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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范文

时间:2023-06-08 15:46:30

序论:在您撰写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第1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后续管理 思考

一、管理思路和主要问题

后续管理涉及对亏损企业的跟踪管理,对享受优惠企业的管理等。我们的做法是对亏损企业分户建亏损弥补台账,对享受优惠的企业按要求进行备案管理,认真核查备案资料,对有疑问的进一步核查。从管理的情况看,管理员基本按要求实施了管理,但对亏损额的认定基本按企业自报,由稽查最后核查后调整确定,在企业财务核算水平较差和稽查不能检查的企业,亏损额的准确性存在重大疑问,管理手段较落后,管理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按现行政策,由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对优惠企业的管理存在只是对资料进行逻辑审查的层面,管理有待加强。

二、后续管理的对象和具体项目以及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后续管理的项目主要是自行申报亏损、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的管理。

在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征管中,基层税务机关应如何定位,做好以上项目的管理?

首先,要建立亏损弥补台账和优惠管理台账,加强管理,全面掌握情况,同时加强税源监控工作,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将税源管理工作落实到人。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业)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隶属于税源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开展对所管企业的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等。通过设立税收管理员,使税务机关适时地了解企业动态情况,加强日常监控。

其次,要认真分析资料,锁定逻辑关系,提高管理质量。

企业的财务报表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综合反映,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基础纳税信息的集中反映。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征收管理的复杂性以及税源监控需求的多样性,客观上要求数据信息资源具有很强的真实性、可靠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开展税收征管及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等工作。高质量的申报数据是基础,为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建议锁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逻辑制约关系。

充分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内部建立的各种逻辑、制约公式,实现对数据信息资源的审核管理工作。即根据征管现状,逐步恢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政策管理及相互之间的逻辑制约关系,使企业所得税征管及税源监控工作形成相互制约、互为补充的网络运行体系。如恢复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副表之间的逻辑制约关系,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完善后续管理的数据平台,添加后续管理事项对申报数据的制约关系,如已通过税务机关备案的数据与实际申报数据比对、对未经备案的数据进行提示、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事项提示可供弥补金额(前五年经认定的亏损认定金额和已弥补金额)等。恢复逻辑制约关系可大大提高数据的质量,使纳税人及时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相关数据的备案,夯实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的基础。

还有,强化纳税评估,加大稽查力度。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税源宏观数据、税负变化信息和纳税人户籍资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的纵向分析,利用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的优势,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进行全面系统的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由税务机关约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可下户做调查核实。经纳税评估、约谈辅导和调查核实所确定的问题。

三、加快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所得税管理科技含量

当前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信息化相对滞后,功能不完善,管理信息采集和传递相当部分还采用传统手工方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客观需要。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总分机构全面实行汇总纳税,税源控管、税款入库、汇算清缴更需要以信息化为支撑,要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全部纳入整个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通盘考虑。

第2篇

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二、取消“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的后续管理

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一)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被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央企业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变更备案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税收管理信息。

三、取消“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的后续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改变组织结构的,总机构和相关二级分支机构应于组织结构改变后30日内,将组织结构变更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所在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情况上传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的规定。

四、除第一条外,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2015年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畅通申报渠道,确保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办税大厅、邮寄或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

二、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用票单位可在办税服务厅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发票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印有用票单位名称发票,确保用票单位正常使用。

三、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应当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税务登记便利化。一方面,推进税务登记方式多样化,提供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多部门联合办理和“电子登记”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供多种选择和便利;另一方面,推进税务登记手续简便化,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只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核对,收取相关资料后即时办理税务登记,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环节力求即来即办的同时,应当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在税务登记环节采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地址、公司章程、商业合同和协议等数据信息,并在后续的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环节及时采集、补充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加强对税务登记后续环节录入、补录信息的比对和确认,并逐步实现对税务登记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实时监控。

四、关于取消“扣缴税款登记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登记不再进行审批。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或其他涉税事项时直接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是否如实申报代扣代缴税款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范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税法义务带来的税收管理风险。

五、关于取消“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即北京、上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营业部柜台建立《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

(二)具体操作规程

1.申请人(转让方,下同)负责填写股权变更的相关事项内容;

2.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当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申请人登记填写内容逐笔验证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3.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核对《登记簿》填写的内容;

4.年度终了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登记簿》交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自2015年起,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按照上述要求对《登记簿》登记的内容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将主要情况书面上报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

六、关于取消“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事后备案等方式加强执行豁免历史欠税政策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工作,及时对备案资料进行核实,发现条件不符的,应当立即纠正。

七、关于取消“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和“可用于调和为汽、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的核准”后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

因交通运输业已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取消“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事项的相关业务已不存在。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下发后,将石脑油、溶剂油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不需要再对可调和为汽、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采取审批下达计划的方式进行管理,取消“可用于调和为汽、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的核准”事项的相关业务也已不存在。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和《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文件印发)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已经失效。

本公告自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2015年2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税[2015]16号;2015年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和涂料(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税种登记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税款扣除凭证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纳税人应当将税款扣除凭证复印件按月装订备查。

三、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五、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含免税)应当按规定填报《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或《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第3篇

Abstract: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has been implemented for many years. Wit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 08 version of the return has been gradually unable to meet the needs of taxpayers and tax authorities. In face of the continuous introduction of new policies, if the tax returns do not make timely changes, the possibility of errors for the taxpayer in the filling process will increase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design problems, such as too simple and not reasonable structure, and so on,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in restricting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vel of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In addition,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implemented the convenience action of tax in 2014, which required the tax authorities to change the sense of law enforcement, reduce or cancel the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reduce the law enforcement, the declaration will be the only way for tax authorities grasping the taxpayer's tax information, so the importance of the declaration is more obvious, so the 2008 version of the declaration must be revised.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变化

Key words: enterprise income tax;tax return;change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7-0059-04

0 引言

已经实施了六年多的08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组织收入,协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可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税收征管要求的提高,它已经不能满足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需要了。

1 201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修订背景和思路

1.1 修订背景

2007年3月16日,我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并且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执行了16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存的制度终结。为了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设计了08版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是随着税收政策的改革和税收管理要求的不嗵岣撸它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1.1.1 无法体现企业所得税政策全貌

为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国家税务总局设计了08年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出台较为仓促、笼统、压力大、内容也不够全面,以后,政策不断变化,已有的政策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不能全部在原表中清晰列示。

1.1.2 结构不够合理

08年版申报表结构设计上显得不尽合理,如,纳税人基础信息不够完整详实,某些收入费用核算口径不一致,主表与附表在逻辑关系上不够紧密。

1.1.3 不能满足纳税人的需要

从新法出台后,有数百个配套文件砸在申报表中没有体现,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差错率高,税收风险率高,税收风险较大,例如,在《印发房地产经营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即国税发[2009]31号文)中,对涉及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预售),规定销售收入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的基数,但是未定义为销售,在2008年申报表中无法填制,表中只有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没有销售未完工产品,所以处理方法上各地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在CTAIS后台修改数据,不规范,而有的地方视同销售做一次,成本做一次,本是销售又做视同销售,明显不合理。

1.1.4 不能满足税务机关的需要

①不能适应简政放权的需要。

新一任领导班子上台后,机关环境与以前大有不同,传统所得税优惠管理模式是审批制,现在进行了改革,中央政府做的一件事,即取消和下放了行政审批权限,事后管理,风险管理,管理方式的转变使得企业所得在管理中更看重事中和事后监督,而不是事前审批,减免审批也是如此,不再强调事前审批,而是事后备案。――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中指出,原申报表设计简单,结构不合理,纳税人信息量不足,很难满足税务机关在所得税管理中在风险管理、后续管理和事后管理、税收收入分析等方面的需求,不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管理方式的转变需要纳税申报表为税务机关提供更多的涉税信息,最终达到既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又能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

②不符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

1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转变管理方式,减少或取消审批,减少进户执法频率,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约束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要求税务干部不能随便下户,不能随时索要信息,这就要求申报表必须更够为税务机关提供更多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加大申报表的信息量。

1.2 设计思路和特点

1.2.1 指导思想

以纳税人为主体,对存在税会差异通过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兼顾税务机关征管要求,以重要性、普遍性为原则,设置多框架的申报体系,以信息化为支撑,以风险管理为手段,精准申报涉税信息,不增加纳税人负担,提高征纳双方的税收遵从度。

1.2.2 总体思路

与2008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设计思路基本一致,即以纳税人为主体,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税会差异等项目的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出应纳税额。此外,兼顾后续管理的需要,以重要性、普遍性为原则,设置四层架构的申报表,即主表,一级附表、二级附表以及三级附表。从表内数据填报方式看,可以分为表内计算、数据附表填报和直接填报三种方式。

1.2.3 整体机构

在整个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系当中,总共41张申报表,其中: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1张,收入费用明细表6张,15张纳税调整表,亏损弥补表1张,税收优惠表11张,境外所得抵免表4张,汇总纳税表2张。与08版申报表相比,数量上虽然增加了25张,由于多数表格是选填的,如果没有相关业务可以不填报。从实际填报情况看,纳税人平均填报的表格的数量为12张,对比08版申报表平均16张,不但没有增加反而略有下降,可是提供的信息量却明显增加。

1.3 主要特点

1.3.1 结构更科学合理

结构上看,主表是整个新版申报表体系的核心,所有的附表都是围绕它填写的,财务报表和附表是主表的主要信息来源。附表一方面能够独立反映现行所得税政策,另外又能保证与主表紧密连接。因此,新版纳税申报表层级更清新明确、内容更丰富完整、逻辑关系更加紧密,整体上更加科学合理。

1.3.2 信息更丰富完整

财务会计、税会差异、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税等信息都可以在新申报表中体现,为纳税人提高税务核算水平、降低财务风险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同时对于税务机关开展所得税后续税务管理工作供了基础信息。

1.3.3 繁简适度、开放性强

借鉴美国经验,新表每张都有表单编号,以后年度政策l生调整,报表需要修订时,可以通过编号处理个表之间的关系;在主表结构或者一级附表结构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在不破坏申报表完整体系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增减附表数量来解决,减少因政策调整频繁对申报表进行调整,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2 主要变化解析

从整体上看,与旧表相比,新表最大的不同,是多架构的,立体化的申报体系,设置了从主表到一级附表,到二级附表,再到到三级附表,共四级架构体系,从三级报表开始填列,最终数据导入主表中,计算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具体变化分析如下:

2.1 新增基础信息表

在14版申报表体系中,新增加了企业基础信息表,除税务登记信息以外几乎所有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基本信息都要求在此表里填写。纳税人在填报此表之前,需要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填报提供指引。

新增基础信息表,主要是为了实现三个基本功能:

①确定企业性质。通过基础信息表判定纳税人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属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属什么行业、规模如何等等;

②明确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核算方法;

③了解企业股权机构及投资情况。

基础信息表是主要是提供一个数据平台,通过此平台税务机关可以获得所得税后续管理所需要的必要的基础数据,同时也可以通过与征管信息系统内已有信息相互对比,以便提高税务登记信息的质量,另外有了基础信息表还可以为纳税人减负,如替代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备案资料。

2.2 新增期间费用明细表

为了进一步完善收入成本费用表格体系,此次修订在2014年版的表格中增加了期间费用明细表,2008年版的申报表未要求纳税人对期间费用进行详细申报,但是许多纳税人期间费用金额非常巨大,甚至会超过主营业务成本,因此在2014年版新增表中新增了此表,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项期间费用进行细分填报,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详细披露期间费用的具体情况。

从填报范围上看,并非所有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都要填报该表,例如,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就无需填报此表,主要原因是其成本支出项目简单,一般不严格区分成本和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表设置了24个项目,主要是分为5个部分:

一是人工费用,包括第1-3行;二是企业所得税有扣除限额的项目,包括第4-6行;三是资产相关项目,包括第7-8行;四是不同用途项目,包括第9-20行;五是财务费用部分,包括第21-23行,最后一行其他,是兜底行次,上述未列明的项目,可在此填报。

对于劳务费、咨询顾问费、佣金和手续费等八项费用,除了填报金额以外,还需要填报境外支付的金额情况。

2.3 新增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相比08版纳税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和《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中删除了视同销售收入部分。收入成本费用表的填报数据全部取自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数据,与税收口径数据无关,视同销售收入是税收规定的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因此删除,并且在纳税调整表中又设置了二级附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单独进行填报,使得报表结构更加合理。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和《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中对应地也删除了视同销售成本。目的是使主表(A100000)的第13行前的数字和会计核算在口径上尽可能地保持一致,为税务机关在后期的税务管理活动中比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进行风险管理时,将由于差异导致导致的税收风险降低到最低。

2.4 调整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2.4.1 结构的变化

2008年版纳税调整表设有1张《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和7张相关、平行的明细申报表,包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款年度纳税调整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等。

2014年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设有一级纳税调整主表1张、二级纳税调整明细表12张、三级纳税调整明细表2张,共计15张。

2.4.2 项目的变化

一是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通过归并调整项目,压缩纳税调整主表行次。如将工资支出、职工福利费等归并为职工薪酬调整项目,将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合并为资产折旧摊销项目,如表1。

二是增加投资收益、政策性搬迁、销售退回、佣金和手续费、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特殊行业准备金、加收利息等调整项目。

三是新增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此表是按照捐赠对象进行明细项目填报的,与08版报表所不同的是,新版申报表仅填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捐赠支出,可以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由于无需纳税调整,因此不在该表中反映。

四是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64号文件精神,增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填报项目分别为行业以及金额。填报说明中指出,企业如果享受税收上的加速折旧政策,在此期间,会计核算上仍然可以按照其原方法计提折旧,不强制要求按照加速折旧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只需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再按税收口径进行调整填报本表。

五是删除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根据填报说明中的相关规定,《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只对“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类调整项目里汇总填报,不再进行具体项目的明细核算。只有等到具体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关项目有证据表明确已发生损失,再进行明细申报,故而新增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两张明细申报表。这种改变,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精神,也就是说更看重对相关资产实际损失的管理,而逐渐放松对准备金方面的管理。

此外,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准备金、预计利润为新增调整项目,且均设置一级明细附表、另外新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该表采用台账式申报,按取得收入、发生支出的具体时间汇总填列时,这样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就可以更加清楚地反映出来了。

2.5 新增加了5张一级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

在08版申报表中,涉及税收优惠的纳税申报表只有一张,按照税法政策的相关规定企业享受所有优惠的项目和数额均通过该中汇总反映,但是,对于这些优惠项目的具体适用条件和计算口径没有被反应出来,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时的就会产生很大的不便。与08版申报表相比,14版申报表的主要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项目,不再通过纳税调整表进行归集,而是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17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第20行“减:所得减免”、第21行“减: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列示,直接参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是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处理有专门栏次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8行设置了“减:项目所得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是对于专项拨款用于研发能否加计扣除发生了重大变化。08版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根据国税[2008]116文附件的规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需作为企业研发费用的减项从总额中予以扣除,也就是说,无论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是否做应税收入申报,均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而14年版申报表中,根据财税[2010]81号、财税[2013]13号文件的附件,对上述表述进行了修改,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中,将第11列明确为“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因此,若2014年度以后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的,可以享受加计优惠政策。

四是体现了所得税的计算过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首次围绕不同所得优惠项目,设计了项目所得计算公式。即项目所得额=项目收入-项目成本-相关税费-应分摊的期间费用+纳税调整额。

五、新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华人们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相比08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涉及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只有三个指标,即“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额”,新版申报表所涉及的内容更加详实和系统。

2.6 新增3张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明细表二级附表

为了正确计算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抵免限额、结转抵免所得税额等,并反映各环节的计算全过程,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在2008年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的基础上,全面的修订和完善了一级附表,增加了3张二级附表,以全面反映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保留了2008年版申报表中的附表六,删除了境外所得按照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方式分别计算以及间接抵免方式下的部分项目的限制,细化了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相关指标,相应增加了二级附表,将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免税额的计算形成一个整体,反映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整个过程。

3 新版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优点

综上所述新版所得纳税申报表体系,新版申报表与老版申报表相比优点主要体现在:

3.1 结构更加合理

表面上看比老版申报表从数量上还是申报项目上看都增加不少,但是各个表格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加清晰有序,更重要的是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为后续开展税务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3.2 更容易理解

新版申报表的申报项目更加丰富,项目内容更加详细,有很多的项目是通过分步计算方式得出来的,例如,企业的营业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项目。

3.3 更便于数据统计

新表尤其是新增加的很多明细申报表,实际上是对旧表的细化,例如,企业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是为了满足对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明细核算的需要而新增的。这样的细化,虽然增加了申报表的数量,但是却方便了税务机关后续数据的上报工作。

总之,通过申报表的的填报,可以揭示企业税收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正确填报申报表,不仅只是为了履行纳税义务,而是可以将日常活动中征纳双方容易忽略的细节问题,以表格的形式展现出来,可以有效地筹划企业的税务问题,合理地规避税务风险,因此,必须适时关注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2]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项目解析与填报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第4篇

一、具体政策规定

为了扩大吸收外资,鼓励涉外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9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第090号),两文件基本内容是对符合条件的涉外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其设备金额的40%可从购买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2005年又总局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88号),对包括进口件、追加投资及合并分立等抵免问题做了进一步细化,现阶段设备抵免所得税工作主要是根据这三个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进行。

二、当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税额抵免不合理。目前税收减免主要分为税率式减免、税基式、税额式三种,因购买国产设备金额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也就是直接冲减应纳所得税额,属于税额式减免。从理论上讲这种减免侧重税收利益的直接让渡,操作简单,但是从税务机关角度分析不利于组织税收收入。因为生产性的涉外企业本身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定期优惠,企业在开业前购买的设备可以在基数为零的前提下连续抵免七年,特别是对于投资强度大的机械制造等企业,如果购买设备较多,开业十年即使每年获利,基本上也将出现无所得税可交现象。另购置设备金额通过折旧方式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文件规定让其直接冲减应纳所得税额很不合理。

2、时间要求不实际。文件对设备抵免时间做了规定,要求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该规定与实际执行非常不切实际。因按照程序,企业购买设备需要经过申请退设备所含增值税环节,需要经过专用发票认证、资料准备、报经审批,退税机关核实发票信息、实地调查、逐级批复、审批退税等相关手续,仅退税工作就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更不要说在两个月办理抵免申请。如果不能核实已退增值税金额,就无法准确计算抵免所得税,所以必须要等到企业已拿到实际退税款后方开始受理。而且对于有的企业工程改造或新上项目的采购行为历时较长,有的甚至长达几年,每两个月申报一次的规定过于频繁,甚至可能出现一套设备需要多次进行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的情况。对于主管税务机关而言也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3、文件规定不具体。一是固定资产标准难以掌握。文件规定设备必须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的得税法细则三十条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对设备使用年限判断比较困难,只能由企业自行申报。二是全部出口类难以判断。指导目录鼓励十三大类产品全部出口类,日常如何进行判断,是依据上年度还是当年,是否要等到年底核实企业产品是否全部出口后方可以办理。三是进口组件价格无明确,文件规定对于进口料件可以从设备总额中扣除,如何确定进口件的金额。如果设备的关键部分是进口,其他部件为国内生产组装,那整个设备能否称之为国产设备。对此,对使用进口零件组装的以多少比例来界定为国产设备,文件中没有明确。四是运输费装卸费扣除问题。企业在购货合同上注明了设备总额是包含运费、安排费、装卸费等费用,而申报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金额时没有扣除相应的费用,审核过程中应以怎样的比例予以扣除难以把握,文件中没有明确。

4、工作流程不规范。国税发〔2004〕80号文下放了审批权限,设备抵免所得税审批由省辖市级税务机关负责,但对基层分局如何上报,市局怎么批复,以何种形式等各地执行不统一,缺乏规范。有的地方自行开发抵免软件,要求企业报送电子信息,有的地方手工书面审核;在审批过程中有的以正式公文形式进行批复,有的则是由管理部门以审批单形给予回复等。在CTAIS江苏优化版上线后,第一批工作流未将抵免所得税纳入业务需求之中,造成信息管理系统的盲区,仍需要机外审核,形成管理资源的浪费,没能解决各地执行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5、部门配合不协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抵免所得税分属两个部门审批管理,目前这两个部门之间配合还不够,表现在退税部门审批时间较长,容易给企业错失抵免时机;对于设备的商品海关代码、是否构成固定资产以及具体程序上等两部门之间年因为各自政策理解上的不同,造成有的设备退税后,而抵免部门认为不符合条件应不予抵免等,或者让企业多次修改商品海关代码等现象,让企业无所适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无论是退税还是抵免,都需要对设备是否是未使用过的,是否是进口,以及合同采购的真实性等进行核查,因两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造成重复对企业设备的情况进行核查,增加了企业不必要的负担。对属于鼓励13类产品全部出口类企业,退税部门现在做法是暂时不予以退税,而是监管期间结束以后方允许退税,而抵免所得税是需要退还增值税后才可以办理,存在时间上的矛盾。另外,对设备退税或者抵免五年以后存在出租出借转让,需要退回已退增值税或者已抵免的所得税,因部门之间缺乏一个相应的信息交换渠道,造成不能互通有无。还有一点就是最近国家发改委和总局对购买设备退税政策进行较大的改动,而抵免所得税未有发生变化,一直沿用以前政策,不适应新形式下的退税和抵免所得税工作的衔接。

6、后续管理不到位。49号文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产品更新换代加快,有的设备因加速折旧的方式造成几年以后不适应需要,需要进行处理,或者有的企业直接将购买设备后厂房后通过投资、出租设备获取利润,按规定应补缴设备已抵免的所得税款,而在现实工作中却容易忽视这个环节。税务部门存在重前期审批,轻后续管理的现象,还有因为设备过多,无法甄别,没有时间也无法进行核查,以及由于机构改革或是人员变动等原因,起不到监管的作用。有的在税务管理人员变动后,对企业已经享受抵免政策的设备实质上处于完全不管的状态。

三、建议对策

1、完善现有规定。设备金额的40%可直接从新增的所得税抵免规定缺乏合理之处,两者之间并无相同或者类似可以相互冲抵的可抵因素,而且严重侵蚀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税基,容易给企业逃避所得税带来可乘之机。建议修改现行规定由抵免应纳所得税税额改成应纳税所得额,即设备金额的40%按照企业实际适用的税率,给予抵免所得税。同时抬高可抵免企业的门槛,只有符合国家特别鼓励类产业,或者两密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方可以享受抵免范围,对于一般初级加工制造,技术含量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可不予办理。

2、延长申请时间。为了解决和退增值税时间的冲突,以及企业多次购买设备多次申报的弊端,建议适当延长企业购置设备后申请抵免的时间要求,由原先的两个月修改为企业办理退税后的两个月,或者直接要求企业在年底前统一办理当年度购置设备的抵免申请,税务部门在第二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给予批复,不影响企业抵免,同时延长时间也能解决属于鼓励类十三大类产品全部出口类企业取得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政策盲区。

3、细化具体办法。488号文对部分要求做了细化,但是内容还不是很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再出台文件规定,明确可抵免设备的范围标准,对组成整套设备购进的零部件等允许纳入抵免范围,对合同金额注明包含运费、装卸费,建议按发票金额一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对于企业所购买的设备,明确关键部件超过者50%以上即不再为国产设备,已经不属于国产设备的范围,不予以抵免,同时对什么是“简单组装所形成的”,给予明确规定,便于基层部门实际工作中掌握。

4、统一工作流程。尽快完善业务需求,利用CTAIS优化版的信息平台,收集现有抵免政策,落实开发适合全省统一使用的抵免所得税业务工作流程,从企业申请所需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核、省辖市税务机关终审,反馈批复信息等方面制定流程,规范文书格式,形成统一有效的抵免工作流程。

第5篇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所得税有关政策。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加上原申报表本身在体系结构的设计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原申报表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加之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即将实施,进一步规范了纳税申报,但在实务工作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政策疑问,在新法实施前值得与同行商榷。

一、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不得税前扣除。其中:不符合条件是指:(1)存在关联关系:隶属关系、投资关系、虽不存在隶属关系(投资关系)但其研究成果只提供给资助企业(有排他性);(2)有关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3)资助款是否用于该机构以及是否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

疑问:在纳税申报表中“公益、救济性捐赠”项目上未涉及,纳税调整减少项目上也未涉及。

建议:处理方法一:从性质上,应比照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视同赞助支出。

处理方法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金额。

二、工会经费的扣除问题

《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新《工会法》是在2001年10月修订的,这与国税发[2000]678号文件规定,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的说法是一致的,但国家税务总局刚的国税发[2006]56号文件,按计税工资的2%计提并上缴的才允许扣除的规定[注]又与国税发[2000]678号文件精神相悖。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疑问:文件打架,会引起纳税纠纷。在纳税上,应以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但当《工会法》在此,涉及法与规章的较量时,你说谁对?法院一般判税务局败诉,因为《工会法》的级次高于税收法规。

建议:再明确。

三、投资收益的无需还原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1994]009号)文件规定: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 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而在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只是就“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作出“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的规定,新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报说明中也作出投资收益“金额无需还原计算”的规定。

疑问:两者是否前后矛盾?后一文件说到底是个填表说明,作为今后长期使用的规定似乎有失规范及严肃性。

建议:再明确、再规范。

四、三项所得(收入)分五年纳税问题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经纳税调整后,若纳税人当年发生亏损,则可以认定上述所得(收入)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的50%;若纳税人当年有应纳税所得,则以上述所得(收入)与当年应纳税所得之比确定。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是指上述所得(收入)未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所得。实际中,当上述比率等于或大于50%时,纳税人一般会选择在五年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疑问: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在附表一(1)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附表二(1)15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相应项目填列;“接受捐赠收入”在附表一(1)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项目填列,但看不出是否包括分五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

建议:方法一:进一步明确。

方法二:对以前年度的三项所得需并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的“以前年度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的并入额”项目单独列示。

五、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支出可否视为“业务宣传费”本期发生数问题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第5行“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是指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包括粮食白酒的广告费支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的广告费支出和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10行“业务宣传费”本期发生数。

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支出可否视为“业务宣传费”本期发生数。

六、“纳税调整后所得”与“调整后亏损或所得额”

主表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如为负数,就是纳税人当年可申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附表一《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明细表》中“调整后亏损或所得额”填写经税务机关核实、调整后的数额,亏损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

第6篇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所得税有关政策。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加上原申报表本身在体系结构的设计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原申报表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加之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即将实施,进一步规范了纳税申报,但在实务工作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政策疑问,在新法实施前值得与同行商榷。

一、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不得税前扣除。其中:不符合条件是指:(1)存在关联关系:隶属关系、投资关系、虽不存在隶属关系(投资关系)但其研究成果只提供给资助企业(有排他性);(2)有关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3)资助款是否用于该机构以及是否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

疑问:在纳税申报表中“公益、救济性捐赠”项目上未涉及,纳税调整减少项目上也未涉及。

建议:处理方法一:从性质上,应比照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视同赞助支出。

处理方法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金额。

二、工会经费的扣除问题

《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新《工会法》是在2001年10月修订的,这与国税发[2000]678号文件规定,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的说法是一致的,但国家税务总局刚的国税发[2006]56号文件,按计税工资的2%计提并上缴的才允许扣除的规定[注]又与国税发[2000]678号文件精神相悖。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疑问:文件打架,会引起纳税纠纷。在纳税上,应以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但当《工会法》在此,涉及法与规章的较量时,你说谁对?法院一般判税务局败诉,因为《工会法》的级次高于税收法规。

建议:再明确。

三、投资收益的无需还原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009号)文件规定: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而在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只是就“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作出“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的规定,新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报说明中也作出投资收益“金额无需还原计算”的规定。

疑问:两者是否前后矛盾?后一文件说到底是个填表说明,作为今后长期使用的规定似乎有失规范及严肃性。

建议:再明确、再规范。

四、三项所得(收入)分五年纳税问题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经纳税调整后,若纳税人当年发生亏损,则可以认定上述所得(收入)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的50%;若纳税人当年有应纳税所得,则以上述所得(收入)与当年应纳税所得之比确定。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是指上述所得(收入)未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所得。实际中,当上述比率等于或大于50%时,纳税人一般会选择在五年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疑问: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在附表一(1)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附表二(1)15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相应项目填列;“接受捐赠收入”在附表一(1)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项目填列,但看不出是否包括分五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

建议:方法一:进一步明确。

方法二:对以前年度的三项所得需并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的“以前年度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的并入额”项目单独列示。

五、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支出可否视为“业务宣传费”本期发生数问题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第5行“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是指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包括粮食白酒的广告费支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的广告费支出和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10行“业务宣传费”本期发生数。

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支出可否视为“业务宣传费”本期发生数。

六、“纳税调整后所得”与“调整后亏损或所得额”

主表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如为负数,就是纳税人当年可申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附表一《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明细表》中“调整后亏损或所得额”填写经税务机关核实、调整后的数额,亏损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

第7篇

近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减免税相关文书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不够。

根据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行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两大类,而备案类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报批类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是指取消审批手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不同的减免税事项使用的文书资料各不相同,但总体要求应当规范、齐全、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方可予以受理。然而,在执法检查中总是会发现,审批类或备案类减免资料存在着诸如纳税人申请报告内容不祥、要点不明、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内容简单、模糊、文书签字、时间、内容填写不全,备案文书混同审批文书等这样那样的问题。

2、减免税办理的及时性不够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审

批类减免税,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然而,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出于对税收执法责任及风险的考虑,减免税逾期审批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的属于事前备案的项目,也要待来年才受理,其实事前备案的减免税是在本年年初即可办理的项目。另外有的部门干脆把备案表日期栏空着,最后在期末集中填写,用于应付执法检查。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也影响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3、季(月)度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缴审核把关不到位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申报方式。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但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有些纳税人已上报减免税申请但在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日常申报时)往往人为调节,应预缴税款而不缴、迟缴或少缴所得税的现象较为普遍。纳税人为了减少资金占用,往往要等到年终汇缴或减免税批复下达后才进行一次性缴纳或一次性补充申报,这就是所谓的“保险起见”。这反映了当前减免税审批管理中逾期审批、人情审批等不规范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影响着税务机关审批管理的诚信度和公信力。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评估检查不到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参加汇缴的主体及其相关法律责任,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的好坏必须通过我们税务部门加大评估和检查力度来加以验证,从而减少税源的流失,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但我们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普遍现象是:汇缴评估和检查往往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就没有开展,对于减免税企业更是放松了管理。这一方面是当前部分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还达不到所得税管理的要求,不能适应复杂多变、专业性很强的所得税业务发展要求,制约着所得税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另

一方面这也是思想认识的不到位。由于所得税是中央地方分成收入,地方只占到40%的比例,因此财政税务部门重流转税轻所得税的传统思想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影响着税收征管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5、减免税后续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免税事项的审批和备案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和备案,但这并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工作人员重审批轻管理及轻备案的认识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对减免税企业的后续管理往往跟不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同时纳税人必须是查帐征收,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总额才能享受减免税。但在实际工作中,一旦纳税人取得减免税批复后或是备案后,税务部门基本上就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查监管。个别税务人员认为既然都已经免税了,还去检查干什么,查出问题也只是罚款了事,不愿或认为没有必要投入更大精力进行日常监管。因此,纳税人季度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财务核算的健全程度往往成为税收征管的盲区,这就影响着减免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控力度。

二、做好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所得税业务知识的学习。目前,不少基层局由于人员调整变化较大,很多所得税管理干部又都是新进干部,业务知识能力还不强缺乏实际经验,再加上所得税管理又是所有税种中最复杂和专业的,因此造成了所得税管理工作存在着一些被动。因此,有必要不断加强基层税务干部的学习培训,转变思想认识,使其真正了解所得税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具体操作流程,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好所得税的管理工作。

2、加强监督,规范流程。上级机关应当加强对基层税务部门的减免税管理的监督指导,纠正在减免税管理工作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同时不断完善执法检查、监督,补充相应内容,规范工作流程,促使减免税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