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教育培训资金监管范文

时间:2023-06-14 16:31:57

序论:在您撰写教育培训资金监管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教育培训资金监管

第1篇

“四大乱象”搅乱教育培训市场

乱象一:虚假“承诺”,误导学生。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教育培训机构投机取巧,在招生中虚假宣传,无视行业诚信。北京市一名扶姓消费者反映,他与8名同学在一家培训肌构报名考研培训,听课证上注明课程5天,结果开课拖后一个月,课程缩至3天,消费者集体要求退还培讲_费,遭到对方拒绝,只好向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南昌少春中学曾是全市的“明星学校”,近年来,其法定代表人郑韶春在办学过程中,擅自虚假广告和违规收费,在多次责令整改无果的情况下,自今年秋季起,教育部门暂停郑韶春所办的少春中学、少春文化艺术辅导中心、少春中学附属实验小学(幼儿园)的招生。但今年7月,少春中学及其附属学校仍向社会散发招生宣传单。

乱象二:门槛过低,“李鬼”丛生。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打着“戒除网隐”旗号的教育培训机构,无视教学规律,对染上网瘾的青少年频频使用暴力手段。南宁市中级法院今年初审理一起案件。原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教官黄业建、郭智才等人,为戒除学员邓森山的网瘾,不惜持棍殴打体罚,邓森山不幸致死。

苏州多名学生去年6月曾参加“中智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的IT培训,培训费用为每人11300元,井与培训方签订了就业推销协议书,但后经查实,“中智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注册,根本不具备培训教学条件。

乱象三:恶性竞争,互泼“脏水”

一些培训机构为了争揽生源,陷入不择手段的恶性竞争。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杭州中资教育研究所所长刘绪剐说,他拿到一份某知名课外辅导机构安徽分公司的营销计划,其中规定,分公司的市场部经理、市场专员、产品部专员、综合部人员等,每天必须对竞争对手两条负面跟帖。散布对方的负面新闻,完成任务予以奖励,否则予以扣罚。

广州卓越教育机构董事长唐俊京坦言:“我们在招聘招生广告派送员时,同行的竞争对手竟然雇人卧底应聘,把我们的招生简章付之一炬而不向市场散发。”

乱象四:风险失控,卷款潜逃。

一些教育培训机构违规办学,因经营难以为继,卷款潜逃。去年12月14日起,知名的英语口语培训学校凯恩英语在上海的5个培训点陆续关闭。上千名学生一度陷入复课、退费无着落的局面。事实上。上海凯恩英语早在2008年12月就已失去招生资质。

此类事件并非个别。去年10月以来,深圳、广州、上海、武汉等地的灵格风英语培训学校相继关门,众多学员四处奔走,追讨学费,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

“多头管理”导致“谁都管不了”

刘绪刚表示,权威调查表明,目前学前教育、职业培训的行业平均毛利率达到35%左右,其中行业领军企业的毛利率甚至高达60%。在巨大利润面前,资本趋之若鹜,培训机构遍地开花,但行业监管却没跟上。

据了解。目前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监管涉及教育、工商、劳动、民政等多个部门。一些专家认为,目前教育培训市场乱象丛生。与行业准入门槛低,“多头管理”有直接关系。

“目前教育、劳动部门都可以审批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成为难题。”青岛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主任孙建国说,近几年市劳动部门审批的上百所职业培训『学校,按规定应到当地教育部门备案,但没有一家备案。对当地教育部门而言,职业培训市场基本处于监管失控状态。

另一个破忽视的问题是,许多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教育咨询公司,按规定不能开展培训,但他们以教育咨询之名,大搞教育培训,无人监管。

天津一家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坦言,他原来在北京一家幼儿英语培训学校工作时,曾帮助该校在全国各地衍生出80多家分部,用的就是在工商部门注册教育咨询公司的方式。“教育咨询界定横糊,租几间办公室,请几个老师讲授,说是培训也对,说是咨询也行!”

有关专家指出,这种打“球”的做法,规避了教育等部门的监管,无形中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多头管理”已经造成“谁都不管”。

对于教育培训市场的种种乱象,一些专家深表担忧。广州软件行业协会副会长游梦良说,由于教育培训机构大都是先收费后服务,一收就是一年甚至几年的学费。如果监管不力,学员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从而对社会稳定造成冲击。

整治教育培训市场亟须“重拳”

德勤咨询(上海)的《教育培训行业报告》显示,2009年我国教育培训市场保持高速增长,市场总值约6800亿元。预计到2012年全国教育培训市场规模将达到9600亿元,未来几年的年复合增长率约为12%。

有关专家认为,针对行业乱象,政府主管部门应抬高准入门槛。定时开展评估,加强风险管控,将教育培训行业的“害群之马”逐出市场。

天津市汇通天下教育集团高级副总裁马辉说,当前一些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成本低廉,花几万块钱租间教室,找个老师就能办学,必须改变这种无序状况。政府部门应对教育培训机构抬高准入门槛,规定专职教师、教学设备、培训场所等软件和硬件水平,严格审查。

有关寄家认为,最核心的是改变“多头管理,谁都难管”的局面。加强行业监管。严厉打击无证培训、借资讯之名搞教育培训等行为。

第2篇

一、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教育现状

随着建筑领域方面的安全事故发生率越来越高,引起了政府部门及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的高度重视,意识到对工程项目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因而,对他们展开了安全生产和安全技能方面的培训教育,取得一定的成绩。第一,政府层面。我国早已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近几年国家及相关部委还补充出台了一些扶持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政策,包括《建筑企业安全教育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等,同时,各地方政府也做出了相应的补充规定。如福建省按照国家和部委法规、文件的精神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又如河南省谨遵国家制定的“阳光工程”政策,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享有相关部门的政策补贴,通过扩大培训人员的数量、质量来满足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需要。第二,建筑企业层面。资质等级较高、实力突出的企业已经完成从建筑型企业向管理型企业的转型。企业设有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充分利用《2016年“安全月”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生产事故预防的4种有效方法》等教育音像教材,来提高相关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对于新进的员工,企业会对其进行基础的安全教育培训,让其对安全生产和安全技能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同时,每月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表现优异的,予以一定的奖励,而成绩不理想的,则予以适当的惩罚。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了工程项目施工人员自身对安全教育的重视。第三,施工人员层面。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的强弱是影响建筑工程项目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建筑安全事故方面的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有所提高。但是,部分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技能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岗位培训,在没有相关的岗位证书和从业技能等级证情况下进行作业,在具体的生产操作过程中没有谨遵安全规则的要求,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

当前,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教育取得一定的成绩,然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教育手段单一化

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教育”是职员和农民工从加入建筑行业就持续不断进行的一项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现有的建筑工作项目安全教育手段比较单一化,教育内容主要是规范操作的理论和概念,比如安全告知、安全管理、事故案例、技能操作规程等,没有根据农民工和企业职工的文化层次、接受能力等具体情况出发,做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岗位培训,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水平的提高也缺乏专业引导。传统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理论性概念强,对于基础知识比较薄弱的农民工从业人员和新进职员来说是比较难掌握的,新进职员因为没有具备现场工作经验,过于理论的教育培训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二)安全教育的监管力度薄弱

整体来看,政府部门对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管力度比较薄弱,并没有体现其主体角色。虽然国家建设部等部门早出台了《2003至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法规,文件中明确了政府对建筑行业安全教育培训监管的主导地位,并要求各地政府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教育培训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做到切实培训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制定相关培训计划和执行明细。但是,各地政府却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将其正常贯彻落实。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管重点在安全投入、现场防护等环节,忽视了对于农民工和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监督和检查,相应的安全检查也仅是对简单记录培训文件或者察看安全教育培训设施。此外,政府部门在监管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教育中实际执法力度不足,仅对建筑企业农民工的作业做简单教育培训督促和警示,而这是远远不够的。

(三)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

在上述分析中就提到,目前建筑企业对职工、农民工的安全教育问题越来越重视,但是从安全教育培训结果来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大多数建筑企业是采取聘请专业人员或外派学习的两者方案培训,并没有结合建筑企业自身对安全教育的需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全面分析和整理,从而导致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降低了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另外,大多数建筑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师资是企业内部的安全员、项目经理以及其他涉及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来负责。而这些人员作为培训师资最大的问题是:仅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知识做宣导式植入,没能帮助职员和农民工有效理解安全培训知识,不能满足作为师资保障安全教育的需求。部分实力较强的建筑企业会聘请有安全教育相关资质的管理人员,然而,这些管理人员缺乏一线工程项目作业的实践,导致安全培训理论大于实践,农民工在作业时难以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三、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教育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安全教育资金投入不足

在某种程度上,建筑工程项目之所以安全教育手段单一化,与安全教育资金的投入不足有一定的关系。虽然建筑施工企业逐渐意识到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但是大都不愿投入过多资金,而对一线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加之农民工不是企业正式员工且流动性大,所以,一般企业不愿承担相应的费用进行安全培训。同时,政府的资金扶持力度有限,除广州、上海等财政雄厚的城市外,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案例较少,大部分城市的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很难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可见,资金投入的不足,降低了建筑企业创新安全教育手段的积极性。

(二)安全教育的监管制度不健全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对施工企业的安全教育工作监管力度不够,其主要原因是相关的监管制度不健全。当前,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教育培训并没有制定统一实施标准和评价方法,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成效得不到统一评判标准,大多数政府对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和视察采取现场教学记录法,结合安全教学的培训资料、内容和记录,对相关被培训人员进行调查问卷和访谈,甚至是直接进行安全知识试卷考试的方法来做培训成果评价。这种安全教育培训的评价模式过于形式主义,没有对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进行深入了解,不能说明农民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知识掌握情况。此外,政府部门对建筑企业的安全职责定位不明确,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缺乏针对性管理。有些企业虽然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在具体作业过程中忽视法律法规和自身安全教育的责任,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没有把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放在第一位。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只注重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而忽视了其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安全教育对象素质偏低,相关部门权责划分不明确

建筑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对象是企业职工和农民工。企业职工大部分是项目管理人员,这类人员相应文化层次和专业知识水平较高,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接受能力比较强,能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得岗位从业资格,在具体施工过程中能根据自身掌握的安全知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操作规范。而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入建筑行业,目前建筑工程项目的一线施工人员基本都是农民工,他们的受教育程度比较低,是靠苦力赚钱生活,没有强烈的安全意识,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作业技能,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往往是吸收能力差,不能起到相应培训效果。因此,他们在施工过程中,依然存在安全技能低下、不遵守安全操作流程、不正当操作机械设备等现象。此外,因安全教育相关部门权责划分不明确的关系,很多建筑企业难以吸收到相关素质技能和管理技能全面的安全培训师资和从业人员。如“建筑业行业入职教育”是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主要针对有意向进入建筑行业的农民工进行行业岗前培训,而“工人入场前教育和日常教育”是建筑企业针对符合招聘条件的员工进行入职前的岗位日常安全教育。而在实践中,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教育培训,几乎都是由安全员或项目经理来完成,相关部门权责划分不明确。

四、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教育的对策

针对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建议遵守经常性、群众性、艺术性和科学性四大基本原则,并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进:

(一)创新安全教育手段

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建筑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方面的扶持资金,让建筑企业和农民工可以自愿地接受相关的安全教育。在资金充足的基础上,建筑企业应该进一步创新安全教育手段,根据具体企业情况和员工素质选择针对性、合理的安全教育。比如:针对新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和进行转岗、换岗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需要从企业级、工程项目经理部级、施工班组级的三个层次培训。还可以采取通俗易懂的安全教育形式,如举办“安全生产月”活动、班前讲话、先进激励法、亲情感化法等,相比传统的安全教育形式,这更能引起农民工的关注。

(二)加大安全教育的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设置相关安全教育的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监理、建设、施工等方面工作突出的人员和部门进行适当奖励。同时,应建立过程项目安全施工补偿制度,体恤一线施工人员和部门的辛苦劳作。此外,各地方政府应该尽快制定一套科学的农民工安全教育评价方法,可以全方位地审查相关安全教育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成立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定期检查相关建设设备和设施,防止重大安全施工发生,保障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认真分析培训需求,优化安全教育培训师资结构

建筑企业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前,需要对参训人员的培训需求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了解各职工和农民工的安全知识技能培训需求,做针对性培训管理,避免资源浪费和形式化培训教育。加上参训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其安全教育培训需求有所差别,需要针对不同水平的施工人员制定培训计划,使得安全教育培训更有针对性。同时,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效果的评估体系,可以采用实践操作和笔试相结合的方法来考察参训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将安全教育培训成绩与绩效考核挂钩,刺激参训人员对知识技能的学习和运用。此外,优化安全教育培训师资结构,引入具有丰富的安全教育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的管理人,来负责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采取颁发培训管理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的方式,来激发管理人员对安全教育的培训积极性,完善培训教育的管理制度。综上所述,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教育培训是一项需要社会高度关注、重视和发展的长期工作。社会应建立科学发展的安全生产观念,把安全教育贯彻于整个项目工程中,认真落实政府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全面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同时,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创新安全教育手段,优化安全教育培训师资结构,从根本上提高建筑工程项目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促使他们更好地完成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作者:张毅鹏 单位: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冯小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第二版)[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1.

[2]龚宏.目前我国建筑安全教育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J].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

[3]李芸.谈建筑安全素质教育及建筑安全管理[J].山西建筑,2016(19).

[4]乐云,毛舒芳.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创新激励机制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4(1).

第3篇

尽管早两年就曾有媒体提出,培训行业发展存在隐忧,亟需重拳整治;有关部门也联合出台过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办法,但最终监管效果却并不乐观。消费者的无奈,就是一种最好的解读。

规范行业发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期待行业整治的重拳来得更猛一些!

主管部门多头,不仅包括教育、民政、工商、卫生、财政、建设等政府部门,还有行业协会和企业,最终出现了“表面上多头管理,实际上无人管理”的局面。

文/高原

每个新学期开始的时候,刘雅总是会接到培训机构的短信和电话,她的女儿今年刚上初二,参加课外培训班却已经有6年的历史了。

“我都不知道这些人是从哪里知道我的联系方式的,孩子考上初中还没有去报到,就有人给我打电话介绍有关培训班的课程。”刘雅无奈地对记者说。

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许多家长选择送孩子上各种各样的培训班。顺势而起的教育培训市场孕藏着巨大的商机。

据北京民教信息科学研究院的行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5月31日,中国的教育培训机构总量为14.11万家,这其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各种非学历的短期培训机构,如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等。

然而,面对琳琅满目的培训班和“快速提分”“一对一个性化辅导”“一线名师授课”的广告,刘雅很难选择。

更让她疑惑的是,以前她只是担心培训班的质量是否有广告上说的那么好,现在随着越来越多培训班老板“跑路”新闻的出现,她又开始担心会不会女儿第二天上课就会面临着人去楼空的风险。

许多家长和刘雅有着同样的担心,他们已经尽可能谨慎地去选择那些看起来正规又有实力的培训机构了,但有时还是免不了遭遇机构突然倒闭或老板“跑路”。

“许多培训机构其实并不具备办学资格,在注册之初就打了‘擦边球’,经营过程中出现各种不可预期的问题,处理不好就会面临倒闭。”北京市一家英语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张薇告诉记者,“根源恐怕在于市场的准入和监管缺位。”

注册打“擦边球”

张薇告诉记者,现在很多培训机构并没有办学许可证,还有一些机构也并不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

“只要是涉及培训的学校,都要由教育部门出具办学许可证。申办时,要经过师资、场地、消防等诸多环节的审核。市场上,不少培训机构其实都不具备申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实力。”张薇说。

张薇一年前和同学一起开办了一家英语培训学校,但是她并没有去教育部门注册。

“如果注册一个纯粹的教育培训机构,很麻烦很复杂,但是注册成科技文化公司就容易多了。”张薇说。

按照相关规定,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申办一家教育培训机构需要一定的资质和规模。

在《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中要求: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相较之下,去工商部门注册就容易许多。

张薇介绍,如果去工商部门注册,注册资金只需3万元,商品用房也只需要10平方米。

这也就是说,被业界称为打“擦边球”的培训机构其注册成本非常低廉。

河北省教育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教育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发放相关执照,才能合法成立一家正规的培训机构。

然而,由于教学场所不固定,不能满足基本的教学活动;内部管理不达标;教师不稳定等原因,不少从业人员不具备教师资质,许多培训班无法达到审批要求。上述工作人员表示。

“既是学校又是企业的尴尬境地,以及监管的灰色地,导致了各地出现的教育培训机构纠纷。”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告诉记者。

多头管理=无人管

近年来各色各样的培训机构在中国遍地开花,尤其是2008年教育部明令禁止公办学校开办盈利性辅导班后.民办教育市场出现了爆发性的增长。

2012年,我国民办教育市场规模为4260亿元,预计2015年将达到6400亿元,年均复合增速达到14.5%。

与之相对应的是,民办教育的市场集中度非常低。

据民政部统计显示,2012年全国登记在册的民办教育机构数量达到11.7万家,考虑到还有许多未在民政部登记的小型教育机构,全国大大小小的教育培训机构总数高达几十万家,且每年都在加速增长。

然而,巨大的市场背后却面临无序的管理。

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当前市场上的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体制,是一种“九龙治水”的格局。

主管部门不仅包括教育、民政、工商、卫生、财政、建设等政府部门,还有行业协会和企业,而且不同的培训机构有着不同的部门管理。

比如,虽然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发放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但面向中小学升学补习的众多机构,基本都未经教育部门审批,而只是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在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也含有“教育咨询”和“文化培训”的功能。这就使得整个教育培训机构天生有了商业企业的性质,最终使整个教育培训市场出现了“表面上多头管理,实际上无人管理”的局面。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告诉记者,教育、民政、工商等多个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查没有统一标准,并且各部门管理范围不明确,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在处理问题时难免出现扯皮现象。

此外,教育部门在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中,也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

储朝晖说:“教育部门对培训机构的设立有资金、场地、设备、师资等方面的明确要求,但对培训机构运行中的教育质量、招生方式、师资来源等细节缺乏监管。”

目前,各地教育部门主要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管。

然而,我国针对民办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中的实施细则不够完善,缺少可操作性的条款,因此在某些不合理行为的处罚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储朝晖表示。

双重身份之困

2013年,上海颁布实施《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强化了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规范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准入机制。

这意味着,今后上海民办培训机构在准入时就具备了双重身份,既是企业又是学校。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中就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熊丙奇说。

然而,上海市的做法还没有在全国推行,因此很多地区的培训机构还面临着双重身份的困扰:是民营企业,还是民办学校?

事实上,市面上的一些培训机构没能拥有这样的双重身份,只是以开展教育咨询业务注册为公司,却进行着教育培训的办学活动。

张薇介绍,取得第一种身份不难,只需工商注册;而取得第二种身份却相对困难,需要注册为学校或教育机构。

据了解,申请《办学许可证》需要提交包括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的申办报告,以及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等材料。

一旦申请成功,该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内容、形式办学,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而按照教育法,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这不是普通民营企业所能具备的。

于是,就出现有工商注册,却没有办学资质这种情况。简单而言,一些市面上的教育机构,就是以开展教育咨询业务注册为公司,却进行教育培训的办学活动。

“双重身份”式的管理,貌似对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很严,然而,实则让民办教育机构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

熊丙奇介绍,近年来,一些工商注册的教育机构频频出事,比如公司负责人卷款而逃,培训机构采取粗暴的培训方式造成学员人身伤害等,就与这种双重身份的双重监管有关。

熊丙奇表示,如果切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精神.所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今后都应实行工商注册、工商监管,对外就称教育服务公司,不再挂牌为学校,这样既避免了教育培训机构打着学校旗号招生,也有利于归口监管部门,防止部门间推诿监管责任。

“而作为公司的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目前舆论关注的教育培训机构欺诈消费者、夸大宣传等问题,也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治理,追究培训机构的责任。”熊丙奇说。

第4篇

关键词:教育培训产业;政策环境;利与弊

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一、教育培训产业支持政策框架

教育培训产业是绿色环保的新兴产业,投入少、回报高,非常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支持教育培训产业的发展。具体支持政策可以从以下框架的几个方面得以说明。

(一)宏观层面的支持

法律规定,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努力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

(二)办学体制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鼓励公办职业学校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积极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推动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

(三)财政和经费方面的支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规划纲要》指出: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也可以采取经费资助的方式,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四)税收优惠方面的支持

法律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如果从事教育培训产业的机构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那么它将可以在规定年限内享受15%的优惠税率,不同地方政府还将对该类机构采取“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等优惠税收政策(例如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园)。也就是说,教育培训产业最低可享受7.5%的优惠税率。

(五)师资建设方面的支持

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法律地位平等,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设施服务方面的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教育建设投资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此外,政府要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

(七)监督管理方面的支持

法律要求各级政府明确教育管理责任,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教育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八)对外交流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吸引境外知名学校、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合作设立教育机构、研究机构或项目。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和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二、当前教育培训产业政策弊端

虽然国家对教育培训产业给予诸多政策支持,但结合实际情况而言,教育培训产业仍面临较多障碍。以新东方为例,越来越多的教育培训企业选择在海外上市,这与国内市场面临的政策环境不无关系。现有政策环境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难以成为上市主体,融资困难

《民办教育促进法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这说明大多数教育培训企业属于非企业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在遭遇资金困境时,其校舍、固定资产等均不能进行抵押贷款,融资遭遇瓶颈。此外,法律还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这两点决定了教育培训企业难以成为上市主体,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融资。

(二)教育培训产业税收法律障碍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教育培训产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法律条款,这给企业造成了一种不确定性。与公办教育相比,现行法律对教育培训企业存在不公:企业需比公办教育多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这加剧了教育培训企业与公办教育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三)监管存在盲区,缺少具体处罚措施

法律对教育培训产业监管的内容不够完善,监管缺乏统一标准,部门间管理范围不明确,存在盲区。此外,管理中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对资金、场地、设备等方面要求严格,但对教育质量、招生方式、师资来源等方面缺乏监管,致使教育培训市场良莠不齐。另一方面,法律没有规定关于企业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对违法企业缺少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M].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

第5篇

日前,教育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整治教育领域特别是社会教育机构非法集资乱象。

预收学费数亿元后老板跑路

聚智堂是一家全国连锁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近日,该机构突然停业,负责人涉嫌跑路,不少预存了高额本金的家长被“深套”。目前,北京、天津警方均已介入调查,涉案金额可能高达数亿元。

聚智堂诱人的一招是“感恩聚划算”套餐。家长预缴不同金额的学费本金,按一定利率产生利息,但“利息”不是现金,而是聚智堂的不同课程。预付越多,赠送课时也越多,学完到期,承诺返还家长本金。

记者日前在聚智堂北京宣武校区教学点看到,一块广告板上写着:“预存5万元,一个月赠送8小时名师一对一,预存10万元赠送16小时”“预存学费一个月后返还”。

据记者了解,有家长预存金额近百万元。随着多家分校区接连闭校,众多家长预存本金或将“打水漂”。

同样遭遇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欺骗的,还有河北、江苏、上海等地的家长。近期,河北警方查处一起特大欺诈骗局。“中国为民教育网”打着教育培训的幌子拉人头、收会费、发展下线,覆盖20余个省区市,注册会员约18万人,涉案金额约2亿元。

警方调查发现,“中国为民教育网”表面上向群众贩卖互联网教育视频,要求注册会员缴纳378元、1890元、3780元、7560元学费,取得银卡、金卡、白金、钻石会员加入资格,背后却是以教育为名、行传销之实,会员按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级关系,再依据发展下线数量获取数额不等的奖励。

在江苏,苏州新动态语言培训机构负责人跑路引发100余人集体诉讼,法院已判决机构退还预收学费180余万元,钱却因老板跑路至今未追回;而在上海,600余名家长向童意创想培训机构支付了平均近万元的学费后,带孩子上课时却遭遇“铁将军把门”。

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三大“硬伤”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存在三大“硬伤”。

――以预收学费变相非法集资。预收费模式在教育培训领域十分普遍,收费主要用于支付场地、师资、管理、设备等各项办学成本,完成教育培训全过程。但记者调查发现,许多企业以“预收学费是行业惯例”为幌子,变相非法集资。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认为,教育培训机构吸收公众存款从事金融理财等其他非教培业务,均属于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

――证照不全涉嫌非法经营。依据相关规定,成立正规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办理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法人登记、物价部门收费许可等。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证照俱全的社会教培机构并不多。

上海长宁区一位家长告诉记者,他刚给家里3岁的孩子报读了上海知名幼小衔接教培机构“百花学习塾”的思维训练班。为拿到报名资格,全家总动员“蹲守”一周才抢到号,黄牛号更是炒到5000元。然而,经上海长宁、徐汇区教育局和长宁、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该教培机构其实是“黑校”,并没有办学资质。

――预收学费资金管理成“暗箱”。社会教培机构资金链断裂一般有两大原因:一是内部财务管理出现问题,二是外部投资失败。一些机构以扩大校区、补贴正常经营为由,大肆集资吸储,在家长甚至员工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挪作他用,进行其他领域高风险投资。

比如,聚智堂原董事长杨志曾坦言,聚智堂将一部分预收学费用于投资瀚峰资本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东星时尚广场,后因该固定资产投资出现纠纷,资金链崩断。

预存学费有隐性风险,需明确收费边界

记者调查发现,预存学费已成社会教育培训行业的隐性风险。除了行业自身运营问题,对其涉嫌违法经营、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状况也亟待改善。

教培机构处于监管“灰色地带”。某社会教培机构天津分校校长表示,社会教培机构既是学校更是企业,这种双重身份为“打球”经营提供了很多便利。

“比如,你可以先到工商部门注册教育咨询公司,再以咨询的名义开展教育培训。办学过程中,因为没有在教育部门备案,教育部门不会管,而工商部门通常又不会对机构招生资质、教学质量、师资来源、经营内容等进行详细监管。”一名校长说。

承办苏州新动态培训机构跑路案件的法官建议,改变监管不力局面,工商部门应提高培训行业准入门槛,在准予注册前对其注册资金、经营规模、经营资质、信用记录等进行严格审查,教育部门应对培训机构加强审核,必要时采取注册登记制。

防范预收学费“狮子大开口”,需明确规范收费边界。在北京通州办培训学校的刘先生告诉记者,目前,北京多数教培机构都采取预付费模式。这一机制虽有其合理性,但监管方应对预付费金额的上限、预付费的周期予以明确规范。

第6篇

(一)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广阔

除了传统的计算机培训、语言培训和出国培训外,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变化,大学生就业竞争压力增加,对成人教育培训的需求不断加大,一些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培训也迅速兴起。近年来,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竞争发展,专业化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细分不断成熟,逐渐形成品牌培训企业和连锁培训,出现了如时代光华、新东方、华图教育、中公教育、北大青鸟等品牌连锁培训机构。我国传统消费观是省吃俭用,但个人对学习培训一般舍得投入,这也给教育培训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成人教育培训种类繁多

成人教育培训是发展全民教育、全面教育、终身教育的重要手段。据2015年教育培训行业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有3.4万个,成人教育培训市场总值达到6500多亿。成人教育培训从最初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出国留学语言培训,到目前涉及公务员考试培训,考研培训,“四六级”、托福、雅思等外语培训,各类资格证书培训,音乐、体育、舞蹈等特长培训,计算机、会计、企业管理培训等,品种繁多,涉及63个行业和种类,其中新增物联网、微电子商务、游戏开发、创业教育、职业规划等18个行业,基本涵盖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三)成人教育培训办学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涉及行业较多,培训组织灵活多样,培训时间长短不一,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水平也参差不齐。很多培训机构没有固定的培训场所,进行“小作坊”“打游击”式的培训。有的中小型培训机构办学条件简陋,租用教室、民房甚至车库、地下室、仓库等开展培训活动;一些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会租用礼堂、宾馆的会议室等,收费较高。成人教育培训师资水平也有很大差距,一些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非常不稳定,人员流动大,很多临时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成为培训教师,培训质量堪忧。

(四)成人教育培训收费偏高

相比于学前教育培训和中小学课外辅导教育培训,成人教育培训被认为是低投资、高回报的产业,是最具“钱景”的行业之一。很多培训机构收费高、利润高,培训费用少则几千元、动辄上万。据统计,2014年全国公务员考前培训项目的平均培训费用达到5600元,“MBA考前培训”前三名教育培训机构的盈利分别是2.3亿、1.9亿和1.3亿。很多培训机构打着“保过班、冲刺班、押题班、VIP班”的旗号收取天价培训费用。

(五)成人教育培训缺少法律监管

目前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监管盲区和监管风险。教育部门对教育培训和民办学校的准入资格控制较严格,一些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就在工商部门注册“文化传播公司“”教育咨询公司”等,通过打球的方式“挂羊头卖狗肉”,来逃避教育部门的监管。教育、工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存在多头管理,同时也存在监管漏洞,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培训机构。当学员遇到虚假宣传、捐款潜逃、合同纠纷等情况时,不知该向哪个部门投诉,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缺失的表现

(一)缺少办学资质

目前成人教育培训市场上没有办学许可证和办学资质的机构随处可见。为保障办学质量,教育部门对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固定资产、招生章程、培训费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制定了一套非常复杂的审批程序。有的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另辟蹊径,通过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公司,有的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就开展教育培训业务。这些机构既不受教育部门的监管,又可以名目张胆地招生培训,致使培训市场乱象丛生。

(二)培训质量无法保证

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管和约束,成人教育培训质量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是先招生,后租教室,聘教师,开课时间不确定,上课时间严重缩水,“一对一”变成“一对多”,“小班”变“大班”,培训质量难以保证。一些机构打着“专家、名师”的旗号招生,由于师资条件有限,常常是临时聘用毫无经验的研究生来冒充“专家”敷衍了事。

(三)培训纠纷频发

由于培训机构大多采取一次性预付学费的方式收费,并且不能开具正规发票,一旦学员对培训效果和质量不满意,想要退款就非常困难。同时这种一次款的方式风险非常大,有的培训机构收完学费后一夜之间就捐款潜逃或人去楼空了。培训合约中有很多不平等的条款限制和陷阱,导致学员很难维权,培训机构以各种借口拒绝退钱,一些所谓的“不过退款”和“不满意退款”的培训班,在退款时设置非常苛刻的条件障碍,在合同中规定参加培训人员不能迟到早退、不能将课堂讲义带出教室、不能录音录像等等,只要一条违反了合约规定就不退款,并且退款也只退一部分学费。

(四)虚假招生宣传由于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激烈,有的培训机构为了扩大生源,不惜编造虚假信息。有的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夸大学校办学条件和社会荣誉;有的伪造教师学历、夸大培训质量、宣称有雄厚的师资团队、教师有很高的押题命中率、有内部消息和特殊渠道可以“100%包过”等等;一些培训机构打着“不过退款”“签约通关”等旗号来吸引眼球,但是退款的时候不能100%退款。

三、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针对性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成人教育培训的监管没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管制度。虽然国家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成人教育培训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但是操作性不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以盈利性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并不适用于该法中的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教育部也明确指出社会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因而无法监管。从法律监管的逻辑起点来讲,要想做到依法监督和管理,必须要有一个适用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这方面的法律建设还不够完善,对一些合同纠纷和违约行为都是参照《合同法》《广告法》来解决,没有关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监督和处罚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法律依据。

(二)办学审查门槛过高

目前我国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审查标准过高。虽然限制了一些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培训机构进入培训市场,但过高的要求也导致一些培训机构对正规审批手续和办学资质望而却步,长期“无照”办学和“黑户”经营。这些没有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无法吸引投资,不能改善办学条件,不能有效地提高办学质量。不仅阻碍了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壮大发展,同时也使管理部门无法有效监管。另一方面,成人教育培训资质审批程序和手续也非常复杂,不仅要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同时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形式、管理、资金等都需要繁杂的申报材料,这些复杂的审批程序需要培训机构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办学资格审查门槛过高和审批程序复杂,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无证办学机构增加。

(三)监管部门不作为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和登记分散在教育、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各部门权责划分不明确。盈利性的培训机构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培训企业和机构,是按照工商行政登记要求办理,并没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备案。这样就造成了成人教育培训市场上的法律监管主体多头,各个部门都有监管的职责,却都不作为,出现监管“真空”和“盲区”。这些部门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监管不作为、监管失控。在出现重大违约纠纷和恶性携款潜逃事件时,主要监管部门互相推诿责任。

四、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路径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健全是教育培训市场规范合理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目前的法律法规都没有针对教育培训监管的专门性法律,应建立起从全国到地方的涉及学前教育培训、课后教育培训到成人教育培训的全方位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全国性针对教育培训特别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制度要统领全局,明确监管部门和法律责任、处罚标准和退出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使教育培训法律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地方性的配套法律制度要根据地方特色和培训市场的保有量、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将年度审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改变谁“都有权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各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口径、统一处罚标准,各司其职。在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之前,要充分调查研究,既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能规范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又能促进培训机构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推动行业自律,促进培训机构树立企业信誉和诚信办学的良好形象。

(二)设置宽严结合的审批标准

毋庸讳言,目前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培训办学资质审查和标准过于严格,而工商管理部门又过于宽松。建议加强成人教育培训办学审查标准的顶层设计,制定科学合理、宽严结合的审查标准,既要保证完善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资质,又要保护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积极性。对于繁杂的审批手续,要结合实际认真梳理、重新审视,该保留的保留、该简化的简化、该砍掉的砍掉,建立与审批标准相适应的审批程序。设置科学合理的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办理。在审批办学手续时,实行成人教育培训教师实名备案制度,审查培训教师相关资质和教师资格证。培训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批符合办学资质和注册条件后,实行注册保证金制度,进行承诺监管,有效防范风险。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明确监管职责。实行分类管理,严格规范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杜绝天价学费,严格防止和严肃打击合同陷阱。

(三)完善法律监管体系

第7篇

【关键词】民办非学历教育 财务监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非机构”)主要是指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所举办的,主要开展文化、外语、职技、艺术、计算机等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或其他民非机构。

一、民非机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十年来,各类民非机构呈旺盛发展的态势,在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和人才资源优势培养各类人才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民非机构在办学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生源、师资、办学经费等方面的管理存在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又都集中体现在资金财务方面。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对民非机构的财务监管具有客观必要性。一是由于教育培训市场存在不确定性,生源不稳定,而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开办资金的投入和学生的学费,如果开办的课程不适合社会需求,就无法取得办学经费,无力继续办学。二是有的民非机构盲目扩张,在没有报批或备案的情况下增设教学点,投入资金多、财务管理混乱。三是极个别培训机构动机不纯,不开具正规发票,收入不入账,甚至收费后就卷款潜逃。

1.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类似的决策机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但一些民非机构实际上就是少数几个人在办学,其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绝大多数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形同虚设,甚至还有董事长(即举办者)兼任会计,校长兼任出纳的情况。

2.法人财产权不明晰。民非机构的法人财产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和办学结余积累等。但是一些民非机构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并没有得到落实,有些出资者在开办时并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而是一直保留在自己的名下,新建校舍和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没有记入固定资产账,这些现象都显示法人财产权不明晰。

3.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产财务管理是民非机构内部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历年发生的纠纷案例,基本上由于财产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缺失或缺乏执行力。有的民非机构由于规模小,没有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没有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有的不执行岗位回避制度,由出资者兼任,或者由其亲属出任,甚至会计、出纳由同一个人担任;有的单位会计资料没有归档成册,只有电子流水账,没有分类账,或者没有打印账册;有的单位没有设置固定资产账,甚至收到学费存入个人账户。

4.收费和退费不规范。有些民非机构不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巧立各种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或者以折扣优惠等形式跨学期或跨学年打包、捆绑预收学杂费,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制度不公开,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收缴的学杂费不及时足额缴入专用账户,甚至还存在挪用办学杂费的现象。退学费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现状及必要性

民办非学历教育准入门槛较低,相当一部分民非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非机构属于社会办学,在运行及内部管理方面享有较大自,办学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都有非常大的灵活性,董事会及校长对财务管理完全独立自主,产生滥用资金及至抽逃资金的可能性比较大。而且民非机构分布散、数量多、规模大小不一、内部管理水平高低不一致、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难度相当大。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民非培训机构管理的部门,就上海市来说,有的区县由教育行政部门下设事业编制的社区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有的由职成教科下设的民非管理办公室负责。这些机构一般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或者财务人员配备有限,大部分是教师,缺乏财务专业知识,难以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管。

目前,对民非机构的财务监管主要有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办学评估等三种形式。(1)日常管理对象主要年报和报送的审计报告,如果净资产为负则一票否决,当年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办学资格。但是这种对民非机构资产与财务状况形式上的审查,往往收不到监管的实质效果,比如,有的民非机构为达到年检合格的目的,年报净资产调整为大于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般也只就年报数据的关联性出具标准的审计意见。(2)专项检查与办学评估一般在财务方面大多体现在一些框架性的制度方面,评估标准也只有一些发散性的指标,如是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制建账、资产负债率、按规定计提发展基金,但是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又如,对一些民非机构与关联单位之间相互频繁占用资金,或列支一些非教育教学类的其他开支等情况难以监控,存在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纠正,影响监管的效果。

三、加强民非机构财务监管的对策和措施

1.指导、督促民非机构建立和完善财产管理使用制度。一是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专项检查和评估等措施指导、帮助民非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和手续,重大开支要经董事会、理事会讨论决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是要建立和完善财务审计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非机构财务、资产的审计监督,要对审计报告提出具体要求,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民非机构督导和年检评估的结果,对民非机构财产、财务管理及审计报告中出现或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限期进行整顿,经过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学、撤销办学资格。对民非机构在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建立和完善全方位的监管机制。民非教育的管理部门应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对民非机构的整个财务活动进行动态性监管。经费投入和管理方面。建立民非机构法人财产制度。民非机构的举办者应根据办学申请的规模,足额提供相应的开办资金,办学资金来源必须合法有效、及时到账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举办者不得抽逃、挪用或者与其他单位相互占用办学经费。对民非机构审计报告中列示的或者专项评估检查时发现的与关联单位频繁的往来明细要重点关注,并要求民非机构给予合理解释,如果发现有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相互挪用、占用甚至抽逃资金现象,则要责令整改。收、退费管理方面,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报经物价部门批准,报审批机关申报备案,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收退制度上墙公示。长年培训按学期为单位收取学费,短期培训按教育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学费,并开具正规票据;退费严格按公示的制度执行。在退出机制方面,民非机构终止办学,要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清算。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办学申请,提交财务审计和清算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终止办学。对申请终止办学的民非机构要加强跟踪管理,切实保护受教育者以及教师的权益,防范法人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