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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湿地资源;保护;恢复;泉水湾湿地公园
中图分类号 X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5)12-73-03
Status,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of Wetland Resources in Anhui Yingquan Quanshuiwan Wetland Park
Deng Yong
(Forestry Survey and Planning Institute of Anhui Province, Hefei 230001, China)
Abstract:The wetland types,area,distribution and the resource features of Anhui Yingquan Quanshuiwan Wetland Park are introduced,and the problems and threats are analyzed in this pape. Aiming at the problems and threats,the wetland resourc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should be adoped to the Wetland Park.
Key words:Wetland resources;Protection;Restoration;Quanshuiwan Wetland Park
安徽颍泉泉水湾湿地公园位于阜阳市颍泉区泉河北岸,由新老泉河及古颍州西湖遗迹组成,具有以永久性河流为主,洪泛平原、湖泊、草本沼泽、库塘与输水河等为辅的多种类型湿地并存的特点。其中老泉河河道是由1952年泉河“裁弯取直”后遗存的河道,目前通过水闸与新泉河及颍河相连接,已部分具有牛轭湖形态;古颍州西湖是唐宋时期我国著名的风景湖泊,北宋盛期时与杭州西湖齐名,有我国“四大名西湖”之说,古颍州西湖3 000a来一直延续并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这些特殊的湿地生态系统在皖北地区、安徽省乃至全国都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1 湿地资源现状
1.1 湿地类型及面积 拟建的安徽泉水湾湿地公园内的湿地由老泉河1952年“裁弯取直”后遗存的老泉河河道及两岸河滩地、“取直”后形成的新泉河河道、古颍州西湖遗迹、老泉河周边的人工沟渠4部分组成。根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中的湿地类型划分依据,安徽颍泉泉水湾湿地公园的湿地可分为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4类及永久性河流、洪泛平原、永久性淡水湖、草本沼泽、库塘、运河/输水河6种湿地型(表1)。
表1 安徽颍泉泉水湾湿地公园湿地类型
[湿地类\&湿地型\&面积(hm2)\&河流湿地\&永久性河流\&270.45\&洪泛平原\&15.86\&湖泊湿地\&永久性淡水湖\&28.20 \&沼泽湿地\&草本沼泽\&20.55\&人工湿地\&库塘\&9.48\&运河/输水河\&30.21\&合计\&\&374.75\&]
1.2 湿地生物多样性资源 泉水湾湿地公园共有维管植物46科90属102种,其中蕨类植物3科3属3种,裸子植物2科2属2种,被子植物41科85属97种,在皖北湿地生态系统中多样性明显。得益于良好的自然条件,泉水湾湿地公园拥有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有野生脊椎动物29目55科198种,其中鱼类5目9科41种,两栖类1目3科7种,爬行类3目3科6种,鸟类15目33科130种,哺乳类5目7科14种。泉水湾湿地公园有白额雁(Anser albifrons)、小天鹅(Cygnus columbianus)等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4种,有安徽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8种。
1.3 湿地文化资源 古颍州西湖是湿地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湿地公园历史文化聚集之处。唐宋以来,许多名人与颍州西湖结下了不解之缘,如苏轼的“西湖虽小亦西子,萦流作态清而丰”、“太山秋毫两无穷,巨细本出相形中。大千起灭一尘里,未觉杭颍谁雌雄”的诗句,反映了历史上颍州西湖的名声与地位。欧阳修对颍州西湖更是情有独钟,他曾感叹“菡萏香清画舸浮,使君宁复忆扬州?都将二十四桥月,换得西湖十顷秋。”,并且“筑室买田清颍尾”,“独作茅庐颍水西”,以至终老颍州西湖。古颍州西湖沉淀的丰富历史文化,是泉水湾湿地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新老泉河丰富的湿地景观资源一起,共同构造了泉水湾湿地公园文化内涵。
2 湿地资源特点
2.1 生态系统独特性 安徽颍泉泉水湾湿地公园内的湿地是由新泉河河道、古颍州西湖遗迹、老泉河周边的人工沟渠组成,因此形成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等多种湿地类型。其中老泉河湿地目前已具有部分牛轭湖的湿地特征,但其两端仍有水闸与泉河相连通,因此还具有一定的河流湿地特征,这些使得老泉河湿地成为较为独特的生态系统。古颍州西湖3 000a来一直延续并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这些特殊的湿地生态系统在皖北地区、安徽省乃至全国都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2.2 生态系统典型性 安徽颍泉泉水湾湿地公园地处淮北平原,其湿地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保存相对完整,湿地类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泉水湾湿地公园内的永久性河流、洪泛平原、永久性淡水湖、草本沼泽、库塘、运河/输水河等湿地型在阜阳和皖北都比较具有代表性。气候上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具有暖温带向亚热带过渡的特征,适宜多种生物的生长、繁育,形成了生物资源丰富、景观独特的湿地特征。
2.3 湿地物种多样性 泉水湾湿地有丰富的湿地动植物资源,且生活型多样,其中挺水类6种,浮叶类3种,湿沼生类19种,沉水类3种,耐湿类植物9种。脊椎动物资源基本涵盖了皖北地区各种典型生境的物种。与此同时,湿地公园河道两岸的森林覆盖率高,自然湿地植被保存良好,种类丰富,为湿地鸟类、两爬类及兽类等动物提供了良好的栖息和觅食场所。
2.4 湿地生态功能重要性 安徽颍泉泉水湾湿地公园规划范围位于颍河、泉河和老泉河等河流及古颍州西湖的交汇处,周边河流众多,湿地公园内的湿地对这些河流的水文和水质都有着重要的调节作用。泉水湾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相对完整,湿地生态资源价值高,对阜阳市城市可持续发展及泉河、颍河水生态安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此外,湿地公园所在的泉河、颍河水系已建有颍州西湖、迪沟、沙颍河、两湾等湿地公园以及八里河及颍州西湖自然保护区,颍泉泉水湾湿地公园与这些湿地公园和湿地自然保护区一起组成完善的湿地保护网络,共同维护着泉河、颍河以及淮河的生态安全。
3 湿地公园面临的问题与威胁
3.1 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目前,泉水湾湿地公园的管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还缺乏相应的保护与管理制度,办公设备、保护设施等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刚刚起步。加之公园内湿地的保护与管理涉及林业、水利、国土、农业、环保等多个管理主体,由于各部门的职能与分工不同,在湿地保护与管理方面经常出现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湿地的保护管理。
3.2 湿地公园周边水污染压力较大 泉水湾湿地公园水系与泉河、颍河等河流相连,其水质受泉河、颍河等周边河流的影响较大,由于阜阳市各河流总体水质质量偏低,这对湿地公园内的水质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同时,湿地公园周边村庄较多,人口密度较大,周边居民生活及生产产生的污水大都直接排入湿地公园内的湿地,使湿地公园内湿地的水质受到严重的威胁。
3.3 湿地植被分布不完整 泉水湾湿地公园地处城郊,周边人口密度大,湿地公园内的湿地植被受人为干扰频繁,破坏严重。目前古颍州西湖、新泉河及老泉河城区段的原生湿地植被已被破坏殆尽,取而代之的是人工观赏绿化植被。湿地公园西部的老泉河河段由于受农业耕作的影响,湿地植被已呈片段化分布,除部分河段及河滩生长有芦苇、莲等水生植物外,其他区域湿地植被种类和数量均较少。
3.4 栖息地的破坏和干扰较为严重 鸟类和水生动物是湿地生态系统食物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种类和数量也是湿地环境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受水体污染、湿地植被破坏以及周边人类活动的影响,泉水湾湿地的鸟类和水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正面临一定威胁。针对湿地公园内的水禽,目前尚未开展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3.5 城市和经济发展对湿地资源带来一定威胁 随着阜阳城市大建设,城区面积扩大到100km2、人口已增加到100万,按照最新的城市划分标准,已迈入大城市的行列。根据阜阳市最新远景规划,城区面积将扩大为200km2,人口增加至200万。泉水湾湿地公园紧邻阜阳市城区,在可以预计的未来几年内,湿地公园将面临城区扩大带来的威胁。
4 保护恢复措施
4.1 加强保护管理能力 一是大力推进湿地公园的组织机构建设,尽快成立湿地公园管理局,提高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二是打造全面的湿地保护网络,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的科研队伍建设,引进湿地保护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为湿地的保护和恢复提供科学支撑。三是颍泉区林业、水利、国土、农业、环保等部门应积极沟通和交流,创建联动工作机制,从而提高管理能力建设。四是广泛宣传湿地的功能和作用,普及湿地资源保护和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
4.2 实施水质保护措施 湿地公园水质恶化主要是外界输入的大量营养物质在水体中富集造成的,切实控制外源性营养物质的输入,是水质保护的重要前提,控制废水直接排放入湿地是减轻污染的根本措施。因此,应加强流域综合管理,尤其是应该完善湿地公园周边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向泉水湾湿地直接排放生产生活和工业污水。必要时可通过管道收集不同区域生产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结合新农村建设,对湿地公园周边区域开展有机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并对湿地公园内的水质进行长期系统监测,根据实际条件,建设人工湿地净化系统。
4.3 开展栖息地保护和恢复工作 对现有沼泽植被进行严格的保护,禁止破坏现有的芦苇等植物群落,禁止放火、放牧、建房、开垦等破坏植被的行为。对湿地公园内具有典型性的原生湿地植物群落,应划定区域,专门保护。详细调查野生鸟类资源现状,掌握主要种类的数量、分布情况和停留时间,并结合其生理习性,在湿地公园营造鸟类生境,以及鸟类依赖的目标植物的种植,并通过树木种植、植被恢复等措施,为鸟类营造栖息和隐蔽场所。规范湿地公园内的捕鱼、垂钓活动,加强禁渔执法强度,促进鱼类恢复;同时,有针对性的投放鱼苗,增加鱼类数量和种类。
4.4 开展湿地植被恢复建设 目前,湿地公园的水塘、湖泊、河滩等开阔水域由于缺乏植物种源,必须采取人工栽植方式进行植被恢复。近岸区域可种植挺水植物和浮叶植物,其中浮叶植物的种植面积不宜过大,以满足景观配置需要而不影响水体流畅为宜。水质的净化主要通过沉水植物进行,宜栽种于水深1m左右区域,适宜的物种净水工具种包括轮叶黑藻、狐尾藻、金鱼藻、苦草等,宜采用混种方式。另外,岸边水陆交接区域,可栽植水芹菜、空心菜等水生蔬菜和鸢尾、菖蒲等花卉植物,同时起到净化水质和营造湿地生态景观的作用。
4.5 协调湿地公园建设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 阜阳市在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充分考虑泉水湾湿地公园湿地资源保护和恢复。在湿地公园内的泉河及老泉河东段,可结合城市滨水景观带的建设进行湿地植被的恢复;在泉水湾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周围应预留出足够的空间进行防护林带和景观林带的建设,同时完善生产生活污水收集及处理设施设备,把城市建设和发展对湿地公园带来的威胁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安徽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安徽颍泉泉水湾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R].合肥:安徽省林业调查规划院,2014:1-60.
[2]卢琳琳,顾长明.安徽湿地保护管理现状与发展对策[J].野生动物.2012,33(3):172-175.
[3]赵伟.阜阳市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现状及发展对策[J].安徽林业科技,2014,40(2):46-47.
[4]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公报[R].合肥:安徽省林业厅,2014.
关键词:深基坑;地下管线;保护安全技术
中图分类号:TM7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36-0111-03
一、工程概况及地下管线简介
(一)工程概况
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是重庆轨道交通路网中一条南北走向的骨干线路,它横跨长江、嘉陵江、连接了菜园坝火车站、龙头寺火车站及江北机场。嘉州路站位于红锦大道金龙桥和新牌坊立交桥之间,是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工程第五合同段中:SK14+574.670~SK14+752.070段,该车站为地下三层岛式车站,总长177.4米,车站主体结构宽20米,开挖深度为24.67米,属于深基坑施工。该车站位于曲线上,设计采用垂直开挖施工,基坑开挖完成后,自下而上进行主体施工,然后回填恢复红锦大道。
(二)地下管线简介
根据地下管线资料,经现场勘察,嘉州路站开挖范围地下管线如下:电信36孔和28孔管线两条,为水泥管包封,第三条为中法水务DN700铸铁供水管,星网管线一条,天然气DN159管道两条,地下排水混凝土管400mm、800mm各一条,共计8条管线,在车站基坑内长约60m,宽度为14m,与车站相交叉。该区域地下管线特点是:比较密集;易断裂;震动后易断裂;主干道较多,迁改社会影响较大;遇火易燃烧、
爆炸。
二、保护方案优选
在车站基坑施工前,与设计院、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专家认真对各条地下管线进行详细的研究,认真对待,从地下密集管线的安全风险、迁改工期等方面进行论证,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根据以上各方面综合分析及专家意见,对各个管线采取以下措施:(1)原地保护,不进行迁改:电信36孔、电信26孔、星网6孔、凯源燃气、重庆燃气迁改周期长,费用高,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一定的施工措施可以降低安全风险,不宜进行迁改;(2)管线迁改:供水管道采用铸铁管,在施工过程易爆裂,安全风险高,不宜控制,将铸铁管改换为钢管φ900mm,线路由车站基坑中间改到基坑边缘2m范围以外;(3)就地破坏,采取其它方式:雨水管、污水管采用混凝土预制管连接,在施工过程无法进行原地保护,迁改费用高,采用架设临时管道,使用抽水机抽排。
三、施工方案实施
地下密集管线原地保护具体实施方案介绍如下。该方案具体分为三个部分:密集管线附近土石方施工、密集管线下方土石方施工及密集管线原地保护
设施。
(一)密集管线附近土石方施工
管线附近土石方施工原则是首先摸清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施工过程中严禁采用机械及爆破开挖。具体措施如下:(1)采用人工对管线进行横向掏槽,探清管线位置、深度及走向情况,沟槽宽度为100cm,深度为180cm,间隔距离为20m;(2)对管线四周2m范围内土石方采用人工开挖,开挖宽度为80cm,深度为管线下方50cm,严禁采用机械及爆破开挖,确保管线安全。
(二)密集管线下方土石方施工
1.采取分段分块施工,每次开挖深度控制在2m以内,纵向长度控制在10m以内,横向宽度控制在5m以内。
2.管线两侧及下方2m范围内石方采用劈裂开挖成型,劈裂开挖无扰动,但进度缓慢。
3.2m以外石方爆破采用预裂爆破控制,爆破施工参数严格按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进行设计验算,并根据实际进行试爆,并根据试爆结果对单孔装药量进行调整。爆破必须采用时差控制,爆破震速不得大于2cm/s。
4.石方爆破采取三层覆盖方式:最底层采用购买编织橡胶皮垫(每块规格200×150×1.5cm)覆盖吸收爆破能量,第二层铁皮(规格200×150×0.5cm)加重覆盖,第三层为铁皮压大石块抵抗爆轰气体压力。每层覆盖必须大于爆破区域周边≥50cm。
5.土石方出渣时,机械设备设置专人现场指挥,并且在管线四周设置警示标志,避免地下管线遭到破坏。
(三)密集地下管线现场保护设施
为了确保管线悬吊设备长期安全性、稳定性及方便以后日常检查,经过相关单位及专家讨论,最后确定使用桁架作为长期悬吊设备,具体施工内容如下:
1.桁架架设在基坑上方横跨基坑,基坑深度平均为20m,桁架由专业设备加工厂进行制作,桁架设计要考虑自重荷载、风荷载、桁架上方横梁荷载、管线荷载及桁架中间抗弯曲强度等,桁架初步设计完成后,组织有关专家对桁架进行设计验算审核,经过审核后开始进行生产。在桁架生产过程中项目部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从原材料进场到加工全过程旁站,成品保护、运输、安装都制定严格的标准及操作程序。桁架设计长度24m,宽度为2m,高度为2m,主要采用角钢拼装而成。
桁架搭设间距为20m,该桁架沿基坑横向架设,两端各长出基坑1.5m,主要作用将受力传递到基础上,沿管线方向架设采用I42工字钢,主要作用是把管线布置在该工字钢上。桁架基座采用C25钢筋混凝土,基底承载力不得低于200kPa,基座深1.3m,宽3m,长3m,钢筋主筋采用φ25,箍筋采用φ14,间距为20cm;基座露出地面30cm,避免被水浸泡,降低其强度。
2.对所有的管线进行架空保护前,在管线四周采取柔软的棕垫进行全包式包裹,然后在采用钢丝绳缠绕,以保证管线在架空时间内的安全。
3.管线采用软钢丝绳悬吊,钢丝绳根据验算采用φ12mm,悬吊间距为2.5m,并且在钢丝绳与管线之间加设小方木。
4.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主要对桁架基础表面、桁架每个连接点、横梁钢板连接处、管线悬吊的钢丝绳、爆破作业的装药及安全防护等进行检查,实行专人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后及时上报,及时进行处理,另外,根据现场需要,采取一些必要的防雨、防晒措施。
5.实施监控,在桁架基础上及桁架跨中设置监测点,主要对沉降、位移进行监测,监测频率为1次/天,数据异常时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监测结果,确定应对措施并实施,监测实行动态管理。
6.建立防止各管线发生断裂或其它异常情况时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措施,确保能够快速反应,能够迅速、快捷的实施救援,将损失降到最低。
四、结语
明挖基坑车站大多位于主干道上,而一般主干道下方管线错综复杂,造成管线的保护与搬迁成为不可回避的施工难点和风险点。对一些工期要求紧、场地狭小的工程,采用管线原位保护,不仅解决了管线的搬迁问题,更重要的是节省了搬迁所需时间,从而使工期提前。嘉州路车站基坑施工采用的“悬吊”管线的方法是行之有效的,成功解决了管线铺设与基坑施工的矛盾。
参考文献
[1] 黄绍铭.软土地基与地下工程[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2] 张庆贺,朱合华,庄荣.地铁与轻轨[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原告:翟树理。
被告:上海迪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阎志。
1991年9月4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原告翟树理“便携式产氧供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1994年10月18日,被告阎志作为技术出让方与上海制笔电化厂签订了“便携式制氧器及其化学制氧技术”技术转让合同,合同技术成交金额为6万元,并已履行完毕。1995年4月5日,上海制笔电化厂、上海双棱工贸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被告上海迪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迪宝公司),同年l0月12日,上海市医药管理局批文同意其试生产“GYS—l型可调式微型供氧器”。1995年10月,原告以被告生产的“GYS—l型可调式微型供氧器”在上海经销,其技术特征完全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
原告翟树理诉称:被告迪宝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被告上海迪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产品的技术是由阎志转让,其不构成侵权,并要求追加阎志尉案被告。
一审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阎志作尉案的被告参加诉讼。被告阎志辩称其与原告无任何关系,原告与迪宝公司均侵害了他的权利,故其不参加诉讼。
[审 判]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曾依法传唤被告阎志到庭参加诉讼,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证据。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两被告应停止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2)被告上海迪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3)被告阎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4)被告上海迪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库存产品全部予以销毁。诉讼费2910元,由被告上海迪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7.5元,被告阎志负担2182.5元。
阎志在判决后以原判认定事实上有误为由,提起上诉,并提供了专利证书、样品、图纸等新的证据。
二审期间,法院就“便携式产氧供氧装置”与“GYS一1型可调式微型供氧器”在技术原理上是否等同委托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二者在结构设计方面有着实质性的区别。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翟树理依法享有“便携式产氧供氧装置”专利权。原审被告所生产的产品的结构特征与制氧固剂的组成和形状,与该专利技术相比有着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构成了较完整的、符合医疗器械设计要求的技术方案,因而不构成侵权。但是上诉人阎志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不举证,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翟树理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5820元、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二项合计人民币10820元,由上诉人阎志、被上诉人翟树理各半负担。
[评 析]
本案系一起专利侵权赔偿纠纷案,处理本案的难点是:当事人一审不举证,二审才举证,二审法院如何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它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第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第三,当事人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而且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不到有关证据的,要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审判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而在一审裁判宣告后至二审期间提供或补充了足以影响一审裁判正确性的证据。当事人一审不举证,二审才举证的主客观原因有多种情况:—是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对举证责任认识不清;二是有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故意不在一审期间提供。本案被告阎志的主要原因是前者,认为自己根本不侵权,无需提供证据,忽视了自己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项第l目明确规定:“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第2款规定了“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因此,本案作为专利侵权诉讼,原告已举证,而被告阎志在一审中拒不举证,当时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被告阎志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在实施的三责险并非同一险种,主要区别有:
1、二者制定的部门不同、适用的依据不同、功能不同。交安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得出强制三者险的适用依据是交安法,由国务院规定具体的办法,其目的在于有效快速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减少理赔环节,节约理赔成本。商业三者险则规定在保险法第五十条,该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险种由保险法所规定,同时由保监会下发相应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规章进行相关内容的确定,其功能在于分散被保险人因事故带来的风险,让风险由所有参与保险的人分担。
2、由于二者的功能不同,设立的依据不同,带来投保时的费率不同,责任限额不同。保险公司开办强制三者险此项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做到保本微利就行,其所规定的费率将比现在的商业三者险要高,且责任限额是确定的,有全国统一标准;现行的商业三责险的费率相对来说要低,责任限额是双方协商确定的。
3、承担责任方式不同,强制三责险中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担责,不以被保险人的责任为前提,有社会保险性质。商业三责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负有民事法律责任,保险人即应支付赔偿金。
4、交安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法定性。 而现行的商业三责险则具有自愿性的特点。
二、目前在审判实务中适用该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目前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直接将机动车方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因地方性法规有强制性规定而视机动车方投保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按该条规定担责,这样的判决将直接影响机动车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部分条款的效力,对保险公司不公。在以往的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所签订的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均是按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事故责任而承担赔偿责任,按责支付赔偿款,并规定一定的免赔率,同时约定因事故发生后逃逸、酒后驾驶造成事故等因素,保险人享有免赔权利。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是不按责赔偿,仅有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限额的规定,并不要求考虑事故发生后是否存在逃逸、事故是因酒后驾驶而造成等因素,也即不考虑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的承担方式,而保险公司的免责也只有在符合该条第二款的情形之下才发生。如果现在就适用交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让保险公司担责,则事必造成签订在交安法出台前的有效合同有关内容因与后出台的交安法的规定相冲突而使条款无效,这样认定显然不合理,很难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而法院现在按照交安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是承担的连带责任或是转承责任,不存在保险公司担责后再行向机动车方按保险合同约定追偿的问题。保险公司无法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再与被保险人进行合同结算,现在适用该条款,直接导致原保险合同部分条款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应该说交安法出台在后,其中有关条款规定的效力在二部法所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并非同一险种情形下不应该溯及以往,直接去影响原订合同的效力。现在审理此类案件适用该条款为时过早。
2、由于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现阶段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决保险公司担责,受害者的获赔情况将取决于机动车一方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最低限额,在一定情况下,存在着不公平现象。按照交安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是在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之内,从文字上理解,保险公司不按责任赔偿,只考虑一个最高限额,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这里就产生同样的事故 ,同样的损失,如果机动车方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不同,受害方获赔情况也将不一样,有的投保的该险种责任限额多,受害方的损失将全部获赔,而投保的该险种责任限额少,受害方不仅获赔的少,而且有时还要自已按责承担部分损失。如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方损失为10万元,机动车方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为5万元,而受害者为事故主要责任的话,则其从保险公司能获赔5万元,另5万元其自己将按主要责任承担70%,另30%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如果此案中机动车方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为10万元,则受害方的损失10万元将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受害方自己无需承担。受害者的获赔情况完全取决于机动车一方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最低限额,这里存在的不公平是显而易见的。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比较单一,而在审判实务中,此类案件存在较多的共同侵权或多因一果情形,法官对有些案件的处理在适用该条时较为盲然,也无法进行相应的裁判解释。如机动车方与机动车方相撞,造成第三方受伤受损,机动车方构成共同侵权,而机动车双方均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各自投保的限额均为10万元,而受害方损失为20 万元的话,让二个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问题;如果机动车一方投保该险种的限额为5万元,另一方投保限额为20万元,而投保20万元的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是次要责任,受害人的损失是让投保限额为20万元一方保险公司承担,还是二个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方的责任份额承担,如让投保限额高的保险公司承担,对保险公司显然存在不合理现象。是否让二个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后按保险费交付比例来确定保险公司间的赔偿金额显得较为公平,在审判实践中还需统一规定。另外,如果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造成一机动车内的多人受伤,其中一人的损失为10万元,另二人的损失为5万元和6万元,而对方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为10万元,则该限额将如何分配给受害方,是按起诉的先后顺序,还是按各自损失的比例给。这里主要考虑在多人受伤的事故中,就赔偿方的偿付情况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较强,受害方实际获赔效果好,这里相在在多人受伤同时间起诉保险公司情形下如何适用七十六条的情形。
4、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诉讼地位的确立存在程序法上规定和实体法上规定的冲突。按照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直接赋予受害人有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是赔偿义务主体,是实体法上的义务主体,列其作为被告应无问题;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民事侵权纠纷,而保险公司非直接侵权人,其担责是基于其与被保险人所签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非同一法律关系,从程序法上讲,保险公司仅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此类案件之中。法律冲突的存在,各地法院对此理解、认识上的不同,使得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将保险公司诉讼地位的确立处于混乱状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
5、目前审理此类案件一律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受害人自由处分民事权益的权利,剥夺了受害人的选择权。一般来说,事故发生后,受损一方要求侵权人赔偿符合侵权法理论,受损一方为此也会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而机动车方是否为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受害方并不清楚,实践中完全取决于侵权方的配合,而保险公司也不会将车辆投保情况轻易向外泄露,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急需用钱,保险公司付款还存在一个审查过程,并不能及时支付,而受害方马上起诉要求先于执行,因未明确诉讼请求也不现实,故在此情况下由侵权人先预付赔偿款变得较为现实和合理。交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立法目的在于赋予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请求权,并非限制受害人向机动车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机动车方作为直接的侵权人,不能以其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请求权。如在此情况下只允许受害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实则是限制受害人的权利,肇事车辆参保的保险公司不在本地,可能增加受害人索赔的成本和时间,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有违责任保险的立法目的。
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法官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后,受害方为及时拿到赔偿款,侵权方为及时了结纠纷而不愿将保险公司牵涉进来的情形。应该说机动车方发生事故造成侵权,受害人因此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符合侵权法理论,而基于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赔偿金的义务,在受害人不负事故责任情形下,受害人因同一事件受到损害而产生对不同法律关系的义务人的实体请求权,并从中任一义务人处可获得全额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选择起诉其中任一义务人或起诉全部义务人,法院应尊重受害人的这种选择,列其起诉的对方为被告。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应追加受害人未起诉的义务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也不应支持被起诉的被告提出的追加当事人的请求。这样处理,符合有利于及时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也符合诉讼方便、经济的原则。从另一层面上讲,机动车方发生事故造成侵权,受害人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基于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赔偿金的义务,二者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义务,并因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方的债务构成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故对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在受害方无责情形下,受害的第三人既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也可要求机动车方赔偿损失,还可同时向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受害人对机动车方是否承担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应有选择权。
6、现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让保险公司担责与责任保险中的“一次赔偿”条款带来冲击。我国保监会于2000年6月15日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本条规定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一次性赔偿结案的原则。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人追加受害人的任何赔偿费用不再负责。”。一次赔偿原则对保险人而言显然是一种效率条款,有利于全体被保险人。责任保险中的一次赔偿条款类似于信用证规则中的不符点一次提出原则,同样属于行业中的国际惯例。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并不是一次诉讼就能完成,有些受害人要进行二次手术,为解决前一部分因受伤医疗而产生的损失,受害方会提前起诉,根据规定第二次起诉属新的诉讼法院仍可受理,且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如第一次诉讼中保险公司所赔偿金额未超过第三者责任限额,则后一诉讼中保险公司无异在扣除第一次应赔偿数额后,还应在责任限额内继续赔偿直至责任限额,超过部分由侵权人按责赔偿。根据上述二种不同规定,在目前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前而按交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让保险公司担责对保险条款的规定也形成冲突。
7、在具体处理案件过程中,法官遇到一方面由于当事人文化层次较低,诉讼能力差,追加保险公司后经法官释明仍不变更诉讼请求,判决时法官直接变更其请求,法官是为了案件的顺利执行这样操作,但却超越职权。另一方面一些当事人拒不提供保险单,经释明后仍不提供,一些当事人拒不到庭,无法知道车辆投保情况;再者侵权人在事故发生后已支付了部分赔偿款,但因受害人未起诉,侵权人为能去保险公司理赔而起诉要求确认其赔偿数额,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再把保险公司追加进来,则无异会多一个机动车方向受害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及受害人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赔偿款的案件。而且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一般会在事故发生后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受害方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自身利益,迫使对方以积极态度及时解决事故产生的理赔事宜,在一些费用尚非完全确定情形下申请保全,如果不经过审判,核定损失还存在问题;如法院判决机动车方最终依交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无需支付赔偿款,应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赔偿款,在此情况下,因查封车辆造成机动车方多付停车费、造成停运损失,机动车方是否有权要求由申请人承担;这些现实问题都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意见予以统一。
此外,就此类案件中的先予执行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法院因当事人申请向保险公司先予执行,现阶段来说对保险公司是不公平的。由于现行三者险非交安法规定的强制三者险,故根据现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清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故保险公司作一个理赔案尚需时日,非一天能完成,当事人因事故受伤情况紧急需支付抢救费用,在未有强制三者险的相关条例出台前而直接执行保险公司会因过于超前而对保险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4)12-
1.引言
施工安全的管理和施工安全技术是影响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两个基本因素。尽管安全技术的不断发展可以消除设备工具的缺陷带来的隐患缺陷和以及作业环境的不安全情况,而更进一步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则需要本质安全的设计理念。建筑施工的特性,如危险源与各种安全隐患常常随工程进行而发生 变化,作业环境易受天气因素、环境气候因素、地质条件、水文条件等影响。加之施工人员的素质可能相对较低,流动性大, 再加上常见的层层转包的经营模式等,导致施工前安全预期策划难、施工中安全长效的管理难以持续等问题。这些客观因素常常会造成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被迫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因此,对于目前我国的施工安全状况要提高与改善,还必须依靠建立完善的、长效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发挥安全技术对施工人员的防护功能。因此,建立一个好的施工安全管理机制势在必行。
现代工业生产的程序、组织与技术工艺呈现出的复杂性,使得现代工业生产中的安全问题具有了多样性、复杂性、系统性等特点。过去的那中仅仅依靠经验就能够处理的手工生产方式的模式已不能够满足现代生产的需要。以往的安全管理工作侧重于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和对再次发生事故的预防,虽然古话有云:“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其中的被动性不言而喻。
2.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现状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建筑安全生产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技术标准体系。早在2002年就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法》,对长期存在的无安全生产法的空白进行了填补。我国根据安全管理的特点,对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力度加大,建设部也颁发了工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报告与调查的相关程序规定。明确了全国系统性建设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专门的对建筑施工行业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监管体系的逐日完善,加强了对建筑行业的监督和检查的力度,使得施工企业和施工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得到强化,对大量的事故隐患进行了消除,有效减少了伤亡事故的发生。目前,已经开展了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因为在《建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工作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且支付保险费用。但是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伤亡依然是让人心痛的实施,挖掘和研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找出解决办法,是关键所在。
3.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地的现场范围广,情况复杂,通常比较嘈杂,难以有效的、全面的控制。施工单位的施工前计划,当地的交通环境的变化,当地气候、地质情况的不确定性,都会对施工的方式方法、进度等带来影响,对人员、机械的分布带来诸多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因素,就是为施工安全管理带来隐患的原因之一。
建筑施工,大多是高空作业,环境往往比较恶劣,露天作业时,天气容易对施工人员造成不利的影响。例如夏天的炎热高温、阳光直射、降雨等等。容易影响施工人员的判断力。
建筑工地的工作,有很多属于重体力劳动,所以,施工人员的体力的消化通常比较大,在疲劳状态之下,对自身的安全防护能力会发生严重的下降。
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如钢筋、砂石、水泥管等,以及出入的工程车辆,使用的大型吊装机械等,对施工人员也是一种不安全因素。
而且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工地上的施工人员的文化素质不高,对于个人安全和他人安全的意识并不高,所以有可能会产生蛮干、不服从指挥、不听从劝告和安排等现象。
另外,管理方法的落后,也是造成工地上的施工人员发生伤亡事故的原因之一。检查不及时,督促不够有力,监督机构形式化等,都属于管理问题。这些问题也为施工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4.解决方案
首先,应该对监管系统进行完善,以便加大安全生产的执法力度。安全监管机构全面的落实监管政策和职责,预防为主,强化监测,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实践说明了凡是建立了完善的监管机构的城市和地区,安全生产的情况就比较好。
增加建筑业的行业科技含量。实现工程设计、施工设计、施工方法的科技化,俭省人工,提高施工质量,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逐步用机械化的施工代替人员的手工操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科技创新是必经之路。加大对这些方面的创新研究,还可以促进施工效率的提高,施工质量的改善和材料的节约。
从上一条看出,创新是施工技术发展的动力,而施工创新必须依赖相关的人才。培养施工方面的设计、方法、施工的专业人才,是我们的任务。必要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人才,为我所用,也是推动我国工程施工行业发展的动力之一。同时,可以派遣我国的优秀的工程人员去德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等相对先进的国家进行学习,回国后作出贡献。
对于安全生产的劳动保障用品市场要进行监督,查处市面上存在的假冒伪劣的劳保产品,打击制假售假的厂家和商家。为施工者能够用上放心的、合格的、优质的防护产品打下基础。
对安全意识薄弱的施工者进行耐心的、及时的安全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坚决不能放任不管,这是对施工人员应该负起的责任。
5.结语
建筑工地的施工安全,牵动的不仅仅是施工者个人的安危,更关联着其他施工人员的安全,更与施工者的家庭息息相关。城市的建设离不开广大的建筑工人,他们的安全是上级部门、施工单位必须关注的重点。所以,做好建筑工地的安全保障、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参考文献
[1]谢雅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与事故控制方法研究[D].河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2]柳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控制方法研究[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05年3月第2卷第1期第55-59页.
一、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
2、项目名称:
3、资金来源:自筹
4、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检验检测合格标准
二、安全目标:无任何事故发生
三、安全保证体系技术组织措施
(1)成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项目总工程师和项目施工负责人任副组长,专职安全员、施工员和各施工队长为成员;
(2)建立施工安全责任制,明确目标责任;
(3)严格按照国家对施工队伍的要求,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注明对安全管理具体要求,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在开工前建立起完整的安全领导小组,接受工地施工安全领导小组领导;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施工前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由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重点建设单位土建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
(5)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现场保卫、警卫人员的管理,遵守工地管理规定。严禁携带火种、.、爆炸品、管制刀具等进入库区;
(6)每个施工作业面由施工队长作为安全责任人,先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施工中的各项制度,并协助建设、土建保卫安全科对所发生的各种事件进行检查;
(7)施工期间,施工现场内确实需要动用明火时,施工方应提前三天向建设、土建施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的动火申请,经书面批准后,由保卫安全科确定专人跟班作业,并携带灭火器具现场监控;
(8)施工期间,从场区内向外运各种材料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值勤人员核准后才能出工地,如有违反者,有权进行强行扣押,交由安全保卫科处理,进门物资同样以有关部门批准,值勤人员核准后才能进入工地;
四、吊篮使用方案
(一)施工方案
1、必须使用厂家生产的定型产品,有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并有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准用证,严禁使用无证土制吊篮脚手架。
2、吊篮脚手架施工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吊篮和挑梁锚固、配重等抗倾覆装置的设计计算以及挑梁的锚固施工详图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施工方案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能够指导现场施工,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
(二)制作组装
1、挑梁锚固或配重等抗倾覆装置符合要求。吊篮组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吊篮使用前必须进行荷载试验,填写试验记录。
3、电动(手板)葫芦等辅助动力设备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产品。
(三)安全装置
1、吊篮必须有2根直径为125mm以上的钢丝绳作保险绳,升降葫芦必须有保险卡,吊钩必须有防止吊物滑脱的保险装置。所有保险装置必须安全有效。
2、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在上方可靠、牢固的地方,严禁挂在吊篮升降用的钢丝绳上。
3、在上吊篮前一定要对吊篮进行安全检查
1)
限位装置、制动装置;
2)
安全锁;
3)
升降装置(含手动升降装置);
4)
钢丝绳防松装置;
5)
电气安全装置;
6)
紧固件有否松动;
7)
运动的零部件有否卡阴现象;
8)
减速箱及传动装置有否足够的油量
4、上吊篮后一定要遵守吊篮的使用要求作业
1)每台悬挂设备应建立产品使用、检验、维修
wiki.zhulong.com/baike/detail.asp?t=维修、保养档案。
2)悬挂作业区域下方应设置警戒线
wiki.zhulong.com/baike/detail.asp?t=警戒线,并在醒目处设置“禁止入内”牌。
3)吊篮不得作为电绨使用,且不允许在悬吊平台上擅自另设吊具。
4)不允许在悬吊平台里使用梯子、凳子、垫脚物等进行作业。
5)置于悬吊平台里的载荷应分布均匀,且不得超过额定载荷。
6)悬吊平台在运行时,作业人员不得施工操作,并应密切注意周围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切断电源。
7)常设吊篮水平移位时,应先将其提升至屋面位置;非常设吊篮水平移位时,应先将其放置底面位置。
8)作业完毕后,常设吊篮应停放在屋面规定位置;非常设吊篮应停放在最底层位置,并固定。
9)不允许绳索连接后使用。
10)在悬吊平台里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做好绝缘保护,不得用钢丝绳作为电焊接地线。
11)安全锁手柄、自锁钩不得人为用物体撑起,使之失效。
12)电气控制箱应由一人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
13)作业时,应妥善保管好施工工具,防止高空坠物。
14)紧急时措施:
a)
作业时断电,应立即切断电源,防止突然来电时发生意外;
b)
作业时发生断绳,作业人员应及时安全撤离现场,并由专业人员处理。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县安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今年我局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2013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3年度,全县在建房屋建筑工地47个,总投资23500万元。本年度工程竣工验收12个。重点整治工作内容:1、施工现场外脚手架和“三宝”“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2、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及实施情况;3、钢管扣件的检验情况;4、深基坑、高切坡的施工方案和支护情况;5、施工机械尤其是塔吊,物料提升和施工吊篮装拆和安全使用情况;6、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8、企业承包、劳务分包行为和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况。全年年累计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检查4次,涉及到建筑工地25个,施工企业13家,监理企业6家,检查工程单项目 180个,共签发补充材料通知单10份,责成限期整改通知书17份,签发停工限期整改通知书5份。召开例会4次,全县通报批评违章施工企业2家,监理企业1家,处罚施工企业0家。
二、2013年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主要成绩
全年通过强化监管,狠抓落实,严格把关。使得我县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形势逐步转好。全县监管内的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基本做到:一、建筑工程封闭施工率95%以上,材料推放整齐,建筑拉圾搬运、处理井然有序,场地环境卫生进一步好转;二、“三宝、四口”防护方面到位,工人进入施工场地安全帽配带率为100%,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率100%,绝大部建筑外脚手架都设置好密目式安全网,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口的安全防护比上年度有了进一步提高;三是建筑工地深基坑开挖、施工电用管理也基本上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执行;四是所有在建工程均有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基本上能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五是施工机械尤其是塔吊,物料提升和施工吊篮装拆均有方案且有备案。全年通过认真贯彻执行本局年度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方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文件要求,全年本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重视、责任明确、任务清楚。全年建设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1例,安全投诉案件0例。全县大部分工程已不用木质外脚手架而逐步按规定使用钢管脚手架,外脚手架安全管理得到明显提高。
三、工作中主要存在不足
(一)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后。从全县看,当前我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还比较低,文明施工水平不高,许多建筑工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执行法规标准不到位。目前我县建筑工地大部分施工单位仍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竹外脚手架、物料提升机、井架系统、模板支掌的拆装仍未经过严格的验收程序。施工一线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尚不到位。这些工作是下步专项整治的对象。
(二)部分监理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仍有重质量、轻安全的监管方式,没有认真实行监理职责,机构不健全,人员到位率低等。
(三)部分业主依法建设意识差。有些工程无基础勘察就进行设计,未经审图就进行施工,使得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难保证。竣工验收不依法依规进行,或验收后不及时备案等现象仍有发生。
(四)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仍有待提高。今年由于我县新建工程较多,覆盖面广,涉及全县多个乡镇。加上质安站监督人员少,力度弱、措施少。建筑工地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较被动,没有有效的监督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使得个别责任主体没有认真履行其应有的职责。
四、下步工作
(一)严格建设基本程序,严把建筑市场准入关。加强项目工程报建报监的审查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坚决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一是抓好施工图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从源头把好工程质量关。二是严格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政府工程,私人投资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的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属监管范围都要依法进行监管,坚决查处违法施工行为。
(二)强化施工过程的监督力度,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两道关。一是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管。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与“安全”有关的质量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企业施工生产人员和监管人员的素质及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二是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严格目标管理。落实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进一步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建立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长效机制。三是继续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检查要点》,控制事故多发的源头。重点抓好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外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施工用电、现场环境卫生等专项治理。针对存薄弱环节和危及安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坚持按照“四个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一定要把安全事故控制在目标管理范围内。
(三)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特别是农民工的各项培训工作要落实到位。一是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继续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切实实施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逐步将建筑农民工纳入社会工伤保险范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程保障制度,坚决制止和查处拖欠农民工资行为。二是坚决推行持证上岗制度,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培训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资金,因地制宜搞好农民工培训,实施万名农民工培训计划,切实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和企业的整体素质。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