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5 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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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检察机关;性质;法律监督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分析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虽然各国的立法及学界都有较大分歧,但是判断一个国家机关的性质应当以该机关的职权为标准。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惩治一切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是指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全体公民遵守宪法与法律的权力,是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一种特殊的权力,也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及其特殊性质,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虽然其他国家机关也都有法律监督的责任,但是检察机关履行的法律监督不是一般的法律监督,是专门的法律监督。
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方式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外,还要依法对整个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以保证正确实施法律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它包括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环节实行的全面的监督。学说中针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一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说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所确认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所依法实施的全部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都是法律监督活动。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主体犯罪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提起并支持公诉,以及执行等,均存在法律监督。狭义说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仅仅指检察机关对公关机关、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的监督,也就是对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和第18条第2款规定,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的案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虽然表面看条文似乎很完美,但笔者认为存在如下缺陷:可能导致立案不及时。从公安机关就是否立案存在错误判断到检察机关予以纠正这段时间,显然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可能会导致侦查出现不及时的现象,而且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二)侦查监督。侦查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一旦违法行使,无疑会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对侦查权的监督必须严格。
(三)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程序上的监督,例如:回避、审理期限、审理程序等,当发现错误时,就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口头建议或书面纠正意见;另一方面是实体上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裁判不当时,可以通过提起抗诉进行监督。
(四)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执行监督就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等机关执行法律监督的简称。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某些执行出现不当现象,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责令有关机关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处理。
三、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思考
虽然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及范围已然比较广泛和具体,但笔者认为当前的监督仍在存在部分问题。
(一)监督的方式滞后。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审查进行监督。然而,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的过程中主要是书面审查,这便存在一个问题:侦查机关所移交的书面材料是否全面完整,要知道侦查机关是不可能在移送的书面材料中出现其某些不当或者违法侦查手段的,如刑讯逼供。检查机关的这种事后监督是很难得以实现的,甚至可能流于形式,这必然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即使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发现并纠正了违法侦查行为,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事实,也无法挽回。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这种监督的滞后性,使不当或违法的侦查行为难以预防,对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非常不利。
(二)自侦查案件侦查活动缺乏法律规范。根据现行的法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机关中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同时,人民检察院又是以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侦查部门)。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案件实施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虽然检察机关内部存在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措施,具有相应素质和内部完善的监督机制,但是缺乏完善的外部监督。缺乏外部监督的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也可能随时会发生违法侦查行为。只要违法行为的存在,均可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对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产生严重影响。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依旧存在需要改进之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所履行的监督职责仍旧有部分未能得到全部实施。因此,要加强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要想将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还需要相关配套的制度,例如:保障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保障律师提前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等。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四、结语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职责能否得到彻底且合法的落实及其重要。对于法律制度的薄弱之处我们应尽快去完善,以利于我国的司法公正、合法权利的切实保障。
参考文献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方式,在现代社会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采纳。就我国而言,对于被判处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等情况的犯罪分子较适合社区矫正,也便于帮助改进和纠正这些情况的人员的思想和行为,指导他们怎样重新融入社会。当前社区矫正适用数量不断扩大,接受矫正人员飞速增长,社区矫正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感,会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可度和信心。孟德斯鸠曾指出,“权力没有受到限制,必将导致腐败。”如果缺乏相应的监督,作为非监禁型行刑方式的社区矫正制度就会被“异化”为罪犯“合法”逃避法律制裁的途径。同时,刑罚作为我国最严厉的惩罚,不论是执行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都应该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因此,加强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其公正性最有效的保障是通过检察权对社区矫正执行权进行适度制约,检察机关和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之间通过监督和制约机制实现包括执行公正在内的司法公正,有助于遏制滥用权力者寻租,防止腐败的发生。
二、我国法律监督制度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困境
自2003年我国开展矫正试点的工作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在近十年的社区矫正试行工作中通过积极探索,在该法律监督领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立法过于笼统。两高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的内容和监督方式有所涉及。社区矫正工作仍停留于传统的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层面上,而未根据新工作、新任务的特点作出改变。上述规定对检察监督做了原则的规定,但因没有明确适合法律监督遵循的程序和操作规程,近阶段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主要还是参考《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执行法律监督的相关规定。
(二)检察机关职能定位不准确。自从我国开始试行社区矫正以来,在社区矫正中一直就没有明显的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其定位模糊的主要根源主要来自法律规定的模糊。尽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中检察院依法监督的各工作环节,但在以往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往往直接参与社区矫正的实施工作,成为实际参与者,而非法律监督者。至今这一角色转换尚未完成。
(三)社区矫正信息沟通不畅。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处于初级探索待完善阶段,其检察监督工作还没有一个成熟完善的信息平台。需要交付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只是靠法院送判决书、外地监所科邮寄等方式进行传递,有时也会有文书邮寄送达不及时或不到位的现象产生,不仅会很容易造成检察监督时间上的滞后性,也会导致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法律监督时,所需要的信息不充足不完善,不能对被监督矫正人员建立有效的明细档案,致使检察机关不能全面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情况,这成了监督的现实障碍。
(四)检察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还都处于初级阶段,各方面都不完善,都需要在工作逐步摸索来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和监督法律。最重要的还是解决如何构筑一套成熟静态监督与动态监督相结合机制。现阶段,很多地区都在积极试行各种方式,尽量来拓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渠道。但在实际中,由于各方面因素,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还具有滞后性和单一性,致使监督效果不良,仍为事后监督、静态监督。
(五)检察机关监督强制力欠缺。在实践中,纠正权和督促权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遇到的最多、最大的阻力。《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监督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活动,依据实际情况的严重程度,可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但是当监察机关对上述违法行为轻重做出通知后,被监督单位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时,检察机关却没有任何的强制措施,只能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由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被监督单位提出,这种将问题转移到上级部门却并没有有效解决问题的现象,造成了监督效果不佳、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因此,监督权力和手段的有限性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法监督的实际效果。
三、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完善途径
(一)找准监督切入点。立足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依法监督的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再综合各项检察职能,确保监督到位而不越位。准确说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在充分执行其监督职责时,还促进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还能保证正在进行矫正服刑人员的人权,促进正确有效评价体系的建立,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正常有效实施。
(二)制定专门社区矫正相关法律。针对当前社区矫正的规定比较分散,缺乏系统化的特点。我国需要制定专门的相关矫正法律,将法律细致化地体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程序、监督方法方式、可实施的范围等,还有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分配、责任、义务、权限等种种方面做到全面的规定。特别是要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执行力,应使检察机关具有相应的违法处置权,确保检察机关切实维护刑罚的正确实施。
(三)构建社区矫正统一信息平台。通过提高矫正工作信息化水平,搭建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司法行政、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动态共享,使包括其基本情况、罪名、 刑种、刑期、执行方式等所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资料得以便捷地查阅,使对社区矫正及时、全面、综合的远程法律监督可以实现。这将使检察机关随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监督、及时解决。
(四)构建社区矫正动态监督机制。首先要对社区矫正工作从开始到结束,全过程各环节进行分级分类监督,一方面可以促进构建完善的社区矫正体系,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其次要对社区矫正应实行实行同步监督,通过对各机关之间罪犯交付、文书交接、社区矫正变更及终止、社区矫正机构教育矫正工作的动态监督,全面确保依法规范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最后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事后有效监督。在现有的申诉控告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社区被矫正人员的维权机制,确保被矫正人员的申诉控告都能得到检察机关的公正依法审理。还要强化侦查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时各种可能出现的职务的犯罪,严厉打击预防所有可能出现的腐败行为。
(五)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协作监督机制。通过内部整合,使立案侦查、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务犯罪侦查等部门资源,对社区矫正建立起以监所检察部门牵头,各部门通力协作的一体化监督机制。统筹审判监督、侦查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这三部门之间的关系,强化它们之间的协调关系,共同促进有效监督,确保正确实行社区矫正工作,预防法院审判不当,强化监所检察部门与自侦部门的协作配合,合理配置侦查资源,强化侦查能力,积极查办社区矫正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注释
{1}但未丽:《社区矫正:立论基础与制度构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1页。
{2}常俊朋:《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再定位与制度完善》。载《法制与社会》2013.1(上)。
(一)完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建设
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住房保障制度帮助低收入的国民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这一制度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美国是通过立法保障来实施各项措施最具特色的国家,美国住房方面的法律对入住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者作出了明细的准入标准和保障水平规范。与美国比较起来,我国住房保障制度起步比较晚,保障性住房立法落后,法律法规无法满足现有保障性住房市场需求,已有的保障性住房相关法律法规又存在权威性、衔接性、约束力、执行力问题。一个国家要完善其法律制度,最好的方法就是制定优良的法律。为了改变当前我国住房保障法律现状,从根本上来说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基本法的立法工作,提高住房保障法律层级效力,明确法律规范。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仅有一部基本法并不能解决我国保障性住房在现实中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及时制定配套的实施法律规章。另外在执法和司法上也要同步跟进,使得已制定施行的法律落到实处,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利,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利。保障性住房法律应以基本法的地位示以世人,建设公民公民基本住房生活,明确公民住房保障的权利和义务,进而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稳定发展而。明确制定该法的立法原则在于遵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效率。在住房的供给对象以户口为界来首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的享受对象违反了平等原则,公民的居住权应被受到公平对待。建立专门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有效落实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明确权限划分。
(二)加强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本文说的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具体规定,对公权力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做好保障性住房制度,必须完善其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政府的保障资金。保障性住房的目的就在于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居住环境,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政策。当前我国在界定中低收入家庭上的标准上仍没有科学的规定,这一方面由于居民收入统计难以有效实现,公民的真实收入难以掌握,个人存款实名制落实情况还较差,做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家庭收入登记及征询制度,在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制度,使得保障性住房分配到最需要的人手中。在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方面,有关部门需未雨绸缪,搜集多方经验,早做政策准备。所以强化退出机制,增强惩戒力度,通过行政、司法手段对弄虚作假者进行处罚,对于违法转租转售行为加强监督,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保障性住房的目的在于保障住房难群体的居住权,必须防范和惩罚任何人以非法的手段侵犯那些弱势群体的权利的行为,对于那些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的,应当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并处高额罚款,并从此不再允许其申请保障性住房,建立诚信和谐的社会。
(三)加强律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有效开展住房保障制度,必须做好工作工作,加强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公众知悉保障性住房申请知识,畅通渠道,保障公众对住房保障制度的知情权;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工作制度,保障公众的居住合法权益,提高公众保障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的产生在我国没有经历生根发芽茁壮成长的过程,它是“舶来品”,在移植国外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时,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特别是一些具体制度的实施条件和方法举措方面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试点研究。现有保障性住房保障制度必须严格审查程序,确保保障性住房物尽其用,发挥其真正效用具有重要意义。在标准制定方面要统一,明确收益对象条件,扩大覆盖范围,使保障性住房真正做到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需求。符合本土国情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容易被广大民众接受,推动人们内心的主动遵从,有效合理提高公众参与热情,维护我们居住权利。
(四)提高环境执法、司法水平,强化责任追究
关键词:防控 市场监管 法律风险
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受人员素质、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对法律法规规定理解的偏差,执法随意性变大,时有出现违法许可、违法调查、违法处罚等情形,由此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甚至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严重影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因此,正确识别和有效防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有效管控和规避法律风险就成了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强力推进的工作。
一、法律风险的含义
法律风险是指因执法不当、贯彻执行政策有偏差、制定细则或办法不正确、人员素质差异或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行政管理或执法事务违法的可能性。行政执法法律风险是法律风险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法律风险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二、烟草专卖市场监督检查细节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点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实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时面临着刑事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和民事责任风险等法律风险,通过加强教育、提升素质、规范执法、执法建设和法制监督等多种途径有效防范、控制和规避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但在日常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专卖执法人员不注重执法细节和规避法律风险意识不强,抱有侥幸心理,往往会引起法律风险发生。
(一)烟草专卖市场检查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无资格执法
虽然“持证检查”已深入人心,但在烟草专卖市场检查过程中仍然有一些执法细节存在法律风险。一是在当前的执法队伍中存在一定数量的临时聘用人员或新上岗人员,在没有检查证的情况下到零售户店中实施监督检查。其中包括多种情形,有的是入户走访“服务人员”,自身认为入户走访签字属于服务行为,不存在执法行为;有的是“尾随”持证执法人员身后做“旁观人员”,只是做一些检查记录、信息搜集,认为没有实际参与执法过程;有的是处理市场举报等临时工作的“应急人员”,在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时,执法人员在执行其他任务而调用无证人员处理举报的实地调查工作;二是为有力监督执法人员的市场监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考核机构到零售户店中实施检查,查看执法人员日常走访签字和零售户守法经营情况。虽然将执法工作纳入考核能够有效激励执法人员规范执法,但部门考核人员无检查证件入户实施检查时也存在了法律风险;三是执法人员到商住两用性质的零售户中实施检查,查看卷烟零售户住所区域时在未经零售户允许或者跟随的情况下实施检查,随意翻动其私人物品造成零售户抵触情绪,从而引起零售户的举报、投诉等。
(二)烟草专卖市场检查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的“作为”侵犯被检查人合法权益
在市场检查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忽视执法细节的一些“作为”侵犯了被检查人合法权益,具体有以下几点:一是在运用烟草零售市场检查“APCD”工作法搜集零售户基础信息做市场分析,如搜集零售户库存情况。执法人员在零售户不配合情况下强制清点库存,或者零售户不在场情况下私自清点都会引起法律风险;二是执法人员在许可证后续管理、市场检查中发现零售户有违法违规经营卷烟行为时会当即采取拍摄涉案卷烟照片、许可证照片等形式固定各类证据。在取证的照片中有的会将当事人拍入照片,有的将旁观人员拍入照片,这些照片除了作为案卷的影像证据使用外,往往还作为网站政务信息或粘贴在法律宣传展板等做信息、宣传和教育使用,这样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也是一大法律风险隐患。
(三)烟草专卖市场检查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的“不作为”侵犯被检查人合法权益
同时,在市场检查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忽视执法细节的一些“不作为”侵犯了被检查人合法权益,具体有以下几点:一是入户检查或者走访服务不按照规定佩戴执法徽章、出示检查证件引起法律风险;二是在先行登记保存涉嫌违法卷烟等证据时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在程序存在法律风险: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有时先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给当事人,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充先行登记保存审批手续,程序上与法律相违背;三是执法人员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未履行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义务,例如执法人员对于当事人关于涉案卷烟是自己使用或者礼品赠送而来等卷烟来源说辞不予理会,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复议或。
三、预防与控制烟草专卖市场监督检查细节中法律风险的措施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法律风险识别和防控工作,充分做好风险识别、预防、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风险和化解因风险引发的违法事件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在正确识别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点的基础上,除了要正确做到严格遵守法定时限、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证据取得确实充分、处罚结果公正合法、处罚执行依法依规外,在烟草专卖市场监督检查细节中,必须采取以下防控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执法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认识法治的重要性,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用法、守法,系统的学习法律原理,掌握法学精髓。除学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等行业内法律外,还应重点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及程序,通过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总结,掌握执法过程中各环节的执法要求,在执法中依法依规依程序,将法律法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融会贯通,从而提高执法工作水平。
(二)做好法治宣传,加强法律监督
定期适时向社会、广大卷烟零售户开展法治宣传是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以“3.15”、“6.29”、“12.4”等重大宣传日为契机,以开展“送法下乡”、办公场所设立固定咨询点、烟草法治宣传网站等形式创新法治宣传载体,结合辖区内广大卷烟零售户及消费者的特点,有计划的精心选择宣传内容,突出宣传重点和特点,加强日常走访宣传,切实增强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营造浓厚的烟草专卖社会氛围。通过大力宣传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及卷烟零售户对烟草专卖执法的认可度、知晓度、配合度和满意度。
(三)规避法律风险,增强防范意识
开展烟草专卖法律风险防控工作,认真梳理烟草专卖执法工作中各个岗位、各个程序、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点,强化依法行政、预防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风险教育,针对风险点加强学习与敏感效应,使得防范法律风险内化为执法人员的意识,成为自觉的规范执法行为,从根本上降低执法法律风险。定期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学习培训讨论会,执法人员相互交流执法案例、学习先进和汲取经验,共同提高和进步。
(四)注重细节管理,规范执法行为
“细节决定成败”,基层专卖执法人员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卷烟零售户直接接触的一线人员,代表着烟草部门的形象。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注重每一个执法细节,加强执法细节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一是统一着装,佩戴执法徽章;二是入户亮证,说明来意;三是执法检查,先经允许;四是登记保存,告知权利;五是牢记禁令,文明用语;六是做好记录,签字确认;七是履职服务,表示谢意。
[摘 要]语文阅读课堂应实践“绿色教学”。教师应努力追求用简单的方法和手段,引领学生走进复杂丰富的语文世界中,让学生学得轻松、扎实。课堂中,重视阅读方法的指导,能够使学生的阅读质量逐步达到有效,并发展为高效,从而提升语文教学效率。
[关键词]阅读 绿色教学 简单
[中图分类号] G6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9068(2015)04-042
何谓小学语文“绿色教学”?简单地说,就是教师“教”得舒服且无负担,学生“学”得自在而活泼。崔峦老师说过:“语文教学一定要删繁就简,要返璞归真,简单实用。提倡简简单单教语文,完完全全为学生,扎扎实实求发展。”因此,我们的语文教学目标要简明,教学环节要简化,教学手段要简便。
一、整合资源,巧妙训练
语文课堂是听说读写的训练场。语言要在训练中发展,思维要在训练中凸显,情感要在训练中体验。语文课要让学生掌握语言工具,提升学生语文学习的综合能力,就需要教师整合教学资源,巧妙设计多功能性的训练。
如《黄鹤楼送别》一课的教学。
师:(指图)你们看,江边的花儿似乎也收敛了笑容,它们在为友人的分别而伤感,你们看到柳树了吗?柳树好像怎么样?
生1:依依的柳树仿佛也在挽留孟浩然匆匆的脚步,希望孟浩然不要这么快就走。
师:你看到那点点沙鸥了么?你觉得它们在干什么?
生2:那点点沙鸥,他们飞着向孟浩然送别,希望他能慢点走。
师:岸边杨柳依依,江上沙鸥点点,友人登上了船。让我们寻着李白的目光去追随他的友人吧!读第四自然段。
(师读:“白帆缓缓地离开了岸边……”生接读……)
(师读:“白帆随着江风渐渐远去……”生接读……)
师:此时,你感受到了什么?
生3:李白不舍得孟浩然离开。
师:从哪里感受到的?
生4:我从“伫立”和“凝视”这两个词看出来的。
师:能说说你的理解么?
生5:“伫立”是长时间的站立,说明李白站了很长的时间。“凝视”表示李白一直看着孟浩然的船。
师:你理解得真好,真是会读书的孩子。
“一切景语皆情语。”上述案例中,教者没有忽略杨柳和沙鸥,而是利用插图引导学生想象说话。教者紧紧抓住“伫立”“凝视”两个中心词,创设语言情境,利用插图激发想象,巧妙运用引读、层层递进的回读等,让学生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孟浩然乘坐的小船已消失在水天相接的尽头,李白的视线却仍飞越千山万水,久久地追随。
二、内外联系,有机拓展
在中低年级的语文教学中,从学生的学习兴趣入手,课内外结合,积极进行阅读内容的补充,可以深化课堂教学。
如教学诗歌《太阳的话》时,学生通过朗读感受到了太阳就像是清晨来拜访的朋友。在此基础上,教师推荐学生阅读课外文章《金梳子》,并启发道:“读了这篇文章后,你觉得太阳像谁呢?”学生的阅读兴趣一下子被激活了,他们津津有味地读,跃跃欲试地表达。太阳可以像朋友,可以像妈妈……只要学生的头脑能够积极想象,太阳的角色还会更加丰富。学生按捺不住心中的欣喜,仿照书中的诗歌,写起了小诗《我心中的太阳》。
语文课堂学习与课外阅读的关系是密切相连的。在课堂教学中,及时、恰当地补充课外阅读内容,就可以巩固和发展阅读成果,提高语文教学质量。
三、加强指导,培养会读
中低年级的阅读,虽然内容较浅,但阅读过程的细节对学生阅读习惯的养成至关重要。学生在读书时,常常有口无心,读了数遍,却对文章内容心中无数。教师可以用“读得通”“读得顺”“有感情”等评价语言作为评价标准,促进学生动真格地读。小小改变,学生读的质量就能提高。
在读书过程中,除了要求学生专心致志地读,还要让他们学会边读边思,或提出问题、或说说感想。二年级的语文学习,笔者致力于帮助学生养成敢于提问的学习习惯。课前,预习课文时,让学生在读文后写下自己的问题。课中,同学之间交流提出的问题。简单的问题快速解决,复杂的问题就再读文本,深入探讨,使读与思得以完美结合。
四、活动引领,培养习惯
小学语文“绿色教学”就是要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语文活动,对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形成良好的习惯都有积极的意义。
每天课前五分钟,学生们相互推荐课外读物,这一方面给其他学生提供了更广泛的阅读内容参考;另一方面,也给介绍读物的学生提供了表达的机会。这样的读书交流活动能够引导学生积极阅读,使班里形成了与书为友的良好学习氛围。午间、班会上的“读书故事会”“歇后语擂台赛”“成语接龙”等活动,激发了学生的读书兴趣;同学之间的相互激励,也促进了学生积极地学习;课后收集资料、制作专题小报,将优秀作文编成班级专刊,对生动感人的课文进行剧本改编、表演……这些活动让学生在语文学习中积极迁移,活学活用,不断产生着开卷有益的快慰。
关键词:阅读方法 课堂模式 自主合作
实践研究证明,改变阅读课堂教学模式,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有效的阅读能力,进而达到全面提高阅读题准确率,全面提高学生语文素养的目标。具体内容如下:
一.改革课堂模式:由单一课型转化为多种课型
语文是一门实践性、人文性很强的工具学科、语言学科。这种性质决定了我们在教学中必须以“人”(学生)为本,语文学科强调培养学生“听、说、读、写”四大能力,具体而言:锻炼学生的眼,让学生看(阅读和观察),多读好书并及时了解和关注身边及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锻炼学生的耳,让学生听(闻),认真听别人交谈、听新闻等;锻炼学生的口,让学生说(讨论、交流、诵读),鼓励学生大胆参与到大家上课的讨论、辩论等锻炼口才的活动中;锻炼学生的手,让学生做(写),可以限时的写片段随笔等;从而实现让学生做学习的主人,从根本上培养他们的自学能力。语文知识包罗万象,它要靠学生日积月累;语文能力也决不是一张嘴“讲”出来的,它是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通过自主学习逐步形成的。
因此传统的单纯讲方法课可以改为师生讨论课、点评课、学生交流反馈课等有序系统,各有侧重地进行教学。改变思维的模式化和机械化,让学生通过各个渠道的交流增长见识,改变思维,从而提高阅读能力和改变整个人生观。这无论是对于语文还是人生都是受益匪浅的。
二.注重学生的自主学习与合作精神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要改变教师的“满堂灌”“填鸭式”教学模式,否则,学生毫无阅读、思考的时间,只是机械的,毫无主见的等标准答案,并进行认真细致的笔记,形成依赖心理和思维的情绪。这样不仅不利于阅读水平的提高,长此以往还会降低语文的阅读及表达的能力。因此,课堂上必须还时间给学生,养成其自主、独立的思考习惯和能力,激发学生阅读兴趣和潜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作用。高中生的思维已较灵活,多鼓励他们在合作中相互取长补短,相互激励,进而提升学生的阅读能力。
新课标也强调要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积极倡导建立具有“主动参与、乐于探究、交流合作”特征的学习方式,而语文课程就必须根据学生身心发展和语文学习的特点,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不同的学习需求,爱护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充分激发学生的主动意识和进取精神,倡导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方式。
那么,在语文教学中应如何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呢?我们在教学实践中做了以下几点尝试:
首先,要真正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老师还需大胆鼓励学生下水,在水中学会“游泳”。教师要走出习惯的“满堂灌”“填鸭式”的窠臼,让学生放出目光,用自己的生活阅历、知识结构、甚至是文化背景来解读文本。再说,世界是丰富多彩的,答案是多种多样的,世界充满了迷离变数,尤其是一些现当代的文学作品,主题多元,我们可以是“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让学生读出他心中的那个独特的它。当然,开始的时候,学生可能不习惯,可是习惯是慢慢形成的,我们作为老师要大胆放手,让学生形成一种个性阅读,摆脱依赖心理和单一化的思维的模式。养成自主、独立的思考习惯,激发阅读兴趣和潜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其次,授人以渔,引领学生自主探究质疑。
培根曾言:“疑而能问,已得知识之半”,若“疑难能自决,是非能自辨”,则标志着我们的阅读教学已进入了一个较高的境界,因此,语文教学应积极创设条件,引导学生敢疑、善疑、乐疑,以达到自主解决问题的目的。如在学习《致西伯利亚的囚徒》时,学生围绕四节诗的内容,自然会产生以下疑问:(1)囚徒为什么还要向他致敬? (2)使人为什么把“希望”称作“灾难的忠实的姊妹”?(3)诗人写此诗时已受到监视,为什么还把自己的诗作称为“我的自由的歌声”?(4)“枷锁”和“利剑”分别象征什么?这四个问题很好的从背景到思想内容再到作者情感都进行了很好的设计,解决了这些问题,这篇文章的阅读理解也就轻而易举地完成了。学生的阅读和认知水平也会得到相应的提高。
再次,创设良好的阅读教学情境,促进学生间的互动合作。
新课标明确指出:“语文课程应该是开放而富有活力的课程,语文教学应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习惯,为学生创设良好的自主学习情境,尤其是综合性学习中的合作精神。”阅读教学除了学生的独立思考外,还需要学生之间平时的合作学习,因为思想是在碰撞中会产生绚烂的火花,虽然有的学生意见相异,但也不妨碍他们在交流过程中阅读能力的提高。因为有了讨论,他们就会再次思考,从而对作品、对人生产生深入的思考。如上外国小说或做相关的阅读题时,学生可能本能的想到单元话题知识要点,但怎么具体联系到本阅读材料时语言组织时,学生却无从下手。这时我让每个人先自己写答案要点,再四人一组来讨论,相互思想碰撞中使思考更深入,表达的能力也得到一定的锻炼,趁机再由一人写下本组讨论的成果,最后由各组派代表在全班同学面前发言,使合作探究的活动进一步深入下去,老师只需稍加点拨和指导,同学便可轻松而真正掌握了此知识要点。
作为教师,我们只要做好一些操作性的内容就好了,至于他们迥然不同的文本解读,我们可以不置可否,一笑了之,因为只要不关乎政治性的事情,“百家争鸣”又何尝不可,百花齐放不是更好吗?因此多鼓励学生进行个性化的解读文学作品是很有必要的。
三.以阅读方法指导为主,注重读写结合
阅读教学以阅读为核心,但阅读能力和学生的写作能力又息息相关,课内的阅读训练又非常有限,要高效率地提升语文整体能力,特别是更加偏重考察阅读能力,教师必须体现“以读带写,以写促读,读写结合,相关促进”的原则。同时,要体现以课内为本,以课外为辅,提倡“课内课外相结合”原则,相辅相成,全面提高阅读能力。
不管做什么事情,我们都要一个总体的规划和具体的措施。在知道阅读时,我们自己要有一个大致计划。这样才能高屋建瓴对学生进行俯瞰。故,我们可以把要读的文本先教给学生,让学生有选择有重点地读。然后,我们给学生在阅读上可以授予一些方法。比如说对于文言可以是细致的圈划式的,而白话就可以浏览式的;对于外国的可以是领略一番就罢,而中国的一些重点作者还必须知人论世,因为,我们可能在实际过程中更多地接触他们,更重要的时候,一些作品还可能作为考题出现;对于诗歌、散文、小说、剧本等等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如何激发学生的阅读兴趣,开始时候的方法指导显得尤为重要。
语文无非是培养学生听、说、读、写的能力,古语说“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吟诗也会吟”,这分明就是读多了会作诗了、会写诗了。这就说明。我们如果能在读的同时让学生多写,这对学生文字组织能力和写作水平无疑会有很大的帮助。写的过程可以分以下几步走:
1、先让学生抄写文本中的一些优美的或者有哲思的句子,要求是抄清楚、整齐。这一阶段目的是培养他们对文本的、了解、感知。
2、在能抄写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对文本中某一个片段的概括,要求是间断、明了,能一语中的。
3、学生学会了第二阶段的筛选能力后,接下来让学生针对第一个阶段摘抄下来的内容进行分析、鉴赏。
4、在了解了整个文本之后,要求学生选取文中某一个人物或某一种理念做点评,然后交流,这样就回应了我们上文中的思想碰撞后出火花。
语文是大语文教育,生活中处处有语文,处处有文化。作为语文教师,要让学生打开阅读视野,从而打开人生视野。让学生在读万卷书的同时,领会语文的无穷魅力。让学生在读的同时学会思考,学会写下自己的思考。这种以读带写,以写促读,读写结合,相关促进的做法,无疑是一种能力的逐步提高。最后,就让学生觉得阅读是人生的一大需要,阅读是能够净化我们被尘垢蒙昧了的心灵,阅读让我们丰富、让我们宁静……
参考理论及文献:
1.《教育学心理学》
2.《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语文学科教学指导意见》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民事执行活动 法律监督方法
近些年来,在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中,不服法院民事执行裁定或者反映法院民事执行违法问题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多。这种情况也充分地突出了民事执行活动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并且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机关,则需要提高认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以上情况进行积极地法律监督,以保证民事执行活动的有序、公正、公平进行。但是,在长期的实践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效率并不好,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监督力度不足、违反规定等行为,对维护检察机关形象、保证民事执行活动的有序进行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认识到自身职能的重要性以及进行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性,同时积极分析自身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为提出更好、更有效的法律监督方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但是在法律的健全与完善工作中还有待加强,尤其是对于民事执行活动,更需要提高重视,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其能够全面监督民事执行活动,以保证其公平、公正、顺利完成。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效避免民事执行活动执行主体怠于执行的问题。我国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执行主体多数为法院,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权利是很大的,相比之下,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手段则显得尤为缺乏,一旦执行主体在活动执行过程中,未能够完全按照相关程序办事,那么对当事人的权益是不利的。所以,检察机关在此起到监督、审查、约束等作用,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执行主体进行全面的监督,以避免出现执行主体怠于执行的问题。
2.补充法院内部监督职能的不足之处,起到外部监督作用。法院自身也具有一套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以监管执行主体的执行行为。但是,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一些地方法院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并未能随之变化,依然沿用传统的内部监管机制,这样的内部监管机制已经不再适应新时期法律的发展,对提高民事执行活动的效率也是不利的。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法院应该积极完善自身的内部监管机制,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来进行外部的监督工作,以便保证民事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3.约束民事执行活动执行主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在民事执行方面的模糊性规定,是导致民事执行活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之一。除此原因之外,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预等,也是造成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影响因素。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需要发挥其法律监督的职能,对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出现的违法、不合乎规定等行为进行监督,并通过适当的手段进行制止与改正,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二、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存在法律监督不力问题
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能,但是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却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其监督效率依然还有待加强。
1.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监督意识薄弱。长期以来,群众都认为检察机关多数处理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的关注度并不高。在这种认识下,一些检察机关的监督执行人员也放松警惕,忽视自身的监督职能,同时,检察机关在处理自身与法院关系过程中,采取保守态度,未能全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导致在法律监督职能执行中存在认识不高、力度不足的问题。
2.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法单一、时效性较差。受到思想观念以及个人能力的影响,很多地方检察机关的监督人员在进行法律监督过程中,普遍采用抗诉方法。抗诉虽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较为常用的方法,但是并不是适用于对所有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另外,抗诉是属于事后监督,其时效性还有待提高,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力度也不高。因此,检察机关未能结合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律监督方法进行适当创新,也是影响监督效率的一大问题。
三、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存在法律监督问题的成因
由于法律本身的高度模糊与操作性的缺失,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陷入困难境地。
1.相关机关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一些检察机关与法院相关部门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解的不一致,制约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对“审判活动”一词的理解上。一些人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范围是从审判活动开始,一直到民事执行前为止,所以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是一种越权行为。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执行是审判活动的最终环节,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也是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之内,所以,检察机关应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2.检察机关监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检察机关在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并不能只使用单一的抗诉方法,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创新法律监督方法,以提高监督效率。但是,受到监督人员素质的影响,监督方法迟迟得不到有效创新,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效率,尤其是事中监督的效率更是难以提高,成为制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展的及执行障碍。
3.检察机关内部制度不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需要在一定的内部制度约束下进行,但是,检察机关内部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完善性,造成法律监督程序较为混乱,监督行为较为随意,严重缺乏专业性与权威性,造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率难以提高。
四、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方法
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应该以“依法、同级监督、有限监督”为原则,监督民事执行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从而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同时也有效保护民事执行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宣传工作。国家相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的职能,因此,检察机关需要提高对自身职能的认识,并加强宣传力度,构建对外信息交流平台,使法院相关部门、人民群众等都能够认识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并通过积极沟通,促使各个部门对相关法律条文理解一致性的提高,从而为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奠定基础。
2.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任何部门都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工作人员工作。因此,检察机关也应该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工作状态与智能,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以此来约束法律监督人员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在监察机关内部也应该构建完善的人员素质培养制度,从而增强法律监督人员依法监督的意识,促进其专业技能、创新能力、职业道德、法律素养等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人力资源基础。
3.多种法律监督方法创新运用,保证法律监督效率。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的地位规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可以运用各种法律监督方法,对民事诉讼(包括民事审判活动与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活动,从而保证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因此,检察机关的相关法律监督人员必须提高认识,积极创新法律监督方法,并针对不同情况,将各种法律监督方法综合运用,以便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率。
(1)抗诉:抗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最为常用的一种方法,也是一种事后监督方法。它主要是指在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结束判决生效后,针对民事执行过程中的不合法行为、证据不足行为、法律错误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行为等进行法律监督,以保证民事执行行为的公平、公正与合法。但是,在实际抗诉中,一些法院并未理会检察机关的抗诉行为,而是选择强制执行,因此,在民事诉讼法律中需要明确规定“凡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以保证检察机关抗诉的有效性。另外,抗诉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对审判过程进行监督,容易出现监督质量与效率低下的问题,还需要检察机关进一步研究。
(2)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的通知):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执行活动都适合采用抗诉的法律监督方法,在此,就需要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的方法以完成法律监督的工作。检察建议是一种要求执法法院民事审判纠正错误的方法,它通过合理建议与充分探讨,促进执行法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合法更改。另外,一旦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失误较大,如,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执行行为等,则需要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的通知,以督促法院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及时纠正错误,并经过法院审查核实后,应该撤销违法的执行活动,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执行现场法律监督:以上几种法律监督方法都是在民事审判结束后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缺乏对执行过程的有效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创新法律监督方法,提出执行现场监督的方法,即是对一些较为重大的民事案件(如涉及到国家财产或者社会安定等案件)的执行现场进行法律监督,这不仅是监督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同时也是对执行结果进行法律监督,以保证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进行。
检察机关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必须注重对监督人员综合能力的培养工作,同时还要注重对法律监督方法的创新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民事执行活动,灵活运用各种法律监督方法,从而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也保证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完成,避免出现损害当事人权益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