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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防治大气污染的方法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对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立法变化
一直以来,我国能源结构主要是以煤炭为主,燃烧煤炭产生大量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碳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可见我国主要是煤烟型污染。[1](P230)1988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燃煤立法规定较少,如在第三章“防治烟尘污染”的第二十、一、四这三条提到。法条中规定推广成形煤的生产和使用,只是列举式的做出对燃煤的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在第二十四条中提到了燃煤焦化应当同时建设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切实可行除硫措施,这次立法并未从源头上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在1995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原来的第三章“防治烟尘污染”直接改为“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作为新修订第三章的章节名称,专设此章来明确规定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立法,规定推行煤炭洗选加工,以便降低烟尘等污染物的排放,同时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和使用,这就很好的从源头上着手解决了劣质煤炭的开采,还规定要求煤炭相关的企业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通过这些配套设施处理使其硫分、灰分来达到国家的规定标准。2000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增设了许多更好解决燃煤污染问题的立法规定,规定提到从改变能源结构着手,逐步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和生产,同时对重点城市区域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的煤炭,采取改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进行替代以便缓解大气污染恶化。在1988、1995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大、中城市饮食服务企业产生大气污染并未明确规定,忽视了对饮食服务业的燃煤立法,然而这些企业多数是使用煤炭作为燃料,这次就对此做了限期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者改用固硫型煤或者是改用少排的炉灶,只是起到减缓作用,并未从源头上进行控制。
2016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燃煤质量标准,从燃煤质量上进行立法规定这就从明确大气环境保护具体目标出发,细化了对当下各行业使用燃煤的立法要求。并且立法规定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生产运营单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才能进行营运,否则一律是违法行为,这就便于检测排放的浓度、总量、污染物的种类等,对企业是否违法排放等有了执法证据。在第四章第一节中规定:“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做出了更仔细的规定,提出通过调整能源价格,以便逐步推行其他新能源的使用,从而减少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优化煤炭的使用方法,逐步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从而减少煤炭在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大气污染的排放。
二、关于机动车船排放尾气污染大气的立法变化
在1988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只用了一条立法规定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很笼统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到1995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机动车船的立法多增加了一条,规定要求国家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高标无铅汽油,同时逐步减少到甚至停用含铅汽油的生产和使用。到2000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就将机动车辆排放尾气污染大气这方面独立成一章节进行立法规定,增设为“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作为第四章。2016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用第四章第四节专节进行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的规定,增加了对新生产机动车船的检测要求和在用机动车船检测的具体要求,对年检单位的资质也做出来了规定,从机动车船的各个环节进行立法监督管理,不仅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推广使用环保型和新能源的机动车船,倡导市民低碳、环保出行,减少机动车船的使用频率,倡导司机环保驾驶。
三、征收排污染费制度的立法变化
1988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是对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单位超过了国家排放标准的,才实行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并且要求所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笼统地规定是用于污染防治,并没有规定其是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这就暴露了许多问题,有可能征收来的费用用作他用。许多排污企业宁可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也不愿意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这也并不能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在2000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制度,同时在2016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沿用这一制度,实现了由“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到“征收排污费”的转变,并且规定征收所得排污费只能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到了“专款专用”,而之前是笼统的规定成用于污染防治,这样可以很好的弥补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工作资金不足的问题。
四、法律责任的立法变化
在1988年、1995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违法担责的法律条款较少,同时处罚力度不够。2000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有了很大的立法变化,法条中明确规定禁止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并规定超标排放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要受法律的相应处罚,不再像以前那样,超标排放只是简单缴纳排污费就“息宁了事”了。同时开始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这一双制度,这两个制度一起使用,改变了原来的征收超标准费制度,实行按排污总量收费,这就很好规避一些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如以前一些企业采取稀释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再排放。这次立法也对限期治理制度做出了调整,将由原来的管理措施变为一种法律责任,强化法律责任这一块。
2016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一共有法条129条,其中关于法律责任这块的法条有30多条,可见国家加大了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了有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就有相应的处罚,同时提高了罚款限额。特别是这次立法中还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的处罚制度,这样一来,要是企业还不抓紧采取相应措施处理,直接可能罚款至企业破产,这就更进一步震慑排污者不敢违法、不愿违法。有了这样好的立法,还需要国家执法人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有效防治大气污染。
五、结语
通过四次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立法修改研究,分析每次修改的关键点,从而为思考和解决当下大气污染问题以及为今后防治大气污染的工作理清思路,同时进一步贯彻执行2016年1月1日生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今后不断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做准备。
2、采取集中供热等措施,节约能源的同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多植树造林,改善下垫面,减少风吹尘;
4、鼓励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能源浪费的同时减少温室气体等的排放;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可操作性;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D9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2-0118-02
在世界公害事件中,仅空气污染事件就有五个,而其中欧盟所属国家就发生了两起,即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和1952年英国伦敦烟雾事件,这两个事件都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由此,欧盟对大气污染高度重视,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以预防和治理。
一、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框架和特点
大气环境质量是人们主要的关注对象之一。从20世纪70年代起,大气污染防治法就成为欧盟最活跃的立法领域之一,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空气质量法、大气污染物质排放治理法以及与交通有关的空气污染治理法。
欧盟关于空气质量的立法主要有:《环境空气质量评估和管理指令》(空气质量框架指令,1996)、《关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氧化物、微粒物和铅含量限值的指令》(第一子指令,1999)、《关于环境空气中一氧化碳、苯含量限值的指令》(第二子指令,2000)、《关于环境空气中臭氧含量限值的指令》(第三子指令,2002)、《关于环境空气中砷、镉、汞、镍和多环芳烃含量限值的指令》(第四子指令,2004),《关于在成员国内建立环境空气污染监测网和站点相互交流污染信息和数据的决定》(1997)、《欧洲环境空气质量和更加清洁空气指令》(2008)等。
欧盟把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固定污染排放源立法主要有:《欧盟关于限制大型火力发电厂排放特定空气污染物质的指令》(1994,2001)、《关于从汽油仓库和从终端到汽油站运送过程中导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指令》(1994)、《关于限制在特定活动和设施中使用有机溶剂导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指令》(1999)、《关于降低在特定液体燃料中硫含量的指令》(1999)、《废物焚化指令》(2000)、《关于国家特定空气污染物质排放最高值的指令》(2001)、《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指令》(2008)等。移动空气污染源主要是指交通中使用的汽车污染源和船舶污染源。主要立法有:1998年的《关于汽柴油质量的指令》(1998)、《关于修订1998年汽柴油质量的指令》(2003)等。
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法律规范详细,可操作性很强。比如,欧盟2008年颁布的《欧洲环境空气质量和更加清洁空气指令》中,主要分六大部分对空气污染防治和维护空气环境质量做出规制,分为一般条款、空气质量评估、空气质量管理、空气质量规划、空气质量和污染信息报告制度等。在空气质量评估一章中,第一部分是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氮氧化物、微粒物、铅、苯和一氧化碳等做出规制;第二部分对臭氧的评估做出规制。在每一部分中,都包括有评估体制、评估准则、样本选择等内容;在空气质量管理一章中,首先对限值以下的污染物水平做出规定,然后区分出保护人类健康所需要的限值、警报阈值和临界值;对以保护人类健康为目的的PM2.5暴露削减目标、达标值和限值做出规定,划分区域和城市群,确定不同的臭氧浓度超出目标值和长期目标的要求,并规定了出现超标时要采取的措施,还考虑到自然资源对污染治理的贡献,冬季沙化道路或盐碱道路对空气污染的影响,同时也考虑到各区域的特殊情况,规定最后达标期限的延长以及遵守特定限值义务的免除。二是注重大气污染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欧盟在《建立更加清洁空气的指令》中专门规定了空气质量和污染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主要是公众获取相关信息和执行报告,各种环境空气信息包括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免除义务信息、延期遵守信息等,均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多种媒体免费获得;各种执行报告包括所有污染物质控制的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超出限值、目标值、长期目标、信息阈值和警告阈值的水平等。三是注重成员国之间的区域合作,共同降低空气污染。为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欧盟建立了《成员国内环境监测网络和站点之间空气污染测量信息和数据交换指令》,使成员国能够及时获得空气质量和污染物的相关信息。
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框架和特点
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体系主要包括一部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的部门规章——《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主要的法律制度、防治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1]。
(一)有针对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我国实行的这种总量控制制度是针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在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二)燃煤大气污染防治
关键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7-0079-04
一、主要发达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简介
1.美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在美国产生由来已久,受到人们普遍关注,正是如此,美国于1968年制定了《飞机噪声消减法》,主要用于防治飞机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具体由联邦航空航天局来操作实施。美国国会于1972年制定了《联邦噪声控制法》,该法旨在使美国公民免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危害,并保障其健康快乐和幸福的生活。这部法律在美国的环保机构制定国家环境噪声防治标准时起到了指导作用,并被作为一项国家法制政策固定下来。美国国家地方法律办公室于1975年制定了《社区噪声控制法规样本》,主要用于指导各州、地区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与此同时,美国《声音分贝率法》也开始实施,该法使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监测成为可能,并用法律条文把环境噪声控制在合理范围,起到预防和治理环境噪声污染的作用。除此之外,美国其它一些州、地区大多也制定了环境噪声污染控制法律法规或者称之为反噪音法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纽约市于1963年制定的《反噪音法规》,该法规对防治环境噪音污染的范围、方式方法、主管部门、法律责任等规定十分详细,并限制性地规定了环境噪音的定义:“任何喧闹声或不合理的吵闹声及噪声、令人不舒服的、不必要的声音以及具有这类性质与强度的和持续性的使人健康受到影响的环境噪声的产生”。而且该法规还对每一种环境噪声都规定了特别的预防措施和防治标准,并具体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1]
2.日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二战以后,随着日本经济的迅速复苏,由于经济建设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导致环境公害问题十分凸显,而环境噪声污染作为日本最为严重的环境公害问题之一,引起了日本政府的高度重视。日本环境噪声污染来源主要有:飞机环境噪声污染、铁路干线环境噪声污染、公路干线环境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工具环境噪声污染、工业生产环境噪声污染、服务行业环境噪声污染等。[2]日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是一个由下而上的立法过程,最先开始于日本地方政府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而制定一系列法规和条例。日本国会于1968年在《公害对策基本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噪音基本法》,该法作为日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对工厂、企业、服务行业的生产活动、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在一定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进行了必先的限定。其后,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日本对《噪音基本法》加以修订,把交通运输工具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也纳入该部法律之中,并在原来的立法基础上扩大了对工厂、企业、服务行业的生产活动、建筑施工所产生的环境噪声的限定范围,并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环境噪声污染监测标准。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单行法方面,日本政府于1967年制定了《关于预防公用机场附近飞机噪音公害的法律》和1978年制定了《特定机场飞机噪音防止特别措施法》,用于专门规制飞机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其它关于铁路干线和交通运输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有:1967年制定的《关于新干线铁路噪音对策纲要》、1987年制定的《关于推进国铁改革后新干线铁路噪音的对策》、1995年制定的《未来铁路建设和大规模改良时的噪音对策方针》、1980年制定的《关于整备主要道路沿线的法律》。
3.德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德国跟日本一样,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复苏,尤其是交通运输业发展迅猛,交通运输行业中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凸显,随着德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工业环境噪声污染问题也逐步加剧。目前,德国环境噪声污染主要来源有:工业生产环境噪声污染、交通运输环境噪声污染、飞机环境噪声污染等。德国政府对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立法从上个世纪中后期就已经开始,于1965制定了《建筑噪声法》,1968年制定了《噪声技术导则》,1971年制定了《飞机噪声法》,1974年制定了《联邦(噪声)辐照防治法》和许多相应配套实施的法律细则,如:关于割草机的合理使用,防治割草机产生的噪声扰民、建筑施工中机械的合理使用、交通运输行业对噪声的防治措施等实施细则。德国政府还于1998年修订了《噪声技术导则》,进一步扩大了环境噪声污染限定的范围,并将其纳入了新的环境噪声污染种类。除立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之外,德国政府还采用了其它的一些方法来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如:大量种植树木营造隔音带、划定城市步行区以减少交通工具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严格规定交通运输工具通过安宁区禁止鸣笛、禁止飞机夜间飞行于居民区上空、鼓励公民使用低环境噪声标志L或G、建造环境噪声防治隔音墙、征收环境噪声污染排放税等。[3]在环境噪声污染责任方面,德国刑法第325条a规定了造成噪音、震动和非放射性污染罪,并制定了具体的刑罚处罚范围和详细的刑罚幅度。[4]
作者:赵晓亮 刘宝勇 陈建平
[摘要] 作为环境类专业的必修课程,《大气污染控制工程》中所教授的原理、理论与设计计算要点是从事环境工作必备的理论基础。在多年教学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大气污染控制工程》课程的特点,本文全面剖析课程教学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教学教育技术问题,分析相应的革新方向;强调健康良好的师生关系的保障作用;提出基础了解、机理掌握、实验模拟与设计创作相结合的“四位一体”系统化复合式教学体系;凸显“体系是基础,实践是重点,教师是关键,评估是保障”知行紧密结合的教学理念。旨在增强环境专业在校大学生的实践意识,实现激发兴趣、释放想象力与提高综合实践能力的教学目的。
[关键词] 教学方法;复合式;四位一体;实践
1、《大气污染控制工程》课程特点。
《大气污染控制工程》是环境科学或工程专业的重要基础学科,是环境类专业的主要专业课程之一,该课程的教学效果也是衡量专业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水准的集中体现[1]。鉴于授课学时的限制以及涉及学科(标准、法律等)较多的特点,在具体的课堂教学中容易出现如以课堂为中心,教学内容不健全不系统[2];以书本为中心,学科交叉有待增强,实践性不强;以传授为中心,前瞻性不够,创新性缺乏[3];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参与太少,学生本位理念淡薄等问题。针对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在有限的学时内把知识传授给学生,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与热情, 提高他们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能力,本文就该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方向,采取的手段与形式进行了探讨,为进一步完善该课程的教学, 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高素质环境工程专业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建立复合式教学方法中的师生关系。
健康良好的师生关系的建立与深刻理解是复合式教学方法顺利有效实施的情感保障。所谓师生关系是教师和大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以“教”与“学”为载体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学校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具有强烈的情感特点,并会渗透到学生的学习过程中,会对学生的学习动机产生较大的影响。
任何一种教学方法的实施都要具备一定的实施环境,这就是融洽的课堂氛围,而营造良好有序课堂氛围的基础就是和谐的师生关系。多年的教学经验表明:尽可能多的关注大学生的生活需求与情感诉求是走进大学生内心的心灵密码。
3、提出“四位一体”系统化复合式教学体系。
3.1 “四位一体”系统化复合式教学体系的组成。
复合式教学体系是复合式教学方法的主导载体。根据大气污染控制工程既有其独立的、自成体系的一面,又有与其他学科或课程交叉渗透的一面,加上本课程对实践性有较高的要求,我们提出“四位一体”系统化复合式教学体系,具体组成为: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验课程、实践课程四个模块。每个模块又包含多门课程,可满足不同教学要求。课程体系见图1 。
图1《大气污染控制工程》课程“四位一体”复合式教学体系组成
其中,为体现环境工程与环境科学的专业区别,基础课程中的化工原理与流体力学两门课程在有些高校环境科学专业教学培养计划中没有列入[4]-[5]。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应在教学的过程中进行适时有效的补充,保证教学内容的连续性与完整性。从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相互关系来看,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学生的知识结构。
3.2 “四位一体”系统化复合式教学体系对实验与实践环节的侧重。
“四位一体”系统化复合式教学体系中实践性环节是课程教学的核心。为了提高学生对交叉学科(化工原理与流体力学等)的学习能力与独立思考能力,我们在第七学期末设置了大气污染控制工程课程设计环节,通过对低浓度有害气体吸收、烟气收集系统等装置的设计,既达到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巩固,同时锻炼了学生身体力行的实践动手能力。另外,在实践教学环节中我们还设置了“主体论文写作”的环节,鼓励学生充分利用网络资源,阅读分享大量的专业论文、教案资源,在上授课教师的指导下撰写并力争发表学术论文,既拓宽学生专业知识视野,也提高了学生的研究兴趣与能力。
我们始终不忘我校的培养目标是高素质工程类人才,始终把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工程素养作为目标进行课程建设,非常重视实验教学,已建成了“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实验室”、“环境监测实验室”、以及“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循环经济研究中心”等,为大气污染控制工程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提供了有力保证。鼓励学生参与公开实验课“旋风除尘器、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性能的测定”、“空气中主要污染物的测定”、“粉尘粒径分布的测定”以及“烟气除尘脱硫实验”等教学实验。
组织倡导课外活动是让学生获得锻炼的平台。为了提高学尘器、吸收塔、吸附床等设备的原理与构造,我们组织学生动手制造实验模型,使大气净化设备内部结构和运转操作原理一目了然,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教育部每年针对高校组织的“创新性实验大赛”,对创新素质的培养效果不错。
3.3 “四位一体”系统化复合式教学体系对教师素质的要求。
(1)具备扎实的专业素养与良好的领域前瞻性
“学高为师”是保持大气污染控制工程课程高水平教学质量的根基所在。单纯的专业内容是乏味的。为了更有效地组织出尽量生动鲜活的课堂教学,要求教师备课尽量多的阅读研究本领域的最新成果,沉下心来“凝练提纯”。扎实的专业理论、清晰有序的逻辑推理、详实丰富的相关现实社会信息都是保证专业课既有“营养”又具有“情趣”。
(2)具备先进教学工具与手段的应用能力
“四位一体”系统化复合式教学体系要求授课教师应能够使用先进的教学手段,把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和现代化教学方法有机结合起来,为学生提供了一种新型的学习和授课方式。我校提供课外环境专业师生交流的网络平台,分享众多的国家精品课资源,让学生可以跨空间和时间来实现主动性自我学习。
(3)具备择优弃粕的教育创新能力
教学方法是影响学生的思维方式和综合素质的重要因素[6]-[8]。任何一个创新的环境都需要一个对应的轻松环境[9]-[11]。因此教师需要正确看待教师权威,培养学生质疑能力,创新改革教学方法,留给学生发表自我观念课堂和课后空间。例如,我校《大气污染控制工程》教学课堂尝试设置了“主题演讲”的环节,提倡学生分组提前就某一环境主题做好充分准备,课堂演绎并及时讨论总结成果,效果很好。另外,教师对于教材与教学大纲的使用应具备创新能力。一方面要保证知识的完整性、连续性;另一方面讲解的顺序与主次关系可以结合本校的优势主导学科状况突破教材,做到“因地制宜”,但必须是科学的。地矿学科是我们学校的优势主导专业,因此,我们在污染物控制方面,重点讲解和补充粉尘颗粒物的净化去除内容,如“煤堆起尘量”、“运输转载点粉尘治理”等内容研究。
4、重视评估教学的效果。
教学效果是检验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教学有法无定法,必须解放思想,以素质教育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教学评估内容应当包括教师评估与学生评估两方面内容。目前,我们学校已经开展了每年两次的学生网上评教、教师网上互评以及年度“学生最喜爱的老师”评选等教师评估活动,但对于学生全教学过程检查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正处于研究阶段。评估是教改的指挥棒。因此深化教育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尽快制定适合新形势的教学评估标准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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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大气污染问题现状
中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是生活和生产用煤,主要污染物是颗粒物和SO2。颗粒物是影响中国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SO2污染也保持在较高水平,有些城市已出现光化学烟雾现象,全国形成华中、西南、华东、华南多个酸雨区,多地出现雾霾、沙尘暴天气。根据2014年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在161个按新标准进行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中,145个城市空气质量不同程度超标,占90.1%。PM10年均浓度10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7%;PM2.5年均浓度62微克/立方米。由此可见,我国大气质量的现状每况愈下。
二、行政法视角下现有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大气污染从煤烟型转变为复合型,大气法在立法目的和具体制度上的不足逐步凸显,无法对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进行有效应对,致使雾霾成为中国全国的“呼吸之痛”。具体来看,目前,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存在以下不足:
(一)立法时间过于陈旧且修订缓慢。《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历经1995年与2000年两次修改。在最近10年大气污染每况愈下时,《大气污染防治法》却迟迟没有与时俱进再做修订,在该法中对于大气污染的防控重点是SO2、大颗粒物、PM10及酸雨等,但根据最新调查显示,我国现在城市大气污染源主要是PM2.5、氮氧化物、扬尘等。自2006年官方称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进入修改程序后,一直没有新的进展,法律的更新时不我待。
(二)大气污染主要判定指标严重落后。随着全国各地雾霾频发,PM2.5这项描述大气污染的指标开始进入公众视野,PM2.5悬浮在空气中与其他污染物相溶形成雾霾,且因为其颗粒更小更容易携带大量有害物质,对人体机能造成严重损害,但是现行立法并未将PM2.5纳入监测体系,这一脱离人民和主流的情况极不利于雾霾天气的防治。此外,机动车扬尘等新形势的污染源也没有被纳入到法律监测范围中,更新缓慢。
(三)法律处罚措施单一,惩罚力度有待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然对企业的违法责任做了专章规定,但是大部分都是企业承担罚款责任,而且需承担的罚款数额较小,如第46条、第47条、第48条规定的罚款数额大都在2到5万元之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但即使这样的罚款也是一次性的,违法者只需缴清罚款就完成了“任务”,至于污染导致的后续问题则不再对排污者追究责任,且企业违法后企业负责人没有相应的刑事附带责任,污染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现象普遍存在。基于以上问题可以看到现行立法漏洞较多,需要及时修订以更好发挥其防止大气污染的作用。
三、我国大气污染问题的环境法律应对措施
(一)坚持依法治“霾”,尽快完善大气污染治理法律体系。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对大气污染治理作出许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国家拟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或者流域的生态环境污染的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倡导资源循环利用、促进清洁生产;按日计罚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上不封顶等。但由于环保法与其他环保专项立法属于同一法律位阶,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以上规定很难得到贯彻实施。因此,应尽快修订针对大气污染的专门发《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真正让执法部门与广大人民群众在应对大气污染问题上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二)继续加重大气污染惩罚力度。企业作为理性人,若不扭转处罚宽松的现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举步维艰。因此,针对城市大气污染行为,应适当提高行政处罚幅度。对于及其恶劣的污染行为,应加倍处罚,并取消处罚上限。此外,我国应效仿西方国家,确立明确的“按日计罚”制度,即从发现污染行为之日起,到彻底改正之日止,进行按日处罚,以督促其加快改正污染行为。在必要时,应适当对污染企业责任人给予刑法连带责任。
(三)积极探索放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公益诉讼制度将逐步法律化,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其典型类型也随之于法有据。但该法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受到限制,公民的权利还是受到了一定限制。与此相对应的是,最新通过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6条规定:“公民发现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行为的,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举报,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无疑是对公民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一种有益探索。大气污染问题事关民生,逐步放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极大程度激发人民积极性,共同携手监督与应对我国的大气污染问题。
关键词: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的现象。大气污染不仅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威胁,导致人们生活的舒适感下降,也会造成气候的变化以及生态失衡,严重影响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要明确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防治,提高大气质量,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1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必然会造成大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如大量工业活动会导致工业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排放量急剧增加,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很多废弃物的焚毁、汽车尾气的排放、建筑扬尘都会造成大气污染,臭氧、氮氧化物、细颗粒物等污染物的二次转化还会引发雾霾天气,二氧化硫的排放会引发酸雨问题。近年来,大气污染导致的群体发病率不断上升,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活动及人群健康,因此,必须要加大环境工程中大气污染防治,提高空气质量[2]。
2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2.1缺乏系统科学的防治技术和防治手段
大气防治工程项目所需的技术支持较多,但目前我国大气防治活动中还普遍缺乏科学、完善的技术支持方法和手段,严重影响大气防治工程的质量。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与科学技术研发过程中的资金投入仍然存在不足,也导致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发展速度较慢,难以满足当前治理的需求。所以,需要加强对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工作的支持,适当在人才培训及资金补助方面予以倾斜,是十分必要的[3]。
2.2缺乏行之有效的防治机制
科学系统的大气污染防治方案与对策是保证大气污染得到有效处理的前提,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仍然缺乏系统科学的防治机制,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缺乏精准性,难以做到针对性的污染防控工作,导致大气污染防治效率无法得到有效提升。例如,我国一线城市和准一线城市大多推行限号政策以限制在同一时间内城市的车流量,但这种单一的限号措施对大气污染的有效性亟待精准评估。另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不能满足当前环境保护的需求,仍然延续着以往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导致很多污染物和大气污染活动无法得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严重影响大气污染的防治效果[4]。
3环境工程中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相关对策
3.1建立健全大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制定完善科学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保证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能够得以顺利推行的前提,结合当地大气污染的主要问题,针对性地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排放标准,结合现代工业发展和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适当优化和扩展大气污染防治内容,合理制定现阶段的管理指标,并及时完善和优化相应的排放体系。其次,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对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与控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约束,对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责任人进行严肃的处理。企业和个人排放的废气必须要满足相应的制度要求,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当地的大气环境。
3.2加强高效除尘装置的使用
大气污染中的固体颗粒物会对人们的健康和呼吸道产生严重危害,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固体污染物的控制与管理。首先,要减少固体颗粒物的产生途径,我国绝大多数的大气中的颗粒污染物是由传统的能源资源,比如煤等燃烧所产生的。所以,要尽可能的加大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以代替传统的能源材料,减少大气中固体颗粒物的产生。其次,还需要不断优化传统能源材料燃烧和使用过程中的工艺,有效防治污染物的产生。通过新型生产工艺例如干湿法,可以控制粉尘扩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污染问题,提高环境质量[5]。
3.3建设绿化工程造林项目
植物的光合作用可以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放出氧气,改善城市中的氧含量,而且,大规模的绿化工程项目还可以避免城市的热岛效应,降低风速,并吸收空气中的粉尘,净化空气,从而改善城市中的大气环境。因此,环保部门需要加强建设绿化工程造林项目,并进一步深化植树造林工作。在城市整体规划过程中融入绿色空间规划理念,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加快促进城市绿色生态网络的建立。同时,在城市规划与居民区的设置过程中,要求工业区的规划要与居民区保有一定的距离,并在工业区的附近栽种大量的绿色植物,减少工业生产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影响[6]。
3.4加大宏观调控力度
大气污染相对来说治理难度较大,是一个国家性的管理问题,仅靠个人或企业难以有效进行大气污染的防治。因此,国家环保部门需要重视起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将大气污染治理活动上升到战略的层次,并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政策鼓励和项目支持,组织科研人员不断研发新型能源应用技术和科学的大气污染处理措施,保证大气污染的治理效果。同时,还需要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整改产生大气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改变原来的工业生产方式,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并通过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使得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互协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实现自然与经济的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