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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教育范文

时间:2023-06-14 16:31:55

序论:在您撰写安全事故教育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安全事故教育

第1篇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1、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所谓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虽然出现了危险但并不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虽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样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本没有报告或者虽然作了报告但不及时。及时,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一发现险情,就应当立即报告。必须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明知存在危险,及时采取了措施;或在无力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及时作了报告,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亦不能构成本罪。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亦应以本罪行为论处,而不能以及时报告为由推卸责任。至于具体方式则多种多样,如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校的危房情况漠不关心,应当投人危房改造维修资金但不及时投人,或者虽然知道危房情况,不及时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维修、改造;学校校长和分管教育教学设施的副校长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情况从不过问,不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了问题也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已经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对有严重隐患的,不安排人员进行加固处理,对学校解决不了的,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对出现的险情不及时报告,对有危险的教学设备、仪器、器械不及时更换,发生危险时,不及时组织学生撤离;有关维修人员不按自己职责对校舍等进行正常检查、维修或者对应该立即维修的危房拖延时间不立即采取维修措施等等。

3、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所谓 重大伤亡事故,主要是指:(1)死亡1人以上,(2)重伤3人以上。虽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行为,但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以及虽为重大伤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本身的危险所致,则都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论处。

(二)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罪主体只能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2)造成严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明知的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以致贻误时机,致使发生严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的。

第2篇

安全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在各行各业都重视安全问题的今天,安全教育也必将引起各界的足够的重视。下面就让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一些关于安全事故观后感,欢迎大家查阅。

安全事故观后感1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大家都必须去珍惜它,因为有了生命,我们的世界才会更加美丽。车祸猛于虎,人们常常忽略了交通安全,认为不幸的事是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自己永远也不会成为倒楣人。正因为他有这种意识,才导致了无数的交通事故。

《小学生安全教育》是专门为学生的安全撰写的。电视讲到:我国有13亿人口,4亿辆自行车,两千万辆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在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中,中小学生占8%左右,所以中小学生是交通安全宣传的重点。

在平时有的事故其实是可以避免的。比如说有些司机酒后驾车。上次我在报纸上看到——一位酒后驾车的司机由于喝了酒所以头昏眼花了,所以加速,左拐右拐把握不住方向,因此撞倒了路边的油锅,泼到了2个人,还好没有生命危险。另外还伤到好几个人。

遵守交通法规,既是一个人的美德,也是衡量一个人的法律意识的强弱,同时,也是预防交通事故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虽然交通事故十分可怕,毫不留情。但是只要遵守交通法规,也并不可怕。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为了使自己、家人、亲人不痛苦,请你遵守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生活在一个和平、美好的世界里,这是多么令人向往的。珍惜自己的生命就能使自己得到无限的幸福。

我们共同生活在社会这个大家庭里,请不要让你的朋友、亲人痛苦、难过,让我们团结一致,时刻警惕交通事故的发生,让我们共同去迎接美好的未来。

安全事故观后感2“火善用之则为福,不善用之则为祸。”

现在正处秋季,风高物燥是火灾的高发季节。为了进一步加强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上周四周五晚上行里组织全体员工观看了一场触目惊心的消防安全教育片。这是一部潜移默化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的教育片。

该影片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火灾案例,以纪实的风格,直观形象地宣传了火灾的危害及怎样预防火灾,遇到火险时如何灭火,人身安全及自救逃生等基本消防知识。通过观看影片,不仅使全体员工在安全消防意识上受到了启迪,同时也提高了对火灾等紧急突发灾害的自救逃生技能和及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的能力。

影片中的一场场火灾,烧毁了家园,烧掉了财物,令人陷入了绝望的深渊,迫向死的边沿,甚至吞噬了生命。。。大火过后,留下了满目疮痍。这种惨痛的教训告诉人们,如此无情的残酷的火灾为什么会发生?由于人们缺乏消防知识,消防知识淡薄,消防设备残旧不完善等等造成了一幕幕人间惨剧,所以我们要时刻把安全放在首位,约束自身行为,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火灾离我们是很远的,多少血的教训告诉我们:“一切非自然灾害都是可以预防的”。是啊,只要我们没有违章作业,没有违章指挥,没有违反劳动纪律,平时注意到了对各类事故的防范,那我们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各类灾害的发生,火灾就会离我们很遥远。同样,反过来讲,火灾也离我们很近,甚至触手可及,如果我们不按照规章制度、工艺指标和工艺规程去严格的要求自己的话,后果是非常危险的,特别是出现了“三违反”以后,其产生的后果是难以预料的,也将是非常严重的。

消防工作是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安全生产和增加经济利益的重要保障。从观看的资料上来看,一把火就造成几十人甚至数百人的伤亡,造成上百万、上千万甚至几亿元的损失,这让多少家庭产生了巨大的伤痛,有多少财富顷刻间化为了灰烬。不仅如此,而且事后牵连的各种问题和造成的不良影响对企业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也是严肃的。教训和警醒是十分沉痛和深刻的,因此做好安全工作,对员工经常做安全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

银行是人员流动频繁密集区,本身消防工作就比其他区域繁重。我作为一名普通员工,处处提高消防意识,时刻提醒自己用电安全,平时离开时关好电源。不私拉乱接电线和偷偷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麻痹大意,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火灾隐患的危害性,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做好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安全事故观后感32020年3月13日,公司组织全体人工员集中到土桥车辆段,观看了《安全生产》安全展。安全展鲜活的事例,悲惨场面,为我们上了一堂真实生动地安全警示教育课。

观看安全展后,我感触良多,安全对于企业来说是最大的效益,对于个人来说,安全就如健康平安一样,是人生最大的财富。其实,人对于自然界来说是非常渺小的,人的生命也很脆弱,所以珍爱生命,关注安全是我们时时刻刻要铭记于心的一项重要事情。工作中,我们要按章操作,多想几个“万一”,并养成严谨认真,一丝不苟的工作习惯;平日里、生活中,也要时时警示自己规避不安全的隐患,上下班遵守交通安全规则,做到“宁等三分,不抢一秒”,出门上班人走要关闭电源、燃气具开关等,并教育家人注意安全。也许我们的一个提醒,就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一辈子的幸福。

在我看来,除了这些,安全还是一种责任,为了自己家庭幸福的责任,在我们身边,每发生的一起人身事故都可能增加一个或几个不幸的家庭,所以我们不能忽视这样的重要前提:一名员工虽然只是企业或社会的一分子,但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可能就是上有老、下有小的“顶梁柱”,一个员工的不幸就是家庭整体的不幸,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影响到全家的幸福和美满。“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不仅是企业的要求,更是家人的期盼,没有什么比人身的平安再幸福的了。要使企业和家庭成员能够放心、安心、舒心,员工首先要真正认识自我安全保护的价值,注意养成良好的职业安全习惯;企业在抓安全教育管理时,也要从传统的说教方式中走出来,改变安全教育的方法,体现有人情味的关爱精神。

“安全我一个,幸福全家人”。我们要通过开展以人为本的“爱心活动”和“平安工程”,真正建立起“人人想要安全、人人有能力安全、人人做到安全”的企业安全文化体系,扎扎实实地营造出和谐、稳定的安全工作氛围。

安全展里,血的教育又一次警示我们,在工作、生活中,一定要时刻注意安全,并要把“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的安全思想意识融入到人性化、亲情化的安全宣传教育中,珍爱生命,关注安全。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更加和谐。

安全事故观后感4近期,一场以全员收看电力安全警示教育片、深刻剖析事故原因、撰写心得体会的安全警示教育在公司系统如火如荼开展。

观《警示 教育安全》后,心里久久不能平静。屏幕上,一起起安全事故,夺去了多少鲜活的生命,给死难者家属心中留下无尽的伤痛。泣血的场面,深深地刺激着我们的视觉神经,让在场的每一个人揪心、叹惜。深刻剖析事故原因,无一不是由于部分员工安全意识不强,遵章守纪自觉性不高,违反操作程序、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安全监护不到位所造成的。

追求幸福快乐,是人之本能。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心目中的“幸福指数”中,“平安”二字占有越来越重的份量。在春节贴的春联上、在人们的祝福语中、在工厂车间、在出行的车上……“平安”二字无处不在。孙悦的一曲“祝你平安!”曾红遍大江南北,可见,“平安”二字受人们欢迎的程度。因为人们深深知道,只有与安全、平安结缘,才能让幸福相伴。

一个企业要发展,安全是前提;一个家庭要幸福,平安是保障。在工作中,我们要牢记亲人的叮嘱,领导的重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时刻保持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事故隐患要有一定的预见性,遵章守纪、按章作业,坚决做到“四不伤害”,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可控、能控、在控,才能让幸福时刻萦绕在你我的身边。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高于一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却把人们唯一的生命夺走了。今天观看了《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启示录后,再一次使我感受到生命的珍贵,感受到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给人们带来的巨大灾难。

我国一天大约有四十名中小学生死亡,也就是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多么可怕的数字,多么令人痛心的事情。它不仅摧毁一个个幼小的生命,而且使无数个家庭支离破碎。近些天,我国就发生了几十起恶性-交通事故,共有三千人多人死亡,两万多人受伤。这是一个非常惊人的数字,也为我们敲响了安全警钟。也促使我们在课上和日常生活中多学安全知识,积累安全自救经验。使我感触最深的是那个小女孩被一辆大货车夺去了双腿的事,从此小女孩就坐在篮球上,一步步的挪动,我为这幼小的生命从此残疾而感到痛心。愿安全警钟为我们长鸣。我们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要走人行横道,要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不在马路上打闹……努力做好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

我们是祖国的花朵,我们是祖国的未来,生活在幸福的大家庭中感到无比的自豪。我们应该珍爱生命,善待生命,团结互助,努力学习,用丰富的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用自己所学的本领去建设美丽的祖国。

安全事故观后感5星期六早上,我看了一个安全教育片,主要讲的地震、游泳、交通事故、火灾来袭时,怎样保护自身安全。

当地震来临时,如果是在家里,一定要躲在卫生间或坚硬的床底下,用柔软的枕头保护头部,千万不要躲在窗户底下,更不要从窗户上往下跳。如果在学校里,要躲在桌子下面,用手或书包保护头,听从老师的指挥,有秩序地迅速撤出教室,到操场上去抱头蹲下。

夏天天气炎热,有些孩子会到水塘边玩耍,这是很危险的,我们要在大人的带领下到游泳池里去游泳,还有就是不要在游泳池里嬉戏、打闹。专家介绍说,溺水是小学的头号杀手,在列举的数字中,把我吓了一大跳。怎样才能预防溺水呢?

游泳前要做准备活动,也可用少量的冷水浇四肢,让身体尽快适应水温,以防抽筋,饥饿、饱食、过度劳累后不能游泳;游泳时遇到水草,应立即停止划水动作,改用仰泳姿势迅速离开水草。如果已经被缠住,应仰躺水面,一手划水,一手排开水草。切不可双手乱挥、双腿乱蹬,这样会使水草越缠越紧。游泳时遇到旋涡,应吸气下潜,从水底向外游,离开旋涡后再浮出水面;游泳时突然抽筋,如果离岸近应立即上岸,按摩抽筋的部位;如果离岸远,应立即仰面浮于水面,按摩或牵引抽筋部位,待抽筋不太严重时,马上用未抽筋的肢体划水,尽快上岸。如果当时附近有其他人,应大声呼救;洪水季节绝对不能下河游泳。如果看到别人溺水自己的水性又不好时,应大声呼救,切记不要下水去营救。除此之外,应该谨记游泳“四不要”,我想对我们面对灾害是很有用的。

“交通”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与我们的人身安全息息相关。有人说:“一个不经意的动作就可能会改变人的一生!”交通安全就是如此。一场小小的意外可能会使你的人生从此变得不同。曾经有过多少人因违反交规而终身悔恨;曾经有多少人因为交通事故而命丧黄泉;曾经有多少人因为交通意外而终身残废。听着这一幕幕的悲剧,我们应该都不能无动于衷吧?遵守交通规则是我们都应该做到而且是必须做!小而言之,这关系到人身安全的一道“防护墙”。

在马路上行走一定要靠右侧,过马路时,要看清红绿灯,走人行横道,不要跟汽车赛跑,也不要横穿马路。

发生火灾时要用湿毛巾捂住口鼻,朝最近的安全通道撤离,如果逃不出去,要呆在有窗户的大房间,便于呼救,切记不要乘坐电梯,如果火大时用湿棉被裹住身体,如果身上有火立即躺到地下翻滚。

第3篇

充分认识做好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努力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水平,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设“平安目标要求,维护教育的安全和稳定,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

二、应急处理预案范围

指发生在市境内所有学校、幼儿园内或由学校组织的师生活动中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危房倒塌事故、食物中毒事故、溺水事故、通道及楼梯拥挤造成的事故、触电事故、伤害事故、治安刑事案件及其它涉及师生生命、学校财产安全的事故。本预案所称的安全事故。

三、安全事故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1、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指挥:市教育局局长

副总指挥:市教育局分管局长

成员: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市直学校及各镇、街道中学、中心小学校长

办公室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分管安全工作的人员组成,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日常安全工作。

2、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能

1迅速及时地向市政府、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汇报事故的基本情况。

2应急求援命令、信号。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迅速开展现场的安全保卫、事故市域警戒和治安管理。

4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

5必要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请求紧急救援。

6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7做好伤亡事故调查。

8适时公告。

四、现场处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现场指挥长:由总指挥指派副总指挥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

成员:由市教育局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领导担任。

下设警戒维护组、紧急抢救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预备机动组。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职能:

1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的态势及救援情况。执行总指挥的命令,指挥现场处理。

2抢救伤员。

3调配现场处置力量。指挥现场。

4具体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五、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分工及专项小组职责

1、为了对安全事故开展科学的有针对性的处理。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决定指令局机关相关科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交通安全事故、溺水事故、触电事故、伤害事故、治安刑事案件等事故由办公室负责处理。由督导室、综治办、基教科、职成科、学前办、人事科等相关科室配合处理。

2危房倒塌事故、楼梯拥挤造成的事故、火灾事故、重大财物失窃事故、食物中毒由计财科负责处理。由勤俭办、基教科、职成科、学前办、人事科等相关科室配合处理。

3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由基础教育科、职成科、学前办、团委等科室负责实施。

4学校教干、教师违规违纪事件由监察室、人事科负责处理。

5网络安全工作由仪器站和教研室负责处理。

6科室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组织科室负责处理。

指挥部可随时指令各科室协同参与处理。以上所列的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

2、事故现场应急处理专项小组分工及职责

主动或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危险市人员撤离、维护现场秩序、劝说围攻群众离开事发现场等。警戒维护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

其职能主要是开展现场施救。紧急抢救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

保持与上级及相关部门的联系,信息联络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汇报事态发展的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发出紧急求援。

负责现场施救人员及其他人员的食宿安排,后勤保障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组织救援物资,协助做好救援工作。

做好劝解、安抚、慰问等工作,善后处理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妥善处理善后事件,消除不稳定因素。

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部临时确定随时听候总指挥的调动、使用。

第4篇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全县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发生的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急性中毒50人以上(含5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安全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学校(幼儿园)的建筑物倒塌及走廊、通道、楼梯道拥挤造成学生伤亡的事故;

(二)学校(幼儿园)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三)学校(幼儿园)建筑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学校(幼儿园)师生发生的集体急性中毒事故;

(五)发生的造成师生伤亡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六)学校(幼儿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学校安全事故;

(八)学校(幼儿园)发生暴力恐怖事件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九)学校(幼儿园)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传染性疾病等事件;

(十)学校发生的学生重特大溺水死亡事故;

(十一)校外集体活动、集会、演出等发生师生伤亡的事故;

(十二)一年一度的高考、中考等大型考试活动中发生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

二、实施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旬阳县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组织指挥下和旬阳县教育局特重大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重大安全事故抢救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县教育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各学校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启动应急预案。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教育局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县教育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纪检书记、考试管理中心主任、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学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股办、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安全工作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教育股长、行政股长、人事股长、计财股长、督导室负责人分别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教育办主任、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长)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责任人,直接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报告、现场保护等前期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四、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督促指导县直学校(幼儿园)和乡镇教育办制定各自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定期指导预案的演练;

(三)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时,快速向县委、县政府、市教育局汇报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

(四)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快速开展现场安全保卫,事故区域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社会治安。

(五)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出事故现场。

(六)组织有关学校、幼儿园和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快速开展抢险救援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八)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九)做好伤亡师生家属的善后、安抚工作。

(十)大型考试活动,有突发性的苗头,要加强对事件的严密监控。若校内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及其股办室要及时深入事发学校,现场指挥,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报告

(一)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在第一时间迅速将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分别报告县教育局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县教育局值班电话:*

(二)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县教育局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三)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类别,发生时间和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

5、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四)县教育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重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报告后,除了向局长报告外,须立即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报告,同时报县委办室和报市教育局、县安监局和相关部门。并根据重特大事故的实际情况,请公安、消防、卫生监督、环保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

六、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发发生后的对策和措施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教育局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实施应急预案,并随时将抢险情况和应急处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教育局。

(二)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立即请交通、水电、电信等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快速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设施。

(三)请公安、交警加强事故现场保护。请卫生部门第一时间派出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并做好事故现场的防疫工作。

(四)事故发生后,各学校党政领导、幼儿园园长要亲自挂帅,组织有效的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做好全体师生的思想稳定工作。

七、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及要求

(一)各乡镇教育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各民办教育机构要牢牢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当前和今后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各项安全制度。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职责,并建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教育办要加强对所属村小、教学点的安全管理,经常性地检查督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5篇

    (一)客体要件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1、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所谓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虽然出现了危险但并不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虽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样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本没有报告或者虽然作了报告但不及时。及时,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一发现险情,就应当立即报告。必须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明知存在危险,及时采取了措施;或在无力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及时作了报告,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亦不能构成本罪。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亦应以本罪行为论处,而不能以及时报告为由推卸责任。至于具体方式则多种多样,如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校的危房情况漠不关心,应当投人危房改造维修资金但不及时投人,或者虽然知道危房情况,不及时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维修、改造;学校校长和分管教育教学设施的副校长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情况从不过问,不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了问题也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已经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对有严重隐患的,不安排人员进行加固处理,对学校解决不了的,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对出现的险情不及时报告,对有危险的教学设备、仪器、器械不及时更换,发生危险时,不及时组织学生撤离;有关维修人员不按自己职责对校舍等进行正常检查、维修或者对应该立即维修的危房拖延时间不立即采取维修措施等等。

    3、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所谓 重大伤亡事故,主要是指:(1)死亡1人以上,(2)重伤3人以上。虽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行为,但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以及虽为重大伤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本身的危险所致,则都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认定(一)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论处。

第6篇

(一)客体要件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1、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所谓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虽然出现了危险但并不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虽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样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本没有报告或者虽然作了报告但不及时。及时,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一发现险情,就应当立即报告。必须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明知存在危险,及时采取了措施;或在无力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及时作了报告,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亦不能构成本罪。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亦应以本罪行为论处,而不能以及时报告为由推卸责任。至于具体方式则多种多样,如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校的危房情况漠不关心,应当投人危房改造维修资金但不及时投人,或者虽然知道危房情况,不及时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维修、改造;学校校长和分管教育教学设施的副校长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情况从不过问,不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了问题也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已经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对有严重隐患的,不安排人员进行加固处理,对学校解决不了的,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对出现的险情不及时报告,对有危险的教学设备、仪器、器械不及时更换,发生危险时,不及时组织学生撤离;有关维修人员不按自己职责对校舍等进行正常检查、维修或者对应该立即维修的危房拖延时间不立即采取维修措施等等。

3、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所谓 重大伤亡事故,主要是指:(1)死亡1人以上,(2)重伤3人以上。虽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行为,但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以及虽为重大伤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本身的危险所致,则都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认定(一)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论处。

第7篇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校舍、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1、校舍或教学设施有危险

    所谓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校舍或者教学设施虽然出现了危险但并不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虽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样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本没有报告或者虽然作了报告但不及时。及时,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一发现险情,就应当立即报告。必须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明知存在危险,及时采取了措施;或在无力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及时作了报告,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亦不能构成本罪。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亦应以本罪行为论处,而不能以及时报告为由推卸责任。至于具体方式则多种多样,如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校的危房情况漠不关心,应当投人危房改造维修资金但不及时投人,或者虽然知道危房情况,不及时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维修、改造;学校校长和分管教育教学设施的副校长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情况从不过问,不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了问题也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已经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对有严重隐患的,不安排人员进行加固处理,对学校解决不了的,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对出现的险情不及时报告,对有危险的教学设备、仪器、器械不及时更换,发生危险时,不及时组织撤离;有关维修人员不按自己职责对校舍等进行正常检查、维修或者对应该立即维修的危房拖延时间不立即采取维修措施等等。

    3、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所谓 重大伤亡事故,主要是指:(1)死亡1人以上,(2)重伤3人以上。虽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行为,但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以及虽为重大伤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本身的危险所致,则都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设施安全事故论处。

    (二)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罪主体只能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2)造成严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明知的或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以致贻误时机,致使发生严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