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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索赔:概念,类型,处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 F407 文献标识码: A
一、索赔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工程索赔是工程建设项目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管理的内容,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
工程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工程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对立。工程索赔也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为的一种约束力和保障措施,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集中体现,它体现了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与“所主张的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和精神。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的常见类型及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类型很多,最常见的工程索赔有两个方面:即工期和费用。现就工作中遇到的下列四种类型浅谈点处理方法。
1.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引起的索赔。
(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来说,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业主提供有关该项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但在合同中往往写明“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考察和检查,包括地表以下条件及水文和气候条件。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针对此项条款,客观公正地说,是有损施工单位的合法权利的,因为在非设计、勘探、施工总包合同中,特别是对地质条件,承包商虽有责任全面了解地质资料,但在合同范围内,并没有进行独立的地质勘察的合同义务,其对地质条件的理解,更多的是依赖于工程建设第三方合同——地质勘察单位所提供地质资料,而对于地质资料的真实性与完备性,地质勘察单位应当负责,而不应由施工承包商来承担其责任。通常合同条款中还有一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交业主。收到此通知后,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适当以后,应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的权利,但不包括利润”。基于此款与前款所述“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的两条并存的合同条款,往往会成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的缘由所在,这一点,在投标过程中应予以必要的重视,投标方在招标文件澄清资料中应予以提出,以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的保障及合同索赔。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因为遇到地下构筑物或文物或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装置,而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如原投标是机械挖土,而现场不得不改为人工挖土,只要给定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末预标明,合同的当事人均可提出索赔,当然,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原安装或所有单位的设施应例外,即对这些地下情况当知且应知的例外。
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地上不可预见的情况、环境的改变或为了节约成本等,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向业主提出建议,经过业主同意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或数量做出变更。任何此类变更,承包商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如果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或价格不合理或缺乏说服承包商的依据,则承包商有权就此向业主进行索赔。
3.工期延期的索赔。
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延长工期;二是要求补偿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要求延长工期,必须提出合理的证据,要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证据资料。如: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严密的工程日志,承包方对工程师指令的执行情况、抽查试验记录、工序验收记录、计量记录、日进度记录、以及每天发生的可能影响到合同协议的事件的具体情况等,同时还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编号档案等业务记录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凡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属于业主也无法预见到的情况,如特殊反常天气,达到合同殊反常天气的约定条件,承包商可能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凡属于业主方面原因造成拖延工期,不仅应给承包商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
4.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
一项工程可能遇到各种意外的情况或由于工程变更而必须延长工期。但由于业主原因,迫使承包商采取赶工措施来完成工程,从而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即为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在如何确定加速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合同双方可能差距很大,因为影响附加费用款额因素很多,如:投入的资源量、提前的完工天数、加班津贴、施工新单价等等。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建议在合同中予以“奖金”约定的办法,鼓励合同当事一方克服困难,加速施工。即规定当某一部分工程或分部工程每提前完工一天,发给承包商资金若干,这种支付方式的优点是:不仅促使承包商早日完成工程,早日投入运行,而且计价方式简单,避免了计算加速施工、延长工期、调整单价等许多容易扯皮的繁琐计算和争论。
论文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类型 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虽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不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利润高,投资回报快,而建筑市场的管理则比较混乱。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如承包人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签订合同,以及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等违法行为,形成了大量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提供了比较具体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对于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处理依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为了能给现有争议的解决提供一些思路,有必要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原则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条件
无效合同本质上是合同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判断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首先要对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进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它的生效除要符合上述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适应的缔约能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住宅建造的公民个人,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承包人一方,一般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除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外,他们还必须具有与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相适应的缔约能力,即这些建筑施工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订立合同。
(二)不违反建设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工程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使用,要经过许多阶段和环节,有其客观规律性,这种规律性与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对此客观规律性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工程建设法规规定了工程项目建设基本程序,要求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比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还必须经过报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招标投标程序才能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等。
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释》,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可将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分为以下类型:
(一)承包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工程建设技术含量高,社会影响很大,所以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资格有严格地限制。根据我国《建筑法》第13条的相关规定,只有经注册登记,领有营业执照,并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才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的任何个人及单位都不得承包工程,也不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由此可见,没有通过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或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合同,都因主体不合格而属于无效合同。另外,建设
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有等级之分,不同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范围不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自己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由此可见,超越资质等级与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二)冒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冒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1)没有资质或者低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者符合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没有资质或者低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在有资质或者符合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下与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无论是借用还是挂靠,其签订合同的过程无非存在着两种情形:一是具体施工人以欺骗的手段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由于一方存在着欺骗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二是对于一些国家投资或国家控股的项目,发包人本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理,利用手中的权力,想把工程发包给与自己有利益关系单位或个人,若此单位或个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发包人便相互串通,通过借用资质或挂靠的方式订立的合同。从形式上看,签订合同的承包主体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履行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却不具备法律规定相应资质条件,因此,这种合同属于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也属于无效合同。
(三)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强制招标的范围,是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及防治在工程分包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通过直接发包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若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中标人、设置障碍排斥他人、收取投标人贿赂等,以及投标人之间串通作弊、假借资质参与竞争等行为,因违背招投标原则而致使中标无效的,招标人与无效中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四)违法分包或者非法转包订立的合同
所谓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包出去,或者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工程,或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行为。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我国《合同法》及《建筑法》都明令禁止禁止违法分包、禁止转包。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所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有受贿行为或者承包人有行贿行为的合同
工程项目以招投标的方式发包,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有受贿行为或者投标人有行贿行为影响不公平竞争的,属于违法招标的范畴,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无效。《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包含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腐败行为导致的中标无效,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等直接发包的工程,若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发包人有受贿行为或承包人有行贿行为的,《解释》并为涵盖,此行为同样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原则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工程建设市场,尤其是大量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被确定无效,不仅会给合同双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也导致了大量质量不合格建筑的产生,因此,要对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加以重视,确立处理的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一)合同不再履行原则
无效合同自始对当时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终止履行合同,尚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确立此原则,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及时纠正,以免因合同的继续履行导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建设实践中,应加强对合同的监管,及时发现不具备生效条件的合同,并及时确认其无效。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若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赔偿因合同无效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的,依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的,还是尚未履行完毕的,或者已经履行完毕的,一旦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过错方都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而不包括尚未实现的利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应由无过错方举证。
(三)工程质量至上,折价补偿原则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履行或者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于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解释》第2条、第3条的相关规定,确立了工程质量至上,折价补偿的原则。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1)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或已竣工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或者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参照合同约定补偿承包方相应的工程价款。(2)若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又无法修复的,承包方负责拆除,并返还发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3)已竣工的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方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作为违法建筑应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当然,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方过错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计价模式;合同类型;风险
1.引言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上建设工程中较为通行的做法,我国从2003年开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经过十来年的施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贯穿到了工程建设全过程,包括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编制、合同管理、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工程索赔、竣工结算、计价争议和处理等。工程计价方式的改革,对施工合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根据工程存在的风险选择相适应的合同类型,对于作好造价控制,正确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和索赔,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对发承包双方来说,都是需要研究探讨的问题。
2.工程量清单计价
2.1工程量清单计价概念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放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及项目其他技术资料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这里提到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体现了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2工程量清单计价重要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其他情况下的工程项目具体是使用清单计价模式还是定额计价模式,由项目业主自己来决定,但随着清单计价模式的不断推广,以后的趋势是鼓励逐步走向清单计价模式,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目前保留定额计价模式只不过是一种过渡性安排而已。
2.3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
工程量清单计价由企业自主定价,有利于反映和促进企业的有序竞争,也有利于促进工程新技术、新工艺及新材料的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价格组成要素清晰,能够直观和全面反映企业完成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实际价格,便于合同履行中发承包双方测算核定与变更工程合同价款,便于计量支付与结算工程价款。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现了量价分离原则,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对工程内容及其计算的工程量负责,应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状况,自行确定各组成要素价格、管理费和利润,承担招标文件中列明的约定范围的风险。企业在拿到所有的招标资料后会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施工方案的优化,在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应结合企业自身施工技术、施工工艺和标准对工程实体项目和措施项目综合单价组价,此时的综合单价组成完全能够与企业的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案紧密结合,企业所报商务标和技术标能够相互支持、配合,既能从技术和商务两方面反映和衡量投标方案的可行性、可靠性和合理性,又能反映投标人的综合竞争能力。
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的作用
在招标投标阶段,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后,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实体性消耗、施工组织及技术措施、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报价并投标,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推荐出中标候选人。由此可见,招投标阶段最终的结果就是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此时签订的合同是明确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权利和义务最根本依据,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建设工程合同在对建设工程活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合同类型的选择
4.1合同的类型
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合同双方权利和责任的划分不同,当然承担的风险也不同。选择适合的合同类型有利于合同管理、造价的控制和风险的合理分摊。一般来说,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发包人会要求承包人尽可能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围绕这个主题,就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合同形式,发承包双方也就面临着合同类型的选择的问题。按照计价方式和风险分担情况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类型,最主要的是前两种形式,即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根据价款是否可以调整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与可调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与可调单价合同。
4.2选择合同类型应考虑的风险因素
合同类型的选择权一般掌握在发包人手中,在招投标阶段,发包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如项目的规模和工期长短、竞争情况、复杂程度、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及外部环境等.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风险。承包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此外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
4.3合同类型的选择
4.3.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在合同计价范围内,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一般适用于工程量能够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在招投标阶段,发包人应能提供详细的图纸、技术资料及各项说明,以便承包人能够准确计算并复核清单工程量。此时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有约束力。
固定总价合同就是在合同计价范围内,合同总价固定不变,由承包人包干。此时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和工程量均不具有约束力。只有当合同内容、设计变更或发生了约定外风险时才能变更合同价款。此时,承包人承担了大部分风险。这种合同类型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工期较短(一般一年以内),承包人在投标核算工程价款时已经具备了详细的设计及技术文件的工程项目中。在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工作量较小,结算工作十分简单,且便于进行投资控制。
可调总价合同是承发包双方按照基准日期的物价水平确定合同计价范围内全部工程任务的暂定价格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及其他工程条件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选择这种合同类型时,由于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不利于发包人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比较大。这种合同类型一般适用于工期较长、合同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工程项目。
4.3.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分项工程内容和估算工程量,确定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据此核定合同总价,实际支付时则根据每一个分项的实际完成工作量乘以该分项的合同单价计算该分项工程价款的合同。这种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其风险双方可以合理分担(承包人承担了工程单价风险,发包人承担了工程数量的风险),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合同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在实施过程中,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施工索赔,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但是如果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与实际相差较大时,施工投资不宜控制,且承包人在核定单价时会采用策略报价的手段便于合同履行阶段获得更多的利润或在施工阶段得到更高的现值。
4.3.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成本补偿合同。合同价格中工程成本按照实际发生额确定支付,承包人的酬金可以按照合同双方约定计算,在这类合同中,发包人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由于没有利益的制约,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并不注重方案的优化和成本的节约。此种合同类型适用范围比较窄,一般适用于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
5.结语
通常情况下,在选择合同类型时,发包人占有主动权。但发包人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还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各种风险以及承包人的承受能力,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合同类型。当工程规模不大、工艺技术相对成熟、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完备时,建议发包人选用总价合同,其他情况下尽量优先采用单价合同。当工程工期较短时选用固定价格合同,而当工期较长时选用可调价格合同,由合同双方合理分担风险。
参考文献:
交通土建类工程造价专业(以下简称工程造价专业)是一门研究道路、桥梁、隧道、港航等工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费用的专业,它贯穿于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涵盖的内容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进度款结算以及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专业在高职院校经历了十年的发展,至今已经为行业企业培养了诸多相关岗位的高技能从业人员,如计量员、造价员、采购员、合同管理员、监理员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也日益完善,增大了相关岗位人员的需求,并且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本文通过调查工程造价专业从业人员队伍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结合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造价专业的实践,提出构建高职院校工程造价专业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路,为同类院校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供一定本文由收集整理的参考依据。
一、从业人员队伍现状
(一)人才资源的结构性短缺。从目前行业用工情况来看,工程造价相关岗位普遍存在人才结构性短缺现象。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勘察设计阶段来看,工程造价相关岗位从业人员中,大专层次以上的本专业人员占总数的65%,但他们从业年限大都在10年之内,缺乏深厚的专业技术底蕴及丰富的从业经验;从项目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来看,工程造价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中,大专层次以上的本专业人员仅占总数的20%不到,大部分岗位由非专业人员担任,他们不但缺乏一定的文化知识和技术水平,而且人员稳定性不够,流动性较大。例如,广西人才市场交通运输厅分场2011年12月统计的数据显示,广西在建施工项目中,大专层次以上的工程造价专业从业人员仅占12.8%,非专比例高达87.2%,结构极不合理。
(二)行业知识不全面。一个工程项目造价的组成非常复杂,它不仅涉及项目本身,还涉及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财政税收政策,这就要求从业人员不仅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还要具备与工程造价组成有关的管理学、经济学等许多领域的知识。目前,大部分从业人员只知道依据国家颁布的定额及相关编制办法规定来完成各阶段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而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分析评价、设计及施工方案优化、合同管理与索赔、风险分析与管理等方面了解甚少,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市场分析能力和洞察力不够。当今科技创新时代,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从业人员只有对市场材料和机械的规格及价格、实施工艺过程充分了解,才能作出准确的造价分析。但是,许多从业人员自我提高和继续教育意识淡薄,市场分析能力不高且洞察力不够敏锐,长期处于“闭门造车”式的工作状态,编审能力无法提高,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管理。
以上可以看出,从业人员队伍的现状对高职院校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仅就所在的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造价专业构建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谈一孔之见。
二、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造价专业办学沿革及现状分析
工程造价专业作为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龙头专业,兴办于2002年,迄今有8届毕业生近600人,现有在校生近400人。该专业拥有较为完善的与“道路桥梁工程技术”等其他专业共用的专业实训基地——建筑技术实训基地,基地于2008年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建设的示范性实训基地称号,实训条件能较好地满足专业上课需要。
为了更好地提高学生职业技能水平,该专业多年来一直在探索着工学交替、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等形式下的人才培养模式,并于2008年开始施行2年校内学习、1年校外顶岗实习的“2+1”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发展至今,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思路及实施内容上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努力,这也是下文重点探讨的内容。
三、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造价专业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探讨
早在2006年,教育部就已经提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2010年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高等职业教育的主要发展任务之一是:“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工学结合是指把学校的专业知识和职业岗位的工作实践结合起来进行教学的人才培养模式,它体现了校企双方共同办学的特点,同时利用学校与社会两种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使学生的专业能力与工作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造价专业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内容如下:
(一)专业实践课程体系与内容建设。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造价专业各门实践课程虽然已经完成了由传统知识传授为主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的重大转变,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仍未能有效融合在一起,未能实现一体化教学;各门实践课程的实训项目之间关联不大,没有实现实践教学的系统化。
为实现一体化教学,我们可以加入企业元素,对于工程造价、工程招标与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竣工决算等主干课程,让行业专家参与制定课程标准、承担教学任务,把培养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与岗位实践能力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使理论教学与满足行业企业要求的实践教学高度吻合,通过融会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来实现一体化目标。
为实现系统化教学,对于各门实践课程的实训项目,我们统一以企业某真实项目为背景进行系统开发与建设。即打破传统的实践课程教学模式,以同一项目各阶段所完成的不同工作任务为路线,开发实训项目并制订考核评价标准,使专业实践教学环节更加系统化,从根本上解决实践课程教学内容单一、各课程之间不协调的问题。
(二)实训基地建设。目前,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已有的、面向工程造价专业的校内实训基地是与其他专业共同使用的建筑技术实训基地,它积极发挥着为学生提供实训操作场所、开展学生科技活动的功能,但与行业企业联系不够紧密,且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仍尚未开展。
为使实训基地建设更好地实现校企合作,我们可以借鉴校企共建实训基地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广泛利用与广西交通运输系统各企业之间的熟络关系网,以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发展理事会为依托,以实践课程建设为载体,与企业共建共享互赢的实训基地。
校内实训基地方面,积极探索校企合作新模式。我们根据企业实际工作环境及工作任务重新进行场地的规整、设备的配备,由企业添置软件及相关规范,为实践课程的实训项目提供技术和师资条件,企业可以利用学校的实训基地进行生产和职工培训。校外实训基地方面,可直接将校外实训基地建在企业中的相关部门,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交流合作能力及创新探索能力,企业可以聘用学生为其创造经济效益,同时也取得一定的社会认可度。
(三)社会服务能力建设。以“服务求发展、贡献谋支持”为原则,充分利用工程造价专业的办学资源,回报行业企业长期对专业建设的支持,将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统合起来,在提高专业教学水平的同时提高社会服务能力水平。第一,与行业、企业合作进行横向科研课题的研究,为企业获取经济效益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我们的科技成果也有了转化的平台。第二,协助完成企业的工程项目任务,为企业分忧解难,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建设项目各阶段的造价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完成工程结算资料及竣工决算资料等。第三,以专业教育资源为基础,开展社会人员转岗培训、技术培训、预算员等工种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使专业教育融入社会、行业和企业中。
(四)专业教学团队建设。专业教师是学生的直接引路人和指导者,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术水平及职业能力直接影响着学生质量的提高,因此,加强专业教学团队建设是实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关键。应建设由校内、校外教师组成的以专业带头人为核心,以骨干教师为中坚,专兼结合的“双师”结构专业教学团队。第一,对于现有校内专业教师,鼓励他们提高学历、提高职称,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学习,参加专业培训班,考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部甲级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证书;鼓励他们到生产一线参与工程技术工作,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了解到一线岗位的需求情况,为我们构建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提供理论依据。第二,聘用在生产一线具有丰富经验的行业企业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到校担任兼职教师,通过言传身教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1源于工程实际
由于学生不受固定模式的制约,可以根据生产中的实际要求确定实验目标,然后根据现实所具备的实验条件来设计实验方案。这样虽然增大了实验的难度,但实验本身因为与实际生产紧密相连,更具有意义。而且实验方案让学生自己去设计,有利于激发学生兴趣,有利于创新素质的提高。
2源于教师的科研课题
对于有学习潜力或计划考研的学生,在完成基本实验教学任务后,可以让其参加到老师的科研中,这对学生来说是很好的机会,学生一般积极性很高,尽管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充当配角,但仍能激发学生的科研热情,并为其今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学生可以自由组合成实验小组,根据学习兴趣与爱好以及所学专业方向选择实验题目。实验室应在开放时间和仪器的使用方面给予保障,保证实驯顷利实施。
3综合实验的管理与要求
3.1熟悉实验环境,加强课前预习,独立完成实验
组织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到实验室,对综合实验涉及到的各单体实验进行串连;根据实验任务书和指导书提前预习,熟悉相关的实验设备和实验步骤,减少实验过程中的盲目性,也提高了学生对综合实验的兴趣;进行实验时,辅导教师放手让学生自己独立完成,只做一般性辅导。
3.2实验室实行开放式管理
因为学生的课余时间不统一,每个实验方案进度也不同,对于综合性实验,实验室应实施开放式管理,学生可以提前一周在网上或到实验室预约,实验室管理人员汇总后,根据教学任务的情况合理安排,这样增强了学生支配实验时间的计划性和灵活性,实验时间也有了很好的保障。
3.3加强实验过程中的管理
为了保证综合性实验的顺利完成,指导教师应对实验的进度、实验的阶段成果以及学生对实验时间的投人进行动态的管理。在综合性实验中,老师不仅是实验的指导者,也是实验实施的监督者,可以通过中期检查、阶段性答辩等方法来加强管理,一方面可以检查实验的进度情况,一方面可以发现学生实验中的一些问题,防止学生钻死胡同,从而保证实验的顺利完成。
3.4合理安排,教学科研两不误
由于实验室全天开放实验室,增加了实验教学的工作量,为了避免综合实验所有仪器设备与正常的实验教学以及科研活动发生冲突,实验室制定了合理的时间表,在首先保证正常的实验教学以及科研活动的前提下,排出若干个时间段供参加综合实验的学生选择,以保证综合实验的顺利进行。对参加辅导学生综合实验的教师责任到人,对教师的表现与业绩可带人教师的年终考评,充分调动教师参与学生综合实验课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4结语
关键词:电网工程;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4-0276-02
引言
电力企业是关系到我国民生的关键和基础性的产业与公用事业,伴随电力体制的改革进程不断深入,电网的架设进一步完善,每年基建工程量大,涉及工程类合同种类和数量也相当的多,所以其所面临的风险也就不断增多。工程类合同中法律风险假如不能进行完善的控制和防范,就会给该企业带来很多经济类风险,继而伤害到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怎样强化其企业内部管理工作、做好相关的依法经营工作,充分地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经营和风险的化解,维护好企业的既得利益也是该电力企业目前必须面对的关键性问题。但是在合同管理中,这将是电力企业经营和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因此其管理的水平也就是企业软实力的重要表现。而在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电力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是一定要建立一在个比较完善的工程类合同管理机构上的,如此才能够将合同管理作为其核心的枢纽进一步建设,建立好相应健全的法律风险的管理防范体系,进一步完善合同法律风险的管理和防范工作,才能够确保电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一、工程类合同的管理的内容
所谓工程类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合同,承包方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物资、施工、监理、设计等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工程类合同贯穿于整个工程实施全过程中的各个方面的,然而合同中的当事人的利益损害或者发生损失的概率也将是贯穿于整体工程的过程。“利益发生了损害、损失的概率”被统称为合同中的“风险”,而不把其称之为“危险”。这是因为“风险”包括的范围要比“危险”包括的范围更广,它不仅包括了损失可能发生的概率,还包括了收益可能发生的概率。因此,将风险限定为电力企业中发生潜在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的损害变动的程度。这样一来,在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也就是合同的管理中可能发生的潜在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的损害变动程度。
二、工程类合同管理中常见法律风险和对策
(一)合同准备阶段环节的风险与对策
1.因为项目的标的情况不明确,并未进行可行性的研究,而边想边干,同时边干边改,也没有进行相对系统的策划工作,就大大地增加该项目的投资风险。相应的对策:在合同的立项阶段,工程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对立项可行性的研究和审查,并且需要做好该项的目的资金筹划。
2.合同项目可能存在着合作的主体不适合、并无履约能力的情况。相应对策就是,尽可能的了解相关对方当事人的有用信息,如对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资信的状况和履约能力、商业的信誉等,并且还应该重点考察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重点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是法人,相应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过往业绩是否合法并且有效,是否存在着超越权限与经营范围的情况。在履约能力的审查环节中,一定要做好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审查、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能力的审查、历史履约情况的审查工作。
3.审查是否存在着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并未签订合同之前,就因为一方当事人过错而给对方造成了相应的损害,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问题的解决措施为,在合同签订之前的会议纪要、往来的函件包括了传真、电子的邮件等均可作为直接或者补充的证明材料,一旦发生了纠纷,就可以利用这些材料作为对企业有利的证据。
(二)合同起草环节的风险和对策
1.合同的条款不完整或者不明确
合同的条款显失公平或者存在着违法情况,合同的条款不符合有关的标准等。相关对策为,要尽力做到合同的用词准确,以确保表达清楚,相关条款一定要约定明确,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歧义,对涉及金额较大合同还应该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审查。
2.合同中格式合同的风险
使用格式合同的优势就是便捷并且交易的成本低,然而这同时也产生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情况的风险,通常情况下加重了对方的责任,相反会减轻了己方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的对应措施就是,应该严格地审查合同格式的基本内容,防止其格式合同的问题。对交易对方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应该利用补充条款或深入磋商、变更的方式以达到摆脱对方所限定和拘束的目的,并且应该根据企业本身的情况,确保公平原则,适当地修改合同的格式。
3.合理分担工程合同中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项目经理应该通过购买保险分散与转移风险的手段,在合同的使用环节中尽可能加入保险的条款,以便用小钱获得大的保障。无数事实可以证明,减少自己损失为最小的手段就是风险的转移,而工程保险就是风险转移的最好途径和办法。
(三)合同签订环节的风险和对策
合同签订不严谨,相关具体细则不规范。电力工程类合同涉及范围较广且投资金额巨大。合同作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正常开展的重要法律文件,必须保证合同各项条款的细致严密,具体细则的完善规范,各个程序的严格执行,这样才能为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各项经济问题提供有利的法律依据,提高工程建设效益。然而,工程建设项目中,承发包双方所订立的施工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合同缺乏可操作性与完备性。例如,施工项目受征地工作推进缓慢因素的影响,出现严重的阻工现象。而合同文件中仅对暂停施工56天以内的窝工有明确的规定和计算依据,对超过56天的窝工补偿标准无约定,从而引发承发包双方的补偿纠纷。合同应该全面规范,要大力推广使用电力的合同示范文本。这样的合同范本条款的严密性比较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采用合同范本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益,可以防止出现合同条款的欠缺和不平等,有助于施工合同的管理。
三、不断加强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与人才培养
(一)构筑电力企业的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体系
电力企业应该根据本身的经营规模和组织机构的不同,选择相应合适和有效的合同管理手段,采取了一个部门统一归为管理,其相关的部门一同进行协办的形式,配置一定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确保对合同的管理工作做到了机构、人员和制度的“三落实”,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合同管理的网络组织。
(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是防范合同管理风险的有效保证
希望保证合同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和法律化,构筑好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管理与防范系统,就要从完善制度这一环节入手,建立好规章制度,制定其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规范,让管理的工作有章可循。依据着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企业的根本情况,制定好企业的章程,建立一套健全的企业法律层次的规章制度,于合同管理的体系上配备好相应的修订相关制度。
(三)重视培养合同的管理人才
现阶段的电力企业间的竞争根本是人才竞争,人才就是该电力企业的第一生产力,一定要吸纳优秀人才,才能够获得工作中竞争的主动权。在合同的管理工作中,人才的管理一样也是最重要的环节,要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合同中管理人才的培养工作,关注该合同的管理人才选拔和培养的工作。选调出一批素质高、学习能力较强、知识面更广、责任心更强的人员,充实到合同的管理队伍中去。加强人员的理论学习,组织其在职培训,不断地做到学法、懂法并且依法办事。鼓励合同的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各项法律与项目管理层面的执业资格考试。创造出一个有效的同业交流途径,开设相应的法律顾问论坛、网络在线交流平台,确保有效地提升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结束语
电力企业中的工程类合同管理工作是目前市场经济背景下电力企业基建工程管理工作的一项核心与关键性内容,工程全过程管理在各个方面都应该围绕着这一核心问题开展工作。在合同的准备、起草、审查、签订、履行与合同的后期处理等经济的活动中,构筑成电力企业的合同管理风险的防范系统,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规范,制定好电力企业的管理流程,细化相关合同的管理内容与法律事务处理流程,很好的预防风险的发生,才能够确保将经济纠纷的起因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只有通过加强项目管理人员对合同的培养与培训,才能够不断增强其合同风险意识,并且使之学会科学防范与控制的方法,才能够在最大的程度上维护好企业本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与减少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全面地提高了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确保电网的构建获得了持续、稳健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钢管拱肋制造精度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工程概况
南通市新开北路通启运河大桥主桥上部结构采用斜靠拱下承式系杆拱结构,主桥全长71.6m,计算跨径70m。钢管拱肋由主拱肋和斜拱肋组成,其拱轴线均为二次抛物线,主拱肋和斜拱肋断面采用相同形式,拱肋外侧封板钢板厚14mm,连接成等边三角形;三角形每个顶点设一根Φ219、壁厚16mm的无缝钢管;等边三角形封钢板内切Φ1050、壁厚22mm的主钢管形成整体。两拱圈拱轴线均采用二次抛物线,主拱圈失跨比1/4,斜拱在拱圈平面内的失跨比1/3.873。主拱吊杆采用平行高强度钢丝成品索,吊杆纵桥向间距为3m,主桥概貌如下图1。
图1
2、制作工艺
2.1制作流程
每联拱肋分成五个段,主、斜拱肋的主管均由长约2m短管以折代曲接成单个节段长度后进行节段组装,制作流程如下:
放样下料首件检验零件加工卷圆钢管纵缝拼焊校圆钢管接长报检装焊系板、隔板及吊点部位零件内部涂装涂装报检装焊上部两块封板内部涂装涂装报检翻身装焊下部封板节段报检节段预拼预拼报检内部涂装涂装报检存放待运 。
2.2制作有关事项说明
1)节段余量加放
拱肋余量加在每个节段的下口,中间合拢段两头都加放余量,除近拱脚段余量为100mm外,其它各段余量均为50mm。
2)焊接收缩量加放
每条环缝装配时加2mm的焊接收缩量;每条纵缝装配时加2mm焊接收缩量。
3)主拱肋径向线的标明
a) 标明钢管径向线的目的在于为后续工序:部件装配、节段预拼装、检验等提供标记线。
b)主拱肋径向线标注位置如下图2所示:
图2
2.3放样