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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结算方式范文

时间:2023-06-07 15:57:01

序论:在您撰写出口贸易结算方式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

第1篇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形式;防范对策

1 引言

信用证在本质上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信用证的产生,本身就是因为异地异国间的贸易中存在着欺诈的可能性。而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然而,信用证方式本身并未消除国际贸易中欺诈的各种成因,同时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信用证制度本身只关注单证相符而不去考虑其它因素的特点,导致信用证欺诈的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入手,通过分析信用证欺诈的各种形式提出了信用证欺诈的一些防范对策。

2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还没有关于反信用证欺诈的专门立法。刑法中虽然有信用证诈骗罪及附带民事救济问题的规定,但这对于实施欺诈的不法分子来说,恐怕鞭长莫及。而《刑法》第195条第4款有关“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规定很不明确,这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容易导致实践中对一般信用证诈骗行为与信用证犯罪行为的认定不清,而且增加了法院和其他刑事侦查机关干预信用证机制运作的可能性。

我国信用证的立法与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司法解释效力不高,内容不够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反信用证欺诈的指导性意见,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局限性和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第一,它不是通过正式立法途径实施的,只是一个司法解释,立法层次及法律效力很低,这难以保证其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效力不高,还存在着做出的判决不被外国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第二,缺乏任何认定信用证欺诈的具体规定。第三,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它只提及中国银行,因为当时只有中国银行开办信用证、外汇结算业务,时至今日,在我办理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己非中国银行一家,这一规定就显得很不妥当。综上所述,由于我国信用证法律不完善,各级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中许多不规范和混乱的做法,不仅在国内,在国际上都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害了中国法院的形象。随着今后国际贸易的大幅增加及外国银行的进入,尽快建立我国的信用证法律体系,完善信用证欺诈立法已迫在眉睫。

3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对策

3.1 进口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3.1.1 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深入进行资信调查

防止欺诈的关键是要“知道信任谁,信任到什么程度,应在某情况下跟谁打交道”。信用证支付项下,卖方是否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取决于卖方的信誉。因此,进口方对出口方信誉进行深入缜密地调查,成为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前提。实践中,可以通过出口方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渠道,对外商资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慎重地选择交易对象。总之,进口方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另外,在信用证中要求出口方提供由进口方指定的信誉卓著的商检机构出具商检证明,这是一有效的方法。

3.1.2 订立合同条款要严谨,并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

进口方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方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此外,买方应当尽量争取在合同中使用FOB价格术语。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买方“有责任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外,签约后应及时索取提单并鉴别提单信息的真实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启动请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损失。

3.2 出口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交易会或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选择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交易。了解对手比了解信用证更重要。在订立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作出正确的选择。另外,还要注意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最好选择世界知名银行或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或与其有良好行关系的银行。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须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3.3 银行的防范

一般而言,银行信用较之于商业信用更为可靠,但只有资信好的银行才有这种可靠的信用。信用证支付的出口商所在国通知行负责审核开证行的资信,通知行应协助信用证贸易的出口商了解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在实务中,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甚至倒闭,受益人就要蒙受损失。正如国际银行安全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Banking Security Association IBSA)在一份报告中说:“如果一家组织机构脆弱,管理混乱,就很容易成为作案者的目标”,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往往在欺诈发生后才能找出自己所犯的错误。如果管理上不出问题,且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有效、合理,很多信用证欺诈是不可能成功的。内部制度的建立健全,严格按制度、规定办事,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措施。

4 结论

在国际环境复杂的今天,外贸企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一些心术不正的企业在结算环节想尽办法不付款以致出现了许多问题。尽管风险存在,但我国的外贸企业也想方设法地对此进行防范,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较好的成绩。由于目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期,许多国家都利用这一时期“钻空子”,让我国的外贸企业困难重重。不过,换个角度想,多解决一次风险问题又能使我国的外贸企业经验、能力都更上一步,也更能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当然,在“商场如战场”的格局中,企业前进的道路是曲折的,对于潜在的风险外贸企业也只能见招拆招。通过不断的磨练让我国外贸企业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使我国的经济与经济强国抗衡,同时,也让我国的外贸企业更具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1]于强.UCP600与信用证操作实务大全[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3-4

第2篇

一、国际贸易结算的一般运作及其核心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必须“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第30条),买方必须“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第53条)。可见,交货和付款是进出口业务中两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由于进出口贸易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间进行,这使得国际贸易的交货和付款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分离的,于是可能出现进口商在付出货款之时未获得货物,或者是出口商在对货物失去控制之时未获得付款等情况。为了不使处在不利的一方遭受损失,这里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对方是否能够履约。

只要进口商付出了款项,就证明他已经履约。在先交货后付款的情况下,进口商往往是确定出口商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商品之后,才会履行义务。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定以及确定的可信度:亲自确定或者通过第三者代替自己确定?见到货物后才算确定,还是货物运抵本国就可以确定,甚至在货物生产地装船就可以确定?以上情形对应着不同的结算方式,它们都是进口商确定或监督对方是否履约的可使用的方法。但是,不同方法所达到的监督效果及所需的成本是不相同的。

反过来,如果出口商交了货,进口商反而不付款呢?因此,出口商往往根据基础合同中不同的贸易条件(Trade Terms)和运输方式考虑采用何种结算方式,以达到约束买方付款的目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交货性质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分为实质货和象征货两大类。在实质货情况下,出口商必须在合同规定地点将货物交由进口商控制,才算是完成了交货任务,此时付款赎单和承兑赎单都已不能代替货物的交付,因而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不适用了。这类贸易术语包括了EXW、FAS、DAF、DES、DEQ、DDU、DDP等,这时出口商最好采用预付货款的方式;在象征货情况下,出口商以装运单据的交付代替货物的交付,进口商凭对方提供的齐全、正确、及时的单据付款。这时,单据衔接了贸易的全过程,较好解决了上述时空差距所带来的矛盾。FCA、FOB、CFR、CIF、CPT、CIP等6种贸易术语即属此类。

从理论上说,信用证和托收仅适用于象征货的贸易术语,此外,出口商还要考虑不同的运输方式对结算方式选择的影响。如果是海洋运输,出口商可以通过控制海运提单(物权凭证)作为约束进口商付款赎单的有效工具。此时,可以选用信用证或托收方式收款。但如果是航空、铁路或邮政运输,出口商发货后取得的单据并不代表单据项下的货物,此时信用证或托收就没有实质意义了。

由上述分析可知,不同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实际上是双方用来监督对方履约的有效方法和策略。因而国际贸易结算的一般运作往往表现为在贸易单据(包括商业单据和金融单据)和资金的收付中通过银行的中介与监督,促使交易双方履约并尽量降低支付交易成本的信用活动,其中,信用是国际贸易结算的核心问题。出于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实际上需要出口企业有效的融合银行信用的安全性和商业信用的灵活性,以达到均衡双方的贸易利益的目的。

二、制约我国出口企业理性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主要因素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和进出口商都将面临信用风险。对于出口商来说,他能否对信用风险进行准确地把握和控制,直接关系着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是否是理性的选择。当前,我国出口企业在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上普遍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为:

1.我国企业风险意识淡薄,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普遍缺失。我国大多数的出口企业其市场化的制度改革尚未完成,在内部治理结构上仍存在着那种资产处置权私有化而经营责任却公有化的弊端,企业没有强化风险意识的经济动力和压力。长期在这种内无动力、外无压力的环境中,出口企业已逐渐习惯了粗放营运。在企业的经营目标上,则存在着只注重销售业绩而忽视效益的观念,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或是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片面的追求出口额,忽视了对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由此导致了在出口额增长的同时,逾期的海外应收帐款也越来越多。此外,在实际业务运作过程中,许多出口企业常将信用证视为整个交易过程的保障工具,认为只要严格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出口商就可凭借装运单据很快取得货款,既安全又主动。然而,事实上信用证并不是“保险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因其固有的内在缺陷而可能使出口商遭遇不开证,提供假信用证,开立“软条款”以及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等问题。正是基于信用证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这些诸多漏洞,它很可能使贸易的达成和贷款的支付事实上最终还依赖于商业信用。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交易对象的选择以及在不同条件下各种结算方式的灵活运用。

2.我国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过于严格。目前,我国银行将所有贸易融资授信业务纳入统一授信范围,企业信用等级必须达到A级以上方能开展贸易融资业务。根据这一规定,许多外贸企业的贸易融资需求是无法满足的。

以农业银行的做法为例,单个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应该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得出,但是银行对客户风险状况缺乏历史数据积累,因此无法据此来确定授信额度。在实际工作中,它是以客户偿债能力作为核定最高综合授倌额度的核心,控制指标主要为客户的资产负债率,对不同的客户信用评级采取不同的授信额度核定模型。显然,这些核定模型并不是完全建立在客户风险及财务状况综合评估基础之上,在实施过程,或者过于和客户的资产负债结构、资产规模紧密相关,或者过于强调第二还款能力(即进行有效足额抵押、质押、保证额等)。在不能提供明确的担保单位或具体的担保资料的情况下,无法合理核定授信额度。而那些新建的外贸客户一般只能达到A级评定标准,在不能提供明确的担保单位或具体的担保资料的情况下,也无法核定授信额度。

3.我国政策性金融手段还未完全融入国际贸易结算。在我国,2001年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全部统揽了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商业性保险机构所剥离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自成立以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我国扩大出口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2003年为例,共完成承保额57.1亿美元,同比增长107%。其中短期险完成42.6亿美元,同比增长143.6%;中长期险完成13.55亿美元,同比增长45.5%;担保完成9850万美元。当年出口信用保险保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3%,比上年提高近0.5个百分点。但是,我们也应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数不足出口企业的8%,而这一数字在法国是40%、英国37%、荷兰25%、日本为30%、韩国也从1996年的13%上升为2002年的18%。这说明,我国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在对外贸易结算中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尚无保险公司为商业银行开展“无追索权的应收帐款转让”业务提供保险,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从而使得风险成本增加,实际收益率降低。

4.我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整体水平不高。在买方市场主导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贸易双方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进口商往往具有信息优势,于是欺诈行为是否发生是进口商“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提高出口企业对欺诈行为进行识别和惩罚的能力和成功率,是企业能否理性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重要前提。为此需要由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这方面的专业经验和知识,以用于对各种风险的分析和防范。目前我国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例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还存在严重的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一方面,我国出口企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还十分有限,企业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或企业还很少。同时,我国社会相关的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低,很多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无法得到,从而使得出口企业无法依靠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比较优势,来增强企业在信息收集、信用评估等方面的能力,进而达到理性选择结算方式的目的。

三、进一步加强我国出口企业对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理性选择

1.出口企业应在其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我国出口企业能否最大限度的给予客户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和富有弹性的支付条件以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其前提在于能否有效地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控制风险和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综合处理风险。而这些方法和技术的落实和实施最终还有赖于企业在经营管理理念和管理组织制度方面的状况。因为,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结算环节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实际上是产生于整个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的疏漏或缺陷。所以,企业的领导要充分重视这一风险的存在,并有必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贯穿于企业出口各个环节的风险防范体系,从市场开发、签定合同、发货直至帐款回收。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应在内部形成科学的制约机制,使企业的交易决策权限和拖欠风险职责更加明确,以有效地控制应收帐款。

2.大力发展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尤其是低风险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贸易融资有着不同于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的特殊之处,银行在办理贸易融资时应将市场分析放在首位,重点考察的是一笔特定贸易的进展情况,应收帐款的真实性和可控性以及因此产生的现金流情况,而不是客户财务报告反映的整体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及出口保理都是为应收帐款提供的临时性资金融通,属于具有应收帐款作为还款保障的低风险贸易融资,应该大力发展。

第3篇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国际竞争的激烈性,使得我国进出口企业面临着严峻的国际经济形势。国际结算是在世界贸易经济的发展中应用而生的,操作较复杂,所以,各种国际结算方式存在许多的风险。国际结算是指用货币清偿因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产生国与国之间的债权债务的经济行为。国际结算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每种结算方式都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如何面对当今形势严峻的国际金融市场,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的同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最大限度地规避结算风险,是我国进出口贸易面临的具有深刻意义的重要问题。

国际结算中的风险

根据国际结算方式的划分,国际结算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可分为汇款方式风险、托收方式风险和信用证方式风险。

汇款方式风险。汇款结算方式是一种简单、快捷的结算方式,是指进口商通过银行将货款汇到出口商账户的方式。从买方汇款时间来看,可分为现货后款和先款后货。在汇款的结算方式下,银行只向进口商提供服务不提供付款担保,采用先货后款或先款后货的方式向出口方支付货款。先货后款,即出口商先发货,待进口商收到货后付款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利于出口商,因为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先款后货,即进口商先将货款汇给银行,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发货给进口商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利于进口商,因为进口商要承担出口商不按合同规定运送货物的风险。

托收方式风险。托收结算方式以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为基础,没有银行信用的参与,即出口商在规定日期内向进口商发送货物后,才能收到货款,进口商一般只会在货款到期日才付款,所以出口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主要有:进口商自身的各方面原因造成的拒付。进口商国家政策的调整造成的拒付。贸易术语选用不当带来的风险。信用证方式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出口商承担的风险也相应降低,但出口商仍要承担由于单证不符而造成的开证行拒付或无力支付的风险。具体表现为:进口商伪造信用证避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骗取出口商发货,此时出口商就要承担银行因单证不符而拒付的风险。除此之外,如果开证行因经营不善而倒闭造成无力支付信用证款项,此时,出口商只能凭借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承担商业信用的风险。

国际结算风险的防范

汇款方式的风险防范。针对出口商在货到付款中要承担进口商的信用带来的风险,出口商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降低国际结算中的风险。开展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签订货到付款的合同时,必须先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作详细的调查,在确定进口商具备良好资信的前提下,然后再与之进行货到付款的交易,这样就可以降低出口商因进口商信用低而带来的风险。采用银行保函或福费廷等方式转嫁出口商承担的风险。出口商与进口商进行货到付款交易时,可以要求进口商开具银行保函。如果进口商到付款日期时拒付的话,提供给进口商银行保函的开证银行就要承担付款责任,这样就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另外,福费廷方式,就是将出口商承担的国家风险、商业风险、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转嫁给包买商。

托收方式的风险防范

在托收结算方式中,进口商占据优势地位,所以,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比较倾向于愿意接受托收方式的出口商交易。为了降低在托收结算方式中的风险,保证收款安全,出口商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加强进口商的自信调查。在交易前,出口商必须先选择自信较好的进口商,即使是多次合作的老客户,也要经常调查其资信情况。了解进口商国家的银行对托收的习惯做法和规定。在了解进口商国家的商业习惯和正常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避免因违反进口商国家的政策规定,遭到罚款、货物没收带来的收汇风险。针对与托收惯例相悖的进口商,应该选择即期付款交单的方式进行交易,拒绝远期付款交单,从而避免进口商所处国家的银行将远期付款交单转为承兑交单的风险。尽量选用CIF或CIP贸易术语完成交易。选用CIF或CIP贸易术语后,一方面,出口商可以指定运输公司安排货物的运输,从而更好地控制货物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出口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掌握保险单据,所以,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出口商就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规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第4篇

面对金融危机对我国国际贸易结算带来的影响,正确面对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新趋势,及时适应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新潮流,对提高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际贸易传统的三大结算方式分析

国际贸易传统的结算主要采用电汇(T/T)、托收(Collection)和信用证(L/C)这三种方式。其中,电汇方式在实际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即“前T/T”和“后T/T”两种。电汇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速度快、手续简便、手续费低,其中“前T/T”对出口方十分有利,主要适用于进口方向出口方预交的定金以及特别紧俏货物的交易;“后T/T” 是出口方给予进口方提供的一种信贷,因此对进口方十分有利,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国际买方市场上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托收业务主要有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情形。托收和T/T方式一样,都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出口方能否收到货款,主要取决于进口方的信用,因此使用托收方式对进口商较为有利。在采用承兑交单,或在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进口商甚至可以利用信托收据先把单据借出,占用了出口商资金,较大程度地调动了进口商的积极性;而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下,由于银行充当了买卖双方的保证人,缓解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以其独特的优势被出口商视为是一种安全可靠、风险相对较低的结算方式,因此曾是全球国际贸易中出口方的首选结算方式。据统计,在20 世纪60 —70 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 以上都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来结算的。

国际贸易传统的三大结算方式各自的优势和风险在表1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通过表1,我们可以发现:T/T业务程序简单、手续费较低,但必然对进出口双方中一方的资金和风险负担不平衡。如果是采用前T/T,出口方的资金占用最少,风险承担也最小,是一种对于出口商最为有利的结算方式,最受出口方欢迎;反之后T/T对进口方最为有利,进口方最为青睐。信用证业务程序最为复杂,手续费也最高,但总体上对进出口双方所提供的保护比较平衡,特别是它和T/T以及托收相比根本性区别在于是一种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之上的结算方式,在进出口双方无法通过商业信用结算方式达成一致时,往往成为进出口双方的首选方式。因此,在进出易中,不可能存在一种完美的结算方式能够绝对最大限度地同时保护双方的利益,进出口双方只能在风险和利益中尽可能去权衡,获取一种相对完美的结算方式。

二、当前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新趋势

(一)信用证结算的主导地位受到严峻挑战,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等结算方式成为主流。

长期以来,在传统的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方式一直是被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甚至至今我国大多数“国际贸易实务”教科书仍将信用证方式作为进出口结算的首选方式。信用证的结算方式通过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给出口商穿上了保护衣,因此深受我国许多出口商的青睐。据统计,在20 世纪末,信用证方式曾经占我国出口结算的80% 以上。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买方市场已在全球贸易中逐步形成,出口竞争的方式日益多元化,出口商单凭商品本身的优势(品质、包装、价格)占有市场已不能完全满足竞争的需求。 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由于欧美主要发达国家经济衰退导致国际市场需求下降,世界卖方市场竞争形势更加严峻,在这一背景下,国外进口商在和我国出口企业洽谈合同时往往会更多地提出有利于他们的结算方式,而以往被我国出口商情有独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只能越来越多地被放弃,因此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等结算方式比例大幅度提高。以上海为例,在2007—2010年期间,电汇使用率占到了50%以上,并且呈现出突飞猛进之势,而信用证的使用率却连年下降,2009年和2010年更是下降到只有29.6%和25.2%。显然,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等结算方式已经成为我国、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出口结算的主流方式。据有关资料统计,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信用证使用比例早已降至10—20%,其中北美和欧盟分别只有11%和9%,并且还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大多数贸易结算采用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货到付款、预付货款和托收方式(表2),并通过出口信用保险等其他管理方式来进一步降低交易的风险。

(二)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结算方式发展日益迅速,逐渐成为国际结算领域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出口融资、销售账务管理、应收账款的收取及买方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金融服务。它既是一种短期的贸易融资方式,又是一种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近些年来,由于全球贸易中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国际贸易惯例规则的制订以及电子通信在商业领域的运用等因素的出现,国际保理作为服务于进出口商的有效竞争工具在全球贸易中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已经越来越被进出口商所认识和接受,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结算领域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特别是在当前的国际贸易市场环境下,它已成为推动一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动力。在欧美发达国家,国际保理业务非常盛行,已被外贸企业广泛使用。我国自从1992年推出国际保理业务以来,成为全球保理业务发展最快的市场之一,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持续增长,巨大的国际贸易量为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据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统计,自2008年起,我国的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连续4年位居全球首位,2011年,国内保理总金额为2299.52亿欧元,国际保理总金额为449.18亿欧元,保理总金额达到2748.7亿欧元,创历史新高(图1)。随着我国保理服务产品逐渐丰富,目标客户日趋广泛,出口保理业务必将成为企业防范国外买方风险的利器,为中国外贸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保驾护航。

(三)国际贸易结算中组合方式运用日趋增多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随着外贸风险的逐渐加大,在进出口贸易中,进出口商使用单一的结算方式的情况越来越少,大多数情况下往往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既有利于促成交易,又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组合运用,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如信用证与T/T相结合,或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或托收与T/T相结合,前T/T与后T/T相结合,甚至托收与保理相结合等等。通过国际结算方式的组合运用使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些结算风险和费用, 实现买卖双方利益的平衡,从而有利于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结算方式,促进贸易便利开展。因此,国际贸易结算组合方式日趋增多,被越来越多的进出口商所采用。

(四)国际贸易结算向电子化、无纸化方向深度发展

随着通信技术、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日益更新, 国际结算方式正朝着电子化、无纸化深度发展。其中一个非常成功的例子是SWIFT 的使用。这个每周7 天、每天24 小时连续运转的电脑系统具有自动储存信息、自动加押、核押、以密码处理电文、自动将文件分类等许多功能。依赖这个通讯网,各国银行之间能快速传递信息,高效率地处理国际银行间的资金清算。 为加快国际结算电子化、提高结算的效率,中国银行于1985年率先正式开通SWIFT,随后中国所有可以办理国际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外资和侨资银行以及地方银行纷纷加入SWIFT。目前,仅中国银行每日SWIFT发报量达4万多笔,采用SWIFT方式进行收发电报已占到全行电讯总收付量的90%。现其分行都建立起SWIFT网络, 实现了国际结算部分业务自动化处理。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程度的深入推进,为推动国际贸易结算更高效、便捷地向电子化、无纸化纵向发展,进一步降低国际贸易结算风险,新一代贸易与结算合一的系统,已在全球出现并开始运行。毫无疑问,BOLERO带来了一场贸易电子化革命,它为提高国际贸易时间效率、提高安全性与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减少欺诈、消除贸易障碍作出了巨大贡献。

三、发展我国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对策建议

面对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新趋势,建议政府、商业银行和出口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一)政府尽快制订相应的鼓励政策、措施,健全法律法规,为推动国际贸易结算的发展营建一个安全、宽松的外部政策环境,从而引导银行、企业尽早顺应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潮流。

首先,政府要强化服务职能,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和信用体系,努力建立国际保理等业务发展所必需的信用信息系统、高功效的支付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由于建立这些系统投入很大,一般银行、企业难以完成,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和支持。通过这些信息系统的建立,可以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从而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同时,政府要通过制定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励出口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敢于接受并大胆采用新型的结算方式。其次,政府应加快国际结算系统建设步伐,努力提供一个统一、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电子网络国际结算平台,实现各商业银行的网络资源共享。最后,政府应根据《UCP600》、《URC522》、《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等国际惯例的有关规定,努力完善相关法规,加快相关业务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加快相关业务的标准化和系统化管理,从而为推动我国国际贸易结算的发展营建一个安全、宽松的外部政策环境。

(二)商业银行应敢于创新,积极探索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新模式,加大国际结算人才培养力度,以满足相关业务发展需要。

首先,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新模式。根据客户需求的多样性,积极创新、丰富国际结算产品,目前可以以国际保理业务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和发展,提升国际保理产品的品牌和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认知度,进而促进国际保理业务的推广与运用。其次,随着融资工具的日益变化和创新,供应链融资代表了贸易融资未来的发展方向,它是为O/A作为支付手段而创立的一项综合方案,供应链融资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成为今后贸易融资的主要形式,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供应链融资的研究,以推动供应链融资在我国的发展。最后,加大国际结算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随着国际贸易结算向电子化、无纸化方向深度发展,特别是BOLERO电子贸易结算网络的兴起,国际结算开始了一场新的革命。为迎接这一挑战,我国应加大对符合新时期要求的国际结算人才培养的力度,特别是组织专才对BOLERO 法律体系、交易结算规则进行深入研究,为我国银行、贸易商尽早融入到这一潮流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出口企业应紧跟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潮流,积极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并将不同结算方式相结合,做到既保证安全收汇,又提高自身竞争力。

一是对新建立贸易关系的客户,为保证自己的安全收汇,建议出口企业将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结算方式的首选。如果对方拒绝接受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则可考虑采用其他商业结算方式,但首先出口企业应全面、认真调查进口企业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并在此基础上妥善制定授信额度、控制成交金额与交货进度。二是对于资信情况良好的客户,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不应固步自封,可摒弃信用证,而采用T/T或托收等方式,同时要注意将不同结算方式相结合。比如,当对方提出采用“后T/T”来结算货款时,可以考虑将“前T/T”和“后T/T”结合起来使用,50%采用“前T/T”,50%采用“后T/T”,这样对于进出口双方需要承担的资金和风险相对平衡;当对方提出按托收方式来结算货款时,尽量采用D/P,若采用“D/A”托收货款时要从严,除非进口人的资信特别良好,收汇确有把握,原则上不能接受。三是出口企业应积极利用国际保理这一新型结算方式促进外贸出口并增强自身风险防范能力。鉴于当前国际保理蓬勃发展的态势,出口企业应主动提高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认知,加强自身的信用意识和信用建设,同时慎重选择国际保理商。最后,出口企业还应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来控制收汇风险。目前,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各国政府促进外贸出口的重要政策性金融工具,也是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当前日益复杂的出口形势下,我国出口企业应积极通过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降低出口风险来拓展生存与发展空间应是一个新的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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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周劲. 我国国际结算方式电子化的现状及趋势[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6):132.

第5篇

关键词:出口结算方式 理性选择 现状 策略

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不断落实,2012年中国首度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美国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2012年货物进出口总额为3.82万亿美元。而中国海关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2012年的进出口总额为3.87亿美元。同时,自2009年起,中国便开始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出口量一直大于进口量。所以,在我国国际贸易中,对于出口商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此外,选择何种方式进行国际贸易结算,直接关系到贸易能否成交和货款的安全收回,直接影响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这是关系到出口方利益的重要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出口商国际结算方式的进行研究,通过理性的选择,应尽可能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国际结算方式。

一、我国出口商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现状

(一)出口贸易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主

我国国际贸易偏爱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在中国现有出口业务中,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交易占大多数。因为有银行信誉参与,信用证风险相对较低,只要单证相符,就能够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就算被拒付,出口商仍可以控制货权,损失相对较少。尤其中小出口企业往往难以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调查,为了安全收汇,会更多使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然而信用证方式对出口商有许多不利之处。首先,其对出口商提交的单证要求比较高,容易出现不符点被拒付。其次,费用也比较高,影响出口商利润。此外,各种信用证诈骗案件频频发生,由于一些软条款陷阱和银行风险,如开证行故意或操作不规范擅自放单,出口商会最终落得“钱货两空”的局面。

(二)对新型国际结算方式缺乏深入认识

国际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属于我国新型国际结算方式,但许多出口商对其缺乏深入了解,使用较少。国际保理业务在全球已有数十年的发展,在欧美市场比较成熟。我国开办国际保理业务以来,发展比较缓慢,没有成为银行一项成熟业务。企业对能够解决信用风险问题的国际保理业务缺乏认识,不是很清楚该业务的功能特点及适应范围。即使知道国际保理业务,从自身的财务成本考虑,许多企业也认为保理会增加费用支出,而没有认识到保理业务有利于资金周转,减少信用风险,在扩大企业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福费廷也是一种新型国际结算方式,可能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外贸企业仍受汇款、信用证等传统结算模式的限制,对福费廷业务只是一知半解,甚至是误解。福费廷业务中,由于银行承担信用额度内的坏账风险,一般会收取发票金额的0. 75% -1% 作为其相关费用, 比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的手续费稍高,使得企业认为福费廷的费用过高。这样的一些观念, 阻碍了福费廷业务在我国进出口企业的进一步推广。

(三)国际结算方式选择中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够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2012年版《国家风险分析报告》称,全球风险在2012年处于较高水平,债务危机扩散和世界经济乏力使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区域风险水平上升,出口企业应做好防范措施。我国出口企业对风险的识别与把控能力尚有待提高,一个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商务部研究院对500家外贸企业的抽样调查表明,中国出口业务的坏账率高达5%,而在发达国家,这个数字是0.25%~0.5%。缺乏风险意识,这是造成出口商遭受损失的第一大因素。有些企业只注重成交量、出口额,不加选择地、盲目地采用托收、放账等商业信用付款方式进行交易, 造成许多逾期的应收账款,又没有对拖欠账款进行及时有效地追索, 致使逾期账款无法回收,变成了呆账、死账。由于结算方式选择不当导致拖欠货款的现象屡屡发生。

(四)国际结算方式选择中的融资需求旺盛

资金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第一推动力、持续推动力。企业能否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及时足额筹集到生产要素组合所需要的资金,对经营和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但如今许多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最大障碍是融资困境。在当前的国际经济环境下,国际结算及融资已经成为各方非常关注的焦点。随着国际贸易规模、方式都向更高、更复杂的方向发展,虽然现在国际上通用的贸易融资方式日益繁多,也有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尝试新的贸易融资方式,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我国基本上仍然是以传统的融资方式为主,即以信用证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方式,品种少,且功能单一。

二、新型国际结算方式对出口商的利弊分析

通过上述现状可以得知,我国出口商在国际结算方式选择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主要原因还是对各种国际结算方式的特点、风险和融资等方面的利与弊了解不够,特别是新型国际结算方式,因此无法理性地选择合适自身的国际结算方式,从而规避风险,获得融资。

(一)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对出口商的利弊分析

银行保函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证明。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时,银行负有向受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备用信用证的作用与银行保函大致相似。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对出口商有两大好处,首先,保证合同价款的支付。由于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商业信用,其信用性更好。其次,发生违约时,可对受害方进行补偿并对违约受害人进行惩罚。可见其优点主要在于规避风险,安全收汇。其不利之处为开立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并且出口商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单据和证明申请人违约的文件或满足相应条件后,银行才会履行付款义务。

(二)国际保理和福费廷业务对出口商的利弊分析

国际保理是指出口商将其出口的应收帐款委托或贴现给保理机构,出口商在支付一定的费用后, 预先从保理机构处收回部分货款, 再由保理机构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融资与结算方式。福费廷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地附设有福费廷机构的银行或金融公司对出口商持有的, 经进口商承兑的半年至十年的远期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在收取一定的费用后,付与出口商现款的一种方式。其优点主要在于融资,由于国际保理和福费延业务中都有某一中间机构对出口商票据及其债权无追索权地贴现买断,使得出口商可以及早获取货款、转移风险,改善资产/负债比率来增强资金流动性。其免除信用证方式下催证、审证、改证等繁琐手续,有利于培养新市场、新客户,增强出口产品竞争力。此外,出口商从融资商取得的贴现融资利率固定、及时变现,因而可以锁定利率、汇率风险,易于成本核算与控制。其缺点是国际保理和福费廷业务下,出口商承担的费用较多,导致财务成本加大。

三、我国出口商国际结算方式的理性选择策略

(一)根据货物供求状况的不同而选择。

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就有很大的余地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可以要求买方预付货款,或必须用L/C的形式进行结算,并且可以就提高售价来威胁对方,逼迫买方做出妥协和让步;如果是滞销的商品,那就只能答应进口商的要求,选择一种节省进口总费用的结算方式。这时出口商要注意与进口商协商,在卖出商品的同时,尽量保证自己的利益。

(二)根据客户信用风险的高低而选择。

可以从新、老客户来区分,如果是老客户,以前配合很好,涉及风险就比较小,可以接受 D/A 或T/T,如果是新客户,其信用等级就显得非常重要。具体地讲,如果信用等级很一般,应该选用L/C的方式;如果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托收的方式,特别是用D/P,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 甚至是直接T/T 的方式,另外,客户的信用资信的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需要进行连续的跟踪,进行及时的评价,以便随时调整结算方式。

(三)根据财务成本的高低而选择。

所谓贸易结算财务成本,就是使用某种结算方式时所必须承担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财务费用和款项转移费用等。一般情况下,采用汇付的成本是最低的,如果用托收或L/C,要对银行支付高出几倍的费用。至于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以及新型的国际结算方式国际保理和福费廷业务,其财务成本就更高。

(四)根据融资的便利程度而选择。

目前的经济形势下,企业流动资金紧张是个普遍现象,出口企业也不例外。除了传统贷款业务,出口企业应考虑灵活运用国际结算中的融资。国际贸易融资不仅包括从银行融资,也包括从交易的另一方融资。不同国际结算方式相对应的融资情况存在不同,出口商要充分了解各种国际结算方式的资金占用情况和可以使用的融资方式,以此进行选择。对出口商资金占用最少的是汇付方式中的预付货款,而货到付款对出口商最不利。汇付方式下出口商可以利用出口发票融资,融资方式比较少。托收方式下有出口押汇的融资方式。信用证方式下,出口方可选择的融资方式较多,可以申请信用证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押汇、卖方远期信用证融资。此外,国际保理和福费廷可使出口商立即收到货款,融资十分便利。

(五)注重新旧国际结算方式的综合使用

1、传统结算方式与国际保理业务的综合使用

国际保理业务通常与托收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方式相结合,出口商将D/A或O/A下的短期应收账款卖断给保理商,不仅获得短期融资,还将货款的催收、账款的管理、进口商的信用调查以及坏账担保都转给保理商负责承担。保理业务的使用使出口商只管按期交货,进口商只负责到期付款,保理商承担结算的一切风险。一般来说,在纺织品、服装、轻工业品、印刷品、塑料制品及机电产品等商业周转快、交易额不大、收汇期较短的出口贸易中使用此种组合结算方式,既能防范风险又能获得融资,对出口企业较为有利。

2、传统结算方式与福费廷业务的综合使用

对于资本品的进出口,一般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双方承担的风险也较大,无论采用哪一种结算方式,贸易双方的资金、风险负担往往都不平衡,并且由于国际债务危机的加深, 即使采用信用证结算,双方风险仍然很大。福费廷可以为远期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和融资服务的业务, 即包买商向出口商无追索权地购买已经由债务人所在地银行承兑或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在大宗货物贸易中, 出口商可以获得包买商的中长期融资, 并且包买商无追索权买断债权凭证, 意味着承担票据到期索偿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免去了出口商远期收汇的风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出口商在国际结算方式选择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收汇风险大和融资难的现象尤其突出。所以,出口商应在充分了解各种国际结算方式利弊的基础上,根据货物供求状况、客户信用风险、财务成本高低和融资的便利程度,综合使用新旧国际结算方式,做出理性的选择,防范贸易风险,取得融资,成功进行出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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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金融危机蔓延,出口贸易环境恶化,来自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出口信用险的实际赔付率约为77%,比2007年大幅飙升近30个百分点。其2008年提供的一份研究报告中称,在当前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下,无论是维系原有市场,还是开发新兴市场,出口收汇安全都是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最大挑战。从该公司在2008年的理赔数据看,2008年实际支付赔款总额增加了209%,中国企业在出口收汇环节面临的违约率增加了189%。而从2009年1月起,我国出口损失金额大幅攀升,出险地区由美国向欧、亚、拉美地区蔓延,对外偿付能力、担保可靠性等都受动摇。

2国际贸易结算拖欠的原因

影响国际贸易结算的原因很多,而主要因素是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的衔接不当,参与活动的各个组织可能出现信用风险或是采用不当的结算方式。

2.1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进口商信用风险是指由于进口商的信用缺失和非善意行为而导致出口商的出口货物货款被拖欠或灭失的风险,这也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风险。此外,国际贸易商品运输通常是为远洋运输,货物的流转周期较长,在此期间一旦进口商对出口商的货物质量存在质疑,货物的包装不合格、在运输过程中货物遭到损害或缺失、交货时间不够及时、运输时间不符合双方约定、进口商的经营状况恶化、进口国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或遭遇到经济金融危机等,这一整套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整个贸易的顺利完成就会受到影响,很可能进而影响到进口商对货物的货款结算甚至产生索赔纠纷。就我国的出口贸易企业而言,一旦进口商存在故意欺诈或者受各种因素影响而有违诚信原则,则货款的回收就会被迫承担很大的风险,而调察研究发现大多数的出口贸易企业的应收货款产生坏账也主要是这个原因。

2.2不同结算方式的风险

不同的结算方式和不同的报价方式也是影响贸易顺利结算的重要因素。因为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各种结算方式要求提交的单据各不相同,各种单据的出具取决于相应部门的资信状况,并且不同的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信用风险种类及程度各不相同。以信用证结算为例,信用证方式下进口商或开证行会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造成出口方难以履约或单证不符而无法收汇。当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市场风险出现的时候,甚至可以利用所谓的单证“严格相符”的原则,以一些非实质性不符点为借口,拒付货款,推脱付款责任。

2.3外贸企业自身的管理不足

出口收汇风险的产生及货款拖欠问题的形成就其内部原因来讲,是由于出口贸易企业自身管理和工作流程存在漏洞,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工作经验不足等,给货款结算带来了隐患。根据调查,我国到目前为止的出口货物货款拖欠案例,其中以D/P或D/A的方式进行交易的约占50%,以T/T、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易的约占25%。一些出口贸易企业的负责人员和业务人员往往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贸易问题,而不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甚至在因外方违约或恶意欺诈导致企业出现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有效而及时的法律措施来进行维权。

2.4合同条款有疏漏,履约不严肃

如果出口贸易企业在出口合同的制订过程中没有严肃的、全面的核对每一项条款,就很可能使合同条款存在一定的纰漏。在一些出口合同中,对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不够具体,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对进口商进行货款支付的条件规定不够严格,一旦出现争议时,这些问题就非常不易解决。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交易的出口贸易业务中,因为有的业务人员不注重审单,不严格制单而造成单证不符的问题,从而使进口商有了拒付、拖欠支付或压价支付的借口。

如果出口贸易企业在履行合同时不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信用证上的规定,出现货物交接不够及时而使进口商当地的销售商机延误,或者货物的质量、数量和规格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相符,都不可避免的会遭受到进口商的投诉、索赔和货款拒付;如果因为出口贸易企业的货物包装不合格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缺失,也肯定会造成贸易双方在货款支付方面的诸多争议。

2.5对于出口贸易结算拖欠问题,国内的法律并未做出专门性规定

目前,在我国对于信用证系列问题的解决有指导性意义的法律法规是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问题的规定》。而在国际上,目前适用的都没有针对信用证的专门性条款,另外也缺乏相关的专业性国际公约,只有联合国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中有一些内容涉及。另外,国际惯例为了调整信用证机制运行,在制度设计方面是侧重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的。国际贸易的买方在申请开证行开出交易信用证之后的地位就会相对劣势,因为在此后的信用证交易过程是由卖方来主要控制的。因此,卖方也就有可能滥用其优势地位对买方恶意欺诈,从而导致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拖欠的问题。

3对结算拖欠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针对国际贸易结算拖欠的原因分析,结合国际贸易的具体业务流程,对结算拖欠的防范和管理可从以下几点着手:

3.1加强资信调查,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进口商的资信信息主要来源:通过对进口商的实地拜访考察来自行收集;通过企业的驻外机构进行收集;通过我国政府的驻外商务机构或国有企业的驻外分支机构间接了解;向进口商所在国的贸易促进机构、商会或行业协会获得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购买专业资信调查机构的资信信息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考察等。出口贸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贸易规模和实际贸易需要来建立一套适合自身的进口商资信系统。同时,在进口商资信系统之上还需要建立相应完整的针对进口商的授信制度。针对不同的进口商,对应的实行合适的信用对策,确定合适的信用额度和期限。授信的对象要不仅限于新的客户,同时对老客户也要定期的考察,根据情况随时调整对其实行的信用对策,从而最大程度上降低发生货款结算坏账的几率。

3.2严格防范进口商利用信用证欺诈

防范进口商利用信用证欺诈主要是用于以信用证或者有信用证参与的结算方式下,其具体的防范措施是对每个特定的陷阱提出相应的修改要求,并且要做到“证到发货”的原则。因此,在审证环节出口商的相关人员一定要遵守谨慎的原则,以防止来自进口商的信用证恶意欺诈进而导致的货款结算拖欠。

出口商进行出口贸易时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注意防范货款结算拖欠风险。出口商的相关贸易专业人员应该积极学习和充实自己在国际贸易结算方面的知识,选择诚实守信的出口对象和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熟悉国际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相关条款,这样才能更好的辨别信用证的真伪和相关条目,不至于上当受骗,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外,信用证的开证行也应该加强对进口商资信的了解、加强对单据的控制,严格把好审单关,熟悉国际法律法规对银行信用证业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

3.3签订措辞严谨的销售合同,采用适宜的结算方式

在出口贸易合同的制订过程中,每一项条款都必须严格、明确,尤其是对有关货物品质的条款规定更要明确。如果采用一些模糊的词汇,非常容易导致贸易双方因为对货物品质认定的不同而产生纠纷,影响到货款的及时、全额回收。所以,在贸易合同中对于货物品质的规定和描述一定要明确、具体,避免贸易双方在之后的交易过程中产生争议。但也不是对货物品质的描述越细越好,这也会给卖方在履行合同时造成不利。

另外,选择结算方式不一定非要选择绝对的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因为在买方市场的今天,市场交易突出的是双赢,绝对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很可能导致客户的丢失。选择结算方式要从交易双方的风险分析,利用比较风险的方法选择结算方式,既能够避免结算拖欠的情况,同时又能使进口商满意。

第7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出口贸易;结算方式

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出口贸易呈现出高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出口总额从2002年的3256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4285亿美元。江苏省北部五个地级市(徐州、淮安、宿迁、盐城、连云港)作为东部沿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出口总额亦从2002年的138234万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826506万美元,对区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较明显的推动作用。然而不应忽视的是,2008年苏北五市的出口总额仅占全省的3.47%,与毗邻的南通、扬州等地的差距仍然较大。本地区出口业务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专业外贸人才缺乏、出口产品附加值较低、经营手段单一等。这其中,相对保守的结算方式和有限的融资品种极大限制了企业出口业务的发展。

更为紧迫的是,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已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较大冲击,出口企业普遍遭遇订单减少、资金周转困难和买家拖欠三大难题。从本地区来看,2009年前9个月出口总额仅为628036万美元,比去年同期下降21.6%。在此背景下,如何创新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以加速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增强出口商在对外谈判中的议价能力从而扩大本地区出口,已成为需要出口企业与商业银行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苏北中小企业出口结算方式应用现状

随着外贸经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广大中小企业业已成为苏北地区发展出口贸易的一支生力军。本文将以东台市内的出口企业为例,分析苏北地区出口结算方式的应用现状,探讨现存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推动本地区出口能够尽快消除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地处盐城境内的东台市在苏北五市所辖各区县中,外贸发展起步较早,增长较快,历年出口一直居于前列。2008年东台市出口总额为27178万美元,占盐城市出口总额的12.9%。因此可以认为东台市的中小企业的出口情况在苏北地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东台市近年来的出口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对具有代表性的样本企业进行了抽样分析。样本企业涉及食品加工、纺织服装、机械、五金化工等行业,覆盖了苏北地区的大多数出口产品。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本地区中小企业在出口结算上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信用证结算仍占主要地位。在我们所调查的22个企业中,有9个企业的一半以上出口业务是通过信用证方式收汇的,这其中包括东台市的2个综合性外贸公司和出口量较大的2个生产企业。

第二,付款交单的使用呈现出上升趋势。在我们2005年所作的调查中,仅有2家企业的出口业务主要使用付款交单方式,占样本总量的8%。而在今年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占样本总量23%的5家企业的出口业务以付款交单方式为主。

第三,汇款和承兑交单使用较少。在被调查企业的2008年出口业务中,没有1家企业的赊销或承兑交单占到其出口业务的20%以上。而且企业通常是在发生交货延误等特殊情况时才会使用这两种方式。另外有1家企业主要是向老客户供货,且每笔交易量较小,因此以客户预付货款的方式收汇。

第四,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较少。只有7家企业投保,占样本总量的32%。

二、苏北中小企业出口结算现状的成因分析及不利影响

(一)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方式的偏爱既是出于安全收汇的考虑,也是便于融资的需要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这就为出口商安全收汇提供了较强的保证作用。20世纪90年代中期苏北各市县外贸公司陆续获得了进出口经营权,但由于之前主要是向省级外贸公司供货而自身外贸经验不足,出现了一些较严重的逾期账款问题,甚至导致一些公司破产。因此后来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贸公司在选择结算方式时极为谨慎,在签订外销合同时宁可在价格上让步也坚持使用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以开证行的信用为基础也导致了本地区商业银行的出口融资长期以来主要体现为信用证项下的打包放款和押汇,而不太愿意在非证方式下提供融资。安全收汇和便于融资这两个因素使得在一般商品的出口业务中信用证所占比例极高。

另外,付款交单方式尽管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但由于托收行和代收行在寄单时是凭出口商的指令行事,出口商能够控制物权凭证。即使进口商不提货,出口商也能将货物运回,不至于落到钱货两空的境地。因此在出口竞争日益加剧的形势下,付款交单方式,尤其是预付定金和付款交单相结合的方式,也得到了一些出口企业的青睐。

(二)出口企业不熟悉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保理业务限制了其他结算方式的使用

事实上,非证结算方式下的结汇风险可以通过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或出口保理业务而得到控制。出口信用险承保所有装运后付款的结算方式下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而出口保理业务除了坏账担保和帐款催收外,还兼具融资功能。但如前所述,在22家被调查企业中只有7家投保了出口信用险。未投保的企业中有2家认为保费较高,而其余企业则几乎不了解出口信用险业务。几乎所有被调查企业都不太熟悉出口保理业务。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导致出口信用险和出口保理业务使用状况不理想的原因一是在于相关业务开办机构的推广措施还有待改进,有关费率相对于出口业务稀薄的利润率而言稍许偏高;二是在于出口企业外销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改善,不能主动利用信用险和保理业务来管理风险、扩大销售。

(三)以信用证为主的结算现状的不利影响

信用证的过多使用既限制了出口业务的发展,也并未降低居高不下的逾期账款比例。信用证结算客观上存在着手续繁琐、进口商资金负担较重等缺陷。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发现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市场的普遍形成的大背景下,出口企业由于一味坚持信用证结算,错失了许多商机。另外一方面,尽管我国大多数出口业务是通过信用证结算来完成的,坏账率及平均账款拖欠时间仍然远远高于发达国家。据调查,大多数中国外贸企业的逾期应收账大约为销售额的5%,而美国一般外贸企业被拖欠应收账或变成坏账的发生比例约是销售额的0.25%-0.5%;我国外贸企业平均账款拖欠时间长达90余天,而美国企业平均账款拖欠时间为7天。我们发现本地区出口业务产生逾期账款的原因主要在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仍然存在着单证不符、软条款陷阱、开证行无理拒付等导致出口商无法按时收汇的因素,另外在全部出口业务中占比较小的非证方式下,出口商没有充分利用保理、出口信用险等方式来转移和分散风险。

三、建议

(一)出口企业应在保证安全收汇的前提下扩大非证方式的使用

首先,出口企业应认识到信用证结算并不是确保安全收汇的唯一途径。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使用多种结算方式的组合策略(如预付定金与付款交单相结合)、投保出口信用险和叙做出口保理等途径来管理风险。

其次,办理出口信用险或出口保理业务看似增加了费用,其实出口企业藉此可以转移风险,从而能够以更加灵活的结算方式扩大出口成交量,增加利润总额。

(二)商业银行应创新金融产品、拓宽出口贸易融资渠道

融资难一直是阻碍中小出口企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在提供贸易融资时则存在着门槛高、手续繁琐、成本高等不足之处。本地区的出口融资产品主要表现为信用证项下的打包贷款和押汇,出口企业在非信用证方式下的资金缺口则主要依靠向银行申请一般性的临时流动资金贷款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来解决。但由于中小出口企业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资产规模较小,常因缺乏银行所认可的担保和抵押而无法获得贷款。

商业银行应把握住国际贸易融资是具有自偿性质的商业贷款这个特点,简化融资审批手续,把监管的重点从对申请贸易融资的出口企业主体资格要求转移到监督出口合同的履行上来,推广出口发票贴现、出口保理等业务的使用,开发更多的非证方式下的金融产品,帮助企业提高非证方式的使用比例,增强企业在商务谈判中的议价能力,从而继续扩大本地区的出口总量,充分发挥出口对地区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徐劲松.我国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及防范[J].中国石化,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