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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应急照明 照度 技术要求 蓄电池
一、应急照明的分类和名称
应急照明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L 16-2008第10.3.2.2条的规定应急照明则分为三类,即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
备用照明: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为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安全照明: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
疏散照明: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为确保人员安全疏散而设置的照明。
如果设计人员对分类及其含义还不很清楚,致使工程设计不符合要求。因此,必须弄清三类应急照明的每一类含义、作用和如何设计。
二、应急照明的照度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L 16-2008对照度有以下规定。
1、人防地下室,疏散楼梯间和人员密集流动疏散区域要求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一般平面疏散区域要求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2、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照度,《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规定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的5%和10%。
三、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和持续工作时间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L 16-2008对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规定如下:
1、正常电源中断,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的转换时间要求:
(1)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
(2)安全照明,不宜大于0.5S。因涉及人身安全更为直接,要求较高,应急电源只能使用电网线路自动转换或蓄电池。
(3)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S。对于商场的收款台之类场所,为防止抢窃,不宜大于1.5S。
2、由应急电源供电时,应急照明持续时间要求:
(1)疏散照明,不宜小于30min。主要应考虑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时,人员疏散、在建筑物内搜寻人员、救援等需要的时间。
(2)航空疏散场所、避难层疏散区域备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60min。
(3)消防工作区域备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80min。
(4)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应视生产、工艺特点及持续时间长短确定。像特别重要的公共建筑、通讯中心、广播台、电视台、发电及配变电中心、交通枢纽等场所,应长时间持续工作。
四、应急照明的电源
1、作为应急照明的电源主要有以下几类:
(1)来自电力网与正常电源分开的线路;
(2)应急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
(4)同时具备以上三类电源中的两种方式的组合。
2、来自电网的电源特点和应用
这种形式应用普遍,转换快,可靠,持续时间长。在大中城市、大中型工厂等,往往比较容易取得这种电源。一般说,公共建筑、厂房内,由于生产需要,具有电网备用应急电源时,首先利用它作为应急照明电源。反之专门为应急照明而设置,则不经济合理。对于继续维持生产的备用照明,消防水泵房的备用照明,应与生产电力设备、消防泵使用同一备用电源,一般取自电网。
3、应急发电机组的特点和应用
电源中断后,应急发电机组投入运行需要较长时间。经常处于后备状态的机组,停电时自起动时间约需15S,因此只能作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而不能单独用于安全照明。专为应急照明设置的发电机组,通常是不经济的,也不合理。在高层建筑常常是为消防要求设置的。
4、蓄电池组的特点和应用
蓄电池可靠性高,转换迅速,能适应各类应急照明。缺点是容量小,持续时间较短,在重要的公共建筑有时和其它应急电源配合使用;在小型公共建筑取得电网备用电源较困难时,用蓄电池较为合算。
五、疏散照明的设置
疏散照明应根据建筑物的层数、规模大小、建筑物的功能、生产或使用特点等因素确定。我认为应突出考虑以下情况:
第一是高层或多层的公共建筑;
第二是在建筑物内活动的人员不熟悉建筑物内的情况;
第三是建筑物内人员众多。根据这些原则,应设置疏散照明的建筑主要有:人员众多的公共建筑,如大会堂、影院、体育场所、展览馆、博物馆、候机楼、大中型候车厅、大中型商场等;地下建筑,地下商场、娱乐场所等;特别重要的人员众多的大型工业厂房。
2、疏散照明的布置
疏散照明按功能分为两个类别:一是指示出口方向的疏散标志灯;二是照亮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灯。下面分别说明其布置和安装要求。
(1)疏散标志灯的布置及安装
在需要设疏散照明的建筑内,应按以下原则布置:即在建筑物内疏散走道上或公共厅堂内任何位置的人员,都能看到疏散标志,以指示疏散方向,直至到达出口。
以下分别说明出口标志和指向标志的布置要求。
(a)出口标志灯的布置及安装
应布置在通向室外的出口和应急出口;多层建筑内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上。
出口标志应安装在出口门内侧,不应装在楼梯间侧,其标志面应朝向疏散通道,并尽量与走道轴线垂直。通常安装在门上方,也可在门侧或门上方顶棚下,距地高度为2.0-2.5m为宜。
(b)指向标志的布置和安装
指向标志布置在走道拐弯处;疏散走道直线段离出口标志20m以上时,恐看不清出口标志,应加指向标志。也就是说,在疏散走道任何段能看到出口标志或指向标志,视线距离不超过20m。
指向标志一般装在走道侧墙上,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1m。低位安装主要是防止烟雾遮挡。位置较低时,应考虑防机械损伤和触电措施。需要装在较高的位置时,在墙上高2m左右为宜,在顶棚下可2.0-2.2m。
(2)疏散照明灯的布置和安装
疏散照明灯应沿疏散走道均匀布置,注意走道拐弯处,交叉处、地面高度变化处以及火灾报警按钮等消防设施处有必要;还有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电梯候梯间等处;人员众多的会堂、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大中商场等。
六、安全照明的设置
1、哪些场所要设置安全照明
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熄灭时确保处在潜在威胁中的人安全而设,强调极快地提供照明,保证人的安全。以下几类场所宜设置安全照明:
(1)因照明熄灭,黑暗中可能导致人员创伤、灼伤等严重危险的生产场所,如刀具的圆盘锯等。
(2)照明熄灭将延误工作和操作时间,如医院中危及患者生命的手术室、急救室等。
(3)人员密集又不熟悉建筑内环境,照明熄灭容易引起惊恐而导致伤亡的场所,和难以同外界交流的电梯内。
2、安全照明的布置
安全照明多数不要求照亮整个房间,或不要求规定的均匀度,可以只照亮某一个或几个工作面。而且常常要求有一定方向性的照明。可以装设定向性灯具,有的可利用工艺设备的局部照明灯。
七、备用照明的设置
1、需要装设备用照明的场所
备用照明应根据场所的生产、工作和运行特点而定,各种行业有自己的特殊要求。以下列举几类需要备用照明的场所:
(1)断电后需要有照明以进行必要的操作否则将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场所。
(2)照明熄灭将造成系统运行或工作无法继续运行,从而导致很大的经济损失的场所,如通讯中心、电视台、发电站、城市供水设施,还有国家大会堂、国际比赛场馆等。
(3)照明熄灭将妨碍消防工作的想法控制中心或指挥中心、消防设施间等。
(4)重要的地下建筑,如地下铁路车站及运行室、地下旅馆、商场及娱乐所等。
(5)照明熄灭将造成现金或贵重物品被窃的场所。
2、备用照明的布置
(1)备用照明应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以求经济、合理、整体协调。
(2)断电后要求继续坚持工作或需要进行必要的操作的场所,备用照明灯要布置在需要工作、操作的主要部位。
(3)照明熄灭后整个场所都要继续工作的,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一部分作为备用照明;当备用照明要求与正常照明保持相同照度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利用正常照明全部灯,而不另装灯具,在电源故障时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L 16-2008.
【关键词】 应急照明 供电方式 应用模式
应急照明作为工业及民用建筑照明设施的一部分,同人身安全和建筑物、设备安全密切相关。应急照明指的是在非正常状况下才使用的照明设施。当电源中断,特别是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而电源中断时,应急照明对人员疏散、保证人身安全、保证工作的继续进行、生产或运行中进行必须的操作或处置,以防止导致再生事故,都占有特殊地位。应急照明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安全照明。根据不同场合不同需要布置不同的应急照明形式。目前,国家和行业规范对应急照明都做了明确规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对应急照明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根据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者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2.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要求,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2. 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3. 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lx。
备用照明还要考虑到继续工作或生产、操作的具体条件、持续性和其他特殊要求,选取相应较大的照度值。例如医院手术室的手术台,鉴于其操作的重要性和精细性,以及持续的工作时间比较长,所以基本选择应急照明照度与正常照明照度一致;又如国际会议厅、贵宾厅、国际体育比赛馆等,由于功能重要,责任重大,就需要和正常照明相等或相近的照度。在这些情况下,一般都采用正常照明灯具也当应急照明灯具用,不重新布置应急照明灯具,当电源故障时自动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的方式。
对于规模比较大的体育类建筑,应急照明除了上述应急照明种类外,还应保证应急电视转播的需要,要求应急电视转播照明的垂直照度不应低于700lx,并能同时满足固定摄像机和移动摄像机对照明的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设施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安全照明。根据建筑物不同选择不同的应急照明方式。
1、疏散照明
疏散照明应该根据建筑物的层数、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更应考虑建筑物内聚集的人员多少,以及这些人员对该建筑物的熟悉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例如:在高层民用建筑中,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照明,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则可不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商店、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层或多层公共建筑或场所;观众厅、宴会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演播室等;医院、康复中心、幼儿园、养老院等单层及多层医疗保健和婴幼老弱病残孕人群的服务设施;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地铁车站等公共服务设施;车位不少于50辆的单建、附建汽车库;综合楼、写字楼、图书馆、教学楼、学生宿舍楼等其他多层公共建筑或场所;地下、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及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特别重要、人员众多的大型工业生产厂房、大面积无天然采光的工业厂房等;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当疏散距离最近安全出口大于20米或不在人员视线范围内时,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照明。
疏散照明有:出口标志灯、疏散指示标志灯、疏散照明灯。
2、安全照明
当照明熄灭,可能危及操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安全的生产场地或设备,要考虑设安全照明,例如:的圆盘锯、放置炙热金属而没有防护的场地等;医院的手术室、抢救为重病人的急救室;高层公共建筑的电梯内均应设置安全照明灯具。
3、备用照明设计
1) 由于照明的熄灭不能进行正常生产和操作,或者生产用电同时中断,不能立即进行必要的处置,可能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等事故或者造成生产流程混乱,会使生产设备造成损坏的生产场所。
2) 照明熄灭后影响正常视看和操作,将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所,比如重要的指挥中心或者中心变配电站等。
3) 照明熄灭后影响活动的正常进行,会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所,如国家级大会堂、国宾馆、国际会议中心等。
4)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泵房等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持续进行工作的工作用房。
5) 若照明熄灭则无法进行营运、工作和生产的比较重要的地下建筑以及无天然采光的建筑物,如人防地下室、地铁车站、大中型地下商场等。
6) 照明熄灭后可能造成较大的现金、贵重物品之类被窃的场所,如银行。
7) 疏散楼梯、消防电梯、高层建筑避难层等。
8) 需要继续进行和暂时进行生产或工作的其他重要场所。
应急照明关系着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是现今建筑电气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建筑物中用电级别最高的。迄今为止工程设计中选则的应急照明电源基本可以归纳为两类:
第一类为:工程具备两个独立电源,两个独立电源在同时工作时,互为备用实现自动切换。在事故发生时,如火灾发生,电源会自动切换向应急照明回路进行供电。当一路电源出现故障断电时,另一路电源自动投切,保证应急照明的正常工作用电,为疏散提供照明服务。这种形式存在比较普遍,其优点是转换时间快,可持续时间长。在大中城市、大型工厂等比较容易取得两路独立电源。一般具有电网备用应急电源时,设计都会优先考虑利用其作为应急电源,但是这种方式对第二电源的要求比较高。
第二类是利用蓄电池保证应急照明的工作。一种是采用自带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的灯具。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系统比较简单,因为灯具自带电池供电,所以不需要第二电源接入灯具,但是这一类灯具一般不能充当正常照明灯具使用,多为壁挂式疏散照明灯,在正常状况下,灯具处于充电状态,不会被点亮,当出现紧急状况时,灯具自动切换至电池供电模式,灯被点亮;若灯具作为长明灯使用的话,虽然降低了成本,但是照明维持时间短,而且说量多时维护工作量比较巨大。另一种是采用集中蓄电池和柴油发电机组供电原则,设置专门的双电源切换箱,以市网供电为主要供电回路,辅以柴油发电机组或EPS电源确保应急照明的供电。当采用一路市网电源辅以柴油发电机组作为供电电源时,会利用一部分或全部正常使用的照明灯具充当应急照明灯具,这种配电方式可靠性高,灵活性大,不足之处是初期的投资比较高。
不论采用哪种方式为应急照明供电,均应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对应急照明的要求:在正常电源切断后,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满足疏散照明小于等于1.5秒;备用照明小于等于15秒;金融商业交易等场所小于等于1.5秒;安全照明小于等于0.5秒。
应急照明是现代建筑物中平安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所讨论的火灾应急照明是广义的应急照明中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平安关系最密切、实际应用最广泛、电气设计最常涉及的一个重要门类。相关专业规范中约有20条被纳入“强制性条文”中,足见其在电气设计中所占的份量。一个完善的火灾应急照明设计,应在电源设置、系统组织、灯具控制方式、导线选型及敷设方式、灯具选择及安装位置、诱导指向、平安保护办法等,每个环节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才能保证其在火灾紧急状态下能发挥应有的功能。笔者近年来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不乏见到一些很好的设计,从中获益非浅,但尚有相当部分工程设计质量不尽人意,虽然表面上大原则不违反“强条”规定,审查可以放行,但若仔细琢磨各个环节细部设计,以及消防部门反馈的信息表明,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新问题,令人堪忧。撇开设计者主观因素外,客观上也由于我国目前尚缺少一部火灾应急照明设计的专门标准或规范(规程),现有各规范所使用的名词、术语、标准及其介释亦未统一,给设计者带来不少困惑,笔者也深有感受。本文仅根据个人对现有相关规范的理解,结合审查中常见新问题,谈谈自己的见解和同行们交流。
一、火灾应急照明和非火灾应急照明的概念区别摘要:
一提起应急照明,大部分人马上联想的是用于火灾状况,其实不然。1993年中国照明学会第1号技术文件《应急照明设计指南》出台,它对广义的应急照明的设计和实施起到一定的指导功能。《指南》对应急照明的定义是“在正常照明系统因电源发生故障熄灭的情况下,供人员疏散、保障平安或继续工功能的照明”,按功能分为疏散照明、平安照明、备用照明。火灾应急照明是其中的一个门类,但笔者认为火灾应急照明和广义的或非火灾应急照明,从概念上有以下差异摘要:
1、后者的前提均指在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情况下,而火灾应急照明则是指特定的发生火灾情况下,和正常电源无必然联系,也就是说火灾时除了为避免电气造成二次火灾,保障扑救人员免于触电而要切掉火场中的非消防负荷的电源(下面简称“切非”)外,火灾应急照明电源仍以正常电源(或称市电)为主电源,只有市电失去电源才要转换由备用电源供电,也就是说火灾时市电不一定会停电或要停电,审查发现许多设计这个基本概念不清,如EPS的应用就常见提及“火灾时市电停电、转换由EPS供电,”从而忽略了市电并未停电状态下接通应急照明电源的办法。
2、对备用照明定义的区别摘要:火灾备用照明在相关防火规范中很明确是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自备柴油发电机房、防排烟机房、通讯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需坚持工作的房间的备用照明。而广义的备用照明,《指南》中是指“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这个活动可以是生产、营业、比赛、演出、会议、办公等等。显然两个备用照明的概念有较大的差异,它们除了可以共用建筑物低配系统的备用电源外,是两个独立的配电体系,对线路、灯具、控制的要求等也不尽相同,例如非火灾的备用照明,应属于非消防负荷,而有的工程却将其纳入应急照明供电,必要时就无法实施“切非”,由于它无需在火灾时坚持点亮,对灯具保护罩及线路的连续供电可靠性,无非凡要求时,就不必视同火灾应急照明设计而提高标准等等,当然火灾疏散照明可作为正常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过渡照明),设计常可这样处理。
3、至于“平安照明”是指“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中的人员的平安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如医院的手术室,危重患者抢救室、非凡危险的作业场所等有特定需要的场所,“平安照明”的电源及控制应有别于火灾备用照明和正常备用照明系统,它应和装设场所的设备,使用同一备用电源,设计切忌将其纳入一般非消防电源,而不看时机予以切除,火灾时应视实际情况处理,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总之设计和审查都应注重不要混淆两种应急照明的概念,而执行不适合的标准或提出不适当的意见。
二、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
火灾应急照明的负荷分类和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同等,其供电可靠性要求也应是一样的,但在很多设计人员的潜意识中往往降低其供电可靠性的标准,下面略举几例摘要:
1.审查中常见某高层建筑低压配电系统采用图一的方案,表面上应急照明母干线接在市电和柴电切换供电的II段母线上,因“高规”未明确要求应急照明箱应双电源末端切换供电,似乎已满足一级负荷的要求,但仔细分析后,将发现一旦2B出故障,由于10KV侧未失电,1DL不跳闸,柴电不会启动,II段母线将失去电源,只能通过手动调整两段母线的负荷后,才能投入母联5QF,在这种情况下,应急照明母线的连续供电将没保证。若是II段母线或6QF开关或应急母干线本身出故障,全楼的应急照明电源将全部瘫痪,所以存在很大的平安隐患。“高规”对9.1.2条的介释是由于应急照明箱量多,布置分散,严格要求在每个应急箱处双电源切换有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电源可靠性可降低到不及一般的备用照明,“民规”11.8.7.2条规定,当设有自备发电机组时,备用照明的一路电源应接自发电机组专用回路供电,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电源(如为两台以上变压器供电时,应接自不同母干线上)。上海市2002年颁发的《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DGJ08-93-2002中就对不同防火级别的建筑,规定隔不同层次设双电源自切箱的供电方式,“民规”第24.9.9,24.9.10条也有类似规定,这是很有必要的。图一接线方案是不够可靠的。
2.多层建筑内部的消防水泵房,其应急照明属火灾备用照明,其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水泵在火灾时需坚持工作的时间,“强条”GBJ16-87第10.2.7条要求消防设备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就是强调了其电源的可靠性和消防设备是同等的。审查中常发现消防泵房照明接自一般照明回路,只是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还注明“连续供电30分钟”。新问题是消防栓泵的工作时间大多数工程要求不少于2小时,而应急灯具的标准一半规定连续供电为90分钟,不能满足要求,仍违反了“强条”。有的设计不愿做较大的改动,就将应急灯改为连续工作120分钟,这并不是一个好的解决方法。灯具是标准产品,增加供电时间,就要增大体积和重量,而做或非标,不切实际,只能应付审查,是不可取的。建议在没有设应急照明箱的工程中可在消防泵动箱内增设一小空开供电即可。应注重,应急灯具(自带电池)一般只适用于火灾疏散照明,而不适用作备用照明。
3.某多层建筑,消防用电为三级负荷,楼内设有小容量的消防泵,设计从楼配电总箱引单独的回路供电给消防泵房动力及其照明,似乎可以满足“低规”10.1.3条专线供电的要求,但火灾时仍存在总开关因“切非”而被拉闸的可能性,这样泵房的动力和照明将失去电源,所以最可靠的办法,仍应从小区配电室引专线供电,这里介绍一种便通的接线方案(见图二)供参考。由于泵房照明动力引自从总开关前的电源线,再经过箱内独立开关保护,应该是可以满足要求的。假如消防用电为二级负荷,或小区内设有柴电,此方案就不可取了。
4.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设计,很多工程将柴电机房照明电源引自市电和柴电切换供电的应急照明箱,灯具全部用一般工厂灯,认为已十分可靠,其实不然。试想,一旦晚上发生火灾,市电又忽然故障停电,急需柴电启动投入。而此时由于柴电电源尚未建立起来,双电源箱没有电源,柴电机房失去启动操作的最基本照明。即使是自启动的机组,也有可能自启动失败,而需要人工辅助操作,也就是说柴电机房的备用照明是为建立备用电源的非凡要求而设置,所以一定要设置自带电源的灯具,作为过渡照明,按“民规”6.1.9.5条规定,应满足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小时,照度不低于35Lx的要求,这一点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火灾应急照明导线的选择和敷设摘要:
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必须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由于“高规”、“低规”在线缆的选型和敷设方式的配合上没有具体规定,比较强调“防火保护办法”。笔者认为穿管暗敷确实是一种既经济又可靠的敷设方式,有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但是由于火灾应急照明的灯具布置常随装修而变动,暗敷的方式往往难以适应,所以穿管或穿线槽的敷设还是较常用的方式。要保证线路的供电可靠性,靠金属管或封闭金属线槽的防火保护办法(即外刷防火涂料)在现实中很难凑效,主要是涂刷工艺复杂,需反复多道进行,又受管线场地以及天气、人为因素等影响,质量很难保证,而且
二、三年后还需重刷,根本无法落实,所以大多流于形式,自欺欺人,根本达不到耐火的效果,应尽量避免这种方式。所以笔者以为应侧重解决线缆本身的耐火及阻燃性能,穿金属管明敷时应采用耐火电线,穿金属线槽、金属桥架明敷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
对于自带蓄电池灯具,是否可以不考虑线路的供电可靠性?从理论上讲灯具自身带了备用电源,似乎和外部供电线路无关,但是应考虑到火灾时若外部电源可靠,仍应以外电源为主,因为内部蓄电池电源的可靠性和平时管理水平密切相关,若平时没有经常检查、维护、一旦失去外电源,就难保能点亮或亮度不足,所以外电源线路的可靠性仍不能忽视。对于仅由EPS做为应急电源的工程中,由于没有设置自带蓄电池的灯具,EPS的引入及配出线路,如同应急照明的生命线,其选型及敷设方式更应万无一失。
四、有关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摘要:
1、应急照明非凡是疏散照明的光源必须具备瞬时点启的特性,如白炽灯,快速启动的荧光灯、高频荧光灯、小功率卤钨灯等,审查中发现一些高大空间的场所如体育场馆、仓储超市等为了将疏散应急照明灯作为备用照明的一部分,和正常灯具求得一致,而选择金属卤化物灯为光源,是错误的。因为金卤灯属高强气体放电灯,其灯丝从冷态到全辉度需要4~8分钟,而忽然停电则需4~5分钟冷却后才能再次起动,所以不能满足瞬时点亮的要求,切勿选用。
2、疏散标志灯一般应选用专用灯具,但设计往往设有正确选用光源的容量以及外型尺寸,有的甚至只在图例中写上“出口灯”、“诱导灯”字样了事。要知道在火灾状态下,为保证标志灯在烟雾下的可见度、清楚度,和灯具选型密切相关。我们在公共场所常见到若大的商场,却配置了很小尺寸的诱导灯、出口灯,这必然会影响诱导的效果。“民规”附录c.3.11及c.3.13表提供了方便选择的方案,应结合工程予以采用。
3、“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的材料制作的保护罩”是“强条”的规定。疏散标志灯选用专用灯具,其制造标准已满足要求。但当疏散照明灯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时,为了达到装修效果,常选用和正常照明一样的灯型,如筒灯、吸顶灯、格栅荧光灯、线槽灯等,这些灯具的保护罩材质往往不是不燃材料,设计未加说明,图面图形和正常灯具没有区别,就造成违反“强条”了。
4、灯具的容量选择不当,也常造成违反“强条”,如消防水泵房、配电房、柴电机房等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高规”要求“应保证正常的照度,”其“解释”是要和该部位平时工作面上正常工作照明最低照度一样,主要参照《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规定。经查泵房为20Lx,配电室30Lx,控制室75Lx,柴电机房参照“民规”6.1.9.5条为35~40Lx,连续1小时。“低规”本无规定,即将出台的“新低规”已规定为“不应比正常照明照度低10%。”这就要求设计不能随意挂上1~2盏双头应急灯,或布置几盏工厂灯,而至少应查表选择,如高度为3~4米,面积30~50㎡的机房,若选择配照型工厂灯,其单位面积标准为10~12W/㎡,带反射罩的荧光灯为3W/㎡左右,节能灯另当别论。
五、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布置摘要: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设置的场所、位置、装高,在“高规”及各相关建筑的规范中都有较明确的规定,但审查中仍发现有些不当的做法摘要: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或疏散走道经常只设诱导灯、出口灯,而未设置疏散照明灯,虽然可以利用诱导灯、出口标志灯作为疏散照明的一部分,但往往照度达不到要求。疏散照明灯一般设于墙上或顶棚下,位置比较高,主要在火灾初期,疏散人员多的情况下起功能,当火灾发展后,烟气上升弥漫,往往先被遮档,这时靠低位的诱导灯,两者功能时间、效果不完全一样,不能替代,更不能只取其一。《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此有很好的分析。
2、自动扶梯不能作为疏散出口,其出口标志灯及相关诱导灯或商场中引导购物的标志灯,机场、车站等各种功能标志灯都不能纳入疏散照明系统,但可作为正常的备用照明供电对象。
3、疏散通道或前室内的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消防电话插孔以及其它消防设施的四周,应设置应急照明灯,这一点常被忽视。
4、即将出台的“低规”还规定建筑层数超过四层的疏散楼梯均应在每层楼梯平台处的明显位置标明所在楼层层楼,且当门开关时均不应被遮挡。“民规”JGJ/T16-92附录C.3.6条中也规定“楼梯间内的疏散标志灯宜安装在休息板上方的墙角处或壁装,并应用箭头及阿拉伯数字清楚标明上、下层层号”笔者理解这些规定的用意,就是在发生火灾时,让人们(含消防人员)知道自己所处的位置,以便作出行动的决定,所以将层号指示和疏散标志灯结合,确实是很有必要,设计大都未注重做到。
5、大型的公共建筑面积大、平面复杂、防火分区多、出口多、防火卷帘多,有的设计人员没有先弄清防火分区的区界线以及每个平安出口所属的防火分区,布置火灾疏散诱导灯比较随意,甚至将人员误导至另一个防火分区的出口,一旦防火卷帘降落,逃生者将不知所措,另外有的场所如商场的诱导灯低位安装比较困难,因为四周都是柜台,只好悬吊,此时高度也不能太随意,应控制在2.20~2.50m,若安装过高,易受火灾烟雾的遮挡而影响可见度。
6、对于较大的人防地下室,有若干个人防单元,及若干个防火分区,并有所交叉疏散照明设计难度较大,因为战时的出口和平时出口不完全一致,经常是平时的平安出口,战时要封堵,而战时口部出口有的平时要关闭,战时和平时诱导灯间距要求不同,指向也不同,很多设计混合表达在一张图上,图例没有区别,图面没有加“注”,所以应提倡战时、平时照明分别出图,在吃透建筑专业分区图前提下,明确表示人防、单元、防火分区的区界线,这样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各方都能明白,可大大减少差错,也便于临战时的转换安装。当然比较简单的人防地下室,能用图例、图注表达清楚也可不分图。
另外,地下车库用于诱导汽车的出口标志灯、诱导灯、应有别于引导人员的图例及选型。有一点必须十分清醒,火灾时主要是解决人员疏散逃生。汽车的诱导标志灯,不应纳入火灾应急照明系统,但可以纳入备用照明。汽车坡道出口不能作为人员的疏散出口。主要是不答应人车混流。还有相邻的人防单元,设有一个双向开启的密闭门互为疏散出口,门两侧均应设战时出口标志灯,但应急供电电源应分别引自各单元的照明回路。
六、有关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摘要:
有了可靠的电源、线路、灯具,假如在火灾时不能及时点亮,一切都是徒然。对于不同性质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场所,灯具控制可能有多种方式,关键是设计者必须有清楚的设计思路。首先应明确各种场所灯具的常态,其次是控制点,有的由现场开关面板控制,有的在配电箱集中控制,有消控中心的还应有消控中心强制接通(注重一定不能只有消控接通而无就地控制点,以防消控失灵),并应将设计意图用控制接线图表达并和配电系统回路对应表示。审查中发现很多工程没有做到这一点,且平面图中配线芯数标注混乱,以致审查师或消防审核看图如坠入云里雾里,无法读懂图纸,难以准确判定其正确和否,更谈不上施工安装人员如何正确接线,管理人员如何正确操作,在有火情时如何及时点亮就更是新问题。所以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接线,近年来不少论文介绍了很多很好的控制方案,本文不再鳌述。以下仅提示一些常被忽视的新问题。
1、带蓄电池应急灯具的充电线任何情况下不应被拉闸,我们知道充电线功能除了对蓄电池充电(正常时浮充)外,充电线失去电源是灯具转换由内部电源供电的信号,一旦被误操作拉闸,灯具就会耗尽蓄电池的能量,又不能及时再充电,此时若发生火情,灯具就无法点亮,这是不答应的,所以设计应注明哪个是充电线开关,并注明“不得拉闸”。配电箱标志框也应明确标明。
2、充电线或接触器的回路都应有线路保护开关。
3、装设低于2.4米的应急灯具应配给PE线,这3点是任何控制接线方案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
另外,“民规”附录C.3.2条规定疏散照明平时应处于点亮状态,笔者理解平安出口灯,疏散诱导灯,在外部光线不足以识别时应点亮或称为“常亮,”所谓“常亮”并不排除在无人活动的夜间、节假日或有足够自然采光的白天可以拉闸。所以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中对于在配电箱集中控制且回路中带有蓄电池灯具的,应采用三线(即配出充电线)二开关(充电线独立开关保护),有低位灯再加PE线,以确保任何情况下,关断电源开关时充电线路不被拉闸。
在配电箱集中操作方案一般适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对于一般的无专人管理的场所,如出租的办公楼、店面、住宅等,也可考虑设就地开关,此时配电系统可采用二线一开关的接线,但电源开关必须常闭(设计应注明)且回路中的自带蓄电池灯具的充电线应引自就地开关前,防止充电线被就地开关关断,但不能将集中控制的灯具纳入该回路。为了让火灾中逃生的人员或是消防人员在火场中能迅速识别、方便操作开关面板,应急照明的就地开关应选择带电源指示灯型号,从某种意义上说,此开关即是消防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对于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强制接通应急照明是火灾自动报警的一项功能,应急照明箱配电系统及其灯具接线方案应和其相配合。基本有两大模式摘要:一是在配电箱和消控中心两地集中控制,另一种是由就地面板开关和消防中心强制接通。两种不同控制方式的灯具不应混接在同一回路。平时必须常暗,只有火灾时才接通的灯具,不应和平时常亮的共回路,一般应各自独立回路。审查中就发现不少类似这样的原则错误,例如某舞台上方的应急照明灯,由于舞台非凡功能,不能让其常亮,而设计却将其接入带疏散诱导灯、出口标志灯的集中控制的回路,由于后者必须常亮,就产生矛盾,无法控制。又如某图书馆阅览室内用双头应急灯作为应急照明灯,此灯具不可能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只能火灾时强制点亮,但接在走廊平安出口灯的回路上,也就会出现同样的失误。
对于用声光控制面板开关作为接通应急照明的开关,是有争议的做法。笔者认为一些特定的场所,还是可以采用的,如高层住宅楼的防烟或封闭楼梯间内的应急照明,由于平时无人行走,不必常亮,同时人们对环境比较熟悉,懂的用声响来接通照明,尤其火灾时声响较大,轻易自点亮。而公共场所就不适合,如某中级法院,各层走道全部用此种开关,显然会时亮时暗,根本不合适,所以应十分谨慎,不能滥用。
有关用“切非”来实现强制接通的控制,也颇有争议,笔者有时也感到难以定夺,下面有几点想法提请注重摘要:
1、“切非”和强制接通在时间上不一定能保证同步。“切非”一般由消控室确认火灾后,视现场需要才实施“切非”操作。在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中,一般要等消防人员到场后,在开关箱处切除。
2、要用“切非”的办法点亮应急照明,则所有灯具必须自带蓄电池,造价较高,且灯具应是常暗状态。
3、灯具电源不是引自应急照明箱,而必须接在非消防照明箱内。
4、“切非”前该场所的正常照明必须处于点亮状态,为“切非”前提供火灾最早期的的疏散照明。
[关键词]应急;照明;控制;设计
一、应急疏散照明的设计
由疏散照明的定义,应想到疏散照明系统应有疏散照明中的一般照明与疏散照明中指示(诱导)照明组成。疏散照明中的一般照明体现相关规范中对其照度值的约定,如:0.5Lx、5.0Lx的要求,而指示(诱导)照明则应能明确清晰地指示疏散路线及出口或应急出口的位置或使人们能容易看到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消防设备。对疏散指示应急灯具的要求,除应满足国标《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对其外型、电气参数、图标规定等要求外,其灯具表面亮度应在15cd/m2~30cd/m2之间。其详细规定内容如下:(1)营业厅内采用悬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时,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当厅室面积较大,必须装设在顶棚上时,灯具应明装,且距地不宜大于2.5m;室内的广告牌、装饰物等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灯;疏散指示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2)在地面设置时,宜沿疏散通道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5.0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3.0m。(3)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宜设置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
二、应急备用照明的设计
应急备用照明应强化当此空间正常照明电源失去后,还应能保持此空间能持续工作下去的照明。这常有两种情态:情态之一是当正常供电照明电源故障,备用电源的投入,比如大型医院的急诊室、手术室、大型商场、上星级以上的宾馆、体育场馆等,在此空间的人们存在着生命的威胁,这种备用照明的负荷容量较大,持续时间长,常采用第二电网电源或设有自备发电机组电源处理,对馈电线路的型号及敷设方式也有严格的要求,并且要求提供的第二电源可靠;情态之二是存放重要设备的空间,如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等,当出现突发事件如火灾,虽然此空间内停留人员,会受到生命的威胁,但为确保更多人的利益而必须继续停留于此空间下工作而设置的照明。此备用照明容量不大,持续时间不长,除可由第二独立的电网电源、自备发电机组提供外,也可由蓄电池组来保证。对其馈电线路型号的选用及敷设方式也有严格的规定要求。情态一的备用照明照度值可为正常照明空间照度值的10%~50%,重要的公共建筑,如国际会议中心、国际比赛体育场馆等为100%。此正常照明空间的照度值可理解为此场所的实际存在的照度值;情态二的备用照明照度值为正常照明空间的照度值的100%,但此正常照明空间的照度值可理解为国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所规定的照度值。
关键词:火灾应急照明概念 供电 线路 灯具选择 安装位置 控制方式
应急照明是现代建筑物中安全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所讨论的火灾应急照明是广义的应急照明中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最密切、实际应用最广泛、电气设计最常涉及的一个重要门类。相关专业规范中约有20条被纳入“强制性条文”中,足见其在电气设计中所占的份量。一个完善的火灾应急照明设计,应在电源设置、系统组织、灯具控制方式、导线选型及敷设方式、灯具选择及安装位置、诱导指向、安全保护措施等,每个环节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才能保证其在火灾紧急状态下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近年来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不乏见到一些很好的设计,从中获益非浅,但尚有相当部分工程设计质量不尽人意,虽然表面上大原则不违反“强条”规定,审查可以放行,但若仔细琢磨各个环节细部设计,以及消防部门反馈的信息表明,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令人堪忧。撇开设计者主观因素外,客观上也由于我国目前尚缺少一部火灾应急照明设计的专门标准或规范(规程),现有各规范所使用的名词、术语、标准及其介释亦未统一,给设计者带来不少困惑,笔者也深有感受。本文仅根据个人对现有相关规范的理解,结合审查中常见问题,谈谈自己的见解与同行们交流。 一、火灾应急照明与非火灾应急照明的概念区别:
一提起应急照明,大部分人马上联想的是用于火灾状况,其实不然。1993年中国照明学会第1号技术文件《应急照明设计指南》出台,它对广义的应急照明的设计和实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指南》对应急照明的定义是“在正常照明系统因电源发生故障熄灭的情况下,供人员疏散、保障安全或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按功能分为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火灾应急照明是其中的一个门类,但笔者认为火灾应急照明与广义的或非火灾应急照明,从概念上有以下差异:
1、后者的前提均指在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情况下,而火灾应急照明则是指特定的发生火灾情况下,与正常电源无必然联系,也就是说火灾时除了为避免电气造成二次火灾,保障扑救人员免于触电而要切掉火场中的非消防负荷的电源(下面简称“切非”)外,火灾应急照明电源仍以正常电源(或称市电)为主电源,只有市电失去电源才要转换由备用电源供电,也就是说火灾时市电不一定会停电或要停电,审查发现许多设计这个基本概念不清,如EPS的应用就常见提及“火灾时市电停电、转换由EPS供电,”从而忽略了市电并未停电状态下接通应急照明电源的措施。
2、对备用照明定义的区别:火灾备用照明在相关防火规范中很明确是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自备柴油发电机房、防排烟机房、通讯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需坚持工作的房间的备用照明。而广义的备用照明,《指南》中是指“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这个活动可以是生产、营业、比赛、演出、会议、办公等等。显然两个备用照明的概念有较大的差异,它们除了可以共用建筑物低配系统的备用电源外,是两个独立的配电体系,对线路、灯具、控制的要求等也不尽相同,例如非火灾的备用照明,应属于非消防负荷,而有的工程却将其纳入应急照明供电,必要时就无法实施“切非”,由于它无需在火灾时坚持点亮,对灯具保护罩及线路的连续供电可靠性,无特殊要求时,就不必视同火灾应急照明设计而提高标准等等,当然火灾疏散照明可作为正常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过渡照明),设计常可这样处理。
3、至于“安全照明”是指“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中的人员的安全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如医院的手术室,危重患者抢救室、特别危险的作业场所等有特定需要的场所,“安全照明”的电源及控制应有别于火灾备用照明与正常备用照明系统,它应与装设场所的设备,使用同一备用电源,设计切忌将其纳入一般非消防电源,而不看时机予以切除,火灾时应视实际情况处理,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总之设计与审查都应注意不要混淆两种应急照明的概念,而执行不适合的标准或提出不适当的意见。
二、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
火灾应急照明的负荷分类与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同等,其供电可靠性要求也应是一样的,但在很多设计人员的潜意识中往往降低其供电可靠性的标准,下面略举几例:
1. 审查中常见某高层建筑低压配电系统采用图一的方案,表面上应急照明母干线接在市电与柴电切换供电的II段母线上,因“高规”未明确要求应急照明箱应双电源末端切换供电,似乎已满足一级负荷的要求,但仔细分析后,将发现一旦2B出故障,由于10KV侧未失电,1DL不跳闸,柴电不会启动,II段母线将失去电源,只能通过手动调整两段母线的负荷后,才能投入母联5QF,在这种情况下,应急照明母线的连续供电将没保证。若是II段母线或6QF开关或应急母干线本身出故障,全楼的应急照明电源将全部瘫痪,所以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高规”对9.1.2条的介释是由于应急照明箱量多,布置分散,严格要求在每个应急箱处双电源切换有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电源可靠性可降低到不及一般的备用照明,“民规”11.8.7.2条规定,当设有自备发电机组时,备用照明的一路电源应接自发电机组专用回路供电,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电源(如为两台以上变压器供电时,应接自不同母干线上)。上海市2002年颁发的《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DGJ08-93-2002中就对不同防火级别的建筑,规定隔不同层次设双电源自切箱的供电方式,“民规”第24.9.9,24.9.10条也有类似规定,这是很有必要的。图一接线方案是不够可靠的。
2. 多层建筑内部的消防水泵房, 其应急照明属火灾备用照明,其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水泵在火灾时需坚持工作的时间,“强条”GBJ16-87第10.2.7条要求消防设备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就是强调了其电源的可靠性与消防设备是同等的。审查中常发现消防泵房照明接自一般照明回路,只是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还注明“连续供电30分钟”。问题是消防栓泵的工作时间大多数工程要求不少于2小时,而应急灯具的标准一半规定连续供电为90分钟,不能满足要求,仍违反了“强条”。有的设计不愿做较大的改动,就将应急灯改为连续工作120分钟,这并不是一个好的解决方法。灯具是标准产品,增加供电时间,就要增大体积与重量,而做或非标,不切实际,只能应付审查,是不可取的。建议在没有设应急照明箱的工程中可在消防泵动箱内增设一小空开供电即可。应注意,应急灯具(自带电池)一般只适用于火灾疏散照明,而不适用作备用照明。
3. 某多层建筑,消防用电为三级负荷,楼内设有小容量的消防泵,设计从楼配电总箱引单独的回路供电给消防泵房动力及其照明,似乎可以满足“低规”10.1.3条专线供电的要求,但火灾时仍存在总开关因“切非”而被拉闸的可能性,这样泵房的动力与照明将失去电源,所以最可靠的办法,仍应从小区配电室引专线供电,这里介绍一种便通的接线方案(见图二)供参考。由于泵房照明动力引自从总开关前的电源线,再经过箱内独立开关保护,应该是可以满足要求的。如果消防用电为二级负荷,或小区内设有柴电,此方案就不可取了。
4. 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设计,很多工程将柴电机房照明电源引自市电与柴电切换供电的应急照明箱,灯具全部用一般工厂灯,认为已十分可靠,其实不然。试想,一旦晚上发生火灾,市电又突然故障停电,急需柴电启动投入。而此时由于柴电电源尚未建立起来,双电源箱没有电源,柴电机房失去启动操作的最基本照明。即使是自启动的机组,也有可能自启动失败,而需要人工辅助操作,也就是说柴电机房的备用照明是为建立备用电源的特殊要求而设置,所以一定要设置自带电源的灯具,作为过渡照明,按“民规”6.1.9.5条规定,应满足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小时,照度不低于35Lx的要求,这一点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火灾应急照明导线的选择与敷设:
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必须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由于“高规”、“低规”在线缆的选型与敷设方式的配合上没有具体规定,比较强调“防火保护措施”。笔者认为穿管暗敷确实是一种既经济又可靠的敷设方式,有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但是由于火灾应急照明的灯具布置常随装修而变动,暗敷的方式往往难以适应,所以穿管或穿线槽的敷设还是较常用的方式。要保证线路的供电可靠性,靠金属管或封闭金属线槽的防火保护措施(即外刷防火涂料)在现实中很难凑效,主要是涂刷工艺复杂,需反复多道进行,又受管线场地以及天气、人为因素等影响,质量很难保证,而且二、三年后还需重刷,根本无法落实,所以大多流于形式,自欺欺人,根本达不到耐火的效果,应尽量避免这种方式。所以笔者以为应侧重解决线缆本身的耐火及阻燃性能,穿金属管明敷时应采用耐火电线,穿金属线槽、金属桥架明敷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
对于自带蓄电池灯具,是否可以不考虑线路的供电可靠性?从理论上讲灯具自身带了备用电源,似乎与外部供电线路无关,但是应考虑到火灾时若外部电源可靠,仍应以外电源为主,因为内部蓄电池电源的可靠性与平时管理水平密切相关,若平时没有经常检查、维护、一旦失去外电源,就难保能点亮或亮度不足,所以外电源线路的可靠性仍不能忽视。对于仅由EPS做为应急电源的工程中,由于没有设置自带蓄电池的灯具,EPS的引入及配出线路,如同应急照明的生命线,其选型及敷设方式更应万无一失。
四、关于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
1、应急照明特别是疏散照明的光源必须具备瞬时点启的特性,如白炽灯,快速启动的荧光灯、高频荧光灯、小功率卤钨灯等,审查中发现一些高大空间的场所如体育场馆、仓储超市等为了将疏散应急照明灯作为备用照明的一部分,与正常灯具求得一致,而选择金属卤化物灯为光源,是错误的。因为金卤灯属高强气体放电灯,其灯丝从冷态到全辉度需要4~8分钟,而突然停电则需4~5分钟冷却后才能再次起动,所以不能满足瞬时点亮的要求,切勿选用。
2、疏散标志灯一般应选用专用灯具,但设计往往设有正确选用光源的容量以及外型尺寸,有的甚至只在图例中写上“出口灯”、“诱导灯”字样了事。要知道在火灾状态下,为保证标志灯在烟雾下的可见度、清晰度,与灯具选型密切相关。我们在公共场所常见到若大的商场,却配置了很小尺寸的诱导灯、出口灯,这必然会影响诱导的效果。“民规”附录c.3.11及c.3.13表提供了方便选择的方案,应结合工程予以采用。
3、“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的材料制作的保护罩”是“强条”的规定。疏散标志灯选用专用灯具,其制造标准已满足要求。但当疏散照明灯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时,为了达到装修效果,常选用与正常照明一样的灯型,如筒灯、吸顶灯、格栅荧光灯、线槽灯等,这些灯具的保护罩材质往往不是不燃材料,设计未加说明,图面图形与正常灯具没有区别,就造成违反“强条”了。
4、灯具的容量选择不当,也常造成违反“强条”,如消防水泵房、配电房、柴电机房等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高规”要求“应保证正常的照度,”其“解释”是要与该部位平时工作面上正常工作照明最低照度一样,主要参照《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规定。经查泵房为20Lx,配电室30Lx,控制室75Lx,柴电机房参照“民规”6.1.9.5条为35~40Lx,连续1小时。“低规”本无规定,即将出台的“新低规”已规定为“不应比正常照明照度低10%。”这就要求设计不能随意挂上1~2盏双头应急灯,或布置几盏工厂灯,而至少应查表选择,如高度为3~4米,面积30~50㎡的机房,若选择配照型工厂灯,其单位面积标准为10~12W/㎡,带反射罩的荧光灯为3W/㎡左右,节能灯另当别论。
五、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布置: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设置的场所、位置、装高,在“高规”及各相关建筑的规范中都有较明确的规定,但审查中仍发现有些不当的做法: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或疏散走道常常只设诱导灯、出口灯,而未设置疏散照明灯,虽然可以利用诱导灯、出口标志灯作为疏散照明的一部分,但往往照度达不到要求。疏散照明灯一般设于墙上或顶棚下,位置比较高,主要在火灾初期,疏散人员多的情况下起作用,当火灾发展后,烟气上升弥漫,往往先被遮档,这时靠低位的诱导灯,两者作用时间、效果不完全一样,不能替代,更不能只取其一。《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此有很好的分析。
2、自动扶梯不能作为疏散出口,其出口标志灯及相关诱导灯或商场中引导购物的标志灯,机场、车站等各种功能标志灯都不能纳入疏散照明系统,但可作为正常的备用照明供电对象。
3、疏散通道或前室内的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消防电话插孔以及其它消防设施的附近,应设置应急照明灯,这一点常被忽视。
4、即将出台的“低规”还规定建筑层数超过四层的疏散楼梯均应在每层楼梯平台处的明显位置标明所在楼层层楼,且当门开关时均不应被遮挡。“民规”JGJ/T16-92附录C.3.6条中也规定“楼梯间内的疏散标志灯宜安装在休息板上方的墙角处或壁装,并应用箭头及阿拉伯数字清楚标明上、下层层号”笔者理解这些规定的用意,就是在发生火灾时,让人们(含消防人员)知道自己所处的位置,以便作出行动的决定,所以将层号指示与疏散标志灯结合,确实是很有必要,设计大都未注意做到。
5、大型的公共建筑面积大、平面复杂、防火分区多、出口多、防火卷帘多,有的设计人员没有先弄清防火分区的区界线以及每个安全出口所属的防火分区,布置火灾疏散诱导灯比较随意,甚至将人员误导至另一个防火分区的出口,一旦防火卷帘降落,逃生者将不知所措,另外有的场所如商场的诱导灯低位安装比较困难,因为周围都是柜台,只好悬吊,此时高度也不能太随意,应控制在2.20~2.50m,若安装过高,易受火灾烟雾的遮挡而影响可见度。
6、对于较大的人防地下室,有若干个人防单元,及若干个防火分区,并有所交叉疏散照明设计难度较大,因为战时的出口与平时出口不完全一致,常常是平时的安全出口,战时要封堵,而战时口部出口有的平时要关闭,战时与平时诱导灯间距要求不同,指向也不同,很多设计混合表达在一张图上,图例没有区别,图面没有加“注”,所以应提倡战时、平时照明分别出图,在吃透建筑专业分区图前提下,明确表示人防、单元、防火分区的区界线,这样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各方都能明白,可大大减少差错,也便于临战时的转换安装。当然比较简单的人防地下室,能用图例、图注表达清楚也可不分图。
另外,地下车库用于诱导汽车的出口标志灯、诱导灯、应有别于引导人员的图例及选型。有一点必须十分清醒,火灾时主要是解决人员疏散逃生。汽车的诱导标志灯,不应纳入火灾应急照明系统,但可以纳入备用照明。汽车坡道出口不能作为人员的疏散出口。主要是不允许人车混流。还有相邻的人防单元,设有一个双向开启的密闭门互为疏散出口,门两侧均应设战时出口标志灯,但应急供电电源应分别引自各单元的照明回路。
六、关于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
有了可靠的电源、线路、灯具,如果在火灾时不能及时点亮,一切都是徒然。对于不同性质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场所,灯具控制可能有多种方式,关键是设计者必须有清晰的设计思路。首先应明确各种场所灯具的常态,其次是控制点,有的由现场开关面板控制,有的在配电箱集中控制,有消控中心的还应有消控中心强制接通(注意一定不能只有消控接通而无就地控制点,以防消控失灵),并应将设计意图用控制接线图表达并与配电系统回路对应表示。审查中发现很多工程没有做到这一点,且平面图中配线芯数标注混乱,以致审查师或消防审核看图如坠入云里雾里,无法读懂图纸,难以准确判断其正确与否,更谈不上施工安装人员如何正确接线,管理人员如何正确操作,在有火情时如何及时点亮就更是问题。所以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接线,近年来不少论文介绍了很多很好的控制方案,本文不再鳌述。以下仅提示一些常被忽视的问题。
1、带蓄电池应急灯具的充电线任何情况下不应被拉闸,我们知道充电线功能除了对蓄电池充电(正常时浮充)外,充电线失去电源是灯具转换由内部电源供电的信号,一旦被误操作拉闸,灯具就会耗尽蓄电池的能量,又不能及时再充电,此时若发生火情,灯具就无法点亮,这是不允许的,所以设计应注明哪个是充电线开关,并注明“不得拉闸”。配电箱标志框也应明确标明。
2、充电线或接触器的回路都应有线路保护开关。
3、装设低于2.4米的应急灯具应配给PE线,这3点是任何控制接线方案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
另外,“民规”附录C.3.2条规定疏散照明平时应处于点亮状态,笔者理解安全出口灯,疏散诱导灯,在外部光线不足以识别时应点亮或称为“常亮,”所谓“常亮”并不排除在无人活动的夜间、节假日或有足够自然采光的白天可以拉闸。所以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中对于在配电箱集中控制且回路中带有蓄电池灯具的,应采用三线(即配出充电线)二开关(充电线独立开关保护),有低位灯再加PE线,以确保任何情况下,关断电源开关时充电线路不被拉闸。
在配电箱集中操作方案一般适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对于一般的无专人管理的场所,如出租的办公楼、店面、住宅等,也可考虑设就地开关,此时配电系统可采用二线一开关的接线,但电源开关必须常闭(设计应注明)且回路中的自带蓄电池灯具的充电线应引自就地开关前,防止充电线被就地开关关断,但不能将集中控制的灯具纳入该回路。为了让火灾中逃生的人员或是消防人员在火场中能迅速识别、方便操作开关面板,应急照明的就地开关应选择带电源指示灯型号,从某种意义上说,此开关即是消防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对于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强制接通应急照明是火灾自动报警的一项功能,应急照明箱配电系统及其灯具接线方案应与其相配合。基本有两大模式:一是在配电箱与消控中心两地集中控制,另一种是由就地面板开关与消防中心强制接通。两种不同控制方式的灯具不应混接在同一回路。平时必须常暗,只有火灾时才接通的灯具,不应与平时常亮的共回路,一般应各自独立回路。审查中就发现不少类似这样的原则错误,例如某舞台上方的应急照明灯,由于舞台特殊功能,不能让其常亮,而设计却将其接入带疏散诱导灯、出口标志灯的集中控制的回路,由于后者必须常亮,就产生矛盾,无法控制。又如某图书馆阅览室内用双头应急灯作为应急照明灯,此灯具不可能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只能火灾时强制点亮,但接在走廊安全出口灯的回路上,也就会出现同样的失误。
对于用声光控制面板开关作为接通应急照明的开关,是有争议的做法。笔者认为一些特定的场所,还是可以采用的,如高层住宅楼的防烟或封闭楼梯间内的应急照明,由于平时无人行走,不必常亮,同时人们对环境比较熟悉,懂的用声响来接通照明,尤其火灾时声响较大,容易自点亮。而公共场所就不适合,如某中级法院,各层走道全部用此种开关,显然会时亮时暗,根本不合适,所以应十分谨慎,不能滥用。
关于用“切非”来实现强制接通的控制,也颇有争议,笔者有时也感到难以定夺,下面有几点想法提请注意:
1、“切非”与强制接通在时间上不一定能保证同步。“切非”一般由消控室确认火灾后,视现场需要才实施“切非”操作。在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中,一般要等消防人员到场后,在开关箱处切除。
2、要用“切非”的办法点亮应急照明,则所有灯具必须自带蓄电池,造价较高,且灯具应是常暗状态。
3、灯具电源不是引自应急照明箱,而必须接在非消防照明箱内。
4、“切非”前该场所的正常照明必须处于点亮状态,为“切非”前提供火灾最早期的的疏散照明。
鉴于这四点,其适用场所受到较大的限制。但不排除有的具体工程具体部位的火灾应急照明,在考虑了以上四个因素后采用“切非”措施,可以解决强制点亮,满足消防要求。总之应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的原则。
综上所述,可见火灾应急照明设计是一项“功夫活”、“细活”,必须认真思考,细致作图。虽然有些差错不一定违反“强条”但一个小小的疏忽,在火灾时也可能酿成严重后果。“火场如战场,时间就是生命”,一个完善的应急照明,可能为逃生者赢得宝贵的时间,相反也可能失去获救的机会,这绝不是危言耸听之说,无数惨痛的事实和教训警示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去面对每个工程设计。我们也期盼着能尽早有一部专门规范来更好指导火灾应急照明设计。本文不当之处,期待同行的批评、指正。
参论文献:
1、《应急照明设计指南》中国照明学会第1号技术文件1993年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关键词:消防;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分为火灾应急照明及非火灾应急照明,是现代建筑安全保障的关键设施之一,平时电源被迫切断或电网停电及发生火灾断电等特殊情况时,对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迅速撤离和开展救援工作十分重要。
1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时间
JGJ16- 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3.8.1 中说明“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中: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
由此可见,火灾应急照明在从功能上可以分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有的设计中统一把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时间都定为不小于 30 min,这是不正确的,在 JGJ16- 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规定了不同场所的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所须保证的供电时间:其中要求疏散照明供电时间不小于30 min;而备用照明除了避难层和救灾直升机停机坪为不小于 60 min,其余消防工作区域如消防控制室、配电室等均为不小于 180 min。这主要是由于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在火灾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因而所需的供电时间也是不同的。
2火灾应急照明的控制
在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中第 6.3.1.8 条中规定“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但是,在强制点亮应急照明灯具的做法上,还存在一些误区。
误区一:应急灯具自带蓄电池,其充电电源接自消防电源箱,在火灾确认后的状态下,火灾自动报警联动装置切除应急照明的市政电源,使处于浮充电状态的应急灯具失去外电,灯具内蓄电池放电以达到自动点亮的目的。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 6 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 100%的二级负荷”;如果消防负荷属于一级负荷或二级负荷时,切断市政电启用蓄电池供电这种做法就明显不适合了,因为在火灾发生时,蓄电池供电只能算是单电源供电,可靠性根本达不到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所以,应急照明即便自带蓄电池,也还是要保证市政电源供电,并且在照明的配电回路上配置相应的接触器,通过火警联动来完成消防时强制点亮的目的。
误区二:在一些大开间的办公区域或者商铺中,布置了一些应急照明灯具,考虑到商铺等以后要出租,为防止偷电,应急灯具自带蓄电池,充电电源取自租户自用的配电箱内。
其实这也是不满足规范要求的,防火规范中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而这专用供电回路在条文说明中解释为“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所以,笔者认为,这些应急照明灯具电源还是要引自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可以采用如下做法:这些灯具不自带蓄电池,平时无电,在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相应的配电回路上加装接触器,火灾确认时,再由火警系统联动接触器闭合以通电点亮灯具。
这样,就可以既保证了消防照明用电,又防止了用电纠纷,但此种做法也有不足之处在于:此类应急照明灯具是否能正常工作是需要物业管理人员专门进行定期操作检查的。
3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
JGJ16- 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及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时应按消防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同时 JGJ16- 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中把一类高层建筑中的走道照明也划分为一级负荷。因此在一类高层建筑走廊照明设计中对于同一层的走廊照明分为了两类一级负荷:普通走廊灯和应急照明灯。按照规定走廊照明为一级负荷,因此不可引自本层的三级负荷普通照明箱,且普通照明不可与应急照明混用,势必需设置专为走廊照明配电的一级负荷照明箱;而应急照明按分区设置是不容置疑的,因此造成了照明箱种类多,数量多的缺点。对此笔者了解了大致有以下几种配电方案:
a)对于小面积走廊区域将所有走廊灯均设置为应急照明灯具,此种方案节省了一级负荷照明箱且对于配电设计者来讲变得简单,但缺点是适用范围仅限于小面积走廊这种小型区域,比如像住宅楼类型的建筑物;
b)每层均设置应急照明箱及一级负荷照明箱,此种方案设置的配电箱数量多,较为浪费;c) 每层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隔层设置一级负荷照明箱,走廊照明所用的一级负荷照明箱在合适的地方设置双电源互投即可,笔者认为这是比较合理的一种做法。
4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
a) GB50016- 2006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 中规定“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燃的光源”。如:节能灯、快速启动的荧光灯等,而装饰灯具中常选用的金属卤化物灯及钠灯均是不能达到快速点燃效果的。此外为了保证火灾时规定的供电时间内不至因灯具损坏而失去照明的作用,应急照明灯具尚应带有玻璃或其他难燃材料的保护罩。
[关键词]火灾应急照明;供电;可靠性;灯具;安装位置控制方式;疏散指示;
1.前言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火灾应急照明设计的专门标准或规范,现有规范所规定的名词、术语、标准及其做法尚不统一,不免会给设计者带来一些困惑,笔者对此深有体会。下文从相关规范出发,结合设计中遇到的情况,谈谈火灾应急照明设计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2.火灾应急照明的可靠性
供电建筑物火灾应急照明用电的负荷等级应与本建筑消防用电负荷等级相同,其供电可靠性要求也应一致。
一类高层建筑的火灾应急照明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的火灾应急照明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下面结合设计中遇到的两个例子加以说明。
(1)建筑物内部消防水泵房的应急照明属火灾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水泵在火灾时坚持工作的时间要求。GB 50016-2006中要求:“消防水泵房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即强调其电源的可靠性与消防设备是相同的。若消防泵房照明引自一般照明回路,只是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并注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则不能满足要求,违反了“强条”。因为消防泵的工作时间多数情况下多于或等于120min,而应急照明灯具的标准一般规定为连续供电90min。如果将应急灯连续工作时间改为120min,由于灯具是标准产品,若增加供电时间,就要增大灯具体积与重量而做成非标准产品,不便于操作,因而不是最佳选择。在未设应急照明箱的工程中,可在消防泵配电箱内增设一小微断为照明供电。
(2)在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设计中,若将发电机房照明电源引自市电与发电机切换供电的应急照明箱,而灯具采用普通荧光灯,则一旦晚上发生火灾,市电又突然故障停电,便急需柴油发电机启动投入。而此时由于柴电电源尚未建立起来,因而双电源切换箱没有电源,发电机房将失去启动操作的最基本照明。即使是自启动机组,也有可能自启动失败,而需要人工辅助操作。正因为发电机房的备用照明是为了建立备用电源的特殊要求而设置的,所以一定要设自带电源的灯具,作为过渡照明。
3.火灾应急照明导线的选择与敷设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必须满足火灾时能连续供电的要求
“高规”、“低规”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在线缆的选型与敷设方式的配合上没有作具体规定,只重点强调“防火保护措施”。结合“民规”中的相关要求,认为穿管暗敷是一种可靠、经济的敷设方式,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但是由于火灾应急照明的灯具布置常随装修变动,暗敷的方式往往难以适应现场情况,所以穿管或线槽明敷还是较常用的敷设方式。要保证线路供电的可靠性,仅靠对金属管或金属线槽采取外刷防火涂料的防火保护措施,在现实中很难实现。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涂刷工艺复杂,需反复多道进行,又易受场地及天气、人为因素等的影响,质量难以保证,而且几年之后还需重刷,难于落实,所以大都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应侧重于线缆本身的耐火及阻燃性能与敷设方式的配合,穿金属管明敷时采用耐火线缆;穿金属线槽、金属桥架明敷时,采用阻燃耐火线缆,这样才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对于自带蓄电池的灯具,看似与外部供电线路无关,其实应做到若火灾时外部电源可靠,仍应以外电源为主,因为蓄电池的可靠性与平时的管理有密切关系,如果平时未能经常检查、维护,一旦失去外部电源,则不能保证点亮及其亮度,故外部电源线路的可靠性不能忽视。对于以EPS作为应急电源的照明系统,由于未设置自带蓄电池的灯具,因此EPS的配电线路就如同应急照明的“生命线”,其选型及敷设更应万无一失。
4.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
对于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往往是在设计中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下面结合设计中出现的问题,谈几点认识。
(1)火灾应急照明特别是疏散指示的光源必须能够瞬间点亮,例如白炽灯、快速启动的荧光灯、高频荧光灯、小功率卤钨灯等。在某些高大空间的场所,如影剧院、商场、仓库等的设计中,个别设计人员为了将火灾应急照明作为备用照明的一部分,与一般灯具求得一致,而选择用金属卤化物灯作为火灾应急照明光源,这其实是错误的。因为金属卤化物灯属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其灯丝从冷态到全辉度需要4~8min,点亮时突然停电也需4~5min冷却后才能再次启动,所以不能满足瞬间点亮的要求。
(2)疏散指示灯应选择专用灯具,但设计往往未能指出光源的容量以及外形尺寸。火灾情况下,疏散指示灯在烟雾中的可见度、清晰度与灯具选型密切相关。我们在公共场所经常见到这种现象:很大的商场却配置了很小尺寸的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灯,这必然会影响疏散的效果。“民规”给出了疏散指示灯选型的方案,设计中应予以采用。
(3)“民规”规定:“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疏散指示灯选用专用灯具,其制造标准已满足要求。但当应急照明灯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时,为了达到装修效果,经常选用与正常照明相同的灯具,如筒灯、吸顶灯、格栅灯等,这些灯具的保护罩材质往往不是非燃烧材料,若设计中未加说明,图例又与正常灯具没有区别,就违反了规范。
5.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不当做法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设置的场所、位置、高度等,在各相关规范中都有较明确的规定,但设计中仍发现一些不当的做法。
以下是应引起注意的几点:
(1)“民规”规定:“疏散照明位置的确定,尚应满足可容易找寻在疏散路线上的所有手动报警器、呼叫通讯装置和灭火设备等设施”。因此,疏散通道或前室的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以及其他消防设施的附近应设置应急照明灯,以便于现场人员操作,在第一时间报告火情。
(2)“民规”规定:“楼梯间内的疏散标志灯宜安装在休息板上方的墙角处或壁装,并应用箭头及阿拉伯数字清楚标明上、下层层号”。笔者认为这些规定是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让现场人员(包括消防人员)知道自己所处的位置,以便做出正确的决定,因此将层号指示与疏散指示灯结合是很有必要的。
(3)大型公共建筑的面积大、平面复杂、出口多、防火分区及防火卷帘多,如果设计人员事先没能明白防火分区的界线以及每个安全出口所属的防火分区,随意布置火灾疏散指示灯,甚至将人员误导至另一个防火分区的出口,则一旦火灾时防火卷帘降落,逃生者将不知所措。另外,有的场所,如商场,由于周围没有墙壁,疏散灯低位安装比较困难,只好吊装,此时高度也有一定要求,一般控制在2.2~2.5m,若安装过高,易受火灾烟雾的遮挡。
(4)对于面积较大的人防地下室,有若干个人防单元及若干个防火分区,且彼此有交叉,加之暂时的出口与平时出口不完全一致,常常是平时的安全出口要暂时封堵;而有的暂时出口平时要关闭,因而疏散指示设计难度较大,需要设计人员对区域划分有明确的理解。规范对暂时与平时疏散指示灯的间距要求不同,指向也不同,有些设计将两种情况混合表示在同一张图纸上,图例没有区别,图面也未加说明。所以应尽量将暂时与平时的照明分别出图,以利于区分不同情况。
(5)地下车库中,用于引导汽车的出口标志灯、诱导灯,在图例及选型上应有别于引导人员所用的灯具。火灾时,主要用以解决人员的疏散逃生,汽车坡道出口不能作为人员的疏散出口,以防止人车混流。
6.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的可靠性
有了可靠的电源、线路、灯具,但如果在火灾时不能及时点亮,一切都是枉然。不同性质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场所,灯具可能有多种控制方式。设计中,首先应明确各场所中灯具的一般情况,其次是控制地点,有的在现场分散控制,有的在配电箱集中控制,有消防控制室的还应由消防控制室强制点亮,设计时采用控制原理图表示,并与配电系统图相对照。
(1)配电箱集中控制,一般适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对于无专人管理的场所,可考虑设现场开关,此时电源开关必须常闭,且回路中的自带蓄电池灯具的充电导线应引自现场开关,防止充电导线被现场开关关断。
(2)对于设有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强制点亮应急照明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具备的一项功能,应急照明配电系统及灯具接线方式应与其配合。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配电箱与消防控制室两地集中控制,另一种是由现场开关与消防控制室强制点亮。两种控制方式下的灯具不应混接在同一回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