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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控制论文范文

时间:2023-02-19 13: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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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控制论文

第1篇

内容提要:很多国家对住房租赁合同进行一定的社会控制,主要有宽严两种模式:租金管制和解约限制。从社会经济效果看,租金管制有助于保障住宅权,也有助于避免贫富分区和促进社会和谐,但会干扰市场规律,因而成本较高。以解约限制为中心的控制则不会过度偏离市场,同时可有效减少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由于中国目前城市自有住房比例较高,住房市场的主要矛盾是现有住房不足以满足城市化需求,因此不宜进行严格的租金管制,但修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限制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权利,同时规定租金调整参酌市场水平进行,将有助于维护住房租赁合同的稳定,减少出租、承租双方的策略,降低围绕续约的讨价还价成本,增进社会福利。

一、住房租赁控制的制度比较

目前世界各国的住房租赁控制大体可划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以租金管制为中心,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对租金、房屋维护、租赁期限等事项进行严格限制;另一种以解约限制为中心,着眼于维护住房租赁合同的稳定性,在此之外,不干涉租金数额。前者以美国纽约市为典型,后者以德国为代表。

(一)以租金管制为中心的租赁控制

在美国,租金管制并不是普遍现象,纽约市是个例外。根据1990年代的一项统计,纽约市占有全美被控制租赁住房的39%。[1]其最主要的租金管制规范是1969年的租金稳定法(RentStabilizationLaw)和1974年的承租人紧急保护法(EmergencyTenantProtectionAct),后来整合为租金稳定法典(RentStabilizationCode,RSC)。此外,纽约市的租金管制也受纽约州相关规则的调整。上述规则都汇编NYCRR第9编第2050条至2531条中。

1.租金数额管制。纽约大部分受租金管制的房屋都有一个由房屋与社区维护局(DivisionofHousingandCommunityRenewal,DHCR)确定的最高租金,其数额受建造与出租年代、房屋不动产税额、运营和管理费用、建筑结构与年限、建筑内出租房屋的数量等多项因素的影响(9NYCRR§§2201.3-4)。

对于大部分受租金管制的房屋,租金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每隔1-2年,出租人可向DHCR申请提高其租金,后者将参照纽约市租金指导委员会(RentGuidelinesBoard,RGB)的报告决定是否准许。9NYCRR§2102.2-3列明了以下提高租金的规则:(1)出租人必须履行基本的服务,保证房屋处于安全、适居的状态。(2)一年内租金上涨幅度不得超过原租金的15%。(3)在房东对房屋的主要设施、建筑的主要部分进行了重大修缮后,可通过协议的方式提高租金,经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4)最终决定租金调整的机构是DHCR,调整后若有重大情化,可随时撤销或修正。另外,租金管制也不是永久性的。在满足条件时(如月最高租金经逐年提高超过了2000美元,并且通过税收证明表明,承租人每年的家庭收入总和超过17万5千美元),房屋所有人可以请求解除租金管制。

2.限制收回房屋。在纽约市,原则上只要承租人仍继续缴纳租金,出租人就不得收回房屋或驱逐承租人(9NYCRR§2524)。欲收回房屋,出租人必须先通知承租人,遵循特定程序,满足严格的标准,包括:自用;非营利机构收回其出租房屋;承租人居住于他处,有关房屋不是承租人的主要住所;承租人严重违约或违法等。其他理由如拆除、大修、退出租赁市场等,还需要DHCR特别批准,由其授予“清房证明”(evictioncertificate)方可实施。

3.防止规避。防规避规则是租金管制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披露与检查。纽约市有严格的出租房屋登记制度。要求房屋所有人在租赁关系确定后到DHCR登记包括所有人姓名、地址、出租房屋数量、登记日所收的租金数额、有关服务等信息(RSC§2528)。如未及时登记,则只能按法定标准收取租金(N.Y.C.Admin.Code§26-517)。根据9NYCRR§§2103.8-9的规定,出租人还应全面保存关于房屋、承租人、租金、租期的信息资料以备管理当局检查。(2)维护与修理。降低维修标准,减少维修支出是出租人规避租金管制的重要手段。对此,纽约市的应对思路是:其一,通过立法确定房屋适居性标准,承租人可以根据该标准要求出租人提供必要的维修,若出租人无理拒绝,承租人可向相关的管理部门申请垫支维修。维修后管理部门可行使追偿权,在极端的情况下,还可接管房屋,提请追究出租人的刑事责任。[2]其二,承租人可以因出租人的维修服务不合格而要求降低租金乃至免除租金缴纳义务(RSC§2523.4)。其三,若不履行维修职责,出租人将被禁止申请上调租金(N.Y.C.Admin.Code§26-514)。从实际调查上看,纽约市出租房屋的状况非常好。[3](3)超标租金返还。根据有关规定,超出控制租金水平的租金支付无效,承租人可事后随时请求返还(9NYCRR§§2105.1-2)。根据1969年的租金稳定法,承租人甚至还可以向出租人请求三倍于超出部分的惩罚性赔偿(RSC§2525.1)。(4)禁止转租牟利。按照纽约市的规定,出租人不得禁止承租人转租,以便承租人在短期离开所租住房后(如求学)仍可返回原租赁房屋居住。法律的限制只是:承租人转租的租金水平不得超过控制租金的110%,否则,次承租人可要求三倍于超过部分的赔偿(9NYCRR§2525.6)。

4.租金管制的宪法争议。租金管制要得到贯彻,除了有立法机关的立法外,还要过宪法诉讼这一关。在1919年一个挑战华盛顿租金管制法的案件中,霍姆斯大法官认为住房租赁关涉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对它进行适当规制是正当的,鉴于战后美国社会所面临的特殊状况,并且该法案的管制期限只有2年,因此不构成对私人财产权本质性的侵犯。[4]到1924年,霍姆斯在另外一个类似案件中认为战争状态已终结,因此租金管制不再合宪。[5]在此后的一系列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承继了霍姆斯的意见,一直重申租金管制需要有特殊的社会状况为基础。

认为租金管制应限于紧急状态的观点后来也有所松动,在第二巡回法院1969年审理的一个案件中,HaysFriendly法官甚至明确提出租赁管制立法没必要再以紧急状态或类似情况为前提。[6]此后很多州法院也作出了类似裁决。[7]尽管如此,为了谨慎起见,多数立法者还是选择了更稳妥的制度安排,如纽约市一方面将租金管制与出租房屋的空置率[8](vacancyrate)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还规定租金管制规则只在一段时间内生效,期限届满后,立法机关将对是否仍有紧急状态[9]进行投票,以决定是否延展。[10]房屋所有权人挑战该制度的另一个思路是认为租金管制构成规范性征收(regulatorytaking)或等同于征收,因而应遵循正当程序并给以充分补偿。这类案例[11]很多,不过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获得最高法院支持的先例。

(二)以解约限制为核心的租赁控制

相比纽约州直接管制租金的做法,德国和美国其他一些州(如新泽西⑨)采取了相对温和的立场,不直接干涉租金的设定,而是通过对租赁合同的解除施加限制来达到租赁控制的效果。以下重点介绍德国法的制度。德国的租赁合同制度主要规定在德国民法典第535条以下,其中第535条到548条规定了租赁合同的一般规范,适用于所有租赁关系;第549-577条专门规范住房租赁制度。

1.限制为租赁合同设置期限。在德国,欲签订定期的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必须在缔约时书面告知承租人限制租赁期限的理由。德国民法典主要认可以下三项理由(第575条第1款第1句):租期届满后,将房屋自用、供亲属或同住者使用;用合法的方式将房屋拆除、大修或置于某种不解除租赁合同会严重影响其进展的状态;准备将房屋租给服务提供人[12]居住。在租赁合同到期前,承租人可询问有关理由是否仍存在,出租人要再次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575IIBGB)。该说明必须充分具体,以便承租人事后核实。[13]若出租人未履行上述告知或通知义务,或其限制租期的理由有违法律的规定,或有关理由不复存在,则承租人仍可主张有关租赁合同为不定期合同,在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有关房屋(§575IIIBGB)。

2.限制不定期住房租赁合同的解除。作为肯定要件,规定出租人只能在有“正当利益”(einberechtigtesInteresse)的情形下才能解除合同(§573IS.1BGB),包括:承租人过失重大违约;出租人欲将房屋自用[14]及供亲属或同住者使用;出租关系的存续影响有关房屋的价值发挥,但房屋可以以更高的价格租于他人或出售除外(§573IIBGB)。作为否定要件,规定出租人不得以提高租金为目的解除合同(§575IS.2BGB)。

3.限制合同解除的社会化条款。为了更大限度地保护承租人,德国法还设定了“兜底”性的“社会化条款”(Sozialklausel):若承租人对租赁合同的利益大于出租人,解除对承租人、承租人家庭、承租人其他亲属而言过于严苛,即便出租人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承租人仍可拒绝(§574IBGB),例如承租人虽经合理努力仍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住宅(§574IIBGB)。

4.限制租金数额与租金上涨幅度。在新租赁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原则上可自由确定租金数额。当然,和其他交易一样,租金数额也要受民法一般规则的调整,过高的租金将构成暴利而被认定为无效(§138BGB)。另外,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若租金水平高于当地一般水平的50%,还可能构成暴利罪(§291IStGB)。[15]德国法上对租金的限制主要着眼于租金上涨。当事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若对租金的调整有约定,则适用该约定,[16]若没有约定(通常如此),则只能根据住房所在地的可比租金[17]水平(ortsüblicheVergleichsmiete)调整租金。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上涨幅度的限制,根据第558条第3款,租金上涨的幅度在三年内不得高于20%。即使在最初租金很低且长时间未予调整的情况下(无论出于友情、帮助或者其他任何原因),该规则同样适用。[18]和前述美国法类似,这相当于给租金的提高设置了“涨停板”。[19]

5.租赁控制的宪法争议。与美国法一样,作为对所有权的直接干涉,德国租赁控制制度也受到了宪法诉讼的挑战。对此,德国在多个判决中强调,住宅在人的生活空间中处于中心位置,作为人类生存的必需品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此保护承租人的合理信赖不受出租人随意解约损害符合基本法第20条规定的“社会国”(Sozialstaat)原则,是对所有权的必要限制。[20]在近年的有关判决中,德国提出承租人的权利也是基本法第14条第1款项的财产权(Eigentum)的一种,使解约限制更多了一层合宪的理由。[21]

注释:

[1]参见EdgarO.Olsen,“IsRentControlGoodSocialPolicy?”Chicago-KentLawReview,vol.67,1991,pp.931-932.

[2]参见HousingMaintenanceCode(Title27,Chapter2N.Y.C.Admin.Code)

[3]官方的统计,见TimothyL.Collins,AnIntroductiontotheNewYorkCityRentGuidelinesBoardandtheRentStabilizationSystem,2006,p.278,2006年9月15日,/html/about/intro/toc.html,2009年2月20日。经济学家们的观点并不统一,有人认为租赁控制导致了房屋质量下降,如RaymondJackson,“RentControlandtheSupplyofHousingServices:TheBrooklineMassachusettsExperience,”AmericanJournalofEconomicsandSociology,vol.52,no.4,1993,pp.467-475;也有人认为如果监管与鼓励措施得当,未必发生房屋质量下降的效果,如Choon-GeolMoon,etal.,“TheEffectofRentControlonHousingQualityChange:ALongitudinalAnalysis,”The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vol.101,1993,pp.1135-1144.

[4]参见Blockv.Hirsh,256U.S.135,156(1921).另请参见MarcusBrownHoldingCompany,Inc.,v.Feldman,

etal.,256U.S.170(1921).在该案中,针对纽约市租赁控制的宪法诉讼也被驳回。NewYork’sProposedRent

ControlAct,YaleLawJournal,vol.50,1940,p.178.

[5]参见ChastletonCorp.v.Sinclair,264U.S.543(1924).

[6]参见ClarenceEisenv.OliverC.Eastman,421F.2d560,567(1969).

[7]参见JosephWilliamSinger,IntroductiontoProperty,NewYork:AspenPublishers,2005,2ndEdition,p.476.

[8]若空置率小于5%,则意味着租赁的供求关系仍处于紧急状态,租金管制应继续维持;若空置率大于5%,则意味着供求不再紧张,租金管制应予解除。9NYCRR§2100.19.根据统计,从1960年到2005年,纽约市出租房屋的空置率一直在1.2%至3.2%之间徘徊。TimothyL.Collins,AnIntroductiontotheNewYorkCityRGBandtheRentStabilizationSystem,AppendixY.

[9]N.Y.C.Admin.CodeSection26-501.

[10]如2003年纽约市租赁法(RentLaw2003)将租金管制延长至2011年6月15日,届时将重新表决。

[11]如Pennellv.CityofSanJose,485U.S.1(1988);Linglev.Chevro,544U.S.528(2005).另见胡建淼等:《美国管理型征收中公共利益标准的最新发展》,《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6期。

[12]该规则主要用来鼓励企业或个人为雇员建造宿舍。即若届满后将其租给雇员使用,签订定期租赁合同是允许的。BT-Drucks.15/4553,S.70.

[13]例如,在将房屋交给亲属使用时,需在告知中说明亲属的姓名和相关个人信息。AGDüsseldorfZMR2006,160;AGBerlin-MitteMM2005,147;AnnegretHarz,etal.,HandbuchdesFachanwaltsMiet-undWohnungseigentumsrecht,Newwied:Luchterhand,2006,S.501.

[14]德国在一个判决中指出,如果出租人有两套住房,则无论另外一套是否正被出租,出租人原则

上都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除租赁合同。BVerfGNJW1993,1637.

[15]BGHSt30,280,281=NJW1982,896.

[16]但法律对此只提供了两种提高租金的约定形式:一是双方对未来不同时段(该时段须至少为一年)的租金作出明确约定(§557aBGB);二是将租金的数额与联邦统计局所的生活价格指数(PreisindexfürdieLebenshaltung)相挂钩,可据此逐年调整(§557bBGB)。

[17]对于可比租金的确定,法律规定了三种方式(§§558-558eBGB)。一是地区租金指数(Mietspiegel),该指数主要反映过去两年内本地区的租金水平。通常由出租人协会与承租人协会共同或由地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测算。二是准租金指数(qualifizierterMietspiegel),指在没有建立租金指数制度的地区通过抽查、专家意见等方式形成的对租金水平的分析。三是租金数据库(Mietdatenbank),指通过对一段时间内的租金统计形成的数据库。

[18]参见Staudinger-Emmerich(2003),§558Rn.46BGB

[19]参见BT-Drucks.9/2079,S.16;BT-Drucks.14/4553,S.36,53f.

第2篇

伴随着研究成果不断丰富而来的,却并非是对该领域的研究日益透彻。恰恰相反,该领域的研究日益呈现出一种“不可测化”的倾向,众多学者似乎日益表现出对于“预测及控制”的力不从心,甚至已经有学者认为对于行动进程的预测与控制几乎不可能实现,我们能做的只有适应进程的变化而已。吉登斯、贝克(UlrichBeck)等人甚至质疑现代社会管理能力的有效性以及社会科学研究的最终效用。尽管意识到了该领域研究的艰难性,仍有为数不少的社会学研究者孜孜不倦地将精力与热情投入到这一议题的研究之中。因为归根结底,对于社会运行进程的预测及对其中未预结果的前瞻与控制是社会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难以割舍的抱负与期盼。而且,该领域的确也不时出现若干令人振奋的研究成果。阎耀军先生的专著《社会管理的前馈控制》,正是这样的成果。阎耀军先生在社会预测预警领域已经进行了长时间的探索和研究。大约在六年前,他已出版了两本相关专著:《社会预测学基本原理》和《现代实证性社会预警》,分别对于科学的社会预测的理论与方法实践进行了细致阐述。在这两本书付梓之际,他即言明,该领域的研究仅有理论与方法尚不充足,还需有相应的应用技术;仅有预测与预警还不完全,还应有对未来结果的预控。而他最近出版的这部《社会管理的前馈控制》,正是对社会预控理念与技术缺失的回应。该书直面的正是目前该领域研究中的“不可测”倾向。其要回答的问题是“对社会进程的预测与控制究竟是否可行?”作者的观点是只要我们“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社会控制方式”,[10](20-22)那么对于社会的预测与控制就应该是可行的。而在阎耀军先生看来,该领域改革与创新的核心点,就是建立新的“社会管理的前馈控制”模型和科学的预警工具。

社会预测的核心难点为何?对于这个问题,默顿认为,社会性行动的五方面因素导致了各种不可测、不可控的未预结果的产生,1.忽视,即相关知识的缺乏。2.失误,即行为的误差,特别是基于过去经验所导致的误差。3.对直接利益的迫切需求所导致的“主动忽视”。4.基本价值,即引导行动者的特定指导价值。5.预言作用,指对于现实的论断(不论真假)本身就会成为现实的一部分,并反过来对现实产生影响。总体而言,默顿是从行动者以及预测者本身的局限性角度来探究这一问题的。默顿的这一思路后来遭到了吉登斯等人的反驳。吉登斯认为默顿忽视了行动者及预测者的“认知能力”(knowledgeability)与“意图性”(intentionality)的重要性。他认为,我们应当在对行动者的意图进行明确区分的基础之上明确复杂的人类行动中的各种行为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尝试进一步分析。在此意义上,尽管我们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仍然存在,但我们可以尽量尝试将这种局限性降低,从而对行动的发展进程进行某种预测。从某种程度上说,阎耀军先生顺和了吉登斯的思路,其所提出的“前馈控制”方法的核心也正是将各类社会行动模式化,并在此基础上基于对大数据的分析与监控,从而期望实现对社会行动发展的预测。该著从三个角度对这一思路进行了阐释:1.阻碍前馈控制得以建立的四重障碍、三大瓶颈;2.应对阻碍的方法:建立“社会风险模拟器”及其一般模式;3.在一般模式指导下的具体实践应用。“前馈控制”原本是科学实验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事先分析和评估即将输入系统的扰动因素对输出结果的影响,并将期望的管理目标同预测结果加以对照,在出现问题之前就发现,事先制定纠偏措施,预控不利扰动因素,将问题解决在萌芽或未萌状态”。[10](28-29)简而言之,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防患于未然”。对于社会发展进程中可能出现的危机,应对方式通常有“应急”与“预警”两种。前者属于反馈型控制,而后者属于前馈型控制。在阎耀军先生看来,有四重障碍阻挡了前馈控制的发展,即社会预测和预警的困难性、危机预报的自风险性、危机事件的长周期性和为官执政的短期性、政绩考核制度不完善。而在前馈控制的发展中,预警工具的科学化是一个关键要素,但受到三大瓶颈的制约,分别是评估工具科学化问题、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问题及集成化创新问题。在这样的制约下,传统制度模式的前馈控制机制很难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阎耀军先生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如何真正建立起一个对于不同类别社会行动的动态、切实并尽可能完备的预警模式化工具,从而实现社会预警的科学化。他给出的答案是开发“社会风险模拟器”。这一概念是从国外的“政策模拟器”和“军事作战仿真模拟”演化而来,主要包括两个层面:对社会风险的识别及有针对性的政策推演。为此需要结合社会风险问题进行建模和仿真,通过多种情景下的社会风险问题起因研究,以及多主体的社会安全内在机理研究,提出具有科学性和可信度的理论分析模型并据此建立社会管理的前馈控制模式。一般化的前馈控制模式需要遵循三大原则:即以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为前提的原则(或超前预测原则),预警预报和预案启动制度化链接原则(或未萌先动原则),依赖可操作性的技术支撑体系的原则(或操作务实原则)。与之相对的,前馈控制的一般模式由三大模块构成:扰动因素预警模块、预警预控连锁模块、扰动因素预控模块,三模块按流程相连,从而形成了一个动态控制过程。一般意义上的理论建模只是工作的一部分,社会学者真正关心的是这样的研究技术究竟能否以及如何作用于现实社会。阎耀军先生在本书的后半部分介绍了在一般模式指导下的三个具体应用案例。分别是:对我国社会稳定施行前馈控制的尝试;在我国工作中的应用研究;在我国民族关系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人类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控制社会进程,这实际上是社会学界长期以来争论的问题之一。以科尔曼(JamesS.Coleman)等人为代表的自信者相信我们可以“设计”(design)这个社会,也有一批学者感叹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与因果关系的难觅性。我们究竟能否看到甚至设计我们前方的道路,这既是公众对社会科学研究者的一个质询,也是学者们不应回避的诘问。阎耀军先生用他的这本新著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自己的回应。更为可贵的是,他不仅从社会学角度出发,更是结合众多新兴的学科和理论,如耗散结构论、协同论、自组织理论、突变论等,以及数学、计算机等其他学科的方法,从而有了一个区别于前人的独特的研究进路。不过,由于这一领域研究的复杂特性及科学探索的本质属性,也使得这种进路本身同样会带来许多值得思考和讨论之处。

1.解决主体局限性的大数据的可靠性问题。

为了解决默顿等人所担心的行动及预测主体的局限性问题,阎耀军先生采用的解决办法即是对众多数据资料的统一分析,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人”的局限性。在计算机技术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的今天,此思路确为可试之路。但是,该思路的一个核心问题即在于整个建模、分析、预测所依赖的大数据的可靠程度究竟如何。这涉及两方面的数据:一是客观的,但却常常充斥争议的数据,比如当下中国的官员切实收入、中国各类宗教的信众人数、各种歧视性疾病(如艾滋病、甲肝等)的确切患者数等。在社会分析及预测领域,越是这种争议性的数据越是对未来的发展起核心作用。但如果这些数据本身的可信性就不强,又怎能基于此而对未来进行预警呢?二是主观指标,比如在建立民族关系预警模型中使用的“大民族主义思想”“、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少数民族自由满意度”等指标。这些指标本身所包含的含义在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即有很大不同,因此在大规模数据收集过程中,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操作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2.社会预测的反身性问题。

利纳雷斯在继承默顿的“自证预言”思路的基础上,明确指出了由于预测的加入,社会行动本身就会变成以每次预测为节点的非直线型行动。每次预测以及预测所看到的问题,结合行动中业已出现的问题,都会对行动本身产生影响,从而使未来的发展产生不可预知的后果。而这一点,实际上恰恰是社会预测本身蕴涵的一个吊诡问题。因而对社会管理的前馈控制研究,或许也应该考虑到社会预测本身通过对政策的作用对于未来的发展究竟有何影响。

3.预测结果的定位问题。

第3篇

(一)单位内部控制环境及组织架构设置不当连云港市社保处内部控制工作的职能科室划归审计稽核科,违反了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内控原则。在这样的架构下开展内部控制工作,审计稽核科不可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能保证内审部门在评价内部控制工作在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时发表独立、公正的意见。

(二)专业人员不足的客观现实与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内部控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不相容岗位分离;要求部分岗位专职、不得兼任和包办风险控制岗位的工作;要求岗位与岗位之间要形成必要的相互制约关系,这是社会保险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保经办机构需要适量的人员编制,才能够合理地设置岗位,配置人员,满足内部控制基本的条件。而目前连云港市社会保险处在1986年成立之初,编办核编35人,2009年,新浦、海州、连云和开发区四区的养老保险业务上划市本区,同时将16个工作人员的编制带入市处,目前市处共有编制51人。截止2014年6月30日,连云港市本级有参保职工31.65万人,退休人员10.8万人,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之比达1:8323,工作人员紧缺问题是有效开展内控工作的瓶颈。

(三)内部控制过程尚未合理地嵌入社保业务流和信息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业务单位应该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业务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目前连云港市社保使用的金保工作,是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工作的电子政务工程,在内控方面的信息化建设还略显欠缺。现有系统更多的是通过业务节点进行控制,满足业务经办的需要,在业务经办中实现自动防错、查错和纠错的功能还不够完善,基金财务流与业务流的自动核对、互相监督的功能尚未建立,没有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设有效地嵌入到业务系统中。

二、社保经办工作内控工作重点

(一)将制度化的内控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经办机构都建立了相应的内控制度,要真正发挥内控的作用,就必须将制度落到实处。要在单位内部建立完整的组织架构;对工作人员的录入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重点关注选聘对象的价值取向和责任意识;对重要工作岗位要实行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单位内部信息沟通渠道应畅通;要健全反舞弊机制、并切实有效地推进;要将业绩考核与薪酬挂钩,切实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二)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互不相容、职责明确、分权与集权相结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基金财务、内部控制、信息管理、待遇审批、待遇支付、审计稽核、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内设科室。将重要业务按流程分为多个岗位流水办理,明确岗位职能、工作依据、操作标准、岗位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形成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制衡机制。建议社保处应由基金科承担内部控制工作,或随着内控建设的深入和相关条件的不断成熟,建立专门的内控部门,保证有足够的资源扎实开展内控工作。

(三)梳理并优化社保业务流程,加强对风险点的控制提高通过内控工作来防御基金风险的能力,重点在各经办环节寻找突破口,建立以岗位风险排查为抓手的社会保险经办监管体系。形成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社保经办内控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防止岗位风险的滋生。对重点环节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时完善内控制度,根据分险评估的结果,制订和执行相应控制措施,比如加强财务与业务的对账机制、比如加强对社保补缴、退休审批等关键岗位的风险控制。

第4篇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环境风险是机构在组织结构设置、管理层控制意识淡薄、员工队伍素质良莠不齐等一系列人文因素造成的风险,为此,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组织决策体系和人文环境。(1)树立“制度先行”的理念,“内部控制”建设做到与时俱进,要随着社会保险保险事业的发展不断完善。

(2)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体系,从组织构架上保证业务经办的安全畅通,在部门、岗位之间形成即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体系。

(3)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要强化经办机构组织文化建设,有计划地开展遵纪守法、职业素质等品德教育,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二)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运行风险是未按照政策或未按照业务规程办理业务带来的风险,就要在业务操作流程上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1)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要严格实行授权制度,只有取得授权的工作人员方可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未经授权不得办理,同时要实行授权备案制度。

(2)要建立业务复核制度,对于缴费基数核定、人员参保信息录入、修改以及待遇计算等社会保险业务,如果只有经办,没有复核,很容易造成工作失误、错办甚至故意违规的现象,譬如,授权一个业务经办环节(岗位)办理参保登记审核、信息录入和变更信息维护、待遇审核、待遇计算等业务,虽然对单位和个人提供了方便,但由于缺乏对岗位权利的制约,极易产生弊端;另外,对于外部人员采取欺骗手段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如果实行单岗,在经办人员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的情况下,就会将外部风险转化为内部风险。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需要建立业务复核制度。

(三)对于财务管理风险,要加强会计核算,严格财务管理,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1)对于未按规定将基金缴入财政专户、各险种未实行分户管理,相互拆借资金的现象,要建立明确的会计操作规程,分险种设账,单独核算,避免相互挤占、挪用基金的现象发生。

(2)建立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财务会计部门应设立会计负责人、记账、复核、出纳和财务网管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财务收支审批实行分级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越岗代办,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录工作,财务印鉴、票据、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并有登记,会计人员轮岗或调离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3)完善账务核对制度,对不同账务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4)为及时发现经办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问题,要建立内部审计监督体制,经常性地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对于信息系统存在的风险,通过制度控制手段,在数据传递过程中,减少人为干预,实现信息的事前、事中控制。社会保险费征收数据、待遇支付数据交换,尽量通过与社会保险费代征(代收)、机构专线连接,采取数据不落地处理;基金财务数据尽量由业务系统产生,通过开发内控监督系统和软件,实现监督方式信息化,有效增强事后控制的效率。

二、“内控”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目前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抓制度建设,随时了解内控制度的执行和各环节履行职责情况。

(2)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经常性组织参保企业开展业务培训,让广大社保业务经办人员都树立起安全意识,提高工作责任感和防控风险能力,通过法制宣传,起到警示作用。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队伍建设,采取授课以及座谈等形式进行专业培训,经常开展讨论和交流,提高内控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逐级、逐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作用,实现内控监督体系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

三、结束语

第5篇

[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3(c)-149-02

依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口问题的主要特点:一是人口数量多。全国总人口数达12.95亿人,占世界总人口的1/5以上。二是人口素质有待提高。人口普查粗文盲率(15岁及以上文盲占总人口的比重)仍有6.72%,而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4 571万人[1],所以,对于我国来说,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是迫在眉睫的问题。人口控制社会化应当成为今后人口控制的主要方式。要想使人口控制社会化很好的实施,需要生育控制的协助。

1人口控制社会化是当前人口控制的必然选择

人口控制社会化是指在社会化过程中,个人把社会生育规范内化为自己的生育观,并自觉承担社会生育义务和责任的人口控制方式,是一种自律为主的柔性控制方式[2] 。

1.1从人口可持续发展理论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出发,我们应当选择人口控制社会化

人口可持续发展理论就是要求人口增长速度和素质能够朝良性的、稳定的、积极的方向发展,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按照自己的意愿办事,也就是说如何使个人认识到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统一,怎样才能使人们把人口控制的需求变成自觉自愿的选择呢? 那就是通过社会化过程,使社会生育伦理规范和生育责任内化为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生育意愿。

1.2 生育模式多样化的现实与生育文化主流导向需求之间的矛盾,需要我们选择人口控制社会化

在自我中心主义、享乐主义思想的影响下,丁克家庭、同性恋家庭、无子女家庭也相继出现。社会开放使生育状况变得难以琢磨。另一方面,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使婚育关系变得复杂而微妙[3]。这些变化都使生育模式呈现多样化和难以控制的局面。社会变化与生育模式多样化之间的中介因素,是人们对生育的自主选择。人们对生育的自主选择是否应当绝对自由呢? 当然不能。从社会发展的需求看,社会应当对人们的生育施加影响,应当适度限制生育选择的自由。因此,社会主流文化只能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引导人们的生育意愿,引导人们的“自主”选择。引导的最佳方式不是“堵”和“禁”,而是通过教育潜移默化,即社会化。

2人口控制社会化的主要途径

社会化是个人由自然人成长发展成为社会人的过程,是个人同他人交往,接受社会影响,学习掌握社会角色和行为规范,形成适应社会环境的人格、社会心理、行为方式和生活技能的过程。把社会规范内化为自己的信念、习惯和人格,是人们社会化过程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社会化涉及社会和个人两个方面。从社会的角度看,社会化是社会对个人进行教化的过程。从个人的角度看,社会化是个人与其他社会成员互动,成为合格社会成员的过程[4]。社会要想使人口得到适当的控制,实施教化的主要途径有哪些呢?

2.1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

家庭是个体社会化的起点,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对孩子成长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父母对于人口控制的态度直接影响着孩子的观念。比如:一对有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养儿防老”和“女子终究是人家的人,嫁出去的女子泼出去的水”等思想的父母,不难想象出他的孩子思想也会受到影响。学校教育除教授他们所需要的技能外,还教授对待事物的态度和如何应用自己知识辩证地看待事物。对于人口控制来说,加强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至关重要。

2.2规范媒体的宣传

大众传媒通过筛选信息、舆论导向等方式,对当今青少年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要推行人口控制社会化,就必须规范大众传媒,使他们的宣传为主流文化服务,对人类社会负责。

通过对社会大众进行人口控制的社会化实施以后个体把社会规范内化为自己的生育观,即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而在现实生活中,就需要生育控制协助完成。

3生育控制的伦理问题

生育控制是对人的生育权利的限制,包括对正常人生育权利的限制和对异常特定人的生育权利的限制,前者往往是一个国家为控制人口数量而制定的一种普遍的政策和法令,如计划生育政策,后者往往是着眼于提高人口质量,对一些严重影响后代生命质量的特定的育龄夫妇实行生育限制。生育控制方法主要包括避孕、人工流产、绝育等。其中涉及的许多伦理问题历来是生命伦理学关注的焦点。

3.1避孕是生育控制在人口控制过程中的主要手段之一

尽管避孕在今天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成为许多国家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的有效手段,但在伦理学中,避孕还存在或需要解决以下的认识问题:

3.1.1 越来越先进的避孕技术推广使用后是否会引起性关系的混乱这种可能性在一定范围内是存在的,避孕使同生育过程可以完全分离开来,人们可以享受纯粹的性快乐,而不必顾虑意外受孕及其带来的后果,这就减轻了对后担心的心理压力, 从而改变了人们的性观念,使婚前性关系和非婚前性关系会有所增加。那么,我们怎样解决这种伦理问题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教育,以道德和法律来约束和控制人们的。

3.1.2会使人们放弃生育的义务避孕在一定意义上的确是把婚姻与生育分离开来了,这种分离会不会使人们放弃生育的义务, 最终导致社会的利益与人种的延续受影响。

3.2人工流产

它是避孕失败的一种补救措施。人工流产伦理争论的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胎儿是不是人,有没有出生权利的问题上。其他问题的解决,例如妇女对于其自身的权利和社会对更自由的人工流产法的利益,首先依赖于胎儿是不是人,是否是一个能够要求拥有权利的实体[5]。

人工流产在我国另一个伦理问题就是性别选择,造成我国男女比例失衡以及所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3.3绝育

在当今我国人口控制主要应用于:一是避孕,或出于夫妇个人的考虑,或由于社会控制人口数量的需要,绝育可达到不再生育的目的;二是优生,如果夫妇一方或双方有严重遗传病,绝育可保证遗传病不再传递到下一代,也可改善人类基因库质量。绝育伦理争论的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严重遗传性疾病患者尤其是智力严重低下者的非自愿性绝育上。在伦理上,我们可以从有利、尊重、公正和互助等原则组成的伦理框架来分析和评价对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智力严重低下者的绝育[6]。

21世纪,人类最大的威胁不是战争和疾病,而是“人炸”,加之在现实生活中,先天性、遗传性疾病也威胁着不少家庭和人群,如何解决呢?需要进行人口控制的社会化和生育控制相互作用,相互促进来实现。

[参考文献]

[1]张维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读本[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4.5.

[2]马芒.人口控制社会化的决策选择[J].南方人口,2004,1:16.

[3]肖君华.现代生育伦理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优秀博硕士论文,2004,4:2.

[4]冯泽永,史玉.生育伦理与人口控制社会化[J].医学与哲学,2006,27(7):38.

[5]H.T.Engelhardt.人工流产的本体论[A].邱仁宗.医学的思维和方法[C].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5.211.

第6篇

「关键词跨国有组织犯罪经济模式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壤,皆为利往.古老的中国格言说出了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动因:利益。犯罪作为一个伴随现代社会而存在的现象,其根本起因也在于利益。无可否认,作为犯罪有组织化的最高形态——跨国有组织犯罪,即使它一经出现就很快发展成为扰乱国家法制秩序、危害公民基本人权的世界公害;即使它的滋生和蔓延十分迅速,领域由传统非法活动渗透到几乎所有行业,形成了遍布世界的网络,其拥有的巨大经济和政治势力另人触目惊心;即使在最近十年中,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一体化的高速发展,人员和货物流动速度的不断加快,跨国有组织犯罪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成为当前联合国在防范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优先考虑的重大问题;即使跨国有组织犯罪作为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其自身合理性和社会背景,并不是偶然、任意出现的,其发展又同时受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但是,它的基本动因仍然是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因此,如果要对跨国有组织犯罪进行控制,明了其基本目的以及其控制经济领域的手段就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如果我们明了跨国有组织犯罪控制经济领域,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我们就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合理的措施,真正从根本上对跨国有组织犯罪进行打击,并且在现实意义上,实现对跨国有组织犯罪发展的有效控制。为了能建立一个典型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控制经济的模式,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特征进行界定是必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我们做进一步分析的基础。

一、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各国在谈到跨国有组织犯罪问题时无一不涉及到有组织犯罪问题。而这个问题在世界上是有许多不同看法的。因此,若要界定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就必须先从界定跨国有组织犯罪谈起。

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我国学术界对有组织犯罪定义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争论很大,莫衷一是。有的人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和控制的组织结构稳定、具有较强自我保护能力的犯罪组织所实施的各种类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这个定义要求,犯罪是由故意犯罪者操纵和控制的犯罪组织实施的;该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稳定,而且具有较强自我保护能力;该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包括各种类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随后同一作者又认为,有组织犯罪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有组织犯罪,应当包括两类:一是指地区性或跨国性的走私、贩毒、伪造货币、诈骗、敲诈勒索、暴力恐怖以及一些国家存在的赌博业、业等有组织犯罪活动;二是指每个国家内的各种集团性犯罪活动,其中主要包括各种团伙所进行的犯罪活动。狭义的有组织犯罪,则指那些组织严密、等级森严、内部分工明确、有严格行为规范、为了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而进行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活动的集团性犯罪。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或组织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的犯罪组织和犯罪组织联合体,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而使用暴力、恐吓、腐蚀及其他非法手段所进行的集团性犯罪活动.这个定义界定的有组织犯罪,要求有组织犯罪必须具备若干复杂的条件: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形态是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逃避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的犯罪组织和犯罪组织联合体;犯罪目的是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犯罪手段是使用暴力、恐吓、腐蚀及其他非法手段;犯罪人从事犯罪的活动方式是集团性的犯罪活动.不符合任何其中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有组织犯罪。这个定义太过于绝对化了。如果用它来衡量具有组织形态的犯罪活动,那么,绝大多数都不能列入有组织犯罪之中。

有的人则认为,有组织犯罪又称为集团犯罪、团体犯罪。广义的有组织犯罪,是指有一定组织形式的团体,通过其成员的团体活动所实施的犯罪。其中既包括法人组织实施的犯罪,也包括非法的社会团体、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狭义的有组织犯罪,仅指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这种观点主要从犯罪的主体来确定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接近于这个术语的语义。还有的人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以谋利为主要目的,为了长期共同犯罪而结成组织的,或虽无明确协议成立犯罪组织,但经常共同实施犯罪的,就是有组织犯罪进而解释说,有组织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谋取经济利益;犯罪成员构成三人或三人以上;从事犯罪的人以长期犯罪为目标;但是,构成有组织犯罪不要求该组织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这个定义把犯罪人数确定为三人或三人以上,将有组织犯罪的面予以扩大,又把该组织界定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的犯罪组织。这个定义从根本上把那些出于政治目的而进行恐怖活动的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以及那些的组织所进行的犯罪,都排除在有组织犯罪之外了。

西方许多专家把有组织犯罪看作是用来界定某些主要从事暴力、谋利性的犯罪活动的集团所反映出的犯罪现象的一个术语。①作为集团犯罪的一种形式,有组织犯罪应与纯粹由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集团所为的其他犯罪言行区别开来,②还应把有组织犯罪集团和其他由有组织犯罪集团雇佣而诉诸相同方法和手段的组织区别开来。不能把有组织犯罪与法人公司偶尔从事的犯罪活动相混淆,后者所为的犯罪只能算作是法人犯罪或者是机构犯罪。③有的国家认为,有组织犯罪是由划分为两极以上的犯罪组织或由若干不同的犯罪组织,采用阴谋手段,以分工合作的方式所从事的刑事犯罪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或对公众生活方式施加影响.有的国家则认为,所谓有组织犯罪是指由稳定的具有逃避社会控制之防护体系的、操纵犯罪团伙,利用暴力、恐吓、腐蚀和大量盗窃等非法手段从事故意犯罪的相对大的集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些定义都在不同层面上揭示了有组织犯罪的特征。由此可见,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尚存在许多争论。为了求得一致的见解,以便更好地认识有组织犯罪问题,有必要从多个视角去理解它的实质意义。从术语上讲,有组织犯罪首先是个犯罪学术语。这个术语来源于英语

organizedcrime。从语义的角度上讲,organized是已经完成了的组织状态,organizedcrime自然是指具有组织形态的犯罪。汉语有组织犯罪,是由两个术语组成的:有组织、犯罪.有组织是修饰词,它是用来界定这类犯罪的。很明显,有组织犯罪主要是从组织形态的角度去理解和界定此类犯罪的。是否具有组织形态,是判断这类犯罪的标准。各国刑法典中所规定的每一类犯罪,只要犯罪人是具有组织形态的,都可以列入有组织犯罪中。可见,组织形态是理解有组织犯罪的关键。而恰恰国际上对有组织犯罪的分歧也正在于此。犯罪时,具有多大规模的组织形态,才算是有组织犯罪;一个犯罪组织的内部结构如何,才能称作是有组织犯罪;犯罪时,犯罪人内部如何分工,如何联系,才能认为是有组织犯罪;犯罪人是以何种方式进行组织,并如何在犯罪组织的驱使下进行犯罪,才可以认为是有组织犯罪,诸如此类都是界定有组织犯罪的关键问题。从犯罪学的角度上讲,有组织犯罪可以有多种理解。第一层,应把有组织犯罪看作是犯罪组织的犯罪,即凡是由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都可以认为是有组织犯罪。从这个理解层面上看,各种犯罪集团,类似意大利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哥伦比亚卡利贩毒集团从事的暴力犯罪、贩毒、走私、洗钱等毫无例外地归属于有组织犯罪。从这个角度出发看问题,界定犯罪组织就成为确定有组织犯罪的关键。就生物学而言,组织是生命的有机体,是有结构的存在。就社会意义而言,所谓组织,是指为了一定目的,按照相应规则,而结成的具有体系的机构。犯罪组织即是为了犯罪的目的,根据犯罪需要而结成的具有内部管理体系的系统。从组织形态上看,单个人是不能称为组织的,犯罪组织最起码应由两人以上构成。犯罪人结成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这就把那些为了其他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排除在外了,这种组织即使偶尔实施了犯罪,也不能把它称作是犯罪组织。从内部管理机制看,犯罪组织有其特殊的组织系统,并按照内部规则进行活动。第二层,有组织犯罪则是指犯罪人有组织地进行犯罪。凡是犯罪人按照犯罪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完成其犯罪活动的,都属于有组织犯罪。从这个角度上讲,有组织犯罪即是犯罪人根据犯罪需要,共同进行组织、策划、实施犯罪。两人共同犯罪,只要具有组织形态,并且按照组织规则进行犯罪活动,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视为是有组织犯罪。第三层,有组织犯罪不是个人犯罪,而是多个人在某个组织的名义下进行的犯罪。这种犯罪因此具有组织行为的全部特征。它不象个人那样,以单个人的行为反抗整个国家或社会的面目出现,而是以组织形态来表明其的性质。所以,有组织犯罪是特殊社会组织反抗整个社会的一种形式。

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形式之一,是更大规模的有组织犯罪。如何界定跨国有组织犯罪,最主要的立足点是要把它放在跨国犯罪的范畴内来加以考察,不能只单纯用国内犯罪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跨国有组织犯罪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空间概念,并不具有任何时间概念。所以,跨国有组织犯罪无非就是指犯罪组织在两国或两国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犯罪。其认定依据是国家的疆界范围。凡是有组织犯罪者超越一国领域实施犯罪,即可以归入跨国有组织犯罪之内;凡在一国领域内由该国的犯罪团体实施,就不能认为是跨国犯罪,更不能认为是跨国有组织犯罪了。由于犯罪的阶段各不相同,在犯罪预备、计划、着手、实施各阶段,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也不同,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也不一致。跨国有组织犯罪过程一般都很复杂,这当然给认定跨国有组织犯罪造成了困难局面。从抽象的意义来讲,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下列各项:首先,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所有的跨国有组织犯罪都是有组织进行的,任何形式的跨国有组织犯罪都需要许多犯罪成员加入才能完成,所以,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犯罪规模很大。为了完成特定的犯罪任务,实现其犯罪意图,犯罪集团不得不进行庞大的组织工作,从计划、预谋、准备到实施犯罪、逃避打击,都要进行周密的安排。整个运转过程如同跨国公司的商务运作那样,有计划、有步骤、有准备地进行各项犯罪活动。在跨国贩毒和跨国洗钱过程中,其运作最能体现出这种特征。

其次,跨国有组织犯罪是跨国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跨国犯罪所具有的基本特征,跨国有组织犯罪肯定都具有。所谓跨国犯罪,是指非法进出两国或两国以上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尽管跨国犯罪是在国际范围内活动,其危害性涉及各个有关国家,如犯罪地国、犯罪结果地国、受害人国籍国、行为人所属国等,但它仍然是国内法上犯罪,而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犯罪。跨国犯罪主要破坏的是国内法。认定跨国犯罪是以当事国特别是受害国法律来作为衡量标准的,而不是以国际法为标准的.第三,跨国有组织犯罪以谋求更大的利益,榨取巨额利润为其首要目标。第四,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敛集了巨额资本,具有在国际范围内调动资金投入犯罪的能力。这是一般的国内有组织犯罪团体无法比拟的。第五,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结构严密、内部约束严格。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主要犯罪特征之一。由于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往往比较庞大,各个集团的组织结构相应都是很复杂的。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有组织性是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点。实际上,跨国有组织犯罪是一个处于动态发展中的概念。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特殊形态,它的产生也是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同时,大规模的跨国犯罪组织也可能发生分裂或者消亡。认识到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动态特征,就为我们同一思想奠定了基础。

二、跨国有组织犯罪对社会的经济控制模式

顾名思义,有组织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应有之意,而有组织的根本特征就是控制性即在一定领域或者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控制力量。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控制力量,跨国有组织犯罪造成的危害才特别巨大,某些大规模跨国有组织犯罪甚至能够富可敌国,成为第二政府.物质是社会的基础,物质利益是人们组成社会的根本动因,因而,跨国有组织犯罪也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为根本特征的,也就是说,犯罪分子集合起来组成跨国犯罪组织的动力正来源于其经济目的,经济特征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本质属性。谈到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跨国有组织犯罪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产生和发展的,另一方面,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目的决定其一切其他特征和行为。

前者是从历史发展角度谈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阶段)的高度发展而形成的。在以分散和自给自足为基本特征的自然经济和以短缺和指令性计划为特征的计划经济条件下,跨国有组织犯罪缺乏生存的土壤,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无利可图。只有在经济一体化、社会分工细化、国际交流频繁的社会中,跨国有组织犯罪才显得更有存在必要。现代经济活动要求的激越化、信息化、国际化在各种犯罪形式中,也只有跨国有组织犯罪才有可能达到。同样,也只有以跨国有组织犯罪这种形式才有可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目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最高形态的犯罪特征。后者是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和其他特征相互关系角度谈的。经济背景只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外在条件,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出现是犯罪内生因素决定的,谋求犯罪利益最大化是犯罪的终极目标。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自由竞争走向垄断,是因为资本追求超出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也正是这一股力量使得犯罪实现了由一般犯罪到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转变。垄断是跨国有组织犯罪追求的目标,也是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手段。正是为了牟取垄断经济利益,个别的罪犯组成了犯罪组织并进而发展成为跨国;正是为了提高犯罪的效率,犯罪组织内部建立了严密的层级结构和分工;正是为了拓宽犯罪市场,跨国有组织犯罪不断向全球扩张,活动领域遍布各个行业;正是为了长久的维持其犯罪利益,贿赂官员和武装威胁甚至操纵选举,才成为其常用的手段。

可见,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作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分别对其从外在形式和内在目的两个方面作出了概括。除此之外的其他特征是附属于基本特征的。而在两个基本特征之间,经济特征是第一位的,是跨国犯罪组织之所以成为跨国犯罪组织的基础和动力。

既然经济特征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那么经济学家又是如何描述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呢?通常,经济学家将以两种模式描述跨国有组织犯罪:在获得利益的前提下,组成一个公司或者一个政府.一个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正是一个通过向其他无组织、小规模的犯罪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公司。通常,它以充当高于正常价格卖出的垄断性供应者或者低于市场价买入非法商品的垄断性收购者的方式统治着某一种或某几种固定的犯罪行为。作为垄断性卖方,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可以以垄断价格出卖货物,例如将出售给零售者。而零售者以同样方式将其出卖给吸毒者。但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不仅获得了垄断利润,同时也将大部分被捕的风险转移给了无组织的罪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在它可以作为唯一的买受方时,可以人为低价买入,例如被盗物品。同样,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获得了以低价购买非法商品的利润而将触犯盗窃罪的风险转移给了无组织犯罪人。

垄断供应者和垄断购买者的经济模式帮助解释了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采取此种行为模式的原因。例如,如果一个类似黑手党形式的犯罪集团经营着一个几乎没有竞争者的市场。而,此时,人身暴力,或者暴力的威胁,是犯罪集团用来保卫市场分额的基本武器。例如,如果当一个强大的组织试图侵入同一市场时,对于因此而出现的市场的不稳定,暴力是唯一的解决方式。而在同样的情况下,一个合法的公司可能通过投资于调查研究或者广告来保护它的市场分额。

另一个典型的跨国有组织犯罪形式类似于政府。在这种模式下,一个犯罪辛迪加在大范围内具有影响力,并且在一定的地域或者经营范围内对合法或者非法的生意都享有额外的特权。一个跨国有组织犯罪组织充当政府的角色制定了对某些行为的规定,如果必要,仍然以胁迫手段为最终的解决方式。类似一个政府,这种犯罪组织拥有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利。跨国有组织犯罪政府通过对合法或者非法的经营征收额外的强迫赋税或者贿赂来取得从事特定的营业的许可。

同时,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也是一种重新分配的机构,把从一些民众那里取得利益再分配给其他人。同合法的公司或政府一样,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利润获得同时意味着利润的分配——象公司分配给股东,或者象国家以福利的形式分配给社会的各个阶层。其分配的依据是在组织内部不同的作用和地位。在通常的犯罪集团中,集团的成员被分为如下三类:执行者、决策者和保护者。下层的执行者有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在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控制下的单独犯罪人,在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中,他们可以说是被害人,这是因为他们是犯罪集团中最基层的执行者:在作为犯罪集团的垄断性买卖中,如果他作为买方并承担着面向普通社会成员的卖方,那么,他是犯罪集团中最为暴露并因而承担着最大的被捕的风险,同时,相对于犯罪集团所获得的利益,他获得的利益无疑是最小的;如果他作为卖方,那么,他的应得利益或者会被犯罪集团的垄断性低价而剥夺怠尽,或者会因为不得不依照犯罪集团发挥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政府管理功能时所制定的税——保护费而被部分瓜分,但无论如何,做为犯罪集团的最基本构成人员,他们是整个犯罪金字塔的基础,也是整个黑社会组织的重要经济来源;其二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内部的决策者。他们在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中的作用相当于公司或者政府的决策人员。他们负责规划出黑社会组织内部的分工与发展方向,同时,也具有代表作用,即作为真正的黑社会首领——即合法化的某些政府官员的代言人指挥着整个黑社会组织的行动。保护者是黑社会内部最为合法的一部分人——他们或者具有某种合法的社会身份,或者具有相当的政治影响力,并通过他的这种身份或者政治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以合法的或者非法的方式保护着黑社会组织,并通过其合法的行为为黑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开辟了一条相对平坦的道路。

对于一个成熟的跨国犯罪组,它就是这样以两种方式、三类组成人员达成了控制某个行业或者某个地区经济的目的。控制经济——分配利润——取得政治权力——控制社会——便利犯罪——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这个怪圈的不断循环构成了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经济历程。

三、我国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特点及控制措施

与成熟的跨国有组织犯罪不同,中国的跨国有组织犯罪仍然处于逐步发展的进程中,在其组成人员与经济控制方式具有独特之处。

1,在经济控制模式上,中国的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暴力性明显。同资本的原始积累相类似,暴力是跨国有组织犯罪获得最初的经济基础的不二法门。处于发展中的跨国有组织犯罪自然也无法免俗。从中国现有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来看,暴力手段仍然是其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基本手段。而暴力手段意味着犯罪集团中基层执行者的增多与单独犯罪的增多。而基层执行者又多来源于两劳人员,因此,加强对两劳人员的控制,不失为防范跨国有组织犯罪蔓延的有效方式,同时,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管理、打击、防范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背景下,控制国内黑社会犯罪的发展,也是控制跨国有组织犯罪发展的有效方式。

2,组织化程度不高,结构层次简单。西方跨国犯罪组织多由一个绝对权威的决策者操纵、控制,有多层次的固定成员,有严格的残酷的内部纪律、规章制度,有专业犯罪技术和科学分工,有极富成效的保护体系,但是,在中国,由于地域、文化等原因,跨国犯罪组织的家族性、地域性较强,就跨国有组织犯罪总体水平看组织话程度不高,结构较为松散,除首领地位显著外,内部等级不森严等。在西方黑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跨国犯罪组织程度的提高,多是随着跨国犯罪组织之间的并吞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因而,防范这些分散的犯罪组织联合起来,也就成为减少黑社会性质势力经济控制力提高的有效方式。

3,作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利益分配的受益者之一,某些政府官员也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组成人员,他们造成的危害甚至更大于执行者与决策者。例如,在1991年和1994年初之间,经过刑事调查和全民投票,意大利政府的整个领导阶层由于贪污与著名的跨国犯罪体团——黑手党有染的罪名全部被罢免。4名前总理被指控有罪。其中一名被指控有与黑手党同谋,参与谋杀的罪行。另一名由于贪污已被判处8年徒刑。一名前内务部长被逮捕并因与卡莫拉秘密团体勾结的罪行而受审判。十余名前部长均因贪污而被罢免。24分要求授权审理因犯有严重罪行(其中17分是关于与黑手党勾结的罪行)的前立法会议的议员的报告被呈递到议会。400余名不同级别政界人士被指控贪污。70个市议会由于黑手党在其所辖区域的破坏活动而被解散。150余名地方行政人员因同样缘故而被撤职。显然,我国的跨国有组织犯罪还未发展到如此猖獗的地步。但是,跨国犯罪组织同政界勾结的迹象却已有迹象。

总之,在明了跨国有组织犯罪对社会的经济模式的同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分析我国现有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特点,并结合这些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是制止跨国有组织犯罪产生和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维护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康树华主编犯罪学大辞书[Z]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

《有组织犯罪的经济模式》王家明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第15卷第2期,2001年3月

《RussianOrganizedCrime》,RobertHeilman

第7篇

【关键词】孔子社会价值观精神

儒家哲学是中国传统哲学的主流,对中华民族的文化心理影响极为深远。而价值论思想是中国传统哲学的核心。那么儒家道德价值论可以说是中国传统哲学的核心之主导,而孔子的思想却是儒家思想之原典、源头所在。孔子的思想经孟子、荀子继承和发展,董仲舒等弘扬和尊独,宋明理学各派的阐释和复兴。孔子的思想一直被统治者奉为正宗学派,作为统治思想,孔子本人也被推崇为“大成至圣先师”。

孔子所生活的时代是一个“礼崩乐坏”、诸侯混战的时代,所处的社会是一个“天下征战自诸侯出”、“八佾舞于庭”(《论语•季氏》)的环境。而孔子又是一个博学多才、畅怀大志的“弘道”之人,面对乱世,他主张道德、经济、政治等价值相结合,以达到复礼的地步。而他在社会价值观上一系列的观点思想影响是深远的,其提出的仁义道德对于治理国家、巩固政权、统治人民的价值功能思想;提出关于仁义道德是维持人类社会的根据,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条件。以道德作为社会的支撑、以正名作为社会的原则、以“庶、富、教”作为社会的条件、以“修己安人”作为社会的宗旨。这一系统的社会价值观在当时虽没有被统治者所充分利用,但其思想价值却是深远而重大,这一思想也被后世一直继承发展并推崇。其其中的意蕴很值得我们反思。

一道德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最根本的支撑

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需要内在的动因和外在的动力的结合并促动支撑的。而其社会的发展无外乎需要四个基础:经济基础、社会制度、军事力量以及精神文化。正是这四个方面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存在发展的支承点。离开这四个支承点,一个社会很难得以维持和发展。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一个始终存在的理念就是把道德与政治相结合,以道德来指导社会生活和国家政治的贯彻。孔子在这点上是这一思想的发创也表现尤为突出。在孔子的思想里,社会存在发展必然需要经济、军事、制度以及的道德的支撑,并认为道德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支承点,也是核心和主导。

《论语•颜渊》“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在孔子看来,任何人的生存、任何社会的维持、任何国家的存在,是需要先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生活资料的,“足食”是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但同时作为一个国家尤其是在战乱纷争的时代,要想不被欺凌和侵略还必须拥有强大的军事力量,“足兵”是维持最基本的存在;再加上拥有一套完善的社会制度,“使民以时”,在中国这样的以农立国的农业大国,其国家经济就是农业经济,而其发展的条件是必须要具备一个完善的制度来保证“使民以时”的,从而促使人民安定生产而粮食充足。

但在孔子心目中,认为一个社会、国家光具有丰富的经济基础、强大的军事力量、完备的社会制度仍然不够,而最根本最重要的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核心、主导是“信”,是“仁”之贯彻,即是仁义道德要在社会生活得以贯彻、得以普遍。只有这个核心之支撑才能让一个社会、国家真正得以生存与发展。

孔子认为只有道德才能够做到“尚贤”,只有统治者具有仁义道德才能表率、感召人民,才能更好的统治,才能“子欲善而民善之”,“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上好礼则民易使也”。只有道德作为社会的原则才能治国平天下,“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只有道德才能使“民信之”,只有道德原则的贯彻,才能够是整个社会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社会才能安定、稳定。

在孔子的社会价值坐标中,仁义道德是高于其他社会支承点的,高于一切价值。道德高于生产、经济、利益、军事、艺术、宗教等等。早整个价值体系里,仁义道德是处于最高的层次,居于最上的地位。

孔子身怀救世之情怀,一方面为社会的存在发展寻求到其支承点的所在,认为社会的存在发展是建立在经济基础、军事力量、社会制度以及道德精神之上的,而且在另一方面还同时把道德做为社会的最根本的支承点。这一思想具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也是以后的统治者当作统治国家的思想发扬广大。

二正名主义是社会存在发展的最基本的原则

孔子所处的时代和社会环境让孔子感到一个社会的存在发展需要有支承点之外,还需要正名定分,认为“政者,正也”。他目睹当时各种制度的崩坏且人伦失常,他认为当时各国之所以出现“子弑父、臣弑君”、“天下征战之诸侯出”的状态,是因为名分不正、人伦不常,而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就是要“正名”,要“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

《论语•季氏》中记载“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认为如果“名不正则言不顺”情况继续发展下去,就会导致一个社会的崩溃。所以应该要“克己复礼”以正名。

一个社会的正常发展应该需要一个明确贯穿于整个社会领域的原则,孔子面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就是认为这个原则就是“正名”。子路曰:“卫君待子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论语•子路》)在孔子看来,只有正名,才能挽救秩序的崩溃,促进周礼的复兴;也只有正名,才能恰当的运用刑罚,制止邪说暴行的产生和流行;只有正名,才能使得一个社会得以正常的发展。

在孔子的理想中,一个美好的社会应该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人伦有常的,应该是“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论语•公冶长》)的社会,而贯彻这样的社会的最重要的原则就应该是“正名”。通过正名字、定名分、寓褒贬来使得整个社会处于“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男女有别,长幼有序”的状态,使得每个社会成员能够各司其职、各安其分、各敬其事,做到“在其位谋其政”。

孔子这一思想也是给后世之影响深远且重大,后来被董仲舒等发扬广大,且一直被后世的统治者作为治世的重要原则。另这一思想对于人们的正常人伦也有着重要的意义,给人伦的正位提供重要的原则。

三“庶、富、教”是社会存在发展的最重要的条件

在中国传统思想里面,一个社会的良好模式莫过于人口众多、生活富裕、道德文化发达。而这把人口众多、人民生活富裕、人们道德高尚三者并重是孔子。

在春秋时代,儒墨道法等都在寻求着一个社会的良好发展模式,而其中大多都认为人口是十分重要的资源,因为在当时,无论是作为生产力最重要的主体还是作为军事力量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人都是不可缺少的因素。可是在当时的情况,人口众多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强盛的标志之一。孔子也看到这一点,并认为社会存在和发展、国家兴盛和强大,首先应该要惠政于民以发展人口。而在当时发展人口有两条途径:一是使本国人民安居乐业,生儿育女,从而繁殖人口,另一个就是通过本国的各项惠民政策使得其他地方民众来到自己的邦国以增加力量。而在孔子看来对于发展人口的具体举措就是《论语•子路》中记载:叶公问政。子曰:“近者悦,远者来。”近者悦是因为国力强盛,人民安居乐业,生活蒸蒸日上;远者来是因为声名远扬,吸引外地人才。朱熹说得好:“被其泽则悦,闻其风则来。然必近者悦,而后远者来也。”(《论语集注)卷七)所以,首先是要为人民谋幸福,增强国力,使“近者悦”。使得本国的人口得以安居乐业。其次就是广开言路,知人善用以“尚贤”,使得外地人才闻风而至。

孔子在看到人口因素的重要性外,还主张应该惠民爱人,使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改善、富裕起来,因为在孔子思想里一个社会真正的兴盛不是作为君王和官员的富裕,而应该是百姓人民之富裕。《论语•颜渊》:“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此是孔子弟子有若答鲁哀公所问“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时所言。也即是发挥孔子“政在使民富”(《说苑政理》)的儒家思想。孔子认为,民富在于薄税敛“诗云:‘恺悌君子,民之父母’,未见‘其子富而父母贫者也”(同上)。孔子认为一个社会要想长足发展必须要“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择其可劳而劳之”、“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要仁民、富民,主张限制对人民的剥削、压迫,应该使人民在一定程度上富裕起来,这样一个社会才真正谓之发展,一个国家才得以有强大的民众基础。

在注重人口因素和人民生活的问题上孔子还看到了精神文明和教育的重要性。物质生活的丰富固然能够带来精神文化的进步,“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管子•牧民》);但同时在另一方面物质生活的丰富往往也伴随着道德的沦丧,“饱暖思欲”,随着物质财富、享受欲望在不断积累和增加,“者富,多信者显”,贪婪,自私狡诈,阴险毒辣等现象也随着增多。孔子正是看到这一点,所以提出在“富”的基础上发展精神文化的建设和对人民的“教之”。在这一点上,孔子可以说极其睿智、眼光长远的,极大地超出了当时各家学派有识之士的思想。孔子一生从事教育事业,培养出众多之人才,他深深的看到了精神文化的塑造、教育对于人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子张问于孔子曰:“何如斯可以从政矣?”子曰:“尊五美,屏四恶,斯可以从政矣。”子张曰:“何谓五美?”子曰:“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子张曰:“何谓惠而不费?”子日:“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择劳而劳之,又谁怨?欲仁而得仁,又焉贪?君子无众寡,无小大,无敢慢,斯不亦泰而不骄乎?君子正其衣冠,尊其瞻视,俨然人望而畏之,斯不亦威而不猛乎?”子张曰:“何谓四恶?”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论语•尧曰》),认为作为统治者应该要加强精神道德的塑造,要进行对人民教育宣传,要使得“民信之”。

而且孔子把“德”与“礼”作为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认为对人民要“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要做到以“礼“统摄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切,“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可以说孔子是有机地把社会发展的三个基本条件:人口因素、生活水平和精神信仰结合统一起来。他看到了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往往会伴随着道德沦丧的现象,这就需要进行道德文化建设。这一思想也值得我们今天所借鉴。

四修己安人是社会存在发展的最主要的宗旨

孔子一生中以君子具有“仁“之品德是为“成人”。而“仁”的内容却包含多重,但无论是“克己复礼为仁”、“仁者爱人”还是“忠恕”之道,映射到社会领域那就是“修己安人”的价值观。

《论语•*宪问》:子路问君子。子曰∶修己以敬。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人。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百姓。修己以安百姓,尧舜其犹病诸!

孔子怀着“修己安百姓”的终极情怀,而落实这“修己安人”的社会宗旨。在他看来,通过”修己“而达到“安人”的目的,进而起到改变社会的作用。“安人”是经世之道、治世之道。可以说安人之道体现了孔子的强烈社会历史责任感。

在孔子的思想中,济世救民的社会最高宗旨是子贡所提出的:子贡曰:“如有博施於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於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论语•雍也》)在孔子看来,“博施於民而能济众”是最高的社会宗旨,是达到“仁”的最高境界“圣”了。在孔子肯定“博施於民而能济众”为圣境的同时并认为其落实到社会生活层面上就是“修己安人”。而“修己安人”这一社会宗旨是通过“为仁由己”从而“能近取譬”般推己及人,由“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之道落实的。

孔子认为“子曰:“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十分重视主体的作用,通过自我修养,“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论语•里仁》)自律的方法,来大到”仁“的境界。然“为仁”、“修己”的内省、自律截是为“立人”、“达人”进而到“安人”的目的。孔子带着“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舍生成仁之信念,怀着“博施於民而能济众”的终极情怀,把“修己安人”作为社会存在发展的最主要的宗旨,并认为通过“内省”自律达到“修己”进而“立人”、“达人”、“安人”,实现“老者安之,友者信之,少者怀之”的价值理想。

孔子这一思想后来在《大学》中被进一步发展为“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八条目的思想。也说明了孔子这一社会价值观对后世影响深远并被后世发扬成重要的社会宗旨。

五孔子社会价值观的当代意义

孔子的思想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源头活脉,礼乐文明的重要依据,价值观念的是非标准,伦理道德的规范所依,构成了中华民族的基本精神价值。而孔子一生对社会进行了全方位的探索,其社会价值观为后世治国治世提供了重要标准和规范,也是值得我们现在探索和寻思的。

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必然离不开其系统的社会支承点结构;也离不开社会本身各项条件的存在;另作为人与人所结成的社会必然要有重要的原则和主要的宗旨,而人与人关系的调整一方面需要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个体发展,另一方面又同时要注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助,而这就需要既要明确人伦,使得各得其位,还要人际关系是互利双赢,从而使得一个社会得以正常健康有序的发展。

而目前的中国社会正处于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时期。一方面社会发展迅速并取得一定的成绩,经济取得巨大发展,物质资料得到极大丰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取得一定的成就;但另一方面,目前社会问题还比较众多,矛盾还比较突出,金钱至上、信仰缺乏、精神空虚、职责不分、权责不清等等一系列现象尚存在严重,而这些都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正常健康有序的运行和发展。这也就需要我们既要从现实状况寻找原因,同时还要充分寻求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尤其孔子的社会价值观来匡正人心的迷失、精神的迷乱、信仰的缺失,要充分发扬其中的理念和经验来为我们社会的发展所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参考书目】

1赵馥洁著:《中国传统哲学价值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赵馥洁著:《中华智慧的价值意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赵馥洁著:《价值的历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4张岱年著:《中国伦理思想研究》,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5匡亚明著:《孔子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6钱穆著:《孔子传》,三联书店2005年第2版

7王恩来著:《人性的寻找—孔子思想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版

8李中华主编:《中国人学思想史》,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