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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的地位范文

时间:2023-06-15 17:11:23

序论:在您撰写网络安全的地位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网络安全的地位

第1篇

[关键词]无线网络安全威胁无线局域网

中图分类号:TP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1120075-01

伴随着低档无线网络设备的价格不断走低,操作日益简便,低档无线局域网络在近几年得到了迅速普及。不过,随着低档无线局域网络的普及,也给用户单位的信息安全带来不小的威胁。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该如何才能化解低档无线网络的安全威胁,享受组网的快捷、便利呢?

一、低档无线网络的安全缺陷

以无线方式连接到小区宽带网络,并通过宽带网络进行共享访问Internet的组网环境下,我们只需要先通过普通双绞线将低档无线路由器的WAN端口与小区宽带网络的交换端口连接在一起,然后对无线路由器的连接端口参数进行合适的设置,就能上网访问了。然而低档无线路由器的信号覆盖范围最远可达300米左右,如果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防范的话,那么处于300米范围之内安装了无线网卡设备的普通计算机都能自动加入本地无线局域网网络中,这样一来本地无线局域网就容易遭受非法攻击。

目前来看,低档无线局域网存在下面一些安全缺陷:

(一)安全机制不够健全

低档无线局域网大都采用了安全防范性能一般的WEP协议,普通用户即使采用了WEP加密协议、进行了WEP密钥设置,非法攻击者仍然能通过一些专业的攻击工具破解加密信号,从而轻易截取客户上网地址、网络标识、无线频道信息、WEP密钥内容等信息,有了这些信息,非法攻击者就能方便地对本地无线局域网络进行非法入侵操作了。

此外,低档无线局域网几乎都不支持系统日志管理、入侵安全检测等功能,安全机制不够健全。

(二)无法进行物理隔离

低档无线局域网从组建成功的那一刻,就直接暴露在外界,无线网络访问也无法进行任何有效的物理隔离,各种有意的、无意的非法攻击随时存在,那么无线局域网中的各种隐私信息也会随时被偷偷窃取、访问。

(三)用户安全意识不够

低档无线局域网往往只支持简单的地址绑定、地址过滤以及加密传输功能,这些基本安全功能在非法攻击者面前几乎没有多大防范作用。再加上用户不熟悉无线网络技术,对网络安全知识了解甚少,在使用无线网络的过程中很少有意识去进行一些安全设置操作。

(四)抗外界干扰能力差

无线局域网在工作的过程中,往往会选用一个特定的工作频段,在相同的工作频段内无线网络过多时,信号覆盖范围会互相重叠,严重影响有效信号的强弱,最终会影响无线局域网的信号传输稳定性;此外,无线上网信号在传输过程中,特别容易受到墙体之类的建筑物的阻挡或干扰,这样也会对无线局域网的稳定性造成一定的影响。对于那些低档的无线局域网来说,它的抗外界干扰能力就更差了,显然这样的无线局域网是无法满足高质量网络访问应用要求的。

二、组网便利下的安全威胁

(一)造成隐私信息外泄

有时上网用户为了方便工作,会在不经意间将单位的重要隐私信息或核心工作信息通过移动设备挂上无线局域网网络中,这样无形之中就容易发生重要隐私信息外泄的危险,严重的时候能够给单位或个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降低内网安全能力

单位无线局域网附近有时还会存在一些家用无线局域网或者其他单位的无线局域网,在这种情形下,单位中任何一台安装了无线网卡设备的笔记本电脑都有可能自动连接到其他单位的无线局域网中,如此一来就容易发生这个单位的无线局域网与其他单位的无线局域网直接互联的现象,甚至可能出现单位无线局域网直接与Internet网络互联的现象,这些现象会降低单位内网安全防范能力,给单位造成严重的安全后果。

(三)危及信息系统安全

一些规模较小的单位很可能出于技术、成本等因素,选用一些价格低廉、质量低劣的无线网络设备进行组网升级、信息点的延伸,由这些网络设备搭建而成的网络将会天然暴露在外界,无线网络访问无法做到有效的物理隔离,那样一来单位的信息系统安全将会随时受到危及。

三、化解无线网络安全威胁

虽然低档无线局域网容易给我们带来各种意想不到的安全威胁,不过对于那些对安全性要求不是很高的小规模单位来说,仍然可以选用低档的无线局域网,前提是通过制定有效的安防措施将低档次无线局域网的安全威胁降到最低限度,让小规模单位用户也能享受组网便利。

(一)做好企业无线网络的安全状态检查

我们应该定期对单位的内网、外网使用情况以及核心网络设备的工作状态进行详细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同时,还应该加大力度对单位无线局域网附近区域的无线网络工作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对单位的网络系统安全进行评估以及审计;此外,对于涉及到处于单位核心信息以及进行重要网络应用的工作场所,应该采取电磁屏蔽等手段,来阻止非法网络入侵或攻击。

(二)重视对使用者安全防范意识的培养

单位负责人必须准备相应的网络安全资料,在单位定期开展无线上网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以强化每一位无线上网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同时有针对性地进行网络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保证单位所有员工都能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无线网络安全工作。

(三)制定严格的无线网络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负责人要对无线网络设备的使用做出合理的规定,对无线上网用户进行合理管理,统一规范无线网络设备的工作模式以及安全设置,明确上网用户的使用范围和访问权限;例如,禁止保存有重要单位信息的笔记本电脑连接到无线局域网中,禁止随意在无线局域网中进行共享访问等。

相信在认识到低档无线局域网存在的种种安全威胁后,我们只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防范,还是能够保障无线网络的安全运行,让低档无线局域网也能很好地为我们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 网络侵权 属地管辖 侵权行为地 侵权设备所在地

引言

对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面临的首要问题。侵权行为地是法院对侵权案件进行属地管辖的一项基本依据,已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普遍采用。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传统的现实物理世界中的侵权行为,其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确定性,比较容易判定。但是,网络的无界性使得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地域性明显弱化,侵权结果的发生又体现出很强的扩散性和不确定性。这使得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时受到挑战。

所以,现在我们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还能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吗?这是我们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否则其他相关研究将成为无本之木。其次,若该依据还能适用,那么该如何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如何适用该依据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则是依该依据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关键环节。由此可见,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是极具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工作。本文将针对这两个问题依次进行探讨,系统论证“依网络设备所在地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观点,深入分析网络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及其确定方法,以期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理论有所发展,对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更好解决有所帮助。

一、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仍可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但须发展完善

第一,从本质上讲,侵权行为地是一项基本的属地管辖依据。

属地管辖权是法院依据法院地与某民商事案件的事实或当事人的地域联系而享有的管辖权。从国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主权,特别是国家领土主权在国际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的体现[1]。从国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体现了在国内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管辖权力的分配与平衡,是国家的管理控制权在司法领域的有效落实。因此,各国为了对外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和对内合理分配管辖权限,大多采用侵权行为地这一属地管辖依据来确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在网络环境下,虽然侵权行为的地域性明显弱化,但是各国及国内各地区的司法界限却并未因此而发生改变,各国维护国家主权的意志也并未发生改变,而且网络侵权行为很可能会与多个国家相联系,所以,对于依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能够被纳入本国管辖范围的涉外网络侵权案件,各国法院都会积极主张管辖,以尽量维护国家主权和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内网络侵权案件,各国也会依此依据在国内法院之间有效分配管辖权力。因此,侵权行为地这一属地管辖依据仍然会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

第二,从理论上讲,侵权行为地是最适于管辖侵权案件的地方。

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纠纷有着最为直接且密切的联系,是侵权行为人的侵权目的体现得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最为便利的地方。所以,依侵权行为地确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是合理的。对于网络侵权行为,从性质上说,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是一种借助网络实施的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网络的参与并未改变侵权法律关系的本质,也并未产生新的法律关系。而且网络侵权行为是现实主体在网络设备实体上实施的真实行为,各种侵权信息也需要在网络设备中传输和显现,并在现实世界中产生各种影响,所以网络侵权行为仍与一定地域相联系,可以在现实世界中找到其侵权行为地。因此,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中仍然具有重要价值。

第三,从实践上讲,侵权行为地是受到普遍推崇的管辖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这一管辖依据早已得到明确体现,具有长期且稳固的立法和司法基础。就网络侵权而言,尽管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在进行积极探索,但至今学术界并未提出真正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来否定和推翻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各国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对相关管辖规则做出大的变革,而多是在沿用该依据的基础上尝试赋予其更具时代性、合理性的内涵和确定方法。所以,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依然得到广泛采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受到网络的冲击,但其深厚的根基仍未被真正动摇,这一管辖依据仍然能够在网络侵权案件中适用并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们必须基于对网络侵权行为特殊性的认识和把握,对该依据加以发展完善,对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依据和方法进行新的探索。

二、“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评析

网络侵权行为是借助网络实施的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从行为主体上看,网络侵权可分为网络用户侵权和网络服务商侵权两大类。就网络用户而言,其侵权行为的实施过程一般可分解为发出指令、传输指令和执行指令三个步骤。首先,网络用户通过在计算机终端设备上的操作发出侵权指令;然后,这些侵权指令和相关信息内容通过各种网络设备传输到提供相关网络内容服务的服务器;最后,这些侵权指令在该服务器上得以执行,用户的侵权操作得以完成。由此可见,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两个关键环节在于该用户在计算机终端设备上的发出侵权指令的操作,以及相关网络服务器上的执行侵权指令的操作。所以,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以及相关网络服务器是网络用户进行网络侵权的必要工具和关键因素,在侵权行为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其所在地是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就网络服务商而言,不论是通过提供内容服务实施侵权,还是运用技术手段实施侵权,其侵权行为都是利用其网络服务器进行的,所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是网络服务商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综上所述,被告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以及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也即“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可以考虑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

对于管辖依据,在笔者看来,至少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确定性,即该依据本身是可以确定的,应当具有时空上相对的稳定性;二是合理性,即法院适用该依据对案件进行管辖应当是公平合理的。所以,若“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要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也应当满足这两个条件。因此,对其进行“确定性”和“合理性”的考量是判定其能否作为网络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的关键。

(一)“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具有确定性

被告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以及相关网络服务器存在于现实世界的一定地域之中,且位置相对固定,一般是可以追踪、定位的,因而具有确定性。这就满足了第一个条件。

(二)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具有合理性

第一,从联系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与侵权行为和侵权诉讼之间具有直接且密切的联系。正如前文所述,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所以,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而言,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在该地实施的,原告提起的网络侵权诉讼的诉因也就发生在该地,而且被告在该地的侵权行为直接且集中地体现了被告的侵权意图,因此,该地与侵权行为和侵权诉讼之间存在着直接且密切的联系,由该地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是合理的。

第二,从利益方面看,被告是在侵权设备所在地实施侵权行为、获得侵权利益的同时将自身置于该地法院的管辖之下。

利益是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内在动力。法律确认、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并通过各种实体和程序规则保障和促进利益的实现。在网络环境下,网络行为主体享有利用网络进行各种行为的权利,可以进行商务往来、信息交换与共享、发表言论,以及提供网络服务等各种活动,并从中获得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但这些权利必须依法行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不仅滥用了其在侵权设备所在地从事网络活动的有利条件和该地相关规则对其利益给予的保护,而且在获得侵权利益的同时,还对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以,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有权力也有责任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对违法者进行惩罚,以弥补被侵权人的利益损失。因此,被告是在侵权设备所在地实施侵权行为、获得侵权利益的同时将自身置于该地法院的管辖之下。

第三,从秩序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恢复被损害的法院地社会秩序。

如果没有一个安全的环境能让人们放心地享受其合法权益的话,那么人类的一切活动就都失去了最起码的条件。所以,任何社会都必须要建立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而法律正起到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的重要作用[2]。由于在某地进行违法行为必将扰乱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到当地法律的权威,所以,网络侵权行为也必将损害侵权设备所在地的正常社会秩序。该地法院对此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进行管辖,是恢复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正义秩序的程序保障,也是其作为辖区秩序维护者的基本权力。

第四,从诉权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维护原、被告双方诉讼权利的平衡。

就诉讼双方的地位而言,原告是发起诉讼的一方,在起诉前,原告就综合考虑了诉讼成本、社会关系及胜诉可能性等各种情况,充分收集和准备了各种证据材料,并在此基础上选择管辖法院,所以在诉讼中处于明显的主动和优势地位。而被告是应诉的一方,处于相对的被动和劣势地位[3]。而且,网络侵权行为很可能与多个法院有联系,这为原告挑选法院提供了极大便利,更不利于双方诉讼权利的平衡。所以,在此情况下,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可使管辖法院具有较强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权、随意挑选法院,可以有效维护原、被告之间诉讼权利的平衡,使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更具公平合理性。

第五,从效益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

由于在网络侵权设备中,侵权行为以数据复制或存储的形式被记录,并能通过技术手段被感知,而且除非有意识地删除,否则这些数据将保留较长的时间[4],所以,在侵权设备所在地收集侵权证据和查明案件情况最为便利,由此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审理,能够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而且在判决作出后,若被告败诉,在侵权设备所在地执行判决也比较方便,可以将书面判决更有效地转化为原告的实然利益。所以,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

综上所述,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对网络侵权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合理的,这就满足了第二个条件。论证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网络侵权案件的“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其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及合理性,应当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

三、“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评析

计算机终端设备不仅是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必要工具,也是显现侵权结果的必要载体。“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但它能否真正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还是要看其能否满足前述的“确定性”和“合理性”这两个条件。

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无界性,网络侵权结果可以在任何一部联网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上显现,许多地方均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这种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显著的扩散性,而不具有确定性。若直接将这种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管辖依据,会给原告以随意挑选法院的极佳机会。原告可以在对自己最为有利但与被告乃至案件没有什么联系或者联系很小的法院提起诉讼,这对被告而言极不公平合理。而且在证据的取得和案情的查明方面也会存在较大困难,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不便。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不能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

然而,由于网络侵权案件的情况多样且复杂,有可能出现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的情况。这时,若一味坚持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则会使原告起诉陷入困境,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而由于原告一般是在计算机终端设备上见到侵害其权利的信息时才发现其权利受到侵害,为了尽早制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而尽快提起诉讼的[5]。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加以适用,使其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这是一种对原告诉讼权利极为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具有实践上的积极意义。

结语

本文针对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展开分析,论证了“依网络设备所在地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观点,探讨了网络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及其确定方法,并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虽然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时受到挑战,但是该依据仍然能够适用于此类案件并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该依据加以发展和完善。

第二,“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其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及合理性,应当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

第三,“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但是当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和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

当然,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其内涵和外延应当发生相应的变化和发展。我们应当在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索中完善原有依据并寻找新的依据,使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得到更好解决,以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

注释:

[1]韩德培,肖永平.国际私法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470-471.

[2]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311.

[3]胡军辉,李蓉.试析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中的几个程序问题[J].求索, 2010, (2): 138.

第3篇

关键词: 网络侵权 属地管辖 侵权行为地 侵权设备所在地 

 

      引言

      对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面临的首要问题。侵权行为地是法院对侵权案件进行属地管辖的一项基本依据,已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普遍采用。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传统的现实物理世界中的侵权行为,其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确定性,比较容易判定。但是,网络的无界性使得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地域性明显弱化,侵权结果的发生又体现出很强的扩散性和不确定性。这使得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时受到挑战。

      所以,现在我们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还能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吗?这是我们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否则其他相关研究将成为无本之木。其次,若该依据还能适用,那么该如何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如何适用该依据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则是依该依据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关键环节。由此可见,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是极具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工作。本文将针对这两个问题依次进行探讨,系统论证“依网络设备所在地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观点,深入分析网络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及其确定方法,以期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理论有所发展,对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更好解决有所帮助。

      一、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仍可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但须发展完善

      第一,从本质上讲,侵权行为地是一项基本的属地管辖依据。

      属地管辖权是法院依据法院地与某民商事案件的事实或当事人的地域联系而享有的管辖权。从国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主权,特别是国家领土主权在国际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的体现[1]。从国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体现了在国内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管辖权力的分配与平衡,是国家的管理控制权在司法领域的有效落实。因此,各国为了对外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和对内合理分配管辖权限,大多采用侵权行为地这一属地管辖依据来确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在网络环境下,虽然侵权行为的地域性明显弱化,但是各国及国内各地区的司法界限却并未因此而发生改变,各国维护国家主权的意志也并未发生改变,而且网络侵权行为很可能会与多个国家相联系,所以,对于依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能够被纳入本国管辖范围的涉外网络侵权案件,各国法院都会积极主张管辖,以尽量维护国家主权和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内网络侵权案件,各国也会依此依据在国内法院之间有效分配管辖权力。因此,侵权行为地这一属地管辖依据仍然会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

      第二,从理论上讲,侵权行为地是最适于管辖侵权案件的地方。

      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纠纷有着最为直接且密切的联系,是侵权行为人的侵权目的体现得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最为便利的地方。所以,依侵权行为地确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是合理的。对于网络侵权行为,从性质上说,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是一种借助网络实施的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网络的参与并未改变侵权法律关系的本质,也并未产生新的法律关系。而且网络侵权行为是现实主体在网络设备实体上实施的真实行为,各种侵权信息也需要在网络设备中传输和显现,并在现实世界中产生各种影响,所以网络侵权行为仍与一定地域相联系,可以在现实世界中找到其侵权行为地。因此,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中仍然具有重要价值。

      第三,从实践上讲,侵权行为地是受到普遍推崇的管辖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这一管辖依据早已得到明确体现,具有长期且稳固的立法和司法基础。就网络侵权而言,尽管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在进行积极探索,但至今学术界并未提出真正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来否定和推翻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各国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对相关管辖规则做出大的变革,而多是在沿用该依据的基础上尝试赋予其更具时代性、合理性的内涵和确定方法。所以,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依然得到广泛采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受到网络的冲击,但其深厚的根基仍未被真正动摇,这一管辖依据仍然能够在网络侵权案件中适用并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们必须基于对网络侵权行为特殊性的认识和把握,对该依据加以发展完善,对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依据和方法进行新的探索。

      二、“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评析

      网络侵权行为是借助网络实施的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从行为主体上看,网络侵权可分为网络用户侵权和网络服务商侵权两大类。就网络用户而言,其侵权行为的实施过程一般可分解为发出指令、传输指令和执行指令三个步骤。首先,网络用户通过在计算机终端设备上的操作发出侵权指令;然后,这些侵权指令和相关信息内容通过各种网络设备传输到提供相关网络内容服务的服务器;最后,这些侵权指令在该服务器上得以执行,用户的侵权操作得以完成。由此可见,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两个关键环节在于该用户在计算机终端设备上的发出侵权指令的操作,以及相关网络服务器上的执行侵权指令的操作。所以,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以及相关网络服务器是网络用户进行网络侵权的必要工具和关键因素,在侵权行为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其所在地是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就网络服务商而言,不论是通过提供内容服务实施侵权,还是运用技术手段实施侵权,其侵权行为都是利用其网络服务器进行的,所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是网络服务商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综上所述,被告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以及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也即“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可以考虑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

      对于管辖依据,在笔者看来,至少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确定性,即该依据本身是可以确定的,应当具有时空上相对的稳定性;二是合理性,即法院适用该依据对案件进行管辖应当是公平合理的。所以,若“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要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也应当满足这两个条件。因此,对其进行“确定性”和“合理性”的考量是判定其能否作为网络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的关键。

      (一)“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具有确定性

      被告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以及相关网络服务器存在于现实世界的一定地域之中,且位置相对固定,一般是可以追踪、定位的,因而具有确定性。这就满足了第一个条件。

      (二)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具有合理性

      第一,从联系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与侵权行为和侵权诉讼之间具有直接且密切的联系。正如前文所述,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所以,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而言,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在该地实施的,原告提起的网络侵权诉讼的诉因也就发生在该地,而且被告在该地的侵权行为直接且集中地体现了被告的侵权意图,因此,该地与侵权行为和侵权诉讼之间存在着直接且密切的联系,由该地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是合理的。

      第二,从利益方面看,被告是在侵权设备所在地实施侵权行为、获得侵权利益的同时将自身置于该地法院的管辖之下。

      利益是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内在动力。法律确认、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并通过各种实体和程序规则保障和促进利益的实现。在网络环境下,网络行为主体享有利用网络进行各种行为的权利,可以进行商务往来、信息交换与共享、发表言论,以及提供网络服务等各种活动,并从中获得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但这些权利必须依法行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不仅滥用了其在侵权设备所在地从事网络活动的有利条件和该地相关规则对其利益给予的保护,而且在获得侵权利益的同时,还对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以,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有权力也有责任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对违法者进行惩罚,以弥补被侵权人的利益损失。因此,被告是在侵权设备所在地实施侵权行为、获得侵权利益的同时将自身置于该地法院的管辖之下。

第三,从秩序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恢复被损害的法院地社会秩序。

      如果没有一个安全的环境能让人们放心地享受其合法权益的话,那么人类的一切活动就都失去了最起码的条件。所以,任何社会都必须要建立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而法律正起到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的重要作用[2]。由于在某地进行违法行为必将扰乱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到当地法律的权威,所以,网络侵权行为也必将损害侵权设备所在地的正常社会秩序。该地法院对此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进行管辖,是恢复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正义秩序的程序保障,也是其作为辖区秩序维护者的基本权力。

      第四,从诉权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维护原、被告双方诉讼权利的平衡。

      就诉讼双方的地位而言,原告是发起诉讼的一方,在起诉前,原告就综合考虑了诉讼成本、社会关系及胜诉可能性等各种情况,充分收集和准备了各种证据材料,并在此基础上选择管辖法院,所以在诉讼中处于明显的主动和优势地位。而被告是应诉的一方,处于相对的被动和劣势地位[3]。而且,网络侵权行为很可能与多个法院有联系,这为原告挑选法院提供了极大便利,更不利于双方诉讼权利的平衡。所以,在此情况下,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可使管辖法院具有较强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权、随意挑选法院,可以有效维护原、被告之间诉讼权利的平衡,使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更具公平合理性。

      第五,从效益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

      由于在网络侵权设备中,侵权行为以数据复制或存储的形式被记录,并能通过技术手段被感知,而且除非有意识地删除,否则这些数据将保留较长的时间[4],所以,在侵权设备所在地收集侵权证据和查明案件情况最为便利,由此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审理,能够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而且在判决作出后,若被告败诉,在侵权设备所在地执行判决也比较方便,可以将书面判决更有效地转化为原告的实然利益。所以,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

      综上所述,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对网络侵权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合理的,这就满足了第二个条件。论证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网络侵权案件的“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其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及合理性,应当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

      三、“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评析

      计算机终端设备不仅是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必要工具,也是显现侵权结果的必要载体。“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但它能否真正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还是要看其能否满足前述的“确定性”和“合理性”这两个条件。

      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无界性,网络侵权结果可以在任何一部联网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上显现,许多地方均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这种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显著的扩散性,而不具有确定性。若直接将这种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管辖依据,会给原告以随意挑选法院的极佳机会。原告可以在对自己最为有利但与被告乃至案件没有什么联系或者联系很小的法院提起诉讼,这对被告而言极不公平合理。而且在证据的取得和案情的查明方面也会存在较大困难,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不便。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不能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

      然而,由于网络侵权案件的情况多样且复杂,有可能出现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的情况。这时,若一味坚持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则会使原告起诉陷入困境,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而由于原告一般是在计算机终端设备上见到侵害其权利的信息时才发现其权利受到侵害,为了尽早制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而尽快提起诉讼的[5]。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加以适用,使其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这是一种对原告诉讼权利极为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具有实践上的积极意义。

      结语

      本文针对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展开分析,论证了“依网络设备所在地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观点,探讨了网络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及其确定方法,并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虽然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时受到挑战,但是该依据仍然能够适用于此类案件并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该依据加以发展和完善。

      第二,“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其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及合理性,应当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

      第三,“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但是当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和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

      当然,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其内涵和外延应当发生相应的变化和发展。我们应当在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索中完善原有依据并寻找新的依据,使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得到更好解决,以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

 

 

 

注释:

  [1]韩德培,肖永平.国际私法•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470-471.

  [2]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311.

  [3]胡军辉,李蓉.试析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中的几个程序问题[j].求索, 2010, (2): 138.

第4篇

内容提要: 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能否适用于以及该如何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是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要问题。该依据虽然受到网络的冲击,但仍能适用于此类案件。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其加以发展。“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应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管辖依据。只有当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才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

 

 

      引言

      对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面临的首要问题。侵权行为地是法院对侵权案件进行属地管辖的一项基本依据,已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普遍采用。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传统的现实物理世界中的侵权行为,其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确定性,比较容易判定。但是,网络的无界性使得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地域性明显弱化,侵权结果的发生又体现出很强的扩散性和不确定性。这使得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时受到挑战。

      所以,现在我们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还能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吗?这是我们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否则其他相关研究将成为无本之木。其次,若该依据还能适用,那么该如何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如何适用该依据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则是依该依据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关键环节。由此可见,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是极具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工作。本文将针对这两个问题依次进行探讨,系统论证“依网络设备所在地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观点,深入分析网络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及其确定方法,以期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理论有所发展,对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更好解决有所帮助。

      一、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仍可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但须发展完善

      第一,从本质上讲,侵权行为地是一项基本的属地管辖依据。

      属地管辖权是法院依据法院地与某民商事案件的事实或当事人的地域联系而享有的管辖权。从国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主权,特别是国家领土主权在国际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的体现[1]。从国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体现了在国内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管辖权力的分配与平衡,是国家的管理控制权在司法领域的有效落实。因此,各国为了对外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和对内合理分配管辖权限,大多采用侵权行为地这一属地管辖依据来确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在网络环境下,虽然侵权行为的地域性明显弱化,但是各国及国内各地区的司法界限却并未因此而发生改变,各国维护国家主权的意志也并未发生改变,而且网络侵权行为很可能会与多个国家相联系,所以,对于依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能够被纳入本国管辖范围的涉外网络侵权案件,各国法院都会积极主张管辖,以尽量维护国家主权和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内网络侵权案件,各国也会依此依据在国内法院之间有效分配管辖权力。因此,侵权行为地这一属地管辖依据仍然会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

      第二,从理论上讲,侵权行为地是最适于管辖侵权案件的地方。

      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纠纷有着最为直接且密切的联系,是侵权行为人的侵权目的体现得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最为便利的地方。所以,依侵权行为地确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是合理的。对于网络侵权行为,从性质上说,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是一种借助网络实施的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网络的参与并未改变侵权法律关系的本质,也并未产生新的法律关系。而且网络侵权行为是现实主体在网络设备实体上实施的真实行为,各种侵权信息也需要在网络设备中传输和显现,并在现实世界中产生各种影响,所以网络侵权行为仍与一定地域相联系,可以在现实世界中找到其侵权行为地。因此,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中仍然具有重要价值。

      第三,从实践上讲,侵权行为地是受到普遍推崇的管辖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这一管辖依据早已得到明确体现,具有长期且稳固的立法和司法基础。就网络侵权而言,尽管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在进行积极探索,但至今学术界并未提出真正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来否定和推翻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各国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对相关管辖规则做出大的变革,而多是在沿用该依据的基础上尝试赋予其更具时代性、合理性的内涵和确定方法。所以,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依然得到广泛采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受到网络的冲击,但其深厚的根基仍未被真正动摇,这一管辖依据仍然能够在网络侵权案件中适用并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们必须基于对网络侵权行为特殊性的认识和把握,对该依据加以发展完善,对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依据和方法进行新的探索。

      二、“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评析

      网络侵权行为是借助网络实施的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从行为主体上看,网络侵权可分为网络用户侵权和网络服务商侵权两大类。就网络用户而言,其侵权行为的实施过程一般可分解为发出指令、传输指令和执行指令三个步骤。首先,网络用户通过在计算机终端设备上的操作发出侵权指令;然后,这些侵权指令和相关信息内容通过各种网络设备传输到提供相关网络内容服务的服务器;最后,这些侵权指令在该服务器上得以执行,用户的侵权操作得以完成。由此可见,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两个关键环节在于该用户在计算机终端设备上的发出侵权指令的操作,以及相关网络服务器上的执行侵权指令的操作。所以,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以及相关网络服务器是网络用户进行网络侵权的必要工具和关键因素,在侵权行为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其所在地是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就网络服务商而言,不论是通过提供内容服务实施侵权,还是运用技术手段实施侵权,其侵权行为都是利用其网络服务器进行的,所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是网络服务商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综上所述,被告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以及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也即“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可以考虑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

      对于管辖依据,在笔者看来,至少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确定性,即该依据本身是可以确定的,应当具有时空上相对的稳定性;二是合理性,即法院适用该依据对案件进行管辖应当是公平合理的。所以,若“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要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也应当满足这两个条件。因此,对其进行“确定性”和“合理性”的考量是判定其能否作为网络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的关键。

      (一)“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具有确定性

      被告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以及相关网络服务器存在于现实世界的一定地域之中,且位置相对固定,一般是可以追踪、定位的,因而具有确定性。这就满足了第一个条件。

      (二)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具有合理性

      第一,从联系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与侵权行为和侵权诉讼之间具有直接且密切的联系。正如前文所述,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所以,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而言,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在该地实施的,原告提起的网络侵权诉讼的诉因也就发生在该地,而且被告在该地的侵权行为直接且集中地体现了被告的侵权意图,因此,该地与侵权行为和侵权诉讼之间存在着直接且密切的联系,由该地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是合理的。

      第二,从利益方面看,被告是在侵权设备所在地实施侵权行为、获得侵权利益的同时将自身置于该地法院的管辖之下。

      利益是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内在动力。法律确认、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并通过各种实体和程序规则保障和促进利益的实现。在网络环境下,网络行为主体享有利用网络进行各种行为的权利,可以进行商务往来、信息交换与共享、发表言论,以及提供网络服务等各种活动,并从中获得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但这些权利必须依法行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不仅滥用了其在侵权设备所在地从事网络活动的有利条件和该地相关规则对其利益给予的保护,而且在获得侵权利益的同时,还对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以,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有权力也有责任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对违法者进行惩罚,以弥补被侵权人的利益损失。因此,被告是在侵权设备所在地实施侵权行为、获得侵权利益的同时将自身置于该地法院的管辖之下。

      第三,从秩序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恢复被损害的法院地社会秩序。

      如果没有一个安全的环境能让人们放心地享受其合法权益的话,那么人类的一切活动就都失去了最起码的条件。所以,任何社会都必须要建立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而法律正起到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的重要作用[2]。由于在某地进行违法行为必将扰乱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到当地法律的权威,所以,网络侵权行为也必将损害侵权设备所在地的正常社会秩序。该地法院对此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进行管辖,是恢复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正义秩序的程序保障,也是其作为辖区秩序维护者的基本权力。

      第四,从诉权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维护原、被告双方诉讼权利的平衡。

      就诉讼双方的地位而言,原告是发起诉讼的一方,在起诉前,原告就综合考虑了诉讼成本、社会关系及胜诉可能性等各种情况,充分收集和准备了各种证据材料,并在此基础上选择管辖法院,所以在诉讼中处于明显的主动和优势地位。而被告是应诉的一方,处于相对的被动和劣势地位[3]。而且,网络侵权行为很可能与多个法院有联系,这为原告挑选法院提供了极大便利,更不利于双方诉讼权利的平衡。所以,在此情况下,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可使管辖法院具有较强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权、随意挑选法院,可以有效维护原、被告之间诉讼权利的平衡,使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更具公平合理性。

      第五,从效益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

      由于在网络侵权设备中,侵权行为以数据复制或存储的形式被记录,并能通过技术手段被感知,而且除非有意识地删除,否则这些数据将保留较长的时间[4],所以,在侵权设备所在地收集侵权证据和查明案件情况最为便利,由此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审理,能够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而且在判决作出后,若被告败诉,在侵权设备所在地执行判决也比较方便,可以将书面判决更有效地转化为原告的实然利益。所以,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

      综上所述,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对网络侵权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合理的,这就满足了第二个条件。论证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网络侵权案件的“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其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及合理性,应当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

      三、“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评析

      计算机终端设备不仅是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必要工具,也是显现侵权结果的必要载体。“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但它能否真正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还是要看其能否满足前述的“确定性”和“合理性”这两个条件。

      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无界性,网络侵权结果可以在任何一部联网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上显现,许多地方均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这种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显著的扩散性,而不具有确定性。若直接将这种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管辖依据,会给原告以随意挑选法院的极佳机会。原告可以在对自己最为有利但与被告乃至案件没有什么联系或者联系很小的法院提起诉讼,这对被告而言极不公平合理。而且在证据的取得和案情的查明方面也会存在较大困难,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不便。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不能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

      然而,由于网络侵权案件的情况多样且复杂,有可能出现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的情况。这时,若一味坚持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则会使原告起诉陷入困境,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而由于原告一般是在计算机终端设备上见到侵害其权利的信息时才发现其权利受到侵害,为了尽早制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而尽快提起诉讼的[5]。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加以适用,使其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这是一种对原告诉讼权利极为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具有实践上的积极意义。

      结语

      本文针对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展开分析,论证了“依网络设备所在地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观点,探讨了网络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及其确定方法,并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虽然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时受到挑战,但是该依据仍然能够适用于此类案件并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该依据加以发展和完善。

      第二,“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其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及合理性,应当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

      第三,“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但是当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和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

      当然,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其内涵和外延应当发生相应的变化和发展。我们应当在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索中完善原有依据并寻找新的依据,使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得到更好解决,以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

 

 

 

注释:

  [1]韩德培,肖永平.国际私法•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470-471.

  [2]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311.

  [3]胡军辉,李蓉.试析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中的几个程序问题[j].求索, 2010, (2): 138.

第5篇

内容提要: 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能否适用于以及该如何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是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要问题。该依据虽然受到网络的冲击,但仍能适用于此类案件。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其加以发展。“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应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管辖依据。只有当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才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

引言

对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面临的首要问题。侵权行为地是法院对侵权案件进行属地管辖的一项基本依据,已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普遍采用。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传统的现实物理世界中的侵权行为,其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确定性,比较容易判定。但是,网络的无界性使得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地域性明显弱化,侵权结果的发生又体现出很强的扩散性和不确定性。这使得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时受到挑战。

所以,现在我们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还能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吗?这是我们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否则其他相关研究将成为无本之木。其次,若该依据还能适用,那么该如何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如何适用该依据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则是依该依据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关键环节。由此可见,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是极具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工作。本文将针对这两个问题依次进行探讨,系统论证“依网络设备所在地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观点,深入分析网络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及其确定方法,以期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理论有所发展,对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更好解决有所帮助。

一、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仍可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但须发展完善

第一,从本质上讲,侵权行为地是一项基本的属地管辖依据。

属地管辖权是法院依据法院地与某民商事案件的事实或当事人的地域联系而享有的管辖权。从国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主权,特别是国家领土主权在国际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的体现[1]。从国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体现了在国内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管辖权力的分配与平衡,是国家的管理控制权在司法领域的有效落实。因此,各国为了对外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和对内合理分配管辖权限,大多采用侵权行为地这一属地管辖依据来确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在网络环境下,虽然侵权行为的地域性明显弱化,但是各国及国内各地区的司法界限却并未因此而发生改变,各国维护国家主权的意志也并未发生改变,而且网络侵权行为很可能会与多个国家相联系,所以,对于依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能够被纳入本国管辖范围的涉外网络侵权案件,各国法院都会积极主张管辖,以尽量维护国家主权和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内网络侵权案件,各国也会依此依据在国内法院之间有效分配管辖权力。因此,侵权行为地这一属地管辖依据仍然会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

第二,从理论上讲,侵权行为地是最适于管辖侵权案件的地方。

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纠纷有着最为直接且密切的联系,是侵权行为人的侵权目的体现得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最为便利的地方。所以,依侵权行为地确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是合理的。对于网络侵权行为,从性质上说,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是一种借助网络实施的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网络的参与并未改变侵权法律关系的本质,也并未产生新的法律关系。而且网络侵权行为是现实主体在网络设备实体上实施的真实行为,各种侵权信息也需要在网络设备中传输和显现,并在现实世界中产生各种影响,所以网络侵权行为仍与一定地域相联系,可以在现实世界中找到其侵权行为地。因此,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中仍然具有重要价值。

第三,从实践上讲,侵权行为地是受到普遍推崇的管辖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这一管辖依据早已得到明确体现,具有长期且稳固的立法和司法基础。就网络侵权而言,尽管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在进行积极探索,但至今学术界并未提出真正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来否定和推翻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各国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对相关管辖规则做出大的变革,而多是在沿用该依据的基础上尝试赋予其更具时代性、合理性的内涵和确定方法。所以,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依然得到广泛采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受到网络的冲击,但其深厚的根基仍未被真正动摇,这一管辖依据仍然能够在网络侵权案件中适用并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们必须基于对网络侵权行为特殊性的认识和把握,对该依据加以发展完善,对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依据和方法进行新的探索。

二、“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评析

网络侵权行为是借助网络实施的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从行为主体上看,网络侵权可分为网络用户侵权和网络服务商侵权两大类。就网络用户而言,其侵权行为的实施过程一般可分解为发出指令、传输指令和执行指令三个步骤。首先,网络用户通过在计算机终端设备上的操作发出侵权指令;然后,这些侵权指令和相关信息内容通过各种网络设备传输到提供相关网络内容服务的服务器;最后,这些侵权指令在该服务器上得以执行,用户的侵权操作得以完成。由此可见,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两个关键环节在于该用户在计算机终端设备上的发出侵权指令的操作,以及相关网络服务器上的执行侵权指令的操作。所以,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以及相关网络服务器是网络用户进行网络侵权的必要工具和关键因素,在侵权行为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其所在地是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就网络服务商而言,不论是通过提供内容服务实施侵权,还是运用技术手段实施侵权,其侵权行为都是利用其网络服务器进行的,所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是网络服务商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综上所述,被告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以及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也即“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可以考虑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

对于管辖依据,在笔者看来,至少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确定性,即该依据本身是可以确定的,应当具有时空上相对的稳定性;二是合理性,即法院适用该依据对案件进行管辖应当是公平合理的。所以,若“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要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也应当满足这两个条件。因此,对其进行“确定性”和“合理性”的考量是判定其能否作为网络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的关键。

(一)“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具有确定性

被告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以及相关网络服务器存在于现实世界的一定地域之中,且位置相对固定,一般是可以追踪、定位的,因而具有确定性。这就满足了第一个条件。

(二)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具有合理性

第一,从联系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与侵权行为和侵权诉讼之间具有直接且密切的联系。正如前文所述,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所以,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而言,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在该地实施的,原告提起的网络侵权诉讼的诉因也就发生在该地,而且被告在该地的侵权行为直接且集中地体现了被告的侵权意图,因此,该地与侵权行为和侵权诉讼之间存在着直接且密切的联系,由该地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是合理的。

第二,从利益方面看,被告是在侵权设备所在地实施侵权行为、获得侵权利益的同时将自身置于该地法院的管辖之下。

利益是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内在动力。法律确认、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并通过各种实体和程序规则保障和促进利益的实现。在网络环境下,网络行为主体享有利用网络进行各种行为的权利,可以进行商务往来、信息交换与共享、发表言论,以及提供网络服务等各种活动,并从中获得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但这些权利必须依法行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不仅滥用了其在侵权设备所在地从事网络活动的有利条件和该地相关规则对其利益给予的保护,而且在获得侵权利益的同时,还对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以,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有权力也有责任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对违法者进行惩罚,以弥补被侵权人的利益损失。因此,被告是在侵权设备所在地实施侵权行为、获得侵权利益的同时将自身置于该地法院的管辖之下。

第三,从秩序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恢复被损害的法院地社会秩序。

如果没有一个安全的环境能让人们放心地享受其合法权益的话,那么人类的一切活动就都失去了最起码的条件。所以,任何社会都必须要建立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而法律正起到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的重要作用[2]。由于在某地进行违法行为必将扰乱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到当地法律的权威,所以,网络侵权行为也必将损害侵权设备所在地的正常社会秩序。该地法院对此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进行管辖,是恢复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正义秩序的程序保障,也是其作为辖区秩序维护者的基本权力。

第四,从诉权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维护原、被告双方诉讼权利的平衡。

就诉讼双方的地位而言,原告是发起诉讼的一方,在起诉前,原告就综合考虑了诉讼成本、社会关系及胜诉可能性等各种情况,充分收集和准备了各种证据材料,并在此基础上选择管辖法院,所以在诉讼中处于明显的主动和优势地位。而被告是应诉的一方,处于相对的被动和劣势地位[3]。而且,网络侵权行为很可能与多个法院有联系,这为原告挑选法院提供了极大便利,更不利于双方诉讼权利的平衡。所以,在此情况下,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可使管辖法院具有较强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权、随意挑选法院,可以有效维护原、被告之间诉讼权利的平衡,使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更具公平合理性。

第五,从效益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

由于在网络侵权设备中,侵权行为以数据复制或存储的形式被记录,并能通过技术手段被感知,而且除非有意识地删除,否则这些数据将保留较长的时间[4],所以,在侵权设备所在地收集侵权证据和查明案件情况最为便利,由此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审理,能够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而且在判决作出后,若被告败诉,在侵权设备所在地执行判决也比较方便,可以将书面判决更有效地转化为原告的实然利益。所以,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

综上所述,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对网络侵权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合理的,这就满足了第二个条件。论证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网络侵权案件的“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其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及合理性,应当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

三、“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评析

计算机终端设备不仅是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必要工具,也是显现侵权结果的必要载体。“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但它能否真正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还是要看其能否满足前述的“确定性”和“合理性”这两个条件。

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无界性,网络侵权结果可以在任何一部联网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上显现,许多地方均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这种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显著的扩散性,而不具有确定性。若直接将这种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管辖依据,会给原告以随意挑选法院的极佳机会。原告可以在对自己最为有利但与被告乃至案件没有什么联系或者联系很小的法院提起诉讼,这对被告而言极不公平合理。而且在证据的取得和案情的查明方面也会存在较大困难,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不便。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不能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

然而,由于网络侵权案件的情况多样且复杂,有可能出现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的情况。这时,若一味坚持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则会使原告起诉陷入困境,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而由于原告一般是在计算机终端设备上见到侵害其权利的信息时才发现其权利受到侵害,为了尽早制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而尽快提起诉讼的[5]。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加以适用,使其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这是一种对原告诉讼权利极为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具有实践上的积极意义。

结语

本文针对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展开分析,论证了“依网络设备所在地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观点,探讨了网络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及其确定方法,并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虽然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时受到挑战,但是该依据仍然能够适用于此类案件并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该依据加以发展和完善。

第二,“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其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及合理性,应当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

第三,“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但是当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和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

当然,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其内涵和外延应当发生相应的变化和发展。我们应当在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索中完善原有依据并寻找新的依据,使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得到更好解决,以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

注释:

[1]韩德培,肖永平.国际私法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470-471.

[2]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311.

[3]胡军辉,李蓉.试析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中的几个程序问题[J].求索, 2010, (2): 138.

第6篇

5月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推进信息化发展、保障信息安全工作。健全安全防护和管理和加快安全能力建设成为本次国务院会议颁布的《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的工作重点。

《意见》强调,要健全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要与安全防护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强化技术防范,严格安全管理,切实提高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防瘫痪、防窃密能力;加强地理、人口、法人、统计等基础信息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强化企业、机构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用户数据和国家基础数据的责任;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加强信息安全应急等基础性工作,提高风险隐患发现、监测预警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加大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力度,支持信息安全产业

发展。

英国政府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在近三年之内连续两次出台了国家网络安全战略,2011年11月25日的《英国网络安全战略》对英国信息安全建设做出了战略部署和具体安排,英国推进信息安全建设的做法对我国有哪些借鉴意义?

英式样本

《英国网络安全战略》全文共43页,文件正文由“网络空间驱动经济增长和增强社会稳定”、“变化中的威胁”、“网络安全2015年愿景”和“行动方案”四个部分组成,介绍了战略的背景和动机,并提出了未来四年的战略计划以及切实的行动方案。该战略继承了2009年英国的网络安全战略,并继续在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方案。

《英国网络安全战略》的一个总体愿景是在包括自由、公平、透明和法治等核心价值观基础上,构建一个充满活力和恢复力的安全网络空间,并以此来促成经济大规模增长以及产生社会价值,通过切实行动促进经济繁荣、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

在此愿景下,其设立的四个战略目标分别为应对网络犯罪,使英国成为世界上商业环境最安全的网络空间之一;使英国面对网络攻击的恢复力更强,并保护其在网络空间中的利益;帮助塑造一个可供英国大众安全使用的、开放的、稳定的、充满活力的网络空间,并进一步支撑社会开放;构建英国跨层面的知识和技能体系,以便对所有的网络安全目标提供基础支持。

为实现上述目标,英国政府配套出台了三个行动原则。第一是风险驱动的原则:针对网络安全的脆弱性和不确定性,在充分考虑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响应机制。第二是广泛合作的原则:在国内加强政府与私营部门以及个人的合作,在国际上加强与其他国家和组织的合作。第三是平衡安全与自由私密的原则:在加强网络安全的同时充分考虑公民隐私权、自由权和其它基础自由权利。

与此同时,《英国网络安全战略》还规定了个人、私营机构和政府的规范和责任。它要求个人在网络空间应做到基本的自我保护,懂得基本的安全操作知识,也要为各自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承担责任;私营机构在网络空间不仅要做到主动的安全防御,还要与政府机构和执法机关等互相合作来面对挑战,另外还要抓住网络安全产业发展带来的机遇;政府在网络空间要在降低政府系统本身风险的同时,发挥其在网络安全构建方面的主导作用。

在具体实施细则方面,《英国网络安全战略》配套制定了八个行动方案支撑点,分别是:

明确战略资金在各机构的分配方式。该战略明确了未来四年中投入的6.5亿英镑的分配方式,以确保英国以一种更积极的方法来应对网络威胁。在英国国家通信总局的支持下,一半左右的资金将被用于加强英国检测和对抗网络攻击的核心功能。

加强网络安全国际合作。英国将积极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展开合作,以共同开发网络空间行为的国际规范或“交通规则”。

降低政府系统和关键基础设施的风险。英国将结合本国国情,与掌控关键基础设施的私营机构展开合作,开发严格的网络安全标准,推动建设威胁信息共享的“网络交换机”。

建立网络安全专业人才队伍。英国将采取认证培训、学科教育、资金支持以及继续举行网络安全挑战赛等方式建立核心专业人才队伍,并鼓励有“道德感的”黑客参与进来。

构建网络犯罪法律体系。英国将在鼓励举报网络犯罪的同时,针对网络犯罪行为构建强力的法律框架,以支持执法机构应对网络犯罪。英国还将致力于建立应对跨国网络犯罪的合作机制,以杜绝“避风港”的存在。

提高公众网络安全意识。英国将运用媒体宣传来帮助大众了解和应对网络威胁,普及不同层次的网络安全教育,与互联网提供商合作以帮助个人确认是否受到网络侵害,将为所有人提供明确的网络安全建议。

增强商业网络安全功能。英国认为商业领域是网络空间犯罪和经济间谍活动的最大受害者,政府应与消费者和私营结构一起增强商业网络安全功能,包括建立信息共享的网络“交换机”、制定相关标准以及重点确保在线消费安全等。

培育网络安全商业机会。英国将在国家通信总局等部门的技术支持下,化威胁为机遇,在网络空间中树立网络安全竞争优势,以促进经济增长,最终将之转化为英国的竞争力优势之一。

战略背后

无疑,《英国网络安全战略》旨在提升网络安全产业国际竞争力,确保英国拥有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英国网络安全战略》中不止一次提到要确保英国在网络安全产业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与美国的《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相比,英国政府并不谋求网络空间的主导地位,而是将注意力集中在维护本国网络安全、加强本国网络安全产业竞争力、创造网络安全商业机遇等方面。作为该战略核心的“英国2015年愿景”中,在短短的60余字中分别两次提到“促进经济大规模增长”和“促进经济繁荣”,充分表明英国政府通过网络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

决心。

当前包括英国在内的欧洲依然处于金融危机导致的困境,例如经济发展低迷、政府赤字居高不下、失业率持续增加等。英国政府敏锐的意识到了网络安全行业带来的经济机遇,不惜斥资6.5亿英镑改善网络安全环境,增加网络安全竞争力,以抢占网络安全行业市场,确保其“先行者优势”。

此外,战略中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和执法队伍,利用英国先进的相关技术支持网络安全部门的发展,健全网络安全国家响应机制,提高在线公共服务水平,分享网络安全信息,以及杜绝网络犯罪国际“避风港”等。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英国拥有安全的网络环境,并在网络安全领域处于优势地位。

我们注意到,《英国网络安全战略》细化了战略实施方案,强调多方合作机制。英国推进信息安全建设非常注重战略等文件的可操作性,如其更加强调战略的实施细节,并在附录中详细阐述了针对四个战略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战略实施方案分别从政策导向、执法体系、机构合作、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市场培育以及国际合作等各方面提出了实施细则,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针对网络空间结构的复杂性,英国政府认识到网络安全需要网络空间构成各方的广泛参与,该战略从多维度提出建设多方合作机制,包括在英国国内增强政府与私营机构、政府与个人、私营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合作,以确保三方在构建安全网络空间发挥各自的角色;在国际上加强本国政府与他国政府、本国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以确保英国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国际主导地位。

再造

英国在重视网络安全的基础上,提出将网络安全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以便刺激经济增长、摆脱当前的经济困境。英国针对网络安全的具体做法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是加快制定我国的网络安全战略。近年来,各个国家愈发重视网络空间安全问题,将网络安全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例如美国了《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印度推出了《国家网络安全策略草案》等。我国虽然对网络安全发展也非常重视,但是尚停留在安全保障、被动防御的阶段,还没有形成推进网络安全的战略体系,还没有出台过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因此,国家应立足国家层面,加快制定并出台我国网络安全战略,明确网络空间是我国的新疆域,并将保障网络空间安全作为新时期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任务,确定我国网络安全发展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和主要主张,全方位指导我国网络安全建设。

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战略实施方案。网络安全战略的实施任务多、涉及面广,必须由各部门联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协作推进,确保战略实施。《英国网络安全战略》非常注重战略的可实施性,可操作性。这一点对我国具有非常大的参考价值。我们应进一步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对我国网络安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职责,提高保障网络安全、应对网络犯罪、推动网络应用和宣传推广等工作的协调能力。同时,在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针对战略目标从政策导向、执法体系、机构合作、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市场培育、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我国网络安全战略的顺利实施。

三是重视网络安全产业,促进经济发展。英国网络安全战略地亮点之一是英国政府不仅敏锐地意识到了网络安全行业带来的经济机遇,而且将网络安全产业作为英国新经济增长点。《英国网络安全战略》明确提出未来四年将斥资6.5亿英镑改善英国网络安全环境,充分表明英国政府通过网络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决心。这一点对我国制定网络安全战略也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我国制定网络安全战略不仅应着眼于构建安全的网络空间,还应该高度重视网络安全行业带来的经济增长。在制定国家战略时,应明确提出鼓励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的政策、资金、法律等方面措施,推动我国网络安全企业做大做强和安全产业快速发展,充分发挥网络安全产业在我国经济增长中的带动作用。

第7篇

关键词:中美两国 网络安全性 战略分析研究

自从中美两国建交之后,网络安全就已经成为两国发展关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信息全球化的发展背景之下,网络安全已经融入到了社会发展各个领域,不仅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还对于国家的建设管理产生了影响。在“斯诺登”事件之后,网络安全更是成了各个国家竞相完善的重点。在经济市场上面,网络安全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以及超出了资本以及劳动力所产生的影响,可以说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础。而中美两国作为发展中以及发达国家的两个重要代表,在两国中均有着重要的战略性意义,虽然目前两国对于网络安全技术的掌握是不对称的,但是在大数据的时代之下,两国的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中国在世界格局上的正在不断崛起,那么就必须在网络安全上做出相应的策略安排。

1. 网络安全的意义

自从20世纪五十年代之后,网络安全才有了其基本的定义。美国以国家安全的发展作为基础,开始将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进行连接,这样的行为正式拉开了世界格局中对于网络安全的应用和竞争。80年代之后,网络安全迈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计算机的互联以及智能化,将网络深入到了生活、生产之后,各个国家对于网络安全的重视程度出现了重大的转变。更多国家开始意识到网络技术不仅能够改变自身所处的世界位置,还对于当前的世界发展格局产生了巨大影响,掌握网络的先机就是掌握了国家发展的未来。

正是因为网络以及信息的发展,网络安全的重要作用才突显出来,国家标准化组织对于其定义是:微数据处理系统采取技术和管理的安全保护,保护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不因偶然和恶意的原因遭到破坏、更改和泄露。该定义正式将网络安全的意义展示出来,无论是政治稳定还是经济发展,无论是军事建设还是文化沟通,都少不了将网络安全放入到国家的战略性技术之中。在这样错综复杂的发展之中,中美两国的发展以及合作都受到了影响。一旦两国的网络安全受到破坏,那么无论是信息泄露还是资源破坏,都有可能对于国家产生极大的损失,网络安全中的人为威胁更是可能导致国家的机密性文件遭受盗取、损坏。对于中美两国来说,如果不对自身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解决,那么很有可能会导致两国在未来的发展中利益受到侵害。

2. 中美两国网络安全现状

中美两国在目前的合作之中,已经把网络安全作为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因为网络安全存在着多种的威胁,所以有效地保护可以保证数据资源能够不被泄露。

目前,中美两国网络安全都受到三大方面的威胁,分别是:不法分子对于通信网络的攻击,来获取信息来谋取财产,这样的非法盈利组织,有着严密的分工;网络技术在银行、电力等领域的全方位应用,对于系统数据以及资源的保护可以直接关系着两国经济的发展;在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之中,经济的新型增长地成了需要重要保护的对象,对于网络安全的环境要求也就更为严格。

2.1 中国网络安全现状

对于中国的网络安全现状进行探索,就需要分析中国网络用户的数量以及网络在各个领域所发挥的作用。根据数据显示,中国目前是网络用户数量最高的国家,但是我国对于网络安全的防护却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成了网络攻击中的重点受害国家。在2014年,曾经针对网络安全以及信息化召开了相关会议,主要审议了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文件,对于我国目前的网络安全工作寄予厚望。此后网络安全信息化小组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的发展又迈进了新的一步。对于中国来说,网络安全不仅能够保证我国的经济、政治都能够井然有序地进行发展,还能够影响着国家的信息化未来发展的方向。虽然我国网络安全仍在处于发展阶段,但是国家对于该方面的重视程度已经提升到了国家安全战略之上。

即使我国目前对于网络安全处于大力发展状态之中,但是相比较美国来说,其中存在的差距依然非常明显。无论是操作还是创新研发,核心科技都掌握在美国手里,而中国的工业化、现代化的水平与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从目前对于网络安全的管理方面来说,因为体制以及法律不完善,所以管理仍然受到多方面的制约,相关制度的建立仍处于起步阶段。

2.2 美国网络安全现状

有关于网络安全方面,美国是在全球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时间最早且战略机制最为完善的国家,其对于相关法律以及制度的建设,从80年代就已经开始。在克林顿担任美国总统期间,美国的信息安全战略的发展就走入正轨,其保密性以及完整性令其他国家到现在仍旧难以望其项背。在美国出台的相关发展战略之中,主要对于预防网络攻击、减少攻击中遭受的破坏以及减少破坏后的恢复时间三个方面进行了战略制定。在优先发展战略之中,对于国家的网络安全意识进行了大范围的提高,对于国家网络安全合作项目进行了合理的规定。奥巴马上任之后,立刻将网络安全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任务,对于目前美国的网络安全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对于评估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及时地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修补。这样的网络安全形势,将美国在网络技术中的地位不断提升,通过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来进行军事以及民事协调,保证了网络安全在多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美国目前的网络安全仍在存在问题,其极大的维护预算,对于国家的发展有着重要的负担,而条块分割导致的效率低下,令其必须通过白宫来全面的统筹和管理。美国为了维持其在世界范围内的网络霸主地位,对于网络安全的维护远远超出其他国家,在商业贸易中,网络安全的重要性越来越高,几乎已经到了网络依赖的地步。

3. 网络安全对于中美两国的重要作用

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的发展技术要素,对于国家经济以及战略的发展自然有着重大的意义。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网络安全成了关系经济、制度以及安全的重要性因素,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对于现有的网络安全制度进行修复,对于其未来的发展进行策略研究。下面,我们以中美两国的网络安全现状分析为基础,分析网络安全对于两国发展的重要作用。

3.1 社会制度

对于国家来说,社会制度直接影响着其自身的经济的建设以及发展,而网络安全却直接激励着社会制度的创新。一般来说,社会制度决定着在社会生活中对于生产、交换以及分配的规定,其法律效力保证了国民的生活能够在拥有社会保护的环境下进行。如今,网络因为与社会息息相关,所以其安全问题设计了生活中对于知识产权、专利以及商业秘密和版权的管理制度。在网络安全促进下进行的多方面的社会制度完善,激发了人们对于该方面领域的了解,保证了原创者能够得到合法的收益。

从中美两国来说,网络安全体系防止了个人以及组织通过不法手段进行商业机密的获取,将两国之间的在网络方面的经济损失减少到了最低。作为网络安全最为直接的作用,其也说明了在这样的网络环境之下,通过网络安全的立法手段,保证了制度环境能够维护企业以及个人的相关利益。只有在这样的网络安全以及其影响的社会制度之下,国民的生活才能够得到应有的保证,经济才能够健康发展下去。

3.2 技术创新

对于国家乃至世界来说,技术创新都是其发展的动力源泉,只有保持在经济建设的情况下同时进行创新技术的发展,才能够为国家的发展创造更多的机会。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其信息方面的创新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如何快速的发展互联网技术,是各个国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对于中国来说,其正处于发展中的重要阶段,技术创新可以帮助国家发展突破自身的局限。而以美国为例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其想要保持目前的互联网霸主地位,就需要在互联网技术上面加快创新发展。

由此可见,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对于国家的创新技术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并且国家想要维持正常的发展,保持良好的国际关系,就需要以网络安全作为建交的基础,在原有的互联网技术上不断进行创新发展,保证技术创新能够成为国家在互联网领域建设的强劲动力。

3.3 经济安全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经济安全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而信息技术作为联系各个行业的基础,网络安全是经济安全的重要保证。对于经济安全来说,其主要依靠经济制度进行人为监督,网络作为最为基础的监督工具,如果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就可能导致监督作用大打折扣,不能够技术反馈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这样的状况,将会导致世界经济发展出现波动。因此,网络安全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金融行业的发展全面依靠互联网通信,经济的脆弱性,以互联网方面最为薄弱。

参考文献:

[1] 金灿荣,戴维来.为中美发展新型大国关系注入正能量――解析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J]. 国际安全研究,2013(02).

[2] 张佰韬,张娱嘉.浅析美国网络安全战略的演变及对国内的启示[J].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报,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