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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范文

时间:2023-06-15 17:18:05

序论:在您撰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

第1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规划性强、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开发经营业务复杂的特点,与之相应的会计核算涉及面广,核算环节多,核算对象繁杂,客观上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调节利润或偷漏税金创造了条件,也加大了审计的难度。笔者认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不同问题,建议采用不同的审计重点与思路。

一、虚增无形资产和开发成本

2004年8月31日以前,土地交易未实际公开竞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利用政策空间,以“危房改造”或“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取得土地,并先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然后设法改变土地用途,聘请评估机构对原取得土地按商业用地或商品住宅地进行评估,且一般要求高估,形成大额的土地评估增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评估价值进行账务处理,虚增了无形资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将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而开发产品成本中所含的土地成本为土地评估价值,而不是该土地的取得成本,违反了存货计价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虚增了开发成本。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高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建议审计时应将企业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与当地土地市价进行对比,对高于市价的部分提请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转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土地使用价值的确认问题,企业会计制度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按历史成本计价的原则,在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产品成本时,先将评估增值部分冲转,按实际取得该土地所支付的价款和费用减去无形资产摊销后的余额记入开发产品的成本。

二、人为调节经营收入

(一)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延迟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房款,在商品房已竣工验收,与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手续后即应确认收入。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调节收入,通常人为延迟商品房竣工决算,以商品房未办理竣工决算为借口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

(二)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房地产开发企业除自行开发业务外,还经营合资开发、委托代建、待售商品房出租等业务。由于这些业务不受国家规划制约,可操作空间大,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小金库收入的主要来源。比如,在投资比例分配开发产品的合资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对分回的开发产品不入账,而将其账外销售,收回销售收入账外存储,形成小金库;在委托代建业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将代建工程收入不入账,资金体外循环,或只作往来核算,形成账内小金库;在待售商品房出租业务中,对收取的租金不入账,账外另存,形成小金库。

(三)将开发产品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分利、自用、职工福利及以房换地,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抵偿债务、捐赠、分配利润、职工福利和作为固定资产自用的,应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计缴营业税及附加。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只按成本价作存货减少处理,未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四)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的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缮支出。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三者之间变化频繁,审计难度较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出租房、周转房时,往往不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核算,而是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复费用支出,既虚减经营收入又造成开发成本和销售费用不实。

对于上述调节经营收入的行为,建议审计时除应认真审核经营收入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和相关原始凭证外,还应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存根、动迁房发票存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代建合同》、《合资开发项目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资料,查阅企业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历次董事会会议记录。将经营收入与“销售不动产发票存根、动迁房发票存根”相核对;将经营收入各分类明细账分别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代建合同》、《合资开发项目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相核对;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涉及工程竣工验收、投资、偿债、捐赠、分利、职工福利等事项的决定与相关账簿记录及原始凭证相核对;同时采用查询、观察、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查实企业人为调节收入的问题。

三、人为调节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

(一)随意提取公共配套设施费,调节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竣工决算时,对于尚未完工、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通常采用预提办法将所需配套设施费预估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中,预提标准由企业根据建筑面积或投资比例自行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往往根据需要随意确定配套设施费的提取标准,多计或少计开发成本。

(二)不遵循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随意分摊借款利息。根据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企业在确定每期专门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时,应将其与每期实际发生的资产支出数相挂钩,根据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计算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认开发项目的借款费用时,不是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而是根据企业利润情况和财务报告的需要,在开发成本和财务费用之间为划分,调节当期利润;对于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借款费用,在各开发项目中的分配也未经过认真计量,而是随意分摊,造成各开发项目之间负担借款费用不合理的现象。(三)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经营成本计算不合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开发的不同类型的商品房,如底商、住宅、写字楼等,在销售价格上相差悬殊,其经营成本也应该各不相同。而企业在开发成本的核算中,一般以开发项目(同一块土地上同期开发的各类商品房)为对象进行成本归集,在结转经营成本时统一按平均成本进行结转,造成住宅、写字楼、底商之间单位成本相同或相近、利润率高低悬殊的现象。还有的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完毕,进行销售时,将先期销售的商品房多结转经营成本,后销售的商品房少结转经营成本,形成同一开发项目同类商品房的单位经营成本前后不一。

(四)挤占和虚增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当前的高收入、高利润行业,为了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往往将自行开发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自用办公场地的开发成本和代建房屋、代建工程的建设成本挤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中,增大商品房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此外,企业还通过虚报工程结算,虚报堪费、虚报回迁安置费、虚报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方式,虚增商品房开发成本和商品房经营成本,以降低开发产品增值率,少缴土地增值税;虚减经营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以上问题,建议审计时除应认真审查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明细账、短期借款明细账、应交税金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及相关原始凭证外,还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证、项目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立项批文、工程项目概、预算资料、当地政府部门颁布的城市基准地价表或平均标定地价资料、政府部门的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的规定和项目投资费用估算资料等,还应查阅企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将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明细账中的各项成本、费用发生额与工程项目概预算、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费用估算资料及当地地价、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标准等资料相核对;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涉及投资、筹资、堪察设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工程施工等事项的决议与相关账簿记录和原始凭证相核对;同时运用单位指标估算法、工程量近似匡算法、概算指标估算法及类似工程经验估算法等方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工程配套设施费等进行估算;运用查询、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根据总投资或预计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对规划设计费、开发间接费、期间费用等进行估算;根据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对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进行匡算;以合理认定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审查出人为调节成本的数额,并提请企业调整账务,按规定补缴税金。

四、漏缴规费

(一)漏缴土地出让金。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关系以危房改造、开发经济适用房等名义取得划拔土地后,并未按规定仅于回迁安置和按经济适用房开发出售,而是开发成高档商品住宅、写字楼和商业用房出售。根据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出让不同用途的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相差悬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实际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危改房用地和经济适用房用地用于建造商品房后,一般都未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的流失。

(二)漏缴配套费、增容费及教育附加费等规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除交纳土地出让金外还需交纳多项规定费用,如公共设施配套费、水电增容费、消防配套费、人防工程配套费、消防设施监督金、绿化保证金、施工用电保证金、教育附加费等等,由于以上费用名目繁多,缴纳程序不透明,存在关系操作空间和政策利用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利用各种关系,采取缓缴、欠缴或关系减免等方法,漏缴各种规费。

对于上述问题,建议审计人员应详细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过程,掌握相关法规和各项费用上缴标准,将企业已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与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缴数进行对比,查出漏缴金额,提请企业按规定补缴或披露。

五、套取银行信用,违规贷款

房地产开发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需要大量外部资金的支持,银行贷款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一)将实际上已不拥有产权的资产抵押给银行,套取银行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未曾开发时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可用于抵押贷款;在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其土地使用权应从无形资产转入开发成本,此时,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已转化为房屋的成本,实质上已不具有价值。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将已进行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二)签订虚假售房合同,套取银行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解决资金困难,往往与公司职工或其他关系个人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企业垫付首付款,到银行办理大项耐用消费贷款手续,套取银行按揭贷款。

第2篇

关键词:房地产;税种;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我国房地产业在近几年来的努力下迅猛的发展起来,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国家经济的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审计机关,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将房产产业的纳税作为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些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房产业在税收管理上的秩序,提高了房地产产业的审计水平,也为房地产产业的展带来有效作用。

一、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种

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应纳税的税收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一些类别:

1.营业税。营业税是按照房产企业所建建筑及不动产的出售来计税的,其中还有相应的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税,一般以5%的税率进行缴纳。

2.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的应缴纳税收的所得税部分。

3.印花税。房地产企业在销售、与买房者签署购房合同时,按是适用税率缴纳。

4.房产税。房产租金所得的收入应缴纳的税。

5.土地增值税。在房产企业中,因转让房地产获得的增值收入而缴纳的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使用国有土地时,依据使用土地的面积而缴纳的税。

7.契税。房产企业在承接建筑用地时,要像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契税以及代收代缴的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税种的审计要点

1.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审计。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通过销售楼房和出租楼房取得相应的资金收入。虽然在销售过程中,每一次开盘所出售的房产数量是有限的,但每一单位的商品出售所得的利润是非常大的。而在审计过程中,对企业影响最明显的是企业的销售价格。通常情况下,企业将取得的销售房预收款长期挂账或通过其它手段转移所得收入。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自己的员工在购买商品房时,是可以享受到折扣的。有些企业也会通过奖励员工来作为隐藏偷税的手段,员工在推销企业产品、建立市场后,企业会借此给予相应的奖励,也会在员工福利上做一些企业的自身想法。诸如这些情况,在实际处理中,要分清情况进行处理,就具体细节针对税收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2.印花税的审计。在印花税的征收上,企业的问题也存在这许多内容。审计调查中,购销合同的税基最为严重,许多企业在这一税收上都没有记录内容,企业一般按照半年的时间进行缴纳。税法法律中规定,印花税要在建立书面合同或票据时,应立即购买印花税票进行印花税的缴纳。现行税法规定中,单位与企业之间发生的有关会计等专业技能的咨询合同是不需要企业缴纳印花税的。

3.房产税的审计。房产税以房产的剩余数值和以租金收入两种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一般为1.2和12%。现行法律为了税收征收的公正立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楼房之前,对这些产品并不进行税款的征收,但在这之前,开发商如果有出租或出借楼房的现象,就被视为买卖过程,是要征收一定的税额的。这就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现状,以防有将房产出租的却长年挂存货品的账单,形成偷税漏税的现象。另一方面,因为企业工程的时间往往很长,滞后于产品的使用时间,一些工程企业的竣工验收时间更是滞后于使用时间,这一方面,企业要适时的调整计入房产税的税基。

4.土地增值税的审计。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60%,税负一般较重。在这一税收方面,要做到数值的正确计算,就要在审查时紧密关注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将房产收入长期挂账,企业有可能并未及时缴纳税款。企业在获得实际收入使也会有遗漏的现象发上,在进行销售时,也会出现成交价与实际价格相差甚远却没有一个合乎情理的缘由。除此之外,企业将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支付内容在开发转让和固定不动中并未正确的分配。在成本的应用上,企业也会将不属于开发成本的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当中,在与相关单位进行合同转让和会计凭证核对时,成本结转办法也会出现失误。企业在借款利息支出中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有无被作为扣除企业项目金额,如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是否也作为扣除项目的金额。总而言之,在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有关税收审计时,要注意核实房地产转让的所得收入和已扣除的法定金额,根据这些内容确保正确的税收税额和税率,达到应缴纳税额的正确性。

5.个人所得税的审计。个人的收入一般由基本工资+本月奖金+年度奖金组成的,所以,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审计来说,要注重以下一些方面:在个人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如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是否已经被扣去个人所得税;诸如个人在企业工作中,自己业绩的超出部分和销售的提成部分是否能够有效地被个人所得税扣除出去。其次,一些房地产的员工已有负担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为员工全部负担个人所得税,而在审计税收的时候,要注意是否将支付额转换成已经包含税收收入后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结果。

6.契税的审计。契税的审计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税额。房地产在开发前期阶段是否缴纳税额,是可以通过国土利用部门的数据查证的。在审计契税时,房地产开发会与购买者达成协议,未开发票或少开发票,这就虚假的减少了收入额,影响了计税依据,这就注意加强和房产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以防这类事情的不确定性。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在税收管理上,要加大对税收征管的力度,对含有逃税漏税的企业进行大的处罚,遏制住企业在发展中的偷税漏税的现象。但似乎凭借仅有的税收制度,并不能强有力的完成这一项重大责任,偷税漏税的想象得不到根本的根治,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大税收的改革,推进我国税收的强有力的发展,消除房地产企业在获取利润中的偷税漏税现象,确保国家的相关利益,维护社会人民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我们的税收机关要做出不断地努力。

参考文献:

[1]黄慧豪,麦锦华,梅爱付,等.房地产调控形势下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表现及审计关注点[J].财经界(学术),2010.

第3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开发产品生产周期较长,最少数月,多则数年,而且要等每一单体工程或一组单体工程甚至整个项目竣工办理决算后才能计算确定其建造成本,但房地产开发产品一般按分户分套局部分割销售,而且可以预售。从财务上讲,预售不等于销售成立,而要等房地产开发产品竣工,产权移交购房业主,同时随同房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风险也转移购房业主后才能确定销售成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都要等到后期,待房地产开发产品竣工决算,可以计算单体工程总成本和分户分套的局部成本,并向购房业主移交房产,可以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时,才能将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对比,计算确定企业的盈亏。这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涉及面广,核算环节多,核算对象繁杂,客观上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作假创造了条件,本文拟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审计做些探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常见的作假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投入大,销售时资金流入大,其对销售收入作假通常反映在隐瞒销售收入上。

1、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延迟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工程决算并与购房业主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但现实中,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人为推迟工程决算,从而达到延迟确认销售收入。

2、利用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管理漏洞隐瞒收入。

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产品的主要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计税的主要依据。但实际工作中,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发票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发票,在发票的使用和保管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开“阴阳票”,甚至不开发票。这样便给企业偷税、漏税、私设“小金库”留有了余地。

3、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调整销售收入入账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决算后,购房业主交清房款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向购房业主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而实际中,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借用种种理由,延迟向购房业主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从而达到了调整销售收入入账时间的目的。

4、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分配利润、偿债及以房换地不作视同销售收入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捐赠与他人、偿债及以房换地时以“营业外支出”、“应付账款”、“无形资产”直接冲减“开发产品”,不按视同销售计提相应的税金,这造成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少了当期的计税基数,从而少计了税金。

5、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饰支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在待售期间用于出租即成出租房,用于安置拆迁户则成为周转房。出租房与周转房对外销售前往往要发生改装修复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出租房、周转房三者之间变化频繁,在销售出租房、周转房时,故意不作销售核算,而将出租房与周转房销售收入冲减相关的改装修复费用支出,从而达到隐瞒收入的目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作假的审计策略与方法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上述种种的作假手段,注册会计师应凭借专业知识、经验和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作出正确的判断,选择高效率的审计策略和方法。

1、从管理当局的诚信度及能力分析。

管理当局肩负着建立和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其得到合理有效执行的责任,故管理当局的品行、阅历、经验、能力及其管理的观念、方式、风格和对风险的认识与控制方法都会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运行的规范性。注册会计师应首先对管理当局的诚信度和能力进行评价,并关注其待遇是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挂钩、是否遭受异常压力、财务人员是否稳定等因素,以便从整体上判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假的可能性。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延迟确认收入;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调整销售收入入账时间的审计策略与方法。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推迟工程决算、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从而达到隐瞒收入的行为手段。注册会计师在外勤审计中,可以通过对长期挂账的往来账款实施审计,核查其相应的已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购房合同,并亲临房地产座落地进行现场核查,了解购房业主是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移交手续、是否已入住。在查实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与购房业主办理了移交手续并入住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中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原则确认此项售房销售收入已实现:,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结转销售收.入。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管理漏;洞隐瞒收、入的审计策略与方法。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房地产销售发票管理漏洞达到隐瞒收入行为手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首先,可以通过分析性复核程序测算其销售毛利率、销售利润率、销售成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并将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及同行类似规模的指旨标进行比较,若存在较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将其作为风险领域进行重点审计;其次,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将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存根联与相应已备案的购房合同进行相互核对,甚至,对于有较大疑虑的房地产销售发票存根联,注册会计师可以将发票存根联与业主取得的相应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联进行相互核对;最后,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将房地产销售发票存根联所载的售房价与同地段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比较,这也可以从中发现其中所存在的问题。经审计,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上述问题,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会计核算原则中重要性原则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账务调整或在审计报告中作为保留意见披露或解除业务约定。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分配利润、偿债及以房换地不作视同销售收入入账的审计策略与方法。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捐赠、分配利润、偿债及以房换地不作视同销售收入入账达到少计当期的计税基数,从而少计缴税金之行为手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首先,可以结合对与捐赠、分配利润、偿债及土地相关的会计科目审计,如:“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发现是否存在此类业务;其次,注册会计师还可以通过上述分析性复核程序确定是否应将其作为风险领域进行重点审、计以发现问题。若审计中发现上述问题存在,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计提相应的房地产涉税税金。

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饰支出,不作收入入账的审计策略与方法。

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审计;舞弊

中图分类号:F239.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5月26日

一、当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内部审计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1982年我国恢复审计制度,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表明我国推进内审工作的决心。《内部审计暂行办法》于1985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在1994年出台,《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紧随其后。进入21世纪以来,《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相继出台,这无疑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内审工作的发展。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才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并没有给企业内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尤其是新近发展的房地产行业,还存在诸多不足和问题:

(一)不合理的内审机构设置。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内部审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内部管理的需要,它是内部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们的内部审计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具有强大的行政命令色彩。另外,西方发达国家公司的董事会下设的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委员会直接由董事会负责,其他部门无权干涉,独立性很强。但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内部审计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副总裁负责,一些公司还没有专职的内部审计机构,还属于公司的会计部门或纪律委员会、监察厅。这表明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还不是很合理,这极大地影响了其权威性和独立性。

(二)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偏低,缺乏综合型高级管理人才。房地产开发属于固定资产直接投资管理,涉及多学科、多专业的管理内容,从前期科研、策划到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招投标、成本控制管理,每个阶段都需要多学科多专业知识的相互配合。所以,作为房地产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是具有从技术到经济多学科知识的综合型人才,而且其知识构成要不断更新,否则,就会因其管理行为的局限而使企业的管理体系产生漏洞。但是,目前很多公司的内审人员来自于企业内部财务系统,但由于专业知识面狭窄的限制,不具备现代内部审计所要求的知识结构;还有不少人既没有接受过完整系统的专业训练,又缺乏必要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内部审计就难以发挥其作用。

(三)缺乏个人诚信机制。我国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多达数万亿元,有大量人员在房地产领域从事工程建设等相关工作。行业的高速发展促成了专业人员的紧缺并使其产生极大的流动性,专业人员的不断流动使很多企业忽视了对其信用度、执业履历的监督和跟踪考评,从而为舞弊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温床。一些人对岗位权利滥用不计后果,问题暴露后换一家单位或者换一座城市并不困难,但对企业来说,既损失了培养人员的成本,又损失了精心选拔的管理人员。同时,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特殊问题,使得一些企业受到了损失也未必真正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不依制度或依法惩处,从而也放纵了其不法行为的发生。

(四)信息沟通不对等,跨区域经营管理难度加大。房地产公司多为跨地域、跨业态的项目公司开发模式,近年来集团化、规模化发展的房地产企业逐渐增多,管理信息不流畅的问题也愈发明显,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方面都存在很多漏洞。一些一线项目公司成为独立王国,个人或团体舞弊行为时有发生,先斩后奏的现象屡见不鲜。项目公司发生的问题不能及时准确地反馈,增强了问题的隐蔽性,助长了腐败的滋生蔓延。例如,某企业的外埠项目公司在某内装工程施工队伍的选择过程中,表面上执行企业要求的招投标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项目公司负责人与投标单位暗箱操作,故意隐瞒事实情况,人为控制招投标结果。由于信息手段的滞后,集团公司在上报资料的审批过程中无法发现破绽。后期企业内审部门在对该项目进行例行审计时发现问题,但损失已既成事实。

(五)房地产的建造价格具有隐蔽性。各种材料价格、设计、施工招投标价格均具有隐蔽性(商业秘密)的特点,致使最终的建设产品的建造价格存在不公开性。地理位置唯一、结构设计复杂多变、使用功能多样、材料选择的不同等,使每个开发项目在具有一定相关性的同时,又各具特点,这样就使得造价管理相当困难,为舞弊产生创造了温床。又因为施工项目建设时间长、投资大,增大了舞弊行为的隐蔽性。一些小规模房地产企业并未在每个项目的开发后期对各种价格信息进行整理,从而无法实现价格信息的内部共享,而一些较大规模的企业也不一定设立专门部门完成此类工作,从而也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价格控制体系。同时,基础价格(如材料)又具有时间性、地域性,所以社会公开的相对信息只可起到参照作用,对建造价格的控制作用非常有限。价格隐蔽性的现实存在,给企业的造价控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舞弊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机会。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审计相关对策

(一)健全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内部审计制度

第5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规划性强、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开发经营业务复杂的特点,与之相应的会计核算涉及面广,核算环节多,核算对象繁杂,客观上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调节利润或偷漏税金创造了条件,也加大了审计的难度。笔者认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不同问题,建议采用不同的审计重点与思路。

一、虚增无形资产和开发成本

2004年8月31日以前,土地交易未实际公开竞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利用政策空间,以“危房改造”或“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取得土地,并先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然后设法改变土地用途,聘请评估机构对原取得土地按商业用地或商品住宅地进行评估,且一般要求高估,形成大额的土地评估增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评估价值进行账务处理,虚增了无形资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将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而开发产品成本中所含的土地成本为土地评估价值,而不是该土地的取得成本,违反了存货计价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虚增了开发成本。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高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建议审计时应将企业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与当地土地市价进行对比,对高于市价的部分提请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转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土地使用价值的确认问题,企业会计制度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按历史成本计价的原则,在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产品成本时,先将评估增值部分冲转,按实际取得该土地所支付的价款和费用减去无形资产摊销后的余额记入开发产品的成本。

二、人为调节经营收入

(一)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延迟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房款,在商品房已竣工验收,与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手续后即应确认收入。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调节收入,通常人为延迟商品房竣工决算,以商品房未办理竣工决算为借口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

(二)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房地产开发企业除自行开发业务外,还经营合资开发、委托代建、待售商品房出租等业务。由于这些业务不受国家规划制约,可操作空间大,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小金库收入的主要来源。比如,在投资比例分配开发产品的合资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对分回的开发产品不入账,而将其账外销售,收回销售收入账外存储,形成小金库;在委托代建业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将代建工程收入不入账,资金体外循环,或只作往来核算,形成账内小金库;在待售商品房出租业务中,对收取的租金不入账,账外另存,形成小金库。

(三)将开发产品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分利、自用、职工福利及以房换地,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抵偿债务、捐赠、分配利润、职工福利和作为固定资产自用的,应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计缴营业税及附加。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只按成本价作存货减少处理,未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四)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的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缮支出。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三者之间变化频繁,审计难度较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出租房、周转房时,往往不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核算,而是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复费用支出,既虚减经营收入又造成开发成本和销售费用不实。

对于上述调节经营收入的行为,建议审计时除应认真审核经营收入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和相关原始凭证外,还应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存根、动迁房发票存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代建合同》、《合资开发项目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资料,查阅企业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历次董事会会议记录。将经营收入与“销售不动产发票存根、动迁房发票存根”相核对;将经营收入各分类明细账分别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代建合同》、《合资开发项目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相核对;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涉及工程竣工验收、投资、偿债、捐赠、分利、职工福利等事项的决定与相关账簿记录及原始凭证相核对;同时采用查询、观察、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查实企业人为调节收入的问题。

三、人为调节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

(一)随意提取公共配套设施费,调节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竣工决算时,对于尚未完工、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通常采用预提办法将所需配套设施费预估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中,预提标准由企业根据建筑面积或投资比例自行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往往根据需要随意确定配套设施费的提取标准,多计或少计开发成本。

(二)不遵循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随意分摊借款利息。根据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企业在确定每期专门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时,应将其与每期实际发生的资产支出数相挂钩,根据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计算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认开发项目的借款费用时,不是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而是根据企业利润情况和财务报告的需要,在开发成本和财务费用之间为划分,调节当期利润;对于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借款费用,在各开发项目中的分配也未经过认真计量,而是随意分摊,造成各开发项目之间负担借款费用不合理的现象。

(三)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经营成本计算不合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开发的不同类型的商品房,如底商、住宅、写字楼等,在销售价格上相差悬殊,其经营成本也应该各不相同。而企业在开发成本的核算中,一般以开发项目(同一块土地上同期开发的各类商品房)为对象进行成本归集,在结转经营成本时统一按平均成本进行结转,造成住宅、写字楼、底商之间单位成本相同或相近、利润率高低悬殊的现象。还有的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完毕,进行销售时,将先期销售的商品房多结转经营成本,后销售的商品房少结转经营成本,形成同一开发项目同类商品房的单位经营成本前后不一。

(四)挤占和虚增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当前的高收入、高利润行业,为了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往往将自行开发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自用办公场地的开发成本和代建房屋、代建工程的建设成本 挤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中,增大商品房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此外,企业还通过虚报工程结算,虚报堪费、虚报回迁安置费、虚报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方式,虚增商品房开发成本和商品房经营成本,以降低开发产品增值率,少缴土地增值税;虚减经营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以上问题,建议审计时除应认真审查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明细账、短期借款明细账、应交税金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及相关原始凭证外,还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证、项目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立项批文、工程项目概、预算资料、当地政府部门颁布的城市基准地价表或平均标定地价资料、政府部门的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的规定和项目投资费用估算资料等,还应查阅企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将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明细账中的各项成本、费用发生额与工程项目概预算、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费用估算资料及当地地价、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标准等资料相核对;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涉及投资、筹资、堪察设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工程施工等事项的决议与相关账簿记录和原始凭证相核对;同时运用单位指标估算法、工程量近似匡算法、概算指标估算法及类似工程经验估算法等方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工程配套设施费等进行估算;运用查询、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根据总投资或预计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对规划设计费、开发间接费、期间费用等进行估算;根据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对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进行匡算;以合理认定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审查出人为调节成本的数额,并提请企业调整账务,按规定补缴税金。

四、漏缴规费

(一)漏缴土地出让金。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关系以危房改造、开发经济适用房等名义取得划拔土地后,并未按规定仅于回迁安置和按经济适用房开发出售,而是开发成高档商品住宅、写字楼和商业用房出售。根据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出让不同用途的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相差悬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实际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危改房用地和经济适用房用地用于建造商品房后,一般都未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的流失。

(二)漏缴配套费、增容费及教育附加费等规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除交纳土地出让金外还需交纳多项规定费用,如公共设施配套费、水电增容费、消防配套费、人防工程配套费、消防设施监督金、绿化保证金、施工用电保证金、教育附加费等等,由于以上费用名目繁多,缴纳程序不透明,存在关系操作空间和政策利用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利用各种关系,采取缓缴、欠缴或关系减免等方法,漏缴各种规费。

对于上述问题,建议审计人员应详细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过程,掌握相关法规和各项费用上缴标准,将企业已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与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缴数进行对比,查出漏缴金额,提请企业按规定补缴或披露。

五、套取银行信用,违规贷款

房地产开发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需要大量外部资金的支持,银行贷款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一)将实际上已不拥有产权的资产抵押给银行,套取银行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未曾开发时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可用于抵押贷款;在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其土地使用权应从无形资产转入开发成本,此时,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已转化为房屋的成本,实质上已不具有价值。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将已进行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二)签订虚假售房合同,套取银行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解决资金困难,往往与公司职工或其他关系个人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企业垫付首付款,到银行办理大项耐用消费贷款手续,套取银行按揭贷款。

第6篇

(一)缺乏个人诚信机制

我国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多达数万亿元,有大量人员在房地产领域从事工程建设等相关工作。行业的高速发展促成了专业人员的紧缺并使其产生极大的流动性,专业人员的不断流动使很多企业忽视了对其信用度、执业履历的监督和跟踪考评,从而为舞弊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温床。一些人对岗位权利滥用不计后果,问题暴露后换一家单位或者换一座城市并不困难,但对企业来说,既损失了培养人员的成本,又损失了精心选拔的管理人员。同时,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特殊问题,使得一些企业受到了损失也未必真正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不依制度或依法惩处,从而也放纵了其不法行为的发生。

(二)信息沟通不对等,跨区域经营管理难度加大

房地产公司多为跨地域、跨业态的项目公司开发模式,近年来集团化、规模化发展的房地产企业逐渐增多,管理信息不流畅的问题也愈发明显,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方面都存在很多漏洞。一些一线项目公司成为独立王国,个人或团体舞弊行为时有发生,先斩后奏的现象屡见不鲜。项目公司发生的问题不能及时准确地反馈,增强了问题的隐蔽性,助长了腐败的滋生蔓延。例如,某企业的外埠项目公司在某内装工程施工队伍的选择过程中,表面上执行企业要求的招投标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项目公司负责人与投标单位暗箱操作,故意隐瞒事实情况,人为控制招投标结果。由于信息手段的滞后,集团公司在上报资料的审批过程中无法发现破绽。后期企业内审部门在对该项目进行例行审计时发现问题,但损失已既成事实。

(三)房地产的建造价格具有隐蔽性

各种材料价格、设计、施工招投标价格均具有隐蔽性(商业秘密)的特点,致使最终的建设产品的建造价格存在不公开性。地理位置唯一、结构设计复杂多变、使用功能多样、材料选择的不同等,使每个开发项目在具有一定相关性的同时,又各具特点,这样就使得造价管理相当困难,为舞弊产生创造了温床。又因为施工项目建设时间长、投资大,增大了舞弊行为的隐蔽性。一些小规模房地产企业并未在每个项目的开发后期对各种价格信息进行整理,从而无法实现价格信息的内部共享,而一些较大规模的企业也不一定设立专门部门完成此类工作,从而也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价格控制体系。同时,基础价格(如材料)又具有时间性、地域性,所以社会公开的相对信息只可起到参照作用,对建造价格的控制作用非常有限。价格隐蔽性的现实存在,给企业的造价控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舞弊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机会。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审计相关对策

(一)健全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内部审计制度

1、建立符合企业特点的内部审计机构。目前,在公司治理划分的组织模式下,按隶属关系具体可分为:(1)属于职能部门的组织模式;(2)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的组织模式;(3)监事会领导的组织模式;(4)总裁/总经理领导的组织模式。这四种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均具有一定程度的缺陷,不能同时协调内部审计职能与独立性两方面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根据自身特点及组织规模,遵循独立性原则、权威性原则、效率优化原则,因地制宜地来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所以产生了第五种机构设置形式:双重领导的组织模式,即在业务上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绩,在行政上向经理层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了理想的内部审计模式还需要各个部门明确职责,并建立健全一套科学规范的内部审计制度,来监督和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执行,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经营风险的控制,保障经济运行质量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提高企业资产收益率和经济效益,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参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及其他规定,建立适合企业自身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范企业的内部审计程序,并写入公司章程,并请股东会或董事会予以批准,以便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3、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想内部审计职能按照制度设置的方向运行,相关部门就必须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有义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相关部门需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之不断加以完善,以制定出更为健全且适宜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最终使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审计达到规范化。这样审计人员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并在相应的法律框架中执行审计工作,以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职能,来制约企业中和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企业风险。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建设

1、找准职能定位。内部审计的两大基本职能是服务和监督,我国内部审计必须做到不放松任何其一。在市场经济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审计由“监督主导”型向“服务主导”型转变离不开管理层观念的转变。为了顺利转型,需做到:在意识上要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富有建设性的参与式审计,审计理念要从根本上转变,创新审计方案,参与形式更加多变。但是要注意处理好内部审计转型过程中原有的监督性实务同新兴的服务性实务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内审协会的作用,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审计顺利转型。

2、树立风险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在企业内部具有感染性、传递性、不对称性等特征,即一个部门造成的风险或疏于风险管理所带来的后果往往不是由其直接承担,而是会传递到其他部门,最终可能使整个企业陷入困境。因此,必须在管理层和普通职员的日常工作中树立风险意识,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的高风险区域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已经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并给予相关改进措施,以降低企业面临的风险。同时,内部控制并不只是生硬的规章制度,而应该深入每个职员平日的工作中,让内部控制的意义和目标深入人心,员工能够各司其职,自觉履行其职责,并建立一整套奖惩制度、业绩考核制度。人力资源政策要有激励性,将高素质的人才吸引到合适的岗位,并使其具有胜任能力和高尚品行,以减少的发生,形成健康的企业文化氛围。

3、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机构。内部控制监督机构必须要形式和实质上保持独立。其中,形式上独立是指监督人员应独立于本单位的业务和管理人员,不能自己监督自己;实质上监督则是指在掌握相当数量的政策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基础上实施稽核。稽核工作要制定科学、合理、统一的监督审计程序,要有一定的稽核覆盖率和稽核频率,涵盖主要业务和重要风险点。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有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必然对内部审计的有效开展提供良好环境基础,才能有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有助于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加速现代审计方法的变革。

(三)有效提高企业内部审计执行力

1、拓宽内部审计工作领域。在国际上,内部审计师已经从事包括财务检查与审计、经营审计、管理审计以及遵纪守法审计在内的综合审计工作。而我国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停留在财务收支审计,将内部审计的范围缩小了。我们应以财务审计为基础,以管理审计为重点;围绕规范化建设,加强内部控制审计;突出战略审计和风险管理审计,投资决策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施工项目审计、采购合同审计、战略审计、成本费用效益审计等。由于单纯的事后审计已不能满足对企业做出科学合理全面准确评价的要求,因此内部审计应由事后审计向事中、事前审计发展。要求内部审计把关口逐步前移,由从前的事后审计为主向事中、事前审计逐渐发展,参与经营决策、产品转型、企业发展战略等决策研究,利用审计掌握的企业内部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预测预警作用,为领导决策服务。使管理者了解内部审计的本质和作用,将内部审计渗透到企业的每个运转环节和经营活动中去。

2、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是决定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证内部审计作用充分发挥的关键。首先要在任用、培训、定岗、升迁等方面做出适当的规定,不能简单随意地将财务岗位上的人员安排到内部审计岗位上,而应该吸纳那些高素质,品质优秀的综合性人才到内部审计队伍当中。可以参照国际内部审计协会的做法,建立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考试制度,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就业门槛,优化内部审计队伍的整体素质;其次要做好人员的培训工作。每年定期安排相应的综合知识学习,要不断更新房地产、生产、经营、管理、经济、财务、法律、金融和审计等各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协调工作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这样才能提高审计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更高层次内部审计工作所提出的要求。

3、及时改进审计手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审计必须更新审计方法,引进和应用先进的审计理论和方法努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提高审计效率。积极将现代科技手段运用于内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实现审计手段创新。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生产管理上都采用了先进的ERP、MIS等系统进行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与调度,不仅形成书面载体,也形成了较多的信息流转环节。但内部审计往往停留在利用手工或简单的EXCEL处理上,很少利用先进的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技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参照国外大型企业,引入计算机审计技术,建立财务数据仓库,与ERP数据相连接,必要情况下可以开发适应自身的审计软件。这样就可以实时地调用掌握企业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减少人为的主观判断,提高审计的客观性,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顺应风险导向内部审计要求。

(四)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展开审计工作

我国房地产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真正的市场经济序幕已经全面拉开,未来房地产行业的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行业环境将更加严峻。建筑产品在具有一定相关性的同时,又各具特点,有各自个性的一面,这样就使得造价管理复杂多变,增加了舞弊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又因为建设过程历时周期长,资金投入巨大,使得舞弊行为的隐蔽性加大。这就要求内部审计加强全过程监督,因为舞弊行为可能产生在招投标中,产生在结算中,产生在工程管理中,产生在每一份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所以,对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每一个环节进行经济效益评价,杜绝舞弊行为的发生,减少不合理行为造成的损失,是发挥内部审计职能的关键。对于特殊的项目,还可以考虑引入专门的中介机构如造价师、评估师等进行鉴定。

三、小结

第7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问题;建议

引言:在竞争如此激烈的房地产行业中,开发企业如果不能对企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不能对审计制度进行加强,就难以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分析影响企业审计的根本原因,改善企业的审计环境。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当中存在的问题

1.虚增房地产开发成本

开发成本增加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开发企业以危房改造或者是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名义来低价购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并将其计入到无形资产当中。然后通过房屋价值进行高于实际价值的评估来进行账务处理,致使企业无形资产的虚增。并且将虚增部分的无形资产全部转入到开发成本,提高了土地的实际价值,违反了房地产开发成本管理的原则。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还是由于我国的土地交易未能实现公开竞价,致使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中利用了许多政策空间来进行处理。

2.企业的经营收入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收入存在着人为调节的现象,通过人为调节来故意拖延商品房的竣工决算,通过将售房款进行长期挂账来谋求利益。本来就已竣工并且与购房人办理了交付手续却因人为的操控售房款,增加了企业的资产管理难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经营的实际收入现象严重,由于国家规划对于房地产开发中的经营合资开发以及商品房出租等经营活动不予制约,导致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对不受国家制约的业务利用来私设小金库。房地产企业将合资开发获得的利润不计入到经营收入当中而是将其进行帐外处理。对于商品房出租所获得的租金也未计入到账目内,将租金账外另存,这些都形成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收入账目不实,私设小金库现象严重。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投资、偿债以及作为员工福利的产品没有视为销售的账务来进行处理。根据我国对房地产的规定,企业用于对外投资或者是抵偿债务等活动的产品需要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营业税,然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视为存货,通过成本价来进行缴税处理,没有视为销售账目来进行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的出租收入不实,很多房地产企业利用所获得的出租房和周转房的销售收入来抵扣出租房和周转房装修改建所花费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不按照规定来对出租房和周转房的销售进行核算,而是将其进行直接冲减改建装修的费用来虚减企业经营收入,再加上商品房、出租房以及周转房之间的变化较为频繁,更是加大了审计的难度。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受人为操控

房地产企业人为调节开发和经营成本主要表现在对公共配套设施费的随意提取、对借款利息的随意分摊、虚增开发成本以及经营成本的计算不合理等。这些问题都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来人为的对成本进行操控。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竣工决算的时候,通过采取预提办法来将还未完工的公共配套设施预估到产品开发的成本当中,并且这种预提的标准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筑的面积或者是投资的比例来自行确定的。然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却为了调节企业自身的利益,根据自身需要来随意确定配套设施费的提取标准,企业的开发成本受人为因素的控制较为严重。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企业借款利息未能按照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来进行分摊,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需要将定期的借款利息与每期的资产支出相结合来确定。然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企业的利润情况在开发成本和财务费用之间划分来调节企业的利益,随意分摊开发项目当中的借款费用,并且对借款费用也没有进行准确的计量,导致了借款利息分摊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目前,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能够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通过虚增开发成本来减少企业的收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很多房地产企业将办公用房和一些职工宿舍等一些自用办公场地计入到商品房开发成本当中,从而来增加商品房的开发成本。而且还有很多企业通过虚报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工程结算等来虚增企业的开发和经营成本,虚假降低企业的利润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费的漏缴现象严重

对于规费的漏缴主要是在土地出让金方面,由于我国对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差别较大,对危房改建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要比商品房低很多,这就导致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借用危房改建和修建经济适用房的名义来缴纳土地出让金,然而却开发商品房和写字楼等进行出售。根据相关规定,此情况房地产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就应该补缴土地出让金,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却未按规定补缴,造成了我国土地出让金的大量流失。

除了漏缴土地出让金外,配套费、增容费以及教育附加费等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频繁出现漏缴的重点。由于配套费和增容费等涉及到的内容较多而且缴纳费用的程序不够透明,加上关系操作和政策空间的利用,致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拖欠缴纳和漏缴各种规费的现象。

二、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对审计提出相应的建议

1.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正确的评估

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审计时,对于土地的使用权价值的评估要与现阶段的土地市价进行合理地对比,进行评估。对于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确认需要按照实际取得该土地所支付的费用减去无形资产摊销后才能计入到开发成本中。

2.加强对经营收入的管理

在进行审计的过程当中,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收入明细账目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进行准确的审核。对企业销售的发票存根以及签订的房屋租售合同进行审查,将会议记录所涉及到的投资、偿债等事项与原始凭证向核对,采取查询机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式来对人为调节经营收入的问题进行查实。

3.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的管理

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审计时,需加强对企业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明细账目以及短期借款明细账目进行严格的审查。将房地产开发的各项成本费用与投资估算报告以及当地的地价等标准进行对比核对,防止虚增成本现象发生。通过对单位指标估算等一些类似的工程经验估算法的运用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当中所涉及到的各种费用进行估算。对人为操控开发和经营成本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来进行补缴税额。

4.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管理

审计人员必须要详细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而且还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各项费用缴纳的标准有一定的掌握,定期对企业所交纳的税款项目以及各项规费同归家当地政府规定应缴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查出漏税的出处,并按规定进行补缴。

总结: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由于审计的不严而造成的问题比比皆是,通过虚增企业的开发成本或者是通过人为因素的操控,来减少企业所交纳的税收,造成我国税务资金的流失,损坏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并且对企业的持续发展也会造成非常重大的影响。所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工作,来带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持续经营。(作者单位:哈尔滨大龙北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