困境之中。当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受到资金限制时,若再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考虑在制度范围内,必然要面临更为严重的资金困难。而且,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正常入学,这对城镇现有的教育资源又是一大挑战,教育经费需求的扩大也是个现实问题。资金问题是农民工社会保障迟迟没有提上日程的重要客观原因之一。此外,农民工在他们相对较低的收入中,用于维持生活,抚养教育子女,已是相当紧张,再拿出一部分资金参加社会保险,也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儿童食品;包装设计;安全性;心理

概述

食品包装安全性的概念: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这里所说的食品安全一方面来自食品本身,另一方面来自包装后,在这些因素中,材料的安全性又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大多数都是因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引起的。这些安全事故都表明,加强对食品包装材料的监管、建立完整系统的食品包装安全保障系统已迫在眉睫。

影响食品包装安全性的因素:在儿童食品包装材料的选择上,一方面的要求是化学性质稳定;另一方面物理特性也应良好,至少应该具备抗挤压防变形,保证密封良好,这样一方面保证不容易划伤儿童,还能有效防止食品变质导致儿童腹泻等症状发生。此外,儿童食品包装材料选择上还应注意材料对儿童可能引起的身体伤害,如有的金属易割伤。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我国在食品工业方面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是严重的。如果这个问题得不能解决好,会对人们的生理心理健康,甚至整个食品工业的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

儿童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

儿童食品包装材料的化学、物理特性与安全性:在包装材料的选择上,一些纸质包装上的附着物存在潜在危机。那些色彩鲜艳的包装彩纸在互相捆绑时,外部彩色油墨难免会接触包装内侧纸,这样彩色油墨中残存的有害物质自然就扩散到食品中,造成潜在的安全隐患。所谓物理特性的安全,主要是指包装强度和韧度要把握好,除了要能经受住挤压变形的考验,还要经受住密封测试的考验,这样才能保证食品质量不受影响。儿童食品包装材料中,罐头盒、饼干盒和糖果等采用镀锡铁皮包装是非常好的。镀锡铁皮具有良好的延展性这一特点被一些食品包装设计者发现做成满足消费者具体需要的不同形态的包装。它的良好韧性还能有效防止冲撞、挤压所产生的巨大压力,其缓冲作用使食品外包装不容易破碎断裂,从而降低对儿童的伤害。玻璃器皿做包装清洁卫生,密封性好,而且成本又低,所以在食品包装中被广泛采用。但是在儿童食品包装中却是个例外。由于儿童肢体弱小,所以力气也小,外表光滑又沉重的玻璃器皿很容易脱手,一旦摔碎,其锋利的玻璃碎片很容易被儿童触摸或误食。所以有些如果需要瓶装的果汁或者牛奶可以选用新型纸盒包装或是塑料瓶装。综上所述,安全儿童食品包装材料不仅要有稳定的化学特性,还要有良好的物理特性,所以,设计者在设计儿童食品包装时,要多方面了解和考虑材料的化学特性和物理特性,这样设计出来的儿童食品包装才安全合理。

健康环保型材料与安全性:近年来,我国一直倡导“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发展理念,即“可持续发展”,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的节约资源,有了这个理念,不少有利的小发明、小创造就应运而生了,尤其是体现在包装材料方面,美国的DeanD,Duxbury(1983)和日本的伊藤等(1991)已经分别用植物蛋白和小麦面粉分别制备出可食性餐具和食品包装容器。例如,在儿童食品包装中,采用可食性材料,这种新型的包装材料安全可靠,科技含量高,给儿童的安全问题提供的保障。如大白兔奶奶糖里面的一层类似于纸质的糯米纸材料其实是用淀粉为主要原料适量加入一些胶黏剂制成的,入口即溶。既对食品起到了包装作用,又可以安全食用,也不会影响奶糖的味道。

儿童食品包装容器造型与安全性

包装造型的人体工程学与安全性:让家长相信包装容器对儿童健康没有影响不仅要从它的美观入手更重要的是容器的材料稳定性、密封性还有适用性等诸多因素,这样设计出来的产品才具有美感和安全感。在食品包装中,玻璃器皿因其造型多样成为不错的选择,不过从儿童的角度看,一旦玻璃器皿沾水则很易脱手摔碎,锋利的玻璃碎片就极有可能伤害到他们。一些不法商贩为了利用低成本设计出的餐具吸引儿童的注意,而这些餐具的着色原料常采用工业级色母,其中存在的芳香胺和重金属等这些有害物质对儿童的健康将产生很大的危害。另外,一味地追求小包装,有时也可能引发安全问题。例如国内报道了很多起因吸食小包装果冻而导致儿童死亡的事件。我们只要在超市留意一下就会发现,许多的小果冻包装都设计成锥形塑料杯的形状,大小恰好是儿童的一口,这种设计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果冻本身有很高的黏度,许多儿童在食用果冻时,基本采取挤压杯底一口吸食这样的办法,但万一被果冻噎住就麻烦大了,若抢救不及时就会造成生命危险。据有关资料显示,一种设计成葫芦形状的塑料袋的果冻小包装,葫芦嘴即为开启口,其设计的开口较小,儿童在吸食的时候就很慢,从而避免了因一口吸食整个果冻而导致被噎的危险,提高了安全度。

包装造型的开启方式与安全性:在每年的安全报道中,我们经常见到这样的报道,说某某儿童被突然弹出的汽水瓶盖打伤眼睛,最终导致其视力下降等。还有报道显示曾有儿童被易拉罐上的易拉环铝片划伤等,这都与儿童食品包装开启处设计的不合理有很大关联。我们在超市了解到,许多袋装的鲜奶根本没有设计开启口,只好用剪刀去剪掉,或者用牙齿去咬开,但这样做的后果是病菌被带入儿童体内,还有撕咬的部位可能有油墨,其中化学物质若进入口内,问题就大了。可喜的是,我们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在纸盒包装中,出现一种“易撕线”的包装得到了人们的喜爱。很多厂家目前都在纸盒设计中加入“易撕线”设计,使得整个包装除了安全卫生外,还保持一种视觉上的美感。雀巢的一款儿童食品就是采用“易撕线”设计的。

包装造型的密封性与安全性:密封性也是儿童食品包装中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好的密封才能有效保护好内在食品安全问题。影响密封性的原因有很多,主要体现在材料、结构、外部环境等方面。严密的容器造型既能有效的防止细菌侵入,还能避免因光、热照射导致的食物变质。

儿童食品混杂包装引发的安全问题

我们通过逛超市发现,一些儿童食品竟然和玩具混装在一块,不仅超市有这种现象,在一些食品在批发部我们也发现类似的现象,这些隐藏的不安全因素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担心。粗看那些装着玩具的儿童食品,我们还以为是玩具呢。因为你从外包装上根本就看不出里面竟然还装着儿童食品,我们拿在手里面闻一闻甚至还闻到一种古怪的气味。为了实地取证,我们买了一袋,拆开后发现,里面的塑料玩具和儿童食品直接混在一起,无任何外包装相隔,塑料玩具做工粗糙,但五颜六色的外形和上面印刷的“随包赠送动物卡片,好吃又好玩”等这类字样确实吸引了许多孩子们的注意。一些超市店员告诉我们,有些孩子就是冲着玩具才买的食品。我们仔细看了一下里面装的玩具和卡片,大部分是用塑料做的,还混有未擦干净的油墨,对小孩的健康非常不利。尤其因为一些玩具体积偏小容易被儿童误食。曾有报道说在东莞有1名4岁的儿童在玩“变脸”食品玩具的过程中,因不慎吸入玩具上的一颗小胶粒而造成窒息。儿童玩具有特殊的安全标准,那些独立包装的玩具都可能带来安全隐患,这种混装的安全隐患就更大了。

从广大儿童的健康和安全着想,就应重视当前普遍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认为,建立一套健全的儿童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在社会和消费者各方面的努力下,应该为儿童营造一个安全和放心的食品环境。

儿童在面临伤害的时候因生理和心理发育不成熟[1],所以自我保护的能力非常弱,因此,儿童的健康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安全性是儿童食品包装的首要前提。对于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和设计师来说,应当有一种社会良知来对待产品的包装设计[2],这样才能真正保证设计出的产品不影响儿童的健康[3]。

另外相关部门和政府,也应该组成强有力的监管系统,防止那些不安全的包装再次出现在商品市场[4],不给不法商贩以可趁之机,这样那些生产商和销售商才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市场制度来行事。

参考文献

[1]桑标.当代儿童发展心理学[M].上海:上海出版社,2003.

[2]尹定邦.设计学概论[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

第7篇

关键词:包装设计创新;知识产权

在最早的时候,包装属于一种自然现象,其发展了二百多年,为了满足商业不断发展的要求,包装变成人造的形态,其创新的速度越来越快。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我国的商品拥有了和世界上别的国家的商品一样的竞争力,伴随而来的是包装业发展的第三次的来临,资源的供不应求以及环境的不断改变,冲击以及影响了包装生产的所有流程以及包装产品的生命周期。因此拓展思维,快速的对产业构成以及增长方式进行调节,需要认识到到第三次包装浪潮的巨大影响力,需要转变理念,进行创新。

1.我国包装设计现状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国内的包装设计逐渐开始成熟起来,在全国各地陆续创建了很多包装装潢企业,在这个时候,民间出现了很多交流包装装潢设计的活动,接着出现了很多的行业组织,类似“中国工业美术协会包装装潢学会”的机构陆续出现了很多。这些组织以及开展的活动都大大推动了包装行业的快速发展,越发多的企业把焦点放到了包装上来,其不单单有利于包装行业的发展,也让包装业出现了很多的弊端,比如:市场上出现了虚假以及过度包装,设计员没有市场观念只是单纯的进行设计模仿。要改变此种情况,就要大力发展行业创新,将新的理念以及文化融入到包装设计中,是我们目前急需要做的事情。

2.包装设计的革新

在设计中,创新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其能让销售取得更好的成绩。创新设计对信息进行有效的传达、提现商品的质量、新颖特别,也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对商品的市场定位,同时提升顾客的购买欲,其中融入了非常深刻的设计理念。

进行人才培训、培训拥有创新发展意识以及创新能力的高素质的人才,是包装设计培训走向全球,面向未来的发展方向。关注对包装设计人才的培养,包装设计教育,在最快的时间内培养更多的人才,是发展创新国内包装设计的重中之重。

3.保护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现阶段,业内侵权行为非常泛滥,一些比较好的设计常常会受到这样那样的模仿等,很多的著名企业都遇到过这种问题。针对泛滥的侵权行为,包装设计业急需要找到相对解决办法。

3.1保护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

3.1.1建立包装设计保护的服务平台

包装行业组织能有效的使用此平台对整个行业内的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法律保护的注册,统计、整理而且创建信息库,对知识产品的保护情况进行进行公开,对行业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不断的完善,方便企业了解。不单单方便快捷的服务了企业,也为建立包装行业有关政策、建立行为标准、增强行业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1.2完善包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体系

使用次体系,对无形资本进行整合,有利于优化整合行业结构,建立健全行业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协作的保护知识产权措施,有效的规避企业之间的侵权行为。

3.1.3发挥包装行业协会的特有作用

中国包装技术协会是获得政府核准创建的首批包装行业机构,有效的促进了行业的前进。在保护知识产权上,行业机构的集群优势就体现了出来,其能解决单个企业没有办法解决的难题,促进了会员企业对国内市场的占领以及对外国市场的进军,全面提升了其在市场上行的抗压能力,参加全球竞争。

3.2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3.2.1申请外观包装设计专利

一般而言,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希望可以得到专利保护。当然要想得到专利权的保护,需要以公开发明为代价,主要为了利用专利权取得更多的效益。要想实现效益,首先需要科学使用。企业拥有专利的使用权,由此可在销售、生产过程中,进行许可销售、生产和使用,这一环节和过程受到国家的保护。我国曾经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第2条第3款中明确规定,要想实现专利的设计,就需要对产品的图案和形态进行有机结合,并除此之外,还需要制造美感,结合图案的形状和颜色,具备一定的美感,进而创造出,具有工业设计感的应用设计。

3.2.2对包装装潢画面予以著作保护权利

一方面而言,我们所说的包装装潢设计并非单纯意义上面的美化,更重要的是能主动对信息进行传输,从而达到提高销售的目的。平面设计是产品包装设计最主要的内容,包含产品的名称、品牌、条形码、颜色、文字介绍、图像等,以上所述的要素中,涵盖了诸如此类的包装装潢设计。这些要素具备了独特的个性,尽管这类图像具备可以复制的特性,但当他在完成指出,就已经拥有著作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针对某些新颖独特,拥有创新意识的包装设计,能利用我国的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

4.结语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内的市场经济正在持续加剧,竞争逐步激烈,与此同时,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中国市场之中,以期在中国市场之中,占据一席之地,这一时期的是中国,全球化发展越加明显。企业以及设计员目前最急需要做的是加强商品设计创新,提高设计水平。我们同时也要关注知识产权的发展,知识产权只有和时代的发展相匹配,才能完成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同时促进创新设计的发展,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作者单位: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黄丽珍.外观设计与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