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15:45:21
序论:在您撰写税收征管的意义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第三,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而这些原因造成征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登记率不完全真实。二是申报率不准,这有计算机软件本身的问题,也有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题。三是申报准确率难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实到位,管理人员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能对其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判断,偷逃税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由于管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中,同样存在监控不力,税款流失现象。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情况,客观上让一些企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费不缴不行,而税款可缓,能缓就缓。五是依法治税难,在征管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些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难以实行,或是相关部门不配合,或是存在来自各方的干预。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第一,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纳税人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组织方式日趋复杂,能否有效地对纳税户和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只有打牢这个基础,才能真正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真正做到底数清,税源明,所以应该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落实分类管理应做到:(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把推行分类管理看作是加强征管的基础和关键,是创收的保证。要正确认识分类管理的含义及其内容。(2)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行分类管理,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把职责明确到人,落实到户。(3)把分类管理、征管质量(十率)考核,征管软件的运用、征管档案的管理四项工作有机结合进行,分类管理中包含了后三项工作的大部分,分类管理搞好了,其他三项基本就能水到渠成了。
一、我省农村间接税的税收问题
(一)我省农村以间接税为征税重点的原因
我省农村虽然是以流转税与所得税为双主体的税收体制,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却是以流转税为主要征税目标,这是与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现状所相适应的。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整体水平还不高,公司盈利水平与人均收入水平也不够高,所以实施现代的直接税制仍未达到其经济基础。而间接税的征收管理相对简便,税收来源比较稳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国家财政的需要,也符合我省农村的具体实情。
(二)间接税的税负扭曲
间接税的最大特点就是其税收负担是可以进行转嫁的,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其实际的负担人通常不是其纳税人,这已经就产生了税收的扭曲。人们通过各种办法使得自身税负降到最低以达到自身收益最大化。税负转嫁一般形式有前转与后转。前转是指纳税人通过抬高价格将税负转嫁到购买者。而后转是指当纳税人无法实现前转时,通过压低进货的价格来进行的。这需要纳税人形成统一强大的集团力量与供货商进行谈判,这也加大了纳税人与供货商的税收扭曲成本。
二、我省农村直接税的税收问题
我省农村的直接税是以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为主的。我省农村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源来自可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而这部分工资薪金很大比例上是生活主要来源,导致的结果是纳税公平原则被破坏。某些富人在纳税所占收入的比例要远远小于其大众工薪阶层,税收监管在富贵层面存在一定的“盲区”。而我省农村的企业所得税直到2008年才有正式的法律形式进行规定,以往以外资企业为名进行生产活动能享受很高的税收优惠,导致外资企业的泛滥,有些企业利用税收征管的漏洞常年进行虚亏,为其躲避税收而进行帐外经营,这些活动所导致私人部门决策活动的成本支出在税收方面逐步增多,税收不完善现象层出不穷。
为了实现税收扭曲效应的最小化,政府要选择合适的税收征管制度,现阶段政府要对税收征管制度进行不断深化的革新。
三、我省农村税收征管制度的革新
1、税收部门行政体制改革仍需进行
经过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国税地税两套平行的税收征管队伍便开始在各自的征税领域中发挥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对于我省农村税收收入的增加起到很好的效果。但是其中也暴露出很多的问题。
在某些地区国地税进行不同程度税源的争夺,这使得纳税人处于既尴尬又无奈的境地。在某些税种的缴纳上。既涉及国税又涉及地税,两者分开办公,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会上升。再者,由于两套不同的管理系统,国税属于中央直属机构,而地税属于当地政府,其行政资源浪费现象和效率低下就时有发生,比如成都地税要进行门头装饰的统一更换,而更换费由财政系统进行拨付,层层下拨的财政资金迟迟没有到位,使得这一简单工作耗时几年都没有完成。
2、大力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我省农村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才着手进行税收征管网络的建设,至今也才不到三十年,虽然在硬件层次上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相对于我省农村不断高速运行的经济总态,其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依然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步调。各种经济活动形态不断演变,税源信息成爆炸式增长,但是其能进行有效利用和系统分析有效信息流不充分,交流不对称,导致各种形式不断高级演变的偷逃税现象愈演愈烈。比如已经投入使用的“金税工程”,它只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征管而建立的,但是相对我省农村基数更大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却显得力不从心了。其他很多税种也仍然存在着或大或小的税源流失情况。
现阶段投入税收部门的预算资金应该有专门划出一部分进行信息化建设专业人才的培养与信息化建设软件系统的研发,形成一支技术力量强大,并能实际联系业务的人才队伍。税务部门应与有税收专业的各大院校进行通联合作,源源不断挑选优质人才。与技术公司与软件开发公司形成良好合作基础,依据各地本身情况,为不同地区开发设计可全国兼容但可因地制宜的征税管理子系统,为信息化的全国流通做好基础工作。通过一些制度法规的建立,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分享程度逐步加强,与社会其他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充分的交流合作机制,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面税源信息资源集中库。
3、我省农村纳税宣传的力度有待加强,方式有待改变。
虽然现阶段我们改变了"纳税光荣"的思想方式,但是纳税这份义务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由于中国的现金支付还是比较盛行,直接导致脱离银行转账系统无法进行有效监测。中国实施的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纳税制度也略显吃力。由于监管的缺位,人们纳税意识的程度远远不够。
[中心词汇]税收征管金融隐私权;课税资料;金融买卖信息;金融机构;协助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17条明白规则,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消费运营的征税人开立账户的状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54条则规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凭全国一致格式的反省存款账户容许证明,可以查询从事消费、运营的征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这一规则往往被以为是金融机构提供课税信息义务的法律基础。但是,依据该条规则,税务机关查询的信息仅限于征税人“开立账户”的状况或是存款账户信息,而非征税人的全部买卖信息,税务机关能否基于获取课税信息的需求,要求包括金融买卖所、结算机构等金融主体以及金融中介机构提供与金融买卖相关的信息则不无疑问。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相关信息时,能否违犯其保密义务,从而侵犯金融买卖参与者的金融隐私权,更是值得考量。
一、金融隐私权:金融机构实行税法协助义务的法律屏障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与团体的信誉或买卖相关的信息并不相对处于其一切人的控制与管理之下。在金融体系不时健全开展的状况下,经济买卖活动的款项收支往往经过银行账户停止,因此,银行肯定保管征税人与其经济买卖有关的信息。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实践上控制了团体的经济与财富市场买卖方式状况方面的完整信息。因此,从传统的隐私权延伸出新的实体内容,于是发生“金融隐私权”。金融隐私权是指金融机构客户和消费者对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合法侵扰、知悉、应用和地下的一种权益。它是一种兼具人格性和财富性且财富性日益突出的新型民事权益,包括金融机构客户自主支配上述信息的权益、自主决议允许或不允许第三人知悉和应用该信息的权益以及当上述信息被不当泄露和损害时,寻求司法救援的权益。
依据税收法定主义,税务机关有义务依照税法的规则核定及征收已成立的税收债务。只要存在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征税人经济收益的取得曾经契合课税要件的状况下,税务机关才干依据该理想核定应税所得的范围并确定征税人的征税义务。证明经济理想及其收益存在的理想证据在税收征收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团体资料和资金流向等买卖信息,包括金融资料档案、与金融机构的买卖记载或信誉记载等,全方位反映了团体的金融状况,表现着团体支出与支出、资产与负债以及消费习气等,关于判定团体征税义务的承当具有关键的作用,这便决议了税务机关获取金融机构的运营信息、金融主体的买卖信息和账户信息是其行使征管权的前提条件。也正由于如此,《税收征管法》明白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买卖信息方面的协助义务。但金融机构所知悉或掌握的团体买卖信息资料,为金融隐私权所维护的范围,应当遭到异样的法律维护。税务机关在向金融机构主张获取金融信息时,无可防止地与金融隐私权发作抵触,即税务机关对金融信息,尤其是金融买卖信息的需求和金融机构对金融信息的保有、金融买卖主体的金融信息的排他性之间的抵触。
税务机关经过金融机构获取金融信息,不只直接与金融隐私权发作直接的抵触,更将限制、干预金融机构实行对金融隐私予以保密的义务。随着现代金融市场的开展,尤其是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之下,金融信息成为金融机构从事运营活动的重要商业资源。投资者的决计是维系金融市场生活、开展和利润空间的重要基础。而投资者的决计除来源于对金融市场开展的良好预期外,更来源于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和客户的金融信息等金融隐私的严厉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以及群众对金融机构的决计对金融机构的生活和开展以及扩展利润空间有着决议性的影响,维护金融机构的消费者和客户的金融隐私权是维持其信誉的关键所在。也正由于如此,金融机构往往被赋予严厉的客户金融信息的保密义务。关于金融机构而言,金融信息更构成其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具有庞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应用价值。税务机关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信息,肯定对其实行相应的保密义务、保有金融信息的权益形成或多或少的限制,甚至添加其额外的费用支出,进而影响其日常消费运营活动的停止。正由于如此,作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金融机构,缺乏必要的鼓舞以满足税务机关对金融信息的需求。
但是,也正是由于金融隐私权的存在,对税务机关获取必要的金融买卖的信息形成一定限制。无法获取银行情报将影响税务机关向征税人确定和征收税款的才干,由于取得并剖析金融买卖的纪录,在很多状况下是确定征税人应税所得的前提。假设金融主体滥用其金融隐私权而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取得有关金融买卖纪录,将直接影响税务机关确定征税人的应税所得及其应征税额,由此即能够招致金融主体间税收担负的歪曲。相关金融主体甚至能够滥用金融隐私权以躲藏所得或是买卖的真实性,为征税人逃避其征税义务提供各种便利。不只如此,由于金融隐私权的过度维护而使得税务机关无法从相关金融机构取得金融买卖信息,则将使税务机关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以获取必要的课税资料。这便意味着相应的税收征管本钱的添加,以及相应的税收征管效率的弱化。关于征税人而言,税务机关越难获取受金融隐私权维护的信息,其违法本钱越高,其税法公允的信任与等候也肯定由此丧失,其结果肯定是“劣币驱逐良币”,招致税收法治次第的破坏。正如OECD在其“为税收目的改善银行情报的取得”的研讨报告中强调,“过去50多年的阅历标明,不充沛开放的银行情报已成为税收征管和法律实施的阻碍”。
各国对金融隐私权的维护不只限制了本国境内的税收征管,更成为国际税收情报交流有效实施的法律阻碍。严厉的银行保密义务将阻止一国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协议或其它司法途径向他国税务机关提供情报,国际税收协作肯定受阻。从国际层面来看,金融全球化和各国金融控制的抓紧,为资金的国际活动提供了能够,但也为资本的趋利性提供了少量的无隙可乘。在基于本国利益而拒绝提供有关金融买卖相关信息的国度,金融买卖主体可以得以躲藏支出而提高其税后所得,则更容易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进入;相反,相关国度则由于该国拒绝提供金融买卖的课税信息而无法完全行使其征税权。可以说,在国际层面上,一国对其金融买卖信息的过度维护所招致的被滥用的潜在性以及所招致的负面结果都成倍数增长。
一国制止或限制为税收目的获取金融买卖信息,在全球化背景下比以前更有能够给其他国度税务机关带来负面的影响。
无论金融隐私权或金融机构的运营自在权,都是维系金融市场正常运转的基础性权益。但是,在完成机制方面,税收征管权自身所固有的权利属性,肯定对金融隐私权的完成形成一定干预与限制。因此,如何在维护国度征税权完成的同时,对金融隐私权予以尊重和维护,便成为构建金融机构第三方协助义务虚现机制所必需考量的又一难题。
二、金融隐私权的限制:金融机构第三方协助义务的逻辑终点
(一)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的终极价值的弥合
1.国度所提供的金融动摇等公共物品是金融隐私权存在的前提。虽然税收征管权与隐私权的表现方式各异、价值取向有别,但从根源上调查,两者实践上只是从不同的维度上表现了在市民社会中,人之为人的基自己格尊严和经济自在的维护。基于隐私权这一宪法性的基本权益,团体固然有权益自主决议能否将其金融信息资料提供应税务机关运用。但不容否认的是,金融买卖的完成及其信息在金融体系中的留存与维护必需树立于动摇且运作良好的金融市场的基础之上。在一个高风险、缺乏必要买卖次第的金融市场中,其基本的经济自在权益尚且缺乏以失掉保证,更无须谈及金融隐私权的维护。由于金融市场自身的风险性、投机性和内在的软弱性,金融市场的稳健开展对国度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存在自然的依赖性,对基础设备和公共效劳有着更高的要求。金融市场的稳健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有效金融监管,离不开国度所制定的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离不开政府所扶持的公允的竞争和开展环境以及完善的信誉体系,尤其在金融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时,更需求政府的“救市措施”。这些金融市场所特需的“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因此,就“税收乃是公共物品的对价”而言,团体参与金融买卖而享用国度所提供的金融市场的特殊公共物品和其他普通性公共物品,均应当为此而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可以说,征税权的存在才足以使团体所从事买卖的金融市场的自在、动摇、平安和次第成为能够,而这不只成为团体自在从事金融买卖的基础,也成为团体支配和控制其金融买卖信息的前提之所在。
2.税收构成金融隐私权维护的本钱。由于任何一项权益都是“由政府权应用公共经费认可并维护的垄断”,权益的完成依赖于立法者所创立的权益规则,更依赖于政府及司法体系为确立、维护和完成权益所实施的行为。而显然只要取得足够的财政支持,金融隐私权才干经过政府执法和司法救援最终得以完成。在现代社会中,金融隐私权已非消极完成的权益,即并非单纯扫除、制止他人包括国度干预的消极权益,而具有更多的积极权益的内涵。金融隐私权所保证的团体对其金融信息的自主、自决权益,必需有国度的协力或做出一定的预防措施,金融隐私权的维护与开展有赖于国度的积极作为发明经济、文明等各种必要条件,不时树立、健全金融隐私权保证机制,为金融隐私权提供必要的救援和保证。因此,金融隐私权的行使异样依赖于以税收为主导的公共本钱。国度征税权也正是在保证包括金融隐私权在内的基自己权中取得其合理合理性。
3.公共利益优先与金融隐私权的限制。公家利益滞后于公共利益的维护成为大少数支持对金融隐私权的相对性予以限制的实际基础。金融隐私权的维护固然关于金融买卖主体利益的完成至为重要,但无可否认的是,金融隐私权的保证异样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维护,无论对金融业的全体开展、市场经济次第的构建还是国际经济和金融运转平安均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与金融隐私权相比,征税权的有效行使所可以完成的公共利益显然远比金融私权的维护具有更高的价值。这不只根源于税收作为一切公民权益完成的本钱,更在于税务机关有效行使其征管权益,不只关系到国度财政支出的取得,更关系到金融业与其他行业的公允税负,甚至关系到金融市场内部各个金融机构之间、各种不同的金融买卖类型之间的公允税负,对防止因税收担负引发的金融市场结构的歪曲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正是基于这种对公共利益完成价值上的差异,虽然法律给予保密维护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但其必需听从于另外一些支持披露信息的公共利益要求。而税收顺序设置的目的,不只在于保证人民的权益不受税务机关征管行为的损害,更在于达成有效的税收征管,防止糜费不用要的征税本钱。经过赋予金融机构提供团体金融信息的义务,如可以有效增加税务机关停止课税资料调查的本钱,则虽然会构成对征税人的金融隐私权的限制,但此限制仍具有一定的合理合理性。因此,金融隐私权对税收征管权并不具有自然的对立效能,税务机关可以对金融机构主张一定的信息知悉权,而金融机构必需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在美国1970年经过的《银行保密法》中即一定美国财政部主管官员可随时向银行和金融公司讨取与客户相关的金融买卖资料,以协助税务诉讼的停止。
从根源上探求,国度征税权确实立实践上已然隐喻了对包括隐私权在内的私权益的一定水平的剥夺与限制。正如洛克所强调的,自在、生命与财富权是群众依据自然规律所享有的基自己权。但是,群众为了维持基自己权的需求,经社会契约而自在树立政府这一共同体。为树立并维持这一共同体。必需让渡包括财富权在内的局部基自己权。假设说税收是群众为维持其基自己权而让渡的经济利益的话,那么,对其团体空间和自主事项的一定限制,异样是为此而做出的局部牺牲。而无论是财富的让渡还是基自己权的限制,其终极目的仍在于保证其“所剩余的自在与权益的平安并可以快乐地享用自在与权益”。
单纯表如今方式上的差异并无法阻断税收征管权与隐私权对人作为社会存在的基自己格与尊严的维护与完成的终极价值的分歧,这也成为税收征管权与隐私权的内在抵触得以最终谐和的根源之所在。
(二)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内在抵触的谐和
如上所述,虽然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的抵触是不争的理想,但基于对人格尊严和经济自在的维护的最终价值跟随,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之间仍存在协调的能够性。正如凯尔森所强调的,“从全部法律发明活动中的功用来看,私权益与政治权利之间并无实质上的差异”,由于税收的普遍性,税收征管更是普普及于团体生活,相对处于税收征管范围之外的公家生活范围实践上并不存在。因此,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之间的抵触并无法自动消弭,而只能经过一定制度予以调理,此种调理并非复杂的基于二元或多元的价值抵触而双方面地予以否认,而是在二者之间寻觅一种合理界限以停止双向的调理。
如前所述,金融隐私权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所遭到的限制,实践上是公民为享用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效劳而必需承当的牺牲之一。依据宪法的“普通公益条款”,隐私权必需遭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在契合普通的或特殊的公益条款的前提下,隐私权应当遭到必要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应当依法停止。税款的征收,不只直接牵涉政府等国度机关的全体运转,关系到社会与团体开展所必需的公共物品的提供,更关系到团体基自己权的完成水平,具有重要的公益性价值。这显然成为税收征管侵入团体隐私空间的合理性的基本价值,团体的隐私在抗衡税收征管权时并不具有相对的意义。
但应当强调的是,金融隐私权一方面遭到税收征管权的限制,但反过去也要求限制国度权利以防止其过度扩展。隐私权发生于国度与团体关系之中,是国度经过法律确认的政府留给团体的自在空间的一局部,究其实质,乃是为了平衡国度与团体的关系而生的一种法定的权益,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防止国度对团体日常生活的过度介入。因此,当税收征管权介入公家范围时,应当尤其留意关于人的自在与人格尊严的尊重。这种尊重不只包括人的外在才干的生命、身体、自在、财富和住宅,也包括人的内在才干的肉体、自治和隐私。在团体的公家范围中,尤其是隐私事务,只遭到税收征管权最小限制的侵扰,并只限于合理和合法的限制范围内。税务机关外行使税收征管权时,应当给予团体选择的自在,使其可以坚持“作为自在公民的隐私”。
三、税收征管中金融信息的取得与金融隐私权的维护
(一)基于课税目的的金融信息的取得途径
依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则,我国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的途径仅限于查询特定征税人的银行存款信息。但由于我国各个商业银行甚至同一商业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征税人往往可以在不同的商业银行或同一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立多个账户。虽然我国从2000年4月末尾推行储蓄实名制,但税务机关仍难以查明征税人全部的团体账户存款信息。加上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白规则了金融机构的协助义务,但却并未对其未实行该协助义务设定任何消极的法律结果;即在赋予金融机构提供团体金融信息以保证征税权完成的义务的同时,对该主体未实行该义务时所应当承当的消极法律结果却并未有任何的规则。在缺乏责任性规范的状况下,金融机构未实行其协助义务时,便不能够经过清查其法律责任而发生强迫其实行义务的效果。正由于《税收征管法》所规则的获取金融信息的途径过于单一,而金融机构却缺乏予以协助的积极性和法律强迫,这使得税务机关从金融机构所取得的金融信息极为有限。如何改善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的途径,也成为完善《税收征管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1.各国获取金融信息的阅历自创。从以后各国基于课税目的而获取金融信息的途径来看,查询银行账户、反省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树立金融买卖数据库和金融机构自动报告金融买卖信息是各国较为通行的方式。在大少数状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或直接经过司法、行政顺序向银行查询,取得某特定征税人的银行信息。在一定条件下进入银行营业场所直接获取所需的银行账户信息。在信息基础设备树立较为兴旺的国度,税收征管系统与金融买卖系统完成链接,从而为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买卖信息提供信息化的基础,也有力地强化了税务机关所取得的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如法国、匈牙利、韩国、挪威和西班牙等一些国度有贮存特定银行账户信息的集中数据库。法国要求运营股票、债券和现金业务的银行按月提供开设、修正和撤销各类账户的信息,这些信息贮存于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库中,法国的税务机关可以应用这个数据库停止税收研讨、控制和征管。韩国在税务机关的总数据库之中拥有一个独自的数据库,这个数据库存储了银行自动报告的有关银行所支付利息的信息,包括支付的利息数额、支付利息时的代扣税额、添加到账户上的利息数额、账户持有人的身份和身份证号码或许业务注销代码。此外,金融机构自动提供特定种类的信息,如自动报告支付给征税人的利息以及支付利息时代扣的税额等方面的信息、征税人账户的开设、撤销信息、账户年终余额信息和存款利息信息,也是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买卖信息的重要渠道。此外,各国也逐渐采取措施开展征税人自愿听从战略,使那些不听从税法的征税人自动报告或赞同金融机构提供其过去应用严厉金融隐私权维护制度隐瞒的支出和资产。
但是,只要当金融机构所掌握的有关客户身份和金融买卖性质、金额的信息有用且牢靠,税务机关拥有的获取银行信息的途径才是有价值的。因此,在2000年OECD针对银行信息获取所的报告中,强调各成员为促进基于课税目的获取银行信息,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金融机构保管匿名账户,要求金融机构对其经常或暂时性的客户都要停止身份验证,同时对那些账户真正受益人和买卖真正受益人的身份停止确认。
2.改善我国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途径的详细方案。各国对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途径的诸多阅历,关于我国改善税务机关的金融信息取得并增强金融机构的协助义务多有助益。随着我国金融买卖网络的树立,除应当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的银行存款信息的查询权外,自创国外金融信息数据库的树立也成为能够。
(1)金融机构树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为保证单位和团体开户信息的真实性,我国有必要在以后储蓄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树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要求树立业务关系或许操持规则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停止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许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停止核对并注销;客户身份信息发作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金融机构应当依照规则了解客户的买卖目的和买卖性质,有效识别买卖的受益人,在操持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许对先前取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保证与其有关系或许相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停止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取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关键词】征管模式,税收征管法,征管改革
税收征管模式是税务机关为了实现税收征管战略目标,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相互联系、 相互制约的税收征管组织机构、 征管人员、 征管形式和征管方法等要素进行有机组合所形成的规范形式, 通常表现为征收、管理、稽查的组合形式。构建税收征管模式,目的是要将极其复杂的税收征收管理用简单明了的概念予以定义、 描述和解释。 在税收征管模式的指导下, 有助于作出一个优良的制度设计方案(如《税收征管法》), 有助于归纳出解决极其复杂的税收征管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 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质效。构建税收征管模式具有三种主要用途 : 一是提供税收征管定义方面的检验标准 ; 二是建立税收征管的规范标准;三是建立税收征管活动过程的解释性框架。
一、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分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我国实行的是专管员管户制度,采用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 职责于专管员一身的征管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先后经历了征、管、 查 “两分离” 或“三分离” 的探索。 1997年,确立了 “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 以计算机网
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 “30字” 税收征管模式。 2003年,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存在的 “淡化责任、 疏于管理” 问题, 在 “30字”模式基础上增加了 “强化管理” 四个字, 形成了 “34字”征管模式,即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
现行征管模式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确立的,其内涵也是被持续改进、逐步认识的。几年来,各地积极推行并落实这一征管模式, 有利地促进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使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现行征管模式基本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所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 这一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尽完善之处, 主要表现在:
首先, 预防风险的体制还没有形成。 国、 地税两套机构并行按行政区域设置, 管理层级多、 业务层次多, 按税种、 职能和纳税人类型设置的状况并存, 信息封闭, 职责交叉, 行政效率低下, 执法风险防范机制尚未形成。
其次, 征收、 管理、 稽查三者良性互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 现行征管模式所设计的三者分离强调的是以信息化为依托, 不仅三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业务流程应当十分明晰, 而且, 相互之间的业务边界、 工作流和信息流也应当是明晰的, 但现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并没有体现出在信息化条件下的根本转变。 另外, 由于征管制度体系的不断创新, 使原来的定位平衡也被打破, 而新的良性互动机制却还没有及时建立起来。
第三, 信息化支撑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信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建立统一规划的领域缺乏有效执行。 业务与技术的融合不充分, 有时相互指责, 没有兼顾需要与可能, 数据的管理和应用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 网上申报、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进展迟缓。 同在政府政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局、 地税局, 登记信息却不能做到一家录入、两家共享。
第四, 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统一的规范。办税程序、 手续、 文书还不甚规范, 税务人员执法的不规范问题仍然存在, 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机构设置和相互之间组织协调并没有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 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目标模式设想
目标模式可以表述为: “以申报纳税为基础,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 风险管理, 规范执法, 优化服务,促进遵从”。 这一模式的设计内涵是:
1、以申报纳税为基础。 这不仅体现了申报纳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基础地位, 而且也是税收征管理念的进步。 新时期税收征管的文化理念应当体现以人为本。 这就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遵循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文化理念, 作出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制度安排, 建设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 创建和谐的征纳环境, 引导广大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 促进纳税人自我管理涉税事务, 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定税负与实际税负之间的差距, 实现税收征管的最佳状态。
2.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这是指要进一步树立“信息管税”理念,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模式、方式和技术改革创新, 通过 “信息管税” 来增强宏观决策能力和加强对整个税收征管运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建立信息集中条件下完整的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加工、分析和分发、反馈体系,提高宏观决策的质量, 加大管理和服务的力度。 正确处理征管方式与信息化相互促进、 相互依赖的互动关系, 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 降低征纳成本, 为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3.规范执法。 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治税,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 公开、 公正、规范执法,保障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面实施。要使税收执法权清晰化、规范化,便于执行、便于监督。要从机制上和体制上研究制约权力的具体措施,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收执法权的分解、 上收和相互制约, 保障税收权力的规范行使。
4.优化服务。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公正、 公开和文明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 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合理满足的理念, 做到依法、 公平、 文明服务, 提高办税效率, 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促进遵从。税务机关管理的目标就是用各种可能的方法促进纳税遵从。一方面通过优质、 高效服务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促进自愿遵从;另一方面通过公正、 严格、 规范的执法来提高不遵从的成本。从而实现在自愿遵从和依法征税双方共同努力下的应收尽收。实行纳税遵从管理是现代国际税收管理的通行做法和经验。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 税收征管 效率
税收征管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其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我国税收的发展。只有严密的税法,没有高效的税收征管,不利于税收体系的健康发展。税收征管包括方方面面,形式多样。但是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管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了解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具体情况,提高其征管效率是一项必要的工作。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困境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困难与个体工商户自身的特点有非常重要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户数难以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普遍都是零星、分散、规模小、分布广。不仅如此,其中有相当部分还是无证(税务登记证)经营,特别是在管理薄弱的区域(城乡结合部及边远乡村)出现较多;另外部分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致使基层税收征收机关在工作中对无证经营户、有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经营地址不变更税务登记证的纳税户数难以准确掌握,更谈不上有效、及时地管理起来。(2)纳税定额难于准确核定。个体工商户绝大多数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账簿,也没有完整的经营资料,有相当部分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的经营时断时续。即使设有账簿的业户,大都有账外经营现象,除少数依法纳税意识强和财会制度比较健全的业户外,很多业户不能如实申报经营收入。虽然现已明确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采用定额征收的办法,但是实际上还是无法较为准确的核算出税收定额。在一些管理薄弱的区域,一般并非针对每一个个体工商户单独的定额,而是对于一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制定相同的定额,比如百货,餐饮等。(3)个体工商户纳税意识薄弱等。这些个体工商户自身所特有的情况,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税收征管效率提高的可能办法
广义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办法有: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提高税法严密程度、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素质、政府部门的成本意识、完善税收征管系统的信息化进程等。
这一系列的办法有些针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税收征管来说,避免过于政策化形式化。对于切实提高其税收征管效率来说,实际操作性不强。而且,有些方法对于小型个体工商户来说也不可能实现。例如,让税控机走入千千万万的个体工商户,使税务机关能够掌控其经营情况。对于稍微大型一点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安置税控机,并要求其对于其销售等行为开具发票还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小型的个体工商户却不实际。比如,有一家规模适中的火锅经营个体工商户,其每月平均营业额约为7万元。其经营对象每次消费金额大约为150元。对于这样的一个个体工商户来说,要求其装置税控系统,并对每次经营消费行为开具定额专用发票,是可行的。而一家小型理发店的个体工商户,其每月平均营业额约为5000元,每次理发服务的收入金额约为5元,要求其装置税控系统和开具发票则是不可能的。一方面,这样的发票对于消费者来说没有太大意义,消费者也不会主动索取这样的发票;另一方面,这也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成本,对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三、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效率
针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要想确实提高其税收征管效率,在我看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纳税意识
影响税收征管效率最主要的一个因素就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具体到税收征纳环节来说,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决定着纳税人对税税法的执行以及税法执行的效果。偷税、逃税现象的存在正是纳税人缺少纳税意识、社会道德伦理没有在税法中得到反映的结果。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其纳税意识也许就更为不足。有一些个体工商户只是因为没有纳税的意识而导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去交。所以现在,大为宣传的就是增强他们的纳税意识。但是这个纳税意识只是基本上指的就是让他们去缴税,很少真正涉及为什么要缴税,缴税有什么益处,这只能算是传统意义上的纳税意识。
真正的“纳税意识”不仅仅是强调纳税的义务,还需要强调纳税的意义。而且要让纳税人看到其意义何在。在我看来,针对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了解为什么要纳税
不仅仅只是宏观的宣扬,税收是保证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对国家发展十分重要,而是要落到实处,让个体工商户感受到自己纳税有何用。这与政府的财政透明度有极大的关联性。如果地方政府加大财政透明度,让普通老板姓也可以了解到自己所纳的税究竟用到了何处,而且是对自己有益之处,让他们纳税又有何难呢。
2、让个体工商户了解自己缴纳的都是什么税
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小型个体工商户都是不知道自己缴纳的是什么税。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进行宣传和教育对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也是有一定作用的。
3、权利与义务想结合
个体工商户通常都是自己去缴税,不像个人的工资薪金由企业代扣代缴,也不像企业有专门的实习财税业务的工作者,对个体工商户多一些税务知识培训,不仅可以起到提醒其纳税的意识和义务,也让他们利用税收的知识合理安排自己的业务、合理节税。这也是让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权利意识的觉醒。
(二)对于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级对待
对于企业,有大小型之分,对于小型企业税收征收方面有简易办法,那么对于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大小之分。根据具体的营业额的情况,设定两个个营业额的标准范围,在经营额低一级的范围内的划分为微型个体工商户,属于高一级范围的则划分为普通个体工商户。
根据营业额规模对个体工商户分级,并不是在税率方面也要区别对待,只是便于税收的征收管理。对于普通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其安装税控机。根据上文对此的分析,这样的税收管理方法是可行的。在安装了税控机后,可以更为准确的确定个体工商户的应税金额。鉴于目前,消费者还达到没有每次都索取购物和服务发票的意识水平,可以采取定额征收和按税控机上的营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对这一级别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税收征管。如果税控机上体现的营业额小于税务部门对于这一级别行业最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征收;若税控机上的金额大于定额,则按税控机上的营业额征收。随着消费者意识的提高,每次的向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索取发票,则可以逐渐单独实行“税控机模式”的征收。而对于微型个体工商户,则完全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因为对于这样微型的个体工商户不可能安装税控机,而且其经营规模小,要完全确定其营业额的成本太大,而相对应的税收收入却很低,不利于税收的征管效率。
除了税控机的装置方面,对于两个级别的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也可以有所区别。对于普通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可以采取定期核查的方式以及突击检查的方式,核查其有无按规定使用税控机;还可以定期与这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交流和沟通,促进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微型的个体工商户,平时只需了解一些基本营运情况,每个月以邮件、通知等方式提醒其纳税,然后在每个纳税年度核定其定额是否恰当等。
(三)提高税务部门自身的效率
提高税务部门自身工作效率也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方面。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
1、税收系统的信息化
本来,个体工商户数目就多,如果没有较好的信息系统来处理,税务部门自身征管效率想要提高是十分困难的。一方面,没有良好的税收信息系统,则必定需要大量的人工操作,不仅人工成本大,而且容易出现数据资料的计算保存有误或者税收人员的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没有良好的税收信息系统,不便于税收部门内部的数据信息交换和管理。
2、国税、地税与工商局的互动和协助
由于个体工商户需要交纳的可能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这些税种中部分是国税局管,部分是地税局管,加强国税和地税的互动和沟通,促进数据的交换,可以更好的推动税收工作,提高效率。对于工商局,则是主要在于即使与税务部门交流存在的个体工商户情况。
3、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有条件的考虑个体工商户的国地税联合申报方便纳税人的税款缴纳。
四、结论
结合个体工商户数多、分散,营业额不易确定的特点,在我看来可以通过增强其“纳税意识”(非传统意义上的),区别对待分级个体工商户以及完善税收信息系统、加强国地税沟通等提升税务部门工作效率的方式来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效率,推进我国个体工商户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一、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第三,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而这些原因造成征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登记率不完全真实。二是申报率不准,这有计算机软件本身的问题,也有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题。三是申报准确率难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实到位,管理人员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能对其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判断,偷逃税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由于管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中,同样存在监控不力,税款流失现象。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情况,客观上让一些企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费不缴不行,而税款可缓,能缓就缓。五是依法治税难,在征管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些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难以实行,或是相关部门不配合,或是存在来自各方的干预。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第一,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纳税人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组织方式日趋复杂,能否有效地对纳税户和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只有打牢这个基础,才能真正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真正做到底数清,税源明,所以应该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落实分类管理应做到:(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把推行分类管理看作是加强征管的基础和关键,是创收的保证。要正确认识分类管理的含义及其内容。(2)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行分类管理,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把职责明确到人,落实到户。(3)把分类管理、征管质量(十率)考核,征管软件的运用、征管档案的管理四项工作有机结合进行,分类管理中包含了后三项工作的大部分,分类管理搞好了,其他三项基本就能水到渠成了。
关键词:煤炭企业;税收征管;建议
自2012年以来,针对沙湾县煤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监管困难、征税依据取得难等热点难点问题,已造成煤炭企业税收正在流失的严重后果。笔者同沙湾县国税局及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调研组,多次到沙湾县9家煤炭企业实地调研。沙湾县煤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既有个别性,又有普遍性,调研形成的意见建议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采纳,正在沙湾县实施。
一、加强煤炭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必要性
1.煤炭企业税收将成为沙湾县未来重要的税收来源
沙湾县地处天山北坡,蕴藏着丰富的煤炭资源,已探明煤炭资源储量23亿吨,预计资源量在70亿吨以上。沙湾县煤质具有特低灰、特低硫、高发热量、高含油量等特征,是良好的工业用煤、化工用煤和炼油用煤。2012年沙湾县煤炭企业缴纳增值税2208万元,占国税税收总额的11.09%,缴纳地方税收2450万元,占地方税收总额的5.80%,煤炭税收作为沙湾县未来重要的税收来源,其征管问题日益突出。
2.加强煤炭企业税收征管是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的重要课题
近年以来,随着内地煤炭资源日益枯竭,新疆煤炭产业变得越来越重要,煤炭生产企业一改过去困境,其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大幅度上升,获利空间增大,各煤炭企业均通过技改增加产量和销量,无论是市场的数量需求,还是市场价格都呈逐年攀升的态势,煤炭企业地理环境复杂,经营隐蔽性较大,煤炭市场内各方利益竞争激烈,对地方政府的利益损害则表现在税款流失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地方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和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如何堵塞税收漏洞?如何使经济税源有效增长?是摆在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煤炭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困难,征税依据取得难
煤矿属地下作业,生产时间、工人数量、能耗、吨煤工资、产销量等基础指标掌握不全,一些煤矿的工人工资表,每天每班出煤登记册等资料,经常被煤炭业主故意藏匿或销毁,使税务机关难以取得准确的征税依据。
2.煤炭企业纳税意识不强,账务核算失真
目前煤炭市场是卖方市场,销售多以现金结算为主。煤矿虽然按规定领用了发票,但除购货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销售不开票现象比较严重,很难查实其应税收入。煤矿企业主普遍纳税意识不强,不能主动、全面申报,为了企业利润最大化想方设法逃避纳税,有的企业通过迟记销售收入、对现金交易少计或不计收入、销售煤炭不开发票不入账、开具假发票隐匿销售收入、使用运输发票代替煤炭销售发票等各种方法缓交和少缴增值税。有的企业将资本性支出列入当期费用、编造虚假产量表和工人工资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方法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
3.煤矿监控系统没有充分发挥有效的作用
(1)煤炭监控设备损坏,不能调取煤炭数据
沙湾县6家煤炭企业由财政出资于2010年安装了轨道监控,2013年4月初经国税和厂家相关技术人员查看,总共8套设备,5家煤炭企业6套监控设备损坏,不能调取相关数据,其中:2家企业2套监控设备是自然损坏,3家企业4套监控设备均为人为损坏,只有2套设备正常工作。
(2)原轨道监控设备不能称重,煤炭企业产量数据难获得
沙湾县现有的轨道式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由重量传感器和摄像装置、监控终端、数据服务器三部分组成。通过井口附近轨道的多强度压力传感装置,测算实际生产信息,通过监控终端将实时采集的产量数据和现场图像信息发送到后台监控中心。除因1家企业因为斜井角度超过40%,造成各种称重方式无法称重,没有安装。3家煤炭企业2012年通过技改,从原来的轨道式传输改为皮带传输煤炭,造成现有的轨道监控设备停止工作,无法获取产量数据。
(3)无法准确掌握煤炭生产企业实际销售数量
一是该监控数据不能作为企业销售纳税依据。目前因为沙湾县出产的煤炭热卡值高,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将煤矸石粉碎后掺进沫煤中销售给热电厂,而轨道监控在记录煤矿的每一斗煤炭重量时,有一个标准,超过这个标准的计入煤矸石产量,不超过的统计到煤炭产量中,税务部门只能根据其反馈的煤炭产量数据,来确定其销售量,往往造成企业实际产量远远大于监控数量,且该数据不能作为征税依据,只能在纳税评估时使用。二是该监控设备监控到的只是混合煤的总数量,对高价值的块煤数量无法监控。
三、对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建议
1.建议安装煤炭销售监控系统
(1)系统安装推行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安装煤炭销售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运行保障由政府主体投资,系统资产所有权归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占有、使用并承担管理维护责任。这样推行阻力少,企业负担小,便于组织实施。
第二种方式:安装煤炭销售监控系统由企业自筹资金,系统资产所有权归企业,有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占有、使用并承担管理维护责任。推行阻力大,企业抵触情绪大,不便推行,可能要用行政手段方可推行。
(2)煤炭销量监控系统基本情况
煤炭销量监控系统由称重管理装置、信息处理系统、公共网络服务器接收端三大部分组成。三者通过有线或无线传输,利用因特网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把煤矿的产、销量信息实时传输到服务器,不需要人工干预,自动称量,自动计算,自动传输,自动存储,可基本实现对煤矿产、销量的全面、实时监控,提供数据查询服务,存储数据用IC卡回读进行数据比对。
监控信息基本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销售价格信息、产销量信息等,数据自动统计,数据信息各部门共享。业务需求可结合实际,要求系统生产开发商拓展开发。
站点式煤炭销量监控系统工作程序:
①在煤炭产品运输道路验票站或过磅站处安装监控设备及辅助装置对运输车辆进行称重和监控,记录进出运输车辆信息,通过传递调拨单或税控IC卡采集相关信息,对收集的企业信息、磅单信息、发票信息等记入系统。
②对煤炭生产企业的产品信息、销售信息、价格信息由过磅站把关,按照工作规程传递审核信息,包括出煤企业矿井、煤质、价格、称重,通过管理站点管理人员完成采集,并记入系统。可通过税控IC卡读取装置,可完成磅点与矿井之间的信息交换读取。每个井口与过磅点建立网络连接,做系统发行和初始化,可解决人工审核录机,提高工作效率。
③通过无线传输方式或有线光纤网络传输方式实时将各类数据传送到电子监控服务器。
④监控主机接收存储并能有效监控和统计各煤矿企业的运销数据,同时监控中心的服务器也可以接入政府的局域网,实现局域网内授权用户监看站点数据。
(3)推行煤炭销量监控系统的意义
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管理科学化,实现煤炭产、销量数据采集的信息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财政收入流失。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对煤炭企业监管的信息化程度,节约人力资源,提高政府管理效率,降低政府管理成本。通过煤矿产量监控,督促企业建账、建制和加强财务核算,辅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准确掌握煤矿企业的生产情况,实现对煤矿企业的有效监管和信息共享,为统计分析和政府决策服务。
2.对账务不实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鉴于目前沙湾县煤炭企业大多为民营企业,且账务不健全,无法正确核实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果,企业股东取得的红利所得在账上均不予反映的实际状况,建议税务部门对账务不实的企业采取多种措施核实产销量实行核定管理。可根据其监控销量和平均销售单价计算企业的销售收入,按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15%)和个人所得税(1%-1.5%)。也可通过煤管局核定的开采能力及当年开采计划,结合煤矿上年产量,核实和核定煤矿当年产量。通过煤炭企业生产过程发生的工资总额和用电量及火工品消耗量等矿用消费品的消耗量测定煤矿产量,然后与企业账务记载产量相核对。通过检查销煤过磅单,并与企业生产报表、销售报表、入库单、出库单、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比对,核实企业产销量。例如:《朔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朔州市煤炭采掘业投资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暂确定全市指导性的分红比例为50%,个人所得税定额幅度暂定为2-3元/吨。
3.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根据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当期销售价格、行业税负情况、企业纳税记录等情况,对重点煤炭企业进行数据分析和纳税评估,评估小组可由专家、税务干部、税务人员、企业财务人员等共同组成,测算出煤炭行业税负指标,减少民营煤炭企业的异常申报,为税收征管和稽查提供第一手参考资料。同时,选好税务稽查案源,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做假账、两套账、账外账等偷逃税行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优势,找出其偷逃税行为的规律性,加大查处的力度。通过煤炭企业的税务稽查案例,分析日常税收征管不足,严历打击偷逃税等不法行为。
4.建立联系会制度,强化信息共享
定期召开煤管、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工商、及煤炭企业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会,加强各部门信息共享,对煤炭企业的生产、销售、税收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不同时期的信息对比,从中发现税收征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对煤炭行业进行专项检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通过对煤炭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可以有效促进煤炭企业税收应收尽收。促进税务部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政府适当投入税收监控设备是为了更好地对煤炭企业进行监管。争取用最少的征管投入、最低的征管成本获取最大的税收效益,才能真正地体现出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
参考文献:
[1]张替平:加强煤炭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J].山西财税.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