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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律思想范文

时间:2023-06-12 1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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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律思想

第1篇

一、古希腊法律理念的产生背景

古代希腊是指以地中海为中心, 包括小亚细亚半岛西部海岸、希腊半岛、爱琴海中的岛屿和意大利南部及西西里五部分。古希腊从建立爱琴文明到希腊各城邦被罗马征服, 分别经历了爱琴文明(克里特、迈锡尼文化)、荷马时代、古朴文明时代、古典时代和古希腊化时代, 历史延续达两千年。

由于特殊的地理条件, 古希腊形成了其特有的文化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 古希腊文化是海洋文化,以海洋、地中海为中心, 与水具有内在的联系。第二, 古希腊的农业、种植业不发达, 商业贸易特别发达。所以经商、贸易是古希腊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繁荣的工商业和海上贸易, 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也使得思想的交流非常频繁。第三, 古希腊科学理性比较发达, 形成了非常完整的科学体系。第四, 古希腊城邦始终处于“小国寡民”的局面, 各城邦互为牵制, 相互独立, 与世界上其他古代文明都是小国而走向统一的大国相比, 这是希腊城邦制度不同于其它古代文明的一个典型特征。

二、自然主义

古希腊时期,自然法思想之形成,大体短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自然主义法律意识阶段

自然主义,指的是古希腊时期一种古朴的哲学思想。而自然主义法律意识系指:古希腊早期思想家用看待自然界的观念和方式来理解法律现象,将法律现象视为一种自然现象。人类社会的行为规则在原始社会就已短存在。这是人类本性的必然要求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法的执行主要靠的是本能(常常表现为一种习惯性心理作用和下意识行为),对来自外部的各种形式惩罚的恐俱(包括迷信的、舆论的、暴力的),以及这几个面的综合压力,把这些同当时的社会条件及人们的认识能力联系起来分析,就得出这样一个清晰的认定:原始人在遵守原始“法.时,很少反映出们自觉的主观能动。

第二,人本主义法律意识阶段

人本主义法律意识这一概念的主要含义有两个方面:其一,认为法律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法律是人创造的,因而也是可以改变的:其二,法律既然是人创制的,它也有好坏之分。衡量和判定法律良秀的标准和主体就是人本身,人本主义法律意识,是对自然主义法律意识的一次否定。公元前五世纪兴起的智者派,是人本主义法律意识的思想先驱。前5世纪,古希腊的哲学领域,由于各种争执不休的论战,造成了人们对自身认识能力的怀疑。正是在这样一种思想文化背景下,智者派应速而生。于是,宇宙的自然哲学被移到了人间。

第三,自然法思想形成

以人为核心去看待法律,至少抓住了一切认识得以产生的主体。它较之自然主义法律意识,显然是认识上的进步。但是,法律毕竟是以城邦意志所创制出来的强制性规范,凭个人的主观任性来对待它,在现实中是行不通的。因此,到了亚里士多德这里,他总结了前人的思想认识,总结性地兼取各种思想倾向之所长,提出了独特的自然法思想。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而其自然正义观,正是奠基于自然主义法律意识之上进行了质的升华的一种正义观。

三、理性主义

以理性为核心的法律文化观之发展,构成了西方法律思想历史发展演变的一条主线。当我们追本寻源,发现这条主线的始端,正是古希腊的理性法思想。理性,是从数学的逻辑论证中脱胎出来而上升为一个哲学范畴。在古希腊,这个上升的转化过程是很直接的,因为当时的一切科学都囊括在自然哲学之中。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两大类:一、普遍正义,即为守法。二、特殊正义,包括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在古希腊人看来,如果人类违背正义“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正义,成为人类区别于野蛮动物的界线和标志。因此,能动而理性地去认识城邦的法律制度,就是看这种法律制度是否符合正义。这样一来,在认识和评价城邦法律制度上,古希腊人是理性的;在看待理性同法制的关系上,古希腊人还是理性的。这种以理性为核心,理性至上主义,也正是理性法思想的本质特征。

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理性还体现在法治方面,他认为法治优于人治。即,让一个人来统治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因素。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了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他认为,法治的基本内核在于“良法”和“普遍服从”。法治优于人治的原因在于:“恶性普在”这是人性论的基础,每个人的人性都有恶的一面,人性是不可信的;众人智慧优越于一人智慧,这是认识论的基础。理性法思想的提出,使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变得充实而珍贵,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四、伦理法思想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近代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冲淡了学者们把法律与伦理相提并论的兴趣。但在古希腊,法律思想同伦理思想却是彼此不分、做为一体的,法律伦理化、伦理法律化。我们姑且称之为伦理法思想对这段思想史加以分析总统可以把古希腊思想家们的思想,依其倾向性而划归为两类:第一类是在把这两个问题视为一体,倾向于认为伦理的价值高于法律的力量,强谈伦理重于强调法律。第二类则不仅视它们为一体,而且两者同等重要,并在逻辑上互为论证、哲举上互为因果。

五、当今我国法制建设应该解决的法律信仰问题

伯尔曼说过,不能唤醒民众的坚定不移的忠诚的信念,是不能够使民众普遍愿意服从的。同样,如果不能使公众对法律产生神圣的情怀,也是不能够激发人们的积极创新精神和献身精神的,也就不能够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更产生不了法律对普遍的社会号召力。然而,以上几个方面正是法律自身正当性合理性的根源所在,正是法律活力生命力的源泉所在。

第2篇

【关键词】古希腊;法律思想;渊源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15-01

一、古希腊法律思想

在古希腊,并不像古罗马一样存在着一个职业化的法律专业人的阶层,在古希腊对其法律产生影响的主要是哲人和政治家。哲学家以其理论和思想影响法律的制订和修改;而政治家,则以法律做为民主的保障。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1.柏拉图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有这样著名的三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首先探讨了他所认为的正义。他认为:“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正义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指出,法律的权威是至上的,实行依法治国即意味着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阶级都要尊崇法律的权威,自觉接受法律的统治,这是新的法治国最为重要的特征。柏拉图前期倾向人治,在《理想国》中,强调的是掌握哲学的人治国家。

2.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论述了他的国家观、伦理观和法律观。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他把正义分为三类:一为平均正义,此种正义的观念是以“平等”观念为基础的,是对平等标准的衡量。二是分配正义。平均正义是支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正义,而分配正义规制个人与团体间的关系。根据每个人的功德,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以承认人天生的体力与智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的。三是矫正正义。它是在非自愿的交往中,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损害,要从损害方的好处中拿出一些加到蒙受损失的个人那里,补偿其损失。矫正正义不考虑相关的当事人的地位,只确保两个人在事件中得失的平等。

他的论点主要有:1.人容易偏私,而法律没有个人偏见;2.人不免感情用事,而法律没有感情;3.人治是用一个人的智慧统治,法治是用多数人的智慧统治(法律是多数人制定出来的),而集体的智慧优于个人的智慧;4.人治容易腐败,而法治不易于腐败;5.一个人的精力有限。通过比较,亚里士多德得出结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他说:“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部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亚里士多德又将法治与正义联结起来了。

综合上述两位代表性的古希腊时期的哲学家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古希腊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张法治。二是注重程序。三是追求正义。

二、古希腊法律制度中的陪审制度

雅典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由全体自由民组成的民众大会。当地居民发生诉讼纠纷的时候就要召开民众大会来进行裁决。这等于说全体自由民都是法官。公元前6世纪,雅典时期著名政治家梭伦领导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设立了陪审法院,这一制度的来源应当是早前的公民会议。陪审团制度主张,让自已的同类人进行审判。根据克利斯提尼的改革措施,每年须选出6000名年满30岁的公民,登记为陪审人选。6000名陪审法官是由自愿出任者抽签选出,每一部落选出六十名。

到公元前五世纪时,6000名陪审法官被分为10组,每组600名。这600人分别由10个部落遴选60名男性出任。任职期间,这10组陪审法官分别被分派到10处法庭中的一处。每处法庭由一名执政官或者有时由行政官员主持。每个法庭专司审理同一类型的案件。开庭当天,整个诉讼程序由破晓时分展开。审理当天的时间表及所需陪审法官人数均事先公布。有意出席的陪审法官,就到入口处排队等候。这种制度后来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引用。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与此种制度的关系体现在何处呢?

第一、古希腊的哲学家们深入地考察了国家和法律的起源问题。由于人性中存在着对国家的需求,人们需要交换、分配,这就引利益之争。他们普遍认为,人的本性都是存在恶性的,个人很容易受到不良秉性的影响,做出影响事实正义的决定,而且人的认识能力有限,但大多数人的认识能力则是足够的,这点从司法裁判权属于民众大会就可以看出。我们可以看到,古希腊的陪审法官人数达到了6000人之多,并且这6000人还按照固定的比例,从各处的部落中选出,由各个不同部落的人来担任,虽然人数上过分夸大了多数人意见的重要性,但这最大程度上强调了民主性在司法判决中的体现。

第3篇

【关键词】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法治;德治;中庸之道

一旦将理性的辉光投向幽暗而曲折的历史深处,我们不得不承认,古希腊人开创的文明样态在人类文明史上的确处于卓尔不群且影响久远的重要地位【1】。在西方国家中,从希腊入手考察法律思想的演化过程,主要是因为古希腊的先哲们对自然现象有着非凡的洞察力和研究科学的谨慎态度。对于东方大国的中国来讲,中国是有着历史悠久的历史、文化源流不断地国家,而中国的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在中国的古代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 “正义”为核心,他认为,所谓的正义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的天性的职务” [2]。换言之,正义就是以社会分工论为基础的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他的正义论是以社会分工论为基础认为社会各阶层的人只有分工协作各守本分并恪守职责,才能使国家变为正义的国家。【3】柏拉图将人类分为三个等级:统治者、辅助者、生产者都必须固守自己的天职而不得干涉其他任何人的事务。

柏拉图在其一生中所述的观点在晚年时发生的转变,他在《理想国》所述理想国是一个行政国家,他是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来管理的,而不是凭法治来管理的。在此他所阐述的是一种无法律国家,是一种人治。

柏拉图在晚年的著作中《法律篇》中改变他在前面所阐述的人治,改变了他轻视法治的观点,却大力地提倡实行法治。他论述道“我们应该服从那引起具有永久性质的东西,它就是理性的命令,我们称之为‘法律’。......只有那些最能遵守国家法律的人,才能被任命为最高的官职......我就称这些官吏是法律的仆人。.....我确信他们具有遵守法律的品德,这就决定国家兴衰的因素”。[4]

可以看出晚年的柏拉图对法治的重视,他的这个观点对西方的法律思想史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作为法律思想的核心,继承了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的观点,注重法治,把法治当成基本的治国方略。他阐述道“自然的正义规则,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而不取决于我们是否接受它。惯例的正义规则起初可以用这种或那种方法加以确认,这都是无关紧要的,尽管在它一经确定之后,就不再是无关紧要了。” [5]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法治优于人治,人治是靠所谓的贤人来治理,但真正的贤人太少,人治往往是世袭的,如果继承者是庸才,那将给国家带来重大的危害。最好的政体是合乎中庸之道的政体,是由中产阶级主治的政体,它最有利于睁着的安定。[6]亚里士多德所述“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制度。”法律“鼓励德行而禁止恶性。” [7]在他的观点中法治应优于人治同时他又推行德治。

三、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极力地推行“德治”,儒家以宣扬“性本善”的观点,因而“德治”是建立在“性善论”的基础之上的。“德治”是要求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必须自身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以德来治理天下。在古代的西周时期,以“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来治理国家,使西周时期的国力昌盛,减少了百姓的剥削与压迫,对百姓进行道德教育,进一步是百姓过上富裕的生活,不再因战争而流离失所,妻离子散,有国不敢回,有家不敢归的漂流生活。正所谓“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心有道:所欲与之聚,所恶勿施尔也”,“道之以政,齐之一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四、中西方法律思想的异同

1、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先秦儒家皆提出了治国方略,其根据皆以人性论为出发的论点。柏拉图、儒家思想以“人性善”的角度论述,而亚里士多德则以“人性恶”的观点提出治国方略。

2、三者都重视教育,教育可以使其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法律知识提高。儒家以道德教育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柏拉图则比较注重道德教育,亚里士多德则从道德与法律两个方面的教育论述。

3、亚里士多德和儒家都比较提倡“中庸之道”,亚里士多德强调国家必须把中产阶级作为统治的基础,才能保证国家的稳定。对于柏拉图却未提及到这一论述。

五、当今中西方的法律思想

国家不断地发展,社会不断地进步,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的发展,法律全球化也随之出现并且进一步发展。由于中西方的历史文化背景,乡土风情,从而引起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自由、民主、福利、人权、代表着西方法律文化的重要元素,由于全球化发展,法律全球化的出现,各个国家的法律借鉴,使原本西方法律思想的专属名词,也已成为了多个国家所共同的术语。西方的国家有多种治国方略,三权分立为代表的美国,而中国是单一制的复合型国家,以宪法为母法从而制定各部门的法进而来管理国家的各项事务。

六、中国法律的未来展望

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法治是世界各国人民追求的共同价值,法治国家也是每一个公民所向往的国度。实现法治国家这一目标,中国还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其任务是艰巨的。实行依法治国,民主与法制要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不断地进步,经济迅速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是实现法治的有利的条件,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所有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坚信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将不再是一个梦想!

【参考文献】

[1]黄基泉.西方思想史略[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2]柏拉图.理想国[M].商务印书馆,1986:154.

[3]崔永东.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M].北大出版社,2004:137.

[4]李龙.西方法学著作提要[M].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23.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

第4篇

神话是希腊文学的源头。马克思曾说:“希腊神话不只是希腊艺术的武库,而且是它的土壤”、“古希腊的神话和艺术是人类童年时代的美丽的诗,具有永久的魅力。就某一方面来说,古希腊的神话是一种规范和高不可及的范本。”

一、古希腊神话中包含的道德意识

古希腊神话中包含着丰富和浓郁的道德意识,主要表现可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以智慧、勇敢、力量和尊重人性为核心的人文道德意识

古希腊人崇尚智慧、勇敢和力量源于他们对大自然和人自身的认识和理解。面对环境恶劣的山地丛林和变幻莫测的大海,在强大的自然和人?的渺小面前,古希腊人只有凭着智慧、勇敢和力量才能求得生存。丛林狩猎、海上渔业、甚至海上行盗和海外掠夺,所需要的都是智慧、勇气和力量。由此逐渐形成了古希腊人崇尚智慧、勇气和力量的伦理精神。古希腊神话通过塑造各种不同类型的神和英雄来体现人们对智慧、勇气和力量的追求。

2.对人性的珍重和追求

这点充分体现在古希腊神话诸神和英雄对自我的认定、对自由的追求、对生活的热爱上。古希腊神话对自由的追求表现在肯定自我方面。肯定自我是古希腊人在人类自由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只有在主体地位确立之后,才有可能谈得上人的独立和自由。古希腊神话对自由的追求表现在对权力和约束的反抗上。透过古希腊神话中那些鲜活的艺术形象,不仅能够把握希腊民族丰满而活泼的心灵感觉,而且可以窥见他们在追求生活,与权威和命运抗争中表现出来的完整的人性和浪漫奔放的自由精神。古希腊人热爱生活。他们赋予神灵以人的形体、人的性格和人的思想,让他们过着人的生活。所有的神都向往人间,时常光顾人间。在古希腊神话里,人和神的不同之处只是神可以长生不老和具有超凡力量,而这刚好表达人对生活的热爱。

3.以个人服从城邦为核心的人伦道德意识

由于希腊的特殊地理位置,在希腊历史上,无论是北方蛮族的多次入侵,还是岛内发生的多场大规模战争,其目的都是维护自己的利益,称霸地中海,垄断海上海外经济和贸易。许多城邦和城邦同盟正是基于这种目的建立起来的。城邦对古希腊人来说至关重要,国家需要城邦,老百姓依靠城邦,城邦是他们安全的保障,是他们的命运所在。他们的利益和城邦紧密相连,城邦的荣辱兴衰和他们息息相关,城邦是社会活动中心,是道德行为的出发点,城邦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于城邦利益。基于此古希腊人逐步滋长了以个人服从城邦为核心的人伦道德意识。

4.对人生意义和价值的探讨

《荷马史诗》中,英雄奥德修斯体验了战争英雄的荣耀和辉煌,也经历了平民阶层的痛苦与坎坷。十年的海上漂泊将他从战争英雄贬为低贱的流浪汉,使他深谙人世的危险和生存的艰难。正是这十年的海上漂泊,让他明白了存在的价值和选择的意义。他耐心等待,伺机而动,终于历经坎坷回到故土.成为了一名真正的王者。奥德修斯的王者归来有力地回答了“人生的意义是什么”这一哲学论题,人生的意义在于存在,并在积极的存在中努力构建活着的意义,实现自我价值。

二、古希腊神话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运用

1.人文道德意识的运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五章的内容是遵守道德规范,锤炼高尚品格,教学重点在第一节的社会公德。社会公德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古希腊的人文道德意识在强调智慧、勇敢和力量同时,提倡尊重自然,这对讲授保护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利用古希腊神话中的故事,可以帮助大学生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身体力行地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从自己做起,带头宣传和践行环境道德要求。

2.人生意义的价值意识的运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一章的内容是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当代大学生肩负着祖国和民族的希望,承载着家庭和亲人的嘱托,满怀着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在大学期间,他们不仅要提高知识水平,增强实践才干,更要坚定科学、崇高的理想信念,明确做人的根本,这对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具有重要的意义。英雄奥德修斯的故事可以为大学生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提高他们的人生精神境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三章第二节的内容是创造有价值的人生。人生的意义,需要从人生价值的角度进行审视和评价。人们只有找到了自己对生活意义的正确答案,才会自觉地朝着选定的目标努力,以全部的情感、意志、信念去创造有价值的人生。英雄奥德修斯的故事告诉大学生一个人成才不仅要具有渊博精深的科学文化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和健全的身心体魄。一个人不修身,就不会成为有用之才。人生价值的实现、创造,一方面要努力培养和提高自己的智能才学,另一方面更需加强自己的人格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

第5篇

【关键词】古希腊;自然法;现代文明

一、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是在人为制定的法律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是一种永恒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自然法思想诞生于古希腊。古希腊不同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各有其特点。

(一)早期

古希腊早期发展阶段,古希腊与其他民族一样有着神话宇宙观。赫拉克利特认为万物的本原是火,具有朴素唯物主义思想。赫拉克利特著有《论自然》一书。他认为“命运的本质就是那贯穿宇宙实体的‘逻各斯’”,“逻各斯”是“人人共有的”,这一概念与在实质上与“自然法”已相当接近。

(二)萌芽时期

一般来说,智者学派承认物质世界的存在,对传统事物倾向于否定怀疑。普罗泰戈拉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自然法以人的理性为基础。但多数“智者”不否认“自然”与“实在”的联系。

苏格拉底从自然神论出发论述国家的产生,他认为城邦是适应人的生活产生的,是神的安排,是神计划的世界秩序。他认为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于神,是神定的原则,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苏格拉底将自然法的标准由外在的自然转向内心的道德律令,即天赋自然法观。

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他的法律思想集中反映在《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之中。他认为正义论应该是国家和法律的最高原则,恶法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柏拉图的自然法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等级正义观中,他认为国家分为治国者、武士、劳动者三个等级,各个等级的差别是天生的、固有的。柏拉图认为“理念”是客观世界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他认为法律应当构筑于理念之中,并具有真、善、美的品质。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他对柏拉图的理念哲学进行了改造。他同时认为城邦是由早期社会团体自然生长起来的,是自然的产物。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自然的正义和法律的正义,“自然的正义,不管我们是否认可它,到处同样有效”。他将国家权力分为讨论要素、裁判要素和实施要素,这可能是近代分权学说的最初源头。

(三)晚期

随后的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使得古代自然法哲学确立。斯多葛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芝诺,他将“自然”的概念作为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人应当按照理性、按照宇宙的自然法生活。斯多葛学派的平等观念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根据古希腊哲人的共识,“一个事物的自然就是使它想它所表现出来的那样行为的东西”。在古希腊自然法的思想由最初的神话宇宙观一直发展到中后期较为成体系的理念,不断深入了解自然,以自然法的视角审视人类社会与城邦国家。虽然古希腊具有代表性的哲学思想中有许多属于主观唯心主义范畴,但是应当看到,古希腊哲学的主流是唯物主义的,其法律思想强调法律要符合自然、符合社会与人的需要、符合自然理性。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城邦政治思想也逐渐由等级森严转向平等。这些都为后来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二、古希腊自然法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原因

(一)自然地理方面

古希腊为于爱琴海的半岛与海岛上,崎岖多山的地形与蜿蜒的河流决定了这一地区不适宜农业发展,农业产量低,人地矛盾突出。但是曲折的海岸线为古希腊海洋文明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与古代中国农业文明需要大量劳动力的合作不同,海洋文明生产规模较小,使得个人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古希腊的哲学思想也因此更加关注个人。为达到平等,各个团体、阶级直接需要进行对话协商,小国寡民的古希腊城邦为民主提供了客观可能。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政治为自然法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材料,而自然法的发展也影响着城邦民主政治的进程。自然法在古希腊产生与古希腊的社会条件密不可分。

(二)政治方面

古希腊是一个城邦林立的地区。各城邦间相互独立,城邦采取直接民主制,最高权力机构为公民大会,每个公民在公民大会中都有选举权。直接民主的形式为公民表达观点提供给了渠道,也创造了公民独立自主意识的传统。宽松自由的思想环境为自然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基础。这也体现在古希腊哲学家的自然法思想中: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城邦是自然的产物、奴隶制是否符合自然法,等等。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中也体现了分权观念(如亚里士多德)、平等观念(如斯多葛学派)等。古希腊思想家在研究宇宙自然与社会时是以城邦为本位,城邦是以正义为原则的公民道德团体,它为自然法的发展奠定了伦理基础。

城邦崇尚法律,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的法律思想随着城邦制度的产生而开始形成。梭伦改革时,也以制定法律的形式缓和氏族贵族与平民之间的斗争。克里斯提尼改革、伯利克里改革也通过法律逐步确立了雅典奴隶制民主。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十分发达。这就促使古希腊学者在探索自然与人类社会哲理的同时,能够与法律思想相联系并逐渐形成自然法思想。

(三)经济方面

希波战争进一步促进了雅典为首的希腊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巨大发展。繁荣的经济,使得古希腊能够有良好的条件发展文化,生活的富足使得人们能够有精力进行思考和交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古希腊的思想是其经济基础的反映。人类社会早期,经济的发展受到自然的影响很大,于是产生了敬畏自然的自然哲学。奴隶制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会产生奴隶与奴隶主的矛盾,这反映在自然法思想中经常讨论社会等级、秩序、奴隶等内容。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公平交易,需要遵守规则,这反映在自然法思想崇尚规律、理性、人权、公意。

(四)思想文化方面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与精神家园。古希腊崇尚思想自由,精神产物丰富,如希腊神话、荷马史诗、伊索寓言、古希腊戏剧等等。这些文化作品中透露出对神、对自然力量的崇拜,从而使古希腊人发现人之外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为自然法思想的产生提供了沃土。古希腊的哲学为自然法的诞生提供了严密的逻辑体系,从世界观的角度看待自然与社会的规律,发现自然这种伟大的、不可抗拒的力量,导致了自然法思想的萌生。古希腊民族洋溢着理性主义精神,亚里士多德也说过:“理性观念同人性相比较,理性观念是神圣的”。而自然方是理性的体现,自然法方面取得的思想成果与理性精神的指导密不可分。

三、古希腊自然法思想与现代文明

(一)民主政治制度

现代西方社会的多采取分权制衡的民主政治体制,如美国的三权分立的总统共和制政体、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政体。现代国家人口众多,其民主体制一般属于代议制民主,但是其根源在于古希腊城邦的直接民主。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强调公民的诉求得到表达,做出的决定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保护公民权利;公权力的行使要受到制约,以防权力被滥用,最终保障公民利益。

古希腊自然法思想是以城邦为本位,很多内容涉及到城邦的政治事务,特别是古希腊三大思想家。如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都是讨论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作品,而它们都是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导下写作。柏拉图的三个等级思想,就意味着人服从自己的自然本性,在自己的等级中充当适当的角色。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趋向于城邦生活,城邦的民主政治生活参与也是符合自然法的。现代西方社会对参与政治的热情、对自己政治权利的主张都与这些古老的思想一脉相承。而东方的文化传统强调皇权、统一,东方人对于自己的政治权利追求则没有那么在意。

(二)文化与观念

古希腊自然法强调符合理性、规律,具有平等、正义、秩序等价值目标,如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正义观念、斯多葛学派对平等的追求。这是当今世界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法律,都以权利为本位,维护社会平等的源头。这也反映在西方的法律更注重程序正义,使程序更符合法律规律,而东方法律更注重实质正义。西方社会强调人权这一自然赋予的权利,也希望在全世界推行西方人权的价值观,希望各国均建立民主制度,给人们选举权。这是干涉他国内政的霸权主义行为,也没有考虑各国的社会实际与文化传统,应当受到国际社会的反对。

自然法的思想也深入到了西方人的思想观念之中。西方人比东方人更多的关注环境问题、关注大自然;西方人对待动物也讲求“权利”,以平等的观点看待生物,甚至在屠宰的时候要减少动物的痛苦,这与东方把动物看作工具、经济资源的观念有很大不同。西方人会不遗余力地抗议日本捕鲸、中国人吃狗肉这样看似与他们没有关系并且也不算严重的行为。笔者认为,这与西方人思想中深刻烙印着自然法观念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世界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则,若被违反,则会危害人类自身的利益,人类的法则要符合自然规律。人类在发展过程中因违背自然规律遭到惩罚的事例不胜枚举,符合自然法的环境资源立法,才能够保证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古希腊自然法对当今中国的启示

自然法思想经过了几千年的发展,仍然是人类智慧宝库闪闪发光的明珠。中国社会正处于瞬息万变的转型期,庞大的人口、地域发展差别、贫富差距都不断加剧着中国社会思想的多元化。30多年的经济改革已经使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走上正轨并取得巨大成就,政治体制改革则是下一段时间的主题。中国社会的儒家文化传统与集体主义精神使得中国人的观念与西方社会存在巨大差别,这决定了西方的政治文明成果是不能被中国照搬照抄的。但是,古希腊自然法思想中的许多观念却具有普世价值。

首先,对自然的敬畏,对规律的遵守,法律的制定要符合自然理性,这些在当今的中国尤其具有现实意义。今年,冬季的严重雾霾天气已经不仅限于北方,而是在长三角地区盘踞,这样的污染与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分不开的;最近,杭州钱塘江水质污染影响到了饮用水源,但是媒体、有关部门想到的更多是引用千岛湖的水作为杭州市区的自来水水源,而不是将主要的目光聚焦在打击违法污水排放上。这些年,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成效,但是未来还是任重道远。吸取自然法思想对自然的尊重,在观念上把自然看成与人平等甚至更高的存在,有助于真正做到环境友好的经济发展。

第二,古希腊自然法中理性观念对政治制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当今中国仍存在着许多“拍脑袋决策”的政府决定,政府官员在一个地方的任期不长,做出“惊天动地”、容易被察觉的政绩,符合他们的利益。于是,有的城市来一个领导就建一个新区,建造华美而不实用的现代建筑,最终的结果常常是极高的房屋空置率和劳民伤财,鄂尔多斯的康巴什新区成为“鬼城”就是一个典型事例。又如,某贫困县建造白宫式建筑;某市为了“绿化”荒山,给山体岩石喷上绿漆。这些荒唐事并没有结束,而是不断的上演。从根源上来说,是法律对权力的监督不够。政府决策科学性的加强,需要更具有理性的地方法规加强对权力滥用的控制,使得权力的行使符合理性。

第三,平等观念在当今中国更应当得到弘扬。社会阶层的分化、贫富差距的扩大,使得中国的社会不平等的问题长期存在。“土豪”一词在最近一段时间的流行也是富裕阶层在社会上霸道形象的体现;拜金主义、权力崇拜似乎大有成为社会主流观念的可能,《小时代》中的庸俗内容大受追捧是其证明。当代中的不平等从宏观上看主要表现为地区间的不平等和阶层间的不平等,社会流动性减少,人们发展权的实现受到更多限制。我们可以欣喜的看到,国家为维护平等所作的努力,例如清华、浙大等六所名校自2014年开始共同实施自主选拔“自强计划”,为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或民族地区没能接受到优质中学教育的学生提供进入名校的机会。教育机会的公平意味着人生发展的起点公平,为人的平等发展提供了可能。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发展道路上的启明星,希望中国社会能够不断学习利用其中的精华,为中国的科学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参考文献

[1] 罗素.西方哲学史[M].商务印书馆,1976.

[2] 谷春德,史彤彪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 占茂华.自然法观念的变迁[M].法律出版社,2010.

[4]李中原.欧陆民法传统的历史解读――以罗马法与自然法的演进为主线[M].法律出版社,2009.

第6篇

关键词 地理环境 古中国 古希腊 法律差异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桔生淮南则为桔, 生于淮北则为枳, 果徒相似, 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 水地异也。”(《晏子春秋·杂下之十》) 春秋时期齐国人晏婴的这句话,深刻地揭示出地理因素作为一种客观因素对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兴衰成长的深厚影响,尤其是在古代,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人们往往很难克服地理环境所带来的困境。因此,地理环境对制度和文化的影响更为深厚。

一、地理环境简介

中国古代各族人民劳动、生息、繁育于亚洲东部这片广袤土地,我们可以称之为“东亚大陆”。从地势上看,“东亚大陆”大致呈现出一个自西向东并稍加倾斜的大三角形。它以帕米尔高原为顶点,以向东北和东南延伸的两组山脉带为两边。向东北伸展的一组包括天山——阿尔泰山——萨彦岭——外兴安岭山脉,绵延起伏直至鄂霍次克海;向东南伸展的一组包括喀喇昆仑山——喜马拉雅山——横断山脉,并一直延伸到南海岸。在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下游被称之为“中原”,这一地带拥有较为平阔的平原和湿地,四季分明,适于农业的发展,形成了早期稳定的农业文明。

众所周知,欧洲文明滥觞于古希腊。从地理范围上看,古希腊主要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以及小亚西亚西部海岸。希腊半岛的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其一,多山,从古希腊的地形图上可以看出这一地域没有大河或平原。其二,三面临海且海岸线漫长曲折。古希腊多山的地理特征展现在岗峦起伏,群山连绵不断,因此,可用于进行农耕的土地甚少。据统计,古希腊只有约1/5的土地可用于耕种作物,在这些土地中,很多地区是石块沙砾,土壤贫瘠,这对农业发展十分不利。因此,靠农业耕作根本不能满足希腊地区的粮食需求。寻求粮食以解决温饱成为古希腊人生存的关键。但是,古希腊属于地中海式气候,它的山区和丘陵地带却很适合栽培葡萄、橄榄等经济作物,这就为商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二、地理环境对两国产生的影响

(一)产业选择及其影响。

中国的气候主要是温带大陆性气候和温带海洋性气候,雨量较充沛,适合农作物的生长。古老的中国人正是在这种特殊气候环境下开始了弄作物得种植,人们依赖土地而生存,有序的农业生产成为了人们生活决定因素,土地是不动产,因此人们必须定居下来根据四季的变化来完成农耕,这种形成了中国人喜好定时的心态,并最终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农耕社会。人们依赖土地,一方面,追求“安居乐业”的保稳心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家族的形成,另一方面,农业是所谓的“靠天吃饭”,因此在对抗自然灾害等方面也需要几代人生活在一起共同劳作、共同生活。家族人口的增加使家族势力增大,同时家族成员也需要利用家族来确保生存,个人无法离开家族,家族成为个人的庇护场所。这样,家族便成为中国古代农业社会的基本单位,而个人的个体意识却被大大削弱。

因此,可总结为:地理环境——农业的选择——追求稳定——更易形成家族——个人本位意识缺失。

通过以上对古希腊的基本地里环境的介绍可知,古希腊的地势无法将农业生产作为主要的产业,这就需要需求更多的机会去解决生存问题。古希腊三面分别濒临地中海、爱奥尼亚海和爱琴海,海岸线长达一万多公里,悠长曲折,形成了许多优良海港。且地中海渔业资源较丰富,拥有诸多的海上便利条件,促使古希腊人以海为突破,成为了自己的海洋民族特色。地中海的航路、航海业的发达。促使了古希腊与地中海地区的各国商业繁荣,因此地中海周围的文化十分发达。航海业的发展促进了各个地区的贸易往来,并形成了最初的商业。对食物的需求和生存的压力,迫使古希腊人必须离开家人去尝试冒险和竞争,逐渐淡化他们的家庭观念,而相反,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平等主义等价值观念则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这些观念又反过来促进和发展了商品经济和政治制度。

因此,可总结为:地理环境——商业的选择——无法稳定——无法形成大家族——形成个人本位意识。

(二)对“人性”的思考及依此选择的治国之道。

中国古代的人口大部分生活在中部的平原和东部的沿海地区,处于平原地区,而且古代中国地大、人口密度低,因此人们没有很强的弱肉强食意识,在大海的西面有大片的土地可供生存,人们在潜意识里会有一种天赐的“退路”, 此外,古代人是集体生活,一个人的出生是对家族力量的壮大。因此,人们会养成一种博大、包容和礼让的心态。因此,中国古代大体上持有一种“人性本善”的观念。正如《诗经》所云:“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

而包括古希腊在内的西方国家一直以来都坚称“人性本恶”,无论是神话还是学者专著,大部分都认为人在本性上是罪恶的。我们将视野转向对地理环境的分析,却可以得出如上的结论。古希腊的人们则生活在由群山阻断的小片区域,在海洋的对面,没有足够的陆地提供生存的“退路”,国土面积小,使资源紧张,一个人的出生对其他人来说是生存机会的减少,因此,每个人从出生就是带着罪恶的。“西方历史恰恰是把这种邪恶的精神原则作为其基础所产生的必然现象……”

这种人性本善和人性本恶的差异,导致中国古代与古希腊分别选择了不同的治国之道。

中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虽然是多事之秋、战乱之国,但社会却进入第一次人口大迁徙,文化大繁荣现象阶段,政治和文化领域出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关于治国之道也存在不同的主张,正所谓:“志士奔走,献富国强兵之策;百家争鸣,觅救世安民之方。克己复礼,明德慎行,儒家为止奔走呼号;立制操刑,物度轨则,法家为之身体力行;道法自然,无为而治,老聃之真谛;节用非攻,兼爱尚同,墨翟之要旨。”

秦王朝重法,导致暴行残忍,终不过二世而亡。自此,我国古代法律及其思想内容深受儒家法律思想的深刻影响,主要的法律思想均呈现出儒家思想的特点。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儒法结合的思想。儒家思想的主旨就是“崇礼尚仁”。儒家的“礼”是基于人类的情感而人为创制的规范体系。简单地说“礼”就是规则。而儒家之所以提倡“礼”、“仁义”正是基于人性本善。这使中国的法律停留在伦理学的范畴中,最终没能翻越藩篱进入科学理性的国度。

而古希腊的法律是构建在一种“人性本恶”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主要起到的是一种防范性的作用。

虽然柏拉图最初的理论是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的,但是古希腊的现实却使他提出的由“哲学王”统治的“理想国”终究成了理想,柏拉图后期认为只有法治才可行,并在其后期的著作中强调要重视立法工作,强调守法和法律的权威。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性的恶导致一个国家必然不能由人来进行统治,因为人无法拒绝权力的诱惑,只有法律才能保障所有的人所做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善。法治优于人治。因此可以总结为:

中国古代:地理环境——包容——人性本善——儒法结合——人治——伦理学

古希腊:地理环境——竞争——人性本恶——宗法分离——法治——科学、理性

(三)对契约的重视程度及其后果。

古代中国以农为主。因此,固定的农业生产、稳定的小民生活社会基本可以自给自足,商业发展缓慢且不发达,这就对法律要求相对简单,表现在民商法律严重缺乏,财产保护、债权契约等法律极不完善。法律体系单调,许多部门法缺乏,诉讼、行政法、民法等几乎是空白。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历代的成文法典只是刑法典,各种法律关系一概以“刑罚”来规范处理。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在夏商周为刑,在春秋战国为法,秦汉以后为律;三者的核心语义是刑罚的刑” 。因此,“重农抑商”、“重刑轻民”以及儒家提倡的“重义轻利”的思想深深的影响了中国契约的发展,进而也没能产生出契约所需要的个人本位及自由平等思想。

在地理环境的影响下,农业没有出路,于是古希腊人选择了商业。古希腊重视契约的原因有两点,第一,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了经济实力雄厚的商人阶层,并且不断发展壮大。古希腊的法律是在商人阶层与贵族阶层不断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商人阶层迫切需要明确的法律来维护自身权利,保护私有财产,促进了成文法产生。商品交换的需要使这一阶层更重视交易自由、契约平等,促进了私法制度的发展,特别是财产、担保、诉讼等领域,在当时已比较完善发达,已经从其他部门法中独立出来形成了单独的民事法律条文。第二,古希腊人坚信人性本恶,因此在从事交易中,他们不相信道德和伦理的约束,只有选择法律才能确保交易的安全。因此,可以总结为:

中国古代:地理环境——适合农业——重视伦理——礼

古希腊: 地理环境——适合商业——重视契约——法律

三、结论

导致古代中国和古希腊之间存在如此巨大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地理因素只是作为一种客观因素予以考虑。历史是人类不断探索与创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饱含了精神向度和价值取向。人类群体所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或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这一过程。法律作为人类文明的表征,它的出现和发展除了受人文思想的熏陶外,更离不开本国土壤的滋养。因此,在研究古代中国与古希腊思想差异时,切不可忽视会环境因素的考虑。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注释:

第7篇

关键词:古希腊法;古罗马法;礼教

一、古罗马法的自发发展

古罗马由氏族发展起来,后氏族分裂演变为家庭。在早期城邦中,家庭与城邦相互独立,二元分离的社会结构导致法律治理也是二元的,即家庭社会以习惯即“法”维持秩序,而城邦的治理则依制定的“法律”。二者相互不干预,“法”高于“法律”。可见,在古代罗马的私法实践中就存在朴素的自然法观念,这为罗马法学家接受希腊的自然法哲学奠定了思想基础。

罗马城邦政体最初为王政形式,据《学说汇纂》记载,罗马城建之初,一切由君王统辖。而君王的权威是以削弱贵族势力而来的,这遭到贵族势力的抵制。于是王联合平民对付贵族,矛盾升级。公元前510年,最后一个王塔尔奎尼遭到贵族的驱逐,王政被共和政体取代。但共和制的建立使平民的待遇更差了。随着平民斗争的日益高涨,贵族不得不做出政治上的退让,城邦权力分化。公元前367年设立的裁判官接掌与民事司法有关的职权,裁判官开始相对独立地负责执掌民事法律。这确保了法的发展的相对独立性和非政治性。

《十二表法》颁布之前,古罗马贵族与平民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律。这种情况从中间阶层出现后开始改变。由于富裕的平民与贵族的长期交往,贵族和平民均不反对制定统一的法律。由此,《十二表法》就逐渐被制定出来,且又因为贵族不愿与平民共享“神法”而平民也最痛恨贵族自持的宗教优越感,所以《十二表法》就以一种罕见的世俗化的品格面世了。

随着法律知识的传播,学习和运用法律不再是祭司贵族的专权,但这不足以使一个法学职业阶层出现。在共和时期,法律是除了军事以外最容易实现人政治野心的捷径。想要入主政界,军队履历、成功的法庭辩护都很重要。对知识分子而言,似乎只有法庭辩护这条路。这就吸引了很多学习、精通法律的人,甚至成了社会的风尚。学习法律的人除了从政以外,还有的从事教授、咨询和著书立说,这就是后来世俗法学家的来源。

古代法都具有属人性,罗马亦如此。那么,罗马如何处理与外来人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分了两个阶段:一是《十二表法》的颁布,贵族放弃了法的专属性,与平民法律一体化;二是《卡拉卡拉告示》颁布以授予帝国境内所有居民以罗马市民籍。这两次突破使罗马法发展为帝国统治下的共同法,为罗马法的普适效力奠定了基础。这其中,“衡平”发挥了重要作用。“衡平”就是那些罗马法中被视为普遍适用的规则,这些规则后来形成衡平规则,与条约一起附着于市民法外构成一套规范体系成为万民法的来源。衡平的实践和万民法的出现,为以后罗马法成为世界性的法律埋下伏笔。

二、希腊文化与罗马法的联姻

马其顿被打败后,希腊成为罗马行省。希腊文化迅速传入罗马,这一时期被称为希腊化时期。其中斯多葛学派对罗马的影响最大,尤其是罗马的上层社会。原因在于斯多葛主义比较通俗易懂,它所倡导的生活方式与罗马民族的传统较吻合,它倡导的世界国家的主张与当时罗马帝国统一地中海世界的现实相符,迎合了统治者的愿望。梅因进一步指出,“出现于这新希腊学派门徒前列的,一定是罗马法学家。”因为斯多葛学派的核心理论包含一种自然法思想与罗马传统“法”的自然性、不可改变性存在共鸣。法学家作为罗马上层社会传统捍卫者,其保守的作风更易接受其倡导的顺应自然生活的训诫。

必须指出的是,罗马法学家只在形式上学习希腊文化。他们所关注的是他们最需要的,并不是希腊文化的哲学本质。即借用的是名义而不是本质。自然法思想的引入逐渐改变了罗马法学家对万民法的认识,从蔑视到重视、推崇。到了古典时期,裁判官通过“衡平”的方法创制“诉讼程式”的法律学已经成为发现法的主要手段。

三、关于民法传统的历史基础的读后感

古罗马与古代中国一样都有一套社会规范系统,他们最初的功能也近乎一致,但二者又代表不同的文化,一个发展出了“法制文明”,另一个则形成了“礼教文化”。究其原因,第一,二者的社会结构不同。古罗马从一开始就存在贵族与平民的斗争,且平民相争的是一种公权力,与贵族之间不共享宗教。第二,古罗马鼓励工商贸易,这种经济结构促成了市民社会的形成,法更易于统治社会;而中国长期抑商的农业经济造成了熟人社会的产生,礼更受统治者青睐。第三,古代中国知识分子形成于体制之内,更热衷于为统治阶层服务,也更倾向于研究伦理、道德。我国古代法家一开始推行严刑峻法,这不仅引起了贵族阶层的抵制,也使得被统治者反感。因此法家推行的法并不受欢迎。,“礼”比法更站得住脚。

但为什么与古罗马社会结构相似的古希腊也没有发展出发达的私法呢?第一,古希腊没有一支世俗法学家队伍。虽古希腊实现了法的公开化和世俗化,但在这过程中,祭司集团的法律权威也被摧毁。第二,古希腊的审判体制与古罗马不同。第三,古希腊人的抽象思维不利于私法的滋生。

在古罗马,世俗法学家从祭司贵族脱胎而出,后随着祭司法学家的世俗化,他们的权威也被世俗法学家继承。而在古希腊,法在世俗化的过程中也摧毁了祭司集团的法律权威,大量法典的颁布使法在形式上实现了公开化和大众化,更主要的是古希腊的审判体制也民众化了。审判对专家集团的依赖被消除,也就扼杀了对诉讼和法进行研习的社会动力。

另外,古代中国和古希腊的社会伦理都较早地实现了“哲理化”,抽象哲理在处理社会问题上的伸缩性和指导性弱化了对具体规则的需求。而古罗马是一个缺乏抽象思维和哲学思想的民族,罗马人比较务实,这就导致了法经验以具体规则的形态大量衍生和积累,却无法升华和简化,并导致了社会对具体规则的依赖。后期希腊文化的引入,罗马人也只是学习所需要的东西。因此,古希腊相较于古罗马而言,反而失去了壮大私法的机会。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 李中原:《欧陆民法传统的历史解读―以罗马法与自然法的演进为主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 赵明:《虚实隐显之间―罗马法与希腊精神》,现代法学,19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