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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法律法规范文

时间:2023-06-12 16:09:28

序论:在您撰写公共资源法律法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公共资源法律法规

第1篇

为了更好地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和谐用工关系,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制度,并在实践中逐渐将其完善。尤其是在新劳动法的实施运行之后,加速了传统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型,但其所面临的现状仍是不容乐观。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未得到有效的保护

根据相关统计,在劳动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企业用工合同签订与之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与此同时,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造成的用工争议比例仍旧居高不下,这就导致了由于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也对企业正常的人力资源工作造成影响。

(二)人力资源管理未能够实现现代化

据有关数据统计,近几年企业由于劳动争议而败诉的比例高达70%以上,而通过对其进行抽样分析发现,除了由于用工合同所导致的纠纷之外,很多情况却是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未能够将应该执行的程序做到位,使得很多相关流程没有留下足够的证据,因此导致其在诉讼中败诉。因此,在新合同法不断提升劳动者自身地位的情况下,企业应不断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创新,从而使其更加程序化、现代化。

(三)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较为短期,影响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

从目前企业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多数是签订的短期即三年之下的合同,虽然在新劳动法颁布之后,这种现象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但依旧未达到较为理想的状态。短期合同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用工单位来说,都有非常不利的影响。一方面,短期合同影响劳动者的职业稳定,使得其失业风险增大;另一方面,短期合同使得企业无法对劳动者实行持续的人力管理投入,从而让对其长期战略的发展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所面临的用工法律风险

在新劳动法实施之后,企业与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得到了更为有效的规范。虽然新劳动法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劳动者的地位,但于企业而言,也为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

(一)用工招聘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作为企业吸收人才的关键环节,企业招聘对企业之后的发展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都有极大的影响。但企业在用工招聘中,也会面临许多的风险。首先,如果企业对先关的法律规定能够不够了解,在其招聘启事中可能会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如近几年来用人单位因的招聘启事带有性别、身份歧视的招聘公告,而被告上法庭的事件越来越常见。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者时,不应因民族、信仰等不同而歧视劳动者。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轻则会造成其企业形象的损失,重则会招致诉讼风险。其次,企业人力资源在劳动者试用期因约定产生的法律风险。从现阶段来看,许多企业存在在试用期可以随意更改试用期限,强制劳动者执行约定之外的工作的错误观点。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使得企业因未履行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承受法律风险。最后,企业未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律风险。从之前的劳动争议中可以看出,多数情况都是因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造成的。由于不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就能够使企业不给劳动者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而新劳动法规定,如果不与劳动者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将会对企业实行相关的处罚。因此,企业如果未按照相关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将会承担相应地法律风险。

(二)企业在对劳动者实行管理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用工招聘之后,企业将会对劳动者实行一定的管理,从而确保其可以正常的进行日常工作,但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企业管理不当,也将会使其承受一定的法律风险。首先,对员工的考核所承担的法律风险。企业实行员工考核制度,是为了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其可以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而服务。由于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是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之下所制定的,因此其在具体的考核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建立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企业所指定的考核制度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对员工所行使的岗位、薪酬变更等未能依照相关规定能够等,都会对企业的管理产生法律风险;其次,薪酬管理所承担的风险。在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薪酬制度是其核心,这关系到员工的稳定及贡献性,良好完善的薪酬制度可以为企业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但随着新劳动法的实施,由于薪酬而引发的纠纷愈演愈烈。企业在制定的最低工资要求、试用工资规定、加班工资及工资发放制度等,如果某方面不合理,都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法律风险,从而引发劳动纠纷。

三、规避企业人力资源中用工风险的相关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才对企业的作用越来越大。作为企业管理的关键环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能否良好的进行,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起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用工风险的规避:

(一)优化招聘程序,降低风险概率

对企业人员的招聘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开始,因此,为了从整体上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就必须从源头上进行规避。首先,在进行招聘启事的撰写时,企业要在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的基础上,进行专业的信息,在不包含任何歧视的基础上,从最大限度上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其次,企业要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试用期的相关规定,从而降低试用期的法律纠纷。一方面,要对试用期满的人员解除合同关系,并办理相关的手续证明;另一方面,企业对于合同期的使用者,不能私自强迫其执行合同以外的工作安排,从而降低试用期由于工作问题而造成的劳动纠纷。最后,对于决定录用的劳动者,企业要在规定期限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而既可以避免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惩罚,又可以在纠纷发生时,为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二)创新管理机制,降低管理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企业在其人力资源管理中也要积极进行相关的创新管理,从而更好地适应经济新常态。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时,会面临许多相关制度规范的制定,如休假、薪资、奖惩等制度,而在这些制度的制定中,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用工风险规避时,要从这些制度入手。首先,企业要对这些制度进行风险排除,将有漏洞或者不尽完善的制度进行修改,并根据相关的新规定来积极弥补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空白,只有在各项制度完善的基础上,才能为企业的管理提供保障;其次,企业要更新人力资源观念,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管理的机制。随着人才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率不断提升,企业在之后的人力资源管理中,要积极摒弃传统的将人视为生产成本的观念,建立起以人为本的科学制度。只要真正重视员工,对其进行人文关怀,并积极听取其对企业发展的建议,使得劳动者真正参与到企业的管理发展中。只有这样,劳动者才会减少与企业的对立感,产生企业归属感,将企业的发展作为自己应有的责任。在这种以员工自身价值为核心的管理中,不仅会降低人力资源管理中所面临的风险,还会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更多的动力支撑。

第2篇

1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

《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2 法律法规对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测工作。

《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按照《产品质量法》、《种子法》、《计量法》的规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要开展种子质量检验工作,除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外,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定和质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

3 法律法规对种子质量检验人员的资格要求

《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水平;(二)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种子检验员是指《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中从事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

由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即为种子检验员。

4 法律法规对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质量要求

《种子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种子检验员从事种子质量检验技术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标准,遵守检验机构的有关规定,提供准确、清晰、明确、客观的检验数据。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检验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表彰奖励。种子检验员出具虚假数据或结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考核管理机构取消种子检验员资格,收回种子检验员证。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测,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3篇

面对我国旅游景点价格近年来的迅速上升,正确理解此规定具有重要意义。理解如下: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耗费了公共资源,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因此其收费定价不能完全由市场来决定,政府应当有一定的行政管制。所以,对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包括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确保公众利益。

公共资源是指那些没有明确私人所有者,人人都可以自由获得、免费利用的资源,如海洋、湖泊、草场等。在我国,公共资源属于非私有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宪法》第6条、第9条、第1.0条和《物权法》第41条、第58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物,即公共资源。公共资源具有公共性,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应该属于公众,其应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任何漠视公共资源的公益性,垄断或独占公共资源,对公共资源擅自定价的行为都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是指政府利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资源,如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地方财政部门拨付的款项、政府有关部门征集的捐款等,来建设的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门票,是指进入景区的凭证,又被称为人场券。门票一般是一次性的,而且需要花钱购买;也有门票是磁卡或电子卡,通过刷卡缴费,可储值并多次使用。另行收费项目,是指除景区门票以外的任何收费项目,包括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特殊景点、游玩项目等的收费。政府定价,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的定价主体是政府,具体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属于行政定价性质。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一般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自己的权限和市场现状,通过规定基准价、浮动幅度、最高限度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如果景区管理部门欲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按照《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遵守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以下内容:其一,必要性,即为什么一定要收费或提价;其二,可行性,即拟采取的收费或提价幅度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行得通。听证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效率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会程序还应当至少包括公告、通知参加、开会和决议等环节。

对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另行收费项目,如景区内由私人投资建设的游览场所。但是,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变相涨价。对于已经收回投资成本的另行收费项目,所收费用仅用于支付维护成本,因此应当相应地降低价格,甚至取消收费。

由于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本质上属于公共资源,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公共设施,使用政府财政公共开支,因此,应当对公众逐步免费开放。

文物保护单位一般是指我国确定纳入保护对象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统称,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等。文物保护单位都是古代科学技术信息的载体,对于科技史和科学技术研究有着重要意义。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级别分别由国务院、省级政府、市县级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文物保护标志及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文物保护法》第13条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规定: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第4篇

关键词:电感耦合;离子发射光谱;工业硅;铁;铝;钙

中图分类号:O65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03-0177-02

硅在地球上分布很广,是含量第二的元素,含硅的矿物很多构成地壳总质量的25.7%,工业硅是重要的冶金材料。硅的单晶体。是一种良好的半导材料。纯度要求达到99.9 999%,甚至达到99.9 999 999%以上。用于制造半导体器件、太阳能电池等单晶硅主要用于制作半导体元件。是制造半导体硅器件的原料,用于制大功率整流器、大功率晶体管、二极管、开关器件等。单晶硅是一种比较活泼的非金属元素,是晶体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新材料发展的前沿。高温熔融状态下,具有较大的化学活泼性,能与几乎任何材料作用。具有半导体性质,是极为重要的优良半导体材料,但微量的杂质即可大大影响其导电性。电子工业中广泛用于制造半导体收音机、录音机、电冰箱、彩电、录像机、电子计算机等的基础材料。其主要用途是用作半导体材料和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供热等。由于太阳能具有清洁、环保、方便等诸多优势,近三十年来,太阳能利用技术在研究开发、商业化生产、市场开拓方面都获得了长足发展,成为世界快速、稳定发展的新兴产业之一。

硅矿石中硅含量是计价的主要元素,铁铝钙是评价工业硅的主要杂质,在进出口贸易方面国家或者国家标准方法测定,其中铁、铝、钙、镁、磷等杂质元素通常采用容量法、比色法测定,比色法在样品前处理需要多次溶样,容量法虽只需一次溶样,但是需要配置大量试剂,而且两种方法需要对溶液的酸度和温度有严格要求,操作手续繁杂,分析速度慢,无法满足大批检验工作快速准确的要求。这两种方法分析步骤繁琐,测试周期长,ICP具有良好的测试精度,测试范围宽,ICP法具有灵敏度高、化学干扰少、线性范围宽及可多元素同时测定等优点,成为材料领域中最为常用的元素分析手段。本文研究了硅矿石中分析元素的谱线选择、基体及共存元素的干扰情况 ,比较了样品的溶解方法 ,建立了测定硅矿石中铁、铝、钙含量的 ICP分析方法。

1 实验部分

1.1 仪器及工作条件

主要仪器为DGS-Ⅲ型ICP,在工作条件方面,功率:1 150 W;辅助气:0.5 L/min;物化器压强:206.07 kPa;辅助泵转速:130/min积分时间:20 s;进样量:1.5 ml/min;检测器:CID。

1.2 谱线的选择

根据文献查找三种元素分析谱线,通过比较相对强度,选择灵敏度高的谱线做为分析谱线。然后利用标准溶液上机实际测试测试,观察它们的峰形及干扰情况。最后确定分析线如表1所示。

1.3 样品采集和制备

对每个硅块采取五点取样法进行取样,样品中不能有异物(水泥、泥土、金属碎末)。样品制备包括以下方面:①破碎。样品经鄂式破碎后,样品的粒度直径≤5 mm,样品的损失率≤3%;②缩分。采用十字法或二分器对样品进行缩分,缩分误差≤5%。缩分直至样品为10~20 g为止;③磁选。对缩分后的样品进行磁选除铁;④磨样。对磁选除铁后的样品用玛瑙钵进行加工,使样品粒度直径≤0.149 mm。

1.4 试剂和材料

甘露醇溶液:GR,2.5%;氢氟酸:GR,上海国药产品;硝酸溶液:GR,1+1;盐酸溶液:GR,1+2;盐酸溶液:GR,1+1;氢氧化钠:GR,固体;硫酸铵:GR,固体;浓硫酸:GR;高纯氩气:99.99%。

1.5 标准溶液的制备

①铁标准溶液。准确称取1.4 300 g预先在600 ℃灼烧1 h,并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的光谱纯三氧化二铁置于250 ml烧杯中,用150 ml盐酸溶液低温加热溶解,冷却后转入1 000 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此溶液1 ml含1 000 μg Fe。②铝标准溶液。准确称取1.0 000 g光谱纯金属铝置于250 ml塑料烧杯中,加入约20 ml水、3.0 g 氢氧化钠,待反应缓慢后,于水浴上加热至完全溶解。用盐酸溶液慢慢中和至出现沉淀,并加过量的20 ml盐酸溶液,加热至溶液澄清,冷却。移入1 000 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此溶液1 ml含1 000 μg Al。③钙标准溶液。准确称取0.2 497 g预先在105℃干燥2 h,并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的基准碳酸钙置于300 ml烧杯中,加水约20 ml、然后滴加盐酸溶液至完全溶解,并过量的10 ml,加热煮沸驱除二氧化碳,冷却至室温。移入1 000 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此溶液1 ml含100 μg Ca。④钛标准贮备液(A液)。称取

0.8 350 g预先在600 ℃灼烧2 h 并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的 光谱纯二氧化钛,加 25 g硫酸铵,加50 ml浓硫酸加热溶解、冷却,移入500 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此液1 ml含1 mg Ti。⑤钛标准液(B液)。移取

50.00 ml 钛标准贮备液(A液)(4.10.4a)入 500 ml容量瓶中, 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此液1 ml含100 μg Ti。⑥磷标准溶液。称取0.4 390 g 预先在110 ℃干燥2 h,并在干燥器中冷却20 min的基准磷酸二氢钾放入250 ml烧杯中,加水溶解后,移入1 000 ml容量瓶至刻度,摇匀。此液1 ml含100 μg P。⑦硼标准贮备溶液(A液)。准确称取在40~50 ℃干燥过1 h的基准硼酸 2.8 600 g入250 ml烧杯中,加水100 ml,加热溶解,冷却后,转入500 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此液1 ml含1 mg B。⑧硼标准溶液(B液)。移取 50.00 ml 硼标准贮备液(A液)(4.10.6 a)入 500 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此液1 ml含100μg B。⑨锰标准溶液。准确称取 0.3 080 g 预先在110℃干燥1 h,光谱纯硫酸锰(MnSO4·H2O)置于250ml烧杯中,加水溶解后,转入1 000 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此溶液1 ml含100 μg Mn。⑩混合标准溶液配制。准确移取50.00 ml 铁标准溶液(4.10.1)、50.00 ml 铝标准溶液(4.10.2)、50.00 ml 钙标准溶液(4.10.3)、50.00 ml钛标准液(4.10.4b)、50.00 ml磷标准液(4.10.5)、50.00 ml 硼标准溶液(4.10.6b)、50.00 ml锰标准液(4.10.7)入1 000 ml容量瓶中,加入200 ml盐酸溶液 (4.5),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备用。

1.6 实验步骤

将样品用氢氟酸和硝酸分解,硫酸发烟驱赶硅和氟,用盐酸溶解可溶性盐类定容,与混合标准溶液系列在选定的仪器工作条件下进行测定,同时进行空白实验。

1.7 样品分析

准确称取工业硅样品0.250 g(精确至0.0 001 g)至于塑料烧杯中,加入2~3 ml甘露醇溶液,在通风渠内加入5 ml氢氟酸,缓慢滴加5~10 ml硝酸,放置于控温电路板上加热直到样品全部溶解,蒸干直到驱尽硫酸烟,取下沿皿壁加入5 ml盐酸,使盐类完全溶解,冷却转移至

50 ml容量瓶中,以水稀释刻度,混匀。同时进行空白实验,将空白及样品溶液通过雾化器导入等离子炬中。方法选择:确定分析元素;寻峰:对分析元素进行寻峰;标准测量:测量高标和低标;样品测量:计算机每出现一个元素的结果就记录一次数据。

1.8 分析结果计算

当计量单位设置为%时,仪器显示的数据为百分含量,记录数据即可。 当计量单位设置为μg/ml时,按公式(1)计算被测元素质量分数ω,数值以%表示:

ω(X)= C×V×10-6÷m×100(1)

式中:X为被测元素(Fe、Al、Ca、Ti、P、B、Mn);m为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C为测得被测元素的浓度,单位为微克/毫升(μg/ml);V为测得被测溶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2 结果及讨论

①允许差。实验室之间分析结果的差值应不大于表1所列允许差。②质量控制。每次测定样品时,用标样(如有国家或行业标样时,应首先使用)控制分析质量,校核一次本分析方法的有效性。当过程失控时,应找出原因,纠正错误,重新进行校核。质量监控标样如表2所示。③酸度及基本干扰。根据实验测试,本方法所选酸度对实验结果无影响。工业规的基体为硅,通过加入氢氟酸使硅转变为四氟化硅挥发,而引入的氟也可通过硫酸发烟驱除。故容后的溶液应接近盐酸溶液环境,与混合标准溶液基本相近。

3 结 论

本方法用ICP全谱直读等离子发射光谱仪可快速测定出口硅中铁、铝、钙三个主要指标,以及钛、磷、硼、锰等四个微量元素指标的测定,结果准确可靠,提高了工作效率,能够满足大批量出口硅的检测工作需要。

参考文献:

[1] GB/T 14849-93,工业硅化学分析方法[S]

[2] SN/T0550.1-1996,出口工业硅中铁,铝,钙的测定分光光度法[S]

[3] SN/T0550.2-1996,出口工业硅中铁,铝,钙的测定容量法[S]

[4] 陈新坤.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原理和应用[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

[5] M.汤普森(英),J.沃尔什(英).ICP 光谱分析指南[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1989.

第5篇

关键词:人力资本阶梯发展规律 企业员工 培训机制

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促进经济增长的各种因素中,人力因素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当舒尔茨、贝克尔分别提出通过培训提升人力资本理论后,人力资本从物质生产的决定性解放出来,形成真正的知识效应。此后,人力资本发展理论蓬勃发展。

1 人力资本阶梯发展规律内涵

人力资本阶梯发展规律是指个体人力资本在发展过程中会经历成长提高阶段――高原现象阶段――第二次提高阶段。(见图一)

人力资本阶梯发展规律内涵:

1.1 人力资本成长提高阶段

人力资本成长初期随着劳动者投入的能力、知识、技术、创新概念和管理方法的质与量不断提升,人力资本要素投资的不断增加,工作效率、效果不断提高。但是这个阶段劳动者的学习曲线并非直线上升,而是螺旋式提高,这是因为受到疲劳、心理、工作条件、投资成本-收益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1.2 高原现象阶段

劳动者的能力、知识、技术、创新概念和管理方法等经过一段时期的人力资本投入后,呈现出稳定状态,这在心理学中称之为高原现象。产生高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国内外的研究认为主要是由于生理原因,因为这时劳动者已经达到了人的体力和反应器官的生理极限;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心理因素,即当达到某一目标后的下意识的放松过程。任何原因引起的高原现象都只是人力资本发展过程中的暂时停顿,这种停顿不是人力资本成长的停止,而是创造活动的间歇,是新的飞跃的起点。

1.3 第二次提高阶段

劳动者的能力、知识、技术、创新概念和管理方法等经历“高原现象”阶段后,人力资本总体水平又有所提高,这时心理紧张消除,劳动者的能力、知识、技术、创新概念和管理方法等达到新的高度。

2 基于人力资本阶梯成长规律的员工培训路径

如图二,实现人力资本提升的有效培训路径是:

2.1 以技术培训提升企业绩效

员工入职的初期阶段,各种技术均不成熟,企业通过完善的培训计划提升员工的技能和职业素养,个体与组织的不断追加的人力资本的投入如:组织培训、聘请培训讲师、因培训所带来的误工等等,推动个人及组织绩效的提升。

2.2 以职业发展培训推动员工成长

员工的个人特质,如能力、态度、动机、职业规划等,不仅影响培训学习的意愿及程度,还会影响培训的效果。能力、动机、职业规划较强的个人能够较好地做好完成培训所学的准备,也更有可能主动积极地去寻找或获得运用培训所学的机会。因此,要提高企业的培训能力,突破员工高原平台,必须建立企业引导的、合适员工参与的员工职业发展计划。韩国的LG公司,明确提出,要“把好的培训给有能力的员工”,培训往往成为职务晋升、工资提高的第一步。

2.3 通过有效激励强化员工学习动机,跨越高原平台

高原平台对许多员工而言往往成为过去成就的平台,在高原平台上许多员工由于种种因素失去了进一步提升的动力。有效的激励可以强化员工的学习动机,可以帮助员工成功跨越高原平台。如通过目标设置理论帮助员工建立更为具体、明确的,具有挑战意义的目标;通过期望理论帮助员工建立起努力、成绩和奖励之间的依存关系,那么受训人的学习动机会变得强烈;运用需求理论帮助员工感知到激发自己的成就需求和日后的职业成功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那么员工的行为就会符合组织的要求。

3 企业员工培训机制的建立

3.1 改变传统的培训模式,建立战略性的培训体系

虽然目前大多数的国企都有自己的培训基地,并且每年都制定相关的培训计划对相关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但是各个业务部门举办的一般都是短期培训班,仅仅限于岗位培训,主要固守“培训书本化”和“教学课堂化”的传统模式,这种培训忽视了员工综合素质的培养以及企业文化的形成。战略性的培训是为了发掘员工的潜力,将培训的结果转化为企业自身的竞争力。企业的培训应当贯穿于每个员工在企业工作的整个过程,并鼓励员工进行各种继续教育,同时坚持内部与外部培训相结合的多样化培训形式。培训应当培养员工的专业技能、团队精神和国际商务,以使员工更好的掌握各领域的知识以提高国际竞争力。

3.2 通过需求分析,提高培训工作人员的素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培训需求庞大、复杂,这就要求企业进行科学有效的需求分析,促使培训管理与培训师资合二为一。培训部门机构简单、人员精干并具有很高的素质是现代企业的要求。以日本的丰田公司为例,丰田在全球拥有15万员工,但是负责全体员工培养的仅有40余人。但是这些培训人员不但精通外语,擅长计算机,更是善于管理和研究,不但能够教授很多门课程,与公司和社会都有广泛的联系。因此,建立高素质精干的培训工作人员是企业考虑的重点问题。

第6篇

【关键词】 高血压;植物神经功能;动态血压;心率变异性

Relationship of blood pressure variaty regulation and plant nerve function in patients with primury hypertension LI Xiao-zhu,CHEN En,FENG Pei-lan.The Ceatral People's Hospital of Zhanjiang City,Zhanjiang 524037,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relation ofblood pressure variety regulation and plant nerve function in patients with primary hypertension.Methods Choosing hypertension sufferers (observation set) and normal blood pressure(matched control), 110 cases for each,carrying on 24 hours dynamic state blood pressure and dynamic state electrocardiogram check synchronously,on checking against analysis to two sets of each parameter of sufferers.Results ①Each parameter of dynamil blood pressure in dservalion obviously higher than in the matched control (P<0.05~0.001),it reflected for 24 hours,various SDNN of frequency composition was high in the heart rate variation or obviously higher in matched control (P<0.05~0.001),mainly reflected the LF,LF/HF was higher than in the matched control(P<0.05), main reflection the HF of the pneumogastric nerves tension was low in the matched control (P<0.05~0.001).②The nighttime blood pressure descend a rate to turn down (P<0.05).In the heart rate variation index sign,in addition to comparing with nighttime,the SDNN daytime increased,other index signs had no obvious difference.But each index sign of HRVin matched control in dynamicblood pressure day and night,the regulation presented a good relativity variety.Conclusion The hypertension patient′s pneumogastric nerves function is dual damaged,expressing turn down for the HRV with day and night regulation disappeared. It is considered that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declining the blood pressure actively,also should consider plant nerve function damage.

【Key words】 Hypertension;Plant nerve;Function and give some managements Dynamic state blood pressure;Heart rate variation

心率变异性(HRV)是反映心脏自主神经功能的重要指标,自主神经功能正常对维持适当的血压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解高血压病患者自主神经功能及血压的变化规律,为临床治疗提供理论依据,我们应用动态心电图和动态血压对高血压病患者和血压正常者进行同步检测,并对两组患者各参数进行对照分析。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对象 选择符合WHO 1999年诊断标准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观察组)110例作为研究对象,年龄40~76岁,平均年龄(56.6±4.04)岁;其中男72例,女38例。另选110例血压正常者作对照(对照组),年龄43~76岁,平均年龄(55.8±5.32)岁;其中男75例,女35例。两组年龄、性别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经询问病史、体检、UCG、ECG及实验室检查排除继发性高血压、风心病、冠心病、糖尿病、甲亢、心电图为窦性心律并除外束支阻滞、Ⅱ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患者。所有患者均未用影响HRV的药物。

1.2 方法 ①动态血压测定:采用美国Spacelab 90207无创性动态血压监测仪,受试者处于日常生活状态下,测压间隔时间白天(6:00~22:00)15 min,夜间(22:00~6:00)30 min,如果24 h内有效的监测次数少于应获得次数的80%的患者,则隔日重测。有效血压读数标准:收缩压70~260 mm Hg,舒张压40~150 mm Hg。统计指标包括:24 h平均收缩压、舒张压;白天平均收缩压、舒张压;夜间平均收缩压、舒张压;夜间收缩压、舒张压下降率。②HRV测定:采用美国Centery 3000 Holter 分析系统,所有患者均行3导联(CMV5、V1、CMF)动态心电图检查,各种心律失常及ST-T改变均经过人工校正,剔除非窦性心搏。统计指标有:24 h SDNN、LF、HF、LF/HF;白天SDNN、LF、HF、LF/HF;夜间SDNN、LF、HF、LF/HF等。

1.3 统计学方法 所有资料数据均输入计算机,用Microsoft Excel进行处理,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x±s)表示,采用t检验。

2 结果

2.1 两组动态血压比较 见表1。

2.2 两组HRV比较 见表2。

2.3 高血压组HRV昼夜比较 见表3。

2.4 正常组HRV昼夜比较 见表4。

3 讨论

自主神经功能紊乱和交感神经活性增加在原发性高血压的发病机制中起着重要作用,心率变异性分析是评价交感-副交感神经系统功能及其平衡状态的重要指标。我们应用动态心电图和动态血压对高血压病患者和血压正常者分别进行同步检测,结果发现:观察组动态血压各参数均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0.001),其反映24 h心率变异中各种频率成分的SDNN明显低于对照组(P<0.01),主要反映迷走神经张力的HF低于对照组(P<0.05),主要反映交感神经活性的LF高于对照组(P<0.05),反映交感-迷走神经系统平衡状态的LF/HF比值高于对照组(P<0.05)。表明高血压病患者交感-迷走神经功能不均衡下降,而交感神经相对兴奋。本组资料中,同步检测的动态血压结果也显示:观察组心率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0.01),进一步证明上述结论。

自主神经功能与血压波动有着密切的关系。正常人24 h动态血压曲线呈“双峰双谷”的长柄勺形,昼夜血压有一定节律,即夜间血压较白昼血压下降,下降率>10%。动态血压的这种昼夜节律变化主要受交感-迷走神经系统的平衡机制影响,高血压病患者自主神经调节系统平衡失调,交感神经活动增加,从而导致血压的正常昼夜节律消失。本资料结果显示:观察组夜间血压下降率减低,与对照组比较,有显著性差异(P<0.05)。其心率变异性指标中,除SDNN白昼较夜间增高外,其他指标无明显差异。而对照组HRV各指标则与动态血压昼夜节律呈现出良好的相关性变化。

Singh等[1]对119例男性和125例女性患者随访4年后发病的高血压病患者,对与高血压有关因素进行多因素分析发现HRV低频与高血压的发生密切相关,在高血压的早期甚至还没有发生高血压时就已经存在,低频可能参与了原发性高血压的始动因素。陈宝仙等[2]对113例原发性高血压病患者进行48 h动态心电图监测,结果发现,SDNN、SDANN、SDNNi及rMSSD与无症状性心肌缺血密切相关。彭应心等[3]在对70例高血压病男性患者的HRV与高血压左室重构关系研究中发现交感与副交感神经的双重损害参与了高血压的左室重构机制,且其损害程度可能伴随左室重构过程的进行而加重。本组资料及相关的研究结果均表明高血压病患者交感、迷走神经功能双重受损,表现为HRV减低和昼夜节律消失。提示临床在治疗上除积极降压外,还应考虑自主神经功能的受损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才能收到较好的疗效。

参考文献

1 Singh JP.Reducted heart rate variability and new-onset hypertension:insingts into pathogenesis of hypertension.Hypertension,1998,32:293.

第7篇

关键词:采矿权;转让;问题;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和消耗均大幅增加,作为矿产资源开采权载体的采矿权稀缺性进一步凸显,通过非法定形式转让采矿权及规避报批的情形随之大量出现。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需及时分析,提出“止损”和完善措施。

1 采矿权转让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明确了采矿权转让的法定形式。《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因此,法律法规规定是明确的,即采矿权应按法定方式转让并经审批管理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然而,正是由于法律法规对采矿权的转让设置了如此严格的条件,导致采矿权二级市场基本没有进入良性发展轨道,在取得采矿权后,不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非法转让的情况占相当大的比例[1]。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1 程序倒置,采矿权转让审批的立法本意实现难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受让人为已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在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转让并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即国家为了防止采矿权被“倒卖牟利”,保证有限的矿产资源能够集约利用,依法对转让条件和受让人资质进行审查,规定采矿权转让审批颁证是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的前置条件。而在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日趋成熟的情况下,转让双方多通过股权转让、合伙份额转让等方式实现采矿权的实质转让,并直接办理矿山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随后受让人才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转让审批,造成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的程序倒置。面对原采矿权人联系困难和工商登记已经完成的既成事实,国土资源部门处境尴尬,无法对采矿权转让条件和受让人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采矿权转让审批的立法本意难以实现。

1.2 恶意炒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执行难

随着矿产品市场飙升,在超额利润的诱惑下,一些矿业权人(尤其是采矿权人)利用种种手段,在无偿或低价获得的矿业权后,通过转手倒卖获取高额利润,进行“炒矿”。“炒矿”是在买卖过程中获取利润,不对矿山的生产经营作长期安排和投入,即使生产也是短期性和掠夺性的,因此对矿产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和破坏,危及矿山生产安全。经过层层炒作之后,矿权在买与卖的过程中,几易其主,业主更替频繁,导致管理“断层”,破坏国家长期、整体的资源开发规划,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发矿产资源价格不断上涨,形成价格泡沫,加剧资源紧张[2],加大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难度,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1.3 纠纷频发,矿业秩序和社会的稳定维护难

未经审批私自转让采矿权的负面影响也非常明显,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转让人股东之间以及转让人股东和受让人之间纷纠纷不断,法律诉讼频发。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采矿权转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该市近三年受理的13件小型煤井纠纷案件中,涉及采矿权转让的纠纷案件就有7件,其中煤井转让纠纷案件2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3件,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件。在全国范围来看,因纠纷诉讼引起的群体性上访、闹访、缠诉不在少数,不少私营矿山企业几经转让,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较多,对矿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2 采矿权转让存在问题分析

2.1 现行法律滞后于社会实践,是规避监管行为存在的根本原因

在采矿权转让实践中,除《矿产资源法》列举的法定转让形式外,还大量存在非法定交易形态的矿山企业股权、合伙份额的转让,能否一概定性为采矿权转让,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矿业权适用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纳的是登记生效模式,而《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的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某些规则上与《物权法》精神不符,也未区分矿业权流转合同审批与矿业权登记,甚至混淆,以致于执法实践中适用法律存在诸多疑惑,亟待改进。

2.2 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是导致程序倒置的直接原因

由于采矿权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同时又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采矿权人自然会产生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规避关于采矿权转让的严格限制的动力。现实中,可能存在记载不一致的能够证明采矿企业性质的证明文件,如《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工商登记档案等。不同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出现不同的记载内容,其原因与实践中矿业开采、经营、转让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机关的分散性以及各个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没有建立良好、及时的信息沟通有关,从而也导致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办理程序的倒置。

2.3 未经审批的采矿权转让不受法律保护,是纠纷诉讼频发的主要原因

经过国家对矿业市场的调控和规范,大量的小矿山被关闭或整合,保留下来的采矿许可证更加一证难求,据2010年统计,全国开采企业11.95万个,比1994年历史最高年份的28.88万个减少近60%,集约开发水平不断提高[3]。截止2012年12月底,全国非油气有效采矿许可证有9.7万个,同比下降9.1%,较上年底减少9700个[4]。采矿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后如未经审批,或因产业政策性调整,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报批义务,在矿产品价格上扬或受让人经营效益较好时,曾经廉价转让采矿权的当事人受利益的驱动和诱惑,常以未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为由提讼或上访。

3 规范采矿权转让的对策

3.1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

3.1.1 修改矿产资源法

现行《矿产资源法》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迫切需要根据新形势对该法进行修改完善。修改时应增设“矿业权转让”章节,明确界定采矿权转让方式、需要备案的具体情形,尤其对股东进出、股份变化、法人代表变更、企业性质转变、企业资产整体出售(采矿权人不变)等与采矿权转让的关系予以规定,对其涉及采矿权转让的行为进行规制;明确不报批、不备案的法律后果;明确非法转让采矿权的情形及其承担的法律后果。.

调整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按照简政放权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调整现行采矿权转让由部、省两级审批的规定,实行部、省、市(州)县(区)四级按颁证权限分别负责本级颁证的采矿权转让审批,其中部、省、市(州)三级的采矿权转让应按规定进入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签订转让合同。

3.1.2 修订采矿权转让管理制度

实行采矿权转让的分类管理制度。对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完成价款支付的情形,经审查采矿权符合转让条件、受让人具备相应开发资质条件的,直接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经审查不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批复其转让合同无效。无意向受让人的,由采矿权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挂牌转让,确定受让人,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签订转让合同,严格进行转让信息公示和转让审批。通过分类处理,增强法律执行的可行性,引导采矿权人进场交易,将采矿权转让纳入依法监管的轨道。

3.1.3 完善采矿权登记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完善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和矿业权配号系统,在采矿权登记中将矿山企业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列入登记内容,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控股权变动而没有到办理转让审批或备案的,基于采矿权产生的有关权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不予保护。

3.1.4 强化法律法规的衔接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加强与《物权法》、《合同法》及即将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实现采矿权的物权属性和不动产属性互不冲突、采矿权转让实务中存在问题能够顺利解决以及合理开发有限矿产资源的目的,促进我国矿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3.2 加强对持证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日常动态巡查和采矿权年检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持证矿山企业股权变化情况的检查,对企业控股股东发生变化而未申请采矿权转让审批的,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完成;股权变化可能影响采矿权人经营策略的,督促其将股权转让协议报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申请转让审批和备案以及转让审批和备案审查中发现股权变化影响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督促其整改,否则采矿权年检不予通过,采矿权到期不予延续。对影响严重且涉及上市公司的,向证券监管部门提出相应监管建议。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规范,尽可能避免矛盾叠加引发的纠纷和诉讼。

3.3 建立部门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国土资源、工商、证券管理部门之间加强协调,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和上市矿业公司股权转让信息披露时互相告知,明确告知义务和流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矿山企业工商年检和工商变更登记时要求提采矿许可证副本,发现控股股东与工商登记不符的,不予办理工商变更和年检。同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税务管理、发改委等部门合作制定采矿权转让税费征管办法,对采矿权转让行为按规定征税,受让人凭采矿权转让合同、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鉴证文书和纳税凭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参考文献:

[1]曹晓凡,王正.浅议采矿权转让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中国矿业,2009(8):21-23.

[2]尚宇,卜小平.对矿业权市场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矿业,2009(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