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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范文

时间:2023-06-15 17:11:14

序论:在您撰写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

第1篇

关键词:项目融资;文件体系;合同管理

项目融资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它不同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不再是以一个公司自身的资信能力为主体安排的融资,而强调以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作为融资的主体。然而,由于项目融资涉及面广,结构复杂,需要做好有关风险分担、税收结构、资产抵押的功能等一系列技术性的工作,筹资文件比一般公司融资往往要多出好几倍,需要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法律文件才能解决问题。因此,做好项目融资的合同管理工作是项目融资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国国内有关项目融资合同文件的研究,多注重对项目融资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型文件进行独立研究,而对这些合同文件进行系统研究较少。尤其对于项目发起人而言,尽管在项目融资活动启动以后,具体活动可以交给融资顾问进行,但是做好项目融资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仍然需要发起人的深入参与。本文从项目发起人和参与人的角度出发,对项目融资中的合同文件体系管理工作进行了初步探索。

一、项目融资的合同文件体系及其关系

(一)项目融资过程中的合同文件体系

通常而言,根据各参与方以及各方之间的关系,项目融资中主要存在以下10种类型的文件:

1.特许经营协议:需要融资的项目已经获得东道主政府许可,其建设与经营具有合法性的重要标志。

2.投资协议: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主要规定项目发起人向项目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财务支持,使项目公司具备足够的清偿债务的能力。

3.担保合同:包括完工担保协议、资金短缺协议和购买协议,是一系列具有履约担保性质的合同。

4.贷款协议:是贷款人与项目公司之间就项目融资中贷款权利与义务关系达成一致而订立的协议,是项目融资过程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5.租赁协议:在BLT(建设一租赁一移交)或以融资租赁为基础的项目融资中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

6.收益转让协议(托管协议):按照这种合同,通常会将项目产品长期销售合同中的硬货币收益权转让,或将项目的所有产品的收益权转让给一个受托人。这种合同的目的是使贷款人获得收益权的抵押利益,使贷款人对项目现金收益拥有法律上的优先权。

7.先期购买协议:项目公司与贷款人拥有股权的金融公司或者与贷款人直接签订的协议,按照这个协议,后者同意向项目公司预先支付其购买项目产品的款项,项目公司利用该款项进行项目的建设。这种协议包括了通常使用的“生产支付协议”。

8.经营管理合同:有关项目经营管理事务的长期合同,有利于加强对项目的经营管理,增加项目成功的把握。

9.供货协议:通常由项目发起人与项目设备、能源及原材料供应商签订。通过这类合同,在设备购买方面可以实现延期付款或者获取低息优惠的出口信贷,构成项目资金的重要来源,在材料和能源方面可以获取长期低价供应,为项目投资者安排项目融资提供便利条件。

10.提货或付款协议:包括“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和“提货与付款”协议。前一种合同规定,无论项目公司能否交货,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人都必须承担支付于约定数额贷款的义务;后一种合同规定只有在特定条件下购买人才有付款的义务。其中,当产品是某种设施时,“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可以形成“设施使用协议”。

上述这些文件的签订和履行都围绕项目融资的实施进行,合同之间相互制约,但又互为补充,它们的各自规定,共同构成了项目融资的合同文件基础,形成了项目融资的合同文件体系。该体系在项目融资的中的组成情况如图1所示。

(二)项目融资合同文件间的关系

项目融资文件体系中,涉及的合同和文件数量繁多,容易给人没有头绪、不知所措的感觉。通过对不同项目融资方式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项目融资方式的不同往往是由于一个或者几个特定合同协议的不同而引起的。我们可以把决定项目融资资金保障的合同文件称为项目融资中的主合同文件,主合同文件决定项目融资文件体系的整体组成;其他的合同文件称为从合同文件,从合同文件主要包括了采购管理、风险管理、施工管理等具体内容。可以看出,从合同文件大多是以主合同文件的确立为前提而订立的。表1是对几种常见的项目融资方式中合同文件体系的比较,也说明了主合同文件的作用。

通过对项目融资中合同文件的主从地位的划分,使得在合同文件的管理中可以分清层次,抓住主要问题重点解决,从而提高融资工作的效率。

三、项目融资中合同文件体系的管理

由于项目融资的参与方多为国际财团和各国政府,其资信水平较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相对其他活动要低。所以根据项目融资的实际操作,在项目融资过程中,项目融资合同文件体系管理的重点应该放在合同文件的准备、谈判和签订过程中。

(一)项目融资中合同文件体系管理的目的

1.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项目融资结构。项目融资结构的建立包括了投资结构、资金结构和信用保证结构以及融资结构本身的建立,所有这些结构的确定最终都要反映到合同协议上来。合同协议规定了参与方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为项目融资和项目本身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只有重视了项目融资中的合同文件,才能保证一个合理有效的项目融资结构的建立。

2.促进项目融资和项目本身的顺利实施。合同管理可以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担。项目执行过程中将会面临众多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完工风险、生产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政治风险和环境保护风险等。由于这些风险在项目融资结构确定时进行了明确的分担,使参与方各自风险分担控制在他们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减少了实施过程中的阻力。另外,利用合同管理可以确定一个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团队,促进项目成功实施。

3.实现项目融资方式的创新。通过对项目融资合同文件体系的创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融资方式的创新。重视研究融资合同文件,重视合同文件之间的互补关系,将有助于设计出新的融资结构,实现项目融资方式的创新。

(二)项目融资中合同体系管理的内容

从项目发起人的角度来看,其对项目融资合同文件体系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优秀的融资顾问。项目融资顾问是项目融资的设计者和组织者,在项目融资过程中扮演着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决定项目融资能否成功的关键。融资顾问在项目融资过程中负责项目融资合同管理的具体实施,选择优秀的融资顾问是进行科学合同管理的前提。

2.研究工程所在国法律体系。当融资项目位于第三国时,融资各方有必要深入了解该国的法律,明确该国法律体系与本国法律体系以及国际通用法律是否相一致。投资者应该特别重视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贷款银行应当考虑担保履行以及实施接管权利等有关的法律保护结构的有效性等问题。

3.做好主合同文件的设计。主合同文件是项目融资的核心。比如,在BOT项目中,政府特许协议构成了融资的主合同,其内容通常包括了一个BOT项目从建设、运营到移交等各个环节及各个阶段中项目双方相互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其他所有贷款、工程承包、运营管理、保险、担保等诸种合同均是以此协议为依据,为实现其内容而服务的。因此,项目融资主合同的管理就构成了项目融资合同文件体系管理的核心工作,在进行融资合同文件体系管理的时候,应当加强主合同文件的管理。

主合同的管理要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明确规定项目融资主要参与者各方义务权利;

――选择项目风险辨识、评估以及分担的方式和手段;

――处理违约的发生和补救的方法;

――争议的解决。

4.全面完善项目融资从合同文件体系的构建。在确立项目主合同的基础上,全面构建完善的项目融资从合同文件体系,才能促使项目融资顺利完成。

项目融资从属合同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项目融资担保合同文件体系与风险分担:

担保合同大都为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违约行为提供了资产或资信的担保,在被担保人发生违约的时候,担保人有义务去执行其所担保的内容。项目融资中的担保主要包括项目完工担保和以“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和“提货与付款”协议为基础的项目担保。对于这些担保文件在谈判和签订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内容:

――担保合同文件成立的条件;

――明确担保人和借款人以及贷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重视具有信用担保效用的条约条款;

――在发生被担保人违约的情况下,如何执行担保合同文件;

――在实施过程按照设定的担保体系,签署相关文件,为项目的成功实施提供保证。

(2)设计合理的管理结构:

项目的管理结构应该包括有经验的能够胜任的项目管理团队、科学合理的项目管理的决策方式和程序。所有这些在进行合同文件谈判时,都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并通过合同文件的形式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的项目管理结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项目融资实施过程中合同文件体系的管理。在项目融资实施过程中,要重视已经签署的合同文件。严格按照相应的合同规定,控制项目的现金流量,实现融资参与各方的既定目标。当出现各类违约行为或者风险时,要按照合同文件体系的规定,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确保项目融资的实施。

6.项目融资合同争端的解决。以主合同的利益维护为主,充分利用从合同文件,对出现的争端事件,按照各有关规定做好相应处理。

7.项目融资合同实施后的评价。合同管理工作注重经验,只有不断地总结经验,才能提高合同的管理水平。对于项目融资类合同,不断总结更为重要。合同实施评价应当包括:合同设计情况评价、合同签订情况评价、合同执行情况评价、合同管理工作状况评价、合同条款分析。

(三)项目融资合同文件体系的管理流程

项目融资的过程本身也是项目融资合同文件体系形成的过程,对应项目融资的各个工作阶段,本文提出了一个项目融资合同文件体系的管理流程如图2所示。

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项目进行市场分析和技术经济分析,此时项目发起人主要为形成融资阶段的合同文件作相关的准备工作,尤其是当融资项目位于第三国时,有必要深入了解该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在明确了采用项目融资的筹资方式后,当务之急就是选择优秀的融资顾问,他们应该是一系列融资合同文件的起草者;最关键的步骤是确立融资中的主从合同文件的形式和有关条款,合同文件的谈判、签署和执行涉及到项目公司、银行、融资顾问等一些重要的参与方,在此期间发生的问题很可能需要返回到上一层次进行调整。通过对合同文件体系进行系统的管理就可以有效地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总之,由于项目融资特有的优势,其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世界范围内的应用越来越广;并且,随着金融创新和世界经济制度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项目融资方式也会不断创新,在这个过程中充分重视项目融资合同文件体系的管理工作,并且积极探索有效的融资合同文件体系管理方法,对各种方式的项目融资的顺利进行都将提供有益的保障。

(作者单位:孙慧、段志成,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姚君,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冯跃、夏毅:项目融资中的合同框架研究,《生产力研究》2005年第2期。

张极井:项目融资(第二版),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年。

何伯森: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年。

第2篇

项目融资的内容

从广义上讲,为了建设一个新项目或者收购一个现有项目,或者对已有项目进行债务重组所进行的一切融资活动都可以被称为项目融资。 从狭义上讲,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是指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或贷款活动。我们一般提到的项目融资仅指狭义上的概念。

项目融资的主要种类

一、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无追索权(No-recourse)的项目融资

无追索的项目融资也称为纯粹的项目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依靠项目的经营效益。同时,贷款银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必须从该项目拥有的资产取得物权担保。如果该项目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建成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收益不足以清偿全部的贷款时,贷款银行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追索。

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在操作规则上具有以下特点:

1、项目贷款人对项目发起人的其他项目资产没有任何要求权,只能依靠该项目的现金流量偿还。

2、项目发起人利用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的能力是项目融资的信用基础。

3、当项目风险的分配不被项目贷款人所接受时,由第三方当事人提供信用担保将是十分必要的。

4、该项目融资一般建立在可预见的政治与法律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环境基础之上。

二、有限追索权项目的融资

有限追索权(Limited-recourse)项目的融资

除了以贷款项目的经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取得物权担保外,贷款银行还要求有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贷款行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追索。但担保人承担债务的责任,以他们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为限,所以称为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时间的有限性

即一般在项目的建设开发阶段,贷款人有权对项目发起人进行完全追索,而通过“商业完工”标准测试后,项目进入正常运营阶段时,贷款可能就变成无追索性的了。

2、金额的有限性

如果项目在经营阶段不能产生足额的现金流量,其差额部分可以向项目发起人进行追索。

3、对象的有限性

贷款人一般只能追索到项目实体。

项目融资的主要特点

项目融资和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融资主体的排他性。

项目融资主要依赖项目自身未来现金流量及形成的资产,而不是依赖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及项目自身以外的资产来安排融资。融资主体的排他性决定了债权人关注的是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中可用于还款的有多少,其融资额度、成本结构等都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密切相关。

2. 追索权的有限性。

传统融资方式,如贷款,债权人在关注项目投资前景的同时,更关注项目借款人的资信及现实资产,追索权具有完全性;而项目融资方式如前所述,是就项目论项目,债权人除和签约方另有特别约定外,不能追索项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也就是说项目融资完全依赖项目未来的经济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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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的特点

2.什么是bot项目融资概念

3.bot项目融资种类分别是什么

第3篇

【关键词】项目融资;商业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企业

商业房地产(Commercial real estate)是房地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广义上来说,可以一般包括办公写字楼、工业厂房、步行街和店铺等。近年来,随着房地产政策的调整与城市综合体的发展,商业房地产逐渐进入黄金发展期,成为房地产企业的利润增长点。据《2011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测评研究报告》显示,国内排名前20名的开发商,如万科、保利、金地等均已进入商业房地产领域。可见,商业房地产十分具有吸引力,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热情十分高涨。[1]

然而,受限于国内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商业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金额有限、融资成本较高;而且传统的融资方式存在许多不足,不适合商业房地产开发的投融资。作为国际金融市场上推出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2]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近几年已经逐步进入中国商业房地产开发的视野,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项目融资与商业房地产两者的结合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商业房地产开发中面临融资难问题与传统融资方式存在的不足

(1)商业房地产开发的融资需求巨大,融资难度高

有别于住宅房地产开发,商业房地产开发具有所需资金规模大、投资回收周期长、开发模式复杂、投融资结构复杂等特点。[3]整体而言,房地产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而其中的商业房地产开发对资金的渴求程度更甚。商业房地产开发涉及购置土地、项目开发和建设,以及后期的销售、运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需要雄厚的资金实力作后盾。此外,商业房地产项目往往采取“只租不售”、“租多售少”的经营模式,因此,项目完工之后,开发商要想回笼资金、受贿成本至少需要5-10年的漫长时期。种种因素决定,与住宅房地产相比,商业房地产项目的融资难度更高。

(2)商业房地产开发的传统融资方式存在的不足

商业房地产开发离不开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学理上一般将企业融资分成内部融资与外部融资,前者主要是企业自身积累的资金;后者包括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等。实践中,我国商业房地产开发的传统融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贷款、房地产信托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上市的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以及民间借贷等多种方式。但是,这几种方式运用于商业房地产的开发均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银行贷款一直在房地产企业贷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4]然而,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银行收紧银根,居民购房贷款和企业开发贷款额继续呈现下滑态势,银行贷款形势严峻。其次,对于绝大多数商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上市融资、债券融资的难度较大、门槛过高;据统计显示,国内三万多家房地产企业中,上市的企业仅有百余家。[5]近年来房地产信托融资(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REITS)受到非常多的关注,但是受政策调整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严控的影响,房地产信托业务越收越紧,已经呈明显降温态势。2011年,四家信托公司的房地产信托业务被叫停。至于民间借贷,对于商业房地产开发而言,一方面额度有限,杯水车薪,另一方面借贷成本较高、风险比较高。总之,商业房地产开发的传统融资方式存在许多不足,难以满足商业房地产开发对资金的需求。

二、项目融资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首先出现于二十世纪三十年的美国油田、煤炭等矿产资源的项目开发中,后来逐渐成为国际金融界争相推崇的融资方式,并逐步应用于铁路、公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大型商业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美国银行家彼得·内维特(Peter Nevit)指出,项目融资“是为一个特定经济体所安排的融资,贷款人在最初考虑安排贷款时,满足于使用该经济实体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且满足于使用该经济实体的资产作为贷款的安全保障。”[6]通俗地讲,项目融资的核心内容是:以项目开发为载体,项目的承办人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本身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以项目公司的资产作为贷款的担保物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具体而言,与传统的银行信贷、债券融资等方式相比较,项目融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项目融资以项目开发为融资的载体和导向

顾名思义,项目融资是以项目为融资的载体和导向。银行等项目资金提供者主要关注的是该项目未来的现金收益和项目的资产,而非项目发起人(例如房地产开发商)的资信和还款能力。一般而言,项目融资需要专门设立项目公司(Project Company),以项目公司作为融资的借款人和还款人,项目公司作为法人,以其项目经营收入为还款来源,并以项目公司的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总之,项目融资的一大特点在于:融资的全过程都围绕项目开发、项目公司来开展。

(2)项目融资能帮助房地产企业实现资产负债表外融资

一般而言,贷款将以企业的资产负债形式呈现,因此,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方式将直接影响贷款企业今后的融资能力和融资难度。项目融资则有所不同。项目融资具有风险共同分担的特点,资金提供者对债务的追索仅限于项目公司抵押的资产以及未来现金流量,因而可以将项目融资安排为不需要进入投资者资产负债表中的贷款形式,即实现表外融资。[7]可见,项目融资能够大大提高项目发起人、投资者等相关主体的资金使用效率。

(3)项目融资具有有限追索或无追索的特点

项目融资以项目公司为借款和还款主体,同时也仅以项目公司本身的资产、现金流为还款的来源。因此,无论项目出现什么问题,资金提供者只能以项目公司为限行使追索权。“无追索”是有限追索的极端,在实践中,一般很少出现。这实际上就保护了项目发起人与广大投资者(如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而资金提供者(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就比较大。因此,为了降低资金提供者的风险,一般而言,项目融资的主体还包括作为第三方的“担保人”,担保人将以提供的担保金额为限,承担项目债务责任。

三、商业房地产开发的项目融资的几种模式

自产生以来,项目融资的应用范围逐步扩大,从原先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到目前商业商地产开发等领域,逐步走向大型化、国际化、技术化。[8]商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往往意味着大规模资金的投入,没有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卓有成效的融资手段,面对商业房地产如火如荼地发展,房地产开发商也只能“望洋兴叹”。项目融资具有的有限追索、以项目为载体和表外融资等特点,使得其十分适合应用于商业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融资。本文结合商业房地产开发的特点,论述商业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运用项目融资的几种主要模式。

(1)商业房地产开发的订单式开发/融资模式

订单式商业地产模式是我国大连万达集团在开发商业房地产过程中,借鉴项目融资的思想,在实践中创造性地形成的商业房地产融资模式。[9]笔者认为,这种模式是西方先进项目融资思想与我国本土实践相结合的优秀产物,值得我国的商业房地产开发商重视和学习。

图1 商业房地产开发的订单式开发

/融资模式示意图

如图1所示,万达集团在开发“万达广场”等商业地产的过程中,先于有意向的企业签订联合协议,约定商业房地产的设计、功能等;同时,共同参与商业房地产的开发和建设;在这个过程中,合作企业(如沃尔玛等)向万达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相当于长期租约的担保。这种模式当然赢得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融资难度大大降低。

(2)商业房地产开发的投资者直接安排的融资模式

“以项目为载体”是项目融资模式的主要特点之一,如果项目的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的融资,并且直接承担起融资安排中相应的责任,那么这种融资模式就被称之为“投资者直接安排”的融资模式。在商业房地产开发领域,由于投资者直接安排的融资模式,要求投资者,也就是商业房地产的开发商,必须有较雄厚的资金实力、较好的资信。[10]例如,国内的万达集团、万科集团和SOHO中国等规模较大、与银行建立有良好的合作关系的大型商业房地产企业。

(3)商业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安排的融资模式

项目公司安排的融资模式是比较符合项目融资的核心内容的,顾名思义,其主要运作机制是:由项目发起人(开发商)和项目的所有投资者,共同投资,组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该公司与开发商及其他投资者并没有直接的联系;[11]项目公司的使命在于,以它的名义经营和开发项目、进行融资等活动。也就是说,通过商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项目投资者聚集起来,并建立联系,从而成功为项目实现融资目的,保障商业房地产项目的顺利开发、建设。

(4)商业房地产开发的以承购合同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图2 商业房地产开发的以承购合同为

基础的融资模式示意图[12]

如图2所示,这一模式主要有三个参与主体:开发商、承购合同签订者(也就是第三方),融资方(资金提供者)。这一项目融资模式的优势在于其是以承购合同为融资的前提和保障。基于承包合同的项目开发,融资方式将更加相信项目开发未来能够取得成功,并能获得较好的收益。而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第三方也对项目开发的前景十分看好。因此,这一模式十分符合项目融资的精髓:无论是项目发起方、融资方还是担保方等第三方,均十分相信项目未来的营收能力和前景。这正是项目融资的信任基础。

四、商业房地产开发进行项目融资的几个关键点

解决融资问题是商业房地产开发迫在眉睫的关键要务,我国房地产企业必须提升融资能力,创新融资方式,才能突破限制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顺利实现商业房地产的开发。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权、以项目为导向、实现表外融资等特点,对于商业房地产开发商而言,是十分有利的,因为这无形中降低了贷款方,商业房地产开发商的融资风险。当然,商业房地产开发的项目融资并非能轻而易举地实现,开放商必须抓住主要关键点,力图扫清障碍,才能实现商业房地产开发与项目融资的完美融合。

(1)商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着力提升项目管理的能力

项目融资是以项目公司为载体和导向进行的融资方式,由于项目发起人只需要前期的资金投入,开发和后期均需要资金提供者的资金支持。这无疑加大了资金提供者的风险,[13]降低其融资意愿。因此,为了减少投资方的疑虑、提升融资的信心和意愿,商业房地产开发商不仅应该提供一个合理的、可行的项目开发计划,更应该在项目开发、建设和后期运营管理中,展现出优秀的项目管理的能力,并逐步提升自己的项目管理的能力。这是商业房地产开发的项目融资得以实现的首要前提。

(2)商业房地产开发商应充分挖掘并发挥项目融资的优势

首先,在商业房地产开发的项目融资结构中,开发商应在提升自身实力的前提下,努力展现项目的市场前景,从而赢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项目开发的信息和良好评价,进而实现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其次,商业房地产开发的项目融资必须完善项目的风险和利益的分担机制。另外,资产债务表外融资是项目融资的优势之一,开发商在保障项目前期投入的基础上,可以尽可能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从而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

(3)商业房地产开发商要提升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的能力

项目融资虽然具有分散项目开发风险的特点,但是,由于项目管理、实施和外部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商业房地产项目融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诸多风险,例如,政治法律风险、项目管理方面的风险、项目本身的风险等。[14]因此,我国商业房地产开发商应该提升项目风险管理的意识,积极作为,准确识别项目的主要风险来源及其成因,分析并评价风险的具体内容,以及自身可以接受的水平;同时,提升项目融资风险的管理能力,在商业房地产项目融资结构设计的过程中,做好预案,多管齐下,将融资与风险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赵旭.商业房地产项目融资风险的模糊综合评价[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8 (1):34-35.

[2]许晓丽.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商业会计,2012(1):55-58.

[3]王东等.我国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评价分析[J].价值工程,2012(22):122-124.

[4]蒋文怀.房地产融资应实现多元化[J].中国金融界,2011(10):80-82.

[5]王秀玲,李文兴.我国房地产融资创新研究[J].理论与改革,2012(01):79-81.

[6]Nevit P K. Project financing [M].6th ed. London:Economic Publications,1996.

第4篇

2011年2月15日,江西省发改委下发《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重大产业及生态工程招商项目册》,将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建设产业项目699个,总投资额达到8137.36亿元。699个招商项目囊括了重大基础设施、光电产业、新能源、精深铜加工产业、汽车制造及其零配件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等16个重大产业及有关生态工程,它们的大力实施将极大的推动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项目的融资来源较少、融资渠道较窄。以2009年为例,鄱阳湖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4193.3161亿元,其资金来源依次为六个方面:国家预算内资金5.7%、国内贷款9.63%、利用外资2.57%、自筹资金69.03%、资本市场0.5%和其他资金12.56%。可以看出,随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推进,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将愈发以自筹资金和国内贷款为主。

绝大多数项目采用的方式以独资、合资的合作方式进行融资,而这种融资方式仍然是以大型国企资本为主。例如,万安核电项目的建设资金来自中核集团出资51%,赣能股份和赣粤高速共同出资49%。另一方面,在699个规划项目中,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仅仅只有7个,包括2个道路建设和改造项目、2个航空城配套项目、3个污水处理厂,采用的项目融资模式为BOT、BT、TOT。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是巨大的,但是其融资渠道和资金来源较为单一。其融资供给方面看,其融资资金的成分是以国有资本为主,民间资本所占份额很少。作为一种新颖的更有效的融资方式,项目融资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中却运用的很少。项目融资具有减小政府财政压力、转移项目风险等优点,我们应该广泛的积极的运用这种融资方式。

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项目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世界范围内,项目融资已获得了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然而,项目融资在我国的运用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并且由于不同地区具有的政策、环境、经济基础和条件的不同,各个地区的项目融资具体问题又因地而异。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立在经济相对较为薄弱的江西省,他的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项目融资的体制问题

江西省乃至全国的项目融资在实际应用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尤以体制问题最为根本。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法制建设尚不规范。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依据,全国地区的项目融资法律建设还比较滞后、不够完善。我国的项目融资的法律保障仍然停留在宏观层面,专门针对项目融资的法律文件至今没有出台;(2)信用制度尚未建立。江西乃至全国还没有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制度,也没有统一规范的信用评估标准和体系。缺乏统一的评级标准和评估模型,项目发起者资信状况以及第三方对项目效益的评估结论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认可,项目融资难以有效进行;(3)管理体制不完善。全国目前还没有一个机构来统一管理项目融资,这使得投资管理工作不够规范,许多项目进展缓慢。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指导,无法充分引入市场机制,致使许多项目的运营效率十分低下。

(二)项目融资的主体作用问题

项目融资主体包括投资主体、政府、金融机构、项目服务机构等。这些项目融资主体的职能作用能否有效发挥将决定项目融资的成败。首先,投资主体结构的缺陷。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项目融资可以看出,投资主体仍然是以国有经济为主,他们大多是以中央直属企业为主进行直接投资和运营,然而广大的民间资本却很难进入;其次,政府职能定位的偏差。有的项目适合于政府投资,有的项目却不适合政府投资但需要政府的参与及提供担保。政府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和定位,在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实施和适当监管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最后,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不够。大型国有商行由于资本金不足,不良资产包袱较重,并且项目融资周期较长,而商业银行的投资目光主要集中在中短期信贷上,这些都导致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项目融资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够。

(三)项目融资的风险问题

项目融资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泛,其潜在风险是很大的。项目融资中的风险分为两种: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非系统风险包括完工风险、经营和维护风险和环保风险。综合来说,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各个项目融资中存在的主要风险问题有信用风险、建设风险和市场风险。第一,信用风险。项目融资是一个多方参与的融资行为,各方以项目实体为基础,相互之间达成附有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某些项目参与方不能履行协定的责任和义务,则会使项目执行陷入困境。第二,建设风险。主要表现为:项目建设延期;项目建设成本超支;由于种种原因,项目达不到“设计”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甚至由于技术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项目完全停工放弃等。第三,市场风险。他是指在一定的成本水平下能否按计划维持产品质量与产量,以及产品市场需求量与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在靠收费作为项目收入来源的交通行业中显得非常重要。

三、解决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项目融资主要问题的措施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的增长,项目融资将在江西乃至全国的经济建设中运用得更为广泛。因此,我们必须克服目前项目融资中的主要问题,使这种较为新颖的融资方式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项目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一)建立规范的项目融资体制

首先,需要加强项目融资的法律体系建设。我国需要在现有的立法基础之上,借鉴国际上项目融资的立法经验,多种法律多层次的构建项目融资法律体系。完善的项目融资法律体系需要对项目各个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给予严格清晰的确定,使项目融资在具体操作中做到有章可循。包括江西省在内的各地方政府也应该建立适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项目融资法律法规,促进地方项目融资的健康发展。

其次,需要建立统一的项目融资管理机构。鉴于项目融资将在我国今后的经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中央政府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项目融资管理机构,制定明确的审批程序,设置专门的机构(比如地方项目融资管理机构)来协调和管理,对项目融资的规划以及主办人、贷款人的资格等进行严格规范的审核,确保项目实体成立后能够按要求进行和完工。

再次,信用体系的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是成熟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对江西乃至全国有着重要的意义。应该尽快建立以行业体系为基础的,服务全社会的社会信用体系,各体系的建立必须遵循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由各地各部门先行试点,逐步快速推进。建立以企业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将对我国经济的投融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规范引入民间资本。国家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渠道,用于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到项目融资活动中。国家应该鼓励民营企业以及个人以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于有效益、回报比较稳定的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这样不仅可以让民间资本也可以分享到经济建设的利益,也可以缓解我国正规金融体系外的民间金融带来的压力。

(二)加强项目融资的主体作用

项目融资中的项目实体能否按质按量按要求的完成,关键在于各个项目融资主体的作用是否完全发挥,它们的责任和义务是否完全落实。这里主要涉及到当地政府、项目主办人、项目贷款人。

(1)明确政府在项目融资中的定位。政府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应作为主要的促进者而不是投资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项目融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政府可以为融资提供担保帮助,可以是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此外,政府可通过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外汇政策等为项目融资提供优惠待遇。

(2)加强项目主办人职能作用。项目主办人是项目融资中重要的参与者,是负责筹措项目资金、负责项目实施的项目开发商,他们对项目起到促进、开发和管理的作用。由于项目主办人的多重角色,项目主办人通常不直接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3)使项目贷款人多元化。在我国,项目贷款人主要是指商业金融机构。我国应建立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金融体系,同时调整金融体系的结构趋于合理化,确保资金融通的多方式、多渠道和融资的合理性。对于江西省政府而言,应该利用大举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契机,要给予金融机构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提高资金融通的效率。

(三)完善项目融资的风险管理

项目融资的风险种类繁多,因此项目融资的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由于项目的一次性,他的风险一旦形成则没有改进和补偿的机会,所以项目风险管理的要求通常要比日常运营管理中的要求高许多,而且项目融资风险管理更注重项目前期阶段的风险管理和预防工作,因为这一时期项目的不确定因素较多,项目风险高于后续阶段。

针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项目融资的三大主要风险,他们的风险管理需要做到有的放矢。(1)信用风险,它指的是借款人不能支付贷款人债务的风险,为了准确评估风险,对项目收入来源相关的风险进行评估是必要的。降低信用风险的措施是:项目发起人进行详细的市场调研,是自己在风险分担安排中具有优势。(2)建设风险。建设风险主要是指完工风险,完工风险也是项目发起人面对的最重要的风险。降低完工风险的措施包括:要求承包商、供应商和分包商提供履约保函或者第三方担保;购买足够的商业保险;通过谈判确定一个因延误或执行出现问题时必须赔偿的金额。(3)市场风险。降低市场风险的措施是:通过谈判确定一个针对收费公路的影子收费协议或最低缺口保证。针对其它的项目,如果没有合同安排,需要通过一些其它的发起人支付方式来满足银行贷款的要求。

四、结论

近些年,项目融资逐渐成为一些大型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2007年,在世界范围内通过项目融资方式投资的大型项目就达3000亿美元。尽管项目融资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在我国进行成熟、高效运用的条件还有所欠缺,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项目融资的优越性,着力解决当前的困难和问题,使其更好的服务于我们的社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项目融资所反映的问题,也是项目融资广泛应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以鄱阳湖项目融资现实问题为基础,对项目融资问题的解决方法进行深入探讨,这对今后我国各种大型项目进行资金融通具有重要借鉴和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国家发展改革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J].江西日报,2010-02.

[2] 刘林.项目投融资管理与决策[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07.

[3] 蒋先玲.项目融资[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10.

[4] 叶.项目融资:理论、实物与案例[M].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

[5] 麻智辉.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重大项目融资需求实证研究[J].鄱阳湖学刊,2011.

第5篇

关键词:企业;重大基建项目;融资;财务;影响

一、重大基建项目融资的内涵

融资决策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涵盖了经济生活的宏观和微观各个方面,而重大基建项目融资是项目融资的分支之一。本文认为,重大项目融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必须将其与传统意义上的企业融资进行区分,其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载体不同。企业财务管理主要围绕投资、融资和分配开展,其中融资决策是以广义资产(股东资产、债权人资产)为载体开展的,以优化资本结构、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的的财务活动;基建项目融资是以项目为载体的,确保项目资金需求、同时兼顾效益性的融资行为,并且相对独立于企业融资。

第二,影响因素不同。企业融资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宏观经济及金融环境、负债水平(融资空间)、营运资本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经营性现金流量的稳定性、公司章程或投资者协议约定等,影响因素涉及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基建项目融资影响因素主要有:项目投资规模、营运资金回收、建设期的长短、项目投产现金流与专项贷款现金流量的匹配、利旧资产规模等,主要围绕项目本身。

第三,决策标准不同。企业融资决策标准围绕着降低融资成本、风险可控、优化企业资本结构进行,核心是找到适合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实现每股收益(EPS)最大化;基建项目融资决策主要围绕项目本身的现金流量进行决策,目前较为常用的方式是净现金流法(NPV)、内部报酬率法(IRR),对于互斥项目评价,主要使用NPV法决策,即项目净现值大于零,就是可行的,项目融资决策必须符合这样的标准。

二、重大基建项目融资方式及其选择

关于重大基建项目融资方式,总体上与企业融资方式相似,主要包括权益融资、债务融资、混合融资,以下分别对其内容和适用情况进行分析:

(一)权益融资方式及其选择

权益融资是指通过股东或投资者投入资金的方式解决重大基建项目资金需求。具体而言,包括投资者增资(主要是非上市公司)、留存收益融资、在二级市场公开或定向发行股票(主要是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等。

权益融资方式的主要优点:获得长期资金需求,无须还本付息;不因实施基建项目使企业偿债能力下降,增加财务负担;融资规模较大,单一方式即可满足重大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权益融资方式的主要缺点:造成控制权稀释;融资成本相对较高,需要支付发行费用,并负担股东要求的较高回报率;权益融资方式的适用范围:1)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初期的公司;2)上市公司;3)无法进行债务融资或偿债能力很差,但资产状况良好,能够吸引投资者进入的公司。

(二)债务融资方式及其选择

债务融资方式主要是指通过增加企业债务方式解决重大基建项目资金需求。具体包括:发行企业债券(含中期票据、短融券等)进行直接融资、向银行(含银团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借款、借入私募债、资产抵(质)押融资等。

债务融资方式的主要优点:融资程序相对简单,速度快;一般不存在发行费用,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债务融资方式的主要缺点:资金使用限制条件多,大额资金需受托支付;融资规模受到企业总体融资空间的影响,投资额较大的项目无法通过一种方式解决;还本付息压力较大,虽然很多银行设定宽限期,但一般在建设期后期或期末就需要还本付息,加大财务风险;债务融资方式的使用范围:1)处于成长期中后段或成熟期的企业,并且负债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2)权益融资难度较大的非上市公司;3)借款融资渠道多,可取的低成本融资的企业。

(三)混合融资方式及其选择

混合融资方式是指通过债务和权益融资方式结合解决重大基建项目资金需求。具备包括:发行可转换债券、直接采取发债/借款与权益方式组合融资、通过组合融资协议方式融资等。

混合融资方式的主要优点:通过融资组合,利用分散融资风险;融资规模较大;通过合理的安排,可提高资金使用灵活性;混合融资方式的主要缺点:融资管理难度大,例如可转债可能变为债务融资,后续债务负担加重;总体成本相对较高,包括寻找融资对象的成本;混合融资方式的适用范围:1)融资规模大,单一方式无法满足投资需求的企业;2)能够轻易找到混合融资渠道,且融资成本可承受的企业;

三、重大基建项目融资方式及其财务会计影响分析

对于重大基建项目,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财务会计影响,本文主要围绕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阐述不同融资方式的后果,考虑到组合融资是基于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衍生的,以下重点分析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方式的财务会计后果,具体分析详见下表:

四、启示和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本文认为,对于重大基建项目的实施决策,不仅需要关注项目实施前的概念设计、勘察设计等工作,同时也需要关注项目实施中及其实施后的评价(包括项目后评价),对于重大项目融资方式决策,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步骤1:编制重大基建项目资金计划表,确定融资规模;步骤2:在项目实施前,对可能的融资方式进行总体分析,确定可选择的融资方式,并取得各类融资方式下的融资成本、期限、实施条件、不确定性、财务影响分析等相关基础资料;步骤3: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财务专家(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对融资方式进行选择,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决策机构决策,并付诸实施。

在重大基建项目融资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事项:

首先,坚持适用性原则,即需要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安排融资,建设期短且未来前景好的项目应偏重于债务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对于建设期长,不确定性大的项目应偏重于权益性融资,主要是缓解前期资金压力;对于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的项目,侧重于采用组合方式,增加融资方式的灵活性,防止由于单一资金来源出现问题时无法补救。

其次,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即在选择融资方式的过程中,应关注融资方式本身的风险,控制好相关协议、合同、约定相关的风险内容,确保风险能够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

再次,坚持动态财务分析,即在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都要做好财务影响的动态分析。由于重大基建项目往往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一种战略性的安排,对于企业某一期间(特别是建设期后期和投产前期)的经营将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实施前,做好可行性评价中的融资分析,重点是保障资金需求;实施中,做好投资预算控制(如变更洽商、索赔等控制),包括提前考虑其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上市公司还需要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造成价值低估;实施后,要做好后评价工作,重大建设项目周期长,短期很难有客观的评价,必须做好后评价,特别是财务(融资)后评价,以为后续项目的实施提供经验、教训。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高级会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第二章第53111页.

第6篇

一、项目融资的发展

1.4目融资在国外的发展历史

项目融资的早期形式可以追溯到本世纪50年代美国一些银行利用产品贷款的方式为石油天然气项目所安排的融资活动。然而,项目融资开始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被视为国际金融的一个独立分支,是以60年代中期在英国北海油田开发中所使用的有限追索项目贷款作为标志的。在70年代第一次石油危机之后能源工业的繁荣时期,项目融资得到了大规模的发展,成为当时大型能源项目国际性融资的一种主要手段。80年代初开始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使得项目融资的发展进入了一个低潮期,1981年到1986年的6年间,西方国家在这一领域投资的新项目比上一时期减少了60%,投资总额减少了33%。但在1985年以后,‘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和若干具有代表性的项目融资模式的完成,项目融资特别是BOT模式,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项目融资又重新开始在国际金融界活跃起来,并在融资结构、追索形式、贷款期限、风险管理等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

发达国家的项目融资活动开展较早,项目融资的规模也较大,融资结构安排也日趋复杂。较有影响的几个项目主要有:英法海峡隧道项目建设,项目发起人是欧洲隧道公司,项目期限为55年(1987-2042),筹集总额达到103亿美元,融资结构为85亿贷款,17.2亿元股票,建设方式为固定总价和目标总价合同。澳大利亚的悉尼港海湾隧道项目,项目发起人是澳Transfield和Kumagal公司,特许期限为30年(1992-2022),筹集总额5.5亿美元,融资结构为1100万元股票,2.79亿债券,223亿无息贷款,建设方式为交钥匙固定价格。英国的Dartfold桥项目,项目发起人为欧洲几家银行,特许期限为20年(1988-2008),筹集总额为3.1亿美元,融资结构为1.21亿附属贷款证券,1.85亿辛迪加贷款,建设方式为交钥匙分包。

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家可供投资的资金有限,对于大规模的建设投资难以维持。而项目融资以项目导向的基本特征可以方便发展中国家的融资活动,因而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欢迎。可是由于项目融资安排非常复杂,对项目参与各方的要求比较高,所以项目融资在发展中国家出现的时间相比而言很晚。泰国进行BOT项目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才开始,主要是交通建设方面的项目,泰国政府目前尚没有专门关于BOT方面的法律,对BOT项目的管理都是针对具体项目而言的。土耳其是将BOT投资方式正式应用于传统基础设施方面最早的国家之一,应用范围主要是部分水坝、发电厂、机场、贸易中心、地铁、港口项目等方面,关于项目股本与负债的规定是项目发起人或公司最低股本不低于20%,政府通过适当的机构愿意向为获取和经营该项目的公司投资多达30%的股本。除股本以外项目所有的筹资将由发起人安排,并形成项目公司的债务。

2项目融资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项目融资在中国的发展历史还很短但发展很迅速,项目融资20世纪80年代中期被引入我国。第一个采用BOT模式的项目是深圳沙头角B电厂,该项目于1984年签署合资协议,1986年完成融资安排并动工兴建,1988年建成投入使用,项目总投资为42亿港元(按1986年汇率计算合5.4亿美元),资金结构包括股本资金、从属性贷款和项目贷款三种形式,投资方为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A方)和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B方),项目合作期为10年,合作期满,B方将电厂无偿转让给A方。该项目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的一个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案例。1994年初,由福建泉州市民营企业名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市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按60:40出资,依法设立“泉州刺桐大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2亿元兴建刺桐大桥,名流公司对该大桥公司控股,大桥公司全权负责大桥项目前期准备、施工建设、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经营期限为30年(含建设期),期满后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市政府,被称为“国产”BOT,开创了利用内资进行项目融资的先例。而199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电厂二期BOT项目则是第一个经国家批准的BOT试点项目。2001年6月两台机组全部进人商业运营,该项目获得批准和建成,标志着中国在能源、交通等领域挑选有条件的项目,组织试点进行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开始。1997年5月,我国重庆市政府与亚洲担保及豪升ABS(中国)控股公司签订了中国第一个以城市为墓础的ABS计划合作协议,揭开了中国以ABS方式融资的序幕。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对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日益增长,如何利用包括BOT模式在内的项目融资方式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正在成为我国政府、企业界和金融界热门的一个话题。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国外关于项目融资的研究较早,有关的著述文献也不少,但是系统性不够。美国银行家Peter K.Nevitt于1979年所著《Project Financing》一书应该算是早期研究著作中内容较为丰富,对于项目融资的理论及实际操作介绍较为全面的,不少项目就是在这本书的指引下完成的。以后随着项目融资的不断发展,融资模式的不断创新,一些研究工作者又开始了新的探索,Chfford Chance于1991年所著的《Project Finance》一书总结了项目融资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最新发展,对新出现的融资模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介绍和分析。在此之后都是一些零散文献,主要是对某个融资项目进行介绍,探讨该项目的融资结构安排,以及这种融资过程的创新和启示意义。如Nell Robeason(2001)关于英国海上风力发电厂项目的融资介绍,文中对该项目的背景、融资模式、风险及其化解措施、融资成本和收益以及相应的保险方式都做了详细的介绍,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项目融资活动提供了有价值的实际参考。

国内由于项目融资开展的比较晚,相应的研究工作还不成熟,研究文献主要还是侧重于对国内进行的项目融资活动作简单的介绍以及对国际上新出现的融资模式进行介绍。张作荣(1998)对ABS融资模式(即资产证券化模式)的介绍,通过对ABS(Asset-Bached Secuntizatlon)融资内涵的揭示,分析了电力项目实施ABS融资的程序和其基本特点,在此基础上指出了中国电力企业项目融资实行ABS融资方式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并讨论了近期中国电力企业引入ABS融资方式应注意解决的一些问题。梅世强、王雪青、毕星(1999)关于跨国输油气管道项目融资模式结构的研究论文,针对跨国输油气管道项目投资巨大、周期长、投资风险高的特点,提出以项目融资为基础的融资模式,对项目的投资结构、资本结构、融资结构及其信用担保结构进行了研究。李秀辉与张世英(2001)对PPP融资模式(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的介绍,该文研究了PPP(Public-Pnvate Partnership)模式的产生背景、概念特征、优势和应用实例进行了简要地介绍,并就其在中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进行了展望。

三、项目融资的风险度量

项目融资由于结构复杂,影响因素众多,导致该活动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果不对这些可能出现的风险有充分的估计和控制,项目的成功率就会大大降低,从而引起难以估量的损失。由于融资风险控制对整个项目的重大意义,理论界也开始将研究重点转向对项目融资风险的讨论,N.Kartam与S.Kartam(2001)从项目订约人角度对科威特建筑行业的风险及风险管理进行研究,在问卷调查基础上探讨如何评估、分散以及管理科威特建筑项目的风险,并提出了两种风险管理方法,即预防风险措施与缓和风险措施,预防性措施往往在项目开始早期卓有成效,而缓和风险措施则是在风险发生情况下为最小化项目风险而采取的补救性措施。Kumar(2002)从期权角度研究了IT项目运作的风险管理问题,强调要区别IT项目中的不同风险,这些风险可以通过一定的风险对冲方法予以化解,文中提出来具体的风险管理与化解的措施,具有相当重要的启示意义。国内对项目融资风险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是一些较为初步的定性分析,王辉、何伯森(1999)从项目公司的角度来讨论在BOT项目中的风险问题,为了便于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把BOT项目的风险可分为可控制和不可控制两类,然后分别对它们进行分析、评价和分配。张水波、孔德泉、何伯森(2000)通过对国内外案例的研究,对BOT项目中经常出现的担保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讨论如何利用担保的手段转移合同风险。

至于项目融资风险的定量分析,当前的研究成果仍不多见, Gnmsey与Lewis(2001)对基础设施建设中的PPP融资模式的风 险做了分析研究,以一个典型的PPP融资模式――苏格兰废水处理设施项目为案例进行深入探讨,利用敏感度分析法和复杂的概率论及计算机支持下的样本统计模拟技术详细分析了PPP融资模式的风险。王核成、陶力一、张远福(1998)在分析比较传统风险分析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更为有效的风险分析方法,即“交叉分析―蒙特卡罗模拟”综合模型。并利用此模型对H集团的某技改投资项目进行了案例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项目风险防范预警系统的风险管理模式。谢英亮(2000)对传统的项目风险评估方法的缺陷进行了分析,阐述了产出物价格随机游走的特征,介绍了基于随机过程模拟的项目风险评估方法,并以一个金矿开采项目为对象进行了案例分析。尽管对项目融资的定量分析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相对于实际工作的需要还是很不足的,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第7篇

关键词:项目融资 资产证化 ABS模式

一、项目融资的概述

(一)项目融资的定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各国在不断发展自身实力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间的合作,加强自身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然而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单靠自身的实力,很难得到有效的发展,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都有建设周期长,投资大,回报率低的特点,在当今的中国当然也存在诸如此类的问题,因此,必须要找到一条有效的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项目融资就是这样一种有效的途径。对于项目融资的定义,现在还没有一个国际上通用的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说,可以给项目融资给出一个定义:项目融资就是指项目发起人为某项工程建设而成立一家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贷款,以该项目现金流量及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的一种融资方式。除此之外,资金提供方不得向项目以外其他实体追索,不得要求以项目以外的资产偿还融资。项目融资的主要形式包括贷款和发行项目债券。一般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化的技术相结合的ABS项目融资方式在近几年不断发展,这也是本文着重论述的。

(二)项目融资的特点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对项目融资的特点做出一个归纳,随着项目融资形式的不断发展,其形式也变得多样化,但是,他们都有共同的特点,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1)项目融资的成功与否主要依赖于项目自身的现金流量和资产状况,而非依赖于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产和信用,这是不同学者在对项目融资下定义时所必须体现出来的法律特征,也是项目融资与传统的融资方式(如贷款)的重要区别之一。这是项目融资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和普通融资不同,在普通融资中,项目发起人的资产和信用是融资过程中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项目融资中,是由成立的特别的项目公司来完成融资,进行融资的基础资产,也是和项目投资人的资产以剥离开的,因此,对与项目融资来说,并不会对项目的投资人的资产和信用产生过度的依赖,项目融资的所有活动,都以项目为中心进行。

(2)由于项目融资多数都具有涉外性质,因此,项目融资在承担的风险方面,还是面临着比较复杂的情况。

(3)在项目融资中,对于项目投资的人追索权是有限追索权,这也是项目融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具体来说,就是指,对于项目投资人项目资产外,不能对项目投资人的其他资产进行追索。但是要注意的是,有限追索只是针对于项目投资人,对于项目投资人为了进行项目融资而特别设立的项目投资公司,追索权还是完全的。这一特点也是后来,我要着重论述的项目融资中的破产隔离制度的基础。

二、资产证化的项目融资

(一)资产证化的含义

但是由于资产证化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其具体操作十分灵活,而且作为一种金融现象,又是出于一种不断变化的发展过程中,也就是说他一直处于一种动态的过程,因此要想给他下一个国际通行的完整的标准定义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但是,从已有的定义中,我们还是可以归纳出资产证化的共性,从而对资产证化得到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大概说来,可以说是,资产证化是以流动性较差,但能产生稳定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作为信用基础,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等措施,发行证券以筹措资金的过程。

(二)资产证化与项目融资的关系

资产证化与项目融资,都是现在国际上比较通行而且有效的融资方式,正是因为如此,这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某种联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许多法律关系上,二者也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

(1)首先是从对债券的追索权来看,资产证化与项目融资都不同于传统的融资,传统的融资一般都是无限追索权,但是不论是对于资产证化还是项目融资的融资技术来说,这二者都是有限追索权。

(2)从上述第一点所述,我们可以引申出第二点的联系,即,融资的破产隔离保护,也就是说,债权的有限追索权是实行融资破产隔离保护的基础,而且从这两者的融资结构来看,因为他们都要求设立独立的项目公司,这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破产隔离的保护。而基于同样的原理,资产证化,则是通过专门的资产证化的证发行人(SPV)来实现破产隔离保护的。

(3)从融资过程中个方所处的法律关系来看,我们也可以看出,不论是项目融资结构还是资产证化结构,项目投资人都是处于一个间接融资的地位,直接融资人,应该是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或者SPV。

以上是对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化在共性上进行的分析,除了二者之间的共性外,他们之间还存在着互补性,这样也进一步的说明了,有将二者相结合运用的可能性。

(1)我们先从资产证化的会计安排来看,资产证化的会计安排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形式,既可以采取表内方式,也可以采取表内的模式,这都是根据资产是否转让来确定的,而对于单纯只依靠表内安排的项目融资来说,则能够丰富其投资模式。具体来说,则是在表外模式下,项目投资人,也就是真正的原始权利人,将其所有的基础资产,完全转让给SPV,其最后所融得的资金是因为转让所得,最后应该属于非债务性融资。

(2)从融资的风险来看,由于资产证化的融资方式,是对既存权利的进行的证化,法律已经对其采取来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再加上,一般情况下,在进行资产证化的融资过程中,都会有第三方对其进行信用等级增级,对其进行信用保障,这样也使得资产证化的融资方式具有投资风险低,融资成本低,但是最后融资效率高的特点。而对于一般的项目融资,一般是都是对还没完工的项目进行担保,其融资的担保是该未完成项目未来的收益、效益以及第三方的保证,因此相对于资产证化模式,其风险明显是偏高的,一旦项目工程出现问题而不能按时完工,那么预期的经济效益就不可能出现,那么出现的经济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

正是因为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化的融资模式,存在着共性与互补性,这样也才有可能实现二者之间的联合,为这两种技术相互借鉴提供了可能。因此,也就产生了现在最新的项目融资模式,也就是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化相结合的产物――ABS。

三、ABS项目融资模式

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在加强自身基础设施建设的时候,都亟需大量的资金,因此推动的融资技术的飞速发展,项目融资技术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不断地衍生出新的模式,从现在已经在中国比较成熟的BOT模式,一直到90年代引进中国的ABS模式,都说明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融资技术和融资模式都在不断的进步。虽然,现在ABS模式,在中国应用的领域还不算多,人们对其的认识程度也还非常有限,但是,ABS模式确实具有其他融资模式所不能比拟的优势,我认为对这种新型融资模式的发展和应用,对中国适应国际经济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是非常有必要的。

ABS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通过在国际高等证市场发行证来筹集资金,在融资的过程中,除了包含项目融资的基本结构外,还加入了资产证化的技术,例如破产隔离制度以及信用增级制度,以实现在国际证市场上的发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资产必须是要能够产生一定的现金流,并将项目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和收益作为偿还项目债券本息的资金来源。

四、ABS项目融资的主要制度

(一)ABS项目融资的破产隔离制度

由于在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化模式下,都存在着破产隔离制度,由此可以看出该制度不论对项目融资还是资产证化,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由这两项制度相结合而产生的ABS项目融资模式,破产隔离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既不同于传统的项目融资模式,也不同于单纯的资产证化融资模式,ABS破产隔离制度既有二者共同的特点,也有自己独有的特点。最值得一提就是SPV与项目公司之间的破产隔离制度。

由于SPV是资产证化融资模式里独特的机构,而项目公司是项目融资模式里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这两者之间的破产隔离机制,既体现出了ABS项目融资模式与这两者之间的联系,也体现出了自己独特之处。

SPV在法律地位上,应该具有当然的独立性,不附属于项目公司,一般而言,只要能够有效实现破产隔离,SPV可以采取的形式主要有公司、信托和合伙。而且由于ABS是以发行证的形式来实现融资,因此必须要所成立的SPV必须要有能够发行证的资质。同时,要真正的做到破产隔离保护,必须还要防止项目公司与SPV进行实质性的合并,这是由于,项目公司仍然掌握了对SPV转让的项目资产债权的所有权,这就产生了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的特殊形式,因此,我们不仅要保证SPV在形式上的独立性,还必须要在保持其在实质上的独立,这样才能防止在项目公司遭遇破产的时候,由于ABS特殊的融资模式,而被法院判处实质合并的可能。真正的实现破产隔离保护。

除了上述之外,由于ABS的特殊复杂性,因此要实现破产隔离保护,还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比如传统项目投资中破产隔离保护,将项目投资人项目的投资资产同其他资产隔离开来,以及将项目基础资产同项目公司的破产隔离开来,都是ABS项目融资模式中,破产隔离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ABS项目融资的信用增级制度

由于ABS发行的证是要在国际高等证市场上发行,对于其发行的证等级要求是非常高的。因此对于寻求信用担保机构为ABS提供额外的信用担保,以弥补资产本身的信用质量,加强交易结构的安全性,是十分必要的。这样给证投资者安全性带来了进一步的保障,这样也为ABS发行的证等级提供了保障。

具体来说,为了实现信用增级,主要是通过内部增级以及外部增级来得以实现。内部增级主要是由SPV证发行人提供的,主要依靠的就是基础资产本身所产生的现金流。而对于外部增级来说,形式就要多样话一些,可以通过银行担保,信用担保以及金融担保等不同模式来实现信用的增级。

ABS项目融资具有传统项目融资模式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这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融资成本低,融资效率高,大大提高了资产的周转速度,而且其安全性更高,也无需担心外汇平衡的问题,因此,鉴于它特有的优越性,对于我国大力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是值得利用和推广的融资新模式。

参考文献:

[1]吴志攀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3]孙黎.国际项目融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