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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分析范文

时间:2023-06-11 09:08:52

序论:在您撰写采购方式分析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采购方式分析

第1篇

(一)材料品种繁多

工程材料种类繁多,按其对工程实体构成的重要程度、消耗数量、价值的大小、使用周期等,可大致分为主要生产性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料、外加剂、钢绞线、钢筋网、锚具、支座等),周转性材料(如钢模板、支架、木材、电料等),辅材料(如柴油、氧气乙炔、电焊条、铁丝、工具、机具配件、安全劳保等),特殊性材料(如火工品、水、电等)。

(二)货源广泛、价格影响因素多

如今国内市场供应渠道十分广阔,同类产品有许多厂家生产以及众多的商。其质量因不同品牌各不相同,价格也因不同区域、不同订货数量、不同交货方式、不同付款条件会有极大变化。给物资部门在供货商选择、采购方式择优上带来极大挑战。

(三)价格变化频繁

工程材料如钢材、水泥、钢筋网、电料等侧重于市场结构,受供需关系波动影响较大,价格变化频繁,极大增加了物资部门招标或询价的工作量。

(四)采购主体效益背反

建筑工程的目标是多元化的,“成本、进度、质量”三大基本要素缺一不可。每个参权单位都是一个采购主体,往往彼此相互矛盾。如此一来,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甚至内部各主管部室都会提出不同要求,使得物资采购常常纠缠于三者的矛盾中。

二、传统采办存在的优缺点

(一)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是由需方提出采购招标条件和合同要求,由许多供货商同时投标报价,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适用于一些单价相对固定的且具备开标条件的物资,如外加剂、锚具、支座等。通过招标,需方能够获得价格更为合理、条件更为优惠的物资供应,然而因工程材料的复杂性,也存在如下问题:

1、招标采购程序复杂、手续繁琐,工程单位常因急需组织货源,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寻找到合适的供应商。也常因对供应商考察不够,造成服务滞后、质量不满足要求等各种问题。

2、可能产生串通投标。投标者通过串通,提高报价,或招标者忽略品牌、质量、产地等影响因素,通过邀请招标方式刻意突出某供货商单价优势,使其最终中标。

(二)非招标采购

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通常采用的主要有议价采购、询价采购、直接采购和定点采购。非招标采购主要针对紧急采购、采购来源单一或部分不具备开标条件的物资。

1、议价采购:是指基于专利或特定条件,与个别供应商进行恰谈的采购。买卖双方面对面地讨价还价,所以被称为议价。议价采购可有效节省时间,减少失误,增加弹性,发展互惠关系。其缺点在于供应商数量受限,无法获得最新资讯,竞争力度不足,技术难以改进,单价谈判困难,也容易在一定程度滋生现象等。

2、询价采购:也称“货比三家”,是指采购组织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询价采购较招标采购,程序相对简单,费用也较低,可有效吸引供应商参加,但也更容易滋生现象。

3、直接采购:在特定的采购环境下,不进行竞争而直接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直接采购主要适用于一些采购来源单一的物资,如水、电、炸药、燃油等。

4、定点采购: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期限基本上是一年。定点采购工作量较轻,效率较高。其缺点在于市场竞争力差,价格难以掌控,主要适用于紧急采购一些零星材料(如机具配件等),以满足工程急需。

三、创新采购方法,探索“战略框架式采购”

(一)战略框架式采购概念及适用范围

战略框架式采购(以下简称框架采购)是物资战略采购的一种特殊方式,其实质就是物资采购部门在现有供应商网络的基础上,运用价格分析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某种类别物资的供应商以及供货价格或价格公式,根据实际需求数量直接向中标供应商下达订单的采购方式。框架采购适用于那些整体用量大,需求周期分散,品种规格繁多然技术要求变化相对较小的物资,如钢材、水泥、钢绞线、钢筋网、电线电缆、小型机具、五金工具等。

(二)框架采购优势分析

框架采购是当前国际上流行的先进采购管理方式,相对于传统的采购方法,这种方式在工程材料采购中有其独特的优势:

1、框架采购通过招标方式可选择一些在质量管理体系、产品业绩、产品价格、信誉、服务等方面较为优秀的企业作为战略合作伙伴,签订长期的供货框架协议。由于供应商相对固定,在产品质量和交货周期上有了可靠的保证,最重要的是由于形成了规模化采购,订货价格有了很大幅度的降低。如在对五金工具实施采购过程中,框架采购可通过提供战略采购合作意向使得五金工具较传统询价采购方式在采购规模上容易获得较大折扣。

2、框架采购运用价格分析法,揭开供应商定价方法及成本结构的面纱,不仅规避了招标采购中串通投标的现象,更加使得单价调整公式化。例如,笔者在安徽池青九快速通道项目的钢绞线采购过程中,将单价规定为“本旬沙钢82b优质线材挂牌价+加工及运杂费(含生产成本、运装费、税金、管理费等)”,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加工及运杂费最低的合格供应商,实际采购单价则可通过“中标暂定价+挂牌价差值”计算得出。

3、框架采购一次招标,多次受用。简化了采购流程,缩减了采购周期,从而更能满足施工进度需要。

四、框架采购实施过程控制

(一)前期管理

采购的前期管理主要包括采购管理规划的制定、采购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的建立、采购组织机构的成立等。框架采购的前期管理应依托相关管理制度及业主相关要求,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特点进行,使采购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并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二)确定范围

框架采购的范围应依托材料需求总量计划及各类物资的特点,在充分考虑产品性能及技术要求后制定。一般工程材料根据其不同的生产特点、价格影响因素、使用特点、适用范围等。

(三)优选供应商

强化准入门槛,严格审核供应商的相关资质性文件,仔细考察供应商的垫资能力,加强实地考察,综合评价,建立优秀供应商名册及备用合格供应商名册。

(四)做好采购价格与成本分析

第2篇

【关键词】采购方式;招标;谈判

近几年,因项目建设和产能提升,企业采购量有所增加,采购工作作为一项直接影响投资、成本的管理工作,我们一直将其放在很重要的位置。采购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采购项目成立后首要工作是选择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方式既明确了工作的操作程序。不同的采购方式应用中会产生不同的问题,下面结合实际情况,对各采购方式特点、选择方法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完善采购工作提供参考。

1 采购方式分类

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和其它方式,优缺点如下:

1.1 公开招标

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其优点是竞争最强,择优率高,能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中的违法行为,其缺点为程序最复杂、成本最高、费时最长。

1.2 邀请招标

邀请三家以上特定单位参加投标,与公开招标同属招标采购范畴,都有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优缺点雷同但与公开招标相比程度稍弱。

1.3 竞争性谈判

邀请三家以上单位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优点为具有一定竞争性,采购周期短,成本较低,供需双方可充分讨论;缺点为程序没有严格规定,在公开透明方面不如招标,易人为操纵,结果公正性易被质疑,同时谈判人员个人能力对谈判结果影响较大。

1.4 询价

对多家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确定采购对象。可采用传真、电邮等方式报价,只允许一次报价,不得就报价进行谈判。这种采购方式优点显而易见,时间短成本低,但其报价方式易造成泄密,且文件简单,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易产生纠纷。

1.5 单一来源

向唯一供应商采购,这种采购方式无优点可言,选用这种采购方式必须存在不得不选的理由。因为没有竞争性,卖方处于强势地位,易增加采购成本,谈判中容易滋生索贿受贿现象。

1.6 其它

其它采购方式结合油田实际主要包括内部单位互供和上级部门要求的指定采购。

受物资供应网的限制,油田内企业物资采购基本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它采购方式有其特殊性,因此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自主选择的采购方式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四种。

2 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结合可选的四种采购方式的特点,从竞争性和程序公开公正透明的角度考虑,在优先选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提下,针对每个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才能更好的实现采购目的。

2.1 要保证采购方式选择的合规性

必须严格执行各级相关文件规定,按要求上报采购项目申请表,特别是达到一定金额原则上要求进行招标,因故采用其他方式时要说明原因,在取得审批后方可按批准的采购方式开展业务,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

2.2 项目金额不能作为采购方式选择的唯一指标

油田相关制度要求达到一定金额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进行招标,贯彻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应结合实际,不能以金额作为采购方式选择的唯一指标。首先,要考虑生产需要,影响生产的急需物资,招标耗时长未必能满足生产要求;其次,金额较小的采购项目也不能全部一询了之,比如我单位批量采购金属加工件,预算金额一般8万元左右,可不采用招标方式,但因周边有多家生产企业,投标成本低,供应商响应积极,仍采用了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第三,要结合项目复杂性综合考虑,对项目复杂、标的难于计算的采购项目,即使达到招标的金额要求,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灵活谈判更有利于实现采购目的;另外部分生产用原料,如纯碱、硫酸等,批量采购有时会达到需招标采购的金额,但对供应商来说,采购量仍较小,吸引力不足,我们曾就此类物资组织招标,但供应商并不响应,而且该类采购项目简单明了,市场价格公开透明,评标的原则也是最低价中标,询价采购更为合理。

2.3 灵活转换采购方式

每种物资的采购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以我单位出口产品包装用木方为例,最初用量少、金额小,供应商为油田改制企业,出于对改制企业的支持,我们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随着用量增加,引入同类企业,改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木方采购价格有所下降。在木方使用中,客户投诉木方有霉变现象,我们对木方含水量提出更高要求,并要求供应商承诺赔偿因木方质量对我厂造成的损失,仅一家供应商敢于承诺,因此选用单一来源方式与该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确保木方质量、避免客户流失、规避企业风险。通过调整网内供应商,条件成熟时可重新用招标方式采购。

3 采购方式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邀请招标:一是,招投标文件编制较为复杂,企业内部及与被邀请投标单位之间的沟通较为繁琐,因招标文件漏洞或者投标单位文件编制错误,容易造成招标工作失败;二是,存在领取招标文件、技术交底、现场勘察等时间安排不合理,使投标单位提前相互见面,可能导致串标行为;三是,资格审查工作力度不能放松。我单位在一次阀门邀请招标采购中,本已邀请网内三家供应商投标,后经了解其中一家不久前已控股另一邀请投标单位,因而取消了此次招标,另选合格供应商重新组织招标,网内供应商我们一般认为已审核合格,资格审查容易走过场,这个事件提醒我们在资格审查方面不能放松警惕。

竞争性谈判:一是,谈判操作程序不够严谨。因允许多轮报价,谈判过程的保密性要求更高,我们要求在与一家供应商谈判期间,其他供应商在固定场所等待,但存在供应商违反规定停留于谈判会场附近现象。对谈判最终报价,存在按谈判次序在各供应商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直接报价,导致谈判顺序靠前的供应商最终报价存在泄漏的可能;二是,谈判小组成员分工不明确,谈判时出现各自为阵,重复谈判现象;三是,谈判人员谈判水平有待提高,部分谈判人员在谈判中对谈判技巧、谈判策略、谈判节奏把握不到位,容易使谈判陷入僵局,难以取得预期的谈判效果。

询价:一是,目前我们较多采用传真或邮件的方式要求供应商报价,信息泄漏点多。组织询价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不可能是封闭环境,网络病毒盛行,邮件被窃助并不困难,报价信息保密性差;二是,询价文件一般较为简单,往往是一张报价表,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不全面,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具体操作中我们出现过这种情况,在询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保质期及合同质保金,供应商传真报价仅写明价格、交货期,对保质期及质保金未做说明,我方视同其默认响应,并通知其以最低价中标,最终在签订合同时该供应商提出其报价基于货到全款付清,若留质保金需要提高报价。纠纷的产生需要花时间和精力去沟通解决,严重时可能导致整个询价工作失败重来。

单一来源:相比其他采购方式,谈判前标的价格的测算在单一来源采购工作中显得由为重要,掌握了价格范围谈判时才能做到心中有数。该项工作是建立在具有完善的价格信息库的基础之上,我们在此方面尚有所欠缺,一是,部分采购过的设备有整机价格但配件价格不全,而配件大多是必须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二是,工作缺乏前瞻性,对未采购过但企业可能需要的设备,价格信息平时未进行收集;另外单一来源采购由于没有竞争对手,供应商相对更为强势,谈判的过程更为艰难,谈判人员的谈判技能更为重要,这方面也有待加强。

4 改进的措施与建议

通过了解各种采购方式的优缺点,总结分析过去各种采购方式在实际应用中碰到的问题,对如何进一步完善采购工作,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点:

4.1 做好采购计划工作,为采购工作预留足够时间

该项工作是选择采购方式的基础条件之一,采购部门要主动把握企业生产和项目进展情况,对各单位的采购需求做到心中有数,尽量避免紧急采购情况发生。一是,防止本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因时间关系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二是,避免本可以用密封报价进行询价采购的采用传真、电邮等方式报价;三是,避免因时间紧沟通不充分而导致招投标文件编制不完善;四是有利于分别安排供应商进行领取招标文件、现场勘察等工作避免互相之间提前见面。

4.2 动态管理供应商网络

对不能保证至少有三家合格供应商响应的采购项目进行梳理,清除长期不响应我单位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引入新的合格供应商,杜绝出现网内有足够数量供应商却只有一或二家响应采购项目,避免网内供应商原本就不足三家的情况;关注因专有技术等因素长期选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单位,了解市场上可与其形成竞争的企业或技术成长情况,条件成熟时引入以形成竞争机制;掌握供应商股权变更情况,避免发生互有关联供应商同时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情况。总体来说,除特殊情况外每个采购项目在网内能保持四到五家积极响应的合格供应商,更有利于形成竞争局面。

4.3 完善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完善各种采购方式操作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要形成制度,防止再犯。对一些细节的问题要引起重视,比如竞争性谈判中限定供应商活动范围使之与会场绝对隔离,最终报价提供便利条件采用密封报价方式等等,要加强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宣讲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评委、谈判代表和供应商不能讲情面,处罚要落到实处,全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避免纠纷。

4.4 进一步完善价格信息库

价格信息的收集整理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需要长抓不懈。一是,要将价格统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由专人进行信息汇总和更新;二是,在进行设备采购时要求供应商提供配件及其他辅助设备的明细报价,有利于价格信息的收集;三是,通过信息梳理了解缺失的价格信息并重点收集,在与外界的交流、考察调研中注意收集企业可能需要的设备、材料的价格信息并录入价格信息库,以备不时之需。总的来说,价格信息越准确越全面越有利于采购工作。

第3篇

装备采购方式是指装备采购部门使用装备采购经费采购装备时,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的法定的采购形式。国外国防采办中,在优先采用公开招标进行装备采办的同时,还根据装备项目的具体特点普遍采用了两阶段招标、两步招标法、邀请招标、谈判签订合同、征求建议书、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多种方式进行采办。我军《装备采购条例》规定,为了促进装备采购的有效竞争,满足不同类型装备的采购需求,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总装备部认可的其他装备采购方式来完成装备采购任务[1]。

公开招标是通过公开采购信息,广泛邀请承制单位,形成公开竞争,最终实现获取质优价廉的装备目的的采购方式和途径。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助于开展竞争,打破垄断,促使承制单位努力提高装备质量、缩短周期、降低成本。为此,这种方式一直作为一种较理想的采购方式被世界主要国家所推崇,是外军普遍提倡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如美军规定除《联邦采办条例》特别要求以外,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公开招标在其公开程度、竞争的广泛性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但也存在着招标周期较长、费用较高、保密性差等缺点。

邀请招标方式能够较充分地发挥招标的规范性、公平性等优势,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开招标的不足;但其竞争程度远远不能与公开招标相比拟。

在一些情况下,由于采购对象的性质或采购情势的要求,招标采购方式并非实现装备采购经济有效性目标的最佳方式,必须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既能体现竞争,又具有灵活性的优点,但规范性不够强。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非竞争性的装备采购方式,易造成承制单位抬价、阻碍技术进步、产生不公平交易等现象,而且评审过程难以控制,人为操作性大,易造成市场机制失效,使装备采购部门处于不利地位,影响采购效益,因而,一般在严格符合条件并经上级装备采购部门审批以后才可以实施。国外实践已经证明,国外国防采办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中,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运用采取了严格的限制。

询价采购是一种相对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方式,邀请报价的承制单位数量应至少有三家,而且只允许承制单位提供一个不得更改的报价。询价采购明显具有方便快捷、费用低廉的优点,但其规范性、程序性相对较差。

由于装备采购的每个项目各不相同,还有其他一些适合的采购方式也是可以采用的,例如批量采购、小额采购等,因此为了适应装备采购在不同情况下的特殊需要,《装备采购条例》规定,经总装备部批准还可以灵活采用其他装备采购方式。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其他采购方式有很多,但只有经总装备部认定的方式才可以用于装备采购。

二、科学选择装备采购方式的意义

规范对装备采购方式选择行为的管理,可以克服和减少随意性,从制度上确保推进和开展竞争性采购,并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保证交付进度,提高装备质量。

1.推进装备采购的竞争水平[2]

推行竞争性装备采购,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要求,也是高技术装备发展的需求。规范装备采购方式的选择,积极运用竞争性订立方式的目的,就是充分调动各企业积极性,把装备科研、生产、维修建立在国家最先进的工业技术基础之上,以实现装备采购效益的最大化。世界各国无论政府采购、还是装备采购都采取各种方式,建立了采购方式审定制度,强制推行竞争性采购。因此,加强装备采购方式选择,是推行竞争性装备采购的重要途径。

2.提高装备采购的法治化进程

当前,装备采购指令性计划管理模式的观念和行为还未得到彻底的转变和根除,有意、无意规避竞争,以及竞争性装备采购方式应用不规范,有意选择竞争程度较小的采购方式等问题时有发生。因此,科学选择装备采购方式,建立规范、统一的装备采购方式的选择标准和方法,对规范装备采购工作行为,避免行政干预、暗箱操作等问题的发生,将产生重要的监督、制约作用,提高装备采购行为的法治化进程。

3.向政府采购制度看齐

装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畴。政府采购相关工作行为、过程都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和多方的监督;尤其其采购方式的确定已经受到严格的法律管制,任何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人员,在组织实施采购工作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针对项目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采购秩序,实现“阳光工程”的目标。因此,为在装备采购工作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精神,应加强装备采购方式科学选择。

三、科学选择装备采购方式的实现路径

1.采购信息,平等授予采购机会

装备采购信息,如装备名称、型号、图号,采购数量、采购价格、交付时间,战技指标、关键技术,承制单位信息、采购部门信息,采购合同文本等,几乎都可能涉及到军事秘密。因此,为了维护国防安全,必须做好装备采购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是装备采购信息最关键的把握点。

但是,不能以保密为借口而规避进行公开招标等竞争性采购方式,不能以保密作为选择装备采购方式的唯一“准星”。对于采购军选民用类产品,除军队部门信息(如采购单位、交付单位等)外,其他信息均可按非保密信息处理,可进行公开,以吸引更多的承制单位的参加;对于采购军队专用装备,涉及装备总体、主要分系统及含技术的配套件等产品采购信息为保密信息,可以只向符合相应保密资质的承制单位。此外,还可以根据装备采购信息密级程度积极进行去密和降密处理,降低装备采购信息的获取成本,最大程度地吸引广大潜在承制单位参与到装备采购市场中来。

2.统一判定标准,创造平等遴选规则[3]

影响装备采购方式的因素较多,并且各装备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不尽相同,为避免在制度上遗留规避竞争的漏洞,应对各影响装备采购方式选择的要素、判定标准、方法给予统一规范,并尽可能实现准确的量化管理。装备采购方式主要由保密要求、采购金额、采购时限、承制单位数量、装备通用性、配套或服务一致性等要素确定。结合实际,参照国内外具体做法,应遵循以下标准和方法进行选定装备采购方式。

第一,密级程度。对于无法处理的装备采购信息只能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装备采购方式。

第二,合同金额。各国无论政府采购、还是装备采购,都在法律中要求政府或军队的不同部门,对各种装备采购方式适用的项目经费限额范围给予专门的规定,建立全军统一的装备采购项目经费计算标准。

第三,承制单位数量。竞争必须有相应的市场主体环境,即数量较多的、具备资格条件的承制单位。因此,承制单位数量也是一个制约竞争性装备采购方式使用的重要要素之一。

第四,采购时限要求。采购时限即采购项目所允许的合同订立时间也成为一个制约采购方式选择的要素之一。采购方式不同,所需要的合同订立时间不同;装备采购项目不同,所需要的生产周期、交付时间要求不同。采购时限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采购时限=(装备交付时间-装备采购年度计划下达时间)-合同履行时间(按装备生产周期计算)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公告日到开标日,至少保留20个工作日的时间间隔,以保证投标人具有充足的时间完成投标书。因此,采购时限允许的项目方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订立合同。

第五,装备的通用性。通用性强的装备,承制单位较多,货源充足,价格较为稳定,适合采用招标或询价方式采购。《装备采购方式和程序管理规定》明确,采用公开招标、询价采购方式订立装备采购合同的项目应具有较强的通用性。通用性一般是指各军兵种通用,或军民通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适合公开招标、询价采购的项目大部分为军选民用产品。因此,通用性按照军选民用市场情况确定。即凡在民品市场中有多家生产的产品就可认为满足“通用性强”的条件。

3.严格规范程序,保证公平选择

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是规范装备采购方式选择行为的重要手段。装备采购方式选择可按以下程序和方法执行:

首先,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在拟制装备采购年度计划草案前,应组织领导、专家及负责人员对项目进行调研分析,综合考虑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装备采购方式建议。其次,装备采购计划部门根据装备采购项目情况组织专家对装备采购方式建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检查业务部门对各要素分析的准确性,法规、判定标准执行情况,提出的采购方式建议的合理性等内容。再次,通过审查的,装备采购主管机关应组织专家,并根据装备采购项目情况,对装备采购方式方案进行审核。对于需调整采购方式的,依法作出装备采购方式修改决定;批准下达执行;经审核无异议的,及时批准下达。

此外,还需借鉴国内外相关做法,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关,并赋予其相应职权和职责,从而加强对采购方式选择的审批监督,以确保全军各级装备采购部门按照法规要求正确选择、使用采购方式。

参考文献:

[1]魏刚,艾克武.武器装备采办合同管理导论[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5:181-182.

[2]白海威,王伟,夏旭.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研究[J].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学报,2005,16(2):6.

[3]李,王春光,等.规范合同订立管理提高采购管理效益[J].公共支出与采购,2005,(3):45-46.

第4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采购方式;选择

一、前言

政府采购主要是以政府为主体,其采购的目的是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随着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的增强以及行为范围的拓展,在整个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对于政府采购,通常在对采购的项目、条件等进行分析之后,采取合理的采购方式,满足采购目标的要求。但是,在具体行为中,鉴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对采购的效果产生影响。

二、对政府采购种类与特征的介绍

1.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在国际上,比较认可的采购的方式为公开招标,能够体现政府的公正性原则。将合同给予最优的投标商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也就更容易鼓励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其中,彰显竞争性的特点,同时,透明性能够集中体现。

2.竞争性谈判的体现

竞争性谈判的应用条件是:招标的形式没有选取到合适的供应商;存在突出的技术性;时间比较紧张;很难进行预先价格总额的计算。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可以与供应商进行直接交流,简化程序,提高采购的效率实现成本的降低。谈判可以多次进行,直到达到预期目的。这种方式更显灵活性,但是不具有公开性,竞争有限,易发生舞弊问题。

3.邀请招标的应用

这种方式主要针对特殊性比较明显的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范围比较有限,报价不允许变更。这种方式由采购人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直接交流,竞争性不强,透明度有限,时间紧迫。如果项目比较具有专业性,这种方式最为经济。但是,这种方式的规定相对模糊,操作性不强,给双方造成一些逃避责任的空间。

三、对不同采购方式的选择

1.对货物类采购特点的介绍以及方式的选择

对于各种类型的货物,包含设备、材料等,主要的采购方式为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方式比较适合。如果明确为定点采购,需要在协议供货商处进行采购。

2.对工程采购特征的介绍以及方式的选择

工程采购主要是指建设工程的采购,主要涉及进行建筑物新建、改建、装修等所需要进行的采购行为。这种采购主要的形式为公开招标,但是,鉴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也经常使用。

3.对服务类采购特征的分析以及方式的选择

服务类的采购主要是指除了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这一采购属于第三产业,范围很广,内容较为复杂,主要包括印刷、出版、政府采购项目的设计(如工程设计)、交通工具的维护保养(车辆保险、车辆维修等)、会议、培训、软件开发、机关事业人员医疗健康体检等等。采购方式可以多样化,主要是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为主。

四、采购方式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1.很难准确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

在当前的政府采购行为中,很多采购人仅仅依靠采购项目的金额,进行方式的选择,忽视采购的实际情况,忽略采购项目的特征,没有对采购方式的适用性进行分析,使得招标项目较少、其他形式较多,不利于实现公开和公正的原则的履行,同时,有些采购人员为了简化流程,对采购方式进行随意选择,很难实现集中采购的优势。

2.对招标进行的规避现象时有发生

对于政府采购,针对招标方式,不能以任何方式进行规避。但是,在实际的采购进行中,为了实现小集体的利益,对项目进行分解,达到对招标的避开的目的,使条件不满足公开招标的条件。有些采购将项目时间紧作为理由,以其它方式代替公开招标,确定特定企业,排斥其它企业,很难体现市场竞争。

3.没有形成规范的采购方式变更制度

当前,针对采购方式的变更,尚未形成合理的规范操作。结合相关制度,如果已经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需变更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与批准,而后才能进行方式的变化。但是,在实际的采购中,很多采购单位没有执行相关的制度,忽视相关手续,对采购方式进行随便的变更,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工作不十分到位,不负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出于人情的原因,忽视原则,不依法审批。

4.存在多种采购方式交叉使用的情况

当前,在采购中,存在两种方式混用的情况,使得采购方式呈现四不像的情况。

五、如何做好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

1.对政府采购方式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健全和完善

要建立完善、科学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针对当前法律法规在范围、内容等方面的差异,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规,保证体系的科学性与操作性,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同时,鉴于当前政府采购法规的薄弱性,内容缺乏针对性与详细性,要明确规定各种采购方式的范围和条件,保证一定的执行力。

2.对政府采购的审批制度进行规范

对审批制度进行健全和完善,对程序进行完善,明确流程和环节,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要对审批进行法制化,不能高于法律。重视对监督制度的健全,规范审核行为,避免乱审批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对审核进行公开,避免随意性。

3.对政府采购监督体系进行不断完善

建立科学的监督体系,要立足财政部门,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密切配合,发挥各个监督部门的作用。同时,对各个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保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提高政府的采购能力,规范采购行为,要重视公开招标的形式。同时,结合采购实际,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促进政府采购行为的高效性。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应用分析

一、政府采购方式内容及特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为各供应商提供的商业平台,就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而言,竞争性谈判采购要求参与采购活动的有效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公平对待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及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审查应严格且统一,确保竞争公平。邀请招标的供应商数量的选择也不少于三家,且只允许供应商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选择应依据采购项目的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首次制造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或是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添购,添购金额不高于原项目合同总价的10%.询价采购仅适用于采购现成的而非按采购人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标准化货物,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还采用了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等其他方式。

定点采购通常是指集中采购机构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和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并同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货物和服务。其与其他采购不同之处在于具有一次性采购,分批、分次长期地接受劳务服务“或”货物供应“的特点。

协议供货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有比较长的历史。大宗标准化商品的采购者和供应商通过长期商业往来,形成了比较可靠的商业信用的基础,采购者同意和供应商通过协议,达成长期供货合同,为此建立了此种采购方式。在供货合同中,规定了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期限、付款方式、索赔等条款。其特点主要有四:一是采购商品一般是大宗的、相对标准化的,如初级产品、办公用品、标准耗材等,因为其价格浮动不大,品种规格相对单一,容易清算。二是建立在商业诚信的基础上。为避免商业欺诈,一般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多为早有雄厚实力和良好商业信誉的大公司、大企业。三是采购合同一般也是标准化合同,其主要条款基本不变,只是采购商品的具体指标略有变化,可以反复使用。四是采购者和供应商可能是一对一地进行协议供货采购,也可能是一对多、多对多地采购,以形成规模效应、节约成本。它与定点采购相比,更具有适用范围广、选择品种多、价格调整合理等优势。

二、政府采购方式在各领域中的选择应用

(一)货物类采购的特点及可选方式

《政府采购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此类项目采购模式应以集中采购为主,采购方式应以公开招标为主。另外,对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批量(合同总金额不足40万元)采购急需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投影机和复印机等,还可采用协议供货的方式。除采购中心另行组织批量采购外,均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

(二)工程类采购的特点及可选方式

《政府采购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工程类项目采购方式应以公开招标为主,其中的材料和设备采购由于产品的繁杂性、技术的复杂性、设计的不充分性、价格的多样性、时间的不确定性等因素,适宜选择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

目前我国各工程类项目建设招投标普遍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即“综合评分法”,但其中存在一定的缺陷,其授予评标人员的权力过大人为因素干扰中标结果,造成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对于大多数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逐步过渡到“最低评标价法”,以便与国际接轨,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服务类采购的特点及可选方式

《政府采购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类,采购人采购的服务应包括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及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设计、信息技术及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维修、保险、租赁、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会议、培训、牧业管理和其他服务等各类服务项目。

目前服务类采购主要集中在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及政府机关的公务消费上,其中主要是会议、会务接待及公务用车保障服务,其他服务类项目还未涉及,采购的范围还很窄。

由于服务类采购项目属于第三产业,而第三产业的范围很宽,采购对象具有多样性、地域性、抽象性以及周期长等特点,涉及的采购内容非常复杂,其政府采购的可选方式也是多样化的。除公开招标外,还有如目前在大连市实行的印刷、车辆的维修、加油等招标投标定点采购。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中都对服务类采购项目做出了规定,但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不尽相同,实践中多数政府服务类采购项目如会议、公务接待、设计咨询、信息服务等很多由预算单位自行分散采购,这类采购项目还需要逐步规范。

三、目前采购方式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机构,甚至有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上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不规范的地方,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总结政府采购方式应用上存在的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是采购方式应用界定不清。有些地方忽视了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和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情形,忽视了集中采购的规模,造成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少、其他方式项目多,集中采购项目少、分散采购项目多。

二是规避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首选方式,采购人不得以各种方式回避执行。但在实际中,有的地方采购人受小集团利益或其他因素驱动,将达到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时间紧、任务急为借口,改为其他采购方式,回避公开采购。

三是采购方式变更不规范。有些采购人对采购方式变更随意性大,对采购目录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自行变更为其他方式,既不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履行审批手续;有的监管部门在审批变更手续时也不能严格把关。

四是采购方式混用。有的采购人在某一采购项目中明明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在招标公告后又向供应商发放邀请函;有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在评标时又就某一项内容与投标供应商进行谈判;还有的在招标中进行几次报价。

针对政府采购方式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管理体制不健全,增加了管理难度;采购人员概念模糊,对法律法规不熟悉;执法观念淡薄,缺乏有力的处罚措施。预算单位怕麻烦、图省事,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等等。

四、解决应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政府采购制度的优越性最终是要通过范围和规模来体现的,范围越广,规模越大,政府采购在加强支出管理、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以及支持国内企业发展、保护民族产业等方面的作用就越大,效果就越明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认真分析、研究各领域项目政府采购的现状,探索各类项目政府采购对策,是我们在拓宽政府采购领域、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方面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严格掌握各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和情形

政府采购要首选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不能把该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等同起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以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在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时,必须认真把关,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

(二)规范各类采购的操作行为,正确应用各种采购方式

在每个方式的应用上,既要考虑项目的数额,也要考虑具体项目的特殊性,更要考虑各种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情形,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规范操作,决不能简化程序,更不能将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混用,影响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原则的体现。

(三)严格监管,保证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尤其是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避免审批中的随意性,从而使政府采购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四)对于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实施合并采购

一方面,可对采购项目实行纵向合并,对不同的采购项目,如产品的类别、性质、功能等基本相同或相近,应尽量进行合并。另一方面,对可采购项目实行横向合并,在集中采购的实务操作中,打破单位、行业甚至地域的限制,实现同类采购项目跨单位、跨行业、跨地域合并,更大程度地提高集中采购的规模。

第6篇

【题目】机电五金市场电商采购模式构建研究

【第一章】 【第二章】采购管理相关理论概述

【第三章】机电五金市场采购模式的现状

【4.1-4.2】采购流程不合理与供应链资金流不稳定

【4.3-4.5】采购需求分散、时效性不强及安全性不高

【5.1-5.3】电子商务采购模式的优化效果

第7篇

摘要:明确政府采购应当采取的方式及各采购方式所适用的范围,是为了避免在具体操作中出现随意选用采购方式、规避管理等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政府采购方式的制度不健全、选择不规范、程序不完善等原因,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果。为此,笔者对政府采购方式在各领域中的应用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应用分析

一、政府采购方式内容及特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为各供应商提供的商业平台,就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而言,竞争性谈判采购要求参与采购活动的有效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公平对待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及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审查应严格且统一,确保竞争公平。邀请招标的供应商数量的选择也不少于三家,且只允许供应商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选择应依据采购项目的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首次制造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或是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添购,添购金额不高于原项目合同总价的10%.询价采购仅适用于采购现成的而非按采购人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标准化货物,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还采用了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等其他方式。

定点采购通常是指集中采购机构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和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并同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货物和服务。其与其他采购不同之处在于具有一次性采购,分批、分次长期地接受劳务服务“或”货物供应“的特点。

协议供货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有比较长的历史。大宗标准化商品的采购者和供应商通过长期商业往来,形成了比较可靠的商业信用的基础,采购者同意和供应商通过协议,达成长期供货合同,为此建立了此种采购方式。在供货合同中,规定了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期限、付款方式、索赔等条款。其特点主要有四:一是采购商品一般是大宗的、相对标准化的,如初级产品、办公用品、标准耗材等,因为其价格浮动不大,品种规格相对单一,容易清算。二是建立在商业诚信的基础上。为避免商业欺诈,一般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多为早有雄厚实力和良好商业信誉的大公司、大企业。三是采购合同一般也是标准化合同,其主要条款基本不变,只是采购商品的具体指标略有变化,可以反复使用。四是采购者和供应商可能是一对一地进行协议供货采购,也可能是一对多、多对多地采购,以形成规模效应、节约成本。它与定点采购相比,更具有适用范围广、选择品种多、价格调整合理等优势。

二、政府采购方式在各领域中的选择应用

(一)货物类采购的特点及可选方式

《政府采购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此类项目采购模式应以集中采购为主,采购方式应以公开招标为主。另外,对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批量(合同总金额不足40万元)采购急需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投影机和复印机等,还可采用协议供货的方式。除采购中心另行组织批量采购外,均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

(二)工程类采购的特点及可选方式

《政府采购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工程类项目采购方式应以公开招标为主,其中的材料和设备采购由于产品的繁杂性、技术的复杂性、设计的不充分性、价格的多样性、时间的不确定性等因素,适宜选择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

目前我国各工程类项目建设招投标普遍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即“综合评分法”,但其中存在一定的缺陷,其授予评标人员的权力过大人为因素干扰中标结果,造成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对于大多数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逐步过渡到“最低评标价法”,以便与国际接轨,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服务类采购的特点及可选方式

《政府采购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类,采购人采购的服务应包括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及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设计、信息技术及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维修、保险、租赁、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会议、培训、牧业管理和其他服务等各类服务项目。

目前服务类采购主要集中在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及政府机关的公务消费上,其中主要是会议、会务接待及公务用车保障服务,其他服务类项目还未涉及,采购的范围还很窄。

由于服务类采购项目属于第三产业,而第三产业的范围很宽,采购对象具有多样性、地域性、抽象性以及周期长等特点,涉及的采购内容非常复杂,其政府采购的可选方式也是多样化的。除公开招标外,还有如目前在大连市实行的印刷、车辆的维修、加油等招标投标定点采购。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中都对服务类采购项目做出了规定,但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不尽相同,实践中多数政府服务类采购项目如会议、公务接待、设计咨询、信息服务等很多由预算单位自行分散采购,这类采购项目还需要逐步规范。

三、目前采购方式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机构,甚至有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上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不规范的地方,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总结政府采购方式应用上存在的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是采购方式应用界定不清。有些地方忽视了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和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情形,忽视了集中采购的规模,造成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少、其他方式项目多,集中采购项目少、分散采购项目多。

二是规避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首选方式,采购人不得以各种方式回避执行。但在实际中,有的地方采购人受小集团利益或其他因素驱动,将达到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时间紧、任务急为借口,改为其他采购方式,回避公开采购。

三是采购方式变更不规范。有些采购人对采购方式变更随意性大,对采购目录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自行变更为其他方式,既不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履行审批手续;有的监管部门在审批变更手续时也不能严格把关。

四是采购方式混用。有的采购人在某一采购项目中明明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在招标公告后又向供应商发放邀请函;有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在评标时又就某一项内容与投标供应商进行谈判;还有的在招标中进行几次报价。

针对政府采购方式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管理体制不健全,增加了管理难度;采购人员概念模糊,对法律法规不熟悉;执法观念淡薄,缺乏有力的处罚措施。预算单位怕麻烦、图省事,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等等。

四、解决应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政府采购制度的优越性最终是要通过范围和规模来体现的,范围越广,规模越大,政府采购在加强支出管理、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以及支持国内企业发展、保护民族产业等方面的作用就越大,效果就越明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认真分析、研究各领域项目政府采购的现状,探索各类项目政府采购对策,是我们在拓宽政府采购领域、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方面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严格掌握各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和情形

政府采购要首选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不能把该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等同起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以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在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时,必须认真把关,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

(二)规范各类采购的操作行为,正确应用各种采购方式

在每个方式的应用上,既要考虑项目的数额,也要考虑具体项目的特殊性,更要考虑各种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情形,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规范操作,决不能简化程序,更不能将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混用,影响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原则的体现。

(三)严格监管,保证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尤其是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避免审批中的随意性,从而使政府采购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四)对于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实施合并采购

一方面,可对采购项目实行纵向合并,对不同的采购项目,如产品的类别、性质、功能等基本相同或相近,应尽量进行合并。另一方面,对可采购项目实行横向合并,在集中采购的实务操作中,打破单位、行业甚至地域的限制,实现同类采购项目跨单位、跨行业、跨地域合并,更大程度地提高集中采购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