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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危机;电力;消费;影响
一、引言
2001年,美联储为抵御经济衰退而大幅度降息,宽松的贷款条件刺激了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生成。至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机通过财富效应、金融加速器效应传导至实体经济,造成实体经济的萧条,同时也给全球能源业带来了巨大的打击。全球能源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罕见局面。
我们知道,电力产业与经济是鱼水关系。电力产业是整个经济的基础和支柱,电力产业向经济提供动力能源,保证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可以说,电力消费增减,会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电力产业发展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的步伐。经济作为电力产业的助推剂,经济实力强,就可以购置先进的电力设备,使电力产业节省成本,提高效率。电力在能源基础产业和国家能源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经济在国民生活中的地位毋庸讳言。因此,正确认识金融危机对我国电力行业消费市场的影响及发展趋势,对我国电力建设,乃至能源、经济等政策的制定能提供可靠依据和科学决策。本文将从四大主要用电行业入手,重点分析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危机对我国电力行业消费市场的影响及发展趋势。
二、金融危机导致电力消费下降,四大主要用电行业电力消费负增长
电力和经济是密切相关的,金融危机爆发,对我国电力行业产生了不小的冲击,直接导致电力消费减少,电力建设发展放缓。
我国四大主要用电行业为:黑金属冶炼、化工、有色金属冶炼以及非金属矿制品,占全国电力消费比例依次为:12%,8%-9%,7%-8%和6%。08年7月,四大主要用电行业之一的化工业用电量出现同比下降,全社会月度电量同比增速首次降至个位数。三季度,电量下滑趋势持续扩大。
2008年11月份,四大主要用电行业电力消费全部为负增长,工业电量消费同比降幅为14%,全国电力消费降幅为9%。导致工业用电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金融危机蔓延与深化,实际产业产量增速放缓,从而电力消费量下降。此外,奥运会期间,从8月开始,对部分高耗能企业的产能限制,也是导致电量下滑的因素之一。从而导致08年8月,北京、河北和天津地区先于全国其他地区,首次出现电力消费的负增长。
居民用电持续正增长。居民用电占我国电力消费量的11%-13%,用电量增速长期稳定在10%左右。我们认为居民用电维持稳定的原因有二:
1、居民对电价支出并不敏感。在我国,居民用电电价低于工业用电,历次上调销售电价,居民电价都维持稳定,目前,整体居民电价水平偏低。
2、居民电力消费弹性较工业用电弹性系数较小,居民用电量的变化主要源自于季节性波动。
2009年3月以来,获益于下游工业产品需求量的上升,非金属矿制品(水泥)行业率先实现电量的正增长。非金属冶炼和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的电量消费同比降幅开始逐步缩小,但化工行业电量增速仍不稳定。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5月,单月电力消费量已经好于去年4季度单月电量,与去年9月电量基本持平。
三、我国电力行业消费市场发展趋势
2009年下半年,电量增速有望反弹。一方面,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持续创新高。2009年1-5月,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持续攀升,5月,至33%,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至29%。分行业看,四大主要用电行业,除化工行业外,其余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均维持稳定,逐步提升,对电力的需求增大。
前期旺盛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工业品需求量提升奠定基础,从而推动电力消费量增加。从工业品产量增速来看:5月份:除水泥行业产量增速处过去2年的较高水平(同比增长13.5%)外,其余工业品产量增速均处低位:生铁和合成氨产量同比增速分别为6%和3.7%,玻璃和粗钢产量仍未出现明显正增长。伴随投资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启动相关建设、生产,我们认为这些工业品产量将伴随投资增速的上升而上升,电力消费随之上升。
若下半年工业用电需求持续强劲,预计全年电量增速有望提升至4%以上。
现阶段,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行业不断进入人们的生活中,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更是与人们有着密切的联系,甚至变得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金融行业、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归功于广大人们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能够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就能够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在还没有完善相关的金融市场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很多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给消费者产生了障碍。因此,我国应该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又快又好的发展。
1 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所谓的金融消费者是指以满足生活需要为目的,在能够承担金融行业风险的前提下,不断购买金融商品,或者是接受金融行业的各种服务,而在金融市场获得一定收益的人。金融消费者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是一个特殊意义的群体。
对于法律而言,金融消费者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意思。首先,为了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不能是法人组织,只能是普通的自然人;其次是金融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只能是在生活方面上的各种消费,对消费者消费本身的需求层次有了一定程度的限定,表现出在金融行业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最后,金融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既涵盖对商品的消费,也包括对各种服务行业的消费。
金融消费者的特点。在消费者这一较大的群体中,金融消费者有着特殊的意义。金融消费和普通的消费有所不同,金融消费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性,能够产生很高的收益。根据与普通消费者进行比较,归纳出金融消费者所具有的特点。
金融消费者进行交易时的对象比较特殊,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例如证券、基金以及不同的理财产品等这些方面,在进行这些方面的交易时,金融消费者不是独自进行的,是需要通过将消费者自身的个人银行账户、资产状况等个人金融信息托付给金融行业进行的,这些都是金融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消费者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金融消费者处于一种劣势地位。由于在金融行业存在的复杂性这特点,使得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不能够辨别金融商品的真假性。加之,在金融市场中,销售对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方面的诱导以及没有经过全方位介绍,使得金融消费者对自己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没有经过全方面的认识或者对商品没有正确的认识,使消费者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也就是说金融消费者在金融行业、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
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金融行业的稳定性需要借助金融消费者来进行维持的,如果金融消费者在金融行业中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并且此时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那么金融消费者很可能就会对金融行业失去信心,离开金融市场,这样就会降低金融市场的发展。由此可见,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大群体。
2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及其相应的保护制度
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相关内容。金融消费者除了具有普通消费者群体所具有的权利之外,因金融市场的复杂性等特点,使得金融消费者还具有一些与金融行业相关的权利。其中金融消费者应该具有三种特殊的权利,分别是知情权、隐私权以及公平交易的权利。下面对着三种权利进行具体的解释和介绍。
首先,是金融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前面提到金融消费者一直处于一种劣势地位,主要是因为金融消费者在进行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是享受金融服务的同时,没有经过对其全方面的认识,使金融消费者对相关信息掌握的不够,使消费者有一种被忽悠的心理。针对这些情况,金融行业应该确保金融消费者有一定的知情权,也就是说金融消费者有权利知道金融产品的信息以及金融行业的相关服务。同时,金融机构还需要将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所承担风险的程度,而不至于使金融消费者进入购买的误区。能够让消费者全面掌握金融市场的各种信息,进入消费者的知情权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金融消费者进行消费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其次,是金融消费者应该有的隐私权。所谓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方面的信息有不公开透露,不被他人利用、知晓的权利。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和普通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同,它主要指的是和财产方面相关信息。在金融行业的市场中,金融信息和金融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金融消费者应该保证自身的隐私权,这也是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前提。
金融消费者的最后一项权利是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遵循公平、诚实的基础上,在向金融机构如金融单位、保险公司等形成具有法律效益的关系时,金融机构能够不勉强提供金融服务,不违反法律法规,使金融消费者享有一种公平、公正的权利。
我国金融行业开放的较晚以及开放程度的不高,导致国内金融机构竞争意识不强烈,服务意识就更加淡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设置也有待创新,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长期以来只是以稳定国内金融秩序为主,忽略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而金融机构长期以来片面的只以增加利润为目的,并没有以为客户服务为中心,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得不到重视,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这才有金融消费者在银行的营业柜台上不断的存取一元钱折腾占用银行资源的激烈行为发生。此外,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匮乏和反向识别金融诈骗能力较弱,但随着金融消费者不断加强金融知识的补充和更新,相信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自身权利,这将更加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成长和完善。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制度。金融消费者主要具有三种和普通消费者不同的特殊权利,并且这些权利需要经过保护,才能确保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的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制度一方面是倾斜保护。要想消除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不平等关系,就必须给予金融消费者一些特殊的权利,以扭转这种不平衡的趋势,以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还应做到公法保护制度。因为现阶段的金融市场中,很多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都有医生程度的损害,有很多难题尚未达到解决。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借助国家的强大力量,不断从立法、执法等多种角度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促使更多的消费者向金融消费者转变。
此外,还应遵循效率的保护制度。所谓做到遵循效率是为了能够及时解决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享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困难,以降低这一过程中对金融行业造成的不良影响。
完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单纯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并不能够就代表着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所以应该不断地完善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制度,以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
首先,应该不断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明确消费者所应有的权利范围,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其次,不断加强金融消费者具有的知情权、隐私权以及公平交易等三方面的权利,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最后,在金融市场中一旦出现问题,应该及时明确责任,而不是一直让金融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
关键词:“互联网+”汽车金融市场研究
1“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市场的基本定义
1.1汽车金融的定义
汽车金融是为汽车产业链中各个重要环节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举措,主要为汽车行业中汽车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的研发;销售模式改进以及多方发掘销售渠道等环节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因为时代影响与国情等多方面因素,我国汽车金融行业起步比较滞后,相较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汽车金融市场才初具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汽车金融市场发展受限的主要原因,在于普通群众固有的消费方式与消费观念相对传统。大部分人依然青睐全款消费方式,当人们购买力无法满足商品标价时,人们宁愿选择放弃,也不愿意尝试贷款与分期等新兴消费方式。据有关部门统计:欧美发达国家的汽车金融市场覆盖超过80%,远远高于我国40%的市场份额。即使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努力追赶过去漫长岁月中落后的市场发展步伐,汽车金融市场仍然有很长一段前行道路。因此,我国的汽车金融行业迎来最合适的市场氛围与巨大的发展空间。
1.2互联网金融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近些年崛起的金融服务方式,为金融服务提供优质、全面、便捷的交易平台,丰富金融服务手段;特别是以“支付宝”为首的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兴起,一时之间将此种依托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金融服务的方式推向大众,掀起一番。依靠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将资金融通、资产管理与线上交易支付等金融服务重新定义,使用一种令大众更容易接受的服务方法取代过去繁琐、复杂的金融服务交易方式。目前,我国自2013年开始打开互联网金融行业局面,经过数年不断摸索与壮大,国家互联网金融行业业已成为新型主流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凭借信息时代这股强劲东风,在原有服务项目基础上,添加网络信贷与投资信贷等高级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系统颇为壮大。
1.3“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的定义
我国汽车金融市场尚有巨大的开拓空间,互联网金融行业是当下最炙手可热的金融服务模式,在我国经济发展规划中占据重要地位。汽车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有机结合,势必会碰撞出绚烂的火花,为汽车金融市场打开新世界的大门。“互联网+”是我国大力提倡的新型经济形态,同时是未来信息技术发展趋势。“互联网+”核心发展理念是汽车金融行业不断进步的保障,为汽车金融行业提供源源不断的创意,是行业可持续发展重要手段。与传统金融服务方式不同,“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服务能够实现针对不同客户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使服务形式多样,服务内容增多。汽车金融行业借鉴互联网金融的先进管理模式,深化改进自身管理系统各环节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汲取丰富的管理技巧与营销手段,为汽车金融行业取得长足进步打好坚实基础。
2“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发展机遇
2.1实现实时线上操作
传统汽车金融行业服务的局限性主要在于服务周期长,完后一项服务需要的资料与手续繁杂,致使汽车金融市场流失大量潜在客户。过去汽车金融服务手法较为单一,主要依靠人工搜集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资料,核实客户实际信用情况。在服务周期内,大量消耗人力、物力资源。汽车金融项目服务效率不高,客户满意率低下。“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市场,将繁琐且复杂的相关审批流程通过互联网技术变得简单高效。互联网无视地域与时间的限制,只要客户身边拥有能够上网的设备,就能够随意挑选适合自己的金融服务,在最短的时间内顺利完成审批工作。互联网技术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帮助汽车金融行业节省大量的人力资源;提高办事效率,有效缩短汽车金融市场的办事周期。
2.2主流消费群体转变
汽车金融市场发展受限又一大因素在于主流消费群体的消费观念落后,不善于接受新生事物。消费观念的滞后,无法带动汽车金融市场扩大服务规模、吸收大量客户的趋势。随着时展与进步,80、90后渐渐成长为社会新生的社会消费主力军。面对80、90后购买力不断扩大,“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市场进退得宜,是难得一遇的大好发展机遇。我国信息技术发展起步较晚,80、90后作为最早一代接触信息技术并熟练使用的人群,接受新生事物能力强,消费观念新颖,是最符合汽车金融市场的主要服务对象。超前消费本身对年轻一代有着深远影响,我们不能完全屏蔽超前消费为一大部分年轻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无法完全阻止超前消费在年轻人群中迅速蔓延的趋势。只有顺应局势,合理把握好“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市场风向,引导社会年轻大众正确的超前消费方式。既满足一大部分人的消费需求,同时又避免因超前消费问题为80、90后带来众多困扰。
2.3风控能力增强
信息技术强悍之处主要体现在对数据信息的超强分析能力,以及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超大计算量。市场风险评估是组成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金融行业也不例外。传统汽车金融行业无法妥善完成市场风险评估预测工作,根本原因在于客户基数较市场规模相比过少,反馈的信息数据量不足以支撑风险预估分析。即使强行进行预测,也需消耗大量的人力,最终结果参考价值偏低。现代化“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市场,能够实时、准确记录大量客户数据,无需消耗大量额外资源记录,但远比传统记录方式储存信息量多。通过不同功能的数据分析模型,依靠信息技术中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对汽车金融市场进行风险预估。保证评估结果准确无误,帮助汽车金融市场及时规避风险,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4个性化服务
个性化服务是保证金融服务质量的关键,笼统且单一的服务方式很难使客户满意。限制汽车金融市场服务多样性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当下我国汽车行业金融市场尚未系统化,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专业汽车金融服务企业规模参差不齐。规模较小的企业很难满足大量客户需求,例如:汽车租赁与购买的市场不尽相同,导致汽车金融行业所提供的有关金融服务截然不同。互联网技术创造的线上交易平台规模,可以完美弥补实体公司的不足,只需经过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核,合法的交易平台就能够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客户获得使自己满意的金融服务,有助于公司打造属于自己的良好口碑,在汽车金融市场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发现市场之下隐藏的潜在客户,加大汽车金融市场开拓力度。
3“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市场发展面临的困境
3.1汽车金融行业残酷的竞争限制市场发展
残酷的金融行业竞争是限制汽车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行业需要面对多方面竞争带来的冲击。首先,拥有专业线上汽车金融服务技术的公司数不胜数,没有影响力的企业几乎无法在行业领域内存活,导致公司在发展前期被扼杀在摇篮里;并且汽车金融行业存在恶性竞争的情况,为了达到独占一块区域内汽车金融市场份额,使用不良手段排挤其他公司,没有完全将公司全部精力致力于改良自身服务水平,致使在残酷竞争中存活下来的公司服务水平过低。上升到整体金融市场层面,汽车金融市场仍需面对来自银行等老牌金融机构的冲击。银行资金来源丰富,自身资金储备雄厚。多年来的发展探索,以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系统化程度,是仅起步数年的、以互联网为背景的汽车金融行业所无法比拟的;银行等机构的服务水平与市场风险预估水平更高。
3.2新型汽车金融市场依托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资金来源单一
当下,我国汽车金融市场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受制于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市场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投资股东原始资金投入、银行借贷、吸纳归并同行公司以及小量债券融资。资金匮乏使行业发展几乎寸步难行,经过其他金融机构挤压的市场份额所剩无几,缺乏资金的市场开拓无异于纸上谈兵。
3.3我国征信体系的不足影响汽车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
我国现有征信手段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绝对指标,互联网技术对个人信用分析手段为辅的方式,对相关客户进行金融征信。我国征信体系存在诸多不足,较为突出就是征信系统覆盖范围不够宽泛,存在无法受理一些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客户信用信息更新不及时,易造成有关工作人员错误判定的情况;无法准确征集客户信用实际情况,基于此类信息的风险预估同样会产生偏差,使汽车金融服务能力低下,对汽车金融行业发展起负面影响。
4“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市场发展建议
4.1增强我国征信体系建设
客户良好的信用是金融行业开展相关服务的基础,也是评定此次金融服务风险的重要依据。汽车金融市场发展的关键,在于国家征信系统健全。面对客户人群多样化,客户基数增多,高效、准确、详实的信用评定系统是保证高质量、低风险金融服务的关键。汽车金融行业尚不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对客户进行评定,同时无法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可靠数据挖掘信用度高的潜在客户群体。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可以考虑合理开放自身征信系统,为其他金融企业提供方便。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短期内无法真正实现开放,是否可以启用第三方征信平台,将客户在该平台的信用度作为评判依据。诸如“芝麻信用”等评定客户信用的支付平台,国家能否进行大力推广,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促进汽车金融行业服务水平提升。解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平台无法开放的尴尬,也为汽车金融服务行业提供真实数据。
4.2努力发掘汽车金融市场资金来源渠道
资金犹如大型建筑的地基,倘若地基不稳,势必会造成整体“建筑”存在大量安全隐患。汽车金融行业资金来源单一,极大限制行业发展,国家层面暂时无法落实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的解决方法。在“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行业应努力探寻合适的资金渠道。例如:汽车金融行业可以适当发行金融债券,通过该种方式克服短期内资金短缺,保证公司资金周转正常。
政策放开是银行布局消费金融的主因
消费金融是促进消费的一个重要引擎,也是各大金融机构增值业务中的一个亮点。首先,消费金融可以从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这两个角度来看。艾瑞咨询分析师李超告诉《经济》记者,传统金融并不是消费金融里的领导者,因为它在很多风控和消费场景的把控上并不是很强,传统金融做消费金融和做传统信贷并没有太大区别。
而互联网金融做消费金融一方面是为了迎合相关政策,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和消费金融服务的都是个人,个人风险把控的能力会更强,而且互联网金融的风控理论都是创新的,它需要一些新的市场或人群来验证自己的理论是否正确,然后通过一些数据的纠正来调控模型。另外,电商已经兴起,互联网金融在这个环境下在消费金融领域布局其实是通过掌握消费资源去做消费信贷,其更倾向于J物不贷钱,这从风控的角度上来讲比传统的信贷方式更进了一步。
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消费金融,如普惠金融,将以前大的金融机构不关注的长尾消费群体纳入消费信贷群体中。零点研究金融行业总经理杨轶对《经济》记者表示,这对各大金融机构产生了一些冲击,但由于监管和风控等要求,这些群体目前还不在核心消费金融的消费群体中。
银行是消费金融的主力军,而银行业致力于消费金融领域中的布局,政策放开是直接动因。2016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新消费领域设立特色专营机构。据统计,目前国内已有18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占八成,即主出资人为银行。易观金融高级分析师王蓬博对《经济》记者表示,对银行来说,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扩大在消费信贷市场的影响,相对于其余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银行资金成本更低,来源也更稳定,还有着成熟的征信和审批模式。
不仅如此,国仕资本研究协会理事李高阳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利差收窄,行业竞争激烈,资金成本上升,利润受到挤压,与公司客户相比,个人客户对利率的要求弹性较小,“因此,消费贷款、个人贷款是银行调整客户结构和业务结构的方向之一,大力推进在消费金融领域的布局,是商业银行转变盈利模式和定价机制的必然选择。”
而对于产业系消费金融公司和电商消费金融平台来讲,开办销售金融公司可以提升主业的销售业绩,能有效地缓解库存压力。“产业系拥有可把控的营销渠道和客户资源,但由于在体系内开展业务,消费场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王蓬博对记者说。
坏账率和风控成消费金融规模扩张的隐患
金融机构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主要依赖政策优势和市场空间优势。国家目前大力支持消费金融的发展,并且消费金融前景可观,预计到2020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或可达到十万亿元级别。
2013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达到60亿元左右;2014年交易规模突破150亿元,增速超过160%;2015年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元年,政策的密集落地,大数据的爆发式增长,使当年交易规模突破2300亿元,增速超过1180%;2016年,消费金融已形成万亿元级市场,坐上了互联网金融的头把交椅。
对此,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刘小亚对《经济》表示,保守估计,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2017年或可达到2万亿元的市场规模。
“2万亿元仅指线上,结合线下,市场远不止于此。”盈灿咨询高级分析师张叶霞也对《经济》记者表示,消费金融市场无论在量和质的方面都发展迅猛,如增长速率高、业务模式不断创新等。
随着越来越多的平台进入消费金融领域,未来整个行业的竞争肯定会持续加剧。规模快速扩大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隐患,如准入门槛低、信息审核不严导致骗贷增多、坏账加剧等。
在刘小亚看来,目前这个行业最大的隐患就是部分金融消费公司坏账率过高。“消费金融的爆发式增长吸引了很多互联网企业的加入,互联网思维的引入造成了重客户流量、轻风险控制的问题。”部分公司风控做得较差,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为以后的发展埋下巨大隐患。
另外,我国国民征信体系并不健全,不完善的征信体系不能对行业形成支撑,不能对客户的信用评级有充分的了解,这将是阻碍行业发展的另一问题。
目前大家都看好消费金融这个领域,积极进入抢夺各类消费场景和领域。杨轶表示,在扩张过程中,难免在坏账率和风控方面出现一定的问题。另外,专业人才的匮乏也会导致一系列的隐患。
随着坏账率的提升,如何做好风控,如何有效构筑垂直行业壁垒,将是每一个消费公司必须面对的问题。
目前,消费金融市场的平台主体主要有三类,消费金融公司、电商平台和P2P平台。“互联网金融起因于金融行业的电子化和金融服务的网络化,互联网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行为习惯,上述三类主体在不同程度上都选择了拥抱互联网。随着技术的变革和应用,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规模将继续扩大。”李高阳对记者称,市场规模的快速扩大和出现隐患并不存在必然关系,互联网金融消费未来发展的关键在于场景构建和风险控制,场景构建是营销的法宝,风险控制是安全的保障,如能有效地兼顾二者,市场最终就会呈现出良性发展态势。
行业深耕为消费金融发展的趋势
有观点认为,消费金融将进入深耕细作阶段,但也有人认为,由于很多消费金融公司的坏账率已高达20%以上,2017年消费金融行业将面临大洗牌。那么,未来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究竟如何呢?
“未来大的趋势应该是呈增涨态势。”杨轶认为:“但在不断成长的过程中,不断洗牌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产业从不健全走向规范健康,需要一个过程。”
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李高阳并不认为2017年会出现消费金融行业大洗牌的情况,“2016年是消费金融市场的‘爆发年’,今后几年将是行业的‘繁荣年’,市场仍处于上升阶段。”
李超也表示,2017年消费金融市场洗牌的可能性不大,洗牌有可能是一种软着陆,企业自己决定不再做消费金融,但会很好地善后,会采取很平稳、很柔和的方式处理。另外,现在做消费金融,考量的不是金融机构的金融能力有多强,而是金融机构对于消费环境的掌控国度有多大。“掌握消费场景的机构已经和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联合,要么在它的消费体系里搭载一些消费金融服务,要么自己独立成立一个网络金融部。”
尽管行业竞争加剧,但是消费金融的市场需求还在不断扩大。在刘小亚看来,我国消费将明显呈现出“外出就餐―娱乐―家庭住房和汽车消费―医疗保健”的升级顺序。“虽然行业存在一定隐患,但是在市场需求的促进作用下,相信各大金融机构会更加严格控制风险,规范市场运作,进一步促进消费金融升级。”
随着移动支付带动线下商业的互联网化,消费场景开始决定流量入口和消费程度。场景的多元化必将引发市场格局的重构,“深耕行业、更加理解消费者的公司必将重构消费入口,出现多极取代单极的趋势。”王蓬博表示,不管是从供给侧、需求侧的角度来看,还是站在宏观政策的层面看,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活跃度都将持续增加。
深耕细作与大洗牌都是行业发展的必然,分别体现了行业纵向和横向发展的规律。在纵向上,消费金融平台深耕某一擅长领域,是资源聚合后效益提升必然选择的路径之一;在横向上,在市场竞争选择和政策合规监管的协助下,必然会出现优质平台生存、劣质平台死亡的洗牌现象,劣质包括资本实力弱、风控能力弱等。
他认为流通行业需要提升的是服务品质的升级,并不是大家说的经销商有90%在亏损。这是阴谋论,我们的行业是非常健康的,只不过到了一个转型升级期。
通过今天座无虚席的场面可以感受到,大家在这种汽车市场的转型期,对金融的关注度更高了。安亭国际汽车金融论坛不仅是国内一个高层次的论坛,也能办成一个国际高层次论坛。
刚才说了我们进入转型期,转型期的标志就是,以产品为导向的卖方市场已经过去了,我们进入了一个以消费为导向的买方市场。进入买方市场,其中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中国汽车市场开始走向成熟。今天中国汽车市场已经体现了国际汽车市场的特征,就是新增加置换。
未来如何保证中国汽车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要努力扩大消费、创新消费,靠消费去拉动。另一方面,我以为要靠我们创新技术革命,通过结构调整来保持汽车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这里要说到新能源汽车,回头看2008年,在那样的金融危机下,汽车业界提出了要弯道超车,但是当初的愿望没有实现。为什么?因为我们还没有准备好,当时仅仅停留在会议的研讨当中。
在这一轮经济的下行中可以看到,新能源汽车在发展和制造上已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也可以看到,国务院在新能源汽车方面从研发、制造、使用、消费方面出台了密集的一系列政策。
我也看到了,北京已经宣布对新能源汽车取消限号,这是一个重大利好。我也看到经销商在这一轮中也加入到新能源的发展中。
今天在座的从电动车的研发、生产、布桩、经营的企业人士都有,是我们这个行业的缩影,又重新在转型升级中显现了流通的作用。一方面帮助生产企业卖车,一方面帮助消费者解决用车的后顾之忧。我们的市场要靠消费,要靠新技术的革命推动它。
我们如何扩大消费?如何去引领消费?如何创造新的市场?
我国金融市场的渗透率和国际市场差距非常大,这正是我们未来的成长空间,我刚才跟邵行长交流的时候说到,平安银行在过去十几年,在流通行业里做了大量工作,他们现在有8000多家经销店的合作。
对于经销商而言,在市场转型过程中,我们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也要转型和提升。这个行业要深入融合,通过金融产品在经销店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来扩大消费,引领消费、创新消费,这是其一。
其二,如何让经销商做大做强?进入了新的转型期,这个行业也进入了深入的调整时期。2015年流通行业的兼并重组,很多事件成为这个行业的热点,而兼并重组的过程,一定离不开金融的作用,金融要助力行业调整,让行业具有更强的竞争能力,能够更好地服务消费者。
我觉得今天这个会议非常重要,也看到来了很多大的经销商,大家都非常关注。通过金融的助力,让行业做大做强。
【关键词】金融市场 金融消费者 弱势地位 权益保障
金融市场的主体毫无疑问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相对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反映出金融体系的不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意识,多数消费者盲目购买金融产品。次贷危机之后,各国均出台了相关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措施,尤其是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虽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数量逊于美国,但是保护效果和保护力度并不落后于美国。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每个国家的金融市场都不可能完全独善其身,脱离于世界,如何保护金融市场的消费者就显得格外重要,毕竟金融消费者才是市场的主体,对其权益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会反作用于金融市场。
一 “金融消费者”概念
1.“金融消费者”是特殊的“消费者”
目前,有很多的专家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无非是消费者的一种,仅仅是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没有必要单独规定“金融消费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为“为生活需要购买、适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金融业是典型的服务业,金融相对人接受金融服务。不可否认,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种,但是金融消费者赖以交易的市场和接受特殊的服务导致产生普通消费者所不具有的特性:一是交易对象的特定性。金融消费者的交易对象较明确,通常是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二是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在金融创新大行其道的今天,可以贷款预支未来资金,可以进行风险管理,可以转让资金的使用权形成未来的现金流入等。三是金融消费的不确定性。这是与普通消费者最大的区别。金融市场的产品基本上都带着神秘的面纱,与这些产品紧密相关的信息是隐蔽的,需要消费者去判断。为维护市场稳定和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将金融消费者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是现实所需。
2.金融消费者主体范畴的界定
第一,金融消费者是否等于“金融客户”。根据消费模式,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金融消费者(Consumer)”和“金融客户(Customer)”相区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强调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体目的是为了消费;“金融客户”包括个人和机构,是指与金融机构有不间断业务关系的对象,可以是企业投机家。所以,金融消费者的外延不等于金融客户。金融消费者包括现在与金融机构没有业务往来或者解除了相关金融业务,但是在金融机构留有个人基本信息和曾经相关业务资料的个体。虽然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并不完善,但是这部分人是真实存在的,仍然应当保护这部分人的权益,而不能将他们排除在金融消费者之外,成为金融市场中的边缘人。
第二,金融消费者是否包括“投资者”。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提出了特殊性金融消费者或者金融衍生品消费者,即以投资为目的,以证券、期货、保险、信托产品等特殊种类的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为核心的消费者。而复旦大学金融学教授刘晓星认为金融消费者仅指与金融机构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自然人,从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目的出发,是为保障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的、容易掉入金融市场陷阱的个体。因此,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应当涵盖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一般都是各种法人投机家,他们在金融市场中与金融机构相比较并不必然处于劣势,只要他们不盲目贪婪地追逐利益,凭他们的实力和判断力,完全可以捍卫自身的利益,所以不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之列。
通过上述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之后,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日常消费目的或者个人投资,而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联系,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
二 金融消费者权益附加特别保护具有现实必要性
金融市场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又称资本市场。随着我国消费信贷规模的显著增加,新兴借贷方式风靡,各种理财产品问世,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也频繁发生,金融领域的矛盾一触即发。笔者认为以下四点原因的出现,暗示着金融消费者紧迫需要附加特别保护:一是金融市场的风险性太高。金融市场不像普通实体市场,产品和服务可见,大部分的不可见市场对于没有金融专业知识的消费者来说,无疑是“瞎子走迷宫”。二是大部分金融消费者专业知识匮乏。奥巴马政府认为金融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匮乏,无法识别形形金融产品背后隐藏的陷阱。一般理性的投资家能够区别适当时机,赚取差价,将亏损转嫁给一般的金融消费者。三是金融消费者“救济无门”。当下中国,金融机构占绝对的主导地位,金融消费者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面对格式条款,不享有自主决定权和自由选择权。最可悲的是中国连一个明确承担和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的监管机构都没有。四是金融市场又可以成为信用市场,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很容易导致金融市场信用和规则的崩溃。
三 国际上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1.美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美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比较早,相对来说法律体系发展得较其他国家完善。20世纪60年开始,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联邦法律体系和联邦监管体系。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在提交国会的咨文中就明确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1969年开始,美国国会还颁布了一系列立法,如《城市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房地产披露法》等。总的来说,美国联邦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绝大多数金融领域的服务活动,包括贷款、收费、房屋抵押、信用卡、按揭以及无担保信贷等。
目前,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等七家机构组成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美国联邦监管体系,其核心任务就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如此完善的金融体制下,次贷危机还是发生了,这是因为监管漏洞不到位,因为实践中往往以金融稳定、秩序和创新为监管目标,而导致消费者保护沦为形式。次贷危机之后,美国建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增加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对保护消费者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欧盟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欧盟作为国家群,并没有出台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专门的、综合性的法律规定,但是内容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却历史悠久。20世纪八九十年代,欧共体就制定了大量的法规、指令。目前,欧盟基本上形成了以条约为基础法律、各业务领域的指令为重要组成部分,内容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框架。1993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首次正式统一了欧盟国家中对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欧盟派生法中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条例主要是《并购条例》和《对冲基金条例》,为落实到实践中,出台了相关的具体指令,更加细化、全面。在次金融危机后,欧盟正式开始采取并实施《存款担保计划指令》(DDGS)的最新修改意见,简化存款保护程序、快速赔付程序和改善担保计划融资,目的是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随之,欧盟建立了宏观和微观层面双管齐下的监管体系,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ESRB)形成了宏观层面监管,欧洲银行局(EBA)、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局(EIOPA)和欧洲证券和市场局(ESMA)分别负责银行业、保险业和金融市场交易的监管局形成了微观层面监管。通过一系列改革使得欧洲的金融监管体制更加完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得到切实的保障。
3.日本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日本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采取的是“立法先行,逐步完善”的方式。日本一直非常关注金融消费者保护,在1996年便开始研究制定金融法规,并逐步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消费者概念首次在2000年5月制定的《金融商品销售法》中规定,金融消费者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一部分的法人主体。2008年次贷危机后,日本无论是在《金融商品销售法》还是《金融商品交易法》中都强调披露的重要性,提高金融机构对信息披露的标准,增加透明度;加大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刑期和罚金数额;此外,在一些事项中,日本政府采取适度倾斜保护的原则,采取无过失责任。
四 立足国际经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本土化构建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在探讨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的漏洞和不足之处。许多国家意识到金融消费者在这次危机中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在G20峰会上各国达成共识:建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我国正面临落实问题。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纠纷案件屡发不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规定适用于金融消费者的情况,监管机制又匮乏,所以如何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成为了当务之急。
1.法律规范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一,确立适度倾斜保护的立法指导思想。俗话说“特别情况特别对待”,金融机构不同于其他一般机构,金融消费者在市场中无口厚非是处于弱势地位。针对金融机构的绝对强势地位,法律的核心理念应当加强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在某些方面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范围等,通过这些适度倾斜保护的立法理念,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切实达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的。
第二,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不可否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障普通领域的消费者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对金融消费者却没有明确规定,所有有必要延伸保护金融消费者,并且明确金融消费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修订和完善各类金融业相关的法律和条例,如修订《商业银行法》,将其保护对象由存款人扩大到银行消费者;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管目标往往只注重保护银行业的稳定,应当将保护消费者权益纳入到监管目标中。
2.完善金融监管机构,构建全面的监管格局
第一,设立专门机构。虽然我国存在一行三会,但是从来都没有明确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任务授予给某个特定的机构。笔者设想,金融市场作为一个专业领域,一般的监管部门根本无法掌握或者理解金融领域的操作流程和运行规则。当出现纠纷时,也无法辨别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所以有必要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权授予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
第二,扩大“一行三会”的职责。在我国,一行三会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这四家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一行三会应当明确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置于监管目标中,对违反该监管原则的机构处以相应的惩罚。实践中,当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其他目标相冲突时,能够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而不是直接以牺牲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
第三,落实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5月,从银行业协会的工作章程、协会的各类文件以及银行业协会近些年的运作情况来看,都是偏重于维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的市场秩序,但是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则没有过多规定和关注。作为行业的自律组织,应当贯彻落实其职责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所以其职责不仅仅限于保护行业的正常运行,还要重视行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使得行业经营者和行业消费者和谐相处,促进行业协调稳定发展。
3.增加金融消费者的救济途径
第一,构建新型、便利的诉讼救济模式。在中国的生活实践中,诉讼成为了最具信服力、最有保护力度和最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因为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不能仅将其作为简单的民事诉讼,需要借鉴行政诉讼制度和境外消费者诉讼的特殊制度设计。笔者认为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制度下,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要求很高,而且采取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适格原告等制度。但是我的金融机构就像铜墙铁壁一样坚不可摧,令人畏惧,笔者认为可以赋予消费者组织的资格、在某些程序中举证责任倒置、确立消费者诉讼对同类产品的普遍约束力等制度,使得弱势的消费者可以对抗强大的金融机构。
第二,构建多元化的非诉讼救济途径。非诉讼救济方式注重于追求社会效益,方便民众是其重要意图之一,所以其必须廉价便捷,易于双方协商,容易被消费者接受,但又具有专业性。诉讼能够解决很多问题,但是程序复杂,取证艰难,所以没必要事无巨细都采取诉讼方式,只要能够解决纠纷,保障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就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我国的非诉讼方式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等,此外还可以借鉴美国金融消费者免费投诉方式,解决消费者投诉“无门”的难题,最终落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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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竞争政策;金融消费者;立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0-0182-03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及立法缺失
(一)金融消费者析解
2000 年,英国颁布《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法案中以立法形式确定了“金融消费者”的法定概念。①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则对“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
虽然我国尚未有直接定义金融消费者的法案,然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者有明确规定。②因此,在现有法律规定范畴内,我们只能将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一种类型,使其借用消费者的概念,并在金融领域有所延伸。即消费目的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消费对象为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消费主体为个人投资者这三个要素的自然人。
(二)现状与立法缺失
如上所述,我国当前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其核心保护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余相关规定散落在各部金融法案中,如《证券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由各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这些法规在日趋复杂的金融环境和不断发展的金融市场中,对金融消费者的规制与保护显得力不从心。
首先,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适用性不强。相较于发达国家出台单独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做法,国内现有监管体制和行业自律体制都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关注,以至于权利受损时,其往往直接诉诸司法途径或者一般性行业的消费者保护机制。这种做法一方面给现有法律适用带来问题,另一方面也激化了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导致金融机构的声誉受损。其次,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规范不够明确。证券、保险等各个法案分别就监管做出规制,平级法案之间协调不足,上下位法之间甚有冲突,或者是同等效力的法律法规相互重叠交叉,要么监管重复,要么监管真空,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均无所适从,监管机构往往也因为缺乏明确的执法依据而“无所作为”,严重影响了法规的权威性。再次,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操作性和指导性欠缺。最后,司法保护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最后救济手段,始终存在诉讼费用高、诉讼周期长、举证责任难以及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很难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与竞争政策的相互关系
(一)竞争政策的消费者标准
一直以来,竞争政策的核心目标在于实现市场竞争,其手段并不是通过限制竞争,相反是通过建立有序竞争来实现市场秩序。在经济学范畴内,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的经济政策,在国家的各种经济政策中占有基础的、首要的地位,它被定义为所有那些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而采取的行动措施、制定的法规条例和设立的监察实施机构的总和。竞争政策是以维护竞争机制的路径最终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为宗旨。因此,竞争政策的消费者标准是以消费者福利为评判标准,即其购买垄断产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对其(将)产生的后果为基础建立的,也就是说,消费者是否受到或可能受到群体性伤害这一标准是竞争政策制定、执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与竞争政策的相互关系
1.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现竞争政策目标的层次性
从竞争政策的目标程度来看可分为终极或直接目标。通过竞争政策使市场内大多数行业形成有效竞争,是竞争政策的直接目标。当前大多数发达国家把竞争政策的终极目标定位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资源配置和实现消费者利益上。竞争政策的终极目标必须在直接目标实现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实现。而其间消费者福利更是所有目标的真正落脚点。从操作性来看,实现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比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更加现实。消费者既是“转嫁竞争损失的终端”,也是竞争政策的最终受益者。
2.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现竞争政策目标的阶段性
从竞争政策目标的阶段性来看,以实施竞争政策所带来的社会福利在长远和近期阶段相区别,不同阶段目标在消费者群体和企业群体之间的政策倚重有所不同。从长远看,消费者群体从社会福利的整体提高中获得更多的好处是竞争政策的终极目标,也是其长远目标;而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的发展必须得到重视,相应的,从近期来说,企业要在特定时期内从社会整体福利的分配中占据较多的部分。待到整体经济实力有了显著提升,竞争机制得到了体制、文化等多个层面的确立之后,竞争政策目标就会相应地进入新的阶段,社会福利的分配则应当更倾向于消费者群体,消费者也将成为市场竞争最大的受益者。
3.金融竞争政策的目标在于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国内金融竞争政策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在金融业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切实维护本国合法权益,在拓展金融市场的同时,保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进一步增强我国经济金融的国际竞争力和世界影响力。中国金融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必须具备强大的自主性和实力,这与国内建设具有吸引力、执行力和创新力的金融竞争生态环境不可分割。良好的金融环境会在积极推动金融市场有序竞争的同时,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因此,金融竞争政策的健全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引入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市场主体,向金融市场注入新的竞争元素,激活市场竞争潜力是促进本国金融市场与时俱进,实现与国际市场对接的有效途径。此外,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法律制度体系也要不断完善,以实现规制金融垄断行为,优化金融竞争环境,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制度目标。
三、现有竞争政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一)金融市场妨碍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
金融市场中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不利于有效的金融资源配置。以一直被诟病的金融业霸王行为为例,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实显而易见。金融垄断助长了权力寻租、贪污腐化,并最终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滥用市场优势,新增多项收费,引起公众强烈不满;①此外,金融机构滥用主导地位,在交易过程中强制使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二)现有竞争政策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导向
1.控制金融集团化及内部限制竞争协议
提供多元金融服务的金融集团一般是金融综合经营和跨业经营即产融混合合并的产物。其多元经营目的是各业务间高度互补和金融资源共享,集团内部各个法律实体形成利益共同体。金融集团的资源整合给金融监管带来重重困难,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垄断优势不断扩大,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潜在或现实威胁。金融集团往往通过限制竞争协议尤其是集团内部的限制竞争协议,以安排达到逃避竞争的目的。金融集团内部限制竞争协议具有隐蔽性,监管难度极大,根据“企业内部共谋理论”,有必要对金融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进行必要的规制。②
2.银行“太大不能倒”原则的终结
传统的银行业“太大不能倒”原则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面临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挑战。“太大不能倒”原则最初是建立在银行系统重要性与公共性基础上的,从社会稳定角度上有其合理性。但该原则的适用同时带来道德风险、破坏竞争、财政负担等巨大负外部性。美国在《2010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强调了大型银行清算程序,作为美国金融市场放弃银行“太大不能倒”原则的标志,并反映出美国银行监管的由“系统风险优先”向“公共利益与系统风险并重”的价值取向转变,然而这种转变实质上体现的是消费者利益优先的价值取向。
3.现有竞争政策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导向
无论是控制金融集团化、破除金融行业内部限制竞争协议,还是银行“太大不能倒”原则的终结,这些竞争政策都说明了现有竞争政策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持有正面的、积极的导向。也就是说,现阶段金融业发展已经到达一定规模,整体实力也有所提升,对于已经从经济发展过程中谋取了福利的金融机构来说,促进建成金融业合理竞争秩序,一方面是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内在需要,另一方面更是竞争政策对消费者福利的体现。
四、竞争政策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影响
(一)通过竞争政策协调效率与利益的关系
竞争政策的目标在于保护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这些利益通常是趋于一致的,然而在不同的时期可能存在冲突。一旦出现冲突,其法律实施则必须依照原则的引导和解释。例如,当提高效率与保护消费者利益经营者发生冲突时,在多大程度上将获得的经济效率转移给消费者,就需要在增强或减弱经营者提高效率的动机问题上进行权衡;当金融行业提高效率、促进发展,与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两者发生冲突时,就需要对国家的竞争政策及其阶段性目标进行明确定位。
目前金融市场中存在行业之间与行业内部的竞争,前者如证券、银行、保险业甚至民间融资机构之间的竞争,后者则如国有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良好的竞争能避免垄断带来的信息不透明、共谋、恶意定价、搭售等现象,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使得金融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达到竞争的效果,最终实现保障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目标。然而,过度的竞争也易带来金融市场的动荡,不合理竞价使得金融市场效率低下,不利于市场的运行,最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利益。由于我国执法体制的特殊性,存在着竞争执法与行业监管协调、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等现象。这就尤其需要在竞争政策的统一影响下,协调金融市场效率与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关系。
现阶段的竞争政策在整个金融市场中也需要区别规范,一些成熟的行业或业务,如银行的常规业务,应该加强竞争,实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终极目标,而证券、融资担保等则首先以行业成熟为主。这并不是说这样的领域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而是说保护的力度和广度应该是在竞争政策的导向之下,由竞争政策先来协调清楚效率与利益的关系之后,才是保护的具体措施制定。
(二)通过竞争政策影响具体保护标准和制度的确定
金融消费者有群体性的特点,区别于一般的个体消费者,而且关键在于其损失与加害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难以证明,因此在保护措施方面应该区别于一般的消费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发散性正当利益,与一般消费者的指向性正当利益有所不同。所谓指向性正当利益,即某一消费者个体不受经营者有针对性地实施不正当行为侵害的利益,其本质是消费者个体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私益。所谓发散性正当利益,即是某一范围或地区或一定范畴内的消费者组成的集体不受相关经营者个体(或其联合)发散性地实施不正当行为侵害的利益,其本质是由带有某种身份归属(行业、地区等)标签的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所组成的集体即“群”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公益。金融消费者利益与竞争政策所保护的消费者利益两者属性存在内在同一性,即“群”的特点,因此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制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竞争政策的导向。
在金融市场竞争政策的导向下,金融消费者利益基于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特殊性,保护过程中应该要注重“群”的利益,途径就是建立集体维权机制直接保护发散性正当消费者利益,比如引入集体诉讼的制度。此外,由于群体越大,群体内部越难做到信息共享以及相互协调,因此与利益侵害方谈判的成本也越大,所以可以在竞争政策的指导下减轻受害方的举证责任。
(三)通过竞争政策约束行政性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