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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行政管理专业范文

时间:2023-06-11 09:08:58

序论:在您撰写经济与行政管理专业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经济与行政管理专业

第1篇

专业设置和建设具有共同的一般规律。相同专业的学科、理论知识和课程等资源配置也大体相同,具有共同性的一面。但由于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类型及其侧重点的理解、设定不同,即使相同专业,其学科、课程、师资等资源配置也不尽相同,从而形成相同专业的不同特点。持久、稳定、系统、规律性的特点集合而成为特色,即相同专业的不同特色。

一、专业特色的形成条件

1.历史条件和因素

许多专业的产生和形成,都是应当时社会实践包括生产、管理、军事、政治等急需而设置的。以后的发展、延续和壮大往往都蕴含着起初的历史痕迹,并渐进凝结为特色。

2.环境资源因素

专业的成长、发展和演变是在一定的生态系统中完成的。一个地区、一所学校、一个院系的环境和资源禀赋,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和浸染专业的成长。久而久之,必然形成差别性的特点。

3.时间因素

专业特色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特色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这是一个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过程,需要酝酿、产生、更新、变异,经历无数大大小小的生生息息、重组再造、演化整合等,最后由每一代变异留存下来的富有生机的因素凝结为新的变异体并呈现特色。这里有两点:第一,特色是在特点上形成的,是由诸多特点有机组合而成;第二,特点与特色的不同,在于特点可能是暂时的、短期的,而特色是特点在不断地更新、变异、整合中最后形成系统、持续、稳定的状态,是特点之有序集合。由此可见,没有一定的时间,特色是很难形成的,或很难称其为特色。

总之,专业特色应当在一定的历史延续中和特定的环境资源里,经过较长时间和几个阶段的发展,逐步融合而成。

二、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

1.行政管理专业的特点

以政府为管理主体是行政管理的基本特点。研究政府行政管理的一般过程,是行政管理研究的传统,相应地,行政管理专业教育资源的传统搭配方式形成了政治学背景和倾向的特点。然而,随着行政管理向法治化、科学化的扩展和推进,以及行政与法、行政与管理技术的日益融合,行政管理开始告别传统时代。同时,与政治相对分离的行政管理开始向各领域的分部门管理延伸和扩展,出现了教育行政、卫生行政、文化行政、军事行政等,行政管理衍生、推进至公共管理阶段,步入公共管理形态。经济行政正是在这种格局下独具形态、在理论及理论实践的发展中蔚为壮观。一方面是因为经济活动是人类尤其是当今时代的主体活动,管理经济一直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另一方面,在专业行政部门日益分化、发展的格局中,经济行政也成为独立的领域,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展壮大。何况任何领域无不包含和渗透经济活动而成为行政管理的对象和内容,使得经济行政不仅具有不断壮大、相对独立的领域,而且具有广泛的覆盖性。

2.行政管理专业经济行政特色的含义和支撑体系

经济行政是指以经济活动和领域为对象的政府行政管理活动,如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是指行政管理专业教育资源的配置在遵循传统、保持行政管理专业基本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增加和突出经济及经济管理课程、师资、实验等资源配备,以培养懂经济、知法律、擅行政、会管理的经济行政管理专门人才。在实践中,经济行政与公安行政、司法行政、人事行政、军事行政、教育行政、文化行政、医疗卫生行政、社会工作行政等并列存在、相互区别。

专业特色的形成主要取决于时空因素,一个是时间维的历史传统因素,另一个是空间维的资源环境因素。这里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行政管理专业为例:

在历史渊源上,学校行政管理专业由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演变而来。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创建于1981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设立该专业的高校。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对市场主体及其交易、竞争行为和有形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过程。既是政府行为,又是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实际上就是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是经济、行政、法律融合一体的经济行政管理,具有突出的经济性。

1998年,教育部组织调整高校专业目录,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不复独立存在,学校的相应专业转型、扩展为行政管理专业,设于公共管理系下。整个专业的转型经历了名义阶段、板块阶段、覆盖阶段,目前正向融合阶段发展。这个过程中,在探索和保持行政管理专业一般特征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由课程、师资、周边专业学科、相关社会资源支撑的经济行政特色保留了下来。

在环境资源上,学校以经济和工商管理学科见长,相应的师资、课程等资源丰富。学术氛围也以经济学、经济管理学为主调,同时,又有较为齐全的公共管理学科专业和历史较长、特色鲜明的法学学科专业。这个特点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有明显体现。学校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统一的规划与规范。分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公共管理学和文法4类提出学科基础课课程设置方案,原则上统一执行。学校结合专业和历史等情况确定专业课设置。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此原则下融汇了历史传统和现实环境因素,在课程设置上体现并反映了专业特色。例如,公共基础课中有“高等数学”课,学科基础课中有“经济学原理”、“公共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学”、“统计学”等经济管理课程,在专业课中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课程,在专业选修课中有“政治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会计学”、“经济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课程。同时,行政管理的核心课、基础课诸如“政治学”、“行政学”、“领导科学”、“公共政策”、“公务员制度”、“行政伦理学”、“公共管理”等数量和理论知识比重充分,功能不减,既保证行政管理专业的本色,又具有经济行政特色。

在时间因素方面,学校有17年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的办学历史并赢得较高声誉;行政管理专业也有了11年

的办学历史,并于2000年建立了北京市属院校第一个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点,2007年成为北京市属院校行政管理专业第一个重点建设学科。经济行政特色在历史延续和探索中日趋成熟、稳定。

在社会资源方面,学校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学会、研究机构保持长期的合作与交往,包括会议、调研、课题研究、咨询培训等方式。近年来,与北京市发改委、市政管委、城市科学学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社会工作委员会等建立新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深化了经济行政的社会根基,进一步扩展了行政管理专业的公共管理空间。

在学术研究和专业建设比较交流方面,有可供分享的成果和可资借鉴的经验。经济行政的研究著作有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蒋云根教授编著的《经济行政管理概论》。学校工商行政管理研究领域,自80年代后期,陆续出版了《企业行为规范》丛书、《工商行政管理》系列教材以及多部单本著作;完成过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北京市社科基金、北京市教委社科基金以及国家部委有关经济行政方面的科研项目。近10年来,各高校的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都依托所在院校的资源、历史等,探索、形成自己的特色。学校的行政管理专业特色以其历史和经验获得独特优势。

三、行政管理专业的价值评估

1.行政管理专业在北京市人才培养中的地位

公共经济与市场经济比肩在我国呈后发之势。公共管理在后市场经济时代是维护和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力量。北京作为首都和政治、文化、信息中心,对公共管理理论知识和人才培养的需求强烈。作为北京市重点大学和人才培养基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拥有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和公共管理资源,行政管理专业在北京市属院校处于前列,应当发挥学科优势,为北京市培养经济、行政、法律复合型公共管理人才。

2.行政管理专业在学校的地位

公共管理学科与工商管理学和经济学并驾齐驱有益于丰富学校学科类型,完善学科结构,有利于人才培养。学校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实力较强,公共管理学相对较弱,但具有良好基础并在北京市属院校居于前列,搭建了学科结构有力、专业齐全完整的公共管理学科建设平台。行政管理专业作为公共管理的母学科,历史长、特色显、有优势,应当成为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的增长极。

3.学院是行政管理专业的后盾和平台

行政管理专业依托的城市学院,是为专门和更好地服务于首都而建立的。学院依托区域经济和公共管理两大学科,设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以及首都经济研究所、不动产研究所。这种专业学科环境既具有复合型、交融性,又不失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宗旨,有利于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学科发展,有利于行政管理专业经济行政特色的塑造和体现;同时,行政管理专业作为公共管理学科发展的“筋”,对相关专业的发展具有粘合、伸张的作用。

四、行政管理专业的发展路径

1.在既有体系中巩固特色

一是丰富完善专业课程体系,从课程上体现特色。保证专业通行的基础课程。“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必备的学科基础课不缺门;通过课程建设,增强课程针对性,力求精要;通过沟通研讨,达到课程之间相互了解、互补和融汇。保证体现特色的经济学课程。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经济学原理”、“公共经济学”外,还应坚持开设“政治经济学”、“城市经济学”、“财政学”、“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等,通过考试与考查、必修与选修的制度设计,优化经济行政效果。开设“法学原理”、“行政法”、“经济法”课程,满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功能需求。进一步完善以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为核心的政府监管和经济监管课程板块,实现理论、政策与实践的贯穿,经济、行政与法律的融合,凝结和强化监管功能的专业设计。

二是在教学方法上体现特色。改进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将理论知识讲解、案例政策分析、参观考察相结合;选聘校外、政府、企业的专家,建立兼职教师队伍或储备,在专职教师组织下,穿插搭配兼职教师的专题和讲座;通过“数字城市实验室”建设,改善实验条件,加强软硬件功能开发和综合利用。同时,适当增加实验课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控制教师选聘结构,充分调配现有资源,形成学术型、讲授型、实操型师资的有机搭配。

2.将特色的基础拓宽,触角延长

拓宽与之交往的经济行政部门范围,由工商行政部门扩展到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进而扩展到发展改革委员会、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建立制度性联系;在上述政府部门和系统建立实习基地,形成持续联系,延伸触角;通过科研和教师纽带,与上述政府部门建立联系,增强教师对实践的了解,增加学生直接、间接的实践机会,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聘任、聘请兼职教师、指导教师或吸收为团队成员,增加互动通道。

3.在学院复合学科环境中,吸取营养,谋求新生

学校的城市学院是系、所合并的学院,学科专业较为宽泛,教师的专业领域更加复杂。学校规划城市学院建设发展两大学科——公共管理和区域经济。院、系、所,学科、专业、方向相互交织,对学院的组织管理和业务规划提出挑战,同时也提供机遇。处理不好,各种要素混杂交错,内耗互扰;处理得当,相互倚重,相互交融,相映成辉,相得益彰。实际上,公共管理和区域经济两个学科具有新兴和开放的共同特点,又有在区域和公共方面的融汇之处。两大学科的交融为各自学科及其之下的专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更富营养的土壤。行政管理应当借助公共管理寻求应用空间,借助区域经济管理增强经济行政特色。

4.在国际交往中检验调整,发展壮大

第2篇

现将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6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357号文)的精神,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年5月4日  劳部发〔1996〕162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和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了保障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做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通过提供政策指导、推荐劳动合同范本、加强劳动合同鉴证等工作,促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同时,要充分运用劳动监察手段,检查、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到1996年年末,应当全面完成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四、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和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通过参与指导、培训人员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必要性的认识,加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并引导其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3篇

    现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印发的财会协字〔1996〕第11号《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于每年6月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报送北京市财政局,经初审合格后报送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其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北京注协)出具的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2.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如有《暂行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事务所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报告,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3.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情况、专业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资料。同时应向北京市财政局报送相同资料一份4.未经批准,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当上市公司在通过股东大会同意变更事务所时,后任事务所应将变更情况向中国注协书面简要汇报。同时应向北京注协报送相同材料一份。

    5.原京财协(1994)1856号《转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证券相关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填写《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其所在的事务所集中申报,其申报程序见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

    2.年龄不超过60岁(含高级职称者);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并由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4.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仅表明该注册会计师具有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资格,未经批准不得签署从事证券业务的相关报告。

    本文生效前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可不再参加考试,但必须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培训班”,并且应获得每年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合格证明。

    第五条  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职龄以内业务人员应占60%以上,有8名以上(含8名)经考试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风险基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须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至少8名注册会计师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专业从业人员、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情况呈报表》;

    4.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并说明风险基金的计提及使用情况;

    5.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该事务所最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6.事务所认为应该申报或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有的申报材料要求用A4型复印纸。

    第七条  经批准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如果其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调整。

    1.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事务所及时向当地省级财政厅(局)报告,并由财政厅(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1)因故离开原申报许可证的事务所;

    (2)年龄超过65岁(含高级职称者);

    (3)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此项工作;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5)事务所认为其能力不足胜任该项工作的;

    (6)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认为应予取消的其他原因。

    2.事务所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8名时,应申请补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由事务所按规定程序上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者,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调整补充申请。

    3.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其许可证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经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指已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从原事务所转入另一家具有许可证的事务所时,若要继续保留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除应按规定要求办理转所手续外,还应由转入所按本办法第八条的申报程序申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原申报事务所收回该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并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转入未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时。

    (2)该文生效前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未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其资格仅在原申报事务所生效。当该注册会计师转所(包括转入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资格同时失效。再次申报时需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3)转所时年龄已超过60岁。

    第八条  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于每年6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一式三份。经主管财政厅(局)审核后于每年7月31日之前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者,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批准者,财政部或证监会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60天内未提出意见者,视为不予批准。

    第九条  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证券法规,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则,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有关培训制度及职业道德守则。

    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情况、专业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公开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有权自行选择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其提供服务,任何政府机关、部门不得干预。但上市公司在通过股东大会同意变更事务所时,后任事务所应将变更情况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书面简要汇报。

    未经批准,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本办法所指的证券相关业务。

    公开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聘请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来我国协助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的境外会计公司和境外注册会计师,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交该会计公司及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情况,经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审核认可后方可接受客户委托,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已获认可的境外会计公司及其境外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审计业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已获认可的境外会计公司每年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重新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每年对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进行抽查,对于存在下列问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或吊销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1.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在出现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各项要求时;

    本文生效前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97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的各项要求,届时达不到要求时;

    2.不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时;

    3.在发生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时;

    4.在不按时报送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要求提供的资料时;

    5.未按要求完成专业培训时;

    6.事务所申请取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

    7.事务所及其专业人员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欺诈舞弊以及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时,中国证监会可建议财政部暂停或吊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应比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年度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经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审计师事务所亦按上述要求办理(注:注册审计师不行)。

第4篇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更换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物收据及票据购领证的通知》(京财综〔1999〕106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有关收据及购领证的更换工作。此项工作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计财处联系。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更换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物收据及票据购领证的通知》

京财综〔1999〕1069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通知

市属各单位、中央驻京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的通知》(京财综〔1999〕283号)等文件精神,从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更换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物)收据有票据购领证,为确保此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城内使用北京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银钱收据及罚没款(物)收据的单位,须持本单位原票据的购领证及98年6月15日以后购领的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物)收据等材料,到原购票的财政局更换新的票据及票据购领证。

2.从1999年11月1日起使用带有防伪标志、规格为18厘米×10厘米、监制章为菱形的新版票据,旧票一律作废(包括各类专用票据)。对逾期不办理更换票据及票据购领证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请将此通知转所属各单位执行。

换票时间:9月1日-9月15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

              9月16日-9月23日         市属各委办

              9月24日-9月7日          各高校及其它单位

             10月8日-10月15日         中央各部委办

第5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意见

    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2000〕9号)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2000年底前,我市将对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单位中80%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此项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先行试点、滚动推进”的原则,今年7月份在西城区先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逐步实施。现就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步骤

    对按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逐步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2000年要在原行业统筹之外所有参统单位中实行。2001年在原行业统筹单位中实行。争取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二、社会化发放的内容和形式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内容为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形式主要是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工商银行和邮局代为发放,为方便离退休人员领取、查询,可自主就近选择发放网点。

    (一)居住在本市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工商银行和邮局发放;

    (二)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邮局寄发;

    (三)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本人申请和实际情况,委托邮局上门送发。

    三、统筹外养老金发放形式

    企业支付的统筹外养老金不属于基本养老金范畴,应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其中离休人员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发放的各种补贴应给予保障。单位可以委托工商银行、邮局在发放基本养老金时一起发放。

    四、基本养老金发放时间

    基本养老金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发放。为保障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基金,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发放。

    五、组织实施

    (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保证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6篇

    (一)形成与确立过程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行政管理专业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工商行政管理”专业。1981年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其前身之一北京财贸学院),适逢改革开放恢复建立工商行政管理局,急需专业人才。受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北京财贸学院创办了全国首家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并开始招生。由此作出的历史贡献和确立的历史地位,成为后来行政管理专业发展方向与特色的滥觞。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以经济主体及其经营活动为管理对象,以维护市场秩序为目标的经济监督管理活动,“经济行政”寓于其中。1981年国务院有关批示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综合性的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②的定位直接证实这一点。1998年全国专业调整,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不复存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拓展为行政管理专业。在论证、确立行政管理专业的发展方向中,提出了“经济行政”的定位设想。在2003年教育部教学评估中,第一次对外提出“经济行政”的特色定位。后来,结合专业建设和有关项目申报、评估等工作’不断深化研究,逐步从理论和实践上形成了“经济行政”的理论解说和支撑体系。

    (二)专业特色的支撑体系

    专业赌不仅需要觥上的解说,艘有系的雄。1.经济行政特色在培养方案上的体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特色直接而集中的体现。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培养目标上,提出了培养“懂经济、知法律、擅行政、会管理”的应用型人才;在课程体系上,构建了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和管理学、行政学合理配置的模块结构。既保证行政管理专业的本色,又具有经济行政特色7~词时厂充分体现径、厚基础、应用铟的人才培养理念。2.经济行政特色在师资队伍结构上的体现师资队伍是培养方案贯彻的保障。为此,从组织依托上,合理利用学校各教学单位(院、系、所)的师资资源,有力规划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板块儿以及课程担负单位,形成跨院系的教学团队。同时,结合校外名师聘任计划项目和实践平台,配以校外名师和实践教师。由于行政管理系有经济行政(工商行政)的传统,加之所在学院是由区域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两大学科组成,使教师队伍的“经济行政”特色有传统性和现实性保障。教师结构的复合型特点突出,表现为学术理论与实战经验的复合,经济、行政、管理、法律的复合,国内外各类不同院校师资来源的复合等。3.经济行政特色在社会基础上的体现专业建设30年来,行政管理专业培养了上万名多层次的社会经济建设管理人才。毕业生分布于北京和全国各地,大部分从事管理、经济、法律事务。一批骨干和精英成为母校行政管理专业及其经济行政特色的印证和社会资源。以专业和毕业生为纽带的学校教育与社会领域的互动,使行政管理专业及其经济行政特色有了广泛深人的社会基础。4.经济行政特色在教学科研成果上的体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在经济行政特色教材建设上始终保持创新性和领先性。30年来,编写出版了全国第一本工商行政管理教材,全国第一套高等学校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系列教材;出版了具有创新性的学科研究成果《市场经济秩序丛书》、《经济行政研究丛书之一:工商行政与市场监管论集》。“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研究”获批北京市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承担并完成了有关市场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持续承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委托项目。特色专业与特色科研成果形成良性循环,营造了特色人才培养氛围。5.经济行政特色在人才培养模式上的体现经济行政特色的培养模式是以前述的与经济行政特色相关联的培养目标为价值主导,以相应的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教研成果为培养要素,以教学、科研和实践资源为平台,以互动式、应用性、复合型人才培养为方式的教育教学模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已经形成了继承传统,依托环境,以行政管理为基础,以经济行政为特色,以开放、应用为保障的系统性特色培养模式。

第7篇

    (一)形成与确立过程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行政管理专业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工商行政管理”专业。1981年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其前身之一北京财贸学院),适逢改革开放恢复建立工商行政管理局,急需专业人才。受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北京财贸学院创办了全国首家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并开始招生。由此作出的历史贡献和确立的历史地位,成为后来行政管理专业发展方向与特色的滥觞。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以经济主体及其经营活动为管理对象,以维护市场秩序为目标的经济监督管理活动,“经济行政”寓于其中。1981年国务院有关批示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综合性的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②的定位直接证实这一点。1998年全国专业调整,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不复存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拓展为行政管理专业。在论证、确立行政管理专业的发展方向中,提出了“经济行政”的定位设想。在2003年教育部教学评估中,第一次对外提出“经济行政”的特色定位。后来,结合专业建设和有关项目申报、评估等工作’不断深化研究,逐步从理论和实践上形成了“经济行政”的理论解说和支撑体系。

    (二)专业特色的支撑体系

    专业赌不仅需要觥上的解说,艘有系的雄。1.经济行政特色在培养方案上的体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特色直接而集中的体现。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培养目标上,提出了培养“懂经济、知法律、擅行政、会管理”的应用型人才;在课程体系上,构建了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和管理学、行政学合理配置的模块结构。既保证行政管理专业的本色,又具有经济行政特色7~词时厂充分体现径、厚基础、应用铟的人才培养理念。2.经济行政特色在师资队伍结构上的体现师资队伍是培养方案贯彻的保障。为此,从组织依托上,合理利用学校各教学单位(院、系、所)的师资资源,有力规划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板块儿以及课程担负单位,形成跨院系的教学团队。同时,结合校外名师聘任计划项目和实践平台,配以校外名师和实践教师。由于行政管理系有经济行政(工商行政)的传统,加之所在学院是由区域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两大学科组成,使教师队伍的“经济行政”特色有传统性和现实性保障。教师结构的复合型特点突出,表现为学术理论与实战经验的复合,经济、行政、管理、法律的复合,国内外各类不同院校师资来源的复合等。3.经济行政特色在社会基础上的体现专业建设30年来,行政管理专业培养了上万名多层次的社会经济建设管理人才。毕业生分布于北京和全国各地,大部分从事管理、经济、法律事务。一批骨干和精英成为母校行政管理专业及其经济行政特色的印证和社会资源。以专业和毕业生为纽带的学校教育与社会领域的互动,使行政管理专业及其经济行政特色有了广泛深人的社会基础。4.经济行政特色在教学科研成果上的体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在经济行政特色教材建设上始终保持创新性和领先性。30年来,编写出版了全国第一本工商行政管理教材,全国第一套高等学校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系列教材;出版了具有创新性的学科研究成果《市场经济秩序丛书》、《经济行政研究丛书之一:工商行政与市场监管论集》。“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研究”获批北京市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承担并完成了有关市场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持续承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委托项目。特色专业与特色科研成果形成良性循环,营造了特色人才培养氛围。5.经济行政特色在人才培养模式上的体现经济行政特色的培养模式是以前述的与经济行政特色相关联的培养目标为价值主导,以相应的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教研成果为培养要素,以教学、科研和实践资源为平台,以互动式、应用性、复合型人才培养为方式的教育教学模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已经形成了继承传统,依托环境,以行政管理为基础,以经济行政为特色,以开放、应用为保障的系统性特色培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