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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型酒店;激励机制;薪酬;企业文化
一、经济型酒店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1)薪酬体系不够健全。一是薪酬总体水平低。目前经济型酒店普通员工的薪酬普遍要比星级酒店员工的薪酬低不少,但是经济型酒店员工的工作压力相对来说更大。二是薪酬结构不合理。当前在我国,经济型酒店大多采取 “岗位等级工资制”的薪酬结构体系,固定薪酬在整个薪酬结构中占的比重非常大,而绩效薪酬能起到激励功能,所占的比重却较小。(2)绩效考核体系不够完善。一是经济型酒店的考核标准不健全、考核的内容不全面,缺乏考核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二是绩效考核成绩与薪酬没有紧密联系,这导致不能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和多劳多得的原则。另一方面,经济型酒店的考核工作太过于粗放,因此考核的结果无法很好的应用于酒店发放绩效奖金,最终使得酒店平均化发放绩效奖金,导致绩效奖金丧失了其应有的激励功能。(3)员工培训体系不够合理。首先是酒店的管理者对员工培训的认识不足。其次是对员工培训的需求分析不足,基本不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导致培训对员工的激励功能不明显。(4)晋升渠道不够合理。当前,相当一部分的经济型酒店对员工特别是酒店的优秀员工没有合理合计科学、有效的晋升渠道,导致他们无法看到个人未来的发展前景。(5)沟通机制不够畅通。经济型酒店的管理者一般情况下只注重工作结果,而对内部人际关系不重视,因此说酒店内上下级关系间相互沟通的机制不健全,酒店的管理者和员工都不能迅速得到对自己工作活动评价的反馈,导致工作激情严重缺乏。
二、经济型酒店激励机制的构建对策
(1)优化薪酬体系。一是优化薪酬结构。当前,经济型酒店通常的固定薪酬和绩效薪酬的比例为8:2。通过上一章的分析我认为应当适当拉大绩效薪酬的比例,调整固定薪酬与绩效薪酬的比例为6:4,该比例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薪酬保障性、激励性两大作用的发挥。二是将薪酬与绩效紧密联系。在经济型酒店内,员工的绩效工资数额是由该员工绩效工资标准以及当月绩效考核成绩决定的。本文建议经济型酒店员工绩效工资标准以及数额上相当于该员工岗位技能工资的70%左右。(2)创新酒店的福利体系。酒店福利体系包括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也包括经济型酒店自己选择的人身意外险、相亲活动、商业医疗保险、餐饮补贴、定时聚餐、俱乐部会费、带薪假期、卡拉OK、住房补贴、旅游、体检、通讯费补贴、交通费补贴等等一系列福利和活动。(3)建立科学的员工培训体系。一是选择合适的培训内容。在员工的培训内容上,经济型酒店必须从员工的基本素质、职业道德以及业务能力几方面来进行。二是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经济型酒店的管理者可以利用问卷调查、个人访谈以及考试等方法对员工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价。管理者对培训的效果评估完毕后,要把培训结果汇总,为接受培训的员工建立有关的培训档案,对他们未来的培训和晋升有所帮助。(4)构建经济型酒店员工晋升渠道。经济型酒店员工职业晋升道路包括两种:横向设计和纵向设计。横向设计表现在经济型酒店内部的轮岗锻炼,酒店的员工在各部门的岗位之间轮岗锻炼,从而获得多方面技能的知识和收获。在纵向设计中,管理型员工可以依据酒店一线员工——酒店主管——酒店部门经理——门店店长的晋升途径,技术型员工则可以依据酒店岗位的技术等级,由初级技术岗——中级技术岗——高级技术岗的途径进行晋升。(5)建立适度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建立风险金制度。经济型酒店可以建立健全员工的风险责任保证金制度,用做员工在工作期间有可能发生的经济案件、责任事故、违反合同等潜在风险时的赔偿以及罚款。二是必要的淘汰退出机制。经济型酒店可以制定员工淘汰退出机制。对于业绩较差、能力很低、职业道德较差的员工直接进行淘汰、免除职务或者取消任职的资格;对于业绩一般,能力一般、职业道德一般的员工给予降低职务或者降低任职资格;对于业绩和自身能力较好但是职业道德不好的员工进行轮换岗位;对于能力和职业道德较高,但是业绩较差的员工进行保留职务或任职资格的处理,观察后续表现再进行调整。
参 考 文 献
[1]徐平,闵锐.我国经济型酒店激励策略研究.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0(5)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增量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81(2014)02―0021―05
“放大效应”这一概念是用来描述某一事物或行为可以产生一种远超出其自身能量的外部效应的现象。自人类社会从生产与消费为一体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发展到生产与消费相分离的追逐利润的市场经济,从以个体劳动为主的生产方式,发展到高度社会化分工合作的生产方式以来,增量财产权已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类型。与传统民法保护的服务于人们生活消费的存量财产权不同,经济法保护的是服务于人们追逐利润的增量财产权。增量财产权具有动态性和扩张性,它所具有的特有运行规律,使得经济法主体行为产生的影响力不同于传统民法主体行为产生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远超出其本身的能量,对人类的经济、社会及政治生活各方面都形成广泛的影响,从而使经济法主体行为具有了放大效应特征。
经济学研究者首先注意到了经济法主体行为具有放大效应现象,以及它对经济生活秩序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并展开了从实体经济领域到虚拟经济领域的广泛研究。如1987年陈万康在其《市场放大效应的产生机制及抑制途径》的文章中就对实体经济领域的这一放大效应现象进行了专门研究。作者以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为观察点,系统地介绍了市场放大效应的表现、对实体经济生活的广泛影响、市场放大效应的产生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抑制放大效应负面影响的应对措施。之后,经济学研究者们在分析各种金融风险时,对虚拟经济领域中的放大效应现象的研究不断增多。如有研究者将近些年在世界各地发生的金融危机的原因,直接归于国际投机资金产生的放大效应,认为资本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是促成这种放大效应的原因之一。
经济的全球化、信息化无疑使得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传递速度更快、影响力度更强、波及范围更大。如2007年在美国发生的次贷危机,2009年在欧盟发生的欧债危机,虽然只是个别经济法主体,但其在短时间内就深刻地影响到各国经济,导致全球经济萎靡不振。可见,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秩序法律治理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主体行为具有的放大效应应予以高度关注,将此作为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点课题。
增量财产权的运行规律决定了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放大效应。笔者认为,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形成,其具体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社会分工合作、乘数效应、尺度效应。
(一)社会分工合作
在增量财产权时代,产品的生产目的不再是为了满足生产者日常生活消费的需要,而是为了追逐利润。为此,必须提高生产效率,深化分工合作。
在微观层面上,企业内部每种产品的生产都被分解成多个生产环节,其中任意一个生产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使得之前环节进行的工作前功尽弃,之后的环节无法延续,从而导致整个生产环节无效。在宏观层面上,不同的企业、行业之间产品的生产也形成了分工合作关系,产生了紧密的联系,特别是处于同一个产业链上的企业,它们之间会出现牵一企业而动整个产业链上所有企业的局面。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的分工和企业外部之间的分工,行业之间的分工日益交织在一起,出现了整个生产领域分工合作的社会化。主要表现为单个资本转变为社会的共同资本,实现了资本的社会化;单个人的劳动转变成社会的共同劳动,实现了劳动的社会化;单个企业生产的产品成为社会共同消费的产品,实现了产品的社会化。从而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化分工合作,不同企业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动。
可见,工业革命以来的现代社会分工,已经大大不同于之前的社会分工,它使得以企业为主的各经济法主体之间不再是一种割裂的、独立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衔接、互补互存的统一有机体关系,整个社会成为一个巨大的联动机,任何一个经济法主体的行为,都可能会对与其相关的其他经济法主体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依靠结合劳动力进行产品生产的财富创造方式,虽然带来了生产效率的提高,产生一个“加和”效应,但同时也大大增强了每一个经济法主体行为对其他相关经济法主体的影响力度,使其行为产生的正面的或负面的影响,都有可能以超出自身能量的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力度向外扩散,形成放大效应。随着交通和信息科技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这种放大效应如同获得了一个加速器,得以更强的力度和更快的速度向外扩散。
(二)乘数效应
乘数效应即“倍数效应”,它是乘数原理作用于经济活动的一种外部表现。根据乘数原理,在经济生活中,相关的不同变量之间会发生一个连锁反应,当某一个变量发生变化时,就会引起其他相关变量发生成倍地变化。例如一项投资活动的变动,就会引起收入和消费活动若干倍的变动。反过来,如果当收入或消费活动发生变动时,也会引起投资活动若干倍的变动。
乘数原理在经济学领域的发现和引入,最早可以追溯到法国重农学派代表人物弗朗斯瓦・魁奈1758年出版的《经济表》。在这本著作中,魁奈首次运用乘数原理分析了在农产品生产上支出可以倍数地创造收入的过程。1929年,凯恩斯和他人联名发表了一本《劳埃德・乔治能办到吗?》的小册子,运用乘数原理的推理告诉人们,一笔投资支出不仅可以起到直接投资的效果,而且可以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形成更多间接就业。1931年,卡恩在凯恩斯乘数原理思想启发下,在《经济学杂志》6月号上发表了《国内投资与失业的关系》一文,用数学方法将乘数原理思想精致化。之后,乘数原理逐渐成为宏观经济理论中不可缺少的基本内容之一,被广泛运用到财政、货币、外贸等诸多领域研究之中。
在传统农业经济社会里,存量财产权占据主导地位,它具有静态性、封闭性的运行特点,在经济生活中表现为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因此,不同的经济变量之间难以发生成倍的连锁反应,乘数效应在经济活动中表现不明显,可以忽略不计。但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进入到增量财产权时代,而增量财产权具有动态性、扩张性的运行特点,在经济生活中表现为资本的高度流动陛和其对利润的狂热追逐,对各种经济信号的刺激反应灵敏,不同增量财产权之间极易发生成倍的连锁反应,乘数效应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开始凸显,单个经济法主体行为不仅成倍地影响到其他经济法主体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内容,同时对一个社会和国家的经济生活也在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形成放大效应。近些年来,随着虚拟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本的流动性更强了,在乘数效应作用下,经济法主体行为产生的放大效应也表现得更为迅猛和剧烈。我国当前的经济建设实践中,不论是在宏观经济领域,还是在微观经济领域,都有许多经济学家正在利用乘数原理对现实经济现象进行广泛而深入地研究,为经济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建议和理论支撑。
(三)尺度效应
尺度效应就是指事物的规模是决定事物性质的一个重要维度,进而影响事物的运行规律。尺度效应原理最初主要是应用于物理学研究领域。目前,随着人类对尺度效应原理认识的逐步深入,该原理在其他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正得到更为广泛地应用。它同样也适用于社会领域里的事物。对此,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在进行社会学研究中早已发现,他在《社会学研究方法论》这本著作中就曾指出:“群体的构成与个人的构成不同,影响群体的事物具有另一种性质。”
在以存量财产权为主的农业经济社会里,人们生产产品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它的使用价值。这就使得“无论是农业产品,还是工商产品,产能和产量都很少,基本保持在自己满足的水平上。”尺度效应发生作用的条件还不具备。但在以增量财产权为主的工业经济社会里,人们生产产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它的交换价值,以实现利润的扩大和财富的增值,而不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因此,无论是农业产品,还是工商产品,产能和产量都呈指数倍地增长。这种量的积累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事物的性质逐渐发生改变,尺度效应在经济生活中开始发生作用。
规模效应是尺度效应在经济领域里发生作用最为突出的一个体现,它包括组织规模效应、生产规模效应、产品规模效应、消费规模效应等诸多方面。如从组织规模效应来说,相比于自然经济形态下的家庭生产者和个体生产者,现代企业的组织规模正越来越大,几万或几十万员工规模的企业已不足为奇,许多跨国企业的规模比一些小国家还要大。这种经济法主体组织规模的扩大所产生的外部效应性质发生变化,它不仅影响着经济领域的生活,还影响着社会和政治领域的生活,一些大型跨国公司CEO的选任所产生的波及效应,不仅影响其本国的经济、社会生活,甚至对全球经济、社会都会产生影响。再从生产规模效应来说,随着大量企业生产规模越来越大,一方面可以产生一个规模经济效应,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但另一方面,一旦某个生产环节中出现问题,比如环保环节出了问题,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将是大规模的,甚至是灾难性的。产品规模效应、消费规模效应等其他方面,同样也会产生类似放大效应问题,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放大效应让当代人类的经济生活图景变成了另一番景象。
经济法主体行为具有的放大效应对经济法部门的影响很大,主要体现在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方面。
(一)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影响
无论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形成,还是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未来发展角度来看,都受到了经济法主体放大效应的深刻影响。在此,我们以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社会本位思想为例,进行简要论述。
1.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在传统的企业法理论中,企业作为一个独立主体,其最高和最终目标,就是尽可能地实现股东利润的最大化,它仅对其股东负责,纯粹是股东实现利益的一个经济组织工具。但随着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企业作为一种经济法主体,其行为的放大效应越来越明显,一个看似企业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正在波及越来越多的其他社会成员。在这种新的事实出现以后,继续坚持企业行为只顾及股东利益的理念就不合时宜了,而必须做出重大修整。
首先对传统企业法理论提出挑战,提出企业应负有社会责任的是来自经济活动一线的企业管理者。1929年,美国通用电器公司的一位名叫欧文.D.杨的经理在一次演说中指出:除了股东,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在公司中也都有一种利益,作为公司的经理,有义务去保护这些人员的利益。之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学者和社会团体开始研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他们从工业污染、资源保护、地方共同体事务、社会公害、国民福利等多个角度展开研究,将企业行为的放大效应所触及到的对象,基本上都纳入到了研究范围之中。人们开始强调政府的监管职责,逐步抛弃了斯密主张的政府不干涉主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得以慢慢形成。在司法和立法领域里,企业社会责任也受到了重视,并在立法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
2.社会本位思想
社会本位思想也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学者直接将社会本位思想作为整个经济法的产生基础和立论前提,认为“社会利益的独立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经济法得以存在的完全而充分的理由。只要有社会利益的独立存在,就必然会有经济法的存在和发展;而社会利益的不同表示形式和发展变化,也必然引起经济法的不同模式选择和发展变化。”
社会本位思想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优先保护的对象,它的产生也是受到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影响。在近现代工业化市场经济中,人们越来越陷入到相互依赖的市场环境中,个人在为自己的一个经济行为做出选择时,需要依赖于他人的条件;同时个人所选择的经济行为,也会成为他人做出经济行为选择的条件。这就使得不同经济法主体间的利益联结和相互影响越来越密切,单个经济法主体行为产生的放大效应会波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所谓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就是指这种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也就是说,近现代工业化市场经济以来,经济法主体行为具有的放大效应,倒逼人们不能再仅仅顾及自己的利益,还需要顾及到社会公共利益,这既是一种道德伦理的要求,也是当代经济运行规律的反映,使得经济法保护的利益越来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成为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本位思想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了经济法的内在精神之组成部分之一。
(二)对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影响
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对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影响也是广泛而深刻的,既重塑了一部分原有的制度,又催生出一些新的制度。在此,我们以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为例,进行简要论述。
1.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报复性赔偿。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是18世纪后期产生于英美法系,主要适用于诽谤、诬告、恶意攻击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害和精神痛苦的案件。最初它是为弥补缺少精神损失赔偿制度的不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一种替代性惩罚措施。
随着增量财产权成为人们的主要财产权,经济法主体行为产生的正外部效应或者负外部效应都在加倍地放大。例如,如果一个企业为了占据市场份额,对另一企业实施损害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它不仅侵害了该企业的商誉,也导致了该企业因商誉受损引起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影响该企业的未来发展。更严重的后果是如果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成本不高,不能被及时有效地制止,那么这种不正当竞争方式就将进一步扭曲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破坏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大大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运营风险和成本,不利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不仅让受害企业遭受到各种损失,还会让消费者和整个社会及国家的各种利益受到损害。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只要求实施侵害行为的企业承担传统的民事补偿性赔偿责任,显然背离法所追求的公平公正价值。它既不能补偿受害企业遭受的损失,也不能有效阻止实施侵害行为企业的继续违法,更不能起到威慑预防其他企业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因此,在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英美法系国家里,逐步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到经济法部门之中,在这些国家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各种经济法规中,都已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我国,当企业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害时,仍然生硬地套用传统民法中的补偿性原则给予等价赔偿,而不是惩罚性赔偿。学者们也仍从民法学角度来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实践也是将它放到民法部门之中,如我国新增加的一条惩罚性赔偿条款,就放在2009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之中。在现行的各种经济性法规中,只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且对赔偿数额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而至为重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中至今没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种责任制度的设置缺陷造成了我国现行的各种经济法规很难得到经济法主体的认真遵守,各种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假冒伪劣产品盛行、环境不断恶化、市场秩序混乱,严重威胁到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降低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因此,我国应该加强研究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特殊运行规律,合理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
2.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是工业化下市场经济的典型产物之一,它20世纪60年代首先产生于美国,随后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发达工业国家也建立了这一制度。究其根本原因,这一制度的出现是经济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催生而成的。
近现代社会以来,人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获取日益依赖于专业化生产和市场交易来实现。在利润的刺激下,单个企业生产的产品数量越来越多,在许多行业,三四家大型企业生产的产品,差不多就占据到一国市场90%以上的份额。这时,一旦产品的某个设计、生产环节失误,生产出不合格的产品,当这些大批量问题产品进入市场后,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就会是大范围的。如果处置不当,就可能会出现难以控制的局面,扰乱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安全。以汽车为例,当一款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汽车大批量进入市场后,如不能被及时召回,就等于在马路上和大街小巷中放置了一个个流动的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导致驾驶人员和路上行人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甚至引发一系列车毁人亡的恶通事件,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造成众多经济和社会问题。在这种状况下,再依赖传统的合同法或者侵权法制度,由单个消费者自己以买卖合同违约或者产品引发损害的侵权为由实行救济,根本无法阻止这种大范围损害事件的发生。而当产品召回制度建立后,一旦发现产品有问题,随即启动产品召回制度,就可以有效地阻断损害范围的扩大,将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显然,产品召回制度的出现是由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放大效应直接催生而成的。它可以有效地将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放大效应产生的不利后果及时阻断,维护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从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弥补传统民商法制度在规范现代经济生活时出现的漏洞。因此,产品召回制度应适应于当代经济生活中的各种产品,成为经济法部门中一项最基本的风险防范和救济制度。目前我国的这一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使得众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良事件得不到有效解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应加快完善我国经济法中这一制度。
放大效应已经成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一个突出特征,它是增量财产权运行规律的一个外部反应,直接而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经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进而直接影响到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未来走向和各种经济制度和法规的设计制定。可见,加强对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研究,对于完善经济法基础理论,增加经济法制度规则设计的科学性,推动人类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都将产生非常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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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昌麒.经济法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2011.
关键词:知识;经济价值形态;资源;资本;生产要素;知识经济
中图分类号:F06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7-0045-04
现时代,关于知识的经济意义已不容忽视,知识的经济价值地位彰显。然而,由于知识的不确定、不精确和不全面等特性,使得人们往往难以准确把握知识的价值量及知识的效用价值。在认识生产活动中知识的高附加值和高回报率的价值现象时,更是难以给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美国经济学家保罗·罗莫在他提出的经济增长的四要素理论中,将知识分解为两个可量度的要素。这一认识无疑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思路:解决经济学中的知识悖论、价值冲突的问题,首先应从知识的确定性与依附性入手,才能寻找到解决问题的线索。英国学者马克斯·H·博伊索特认为,“知识远远不是一种同质的存在物;随着时间推移,它会经历重要的形态变化。”[1]可见,知识在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下,会呈现具有不同规定性的经济形态。本文将从这一观点出发,考察知识形态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探索知识因素确切的经济价值形态,通过探讨经济活动中知识要素的稳定性和独立性,把握知识的价值质量及量化形式,进而阐释知识价值形态相互之间的关系及其在社会生产活动中的经济效用等,为准确理解、全面把握和精准分析知识产业的经济活动提供一些参考。
一、社会化大生产推动下的知识的资源形态
通常,知识资源可以有两重解释:一是人类历史积聚的知识储藏,一是社会经济活动需求并被重新认知、再塑和积累的知识储备以及人类知识活动的创新成果。经济学所认为的知识资源是“进入经济运行系统的人类知识,这些知识可以用来促进物质生产,从而产生市场价值,也可以用来直接作为精神消费对象”。[2]世界上一切无形或有形的物品和文明产物,不是随意没有任何条件就能成为经济资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可以称为知识资产,知识储藏却并不必然是资产形式的知识资源,而知识储藏到知识资源的转化,只有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环境与条件下才得以成为现实。由此推断,经济学认可的经济资源只能是知识储备与知识创新成果。
工业文明以前的经济时代,知识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未在人类的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农业经济自给自足生产状态中被纳入资源体系。只是在工业经济时代,知识的资源地位才获得公认。蒸汽机的出现,不仅意味着机械力代替人力和兽力,机器工业的社会化大生产在抛弃手工生产方式的同时,还扬弃了手工业匠人们的手艺秘诀。基于手工业生产的、个人具体的手艺知识已难以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集中和专业分工对于知识的需求,社会化大生产所需求的标准化、精确化、大众化的创新性技术工艺知识,开始成为工业经济时代人们自觉关注、积极寻求的资源要素。每一个社会历史的经济形态都有自己特有的资源范围。文艺复兴运动伊始形成的人文精神资源的丰富和优化成为工业革命的先导,科技资源的创新和积累成为工业经济持续增长的强大支撑,科技首次发挥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在工业化、信息化的推动下,知识经济的资源范围包括知识积累、学校学科积淀、教育资源、与知识经济密切相关的信息技术及网络基础等。实际上,在工业化、信息化的推动下,适应社会分工和专业化要求,现实当中的知识资源形态不断随着经济发展而变化,进而对社会经济形态、经济活动与运行过程、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的演变进化产生巨大影响。如人力资源方面,长期起主要作用的体力资源逐渐隐退,智力资源开始成为改造社会的强大力量。
社会化大生产还持续不断赋予作为资产的知识资源在工业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形式各异的资产形态。工业化初期,知识只是生产要素中的外生变量,没有获得独立形态,也不为人们所认识,实际上作为公共知识被免费使用。工业化发展时期,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全面融于经济生活当中,知识要素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知识资产已发展成为比自然资源更为重要的经济资源。而在信息化时代,知识活动发生重大变化,知识生产的规模化使其在社会分工中获得独立形态的地位,知识产业成为产业结构中新的产业,随着工业发展由从属地位向主导地位发展,智力资源正逐渐开始主导社会经济。美国经济学家杰里米·里夫金说,“现在,信息和自动化却要代替人的思想(部分脑力劳动)。‘智能’将在各个领域代替人劳动或工作。” [3]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形式还直接推动着知识发展的最高形态——科学知识不断创新发展,从而进一步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新动力源泉。科学探索、科学发现、技术创新等知识活动已经不再是实践活动的附庸,知识获取、传播、创新成为社会分工体系中某些人的职业性活动,独立从事知识探索和传播的组织对于知识创新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社会化大生产中的知识活动与经济活动呈现出愈来愈密切的关系,对现代社会生产活动更是具有重要影响。
从知识生产的角度分析,知识的事实和效用如影随形般依附于有形的实物载体,决不能离开物质载体而独立存在,否则便难以谈及其效用和价值的发挥。一般而言,我们总是依据经济资源的效用和稀缺性、知识的生产性和知识的无形与物质依附性,从知识的内容体系、构成要素、表达形式、载体形态、表达技术方法和工具手段等入手对知识资源形态的质量形式进行深度认识。知识资源按照存在状态可分为存量知识和流量知识,存量知识是指有人类历史以来所积累起来的知识,流量知识是指当前所创新的知识。尽管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了一套测度知识的指标体系,这套体系提出了测度知识投入、测度知识存量与流量、测度知识产出、测度知识网络、测度知识的学习五个基本概念,但是,对于知识资源的全面测度还是比较困难,目前还没有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测定方法。以人力资源为例,人力资源管理认为,人力资源是一种数量化概念,人力资源可以量化(可以直接以人头计算),但不能直接反映出个体的素质差异(要反映必须对其构成要素进行细致分析)。然而,含有不同层次和不同专业的学科知识与专业技能对于人力资源个体来讲又极为重要,因为没有专业知识,人力资源也就无法在相应的岗位上从事专业工作了。显而易见,对人力资源价值的计量不仅要采用货币性计量方法,而且要采用非货币性计量方法,两者缺一不可,任何单一的计量方法都会导致对人力资源价值的不准确估值。非货币性计量方法是按照主观预测和经济上的估计进行计量的方法,其核心在于以人力资源的才干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来决定其在组织中的价值。影响人力资源非货币计量价值的因素主要有员工的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职务、技术工种、实际工龄与年龄、健康状况等。货币性计量方法是指将人力资源价值资本化进行计量的方法,计算对象包括个人价值和群体价值。主要有收益法、未来工资报酬折现法、未来收益折现法、非购入商誉法、边际分析法等。由此可见,无论知识资源的测度是否完整、准确与可靠,随着机器工业的产生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中的知识活动与经济活动呈现出密切的正相关关系,知识要素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知识资产已发展成为比自然资源更为重要的经济资源。
二、现代产权制度激励保障的知识的资本形态
现代工业越来越依靠知识资本的运用,那么,如何避免知识效用的共享与知识的资本化之间的严重冲突,亦即如何在发挥知识效用的同时保障知识所有者的权益,也就成为知识资本化形成和实现的重要前提。理想的做法,知识资本应该能够按照市场的价格自愿地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换从而实现其市场价值。可现实却难尽人意,知识资本的交易很难完全依照“看不见的手”的原则顺利进行,时常存在着根本不发生经济支付的经济交易,尤其对于大量投资于研究与开发的经济活动而言。市场失灵必然招致政府的介入,由政府主导的现代产权制度应运而生,为知识资本化的实现提供了最为基础的制度条件。
现代产权制度包括企业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知识资本分为人力资本和知识产权资本两类,人力资本是企业知识资本的基础,表现为企业员工所具有的各种技能和知识,它是以隐含的方式存在着,难以进行编码;知识产权资本是显性化的或明示的知识资本,包括各种发明、专利、论文、著作、商标、管理制度、作品、企业声望、市场美誉、顾客关系、企业的品牌等诸多物化或明示的知识。学者们普遍认为,知识产权赋予知识成果的人身与财产权利。在知识创新的自然垄断以外,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私人领域投资于知识的最有效和最重要的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原因在于,仅有知识创新的自然垄断不足以实现知识生产的成本补偿,不利于创新者获得足够的创新利益。如果这种利益不能实现,社会的创新动力就会枯竭,知识生产和再生产循环就难以进行。而对于人的劳动力,萨缪尔森这样论述,“最有价值的经济资源,即劳动,不能像私人财产那样成为可以买卖的商品。自从废除奴隶制以来,将人的赚钱能力视为一种其他的资本财产,这是违法的。你并不能自由地卖出你自己;你必须在某个工资价位将自己租借出去。”[4]实际上,学者们对知识资本化的界定涉及劳动力、人力资源、智力、人才、知识产权、信誉等广泛范畴,人力资本并非抽象的劳动,而是通过对人的投资形成和积累的人的知识存量和知识水平,表现为人从事知识性、创造性活动的能力。人力资本投资包括教育投资、医疗卫生保健投资、劳动者迁徙投资、信息投资等;所有具有创新知识的劳动者都是人力资本的拥有者,尤以企业家、科学家、工程师等知识创新劳动者为代表。新近,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有关“允许和鼓励品牌、创意等参与收入分配”的决定,就是对人力资本最好的诠释。当然,不是所有知识都可以转化为资本,只有生产应用性知识才能资本化,科学发现和基础知识都需要经过研究开发转化成可以为生产所应用的技术知识后才能实现资本化。实现知识的资本化需要满足知识本身的资本性要件、经济发展水平要件、完善的法律制度要件、发达的金融环境要件等四个条件。其中,法律的严格保护是知识资本化的重要推动力量。世界各国都制定并实施各种政策和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甚至扩大知识产权的定义范围。如信息产权立法、对无创造性数据库保护的设想等,正因为法律对知识产权提供越来越严密的保护,推动高科技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存量资本持有,且成为企业持续增量的战略需求。
知识资本化的内容主要指参与投资和分享收益。在知识经济的主导产业即高新技术产业整体分配体系中,知识要素与其他传统的资本形式和一般劳动资源相比,通常具有更高的报酬率。根据依附载体不同,知识分为以人为载体的隐性知识和以专利、发明创造和特殊技术等形式存在的显性知识。隐性知识资本化表现为人力资本的积累和权益化、证券化,其关键是要明确人力资本所有者,即知识劳动者对人力资本所拥有的所有权,赋予其享有人力资本所有权权益,通过人力资本股权化和证券化来实现资本化,通常以持有股票或股票期权方式来实现。显性知识资本化表现为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资本化,就是要将研发和技术投入成本予以资本化,明确和保护创新知识与技术的知识产权,使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知识所有者享有资本收益权。一是在技术市场通过知识产权交易,以资本品交易形式实现知识资本化,知识产品的购买者往往将其作为类似机器设备等资本品来购买和使用,如引进技术;二是通过知识产权和技术入股形式,实现知识产权资本化,将知识产权或特殊技术知识评估作价后投资入股,享有投资者权益。
从投资活动的角度看,资本与流量核算相联系;而作为投资活动的沉淀或者累计结果,资本又与存量核算相联系。美国学者舒尔茨认为,人力资本是国家和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因素,一个国家的人力资本量越大,人力资本质量(劳动力受教育程度、科技文化水平和生产能力)越高,经济增长能力也就越强,这是因为高质量的人力资本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资本与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更进一步证实,知识资本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增长的第一投入要素,是一个国家、地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价值创造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驱动因素。
三、蕴含着智能信息技术的知识的商品形态
知识的商品形态是指人类脑力劳动产物的商品价值属性。知识的商品形态通常表现为产品和服务,作为生产结果的知识可以分为投资产品、消费产品或者用于生产其他产品的中间产品。服务主要指信息服务,按照知识产业的规定,信息服务又具体分类为法律、工程、会计审计、医疗等职业性知识服务,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及财务等信息服务,政府立法行政的管理服务等。无论与有形物品结合的知识还是纯粹形态或者观念形态的知识,只要不被认为是社会生产过程的产物,就难以进入经济学研究领域,主要是这种形态的知识很难进行交易,多是单向传授或者通过溢出效应发挥作用,原创者或传授者基本不通过传授活动获取收益。到了后工业时代,当知识生产越来越多地呈现商品生产特点、越来越多地与交换经济形态结合起来时,知识也必然获得商品属性,成为交易客体,产品本身只不过是一种知识的载体。
所谓商品交换,不过是知识交易的特定形式;作为方法和手段存在的劳务和服务,其生产和交换也可视为知识生产和交易。“不管是劳务、服务还是有形产品,它们作为特定的知识赋存形式,以其本身的特性,为知识生产和交易提供了可控性,是知识生产商品化最普遍、最原始的形式。”[5]与以往商品不同的是,电子信息技术渗透于学习与教育、研究与开发、出版与传媒等知识生产的环节中,深刻影响了知识的生产方式,产生出截然不一样的商品价值。比如,植入智能信息技术的知识商品克服时空局限、延伸人脑的功能、开拓新的消费领域、拓宽知识服务应用的范围和规模,不仅极大地提高了人类生产知识的能力,而且颠覆性地改变了人类劳动的方式。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的广泛廉价的应用使得艰难的知识传播扩散、信息服务交流、数据加工处理变得轻而易举,使更多的人享受到知识消费的益处。知识的商品化与智能信息技术进步几乎相伴而生并不断深入提升知识的效用、价值和福利,具有人工智能控制的机器体系替代的不仅是人的体力劳动,还在逐渐替代人的脑力劳动,用最小的功耗完成复杂思维的知识探索工作,电子信息技术加速信息资源替换物质资源的过程也为大规模多领域信息服务和知识消费创设了可能。知识产品和服务依赖信息技术的创新竞争谋求知识成果高附加值最大化收益的实现,依靠廉价智能产品的大范围推广普及最大限度扩展市场容量并不断改善社会福利。
知识的生产活动可以区分为公共知识生产和私有知识生产。公共知识生产包括科学研究、重大工程项目、高等教育、国民基础教育、科学普及、公共图书馆、技能传递和知识传承等多种情况,私有知识生产也包括教育培训、组织中的学习、默会知识的传播、研究开发、组织设计、经营管理方案策划、计算机软件、出版专利等诸多种类。公共知识生产的生产和交易的可控性很差,私有知识生产一般是那些解决特殊问题、满足人们需要、生产和交易过程可以控制的知识生产。这两种生产的结果并不全部具有商品价值形态。价值是对交换活动的计量,不参与交换的知识活动和知识,不具有价值。智力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以是否形成生产和交换可控制的新知识为条件。公共知识产品显然不具有商品形态,私有知识产品可以表现为也可以不表现为商品生产过程和交换经济形态。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人们把知识特别是技术性知识作为稀有的商品进行买卖是一种常见现象。进入工业社会以来,知识日益成为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的必需产品,人们更是将专利使用权、商标使用权、技术秘密或诀窍使用权进行买卖、转让,并视作为与经济发展有直接关系的重要资本。许多国家从国外引进技术,就是为了节约研究、试制新产品的投资和赢利时间去占有市场。
经济学认为,市场中的产品和服务都有价格,即商品的货币价值。价格还是一种信号,反映着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决策的协调和平衡。对于知识商品而言,其价格不仅遵循经济学的一般规律,还因知识生产的成本特征和需求状况,形成知识商品的独特的价格机制。总体而言,知识商品的价格呈现非均衡动态持续下降的变化趋势,与传统经济学的市场均衡理论有显著区别。知识商品特有的价格机制表现为对同一知识商品在不同的市场可以具有不同的价格,各自市场的价格会出现连续下降的趋势。知识商品的价格下降反映市场扩张、市场需求、市场消费群体状况、市场效率、知识商品的交易等情况。知识商品正是通过价格变动在满足社会全部需求的同时把生产的社会福利利益推到极致。知识商品具有满足所有出价高于边际成本的需求的性质,这一点也清晰说明了知识生产、知识商品的高投入、高风险、高附加值、高收益的特征。
四、高度专业化分工的知识的产业形态
依据知识的社会存在和自然状态来看,知识存在状态的高级形式是依存于社会组织的知识,由组织提供的多专业、多学科知识的特定有机结构在经济活动和发展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产业是社会经济中的重要组织形式,产业形态突出表现了知识活动的经济价值,反映着知识的生产水平和发展状况,现代社会经济中的创新都离不开以组织为基础的知识及其创新。产业形态之所以能够表现知识的经济价值是和知识的生产息息相关。当知识生产只是结合在物质产品或者劳务、服务生产中进行,没有获得独立形态,即使知识过程已经开始成为社会生产的组成部分,也通常被看作经济活动中的外生知识、公共知识、免费知识,这时的知识在经济活动和产业发展中的价值地位很难为人们所认识和承认。如果把社会生产看作创新及其扩散的知识生产,可以获得对产业概念的新理解。产业概念基于具有相同技术或者满足同一类需求的企业群,共同的广义技术基础是产业概念的核心。
亚当·斯密在工业革命之初就指出,专业化和劳动分工导致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两个世纪以后,经济的迅速增长主要依靠的是个人和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专业化分工提高了资源的生产率,增加了消费品的范围和数量,提高了每个人的生活水平。知识的产业形态与知识活动的社会历史过程、知识生产的发展本质密切相关。人类文明之初,知识活动与生产活动的分离,已表明知识活动的内容与形式根本就源于劳动的分工:在实验科学和工业文明的推动下,现代知识已经不再是实践活动的附庸,而是作为高度独立的人类活动,知识的获取、传播、创新成为社会分工体系中某些人的职业性活动,基于知识分化与融合的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又为现代社会专门从事知识探索和传播的组织的存在奠定了基础。分工和专业化的过程,就是产业形成的过程。后工业时代,高度专业化分工进一步推动知识生产的创新和传播以产业化的形式发挥规模化经济效应。知识生产的产业化和物质生产的产业化有联系又有所不同,物质生产是以体力劳动和简单知识为导向的社会劳动分工,知识生产是以脑力劳动和复杂知识为导向的社会专业分工活动。源于创新的知识生产是以产业化的形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最终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知识经济产业体系,以此来实现知识经济的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知识经济产业体系就是表现知识价值的产业化形态之一。
从系统的观点分析,产业体系呈现为纵向系统的产业链与横向系统的产业结构。比如,高技术产业化是指从高技术产品或工艺的研究开发到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商业化应用,通过技术扩散实现规模化生产的全过程。这一过程可以看成是一个从科学研究、试验发展、产品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成果扩散直至规模化大生产各环节组成的系统。高技术产业链实质上是一个纵向链条,环环相扣,由前至后,顺序运作;任何一个链环衔接不畅,均会引起该纵向系统的功能障碍。高技术产业经济学认为,高技术产业结构是指高技术产业之间的技术经济联系方式,高技术产业是相对于传统产业而言的,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发展的概念,并没绝对意义上的高技术产业。今天的高技术产业,随着技术的进步,未来可能就变成了传统产业。因此,对高技术产业的划分需随产品技术集约程度的变化,定期进行测算和调整。产业经济学一般从产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从产业的发展过程、构成要素、要素配置、动力因素以及产业链的完整性、层次性、空间分布等了解和分析知识产业的创新竞争优势、生产效率及规模效益,事实上,实践也证明了高技术化、高集约化、高附加值特征是国民经济知识产业结构高级形态的表现。
五、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的经济价值形态是多样的,主要表现为资源形态、资本形态、商品形态及产业形态,各个形态的价值属性受其所处社会经济环境和生产技术条件影响发挥不同的经济效用,知识的效用反映着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规定性。各具特性知识形态的产生形成是知识活动过程的结果。如果说知识活动是知识的生产,那么这一过程也就是消除知识的不确定性及降低知识复杂性的过程。无论知识的资源、资本、商品与产业的经济形态的效用存在多少差异,知识的诸多形态都可依据载体形式归类为人脑、实物、组织等形态。正是由于知识对有形载体的依附性为知识的生产和交易提供了可控性,而知识成果的稳定存在与简单易用又为知识的量化测度、分配和消费创设了可行条件,知识及知识活动必然进入了经济学领域研究的视野,经济学认为所有物品和劳务都应按照市场价格自愿地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换。从知识生产的角度观察知识经济价值及其形态表现,我们就能更好地明白知识活动与经济活动之间正相关关系的重要意义,就能深入认识作为要素的知识的各种赋存状态相互匹配关系的经济价值,就能清晰了解这些各具内涵的知识形态在社会生产活动、企业组织、产业分工和发展中呈现的地位、作用和影响。遗憾的是,知识资产并非都能精确计量,其计量既有货币性方法又有非货币性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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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信息研究所.知识经济:21世纪的信息本质[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9.
【关键词】调动员工;积极性;途径
一、企业职工积极性的特点
心理学家把积极性看成是人在心理能动状态下的一种行为的动力表现。它包括人的认知、情感、意志等多种心理成分处于兴奋活跃状态,使人的智力、体力、能力发挥出最大的活力,成为人的行为的推动力。研究表明:人的积极性从其产生的心理机制来看,它是由需要-动机-行为-目标四个阶段构成。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需要是积极性的基础和源泉。由于需要的驱使,使人产生动机,从而引发人的行为。同时,目标作为行动结果的超前反映,它能促使人的需要转化为动机,对人的行为起着导向、激励等作用。人们追求的需要层次越高,目标越明确、动机越强烈,其行为的内在动力也就越大,因而其工作积极性也就越高涨、越持久。
就石化管道而言,近年来由于企业改制、岗位变动、经济调整等带来的分工不同、分配差距拉大等现实日益显现,影响职工积极性的主观内部因素甚多。
第一、物质需求得不到满足是影响职工积极性的根本原因。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在进行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发现一个人所得的报酬是否满意不是指看其绝对值,而要进行社会比较或历史比较,看相对值。通过比较,判定自己是否受到不公平对待,从而影响自己的情绪和工作态度。就石化管道而言,上世纪末期,在社会上属于工作较稳、工资较高的企业,职工的生活水平比地方单位要高出很多,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各行各业的经济飞速发展,石化管道职工的优越性己渐渐不再明显,甚至己低于地方好的企业,职工开始攀比,心态出现的浮躁,影响了积极性的发挥。
第二、精神需要即较高级的需要得不到满足,也就是职工的劳动业绩未得到承认,自身价值未得到体现。我们有时会听到:“不管我多么卖力工作,绩效多么优异,可是从来没的得到过上级领导的称赞,工作起来也总觉得没什么意思。”任何人都希望自己的业绩被人称赞,当职工取得成绩之后,如果能得到单位领导的承认,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就会更高。如果悉心完成某件事后,没有得到认可,积极性就会受挫。
第三、企业制度不健全,管理者自身素质影响和制约着职工的积极性。企业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最重要、最关键、最基本的一项管理方式。人类是一个社会群体,有喜好规律的习性,只有在规律严明的场所方能放心工作,增加工作意识。如果管理制度不健全,就会使企业组织混乱、职责不清、纪律松懈、士气低落,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甚至危及企业的安全与发展,严重影响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第四、待遇和激励机制不健全,大锅饭,一刀切导致人才缺乏创造的勇气和工作的激情。近年来,石化管道的工资体系虽几经改革,但是总脱不了“大锅饭”的框框,虽然总体上待遇有所提升,但领导和职工群众的差距拉大了,大学本科生和一个中专生或技校生的工资同等,工作中多干活出错多、不干活没有错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职工的抵触情绪。另外,一个单位的领导职位始终是有限的,即使你再通过拼命工作,可提升职位增加报酬的机会微乎其微。这些都制约了职工的积极性的发挥,有些职工渐渐丧失优秀的能力和激情。
二、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的对策
针对以上分析影响职工积极性各个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要确保企业又好又快地持续健康发展,取决于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职工责任心培育过程中,必须遵循“相互信任”的理念,通过个体归属感的培育、职工发展通道的畅通和企业文化的构建,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起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成为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活力源泉。
(一)加强员工素质教育,调动员工积极性
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是发挥积极性的基本因素。各级领导首先要发挥重要职能,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员工思想教育,准确掌握思想动态,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使职工能够站在较高的层次把个体劳动和集体劳动融为一体。二是要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基于每位职工在思想观念上、思维模式上、技术水平上以及对问题的处理上存在着差异,致使挫伤职工积极性发挥的实际情况,各级领导要在关心职工生活的同时,对职工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进行业务技能、观察事物能力、剖析问题能力的培养,使职工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一种积极的心态。
(二)关爱员工需求,管理以人为本
所谓需要,就是指人们在一定生活条件下对某种目标的渴求或欲望。人的需要可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需要五个层次。职工的积极性首先源于对企业的满意,源于企业为其提供了满意的“归宿”。针对石化管道企业的实际情况,就要重视员工业务培训,鼓励员工自学成才,改善工作条件,搞好文体活动,定期评先评优,进行精神鼓励,选拔德才兼备的业务骨干委以重任,同时,要确保企业与职工共享发展成果,努力满足职工在薪酬、福利、劳保、健康等方面的需求,公平、合理地维护各层面职工的权益。
(三)提高领导素质,增强干部责任意识
俗话说“干部带头,群众有劲头”。领导的思想直接影响职工积极性的发挥。因此,领导干部工作上、生活中要以身作则、身先士卒,发挥表率作用,遇到困难时要自己先上,因为职工在尊重你的职位的同时,更尊重你的行动。处理问题不能拖泥带水,在判断准确后应有果敢的勇气和行动。秉持公开、公正的办事原则,以事实说话,不循私人感情,不在背后议人是非,尊重员工的自尊心。要培养敏锐地洞察员工的喜怒哀乐的能力,对好人好事要充分地给予肯定,并适时适地进行鼓励;反之,对其难以接受的事物必须加以说明、指导和纠正。要树立“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作风,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以廉敬民心,以勤稳民心,以才取民心,以德赢民心,职工的积极性必然得到很好的发挥。
(四)创新管理机制,做到知人善任
做到知人善任。所谓知人,就是了解下属的德才学识、性格作风。作为领导,必须针对各人特点,用其所长,避其所短。要通过合理授权,给职工搭建展示才华的舞台,不仅有利于发现人才、锻炼人才,而且可以作到责任分解、压力下传,激发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当然,授权必须以信任为基础,饱含信任的授权,可以使职工感受到自身价值所在,激励职工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授权也不能放任,管理者必须时刻关注职工履职的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帮助,使其享受到充分授权下的成就感。
(五)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
企业只有在内部建立健康和和谐的人际关系,才会使职工有亲切感、安全感和归属感。培育和谐的人际关系,首先要充分信任职工。尊重职工的创造性。管理者要要放下架子深入基层,真心诚意与员工交朋友,实心实意为职工解决困难,尽最大努力与职工达成共识、消除误会、增进理解,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外,要重视情感管理。管理者平时要注重对职工的思想动态分析,把握职工真实的内心感受和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情感管理措施。通过阶段性工作业绩的细分和评估,激发其追求卓越的进取精神,使职工感受到企业对他的重视。通过推进民主管理,尊重职工的参政议政权利,培育其主人翁意识。
(六)善用激励手段
关键词:保证;类型;共同保证
改革开放已二十多年,我国经济发展飞速,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步建立了起来。同时,在市场经济中,各种各样的交易层出不穷,随之而产生的交易纠纷也大量增加并日益复杂。这些纠纷妨碍了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债权的实现得不到保障。在此背景下,担保法的制定和实施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证制度是担保法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保证的作用不能被其他担保方式所替代,故保证制度对我们经济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在担保法体系中也是有其生存空间的。基于此,我认为对保证的研究是有意义、有价值的。
一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从此法定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保证人必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由他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方式,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一般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与以担保人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的担保物权根本不同。保证的广泛应用必然在个人信用制度非常发达的地区,因为保证人的信誉是保证关系的基石。所以,我们必须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从而给予保证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人不能是债务人本身。在一般情况下,债务由债务人自己偿还,而在设立保证的时候,这种偿还债务的责任已经扩张到了第三人(保证人)身上,让第三人承担此责任。与其他担保方式相同,保证是附属于主债的担保之债,保证合同是债权债务人所订立的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具有补充性,它对债务人履行能力有一种补充和增强的作用,从而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二 保证的分类
保证按照保证人的人数划分,可分为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由于单独保证无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关系还是与债务人的关系都较为清晰、简单,所以在这里重点论述一下共同保证。
1、共同保证的定义和特点
所谓共同保证就是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的保证形式。它具有如下特点:a.保证人的人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这是共同保证与单独保证的划分标准。由于保证人的人数复数性,就会产生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保证人之间复杂的关系;b.各个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所指向的对象须为同一债务。同一债务是共同保证的中心,如果存在不同债务,即使保证人很多也不构成一个完整的共同保证;c.共同保证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时间先后、保证人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还是资金拥有的多少等因素,都不会影响共同保证的成立。在这里,只是在同一债务上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即为共同保证。
2、共同保证的基本分类
共同保证中首要的问题当然是如何确定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因而担保法根据保证人是否约定相互之间的保证份额,将共同保证区分为连带共同保证与按份共同保证两种基本类型。
(1)按份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指各个共同保证人按照其与债权人之间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最重要的是保证人必须与债权人有明确的约定,如果仅是保证人之间对保证份额进行了约定分担,而债权人不知晓,那么不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因为任何保证,双方的当事人都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外,如果部分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承保的份额,那么他只对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另一部分没有约定份额的保证人,则对整个债务负保证责任。在这里需要对一条司法解释进行论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由此,我们可知,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之间的责任是彼此分开和独立的,各保证人只需对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即可。也基于此,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没有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2)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而各自对全部债务均负完全的保证责任的保证。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连带共同保证是法律对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意思的一种推定,即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对承担保证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则是按份共同保证;反之则是连带共同保证。
每个保证人必须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是连带共同保证与按份共同保证的主要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这条规定体现了连带共同保证的特征。同时,该条还规定了保证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问题。“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连带共同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首先是保证人的数量不同。共同保证就是指保证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而没有强调是共同保证的均为单独保证;其次在责任承担后,保证人的追偿问题。在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他的追偿权指向的对象只有债务人;而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既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向没有承担责任或承担责任不圆满的其他保证人追偿。这里应注意的是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既有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保证人内部之间的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各种交易大量出现。为了保障各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的安全,保证还有它更大的用武之地。当然,在保证的立法及法律实务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我们完全可以相信,只要交易当事人能够基于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保证,那么他的债权是一定能够得到保护的。
作者单位: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
参考文献:
[1]孔祥俊.担保法例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30-34.
例1:患者,男,60岁,因突发颈部不适,气促1小时来诊。既往无心绞痛、糖尿病病史。ECG示:V1~V4导联ST段抬高0.1~0.2mV。心肌酶显示:CK及CKMB正常。
例2:患者,男,54岁,平素嗜烟,因发作性右侧胸部不适2天来诊。无糖尿病、高压血病史。心电图示:V1~V6导联ST段压低0.1~0.3mV。心肌酶正常。给予抗凝、扩血管等。住院第2天,右侧胸痛发作性加重。ECG示:V1~V6导联ST段抬高0.2~0.5mV。
例3:患者,男性,67岁,双下肢骨折病人,有糖尿病史,因呕吐1天来诊。ECG示:V2~V6导联ST段抬高0.2~0.5mV,Ⅱ、Ⅲ、AVF导联ST段抬高0.2~0.3mV,V3R~V5R导联呈QS型。心肌酶示:CK及CK-MB明显升高。后行冠脉造影显示三支病变。
讨论:急性心肌梗死后的主要病因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导致血管管腔闭塞,血流中断而发生急性泵衰竭。由于梗死的部位、心肌坏死的范围以及患者心功能状况的不同,而临床表现差别极大,严重者短时间内即可出现急性左心功能不全和心源性休克,而有相当部分患者临床表现多种多样,甚至无胸痛。临床可表现为牙痛,颈部紧缩感,上腹不适,甚至右侧胸痛,对这类患者,临床医生不可掉以轻心,应动态观察心电图及心肌酶的变化。
静脉溶栓治疗的适用年龄
例4:患者,女,76岁,因突发心前区痛伴大汗2小时来诊,曾有下壁心肌梗死病史。体检:血压90/60mmHg,两肺闻及湿音,心率110次/分,有早搏,心尖部有SM3/6。ECG示:V1~V6导联ST段弓背向上抬高0.2~0.3mV,UⅡ、Ⅲ、AVF导联ST段水平压低0.2mv,CK840U/L,CK-MB100U/L,即给予吸氧抗凝,扩血管治疗,并于发病后4小时给予尿激酶150万U快速静滴。溶栓2小时后ECG:ST段明显回降,动态观察心肌酶峰提前,提示冠状动脉再通。
讨论:我国制定的急性心肌梗死后静脉溶栓的适应证:①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导联ST段抬高,胸导联≥0.2mV,肢导联≥0.1mV,或病史提示急性心肌梗死伴左束支传导阻滞,起病时间<12小时,患者年龄<75岁。②ST段显著抬高的心肌梗死,发病时间已达12~24小时,但如有进行性缺血性胸痛,广泛ST段抬高者可考虑[1]。对于把溶栓年龄上限确定在75岁的原因,主要是考虑溶栓后合并出血的风险增加,发病时间定在12小时以内,则主要考虑溶栓后再通率下降。在临床上我们观察静脉溶栓并发严重出血的比例很小,若将静脉溶栓的年龄绝对限制在75岁以内,则可能使某些患者丧失血管再通的机会。虽有一定风险,如果血管再通,则获益也多。发病超过
12小时的患者如给以溶栓,仍有可能再通,即使没有溶通,我们观察ST段也能较快回落。
静脉溶栓治疗的预后
例5:患者,女,60岁,因“胸闷痛、气促2天,加重5小时”来诊,既往有高血压病史。ECG显示:急性前间壁及侧壁心肌梗死。立即给予尿激酶150万U静脉溶栓,溶栓后胸闷痛缓解,室性早搏,ECG示ST段回降提高冠脉再通。住院5天后,再次出现胸闷痛,ECG示已下降的ST段又抬高,提示冠脉再闭塞,再次给以尿激酶150万U静滴,ST段又明显回降。
讨论:大量的研究已证明,绝大多数的心肌梗死是由于不稳定的粥样斑块破溃,继而出血和管腔内血栓形成,而使管腔闭塞[1],此乃静脉溶栓的理论基础。血栓形成后,机体内源性抗凝系统亦被启动,可能使血栓溶解,称为“自溶现象”。目前,临床上常用的尿激酶、链激酶和组织型纤维蛋白溶酶原激活剂基本上无靶向作用,冠脉再通率约为50%~70%,再通后的血管亦可能在短时间内再闭塞。由此提示在静脉溶栓后其他治疗措施一定要跟上,如休息、吸氧、抗血小板、扩血管药及应用肝素抗凝等。
关键词:低碳经济;现实问题;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6.006
在我国的“十三五”规划当中,明确地提出了要推动低碳循环的发展,从而推动能源技术的创新,推动能源革命的进行。我国当前处在一个重化工业为主导的阶段当中,在我国的经济结构中,劳动经济增长的产业主要是住房这一类耐用性强的消费产品。这些产品在生产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钢筋、水泥等重化工材料,并且需要消耗能源产生二氧化碳。在这样的背景下,推动低碳循环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的进行十分重要。
1低碳经济的概述
低碳经济是减少高碳能源消耗的经济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当中,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低碳经济主要就是通过各种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的运用,尽量减少人们对高碳能源的消耗,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减轻温室效应的现象,推动经济和环保的共同发展。
2我国低碳经济的现实问题
我国是一个能源的消耗大国,同时也是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大国。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低碳的经济成为了刻不容缓的事情,是可持续发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我国的能源结构主体上呈现除了“煤多、油多、气贫”的特点,同时还受到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制约,难以在短期之内的达到环境的发展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走出一条又快又好的高效发展道路是十分重要的。我国在低碳经济的发展上面,不能单纯地依靠政府管制来进行,必须要通过结合科学发展观理念、低碳经济模式和相关法规政策的指定来对低碳经济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
在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中,最紧迫的任务是节能减排,要对我国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加大对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淘汰力度,尽快使得我国的现有能耗得到降低。同时,还应该对城市进行新型的改造,从而有效地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市场化的运行和发展。尽管我国对低碳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重视,但是受到国家正在处于发展中的影响,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受到了各方面的制约。
3低碳经济的运行机制研究
3.1低碳经济的宏观管理机制
在低碳经济的宏观管理机制上,首先要对这个管理体系进行建设和完善。二氧化碳的排放对于低碳经济的宏观管理机制来说,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如果缺乏了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市场的机制就会使得企业和个人不断地对自己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追求,并且不会对社会的利益进行顾及,最终导致碳排放量不断增加,使得我国的环境日益恶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市场因为没有受到管制,从而使得市场更为自由化和缺少制度性约束,以至于盲目追逐利益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从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从而产生较多的污染。碳排放量的增加使得全球的气候不断地变暖,海平面上升,对人类的生存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在低碳经济的宏观管理机制方面,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
3.1.1促进低碳经济立法的进行,对政策和管理体制的开展进行加强
在国外,关于低碳经济的立法已经运行了一些年份,其中,德国的低碳管理法律框架是欧洲国家中最完善的。关于低碳的税收政策来看,英国、日本、德国、美国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以此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德国和英国对于那些对可再生能源进行投资的企业进行了补贴,丹麦、加拿大等国家纷纷结合国家的地理条件优势,通过各种政策的开展,不断鼓励产生低碳行为。此外,在管理体制和战略规划方面,西方的很多国家都有相应的政策出台,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促进的基础动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应该立足国情,对国家节能减排的先进经验进行吸取,从法律、政策、制度等方面进行调整,从而推动我国的低碳经济迈入一个高度快速的发展轨道。
3.1.2加大低碳经济的发展投入
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缓慢并且长期的过程,低碳经济是一种经济模式,但是它本身的发展也需要经济条件和基础。低碳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前期投入是比较大的,但是这是一个增值性的投入,它一旦进入正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是难以估计的。因此,从宏观的角度来说,我国应该有着长远的发展目光,一方面投入足够的经费,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加强创新提高投入的价值效率。
3.1.3拓展低碳经济的产权交易
在低碳经济的发展上,我国和发达的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但是却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并且近些年来发展的效果也在不断地提升。对于低碳经济的市场化运行来说,必须要对碳排放权的交易产权问题进行合理化的解决。只有产权得到了明晰,才能促进企业把减排问题纳入到重视的范围当中。
3.2低碳经济的中观管理机制
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对低碳经济管理进行实施和工作的开展,具体来说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来进行。
3.2.1对规划环节进行优化
在这个环节的运行当中,要在政策法规的指导下进行整合机制的建设,确保地区的低碳经济发展能够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好进行。在规划工作中,如果规划的合理性比较差,那么就会使得城市的发展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的情况,不仅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也加重了社会的负担。在这个环节当中,对于城市化改造、工业的合理布局和交通体系重等问题,都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加强方案的改造,在确保主体功能的基础上促进规划环节的优化。
3.2.2对投资准入环节进行竞争机制的引入
投资是促进经济活动产生的一个重要刺激性环节,在这个环节中,要注重竞争机制的引入,从而促进最优秀的资源流入到城市的发展当中。对于项目的引进和企业的引入要加强把关,以节能减排为中心的目标进行投资活动的开展。对于现有的企业,要优胜劣汰的竞争性选拔,提高企业进入低碳经济市场的要求,促进低碳经济得到良好的发展。
3.2.3对监控环节进行运行
低碳经济的运行时需要在国家的指导之下进行的,并且需要依靠市场经济体制来发挥根本性的作用。在这个环节中,要促进制度的创新,提升技术,从而对低碳的规模经济效益进行拓展。此外,还应该促进相关部门监督作用的加强,让它们发挥自己职责和权限,对其它企业、个人进行监督,有效的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
3.2.4对验收评估环节进行加强
有的企业在发展的时候对政府的法规政策不够重视,甚至不予理睬。在验收评估环节当中,这些企业不愿意对节能减排进行投资。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要加大经济的处罚力度和行政处罚力度,促进验收效果的提升和环节的巩固。
3.3低碳经济的微观管理机制
在低碳经济的微观管理中,主要就是要在国家的宏观管理和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之下,让节能减排工作进入到企业和单位的内部,并且渗入到个人的消费行为当中。随着国家法规政策的不断加强,企业慢慢加大了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投入,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对个人进行更多的约束和引导,促进个人消费向文明、合理进行转变,从而促进减排效果的提升。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强和技术的提升,一些新的节能产物开始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在如此的背景下,要从微观的角度对管理机制进行加强,促进我国的低碳经济从个人的角度进行良好的运行,最终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推动低碳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必须要重点实施的工作。当前,我国的低碳经济在发展中面临着现实方面的不少问题,因此,我们可以从运行机制的研究方面,对宏观、中观和微观的机制进行探讨,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帮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