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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服务贸易合同范文

时间:2023-06-06 15:45:20

序论:在您撰写外汇服务贸易合同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外汇服务贸易合同

第1篇

关键词: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外汇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392(2008)08-0042-03

一、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的主要难点

(一)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界定不明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近年来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趋于多元化、复杂化,服务项下收支增速较快且发展潜力巨大,新项目也层出不穷,国际上对服务贸易存在着不同版本的定义,而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定义和统计口径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只在《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法规中对于一些具体服务贸易收付汇行为作了规定,但由于时间久远,不少条款都已不合时宜;同时相当部分的服务贸易项目未在结售汇规定及相应操作规程中列明,特殊非贸易项目较多,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日常服务贸易结售汇及统计申报过程中只能凭各自理解,进行分类。而且《国际收支平衡简表》中的13项服务贸易项目是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编制的,划分过于笼统、简单,与我国现行法规中的规定不尽一致,有时为简便行事,则将不易划分的交易种类直接归入其他商业服务中,其结果是服务贸易项下各项目之间隐含着较大误差,影响了统计结果和分析预测的准确性。

(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规定不完善

当前,外汇管理规定中对服务贸易售付汇的规定较为明细,而对收结汇的管理过于笼统,这主要是受“宽进严出”管理思路长期影响,外汇管理政策普遍欠缺对流入资金的监管措施。

1.服务贸易流入管理基本上处于空白。当前,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中主要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等规定办理,在确定收入的外汇是否属于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时,完全取决于客户的申报和客户经营范围,银行无法对资金性质进行有效判断,而且这些规定全部是对外汇资金结汇的规定,对外汇资金汇入没有任何规定,只要客户进行了国际收支申报就可以办理入账,有的银行业务系统的默认设置允许客户资金直接入账,这样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很方便地从银行流入,办理入账或结汇,即使有资本项目外汇以服务贸易名义流入结汇也很难进行甄别。

2.服务贸易支出管理虽有政策,但无法防范逃套汇行为的发生。首先,服务贸易交易的标的是无形的,其真实的价值第三方无法判断,如果是关联方交易,完全可以订立虚假合同实现外汇转移。其次,服务贸易售付汇手续的简化在为企业和居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风险隐患。一是利用服务贸易支出实现企业逃税漏税目的。部分企业为规避监管,将原本金额较大、手续相对繁琐的售付汇业务化整为零,或者以服务贸易的名义进行资本转移。二是随着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逐步放开,各种资金主要是汇出、提钞、流入B股市场等,最终实现达到服务贸易表象掩盖其真实资金用途的目的。

(三)服务贸易真实性难以把握

一是无形的服务与资金流的对应关系不好掌握。服务贸易本身没有货物流的对应关系,国外的真实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也很难了解到。二是真实性证明材料的取得缺乏有效途径。国际收支申报只属企业的主动行为,要验证服务贸易收入的真实性,在缺乏相关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的审核认定和配合的前提下,目前普遍凭服务合同进行审核的做法,还存在诸如合同本身真实性等问题,给政策的制定带来了操作性方面的难度。三是流入资金真实性难以得到及时判断。受银行职能和账户管理规定的制约,外汇指定银行无法实现在资金汇入环节审核真实性证明材料,退而在结汇环节审核,由于时间差和直接支付等因素的存在,更加难以审核交易真实性,亦会造成无法及时有效抑制非法资金流入,在管理和信息掌握上滞后。四是对资金去向的延伸调查存在困难。服务贸易结汇进入单位人民币账户后,目前外汇局还没有形成本外币联合监管的有效机制,缺乏先进的监测手段和对银行人民币资金的检查权。而且,我国还在不断推进贸易便利化进程,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中,简化凭证是一个关键环节,而简化凭证后银行把握“贸易背景真实性”的难度更大,对银行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了解你的客户”要求更高,也对外汇管理部门加快对服务贸易真实性审核方法和技能的研究,完善服务贸易外汇政策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体系还不成熟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主要依赖于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人工逐笔进行真实性审核,缺乏完善的服务贸易外汇资金流动监测分析系统作为依托,因此,难以实现对服务贸易外汇资金的全面、有效、均衡监管,管理投入成本与实际管理效果不相匹配。目前,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但是由于系统在数据获取、统计分析等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目前来说对加强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的帮助还不大。

二、服务贸易监管低下存在的主要隐患

一是在人民币升值和资本项目实行管制的前提下,容易成为热钱和违规资金流入规避监管的方便途径。

二是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无据可寻,外汇检查也没有一定的标准,加剧了其“重业务量、轻合规性”的倾向,不利于其发挥代位监管的职能。

三是由于政策空白,个别企业存在“有相关收汇而没有相应资质”的现象。这在服务贸易收汇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没有做规定和限制,然而这种现象又确实会为服务贸易的真实性管理埋下隐患,从管理流程上来讲也是个不应存在的漏洞。

四是对于企业服务贸易的非正常外汇资金收入和结汇行为,外汇处罚还没有系统、明确的分类界定和处罚规定,依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造成了外汇监管不均衡。

三、提升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水平的对策研究

(一)加快汇率机制改革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是根本

服务贸易收结汇之所以成为外汇管理的焦点,与近年来大量不明资金借以流入有直接关系,但本质上是汇率机制改革和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中的特殊历史阶段造成的。所以大力发展外汇市场,继续改革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快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逐步建立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所在。

(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时俱进是核心

一是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流入结汇规定。尽快修订完善相关外汇法规,加强服务贸易外汇流入、结汇的审核管理,实现外汇资金流出入的均衡管理。在《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操作规程中,进一步明确银行对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流入、结汇应审核的资料,加大真实性的审核力度,增强外汇监管的有效性。要重点加强对个人货物贸易收入的管理,提高服务贸易统计的准确和真实性。另外,由于一些特定服务贸易项目真实性审核难度较大,银行对企业提供的凭证往往难以辨别真伪,应根据这些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特点,补充制定对特定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政策。对捐赠项下外汇流入管理,明确企业接受捐赠的金额、结汇资金用途的审核材料,并实行后续跟踪管理,外汇局定期核实捐赠资金结汇使用情况,保证捐赠外汇收入的真实性。对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外汇收入,建议由现行的逐笔审核转为总量监管,企业定期向外汇局报备收入状况,外汇局定期总量核实企业外汇收入的真实性。

二是完善真实性审核体系。第一,实行合同备案制。鉴于外汇指定银行判断服务合同真实性的技术难点,建议将合同统一在有关管理部门备案,可考虑向企业推广“合同管理系统”,对合同执行进程的各个环节进行记录,为外汇管理部门的后续监管和现场检查提供依据。第二,与税务部门达成信息共享机制。由于企业境外合同项下收入所得税纳税情况,会向税务部门进行逐笔申报,并提供外方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等材料,因此外汇管理部门在服务贸易收汇的核查监管过程中,可与税务部门达成信息共享机制。第三,实行去向报备。可选择被批露违法负面信息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要求其进行服务贸易收入去向报备,以便管理部门跟踪核查。第四,要求提供资质证明。企业在办理承包工程等与资质有关的收、结汇业务时,应当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作为银行真实性审核的一个方面。第五,设定限额和预警指标。对超过一定金额的、可疑的、企业信息等级差的服务贸易收入,要求提供其它材料进行引证,如外方代扣的所得税完税证明;涉及运费项下的可通过货物报关单等进行引证等。

三是完善违规情况罚则。在特殊领域赋予外汇管理部门本外币联合监管的检查权限。

(三)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体系是重要手段

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应建立在外汇局现有数据资源基础上,直接从现有各信息管理系统中采集数据,实现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信息的全口径采集。要建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统计监测指标,根据服务贸易历史数据,分别就地区总况、收支结构(结构类型可分为国别、地区、企业属性、行业属性等)和个体情况设定适宜的正常指标区间,突破区间上下限即视为异常重点监管,系统实现自动分类预警,外汇管理部门运用非现场监测指标和多种统计、分析方法,根据指标预警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发现跨境资金流动的异常情况,实现对交易主体服务贸易收支行为的监测、预警,最终达到服务贸易事后管理、分类管理和均衡管理的目标,及时发现异常、违规情况,防范异常资金以服务贸易名义流入。

(四)强化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是重要环节

外汇指定银行是外汇管理构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要做好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审核,切实履行好代位监管职责。首先外汇指定银行要实现由重合规性到重真实性的观念转变,才能实现对服务贸易资金流入的有效管理。外汇指定银行传统的审核方式一直以来将重点放在材料审核上,疏于对企业的监测和对资金性质的判定,部门内部也往往没有细化的、操作性强的审核办法,真实性审核流于形式。外汇指定银行要从大局出发,把好资金流入第一关,共同营造公平、合理的外汇环境,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其次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外汇指定银行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对银行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政策引导、法规培训、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手段,指导外汇指定银行健全内控,规范操作,提高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能力,堵塞异常外汇资金借道服务贸易流入的渠道。

(五)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是必要支持

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一是建立与税务、工商、商务等涉外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力度,对服务贸易行为建立一个长效的部门协调管理机制,全程跟踪了解企业的经营行为。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交换企业和个人服务贸易开展情况、行政许可情况和纳税信息,强化政策协调和监管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加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外汇反洗钱工作力度。针对服务贸易收入管理政策的空缺,为堵塞热钱通过服务贸易渠道流入,建议定期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交流信息,联手开展外汇反洗钱核查工作,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假借服务贸易,实施洗钱犯罪活动。

课题组组长:张 勇

课题组成员:郭荣溥 向红梅 芦鲜花

第2篇

关键词:务外包 外汇管理

2012年,在外需疲软,商品贸易乏力背景下,中国政府将目光转向了服务外包。商务部、发改委联合印发《中国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对“十二五”期间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目标提出要求。支持与发展服务外包业,可以作为当前调整经济发展方式、优化对外贸易结构的重要切入点。但现阶段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一方面难以满足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也难以对服务外包项下外汇收支实行有效监管,改进和完善服务外包外汇管理已势在必行。

一、湖北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特点及外汇管理现状

(一)发展特点

2012年1-12月,湖北省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为57.6亿美元,同比增加40.5%,其中,服务外包业务合同额同比增长32.67%,主要特点为:一是离岸外包来源地发展迅速。截止2012年11月,我省承接离岸外包来源地达60个国家和地区,是去年同期的一倍多。越南、美国、香港执行额列全省接包执行目的地前三位;对西班牙、新加坡、巴西等地的执行额同比增长超过500%。二是市场主体发展迅速。2012年全年,湖北省新增服务外包企业88家,新增从业人员22249人。截止2012年11月,合同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16家,共计完成合同额约占全省总额的40%;全省执行额超1000万美元的企业11家,共计完成执行额占全省总额的45%。三是多项业务同步发展。2012年湖北省信息技术外包(ITO)能力不断增强,离岸执行额同比增长47%,业务占比59%。技术型业务流程外包(BPO)离岸执行额同比增长33%,业务占比10%。知识流程外包(KPO)增长迅速,离岸执行额增长51%。

(二)外汇管理现状

目前对服务外包的外汇管理主要在汇兑环节。银行对服务外包项下外汇收结汇和售付汇进行真实性审核,并侧重于售付汇的真实性审核。外汇局根据出口方式不同将 外包纳入相关统计:一是通过海关出口的收汇,属于贸易外汇管理范畴,企业需办理出口收汇核查手续,国际收支统计纳入一般贸易项下的货物贸易。二是通过网上传输出口的收汇,属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范畴,国际收支统计纳入一般贸易项下的服务贸易。

二、存在的问题

(一)外汇管理缺乏系统性指导意见

目前,外汇局没有系统的政策来规范服务外包外汇管理行为,相关政策零散地存在于一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法规中,且缺乏实施细则,银行、企业操作起来普遍存在困惑。许多涉及该领域的法规条款出台部门较多、时间跨度较大、存废变化较快,已与当前服务外包发展现状存在诸多不相适宜的地方,政策的执行效力已大打折扣。如服务外包出口,对于以光盘为介质,进行形式报关的海关通关方式,容易出现三个问题:一是光盘的价值不能反映软件的内在价值;二是仅凭软件相关的出口协议、证书及其备案,银行只能进行形式审核,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交易金额的准确性难以把握。银行对真实性审核比较难把握;三是大多数中小企业觉得海关报关、外汇局核查一系列流程方式比较繁琐,采用了网上传输方式,他们不报关不缴税,收汇时凭发票、合同直接结汇,甚至直接以个人名义结汇,有关部门难以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统计。

(二)真实性审核的有效性有待加强

外包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外资全资子公司,该类企业可以通过与境外母公司的交易,对其利润大小、资金汇入形式等进行控制。根据目前的外汇管理法规要求,外资全资子公司开展服务外包业务,银行应对其服务贸易项下的购汇支出进行真实性审核,做到有据可查、有据可依;但该类业务项下的外汇收入尚无对应的具体规定,银行往往根据企业的申报就结汇入账,使真实性审核较为松散,表现出明显的不均衡性,服务外包易成为异常资金流入的潜在渠道。

(三)统计监测体系无法反映专项数据

在目前监管系统中,没有专门针对服务外包设计的统计指标,而是与其他指标合并统计,这是由于监管系统的统计指标建立在国际收支编码的基础上,而国际收支编码尚未对服务外包设立专项代码,造成该部分缺乏专项统计数据,若将相关指标进行合并又存在统计范围扩大的问题。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服务外包政策

一是由外汇局牵头,与海关、商务部等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制定服务外包规定,解决目前缺乏专门规定的问题。二是针对服务外包的具体情况,采取区别性的审核要求,保证真实性审核的有效性。如呼叫中心服务外包,结汇凭证应包括相应的合同、发票、业务量统计表等资料。对软件出口采用网上传输方式的,银行应审核发票、主管部门核定的外包合同等。

(二)对大额服务外包外汇收支要求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由于服务贸易产品的特殊性,非专业人士难以判断合同交易金额的真实性。为降低风险,对于大额服务外包外汇收支可引入中介机构,借助会计、审计和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对大额服务外包合同以及计价、价格转移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由企业提交给审核部门。

(三)提高对服务外包的统计监测水平

在外汇局系统中进一步细化交易类别,列出二级交易目录,如在“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设立软件出口等(ITO)子项目。在“其他商务服务”项下设立咨询服务等(BPO)子项目。以避免不同部门间的统计数据相关口径不一致,从而有利于企业申报服务外包数据后,不同业务系统和监管系统可共享数据,减轻二次统计数据处理的压力。

第3篇

(一)多部门协同管理

由于服务贸易交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比性,无法类似货物贸易可借助海关货物流信息来匹配资金流印证真实性,因此主要依靠商务、税务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协同管理,即要求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时,除提供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外,还要求其提供对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证书。例如办理境外承包工程项下的工程款、中介费购付汇时,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经营劳务承包的批准文件;办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等项目购付汇时,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等。

(二)限额和资格审批管理

对真实性较难把握,且容易成为异常资金出入境渠道的部分服务贸易项目实行限额和资格审批管理制度。例如对单笔超过合同总金额10%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出口佣金购付汇、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服务贸易项下购付汇、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购汇超过指导性限额、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单笔提取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外币现钞等业务,境内机构都需经外汇局核准后,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另外,对于跨国公司所属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办理代垫及分摊费用购付汇前,跨国公司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办理资格核准后,凭核准件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多环节交叉管理

目前,对于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多环节交叉管理模式。其中事前以真实性审核为重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前,需由银行按照规定审核申请书、合同、发票、主管部门批件及税务凭证或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后办理;事中以非现场监测为重点。主要运用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设立单笔大额、高频累计、异常波动等监测指标对企业服务贸易数据进行数据筛查,对收支较为频繁、总量较大或增长迅猛的服务贸易交易及企业实行专项监测;事后以核查与检查为重点。通过事中监测发现的异常交易线索,核查银行或境内机构留存的业务凭证,查实违规交易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检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四)项目和主体分类管理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实行事前项目分类管理和事后主体分类管理。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服务贸易项目不仅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其他商业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等11类的服务项目,还包括收益、经常转移项目下的10类传统非贸易项目。由于服务贸易一直注重事前真实性审核,且不同的交易项目特点不同,真实性审核需要的材料也有较大差异,因此目前的政策法规均是针对不同的交易项目特点而分别出台的,实行交易项目的事前分类管理。另外,为逐步实现管理方式由行为监管向主体分类管理方式转变,外汇局在监测、核查的基础上,对存在未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就相关交易疑点做出合理解释或不配合核查等情况的交易主体实施服务贸易内部分类监管,将其作为“关注类”主体,密切跟踪其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实行交易主体的事后分类管理。

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存在问题

(一)政策较为分散,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目前,涉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规章制度超过50个,大多是对新问题的临时性规定和对现有规定的补充或调整,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尚未形成统一的法规体系,个别银行和境内机构反映办理相关业务时,搜集和学习政策法规的成本较高。以现行法规未明确审核凭证的交易项目的售付汇而言,前后涉及的现行有效法规就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等文件。

(二)宽进严出特征明显,未实现均衡管理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总体呈现“重流出、轻流入”的格局,除捐赠外,绝大多数服务贸易外汇收汇和结汇缺乏明确的管理规定,仅凭客户描述,由其提供合同或发票等证明材料即可在银行办理,随意性较强。资金流入结汇方面目前主要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而对结汇的规定也较宽泛,仅规定了需要结汇的类别,对于审核材料的要求,相关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银行反映,由于服务贸易收结汇管理规定不够明确,有的银行审核合同、发票及主管部门批件等材料,有的银行却仅审核合同或者发票,导致不同银行对服务贸易收结汇真实性审核的标准不统一,严格审核的银行反而失去客户,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三)政策设计缺乏前瞻性,难以适应形势变化

新的服务贸易交易项目和交易方式不断涌现,而由于服务贸易外汇政策在设计时未充分考虑形势发展变化,缺乏前瞻性,导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形势发展不太适应。例如国际海运费售付汇业务,当前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仅规定了货主、国际海运企业对外支付海运费的情形,而没有对货代企业对外支付海运费的规定,导致货代企业海运费购付汇缺乏政策依据。对于境外承包工程境内外汇划转业务,也仅规定了总分包形式的境内划转,而没有考虑到不断涌现的联合体形式的境外承包工程款的境内外汇划转。另外,对于虚拟物品的跨境交易涉及的收付汇以及通过电子渠道交易的服务贸易,现有的政策法规也处于空白。

(四)真实性审核难度较大,实际效果欠佳

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范围广、项目多,特别是国外提供的单据更是名目繁多,交易真实性审核难度和复杂程度远高于货物贸易等有形贸易,由于相关材料真实性难以保证,当前以审核合同、发票等材料为主的传统审核方式难免浮于表象、流于形式。另外,由于服务贸易本身具有无形性和虚拟性特征,其市场公允价格难以判定,一般不存在实物进出口,不能像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可借助货物流匹配资金流来核实真实性,因此,服务贸易真实性审核难度更大,容易成为关联企业间异常资金流出入的便利渠道。

(五)行政许可标准较低,企业申请核准业务频繁

目前,涉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共计有6大类,其中部分项目许可的标准较为严格,造成企业服务贸易交易中需要核准的业务数量较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顺利开展。例如,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核准,跨国公司必须到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办理,对于不在省会城市的跨国公司而言,就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往返于不同城市办理该项核准业务,如果期间出现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定的情况,跨国公司还需多次往返两地,办理的时间较长,经营成本较大。再如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且超过限额的非贸易售付汇核准业务,单笔超10万美元就需要核准,对于快速发展的服务贸易而言,限额标准较低,企业需要核准的情况较为频繁,据外汇局某直辖市分局业务人员反映,该分局每年核准的该类业务就达千余件,给企业经营带来不便。另外,对于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单笔提取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提取业务,海运企业也普遍反映金额标准较低。以外汇局某市中心支局为例,该市近年来船长借支提钞核准业务年均超过90笔。再如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购汇超过指导性限额核准,出境时间在30天(含)以内或30天(不含)以上的购汇限额,每人每次只有等值3000美元或5000美元,以目前的境外差旅收费而言,该购汇限额标准也明显偏低。

(六)分类管理规定不够完善,对市场主体约束力不强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汇经函[2012]4号,以下简称“工作制度”)明确了服务贸易“关注类”交易主体的核定标准,对于存在不配合外汇局核查或受到外汇检查部门处罚等情况的主体,应将其作为“关注类”主体,并要求分支局通过系统密切跟踪其外汇收支行为,但由于该工作制度是以部门“函”的形式,效力相对较低,且缺乏对“关注类”主体的差异管理措施,即使被外汇局列入服务贸易“关注类”主体,银行和企业也没有相应的渠道知晓“关注类”主体名单,“关注类”主体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也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对其没有约束力,主体分类管理政策执行效果难以充分发挥。

三、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总体构想

(一)管理思路

坚持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顺应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进一步简化真实性审核凭证,取消不必要的限额和资格审批,满足市场交易主体合理的服务贸易用汇需求。同时整合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资本项目外汇监管资源,建立外汇局内部联动监管机制,拓宽非现场监测渠道,并构建与税务、商务等部门的电子信息交换机制,借助税务、商务部门业务数据核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全面实现服务贸易的主体监管,形成有效监管和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的有机统一。

(二)管理原

1.系统性原则。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涉及面广,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应全面梳理和总结现有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广泛听取商务、税务、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分别从政策法规整合、信息系统改造和人员素质提高等角度进行认真调研和仔细论证,力争使改革具有系统性,避免由于制度设计考虑欠缺,而导致改革无法达到预期效果。2.前瞻性原则。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应立足现在、着眼将来,在不影响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能够充分满足境内机构的合理外汇收支需求,能够涵盖不断涌现的新的服务贸易交易项目和交易方式,能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健康发展,能适应“十二五”规划中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国家战略需要。3.有效性原则。鉴于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比性等特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在便利境内主体外汇收支的同时,也应通过采集货物贸易、资本项目、税务、商务等多部门的业务数据,实现服务贸易的分类对比核查,做到放得开、说得清和管得住,避免改革后服务贸易成为异常资金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的便利通道,从而对宏观经济金融运行带来不利影响。

(三)管理

第4篇

一、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状况及特点

服务外包1[1]是指机构将原本由内部完成的非核心业务剥离出来外包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并能借助信息技术和现代通信手段进行交付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

近年来,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迅速,接包合同签约额2[2]由2009年的120.7亿美元发展到了2012年的608.4亿美元,增长了4倍,接包合同执行额由2009年的93.7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的524.3亿美元,增幅460%。

(一)产业规模继续扩大。2012年,我国服务外包合同签约额608.4亿美元,同比增长36.97%,接包合同执行额524.3亿美元,同比增长60%。其中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签约额442.9亿美元,同比增长364.9%,执行额369.6亿美元,同比增长42.63%。

(二)企业执行集中度高。截止2012年底,全国服务外包企业27780家,比2011年增加了6460家,其中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的企业7510家。离岸执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1180家,离岸执行额共307.5亿美元,占全国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的83.19%;离岸执行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720家,离岸执行额275亿美元,占全国总额的74.4%

(三)产业结构趋于优化。我国服务外包产业机构趋于优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占比提高。2012年我国离岸服务外包合同中,信息技术外包合同接包金额为25.08亿美元,占总执行金额的67.87%,业务流程外包合同接包执行金额占6.14%,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合同接包执行金额占25.99%。

(四)离岸市场集聚度高。我国服务外包市场主要集中在美国、日本、欧洲、香港等地,其中美国是最主要的市场。2012年全国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中,来自美国的合同执行额141.6亿美元,占比38.3%;来自日本的占比11.41%;来自香港的占比7.52%。

二、服务外包企业资金运作与外汇收支特点

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外汇收支有两类国际收支申报:一是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合同按贸易出口模式执行;二是申报在计算机与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等服务贸易项下,合同按现有服务贸易管理方式执行。

(一)通过服务项下输出收汇。以该种方式收汇的企业主要是从事ITO方面的外包服务,如软件设计服务外包。这些企业主要向发包商提供部分或全部信息技术的服务,包括系统操作服务(如医疗数据的处理及整合)、 系统应用服务(如信息工程及流程设计)、基础技术服务(如承接软件开发设计),通过将设计产品电邮给发包方的方式交付,以计算机、咨询等项目收汇。

(二)通过成品报关出口收汇。以该种方式收汇的企业以从事KPO 方面的外包服务企业为主,也有部分ITO方面的企业,集中在嵌入式产品研发、医药研发、工业设计等领域。如某著名软件公司软件出口有两种方式,一是软件集成在硬件上报关出口;另一种是纯软件产品,通过“签订软件开发合同――商务厅软件出口合同备案――取得软件出口证书――将软件光盘、密钥交海关”的流程报关出口。两种方式最后均通过货物贸易项下收汇。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外汇管理政策不够系统。目前,外汇局没有系统的政策法规来规范服务外包外汇管理行为,相关的外汇管理政策均零散地存在于一些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的制度、法规中,最近的一个文件为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的《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时间较早,且没有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跟不上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的步伐。

(二)外汇统计监测不够准确。目前,外汇管理部门没有专门统计服务外包数据的系统,相关的统计数据需要来自于商务部门的《软件出口与服务外包合同登记管理系统》。服务外包业务的国际收支申报存在申报不准确或漏报的可能性。对于服务外包项下ITO模式可以根据是否在海关报关出口选择申报在货物贸易或者与计算机有关的服务项目上。KPO模式根据理解一般申报在服务贸易-咨询类的科目下,而BPO模式下的业务种类细分较其他两者更多,统计方面也更难界定。部分KPO 项目,外包企业为享受出口优惠政策往往采取货物形式报关的模式,将外包费用包含在出口报关单价内,从而改变了外包业务的服务贸易性质,使得外包数据与货物贸易出口数据重叠,区分难度较大。

(三)差旅费现钞提取手续繁琐。从事服务外包企业通常与境外发包企业联系密切,且在合约执行初期需要频繁出境培训或考察,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企业从外汇账户中提取超过等值1万美元现钞要经过外汇局核准,部分企业为避免繁琐的审批手续,选择由员工直接从个人账户提取(如给员工发放补贴后由其自行购汇作为差旅费),形成了监管的漏洞。

(四)集团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无法实现。目前,服务外包企业不断做强做大,公司集团化经营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对企业集团实行本外币收付集中管理的需求有所加强。在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资金划转,调剂外汇余缺,有利于提高集团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但现行资金集中管理政策规定对企业收支规模等要求较高,而我国中小企业较多,企业规模难以达到政策要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集团的资金运作。

(五)境内外母子公司间资金划拨手续繁琐。服务外包企业多为外商投资企业,母子公司间利润汇出、外债使用等资金往来较为频繁,而目前,利润汇出需先到税务部门办理代缴税手续,外债又有规模、期限等限制,母子公司间资金调拨手续较为繁琐。

四、政策建议

(一)建立服务外包外汇管理专项政策。为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推进服务贸易便利化,建议外汇管理部门在整合现有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出台支持服务外包发展的专项政策和实施细则,形成专门的、系统的法规,在服务外包收结汇、提取现钞、集团公司外汇资金划转、存放境外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便利化措施。如对服务外包企业离岸外包业务收支实行专户管理,允许企业凭合同收结汇;对软件报关出口收汇不纳入货物贸易总量核查,在监测系统中按标识企业管理;对服务外包企业提取现钞实行事后备案制,由银行按月向外汇局报送逐笔提钞信息。

(二)完善服务外包收支统计。根据ITO、BPO、KPO等不同模式及其相应的业务细分编制相应的申报指南,指导申报主体按照业务特点进行准确申报,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的准确性。如:ITO中的软件外汇收入,按报关与否分别申报为一般贸易项下和计算机项下;BPO中外汇收入申报在咨询服务项下;KPO中知识产权研究收入申报在咨询项下,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收入等申报在技术服务项下,动漫及网页设计研发收入申报在计算机项下;等。

(三)放宽资金集中管理和存放境外要求。放宽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鼓励经营服务外包业务的集团企业集中运作集团外汇资金,合理调配成员公司间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允许服务外包企业外汇资金存放境外,简化存放境外资金资本项下用途支出的核准手续,推动服务外包企业走出去。

(四)简化资本项下相关政策。适当简化服务外包企业母子公司间资本项下资金跨境调动审批手续,对服务外包企业资本项下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年度规模控制,企业实行备案制,外汇局根据企业注册资金、投资规模、企业上年度离岸业务经营规模等核定年度额度,额度内资金跨境流动不再实行逐笔核准,外汇局对企业跨境收支数据实行非现场监测。

(五)加强与商务部门的沟通协作。商务部门作为服务外包的主管部门,其内部系统有服务外包企业的注册登记,合同额等各方面信息。应该尽快建立与商务部门的数据交换机制,由商务部门提供所辖服务外包企业的基本信息、发展情况等,由外汇局提供服务外包企业的外汇收支情况,共同推动服务外包产业离岸业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定义引自《商务部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商服贸函〔2012〕35号)

第5篇

为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完善国家国际税收征管体制,进一步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6个地区试点,实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试点内容通知如下:

一、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到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当事先持相关合同复印件到辖内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详见附件)。

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无需备案。

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有关合同复印件确认《备案表》填写无误后,应当现场填写《备案表》中“主管国税机关填写”相关内容,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并在《备案表》原件及3份复印件上签章。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将《备案表》原件及1份复印件退还境内机构,留存《备案表》复印件2份。

三、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当提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章的《备案表》原件,用以替代现行规定要求的税务凭证,并根据现行规定提交其他单证。银行在办理有关对外支付手续后,应在《备案表》原件上签章。

四、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税手续,或就税务事项做出说明。

五、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复印件。

六、非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非试点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根据现行规定办理。七、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备案信息交换制度,按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制定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6篇

(一)陕西省加工贸易进出口情况。我省加工贸易产业分布于果汁、机械、电子产品、纺织服装以及有色金属等领域。目前,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不仅在量上增势迅猛,而且在进出口额占比也大幅提高,对全省外贸进出口的贡献不断加大。2008年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为16.43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额的25.84%;2009年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23.50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27.97%,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较上年增长43.03%;2010年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42.77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35.40%,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较上年增长82.01%。

(二)陕西省加工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加工贸易收汇在贸易收汇总额的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加工贸易的不断崛起表明其在整个贸易收汇中的份量逐渐增加。2008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10.60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17.17%;2009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9.25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23.55%,加工贸易收汇额较上年减少12.74%,其中,来料加工收汇额增长68.3%,但进料加工收汇额占加工贸易收汇额的98.2%,进料加工收汇额减少13.03%;2010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14.33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26.05%,加工贸易收汇额较上年猛增54.95%,其中,来料加工收汇额激增294.76%,进料加工收汇额增长53.06%。可以看出,来料加工收汇增势迅猛,然而来料加工收汇占比仅为2%,基数小、占比低,远远少于进料加工收汇,因此加工贸易收汇的变化趋势仍由进料加工收汇的涨跌起伏决定。

二、陕西省加工贸易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为了促进陕西省涉外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解决资源瓶颈约束,缓解出口退税负担,地方政府大力引进外资,采取多项政策措施,改善投资软环境,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二)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为缓解贸易顺差过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减少贸易摩擦的发生,我国进行了多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刺激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积极性,因为“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出口能有效降低退税调整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加工贸易两头在外,来料加工仅收加工费,进料加工需对外支付原材料费用,可抵消大部分外汇收入的结汇风险,相对一般贸易来说,加工贸易受汇率变动的影响较少。因此,为减少汇兑损失,部分企业转变出口贸易方式,改一般贸易为加工贸易或逐渐扩大加工贸易的比重。

(四)国内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近年来,国内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为降低生产成本,出口企业转向国际市场寻求原材料,以进口料件来对国产料件进行替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加工贸易的发展。

(五)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的促进。近年来,沿海加工贸易发达地区土地资源紧缺,能源、原材料供应紧张,劳动力成本上升,部分产业特别是传统产业的加工贸易逐渐失去竞争优势,导致加工贸易逐步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西北地区加工贸易的发展。

三、当前加工贸易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加工贸易企业工缴费收入核定自主性过大,潜存异常资金流入的隐患。当前加工贸易工缴费收入是由外经贸部门根据企业与外方的来料加工合同予以核定。海关负责来料加工手册审批及工缴费的备案,考虑对原材料价格、国际市场行情和汇率的不断变化等客观原因,海关对于工缴费收入的核定在一定幅度范围内仍以企业报价为准。外汇局负责对来料加工贸易收汇进行核销管理,没有对工缴费率高低的审核义务,其监管的重点是外汇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由于各部门的监管重点不同,往往会形成各部门都管但又都不管的局面,企业可以通过根据外汇形势随时调整工缴费比率,缺乏监管,自主性过大,这样就存在异常资金随意流入的隐患。

(二)来料加工超比例结汇缺乏上限控制,外汇指定银行难以审核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按现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规定,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收汇超过出口额的20%为超比例收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后进行超比例收汇登记、核注,不需外汇局审核。然而对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比例并没有设置上限,且企业只需向银行提供《出口收汇说明》、出口合同、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承诺书等资料即可向银行申请超比例登记,外汇指定银行在日常操作中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理性。

(三)借道服务贸易项下支付,暗藏异常资金流动的漏洞。加工贸易中,加工企业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等方式汇入外汇,或以支付商标等无形资产费用汇出外汇,金额往往较大。由于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及其交易过程的无形性等特征,外汇局和银行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单据和合同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难以把握服务贸易的真实性及定价的合理性,其收汇的真实性和付汇合理性实难掌握。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科学核定加工贸易工缴费率。加工贸易企业的业务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建议由政府牵头搭建联席工作平台,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责,从不同的环节进一步完善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措施,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实现政策、数据和信息共享,制定科学的加工工缴费率计算方法,从而建立有效的加工贸易监管体系。

第7篇

(一)陕西省加工贸易进出口情况。我省加工贸易产业分布于果汁、机械、电子产品、纺织服装以及有色金属等领域。目前,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不仅在量上增势迅猛,而且在进出口额占比也大幅提高,对全省外贸进出口的贡献不断加大。2008年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为16.43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额的25.84%;2009年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23.50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27.97%,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较上年增长43.03%;2010年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42.77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35.40%,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较上年增长82.01%。

(二)陕西省加工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加工贸易收汇在贸易收汇总额的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加工贸易的不断崛起表明其在整个贸易收汇中的份量逐渐增加。2008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10.60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17.17%;2009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9.25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23.55%,加工贸易收汇额较上年减少12.74%,其中,来料加工收汇额增长68.3%,但进料加工收汇额占加工贸易收汇额的98.2%,进料加工收汇额减少13.03%;2010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14.33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26.05%,加工贸易收汇额较上年猛增54.95%,其中,来料加工收汇额激增294.76%,进料加工收汇额增长53.06%。可以看出,来料加工收汇增势迅猛,然而来料加工收汇占比仅为2%,基数小、占比低,远远少于进料加工收汇,因此加工贸易收汇的变化趋势仍由进料加工收汇的涨跌起伏决定。

二、陕西省加工贸易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为了促进陕西省涉外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解决资源瓶颈约束,缓解出口退税负担,地方政府大力引进外资,采取多项政策措施,改善投资软环境,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二)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为缓解贸易顺差过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减少贸易摩擦的发生,我国进行了多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刺激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积极性,因为“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出口能有效降低退税调整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加工贸易两头在外,来料加工仅收加工费,进料加工需对外支付原材料费用,可抵消大部分外汇收入的结汇风险,相对一般贸易来说,加工贸易受汇率变动的影响较少。因此,为减少汇兑损失,部分企业转变出口贸易方式,改一般贸易为加工贸易或逐渐扩大加工贸易的比重。

(四)国内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近年来,国内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为降低生产成本,出口企业转向国际市场寻求原材料,以进口料件来对国产料件进行替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加工贸易的发展。

(五)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的促进。近年来,沿海加工贸易发达地区土地资源紧缺,能源、原材料供应紧张,劳动力成本上升,部分产业特别是传统产业的加工贸易逐渐失去竞争优势,导致加工贸易逐步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西北地区加工贸易的发展。

三、当前加工贸易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加工贸易企业工缴费收入核定自主性过大,潜存异常资金流入的隐患。当前加工贸易工缴费收入是由外经贸部门根据企业与外方的来料加工合同予以核定。海关负责来料加工手册审批及工缴费的备案,考虑对原材料价格、国际市场行情和汇率的不断变化等客观原因,海关对于工缴费收入的核定在一定幅度范围内仍以企业报价为准。外汇局负责对来料加工贸易收汇进行核销管理,没有对工缴费率高低的审核义务,其监管的重点是外汇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由于各部门的监管重点不同,往往会形成各部门都管但又都不管的局面,企业可以通过根据外汇形势随时调整工缴费比率,缺乏监管,自主性过大,这样就存在异常资金随意流入的隐患。

(二)来料加工超比例结汇缺乏上限控制,外汇指定银行难以审核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按现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规定,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收汇超过出口额的20%为超比例收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后进行超比例收汇登记、核注,不需外汇局审核。然而对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比例并没有设置上限,且企业只需向银行提供《出口收汇说明》、出口合同、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承诺书等资料即可向银行申请超比例登记,外汇指定银行在日常操作中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理性。

(三)借道服务贸易项下支付,暗藏异常资金流动的漏洞。加工贸易中,加工企业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等方式汇入外汇,或以支付商标等无形资产费用汇出外汇,金额往往较大。由于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及其交易过程的无形性等特征,外汇局和银行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单据和合同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难以把握服务贸易的真实性及定价的合理性,其收汇的真实性和付汇合理性实难掌握。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科学核定加工贸易工缴费率。加工贸易企业的业务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建议由政府牵头搭建联席工作平台,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责,从不同的环节进一步完善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措施,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实现政策、数据和信息共享,制定科学的加工工缴费率计算方法,从而建立有效的加工贸易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